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講義 · 第九章 3至9世紀兵役制度的變化

一 秦漢以來兵制的變化 在講府兵制以前,首先說一說秦漢以來兵制的變化。在春秋以前,一般農民基本上是不當兵的,那時戰爭中主要的戰士不是農民。從戰國以後一般農民才開始當兵,在當時這還表示農民地位的提高。農民當兵,一方面要負擔繁重的徭役,另方面,卻是一條入官的道路。秦國商鞅變法時規定,凡是在戰爭中立了軍功的士兵,可以得到軍爵和田宅。《商君書·徠民篇》上說:使秦人作戰,三晉之人力耕。可見那時候當兵既是一種徭役,也是一種權利,農民可以通過立軍功得到軍爵和田宅。這種軍爵從秦到漢初都是很受重視的。漢高祖即位以後曾經說:「五大夫以上皆高爵也。」又說「爵或人君,令久立吏前,甚無謂也」。漢朝的中央軍隊是從地方徵發來的衛士。西漢中葉以後,這些兵士的地位大大降低了,但是在待遇上還保留了一些過去的痕跡。據說漢朝有這樣的制度,凡是徵發到長安來的衛士,到長安城外,丞相要親自出城迎接,在他們服役期滿的時候,皇帝要大宴,在宴會上,他們可以隨便提意見。到西漢中葉以後這些制度雖然只保留了一些形式,但從這裡還是可以看出:從戰國直到西漢,士兵的地位是比較高的,在農民中間徵發兵士是普遍的。所以《漢書·馮唐傳》說「士卒皆家人子」。這種家人子和唐朝的家人不一樣,他們是自耕農民,身分比封建依附者高。 在秦漢時期,還有另一類士兵,他們的地位比較低,即所謂發謫、發刑徒,就是把政府認為有罪的人派去當兵。如秦末陳勝、吳廣起義的時候,秦二世曾經把替秦始皇造陵墓的驪山刑徒徵發來當兵。秦漢時期有七種發謫,被發謫的都是社會地位低下的人,其中有四種是商人:自己是商人、曾經商的人、父親是商人、祖父是商人都要被發謫。此外,犯了罪的吏和贅婿也在發謫之列。當時入贅地位很卑微,幾乎相當於奴隸的地位。 以上兩類兵士是很不相同的。一種是從農民中徵發出來的,他們可以通過立軍功得到軍爵、田宅,受到一定的尊重;另外一種是犯法的人,他們當兵是作為一種處罰。秦漢之際,二者並重。但後者只作為前者的補充,主要是從農民中間徵發。之所以從農民中間徵發,是由於西漢時期有較多的自耕農,特別是西漢初期,這一類自耕農的數量是不少的。 對於農民來說,當兵是一種徭役。他們到長安來當衛士,路上的一切費用都要自己承擔。因此到了漢文帝的時候,賈誼曾經這樣說:淮南地區的人民為了充當衛士,把全部財產賣掉來籌辦自己的行裝,弄得傾家蕩產。隨著土地兼併的日益劇烈,農民越來越貧困。加之戰爭規模的擴大和延長,當兵越來越為一般農民所不能承擔。所以從漢武帝以後,逐漸出現了募兵。到了東漢,邊防軍主要是用所謂刑徒來充當。東漢初年,有所謂弛刑徒,就是把刑徒的刑具鬆了,要他們當兵,東漢有不少士兵是弛刑徒。從西漢武帝到東漢,還徵發少數族成員當兵,中央禁衛軍中就包括了胡騎和越騎。這些事實一方面意味著當時兵士的地位走向低落,同時也說明由於土地兼併,大量農民貧困化,在農民中間普遍徵發已不可能了。所以從東漢以來,在整個魏晉南北朝時期,是士兵身分極度低落的時期。這樣的極度低落是和土地兼併、自耕農喪失土地而貧困化相關聯的。 在曹魏時期,有一種所謂士家制度,規定兵士世代相傳,成為世襲。兵士逃亡要給以嚴格的處罰,甚至株連他的家庭。士家的兵士死了,妻子一定要嫁人,由政府做主嫁給另一個士家。士家不能和一般人聯姻,只能和士家聯姻。只有立了功,封了侯,才可以免除這一套。這種制度可能是普遍的,三個國家都有,只是曹魏比較突出一些。在孫吳和蜀國,在戶籍上把一般人民和兵士區別開來,一般人多少,兵多少,吏多少,兵在一般人民以外另立一籍。這種兵民各籍的制度在三國是普遍的。孫吳的將領是世代相傳領兵。這些現象說明,這時候兵士的地位已經和西漢時候兵士的地位完全不同了。這種情況的形成,是東漢以來長期發展的結果。 西晉時期,士卒和百工是相提並論的。現在保留下來的西晉的一些法令中,有許多條文規定士卒和百工不准穿什麼衣服,不准戴什麼裝飾,表明他們的地位比一般人民還要低。這時也是兵民分籍的,只有屬於兵籍裡面的人才服兵役,至於一般平民是不當兵的。東晉時候,有一個大臣叫庾翼,他曾經徵發過一般平民當兵,他自己認為是「輒發良人,不顧忿咎」。足見在晉朝一般農民是不當兵的。 東晉南朝,兵士稱為營戶。營戶在當時地位低下,只有立了功才能從營戶的處境中釋放出來。此外,只有皇帝有特殊的命令,才能改變他們的這種地位。例如,劉裕作了皇帝以後,曾經把一部分兵士釋放了,建立了兩個郡。宋文帝的時候,四川發生了一次農民起義。為了鎮壓農民起義,當時四川的地方官發布命令,把兵士釋放了,也建立了郡縣。建立郡縣的意義在於這一批軍隊不再作為營戶處理,他們取得了和一般州郡所屬的人民一樣的地位。 在南朝除了政府所屬的營戶以外,還有私人部曲,即私兵。私兵或由佃客充當,或是招募來的,他們和主人之間確實存在依附關係,是主人的家兵,地位也是很卑微的。 南朝後期有時也徵發一般人民當兵,不過沒有成為一種制度,往往是一種臨時性的措施,所以南朝農民基本上也是不當兵的。 從三國到南朝的情況就是這樣。這一時期與秦漢時期比較起來兵役制度有所不同,由於農民喪失土地、貧困化,普遍徵發已被破壞。 北朝的情況和南朝不同,從十六國時期一直到北魏基本上都是部落兵,就是由本族人編成的軍隊是軍隊中間的骨幹,軍隊的主要力量是依靠自己部落的人。匈奴族是這樣,羯族是這樣,慕容部也是這樣。但是當時也存在著在各族人民中間進行的普遍徵發。譬如石虎曾經想要南征,就在他的統治區域裡廣為徵發,徵發的主要是漢人。前燕也是為了南征,徵發百萬大軍,除了它本族人以外,還包括了各族人民,而主要的是漢人。不過普遍徵發還不是一種經常性的制度,都是在進行大規模戰爭的時候才進行,不像西漢那樣,把每個人當兵當作一種經常制度。同時,軍隊的主要力量不是廣泛徵發來的,而是它的本族部落兵。 在作戰的時候,各種兵士所受的待遇也是不一樣的。北魏的時候,拓跋燾曾經大舉南侵,徵發的兵士不少,包括漢族和其他各族的人民。他的軍隊的主力是本族人,其他各族人不是軍隊的主力,在待遇上也是不同的。那麼北魏實行均田制以後,農民究竟是否當兵呢?這個問題很不明確。在北魏的法律條文上沒有見到農民有當兵的義務,但我們又的確看到有漢人當兵的記載,有徵戍之役。我想北魏的軍事制度可能是這樣的情形:越在早期,它的軍隊中本族成員所起的骨幹作用越大,而到後來,被征服的各族人民逐漸多起來了,這種情況就起了變化。 北魏中葉以後的軍隊來源大致可以分為這樣幾類:第一類,拓跋族本族成員。這一部分人首先是充當中央禁衛軍(羽林、虎賁)。根據記載,孝文帝遷都洛陽以後,他讓由平城遠來的鮮卑本族人所謂「代遷戶」一律充當禁衛軍。禁衛軍的組成主要是「代遷戶」,但不是絕對排除其他各族。禁衛軍中有高車人,由高車軍官統率,甚至還有漢人,不過主要是「代遷戶」。其次是充當外地鎮防軍,在北方有所謂六鎮(實際上不止六鎮),在開始的時候,也是拓跋部成員組成了軍隊的主要力量。西北以至內地,諸州也有由拓跋部人充當的鎮防軍,稱為城民,他們都駐在城內。南方前線的情況和北方不同一些(在北魏中葉以前,對南方邊防軍不太重視,孝文帝的時候才逐漸重視起來)。有這樣的記載:當時有人向中央提出意見,說現在南方的鎮防軍中有不少是胡人(當時把匈奴、羯等族的人統稱為胡人),他們認為不可靠,要求用鮮卑人來代替。可見在南方的鎮防軍中,由拓跋族成員組成的軍隊數量可能比較小。第二類,被征服的其他各族人民。當時,被征服的各族,都有義務受北魏政府的徵發。在南方鎮防軍里有胡人,其實在北方的鎮防軍里也同樣有其他被征服的少數族,特別是高車族(又叫鐵勒)兵士。高車族的情況和其他各族不同,它保留了自己的部落組織,北魏政府在它的部落裡面徵兵。不但在鎮防軍里,就是在中央禁衛軍裡面也有高車人。《魏書》里記載了這麼一件事,北魏政府曾派人到高車部落里去徵發衛士,由於在徵發的時候不公平,引起了反抗。可見高車人還有當禁衛軍的。第三類,犯法的人。在北魏中葉以後,為了要補充軍隊,曾實行過這樣的制度:凡是犯了死刑的人,可以免死,發配到各地,主要是北方邊境當兵。這一類的人後來越來越多,因為每年都有犯法的人去補充。從這樣的變化可以看出,拓跋本族開始是軍隊的骨幹,而後來被征服各族乃至於犯法發配的人逐漸多了起來。這樣三種不同來源的軍隊,到北魏後期混在一起了。那就是說,拓跋族成員原來的地位很高,而到了後來,他們的地位卑微化了,與被征服各族乃至於與犯法充軍的人沒有很大的區別。 這樣的過程是和拓跋族內部貧富分化越來越激烈,更多的拓跋族成員處於無權的地位這樣一個變化分不開的,是與整個拓跋部封建化的過程相符合的。北方鎮防軍身分的卑微化,就是拓跋族成員身分的卑微化,也就是拓跋族階級分化、貧富分化的表現。地位卑微的鎮防軍原來和洛陽的貴族是同出於一源的,而現在他們受到歧視,因此不服,這是引起六鎮起義的原因之一。(關於六鎮起義的原因,北魏的人認為是由於鎮防軍爭取自己的地位。我認為這是直接原因之一,根本的原因是廣大人民和統治者之間的矛盾。)當時六鎮的鎮防軍一概被稱為「府戶」或「鎮民」,屬於軍府,那裡不設置郡縣,與南朝的營戶差不多。六鎮起義之後,為了緩和一下矛盾,北魏政權採取了改鎮為州的措施,也和南朝釋放營戶,改為郡縣一樣,是把這些鎮民府戶改成州郡所屬的編戶。但那時起義已經爆發,改鎮為州的措施並未起任何作用。秦隴地區、河北以及和南朝交界的淮水流域諸州都有城民,他們的地位看來比鎮民府戶好一些,但不平衡。因此,與六鎮起義同時,在秦隴地區也發生了起義,城民一樣起來反抗。而河北、山東等州的城民有的幫助政府鎮壓起義,有的也武裝暴動,但很難說是起義。 以上只是從軍事制度方面來說。如果從社會矛盾來說,引發起義的不僅是鎮民府戶和洛陽政權的矛盾,還有廣大的被壓迫人民和統治者之間的矛盾。所以即使解決了鎮民府戶的問題,也不能解決全部問題。正因為這樣,六鎮起義後來發展成為各族人民的大起義。 中央禁衛軍(主要是拓跋族成員編成的)和邊防軍的情況不同,他們從孝文帝以來,一直保持著原來的權利。他們當禁衛軍,經過一定時期,有的可以由吏部授官,甚至可以作清官。和北方的鎮民府戶以及西北地區的城民相比,他們的地位是比較優越的,他們這種參加選拔官吏的權力一直保持到最後。在胡太后統治的時候,有一個大臣張彝和他的兒子建議剝奪這一批禁衛軍參加選舉的權利,結果引起了禁衛軍的反對,他們打死了張彝父子,把他的房屋也燒了。胡太后沒有辦法,雖然處死了幾個人,但不得不允許他們參加選舉。甚至吏部還不得不按資格授官,誰的資格老誰就可以先作官。這些情況說明:在洛陽的禁衛軍雖然也貧困了,可是他們和北方的鎮民、府戶、城民的地位不一樣,他們保持了原來的地位,到了一定的年限可以參加選舉,可以作官,還是作為拓跋族統治階級的一部分。所以北方的鎮防軍和洛陽的禁衛軍,儘管他們原來同樣都是出身於拓跋族的成員,都是當兵,但二者是有區別的。北方的鎮防軍(除了其他少數族人民和犯法的人以外)是拓跋族成員裡面貧困化了的部分,他們和漢人及被征服的其他各族勞動人民一樣,都是屬於被壓迫、被統治的階級。而在洛陽的一部分代遷戶,以及河北、山東的城民,正像金代的猛安謀克戶一樣,基本上是拓跋族統治階級裡面的一部分。當然,不能否認代遷戶中間也有貧富分化。 北魏以後的東魏和西魏,北齊和北周,都是六鎮起義以後建立起來的王朝,它們的統治者是從六鎮起義中間分化出來的新興貴族。前面講到,六鎮起義的直接原因是鎮防軍不滿於他們的卑微地位。因此,在六鎮起義後建立起來的兩個王朝,軍士地位有所改善。軍事制度基本上還是過去的老樣子,當兵的主要是鮮卑或鮮卑化的各族人。漢人那時也當兵,卻不是主力,更不是骨幹。北齊法令規定「民年二十為兵」,北周也有所謂八丁兵、十二丁兵。周宣帝的時候,曾經改十二丁兵為八丁兵。所謂八丁兵就是八個丁在一年中輪番當兵,每丁服役一個半月;十二丁兵是十二個丁在一年中輪番當兵,每丁每年服役一個月。這種兵主要不是當兵,而是服徭役。周宣帝為了修建洛陽宮殿,把十二丁兵改為八丁兵。造宮殿與戰爭無關,可見當時兵的意義主要是指徭役。北魏中期已經這樣了。北魏末在洛陽修築寺院徵發來的民丁就叫做「兵」。那麼,一般人民是不是完全不當兵呢?也不是這樣。還是有真的服兵役的,但徵發來的兵士是步兵。他們平時擔負築城、運輸的勞役,戰時步前騎後。作戰的時候,讓步兵衝頭陣,後面的騎兵向前沖,前面的步兵也就不得不冒死向前面猛衝了。這些人往往都是作了無謂的犧牲(北魏拓跋燾時也是這樣)。當時認為決定戰爭勝負的關鍵是騎兵,騎兵敗了,才是真的敗了。因為步兵都是徵發來的,沒有受過正式的軍事訓練,用現代話來說,只不過是充當「炮灰」。既然騎兵是軍隊的骨幹,而騎兵主要是由鮮卑人組成的,所以這樣一種兵制實際上是恢復了北魏前期的制度,即鮮卑人當兵,漢人生產服役。鮮卑騎兵的地位是比較高的,是職業兵,不從事生產。漢人即使當兵,也不是主要的力量。 現在談談府兵制。府兵制的建立。鮮卑人當兵這在東魏和西魏是一樣的。軍隊不屬州郡,而屬於軍府,他們是職業兵,不生產,這種情形也是一樣的。但是西魏、北周的府兵有一個特殊的系統:由柱國率領,下設十二大將軍、二十四開府。這樣的制度在東魏和北齊是沒有的,是西魏、北周所專有的制度。西魏在大統十六年開始建立這種制度,宇文泰為了使軍隊更加部落化(我同意陳寅恪先生的這個看法),把領兵將領的姓改成鮮卑的姓,企圖把當時實際上不存在的部落組織強加於軍隊編制,使得這些軍隊變成他統治的部落。這樣的府兵制最先在關中地區實行,那裡,軍隊的將領被認為是部落首領,兵士被認為是部落成員。很明顯,這是企圖把北魏初期的制度重新恢復起來。這時,兵士的地位是比較高的,可以通過軍功升為將領,使一般部落成員都能有機會獲得高官顯爵。所以,初期的府兵制仿行部落兵制度。為了要擴大軍隊,單純徵發鮮卑人是不夠的,不能不從漢族中間徵發兵士。但最初不是從農民中間徵發,宇文泰為了補充軍隊,把關隴地區的豪強組織到府兵裡面去。當時一般農民還是沒有資格當兵的。以關隴地區的豪強和原來的鮮卑成員所構成的府兵和以後隋唐時期的府兵是有區別的。但這樣軍隊人數還是不夠,當時在關隴地區還有另外一類兵種,叫作「鄉兵」,是地方豪強所掌握的地主武裝。宇文氏的政權要在關中地區鞏固下來,就必須得到這一地區的豪強的支持。因此,他們一方面把關隴豪強組織到府兵裡面去,另方面,又把這些豪強地主所掌握的鄉兵也組織到府兵裡面去,鄉兵的首領成為府兵的將領。到了周武帝的時候,更廣泛地從人民中間徵發。不過當時從人民中間徵發還有一定的條件,要根據貧富的情況,比較富裕的人才能當府兵,即限於在六等戶以上的戶中徵發。六等戶以上有地主也有富裕的均田農民。這樣做使府兵制發生了一個很大的變化,部落兵制度改變了,軍隊中間的民族界限打破了。從十六國以來,軍隊中的胡漢界限是非常嚴格的,現在一般漢族農民、均田農民也可以當府兵了,所享受的待遇同原來的鮮卑族成員基本上一樣。從此,不再是鮮卑人當兵、漢人生產,或者像過去那樣,由鮮卑人充當軍隊的主力,漢人只不過是擔負開山築路的徭役或在打仗時做犧牲品,而是漢人和鮮卑人一樣作戰。這不僅僅是軍隊制度的改革,它反映了當時民族融合的趨勢,是符合歷史發展的要求的。當然,這個改革有它的局限性,民族的界限並沒有完全打破。那時,凡是徵發出來的兵士在待遇上和鮮卑軍人還是有所不同。鮮卑軍人不從事生產,主要是當兵,住在所謂軍坊(堡壘式的城)裡面;而從農村中間徵發出來的鄉兵是住在鄉裡面,叫作「鄉團」。農民當兵以後就不屬於州郡,而屬於軍府,兵冊和民冊還是分開的。所以當時的軍事制度還沒有徹底改變,鮮卑人和漢人還是有一些區別。 這種徹底改變是到隋朝才完成的。隋文帝開皇十一年下了一個命令,把所有充當府兵的人戶都改屬州縣。原來從均田農民中間徵發出來的兵士要耕田,而鮮卑軍人基本上是不生產的,現在規定所有當兵的人都要生產,他們在地方上的戶籍和人民一樣。這樣,隋朝的府兵和宇文泰所建立的府兵大不相同了。到了隋朝,鮮卑族和漢族基本上融合了,民族隔閡消失了。鮮卑人和漢族在生產方面基本上一樣,經過長期的發展,鮮卑人基本上也能耕田了。 開皇十一年的改革是周武帝改革的繼續,但又有了發展,同樣是府兵制,前後是不相同的。經過隋文帝改革以後,府兵制還保留著一些過去的痕跡,這些痕跡一直到唐朝的時候還存在。 二 唐朝的府兵制度 關於唐朝的軍事制度有這樣幾個問題: 一、均田制是不是府兵制的基礎。我認為:府兵主要是從均田農民中徵發出來的,地主階級里也有部分人被徵發為府兵,但終究是少數。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這樣一種普遍徵發,均田制一破壞,府兵制也就不存在了。所謂均田制破壞,無非就是均田農民喪失了土地。均田農民喪失了土地以後就逃亡,或成為依附者,這樣,政府就沒有辦法推行這種制度了。所以應該承認均田制是府兵制的基礎。 二、府兵制是不是普遍徵發制。我認為單純從府兵制來說,不能認為是普遍徵發。首先,唐朝設置軍府的地方不普遍。當時有所謂「有軍府州」和「無軍府州」。首先設置軍府的區域是關中,那裡設置的軍府也最多;其次是河東和河南,設置的軍府也是比較多的。南方設置的非常少,根據《唐書》的記載,江南只設置了兩個府,根據現在考證,至多也不過五個。淮南也是比較少的。所以軍府的設置並不普遍。既然軍府不普遍,府兵徵發當然也是不普遍的。第二,府兵服役的年限非常長,二十歲徵發當府兵,到六十歲才能退伍,服役達四十年之久。當他還沒有退伍的時候,無須徵發別人來代替。因而府兵建立以後,只是補充死亡、逃亡和退伍的,徵發的數量有限。初建府兵時,第一次徵發的範圍廣一些。唐太宗貞觀年間,府兵制正式建立起來了,當時馬周說:「關中、河外(今河南),悉置軍團,富室、強丁,皆從戎旅。」由此可見,當時設置軍府的時候,徵發範圍是比較廣的。但到了後來就只需要補充代替了,而不是幾年重新徵發一批。由於府兵服役期長,在府兵建立起來以後,不需要普遍徵發。無論是從徵發的範圍來看,從服役的期限來看,唐代的府兵制都不可能是普遍徵發制。 但是唐代確實實行過普遍徵發制。因為唐朝在府兵以外,另外還有非府兵的「兵募」。兵募雖然稱為「募」,實際上也是徵發來的。「兵募」大致在大規模用兵時徵發,是帶有臨時性質的。其任務是出征和鎮戍。鎮戍也有輪番,少則二年,多則四年。府兵要自己置辦各種裝備,兵募自備不足,由地方補助,朝廷加賜衣裝。因此,單純從府兵來講,不是普遍徵發,但府兵加上兵募,徵發就相當廣泛了。講唐代前期的兵制單講府兵是不全面的,因為除府兵之外還有兵募,而且越往後兵募的數量越大。所以,唐朝軍事制度的變化不單是府兵制的破壞,還有普遍徵發制變成招募制。 三、唐朝的府兵制保留了西魏、北周以來的痕跡。西魏的時候府兵從漢人中間徵發,首先是關隴豪右。當時那些地主豪強充當府兵是表示他們具有較高的身分,當府兵是一條入仕的途徑。隋唐時期有了變化,基本上是均田農民當兵,但是仍然保留了原來府兵制的痕跡;唐代法令規定,府兵的來源是六品以下官的子弟和白丁(不作官的),把六品以下官的子弟和白丁聯在一起。白丁在徵發時先富後貧,先多丁後少丁。可見唐朝還保留了西魏北周府兵制的一些痕跡。為什麼說痕跡?因為實際情況不是這樣,只是在法律上保留了一些傳統的條文。唐朝統治階級內部也有一條界線,這條界線在五、六品之間,五品以上是享有特權的,六品以下與白丁同等待遇。反映在府兵制上也是這樣,六品以下官的子弟和白丁一起當府兵。唐初在法律上規定,府兵主要是徵發比較富裕的人家。 以上這些情況,一方面說明府兵制的性質到唐代已經起了變化,但是舊的傳統還反映在法律條文裡面;另方面,說明唐朝初年,在自耕農中有一個比較富裕的階層。所謂富室強丁,裡面有地主,也包括均田農民中比較富的階層。當時規定,當府兵要自備全副軍裝,從服裝乃至於弓箭馬匹。這種自備行裝的傳統是從部落兵來的。在部落兵制的情況下,部落成員從事戰爭就是去掠奪,在一定意義上說來,這是他們的職業,當然由他們自己裝備。馬自己有,弓箭也是自己的,無需政府配給。唐朝主要是均田農民當兵,不具備這些東西,要自己買。這種自己籌備行裝的情況在《木蘭辭》里說得很清楚。有很多人認為《木蘭辭》是北朝的作品,據我看是唐朝的作品。「策勛十二轉」,只有唐朝才有十二等勛官,隋朝是十一等,這是一個很有力的證據。也可能這個作品到唐朝時修改了。此外,「出門看火伴,火伴皆驚惶」,十人為一火,這也是唐朝規定的。《木蘭辭》說到木蘭從軍時「東市買駿馬,西市買鞍韉,南市買轡頭,北市買長鞭」,不僅是馬,連馬的裝備都是木蘭自己買的。「唧唧復唧唧,木蘭當戶織」,說明她不是鮮卑人,鮮卑人是不織絹帛的。也就是說,這些情況所反映的不是部落兵制,而是唐朝的府兵制。自己能買得起裝備,說明唐朝初期均田農民中有一個比較富裕的階層。我們說是一個階層,因為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自己裝備,有一些人家不能,必須由親屬、鄰里幫助。 在歷史上比較普遍的徵發只有兩個時期,一個是秦漢時期(主要是秦、西漢前期),一個是隋唐時期。這兩個時期為什麼能夠存在?無非是這兩個時期自耕農比較多,而且在自耕農中間有一個比較富裕的階層。但是在封建社會裡,普遍徵發是不可能長期存在的。首先,封建社會是階級社會,階級社會裡軍隊的主要任務是鎮壓人民,軍隊和人民是根本矛盾的。徵發農民當兵,那就是要農民來執行鎮壓自己的任務,這是不可能的。因此在階級社會裡,特別是在封建社會裡,由於階級利害關係,階級之間互相敵對,普遍徵發是不可能維持貫徹下去的。即使從農民中間徵發來了,也要轉變為職業軍。其次,由於兵士是從均田農民也就是自耕農民中間徵發來的,要維持普遍徵發,就必須長期保持自耕農經濟的穩定性。但是自耕農經濟是不可能穩定的,在他們頭上的地主階級必然要進行兼併。地主階級不斷地擴大自己的土地占有,其主要對象就是自耕農。不僅如此,自耕農本身也不斷分化,少數富裕的變成了地主,多數貧困化了。而發展到後來,戰爭越來越頻繁。這樣,兵役就越來越成為農民的一種沉重負擔,加速了農民的貧困化。按照原來的制度,並沒有說地主可以不服役,一般的地主,乃至於六品以下的小官僚地主子弟也要當府兵,富裕農民更不用說了。而在兵役負擔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下,凡是能夠負擔得起的地主、富裕農民必然要力圖逃避,使全部負擔落到原來不應該徵發的比較貧困的農民身上。早在唐高宗的時候,衛士中間也已經有八九等戶存在了。八九等戶是農民中間最貧困的。由於兵役負擔的加重,更加速了農民的貧困化。府兵制要求保持一個穩定的小農經濟,而事實上這種穩定是不可能的,因此這種普遍徵發制在當時是不可能保持下去的。第三,唐朝的軍事形勢和西魏、北周不同。西魏、北周只有一個關中地區,領土小,邊防線短,戰爭局限在和東魏、北齊之間,防線主要是在東面的河南、山西間。軍隊在關中,出關很容易,一出潼關就打仗。而隋唐不同,是一個統一的王朝,防線主要是在北方,東起遼東,西到河西乃至深入到新疆境內,是一條非常長的防線。原先設立的鎮或戍兵力非常單薄,最少的只有幾十個兵士,絕不足以防禦敵方入侵,所以逢到對方大舉侵入時,必須由朝廷組織大軍出征和抗擊。而府兵都是分散在各個州郡,兵募也是從各地徵發來的。要從遙遠的地區把軍隊調到前線去,運輸線也是特別長的,因此不能應付臨時發生的戰事,而且運輸也有困難。所以邊防形勢的變化也必然引起原有普遍徵發制的破壞。 徵發制的破壞大致反映在這樣三個方面: 1.逃避兵役。逃避兵役的兵士越來越多,還在唐高宗統治時期,劉仁軌在征百濟時說:凡是有錢人都向官吏行賄賂,所以能夠逃避;而那些貧苦的人沒有辦法行賄,只好自己當兵,「雖然是老弱,推背即來」。從這裡可以看出,在唐朝前期府兵制還沒有完全破壞的時候,這種逃避兵役的現象已經出現了。所以出現這種現象,無非是前面講的幾個原因。逃避兵役的普遍化說明徵發制在開始破壞了。 2.勛官地位的低落。勛官不是正式的官,是根據軍功賜予的一種頭銜。一共有十二等,地位最高的是上柱國,從品級上看來,可以和最高級的中央官平起平坐。勛官在唐初很受尊重,得了勛官就可以得到勛田。在均田制裡面,大小不等的勛官都有勛田,與秦漢時期的軍爵是同樣的。在隋朝,勛官上柱國很不容易得,韓擒虎曾經對人說:我生為上柱國,死作閻羅王,死也沒有遺憾了。可見上柱國的地位是相當高的。即使唐高宗的時候,勛官的地位也還是相當高,劉仁軌和他的兩個兒子都是上柱國,因此他們住的地方就稱為三柱里。但是由於戰爭頻繁,因軍功而受勛的人越來越多,因此勛官的地位越來越低微。《舊唐書》上說上柱國的地位和令(中書令)、仆(尚書僕射)齊班,而實際上卻和僮僕一樣被奴役。為什麼?因為受了勛官以後,政府凡有什麼徭役往往就先徵發這些勛官。所以受了勛非但沒有好處,反而倒成為政府首先徵發的對象了。我們從敦煌發現的戶籍上看到上柱國、柱國非常多。現在有人誤解,凡是看到上柱國就認為是官僚地主。不錯,上柱國是官僚,但是在玄宗統治時期,上柱國是不值錢的。這時,事實上已經不給勛田,勛官的地位十分低。這也是徵發制破壞的一個跡象。 3.府兵地位的低落。府兵是從原來的部落兵演變來的,可以得勛。唐太宗的時候,對衛士很看重,太宗親自教他們騎射。後來,這些府兵被徵發到長安以後,往往被皇親國戚占去替他們私人服役。武則天的時候,衛士簡直成了貴族官僚們的僕役,地位非常低。 這些不僅是府兵制破壞,而且是整個徵發制破壞的表現。在玄宗的時候,戰爭更加頻繁,服役的年限名義上有一定的限制,比較短的是兩年一輪換,最長的是四年一輪換。而實際上往往沒有輪換,被徵發的府兵,或者是兵募,在被徵發以後,終身不得還鄉。兵士戰死以後,將領為了邀功得賞,把失敗說成勝利,因而不把戰死的士兵向上報告,或者是以多報少,死的多,報給朝廷的少。找不見的人怎麼交代呢?就說他們逃跑了。兵士在服役期間,家裡是不繳納租調的;戰死了,家裡可以得撫恤。現在說他們逃跑了,便向他家裡要人,家裡沒有人,就要繼續負擔賦稅。這樣,兵士家庭受到的壓迫是極端沉重的。 以上幾個方面都反映了徵發制在破壞。從武則天以來,已經採取了許多辦法來代替這種普遍徵發制。表現在:(1)兵士職業化,從普遍徵發演變為職業軍,或者是僱傭軍;(2)軍隊地方化。原來的軍隊是從各地徵發來的,而後來軍隊逐漸地方化了,建立了地方軍或者邊防軍。軍隊的職業化和地方化從武則天統治時期開始,一直到玄宗統治時期才逐漸完成。這時府兵制或徵發制也徹底破壞了。下面談一下職業軍化和地方化的具體情況。 自高宗以後,已經出現了所謂團結兵,就是地方軍,是從當地人民中間徵發的。他們不像府兵那樣要到中央當禁衛軍,也不出征,就是保衛地方。原先有臨時性質,戰爭結束也即解散。到了玄宗統治期間,設置團結兵的州多了,也固定化了。敦煌發現的天寶年間差科簿,不少人註明「土鎮」,「土鎮」就是在本土鎮防,這也是團結兵(地方兵)。團結兵的數量是不少的。唐中宗神龍元年(705年)曾下了一個詔書說,各個地區的鎮防軍,應該儘先在當地或者附近地方徵發。這就是說鎮防軍主要是以本地人充當,表明了地方化的傾向。此外,從武則天時期開始,有了廣泛的招募。武則天曾經要組織一支大軍,招募兵士,起先沒有人應募,後來命皇太子當統帥,應募的紛紛到來。史籍記下這件事,是為了說明皇太子(即中宗)得人心。是否真的如此且不管,但說明這時組織大軍不能靠徵發,主要是臨時招募。睿宗景雲元年(710年)的一個詔書中提到,在北庭、朔方、涼州等地有所謂「健兒」,他們也是招募來的。 這種邊防軍的職業化和地方化,到玄宗統治時期,得到更進一步的發展。如上所述,府兵駐防名義上是有一定期限的,但實際上往往是扣留不放他們回來。中宗的時候,有一個大將張仁願鎮守朔方,曾經要求期滿的兵士再留三年,兵士要回去,結果進行了一次屠殺,殺了一百多人。由此可見,扣留期滿士兵當時是通行的。在玄宗時代,規定如果兵士滿期以後繼續留三年,由政府賞賜他二十匹絹。名義上不是招募,實際上等於是招募。這個時候,逐漸出現了所謂「長征健兒」,就是沒有輪番的固定的鎮防軍。到了開元二十五年(737年),玄宗下詔書,命令各個防區制定健兒的名額,例如河西地區戍防要多少健兒。名額制定以後,由節度使在現有的兵士(包括府兵、兵募、健兒)中間或者客戶(從別地移居來的,在當地戶口冊上沒有戶籍的逃亡農民)中間招募。凡是這一類的健兒,都允許他們把家口搬到駐防地區,由政府分配土地、房屋,每年給予衣食。這樣,他們完全是職業軍了。所有的鎮防軍都是長征健兒,健兒都是招募來的,這樣,就使軍隊職業軍化了。這些兵士的家屬,不在當地的可以遷到當地來,這樣,就不發生回鄉不回鄉的問題了,不是本地人的也成了本地人,充分地方化了。下一年,玄宗下詔書,命令從今以後不再徵發,原來徵發的兵士一律放回去。從武則天以來邊防軍的職業化和地方化,到此基本上完成了。 鎮防軍的職業化和地方化產生了積極的後果,也產生了消極的後果。過去的鎮防軍是從各地調來的,分布在一些鎮、戍裡面。由於軍隊單薄,分布零散,指揮不統一,因此不能適應軍事形勢的需要。武則天在鎮、戍之間設軍或者設守捉,一個軍,一個守捉掌握的兵比原來的鎮、戍多了。所謂軍使和守捉使,不是正式的軍官,但統率的軍隊數量比較多,指揮權也比較大。後來又設立了諸軍大使,這實際上就是節度使。鎮防軍職業化、地方化以後,鎮防軍將領的權力由分散到集中,由「鎮將戍主」發展為軍使、守捉使,又發展到節度使,這樣,就比較能夠適應軍事形勢的需要了。這是積極的一方面。另一方面,由於鎮防軍將領權力的集中,形成了掌握鎮防軍的軍閥和中央朝廷對抗的形勢,最後造成了安史之亂,唐朝從此由盛而衰。 鎮防軍的變化過程大致就是這樣。 與鎮防軍職業化和地方化的同時,朝廷禁衛軍也傾向於地方化和僱傭化。原來的禁衛軍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各地的府兵,他們輪番到中央來宿衛。分屬十六衛,他們分布在皇宮之南,稱為南衙軍。另一部分是守衛皇宮的,他們不是府兵,是李淵在太原起兵的時候所率領的一批軍隊,後來跟隨李淵進攻長安,李淵做了皇帝以後就把他們安置在關中,叫「太原元從功臣」。他們子孫世代相傳,都是當兵,防守北門(就是玄武門),稱為北衙軍。這種所謂元從禁軍以後怎麼樣,我們不清楚。但是守衛北門的禁軍一直不屬於府兵的系統,而屬於另外一個系統,這點是很清楚的。他們的來源,有的是從府兵中間選派來的,也有的是招募來的,其中可能也有由原來那部分元從功臣承襲下來的。到唐玄宗的時候,府兵制已經破壞了,各地的府兵不再到長安來服役,即使來也是零零落落的。開元十三年,玄宗想去泰山封禪(這是封建時代的一種禮節,把自己的功績報告給上帝)。封禪真實目的是要向邊境各族炫耀自己的兵力,結果卻連自己的衛隊都不完全。於是在宰相張說的建議下,臨時招募了一批所謂「長從宿衛」,都是關中、山西地區的人。長從宿衛是不輪番的永遠當禁衛軍,後來改稱 騎。因此,唐玄宗以後,禁衛軍是包括這麼兩部分:一種是招募來的 騎,一種是防守北門的北門軍。這兩種軍隊,後來不少由長安的商人和游手來充當(有的自己不上番,出錢僱人代替)。為什麼他們願意充當呢?因為當了禁衛軍以後,可以免除各種各樣的徭役,而且禁衛軍既不出征,也不戍守,就在長安城。這種情況表明,朝廷禁衛軍也職業化、地方化了。在唐玄宗天寶八年以前,還保持這樣一種形式,每年各地折衝府(統屬府兵的機構)寫一個名單給朝廷,申報有多少人來長安宿衛。中央接到文書以後就不管事了,你來也罷,不來也罷,反正算是來了。天寶八年,唐玄宗下了一個命令,取消了這種形式,從此以後,府兵到長安宿衛連空洞的形式也取消了。 以上說明,到了唐玄宗開元二十五、二十六年,特別是天寶年間的時候,府兵制乃至於徵發制全部廢除了。但這絕對不是像《唐六典》上所講的,從此農民不再服兵役了。在特殊的情況下,徵發制還在繼續。譬如哥舒翰進攻吐蕃時,特別從關中地區徵發了不少軍隊。杜甫的《兵車行》反映了這次徵發的情況,詩中說到徵發的兵都是從關中徵發去的。還有一回是楊國忠對南詔的戰爭,也徵發了好多兵士,結果他打敗了,犧牲了很多人。白居易的《新豐折臂翁》講的就是這次徵發的情況。從關中徵發兵士到雲南去打仗,路途遙遠,嚴重地加深了人民的困苦。不過儘管有這些臨時性的徵發,我們不能不承認開元二十五、二十六年徵發制度改變的重大意義。儘管統治者仍然徵發農民去當兵,但畢竟不成為一種根本制度了。而在唐朝初年,對府兵、兵募的徵發,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規定的,是經常性的制度。總的說來,唐朝軍隊的職業化、地方化,在開元二十五、二十六年基本上完成了,從此以後,普遍徵發制基本上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