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南北朝史 · 第三節 南朝自耕小農經濟的繼續衰頹與軍事力量的繼續衰落

兵士身份的繼續低落 南朝國勢的日益削弱,北強南弱局勢的逐漸形成,是和魏、晉以來封建隸屬關係的加強,「吏」、「士」身份的日益低落分不開的。 魏、晉以來,「士家」制度開始形成。士家亦稱「兵戶」,由於他們大都父子相承佃耕政府土地,因此兵戶的身份也就世代相襲。兵戶子弟稱為「兵家子」(見《晉書·王尼傳》、《張華傳劉卞附傳》);兵戶的戶籍,也和民戶的戶籍分開,不屬於郡縣,而屬於營部。兵戶的戶籍,稱作「士籍」、「兵籍」(見《宋書·謝晦傳》、《竟陵王誕傳》)、「軍籍」(見《宋書·元兇劭傳》)。由於兵戶世世代代都要擔負沉重的兵役,因此他們的生活非常困苦,他們的身份自然也日益低落,故在梁武帝詔書中,至以「兵騶」與「奴婢」並列(見《梁書·武帝紀》天監十七年)[1]。 「吏」比「兵」的身份雖較高,但是隸屬性也強。一般「吏籍」和「民籍」也已分開,蜀滅時,全國有吏四萬人(見《三國志·蜀志·後主傳》注引王隱《蜀記》);吳滅時,全國有吏三萬二千人(見《三國志·吳志·孫晧傳》注引《晉陽秋》)。西晉統一中國後(公元280年),晉武帝司馬炎為了要表示「息役弭兵,示天下大安,於是州郡悉去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世說新語·識鑒篇》「晉武帝講武」條注引《竹林七賢論》)。這種「州郡悉去兵」以後代兵執行職務的「武吏」,他們的身份雖僅高於「兵」,但是由於一經為吏,便受所在機關之役屬,除非解除吏名,不能自由,一切徭役都集中在他們的身上,他們的身份也漸漸淪落到與「兵戶」同列了。 東晉、南朝,州郡擁有巨額的「吏」員。劉裕在永初二年(公元421年)三月下詔,規定「荊州府置將不得過二千人,吏不得過一萬人;州置將不得過五百人,吏不得過五千人。兵士不在此限」(《宋書·武帝紀》)。裁汰之後,吏的員額還是那樣多;裁汰之前,當更可觀。既然州郡擁有那麼大數額的吏,自然非迫使他們參加農業生產以增加政府的收入不可。在東晉初年,應詹就有這種建議,詹在王敦平後(公元324年)上表云:「都督可課佃二十頃,州十頃,郡五頃,縣三頃。皆取文武吏、醫、卜,不得擾亂百姓。」(《晉書·應詹傳》)可見在東晉之初,即已計劃用文武吏來佃耕官吏的職田。宋元嘉三年(公元426年),始興「郡(治曲江,今廣東韶關市西南)大田,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課米三十斛,一戶內,隨丁多少,悉皆輸米」(《宋書·良吏·徐豁傳》)。從這一條材料來看,當時「吏」已經成為世襲的身份,由於世襲,必然會導致全家要為政府服役,而且隸屬性之強,租課之重,更已達到駭人聽聞的程度[2]。 兵戶和吏戶要世代負擔沉重的兵役,而且要世代佃耕政府的土地,承擔巨額的租課,因此他們的生活極端困苦,他們不是在疆埸上「裸身求衣」(《宋書·後廢帝紀》),便是在家庭內「棄子不養」(《宋書·良吏·徐豁傳》),這一階層的人口,就無法繁殖起來。 戰爭的持續,使兵、吏的補充感到困難,而私家的分割又增加了這一困難的嚴重程度。如東晉末年,「方鎮去官,皆割精兵器仗,以為送故……送兵多者,至於千餘家,少者數十戶」(《晉書·范汪傳子寧附傳》),精壯的兵士,漸漸都變成了私家的部曲。宋孝建三年(公元456年),孝武帝又令「內外官有田在近道,聽遣所給吏僮附業」(《宋書·孝武帝紀》),這樣不但追認政府的精壯部隊過去割屬於私家為合法,而且還分配給世家大族以土地,使被分割去的兵、吏在賜予的土地上進行佃種,剩下來的政府部隊,如荊州「西府兵士,或見年八十,而猶伏隸;或年始七歲,而已從役」(《宋書·自序》),自然儘是些老兵弱卒了。 「兵」、「吏」既然日益減少,自然不得不徵發「露戶」、「役門」(《宋書·宗越傳》)來補充。沉重的兵役和徭役,使已徵發去的露戶役民,也不得不出諸逃亡之一途。而東晉南朝政府對於兵士的亡叛,立法處刑,又非常嚴峻,一人亡叛,一家補兵;一家亡叛,親戚旁支補兵;甚至利用鄉里什伍組織——連環保的繼續遺留,擴大到一人逃亡,鄰伍補兵[3]。梁時郭祖深稱:「自梁興以來,發民征役,號為三五。」往往因主將剋扣軍糧,死亡慘重,可是偏不說他是病死,而說他逃亡;甚至「有身殞戰場,而名在叛目(叛亡名單),監符下討,稱為逋叛,錄質家丁。合家又叛,則取同籍;同籍又叛,則取比伍;比伍又叛,則望村而取」;弄得「一人有犯,則合村皆空」(《南史·循吏·郭祖深傳》)。兵役真已成為南朝自耕小農破產的重要原因了。 兵士的逃亡至「一人有犯,則合村皆空」,兵源自然會更感到缺乏,因此,政府除了搜捕亡戶,「以充軍實」(《晉書·庾亮傳弟冰附傳》)和「皆以補兵」(《晉書·毛寶傳孫璩附傳》)之外,為了擴充兵源起見,還不得不在法律條文上作出重囚死犯的「家口令補兵」(《宋書·劉秀之傳》)等規定,而家口的含義,有時擴及到「同籍期親」(《宋書·何承天傳》)、同堂兄弟,甚至「親戚旁支,罹其禍害」(《晉書·范汪傳子寧附傳》)。這一措施,其實不但無益於兵源之擴大,而且由於把罪犯家屬補充兵役的緣故,更加使兵士的身份繼續地低落下去。 兵士身份的繼續低落,一方面固然可以說是封建制度加強後的必然結果;但另一方面也必然招致另一結果:由於兵士身份的低落,帶來了士氣和戰鬥力的低落。南朝的軍事威力,因此一落千丈。到了梁武帝末年,出現了「發召兵士,皆須鎖械;不爾,便即逃散」(《魏書·島夷蕭衍傳》)的嚴重景況。終至無法抵禦侯景之侵入,而蕭梁以亡,繼蕭梁而起的陳朝,也於焉不振。 自耕小農經濟的繼續衰頹 東晉王朝以後,宋王朝首尾六十年,齊王朝首尾二十四年,梁王朝首尾五十五年,陳王朝首尾三十二年,王朝的不斷變更,統治年代的短促,以及各代王朝的對外怯弱,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不斷發生,這都和中央集權化的國家作為牢固剝削對象的自耕小農的繼續破產、自耕小農經濟的繼續衰頹有分不開的關係。 劉宋從武帝、文帝以來,朝廷為了要集權中央,就必須鞏固正在日趨沒落的自耕小農階層,使他們的經濟,不致急遽衰頹,還能成為中央集權化的王朝所依靠的剝削對象。但是事實上,自南朝宋、齊以下,大土地所有者已經霸占了任何一個農民有權租入的公地,固然當時的平原良疇,都已開發,可是未開發的山地湖田,究竟還多。但是這些可以開發的土地,往往為豪強所占奪,所謂「名山大川,往往占固」(《宋書·孝武帝紀》),「山封水,保為家利」,「富強者兼嶺而占,貧弱者薪蘇無托,至漁采之地,亦又如茲」(《宋書·羊玄保傳兄子希附傳》)。封錮山湖,本來是和政府的禁令相牴觸的,至此,政府為了要順應這種豪強「占山錮澤」的既成事實,就不得不修改法令,使追認這種事實為合法。宋孝武帝大明中,下令:「官品第一、第二聽占山三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第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及百姓,一頃」(《宋書·羊玄保傳兄子希附傳》)。這一次令文的規定,首先是承認自秦、漢以來一直所認為公共地的山澤,得由私人所占有;然後又規定出已開闢的果園漁場,其畝數雖是超過定額,得追認為其「先業」,「聽不追奪」。同時還訂出「先占闕少,依限占足」(《宋書·羊玄保傳兄子希附傳》)的補充條文來,對未占、少占的世家大族,也使他們重新參加分配,享受這種利益。從此在山林川澤的公有地上,更發展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齊竟陵王蕭子良在宣城(今安徽南陵東四十里)、臨城(今安徽青陽南五里)、定陵(今安徽青陽東北)三縣界,封錮山澤至數百里,其餘王公妃主,世家大族,爰至典掌機要的宮省近臣,以及僧侶地主,也都成為這些土地的實際所有者[4]。 此外,大土地所有者在「無田何由得食」(《宋書·王惠傳》),「非田無以立耳」(《宋書·謝靈運傳》載《山居賦》自注)的指導思想之下,又不擇手段地奪取農民的土地,其結果,大土地所有制的莊園更加發展。世族如陳郡謝琰一房之後,宋元嘉中猶有資財巨萬,田業十餘處,奴僮數百人;琅邪王騫一房,梁天監中,在鐘山的舊墅一處,就有良田八十餘頃;會稽孔靈符於永興(今浙江蕭山)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陸地二百六十五頃,含帶二山,又有果園九處,均見前述。此外如會稽虞琮,「治家富殖,奴婢無游手」(《南齊書·虞琮傳》);南陽張孝秀,「居於東林寺(在廬山),有田數十頃,部曲數百人,率以力田」(《梁書·處士張孝秀傳》)。而將帥如沈慶之,初「居清明門外,有宅四所,室宇甚麗。又有園舍在婁湖(在今江蘇南京市東南),慶之一夜攜子孫徙居之,以宅還官,悉移親戚中表於婁湖,列門同焉。廣開田園之業,每指地示人曰:『錢盡在此。』……家素富厚,產業累萬金,奴僮千計」(《宋書·沈慶之傳》);周山圖亦「於新林立墅舍,晨夜往返」(《南齊書·周山圖傳》);裴之橫「與僮屬數百人,於芍陂(今安徽壽縣南)大營田墅,遂致殷積」(《梁書·裴邃傳》)。這種大土地所有制莊園的繼續形成和發展的過程,自然也就是自耕小農繼續沒落的過程,何況南朝從宋元嘉二十七年(公元450年)以後,巨額的捐稅和經常的戰爭重擔,高利貸的剝削,這一切都結合起來集中進攻自耕小農,使正在日趨沒落的這一自耕小農階層,至此更不得不迅速地破產了。 下面我們來談東晉、南朝政府對小生產者進行的剝削方式。 東晉在江南建國之初,把西晉王朝的政府組織、經濟制度、門第制度等等全盤繼承了下來。那麼西晉占田制實施後的一套田租戶調徵收額,也必然被東晉王朝保留了下來,這是毋庸懷疑的。據《晉故事》:「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初學記》卷27引)西晉的田租戶調徵收額這個數目,我認為東晉初期的田租戶調額,也該維持著這個數目[5]。田五十畝,收租四斛,也就是說每畝收租八升。這個西晉王朝施行的田租制度,到了東晉初期,就不完全適用了。西晉的田租制度,是和占田課田制同時實施的,它的前提是編戶齊民能夠占有足額土地然後能夠負擔這個足額租調。東晉初期,北來的世家大族和北方的流民大量擁向江南,江南原來土地分配的平衡狀態,完全被衝破了,東晉王朝必須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來加以調整,才能使賦稅制度適應新的土地占有情況。因此東晉成帝咸和五年(公元330年)頒布了「度田收租」的稅法,下敕「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畝稅米三升」(《晉書·食貨志》)。到了東晉哀帝隆和元年(公元362年),又「減田稅,畝收二升」(《晉書·哀帝紀》)。這種度田收租制的實行,同時也標誌了東晉政府在江南承認大土地所有製得以無限發展及其私有制的性質。 東晉孝武帝時,謝安當國。當時南北世家大族的掠奪土地,已經到了相對飽和的狀態,度田收租制對大土地所有制來說,一方面固然使它得以無限制發展,但另一方面,按畝納租,土地多的就要繳納較多的租米,對地主說來,也並非有利。同時,自庚戌(公元364年)土斷以後,流寓江南的北來僑民,他們戶籍的混亂情況,也已經有了改變,他們和當時江南的土著小農,每戶占有土地的面積並不多,政府對他們進行剝削,度田收租也不如按戶收米為有利。因此,太元元年(公元376年),又「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稅〔米〕三斛,唯蠲(除)在役之身」;過了七年,到了太元八年,「又增百姓稅米,口五石」(《晉書·食貨志》)。由此可見,自東晉南渡以後,因江南農業生產逐漸上升,農業方面的收穫量亦在逐漸增加之中,而政府對世家大族卻愈來愈優待,對編戶齊民的自耕小農的剝削則愈來愈重了。 東晉初期的戶調徵收額,史無明文,我個人認為大體上也是沿襲西晉的。西晉的戶調,每戶納絹三匹、綿三斤,由於東晉初期江南地區蠶桑的養殖尚未普遍,戶調以布而不以絹,故與田租並列,或稱租、布,或稱租、調[6]。東晉孝武帝寧康二年(公元374年)皇太后詔中,有「三吳、義興、晉陵及會稽遭水之縣,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晉書·孝武帝紀》)之語,租指田租,布指丁布(或戶布),至於絹布怎樣折合,就無法稽考了。到了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公元461年),又重定戶調,下令:「天下民戶,歲輸布四匹。」(《宋書·孝武帝紀》)在麻鄉地區徵收戶布以外,還在浙東的蠶桑之鄉徵調綿、絹,「齋庫上絹,年調巨萬匹,綿亦稱此」(《宋書·沈懷文傳》)。由於浙東農民蠶桑所得的絲、絹,數量不多,有時只好向市上購買綿、絹來繳納給政府,囤積居奇的大族豪右,趁此機會,故意抬高綿絹價格,賣與自耕小農或貸與自耕小農,絹價高漲,「民間買絹,一匹至二三千,絲一兩,亦三四百」(《宋書·沈懷文傳》)。窮苦的農民,實在繳不起,「貧者賣妻兒,甚者或自縊死」(《宋書·沈懷文傳》),這樣,即使過去生活過得較寬裕一些的自耕小農,也不得不陷入高利貸者的羅網裡去了。 宋孝武帝大明八年、九年,浙「東諸郡大旱,甚者米一升數百,京邑亦至百餘,餓死者十有六七」(《宋書·前廢帝紀》)。劉宋政權不但沒有施行賑濟與減免租調,而且下令「聽受雜物當租」(《宋書·孝武帝紀》大明七年)。所謂「雜物當租」,也就是說,政府放寬剝削的種類,使農民在租米之外,搜索各種物資,如錢布或錢布以外的雜物等等,來折合租米,向政府繳納,使政府不因旱災而減少剝削收入。無怪這次東土旱災,雖「病未半古,而死已倍之」,要「並命比室,口減過半」(《宋書·孔季恭傳》論)了。到了南齊時代,又把這種雜物當租的辦法法制化了。在齊武帝的永明四年(公元486年),規定田租戶調,二分取錢,一分取布。那時的布,每匹市價一百多文,政府的官價卻規定為每匹五百文。當時錢幣缺乏,農民只有布和米,沒有鑄幣,為了完納戶調,不得不把已有的布匹以每匹市價一百多文賣掉,換了錢,再向政府繳納折合官價每一匹五百文的戶布[7]。這麼一來,農民繳戶調,如根據過去劉宋時的定製每戶繳納布四匹的話,在一分取布、二分取錢的折納辦法規定出之後,以每匹布市價一百五十文來計算,實際要繳到布十匹八尺九寸。這還不算,同時,農民向政府繳錢的時候,錢幣還須輪廓完整,否則不收;可是那時的古錢,多被民間剪鑿破損,輪廓完整的錢幣,極其少有。農民需用當時流行的錢幣一千七百文去掉換這種合乎規格的錢幣一千文,還很難換得到,這更迫使編戶齊民的自耕小農迅速地失業破產。 在當時農村里貧富是非常懸殊的,所以從東晉王朝起,徵收戶調,就不得不訂出以資產的多少來定戶等,再根據戶等來制定戶調課徵準則的「貲調」稅的制度來。故東晉「常年賦稅,主者常自四出,詰評百姓家貲」(《晉書·劉超傳》);到了宋孝武帝在位時,更雷厲風行地執行了這一以戶貧富之等來定戶調課徵準則的稅法,「乃令桑長一尺,圍以為價,田進一畝,度以為錢,屋不得瓦,皆責貲實」(《宋書·周朗傳》)。這種稅則規定出之後,由於農民畏懼提高戶等,加重封建負擔,加速他們破產時期的到來,因此,「樹不敢種,土畏妄墾,棟焚榱露,不敢加泥」(《宋書·周朗傳》),這正說明這種過度的剝削方式,已經嚴重地束縛住生產力的發展了。南齊時代,齊武帝仍是繼續命令江南的地方牧守「圍桑品屋,以准貲課」,農民一方面怕提高戶等,一方面又為了完納租調,往往「斬樹髮屋,以充重賦」(《南齊書·竟陵王子良傳》)。梁初還是「圍桑度田」(《南史·鄧元超傳羅研附傳》),後來才把「貲調」取消,而單收「丁布」,所謂「始去人貲,計丁為布」(《梁書·良吏傳》)。 南朝後期即梁、陳的田租、丁調,據《隋書·食貨志》載:「其課,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祿米二石。丁女並半之。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丁。男年十六亦半課,年十八正課,六十六免課;女以嫁者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為丁。」「其田,畝稅米二升[8]。蓋大率如此。」由於當時徵收實物,因此南朝的統治階級在徵收租米、丁布時,喜歡用大斗長尺。當時的度量是:「斗則三斗當今(今,指唐初)一斗,稱則三兩當今一兩,尺則一尺二寸當今一尺」(《隋書·食貨志》)。租米、丁調之外,還有度田收租,畝收稅米二升的記載。關於祿絹、祿綿、祿米,大概本來只是一種附加稅。《隋書·食貨志》稱:「州郡縣祿米、絹、布、絲、綿,當處輸台傳倉庫;若給刺史、守、令等,先准其所部文武人物,多少由敕而裁。凡如此祿秩,既通所部兵士給之,其家(指刺史、守、令之家)所得蓋少。」可見祿絹、祿綿、祿米本來是給刺史、守、令作為俸祿及其所部士兵的給養用的,後來才規定要全部上繳給中央政府的「台傳倉庫」,州郡縣不得隨便挪用,到此就成為中央規定的一種正式稅收了。據《宋書·前廢帝紀》:「永光元年(公元465年)二月乙丑,減州郡縣田祿之半。」同書《明帝紀》:「泰始四年(公元468年)四月己卯,復減郡縣田祿之半。」「田祿」,《資治通鑑》作「田租」,是錯的;《建康實錄》作「祿秩」,是對的。田祿即祿秩,內容包括祿絹、祿綿、祿米之類,可見向人民徵收祿絹、祿綿、祿米,在劉宋已經開始。《陳書·宣帝紀》載太建三年(公元571年)三月的赦文,內有「自天康(公元566年)迄太建元年,逋余軍糧、祿秩、夏調未入者悉原之」的話;太建十二年十一月的赦文,又稱:「其丹陽、吳興、晉陵、建興、義興、東海、信義、陳留、江陵等十郡,並諸署即年田稅、祿秩,並各原半;其丁租半申至來歲秋登。」可證一直到陳代還在向人民徵收祿絹、祿綿、祿米。 南朝對編戶齊民的自耕小農的剝削,除了上述的田租、丁調、田稅(畝稅米二升)、祿絹、祿綿、祿米等主要項目以外,還有各種雜調,如: 口錢:《南齊書·豫章王嶷傳》:建元二年(公元480年)夏,「以谷過賤,聽民以米當口錢,優評斛一百」。《梁書·武帝紀》:天監元年(公元502年)夏四月丙寅,詔「逋布、口錢、宿債勿復收」。口錢的徵收額,和口錢究竟始於何時、終於何時,已無從考查,至少從公元480年到502年,這二十二年中有過這類口錢。 塘丁稅:會稽一帶,「邊帶湖海,民丁無士庶皆保塘役」。這種塘役是民間自動組織起來的,「良由陂湖宜壅,橋路須通」,因地制宜,由民間自己作出安排,因而「均夫訂直」,也是由民間自己來決定。而且各個地區情況不同,「若甲分毀壞,則年一修改;若乙限堅完,則終歲無役」。並非每個地區都得負擔這種塘役。南齊建元(公元479至482年)初年,因為軍事用度緊張,開始徵收塘丁稅,「浙東五郡,丁稅一千,乃有質賣妻、兒,以充此限」。齊武帝永明二年(公元484年),王敬則為會稽太守,請求政府把塘丁稅列為正式稅收,收到的稅錢,都送往台庫,這樣就變成「租賦之外,更生一調」。塘丁稅本來是用來修理海塘湖陂的,現在「悉評斂為錢」,送往台庫,海塘湖陂卻沒有撥下款項來經常加以修理,「致令塘路崩蕪,湖源泄散」(《南齊書·王敬則傳》),造成了破壞生產的嚴重惡果。到了南齊東昏侯蕭寶卷在位時期(公元499至500年),進一步擴大塘丁稅的徵收範圍,下令「揚、南徐二州橋桁(浮橋)塘埭丁,計功為直,斂取見錢,供太樂主衣雜費」(《南齊書·東昏侯紀》)。因此也造成了「所在塘瀆,多有隳廢」的同樣惡果。 酒租和鹽賦:南齊東昏侯永元二年,曾下令「京邑酒租,皆折使輸金」(《南齊書·東昏侯紀》)。陳文帝天嘉二年(公元561年),「以國用不足,奏立煮海鹽賦及榷酤之科」(《陳書·世祖紀》)。 雜調:這是一種臨時性的徵發,如東晉建元元年(公元343年),庾翼為都督江荊司雍梁益六州諸軍事荊州刺史,出兵北伐,「發所統六州奴及車、牛、驢、馬」(《晉書·庾亮傳弟翼附傳》)。這是帶有軍事性質的徵發,只有在非常時期才能這樣做。另外如《宋書·武帝紀》所載劉裕在義熙八年(公元412年)下敕:「台調癸卯(東晉安帝元興元年癸卯,即公元403年)梓材、庚子(安帝隆安四年庚子,即公元400年)皮毛,可悉停省,別量所出。」這兩項臨時性徵發,一項實施了九年,一項實施了十二年,才被劉裕下令撤銷。所謂雜調,就是指這些臨時性的徵發而言的。這些都是正規的田租戶調以外的額外剝削。雜調的種類尚多,雉頭、鶴氅、白鷺縗,有時都成為臨時性徵發的對象[9]。名目繁多,我們在這裡就不一一列舉了[10]。 農民所苦,力役尤甚於租調。兩晉之制,十三歲為半丁,十六歲為全丁,往往不論半丁、全丁,都被征去服勞役,十三歲的孩子尚未發育,也要他承擔成人的勞役,是非常不人道的,因此連當時的統治階級學者也要說這是有「傷天理」(《晉書·范汪傳子寧附傳》)的了。宋元嘉之初,把十五歲至十六歲的改為半丁,十七歲的為全丁(見《宋書·王弘傳》),但是從元嘉十七年的詔文中,還有「役召之品,遂及稚弱」(《宋書·文帝紀》)的話看來,可見命令是命令,事實上連婦女童幼,那時還都要去服役[11]。 在東晉、南朝,法令上雖明文規定「男丁歲役不得過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運丁」(《隋書·食貨志》),但是實際上遠過於此。東晉時范寧已有「古者使人,不過三日;今之勞擾,殆無三日休停」(《晉書·范汪傳子寧附傳》)的說法。南齊時代,由於徭役的頻繁,荊州一帶,甚至造成「四野百縣,路無男人;耕田載租,皆驅女弱」(《宋書·沈攸之傳》)的悽慘景況。海陵王延興元年的詔書也承認「公獲二旬,私累數朔」(《南齊書·海陵王紀》),這就是說,公家儘管規定每年力役二十天,而州郡縣地方官吏額外攤派給農民的力役,甚至增加到幾個月。 一年中「殆無三日休停」的徭役和超額的租調負擔,使國家課戶的對象——自耕小農不得不漸趨於赤貧化。南齊時代,浙東的大縣山陰,有「人戶三萬」(《宋書·良吏·江秉之傳》),內有「課戶二萬」。大資產的人家,大都是世家大族,他們都享有免稅免役的特權。二萬戶中,資產不滿三千文的,就占有二分之一;此外還有頂窮的「露戶役民」,他們更談不上有什麼財產,可是「三五屬官」(《資治通鑑》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胡三省注謂「三五者,三丁發其一,五丁發其二」,替政府服兵役),「百端輸調」(各式各樣的剝削),什麼都壓在他們的頭上(見《南齊書·陸慧曉傳顧憲之附傳》)。他們為了不淪落到部曲、佃客的隊伍里去,就不得不掙扎而告貸於高利貸者。那時經營高利貸者,有世家大族,如琅邪王(王導孫)「好聚積,財物布在民間」(《宋書·王弘傳》),皆有券書。清河崔慶緒「家財千萬」,死時「假貸文疏」(《南齊書·崔慰祖傳》)甚多。又吳郡顧綽,「私財甚豐」,「鄉里士庶,多負其責」(《宋書·顧覬之傳》),放出高利貸而收到的借據,有一廚之多。又有王公妃主,如宋孝武帝諸子劉子尚等,在江南各處設立經營高利貸的鋪子——邸舍,「為患遍天下」(《宋書·沈懷文傳》);即就會稽一地而言,「王公妃主,邸舍相望」,其貸放高利貸後,「子息滋長,督責無窮」(《宋書·蔡廓傳子興宗附傳》)。梁武帝第六弟臨川王蕭宏,「都下有數十邸,出懸錢立券,每以田宅邸店懸上文券,期訖,便驅券主,奪其宅,都下東土百姓,失業非一」(《南史·梁臨川王宏傳》)。又如典掌機要的寒人中書通事舍人山陰呂文度,亦「於餘姚立邸,頗縱橫」(《梁書·止足·顧憲之傳》)。當時僧侶地主寺院的常住財產,也很富有,因此他們都兼營高利貸。南齊時,有甄彬「嘗以一束苧,就州(荊州江陵)長沙寺庫質錢。後贖苧還,於苧束中,得五兩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還寺庫。道人驚曰:『近有人以此金質錢,時有事,不得舉而失,檀越(施主)乃能見還。』」(《南史·循吏·甄法崇傳》)可見小自一束苧麻,大至黃金貴金屬,都可質錢,抵押品的範圍是很廣泛的。農民的窮困,是高利貸者寄生的溫床,如果不窮困,自耕小農是不會向高利貸者借債的;但是如果自耕小農窮到一無所有,缺乏物品抵押,那麼他也就失去向高利貸者借貸的資格了,所以借債者以自耕小農居多。王公、妃、主以及世族、僧侶大地主們,過去對於自耕小農,是沒法用封建地租的方法去剝削他們的,現在這些自耕小農在一年中「殆無三日休停」的徭役和超額租調之下,更加貧困起來,他們不得不陷入從自己身上榨取脂膏的高利貸者的羅網裡去了。 這一切結合起來,進攻自耕小農,自耕小農「貧者但供吏,死者弗望埋,鰥居有不願娶,生子每不敢舉,又戍淹徭久,妻老嗣絕」,無怪有人要絕望地喊出「殺人之〔道〕日有數途,生人之〔法〕歲無一理,不知復百年間,將盡以草木為世邪」(《宋書·周朗傳》)的呼籲了。 侯景亂梁前夕,南朝境內的「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貴价僦稅,以與貧民」(《梁書·武帝紀》載大同七年詔)。有很多農民,「或依於大姓,或聚於屯封」(《梁書·賀琛傳》);更有不少農民,「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紛紛出家當和尚。據蕭梁時人郭祖深所「上封事……以為都下佛寺五百餘所,窮極宏麗,僧尼十餘萬,資產豐沃,所在郡縣,不可勝言。道人又有白徒,尼則皆畜養女,皆不貫人(民)籍,天下戶口,幾亡其半」。「恐方來處處成寺,家家剃落,尺土一人(民),非復國有」(《南史·循吏·郭祖深傳》)。僧尼人數的激增,固然是梁武帝佞佛提倡佛教的結果;另一方面,卻也說明出家做僧尼,這已成為南朝農民逃避超額租調的一種途徑。不過,僧侶人數激增,寺院中的常住財產,名義上固然屬於全體僧眾所有,而事實上卻掌握在少數僧侶地主的手中,這樣的僧侶地主,在蕭梁十餘萬僧侶中,究屬少數;絕大多數的僧侶,卻在寺院中做牛馬,受著少數僧侶地主的剝削,其身份和「白徒」、「養女」並無有所不同,差異的只在於出家不出家,而他們是出家的隸屬農民而已。 由此可見,南朝的自耕小農,大部分已由債務人而淪為依附農民了,其結果,自然使南朝的軍事威力,更加衰落。毋怪當時人要說:「議者必以為胡衰不足避;而不知我之病,甚於胡矣。……設使胡滅,則中州必有興者,決不能有奉土地率人民以歸國家矣」(《宋書·周朗傳》)。是啊!南朝農民的生活既是如此困難,北方漢族人民聞之也必然會傷心失望,他們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不斷舉行起義,來推翻北魏拓跋氏的統治,他們對南朝政權——過去曾認為是漢族的政權的,到這時候不再寄以多大希望了。 南朝的農民逃亡與農民起義 北朝的人民,對南朝政權,既是如此傷心絕望,而南朝的人民,身受過度剝削和殘酷統治,亦唯有用行動來表示反抗。當時農民所採取反抗的最普遍形式,是逃亡。東晉成帝時(公元326至342年),江為太末(今浙江龍游縣)令,「縣界深山中,有亡命數百家,恃險為阻,前後守宰莫能平」(《晉書·江傳》)。穆帝永和(公元345至356年)中,郗為臨海太守,王羲之(郗的姊夫)《雜帖》與人書云:「方回(郗字)遂舉為侍中,不知卒行不?……比得其(指郗)書云:『山海間(指臨海郡)民逃亡殊異,永嘉乃以五百戶去。』」可見臨海郡有人逃亡,永嘉郡民逃亡的比臨海郡更多。孝武帝太元(公元376至396年)中,「海陵縣(今江蘇泰州市)界地名青蒲,四面湖澤,皆是菰葑,逃亡所聚」。淮南太守毛璩率兵千人進討,「時大旱,璩因放火,菰葑盡然,亡戶窘迫,悉出詣璩自首,近有萬戶,皆以補兵」(《晉書·毛寶傳孫璩附傳》)。安帝義熙元年至八年間(公元405至412年),江州境內,也都「男不被養,女無匹對,逃亡去就,不避幽深」(《晉書·劉毅傳》)。南朝宋孝武帝時(公元454至464年),逃亡的農民集結在任城(今山東濟寧市)一帶,史稱「任榛大抵在任城界,積世『逋叛』所聚,所在皆棘榛深密,難為用師,故能久自保藏」(《宋書·薛安都傳》)。南齊武帝永明十一年(公元493年)的詔文中也提到:「江淮之間,倉廩既虛,遂『草竊』充斥,互相侵奪,依阻山湖,成此逋逃。」(《南齊書·武帝紀》)甚至「三吳內地」,也「饑寒尤甚」,「民庶凋流」(《南齊書·王敬則傳》)。南齊明帝(公元494至498年)初,永嘉郡(治永寧,今浙江溫州市)「所部橫陽縣(今浙江平陽北),山谷嶮峻,為逋逃所聚」(《梁書·良吏·范述曾傳》)。梁武帝時,晉安「郡(治侯官,今福建福州市)居山海,常結聚逋逃」(《梁書·臧盾傳弟厥附傳》)。到了武帝晚年,由於剝削苛重,「百姓不能堪命,各事流移」,農民逃亡的現象,更是嚴重,「天下戶口減落」,「東境戶口空虛」,「細民棄業,流冗者多」。這個事實說明了,即使侯景不亂梁,梁王朝也是非土崩瓦解不可的。 南朝在劉宋時代,規模較大的農民起義,如大明中(公元457至464年),黟、歙二縣有亡命千餘人,攻破城邑(見《宋書·吳喜傳》)。泰始五年(公元469年),有臨海(今浙江臨海)民田流為首的攻海鹽殺鄞令的農民起義;接著又有豫章民張鳳聚眾康樂山的起義(見《南齊書·周山圖傳》)。元徽(公元473至476年)初年,有巴西民李承明為首的起義(見《南齊書·蘇侃傳》)。到了劉宋末年,又有義陽(郡治作唐,今湖南安鄉)張群為首的攻破義陽、武陵(郡治臨沅,今湖南常德市)、天門(郡治澧陽,今湖南石門)、南平(郡治孱陵,今湖北公安西南南平鎮)等四郡的起義(見《南齊書·豫章王嶷傳》)。其他小規模的起義,更是遍及全國。劉宋政權為了鎮壓農民的反抗運動,明帝曾在泰始四年下令:「自今凡劫竊執官仗,拒戰邏司,攻剽亭寺及傷害吏人(民)……皆不限人數,悉……斬刑。……五人以下,止相逼奪者,亦依黥作『劫』字,斷去兩腳筋,徙付遠州。……家口應及坐,悉依舊結謫(補兵)。」(《南史·宋本紀》)想通過嚴刑峻法,來挽救垂死的統治政權,然而劉宋王朝統治階級的內部矛盾,在階級矛盾日漸激化的基礎上也尖銳化起來,結果,宋王朝終於改換成為齊王朝。 可是,改朝換代並沒有使階級矛盾暫時緩和下來。南齊初年,就爆發了以唐之為首的農民起義。這次起義的直接導火線,是南齊政權的清理戶籍。 自從宋元嘉以來,在戰爭的重擔和巨額的租調下,自耕小農除了淪為部曲、佃客以外,就只有不報戶口,成為「浮浪人」(《隋書·食貨志》);或是虛報戶口,以圖逃避剝削之一途。這樣,自宋、齊以來,在戶籍方面,就出現了「或戶存而文書已絕,或人在而反記死叛,停私(住家)而雲隸役,身強而稱六疾」,「生不長發,便謂為道人(僧侶)」,「或抱子並居,竟不編戶」等等情況,其中最普遍的,則是「改注籍狀,詐入仕流」(《南齊書·虞玩之傳》)。 南齊政權為了擴大剝削麵,整理戶籍,自是刻不容緩的事情。蕭道成在即位初年,就下令擴大清理戶籍,在中央成立清查戶籍的專門機構,「置令史,限人一日得數巧(指取巧偽冒戶籍),以防懈怠」(《南齊書·虞玩之傳》)。在清查戶籍時,凡是偽冒戶籍即所謂「巧者」,被從戶籍中剔除出來,稱為「卻籍」,卻籍的民戶,全家得補兵充遠戍。 在沒有成立清理戶籍的專門機構以前,戶籍上的弊端,固然已經很多,但還可以根據晉、宋的舊戶籍來查對;專門機構成立之後,無形之中反替把持這一機構的貪污令史,製造發財機會。凡是「粗有衣食」之家,想逃免調役,只需送一萬文錢與這一機構中負責校對戶籍的令史們,請他們在晉、宋舊戶籍上,把自己的「籍狀」,改注為「百役不及」(《通典·食貨典》)的世族,這樣,不但可以永久免除調役,就是以後再清理戶籍時,即使查對晉、宋舊籍,也無法查出的了。 貪污的令史,並且還採用「應卻而不卻,不須卻而卻」(《通典·食貨典》)的手段來詐取錢財;地方官吏也以清查偽冒戶籍為藉口,利用村社殘餘的鄉里什伍連坐的酷法,更是「橫相質累」,「一人被攝,十人相追」(一人捉去,十人同時捉去審問),弄得「親屬里伍,流離道路」(《南齊書·陸慧曉傳顧憲之附傳》),以致「百姓嗟怨」,民不聊生,終至逼得他們「奔竄湖山」(《宋書·沈懷文傳》),舉行起義了。 卻籍的民戶,大都是北來僑民,北來僑民的戶籍,本來是白色的,因此在他們奔竄湖山舉行起義之後,統治階級就稱他們做「白賊」[12]了。 齊武帝永明三年(公元485年)冬,富陽人唐之集眾四百人。四年春,襲破桐廬(今浙江桐廬西),進占錢塘(今浙江杭州市)、鹽官(今浙江海寧西南)、諸暨、餘杭,又分遣高道度襲擊東陽郡(郡治長山,今浙江金華),殺武帝族叔東陽太守蕭崇之。之在錢塘稱帝,國號吳,年號興平。江南一帶的卻籍民戶,紛紛加入,眾至三萬餘人。齊武帝急派台軍(禁衛軍)數千人,馬數百匹,前往鎮壓,才把南朝較大的一次「白賊」起義鎮壓下去(見《南齊書·武帝紀》、《沈文季傳》、《南史·虞玩之傳》、《茹法亮傳》)[13]。台軍乘機大肆抄掠。那時正需改建都城的外郭——都牆,齊武帝於是強迫參加唐之起義的江南卻籍民戶,「謫役」修築首都城牆[14]。以後齊武帝為了穩定動搖的政權起見,終於不得不被迫在永明八年下令對「卻籍」而被發配戍邊的人民,准許他們返歸故鄉,想反覆地通過壓榨、迫害、欺騙種種手段,以達到他擴大剝削麵的目的。 到了永明十一年,南齊首都建康又爆發了沙門法智與州民周盤龍為首的起義(見《南齊書·王玄載傳弟玄邈附傳》)。南齊末(永元二年,公元500年),益州的晉原(郡治江原,今四川崇州東十里)、東遂寧(郡治巴興,今四川遂寧)、巴西(郡治閬中,今四川閬中西)、江陽(郡治江陽,今四川瀘州)、廣漢(郡治雒,今四川廣漢)諸郡,都先後爆發了規模較大的農民起義(見《梁書·劉季連傳》)。 梁王朝代替齊王朝統治了江南之後,境內的階級矛盾,自始至終,就沒有緩和下來過。梁武帝天監四年(公元505年),益州地區爆發了以焦僧護為首眾至數萬人的起義(見《梁書·長沙王業傳弟藻附傳》)。天監九年,宣城郡又爆發了以郡吏吳承伯為首的攻殺太守朱僧勇的起義(見《梁書·蔡撙傳》、《謝傳弟子覽附傳》)。天監十年,益州又爆發了以巴西郡民姚景和為首的起義(見《梁書·張齊傳》)。中大通元年(公元529年),北兗州有沙門僧強與蔡伯龍為首的眾至三萬餘人的起義(見《梁書·陳慶之傳》)。中大通二年,會稽又爆發了農民起義(見《南史·梁長沙王懿傳子猷附傳》)。中大通五年,益州有江陽人齊苟兒為首的眾至十萬人進圍成都的起義(見《梁書·武帝紀》)。大同元年(公元535年),鄱陽郡(郡治鄱陽,今江西鄱陽東)也爆發了鮮于琮殺廣晉(今江西鄱陽北)令,眾至萬餘人的起義(見《梁書·陸襄傳》)。大同八年,安城郡(郡治平都,今江西安福)又爆發了以郡民劉敬躬為首攻廬陵、取豫章,眾至數萬人的起義(見《梁書·武帝紀》、《張緬傳弟綰附傳》)。大同十年,又有巴山郡(郡治巴山,今江西樂安)民王勤宗為首的起義(見《梁書·陳慶之傳子昕附傳》)和廣州人盧子略為首的起義(見《南史·梁本紀》)。總之,梁王朝境內農民的反抗鬥爭此起彼伏,前仆後繼,尤其是梁、益地區,起義的事件更是不斷發生。這種農民自發的反抗運動,是在什麼樣情況下產生的呢?《南史·鄧元起傳羅研附傳》里有一段很好的說明。它說:「齊苟兒之役,臨汝侯(蕭猷)嘲之曰:『卿蜀人樂禍貪亂,一至於此。』研對曰:『蜀中積弊,實非一朝。百家為村,不過數家有食,窮迫之人,什有八九,束縛之使,旬有二三。貪「亂」樂「禍」,無足多怪。若令家畜五母之雞,一母之豕,床上有百錢布被,甑中有數升麥飯,雖蘇〔秦〕、張〔儀〕巧說於前,韓〔信〕、白〔起〕按劍於後,將不能使一夫為「盜」,況貪「亂」乎?』」這真說出農民起義的基本原因來了。 「人人厭苦,家家思亂」(《資治通鑑》梁武帝太清元年),侯景亂梁前夕的蕭梁境內,總括起來,就是這樣八個字。 * * * [1] 參考何茲全教授所著《魏晉南朝的兵制》一文,載《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十六本。 [2] 參考唐長孺教授所著《三至六世紀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一書,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3] 《晉書·王羲之傳》:羲之遺尚書僕射謝安書曰:「……自軍興以來,征役及充運,死亡叛散,不反者眾,虛耗至此,而補代循常,所在凋困,莫知所出。上命所差,上道多叛,則吏及叛者,席捲同去。又有常制,輒令其家及同伍課捕,課捕不擒,家及同伍,尋復亡叛。百姓流亡,戶口日減,其源在此。……謂自今諸死罪原輕者……可以充此,其減死者,可長充兵役……皆令移其家,以實都邑。都邑既實,是政之本,又可絕其亡叛。不移其家,逃亡之患,復如初耳。……」 《宋書·武帝紀》:永初二年冬十月丁酉,詔曰:「兵制峻重,務在得宜。役身死叛,輒考旁親,流遷彌廣,未見其極。遂令冠帶之倫,淪陷非所。宜革以弘泰,去其密科。自今犯罪充兵合舉戶從役者,便付營押領。其有戶統及謫止一身者,不得復侵濫服親,以相染連。」 《宋書·羊玄保傳》:補宣城太守。先是劉式之為宣城,立吏民亡叛制,一人不禽,符伍里吏送州作部,若獲者賞位二階。玄保……陳之曰:「臣伏尋亡叛之由,皆出於窮逼……今……單身逃役,便為盡戶。……一人不測,坐者甚多……牽挽逃竄,必致繁滋。……」 《宋書·沈攸之傳》:泰始五年,出為持節監郢州諸軍事、郢州刺史。為政刻暴。……將吏一人亡叛,同籍符伍充代者十餘人。……齊王……數攸之罪惡曰:「……又攸之……視吏若仇,遇民如草……一人逃亡,闔宗補代,毒遍嬰孩,虐加斑白。……男不得耕,女不得織,奔馳道路,號哭動天。……」 《南齊書·高帝紀》:沈攸之……自郢州遷為荊州,聚斂兵力,將吏逃亡,輒討質鄰伍。 [4] 《宋書·蔡廓傳子興宗附傳》:會稽多諸豪右,不遵王憲,又幸臣近習,參半宮省,封略山湖,妨民害治。 《南齊書·高帝紀》:建元元年夏四月己亥,詔曰:「……二宮諸王,悉不得營立屯邸,封略山湖。……」 《梁書·止足·顧憲之傳》:時司徒竟陵王(蕭子良)於宣城、臨城、定陵三縣界,立屯,封山澤數百里,禁民樵採。 《梁書·武帝紀》:天監七年九月丁亥,詔曰:「……藪澤山林,毓材是出,斧斤之用,比屋所資。而頃世相承,並加封固,豈所謂與民同利,惠茲黔首?凡公家諸屯戍見封者,可悉開常禁。」 《梁書·武帝紀》:大同七年十二月壬寅,詔曰:「……又復公私傳、屯、邸、冶,爰至僧尼,當其地界,止應依限守視;乃至廣加封固,越界分斷水陸采捕及以樵蘇,遂致細民措手無所。凡自今有越界禁斷者,禁斷之身,皆以軍法從事。若是公家創內,止不得輒自立屯,與公競作以收私利。至百姓樵採以供煙爨者,悉不得禁,及以采捕,亦勿訶問。若不遵承,皆以死罪結正。」 [5] 《晉書·成帝紀》:咸和四年(公元329年)秋七月,「詔復遭賊(指蘇峻)郡縣租稅三年。」 按此詔頒發於「度田收租」之前一年,「租稅」當指田租而言。 [6] 東晉王朝初期的戶調徵收額,史無明文,大體上該是沿襲西晉的,每戶納絹三匹、綿三斤。不過由於東晉初期江南地區蠶桑尚未普遍,因此戶調以布而不以絹,故與田租並稱為租、布。《晉書·孝武帝紀》:寧康二年夏四月壬戌,「皇太后詔曰:『……三吳、義興、晉陵及會稽遭水之縣,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其次聽除半年。……』」《宋書·武帝紀》:永初元年八月辛酉,「開亡叛赦,限內首出,蠲租、布二年。」戊辰,「詔曰:『彭、沛、下邳……可復租、布三十年。』」《宋書·文帝紀》:元嘉四年三月丙子,「詔曰:『丹徒桑梓……其蠲此縣今年租、布。……』」二十六年三月丁巳,「詔曰:『……復丹徒縣僑舊今歲租、布之半。……』」《宋書·劉道產傳》:「道產弟道錫,〔為〕巴西、梓潼二郡太守,元嘉十八年,為氐寇所攻。……道錫募吏民守城,復租、布二十年。」《宋書·孝武帝紀》:元嘉三十年閏〔六〕月甲申,「蠲尋陽、西陽郡租、布三年。」大明三年二月,「荊州飢,三月甲申,原田租、布各有差。」七年二月甲寅,「車駕巡南豫、南兗二州……壬寅,詔曰:『……可大赦天下,行幸所〔過〕,無出今歲租、布。……』」《宋書·孝義·賈恩、潘綜、王彭傳》:「蠲租、布三世。」《南齊書·高帝紀》:建元四年正月癸亥,「詔……建元以來戰亡,賞蠲租、布二十年,雜役十年。」《南齊書·明帝紀》:永泰元年三月丙午,「蠲雍州遇虜之縣租、布。」《南齊書·百官志》:「尚書右丞一人……領州郡租、布。」 租、布亦稱租、調。《南齊書·武帝紀》:永明五年八月乙亥,「詔今夏雨水,吳興、義興二郡,田農多傷,詳蠲租、調」。六年閏〔十〕月乙卯,「詔曰:『北兗、北徐、豫、司、青、冀六州,邊接疆埸,民多懸磬,原永明以前所逋租、調。』」 [7] 《南齊書·竟陵王子良傳》:詔折租布,二分取錢。 《南齊書·武帝紀》:永明四年五月癸巳,詔「揚、南徐二州今年戶租,三分(中)二(一之訛)取見布,一(二之訛)分取錢。來歲以後,遠近諸州輸錢處,並減布直,匹准四百,依舊折半,以為永制」。 《南齊書·王敬則傳》:竟陵王子良啟曰:「伏尋三吳內地,國之關輔,百度所資。民庶凋流,日有困殆,蠶桑罕獲,饑寒尤甚。富者稍增其饒,貧者轉鍾其弊……頃錢貴物賤……機杼勤苦,匹裁三百。……民間錢多剪鑿,鮮復完者;公家所受,必須員大,以兩代一,困於所貿……昔晉氏初遷,江左草創,絹布所直,十倍於今,賦調多少,因時增減。永初中,官布一匹,直錢一千;而民間所輸,聽為九百。漸及元嘉,物價轉賤,私貨則束直六千,官受則匹准五百,所以每欲優民,必為降落。今入官好布,匹堪百餘,其四民所送,猶依舊制。昔為損上,今為刻下,氓庶空儉,豈不由之!……」 《南齊書·竟陵王子良傳》:子良又啟曰:「……又泉鑄歲遠,類多剪鑿,江東大錢,十不存一。公家所受,必須輪廓,遂買本一千,加子七百,猶求請無地,捶革相繼。……」 [8] 「二升」原作「二斗」。按古人書升斗字,書斗作「」,書升作「」,唐敦煌計帳中猶可見,兩字形極相似,容易致誤,今據《通典·食貨典》改正。 [9] 《南齊書·東昏侯紀》:又訂出雉頭、鶴氅、白鷺縗,親幸小人,因緣為奸利,課一輸十,郡縣無敢言者。 [10] 《宋書·竟陵王誕傳》:營宇制館,僭擬天居,引石征材,專擅興發……。 《宋書·吳喜傳》:喜至荊州……乘兵威之盛,誅求推檢,凡所課責,既無定科,又嚴令驅蹙,皆使立辦。 《梁書·武帝紀》:大同七年十二月壬寅,詔云:「至於民間誅求萬端,或供廚帳,或供廄庫,或遣使命,或待賓客,皆無自費,取給於民。」 《陳書·華皎傳》:皎起自下吏,善營產業,湘川地多所出,所得併入朝廷。糧運竹木,委輸甚眾。至於油、蜜、脯、菜之屬,莫不營辦。 [11] 《宋書·元兇劭傳》:於時男丁既盡,召婦女親役。 《梁書·安成王秀傳》:天監十三年,復出為……郢州刺史。郢州當塗為劇地,百姓貧,至以婦人供役,其弊如此。 《梁書·武帝本紀下》:大同七年十一月丙子,詔停在所役使女丁。 [12] 《宋書·張暢傳》:元嘉二十七年,索虜拓跋燾南侵……虜尚書李孝伯……曰:「亦知有水路,似為『白賊』所斷。」暢曰:「君著白衣,故稱『白賊』邪?」孝伯大笑曰:「今之『白賊』,亦不異黃巾、赤眉。」 《南齊書·幸臣·劉係宗傳》:永明四年,「白賊」唐之起。 [13] 參考賴家度教授所著《從南朝士族制度看唐之所領導的農民起義》,載《歷史教學》1952年6月號。 [14] 《南齊書·王儉傳》:宋世外六門設竹籬,是年初,有發白虎樽者,言:「白門三重門,竹籬穿不完。」上感其言,改立都牆。 《南齊書·幸臣·劉係宗傳》:上欲修治白下城,難於動役。係宗啟謫役在東民丁隨〔唐〕之為逆者,上從之。後……上履行白下城,曰:「劉係宗為國家得此一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