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輯要 · 卷六十二陸軍六
營房營房為軍隊駐紮之區,前經練兵處奏定規則。皖省六十一標營房在東門外龍子橋,建築費去京平銀四萬九千餘兩,原估四萬七千五百兩,添造浴堂、盆池、廁所、圍牆、營門,又去工料銀二千一百五兩四錢六分六厘。於光緒三十三年九月由督練公所稟明驗收。據公所卷。六十二標營房在北關外西龍灣,營基地價去漕平銀六千九百七十六兩三錢八分一厘,計民畝百零九畝九分,衛畝四十四畝。估計漕足銀十萬零四千三百三十九兩有奇。員紳薪工雜費猶不在內。全標樓房三十八間,平房七百四十間,三十四年八月督辦處札潘司。不日竣工。至馬炮各營,並未新建,暫就舊有營房修改。馬營在西門外太平寺,三十三、四等年小修幾次,並造馬棚。督辦處卷。過山炮營在東門外棋盤山,系就原有炮台修改。三十三年委員估修,三十四年三月開工,八月完竣,督辦處卷。至工輜二隊及軍樂半隊,均暫借地駐紮,尚無營房。工輜隊在東門外英公祠,軍樂隊在城內關帝廟。近准陸軍部咨,由督辦處派員將所有營房繪圖貼說,茲詳細咨復。茲將各標營隊營房附馬廄。圖式編次如左。
步隊六十一標三營營房圖第一
步隊六十二標三營營房圖第二
馬隊第一營營房及馬廄圖第三
過山炮隊第一營營房圖第四
附:過山炮隊第一營馬廄圖第五
查估修工程及置備購辦等項,活支無定。現由協統余大鴻詳經巡撫朱批,令該協考查確實,估計數目,轉詳督辦,飭兵備處派員復勘,呈請核奪。飭遵不准先辦後詳及未經核准已先興辦等事。已行兵備處及協統轉飭各標營,一體遵照。據宣統元年三月兵備處卷。
附:馬廄
皖省陸軍馬廄多未完全,據上馬炮營兩圖,較練兵處定章尚形簡略,茲將光緒三十四年三月督辦處核定馬廄各規則五章附錄於左。
第一章廄舍規則
第一條除管帶廄舍外,各隊廄舍設在一處。歸營周番管轄之廄舍,一切事務及雜役就馬夫擔任之,另派當番兵若干名(補)[輔]助之。
第二條當番兵若至更換時,由各隊周番正目將新番之當番兵引至廄舍,面行交代。舊番之當番兵將廄中規則詳細告之,並將廄內器具過細點交清楚。
第三條廄舍內不許有持火往來及吸菸。
第四條水槽之水,若在夏時,必須於飲水前三十分鐘將水汲入槽內。冬時則於前十分鐘。至水槽之潔淨與否,尤宜注意。
第五條廄舍內常使空氣流通,值馬匹不在廄時,必洞辟窗欞,使櫪板得以乾燥。
第六條鞍及屜勒具、毛布刷刨等具皆掛於指定之地,不得隨意移置及污壞等事,否則,按其輕重處罰。
第七條洗刷馬匹早晚兩次,星期及其他休息日則減去午後次。
第八條各馬房中掛馬之名牌,上記馬名及毛片口齒號數,餵養夫、騎手名姓均書於牌上。但須一面寫馬,一面寫人。如馬匹有病者,須記其病之名目,或將該馬另喂,歸查馬長、馬醫等指揮,以免沾染他馬。
第九條廄舍內當番兵應受周番正目之檢查。此當番兵由各隊輪番派充。該當番兵須歸查馬長,不時查其勤惰,如有惰者,即由查馬長隨時申斥,如有違抗等情,即通知周番責罰。
第十條馬下槽時,由查馬長指揮馬夫牽出,繫於馬場,令吸空氣。
第十一條馬牽出後,將馬槽刷洗潔淨,櫪板亦須洗淨,窗戶暢開,以通空氣。
第十二條在馬槽旁餵馬之馬夫,不得離開,須聽當番兵之指揮。
第十三條系馬場之馬,不得令其倒臥,每隊另派一馬夫監視之。
第十四條馬夫有懶惰者,當番兵及馬夫目有稟請查馬長及本隊官長、周番官等核辦之權。
第十五條廄內馬糞,按季變價,該款須賞給馬夫,以示體恤。
第十六條馬上槽時,查馬長、馬醫長等,須先檢查其水草得法否。飲馬時,查馬長、馬醫長等須隨往查各兵飲馬得法否。
第二章刷馬定則附飲馬法
第一條目兵一聞刷馬號音,各隊由周番正目集隊,率領之系馬場刷洗馬匹。
第二條目兵刷馬時,須有該隊官長一員監督之,如有刷洗不潔者,隨時指出再刷。
第三條目兵刷馬時,須將蹄鐵檢查有無損壞,有則報告官長,通知查馬長,飭掌匠更換。
第四條馬鬃長者,須剪短之。每日將馬洗澡一次,洗時須用溫水,攙以洋皂。天暖時在河或大塘內洗亦可。
第五條刷洗馬時,其鼻眼口等處均須用布擦淨。
第六條刷畢,聞飲馬號音,各目兵率馬魚貫而行,前後距離不得逾三密達,亦不得擁積,不得令馬匹隨意亂奔,不准任意乘騎。
第七條馬匹飲畢,各兵將馬牽回,仍至系馬場系好,由周番正目集隊帶回。
第三章馬匹檢查定則
第一條每逢星期六日午前行馬匹檢查時由周番官、查馬長、馬醫長,並各隊隊官會同檢查。
第二條馬匹檢查,須立一表格式,照表按條檢查。查畢,由周番官另謄一份呈管帶閱,一份交查馬長、馬醫長,以便按表診斷其病症。又查其潔淨與否,以便隨時通知改良。
第三條檢查時由各目兵牽至已所派定之馬,如有刷洗不潔者,隨時由周番官責罰。
第四條未檢查十分鐘以前,由各隊周番正目集隊至洗馬場,牽馬站成一列馬隊形。周番官到時,由各隊周番正目報告某隊原領馬匹數目若干,今日實到數目若干。
第五條檢查後,仍由該周番正目等牽至馬場系好,集隊帶回。
第四章馬匹外出定則
第一條凡馬匹外出時,由衛兵檢點匹數,記於粉牌,指飲馬出操而言。入時,仍查其與原數相等與否,如其與原數不符,隨時報告查馬長、周番官,查其不符之原因。
第二條平時馬匹外出,無論官長目兵之馬,均須先將馬廄內馬名牌持向該隊官處換牌,再將該隊官之馬牌持向營周番室換有火印之馬牌,出門將此火印牌交衛兵司令室。回營時,仍將各處名牌換回各原處。無論官長目兵等之馬匹,無此火印牌者,概阻止不准外出。
第三條馬匹外出時,須經查馬長允許此馬可以外出,方能外出,否則,不能勉強。
第四條查馬長應立一馬匹外出簿,逐日馬匹外出若干,每日晚八時送呈管帶查閱。
第五條馬匹外出時,馬醫長驗明有無病症,如出時無病,回時而生病者,唯該騎手是問。若得急症者,不在此例。
第五章馬匹作業後之保存法
第一條凡馬匹操後,須在操場溜十分鐘時,回營再用稻草將四腿逐細擦磨,以期其血脈流通,免生腿痛。
第二條如在春秋冬之季時,馬匹作業後,其鞍屜不得即時卸下,須過一點鐘後,方可卸鞍,以免有寒腰之虞。在夏天可隨時去鞍。
第三條馬匹作業後,如在夏天時,其勒銜須過一點鐘後方可卸下。
第四條凡各隊目兵溜馬時,須有本隊官長一員監督之。
附:廄舍值日排長之勤務
第一條廄內每日由各隊輪流派排長一員為值日員,管理廄內馬匹數目,稽查餵養合法否,並監督各隊所派之廄舍當番兵。
第二條廄舍值日排長有檢查每日每馬所領麥夫料足稱與否,並查兵夫餵養等之勤惰。
第三條廄舍值日排長室內設有日記簿兩本,須記本日馬匹總數、每隊所領麥夫料之數及本日馬匹出入之數。
第四條此規則原系暫定實行,將來如有改良,應隨時酌改,以期日進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