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史原理 · 上篇 論史實之選擇與綜合

張蔭麟 《通史原理》
(一)史實的選擇標準 歷史研究有兩種。在一種的歷史研究里,我們可以把研究範圍以內的史實,細大不捐,應有盡有的收入敘述里;我們自患所知之少,不患所知之多;這種研究也許是範圍狹窄,本來所容的史實不多,也許是範圍雖廣,而見存史料貧乏。在這種研究里,沒有史實選擇的問題。但在另一種的歷史研究里,我們的對象是一個廣大的史實的庫藏,也許窮個人一生之力亦不能把它的內容完全登記。即使它的內容完全被登記,也沒人願意把這記錄一讀。即便有人願意把這記錄一讀,也苦於目迷五色,茫無頭緒。在這種情形之下,史家在敘述里必須把所知道的史實大加省略。他所省略的,也許要比他所採取的多幾百千倍。從過去史家的著作看來,這種去取似乎沒有什麼客觀的標準。沒有兩個史家對於同一歷史範圍之選擇的敘述在題材上會有大致的符合。所謂「筆則筆,削則削,游夏不能贊一詞」;所謂「成一家之言」;至少有一部分是表示這事實。無怪佛祿德(Freude,十九世紀英國史家)把歷史比於西文的綴字片,可以任隨人意,拼成他所喜歡的字了。但我們不能以這樣情形為滿足。我們無法可以使兩個以上史家,對於同一歷史範圍的選擇的敘述去取全同,如自一模鑄出,除是他們互相抄襲。但我們似乎應當有一種標準,可以判斷兩種對象相同而去取不同的歷史敘述,孰為合當,孰為高下。這標準是什麼呢? 讀者對於此也許會想到一個現成的答案。韓愈不早就說過「記事者必提其要」嗎?最能提要的歷史敘述,最能按照史事的重要程度以為詳略的歷史敘述,就是選材最合當。「筆削」的標準就在史事的重要性。但這答案只把問題藏在習熟的字眼裡,並沒有真正解決問題。什麼是史事的重要性?這問題殊不見得比前一問題更為淺易。須知一事物的重要性或不重要性,並不是一種絕對的情實,擺在該事物的面上,或蘊在該事物的內中,可以僅就該事物的本身檢察或分析而知的。一事物的重要性或不重要性,乃相對於一特定的標準而言。什麼是判別重要程度的標準呢? 「重要」這一概念,本來不只應用於史事上。但我們現在只談史事的重要性,只探究判別史事的重要程度的標準。「重要」一詞,無論應用於日常生活上,或史事的比較上,都不是「意義單純」的,有時作一種意義,有時作別一種意義。因為無論在日常生活上,或史事的比較上,我們判別重要程度的標準都不是唯一無二的。我們有時用這標準,有時用那標準,而標準的轉換我們並不一定自覺。唯其如此,所以「重要」的意義甚為模糊不清。在史事的比較上,我們用以判別重要程度的,可以有六種不同的標準。這六種標準並不是作者新創出來的,乃是過去一切歷史家部分地、不加批判地、甚至不自覺地,卻從沒有嚴格地、系統地採用的。現在要把它們列舉出來,加以考驗。 第一種標準可以叫做「新異性的標準」。每一件歷史的事情,都在時間和空間裡占一特殊的位置。這可以叫做「時空位置的特殊性」。此外它容有若干品質,或所具若干品質的程度,為其他任何事情所無。這可以叫做「內容的特殊性」。假如一切歷史的事情,只有時空位置的特殊性,而無內容的特殊性,或其內容的特殊性微少到可忽略的程度;那麼,社會裡根本沒有「新聞」,歷史只是一種或若干種量狀的永遠持續或循環,我們從任何歷史的「橫剖面」可以推知其他任何歷史的「橫剖面」。一個社會的歷史假若是如此,則它只能有孔德所謂「社會靜力學」,而不能有他所謂「社會動力學」;那麼,它根本不需要有寫的歷史,它的「社會靜力學」就可以代替寫的歷史。現存許多原始民族的歷史雖不是完全如此,也近於如此,所以它們的歷史沒有多少可記。我們之所以需有寫的歷史,正因為我們的歷史絕不是如此,正因為我們的史事富於「內容的特殊性」,換言之,即富於「新異性」。眾史事所具「內容的特殊性」的程度不一,換言之,即所具「新異性」的程度不一。我們判斷史事的重要性的標準之一即是史事的「新異性」。按照這標準,史事愈新異,則愈重要。這無疑地是我們有時自覺地或不自覺地所採用的標準之一。關於這標準有五點須注意。第一,有些史事在當時是富於新異性的,但後來甚相類似的事接疊而生,那麼,在後來,這類事便減去新異性,但這類事的始例並不因此就減去新異性。第二,一類的事情若為例甚稀,他的後例仍不失其新異性,雖然後例的新異性程度不及始例。第三,新異性乃是相對於一特殊的歷史範圍而定。同一事情對於一民族或一地域的歷史而言,或對於全人類的歷史而言,其新異的程度可以不同。例如十四世紀歐洲人之應用羅盤針於航海,此事對於人類史而言的新異程度,遠不如其對於歐洲而言的新異程度。因為在十二世紀中國人早已應用羅盤針於航海了。第四,新異性乃是相對我們的歷史智識而言。也許有的史事本來新異的程度很低,但它的先例的存在為我們所不知,因而在我們看來,它的新異程度是很高的。所以我們對於史事之新異性的見解,隨著我們的歷史智識的進步而改變。第五,歷史不是一盤散沙,眾史事不是分立無連的。我們不僅要注意單件的史事,並且要注意眾史事所構成的全體;我們不僅要注意社會之局部的新異,並且要注意社會之全部的新異;我們不僅要注意新異程度的高下,並且要注意新異範圍的大小。新異性不僅有「深濃的度量」,並且有「廣袤的度量」。設如有兩項歷史的實在,其新異性之「深濃的度量」可相頡頏,而其「廣袤的度量」相懸殊,則「廣袤的度量」大者,比小者更為重要。 第二種標準可以叫做「決定性的標準」。我們得承認歷史裡有因果的關係,有甲事決定乙事、丙事、丁事……的事實;姑不論所謂「因果」、所謂「決定」的正確解釋如何,按照這標準,史事的決定性愈大,換言之,即其所決定的別些史事所占的時空範圍愈大,則愈重要。決定性的大小,也是相對於一特定的歷史範圍而言,對於某一歷史範圍是決定性最大的,對於另一更廣的歷史範圍,也許不是決定性最大的。 假如我們的歷史興趣完全是基於對過去的好奇心,那麼,「新異性的標準」和「決定性的標準」也就夠了。但事實上我們的歷史興趣不僅發自對過去的好奇心,所以我們還有別的標準。 第三種標準可以叫做「實效(Practical Effect)的標準」。這個名詞不很妥當,姑暫用之。史事所直接牽涉和間接影響於人群的苦樂者,有大小之不同。按照這標準,史事之直接牽涉和間接影響於人群的苦樂愈大,則愈重要。我們之所以有這標準,因為我們的天性,使得我們不僅關切於現在人群的苦樂,並且關懷於過去人群的苦樂。我們不能設想今後史家會放棄這種標準。 第四種標準可以叫做「文化價值的標準」。所謂文化價值即是真與美的價值。按照這種標準,文化價值愈高的事物愈重要。我們寫思想史、文學史或美術史的時候,詳於灼見的思想而略於妄誕的思想,詳於精粹的作品而略於惡劣的作品(除了用作形式的例示外),至少有大部分理由是依據這標準。假如只用「新異性的標準」,則灼見的思想和妄誕的思想,精粹的作品和惡劣的作品,可以有同等的新異性,也即可以有同等的重要性,而史家無理由為之軒輊。但事實並不如此。文化價值的觀念,每隨時代而改變,故此這標準也每隨時代而改變。有些關於文化價值的比較判斷(如有些哲學見解的真妄,有些藝術作品的高下),至今還不能有定論,史家於此可有見仁見智之異。 第五種標準可以叫做「訓誨功用的標準」。所謂訓誨功用有兩種意義:一是完善的模範;二是成敗得失的鑑戒。按照這標準,訓誨功用愈大的史事愈重要。舊日史家大抵以此標準為主要的標準。近代史家的趨勢,是在理論上要把這標準放棄。雖然在事實上未必能徹底做到。依作者的意見,這標準在史學裡是要被放棄的。所以要放棄它,不是因為歷史不能有訓誨的功用,也不是因為歷史的訓誨功用無注意的價值,而是因為學術分工的需要。例如歷史中的戰事對於戰略與戰術的教訓,可屬於軍事學的範圍。歷史人物之成功與失敗的教訓,可屬於應用社會學中的「領袖學」的範圍。 第六種標準可以叫做「現狀淵源的標準」。我們的歷史興趣之一,是要了解現狀,是要追溯現狀的由來。眾史事和現狀之「發生學的關係」有深淺之不同,至少就我們所知是如此。按照這標準,史事和現狀的「發生學的關係」愈深,愈有助於現狀的解釋,則愈重要。大概地說,愈近的歷史和現狀的「發生學的關係」愈深,故近今史家每以詳近略遠為旨。然此事亦未可一概而論。歷史的線索有沉而復浮的,歷史的潮流有隱而復顯的,隨著社會當前的使命、問題和困難的改變,遠古而久被遺忘的史跡,每復活於人們的心中。 以上的六種標準,除了第五種外,皆是今後作選擇的歷史敘述的人所當自覺地、嚴格地、系統地採用的。不過它們的應用,遠不若它們的列舉的容易。五面俱顧的輕重的比較,已是一樣繁難的事。而且這五種尺度都不是有明顯的分寸可以機械的辨別的。再者,要輕重的權衡臻於至當,必須熟習整個歷史範圍的事實。而就有些歷史範圍而論,這一點不是個人一生的力量所能做得到的。所以對於有些歷史範圍,沒一種選擇的敘述能說最後的話,所以有些選擇的歷史敘述的工作,永遠是一種冒險。 (二)史實的綜合 以上論通史之去取詳略的標準竟。 其次,我們對於任何通史的對象的知識都是一片段一片段地積累起來的。怎樣把先後所得的許多片段構成一個秩序,這是通史家所碰到的第二個大問題。自然這裡所謂秩序,不能是我們隨意想出的秩序,而必須是歷史裡本有的秩序。那麼歷史裡本有些什麼秩序呢? 最原始的歷史秩序乃是時間的秩序。所謂時間的秩序就是史事發生的先後。採用這秩序就是把史事按發生的先後來排列。最原始之綜合的歷史記載,都是單純地採用這秩序的,都是編年排月的,都是所謂「春秋」。自然,以時間秩序為綱領的歷史記載,不一定要編年排月。第一,因為有些史實的年月日,已不可考。第二,因為有些史實的年月,我們不感興趣。第三,有些史實的時間位置是不能以年月日來定的,例如典章制度。這種秩序的要素在時間的先後而不在時間的細密的度數。 時間的秩序可分為兩種:一、單純的,二、複合的。複合的時間秩序又可分為兩種。第一是以時間為經而以史事之地域的分布為緯的,這可稱為分區的時間秩序。第二是以時間為經而以史事的類別為緯的,這可稱為分類的時間秩序。採用單純的時間秩序的歷史敘述,可稱為純粹的編年體,例如《春秋》是也。採用分區的時間秩序的歷史著述,可稱為分區的編年體,例如《三國紀年》是也。採用分類的時間秩序的歷史敘述,可稱為分類的編年體,例如《通典》《文獻通考》及種種「會要」是也。過去的「正史」大體上可說是純粹編年體和分類編年體的組合,或純粹編年體、分區編年體和分類編年體的組合。 現在凡作綜合的歷史敘述的人,都會輕視這些「編年」的體裁而不屑採用了。但編年的體裁雖然是最粗淺的,卻是比較最客觀的,因為原始的秩序的認識是最少問題的。初作綜合的歷史研究的人,對於歷史的本質還沒有深刻的認識的人,最聰明的辦法還是謹守「編年」的體裁,因為這樣,他的結果雖不是final卻可以是conclusive,別人還可以利用他的結果作更進一步的綜合。否則會「畫虎不成」,工夫白費的。即使就藝術的觀點論,編年體亦未可厚非。第一流的小說也有用日記體裁寫成的。 但是我們畢竟不能以原始的秩序為滿足。因為史實不僅有原始的秩序。只認識它們的時間秩序並不能完全了解它們。要完全了解一件事實就是要知道它和別的事實間的一切關係。這也許是不可能的。但我們對於一件事實和別的事實間的關係所知愈多,則對它的了解愈深。 那麼除了上說原始的秩序外,歷史還有什麼秩序呢? 第一是因果的秩序。每逢我們可以說甲件特殊的事致到乙件特殊的事,或甲件特殊的事決定乙件特殊事時,我們也就可以說甲乙之間有因果的關係。我認為因果的關係是簡單不可分析的。因此也是不能下定義的:說甲乙兩事有因果的關係,邏輯上並不涵蘊著有一條定律,按照它,我們可以從甲的存在而推定乙的存在,或從乙的存在而推斷甲的存在,雖然事實上有時也許如此。史事間之有因果的關係是誰也不能否認的。因果的秩序理論上可以有兩種方式。一是簡單的,即自始至終、一線相承的。二是複雜的,即是無數的因果線索參伍綜錯而構成的「因果網」。在因果的秩序里,並不是沒有偶然的事。就單純的因果秩序而論,這單純的因果線索不能是無始的,它的開端就必定是不受決定的,就必定是偶然的。它的開端若受決定,便不是真正的開端,而決定這開端的事才是真正的開端。它若有真正的開端,則必有不受決定的事,即必有偶然的事。就複雜的因果而論,那些始相平行而終糾結的許多因果線索,各有其偶然的開端。有那麼多由分而合的因果線索,就有那麼多偶然的事。歷史裡的因果秩序不是簡單的,而是複雜的,故歷史裡可以有許多偶然的事。 任何歷史範圍不僅包涵有「因果網」,並且它的全部的史實都在「因果網」之內。不僅它的全部史實都在「因果網」之內,並且它的全部史實構成一整個的「因果網」。這三句話意義上大有差別。說一歷史範圍包涵有「因果網」,並不否認它的史實可以有些落在「因果網」之外;而說它的全部史實都在「因果網」之內,則否認之。說它的全部史實都在「因果網」之內,並不否認它可以包涵有眾多各自獨立的「因果網」;說它的全部史實構成一整個的「因果網」,則否認之。若「歷史範圍的全部史實都在因果網之內」,則我們說它的因果秩序是完全的,否則說它的因果秩序是不完全的。若一歷史範圍的全部史實構成一整個的「因果網」,則我們說它的因果秩序是一元的,否則說它的因果秩序是多元的。下文凡說某一種秩序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一元的或多元的,其義准此。 因果的秩序是建築在單純的時間秩序之上的,它邏輯上預斷(Presupposes)單純的時間秩序,它可稱為歷史的第二層秩序。同樣可以建築在單純的時間秩序之上,邏輯上預斷了時間秩序的第二層秩序還有四種:一曰循環的秩序,二曰演化的秩序,三曰矛盾發展的秩序,四曰定向發展的秩序。這四者和因果秩序是並行不悖的。但它們和因果的秩序有這一點重要的不同。因果的秩序是任何歷史範圍所必具的,並且在任何歷史範圍里是完全的,並且在任何的歷史範圍里是一元的。但這四種第二層的秩序則不然。它們中的任何一種不是任何歷史範圍所必具的;即使為某一歷史範圍所具,它所具這種秩序也不一定是完全的;即使它所具這種秩序是完全的,也不一定是一元的。 以下分釋這四種第二層秩序。 (1)循環的秩序。——說歷史裡有循環的秩序,就是說,我們可以把歷史分為若干段落,這些段落都是有一方面或數方面相類似的歷程。譬如說:「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亂。」這就是說歷史裡有治亂的循環,也就是說我們可以把歷史分為若干段落,每一段落都是由治而亂,或由亂而治的歷程。這一切段落有一方面相似,即由治而亂,或由亂而治。這種循環,歷史裡是可以有的。但若說歷史裡有循環的秩序,就是說我們可以把歷史分為若干段落,而這些段落都是完全相似的,這種循環卻是歷史裡所無的。再者歷史循環的周期是沒有一定的,如像「五百年必有王者興」,或「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領風騷二百年」等類的話,嚴格說來,必定是妄的。 (2)定向發展的秩序。——所謂定向的發展,是一種變化的歷程,其諸階段互相適應,每一階段為其後繼的階段的準備,而諸階段是循一定的方向,趨一定鵠的者。這鵠的不必是預先存想的目標,也許是被趨赴於不知不覺中的。這鵠的也許不是單純的,而是複雜的。 (3)演化的秩序。——所謂演化,乃是一串連續的變化,其間每次變化所歸結的景狀或物體中有新異的成分出現,惟這景狀或物體仍保存它的前立(謂變化所從起的景狀或物體)的主要形構,所以在一演化的歷程里,任何變化所從起和所歸結的景狀或物體,必大體上相類似,吾人總可認出其一為其它的「祖先」。唯一演化歷程所從始,與所歸結(此始與終皆我們思想所隨意界劃的)的景狀或物體,則可以劇異,我們若不是從歷史上追溯,決不能認識它們間的「祖孫」的關係。 (4)矛盾發展的(Dialectical)秩序。——所謂矛盾的發展是一變化的歷程肇於一不穩定的組織體,其內部包涵矛盾的各個元素;隨著組織體的生長,它們間的矛盾深顯,最後內部的衝突把這組織體綻破,它轉變成一新的組織體,舊時的矛盾的元素消失而被容納於新的組織體中。 這四種秩序和因果的秩序是任何通史所當兼顧並容的。 對此我們可以解說歷史中所謂偶然的意義。凡帶有時間性的秩序(包括因果、循環、演化、定向發展和矛盾發展),都不能無所託始,至少就我們知識的限制和敘述的需要而論是如此。它們之所託始,都可以說是偶然的。這是偶然的第一義。(一個「因果網」也許包涵許多因果的線索,各有所始。它們的所始不同時,而皆可說是偶然的。此所謂偶然,亦屬第一義。)一個歷史範圍里的史事,若在某一種帶時間的秩序(前說五種之任何一種)里沒有地位,即為這種秩序所不受支配,則這件史事,就這範圍而論,對於這種秩序而言,是偶然的。這是偶然的第二義。對於因果的秩序而言,第一義的偶然是沒有的,因為沒有一歷史範圍不是完全為因果的秩序所支配的。 無論就第一義或第二義而言,凡本來是偶然的事,謂之本體上的偶然。凡本未必為偶然而因為我們的智識不足覺其為偶然者,謂之認識上的偶然。歷史家的任務之一是要把歷史中認識上的偶然儘量減少。 (原載《思想與時代》第18期,1943年1月,以「遺著」形式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