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鏡秘府論 · ●西卷

○論病 夫文章之興,與自然起;宮商之律,共二儀生。是故奎星主其文書,日月煥乎其章,天籟自諧,地籟冥韻。葛天唱歌,虞帝吟詠,曹、王入室摛藻之前,游、夏昇堂學文之後,四紐未顯,八病無聞。雖然,五音妙其調,六律精其響,銓輕重於毫忽,韻清濁於錙銖;故能九夏奏而陰陽和,六樂陳而天地順。和人理,通神明。風移俗易,鳥翔獸舞。自非雅詩雅樂,誰能致此感通乎!顒、約已降,兢、融以往,聲譜之論郁起,病犯之名爭興;家制格式,人談疾累;徒競文華,空事拘檢;靈感沈秘,雕弊實繁。竊疑正聲之已失,為當時運之使然。洎八體、十病、六犯、三疾,或文異義同,或名通理隔,捲軸滿機,乍閱難辨,遂使披卷者懷疑,搜寫者多倦。予今載刀之繁,載筆之簡,總有二十八種病,列之如左。其名異意同者,各注目下。後之覽者,一披總達。 ○文二十八種病 一曰平頭,(或一六之犯名水渾病,二七之犯名火滅病。)二曰上尾,(或名土崩病。)三曰蜂腰,四曰鶴膝,五曰大韻,(或名觸絕病。)六曰小韻,(或名傷音病。)七曰傍紐,(亦名大紐,或名爽絕病。)八曰正紐,(亦名小紐,或名爽切病。)九曰水渾,(或本九曰木枯。)十曰火滅,(或十曰金缺。)十一曰闕偶,十二曰繁說,(或名疣贅,崔名相類。)十三曰齟齬,(或名不調。)十四曰叢聚,(或名叢木。)十五曰忌諱,十六曰形跡,(崔同。)十七曰傍突,十八曰翻語,(崔同)。十九曰長擷腰,(或名束。)二十曰長解鐙,(或名散)。二十一曰支離,二十二曰相濫,(崔同。)二十三曰落節,二十四曰雜亂,二十五曰文贅,(或名涉俗。)二十六曰相反,二十七曰相重,二十八曰駢拇。 第一,平頭。 平頭詩者,五言詩第一字不得與第六字同聲,第二字不得與第七字同聲。同聲者,不得同平上去入四聲,犯者名為犯平頭。平頭詩曰:「芳時淑氣清,提壺台上傾。」(如此之類,是其病也。)又詩曰:「山方翻類矩,波圓更若規,樹表看猿掛,林側望熊馳。」又詩曰:「朝雲晦初景,丹池晚飛雪,飄枝聚還散,吹楊凝且滅。」 釋曰:上句第一、二兩字是平聲,則下句第六、七兩字不得復用平聲,為用同二句之首,即犯為病。餘三聲皆爾,不可不避。三聲者,謂上去入也。 或曰:此平頭如是,近代成例,然未精也。欲知之者,上句第一字與下句第一字,同平聲不為病;同上去入聲一字即病。若上句第二字與下句第二字同聲,無問平上去入,皆是巨病。此而或犯,末曰知音。今代文人李安平、上官儀,皆所不能免也。 或曰:沈氏云:「第一、第二字不宜與第六、第七同聲。若能參差用之,則可矣。」謂第一與第七、第二與第六同聲,如「秋月」、「白雲」之類,即《高宴》詩曰:「秋月照綠波,白雲隱星漢。」此即於理無嫌也。 四言、七言及諸賦頌,以第一句首字,第二句首字,不得同聲,不復拘以字數次第也。如曹植《洛神賦》云:「榮曜秋菊,華茂春松」,是也。銘誄之病,一同此式,乃疥癬微疾,不為巨害。 第二,上尾。(或名土崩病。) 上尾詩者,五言詩中,第五字不得與第十字同聲,名為上尾。詩曰:「西北有高樓,上與浮雲齊。」(如此之類,是其病也。)又曰:「可憐雙飛鳧,俱來下建章,一個今依是,拂翮獨先翔。」又曰:「盪子別倡樓,秋庭夜月華,桂葉侵雲長,輕光逐漢斜。」(若以「家」代「樓」,此則無嫌。) 釋曰:此即犯上尾病。上句第五字是平聲,則下句第十字不得復用平聲,如此病,比來無有免者。此是詩之疣,急避。 或云:如陸機詩曰:「衰草蔓長河,寒木入雲煙。」(「河」與「煙」平聲。)此上尾,齊、梁已前,時有犯者。齊、梁已來,無有犯者。此為巨病。若犯者,文人以為未涉文途者也。唯連韻者,非病也。如「青青河畔草,綿綿思遠道」是也。(下句有雲「鬱郁園中柳」也。) 或曰:其賦頌,以第一句末不得與第二句末同聲。如張然明《芙蓉賦》云:「潛靈根於玄泉,擢英耀於清波」是也。蔡伯喈《琴頌》云:「青雀西飛,《別鶴》東翔,《飲馬長城》,楚曲《明光》」是也。其銘誄等病,亦不異此耳。斯乃辭人痼疾,特須避之。若不解此病,未可與言文也。沈氏亦云:「上尾者,文章之尤疾。自開闢迄今,多懼不免,悲夫。」若第五與第十故為同韻者,不拘此限。即古詩云:「四座且莫喧,願聽歌一言。」此其常也,不為病累。其手筆,第一句末犯第二句末,最須避之。如孔文舉《與族弟書》云:「同源派流,人易世疏,越在異域,情愛分隔。」是也。凡詩賦之體,悉以第二句末與第四句末以為韻端。若諸雜筆不束以韻者,其第二句末即不得與第四句同聲,俗呼為隔句上尾,必不得犯之。如魏文帝《與吳質書》曰:「同乘共載,北游後園。輿輪徐動,賓從無聲。清風夜起,悲笳微吟。」是也。劉滔云:「下句之末,文章之韻,手筆之樞要。在文不可奪韻,在筆不可奪聲。且筆之兩句,比文之一句,文事三句之內,筆事六句之中,第二、第四、第六,此六句之末,不宜相犯。」此即是也。 第三,蜂腰。 蜂腰詩者,五言詩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與第五字同聲。言兩頭粗,中央細,似蜂腰也。詩曰:「青軒明月時,紫殿秋風日,瞳隴引夕照,晻曖映容質。」又曰:「聞君愛我甘,竊獨,自雕飾,」又曰:「徐步金門出,言尋上苑春。」 釋曰:凡句五言之中,而論蜂腰,則初腰事須急避之。復是劇病。若安聲體,尋常詩中,無有免者。 或曰:「君」與「甘」非為病;「獨」與「飾」是病。所以然者,如第二字與第五字同去上入,皆是病,乎聲非病也。此病輕於上尾,鶴膝,均於平頭,重於四病,清都,師皆避之。已下,四病,但須知之,不必須避。 劉氏曰:「蜂腰者,五言詩第二字不得與第五字同聲。古詩曰:『聞君愛我甘,竊獨自雕飾』是也。此是一句中之上尾。沈氏雲;『五言之中,分為兩句,上二下三。凡至句末,並須要殺。』即其義也。劉滔亦云:『為其同分句之末也。其諸賦頌,皆須以情斟酌避之。如阮瑀《止欲賦》云:「思在體為素粉,悲隨衣以消除。」即「體」與「粉」、「衣」與「除」同聲是也。又第二字與第四字同聲,亦不能善。此雖世無的目,而甚於蜂腰。如魏武帝《樂府歌》云:「冬節南食稻,春日復北翔」是也。』劉滔又云:『四聲之中,入聲最少,餘聲有兩,總歸一入,如征整政只、遮者柘只是也。平聲賒緩,有用處最多,參彼三聲,殆為大半。且五言之內,非兩則三,如班婕妤詩曰:「常恐秋節至,涼風奪炎熱。」此其常也。亦得用一用四:若四,平聲無居第四,如古詩云:「連城高且長」是也。用一,多在第二,如古詩曰:「九州不足步」此,謂居其要也。然用全句,平上可為上句取,固無全用。如古詩曰:「迢迢牽牛星」,亦並不用。若古詩曰:「脈脈不得語」,此則不相廢也。猶如丹素成章,鹽梅致味,宮羽調音,炎涼御節,相參而和矣。』」 第四,鶴膝。 鶴膝詩者,五言詩第五字不得與第十五字同聲。言兩頭細,中央粗,似鶴膝也,以其詩中央有病。詩曰;「撥棹金陵渚,遵流背城闕,浪蹙飛船影,山掛垂輪月。」又云:「陟野看陽春,登樓望初節,綠池始沾裳,弱蘭未央結。 釋云:取其兩字間似鶴膝,若上句第五「渚」字是上聲,則第三句末「影」字不得復用上聲,此即犯鶴膝。故沈東陽著辭曰:「若得其會者,則唇吻流易,失其要者,則喉舌蹇難。事同暗撫失調之琴,夜行坎壈之地。」蜂腰、鶴膝,體有兩宗,各互不同。王斌五字制鶴膝,十五字制蜂腰,並隨執用。 或曰:如班姬詩云:「新裂齊紈素,皎潔如霜雪,裁為合歡扇,團團似明月。」「素」與「扇」同去聲是也。此曰第三句者,舉其大法耳。但從首至末,皆須以次避之,若第三句不得與第五句相犯,第五句不得與第七句相犯。犯法准前也。 劉氏云:「鶴膝者,五言詩第五字不得與第十五字同聲。即古詩曰:『客從遠方來,遺我一書札,上言長相思,下言久離別。』是也。皆次第相避,不得以四句為斷。吳人徐陵,東南之秀,所作文筆,未曾犯聲。唯《橫吹曲》:『隴頭流水急,水急行難渡,半入隗囂營,傍侵酒泉路。心交贈寶刀,少婦裁紈袴,欲知別家久,戎衣今已故。』亦是通人之一弊也。凡諸賦頌,一同五言之式。如潘安仁『《閒居賦》云:『陸攎紫房,水掛赬鯉,或宴於林,或禊於汜。』即其病也。其諸手筆,第一句末不得犯第三句末,其第三句末復不得犯第五句末,皆須鱗次避之。溫、邢、魏諸公,及江東才子,每作手筆,多不避此聲。故溫公為《廣陽王碑序》云:『少挺神姿,幼標令望,顯譽羊車,稱奇虎檻。』邢公為《老人星表》云:『定律令於游麟,候宣夜於鳴鳥,醴泉代伯益之功,甘露當屏翳之力。』魏公為《赤雀頌序》曰:『能短能長,既成章於雲表;明吉明凶,亦引氣於蓮上。』謝朓為《鄱陽王讓表》云:『玄天蓋高,九重寂以卑聽;皎日著明,三舍回於至感。』任昉為《范雲讓吏部表》云:『寒灰可煙,枯株復蔚,鎩翮奮飛,奔蹄且驟。』王融《求試效啟》云:『蒲柳先秋,光陰不待,貪及明時,展志愚效。』劉孝綽《謝散騎表》云:『邀幸自天,休慶不已。假鳴鳳之條,躡應龍之亦。』諸公等,並鴻才麗藻,南北辭宗,動靜應於風雲,咳唾合於宮羽,縱情使氣,不在其聲。後進之徒,宜為楷式。其詩、賦、銘、誄,言有定數,韻無盈縮,必不得犯。且五言之作,最為機妙,既恆宛口實,病累尤彰,故不可不事也。自余手筆,或賒或促,任意縱容,不避此聲,未為心腹之病。又今世筆體,第四句末不得與第八句末同聲,俗呼為踏發聲。譬如機關,踏尾而頭髮,以其軒輊不平故也。若不犯此病,謂之鹿盧聲,即是不朽之成式耳。沈氏曰:『人或謂鶴膝為蜂腰,蜂腰為鶴膝。疑未辨。』然則孰謂公為該博乎!蓋是多聞闕疑,慎言寡尤者歟。」 第五,大韻。(或名觸絕病。) 大韻詩者,五言詩若以「新」為韻,上九字中,更不得安「人」、「津」、「鄰」、「身」、「陳」等字,既同其類,名犯大韻。詩曰:「紫翮拂花樹,黃鸝閒綠枝,思君一嘆息,啼淚應言垂。」又曰:「游魚牽細藻,鳴禽瞬好音,誰知遲暮節,悲吟傷寸心。」 釋云:如此即犯大韻。今就十字內論大韻,若前韻第十字是「枝」字,則上第七字不得用「鸝」字,此為同類,大須避之。通二十字中,並不得安「簏」、「羈」、「雌」、「池」、「知」等類。除非故作疊韻,此即不論。 元氏曰:「此病不足累文,如能避者彌佳。若立字要切,於文調暢,不可移者,不須避之。」 劉氏曰:「大韻者,五言詩若以,『新』為韻,即一韻內,不得復用『人』、『津』、『鄰』、『親』等字。若一句內犯者,曹植詩云:『涇、渭揚濁清』,即『涇』、『清』是也。十字內犯者,古詩曰:『良無磐石固,虛名復何益。』即『石』、『益』是也。」 第六,小韻。(或名傷音病。) 小韻詩,除韻以外,而有迭相犯者,名為犯小韻病也。詩曰:「搴簾出戶望,霜花朝瀁日,晨鶯傍杼飛,早燕挑,軒出。」又曰:「夜中無與悟,獨寤撫躬嘆,唯慚一片月,流彩照南端。」 釋曰:此即犯小韻。就前九字中而論小韻,若第九字是「瀁」字,則上第五字不得復用「望」字等音,為同是韻之病。 元氏曰:「此病輕於大韻,近代咸不以為累文。」 或雲「凡小韻,居五字內急,九字內小緩。然此病雖非巨害,避為美。」 劉氏曰:「小韻者,五言詩十字中,除本韻以外自相犯者,若已有『梅』,更不得復用『開』、『來』、『才』、『台』等字。五字內犯者,曹植詩云:『皇佐揚天惠』,即『皇』、『揚』是也。十字內犯者,陸士衡《擬古歌》云:『嘉樹生朝陽,凝霜封其條。』即『陽』、『霜』是也。若故為疊韻,兩字一處,於理得通,如『飄颻』、『窈窕』、『徘徊』、『周流』之等,不是病限。若相隔越,即不得耳。」 第七,傍紐(亦名大紐,或名爽切病。) 傍紐詩者,五言詩一句之中有「月」字,更不得安「魚」、「元」、「阮」、「願」等之字,此即雙聲,雙聲即犯傍紐。亦曰,五字中犯最急,十字中犯稍寬。如此之類,是其病。詩曰:「魚游見風月,獸走畏傷蹄。」(如此類者,是又犯傍紐病。)又曰:「元生愛皓月,阮氏願清風,取樂情無已,賞玩未能同。」又曰:「雲生遮麗月,波動亂游魚,涼風便入體,寒氣漸鑽膚。」 釋曰:「魚」、「月」是雙聲,「獸」、「傷」並雙聲,此即犯大紐,所以即是,「元」、「阮」、「願」、「月」為一紐。今就十字中論小紐,五字中論大紐。所以即是,「元」、「阮」、「願」、「月」為一紐。王斌云:「若能迴轉,即應言『奇琴』、『精酒』,『風表』、『月外』,此即可得免紐之病也。」 或曰;傍紐者,據傍聲而來與相忤也。然字從連,韻,而紐聲相參,若「金」、「錦」、「禁」、「急」,「陰」、「飲」、「蔭」、「邑」,是連韻紐之。若「金」之與「飲」、「陰」之與「禁」,從傍而會,是與相參,之也。如云:「丈人且安坐,梁塵將欲飛。」「丈」與「梁」,亦「金」、「飲」之類,是犯也。 元氏云:「傍紐者,一韻之內,有隔字雙聲也。」元兢曰:「此病更輕於小韻,文人無以為意者。又若不隔字而是雙聲,非病也。如『清切』、『從就』之類是也。 劉氏曰:「傍紐者,即雙聲是也。譬如一韻中已有『任』字,即不得復用『忍』、『辱』、『柔』、『蠕』、『仁』、『讓』、『爾』、『日』之類。沈氏所謂風表、月外、奇琴、精酒是也。劉滔亦云:『重字之有「關關」,疊韻之有「窈窕」,雙聲之有「參差」,並興於《風》、《詩》矣。』王玄謨問謝莊:『何者為雙聲?何者為疊韻?』答云:『「懸瓠」為雙聲「碻磝」為疊韻。』時人稱其辨捷。如曹植詩云:『壯哉帝王居,佳麗殊百城。』即『居』、『佳』,『殊』、『城』,是雙聲之病也。凡安雙聲,唯不得隔字,若『踟躕』、『躑躅』、『蕭瑟』、『流連』之輩,兩字一處,於理即通,不在病限。沈氏謂此為小紐。劉滔以雙聲亦為正紐。其傍紐者,若五字中已有任』字,其四字不得復用『錦』、『禁』、『急』、『飲』、『蔭』、『邑』等字,以其一紐之中,有,『金』音等字,與『任』同韻故也。如王彪之《登冶城樓》詩云:『俯觀陋室,宇宙六合,譬如四壁。』即『譬』與,『壁』是也。沈氏亦以此條謂之大紐。如此負犯,觸類而長,可以情得。韻紐四病,皆五字內之瘕疵,兩句中則非巨疾,但勿令相對也。」 第八,正紐。(亦名小紐,亦名爽切病。) 正紐者,五言詩「壬」、「衽」、「任」、「入」,四字為一紐;一句之中,已有「壬」字,更不得安「衽」、「任」、「入」等字。如此之類,名為犯正紐之病也。詩曰:「撫琴起和曲,疊管泛鳴驅,停軒未忍去,白日小踟躕。」又曰:「心中肝如割,腹里氣便燋,逢風回無信,早雁轉成遙。」(「肝」、「割」同紐,深為不便。) 釋曰:此即犯小紐之病也。今就五字中論,即是下句第九、十,雙聲兩字是也。除非故作雙聲,下句復雙聲對,方得免小紐之病也。若為聯綿賦體類,皆如此也。 或曰:正紐者,謂正雙聲相犯。其雙聲雖一,傍正有殊,從一字紐之得四聲,是正也。(若「元」,「阮」,「願」、「月」是。)若從他字來會成雙聲,是傍也。(若「元」、「阮」、「願」,「月」是正,而有「牛」、「魚」,「妍」、「硯」等字來會「元」,「月」等字成雙聲是也。)如云:「我本漢家子,來嫁單于庭。」(「家」、「嫁」是一紐之內,名正雙聲,名犯正紐者也。)傍紐者,如:「貽我青銅鏡,結我羅裙裾。」(「結」、「裙」是雙聲之傍,名犯傍紐也。)又一法,凡入雙聲者,皆名正紐。 元氏曰:「正紐者,一韻之內,有一字四聲分為兩處是也。如梁簡文帝詩云:『輕霞落暮錦,流火散秋金。』(『金』、『錦』、『禁』、『急』是一字之四聲,今分為兩處,是犯正紐也。」)元兢曰:「此病輕重,與傍紐相類,近代咸不以為累,但知之而已。」 劉氏曰:「正紐者,凡四聲為一紐,如『任』、『荏』、『衽』、『入』,五言詩一韻中已有『任』字,即九字中不得復有『荏』、『衽』、『入』等字。古詩云:『曠野莽茫茫。即『莽』與『茫』是也。凡諸文筆,皆須避之。若犯此聲,即齟齬不可讀耳。」 第九,水渾病,謂第一與第六之犯也,。假作《春詩》曰:「沼萍遍水纈,榆莢滿枝錢。」又曰:「斜雲朝列陳,回娥夜抱弦。」 釋云:「沼」文處一,宜用平聲;(『池』好。)「回」字在六,特須宮語。(宜『趨』。)一為上言之首,六是下句之初,同建水渾,以彰第一。且條嘉況,開示文生,製作之家,特宜監察。三隅,已發,一角須求,聊說十規,以張群目。 第十,火滅病,謂第二與第七之犯也。即假作《閨怨》詩曰:「塵暗離後鏡,帶永別前腰。」又曰:「怨心千過絕,啼眼百回垂。」 釋曰:「暗」文處二,宜用「埋」、「生」之言;「眼」字居七,特貴「眸」、「行」之語。「離」當陰位,命於南方,用字致尤,故云離位火滅,因以名焉。 第九(又),木枯病,謂第三與第八之犯也。即假作《秋詩》曰:「金風晨泛菊,玉露宵沾蘭。」(一本「宵懸珠」)。又曰:「玉輪夜進轍,金車晝滅途。」 釋曰:「宵」為第八,言「夜」已精;「夜」處第三,論「宵」乃妙。自余優劣,改變皆然,聊著二門,用開多趣。 第十(又),金缺病,謂第四與第九之犯也。夫金生兌位,應命秋律於西,上句向終,下句欲末,因數命之,故生斯號。即假作《寒詩》曰:「獸炭陵晨送,魚燈徹宵燃。」又曰:「狐裘朝除冷,褻褥夜排寒。」 釋曰:「宵」文處九,言「夜」便佳;「除」字在四,雲「卻」為妙。自余致病,例此成規。告往知來,自然多悟。 第十一,闕偶病,謂八對皆無,言靡配屬,由言匹偶,因以名焉。假作《述懷詩》曰:「鳴琴四五弄,桂酒復盈杯。」又曰;「夜夜憐琴酒,優遊足暢情。」 釋曰:上有「四五」之言,下無「兩三」之句;不對「朝朝」之字,空垂「夜夜」之文。如此之徒,名為闕偶。題斯一目,余況皆然。 或曰:詩上引事,下須引事以對之。若上缺偶對者,是名缺偶。犯詩曰:「蘇秦時刺股,勤學我便耽。」釋曰:上句「蘇秦」,是其人名,下將「勤學」對之,是其缺偶。 不犯詩曰:「刺股君稱麗,懸頭我未能。」 釋曰:上有「刺股」,下有「懸頭」,各為一事,上下相對,故曰不犯。 第十二,繁說病,謂一文再論,繁詞寡義。或名相類,或名疣贅。即假作《對酒詩》曰:「清觴酒恆滿,綠酒會盈杯。」又曰:「滿酌余當進,彌甌我自傾。」 釋曰:「清觴」、「綠酒」,本自靡殊;「滿酌」、盈杯」,何能有別。「余」之與「我」,同號己身,一說足明,何須再陳。如斯之類,寡義繁文,製作之家,特宜詳察。 詩曰:「遠岫開翠霧,遙山卷青靄。」 此兩句字別理不殊,是病。 崔氏曰:「『從風似飛絮,照日類繁英,拂岩如寫鏡,封林若耀瓊。』此四句相次,一體不異,『似』、『類』、『如』、『若』,是其病。」 第十三,齟齬病者,一句之內,除第一字及第五字,其中三字,有二字相連,同上去入是。(若犯上聲,其病重於鶴膝,此例文人以為秘密,莫肯傳授。上官儀云:「犯上聲是斬刑,去入亦絞刑。」)如曹子建詩云:「公子敬愛客。」「敬」與「愛」是,其中三字,其二字相連,同去聲是也。 元兢曰:「平聲不成病,上去入是重病,文人悟之者少,故此病無其名。兢案《文賦》云:『或齟齬而不安。』因以此病名為齟齬之病焉。」 崔氏是名「不調」。不調者,謂五字內,除第一字、第五字,於三字用上去入聲相次者,平聲非病限,此是巨病。古今才子多不曉。如「晨風驚疊樹,曉月落危峰。」(「月」次「落」,同入聲。)如「霧生極野碧,日下遠山紅。」(「下」次「遠」,同上聲。)如「定惑關門吏,終悲塞上翁。」(「塞」次「上」,同去聲。) 第十四,叢聚病者,如上句有「雲」,下句有「霞」,抑是常。其次句復有「風」,下句復有「月」。「雲」、「霞」、「風」、「月」,俱是氣象,相次叢聚,是為病也。如劉鑠,詩曰:「落日下遙林,浮雲靄曾闕,玉宇來清風,羅帳迎秋月。」此上句有「日」,下句有「雲」,次句有「風」,次句有「月」,「日」、「雲」、「風」、「月」,相次四句,是叢聚。 元兢曰:「蓋略舉氣象為例,觸類而長,庶物則同。上十字已有『鸞』對『鳳』,下十字不宜更有『鳧』對『鶴』;上十字已有『桂』對『松』,下十字不宜更用『桐』對『柳』。俱是叢聚之病,此又悟之者鮮矣。」 崔名叢木病,即引詩云:「庭梢桂林樹,檐度蒼梧雲,棹唱,喧難辨,樵歌近易聞。」「桂」、「梧」、「棹」、「樵」,俱是木,即是病也。 第十五,忌諱病者,其中意義,有涉於國家之忌是也。如顧長康詩云:「山崩溟海竭,魚鳥依將何。」「山崩」、「海竭」,於國非所宜言,此忌諱病也。 元兢曰;「此病或犯,雖有周公之才,不足觀也。又如詠雨詩稱亂聲,氵斥水詩云逆流,此類皆是也。」 皎公名曰避忌之例,詩曰:「何況雙飛龍,羽翼縱當乖。」又云:「吾兄既鳳翔,王子亦龍飛。」 第十六,形跡病者,謂於其義相形嫌疑而成。如曹子建詩云:「壯哉帝王居,佳麗殊百城。」即如近代詩人,唯得雲「麗城」,亦云「佳麗城」。若單用「佳城」,即如滕公佳城,為形跡病也。 元兢云:「文中例極多,不可輕下語也。」 崔曰:「『佳山』、『佳城』,皆為形跡墳埏,不可用。又如『侵天』、『干天』,是謂天與樹木等,犯者為形跡。他皆效此。」 第十七,傍突病者,句中意旨,傍有所突觸。如周彥倫詩云:「二畝不足情,三冬俄已畢。」「二畝」涉其親,寧可雲「不足情」也? 元兢云:「此與忌諱同,執筆者咸宜戒之,不可輒犯也。」 第十八,翻語病者,正言是佳詞,反語則深累是也。如鮑明遠詩云:「雞鳴關吏起,伐鼓早通晨。」「伐鼓」,正言是佳詞,反語則不祥,是其病也。 崔氏云:「『伐鼓』,反語『腐骨』,是其病。 第十九,長,擷腰病者,每句第三字擷上下兩字,故曰擷腰,若無解鐙相間,則是長擷腰病也。如上官儀詩曰:「曙色隨行漏,早吹入繁笳。旗文縈桂葉,騎影拂桃華。碧潭寫春照,青山籠雪花。」上句「隨」,次句「入」,次句「縈』,次句「拂」,次句「寫」,次句「籠」,皆單字,擷其腰於中,無有解鐙者,故曰長擷腰也。(此病或名束。) 第二十,長解鐙病者,第一、第二字意相連,第三、第四字意相連,第五單一字成其意,是解鐙;不與擷腰相間,是長解鐙病也。如上官儀詩曰:「池牖風月清,閒居遊客情,蘭泛樽中色,松吟弦上聲。」「池牖」二字意相連,「風月」二字意相連,「清」一字成四字之意,以下三句,皆無有擷腰相間,故曰長解鐙之病也。 元兢曰:「擷腰、解鐙並非病,文中自宜有之,不間則為病。然解鐙須與擷腰相間,則屢,遷其體。不可得句相間,但時然之,近文人篇中有然,相間者偶然耳。然悟之而為詩者,不亦盡善者乎。」(此病亦名散。) 第二十一,支離。不犯詩曰:「春人對春酒,新附間新花。」犯詩曰:「人人皆偃息,唯我獨從戎。」 第二十二,相濫。(或名繁說。)謂一首詩中再度用事,一對之內反覆重論,文繁意疊,故名相濫。犯詩曰:「玉繩耿長漢,金波麗碧空,星光暗雲里,月影碎簾中。」 釋曰:「玉繩」者星名,「金波」者月號,上既論訖,下復陳之,甚為相濫,尤須慎之。 崔氏云:「相濫者,謂『形體』、『途道』、『溝淖』、『淖泥』、『巷陌』、『樹木』、『枝條』、『山河』、『水石』、『冠帽』、『衤鳥衣』,如此之等,名曰相濫。上句用『山』,下句用『河』;上句有『形』,下句安『體』;有句有『木』,下句安『條』:如此參差,乃為善焉。若兩字一處,自是犯焉,非關詩處。或雲兩目一處是。」 第二十三,落節。凡詩詠春,即取春之物色;詠秋,即須序秋之事情。或詠今人,或賦古帝,至於雜篇詠,皆須得其深趣,不可失義意。假令黃花未吐,已詠芬芳;青葉莫抽,逆言蓊鬱;或專心詠月,翻寄琴聲;或□意論秋,雜陳春事;或無酒而言有酒;無音而道有音:並是落節。若是長篇托意,不許限。即假作《詠月詩》曰:「玉鉤千丈掛,金波萬里遙。蚌虧輪影滅,蓂落桂陰銷。入風花氣馥,出樹鳥聲嬌。獨使高樓婦,空度可憐宵。」 釋曰:此詩本意詠月,中間論花述鳥,乍讀風花似好,細勘月意有殊,如此之輩,名曰落節。 又《詠春詩》曰;「何處覓消愁?春園可暫游。菊黃堪泛酒,梅紅可插頭。」 釋曰:菊黃泛酒,宜在九月,不合春日陳之;或在清朝,翻言朗夜:並是落節。 第二十四,雜亂。凡詩發首誠難,落句不易。或有制者,應作詩頭,勒為詩尾;應可施後,翻使居前。故曰雜亂。假作《憶友詩》曰,「思君不可見,徒令年鬢秋。獨驚積寒暑,迢遰阻風牛,粵余慕樵隱,蕭然重一丘。」 釋曰:「粵余」一對,合在句端;「思君」一對,合居篇末。然則篇章之內,義別為科,先後無差,文理俱暢;混而不別,故名雜亂。 第二十五,文贅(或名涉俗病。)凡五言詩,一字文贅,則眾巧皆除;片語落嫌,則人競褒貶。今作者或不經雕匠,未被揣磨,輒述拙成,多致紕繆。雖理義不失,而文不清新;或用事合同,而辭有利鈍。即假作《秋詩》曰:「熠耀,庭中度,蟋蟀傍窗吟。條間垂白露,菊上帶黃金。」 釋曰:此詩據理,大體得通。然「庭中」、「傍窗」,流俗已甚;「黃金」、「白露」,語質無佳;凡此之流,名曰文贅。 又《詠秋詩》曰:「熠燿流寒火,蟋蟀動秋音。凝露如懸玉,攢菊似披金。」(此則無贅也。)又曰:「渭濱迎宰相。」(官之宰相,即是涉俗流之語,是其病。)又曰:「樹蔭逢歇馬,魚潭見洗船。」又曰:「隔花遙勸酒,就水更移床。」(是則俗巧弱弊之過也。) 第二十六,相反,謂詞理別舉是也。詩曰:「晴雲開極野,積霧掩長洲。」上句既敘「晴雲」,下句不宜「霧掩」,不順理耳。 第二十七,相重,謂意義重疊是也。或名枝指也。詩曰:「驅馬清渭濱,飛鑣犯夕塵。川波張遠蓋,山日下遙輪。柳葉眉行盡,桃花騎轉新。」(已上有「驅引」、「飛鑣」,下又「桃花騎」,是相重病也。)又曰:「游雁比翼翔,飛鴻知接翮。」 第二十八,駢拇者,所謂兩句中道物無差,名曰駢拇。如庾信詩曰:「兩戍俱臨水,雙城共夾河。」此之謂也。 ○文筆十病得失 平頭:第一句上字、第二句上字,第一句第二字、第二句第二字,不得同聲。 詩得者:「澄暉侵夜月,覆瓦亂朝霜。」失者:「今日良宴會,歡樂難具陳。」 筆得者:「開金繩之寶曆,鉤玉鏡之珍符。」失者:「嵩岩與華房迭游,靈漿與醇醪俱別。」 然五言頗為不便,文筆未足為尤。但是疥癬微疾,非是巨害。 上尾:第一句末字,第二句末字,不得同聲。 詩得者:「縈鬟聊向牖,拂鏡且調妝。」失者:「西北有高樓,上與浮雲齊。」 筆得者:「玄英戒律,繁陰結序。地卷朔風,風飛隴雪。」失者:「同源派流,人易世疏。越在異域,情愛分隔。」 筆復有隔句上尾,第二句末字,第四句末字,不得同聲。得者:「設醴未同,興言為嘆。深加相保,行李遲書。」失者:「同乘共載,北游後園。輿輪徐動,賓從無聲。」 又有踏發聲,第四句末字,第八句末字,不得同聲。得者:「夢中占夢,生死大空。得無所得,菩提純淨。教其本有,無比涅槃。示以無為,性空般若。」失者:「聚斂積寶,非惠公所務;記惡遺善,非文了所談。陰虬陽馬,非原室所構;土山漸台,非顏家所營。」 又諸手筆,第二句末與第三句末同聲,雖是常式,然止可同聲,不應同韻。 蜂腰:第一句中第二字、第五字不得同聲。 詩得者:「惆悵崔亭伯」;失者:「聞君愛我甘」。 筆得者:「刺是佳人」;(四言。)失者:「楊雄《甘泉》。(四言。)得者:「雲漢自可登臨」,(六言。)「摩赤霄而理翰」;(六言。)失者:「美化行乎江、漢」,(六言。)「襲元、凱之軌高」。(六言。)得者:「高巘仞排虛空」,(七言。)「盛軌與三代俱芳」,(七言。)「猶聚鵠之有神鵷」;(七言。)失者:「三仁殊途而同歸」,(七言。)「偃息乎珠玉之室」。(七言。)得者:「雷擊電鞭者之謂天」;(八言。)失者:「潤草沾蘭者之謂雨」。(八言。) 或云:平聲賒緩,有用最多,參彼三聲,殆為太半。 鶴膝:第一句末字,第三句末字,不得同聲。 詩得者:「朝關苦辛地,雪落遠漫漫,含冰陷馬足,雜雨練旗竿。」失者:「沙幕飛恆續,天山積轉寒。無同亂郢曲,逐扇掩齊紈。」「客從遠方來,遺我一書札,上言長相思,下言久離別。」 筆得者:「定洲,跨躡夷阻,領袖蕃維。跱神岳以鎮地,疏名川以連海。」「『原隰龍鱗』,班頌何其陋;『桑麻條暢』,潘賦不足言。」失者:「璿玉致美,不為池隍之用;桂椒信好,又非園林之飾。」「西郊不雨,彌回天眷;東作未理,即動皇情。」 如是皆次第避之,不得以四句為斷。若手筆得故犯,但四聲中安乎聲者,益辭體有力。如云:「能短能長,既成章於雲表;明吉明凶,亦引氣於蓮上。」 大韻:一韻以上,不得同於韻字。如以「新」字為韻,勿復用「鄰」、「親」等字。 詩得者:「運阻衡言革,時泰玉階平。」失者:「新裂齊紈素,鮮潔如霜雪。」 筆得者:「播盡善之英聲,起則天之雄,響。百代欽其美德,萬紀懷其至仁。」失者:「傾家敗德,莫不由於僑奢;興宗榮族,必也藉於高名。」 凡手筆之式,不須同韻。或有時同韻者,皆是筆之逸氣。如云:「握河沉壁,封山紀石。邁三五而不追,踐八九之遙跡。」 小韻:二句內除本韻,若已有「梅」字,不得復用「開」、「來」字。 詩得者:「功高乘履石,德厚贈昭華。」失者:「昊天降豐澤,百卉挺葳蕤。」 若故疊韻,兩字一處,於理得通。故謝朓詩云:「悵望南浦時,徙倚北梁步。」以筆准詩亦如此。 筆得者:「西辭酆邑,南據江都。」失者:「西辭酆邑,東居洛都。」 若故疊韻,理通亦爾。故徐陵《殊物詔》云:「五雲曖曃,鱗宗所以效靈;六氣氛氳,柔和所以高氣。」 正紐:凡四聲為一紐,如「壬」、「荏」、「衽」、「入」,詩二句內,已有「壬」字,則不得復有「荏」、「衽」、「入」等字。 詩得者:「《離騷》詠宿莽。」失者:「曠野莽茫茫。」 凡諸手筆,亦須避之。若犯此聲,則齟齬不可讀。如雲,得者:「藉甚岐嶷,播揚英譽。」失者:「永嘉播越,世道波瀾。」 傍紐:雙聲是也。如詩二句內有「風」一字,則不得復有此等字。」 詩得者:「管聲驚百鳥,衣香滿一園。」失者:「壯哉帝王居,佳麗殊百城。」 若故雙聲者,得有如此。故庾信詩云:「胡笳落淚曲,羌笛斷腸歌。」 筆得者:「六郡豪家,從來習馬;五陵,貴族,作性便弓。」失者:「歷數已應,而《虞書》不以北面,為陋;有命既彰,而周籍猶以服事,為賢。」 若故雙聲者,亦得有如此。如云:「鑒觀上代,則天祿斯歸;逖聽前王,則歷數攸□。」如是次第避之,不得以二句為斷。 或云:若五字內已有「阿」字,不得復用「可」字。此於詩章,不為過病;但言語不淨洽,讀時有妨也。今言犯者,唯論異字;如其同字,此不言。言同字者,如云:「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大東小東」,「自南自北」等是也。 或云:凡用聲,用平聲最多。五言內非兩則三,此其常也。亦得用一用四:若四,平聲無居第四;若一,平聲多在第二,此謂居其要也。猶如宮羽調音,相參而和。 又云:賦頌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或至第六句相隨同類韻者。如此文句,倘或有焉,但可時時解鐙耳,非是常式。五三文內,時一安之,亦無傷也。又,辭賦或有第四句與第八句而複韻者,並是丈夫措意,盈縮自由,筆勢縱橫,動合規矩。 《文筆式》云:製作之道,唯筆與文:文者,詩、賦、銘、頌、箴、贊、吊、誄等是也;筆者,詔、策、移、檄、章、奏、書、啟等也。即而言之,韻者為文,非韻者為筆。文以兩句而會,筆以四句而成。文繫於韻,兩句相會,取於諧合也;筆不取韻,四句而成,在於變通。故筆之四句,比文之二句,驗之文筆,率皆如此也。體既不同,病時有異。其文之犯避,皆準於前。假令文有四言、六言、七言等,亦隨其句字,准前勘其聲病,足悟之矣。 其蜂腰,從五言內辨之,若字或少多,則無此病者也。 筆有上尾、鶴膝、隔句上尾、踏發等四病,詞人所常避也。其上尾、鶴膝,與前不殊。束皙表云:「薄冰凝池,非登廟之珍。」「池」與「珍」同平聲,是其上尾也。左思《三都賦序》云:「魁梧長者,莫非其舊。風謠歌舞,各附其俗。」「者」與「舞」同上聲,是鶴膝也。隔句上尾者,第二句末與第四句末同聲也。如鮑照《河清頌序》云:「善談天者,必徵象於人;工言古者,必考績於今。」「人」與「今」同聲是也。但筆之四句,比文之二句,故雖隔句,猶稱上尾,亦以次避,第四句不得與第六句同聲,第六句不得與第八句同聲也。踏發(廢音。)者,第四句末與第八句末同聲也。如任孝恭書云:「昔鍾儀戀楚,樂操南音;東平思漢,松柏西靡。仲尼去魯,命雲遲遲;季後過豐,潸焉出涕。」「涕」與「靡」同聲是也。凡筆家四句之末,要會之所歸。若同聲,有似踏而機發,故名踏發者也。若其間際有語隔之者,犯亦無損,謂上四句末,下四句初,有「既而」、「於是」、「斯皆」、「所以」、「是故」等語也。此等之病,並須避之。 其鶴膝,近代詞人或有犯者。尋其所犯,多是平聲。如溫子昇《寒陵山碑序》云:「並寂漠消沈,荒涼磨滅。言談者空知其名,經過者不識其地。」又邢子才《高季式碑序》云:「楊氏八公,歷兩都而後盛;荀族十卿,終二晉而方踐。」又魏收《文宣諡議》云:「九野區分,四游定判。賦命所甄,義兼星象。」(「沈」與「名」、「公」與「卿」、「分」與「甄」並同聲,是筆鶴膝也。)文人劉善經云:「筆之鶴膝,平聲犯者,益文體有力。」豈其然乎?此可時復有之,不可得以為常也。其雙聲疊韻,須以意節量。若同句有之,及居兩句之際而相承者,則不可矣。同句有者,還依前注。其居兩句際相承者,如任孝恭書云:「學非摩揣,誰合趙之連雞。但生與憂偕,貧隨歲積。」「雞」與「偕」相承而同韻,是其類也。又徐陵《勸進表》云:「蚩尤三冢,寧謂嚴誅。」「誅」、「冢」相承,雙聲是也。 然聲之不等,義務隨焉。平聲哀而安,上聲厲而舉,去聲清而遠,入聲直而促。詞人參用,體固不忄互。請試論之:筆以四句為科,其內兩句末並用平聲,則言音流利,得靡麗矣;兼用上、去、入者,則文體動發,成宏壯矣。看徐、魏二作,足以知之。徐陵《定襄侯表》云:「鴻都寫狀,皆旌烈士之風;麟閣圖形,咸紀誠臣之節。莫不輕死重氣,效命酬恩;棄草莽者如歸,膏平原者相襲。」(上對第二句末「風」,第三句末「形」;下對第二句末「恩」,第三句末「歸」:皆是平聲。)魏收《赤雀頌序》云:「蒼精父天,銓與象立;黃神母地,輔政機修。靈圖之跡鱗襲,天啟之期翼布;乃有道之公器,為至人之大寶。」(上對第二句末「立」,第三句末「地」;下對第二句末「布」,第三句末「器」:皆非平聲是也。)徐以靡麗標名,魏以宏壯流稱,觀於斯文,亦其效也。又名之曰文,皆附之於韻。韻之字類,事甚區分。緝句成章,不可違越。若令義雖可取,韻弗相依,則猶舉足而失路,抃掌而乖節矣。故作者先在定聲,務諧於韻,文之病累,庶可免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