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武陵縣誌 · 武陵縣誌卷之十九

同治壬戌編成 陽 湖 惲世臨鑑定 邑 人 陳啟邁纂輯 食貨志第四 積 貯 明 常德府慶豐倉 在府署西一里,洪武(1368—1398)初建。成化八年(1472),知府楊宣增修後並預備倉。成化間,積穀至十萬八千七百餘石、米二千八百三十餘石。嘉靖(1522—1566)中,知府方仕增谷四萬八百石。中葉以後,歲比不登[1],倉儲遂罄,流賊陷郡城,並倉亦燬於火矣。 武陵縣預備倉 三所:一在署西百步、一在縣南八十里即今官倉地、一在縣北六十里今失其處。弘治九年(1496),知縣應能建,後並在署側者,為慶豐倉;而在鄉二所,俱廢。《府志》 便民倉 在縣署西二百步。弘治時建,旋廢。《府志》 義囤 亦弘治九年知縣應能分建於各村者。後每囤積穀至五千餘石、米半之。凶荒[2]賑貸及借給籽種,悉取辦於是,民賴其利。今並其囤廢矣。《府志》 國朝 順治十二年(1655),題准各衙門自理贖鍰[3],春夏積銀、秋冬積穀,悉入常平倉備賑。置簿登報布政司,匯報督撫,歲底造報戶部。如有假公潤私、隱匿漏報者,督撫查參。其鄉紳富民樂輸者,地方官多方鼓勵,勿勒定數,勿使胥吏侵克及加耗滋弊。《通志》 康熙三十六年(1697),覆准湖廣三十五年分各官捐輸谷石貯,各屬倉厫備賑。《通志》 雍正二年(1724),覆准社倉之法:原以勸善興仁,地方官務須開誠勸諭,不得苛派以滋煩擾。若有奉公樂善,捐至十石以上,給以花紅;三十石以上,獎以匾額;五十石以上,遞加獎勵。其有好善不倦,年久數多,捐至三、四百石者,該督撫奏給八品頂戴。每社設立正、副社長,擇品行端方、家道殷實者二人,果能出納有法、鄉里推服,令按年給獎。如果十年無過,該督撫題請給以八品頂戴。徇縱者,即行革懲;侵蝕者,按律治罪。其收息之多寡,每石收息二斗,小歉減息一斗、大歉全免。其息只收本谷。至十年,息已二倍於本,只以加一行息。臨放時,願借者先報社長,州縣計口給發;納時,社長先行示期,依限完納。 三年,議定湖南、湖北、四川、江西四省存倉穀米,皆在五萬石內外,飭各地方官添造倉厫,以備收貯。《通志》 乾隆二十年(1755),巡撫陳宏謨奏准:湖南常平額谷歷年止供平糶,原不出借,四鄉農民專望借領社谷,接濟春耕,計通省社谷已積有四十三萬二十餘石。每州縣多者,在一、二萬石以上,其餘自數千石以至數百石不等。去冬,因浙江搬運過多,米糧日漸昂貴,誠恐入春更甚。一面委員分查積欠,乘其秋收未久,及早催追;一面出示曉諭,一屆春耕,先將社谷盡數出借,另定規條刊刻分布,俾官、紳、士、民均知社谷之易於借還,年年可以接濟。窵遠[4]者,為之分社,令其就近借還,隨勸諭陸續捐輸。湖南產米之鄉,若能經理得人、借還有法,息又生息,社谷不患不日加充裕也。《通志》 嘉慶六年(1801),議准[5]:查社倉一項,向系官為經理,遇有應修之處,定例於息穀內酌量動支,歲底造冊報銷。惟是,各省社倉出納谷石,業歸社長經理,其息穀糶變,自應歸社長一手出糶。若修理社倉仍由地方官勘估興修,恐不肖官吏浮冒開銷勢所不免。嗣後,各省社倉如有應須修葺者,即由同社鄉民報明社長,公同勘估修理,在於息穀項下糶變,具結報官存案,毋庸官為經理,以免胥吏從中滋弊。如有社長辦理不善,或有侵蝕之處,許同社之人公同報官究辦。俟修竣之日,仍將用過工料銀兩並糶變谷石數目,造冊呈明地方官。歲底造冊,申詳督撫存案,毋庸報部核銷,以歸簡便。《通志》 附錄:《通志》載原議社倉條規 一、社倉原備農民籽種,耕田之家無論佃田、自田,凡無力者,皆許借領。一切貿易及不耕之民,皆不准借。衿監[6]、衙役、兵丁之家有務農者,仍准親屬出名借給。如系有力,亦不准借。 二、借谷應觀其耕田及戶口多寡,或數斗、或一石,每戶多者,不過二石。每戶借谷,必須本地有業者,或三人、四人公保;有殷實者,一、二人亦可作保;殷實田主保佃戶,則一人許保數戶。領字內實填保人姓名,同赴社長處記明,方准借給。將來負欠,先比欠戶,欠戶無著,著落保人代還。不許借谷之人連環互保,將來難於代還。 三、社倉斛、斗,當須驗明印烙。每倉俱有漕斛官,斗不得大小參差。前已驗明畫一者,不必更張。其每石收息一斗,以三升為社長折耗、補倉等費,以七升歸倉,作本出借,照舊例遵行。 四、地方有勢棍、刁徒不應借之人強借,及無保人而強借者,許社長稟官,官即究處。今年借谷未還者,次年不許再借。或今冬還倉,次春再借,亦可不許。抽換借領,釀成流抵虧空,有挾制強借不遂,而誣陷阻撓者,立即審明,枷號倉前示眾。 五、社長乃主持一社出入之人,任勞任怨,利濟鄉里,實屬義舉,迥非鄉約練長可比,無論紳衿、士耆,官宜敦請委任,更當倍加禮貌。雖系平民,免其雜差,見官免跪。平日逞強滋事之人,不可濫充社長。三年無過,詳明上司,另行分別給獎。社長專司社谷出入,選充之後,官給執照戳記。凡有稟官之事,用戳投衙,免其僕從往返。凡更換社長,將舊照、舊戳、條規繳官,另給新照、新戳、條規,責成交代接受,以杜新舊牽混、推卸攙越等弊。其更換或一年、或二年、或三年、或輪充,因地、因時、因人酌行,不為限制。 六、各倉貯谷過多,則借谷之村必有窵遠不便者,殊非隨處接濟之意。且谷多人眾,社長責任太重,亦難經理。今酌定每倉至多不過四、五百石,有應分倉者,即於適中之地酌定建倉,並將某村應借新倉、某村應借舊倉斟酌指定。凡某鄉里士民所捐之谷,永供某鄉里出借,不得移於他處,有虛捐谷者周濟鄉里之意。 七、社谷還倉以九月為始,以十一月全完。一戶完訖,社長即將原領給完,一面於印簿內填一「完」字,如有未完及完不足數者,社長將完欠姓名、數目開單報官,官即將欠戶姓名開列出示倉所。一面按姓名追比,本戶力不能完,即著保人先為代完,仍於欠戶名下追完保人。 八、捐輸社谷聽民情願,捐谷十石以上,州縣給以紅花;三十石以上,給匾獎勵;五十石以上,知府給匾;八十石以上,道員給匾;一百五十石以上,藩司給匾;二百石以上,撫院給匾;四百石以上者,具詳奏請,議敘頂戴榮身。如上年未足數,次年捐至四百石,亦准接算請敘。 九、捐谷、息穀、積欠漸多,即於本鄉里分社,以便就近借還,不許移貯別社。將來如果十分充足,詳明可以免息;再多,則可變價,為該社地方修橋、建學各項義舉之用。地方有偏災賑糶及一切公事,均不許請動社谷。 十、向無社谷,今願捐谷立社者,准共酌定倉所,選充社長,一體立社,報明地方官通詳[7]。倘新分之社社谷尚少,聽其盡數出借,以待漸次捐添。地方官如有充公銀米,亦許詳明,作為社本,不必拘定四、五百石方行立社。凡立社、分社,均將借谷村莊一一別名,以免爭借、越借。 十一、地方官新、舊交代,止就各社長所報印、簿查核,領狀[8]相孚,取具[9]社長甘結[10]存案,即可接收出結交代,不可因一官交代逐社盤量。交代以後,平時隨意可以查驗,不必分委佐雜,多差胥役四出分查,致社長有供應之費、奔走之勞。 十二、地方偶有偏災,所借之谷,秋後免息還倉。如本年不還,次年仍收加一息穀。必須詳明批定,方准免息,不得擅准免息,亦不得因一隅偏災而請免一縣之息。 常德府常平倉 西城內,計二百一十四間,即明慶豐倉舊址,原貯谷五萬三千五百六十八石。乾隆二十九年(1764),併入武陵縣倉,改歸知縣管理。今廢。《府志稿》 縣常平倉 縣署西,計七十一間,併入府倉谷,共貯谷九萬九千二百二十七石零,久經侵蝕,迄今無粒米焉。《府志稿》 社倉 七所:一在青陽閣今廢為敬惜堂基址、一在撞仙橋、一在關山岡、一在猴子坡、一在迎恩寺、一在草坪、一在桂家觜,共貯谷四千四百六十五石九斗零。今俱廢。《府志稿》 案:武陵境三面瀕湖,居人與水爭利,十歲九歉。道光辛卯(1831)、己酉(1849),洪流襄陵[11],漂沒田廬以億萬計,斗粟千錢,道殣相望[12]。當事者出粟以貸,復遞次蠲賑。鴻嗸[13]稍息,而公私掃地赤立,常平社倉均不能買補如額。甲寅(1854)兵燹以後,遂蕩然無存矣。 預備倉 育嬰堂側,計十間。道光元年(1821),邑人趙慎畛撫粵西時分俸創建,並糶谷二千二百石存貯備賑。有碑紀其事。辛卯大水,當事設粥廠以哺饑民。常平社倉谷悉罄而災猶未已,公季子[14]敦詒盡出所貯接濟之。事竣,請獎敦詒,得議敘[15]如例。今空厫尚巍然存焉。 儲備倉 府治東,計六十間。咸豐八年(1858),知府彭汝琮創建。是時,邑中值粵逆蹂躪後,儲蓄一空,瘡痍未復。汝琮集官紳倡捐,僅得谷千餘石,旋受代去。增 論曰:救荒之政,聖人不得已而用之。《周禮》「遺人掌委積,鄉里恤囏厄[16],門關[17]養老孤,郊里[18]待賓客,野鄙[19]待羈旅,縣都待凶荒。」蓋即後世常平社倉之權興也。武陵地瘠民貧,蓋藏甚鮮,豐歲僅足自給,雨暘小愆則谷價騰湧。每值春夏之交,上游漲發,湖水泛濫,嗸鴻[20]待哺,蓋無歲無之。常平社倉之制,固嘗大備於曩時[21]。然法立弊生,名存而實亡。兵燹後,空厫孑立,緩急無所恃,識者憂之。太守江夏彭公,承凋敝之餘,慨然有志於興復。其用意可謂厚矣!惜任事日淺,恩信未周,眾謗群疑,終無以濟信而後勞其民。吾蓋於後之君子有厚望焉。 厘 稅 鹽關 在東城外五里,濱江。每歲額徵鹽稅銀一百六十兩,由知府征解,同知採辦貢木,亦派役於此邏察焉。 □平稅 銀二十二兩一錢九分八厘。 熟鐵稅 銀二十三兩三錢三分五厘均由知府征解。 牙帖稅 銀四十七兩三錢五分八厘。 牛驢稅 銀二兩一錢。 田房稅 銀一十六兩三錢一分。 均由知府征解。 百貨鹽茶厘金局 咸豐五年(1855)四月設。每歲約抽稅銀十餘萬兩,按月解省,接濟軍餉。仍酌提半成,留辦郡城防堵經費。凡鄉村、市鎮及通小河水路者,皆設分局;大河上、下游,各設水卡,星羅棋布,商民遂無從偷漏焉。 東征局 咸豐十年設。時湘鄉曾國藩新督兩江,值蘇、常繼陷,軍餉匱乏,檄湖南總局推廣厘稅,以濟軍餉,派委官紳總司其事。其抽收章程及鄉市分局、上下游水卡,一以原設厘金局為準,數亦相埒。 廣南煙土厘金局 咸豐五年,由百貨鹽茶厘金局分設。九年,奉文改為洋土藥稅。每年稅銀約一萬餘兩,按季報解。 常關 在河洑山下。咸豐九年,題改辰州木關,於此派委道、府大員監收木稅。十一年,仍改歸辰州,以此為子關。辰州而下各溪零星小料無稅者,始於此補抽焉。 論曰:古者,關市譏而不征[22]。厘稅,非古也,然猶愈於加賦。頃者[23],大憝[24]潛發邕桂,竊據吳會,東南用兵十有餘年,軍士宿飽,而民無飛挽之勞。一時權宜之計,似無有加於此者,顧已行之八年矣,而狐鼠尚憑城社,惟冀師武臣力藉此士飽馬騰之勢,掃陰翳而清之,以復承平之定製,則尤山澤之甿[25]所樂扶杖而觀者也。 【注釋】 [1]歲比不登:指農業連年歉收。比,屢屢、頻頻;登,成熟,指年歲好。 [2]凶荒:荒災。 [3]贖鍰:贖罪的銀錢。也指用錢贖罪。 [4]窵遠:遠隔,距離遙遠。 [5]議准:審議核准。 [6]衿監:泛指讀書人。 [7]通詳:舊時下級向上級申報文書。 [8]領狀:舊時向官府領取錢物時出具的字據。 [9]取具:領取備辦。 [10]甘結:指舊時交給官府的一種字據,表示願意承擔某種義務或責任,如果不能履行諾言,甘願接受處罰。 [11]襄陵:水勢浩大,漫過山陵。 [12]道殣相望:道路上餓死的人到處都是。殣,餓死。 [13]鴻嗸:形容饑民哀號求食的慘狀。出自《詩·小雅·鴻雁》:「鴻雁于飛,哀鳴嗸嗸。」 [14]季子:年齡最小的一個兒子。 [15]議敘:清制,吏部考核官吏後,對成績優良者加級或紀錄,以示獎勵,稱議敘。 [16]囏厄:艱難困苦。 [17]門關:出入必經的國門、關門。《周禮·地官·遺人》:「門關之委積,以養老孤。」鄭玄註:「門關以養老孤,人所出入,易以取餼廩也。」賈公彥疏:「門謂十二國門,關謂十二關門,出入皆有稅。 [18]郊里:周代指遠郊至國中六鄉居民所居之處。 [19]野鄙:古代指離城較遠的地方。亦指村野。 [20]嗸鴻:應作「鴻嗸」。 [21]曩時:往時,以前。 [22]譏而不征:指在關卡、市場等處只稽查而不徵稅。譏,稽查。 [23]頃者:近來。 [24]大憝:極為人所怨惡。 [25]甿:古指農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