先秦諸子系年 · 七○、田桓公在位十八年非六年
其弒君自立在魏武侯二十一年非二十二年
《史記 田齊世家》:「桓公立六年卒,子威王立。」《索隱》引《紀年》曰:「梁惠王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後威王始見,則桓公立十九年而卒。」《索隱》既雲齊桓公十八年,威王始見,則桓公即以十八年卒也。而又雲立十九年而卒者,人君於即位之翌年稱元,故一稱十八,一稱十九也。(《繹史 年表》誤後一年,遂為梁惠王之十四年。張宗泰《竹書紀年校補》誤後二年,遂為梁惠王之十五年。皆緣不辨《索隱》此條文理而誤。洪頤煊《校紀年》,威王立在周顯王十一年,獨為得之。)《史記》作六年者,六乃十八二字併合之誤。如《晉世家索隱》引《紀年》:「敬公十八年,魏文侯處立。」十八二字,乃六字分離之誤也。今自梁惠王十三年,逆溯十九年而上,為魏武侯二十一年,即田午弒君自立之年。
雷氏《考訂》,定其事在魏武侯之二十二年,較余說後一年。其言曰:「《田敬仲世家索隱》引《紀年》,齊康公五年,田侯午生。二十二年,田侯剡生。後十年,齊田午弒其君及孺子喜而為公。愚案:後十年者,謂自侯剡始立之年數之,至此共十年,實侯剡改元之九年也。知在魏武侯二十二年者,《索隱》引《紀年》云:梁惠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以魏武侯二十六年卒推之,是齊桓實以此年弒其君,且即以此年為己之元年也。」今按:雷說可解於梁惠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之說,而無以解於桓公立十九年而卒之說也。今定桓公弒君自立,在武侯二十一年,二十二年紀元,則桓公十八年,當梁惠王十三年,及桓公立十九年卒,兩說俱通矣。余定田侯剡立,在齊康公二十一年。(詳《考辨》第六五。)其前一年,齊康公二十年,田和卒,田剡即立。下逮魏武侯二十一年,田午弒剡,前後適得十年。與雷氏所謂自侯剡始立之年數之,至此共十年者正合。(雷氏定田剡元,亦較余說後一年。)雷氏蓋自推校未盡也。
又《魏世家索隱》引《紀年》:「齊幽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幽公蓋桓公字誤。雷氏《考訂》亦曰:「幽即桓字之誤。否則兼諡為幽。立是立為太子,否則桓公退老,使威王攝政。至明年桓公卒,而威乃踐位也。威王立三字,當是《索隱》約舉之詞。未審《紀年》原文何如。後威王始見,即指平阿等事。蓋桓公之卒,威王之元,《紀年》原文亦未之載,《索隱》故云。」今按:謂幽公即桓公,是也。謂威王立乃立為太子,否則桓公退老而攝政,此皆無證臆測,實不可從。蓋雷氏定威王元在梁惠王十五年,則桓公卒自當在十四年。而又與《索隱》引《紀年》桓公十八年威王立,及惠王十三年威王始見兩條不符,故不得不強為之說如是。而雷氏所以必證威王元在梁惠王十五年者,又以不知威王在位實有三十九年而然也。(參讀《考辨》第七四。)
又《田齊世家索隱》網劭按《紀年》云:「齊桓公十一年,弒其君母。」黃氏《逸書考》云:「桓公立十年,弒齊康公,及其子,絕姜姓之祀。至是又弒康公之夫人,故曰弒其君母。」今按:黃氏此條,蓋誤讀《索隱》田剡立後十年,田午弒君及孺子喜之文而誤。康公於十九年遷海上,至二十六年而卒。其時乃田侯剡六年。其後三年,田午弒君,乃指田剡,非康公矣。然則君母者,殆指田剡之後,否則尚為田剡之母也。
《莊子 則陽篇》:「魏瑩與田侯牟約。」司馬云:「魏瑩,魏惠王。田侯,齊威王也。」然威王名因齊,不名牟。俞樾曰:「田齊諸君,無名牟者。惟桓公名午,與牟字相似。牟或午之訛。然齊桓公與梁惠王又不相值也。」今按:梁惠王十三年,為齊桓公卒年,則惠王與桓公正相值。惟其時田忌尚未用事於齊,惠施、公孫衍亦未用事於魏,與《莊子》文仍不合。《莊》書隨文寓言,未可盡據為故實也。
又按吳式芬《攟古錄 金文》陳侯午釒享,(羅振玉《貞松堂集古遺文》作陳侯午殷,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作陳侯午鎛◆。)「隹十又四年,陳侯午以群諸侯獻金,作皇妣孝大妃祭器鎛◆。」翁祖庚云:「《史記》桓公午六年卒。《索隱》引《紀年》桓公十九年而卒。以此銘考之,桓公實不止六年。所稱孝大妃,即太公和之妃。」此以銅器金文為證,而可以定《史記》與《紀年》之得失者。(《金陵學報》一卷二期有王古魯《對於日人武內氏六國表訂誤之商榷》一文,主田桓公以六年之說,自誤。惟定齊威王在位三十八年,而武內氏從之,此則王氏之得也。二氏皆未能以史事詳證,故其說多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