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繚子譯註 · 兵令下 第二十四

[說明] 本篇是講述執行戰場紀律、懲辦開小差及懲辦逃避守邊的內容。 諸去大軍為前御之備者,邊縣列候①,各相去三五里。聞大軍為前御之備戰,則皆禁行,所以安內也。 內卒出戍②,令將吏授旗鼓戈甲。發日,後將吏及出縣封界者,以坐後戍法③。兵戍邊一歲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軍。父母妻子知之與同罪,弗知赦之。卒後將吏而至大將所一日,父母妻子盡同罪,卒逃歸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執及不言,亦同罪。 諸戰而亡其將吏者,及將吏棄卒獨北者,盡斬之。前吏棄其卒而北,後吏能斬之而奪其卒者賞,軍無功者戍三歲。三軍大戰,若大將死而從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敵者斬,大將左右近卒在陳中者皆斬,余士卒有軍功者奪一級,無軍功者戍三歲。戰亡伍人,及伍人戰死不得其屍,同伍盡奪其功,得其屍罪皆赦。 軍之利害,在國之名實。今名在官而實在家,官不得其實,家不得共名。聚卒為軍,有空名而無實,外不足以禦敵,內不足以守國,此軍之所以不給,將之所以奪威也。臣以謂卒逃歸者,同舍伍人及吏罰入糧為饒④,名為軍實,是有一軍之名,而有二實之出,國內空虛,自竭民歲⑤,曷以免奔北之禍乎⑥?今以法止逃歸禁亡軍,是兵之一勝也。仟伍相聯,及戰鬥則卒吏相救,是兵之二勝也。將能立威,卒能節制,號令明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勝也。 臣聞古之善用兵者,能殺卒之半,其次殺其十三,其下殺其十一。能殺其半者威加海內,殺十三者力加諸侯,殺十一者令行士卒。故曰百萬之眾不用命,不如萬人之斗也。萬人之斗(不用命)⑦,不如百人之奮也。賞如日月,信如四時,令如斧鉞,(制)[利]如干將⑧,土卒不用命者,未之有也。 注   釋 ①  列候——設置許多偵察哨所。列,羅列,許多。候,這裡指斥候,即偵察兵或偵察哨所。 ②  戍(shù術)——防守 ③  坐——辦罪。後戍法——守邊遲到治罪法令。 ④  饒(ráo嬈)——寬容,免予處分。 ⑤  歲——年成,收入。 ⑥  曷(hé何)——怎麼,何能。 ⑦  不用命——原本脫,從鄂局本補。簡本作:「萬人而不死,不如百人之鬼。」 ⑨  利如干將——原作制如干將,從簡本改。干將,見《武議》第八注○37。 譯  文 各個離開大軍到前線傲防禦工作的先遣部隊,在邊界縣境設列偵察哨所,各個距離三五里。聽到大軍到前方來準備作戰時,就戒嚴禁止通行,為的是安定內部。 內地的士兵出守邊疆,命令將吏授予他們旗鼓兵器衣甲。發兵之日,落後於將吏走出縣界的,按後戍法治罪。士兵守邊一年就擅離職守,不等待接替的人,法辦就仿照逃兵論罪。其父母妻子如果知道的就同樣辦罪,不知道就赦免。士兵比將吏晚到大將所在地方一天,連同他父母妻子一起辦罪。士兵逃跑回家一天,其父母妻子不把他扭送官家又不揭發,也同樣辦罪。 在作戰中士兵丟下將吏不管,以及將吏丟下士兵獨自敗逃的,都要殺掉。前面的軍吏丟下士兵敗逃,後面的軍吏能殺掉他並能帶領他的士兵的有賞,這些士兵沒有立過功的罰守邊三年。三軍大戰,若大將戰死,而跟隨他的軍吏凡軍職在管帶五百人以上不能戰死的要殺掉,大將左右的衛護人員在陣中的都殺掉。其餘士兵有軍功的降一級,無軍功的罰守邊三年。戰鬥時一伍中有戰死者,以及沒有將戰死者的屍首奪回來,那就剝奪同伍的戰功,能奪回戰死者屍體就都赦免。 軍隊的利弊,在於國家兵員名額與實際人數是否相符。現在好多士兵名籍在軍隊而人在家裡,軍隊里沒有這個人,而家裡又沒有他的戶口。徵集士兵組織軍隊,只有空空的名額而無實足人數,弄得對外不足以抵禦強敵,對內不足以維持統治,這就是軍隊不充實、將領喪失威望的原因。我認為現在士兵逃跑回家的,他的同伍戰士和上司都要罰納糧食免罪,名為軍糧,因此只有一個當兵的名額,要出二份軍糧。搞得國內空虛,竭盡民財,這怎能免除失敗的禍患呢?現在以法令制止開小差的現象,是軍隊取勝條件之一。什伍互相連保,戰鬥時則官兵相救,是軍隊取勝條件之二。將領樹立威信,士兵聽從指揮,號令明確可行,進攻退守都保持主動權,是軍隊取勝條件之三。 我聽說古時候會用兵的人執行紀律,能誅殺所屬士兵的一半,其次能殺掉十分之三,再其次能殺掉十分之一。能殺掉一半的威行天下,能殺掉十分之三的稱霸諸侯,能殺掉十分之一的士兵聽從命令。所以說一百萬大軍不拚死效命,不如一萬人的部隊齊心戰鬥。一萬人的部隊不拚死效命,不如一百人奮勇殺敵。行賞如日月那樣明正,信用如四時那樣可靠,命令如斧鉞那樣嚴厲,兵器如干將那樣鋒利,如果士兵還是不拚死效命,未曾有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