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輯要 · 卷八十一學堂四

馮煦 《皖政輯要》
綠營警察學堂綠營警察學堂為變通綠營改辦警察之樞紐。皖省共設四所:皖南鎮標、壽春鎮標各一,安慶、游兵、潛山三營合為一,撫標左右二營合為一。光緒三十三年二月,兩江總督通飭三省各標營,一律仿照狼山鎮標警察學堂章程變通辦理。章程附後。安徽各綠營均於是年遵章開辦,所有各學堂規制,按照呈報日期先後次序,分表如左。 皖南鎮標警察學堂規制表 據皖南鎮咨報 職員督辦總辦監督舍監稽查官巡查官正教練副教練書記額數學額名,由左右徽池廣蕪六營及巡警軍二營內挑選課目警察學、律例學、操法基址就寧國府城之馬營修改經費開辦經費、教員薪水、學生津貼,均由皖南鎮督率所轄各營官弁捐集開學 日期光緒三十三年四月開學畢業光緒三十三年十月第一期畢業。經兩江總督派員會同皖南鎮考取優等學生名、平等學生名,一律給予文憑 壽春鎮標警察學堂規制表 據壽春鎮咨報 職員督辦總稽查監督書記兼 合計稽查兼 教習兵事 教習警務 教習體操 教習額數學額正額名,由皖北巡警巡防各營旗內挑選。附額名,由堂另招 續表 課目國文、警務、憲兵憲法、戰術學、監獄學、衛生學、訴訟學、行政警察、司法警察、野外要務、步兵操典、外事警察、警察法學、南洋現章、兵體操基址就壽城西南隅之武廟開設經費第一屆經費需銀余兩,第二屆經費需要銀兩有奇,經壽春鎮咨明,暫借柴洲息租及各營旗扣存截曠項下挪用,俟該標營將弁籌措解交開學 日期光緒三十三年四月開學畢業光緒三十三年九月第一屆畢業,考取優等學生名、一等學生名、二等學生名,概予畢業憑照。不及格學生名,發給修業證書 安游潛三營警察學堂規制表 據安慶營副將呈報 職員督辦會辦提調監學教員額數學額名由安慶、游兵、潛山三營挑送各名課目行政警察、司法警察、警務須知、警務要領、步兵操典、步式操演、普通體操基址就安慶營右軍守備署內開設經費各項經費由三營官弁按月攤捐銀各兩開學 日期光緒三十三年八月開學畢業光緒三十三年三月甲班畢業,考取一等學生名,二等學生名,三等學生名,一律給予文憑 撫標左右二營警察學堂規制表 據撫左營參將呈報 職員總辦會辦正監督副監督文教習武教習書記額數學額名,由撫標左右二營挑選各名課目警察大意、警務要領、保安警察、行政警察、火災警察、森林警察、司法警察、消防警察、步兵操典、小隊持槍、中隊持槍、立跪伏射、戰鬥衝鋒、散兵運動、柔軟體操、槍械體操、遊戲野操基址就撫標中軍參將署內開設經費各項經費由左營參將、右營游擊、兩營守備、千總、把總等官捐集。開學 日期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開學畢業光緒三十四年七月,甲班畢業。經巡撫馮煦派巡警道會同中軍參將考試,分列一、二、三等學生各名,一律給予憑單。臨考名未到扣除 附:狼山鎮標警察學堂原章五則 創辦要旨七條 第一條本學堂開辦伊始,仿照北洋警察學堂章程,變通辦理。就本標各營制兵挑選學生,暫定學額四十名。按照各營制兵多寡,權衡挑選數目,務使入堂學習各兵深明警務。俟按班畢業後,發回各營汛段,用資巡緝。再行照數挑選一班,入堂學習,以次遞換。 第二條本學堂設於通州城內東北隅,系由營庫改建。 第三條本學堂挑選各營制兵年力富強、體量合格、粗識文字者四十名作為甲班學生。甲班畢業,次及乙班、丙班。其舊有制兵不能充選者開除,另募以充學額。如此按班遞練,則制兵悉成警兵,一洗綠營從前積習。 第四條學生按班入堂,暫以初等各課悉心教授。以六個月畢業為速成科,俟各營制兵全數練習後,逐漸去劣存優,進以高等課程,展轉教練,以求完備。或請給文憑,充當教習,或遞升官階,挨次由本標錄用。 第五條每日功課、教科程度暨學堂規則辦法,經教習擬訂,送由總辦、監督核定,將堂中應興應革諸事合力實行。 第六條本學堂開辦伊始,在事諸員務須開誠布公,毋稍挾持私意,方足以膺教育人才之重任,而服學堂全體之人心。 第七條警察為今時要政,須盡保護良善糾察奸盜之義務。然非輸入歐美日本諸國普及之教育,則程度必不能高。擬俟開辦得有端倪,即便添設附課,將學生應盡之義務及普及教育課程,擇其簡要,以專門教育為常課,以普及教育為附課,庶由淺入深,預儲地方有用之材,而收學堂內政之效。 學堂定例十條 第一條本學堂督辦以狼山總鎮兼充,總辦以狼中游擊兼充,監督以狼中守備兼充。教練官二員,另行資請。 第二條本學堂書記一人,司理堂中筆札,兼管堂中銀錢出入,並經管一切器用。號房一名,專司傳遞接待等事。除穢夫一名,專司打掃堂舍、操場。堂勇四名及廚役膳夫,概由各營派雇。 第三條學生應備之具,約舉如左:青呢軍衣各一套、青呢西帽各一頂、青布操靴各一雙、皮帶各一根、筆硯各一套、課本各三冊,以上各物均由學堂備給。 第四條本學堂挑選各營制兵入堂學習,須由該營官弁出具切實印結保送。學生未畢業以前如因事革退,或託故告退者,均按時日向原保官弁追繳該兵在營餉項,以作在堂等費,決不寬縱。 第五條學生格式以深知文字者為上等,報明三代居址、箕斗年歲,限二十歲起,至三十五歲止。身材限工部尺四尺八寸以上,五官齊整,言語清楚,體質強壯,無殘廢暗疾者,始可充選。 第六條學生必情性和平、樸實耐勞者始可充選。 第七條曾犯案被刑責者,曾充兵役革退者,有逾分之債負者,吸嗜洋菸或嗜酒滋事者,均不准入堂。 第八條學生入堂學習,以六個月為限,非限滿不得無故告退。 第九條學生畢業出堂,均須當義務差三年,不得無故告退。 第十條各營警察弁兵,非由本學堂出身者,不能濫補學生畢業。應由總辦申送督辦,當堂考試,分為三等,量予錄用。一等者,請以外委存紀。二等者,請以額外存記。如實能教練、精明、勤慎、從公者,分別詳請委署拔補,以示鼓勵。 教授學課四條 第一條本學堂之學課,上堂聽講、入場操練,各有一定時刻。列表如左。 授課自修各時間表 操術春分前五至八句鍾,秋分後六至九句種法律春分前三至五句鍾,秋分後二至四句種警課春分前十至二句鍾,秋分後十一至一句種自習以授課餘時,在自修所溫習 第二條本學堂警課、操術均分兩期教授,每班以前三個月為第一學期,以後三個月為第二學期。茲將兩學期之警務操術各課目列表如左。 警務操術課目表 警務課目操術課目警察之總規各個教練警察之泛論小隊教練警察之大意中隊教練行政警察之要旨大隊教練司法警察之要領持槍教練通常警察之法規聯隊教練續表 保安警察旅團教練非常警察行進及停止教練山林警察之要章射擊衝鋒教練清查戶口之要章散兵線之運動消防警察之要目縱隊及橫隊之運動警察應辦外務應變之規則柔軟體操巡邏查察及站崗之規則器械體操官弁巡長巡士之職守應用體操法律摘要步兵戰鬥教練紀律及訓政戰爭教練違警罪目之規則捧軍旗法及敬禮式 第三條本學堂學生課程,按日列入分數各表,五日一綜計,十日一綜核,如有因事請假出外及因事記減,分數不足者,令其於課餘時練習,一律補足。 第四條本學堂擬俟各學生稍有進步,每逢星期六、日,由監督教習研究問題,將警務隨時隨地應興應革之事,許諸生各具說帖,直抒意見,不必限於階級有所緘默。由監督教習匯呈督辦,擇善施行。其意見宏通,條陳可采者,分別酌予獎勵。 學堂規則十一條 第一條學生賢否不齊,趨向因之各異。近日學堂習氣,往往妄結團體,謬詡自由。遇事輒敢暴動,甚至結盟拜會,妄立各黨名目,稍不加察,而良法美意因之轉滋流弊。本學堂當茲創辦,凡在事總辦、監督、教習隨時嚴加查察,務將前項弊端一律禁絕。 第二條本學堂學生逢萬壽節日、孔聖誕日、清明節、午節、秋節、冬至節,各放假一日,暑假臨時酌定,年節自十二月十五日起,至翌年正月十六日開學,每逢星期日休息一日。 第三條學生非遇假期、星期,不准捏故請假。即假期出堂,不准三五成群及妄談是非。如有在外滋鬧及敗壞名譽等事,小則記過,或減分數,大則即行革退。 第四條學生或有懶惰及上課下操逾時者,記過一次,凡連記三過者,作為大過一次,連記三大過者,革退。 第五條學生不聽教習訓誨,託詞辯論者,記過一次。 第六條學生上堂下操,須著操服。靴帽一律整齊,禮貌務宜嚴肅,不准嬉笑懈玩,違者記過一次。 第七條學生上堂時不准咳嗽吐痰,均須按照堂內所列號數依次就位。 第八條堂上講課時與不講課時,不准吸菸、喝茶、隨便交頭接耳。放課時不得擁擠喧譁。 第九條學生在堂與在街道,如逢大憲及應管職員,均宜立正注目,同班相遇亦互相謙讓。 第十條學生會食及閒談時,均須肅靜,不准嬉戲喧鬧及毀壞衣服器具。 第十一條學生理宜整潔,堂中備給衣服靴帽,不得污穢作踐。 在堂職務十條 第一條總辦一員,主持堂中一切事務,隨時到堂。 第二條監督一員,常川來堂,監視一切功課,糾察學生賢否勤惰,並考察堂中應興應革等事,隨時稟商總辦酌奪。如學生患病,由學目稟明監督,延醫診治。 第三條教習二員,主持學生課程、操術,悉習教練。 第四條書記一人,司理堂中筆札,經管一切器用,併兼理銀錢出入,核實報銷。 第五條號房一名,專司傳遞接待等事。凡有拜會總辦、監督、教習者,由號房引至接待室,持帖通報,並隨時伺應。來會學生諸人,先將姓名問明,引至會接所,然後傳知。 第六條除穢夫一名,專司打掃堂舍、操場,每日兩次,務宜潔淨。 第七條堂勇四名,常川駐堂,以資護衛。 第八條學堂膳夫,以潔治飲食、愛惜器物為務。夜間灶口不准堆積柴薪,每日膳餐時刻,稀飯六點鐘,中餐十一點,晚餐五點。 第九條學生每日六點鐘起,晚九點鐘寢,寢後一律息燈。 第十條堂中慎防火險,膳夫尤宜格外注意,在堂諸人亦宜時常留心。凡吸菸余灰,以及火柴燈油,均不可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