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鑑胡注表微 · 倫紀篇第十三

倫紀為人類所共有,無間華夷。不過世治則修明,世衰則敗壞而已。倫紀之壞,多由感情,感情之傷,多由讒搆,讒搆之起,多因權利。故感情如薪,權利如火,讒搆如風。欲維持所謂倫紀者,非斂感情,遠權利,防讒搆不可。自晉八王亂後,五胡十六國,骨肉殘殺,相染成風,極人倫之大變。《胡注》於此,不惜闍嘵音言之,亦冀以息內爭而銷外侮云爾。 漢高后八年,周勃使酈寄詐呂祿,奪其軍。班固《贊》曰:「孝文時,天下以酈寄為賣友,夫賣友者謂見利而忘義也。若寄父為功臣,而又執劫,雖摧呂祿以安社稷,誼存君親,可也。」 注曰:師古曰:「周勃劫其父,令其子行說。」予謂劫者劫質也。蓋劫寄父商為質,諭以不行說祿,將殺之也。蓋當時皆以寄為賣友,故固發明父子朋友,各有其倫,為人臣子者,當知所緩急先後也。(卷十三) 君臣、父子、朋友,均為倫紀之一。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三者何先?為國,則不能顧及親與友矣。偽齊之立,有背祖國而從劉豫者,自諉牽於私誼也,亦終與劉豫偕亡而已矣。 漢宣帝甘露元年,匈奴呼韓邪單于之敗也,左伊秩訾為呼韓邪計,勸令稱臣入朝,從漢求助。呼韓邪問諸大臣,皆曰:「不可。兄弟爭國,不在兄則在弟,雖死猶有威名。奈何亂先古之制,臣事於漢,卑辱先單于,為諸國所笑!」 注曰:師古曰:「言忝辱之,更令卑下也。」余謂此言先單于與漢爭為長雄,而今單于臣事之,是卑辱先單于於地下也。(卷二七) 呼韓邪大臣之言,深明內外親疏之義,金言也。反觀後世,石晉之於契丹,稱「兒皇帝」,辱矣;宋人之於女真,稱「侄皇帝」,亦何莫不辱乎! 王莽初始元年,及莽即位,請璽太后,使安陽侯舜諭指。太后怒罵之曰:「而屬父子宗族,蒙漢家力,富貴累世,既無以報,受人孤寄,乘便利時,奪取其國,不復顧恩義。人如此者,狗豬不食其餘,天下豈有而兄弟邪!」 注曰:言天下無此等人,謂其全無人心也。一曰天下將共誅之,不復有兄弟存也。(卷三六) 太后,王莽姑也,罵莽兄弟之忘本耳。 漢安帝建光元年,葬和熹皇后。後自臨朝以來,水旱十載,四夷外侵,盜賊內起。每聞民飢,或達旦不寐,躬自減徹,以救災厄,故天下復平,歲還豐穰。 注曰:和熹臨朝之政,可謂「牝雞之晨,唯家之索」矣。(卷五〇) 《鑒》文於後無貶詞,而《注》云云者,為元太宗、定宗後言之也。宋理宗淳祐間,元太宗窩闊台殂,皇后乃馬真氏稱制,越五年而始立長子貴由,是為定宗。定宗殂,後斡兀立海迷失氏復稱制,又三年而拖雷子蒙哥立,是為憲宗。憲宗之未立也,定後所屬意者,太宗之孫失烈門,憲宗立而定後賜死,失烈門遠竄,太宗後及諸王皆徙極邊。骨肉參夷,至此而極。所謂「牝雞之晨,唯家之索」者,殆指此。 漢獻帝建安八年,袁尚自將攻袁譚,圍之急,譚遣辛毗詣曹操請救,操謂毗曰:「譚必可信,尚必可克不?」毗對曰:「明公無問信與詐也,直當論其勢耳。袁氏本兄弟相伐,非謂他人能間其間,乃謂天下可定於己也。」 注曰:言袁氏兄弟相攻,其初計不謂他人能乘其間,乃謂並青、冀為一,則可乘勢以定天下耳。(卷六四) 人蔽於感情,則理智每為之絀。方其鷸蚌相持時,豈復顧有漁人之在側!袁氏兄弟之智,尚不如呼韓邪諸大臣也。 晉武帝泰始十年,溫公論嵇紹、王裒曰:昔舜誅鯀而禹事舜,不敢廢至公也。嵇康、王儀,死皆不以其罪,二子不仕晉室可也。嵇紹苟無盪陰之忠,殆不免於君子之譏乎! 注曰:盪陰事見後八十五卷,惠帝永興元年。余謂盪陰之難,君子以嵇紹為忠於所事可也,然未足以塞天性之傷也。(卷八〇) 嵇康、王儀,在魏世同為司馬昭所枉殺。儀子裒,隱居教授,不臣司馬氏,時人稱孝,門人為廢《蓼莪》之篇。康子紹,為山濤引誘仕仇,斷其天性,炫以榮利,復巧為之解釋。紹之仕而是,則裒之隱為非矣,濤固名教罪人也。溫公謂「紹苟無盪陰之忠,不免君子之譏」;朱子謂「君子之譏,初不可免也」。語見《語類》一三六。 晉惠帝永興元年,初,三王之起兵討趙王倫也,王浚擁眾挾兩端,禁所部士民,不得赴三王召募。太弟穎欲討之而未能。 注曰:使穎兄弟不自內相圖,聲浚之罪而討之,固有餘力矣,何未能耶!(卷八五) 三王謂齊王、成都王穎、河間王顒,王浚安北將軍都督幽州諸軍事也。 晉惠帝光熙元年,太傅越以詔書徵河間王旦顒為司徒,顒乃就徵。南陽王模遣其將梁臣,邀之於新安車上,扼殺之,並殺其三子。 注曰:模,越之弟也。意謂殺顒父子,則兄弟身安而無患矣,而不知石勒、趙染之禍,已伏於冥冥之中矣。(卷八六) 司馬氏八王之亂,其所經之途徑,雖較袁氏譚、尚兄弟為複雜,然其因果,固與袁氏無異也。 晉成帝咸和八年,石勒疾篤,遺命曰:「大雅兄弟,宜善相保,司馬氏汝曹之前車也。」 注曰:前車之覆,後車之戒,戒其兄弟自相殘也。(卷九五) 咸和九年,成主雄卒,太子班即位,以建寧王壽錄尚書事,政事皆委於壽及司徒何點、尚書王瓌,班居中行喪禮,一無所預。 注曰:李班豈可不謂之仁孝哉!然不能包周身之防,死於李越之手。末俗澆漓,固不可拘拘於古禮,以啟姦非,至於殞身亂國也。(卷九五) 雄有子越等十餘人不立,而獨立兄子班,在雄可謂不私其國,能擇賢而與者矣。不知班雖賢,而德不足以服眾,才不足以制奸,智又不足以免禍,則適足以「亂國殞身」而已。使班效延陵季子之節,遠引而不立,豈非至德!班既不能讓,烏能禁越兄弟之不與爭哉! 晉穆帝永和四年,石虎立幼子世為太子。 注曰:虎父子相殘,廢長立少,天將假手於冉閔以夷其種類也。(卷九八) 天下有明知故犯,而冀僥倖於萬一者,至不能倖免時,則若有天道焉,石虎之事是也。 晉孝武帝太元十八年,燕主垂議伐西燕,諸將皆曰:「永未有釁,我連年征討,士卒疲敝,未可也。」范陽王德曰:「永既國之枝葉,又僭舉位號,惑民視聽,宜先除之,以壹民心。士卒雖疲,庸得已乎!」垂曰:「司徒意正與吾同,吾比老,叩囊底智,足以取之,終不復留此賊以累子孫也。」 注曰:垂不欲留慕容永以累子孫,而不知拓拔珪已窺於代北矣。是以有國有家者,不恃無敵國外患,恃吾所以傳國承家者足以待之耳。(一〇八) 此亦蔽於感情,而見不及呼韓邪諸大臣者也。 晉安帝隆安元年,秦太后虵氏卒,秦主興哀毀過禮,群臣請依漢魏故事,既葬即吉。尚書郎李嵩上疏曰:「孝治天下,先王之高事也,宜遵聖性,以光道訓,既葬之後,素服臨朝。」尹緯駁曰:「嵩矯常越禮。」 注曰:尹緯習於聞見,反謂李嵩為矯常越禮。嗚呼!自短喪之制行,人之不知禮也久矣!(一〇九) 此有感於元初之短喪也。據《元典章》十一,「官吏丁憂終制」條,大德八年,始有三年之喪及丁憂之制,色目人員仍除外。時身之已前卒二年矣,故其言感傷如此。 隆安二年,慕容盛離間蘭汗兄堤,弟加難。 注曰:蘇軾有言:「木必先蠹,然後蟲生之;人必先疑,然後讒入之。」蘭汗凶逆,兄弟自相嫌忌,故慕容盛得間之,以奮其智,報君父之讎。(一一〇) 盛者寶之子,汗之壻。慕容與蘭氏,世為姻親,而寶為汗所弒。汗兄弟嘗勸並殺盛,汗妻泣涕請之得免,至是乘汗兄弟之隙而間之。然使汗兄弟無隙,盛又何從間之哉! 隆安四年,涼王呂纂,以大司馬弘功高地逼,忌之,弘亦自疑,遂以東苑之兵作亂。纂擊之,弘眾潰,纂縱兵大掠,悉以東苑婦女賞軍。纂笑謂臣曰:「今日之戰何如?」侍中房晷對曰:「天禍涼室,昆弟接刃,雖弘自取夷滅,亦由陛下無常棣之恩。當省己責躬,以謝百姓。乃更縱兵大掠,囚辱士女。且弘妻,陛下之弟婦,弘女,陛下之侄也,奈何使無賴小人,辱為婢妾。」纂改容謝之。 注曰:《左傳》富辰曰:「召穆公思周德之不類,糾合宗族於成周,而作詩曰:『常棣之華,鄂不。凡今之人,莫如兄弟。』其四章曰:『兄弟鬩於牆,外御其侮。』如是,則兄弟雖有小忿,不廢懿親。」(一一一) 司馬氏之事,接於耳目之前,孰不知以為戒!然每躬自蹈之而不覺者,感情為之也。右七條皆《晉書》載記中事。斯時中原板蕩,人慾橫流,倫紀墜壞極矣。 晉安帝義熙六年,南燕主慕容超,以母託劉敬宣。 注曰:敬宣先嘗奔燕,故超以母托之。夫孝莫大於寧親,超以母之故,屈節事秦,竭聲伎以奉之,既又掠取晉人以足聲伎,由是致寇,至於母子並為俘虜,乃更欲以託劉敬宣,何庸淺也!(一一五) 此條亦十六國事,慕容超背中國而事氐羌,故謂之「庸淺」。 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魏高允曰:「夫筮者皆當依附爻象,勸以忠孝。」 注曰:漢嚴君平卜筮於成都市,人有邪惡非正之間,則依蓍龜,為言利害。與人子言依於孝,與人弟言依於順,與人臣言依於忠,各因勢道之以善。高允之言,祖君平之術也。(一二四) 高允蓋華人陷於夷,而能用夏變夷者,故每欲借卜筮導人以忠孝,不問其為夷為夏也。豈獨卜筮然,著史亦何莫不然。 宋孝武帝大明三年,上聞廣陵平,出宣陽門,敕左右皆呼萬歲。侍中蔡興宗陪輦,上顧曰:「卿何獨不呼?」興宗正色曰:「陛下今日正應涕泣行誅,豈得皆稱萬歲!」 注曰:謂同氣相殘,乃天理人倫之變,必若以義滅親,應涕泣而行誅也。(一二九) 又,蔡興宗奉旨慰勞廣陵。興宗與范義素善,收斂其屍,送喪歸豫童。上謂曰:「卿何敢故觸王憲?」興宗抗言對曰:「陛下自殺賊,臣自葬故交,何不可之有?」上有慚色。 注曰:兄弟朋友,皆天倫也。興宗能不忘故交,而帝忍誅屠同氣,故慚。(一二九) 孝武與竟陵王誕,皆文帝子,誕反廣陵,孝武討平之。其得意與涼王呂纂之平呂弘同;蔡興宗對孝武之言,亦與房晷對呂纂之言相類;孝武之慚,猶纂之改容謝也。天良未泯,無問華夷,信哉! 宋明帝泰始二年,上既誅晉安王子勛,司徒休仁言於上曰:「松滋侯兄弟尚在,宜早為之所。」遂並賜死。世祖二十八子,於此盡矣。 注曰:休仁尚書下省之禍,自取之也。導上使去其兄子,上手滑矣,其視諸弟何有哉!蕭齊易姓,劉氏殲焉,骨肉相殘,禍至此極。有國有家者其鑒於茲!(一三一) 世祖即孝武,與明帝、休仁,皆文帝子。晉安王、松滋侯,與前廢帝,則皆孝武子也。孝武二十八子,殤者十;前廢帝殺者二,是以兄殺弟;明帝殺者十六,是以叔殺侄。明帝所殺,多休仁導之,既而休仁亦賜死,所謂「手滑」者指此。 泰始七年,上與休仁素厚,雖殺之,每謂人曰:「我與建安,年時相鄰,少便款狎。事計交切,不得不相除,痛念之至。」因流涕不自勝。 注曰:史言帝殘害骨肉,不能自揜其天性之傷。(一三三) 又,徵蕭道成入朝,道成所親以朝廷方誅大臣,勸勿就徵,道成曰:「主上自以太子稚弱,翦除諸弟,何預他人,今唯應速發。且骨肉相殘,自非靈長之祚,禍難將興,方與卿等戮力耳。」 注曰:史言骨肉相殘,則姦雄生心,因之而起。為蕭氏取宋張本。(一三三) 右數條皆言宋世骨肉相殘之事。自取司馬家以至篡於蕭氏,不過五十九年,子孫屠戮之慘,為前史所罕有,蓋猶是八王、十六國之餘風也。內亂頻仍,不能恢復中原,亦由於此。 梁武帝天監二年,馮翊吉翂父為原鄉令,為姦吏所誣,罪當死。翂年十五,撾登聞鼓,乞代父命,上乃宥其父罪。丹楊尹王志欲於歲首舉充純孝,翂曰:「異哉王尹,何量翂之薄乎!父辱子死,道固當然,若翂當此舉,乃是因父取名,何辱如之!」固拒而止。 注曰:翂之拒王志,是也;梁武帝知翂之孝節,而不能敘用以勵流俗,非也。(一四五) 吉翂不肯因父取名,是天性之獨厚者,應褒之以勵流俗。 梁武帝中大通三年,昭明太子卒,上徵其長子南徐州刺史華容公歡至建康,欲立以為嗣。銜其前事,猶豫久之,卒不立,遣還鎮。 注曰:史因帝不立孫,究言事始。嗚呼!帝於豫章王綜、臨賀王正德,雖犯惡逆,猶容忍之。至於昭明被讒,則終身銜其事,蓋天奪其魄也。為昭明子詧仇視諸父張本。(一五五) 《記》言:「心有所忿懥,則不得其正;有所好樂,則不得其正。」又言:「人之其所親愛而辟焉,之其所賤惡而辟焉。」感情一偏,則理智全失,讒搆之為禍烈矣。 梁武帝太清元年四月,澄入朝於鄴,東魏主與之宴,澄起舞,識者知其不終。 注曰:昔周景王喪太子及後,以喪賓宴。晉叔向曰:「王其不終乎!吾聞之,所樂必卒焉。今王樂憂,若卒以憂,不可謂終。」景王之喪,伉儷及冡適也,既葬而宴,賢者非之。高澄則喪父也,秘喪不發,死肉未寒,忘雞斯徒跣之哀,縱躚躚僛僛之樂,尚為有人心乎!是故榮錡之禍猶輕,柏堂之禍為慘,蒼蒼之報應,固不爽也。雞斯,讀為笄。(一六〇) 叔向語見《左·昭十五年傳》,景王疾崩於榮錡氏,在昭廿二年。高歡以梁太清元年正月薨,至六月乃發喪,太清三年,澄即被刺於柏堂,故身之之言如此。明鄭瑗《井觀瑣言》,謂「身之釋《通鑑》,多騁浮辭,殊非箋解之體」,舉此條為證。不知箋疏本有此體,如《左》昭六年,叔向責子產鑄刑書孔《疏》,其最著者也,鄭瑗特少所見多所怪耳。 太清三年,鄱陽王範屯濡須,遣世子嗣將千餘人守安樂柵。 注曰:安樂柵者,範所立柵,以安樂名之。然臺城覆陷,父兄蒙塵,此子弟沫血枕戈之時,以安樂名柵,非名也。(一六二) 此為宋高宗之宴安江沱言之。《雞肋編》下,載:「車駕渡江,韓、劉諸軍皆征戍在外,獨張俊一軍常從行在。擇卒之少壯長大者,自臀而下,文刺至足,謂之花腿軍。加之營第宅房廊,作酒肆,名太平樓。般運花石,皆役軍兵,眾卒謠曰:『張家寨裡沒來由,使他花腿抬石頭,二聖猶自救不得,行在蓋起太平樓。』」 梁簡文帝大寶元年,邵陵王綸致書湘東王繹曰:「弟若陷洞庭,不戢兵刃,雍州疑迫,何以自安?必引進魏軍,以求形援。」 注曰:以綸之昏狂,猶能言及於此,蓋勢有所必至也。(一六三) 梁諸王骨肉相殘,各向外求援,已於《書法篇》言之。綸之不德,《梁書》本傳只有隱匿刺客戴子高一事,《南史》本傳則載其惡行連篇。《注》所謂「綸之昏狂」,據《南史》也。然綸當侯景之變,曾率師赴援,後守汝南,為西魏楊忠所執,不屈而死,百姓憐之,為立廟江岸,《梁》、《南》二史無異詞。其致湘東王書,尤多粹語,如謂:「骨肉之戰,愈勝愈酷,侯景之所以未窺江外者,正為藩屏盤固,宗鎮強密。若自相魚肉,是代景行師,景便不勞兵力,坐致成效,醜徒聞此,何快如之。」又《藝文類聚》廿五載此書,有為二史所略者,如謂:「昔廉、藺二虎,且猶不鬥,況弟與湘雍,方須葉力,惟親惟急,萬倍於斯。豈得各恣目前,不思久遠。」皆名言也。昏狂之人,何能有是?《南史》所增諸史料,疑出自綸敗之後,蕭韶《太清紀》等誣之耳。《太清紀》本為湘東而作,見《考證篇》。 梁元帝承聖元年,誅侯景所署尚書僕射王偉,偉於獄中上五百言詩,湘東王愛其才,欲宥之,有嫉之者言於王曰:「前日偉作檄文甚佳。」王求而視之,檄云:「項羽重瞳,尚有烏江之敗;湘東一目,寧為赤縣所歸!」王大怒,釘其舌於柱而殺之。 注曰:王偉,侯景之所取計者也。自圍臺城以至於移梁祚,屠蕭氏以及其臣民,皆偉之謀。帝忘其父子兄弟之讎,乃愛其才而欲宥之,發怒於檄文而後誅之,失刑甚矣!(一六四) 所謂愛其才者,非愛其才也,溺於己之所嗜也。父子兄弟之讎,不能易己之所嗜,及至觸其所忌,則怒而殺之,始終徇己而失卻其理智者也。 隋文帝開皇二十年,廢太子勇,長寧王儼上表乞宿衛,辭情哀切,上覽之閔然,楊素進曰:「伏望聖心同於螫手。」 注曰:蝮蛇螫手,壯士斷腕。楊素以讒慝滅人天性之親,以此為喻,亦太甚矣。(一七九) 儼,勇長子,帝嫡孫。楊素譖廢太子,帝不悟,至是而天良偶現,素復以極險峻之語斬絕之,素誠忍人哉! 唐太宗貞觀十年,諸王之藩,上與之別曰:「兄弟之情,豈不欲常共處邪!但以天下之重,不得不爾。諸子尚可復有,兄弟不可復得。」因流涕嗚咽不能止。 注曰:上之流涕嗚咽者,抑思建成、元吉之事乎?(一九四) 唐太宗蓋骨肉相殘,而倖免於禍敗者,然終不能不感傷,亦天良發現也。朱子言:「太宗誅建成、元吉,比周公誅管、蔡。只消以公私斷之,周公全以國家天下為心,太宗則假公義以濟私慾者也。」見《語類》一三六。 唐中宗景龍元年,右補闕權若訥上疏,以為「天地日月等字,皆則天能事,賊臣敬暉等輕紊前規,今削之無益於淳化,存之有光於孝理。又,神龍元年制書,一事以上,並依貞觀故事,豈可近捨母儀,遠尊祖德」!疏奏,手制褒美。 注曰:史言中宗無是非之心。(二〇八) 《喪服傳》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權若訥導君以忘祖,不過小人希旨固寵,中宗乃為之手制褒美,是知母而不知父矣。 唐玄宗開元二年,突騎施可汗守忠之弟遮弩,恨所分部落少於其兄,遂叛入突厥,請為鄉導,以伐守忠。默啜遣兵二萬擊守忠,虜之而還,謂遮弩曰:「汝叛其兄,何有於我!」遂並殺之。 注曰:書此以戒兄弟日尋干戈,而假手於他人以逞其志者。(二一一) 遮弩叛兄,引敵人以為助,兄敗而己即隨之。嗚呼!人情大抵相同,無東夷西夷之分也。龍子曰:「不知足而為屨,我知其不為蕢也,屨之相似,天下之足同也。」「汝叛其兄,何有於我」,豈獨默啜然後能為是言哉! 唐昭宣帝天祐二年,十二月己酉,全忠密令害何太后於積善宮,敕追廢太后為庶人。庚戌,以皇太后喪,廢朝三日。 注曰:既廢母為庶人,又廢朝三日。廢為庶人,天性滅矣;廢朝三日,既非喪母之禮,又不足以塞天性之傷。唐之臣子,非唐之臣子也。(二六五) 唐之紀綱,至此紊亂極矣。大盜當國,豈復知有倫紀耶! 後梁太祖開平三年,劉守光為守文所敗,守文單馬立於陣前,泣謂其眾曰:「勿殺吾弟。」守光將元行欽識之,直前擒之。 注曰:劉守光以子囚父,天下之賊也。劉守文既聲其罪而討之,有誅無赦。小不忍以敗大事,身為俘囚,自取之也。(二六七) 劉守光囚其父仁恭,劉守文乃不忍殺其弟,二人同氣之親,其性行不同如此。《舊史·守光傳》謂:「守文在滄州,聞父被囚,聚兵大哭曰:『哀哀父母,生我劬勞。自古豈有讎父者,吾家生此梟獍,吾生不如死。』即率滄德之師討之。」是守文固知有父者也。然《舊史》謂「守文詐悲,單馬立陣場」;《新史》亦謂「守文陽為不忍,出陣呼其眾」。然則守文非真不忍殺其弟者,特防備之不周耳。守文二《史》無傳,其行事不詳。《容齋續筆》六,「朱溫三事」條,載:「劉仁恭為盧龍節度使,使其子守文守滄州,朱全忠攻之,城中食盡,使人說以早降,守文應之曰:『僕於幽州,父子也。梁王方以大義服天下,若子叛父而來,將安用之?』全忠愧其辭直,為之緩攻。其後還師,悉焚諸營資糧,在舟中者鑿而沉之。守文遺全忠書曰:『城中數萬口,不食數月矣。與其焚之為煙,沉之為泥,顧乞所餘以救之。』全忠為之留數囷,滄人賴以濟。」據此,則守文固五代時之庸中佼佼者,觀過可以知仁矣。 開平四年,吳徐溫母周氏卒,未幾起復為內外馬步軍都軍使,領潤州觀察使。 注曰:起復之制,通古今疑之。《禮記》:「子夏問曰『三年之喪卒哭,金革之事無避也者,禮與?其非禮與?』孔子曰:『吾聞諸老聃:昔者魯公伯禽有為為之也。今以三年之喪從其利者,吾弗知也。』」《注》云:「伯禽封於魯,有徐戎作難,卒哭而征之,急王事也。」自漢以後,不許二千石以上行三年喪,魏晉聽行三年喪,而大臣率有以奪情起復者,習俗聞見,以為當然,莫之非也。嗚呼!此豈非孔子所謂「以三年之喪從其利者」乎!若王莽之志不在喪,徐溫之起復,所謂「從其利者」又難言也。(二六七) 起復之事,自古有之,奸人每藉此以固其位,所謂「從其利」也。此蓋為史嵩之之事言之,淳祐四年甲辰,嵩之丁父彌忠憂,不即奔喪,未幾起復為右丞相,輿論沸騰。《癸辛雜識》別集下,及《錢塘遺事》、《宋史紀事本末》,皆有史嵩之起復專條。《宋季三朝政要》載各家劾嵩之疏,復三四千言,在當時視為莫大事件,然實攻其人,非攻其事也。太學生黃愷伯等書曰:「臣等恭睹御筆起復右丞相史嵩之,有以見陛下念時事之多艱,重大臣之去也。然嵩之何人哉?曩者開督府,以和議墮將士心,以厚貲竊宰相位,羅天下之小人為私黨,奪天下之利權歸私室,萬口一辭,惟恐其去之不亟也。嵩之亡父,以速嵩之之去,中外方以為快,而起復之命下矣。陛下所以復嵩之者,為其有折衝萬里之才歟?嵩之本無捍衛封疆之能,徒有劫制朝廷之術。彼國內亂,骨肉相殘,天使之也。嵩之貪天之功,以欺陛下,其意以為三邊雲擾,非我不足以制也。殊不知敵情叵測,非嵩之之所能制,嵩之徒欲以制敵之名制陛下爾。陛下所以起復嵩之者,謂其有經理財用之才歟?嵩之本無足國裕民之能,徒有私自豐殖之計,今鈔法屢更,利之歸於國者十無一二,而聚之於私帑者已無餘算。國家之土壤日削,而嵩之之田宅益廣;國家之帑藏日虛,而嵩之之囊橐日厚。陛下眷留嵩之,將以利吾國也,殊不知適以貽吾國無窮之害爾。臣又讀麻制有曰:『諜諗憤兵之聚,邊傳哨騎之馳,況秋高而馬肥,近冬寒而地凜。』方嵩之虎踞相位之時,諱言邊事,通川失守,至逾月而後聞;壽春有警,至危急而後告。今圖起復,乃密諭詞臣,昌言邊警,張皇事勢,以恐陛下,臣愚所謂擢姦臣以司喉舌者,又其驗也。臣等久被教育,此而不言,則人倫掃地,將與嵩之胥為夷矣。」細味其言,皆攻其禍國,非攻其起復,蓋借題發揮耳。 後唐莊宗同光元年,梁西都留守河南尹張宗奭來朝,復名全義,獻幣馬千計。帝命皇子繼岌、皇弟存紀等兄事之。 注曰:繼岌皇嗣也,豈可兄事梁之舊臣!存紀皇弟也,既使其子以兄事全義,又使其弟以兄事全義,唐之家人,長幼之序且不明矣,是後中宮又從而父事之,嘻甚矣!夷狄之俗,好貨而已,豈知有綱常哉!(二七二) 後唐出自沙陀,故曰「夷狄之俗」,然此乃亂世之象,不盡關夷俗也。 後唐明宗長興四年,賜錢元瓘爵吳王。元瓘於兄弟甚厚,其兄中吳、建武節度使元璙,自蘇州入見,元瓘以家人禮事之,奉觴為壽曰:「此兄之位也,而小子居之,兄之賜也。」元璙曰:「先王擇賢而立之,君臣位定,元璙知忠順而已。」因相與對泣。 注曰:元瓘篤友悌之義,元璙知忠順之節,兄弟輯睦,以保其國,異乎夫己氏者矣。(二七八) 夫己氏指元世祖兄弟,此為《胡注》貶損當世之最顯著者,與前條牝雞之指太宗、定宗後同。元初兄弟爭國,動輒稱兵,明張溥嘗論元北邊諸王之亂云:「元定宗貴由之殂也,牝後稱制,君位久虛,兀良合台等推憲宗蒙哥即位,失烈門與諸王心不能平,憲宗遂肆殺戮,宗族解體。合州之變,阿藍荅兒等謀立阿里不哥,郝經勸世祖忽必烈直趣燕京,大位始定。既而阿里不哥以少弟抗命,稱帝和林,六盤諸部,莫不響應,世祖親戰漠北,大眾方解。國曆三傳,內難輒作,母后銜冤,同氣流血,齊鸞、梁繹,代有其人。至元年間,世祖封其子那木罕為北平王,帥兵鎮守,防海都也,久之昔里吉劫之以叛,伯顏平之。至元二十四年,復有乃顏之亂,甘麻剌出鎮,而叛黨尚逞,鐵木耳撫軍,而大同不寧。蓋海都以太宗長孫,世居北方,定宗以來,日尋干戈,未嘗稍息也。」語見《元史紀事本末》。所謂夫己氏者,出《左·文十四年傳》,猶言「那個人」,不便斥言之也。 後晉高祖天福六年,彰義節度使張彥澤欲殺其子,掌書記張式素為彥澤所厚,諫止之。彥澤怒,射之。 注曰:父子之道,天性也。張彥澤欲殺其子,其於天性何有!張式其所親者也,以諫而殺之,極其慘酷,其於所親亦何有!晉祖欲以君臣之分柔服之,難矣,此其所以貽負義侯之禍也。(二八二) 負義侯者,石敬瑭子齊王,契丹滅晉,降封為負義侯。張彥澤其先突厥部人,驍勇善戰,與敬瑭連姻,敬瑭倚為心腹,其後叛晉降虜。《易·序卦》曰:「有父子而後有君臣。」張彥澤既無父子,何有君臣,其反覆暴戾無人性,蓋早見於殺子之時。敬瑭不之悟,卒以亡其國,宜哉! 後晉齊王開運元年,朝廷以楊光遠罪大,而諸子歸命,難於顯誅,命李守貞以便宜從事。閏十二月癸酉,守貞入青州,遣人拉殺光遠於別第,以病死聞。丙戌,起復楊承勛,除汝州防禦使。 注曰:昔楚令尹子南以罪誅,其子棄疾,以不忍棄父事讎而死。李懷光之反,河中既破,唐德宗欲活其子璀,而不可得。彼二子者,以父子之親,居君臣之變,審義安命,以死殉親,夫豈不樂生,義不可也。若楊承勛兄弟,出於蕃落,梟獍其心,囚父歸命,以希苟活,晉朝以不殺降為說,於理且未安,又從而錄用之,宜異時契丹得假大義以泄其憤也。(二八四) 楊承勛沙陀部人,故曰「出於蕃落」。契丹既滅晉,責承勛劫父,臠而食之,故曰「假大義以泄其憤」。囚父殺母,五代時習見,前有劉守光,此又有楊承勛,同時有李彥珣者,射殺其母,而石敬瑭拜為房州刺史。歐公嘗論之曰:「甚哉人性之慎於習也!習見善則安於善,習見惡則安於惡。自唐之衰,干戈饑饉,父不得育其子,子不得養其親。其始也骨肉不能相保,蓋出於不幸,因之禮義日廢,恩愛日薄,習久而遂以大壞,至於父子之間,自相賊害。彥珣射其母,高祖從而赦之,彥珣不自知為大惡,高祖亦安焉不以為怪。其極也,使人心不若禽獸,可不哀哉!」語見《五代史》五一。南北朝之亂,多兄弟相殘,五代之亂,乃至父子相殺,世道之升降,可於此見之。 後漢高祖天福十二年,南漢主恐諸弟與其子爭國,盡殺其男,納其女充後宮。 注曰:劉晟殘同氣而瀆天倫,桀紂之虐,不如是之甚也。(二八七) 劉晟之虐,惟金主亮似之。《金史·海陵紀》,稱海陵屠滅宗族,殺太宗子孫七十餘人,宗翰子孫三十餘人,諸宗室五十餘人,婦姑姊妹,盡入嬪御。其視劉晟,過無不及。然此亦至愚人耳,恐諸弟與其子爭國而盡殺之,則必累代獨子而後可,不然,子有弟,孫亦有弟,爭何時已乎?《金史》為身之所未見,然逆亮之暴行,則固聲聞鄰國也。 後漢高祖乾祐元年,侍衛馬步都指揮使、同平章事史弘肇,遭母喪,不數日復出朝參。 注曰:居喪而經營起復,已得罪於名教。未起復而自出朝參,雖史弘肇武人無識,亦可見朝章之紊。(二八七) 墨絰從戎,本出於不得已,非貪戀權利、鑽營起復者所可藉口,已於前文史嵩之之事論之。至元二十三年,宋降人程鉅夫薦謝枋得,謝適遭母喪,其《與鉅夫書》,即以是為辭,並發揮其對起復之意見,曰:「咸淳甲戌而後,不復有禮法。賈似道起復為平章,文天祥起復為帥閫,徐直方起復為尚書,陳宜中起復為宰相,劉黻起復為執政,饒信斗筲穿窬之徒,鑽刺起復,不可勝數。三綱四維,一旦斷絕,此生靈所以為肉為血,宋之所以暴亡不可救也。」語見《疊山集》四。然則宋末朝章之紊,不復拘守常制,殆與五代等,此季世之通患,不獨五代宋末為然。「上無禮,下無學,賊民興,喪無日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