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曆福州府志 · 卷之二十七
食貨志二
土田
土田之目有二,曰官田,曰民田。若職田,若學田,若廢寺田,若沒官田,若官租地,皆系之官而佃於民者。與民自占田及寺田,官未斥賣,悉書於籍,其則有輕重。官田有科米三斗上下者以三錢五分為率,五斗者三錢而止,七斗者二錢五分而止,總之稱官折,而蠲其別差。若民田之米,自五升而上,其則不一。稽之萬曆元年黃冊總目,官園池塘洲湖地山計四千九十二頃八十八畝有奇:
閩縣三百三十二頃五十七畝七分零。
侯官縣一千四百九十三頃四分零。
懷官縣四百四頃三畝七分。
長樂縣五百三十九頃五十四畝二分。
連江縣一百七十八頃六十九畝五分。
羅源縣四百一十五頃一十六畝五分。
古田縣二十六頃四十畝六分。
閩清縣一十八頃三十四畝七厘。
永福縣二十一頃五十九畝七分。
福清縣六百六十三頃五十二畝一分九厘三毫。
民田、園、池、塘、洲、湖、地、山、計:二萬八百二十八頃三十一畝二厘六毫一絲七忽。
閩縣二千九百七十一頃一十二畝四分九厘。
侯官縣二千五百五十四頃八十九畝三分五厘五毫。
懷官縣一千七百九十六頃八十二畝八分五厘。
長樂縣一千七百六十五頃一十五畝四分四厘。
連江縣一千四百二十一頃二畝。
羅源縣九百一十一頃二十六畝二分八厘。
古田縣二千四百三十一頃九十六畝三分六厘。
閩清縣一千三百七十六頃一十三畝五分一厘。
永福縣七百三十一頃九十九畝四分四厘。
福清縣四千九百九十四頃五十三畝九分一厘。
其間有水塌沙崩,浮糧未豁,新壅初墾,未及首正升科者。萬曆七年撫按會題,奉旨稽核,履畝丈量,均勻攤補。其畝視田高下為差,其則以縣原額為定,截長補短,彼此適均,則壤成賦,民間無不稅之田,計畝均糧,公家無不田之稅,法最善也。其後縣官更代不常,而積猾奸胥那移改換,悉易其籍,除一蠹復生一蠹,卒無有能究詰之者。計清丈官民田園池塘洲湖地山二萬五千一百八十二頃九十一畝一分六厘九絲五忽六微。
閩縣二千八百一十二頃七十二畝七分二厘四絲六忽三微,少原額四百八十九頃七十七畝四分七厘。
侯官並懷安縣五千六百六十三頃一十三畝九分三厘七毫六絲七忽四微,少原額六百七十頃七十六畝三分六厘七毫五絲二忽六微。
長樂縣二千一百九十三頃七十八畝四分五厘,少原額一百八頃九十一畝一分九厘四毫。
連江縣一千七百九十九頃四畝八分九厘,少原額一百九十九頃三十三畝八分九厘。
羅源縣一千四百八頃七十五畝九分四厘五毫,少原額七十二頃三十三畝一分七厘五毫。
古田縣三千六十二頃九十七畝三分九厘二毫五絲七忽,少原額二十六頃四十畝六分。
閩清縣一千五百六十一頃七十四畝三分三厘一毫七絲四忽,多原額二百六十七頃二十六畝七分五厘七毫一絲四忽。
福清縣五千七百八頃三十九畝三厘一毫六絲一忽九微,少原額五十頃三十二畝九分二厘八毫
永福縣無浮糧,仍舊額,未丈。七百六十八頃三十四畝四分六厘三毫八絲九忽。
論曰:昔丘文莊有言:「丁口有時而盛衰,土地萬世而不變,定稅以丁稽考為難,定稅以畝檢核為易。」是先正之言,非無當者也。第仳離嘆於中谷,沸騰見於百川。民之盛者。固不能必其不衰也;而地之常者,亦豈能必其不變哉?故戶口盡核,則自古之綜核者,莫如漢宣帝,而偽增受賞,有若王成矣。土田盡括,則近世之欲復井田者,莫銳於宋神宗,而均輸、青苗,王安石之新法一行,宋之社屋焉。夫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德之不務,而務掊民以自豐,廣土以自殖,眾之攜也,亂無日矣。思昔三王之世,知民欲富,則厚之而不困;知民欲安,則扶之而不危;知民欲逸,則節其力而不盡。嗚呼!安得使斯世斯民,復見三王之盛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