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輯要 · 卷三合同一
聘用外國教員高等學堂聘用外國教員,備有關書,不訂合同。其他各學堂所訂合同詳略不一。光緒三十四年七月,學部札飭安徽提學使分行各學堂,嗣後遇有延聘外國教員訂立合同及外國教員期滿續行延訂者,均應按照部頒式樣十九條辦理,以歸一律。茲將各學堂舊有之合同備錄於左。
武備學堂聘定日教員保科美雄合同
第一條大清練兵處陸軍留學生趙理泰,為安徽武備學堂代聘大日本國物理學校卒業生、京都第三高等學校教授保科美雄,為該堂理化兼日文、日語教員。
第二條大日本國東京私立物理學校校長、中央氣象台台長、理學博士中村精男薦舉本國人保科美雄為大清國安徽武備學堂理化兼日文、日語教員。但此薦舉者即為該教員之保證人。
第三條該教員受聘為該堂教員以一年為度。
第四條該教員薪俸按陽曆每月給龍洋一百圓。其起薪俸時期,以該教員到堂之日起算。此後按陽曆每月一號支領,不得預支預借。
第五條該教員往返川資,各發給龍洋一百五十圓,均於起發地點支領。若於休假中,該教員願自旅行或返國時,川資須由自備,不得向該堂支取。
第六條該教員受聘到堂後,每日教授時間及學科分配須遵該堂提調功課預定表施行。或令轉授他校,但每日教授時刻不得逾六點鐘。
第七條該教員伙食、住房均由該堂備具。如飲食口味不葉,由該堂每月發給食費十圓,堂中不另備。但住房須由該堂提調指定住所,不得任意住居堂外。
第八條受聘之後,彼此如遇有不得已事故欲辭退,須遵左之規定:
甲,受聘者辭退延聘者,須俟聘到續充教習方准起行,不得倉猝辭去,致礙該堂學業。但薪俸只多給一個月,不給回國川資。
乙,延聘者不及限滿辭退受聘者,除給川資外再送月俸兩月。
第九條該教員一年限滿回國,如該堂提調平時察出該教員在職時教授實屬勤篤,除給川資外再酌送月俸以作酬勞。若彼此相處得宜,亦可續聘,惟須重訂合同。
第十條該教員受聘到堂後,須照合同內所訂定者力盡應盡之責,不得干預此外一切事宜。
第十一條該教員如遇疾病,可就該地病院醫治,或轉地療養,均聽其便,惟醫藥、川資等費,均須自備。倘該教員病經一月未痊時,須由該教員請人代理,不得因病久荒生徒學業。
第十二條該教員如於期限內不幸病故,則由該堂發給三個月月俸以作恤金。
第十三條此合同一經彼此調印後即為有效。此後遇有爭執,即以此合同為憑。
第十四條此合同繕寫漢文三份,一存薦舉者,一存受聘者,一存延聘者,以照信守。陸軍小學堂聘定日教員合同與武備學堂合同同式,茲不備錄。
師範學堂聘定日教員西山榮九合同
第一條教授心理學、倫理學、教育學、教育史、教育制度、教授法、管理法、西史、歷史、地理等科主任。
第二條教授時間每日共五小時。
第三條薪水每月龍洋一百六十圓,每年以十二個月計算,自貴講師到任之月送起。
第四條貴講師兼任講席翻譯,用漢語教授漢文、編講義,每月加送薪水龍洋一百圓。
第五條貴講師能通漢語,可免傳譯,故加送薪金。萬一到任後內地學生初聽不能明白,臨時必須用助教傳譯,則每日時間應增為六小時,每月應於加送薪水內扣四十圓以為助教傳譯之費,至學生能直接聽講之時為斷。
第六條第一次到華川資送日幣一百圓。所定年限滿後,回國川資送日幣一百圓。
第七條貴講師地位應遵守北京學部定章,隸屬於本省提學使及本校監督、教務長之下。至任事權限及責任,惟在教授主任之學科。
第八條約定教授時間不得無故缺席,若因疾病及其他萬不得已事故,必須先得監督、教務長之認可乃可臨時休講,仍於例休日應按缺少時間出席補講。
第九條貴講師因疾病及其他萬不得已事故不能出席,延遲半月以上學課時,定須由貴講師囑託他人,由本校監督,教務長承認者代理。若貴講師無囑託之人,即由本校延聘他人代理亦可,但代理講師薪水由貴講師自行籌給,本校不另送。
第十條貴講師應住宿校內,在校一應供給與本國講師得受同一之款待。其餘在任醫藥及一切零用均歸自備。
第十一條貴講師如攜眷偕來,不得住居校內,須另自租屋舍,及器具飲食一應自備。
第十二條合同所定年限以內,每年寒暑假休業時,貴講師回國旅行,均可聽便。但離任之日須在本校例假以後,回任之日須在本校例假以前。至川資一切,悉由貴講師自行籌備,本校不另送。
第十三條於約定教授學科時間,以本校監督、教務長得就約定主任學科時間隨時增減分配。
第十四條於約定時間以內,如在校授業有餘時間,本校監督隨時得指定他校商請撥往授業。貴講師定須出席,不另送修。如兩校距離太遠,由所請之校酌送輿費。
第十五條合同時間以外,如貴講師欲兼任他處教授,必得本校監督、教務長之認可,乃能承應。
第十六條合同所定年限以內,本校自應處以對於一般講師之敬禮。貴講師自宜熱心教務,期得最良之結果,兩方均不得無故辭退。
第十七條兩方如中途各有不測事變,雖在合同所定年限以內,萬不得不離任時,除薪水以離任之月致送外,由本校辭退者,仍照合同年限滿後回日本例,送川資日幣一百圓。由講師辭職者,不送川資。
第十八條合同年限以內,如貴講師有不測事變,除薪水按月截止外,再加送一月薪水以為撫恤。
第十九條本合同限期自光緒三十三年正月起,至十二月止,共一年間。
中等工業學校聘定日教員知念嘉貞合同
第一條該教員受安徽工業學校監督之聘,任該學校染織及實修教授之事。
第二條該教員應受監督節制。凡關涉授課事宜,隨時與教務長妥商辦理。別有條議,則應由教務長轉達監督,採擇施行。
第三條該教員專任教授課程,凡學堂內外一切他事不干預。
第四條教授學生須親切懇摯,熱心指授,務期學生明白曉暢而後止。如講堂授課畢,學生尚有未盡明曉之處,得赴教員室質問以求詳盡,不得訾罵及行非禮之事。
第五條該教員每星期授課時刻以三十時間為限。星期日及節期照例休息外,不得無故請假。
第六條該教員薪水自到堂之第二日起,按照陽曆月份每月支取龍洋一百圓。
第七條該教員到堂後,由該學校監督於學校內選擇潔室為寄宿之舍並供給飲食。倘教員自己出資另行賃屋及自備飲食,則聽便。
第八條該教員由本國來華至學校所在地,應支川資日幣八十圓,限滿回國支取龍洋八十圓。如續定合同,則回國川資應俟續約期滿再行發給。
第九條該教員有疾病時或有非常急要之事,得向監督請假。醫藥之資教員自備,若逾三個月不能教課,即將此合同作廢。
第十條該教員除因患病告退外,如系因事告退,必須於三個月前通知,以便另延他人接替。
第十一條該教員如有不遵契約故違條規等事,或才力不及,行檢不飭,監督得即行辭退。
第十二條該教員如無過失,若於年限內或將該教員辭退,則除應支回國川資外,另給三個月薪水。
第十三條該教員如實系患病自請告退,經監督允准,照第八條支領川資。其因別項事故告退,或因不遵契約及故違條規等事辭退者,則不給川資。
第十四條該教員如有因公受傷致成殘廢或病故等事,可察看情形酌加二個月以上四個月以下薪水,以示體恤。
第十五條該教員在年限內不經本堂監督允許,不得別圖他業,亦不得私自授課他處。
第十六條該教員到堂後以三年為限,滿限後如彼此願留,再行續訂。
第十七條此合同共繕兩份,一存該教員處,一存監督處。
中等工業學校聘訂實習場機織實習指導師二官豬十郎合同
第一條該指導師受安徽工業學校之聘,任該學校機織實習指導之事。以下十六條與教員知念嘉貞合同同式,茲不備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