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佛·觀心 · 戒持
受十善戒法
《歸敬儀》云:「受十善法者,謂身三口四意三善行,此之十業戒善之宗,今多依相,罕有受者。今謂不然!先須願祈:不造眾惡,依願起行,有可承准。若不預作,輒然起善,內無軌轄,後遇罪緣,便造不止,由先天願,故造眾惡,大聖知機,故今受善。」又云:「次明受法,有師從受,無師自誓,如上三歸,三自歸已,口自發言,我某甲盡形壽於一切眾生起慈仁意,不起殺心。如後九善例此,而不復繁文。」案:受十善戒者,別有《受十善戒經》委明。今未及檢尋,且依《歸敬儀》文酌定受法如下。其示相文,依靈峰《選佛譜》十善文錄寫,可暫承用。俟後檢尋《受十善戒經》,再為改訂可耳。
我某甲,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盡形壽,受持十善戒法(三說)。
我某甲,皈依佛竟,皈依法竟,皈依僧竟,盡形壽受持十善戒法竟(三結)。
我某甲,盡形壽,救護生命,不殺生。
我某甲,盡形壽,給施資財,不偷盜。
我某甲,盡形壽,遵修梵行,不淫慾(若在家人,改為不邪淫)。
我某甲,盡形壽,說誠實言,不妄言。
我某甲,盡形壽,和合彼此,不兩舌。
我某甲,盡形壽,善言安慰,不惡口。
我某甲,盡形壽,作利益語,不綺語。
我某甲,盡形壽,常懷舍心,不慳貪。
我某甲,盡形壽,恒生慈愍,不嗔恚。
我某甲,盡形壽,正信因果,不邪見。
以上各一說回向,如常可知。
《南山律》謂:意三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念乃犯。次念者,所謂重緣思覺,即是後念還追前事也。今初心受持者,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
受八關齋戒法
依《佛說八種長養功德經》錄出
歸命一切佛,惟願一切佛菩薩眾攝受於我。
我今歸命勝菩提,最上清淨佛法眾。
我發廣大菩提心,自他利益皆成就。
懺除一切不善業,隨喜無邊功德蘊。
先當不食一日中(案即一日夜中過午不食),後修八種功德法(以上三說)。
我名某甲,惟願阿闍梨攝受於我,我從今時發淨信心,乃至坐菩提場成等正覺,誓皈依佛二足勝尊,誓皈依法離欲勝尊,誓皈依僧調伏勝尊。如是三寶是所歸趣(以上三說)。
我某甲淨信優婆塞(案受八戒者,正屬在家二眾。亦兼通於出家諸眾,如《藥師經》中所明。此文且據在家者言,故云優婆塞。若出家者,隨宜稱之),惟願阿闍梨憶持護念,我從今日令時發起淨心,乃至過是夜分,訖於明旦日初出時,於其中間奉持八戒。所謂一不殺生、二不偷盜、三不非梵行、四不妄語、五不飲酒、六不非時食、七不華發莊嚴其身及歌舞戲等、八不坐臥高廣大床。我今舍離如是等事,誓願不舍清淨禁戒八種功德(以上三說)。
我持戒行莊嚴其心,令心喜悅,廣修一切相應勝行,求成佛果。究竟圓滿(一說)。又誦伽陀頌曰:
我發無二最上心,為諸眾生不請友;
勝菩提行善所行,成佛世間廣利益。
願我乘是善業故,此世不久成正覺;
說法饒益於世問,解脫眾生三有若。
歲次壽星沙門善夢①敬書明居豐州②靈應山中
授三皈依大意
第一章 三皈之略義
三皈者,皈依於佛、法、僧三寶也。
三寶義甚廣,有種種區別。今且就常人最易了解者,略舉之。
佛者,如釋迦牟尼佛、阿彌陀佛等諸佛是也。法者,為佛所說之法,或菩薩等依據佛意所說之法,即現今所流傳之大小乘經、律、論三藏也。僧者,如菩薩聲聞諸聖賢眾,下至僅剃髮被袈裟者皆是也。
皈依者,皈向依賴之意。
皈依於三寶者,乞三寶救護也。《大方便佛報恩經》云:譬人獲罪於王,投向異國以求救護。異國王言,汝來無畏,但莫出我境,莫違我教,必相救護,眾生亦爾。系屬於魔,有生死罪。皈向三寶,以求救護。若誠心皈依,更無異向,不違佛教,魔王邪惡,無如之何。
既已皈依於佛,自今以後,決不再依天仙神鬼一切諸外道等。
既已皈依於法,自今以後,決不再依諸外道典籍。
既已皈依於僧,自今以後,決不再依於不奉行佛法者。
第二章 授三皈之方法
一、懺悔。二、正授三皈。三、發願回向。
應先請授者詳力解釋此三種文義。因僅讀文而未解義,不能獲諸善法也。
正授三皈之文有多種,常所用者如下:
我某甲,盡形壽,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三說。
我某甲,皈依佛竟、皈依法竟、皈依僧竟。三結。
前三說時,已得皈依善法。後三結者,重更叮嚀令不忘失也。
懺悔文及發願回向文,由授者酌定之。但發願回向,應有以此功德,回向眾生,同生西方,齊成佛道之意。萬不可惟求自利也。
第三章 授三皈之利益
經、律、論中,讚嘆皈依三寶功德之文甚多。今略舉四則。《灌頂經》云:受三皈者,有三十六善神,與其無量諸眷屬,守護其人令其安樂。《善生經》云:若人受三皈,所得果報,不可窮盡。如四大寶藏(四寶者:金、銀、琉璃、玻璃),舉國人民,七年之中,運出不盡。受三皈者,其福過彼,不可稱計。《較量功德經》云:若三千大千世界,滿中如來,如稻麻竹葦。若人四事供養(飲食、衣服、臥具、湯藥)滿二萬歲,諸佛滅後,各起寶塔,復以香花供養,其福甚多,不如有人以清淨心,皈依佛、法、僧三寶所得功德。《大集經》云:妊娠女人,恐胎不安,先授三皈已,兒無加害;乃至生已,身心具足,善神擁護。是母受兼資於子也。
第四章 結誥
在本寺正式講律,至今日圓滿。今日所以聚集緇素諸眾,講三皈大意者,一以備諸師參考,俾他日為人授三皈時,知其簡要之方法也。一以教諸在家人,令彼等了知三皈之大意,俾已受者,能了此意,應深自慶幸。其未受者,先能了知此意,且為他日依師受三皈之基礎也。
改習慣
吾人因多生以來之夙習,及以今生自幼所受環境之薰染,而自然現於身口者,名曰習慣。
習慣有善有不善,今且言其不善者。常人對於不善之習慣,而略稱之曰習慣。今依俗語而標題也。
在家人之教育,以矯正習慣為主。出家人亦爾。但近世出家人,惟尚談玄說妙。於自己微細之習慣,固置之不問。即自己一言一動,極粗顯易知之習慣,亦罕有加以注意者。可痛嘆也。
余於三十歲時,即覺知自己惡習慣太重,頗思盡力對治。出家以來,恆戰戰兢兢,不敢任情適意。但自愧惡習太重,二十年來,所矯正者百無一二。
自今以後,願努力痛改。更願有緣諸道侶,亦皆奮袂興起,同致力於此也。
吾人之習慣甚多。今欲改正,宜依如何之方法耶?若臚列多條,而一時改正,則心勞而效少,以余經驗言之,宜先舉一條乃至三四條,逐日努力檢點,既已改正,後再逐漸增加可耳。
今春以來,有道侶數人,與余同研律學,頗注意於改正習慣。數月以來,稍有成效,今願述其往事,以告諸公。但諸公欲自改其習慣,不必盡依此數條,盡可隨宜酌定。余今所述者,特為諸公作參考耳。
學律諸道侶,已改正習慣,有七條:
一、食不言。現時中等以上各寺院,皆有此制,故改正甚易。
二、不非時食。初講律時,即由大眾自己發心,同持此戒。後來學者亦爾。遂成定例。
三、衣服樸素整齊。或有舊制,色質未能合宜者,暫作內衣,外罩如法之服。
四、別修禮誦等課程。每日除聽講、研究、抄寫及隨寺眾課誦外,皆別自立禮誦等課程,盡力行之。或有每晨於佛前跪讀《法華經》者,或有讀《華嚴經》者,或有讀《金剛經》者,或每日念佛一萬以上者。
五、不閒談。出家人每喜聚眾閒談,虛喪光陰,廢弛道業,可悲可痛!今諸道侶,已能漸除此習。每於食後或傍晚休息之時,皆於樹下、檐邊,或經行、或端坐,若默誦佛號、若朗讀經文、若默然攝念。
六、不閱報。各地日報,社會新聞欄中,關於殺盜淫妄等事,記載最詳。而淫慾諸事,尤描摹盡致。雖無淫慾之人,常閱報紙,亦必受其薰染,此為現代世俗教育家所痛慨者。故學律諸道侶,近已自己發心不閱報紙。
七、常勞動。出家人性多懶惰,不喜勞動。今學律諸道侶,皆已發心,每日掃除大殿及僧房檐下,並奮力做其他種種勞動之事。
以上已改正之習慣,共有七條。
尚有近來特實行改正之二條,亦附列於下:
一、食碗所剩飯粒。印光法師最不喜此事。若見剩飯粒者,即當面痛訶斥之。所謂施主一粒米,恩重大如山也。但若爛粥爛面留滯碗上,不易除去者,則非此限。二、坐時注意威儀。垂足坐時,雙腿平列。不宜左右互相翹架,更不宜聳立或直伸。余於在家時,已改此習慣。且現代出家人普通之威儀,亦不許如此。想此習慣不難改正也。總之,學律諸道侶,改正習慣時,皆由自己發心。決無人出命令而禁止之也。
改過實驗談
今值舊曆新年,請觀廈門全市之中,新氣象充滿,門戶貼新春聯,人多著新衣,口言「恭賀新禧」、「新年大吉」等。我等素信佛法之人,當此萬象更新時,亦應一新乃可。我等所謂「新」者何,亦如常人貼新春聯、著新衣等以為新乎?曰:不然。我等所謂「新」者,乃是改過自新也。但「改過自新」四字範圍太廣,若欲演講,不知從何說起。今且就餘五十年來修省改過所實驗者,略舉數端為諸君言之。
余於講說之前,有須預陳者,即是以下所引諸書,雖多出於儒書,而實合於佛法。因談玄說妙修證次第,自以佛書最為詳盡。而我等初學之人,持躬敦品、處事接物等法,雖佛書中亦有說者,但儒書所說,尤為明白詳盡適於初學。故今多引之,以為吾等學佛法者之一助焉。以下分為總論、別示二門。
總論者,即是說明改過之次第:
(一)學 須先多讀佛書、儒書,詳知善惡之區別及改過遷善之法。倘因佛儒諸書浩如煙海,無力遍讀,而亦難於了解者,可以先讀《格言聯璧》一部。余自兒時,即讀此書。皈信佛法以後,亦常常翻閱,甚覺其親切而有味也。此書佛學書局有排印本甚精。
(二)省 既已學矣,即須常常自己省察,所有一言一動,為善歟,為惡歟?若為惡者,即當痛改。除時時注意改過之外,又於每日臨睡時,再將一日所行之事,詳細思之。能每日寫錄日記,尤善。
(三)改 省察以後,若知是過,即力改之。諸君應知改過之事,乃是十分光明磊落,足以表示偉大之人格。故子貢云:「君子之過也,如日月之食焉;過也人皆見之,更也人皆仰之。」又古人云:「過而能知,可以謂明。知而能改,可以即聖。」諸君可不勉乎!
別示者,即是分別說明餘五十年來改過遷善之事。但其事甚多,不可勝舉。今且舉十條為常人所不甚注意者,先與諸君言之。
《華嚴經》中皆用十之數目,乃是用「十」以表示無盡之意。今余說改過之事,僅舉十條,亦爾;正以示余之過失甚多,實無盡也。此次講說時間甚短,每條之中僅略明大意,未能詳言,若欲知者,且俟他日面談耳。
(一)虛心 常人不解善惡,不畏因果,決不承認自己有過,更何論改?但古聖賢則不然。今舉數例,孔子曰:「五十以學易,可以無大過矣。」又曰:「聞義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憂也。」蘧伯玉為當時之賢人,彼使人於孔子。孔子與之坐而問焉,曰:「夫子何為?」對曰:「夫子欲寡其過而未能也。」聖賢尚如此虛心,我等可以貢高自滿乎?
(二)慎獨 吾等凡有所作所為,起念動心,佛菩薩乃至諸鬼神等,無不盡知盡見。若時時作如是想,自不敢胡作非為。曾子曰:「十目所視,十手所指,其嚴乎!」又引詩云:「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此數語為余所常常憶念不忘者也。
(三)寬厚 造物所忌,曰刻曰巧。聖賢處事,惟寬惟厚。古訓甚多,今不詳錄。
(四)吃虧 古人云:「我不識何等為君子,但看每事肯吃虧的便是。我不識何等為小人,但看每事好便宜的便是。」古時有賢人某臨終,子孫請遺訓,賢人曰:「無他言,爾等只要學吃虧。」
(五)寡言 此事最為緊要。孔子云,「駟不及舌」,可畏哉!古訓甚多,今不詳錄。
(六)不說人過 古人云:「時時檢點自己且不暇,豈有功夫檢點他人。」孔子亦云:「躬自厚而薄責於人。」以上數語,余常不敢忘。
(七)不文己過 子夏曰:「小人之過也必文。」我眾須知文過乃是最可恥之事。
(八)不覆己過 我等倘有得罪他人之處,即鬚髮大慚愧,生大恐懼。發露陳謝,懺悔前愆。萬不可顧惜體面,隱忍不言,自誑自欺。
(九)聞謗不辯 古人云:「何以息謗?曰:無辯。」又云:「吃得小虧,則不至於吃大虧。」餘三十年來屢次經驗,深信此數語真實不虛。
(十)不嗔 嗔習最不易除。古賢云:「二十年治一怒字,尚未消磨得盡。」但我等亦不可不盡力對治也。《華嚴經》云:「一念嗔心,能開百萬障門。」可不畏哉!
因限於時間,以上所言者殊略,但亦可知改過之大意。最後,余尚有數言,願為諸君陳者:改過之事,言之似易,行之甚難。故有屢改而屢犯,自己未能強作主宰者,實由無始宿業所致也。
務請諸君更須常常持誦阿彌陀佛名號,觀世音、地藏諸大菩薩名號,至誠至敬,懇切懺悔無始宿業,冥冥中自有不可思議之感應。承佛菩薩慈力加被,業消智朗,則改過自新之事,庶幾可以圓滿成就,現生優入聖賢之域,命終往生極樂之邦,此可為諸君預賀者也。
常人於新年時,彼此晤面,皆雲恭喜,所以賀其將得名利。余此次於新年時,與諸君晤面,亦云恭喜,所以賀諸君將能真實改過,不久將為賢為聖;不久決定往生極樂,速成佛道,分身十方,普能利益一切眾生耳。
問答十章
問:近世諸叢林傳戒之時,皆令熟讀《毗尼日用切要》(俗稱為《五十三咒》),未審可否?
答:藕益大師曾解釋此義,今略錄之。文云:「既預比丘之列,當以律學為先。今之願偈(即當願眾生等),本出華嚴。種種真言,皆屬密部。論法門雖不可思議,約修證則各有本宗。收之則全是,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為道種。檢之則全非,律不律、顯不顯、密不密,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漸衰,而末運所以不振。有志之士,不若專精戒律,辦比丘之本職也。(十誦:諸比丘廢學毗尼,便讀誦修多羅、阿毗曇,世尊種種訶責。乃至由有毗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長老比丘學律)」
問:《百丈清規》,頗與戒律相似;今學律者,亦宜參閱否?
答:百丈於唐時編纂此書,其後屢經他人增刪。至元朝改變尤多,本來面目,殆不可見;故蓮池、藕益大師力詆斥之。蓮池大師之說,今未及檢錄。唯錄藕益大師之說如下。文云:「正法滅壞,全由律學不明。《百丈清規》,久失原作本意;並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飾,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諳律學故也。」又云:「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會《百丈清規》等。」又云:「《百丈清規》。元朝世諦住持穿鑿,尤為可恥。」按律宗諸書,浩如煙海。吾人盡形學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須閱覽,況偽本乎?今宜以蓮池、藕益諸大師之言,傳示道侶可也。
問:今世俗眾,乞師證明受皈依者,輒稱皈依某師,未知是否?
答:不然!以所皈依者為僧伽,非唯皈依某師一人故。藕益大師云:「皈依僧者,則一切僧皆我師也。今世俗士,擇一名德比丘禮事之,竊竊然矜曰:吾為某知識、某法師門人也!彼知識法師者,亦竊竊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皈依於我者也!噫!果若此,則應曰:皈依佛、皈依法、結交一大德可也。可雲皈依僧也與哉!」
問:近世弘律者,皆宗蓮池大師《沙彌律儀要略》,未知善否?
答:沙彌戒法注釋之書,以藕益大師所著《沙彌十戒威儀錄要》,最為完善;此書揚州刻版,共為一冊,標名曰《沙彌十法並威儀》。價金僅洋一角余,若與初學之人講解沙彌律者,宜用此書也。蓮池大師為淨土大德,律學非其所長。所著《律儀要略》中,多以己意判斷,不宗律藏;故藕益大師云:「蓮池大師專弘淨土,而於律學稍疏(見梵網合注緣起中。今未檢原書,略述其大意如此)。」又云:「《律儀要略》,頗有斟酌,堪逗時機,而開遮輕重懺悔之法,尚未申明。」以此諸文證之,是書雖可導俗,似猶未盡善也。
問:沙彌戒第十,不捉持金銀;今人應依何方法,乃能不犯此戒?
答:《根本有部律攝》云:比丘若得金銀等物,應覓俗眾為淨施主;即作施主物想捉持無犯。雖與施主相去甚遠,若以後再得金銀等,應遙作施主物心而持之。乃至施主命存以來,並皆無犯。若無施主可得者,應持金銀等物,對一比丘作是說:「大德存念!我比丘某甲得此不淨財,當持此不淨財,換取淨財。」三說已;應自持舉,或令人持舉,皆無犯也(以上錄《律攝》大意,非全文也)。
問:今世傳戒,皆聚集數百人,並以一月為期,是佛制否?
答:佛世,凡受戒者,由剃髮和尚為請九僧,即可授之;是一人別授也。此土唐代雖有多人共受者,亦止一二十人耳。至於近代,唯欲熱鬧門庭,遂乃聚集多眾;故藕益大師嘗斥之云:「隨時皆可入道,何須臘八及四月八。難緣方許三人,豈容多眾至百千眾也。」至於受戒之時,不足半日即可授了,何須多日。且近代一月聚集多眾者,亦只令受戒者,助作水陸經懺及其他佛事等,終日忙迫,罕有餘暇。受戒之事,了無關係;斯更不忍言矣。故受戒決不須多日。所最要者,和尚於受前受後,應負教導之責耳。唐義淨三藏云:「豈有欲受之時,非常勞倦。亦既得已,戒不關懷,不誦戒經,不披律典。虛沾法伍,自損損他;若此之流,成滅法者!」藕益大師云:「夫比丘戒者,乃是出世宏規,僧寶由斯建立。貴在受後修學行持,非可僅以登壇塞責而已;是故誘誨獎勸宜在事先,研究討明功須五夏。而後代師匠,多事美觀。遂以平時開導之法,混入登壇秉授之次;又受時雖似殷重,受後便謂畢功。顛倒差訛,莫此為甚(菩薩戒,另受)。」
問:今世傳戒,有戒元、戒魁等名,未知何解?
答:此於受戒之前,令受戒者出資獲得;與清季時,捐納功名無異。非因戒德優劣而分也。此為陋習,最宜革除。
問:末世授戒,未能如法,決不得戒。未識更依何方便,而能獲得比丘戒耶?
答:藕益大師云:「末世欲得淨戒,舍此占察輪相之法,更無別途。」蓋指依《地藏菩薩占察善惡業報經》所立之占察懺法而言也。按《占察經》云:「(先示懺法大略)未來世諸眾生等,欲求出家,及已出家,若不能得善好戒師及清淨僧眾,其心疑惑,不得如法受于禁戒者。但能學發無上道心,亦令身口意得清淨已(禮懺七日之後,每晨以身口意三輪三擲,皆純善者,即名得清淨相)。其未出家者,應當剃髮,被服法衣,仰告十方諸佛菩薩,請為師證。一心立願稱辯戒相。先說菩薩十根本重戒,次當總舉菩薩律儀三種戒聚。所謂攝律儀戒(五、八、十具等)、攝善法戒、攝化眾生戒。自誓受之,則名具獲波羅提木叉出家之戒,名為比丘、比丘尼。」故藕益大師於三十五歲退為沙彌,遂專心禮占察懺法,至四十七歲正月初一日,乃獲清淨輪相,得比丘戒。
已前:
約有戒論 退為出家優婆塞,成時、性旦並受長期八戒。
約無戒論 自誓受三皈、五戒。長期八戒,菩薩戒少分。
授比丘戒緣,第四心境相應。
或心不當境、或境不稱心、或心境俱不相應;並非法故。
問:若已破四重戒者,猶得再受比丘戒耶?
答:在家之人,或破五戒、八戒中四重。出家之人,或破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戒中四重;併名邊罪。若依小乘律,不得重受;若依《梵網經》,雖通懺悔,須以得見相好為期。今依《占察經》懺法,則以得清淨輪相為期也。《占察經》云:「未來之時,若在家、若出家眾生等,欲求受清淨妙戒,而先已作增上重罪,(即是邊罪)不得受者,亦當如上修懺悔法。令其至心,得身口意善相已;即可應受。」
問:古代禪宗大德,居山之時,則以三條篾、一把鋤為清淨自活。領眾之時,又以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為清規;皆與律制相背,是何故耶?
答:古代禪宗大德,嚴淨毗尼,宏范三界者,如遠公、智者等是也。其次,則舍微細戒,唯護四重;但決不敢自稱比丘、不敢輕視律學。唯自愧未能兼修,以為漸德耳。昔有人問壽昌禪師云:「佛制比丘不得掘地損傷草木。今何自耕自種?」答云:「我輩只是悟得佛心,堪傳佛意,指示當機,令識心性耳。若以正法格之,僅可稱剃髮居士,何敢當比丘之名耶?」又問:「設令今時有能如法行持比丘事者,師將何以視之?」答云:「設使果有此人,當敬如佛,待以師禮。」我輩非不為也,實未能也。又紫柏大師,生平一粥一飯,別無雜食。脅不著席四十餘年;猶以未能持微細戒,故終不敢為人授沙彌戒及比丘戒。必不得已則授五戒法耳。嗟乎!從上諸祖,敬視律學如此,豈敢輕之;若輕律者,定屬邪見,非真實宗匠也(以上依藕益大師文挈錄)。
上列十章,未依次第;又以匆促撰錄,或有文義未妥之處,俟後修正可也。
盜戒釋相概略問答
緒言
問:以何因故編輯是卷耶?
答:昔嘗發願編輯《南山律在家備覽》,以卷帙繁重,未可急就,故先擷取盜戒戒相少分,輯為《問答》一卷,別以流通。
問:何故先輯此盜戒耶?
答:道俗諸戒中,以盜戒戒相最為繁密。《僧祗律》釋盜戒文,有五卷。《十誦律》四卷。《善見律》三卷。南山、靈芝諸撰述中,述盜戒者亦有三卷。盜戒戒相既如是繁密,若欲護持,大非易事!《南山律》中,頗多警誥之文。今略引之。
《行事鈔》云:「性重之中,盜是難護。故諸部明述,余戒約略總述而已,及論此戒,各並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又云:「盜戒相隱,極難分了,有心懷道者,細讀附事,深思乃知。」《戒本疏》云:「此戒人多潛犯,不謂重罪,但是粗心。故《善見》云:此第二戒事相難解,不得不曲碎解釋。其義理分別,汝當善思。論文如此,臨事可不勉那!」聖教明文,諄切若是。故先輯此戒相,亟為流通。俾未受者應知慎重,必須預習通利乃可受持(受盜戒後,一剎那頃,若有犯者,即結重罪。不以其未及學習,而加曲諒。故須預學也)。已受者,急宜細讀深思,勉力護持,未可潛犯。
問:古德亦有專輯「盜戒」別以流通耶?
答:有之。南山云:「有人別標此盜,用入私鈔。抑亦勸誡之意。」惜此私鈔久已佚失不傳耳。
問:今輯是卷,依何典籍為宗耶?
答:專宗南山《行事鈔》及靈芝《資持記》,並參用南山《戒本疏》及靈芝《行宗記》,南山《鈔》與《疏》有互異者,今且專據《鈔》文。
問:今輯是卷,何以僅及概略未能詳盡耶?
答:今為初機,且舉少分,粗示其概,以為著手研習之初階。若詳明戒相,廣引文證,紙數當十餘倍此,將來別輯《南山律在家備覽》,廣明其義,學者,幸進而披尋焉。
問:下文所云,掌理三寶物等,應唯屬於道眾,今輯是卷,既專被在家,云何複列是等諸緣耶?
答:近今在家居士,亦有暫管護寺院者,又有任寺中會計、庶務諸職者。故應列入,以資參考。
問:南山律義,雖雲分通大乘,然教限正屬小乘。若依小教,受五八戒者,固應奉此行持。若別受菩薩戒者,或可不拘是限耶?
答:唐代賢首《梵網戒疏》釋初篇《盜戒》第六種類輕重門中,廣陳犯相,與南山《行事鈔》文大同。彼《疏》自設問答云:問:「凡此所引,多是小乘。云何得通菩薩性戒用?」答:「菩薩性戒共學,《攝論》明文。故得用也。」準是而言,若受菩薩戒中盜戒者,亦應奉此行持也。
釋相
問:何謂盜戒耶?
答:盜戒本有教名,或名曰劫——強力直奪故;或名曰偷竊——畏主覺知故;或名曰不與取——謂主不舍故。今名曰盜——非理侵損於人故。
前之二名,名則公私不同,義則兩不相攝,若不與取,雖是名通,然於義中,有非盜之濫,故廢前三名,唯標曰盜。既能概括劫與偷竊,復無非盜之濫也。盜是所觀之境,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舉,故曰盜戒。
問:今釋盜戒戒相,如何分門耶?
答:南山《行事鈔》分為三大科:一、所犯境,二、成犯相,三、開不犯。今依此科,分為三門如下——
第一門:所犯境
問:何謂所犯境耶?
答:凡六塵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護者,皆所謂犯境。《戒本疏》中《隨文別釋》,至為繁廣。今不詳舉也。
第二門:成犯相
問:成犯相中,依何而釋相耶?
答:南山《行事鈔》先總列六緣,復隨釋五種。先總列六緣者: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盜心,四、是重物,五、興方便,六、舉離處。復隨釋五種者,依前列犯緣次第解釋,唯不釋第五興方便,故僅有五種也。今依此科,分為五章如下。
第一章:有主物
問:有主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鈔》分為三科:一、三寶物,二、人物,三、非人及畜牲物。今依此科,分為三節如下。
第一節:三寶物
問:掌理三寶物,應須如何人耶?
答:南山《行事鈔》引《寶梁》、《大集》等經云:「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三寶物:一、阿羅漢;二、須陀洹。所以爾者,諸餘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為知事也。更復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後世罪,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瘡疣。護他人意,此事甚難等。」《鈔》又云:「若不精識律藏,善通用與者,並師心處分,多成盜損。」
問:盜佛物者依何結罪耶?
答:望守護主邊,結重罪;無守護主者,望斷施主福邊,結重罪。
問:盜法物者依何結罪耶?
答:與盜佛物同。望守護主邊或望斷施主福邊一結重罪也。
問:舊經殘破應焚化耶?
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燒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輕。南山《戒疏》云:「有人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度。半揭捨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靈芝《資持記》云:「古云:如燒故經,安於淨處,先說《是法因緣生偈》已焚之。此乃傳謬,知出何文?引誤後生,陷於重逆。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
問:借他人經而不還者,應犯何罪耶?
答:若因未還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決絕不還者,重罪。
問:盜僧物者,依何結罪耶?
答:若有守護主,餘人盜者,望守護主邊,結重;若主掌之人自盜者,亦犯重;若無守護主,餘人盜僧物者,亦犯重。
問:盜僧物者與盜佛物法物同結重罪。然亦有所異耶?
答:南山《行事鈔》云:「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又《方等經》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靈芝釋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捨棄也)
問:於三寶物若互用者,應有罪耶?
答:律中互用有種種,結罪亦有輕重,今略舉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寶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謂言不犯,但依律應結重罪。若當分互用者,如本造釋迦,改作彌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車乘,應結小罪。
問:白衣入寺,應與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見僧過者,應與食物;若在家二眾及識達俗士有入寺者,須說福食難消,非為慳吝。
第二節:人物
問:盜別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鈔》中,約二主分為七種。文義甚繁,今不具舉。
問:物主有財物,令他人守護為作護主。若此財物被賊所竊,應令護主為償還耶?
答:若護主謹慎不懈,賊來私竊或強迫取,非是護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應令護主償還,若強征者物主犯重;倘護主懈慢為賊竊者,護主必須償之,若不償者護主犯重。
問:手執他人之物,不慎而誤破者,應令其償還耶?
答:不應令其償還。若強征者犯重。
問:賊取財物已,物主應可奪還耶?
答:此事大須審慎,若盜者已作決定得物想,無論物主於己物已作棄捨心或未作棄捨心,皆不可奪,奪者犯重,因此物已屬賊故;若物主於己物已作棄捨心,無論盜者已作決定得物想或未作決定得物想,皆不可奪,奪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須物主於己物未作棄捨心,盜者未作決定得物想,乃可奪還也。
第三節:非人及畜牲物
問:盜非人物者,應犯何罪耶?
答:有守護者,望守護主邊,結重罪;若無守護者,望非人邊,結中罪。
問:盜畜牲物者,應犯何罪耶?
答:輕罪。
第二章:有主想
問:若欲詳釋此章應依何顯示耶?
答:應依境想、缺緣等,具如南山《鈔》、《疏》中諸文廣明。
文繁義密,初機難解,今且從略。將來別輯《南山律在家備覽》,當於此義詳述之也。
第三章:有盜心
問:前雲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寶物而結重罪。是豈有盜心耶?
答:律列十種賊心,一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屬此類。靈芝《資持記》云:「望為三寶,故言好心。若論愚教,還是賊心。」
第四章:是重物
問:何謂重物耶?
答:依律盜五錢或值五錢物,結重罪,是為結罪之分限。
問:何謂五錢耶?
答:諸釋不同,《南山律》謂,攝護須急,即以隨國通用之五錢為準。如此土今時,應以五銅圓為準也。
第五章:舉離處
問:何謂舉離處耶?
答:欲盜物時,若所盜之物未離本處,屬己不顯。故須於離處時結其正罪也。
問:亦有物未離處即結犯耶?
答:盜戒成犯,雖約離處,然其離相,不必物離,故律中明離處義,以十門括示差別。今且略舉。文書成明離處,約作字判斷即犯;言教主明高處,約口斷即犯——以言辭誑惑取者是;移標相明離處,即今丈尺度量之物;墮籌明離處,若計數籌、若分物籌是;異色明離處,若破、若燒、若埋、若壞色,皆屬此類;轉齒明離處,以盜心移轉賭具。如是等皆統名曰離處也。
第三門:開不犯
問:何謂不犯耶?
答:律有五種,皆謂無盜心也。一、與想——意謂他與也;二、己有想——謂非他物也;三、糞掃想——謂無主也;四、暫取想——即持還也;五、親厚意——無彼此也。
問:何謂親厚耶?
答:律有七法:一、難作能作;二、難與能與;三、難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護藏;六、遭苦不舍;七、貧賤不輕。能行是七法者,是善親友也。
《盜戒釋相概略問答》竟
後跋
發心學律以來,忽忽二十一載。衰老日甚,學業未就。令擷取南山、靈芝撰述中詮釋盜戒戒相少分之義,輯為《盜戒釋相概略問答》一卷。義多缺略,未盡持犯之旨。後此賡續當復何日?因錄太賢、藕益二師遺偈附於卷末,用自策勵焉!
歲集己卯 殘暑 沙門一音 時年六十 居永春蓬峰
唐代太賢法師偈
勇士交陣死如歸,丈夫向道有何辭?
初入恆難永無易,由難若退何劫成!
丈夫欲取三界王,當揮智劍斷眾魔。
吾於苦海誓無畏,莊嚴戒筏攝諸方。
明代藕益大師偈
日輪挽作鏡,海水挹作盆。
照我忠義膽,浴我法臣魂。
九死心不悔,塵劫願猶存。
為檄虛空界,何人共此輪。
敬三寶
三寶者,佛、法、僧也。其義甚廣,今惟舉其少分之義耳。
今言佛者,且約佛像而言,如木、石等所雕塑及紙畫者也。
今言法者,且約經、律、論等書冊而言,或印刷或書寫也。
今言僧者,且約當世凡夫僧而言,因菩薩、羅漢等附入敬佛門也。
第一 敬佛(略舉常人所應注意者數條)
禮佛時宜洗手漱口,至誠恭敬,緩緩而拜,不可急忙,寧可少拜,不可草率。
佛幾清潔,供香端直,供佛之物,以烹調精美人所能食者為宜。今多以食物之原料及罐頭而供佛者殊為不敬,藕益大師《大悲咒行法》中,曾痛斥之。又供佛宜在午前,不宜過午也。供水果亦宜午前。供水宜捧奉式。供花,花瓶水宜常換。
紙畫之佛像,不可僅以綾裱,恐染蠅糞等穢物也(少蠅者或可)。宜裝入玻璃鏡中。
木石等雕塑者,小者應入玻璃龕中,大者應作寶蓋罩之,並須常拂拭像上之塵土。
凡大殿及供佛之室中,皆不宜踞坐笑談。如對於國王大臣乃至賓客之前尚應恭敬,慎護威儀,何況對佛像耶!不可佛前曬衣服,宜偏側。不得在殿前用夜壺水澆花。若臥室中供佛像者,眠時應以淨布遮障。
第二 敬法(略舉常人所應注意者數條)
讀經之時,必須洗手漱口拭幾,衣服整齊,威儀嚴肅,與禮佛時無異。藕益大師云:展卷如對活佛,收卷如在目前,千遍萬遍,寤寐不忘,如是乃能獲讀經之實益也。
對於經典應十分恭敬護持,萬不可令其污損。又翻篇時宜以指腹輕輕翻之,不可以指爪劃,又不應折角,若欲記志,以紙片夾入可也。若經典殘缺者亦不可燒。臥室中几上置經典者,眠時應以淨布蓋之。
第三 敬僧(略舉常人所應注意者數條)
凡剃髮披袈裟者,皆是釋迦佛子,在家人見之,應一例生恭敬心;不可分別持戒破戒。
若皈依三寶時,禮一出家人為師而作證明者,不可妄雲皈依某人。因所皈依者為僧,非皈依某一人,應於一切僧眾,若賢若愚,生平等心,至誠恭敬,尊之為師,自稱弟子。則與皈依僧伽之義,乃符合矣。
供養僧者亦爾。不可專供有德者,應於一切僧生平等心,普遍供之,乃可獲極大之功德也。專贈一人功德小,供眾者功德大。
出家人若有過失,在家人聞之,萬不可輕言。此為佛所痛誡者,最宜慎之。
以上已略言敬三寶義竟。茲附有告者,廈門泉州神廟甚多,在家人敬神,每用豬雞等物。豈知神皆好善而惡殺,今殺豬雞等物而供神,神不受享,又安能降福而消災耶?惟願自今以後,痛革此種習慣,凡敬神時,亦一例改用素食,則至善矣。
初發心者在家律要
凡初發心人,既受三皈依,應續受五戒,倘自審一時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僅受一二戒都可。
在家居士既聞法有素,知自行檢點,嚴自約束,不蹈非禮,不敢輕率妄行,則殺生、邪淫、大妄語、飲酒之四戒,或可不犯。
惟有在社會上辦事之人,欲不破盜戒,為最不容易事。例如與人合買地皮房屋,與人合做生意,報稅納捐時,未免有以多數報少數之事。因數人合夥,欲實報,則人以為愚,或為股東反對者有之。又不知而犯與明知違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夾寄鈔票,與手寫函件取巧掩藏,當印刷物寄,均犯盜稅之罪。
凡非與而取,及法律所不許而取巧不納,皆有盜取之心跡及盜取之行為,皆結盜罪。
非但銀錢出入上,當嚴淨其心;即微而至於一草一木、寸紙尺線,必須先向物主明白請求,得彼允許,而後可以使用;不待許可而取用,不曾問明而擅動,皆有不與而取之心跡,皆犯盜取盜用之行為,皆結盜罪。
佛說無常經敘
庚申之夏,余居錢塘玉泉龕舍,習《根本說一切有部律》。有誦《三啟無常經》之事數則。《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七云:「佛言:『若苾芻來及五時者,應與利分。云何為五:一、打犍椎時,二、誦《三啟無常經》時,三、禮制底時,四、行籌時,五、作白時。』」其餘數則,分注下文。又閱義淨《南海寄歸內法傳》,載誦《三啟無常經》之儀至詳(注一)。因以知是經為佛世諸大弟子所習誦者;或以是為日課焉。經譯於唐,其時流傳未廣,誦者蓋罕(注二)。宋元以來,始無道及之者。余懼其湮沒不傳,致書善友丁居士,勸請流通。居士贊喜,屬為之敘。竊謂是經流通於世,其利最普,願略述之。經中數說老、病、死三種法,不可愛,不光澤,不可念,不稱意。誦是經者,痛念無常,精進向道,其利一。正經文字,不逾三百,益以偈頌,僅千數十。文約義豐,便於持誦,其利二。
佛許苾芻,惟誦是經,作吟詠聲(注三)。妙法稀有,梵音清遠,聞者喜樂(注四),其利三。此土葬儀誦經未有成軌;佛世之制,宜誦是經,毗柰耶藏(注五),本經附文,及《內法傳》(注六),皆詳言之,其利四。斬草伐木,大師所訶。築室之需,是不獲已。依律所載,宜誦是經;並說十善。不廢營作,毋傷仁慈(注七),其利五。是經附文,臨終方決,最為切要。修淨業者,所宜詳覽。若兼誦經,獲益彌廣。了知苦、空、無常、無我;方諸安養樂國,風鼓樂器,水注華間,所演法音,同斯微妙,其利六。生逢末法,去聖時遙;佛世芳規,未由承奉。幸有遺經,可資誦諷,每當日落黃昏,暮色蒼茫,吭聲哀吟,諷是經偈。逝多林山,窣堵波畔,流風遺俗,仿佛遇之,其利七。是經之要,略具於斯。惟願流通,普及含識。見者聞者,歡喜受持,共悟無常,同生極樂,廣度眾生,齊成佛道云爾。
是歲七月初二日大慈弘一沙門演音,撰於新城貝多山中。時將築室掩關,鳩工伐木。先夕誦《無常經》,是日草此序文,求消罪業。
注一:《南海寄歸內法傳》云:「神州之地,自古相傳,但知禮佛題名,多不稱揚贊德。何者?聞名但聽其名,罔識智之高下。讚嘆具陳其德,乃體德之宏深。即如西方,制底畔睇,及常途禮敬,每於晡後或曛黃時,大眾出門,繞塔三匝。香華具設,並悉蹲踞。令其能者,作哀雅聲,明徹雄朗,贊大師德,或十頌,或二十頌。次第還入寺中,至常集處。既共坐定,令一經師,升師子座,讀誦少經。其師子座,在上座頭。量處度宜,亦不高大。所誦之經多誦三啟。乃是尊者馬鳴之所集置。初可十頌許,取經意而讚嘆三尊。次述正經,是佛親說。讀誦既了,更陳十餘頌,論回向發願。節段三開,故云三啟。經了之時,大眾皆雲蘇婆師多。蘇,即是妙。婆師多,是語;意欲贊經是微妙語。或雲娑婆度,義目善哉。經師方下,上座先起,禮師子座。修敬既訖,次禮聖僧座,還居本處。第二上座,准前理二處已,次禮上座,方局自位而坐。第三上座,准次同然,迄乎眾末。若其眾大,過三五人,余皆一時望眾起禮,隨情而去。斯法乃是東方聖耽摩立底國僧徒軌式。」
注二:日本沙門最澄《顯戒論》,開示大唐貢名出家不欺府官明據五十一,轉有當院行者趙元及,年三十五,貫京兆府雲陽縣龍雲鄉修德里,父貞觀為戶身無籍,誦《無常經》一卷等。
注三:《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雜事》卷第四云:「佛言苾芻,不應作吟詠聲,誦諸經法,及以讀經。請教白事,皆不應作。然有二事,依吟詠聲:一謂贊大師德,二謂誦《三啟經》;余皆不合。」
注四:《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雜事》卷第四云:「是時善和苾芻,作吟諷聲,贊誦經法。其音清亮,上徹梵天。時有無數眾生,聞其聲音,悉皆種植解脫分善根,乃至傍生稟識之類,聞彼聲者,無不攝耳,聽其妙音。後於異時,憍薩羅勝光大王,乘白蓮華象,與諸從者,於後夜時,有事出城,須詣余處。善和苾芻,於逝多林內,高聲誦經。於時象王,聞音愛樂,屬耳而聽,不肯前行。御者即便推鉤振足,象終不動。王告御者曰:可令象行!答言:大王!盡力驅前,不肯移足。未知此象意欲何之?王曰:放隨意去!彼即縱鉤,便之給園,於寺門外,攝耳聽聲。善和苾芻,誦經既了;便說四頌,而發願言:天、阿蘇羅、藥叉等,乃至隨所住處常安樂。時彼象王,聞斯頌已;知其經畢,即便搖耳舉足而行,任彼馳驅,隨鉤而去。」
注五:《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雜事》卷第十八云:「佛言:苾芻身死,應為供養!苾芻不知云何供養。佛言:應可焚燒。具壽鄔波離請世尊曰:如佛所說,於此身中,有八萬戶蟲,如何得燒?佛言:此諸蟲類,人生隨生,若死隨死;此無有過。身有瘡者,觀察無蟲,方可燒殯。欲燒殯時,無柴可得。佛言:可棄河中,若無河者,穿地埋之。夏中地濕,多有蟲蟻?佛言:於叢薄深處,令其北首,左脅而臥,以草稕支頭。若草若葉,覆其身上。送喪苾芻,可令能者,誦《三啟無常經》;並說伽他,為其咒願。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十二云:「苾芻身死,應檢其屍。若無蟲者,以火焚燒。無暇燒者,應棄水中,或埋於地。若有蟲及天雨,應共輿棄空野林中,北首而臥,竹草支頭,以葉覆身,面向西望。當於殯處,誦無常經;復令能者,說咒願頌。喪事既訖,宜還本處。其捉屍者,連衣浴身,若不觸者,應洗足。」《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卷第四十三云:「出尊者屍,香腸洗浴,置寶輿中。奏眾伎樂,幢幡滿路,香菸遍空。王及大臣,傾城士女,從佛及僧,送諸城外。至一空處,積眾香木,灌灑香油,以火焚之,誦《無常經》畢;取捨利羅置金瓶內,於四衢路側,建窣堵波。種種香華,及眾音樂,莊嚴供養,昔未曾有。」
注六:《南海寄歸內法傳》云:「然依佛教,苾芻亡者,觀知決死,當日舁向燒處,尋即以火焚之。當燒之時,親友咸萃,在一邊坐。或結草為坐;或聚土作台,或置磚石,以充坐物。令一能者,誦《無常經》,半紙、一紙,勿令疲久。然後各念無常,還歸住處。」
注七:《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卷第二十七云:「佛告阿難陀,營作苾芻,所有行法,我今說之。凡授事入,為營作故,將伐樹時,於七八日前,在彼樹下,作曼荼羅,布列香華,設諸祭食,誦《三啟經》。耆宿苾芻,應作犄歌拏咒願,說十善道,讚嘆善業;復應告語:若於此樹,舊住天神,應向余處,別求居止。此樹今為佛法僧寶,有所營作。過七八日已,應斬伐之。若伐樹時,有異相現者,應為讚嘆施捨功德,說慳貪過。若仍現異相者,即不應伐。若無別相者,應可伐之。」又《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九所載者,與此略同。
持非時食戒者應注意日中之時
持非時食戒者應注意日中之時,比丘戒中有非時食戒,八關齋戒中亦有之。日中以後即不可食。又依《僧祗律》,日正中時,名曰時非時,若食亦得輕罪。故知進食必在日中以前也。
日中之時,俗稱曰正午。常人每月日晷儀置於日光之下,俟日晷儀標影恰至正午,即謂是為日中之時。因即校正鐘錶,以此時為十二點鐘也。然以此方法常常核對,則發見可懷疑者二事。一者,雖自置極精良正確之鐘表,常盡力與日晷儀核對,其正午之時每與日晷儀參差少許,不能符合。二者,各都市城邑之標準時鐘,如上海江海關大自鳴鐘等,其正午之時,亦每見其或遲或早,茫無一定也。今說明其理由如下:依近代天文學者言,普通紀日之法皆用太陽,而地球軌道原非平圓,故日之視行有盈縮,而太陽日之長短亦因是參差不齊。泰西曆家以其不便於用,爰假設一太陽,即用真太陽之平均視行為視行,稱之曰平太陽。平太陽中天時謂之平午。校對鐘錶者即依此時為十二點鐘。若真太陽中天時,則謂之視午。就平午與視午相合或相差者大約言之,每年之中,惟有四天平午,與視午大致相合,余均有差。相差最多者,平午比視午或早十五分或遲十六分。其每日相差之詳細分秒,皆載在吾國教育部中央觀象台所頒發之曆書中。
若能了解以上之義,於昔所懷疑者自能法釋。因鐘錶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決不允許參差,而真太陽日之長短,則參差不齊。故不能以真太陽之視午而校正鐘錶,恆定是為十二點鐘也。其各都市城邑之標準時鐘皆據平午,以教育部曆書核對即可瞭然。
吾人持非時食戒者,當依真太陽之視午而定日中食時之標準,決不可誤據平午而過時也,至於如何校正鐘錶可各任自意。或依平午者,宜購求教育部曆書核對,即可知每日視午之時。若如是者,倘自置精良正確之鐘表,則可不必常常校對撥動。否則仍依舊法,以日晷儀之正午而校正鐘錶,恆定是為十二點鐘,此亦無妨。但須常常核對日晷儀,常常撥動鐘錶時針。因如前所說真太陽日之長短參差不齊,未能如鐘錶每日有固定同一之遲速也。又近代天文學者以種種之理由,而斥日晷儀所測得者未能十分正確。此說固是,但其差舛甚微,無足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