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二十頌講記 · 第四講詮釋第九至第十四頌

五、第九頌——略示二無我義 第九頌:解釋佛說十二處的利益 頌文: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所執法無我,復依余教入。 論曰。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轉識。都無見者乃至知者,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無我。復依此余,說唯識教受化者,能入所執法無我。謂若了知唯識現似色等法起,此中都無色等相法。應受諸法無我教者,便能悟入入諸法無我。若知諸法一切種無,人法無我。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如是乃名入法無我。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余識所執此唯識性,其體亦無名法無我。不爾余識所執境有,則唯識理應不得成。許諸餘識有實境故。由此道理,說立唯識教,普令悟入一切法無我,非一切種撥有性故。復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說有色等處。非別實有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別境耶。 詮釋:佛以密意,善巧方便說化生有情,是為除去凡夫外道的斷見,故非無益;繼而又說十二處色等諸法,這對眾生有何利益呢?故唯識家以此頌回答:『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數取趣,梵語補特伽羅,意譯為數取趣,意思是眾生隨業受果,死此生彼,數取諸趣,故譯數取趣,也就是有情的異名。 原來我人根據自已見、聞、覺、知的活動,誤認為有一個『實我』的存在,此即所謂『人我執』。並且對世間萬有諸法執為實有,此即所謂『法我執]。而大乘佛教修行的要點,在轉識成智,證得涅槃。要轉識成智,須修我法二空觀,證得我法二空,始能親契真如。佛陀為破除眾生的『人我執』,方便說有色等十二處。此即第七頌所述,佛的密意是先立後破,先說有十二處,然後再對十二處加以分析,說出十二處色等諸法,是因緣和合的假有,此中並無『我』的成分。此頌的首二句,就令聽者『依此』十二處教,『能』悟『入數取趣無我』之理,這就是說十二處的利益。 人我執已空,但法我執仍然存在。如何能使有情悟入『法無我』呢?那要『復依]此內外處教之『余』的其他『教』法,而去悟入。所謂其他教法,指的是唯識之教。 唯識之教立『三自性』,即遍計所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我人的虛妄分別之心所取的客觀境界,我人以為是離心之外實有存在,事實上那只是分別心上所現起的似境影像而已,我人妄執為實有,這就是三性中的遍計所執性。 唯識家所說的諸法無我,目的是在破除眾生所執的外境諸法實有,以顯示遍計所之無實自性;但是對仗因托緣生起的依他起法,並不否定其『如幻假有』,不然,如何建立善惡因果業報差別?至於圓成實性,是依他起法的離言法性,是萬法的實性,也就是在依他起法上、遣除遍計所執所顯的二空真如,這是實有的。 六、第十至第十五頌——以一、多破外境實有,以成唯識義 第十頌:破各學派執極微為實有 頌文:[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等,極微不成立。] 論曰。此何所說?謂若實有外色等處,與色等識各別為境。如是外境或應是一,如勝論者執有分色。或應是多,如執實有眾多極微各別為境。或應多極微和合及和集,如執實有眾多極微,皆共和合集為境。且彼外境,理應非一,有分色體,異諸分色不可取故。理亦非多,極微各別,不可取故。又理非和合,或和集為境,一實極微理不成故。 詮釋:這一頌,主要在破各派所執的『極微』。什麼是極微呢?依照俱舍論卷十二所載,色法之極少者為極微,合七極微為一微量,合七微量為一金塵,合七金塵為一水塵,以至於七水塵為一兔毛塵,七兔毛塵為一羊毛塵,七羊毛為一牛毛塵。極微,也就是物質分析至最微細的程度,非肉眼所能見,就稱為極微。但分析至非肉眼可見,沒有質礙,鄰乎太虛,已不能稱是色——物質;但它又是從物質分析而來,又不能說是空——空無所有,畢竟它是色的一部分,無以名之,姑名為極微。事實上,這只是概念上的存在,也就是相當於今日科學上的原子、質子、電子、量子,它是代表物質的最小單位。 極微學說,不是佛教所創立,在印度的古老時代,哲學家即以地、水、火、風為構成物質世界的質料。如六派哲學之一的勝論派,即謂:『其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各處,體無生滅,說為常住。』雖然如此,但後世的各學派,對於極微的見解,又各不相同。所以此第十頌的頌文,就是為破各學派執於極微實有而說的。 此頌頌文的言外之意,就是唯識家解釋了佛說十二處的密意後,問難者又提出問題:你怎知佛說有色等處,是你上面所說的意趣呢?安知不是說離識之外,別有實色的外境呢?唯識家乃根據對方所問,再予以解答及破斥,現分述如下: 一、破勝論派:勝論派學者認為極微實有,永久不滅,世界壞空時,極微散布虛空中,作為建立新世界的質料。勝論師又主張,極微的集合體稱為『有分色』,極微是常,有分色性是無常。世界雖由無量數的極微集合而成,但成立之後,便成為一個單位——『其體是一』,而世界仍是無常,故有成住壞空。唯識家用『以彼境非一』一句話破之。因為極微根本不能成立,如何能集合起來成為一個『大一』呢? 二、破說一切有部:有部是多元的實在論者,有部學者亦認為極微實有——所謂『法體實有,三世實有。』眾多極微集合成為『聚色』。聚色是假,而極微是實,因此我人眼識所緣的色境,緣的是一一的極微,而不是集合的假色。 ——勝論派和有部的理論,可拿眾磚砌牆作譬喻。以眾多的磚砌成一面牆,勝論學者眼中所見的,是一整面牆(其體是一),而有部學者眼中所見的,是一塊一塊的磚,因為他們以磚是實,以牆為假,所以緣的不是整面的牆。 唯識家對有部的理論不表認同,其理由是:極微等於虛空,無形無相,不是五識所能緣慮。如果能為五識所緣,一定可以再為分割,因此所謂極微,根本不能成立。若說集眾多極微、和合而成聚色,則不應理。所以頌文第二句曰:『亦非多極微』。 三、破經量部:經量部學者雖然也承認極微為實有,但又認為極微微細,五識不能緣慮,必須集眾多極微和合(和合是泯滅自體的融和起來)成為『粗色』,才是五識所緣的境界。這和有部的理論正好相反,有部不承認『聚色』可緣,五識所緣的是一一的極微;經部則以為極微不可緣,五識所緣的是眾多極微和合的『粗色』。如果仍用以磚砌牆為譬喻,有部學者面對牆壁,所緣的是一塊一塊的磚;而經部學者則以為,牆雖然是磚砌成,但既已成牆,則融和為一,所以五識所緣的是整個的牆,不是一塊一塊的磚。唯識家所以用頌文的第三句予以破斥曰:『又非和合等』。『又非和合』下面有一個『等』字,是還有下文,即同時還破斥順正理師的執『和集』為境。 四、破順正理師:當時還有一個學派,是順正理師,這是出於說一切有部的一個學派。有部不承認五識可緣『聚色』的假法,但緣一一極微。所以順正理師不違自宗,也不承認五識可緣假法。但又不同意經量部的五識能緣粗色的理論。那麼順正理師的理論是什麼呢?順正理師承認色法中有極微,極微雖能組合,成為色法,但極微本身是現量境,不是五識所緣;由極微積聚所成的『和集相](和集是不舍自體的聯合起來),是比量境,才是五識所緣的物件色。順正理師此說,是既不違背自宗,(即承認極微為實有),又不觸犯經量部,極微非可緣的原則。 但以上『和集』之說,唯識家仍以為不能成立,即以『又非和合等』一語破斥之。何以五識所緣的不是『有分色』,不是『聚色』,不是和合的『粗色』,也不是『和集相』?因為『極微不成故』——極微不能夠成立。極微為什麼不能成立,唯識家則以第十一頌予以說明。 第十一頌:說明極微不能成立的理由 頌文:『極微與六合,一應分成六,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論曰。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分。一處無容有餘處故。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展轉相望不過量故。則應聚色亦不可見。加濕彌羅國毗婆沙師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無方分故離如前失。但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此亦不然。 講解:極微是物質分析到不可再分析的最後單元,這鄰乎太虛的單元,有沒有方分,是否可與六方相合?如果有方分,可與六方相合,那麼一個極微仍可分成六分,分後的極微仍可再分下去,如果是這樣,則所謂極微者,是但有其名,並無此物,因為它根本不可能存在。故頌文說:『極微與六合,一應分成六。] ——方分,是佛學名詞,其實就是體積。凡是物質,以其有質礙性,所以必有體積(即長乘闊乘高的三度空間),且占有空間。有體積,必有上下左右前後六接觸面,此即頌文中的『六合』。事實上,古代印度學者分析體積,用的是七分法,即一物分割去六個接觸面後,還有中心的一部分,也就是一分為七。所以才合七極微為一微量,合七微量為一金塵。 如果說極微沒有方分(即以其鄰乎太虛,沒有體積而言。)則即使七極微合而為一,合後其量並沒有加大,仍然是沒有體積。如果是這樣,則聚極微集合成粗色的理論就不能成立(如果極微是零,聚多少零仍然是零。)粗色仍不能為五識所緣。反之,如果粗色能為五識所緣,則證明極微有方分(體積),極微又可『一應分成六』了。 所以頌文的後二句說:『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唯識家以上一頌說明極微不能成立的理由,外人又以有部毗婆娑師的理論來轉救說:和合的東西要有方分,極微沒有方分,不能和合,這一點我們承認。但由極微成為各種『聚色』,聚色是有方分的,可以相合。這時唯識家再以下頌破之。 第十二頌:破有部毗婆娑師的聚色有和合義 頌文: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 論曰:今應詰彼所說理趣,既異極微別聚色,極微無合聚合者誰。若轉救言:聚色展轉亦無合義。則不應言極微無合無方分故。聚有分亦不許合,故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是故一實極微不成。又許極微合與不合其過且爾,若許極微有分無分俱為大失。 講解:唯識家聽了問難者轉救的意見,反問難者說:你們說極微無方分、極微無合,聚色有方分,所以聚色有合。可是,聚色是由何物集合而成的?聚色是不是由眾多極微聚合而成的?如果是極微聚合而成,則極微本身就可以合;如果極微無合,從那裡來的聚色呢?所以用頌文首二句詢問:『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 問難者又自相矛盾的轉救說:由於極微無合,所以聚色也沒有合的意義。唯識家立刻質問對方:你說極微無方分,所以無合,但聚色有方分,也沒有合的意義。由此可見能合或不能合,並不是由於有無方分的關係。縱使極微有方分,同樣也不能合。頌文後二句的意思:『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就是指此而說的。 第十三頌:再說極微有無方分的過失 頌文: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 論曰。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為體,云何成一?若一極微無異方分,日輪□舉光照觸時,云何余邊德有影現?以無餘分光所不及。又執極微無方分者,云何此彼展輪相障,以無餘分他所不行,可說此彼展轉相礙,既不相礙,應諸極微展轉處同,則諸色聚同一極微量,過如前說。云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影為障。不爾,若爾聚應無二。謂若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不成屬聚色。覺慧分析,安布差別,立為極微,或立為聚,俱非一實。何用思擇極微聚為,猶未能遮外色等相,此復何相,謂眼等境,亦是青等實色等性。應共審思,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為一為多?設爾、何失?二俱有過,多過如前,一亦非理。 講解:上一頌後兩句,說明極微有無方分,皆不應理。這一頌是就上一頌的意義再加以補充:如果說『極微有方分』,有方分就有『六合』——有上下左右前後六個接觸面,也就表示可以再自六面分割,如果是這樣,則極微就同於聚色,是集合多數更微細的分子而成的,在道理上說就不應是『一』,即頌文所稱:『理不應成一』。 如果說極微無方分,也不應理,因為無方分即『無應影無』——意思是無方分即是無體積,沒有體積的東西,在光線照射下就沒有影子。因為物質有『質礙性』,光自東來,影自西現,極微沒有體積,沒有質礙,所以不應該有影。同時,無方分即無障礙(沒有體積當然沒有質礙)。極微既無方分,不但不應有影子,同時也不應該有障礙。所以後兩頌文說:『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意思是極微既無方分,則由眾多極微集合而成『聚色』,當然也不異於極微,也是無影子無障礙。可是事實上『聚色』不但有影,並且有障——如我人穿不過牆壁,同一位置放下一張桌子就不能再放下第二張桌子。可見你們說極微無方分是不應理的。 第十四頌:再說明執外境為一的過失 頌文: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 論曰。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為一物。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又應俱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問隙事。若處有一,亦即有餘,云何此彼可辯差別?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又亦應無小水蟲等,難見細物。彼與粗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若謂由相此彼差別,即成別物,不由余義;則定應許此差別物,展轉分析成多極微。已辯極微非一實物,是則離識,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由此善成唯有識義。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 講解:唯識家在上一頌中,破斥極微實有,問難者至此仍不服輸,繼續爭辯道:你們雖然破斥了極微的實有,但仍不能否定外境的實有存在;比如作為眼識所緣的青等色性,仍然是實有的呀。唯識家反詰問難者:你所說的眼等境相青等是實有,那麼青等實性,是『一』呢?還是多呢?如果是『多』,過失如上頌所述;如果是『一』,那就應該沒有『次行』。即頌文首句:『一應無次行』。 ——按:『無次行』中的『行』字,可作兩種解釋,一作『行走』解,意指如果大地是『一』,則舉一步就應到一切處。另可作『識行於境』解。此頌在真諦的譯本上,首二句是『若一無次行,俱無已未得』,大正藏本論注云『已等於以』,這樣頌文的意思就是『若一、無次行』,『俱無以無得』。若自此『得』字推究,以『識行於境』為正解。意思是眼睛看見一件事物時,就應該看見一切事物,因為外境是『一],既然是『一』,那麼一切事物應該同時看到,在一切事物上,應該沒有(無)[俱時至』或『未至』的情形。也就是在『一』的境界上,至則『俱時至』,不至則俱『未至』。此即本頌次句『俱時至未至』的意義。但在此句頌文前,應加上第一句中的[應無』兩個字,也就是『應無』兩個字要重讀,全句即是『應無俱時至未至』。 頌文第三句:『及多有間事』,頌文後面長行解釋謂:『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若處有一亦即有餘,云何此彼可辨差別。』長行的意思是說:如果外境是『一』,則在同一地方有很多象、馬、牛、羊等,而象、馬、牛、羊之間,應該沒有間隙。象、馬、牛、羊相融,和合為一;如此象所到的地方,馬、牛、羊亦同到達,反之馬所到的地方,象、牛、羊亦同到達。如果這樣的話,怎麼辨別象、馬、牛、羊的差別呢? 頌文最後一句:『並難見細物』,細物、指我人目所不見的微小生物,如佛說一缽水中有八萬四千蟲。如果外境是『一』,那麼我們眼睛所不能見的細物,與彼粗物(象、馬、牛、羊等)其量相等,也應該為我們肉眼所見。而事實上我們卻不能見,因此,你們所執的外境是『一』,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