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西方哲學講演集 · 摩爾
摩爾(G. E. Moore,l873—1958)是英國劍橋大學教授,也是最早提出反對唯心論,主張開創新實在論的人。他的特長是分析,即旁人讚揚他的所謂顯微鏡式的分析;從訓練分析上說來,從思想的細密上說來,今日哲學界上幾乎沒有人能夠趕上他。他的貢獻是知覺的研究,他的理論很能激發人的思想,但在整個的體系上他是無所建樹的。著作有《倫理學》(Ethics)、《倫理學原理》(Principia Ethica)、《唯心論駁難》(The Refutation of Idealism)等書。
摩爾哲學思想中比較有名的是他的直知對象論和外在關係說兩個主張,下面當分別論述並附批評。
直知對象論是摩爾的一種努力,他希望建立一個超出主觀感覺而直接認識外界的理論基礎。他要離思而知有,他企圖逃出所謂「內心的監牢」。他的經驗是:在感覺中,我們就可以超出主觀而得到客觀,他認為我們的意識不是材料,也沒有豐富的內容,只是一個官能,一種動作。意識可以直達一個客觀內容,而主觀上卻時常是空空如也。他在認識論里提出了「對象的感覺」(sensation of object)與「感覺的對象」(object of sensation)的區別,亦即某意識與意識對象,某感覺與感官與料(sense-data)的區別。分析的結果,他以為前者如看作有內容的材料,則絕不存在,但往往因與後者混淆而生存在的錯覺。後者是真實的存在的,客觀無訛的。他以為一個感覺一定包含兩個事實,一是感覺的這個行為,一是外在的感官與料,而感覺本身則毫無內容可言。例如紅色,當我們有一個「紅色的感覺」時,紅色並未進入我們的感覺之中,而成為所謂「紅色的感覺」,只不過「感覺到外面的紅色」罷了。這只是一種覺察(awareness of red),一種動作,動作所指涉的是外面的紅色(redness),是對象,是感官與料,整個感覺的真正意義是「覺出外面之紅」,是感覺對於紅色的覺察,是感覺對於一個客觀的感官與料的動作。這樣一來,無所謂「紅色的感覺」(red awareness),因為感覺是無所謂紅色綠色的,而紅色也就不能稱為主觀,不能稱為在心之內了。唯心論者把「對於紅色的感覺」和「紅色的感覺」相混,因此以為凡是外在的事物都屬於主觀。事實上可以稱為主觀的只是感覺本身,假如把感覺或者意識看成一種行為,一種活動,一種心理的功能,那麼我們的意識就可以直接和外在對象接觸而不損對象的客觀性,對象或者說感官與料,既不歸入意識狀態,也不構成意識內容,那麼我們得一感覺就超出意識範圍而直接得到實在,而外在對象在我們意識活動之前獨立存在(只要物理條件不變)也就是不言而喻的了。
在這種分析下面,摩爾自然否認了傳統哲學的認識論中所謂「中間媒介」的說法。他以為知識活動中沒有媒介,沒有所謂模寫、意象、觀念(copies,images,ideas)這些東西。意識直接認識對象,對象直接呈現於心靈之前。我們認識的正是客觀實在本身。這種說明對於感官與料一詞加了新的解釋,康德以為感官與料是直觀所得的照像、意象等,而摩爾則直指感官對象,直指呈現心前的某種實在,認為這種知識是直接的,親切可靠的。
歸納起來,摩爾的意思就是:我們在求知時就可直接得到一些獨立存在的事物,知識(一種能力)與知識對象(實在的事物)不同。這種說法非常接近常識式的所謂素樸的實在論(Naive Realism)。
外物離心獨立,可以直接認知這一點是新實在論中最基本最中心的一點,摩爾在這一點上有如許清楚緻密的說明,因此就某意義上說來,他也夠得上新實在論里的一位先驅。不過,就在同一陣營之中,也有對他的說法表示懷疑的。A. K. 羅吉斯(Rogers)評論他時,曾說:他舉的例只限於顏色而避免了旁的方面,譬如,怒的情感 (angry feeling)和知道怒的情感(awareness of anger)固然有分別,而且大有分別,而摩爾卻絕對不能否認怒的情感的存在。這樣一來,「怒的情感」就有了兩種意思:一指狀態,一指動作,狀態是存在的,是有內容的。摩爾所謂主體只是一種動作的說法,在這方面就不能不露出一個漏洞來。
我對於摩爾這一理論,也有幾點意見可說,第一,當下直知對象的問題。黑格爾就說過直知對象為表面上最具體而實際上最抽象的辦法。譬如看見一張桌子,是最生動最具體的知覺了。但是這張桌子的一切屬性,它的時間上,歷史上,功用上……的一切意義和價值都不得而知,所知者只是「一張桌子」這個空洞的觀念而已。又如上面所說的北京人和康德,在一個不識不知者直接看到時,終不過茫然了事。因此黑格爾主張間接的直接法,利用中介,參證其他,再加以直接的接觸,這點摩爾似乎忽略了。第二,摩爾的所謂感覺,也可了解這是一種主客不分的被動的感覺,因為那時還沒有運用理性,沒有經過歸納、演繹方法的整理,這樣,我非真我,失其所以為我;物非真物,也失其所以為物。摩爾自以為這種感覺最直接、最清晰,事實上卻最抽象、最混沌。第三,摩爾認為直接知道對象,似乎不需要任何幫助。康德知對象,主張用範疇或規定,柏格森知對象主張憑藉記憶,杜威知對象,主張用實驗和操作(Operation),總之都必須有所憑藉,無所憑藉的直知等於無知,那是太淺近的連常識之知都夠不上的嬰兒之知,更不能說是科學之知、哲學之知了。這裡,我們覺得摩爾根本沒有理睬康德的認識論,他沒有想到哲學要去格科學之物,窮科學之理。他沒有講科學知識,也不問他這種主張下的知識是否合於科學(人的感覺常有錯誤)。直接感覺的認識,還沒有達到理智的判斷,更遑論先天綜合判斷之類的東西了。勉強說來,摩爾在講心理學,但心理學也不只是講講行為動作就可以完事的。第四,心靈本是一個繁複的、內容豐富的世界,朱子所謂方塘半畝雲影天光,而摩爾理論下的心卻只是一個抽象的空疏無物的存在。照他這樣講下去,主體簡直無法存在了。理論如此,但應用到事實上來卻無法不感到不能解釋的惶惑。
摩爾的外在關係說和他的內在價值說相關聯。他以為凡事物必須有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才算真有價值,而內在價值又必是基於內在性質(intrinsic quality)。所謂內在性質,就是事物的獨特性質。今有甲乙二物,各有它們自己的內在性質,從而產生各別的內在價值。甲乙如發生關係必為外在關係,因為它們發生關係以後,如有改變(所謂內在關係的改變)則失其獨特性質隨而也就失其內在價值了。因此,愈有價值的事物和外物的關係也必愈為外在關係,主體和對象的關係,一切有內在性質的事物的關係於是都必然是外在的關係。
這種說法乍看有理,實際上是既不合科學也不合哲學的。依摩爾的意思,火遇到了金屬而金屬溶解,遇到了衣服而衣服燒毀,只有遇見玉石之類的東西才二者互不發生變化。那麼,前二者與火的關係一定是內在,只有後者才算外在的了。但依內在關係的真正定義說來,三者和火的關係都是外在的,摩爾所說的內在性質和內在價值也都是外在的,所謂內在性質本指精神理性方面而言,所謂內在價值,也指精神理性方面的價值。例如,「石韞玉而山輝」,「晶瑩翠綠」等特性才是常識所了解的玉石的內在價值,至於火燒不溶化,只能算是化學的特性,似非內在價值,其關係也是外在的。這種具有真正內在性質、內在價值的事物相遇,所發生的關係也必為內在關係。例如蘇格拉底的扁鼻子是他的外在性質,和任何人發生關係都不失其為扁鼻子。至於他內在性質方面的性格,和旁人相接觸時必有改變,如同情提高,或牴觸反感,必為內在關係,因為人人均有性格,都可互相適應,都可以彼此分享他人性格之高尚,補救他人的弱點。新實在論中沒有發展的觀念,性格的相互感召有所發展,這種發展並不使人性格改變,都更能由於接近觀摩,而增近兩人的理解和友誼。正如兩個自由人自由相處,發生關係並沒有改變彼此的自由,而自由反更得助長增進一樣。這種精神的互通,靈性的相融,才是真正的內在關係。這又是摩爾所沒有涉及的。
這裡我們試考察一下在中國倡導外在關係說,對新實在論有新穎貢獻,思想與摩爾相接近的哲學家金岳霖教授對於外在關係論的新穎見解。首先他定義內在關係為二物相接引致形象改變而產生第三物的關係,如氫與氧相化合而成水的關係。他提出了下面這幾點「內在關係說的困難」。
(一)能知(主體)與所知(對象)之關係如為內在,猶氫與氧然,則二者發生關係以後必產生其他事物,與未發生關係前有殊,如是,我所知者乃經過主體影響後新生之物,外在原有的事實,遂永遠不能知。設外在對象為O,則我之所知為Ol或O2……終非原物。
(二)未經知識影響之物必存在,是為外物。吾人不得取消外物,取消它即無知識可言;然又不知外物原形,是為康德物自身式的矛盾。
(三)既不悉外物原形,無由判斷是否已知外物,知識遂漫無標準。
(四)內在關係下知者命運亦與對象相若,苟予取消,則無以求知;不取消而又不得知未與外物發生關係前原有之知者。
(五)設空間中關係為內在,則空間改變,事物亦變,我東之桌與我西之桌不同,桌東之我與桌西之我又不同,客觀知識的標準,以是全失。
(六)設時間中關係為內在,則此時之我與彼時之我不同,此時之物與彼時之物亦不同,時間瞬息萬變,知識亦瞬息萬變,無法把握。
(七)依內在關係說,我欲知桌,必先知宇宙,因桌與宇宙萬有均有內在聯繫,為宇宙有機體之一部,固無法離析而研究之。今事實不然,我可知桌而仍未知宇宙。
筆者覺得這樣的論點的確有似摩爾,因此也有討論的餘地:
(一)氫與氧的關係決不能稱為內在,它們只是化學的關係,黑格爾大邏輯中就曾經說過,科學中有機械的關係,有化學的關係,有有機的關係,這三者裡面只有有機的關係才能勉強算做內在關係,前二者總的說來,都屬於機械關係,是力學、物理、化學等科學研究的對象。所謂內在關係,指精神理性方面而言,不但不是化學關係,而且也可以說是超過生物學上的有機關係了。
(二)未發生關係以前的主體和對象,只是孤立的空寂的主體和對象,常識上似可假定它們存在,而事實上這種存在是毫無意義。
(三)主體與對象發生關係以後,沒有矯揉造作的根本的改變,只有一種發展式的改變。在發展之中,在發生關係以後,主體才能成為真正的主體,對象也才能成為真正的對象。
(四)摩爾派的哲學家根本否認異中之同,因此把昨我今我,東我西我等看成截然不同的個別的事物,實際上這些我的異中之同,才得以構成真我。物也一樣,同中之異只是本質的發展和完成,決非本質的改變,而且,時間關係和空間關係都是外在關係。(但「春宵一刻值千金」、關鍵性的戰略要地等具體社會、人事、政治、軍事上時空關係,又當別論。)這個論點根本假定宇宙萬物,主體與對象都是靜止不變的,在哲學史上沒有受過任何一種自赫拉克利特以來的變易哲學或辯證法的洗禮。
(五)在分與全的關係上,我們必得肯定說,知分必先知全,知桌必先知宇宙。真正的知桌,即是知桌的理,知桌之為桌的所以然,而普通人所謂知桌,只如桑提耶納所謂「動物信仰」,使我相信我已知桌而已。從科學上去研究生物,必須將對象孤立起來。柏格森也說「知者不知也」,新實在論在方法上主張哲學科學化,因此產生這種自以為知的論調,但在純思維上考究起來,除開一切的背景,一切的關係,一切相關之物,很難說這件事物真正具體存在,即就抽象存在來說,也只能是從許多具體感性材料中得出的一種科學抽象的存在。科學研究的雖是現象和規律,也不能說是純研究事物的外在關係。哲學研究的卻是本體、本質,因此哲學所研究的精神上、理性上、邏輯上、歷史上,自然事實的關係都不能說只研究孤立絕緣抽象的外在關係,它們必須是內在的。
以上幾點是我對於我國新實在論的代表的個人意見,也可以完全移來批評摩爾的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