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繚子譯註 · 重刑令 第十三

[說明]本篇講述了懲處戰敗、投降,逃跑將吏的刑罰措施,在於達到「內畏則外堅」的目的。 將自千人以上,有戰而北①,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國賊②。身戮家殘③,去其籍④,發其墳墓,暴其骨於市,男女公於官⑤。自百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軍賊。身死家殘,男女公於官。使民內畏重刑,則外輕敵。故先王明制度於前,重威刑於後。刑重則內畏,內畏則外堅矣。 注  釋 ①  北——打敗仗。 ②  命——宣布。 ③  戮(lù路)——殺。 ④  籍(jí急)——簿籍,名冊。 ⑤  公於官——充作官府奴隸。 譯  文 率領千人以上的將校,有作戰吃了敗仗,防守投降,擅離戰地棄軍逃跑的,就宣為「國賊」。對於這種人,要殺頭抄家,取消他的官籍,掘挖他的祖墓,把屍骨放在大街上示眾,男女親屬充為官奴。管帶百人以上的軍吏,有作戰中吃了敗仗,防守投降,擅離戰地棄軍逃跑的,就宣布為「軍賊」。對這種人,要殺頭抄家,男女親屬充為官奴。這樣,使將土們對內畏懼重刑,那麼對外就輕蔑敵人了。所以,前代有作為的國君都明確法制於前,注重威刑懾服於後。刑罰重那麼將吏們就會對內畏懼,對內畏懼那麼就會對外敵堅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