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論 · 唯識論卷一 境論一 法相篇
辯術
夫學,有以甄明事物之關係為臬極者,有以求盡生理之本然為究竟者。本然者,本謂本來現成,不由始起。然者如如,遠離戲論。此蓋以為生之實性或本體之形容詞也。吾嘗言,學問有二種:一曰知識之學,止於甄明事物之關係也。世所謂科學者屬之。二曰智慧之學,所以求盡生理之本然也。而佛學屬之。唯此雲智慧者,梵言般若。本非今俗所云理智,俟《量論》別釋。若世所謂哲學者,就其別於科學而言,即應屬智慧之學。然審核夫哲學家攻苦之所發抒,則實徘徊歧路,而距智慧之途甚遠,即未嘗盡哲學之本務。由其如此,故世俗亦不了哲學。至有謂哲學為對於科學而作綜合與評判者,不悟哲學根本業務,在啟示人類以人生最終鵠的。即返得實性,圓明寂靜,而毋墜於迷亂虛誑之生活,故曰智慧之學也。但哲學雖主智慧,原不廢知識,故亦用其最精純之知識於事事物物。即於俗所謂宇宙之各方面,以行考察。因此得以根據各科學之系統,而作深密之評判與夫綜合而更進為本體之探討。特其真實著力處卻不在此,而當開發其自明實性之智慧耳。夫有智慧為本,則知識莫非智慧之流。而徒事知識,則智慧之機芽永伏,只逞空泛理論,而於人生實性即自家本體,終不自明,長在迷亂虛誑中度其生活而已矣。此無始時來,眾生所以長處火宅也。豈不大可哀耶!此豈非言哲學者之責耶?又如世說,哲學果僅為對於科學而作綜合與評判者,則哲學徒為科學之附庸,何足獨立成一種學術耶?余於此一大公業,心所欲言又不忍不言者甚多,俟異曰別為書。 前者之學,其術以慧為用,以官能所得實測為據。凡以辨析事物間相互之關係,齊此則止矣。舊言慧者有二種:一緣事慧,或雲分別,相當於俗言理智。二證體慧,具稱智慧,或雲正智。吾今以慧名專屬前,後者則省言智。 後者之學,其術雖未始遺慧,畢竟以智為本。夫生之本然者,體物不遺,體物者,謂此本然實性,遍為萬物之體,而無有一物能遺此以成其為物也。然復當知,物者,凡俗情計之所執耳。若了實性,即本無一物。但以凡情執有,故且隨俗假說物,而明其非遺實性以有體也。 而實非物。豈容以物測之。 故辨物之慧,恆滯物而見有封畛。則生之實性,無方無相,必非慧之所及矣。雖復以慧遣除物相,隨順人觀實性,終屬觀想,不足親證。惟由明解殊勝力故,方乃內自證知,真實不虛。此理雖存乎吾人,必實踐而後能實喻故。明解,謂智也。凡夫本有,而不顯發,必由修為,始得擴充耳。如《量論》說。 學異故術不齊,惡可執其一術,以衡量一切之學哉?夫慧與智,吾將詳之《量論》,今此不能悉也。則且直探生理蘊奧,而假說唯識,以祛世俗之惑。
唯識
生者,健行無礙之全體,本無內外可劃。而世俗妄見有實外境,亦或妄計有實內心。內外忽爾隱分,妄分內外而不自覺曰隱。心境凝然執實,妄分內外,而迷失全體,故起邊執。或執內心實有,或執外境實有,而大惑不解。 則生理遂不可窺矣。情見僻執,故不可返以窺生之本然。 是故啟生之秘,假說唯識以空境。識即心之別名。 境執既空,識執亦遣,庶幾乎深窮生之實性哉!
今先遮境執。遮者遮撥,對執外境者而遮撥之也。 則且尚征往昔外道小師之論為凡俗所習稱者,而逐破之。外小通執有實境界,離識獨存固已。然計度境性,復不一致。核綜流別,蓋略以二:曰粗色論、曰極微論。粗色論者,謂即識所取山河大地或瓶等粗色境,是乃離識實有。今俗猶持此也。粗色論,本世俗所通執者。外道頗有持此,即如數論之正宗。雖計萬物從一自性始生,然生出已後,均為實有。略同世間之見。 極微論者,於粗色境推析其本,說有實微,亦離識有。極微亦省名微。 近人立元子電子,亦其流也。故今敘述兩論本旨,而為駁議如次。
粗色論,直計現前粗色境離識實有。不悟此境若離自識便無有物。由分別起,境方起故,分別即識。 境離分別,寧知是有?今有一境於此,視之而白,觸之而堅,即由意綜合堅白等相、命之為瓶。由粗色論,本謂瓶境離識實有,自我觀之,則是瓶境。設離其視觸綜合諸識相,果復有何物哉?故知識所取境,不離識有,識念念滅,即境亦剎那不住。彼執離識實有粗色境者,乃古今愚夫之所共迷,無足深辯者矣。
極微論,外道已有倡之者。如勝論順世等。 逮佛家小師,而其說益盛。今此略外談小。於小又但舉三師:一、古薩婆多師,二、經部師,三、正理師。三師並主極微離識實有。然極微如何而為五識所緣境,則解說竟互異。將比次而論焉。所緣之緣,舊訓為緣慮義。以識之取境即是於境攀緣思慮故。後凡言緣者,皆準知。
古薩婆多師,執實多微各別為境,眾多極微,皆有實體,雲實多微。 如瓶等為眼識境時,實即一一極微各別為眼識境。所以者何?一一極微,體是實有;若多微和合,成瓶等粗顯境,但是和合假法。瓶等合多極微而成,即無實自體,故名和合假。 五識緣實不緣假,須有實體方能引生五識故。
經部師,執實多微和合為境。一處相近名和,總成一物名合。 此說一一實微,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若多微和合成瓶等粗顯境,體雖是假,五識之上有此相故,故為五識境。
正理師,執實多微和集為境。和義見前。不為一體名集。 此說諸極微一處相近,展轉相資,各各成其大相。如多極微集成山等,多微相資,即一一微各有山等量相,故與五識作所緣緣。下緣字藉義。
如上三師,悉依五識現見,以說明極微實有。言若成趣,義實違真。窺基兩《唯識論述記》,遂已迭申詰難,爰堪采撮,用遮僻執。
難古薩婆多曰:各別極微,非五識所緣。宗也。 眼等識上無極微相故,因也。 如眼根等。喻也。佛家所謂五根,乃就發現五識等之諸勢力而立名,非謂肉體或肉眼等。凡夫五識不能取五根,此乃古薩婆多與大乘所共許者,故得為喻。五識上無五根相,五根非五識所緣;五識上無極微相,極微亦非五識所緣。如是證成極微非五識所緣,則古薩婆多極微在量論上之根據,固已摧破矣。
難經部曰:汝和合色,於識非是緣。此言緣者,藉義。後准知。識不孤生,必有緣藉,如青色為緣,方引生了別青之眼識是也。此中意雲,經部所謂和合色如瓶等者,固非是五識生起之緣也。 彼體實無故,彼者,謂和合色。 猶如第二月。以手捏目,見第二月。經部師亦不說第二月有實體作五識緣,故得為喻。
對正理師,乃申四難:一者,二位無差難。極微和集位與不和集相資位,其體是一,如何相資能為大物發生五識?量云:女相資極微應不與五識為其所緣,即極微相故,如不和集相資時。
二者,量等相齊難。如俱以一億極微作瓶甌,瓶甌應無別,以極微頭數相資等故。今既瓶甌二相各別,故知非是相資量等方為五識緣。量云:彼瓶為一億極微成者,應與此一億極微所成甌無有差別,宗也。 有一億極微相資相故,因也。 如此一億極微所成之甌。喻也。
三者,微相失本難。如前第二難,彼設救言:此瓶甌等,微量既齊,即相資相應等,但由行列不同,遂令見別者。此亦不然。汝執極微本是團圓之相,今和集位,一一極微應舍本圓相,行列既別,相資亦殊,即是極微失圓相故。量云:瓶等相資之極微應非圓相體,即相資相故,如相資相。
四者,行相互通難。行相後詳。 彼執所緣即極微者,則緣瓶等識,應即緣極微之心。何故緣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極微解耶?設言方緣微時,微雖細相,瓶雖相粗,以體一故,彼緣瓶粗相之識,即是緣微細相之識者。設言至此為名。 若爾,汝緣色境之識應亦即緣餘聲等境,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如粗細境。
上對三師,載申別難。雖復足抑其諍論,猶未窮攻其固執。故應進以二事,深至總詰。一事,汝立實極微,為有方分,為無方分?若言極微有方分者,既有方分,應更可析,可析者便非實極微。若言微相圓故,所擬東非是東,西等亦爾,無有方分者。薩婆多作是計。 此亦不然。極微無方分,即非色法。遂立量云:極微應不成色,不可示其東西等故,猶如心法。成極微非色已。又汝粗色即諸極微,粗色外無極微,極微外無粗色。當復立量云:汝粗色應不成色,體即極微故,如汝極微非色。成粗色非色已。遂立量云:手觸壁等應無對礙,非色法故,如虛空等。如上三比量,返證極微定有方分。有方分故,必更可析。物之可析者,還即和合假法,曾無實極微。由此,說微相是圓,義亦不成。既無實微,云何更擬此是圓相?
二事,汝說極微有觸無觸?觸者,互相逼近義也。 若言極微無觸者,則汝等本計,七微合成阿耨色,中間一微,四方上下有六微。如是七微,復與余多數七微。 合,輾轉成大地或杌等。誠如此說,設極微不相觸。即每一阿耨色所有七微,其間相距,或如日局。今吾所憑之杌,其所有極微,實如無數日局,吾身將墜其中,不當太倉一粟。毗婆沙師說諸極微無相觸義。 儻謂極微雖無觸,但彼極微 所成聚色有觸者。既異極微無別聚色,極微無觸,聚觸者誰?當立量雲;聚色應無觸,即極微故,猶如極微。聚色亦名為和合色。 若言極微有觸者,則如前舉汝計,其中間一微與外六方微觸時,應成六分。所觸既六,能觸應成六故,又一處無容有餘處故。如中一微之東分,與東方處微觸,更不容餘五方處之五微故。設言中一微與外六微互相糅住,同一處所,故不為六分者。既一微處,容六微住,即此七微合成阿耨色時,量無增長。若爾,一切聚色,並應如極微量,云何聚色可見?遂立量言:汝聚色應不可見,即微處故,猶如極微。是故許極微觸與不觸,俱有大過,即實極微,理不應成。
跡凡夫遍計,本執有粗色境離識而存。如所見之瓶乃至所觸之地,此在吾眼識乃至意識以外,確爾顯現,絕不容疑。迄極微之論出,則以為外界顯現,殊非如吾人所執瓶及地等實物,乃僅有實極微。此若已破一重執者。實則極微之執,又與瓶及地等實物之執,俞穴相通,源流不二,同執有離識實境故。若如我說,境不離識。識幻現時,境即幻起。故境及識,稱實而談,唯是剎那剎那新新而起不可量之變動,都無少分實法可得。剎那剎那,都無故物,故曰新新。無少分雲者,彰其全無也。 此極微之論,所以見擯於吾宗。談理究竟,毋苟而已。
又復應知,大乘不許有實極微,而亦方便假說。《瑜伽》五十四,佛說極微,有五勝利,一以與二空為方便故。《義林》五云:此中意說修法空觀,要析諸色,先至極微,斷諸煩惱,得入空故。 《成唯識論》一。為執粗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粗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未析至空,故猶有方分也。 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邊際者,是窮盡義。此中言不可析者與小乘異。小乘以極微有實體故,故不可析。此則依色法而以想慧除析之,至不可析,假名極微。所謂不可析者,以想慧漸次分析,達於最後之度,必至空而無色。今設定析至將鄰於空,而空相尚未現,即以此度說為不可析,而假名之為極微。由此,極微是色邊際,以過此再析便非色故。如吾頃所憑之案,吾以想慧除析,初析面為線,復析線為點,至點更析,則點必無有。而心相變似虛空現,不作色相現。故析至點處,便是不可析,假名極微。然點線面本形學上名詞,今此蓋借用之耳。 詳此,則大乘假說極微,以與外小衡校,一誠一妄,語不同年。
如上廣破粗色極微諸論。將以申茲正見,悟彼邪執。然人情封著,難以滌除,則有展轉推度,不舍本計。如經部等師,更以現量證外境有,以為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故舉此為征。如世人言,我今見色,乃至觸觸,下觸字,名詞,謂一切塵境。 若無離識實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其為說如此。夫言法之有無,宜以現量楷准,此誠諦論。獨其所謂現量者,則以眼接色乃至身觸觸而有色等覺云爾,故亦說名現覺。斯則近似亂真之說也。據實言之,有色等覺時,即能見已無,不名現量。所以者何?眼等五識現量證境時,於境不執為外,以無計度分別故。後時散亂意識,起虛妄分別,乃執有外境,故色等覺,唯在散亂意識。覺意識分別。 與正見,五識現量。 二時不俱,則此覺時,能見五識現量。 已入過去,寧許有是現量證外境有。應立量云: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能見已無故;如散心位緣於過去百千劫事。至我所謂現量,既不執外,斯乃證外境無,異汝所云。
又復應知,心法及境,皆念念滅。剎那剎那,都無故物。汝言現覺色等之時,非但能見現識成已滅無,即所見現境,亦復與彼能見,俱時落謝。故汝所云色等現覺,實已不及現境,此已滅故。復立量言: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境已無故;如散心位緣於過去百千劫事。
又如夢等時,等謂幻覺。 雖無外境,而亦得有此覺。我今現見如是色等,汝能以此許夢等時,實有色等外境否耶?汝若不許,則於余時現覺,何因定執此境離識實有?不其惑歟!余時,謂非夢幻等時。
如吾前述,遮彼現量,義據甚明。而彼或不喻,復設難以自救。一者,舉憶持,記憶。 仍成現量,證外境有;謂由過去眼等五識,於爾時現受外色等境,今時意識方能憶持。先若未受,今何所憶?由憶持故,應許過去世五識是有非無,即此識於過去世現所受外境,亦決定有。由斯,許曾現識,現量曾有境,是義極成。曾者,過去之謂。
二者,仍以夢征,信有外境。夢覺二識,若同無外境者,世能自知夢境非有,其覺時境亦無,例應復自知。今故應詰:夢心無有境,覺時便知無;覺識境既無,何不知非有?既不自知覺境非有,寧復能知夢境定無?返復推征,應信覺時識,外境定實有。
觀彼自救,雖設二難,但逞膚談,不研理實。何足難我?姑先釋初難。汝以今識憶持,決定由過去識於爾時現受外色等境者,是義不然。我宗但許過去五識緣即識之境。即者,不離之謂。 此境與識同時生已便滅,無暫住時。 而有習氣,無間傳來。今時意識乃於此位能憶前境,是名憶持。非由曾時識緣外境故,後方有憶。又在意識行追憶時,識上必現似前境之相,如過去眼識緣桃花,今時意識追憶,識上必現似前桃花之相。 此相非外,識所現故。 但意識虛妄分別,不稱所緣,妄執為外。此既後時意識妄計,云何以此證先現見實有外境?
復釋次難。夢境非心外實有,必覺時方知。如處夢中,終不自知夢境非有。其覺識境,亦非心外實有,必真覺時方知。世間虛妄分別,串習昏熱,如在夢中。諸有所見,皆非實有,顛倒虛妄所顯現故。未得真覺,恆不自知。至真覺位,方能如實了知心外無境。既許眠夢得世覺時,知先夢境非有,應從虛妄得真覺時,知先顛倒所現境亦無。義既相齊,狐疑何謂。
夫迷情攸滯,則計無謂有;妄見所著,則習非勝是。故外境本無,而執有者乃不自知其非。雖經往復博辯,猶待鄭重陳辭。爰總對外小,而更詰曰:汝執外色等境,為體是一、為體是多耶?若言是多者,此即復返於前所破之極微,極微眾多故。然此極微,前雖破訖,聊復申言。夫極微論者,皆妄計積小成大。此為以人工猜擬法爾,何可相應?法爾猶言自然。 細縷千條,微線萬緒,聚成布帛;眾磚眾石,多瓦多椽,乃至無數竹頭木屑,合成大廈;一甑之飯,聚無數粒;一盂之水,集無量滴;散沙握以成撮,群息吹而盪風。凡玆串習之事,想慧夙所浸淫;逐於不思議變,亦依串習而為橫計。此極微之論所以興。原夫境識同依變假立,變化至神,剎那剎那,新新而轉,幻似眾相。轉者生起義也。 豈有實物,假多微成?若大地或瓶等境,果積多微以成者,極微常住,即大地或瓶等境應是常住,恆無滅壞,恆無創新。征之事實,夫豈固爾。若言極微自體是動變者,則應但許有此動變,更無極微其物。往復推征,極微既不應成,即境體是多,義非能立。
多既有過,設言是一,又復非理。如堅等境,唯是一物,曾無隔別,若有多體,便相隔別;既是唯一,故無隔別。 則應世間無有漸次行大地義。以地一故,才下一足,已至一切,如何可說有漸次行?又境若是一,復應手執無隔障物。無有一物一時之中,此邊彼邊有手至未至,以是一故。然有筆於此,汝計是一,但以手執時,則復有至未至,如何成一?又境既一,無有離間,若一駱駝至一處所,余駱駝或馬等亦應俱至其所,以境一故,不容離間故。今者多駱駝馬等互不相到,此不至彼處,彼不至此處,故名互不相到。 境若一者,此云何釋?綜上三難,皆有理據,故言境一,義不極成。彼復救言:諸境自體非不為一物,但由能依作用不齊,令所依境,相狀差別。且如吾人經行大地,地實是一,人行一步二步乃至多步,其步所經,令地成別。又如以手執筆,筆非不一,吾手得其上邊不得下邊,遂令筆分上下兩物。駱駝馬等,處所有別,例此可知。故汝所難,不足遮我。彼之自救如此。然細檢其失,略談以二:一違正理。如前第一例,汝言地實是一,但行步不一,故令地別者,此實倒見。應知行者,本為相續而不可分之動。動力生滅相續,而實無有分段。 正由所依地境非是一物,段段差別,成多地故。吾人遂由行動所經多地,妄計行動為可割劃,緣此分一步二步乃至多步,實則行動唯是相續而不可分。若可分者,一步二步乃至多步,其間各各獨立,各各靜止,段段片片,不相連續,憑何貫穿得成行動?吾人若證會行動自相,而除其所經許多地段之想念,必能了知行動實無可割劃。而分為一步二步等者,特緣於以許多地段之想念,增益於行動自相之上,故有此妄分耳。是則非因行步不一,方令地別。唯由不了地非一物,妄分行動為若干步。即此一例,汝之所執,已乖正理。余例同乖,何勞虛設。二違自義。汝本計境體是一,若是一者,即不可分析。今汝言,由能依作用不齊,令所依境,相狀差別者。則汝境相狀,既可分析成多,應不名一。如汝行十步,所經地段,亦被析為十,非復一相。故汝此計,定違自義。
綜前所說,境一、境多,兩俱有過。以故汝計,外境實有,理不容成。破彼計已。設復問言:爾唯識宗亦許有即識之境,此境為一為多耶?應答彼言:如我宗義,妄識所取,境各別故,可說為多;一切法皆如故,可說為一。又復應知,汝計離識之境為實物有,故說一說多,進退違理。外小言有外境者,即同俗計有彼瓶等實物之有。質言之,即看作有呆板固定之物是也。 我宗許不離識境為如幻有。如幻者,取俗語詮之,即沒有實在東西之謂也。如幻之有,迥出情計。 若隨世諦,一多無礙;一不礙多,多不礙一,兩說皆得。 若隨真諦,一多俱泯。諸法如相,即是無相,無一切虛妄分別所執相故。若爾,則多不可說,一豈容立。 斯固如實之談,未可以凡情較量耳。
跡外小執有實境,外於吾心而存在。此乃世俗所公忍,以為確然赫斯,明著無疑。今吾宗於此,一概遮撥。俗情疑怖,以為徒侈大其心,納外於內,成偏至之論。實則吾宗如實了知本無內外。設有內外對峙,則兩相疏隔,不可相親,不可冥喻。今萬境條然宛然,現起於吾分別之中,灼然同體相親而冥喻,夫何心境內外之分乎?此理昭揭,不但大覺夙所現證;即在凡位,亦可依五識現量,無倒思唯,而證其如此,以現量無外執故。模准現量而思惟,屏除妄情遍計之參入,名為無倒。無外執者,即亦無內可知也。內外者,以相待始別故。 智不依現,任情猜卜;橫執外境,如翳生華。由此,乃有拋卻自家無盡藏,以尋求宇宙實體,如古代哲學。 或推明宇宙現象,如近世諸現象論。 妄自執持,以為學術不過爾爾者。理不究竟,空洞何依?其猶愚人懷寶自迷而窮餓,對日自掩而昏晦,哀此沉淪,曷其有極。哲學家不論近世現象論,古代實體論,要皆徒知向外推尋,全昧自家現成物事。不知「眾里尋他千百度,回頭驀見,那人正在燈火闌柵處」。此意甚深,學者須於唯識道理有全盤了解,方可談此。
附識: 象山悟心外無宇宙,陽明亦云心外無物。陽明語錄,先生游南鎮,一友指岩中花樹問曰:「天下無心外之物,如此花樹,在深山中自開自落,於我心亦何相關?」先生曰:「你未看此花時,此花與汝心同歸於寂。你來看此花時,則此花顏色一時明白起來。便知此花不在你的心外」雲。 此皆深窮實性,與梵方大乘若合符契。諸儒從自家生活里會得此理,不肯馳務論議。故非高材睿智,精思力踐,罕能喻其神旨。末流之弊,耽空籠統,非其本師之過也。
已遮境執,次除識執。夫執有外境,故假說唯識以遮之。若復妄執內識為實物有,外小計識之有,乃如實物之有。 則亦與執境同過。故在大乘,說識緣生,除其邪執。緣者,藉義。眾相不實,相藉待故,名之以緣。生者,顯現義,眾緣幻現故。 蓋大乘如實了知所謂識者,本無實物。如其實而知之,不至有少微謬解,曰如實了知。 而以人情迷執,欲與之直爾表詮是事何若,此終不可能。唯有權破其執,使之自悟。故且假說緣生,對彼實物之執,椎擊破碎,令生正解。若此遮詮,方便善巧,庶幾絕倫。然言緣生矣,固必析為若干緣基,每一種緣,命之緣基。 而後知眾相幻現,果無有實物也。緣基約略舉四:一、因緣,二、等無間緣,三、所緣緣,四、增上緣。釋此四義,以次縷列。
因緣者,舊說謂若實法,親生自果,方名因緣。因者,原由義也。 此不應理。如世現見一切物象,皆相待故有,而不可於中得一親生自果之因。因緣亦省稱因。 即嘗見有甲故有乙,畢竟不可滿證甲定親生乙,亦不可滿證乙定從甲親生,甲乙唯是相待故有。設其相待之情忽更,則雖有甲而不必有乙,即甲不定親生乙,此觀物稍審者所共知矣。據此,則以親生自果言因緣者,即其因緣不足以解釋物象,何勞虛立。若乃吾宗護法之倫,必定因緣界訓,曰親生自果,其將何所取義歟?原夫護法本建立種子,以說明心識,遂妄設一親生自果之因緣以目種子。護法許有八識,每一識生皆有種子,如眼識種子親生眼識,乃至阿賴耶識種子親生阿賴耶識。故種子為能親生識之因緣,識為種子所親生之果雲。 蓋護法不了心識為流行不息之全體,而妄析成八聚,如各立之靜片然。故轉求其所從生,而建立種子,說為親生自果之因緣。此子輿氏所謂用知而鑿者也。熊十力曰:吾非印許護法種子論者。故言因緣,不敢苟同舊說。吾姑為因緣界訓曰:若法方起,原為自動,即依自動,假說因緣。豈謂別有實法,親生自果,方予因名。夫識者,念念新新而起,即是念念新新之自動。何以言其為自動耶?識以了別為特徵,雖憑官能俱起,而不與官能齊其鈍,即非官能副產物;雖藉境界俱起,而不與境界同其礙,即非境界副產物。故識起即其自動,不由他動。山林之畏佳,大木百圍之竅穴,因有鼓之者而動,其動也終窮。動以自己故不窮雷雨之動滿盈,唯其自也。雷雨者,象動力之盛大。見《屯卦》。 自動之謂因,因孰有大於此者乎?
等無間緣者,謂識前為後緣,行相無間,等而開導,故立此緣。云何前為後緣?識者動而不居,前念識方滅,後念識即生,故說前識望後為緣。
云何行相無間?識者動而趣境,雖體無封畛,而行相固殊。見色聞聲,乃至了法,各別行相,不相間礙,前滅引後,是事恆然。行相者,識行於境之相,即識於境起解之相也。相者,無相之相,如見色與聞聲不同,即識上行相之殊,非如舊說以眼等八識為各各獨立之體。間者,隔礙義。無量行相,容俱起故,故名無間,此亦與舊言無間者迥異其旨。
云何等而開導?導之為言,是招引義。開義有二:一避義,二與後處義。前法開避其處,招引後法令生,故成緣義。由具開與導之兩義故,方成此緣。若兩義中隨缺一義者,即不名緣。此本舊說。 復有難言:「前法開避,即是已滅。彼滅無體,云何招引?」應知前法正起位,即有望後招引之勢,非彼滅已,方為招引。又前念滅時,即後念生時,生滅中間,更無時分可容間斷。然則變化密移,疇覺之歟。舊說識亦有間斷者,因依識之行相而剖析為各各獨立之體,故妄計見色等行相不顯現時,即是眼等識間斷也。 復言等者,即等流義,由前引後,平等而流,故置等言。
覆綜前說,則知等無間緣,開前導後,方滅方生。心識所以遷流不息,唯有新新,都無故故。其德之至健,幾之至神者乎。設有不明開導,但計心識為由過去至現在復立趨未來者,則猶墮於常見而未聞勝義也。
所緣緣者,略有四義:一有體法,二為識所託,三為識所帶,四為識所慮。
有體法者,為緣之法,必是有體,方有力用,能牽生識,如白色非空而無物,故能牽令眼識同時俱起。 故成緣義。法若是無,何得為緣?世俗有計瓶等得為緣者,此倒見也。所謂頑然之瓶,世間本無此物,其以為有者,特妄情所執耳。今試問汝儕,所得於瓶者果何物?則必曰視之有白,乃至觸之有堅等也。若爾,汝眼識但得於白,不曾得瓶,乃至汝身識但得于堅等,亦不曾得瓶。誠以汝五識現量滅謝,散意識方起,遂追憶白及堅等境,妄構為瓶等實物。散意識者,謂凡位意識散亂故。 是故白及堅等境,誠有非無,方得為緣。妄情所執之瓶等,此非有體,緣義不成。
或復問言:「若有體法方為緣者,如意識緣空華時,豈非無所緣緣耶?」應知意識此時現似所緣影像,妄作華解。華雖本無,識上所現似華境之影像,彰彰不無。即此影像以不無故,亦名有體。得隨境攝,成所緣緣,非無此緣識得生故。
又復有計五識後念,以前念境為所緣緣者,唐賢普光曾作是說。 此亦非理。一切法頓起頓滅,無暫時住故。前念境即於前念滅,何容留至後念為後識境耶?如眼識前念青境,實不至後,後念青境乃是新生耳。 誠以五識現量,剎那已入過去。一剎那頃,五識與所了境,同生同滅。 後念意識繼起迅速,由念勢力,念者記憶。 能憶前境,即現似前境之影像而緣之。此影像即心上所現,本非前境,而此心乃妄以自所現影作前境解。 彼乃不辨,以為猶是後念五識取於前境,此在因明,乃雲似現。 實則前境已滅即非有體,如何成所緣緣?此說違理,故宜刊正。
為識所託者,即有體法,望能緣識為所仗托,令彼謂識。 得生。識不孤起,須托境故。如眼識,非仗托青等色境,必不孤起。 五唯托塵,意則托影,必有所託,方成此緣。五識唯托塵境而起,謂眼識唯托色塵,耳識唯托聲塵,乃至身識唯托觸塵是也。意識不得現證塵境,其籌度一切法時,嘗利用想與念,詐現似所緣境之影像,以為所託焉。想念後詳。
為識所帶者,謂所緣境為彼能緣之所挾帶。能緣即識。 能緣冥入所緣,宛若一體,故名挾帶。如五識現量證境時,能緣所緣,渾爾而不可分。如眼識現見白色時,不起分別或推想,即此見與白色渾成一事,無能所可分。 由境為緣,令彼能緣親挾己體故。己者,設為境之自謂也。挾帶義發於奘師。時正量部有般若鞠多者,嘗難及大乘所緣緣義,戒日王請奘師為設十八日無遮大會。奘師造《制惡見論》破鞠多,論中即申挾帶義也。其文今不傳。
為識所慮者,前之三義,不足成所緣緣。何以故?若有體法但為識所託所帶即得成所緣緣者,則應外質望鏡等照用作所緣緣。外質是有體法故,鏡等照用起時,亦以外質為所託所帶故。鏡等照用依外質同時顯現,故有所託義。又親挾外質影像而起,故有所帶義。 此若許然,即境望識作所緣緣,與外質望鏡等作所緣緣,兩義齊等。由此,應許識亦猶如鏡等,以所緣緣義不異故。為遮此失,復言所慮,由境有體,能引令識托彼帶彼,緣慮於彼,方許望識作所緣緣。上三彼字皆謂境,緣慮即思慮。 以所緣緣具所慮義,影顯識為能慮,不同鏡等色法,故說唯識,理不輕搖。
附識: 思慮作用乃心識之特徵,不可以官品與境色相互之作用說明思慮。以非思慮之因,終不能產思慮之果故。昔者印人有言鏡等能緣,猶如識者,今人亦有雲照相器能見物,此皆戲論。鏡等與照相器只能於所對境現其影像,然此影像固現似色像,乃無有思慮作用於其間也。何可等心識於色法乎?理本至明而索之愈晦,凡情迷妄,往往如是。夫思慮屬心之行相,此與心上所現影像,本不為一事。世俗未能辨此,故說照相器能見物也。然唐人言唯識者,於此已有不了。備云:「但心清淨故,一切諸相於心顯,故名取境。」《見解深密經》注六第七葉。 太賢云:「相於心現,故名所慮。」見《成唯識論學記》卷六第三十七葉。 此皆不悟心之取境,有其行相,但云心上現影而已。若爾,鏡等能緣,照相器能見之說,又何可遮耶?如斯膚妄之談,其當刊正久矣。
綜上四義,明定所緣緣界訓,庶幾無失。然舊於此緣判親疏者,其說原主八識分立。尋彼義據,不足極成。識所取境,皆不離識而有,但應許境於識作所緣緣,何須更判親疏?然舊說主張八識為各各獨立之體,則親疏遂分。如眼識親所緣緣,即自所變相分是也。其疏所緣緣,即第八識相分。眼識托此以為本質,而變自相分雲。護法八識各各有相分本質為親疏緣。名相瑣繁,此姑不述,述亦短趣。若為治舊學者解紛排難,當為別錄雲耳。
增上緣者,略有二義。增上,猶俗言加上也,舊訓為扶助義,謂若此法雖不從彼法生,然必依彼法故有,即說彼法為此法之增上緣。 一者有勝用。為緣之法必具勝用,方與果法而作增上。果法者,如彼法為此法之增上緣,即說彼為因法,此為果法也。 所謂勝用者,不徒於果法為密邇之助,但不障者,即其力也。取征現事,如吾立足於此,五步之內所有積土,固於吾立足親為增上。直接為助,故言親也。 即此五步之外,推之全地,乃至日局,亦皆與吾立足攸關。假令五步以外山崩河決,又或余緯越軌,沖碎員輿,斯皆障害吾之立足。故知吾今者立足於此,即由全地乃至日局,俱有增上勝用。由不障害,即其勝用。 准此,則增上緣者寬廣無外,勢不勝窮。然求一事之增上因,增上緣望所增上法,而得因名。 則恆取其切近,遺其疏遠,不定遍舉也。今即心法為征,如一念眼識生時,其所待之增上緣何限,然官品緣、官品者,眼官或神經,乃眼識所憑依以發現者,故是增上緣也。 空緣、空者,空隙,亦眼識增上緣,障隔則眼識不行故。 明緣、明者,光也,闕明緣不能了諸色境故。 習氣緣,舊說眼識有貪等心所法,以於境任運生愛等故。吾謂貪等即過去習氣之顯現也。 則關係切至,在所必察,此一例也。
附識: 增上緣義最精。世學如科學。 所云因果,自吾宗觀之,唯相當於此,以其但明事物相互之關係故也。頃有問言:「若如公說增上緣者,則將隨舉一事皆以全宇宙為之因乎?」曰:理實如是,但學者求一事之因,初不必計及全宇宙,恆自其最近者以為推征。設秤物之重量為如干,若地心吸力,若氣壓,固皆為其致此之因,即至迥色之空或太陽系統以外之他恆星,亦無不與此有關者,故曰一事而全宇宙為之因也。然學者於此,但致詳其近緣,若地心吸力,若氣壓,以明此事之因,則能事已畢。吾人常能由一知二或由甲知乙者,率此道也。
二者,能於余法或順或違。隨舉一事,以明此義。若霜雪於禾等增上,能牽令轉青色為枯喪,轉者改轉也。禾等枯喪之位,其以前青色皆滅,義說為轉,非謂前青色不滅可轉為後枯喪也。又枯喪之起,有自動因。霜雪於彼,但為增上緣,故言牽也。世學談生物適應環境者,多忽略生物自身之動因,便為大過。問霜雪非青色滅之因耶?曰:凡法之滅也,法爾自滅,何待於因。滅若待因者,應不名滅,當說為生,以有因便是生故。 即此霜雪,望枯喪為順緣,望前青色作違緣。一順一違,幾之所不容測也。然復當知,此中義分順違,據實違緣雲者,非與滅法為緣。如前所說,霜雪與枯喪為緣時,前青色已滅。今雲霜雪與彼前青色。 作違緣者,彼既滅無,望誰為緣?由枯喪是前青色之相違法,既與枯喪為緣,即義說為前青色之違緣。一事向背,義說為二也。霜雪與枯喪為增上緣,是為一事。向背者,一事之兩面。與枯喪為緣,是向義。既順枯喪令起,即違前青色令不續起,是背義。由此二義,故說順違耳。 例此而談,習氣等為識增上緣時,順生有漏識,即違無漏識令不生。順違之幾,其可忽歟!有漏者,染污義。無漏者,清淨義。
上述四緣,由識起即自動義故,立因緣。由前念能引義故,立等無間緣。由有所取境故,立所緣緣。除前三外,依種種關係,立增上緣。詳此四緣,本以分析現識,假名緣生,對破外小執為實物。識若定實,即自體頑然獨存。今分析此識,而說四緣,明其為緣生,則是無實物亦彰矣。夫緣生者,本唯遮遣之詞,不表構成之義。如對不了芭蕉無實體者,為取蕉葉,一一披剝,令知非實。此但遮遣彼執,非表蕉由眾葉構成。護法、窺基之說緣生也,直以現識從眾緣和合故生。眾緣者,以緣有四故,名之為眾。 蓋易遮遣之詞,而作進一層之說明。所謂進一層說明者,破執為第二義,顯識構成為第一義。即先以眾緣和合,顯識所由構成,次乃以緣合破執為實也。遮遣翻此,但假說四緣,徑破實物之執而止,絕不欲顯識從眾緣構成。二者用意懸殊,奚翅霄壞。夫言識因眾緣構成者,此乃變形之執耳。本破執有實識,假析眾緣。今返計眾緣和合而構成識,則取已分析者復為拼合,非變形之執而何?又若許緣會而構成識者,則眾緣會逢之時,應如機件輻輳,如何成識?然彼亦慮及此,乃以士用義救。士者,士夫,猶言人也。用者,作用。舊說因緣亦名士用因,喻如人有宰制一切之作用。 謂因緣為作者,余緣為作具。余緣者,謂增上、所緣、無間三緣。 作者假諸作具,成辦事業,雖復有待,作者待作具故。 而自具宰制之力,不必受限。則非機械之謂矣。此雖善自解紛,然構成之見,根本已謬。計現識從眾緣構成,則與計瓶等集多極微成者,同一謬執。當知現識是不思議變力,宛爾幻現,不應於彼作如何構成想。若作是想,便已計有實物;既非實物,寧可作如何構成想耶?綜上所述,應知緣生之言,但對彼執識為實物者,正為遮遣,不表識由眾緣構成。設有難言:「若唯是遮,豈非空見?」應答彼言:但遮執實,不遮緣生幻有,云何墮空?唯我所謂緣生者,不以眾緣和合成識,名為緣生。乃分析現識,而發現其不為一實物,只此眾相幻現,故假立四緣,說名緣生。詳夫大乘立說,隨在皆寓遮遣之意。所以者何?世尊一大發明,本為宇宙究竟理。此言宇宙者,乃心境諸法之總名。究竟理者,即謂宇宙本體或人生實性。吾嘗言:哲學之任務,即在引人以發現究竟理,使人生自得根據與活力,不至長此迷妄虛誑以漂流。哲學所發明者唯此一大事。除此以外,皆可讓諸科學。哲學若不能盡此任務者,只足目為戲論,成繁瑣浮泛知識,即未盡哲學本務。 此理不滯於物,物者,情計之所執,而此理則超乎情計也。 故未可以言說直表。言說所以表物,至理無有方所,固非言說所及。 唯因眾生種種迷執,而設種種遮詮,令生正悟。真理本自顯著,不隨人情迷執而有隱沒。但人情迷執,便自蔽於真理之前。有遮其執者,或將豁然以通。是故眾生迷執無邊,大覺言說無邊。凡言皆以遮執,非於遮執外,可著一言。既言說皆為遮用,即實未嘗言。佛說:「我成佛來,不說一字。」《大般若》卷四百廿五。 此是事實,豈故作妙語哉!雖佛滅後,弟子承了義教者,散為空有兩輪,而此旨實不應有異。舊說空宗以遮為表,有宗即用顯體。其談有宗,似猶未善。夫言即用顯體者,固雲體用自別,但用不離體,乃即用而體顯。不知體上固無可建立,又安有別用可建立乎?設計有別用可建立者,則用己與體對,談用何足顯體?如唯識舊師,建立種子實有。若爾,既已執實種子矣。更何從見體耶? 故知即用顯體,乃護法派解嘲之詞,不足為有宗立論之旨。而遮詮善巧,亦空有共循之軌。豈有宗宣義,直表無遮?竊以為有宗顯體,不妨於無可建立而假有施設,即依體上故說為用,而無別於體之用。上考聖文,豁然無所疑滯,蓋唯識歸無所得。豈有別於體之用可容建立哉? 世親《三十頌》明啟秘鑰,護法、窺基何嘗見不及此。然終不免落於虛妄分別,以累神解。吾非故薄前賢,護、基兩師學,今幸足征。審其脈胳,理其綱維,則知其逞於懸空與繁瑣之辯析,何曾出虛妄分別窠臼哉。 此或矯清辯之空,而不恤太過。《成唯識論述記》嘗引清辯之說而駁之。余以為清辯談空,乃對執而言其空。護法非之,不悟彼唯遮執而無建立。護法則有建立矣。大乘空有之爭,或至護法、清辯時始劇耳。 上來因論緣生之為遮詞,而推明其旨。非勤無益之辯,實乃渺義所存。學者了此,則向下不妨更有言說。
今且綜前陳以觀。執境為外,既悉遮遣,執識為實,又復破除。世間從來邪解,以色法心法視若實物者,將可自此豁然以悟乎!然此中所云,猶未達於色心問題之根柢。恐聞者不深究其所以也,故次詳於轉變。
附識: 吾談用義,與舊說用義,截然不同訓。舊學如護法諸師,以用對體立,直將體用說為兩實。體固實有,用亦實有,此兩種實有,果為如何關係,彼亦莫能詳也。蓋彼唯於用建立為實有,復不得不於體建立為實有,逐陷於兩種實有之矛盾論而不覺耳。宜黃歐陽先生《唯識抉擇談》,以體用各分二重。體上二重者:曰體之體,謂一真法界;曰體之用,謂二空所顯是也。用上二重者:曰用之體,謂種子;曰用之用,謂現行是也。詳此言體之體與用之體,明將體用看作兩種實有。蓋乃根據護法義以立言,非憑臆造。 今吾所謂用者,則絕不表有實有法以之與體相對而言也。吾用字系體之形容詞,乃即於體而假說為用,形容其非頑空,即以表示轉變。而對彼執有實色實心者,正為遮遣,亦隱令彼悟非頑空。夫悟非頑空,則仍不妨隨俗假詮心色。而遮執實心實色,則諸行之相既空,將其於體也,自不難喻。吾所謂用者,於無可建立而假有施設,此區區密意也。自下諸章,悉本斯意以作焉。
轉變
吾嘗言,諸行闃其無物,行者,幻相遷流義,此作名詞用。色法心法總稱諸行。 滯跡者則見以為有實,以為有實物也。 達理者姑且假說轉變。轉變一詞,見《成唯識論述記》。言轉變者,取複詞便稱耳,實則但舉一變字可也。然吾談變義,頗不據前師,學者勿執舊說相會。 夫動而不可御,詭而不可測者,其唯變乎!此言動者,非俗所謂動。俗以物之移轉為動,此則以忽然幻現為動,非有實物由此轉至彼處。 誰為能變?設初問。 如何是變?設次問。 變不從恆常起,恆常非是能變。觀夫萬變不窮,知非離此而別有恆常之體。古代梵天神我諸計,要皆為戲論。 故變不從空無生,空無莫為能變故。無始時來,已剎那剎那變而未有休歇。過去之變,無留跡也,故假說空無。豈復離此變而別有空無之一境為變之所從出哉? 爰有大用,其名恆轉。恆言非斷,轉表非常。非斷非常,即剎那剎那舍其故而創新不已。此生理之至秘也。 淵兮無待,無有因故。 湛兮無先,非本無而後有,故云無先。有先則是本無。 處卑而不宰,卑者,言其深細不可知也,非如常途所云高卑之卑。不宰者,無實作用故,不可說為神我梵天等故。 守靜而弗衰。靜者,言其未嘗有作意以造作事業也,非如常途所云不動之謂。弗衰者,言其生生不息而幻現眾象也。 此則為能變者哉!能變者,即克指轉變不息之全體而強形容之以為能耳。實非離此轉變不息之全體而別有其能,故吾言能變,無所變與之為對。此與護法異以天淵者也。學者須綜吾說之全而觀焉。已上答初問。 變復云何?牒前次問。 恆轉自有屈伸二行,同時相感,是名為變。此言行者,動勢義。屈伸只是兩種動勢,而非兩種實體,所以異乎二元之論也。 變不孤起,孤即無待,無待非變。 復無實物,若有實物,則亦無所謂變。 故一屈一伸方是變也。一屈一伸,其勢不一,反而相濟,故成乎變耳。已上答次問。 申者,辟而健往,依此假說心法。辟者,開發義。健者,精剛自勝即自在或自由義。往者,施也,謂其有似主宰用而為能施也。 屈者,翕而順來,依此假說色法。翕者,斂縮義,斂縮故幻似形礙,實則本無形礙也。順者,頹墜義,不自在義。來者,受也,以其絕無主宰用,但對能施方面而為受動故。 以故,色無實事,心無實事,只有此變。事者,自體義。色法、心法都無實自體故。
大哉變乎!頓起頓滅,曾無少法,可容暫住。言無些少實法可暫住也。無少雲者,顯其全無。 阿含經言:「佛語諸比丘,諸行如幻,是壞滅法,是暫時法,此言暫時者,對執常住者而言之耳。實則亦無暫時可說,以不容於此起時分想故。 剎那不住。」剎那見後。 此義確爾不虛,俗情顧莫之省。尋檢義據,聊與征明:一者。諸行相續流名起。若非才生無間即滅者,應無諸行相續流。相續流者,前滅後生而無斷絕之謂。相續流故,名之為起。起者,生義。才生即滅,不容稍住,故說無間。前不滅則後不生,故諸行若非才生即滅者,便無相續流。 若汝言:「物有暫時住,次時則先者滅後者起,故可名相續者。」此亦不然。由暫住時,後起無故。自下數義,依據《莊嚴經論》而引申之。
二者。若汝言:「諸行起已,得有住者,為諸行自住,為因他住。」若諸行自住,何故不能恆住?若許諸行得自住者,則彼應常住不壞也。 若因他住,非離諸行別有作者可說為他,誰為住因?二俱不爾,自住,因他二說俱不然也。 故才生即滅義成。既不容住,故知才生即滅。
三者。若汝執:「住因雖無,壞因未至,是故得住。壞因若至,後時即減,有如火變黑鐵者。」後時者,對其先之暫住未滅時而言耳。此言變者,變壞義,與轉變之變不可同訓也。喻意雲,火為鐵上黑相壞滅之因。此壞因未至,則黑相暫住,壞因若至,黑相便滅。世俗謂凡法之滅,必待於因,若未逢滅因,即得暫住也。 此復不然,壞因畢竟無有體故。壞因無體者,易言之,即無壞因之謂耳。滅不待因,吾於前章談增上緣中已言之矣。火變鐵譬, 我無此理。鐵與火合,黑相似滅,似者,猶言宛爾。 赤相似起,黑相滅時,即是赤相起時。 能牽赤相似起,是火功用,實非以火壞鐵黑相。俗以火為黑相之壞因,實乃大誤。黑相之滅只是法爾自滅,非待火壞滅之也。唯火之起也,則赤相與之俱起。由此,說火有牽起赤相之功用可也,說火為黑相之壞因則不可也。 又如煎水至極少位,後水不生,亦非火合,水方無體。水相之滅也,只自滅耳,豈由火相滅之哉。 由此,才生即滅,義極決定,以滅不待因故。
四者。若汝言:「若物才生即滅,即是剎那剎那滅,便已墮邊見者。」邊者,偏執。偏執滅故。 不然。應知剎那剎那滅,實即剎那剎那生。一方說為滅滅不停,一方說為生生不息。理實如是,難可窮詰。
五者。若汝言:「若物剎那剎那新生者,云何於中作舊物解?」應說由相似隨轉,如前剎那法,才生即滅。次剎那有似前法生起,亦即此剎那便滅。第三剎那以下,皆應准知。故剎那剎那,生滅不已,名為相似隨轉。 得作是知。由後起似前故,得起舊物之知。 譬如燈焰,相似起故,起舊焰知,而實差別,實則前焰後焰有差別也。 前體無故。後焰起時,前焰之體已滅無故。 若汝言:「縱許燈焰念念滅,豈不現見燈炷如是住耶?」應知汝見非見。汝所謂現見燈炷如是住者,實是意識顛倒分別,固非現見也。 由炷相續,剎那剎那,有壞有起,汝不如實知故。忽其剎那生滅相續之實,乃見為住而不滅,即不如實而知也。 若汝言:「諸行剎那如燈焰者,世人何故不知?」應說諸行是顛倒物故。本無實色及實心法,而世人於此橫生計執,故說諸行是顛倒物也。 相續剎那隨轉,此不可知,此理本不可以凡情推度而知。 而實別別起。世人謂是前物,生顛倒知。
六者。若汝言:「物之初起,非即變異者。」不然。內外法體,後邊不可得故。內法者,心法之異名。外法者,色法之異名。本無內外,但隨俗假說之耳。凡法若得住而不滅者,應有後邊可得。今我此心念念生滅,既無初端可尋,亦無後邊可得。色法亦然。柝物至極微,更析之則無所有。唯是相續不斷之變而已,何有後邊? 由初起即變,漸至明了。譬如乳至酪位,酪相方顯,而變象微細,雖可了知,相似隨轉,謂是前物。以故才生即滅義得成。由乳位至酪位,非可一蹴而至也。中間經過無量剎那生滅相似隨轉。唯是相似之程度,則剎那剎那隨其俱起相依之諸法,如熱如空氣等,逐漸微異。蓋凡後一剎那與其前一剎那,無有全肖者。至於酪位,則由多剎那微異之遞積,而其異相乃特著矣。世俗於此不察,以為乳之初起,便住不滅,後時成酪,乳相方滅。不知酪位以前之乳,已經無量生滅,原非一物。特由相似程度未驟形其懸殊,故猶謂是前物耳。
七者。若汝言:「諸行往余處名去,故知得住者。」此言去者,猶俗所謂動也。凡物由此處轉至彼處,是名為去。以有去故,知非才生即滅。若生已不住,依誰說去?世俗皆為此計。 不然。汝執諸行為實物,能由此處轉至彼處,故名為去。此言轉者,搬移義,非轉變之轉。 此則以日常習用械器之見,推論法爾道理。迷離顛倒,抑何足談?如我所說,諸行唯是剎那剎那,生滅滅生,幻相宛然,無間相續。恆無間斷而相續也。 假說名去,而實無去。由生滅無間相續故,假說名去,非有實物住而不滅,歷先後時從此處轉至彼處也。故實無去。 故汝言住,取證不成。
附識: 此言無去者,即無動之謂,然不可以傅於世間哲學家積動成靜之說。彼執有實物,亦執有實時方,時者,時間。方者,空間。 以為物先時靜住於甲方,後時由甲轉至乙方,即靜住於乙方。積先後之動,而實皆靜住,便不得謂之為動,故飛箭雖行,其實不行也。此則展轉堅執。執時、執方、執有靜住之物,轇執一團,不可救藥。 雖以語於無方無體之變矣。方者,方所。體者,形體。無方無體,猶言無實物也。 吾宗方量既空,本無實方,具如後說。 時量亦幻,吾宗所言剎那,非世俗時間義,亦如後說。 念念生滅,此雲念者,非常途所謂之念,乃依生滅不斷,而假說每一生滅為一念頃。實則生滅滅生,不可劃分間隙,即念念之間,無有間隙,不可以世俗時間觀念應用於此處也。 何物動移?何物靜住?才生即滅,未有物也。依誰說動?依誰說住?凡計有動、有住者,皆由妄執有時方及有實物故耳。 此所以迥異世間一切之見。學者必會吾說之全,超然神解,方莫逆於斯耳。
八者。諸行必漸大圓滿。此言圓滿者,非止境之謂,乃形容其盛大之致耳。諸行本變化無恆,何所謂止境?此意深長,當別談之。如心力由劣而勝,官品由簡而繁,皆漸大圓滿之象也。 若初起即住不滅者,則一受其成形而無變,如何得有漸大圓滿?若汝言:「不舍故而足創新,故積累以到今,今拓展而趨來,如轉雪球益轉益大者。」來者,未來。 此復不然。汝計有積留,即已執物,豈足窺變。變者運而無所積。此言運者,遷流義,幻現義。 有積則是死物,死物便無漸大圓滿,是故應知我說,諸行不住,剎那剎那,脫故創新,變化密移,馴至殊勝!殊勝者,即漸大圓滿之謂。
九者。若汝計執:「諸行為常為斷,世俗之見,恆出入常斷二邊。如一木也,今昔恆見,則計為常;忽焉睹其燼滅,逐又計為斷。 皆有大過。」應知諸行才生即滅,念念盡故非常,盡者,滅盡。 新新生故非斷。一剎那頃,大地平沉,即此剎那,山河盡異。此理平常,非同語怪。《莊子大宗師》云:「夫藏舟於壑,藏山於澤,人謂之固矣。然而夜半有力者負之而走,昧者不知也。」郭子玄釋之曰:「夫無力之力,莫大於變化者也。故乃揭天地以趨新,負山嶽以舍故。故不暫停,忽已涉新,則天地萬物無時而不移也。世皆新矣,而目以為故。舟日易矣,而視之若舊。山日更矣,而視之若前。今交一臂而失之,皆在冥中去矣。故向者之我,非復今我也。我與今俱往,豈常守故哉?而世莫之覺,橫謂今之所遇,可系而在,豈不昧哉?」子玄斯解,渺達神旨,故不暫停一語,正吾宗所謂才生即滅也。大法東來,玄學先導,信非偶然已。
綜前所說,則知諸行倏忽生滅,等若空華,不可把捉。世俗執有實色、實心,茲成戲論。吾前不云乎,心法者,恆轉之申也;色法者,恆轉之屈也。屈申相感之謂變。故乃生滅宛然,宛然者,幻有貌。生滅滅生,幻現而無實也。 雖爾如幻,而實不空。奇哉奇哉,如是如是變。
至神殊詭者,夫惟屈申耶。申若故用其屈以利於申,心不孤起,必憑官能仗境界,方顯功用,是乃申之故用其屈也。 而不無蹉跌矣。心或沈瞢而化於物,是申欲用屈而蹉跌。 屈若將引其申以化於屈,色固嘗縛心而令心化於物也。 而終非拘礙矣。心於色境,畢竟能改造之而使境隨心轉,屈終不礙申也。 一申一屈之交,乃所謂變也,乃所謂生也。文者,言乎屈申之相感也。 然屈以利申,試征之人,則其心力較勝,而官境皆足資心力之發展,屈以利其申故也。 則為變之常,申者,恆轉之固然也。屈以利申,則順其固然,故謂之常道。 生之盛。唯申也,見生之盛大。 申若化屈,如下劣生類,其心識入於沈瞢而不顯現,非果無心也,申之化於屈故也。 斯乃變之奇,奇者,反常之謂。夫屈者,非恆轉之固然也,乃所以利其申也。本以屈利申,乃屈勝而申且與之俱化,此所謂以糟魄累其神明,非變之反常而何哉。 生之衰。申不可見,生亦幾乎熄矣。 變必不能有常而無奇。或奇或常者,本用之萬殊,莫之使,未有造物主也。 故莫之齊。既無造物主矣,夫孰齊一之乎。 所以恣其俶詭陸離,極天下之至奇而無所於過。奇者自奇,未有使之然也,何所歸過?
吾舊著論,嘗以三義明變。略曰:一者,非動義。此俗所謂之動,與吾所云變動之動異訓。 世俗之言變也以動。動者,物由此方通過余方,良由俗諦,起是妄執。變未始有物,即無方分可以斠畫。猶如吾手,轉趣前方,轉者轉移,趣者趣往,皆動義也。 實則只有剎那剎那別別頓變無間似續。恆無間斷,相似相續。 假說手轉而無實手由此趣前,本無有實在之手,由此方以趣往前方也。 云何神變,輒作動解。變本至神不測,何可作動想?《中庸》曰:「不動而變,可謂深達奧窈」此當是晚周諸儒語,非漢人所能傅益。又近人柏格森之言動也,以為是乃渾一而不可分。世俗於動所經過方分,可以劃割,遂計此動亦可劃割,是其謬也云云。柏氏此論,不許雜劃割方分之想以言動,幾近於吾宗之談變,而異乎世俗之所謂動矣。然但言動為渾一不可分,而不言剎那剎那生滅相續,則是動體能由前剎那轉至後剎那,此猶是執物與計常之邪見耳,豈可附於吾說哉!此非止毫釐之差也。
二者,活義。活之為言,但遮頑空,不表有物,說是一物即不中。蓋略言之,無作者義是活義。作者猶雲造物主。外道有計大梵天為作者,有計神我為作者,吾宗皆不許有。 若有作者,當分染淨。若是其淨,不可作染;若是其染,不可作淨。染淨不俱,云何世間有二法可說?又有作者,為常無常?若是無常,不名作者;若是其常,常即無作。又若立作者成就諸法,即此作者還待成就,展轉相待,過便無窮。又凡作者,更須作具,倘有常模,便無妙用。反覆推征,作者義不得成。由此,變無適主,故活義成。幻有義是活義。雖無作用,作用者具雲作者造作之力用。 而有功能。功能者,體是虛偽,猶如雲氣,闃然流動,亦若風輪。此言流動者,幻現義,遷流不息義,然非實物,故云闃然。闃然者,無物之貌。 雲峰幻似,剎那移形,唯活能爾,頓滅頓起。風力廣大,盪海排山,唯活能爾,有大勢力。吾宗談法相,曰幻、曰虛、曰妄、曰偽,皆稱實之言,不含勝義,亦不含劣義。宋明儒家一面執死有實人,一面執死有實天地萬物,遂於幻妄等字上,附以劣義。而以是詬病佛家,無知自封,謗毀真正,可哀孰甚。吾雲幻有義是活義。此意深微,千載幾人會得。 圓滿義是活義。於一字中持一切義,如一人字,必含一切人及一切非人,否則此字不立。故言人字時,即已攝持全宇宙而表之,不能析為斷片,謂此唯是此而無有彼也。若真可析,則非圓滿。以不可析故,圓滿義成。 於一名中表一切義。准上可解。 攝億劫於剎那,劫者,時也。 涵無量於微點,都無虧欠,焉可溝分。了此活機,善息分別。王船山云:「大化周流,如藥丸然。隨拋一丸,味味具足。」此已有窺於圓滿之義。驗之生物有截其一部,其肢體仍得長育完具者,良有以爾。 交遍義是活義。物萬不齊,而各如其所如。故說萬法皆如,彼此俱足,封畛奚施?非同多馬,一處不容;乃若眾燈,交光相網。張人之宇宙,李人之宇宙,同在一處,各各遍滿,而不相礙。 故甲乙非和而不離,非和者,甲之宇宙,乙不得入;乙之宇宙,甲亦不得入。如俗謂吾與群盜同在北京,實則吾也,群盜也,乃人人各一北京。吾之北京,寂曠虛寥,群盜不可入也。群盜之北京,喧惱逼熱,吾亦不可入也。不離者,吾之北京,群盜之北京,乃同處各遍而不相障也。 小大遺蹤而咸適,唯活則然。世說大鵬止乎天池,小鳥搶榆枋之間,此徒自蹤跡以判大小耳。苟遠蹤而得理,則無小無大,固均於自適也。 轉易義是活義。舍雜染,得寂靜;舍顛倒,得正覺。是名轉易。由心轉故,境即俱轉。如心戚戚者,其當前萬境莫不逼惱。心坦蕩者,其當前萬境莫不自在。心轉境亦轉,此理不虛。 法若定實,即不可轉。現前心境,猶如光影、陽焰、水月、谷響,狀其不實。 條然宛然,幻現其相。浮虛不實,轉易斯神。若有實心實境,則應固定而無轉易。以有轉易故,知心境皆幻化也。 無盡義是活義。大用不匱,法爾萬殊。眾生無量,世界無量。 一切不突爾而有,一切不突爾而無。是故諸有生物,終古任運,不知其盡。此中任運者,謂因任變化,自爾無休歇也。 如上略說活義粗罄。
三者不可思議義。此雲不可,本遮遣之語。既非不能,又異不必。將明不可之由,必先了知思議相。思者,心行相。議者,言說相。心行者,心之所游履曰行。言說者,謂心之取像,如計此是青非非青等,斯即言說相。 此是染慧,即意識取物之見。染慧,謂俗智,有雜染故,略當於世所謂理智。取物之取,猶執也。意識發起思議,必有構畫,若分析物件然,是謂執物。蓋在居常生養之需,意識思議所及,無往而不執物,所以為染慧也。 夫以取物之見,移而推論無方之變。無方者,變未始有物,即無方所。 則恣為戲論,顛倒滋甚。故不可思議之雲,直以理之極至,非思議所可相應。易言之,即須超出染慧範圍,唯由明解可以理會云爾。明解即無痴也,見《心所》章。 諸有不了變義是不可思議者,或計運轉若機械,或規大用有鵠的,此則邀變之輪廓而執為物。邀者,有意期之也。變本無物,即無輪廓,然以生滅相似隨轉,故幻似輪廓焉。愚者邀而執之以為有物也。 故回溯會物,過去名會。 宛如機械重疊,逆臆來物,來者,未來。 儼若鵠的預定。就大用流行方面言,無所謂鵠的,以本來無物故。就人生或生物方面言,則其前進於不測之長途中,仍隱有趨向,可假說為鵠的。蓋鵠的者即其奮進之策略耳。 斯乃以物觀變而變死,皆逞思議之過也。於所不可用處而用之,故曰逞。
附識: 此章為全篇主腦。前後諸章,皆發明之。而吾與護法立說根本歧異,亦於此畢見。學者於護法學或未疏討,即不足以知吾說所由異者,故粗陳護公義旨,以資參校。護公建立八識,識亦名心也。彼以為心者,蓋即許多獨立體之組合耳。易言之,宇宙者,即許多分子之積聚耳。 又各分心所,心所者,心上所有之法。八識各各有相應之心所。此諸心所,亦各成獨立之體。 而於每一心、每一心所,皆析以三三分。護法談量,雖立四分,然其談變,仍用陳那三分義,故此但說三分。三分者,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試取耳識為例。聲,相分也。了聲之了,見分也。相見必有所依之體是為自證分。每一心,由相等三分合成。每一心所,亦由相等三分合成。 唯是一切心、心所,通名現行。現行者,略釋之,則以相狀顯現故名。此得為分名,亦得為總名。分名者,隨一心、心所得名現行是也。總名者,通一切心、心所各各相等三分,森羅萬象,得總說為現行界,略當於俗所謂現象界也。 現行不無因而生,故復建立種子為其因。每一現行心法,有自種子為因。每一現行心所法,亦有自種子為因。現行既有差別,現行八聚心心所,體相各別故。 種子足征萬殊。輕意菩薩《意業論》云:「無量諸種子,其數如雨滴。」見《瑜伽倫記》卷五十一第七葉。 是也。種現既分,彼計種現各有自體。 故其談變也,亦析為二種,即以種子為因能變,由種子為因,生起現行故。 現體為果能變。現體者,通目一切心、心所之自證分,此對因法種子而得果名也。果能變者,謂諸自證分各各能變現相、見二分故。 此其大略也。《成唯識論述記》卷十二第十至十五葉。說因果二種能變。其卷二第十八至二十二葉。說識體變二分,同卷十二之果能變。 跡護公立因果變,乃若剖析靜物,實於變義無所窺見。彼於因變中則以種為能變,現為所變;於果變中,則以現體為能變。相、見二分為所變。總之,能所各別,猶若取已成之物從而析為斷片者然,是何足以明變也哉。 彼唯用分析之術,乃不能不陷於有所謂已成之斷片相狀,而無以明無方之變。其操術固然。嘗謂護公持論條理繁密,人鬢魚網、猶不足方物。審其分折排比,分折者,如八識也、五十一心所也、三分也,皆析為各各獨立之體。此一例也。余義亦皆析如牛毛。排比者,如三分說,本為量論上之問題,而護法則以主張一切心、心所各各獨立之故,勢不得不排比整齊,於是謂八識、五十一心所,各各為相、見、自證三分。此一例也。自余法數,亦務為穿鑿排比。 鉤心鬥角,可謂極思議之能事。治其說者,非茫無頭緒,即玩弄於紛繁之名相而莫控維綱;縱深入其阻,又不易破陣而游。斯學東來,未久遂墜,有以也夫。
功能
前之談變也,斥體為目,實曰恆轉。於轉變不息之全體而析言其動勢,則說為一屈一申之變。直指轉變不息之全體而為之目,則曰恆轉, 恆轉者,功能也。此乃前所未詳,故次明之。
將詳說功能。竊有古今之一大謎焉,不可不先揚榷之者。曰:諸有生物,其生也,原各各獨化,都無終始,不隨形以俱盡乎?抑宇宙有大生焉,肇基大化,品物流行;故生物稟此成形,其形盡而生即盡乎?此言宇宙者,外界之異名,乃隨俗假說耳。大生者,不必謂宗教家所立之神,凡哲學家計有外界獨存之實體者皆是也。 由前之說,則生界為交遍;交遍者,無量生命各為獨化,同在一處,各各遍滿,,而不相障礙,仍為互相維繫之全體焉。 由後之說,則生界為同源。計有大生之實體,為一切有生所從出故。 由前之說,則有生皆無待而自足;由後之說,則有生將外藉而憑虛。如吾之生,若非自有,而藉外界獨存之大生偶爾分賦者,則吾生直等於石火之一瞥已耳。謂吾生非自有,而索源於外矣。外源之有,吾又何從征之哉? 前說,佛家主之;後說,世間多持之。吾嘗徘徊兩說之間,累然而不釋也。轉復寧息推求,曠然自喻,吾生之富有,奚由外鑠。易曰「富有之謂大業」,言乎生活力之深固與盛大也。 息騎驢覓驢之妄,吾之生也,獨化已耳。不自明,而尋來源於外,非騎驢覓驢而何? 悟懸的投矢之非。納群生於虛立之大源,與投眾夫於故懸之鵠的,有以異乎哉? 遂乃印持前說,略無猶豫。事不可以物征,生非即物。 理實在乎自信。自明而自信耳,豈迷信哉? 故所謂大用雲、恆轉雲、功能雲,之三名者,所表之事實則一。熾然不匱曰大用,非斷非常曰恆轉,具眾妙故曰功能。 實自眾生同分為言,固非有情共本之說。既標斯旨以明宗,爰舉功能而論列。同分者,同即似義,分即類義,類相似曰同分。此言同分者,則謂眾生各具之實性,皆相似而無差別,故可總括而為言也。有情者,眾生之別稱,以有情識故名。
尚考護法業已建立功能,然吾今之言此,則與彼截然殊旨。姑陳其概。一曰:功能者即實性,非因緣。護法計有現行界,現行界詳前注。自下省稱現界。 因更計有功能沉隱而為現界本根,字曰因緣。此巨謬也。夫其隱因顯果,判以二重;功能隱也,而為現界之因。現界顯矣,而是功能之果。因果非一,故云二重。 體能相所,析成兩物。功能是體,為能生故。現界是相,為所生故。能所並立,厘然兩物。 顯而著相者,其猶器乎?隱而有體者,其猶成器之工宰乎?護法亦以因緣喻如作者。 妄執紛綸,空華幻結,以此除執,誰謂能除?護法亦依《般若》而言觸無所得,但按其立義,實未能除執。 余以為現界自性本空,自性猶言自體。 唯依妄情執取故有。現界者,乃意想之所安立耳。以俗語表之,即觀念或概念之妄結耳。 若了現界實無,則知因緣亦莫從建立,唯由妄情所執現界空故,而本有不空實性,方乃以如理作意得深悟入。本有者,法爾本然,不由意想安立故。實性者,本體之異名。作意者,觀照義。正智觀照,契應正理,遠離顛倒戲論,故曰如理作意。 元來只此實性,別無現界與之為對,不取色相,不取心相,乃至亦不取非色非心之相,遠離一切意想境界,冥然所遇即真矣,寂然本體呈露矣。寧復有所對可說為現界哉? 是故我說功能,但依實性立稱,不以因緣相釋。現界已無,說為誰之因緣? 斯與護法,異以天淵。
附識: 護法一方面許有如如之本體;一方面又許有現界而推求其原,遂立功能作因緣,以為現界之體焉。然則現界體相與如如本體,將為如何關係乎?實則護法所持之因緣論,與古代哲學之本體論,同一謬誤。本體一詞,吾宗與哲學家所稱,絕不同義。哲學所謂本體者,有超越現界而為其原因之義,略當於護法所持之因緣雲耳。若吾宗所謂如如本體,則不見有現界,即遣除凡情所執之宇宙,而當前莫不皆真。故謂本體也,兩義懸殊,豈止天壞。 夫執取現界,而計有隱於其背後之體以為因者,則已落於妄情分別之中,更何從悟如如本體哉?護法之學,根本固迷。吾所為駁斥之者,誠有所不得已耳。雖獲罪夙德,亦何敢辭!
二曰:凡功能皆為全體,非可剖分。護法功能亦名種子,析若眾粒。則上祖無著、世親之說,而沿其誤。無著攝大乘論明種子六義,第四曰決定,第六曰引自果。世親釋云:言決定者,謂此種子各別決定,不從一切一切得生,意雲,非一切種子各各能遍生一切法也。 從此物種還生此物。此物種子還生此物,而不生彼物,所以成決定。 引自果者,謂自種子但引自果。引者,引生。 如阿賴耶識種子,唯能引生阿賴耶識?如稻穀等,唯能引生稻穀等果。見世親《攝論釋》卷二第十一葉。 此則以功能模擬物種,析為個別。尚亦僅析八聚,未更委細。但說八識各有自種。 護法承之,析分愈密,乃謂諸心、心所,相、見種別雲。護法以一切心、心所,各各析為相等三分,已見前注。然彼亦將三分總成二分,即以自證分攝屬見分,而與相分對待,故只二分也。准此,則一切心、心所各各為相、見二分,即二分容各有種,如藏識等相、見種定別故。 夫其破析功能,無量枚數,勢若散沙,伊誰搏控?彼亦慮此,故乃建立阿賴耶識以攝持之。說者謂藏識海,浩浩難窮,只以含藏眾有故爾。阿賴耶者,藏議、處義,以是一切種子所藏處故。此亦名藏識,以含藏一切種子故。亦名本識,以是餘七識之根本依故。問護法等計,賴耶是餘七識根本,故得攝持七識種。賴耶有自種,復誰為攝持?答言:彼計賴耶仍持自種。所以者何?賴耶自種為能生因,賴耶為所生果。因果同時,曾無先後,故能生法還依所生法而住。彼義如是。 實則舊師之說功能,無過凡情計度。功能別稱種子,已為名象物之詞。賴耶義訓為處,本亦取諸倉庫。且如彼說,眾多種子待緣生現,如相種必待見種為緣,方生相分現行故。 則宇宙似極微之偶會,人生亦二元之互合,其為戲論甚明。護法約一切種子自體總分相、見兩類,可謂二元論。 竊謂功能,本依大用流行,以為之目。是其圓滿周遍,圓滿即無分段,周遍即無形礙。 不可物物。下物字讀如夏官校人物馬而頒之之物,即視義。言不可以實物視之也。 雖復幻現屈申,宛似色心眾相。而實全體渾然,烏容解剖。故知種子之名,徒為妄傅。別尋藏處,亦倒見也。功能非物,何須藏處。
三曰:功能有生滅,無增滅。功能者,法爾性具之全體,性具者,猶雲固有,非本無而今有故。 然非凝爾堅住不生滅。若是堅住不生滅者,亘古頑固恆常,元無動變,何名功能?誠以功能者,本即屈申動變不息,說為其體。故知生滅滅生,新新靡間。譬閃電而勿駐,類空華以詐現,無實物故不積,非頑空故不斷。念念滅盡曰不積,新新而生曰不斷。 遂乃因其詭異,目以恆轉。前章即恆轉而析言其屈申幻似色心諸行,實乃倏忽生滅,無實色心。此中乃直指恆轉即綜屈申之全體而談其倏忽生滅,顯非離變而別有不變體。 然復應知,功能雖生滅不居,要自平等而流,量無增減。前後一類名平等。量者強設之詞耳,功能實不可以定量言也。 若許減者,便可滅之至盡,是墮斷見。若許增者,其增有極無極。言無極者,犯無窮過。言有極者,功能便有限量。君子不器,奚況大用無方,何乃以器猜度。有限量者,即是器物。 實則功能法爾具足恆沙妙用,始終等流,不可言增,不可言滅。等流者,等言前後一類。流者,遷流。平等而流曰等流。 全體流行,本無衰歇,誰令減之?全體流行,本無不足,何從增之?唯屈申動勢,幻似諸行,申則幻似心法,屈則幻似色法。 想慧計執,宛爾分段,故有增減。想者取像,慧者推求。由此計執色心諸行,則恍若有分段,有分段便有增減也。 若泯諸行相貌,必除想慧妄執,方得泯耳。 而直斥功能以言,斯即幻力熾然,法爾渾全,夫何增減之有哉?乃若護法亦言功能生滅,而不說無增減。跡其析為多種,見前。 復主熏生無量。熏生後詳。 直謂新舊眾種堆積,正墮俗計。
附識: 衡陽王子之言性也,可謂深了生滅矣。其說曰:「夫性者,生理也,日生則日成也。則夫天命者,豈但初生之頃命之哉!但初生之頃命之,是持一物而予之於一日,俾牢持終身以不失;天且有心以勞勞於給與,而人之受之,一受其成形而無可益矣。力按:損益之義,與吾說異。 夫天之生物,其化不息。初生之頃,非無所命也。何以知其有所命?無所命,則仁、義、禮、智無其根也。幼而少,少而壯,壯而老,亦非無所命也。何以知其有所命?不更有所命,則年逝而性亦日忘也。」「形日以養,氣日以滋,理日以成;方生而受之,一日生而一日受之。受之者有所自授,豈非天哉?故天日命於人,而人日受命於天。力按:若以吾說通之,天者非客觀存在之實體,乃法爾本然之謂。授者非從他授之謂。既無客觀存在之天,即無有他為授者。吾之性,法爾生生不已,莫之為而為,亦可假說為天授也。 故曰:性者生也,日生而日成之也。生之初,人未有權也,不能自取而自用也。唯天所授,則皆純粹以精者矣。天用其化以與人,則固謂之命矣。已生以後,人既有權也,能自取而自用也。自取自用,則因乎習之所貫,為其情之所歆,於是而純疵莫擇矣。」力按:船山蓋主眾生共一生源而出,故以天代表生理之一元,而性則生理之分賦於各人者,故有天人之辨也。此亦與吾宗異義,學者思之。 「惟命之不窮也而靡常,故性屢移而異。抑唯理之本正也而無固有之疵,故善來復而無難。未成可成,力按:方生不已。 已成可革。力按:現在不住。 性也者,豈一受成侀,不受損益也哉!故君子之養性,行所無事,而非聽其自然;斯以擇善必精,執中必固,無敢馳驅而戲渝已。」以上節《尚書引義》卷三習與性成說。 又曰:「已消者,皆鬼也。力按:消者,滅義。鬼者,滅之形容詞,非俗所謂幽靈也。 且息者皆神也。力按:息者,生義。神者,生之形容詞,非神我之謂。 然則自吾有生以至今日,其為鬼於天壤也多矣。已消者,已鬼矣;且息者,固神也。則吾今日未有明日之吾,而能有明日之吾者不遠矣。以化言之,亦與父母未生以前一而已矣。」以上節《思問錄》。 綜前所述,則知性者,即生滅不已之生力,而非可懸擬一恆常不變之理體以為性。此誠王子獨到之解,為諸雅儒所不能論,故表而出之。
四曰:功能習氣非一。護法立說最謬者,莫如混習氣為功能也。彼計一切功能,綜度由來,可為二別。一者本有,謂無始法爾而有故。二者始起,謂前七識一向熏生習氣故。本無而新生之曰始起。前七識者,謂眼識乃至第七末那識。以此七對第八識而言,故曰前也。一向者,以無始時來念念熏故,通溯言之曰一向。習謂慣習。氣者,氣勢。習氣者,謂慣習所成勢力。熏者,熏發,謂前七識起時,各各能發生習氣以潛入第八識中,令其受持勿失而復為新功能也。護法談功能,以本有始起並建,其說實有所本,今此但歸之護法者,以彼為集大成者故。 其說彌近理而大亂真。夫功能者,原唯本有,無別始起。所以者何?功能為不可分之全體,具足眾妙。無始時來,法爾全體等流,會無虧欠,豈待新生,遞相增益。設本不足,還待隨增,何成功能?故知本始並建,只為戲論。跡護法根本謬誤,則在混習為能,故說本外有始。由不辨能、習之殊故,故說習氣為始起功能,以別於本有功能。若了習氣非可混同功能者,則知功能唯是本有而無所謂始起也。 尋彼所謂習氣,我亦極成。但習氣緣起,護法雖嚴密分析,說為前七識各別熏生,猶未明其故。所以熏生之故,彼竟不詳。 自我觀之,實緣有情有儲留過去一切作業以利將來之欲,遂使過去一切作業,通有餘勢,宛成傾向,等流不已,即此說為習氣。作業,猶言造作。自作意之微,至身語發動之著,通名作業。余勢者,如過去某種作業,雖剎那便滅,但自有續生而不斷之潛勢,說名余勢。傾向者,每一作業之餘勢,皆有起而左右將來生活之一種嚮往故。等流不已。如文可思。 此理驗之吾生,曾更不失,信而有徵。曾者過去,更者更歷。 准此,則習氣決不可混同功能。嘗以為能習!二者,表以此土名言,蓋有天人之辨。天者,非謂有外界獨存之實體,乃相當於吾宗所云法爾道理,即就人生實性方面言之也。人者,以眾生自無始有生已來,凡所自成其能而儲留以支配其一己生活者。於此言之,則謂之人耳。 功能者,天事也。習氣者,人能也。以人混天,則察於生之成象而昧於生之本然。悠悠千祀,迷謬相承,良殷悼嘆。故推校能、習差違,舉其三義著於左方[按即下方]。差者,差別。違者,違異。
一者,功能即活力,習氣有成型。功能者,生之寶藏。功能即生之實性而雲寶藏者,乃假說之以形容其豐富盛大耳,非謂功能超乎生而為其從出之府也。 其神用之盛也,精剛勇悍,任而直前。精者,純潔無染。剛者,至健不撓。勇者,銳利而極神。悍者,堅固而無不勝。任者,莫之為而為也。直前者,不滯。 此固盡性者之所可自得而自喻也,故謂之活力也。功能者,相當於此土先哲所言性。《中庸》以盡性為言。盡者,極深窮大而實現諸已,使此理之在我者無一毫虧欠,說之為盡。夫功能即性也,人之所以生之理也,是本來固具也。然人不能盡之,則但為形役,即困於於形而不見夫本來固具之理。此理遂若非其人之所有,故人亦不能自信其有也。世之談人生者,往往持機械觀而不信有無窮活力之大寶藏。人類之自絕其生理也,久矣夫。 習氣者,自生之無始成形而始起。無始者,疑夫遠有所始矣,而實不能執時分以推之,故云無始。成形始起者,生之表現,必構為形軀,於是而命之曰生物矣。生物有作業,遂有習氣,故非法爾本有。 暨夫起已,則隨逐有情,儼若機括,待觸即發,以為生之資具。故其力之行也,恆一定而不可御,故謂之成型也。機括者,猶言發動機也,不必含劣義。下文所舉有漏性者方是劣義。有漏習氣之為機括也,恆受役形軀。若無漏習氣之為機括也,則以順其生之本然之妙用,而不為形役矣。兩者均可說為機括性,而所以為機括者,則又迥乎不同也。隨逐者,謂習氣與有情之生命,恆相隨逐,而不舍離也。成型,猶言方式,不定含劣義。
二者,功能唯無漏,習氣亦有漏。唯者,此外無有之謂。漏謂染法,取喻漏器,順物下墜。有漏無漏,相反得名。亦者,伏無漏二字,習氣不唯是無漏而亦通有漏故。 純淨升舉是無漏義,雜染沉墜是有漏義。功能者,法爾神用不測之全體,乃謂性海。光明晃耀,原唯無漏,是以物齊聖而非誣,行雖迷而可復。無惡根故。 若護法計功能通有漏無漏者,護法析功能為眾粒,已如前說。彼計諸功能,有是有漏性,有是無漏性,故概稱功能即通此二。 則是鄙夷生類,堅執惡根。其愚悍亦甚矣!彼許本有有漏功能,即是斯人天性固具惡根。 惟夫習氣者,緣無始成形已來無量時劫,一切作業餘勢等流,萬緒千條展轉和集,如惡叉聚,其性不一,有漏無漏,厘然殊類。時劫,複詞,劫亦時也。展轉,相互之謂。和集者,一處相近名和,不為一體名集。無量習氣,同附著於生命之流,故言和也。然非渾一而無分辨,故言集也。惡叉聚者,果實有不可食者,俗名無食子,落在地時多為聚故。梵名惡叉聚,喻習氣頭數眾多,互相叢聚也。 推原習氣染淨,本即過去生活遺痕。過去生活,即依過去作業言之。遺痕,即過去作業之餘勢等流者是。 過去生活,若唯被拘於形軀,即此生活遺痕,幻有傾向,成有漏習。拘形軀者,謂於維護形軀之頑冥生活而外,更無餘裕向上自在,即不能順其生之本然以發展故。 過去生活若能役形軀而不為所拘,即本活力主宰形軀,恆有恆裕自在,得順其生之本然以發展。如是生活遣痕,幻有傾向,成無漏習。凡習染淨由來,大較如此。乃若染淨亦各有分族,略舉其要,染習談三,淨習談四。染習三者:一曰貪習,二曰嗔習,三曰痴習。此三行相寬廣,如後心所中說。三者皆因拘執形軀故起。 淨習四者:曰戒,曰慈,曰定,曰勇。此四名義,群經散見,會而通之,說四淨習。 戒者,順真故,離染故,名之為戒。隨順真理曰順真。戒者,非如俗說有所禁止之謂,乃向無上殊勝真理之鵠的而進也。順真所以離染,故對染而立戒名。 慈者,柔愍故,以他為自故,名之為慈。柔,謂柔和。愍者,憐愍,儒雲惻隱。以他為自者,唯菩薩能之。蓋慈之擴大,至於自他無一毫間隔,則通感無窮,應乎真極矣。 定者,離沉掉故,能生明故,名之為定。沉謂昏沉,掉謂掉散,定離此二。明者正智,依定方生,故此於定,言能生明。 勇者,猛利前進故,能無倒故,名之為勇。懈怠方生顛倒,精進則正覺所依,故此於勇,言能無倒,非勤於利害得失之爭者可謂勇。 此四習者,皆能隨順本具清淨性海,亦名無漏。淨習不流於拘執形軀之頑冥生活,而具向上性,故乃與功能隨順。 然生類劣下者,則唯有漏習一向隨增,淨習殆不可見。吾前不云乎:功能者,天事也。習氣者,人能也。人乘權而天且隱,故成形已後之積累,不易盡順其本來。積累謂習氣也。無始成形已後,一切習氣屢起不絕,故假說積累。有漏習隨起,故曰不易盡順其本來。此亦生之健行所必有之險阻也。然造淨習而舍有漏,以創新生幾,俾順其生之本性而發展,權在乎我。豈險阻所得陷哉。愚者睹成象昧本幽,有漏習氣順形軀而動,勢若機械,故云成象。生之本然者,隱而難測,故云本幽。 因眾生染習流行,遂以測生理之固有污疵。果爾,則吾於生類將終抱無涯之戚。然嘗試征之人類,則通古今文史詩歌之所表著,終以哀黑暗、蘄高明,為多數之意向。足知生性本淨,運於無形,未嘗稍息。悠悠群生,雖迷終復,道之雲遠,雲如之何!此亦大覺所以不舍。如來不舍眾生。
附識: 吾主功能無漏,更不夾雜善惡之義於其間,此復與護法絕異。護法以有漏無漏功能區別三性。此言性者,與儒家性命之性異訓。儒家之性則謂人物固具之生理,相當於吾所謂功能。此中性者,猶言性質。 三性者:善、惡、無記是也。其區別如圖。惡、無記二性中,不攝無漏,圖中以圈表之。彼計各個功能,性質不同。無漏唯善,有漏則有善、惡、無記三品故。問:有漏善與無漏善何別?答言:彼計無漏純善,有漏善不純淨故。 尋彼所謂三性標準,則以能招樂果名善,能招苦果名惡,俱非名無記。非苦非樂名為俱非,非善非惡名為無記。或問苦樂以何為標準?曰:依佛家義,苦樂不以物質上之享受滿足與否為衡,而以其作業所成習氣影響於生命自身之退墜與否,即順其本然與否為斷。退墜便違其本然,即苦也。不退墜便順其本然,即樂也。此義精確不移。但所謂苦樂俱非之境,則無理據。須知不樂即苦也,斷無有中立之境。又尋儒家孔、顏樂處,則知其於苦樂標準,亦與佛家為近。 余以為無記之談,最無理據。不善即惡,實無中立。 獨善惡二性,唯可就吾人之作業上而建立。作業見前。 習氣者,作業之所成,亦可說善惡。無漏習唯善,有漏習唯惡。以凡屬人為,便有招苦招樂義,可論其善惡故。若夫功能者,清淨本然,既無所謂招苦招樂,復何善惡足言?斯護法所不省也。吾土儒先,於性上說善惡,不知性運而無為,不當以善惡論,其失與護法等。運者生生不息,乃謂天性。為者作為,即作業之謂,此人能也。天性本淨,無所謂善惡。而人之目成其能者,或順其性,或拂其性,斯有善不善可言耳。
三者,功能不斷,習氣可斷。可者,僅可而未盡之詞也。 功能者,生力也。生力者,無始本有,非一向都無,突爾而有故。既從無始等流,以至現在;當知現在不住,向前等流,盡未來際。以本非從無肇有,即不應自有人無故。盡者,無盡之盡。際者,無際之際。 護法說有染分可舍。護法區別一切功能性質為有漏無漏兩大類,已如前說。染分,猶言有漏類,分者類也,舍者斷也。彼計成佛則有漏盡斷,唯無漏不斷故。 此緣未了功能為完整而純淨之全體,妄欲自為割裂,若斯戲論,亮不足道。習氣者,本非法爾固具,唯是成形已後,長途屢轉之眾流,儲為種種能性,故名習氣。眾流者,即前所謂一切作業之餘勢也。能性者,猶言可能性,每一作業之餘勢,即具一種發展之可能性故。屢轉者,轉即起義,其起不止一時,不限一類,故曰屢轉。 跡生之前進不息,恆利用已往各種作業為其依據,茲習氣所以起也。及習氣已成,昧者據以測觀,則且見為本有;而不知其因形流蕩,正如萍飄蓬轉,了無根柢。因形流蕩者,謂習氣緣成形已後而始起,既起則恆與形相屬著等流而不易斷絕也。了無根柢者,以非本有故也。 惟習氣無本,無本者,猶言無根柢。 故吾人得以自力擴充之,亦得以自力斷絕之。如依淨習努力擴大,則染習以漸伏而至永斷。故非先斷染而後擴淨,亦非於擴淨外別有斷染一段工夫。只是用力擴充其淨則染自斷,功無異用,效乃兼收。故淨之擴由自力也,染之斷亦何非自力哉。 斷於此者,如染習是。 以有增於彼。如淨習是。 故概稱習,則僅曰可斷,而不謂可盡斷也。君子之學,無事於能,功能不待修為。 有事於習。增長淨習,乃顯勝能。功能本健行不息,但染習障之,則隱蔽而不顯耳。唯淨習與功能相順,足顯發之也。 吾生息息向上,即吾之宇宙,息息創新,盛矣哉!然惟人有抉擇,能用習而不用於習,故能舍染趣淨。抉擇者,正智也。正智與淨習互為因果,以正智資淨習而生,淨習亦資正智而始發展故。 若生類極劣者,則一任染習縛之長驅,而無由得斷。其猶豕乎,系以鐵索,有幸斷之日乎?是故習者,雖非一成而不可斷,卒之染習亦不易斷。生也若芒,莊生所以浩嘆。
綜前所說,能習差違,較然甚明。護法必欲混而同之,未知其可。若如我義,不寵習以混能,亦不貴能而賤習。唯習有染淨,而後人生得自奮於光明,始有價值。不然,則所謂大雄無畏者,又何以稱焉?
附識: 《瑜伽》《聲聞》地說眾生中有畢竟不成佛之闡提,義至宏遠。奘師據之,以授基師。基師乃造《法華玄贊》,盛暢其旨。當時余宗,據余經中宣說一切有情皆有佛性,皆當作佛。余經者,謂《法華》已外諸經。 以是與慈恩宗相爭,如台宗作《法華五百問》,論戰之烈,斯足珍怪。基師之弟子慧沼,著《慧日論》,復揚師說,則先德重視此案可知已。余以為闡提本具功能,何嘗異佛。但為染習重錮,始終不得自拔,故無成佛期耳。設有難言:「何故不許一切有情皆得成佛耶?」應答彼言:眾生不齊,莫為主宰故。眾生凡聖殊塗,不能齊一,莊生所謂「咸其自取而怒者其誰耶?」怒者,使義。無主宰,即無使之者。 法界廣大,無所不有故。有畢竟出纏之佛,即有畢竟在纏之闡提。必欲執一端以衡之,謂眾生皆當成佛,此特出於人情歆厭之私耳,豈足以窺法界之廣大哉。 又乃眾生有沉淪不已,如來亦功德無盡。大心之士,必不厭舍闡提世界而求淨土矣。
上來辯析功能,梗概略備。夫功能者,本就有情所各具者而通言之爾。如甲有情,元無所謂實人或實物,只是一團功能,其來無始,其去無終。一團者,顯此功能為獨化而盛大之全體,假說一圍。 如乙有情,亦無所謂實人或實物,只是一團功能,其來無始,其去無終。故生界者,實即無量功能,各各交遍,都無終始。乃世俗徒自生之形制以觀,形制猶言形軀,生命必構成形制以自表現故。 則滯於一期之形,計有終始。一期者,如人自初生位以迄於死位所歷若干時分,說為一期。 而不了生之實性即功能者,不從一期形始,亦不隨一期形終。睹形而遺其所以形,是惡知生之情。
諸不了有情各具功能者,謬計橫生,略談以二:其一,則以有情之生,只由生殖質之移轉。生殖質,謂生質細胞。世俗以為親體生殖細胞之一部分移轉而成子體,故子得有生命。 此緣常途觀物之見,移而推論俶詭奧妙之生理。雖甚洽凡情,而極無義據。夫生之特徵略有二:一者,必為獨立而完整之全體。從生理上征之,有情機體之構造精備,生機洋溢,自成一獨立而完整之全體。 二者,於前進不測之中,而隱有無窮之願欲,與努力之鵠的。斯二者有生之秘機,如謂為若干生殖質之所為乎?則是生殖質者,固已神矣。談生殖質者,雖欲遮神秘之論,而卒不得不歸於神,斯不亦迂乎?其次乃知生之縕,不可純以頑物猜度,則且許有生之動力,即由胚胎相禪綿延不已之力。並謂各生物之具有此力,實發自同源焉。同源猶言一源,同者同一之謂。案:法人柏格森氏言生物之異種同官,乃由同源生力之潛留,並舉人目與蚌目之構造相同,以證其說。 是說也,只注目於生物嬗變之跡,而未悟生之實性不可泥跡而求。若其同源之談,直由習見眾條共干,因以推生理之當爾,尤為戲論。余以為生之實性,必不可以慧推析。唯由明解內證,方乃豁然見得自家元是靈光獨耀,迥脫根塵。易言之,即我之生,超越形骸,炯然獨化而無盡已耳。明解見前。吾人必改轉其一向沉溺之生活,而得寂靜境界現前,方有此瑩徹之明解耳。靈光云云,系古靈禪師語。 我之生如是,我以外一切有情之生,亦莫不皆爾。以均與我為同分故,同分見前。 是他心智所證知故,頗有難言:「我所得內證者,唯是我之生命而已,我以外一切有情之生命,我如何知之?」答曰:我以外一切有情之生命,是我之他心智所證知,夫何疑惑哉。他心智者,我有能知他心之智,名他心智。此不唯菩薩等有之,即在凡夫亦有對於他人生活之了解,得說為他心智。此固事實之所不可遮者。 又不違理故。生命非同物質,即無眾散,故許我與一切有情之生命各各獨化,都無聚散,此不違理也。 然則並育而不相害,至賾而不可亂者,其生之不測乎。有情之相攻害者,乃其生之實性錮蔽不顯,而徇形軀之動耳,非其生之本然也。若就其本然言之,則一切生命,各各交遍法界,不相障害也。言物兢者,幾以兢爭為出於生物之天性,惑之甚也。 故吾所謂有情各具功能者,乃至剴切而非荒誕,不下帶而道存矣。世有大心之士,必超然有悟於斯。一切有情之生命,各各無盡,故說各具功能。蓋一切有情各各生命之實性,通名為功能故也。設有計功能為宇宙之大生力,而一切有情之生皆自此分賦者,則是人已墮邪見,不了我所說義。
蓋嘗窮究生之實性,而豁然有省,法爾本然之理,不宜據形物之理以推觀。法爾本然之理,即謂生之實性。 形物之理,基於官能之歷驗而知。本然之理,則超乎官能歷驗之範圍。雖其理不離形物以有,要不滯於形物之表,故不可以形物求之也。人情恆了其官能所及歷驗之理,則據之以推其官能不及歷驗之理,乃不可得,而直謂之無。實則官能不及歷驗者未嘗無,唯用其官能所及歷驗者以為推,故無由發見耳。夫人情以所可得為理之有,所不可得為理之無。而不悟理之所不可得者,非其理之本無,乃人自封於其所可得之理,因以推之特殊之理而不得,逐計為無。真理之難明,物論之不齊,豈不以此哉。橫渠、船山並謂大易不言有無,解極精透。
夫功能者,明解之所證會,染慧固不能了。誠以染慧恆取物,而功能則幻化不測,非可以物推求故也。幻化者,神變無方。不測者,妙用不滯。功能只是幻化不測之生力,故非世俗所謂神我或靈魂者可相比附。蓋言我、言靈,固皆擬為有人格者,而吾所云功能,殊不爾也。 又乃如實了知功能者,則能悟入諸行性空,以諸行唯依功能屈申而假立故。參致《轉變》章。諸行者,色法心法之通名也。亦詳前注。 然既依屈申假立諸行,即便假興詮表。故以次論色法、心法,而暢前此未盡之旨云爾。
隨俗假詮耳,若究其本然,則色心之相都空,何所詮說哉?
附識: 護法功能,頗有多名:亦名為種子,能生故名。 亦名為習氣或薰習,本有種由識熏令長盛,始起種為識所熏生,故通名習氣等也。 亦名為粗重。粗重但是有漏種之別名,顯其體非精純,故予此名, 更復隨義設名,此不具舉。今者吾所立功能,既與護法截然異旨,則種子、習氣、薰習、粗重等名,概不可以命吾之功能。又吾既區別能、習,詳前。 即以粗重為染習之異名可也。染習見前。 若吾功能,唯別稱恆轉而已。
色法
世言色法,以有對礙為義。對礙,猶言質礙。 有對礙,故可剖析已。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