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琴銅劍樓藏書目錄 · ●鐵琴銅劍樓藏書目錄卷五

經部五 ○春秋類 △春秋經傳集解三十卷(宋刊本) 首題「《春秋》序,」次題「唐國子博士兼太子中允贈徐州刺史吳縣開國男陸德明釋文附。」分卷同《唐石經》。首行題「《春秋經傳集解隱公》第一」,下接《釋文》,至三行止。四行低八格,題「杜氏」,越二格,題「盡十一年」。每半葉十行,行十八字。注文雙行,行廿二字。卷末有墨圍《識語》八行云:「謹依監本,寫作大字,附以《釋文》,三復校正刊行,如履通衢,了亡室(疑」窒「之誤。)礙處,誠可嘉矣。兼列圖表於卷首,跡夫唐虞三代之本末源流,雖千歲之久,豁然如一日矣。其明經之指南歟。以是衍傳,願垂清鑒。淳熙柔兆涒灘中夏初吉閩山阮仲猷種德堂刊。」案:柔兆涒灘為丙申,乃宋孝宗淳熙三年也。與阮氏《校勘記》所載淳熙小字本正同。惟是本前序後載有《春秋圖說》,首,春秋諸國地里圖;次,三皇五帝世系;又次,周及各國世次,凡二十國。視岳本所載年表,多燕、虞二國,少小邾一國。又次,《春秋名號歸一圖》二卷;又次,《諸侯興廢》;又次,《春秋總例》;又次,《春秋始終》;而以公羊、穀梁、左氏三家傳授終焉。阮本止有《名號歸一圖》二卷,且附於末,與《識語》所稱「兼列圖表於卷首」者不合,似不若是本為完整矣。是本佳處,黃琴六丈廷鑒嘗為之跋,其略曰:書中莊六「後君噬齊」作「噬臍」;僖廿三「懷與安」作「懷其安」;宣十二「楚軍討鄭」,「軍」作「君」:「屈盪屍之」,「屍」作「戶」;襄廿八「武王有亂臣十人」,無「臣」字;昭八「臣必致死以息楚」,「楚」下有「國」字;定八「晉師將盟衛侯於鄟澤」,「鄟」作「剸」:皆足正明監本及坊本之矣。阮氏定為宋刻善本,有以也。(卷首末有「董其昌印」朱記。) △春秋經傳集解二十三卷(宋刊殘本) 此宋槧小字不全本。每卷首行題「《春秋經傳集解》某公第幾」,次行下八格,題「杜氏」,越四格,題「盡某年」。分卷同《唐石經》,卷首《序》殘闕。經文四葉以前闕。其闕卷自十四至十八及廿五廿六共七卷。每半葉十四行,行大小皆廿三字。卷末杜氏《後序》殘闕。遇高宗以上諸帝諱皆闕筆,而「慎」字不闕,蓋南渡初所刻也。不附《釋文》,字無俗體。其昭二十年《傳》「而以齊氏之墓予之」,注,「皆死而賜諡及墓田,《傳》終言之」,與相台本異。段氏懋堂云:杜曰「終言之」,則其上文為死而賜諡無可疑者。若添「未」字,則下不當雲「終言之」矣,其辨甚明。又如隱元年《傳》「其是之謂乎」,注,「皆不與今說詩者同」,此作「不皆」。十年《經》「翬帥師會齊人、鄭人伐宋」,注「明翬專行,非鄭之謀也」,此作「非鄧」。桓十五年《經》「鄭伯突出奔蔡」,注「例在昭五年」,此作「三年」。十八年《傳》「齊侯師於首止」,注「陳留襄邑縣東南有首卿」,此作「首鄉」。僖二十八年《傳》「晉侯在外十九年矣」注「凡二十六年」,此作「三十六年」。三十一年《傳》「相奪子享」,此作「予享」。宣二年《傳》「寘諸畚」,注「莒屬」,此作「筥」。成五年《傳》「許靈公愬鄭伯於楚」,注「前此年鄭伐許故」,此作「比年」。九年《經》「城中城」,注「在東海廩邱縣西南」,各本皆同。阮氏據《晉志》、劉昭《續漢書志注》、《水經注》,證「廩」為「厚」字之誤,此正作「厚邱」。十五年《傳》「楚將北師」注「鄭侵衛」,此作「侵鄭、衛」。十六年《傳》「蓐食申■〈禾壽〉」,此作「禱」。十七年《傳》「施氏卜宰」,注「卜立冢宰」,此作「家宰」。昭七年《傳》「傳序相授,於今四王矣」,注「四王,共、康、郟敖及靈主」,此作「靈王」。二十年《傳》「濟其不及,以泄其過」,注「泄、滅也」,此作「減也」。哀十六年《傳》「方天之休」,注「言天方受爾以休」,此作「授爾」。二十六年《傳》「為夷儀之盟而君入」,注「在僖二十六年」,此作「在襄」。凡此,皆似此本為長。以倦翁之殫力校讎,猶有未及,他本更無論矣。舊藏黃氏百宋一廛。錢氏《潛研堂集》云:「所見黃氏宋刻《左傳》二種,小字本尤精鈔。」即此本也。(每卷有「彥先」、「顧仁效印」二朱記。) △附釋音春秋左傳註疏六十卷(宋刊本) 此書為南宋時刻本。首題:「國子祭酒上護軍曲阜縣開國子臣孔穎達等奉敕撰。」次題:「國子博士兼太子中允贈齊州刺史吳縣開國男臣陸德明釋文。」餘卷止題「杜氏注,孔穎達疏」,即阮氏所稱註疏中六十卷之最善者也。前有《正義序》。每半葉十行,行十七字。注、疏皆雙行,行廿三字。行行頂格。《經傳》下載注,不標「注」字。《正義》上則冠一墨圍大「疏」字。自閩本始增「注」字於上,監本、毛本仍之,注皆不作雙行,而宋版舊式無存矣。是本全書無書代修補字,紙墨如新,毫無缺損。凡遇有模糊處,其筆跡尚可推尋,而修版本已為墨丁或徑臆改,可知是本所模糊者,至正德時已更不可識,其為元時印本無疑。嘗以阮氏《校勘記》所載慶元間沈中賓刊本核之,往往相符,用是知阮氏所據,乃屢經修改之本,故多訛脫;而間據宋本訂補,則無不與是本暗合也。南昌府學重刊本,雖據阮校多所改正,惜其不知十行原本與宋本本自相同,其未經改正者猶不少。且有一二句中訛字疊見,而或改或否,致使文義更有難明。至於補脫,阮校並據宋本,而重刊本翻從閩、監、毛三本,即阮氏所明斥其誤者亦有不顧,遂與所附《校勘記》多不相應。其意蓋以閩、監、毛皆出十行本,而不知閩本已仍修版之訛,非出原本也。舊以此本與阮校所據本、重刊本、家藏正德修版本參檢,其異字為《校校勘記》,茲摘錄附後,俾讀者得見十行本之舊。其已經重刊本改正而與是本不異者,則不復出焉。 《春秋序》《春秋序》疏「先儒錯謬之意」。「謬」此不作「繆」,重刊本誤「終」。「記事」至「異也」疏「以末連本之辭」。(「末」此不誤「未」。) 隱公 《傳》注「隱公至位」傳疏「其父娶之」。(「娶」此不作「愛」。又)「但為桓尚少」。(「尚」此不誤「年」。) 《經》元年「夏五月」至「於鄢」疏「友徙其民於虢鄶。」(「友徙」此不誤「方遷」。) 《傳》元年「不書即位攝也」疏「潁氏說以為魯十二公」。「潁」此不誤「顏。」「如二君故曰克」疏「如似二君」。「似」此不作「是」。「愛其母」節注「他皆仿此」。「他」此不作「後」。「始通也」注「故《傳》直言其歸趣而已」。「趣」此不誤「宿」。注「禮卿」至「書曰」疏「且《傳》無其事」。「且」此不誤「經」。 《經》二年「莒人人向」疏「從己氏」。「從」此不誤「須」。 《經》三年注「日行」至「七年」疏「襄二十一年」。「一」此不誤「二」。又「當陽盛之月」。「盛」此不誤「量」。又「曆紀全廢」。「廢」此不誤「差」。又「故漢初以來」。「初」此不誤「朝」。又「則日有頻食之理」。「日」此不誤「自」。 《傳》三年注「谿亦」至「毛草」疏「小陼者曰沚」。「陼者」此不作「渚」。注「蘋大」至「聚藻也」疏「可糝烝為姑」。「烝」此不作「蒸」。又「許慎《說文》雲,■〈艹漅〉,水草。從艹,從水,巢聲」。「艹」此不作「月」。又「或作藻,從澡」。「澡」此不作「藻」。又「莖大如箸」。「箸」此不誤「著」。又「米麵糝烝為茹」。「烝」此不作「蒸」。「筐筥」節注「圓曰筥」。「圓」此不作「員」。注「方曰」至「曰錡」疏「此皆《詩毛傳鄭箋》之文也」。「詩毛」此不誤「毛詩」。「商頌」至「謂乎」疏「言殷湯武丁」。「殷」此不誤「成」。注「既盟」至「日誤」疏「溢為滎」。「滎」此不誤「榮」,重刊本改「榮」,亦非。「衛莊公」節注「大子不敢居上位」。「大」上此不衍「此」字,「大」此不作「太」。「衛莊」至「莊姜」疏「案:《史記十二諸侯年表》」。「二」下此不衍「年」字。 《經》四年注「書取」至「婁鄉」疏「雖然淳于為杞所並」。「雖」此不誤「若」。 《傳》四年「阻兵而安忍」疏「阻,訓恃也,恃兵以求勝」。此不誤作「阻恃諸國之兵以求勝」。 《經》五年注「大夫」至「所及」疏「弔喪問疾,人君之常」。「君」此不誤「道」。 《經》六年「秋七月」注「具四時以成歲也」。「也」字,此不脫。又「他皆放此」。「他」此不誤「也」。 《經》十一年注「實弒」至「諱也」疏「造膝詭辭」。「詭」此不誤「跪」。 《傳》十一年注「庶姓」至「同姓」疏「異姓昬姻者也」。「姓」字此不脫。「昬」此不作「婚」。 桓公 《經》二年注「稱督」至「其君」疏「禮必鄣蔽其面」。「鄣」此不作「擁」。 《傳》二年「鄂侯生哀侯」注「鄂侯以隱五年奔隨」。「侯」此不誤「國」。 《傳》五年注「旝旃」至「號令」疏「發以機以追敵」。上「以」字此不誤「其」。 《傳》六年注「父義」至「子孝」疏「但兄弟相於」。「於」此不誤「敬」。 《傳》七年注「辟陋」至「書夏」疏「今辟陋之語」。「辟」此不作「僻」。 莊公 《經》八年注「治兵」至「圍郕」疏「杜雲,治兵於庿」。「庿」此不誤「廣」。案:「庿」,古「廟」字。 《經》九年注「二公」至「無位」疏「故杜言各自有黨以排之」。「排」此不誤「規」。重刊本從閩本改「解」,亦非。 《傳》十四年「莊公之子」釋文「莊公之子」至「《記傳》無文」。案此卅四字,首冠以「○」,附釋音之例甚明。《記》謂誤入《正義》,非。 《經》十八年「秋有蜮」注「蜮,短弧也」。「弧」此不誤「狐」。 《傳》二十二年「猶有觀焉」注「因觀文以博占」。「博」此不誤「傳」。《正義》亦作「博」。 《經》三十二年「城小穀」注「濟北穀城縣,城中有管仲井」。「北」此不誤「地」。 閔公 《傳》元年「戎狄」至「簡書」疏「善為小兒啼聲以誘人」。「啼」此不誤「喑」。 僖公 《傳》五年「士蒍稽首」疏「乃復申頭以至地」。「申」此不誤「叩」。正德十二年修版誤「中」亦不誤「叩」。案:《尚書太甲正義》文與此同,則作「叩」非也。 《傳》七年注「列奸用子華」疏「齊史無所可隱」。「可」此不誤「不」。 《傳》二十三年「男女」至「不蕃」疏「譬違禮而取」。「譬」此不作「辟」,正德十二年修版亦作「譬」。《傳》「而天不靖晉國。」「不」上此無「下」字。 《傳》二十四年注「吊傷」至「兄弟」疏「彼叔世謂三代之末世」。「謂」,此不誤「為」。《傳》「鄂不■〈華韋〉■〈華韋〉。」「■〈華韋〉」此不誤「■〈革韋〉」,下並同。 《經》二十八年注「公子」至「其罪」疏「於此訊之也」。「於」,此不誤「如」。 《傳》二十八年《傳》「及而玄孫」。「而」此不誤「其」。 《傳》三十三年《傳》「猶秦之有具圃也」。「圃」,此不作「囿」。案:各本皆作「囿」,惟此與盧氏《鍾山札記》所考合。注「詩國至善」節疏「此二菜其根有惡時,故云,上善下惡,食之者,取善節也」。「時」此不誤「詩」。《記》以閩本作「時」為誤字,謂「詩故」,即詩之「訓故」,其說非也。案:《詩毛傳》無此解。《箋》雲,此二菜者,皆上下可食,然而其根有美時,有惡時。是此疏自據鄭《箋》,「時」字當屬上讀,下文「上善下惡」二句,乃述杜注耳,安得謂詩故邪?注「文公」至「倒錯」疏「乙巳非十月」。「十」下此不衍「二」字。 文公 《傳》十六年《傳》「使廬戢梨侵庸」。「梨」此不誤「黎」,注同。 宣公 《傳》二年《傳》「乃宦卿之適而為之田」。「適」下此不衍「子」字。 《傳》十一年《傳》「反之,可乎?對曰:吾儕小人」。案:小字宋本、淳熙本、岳本「對曰」下並有「可哉」二字,此脫,《記》失校,重刊本亦未據補,並誤。 《傳》十二年注「惎教」至「兵蘭」疏「今杜以扃為車上兵蘭」。「蘭」此不誤「闌」。 《傳》十五年「初稅」至「財也」疏「故杜以為十一外更十取一」。「以」,此不誤「氏」。 《傳》十六年「凡火」至「曰災」疏「《春秋》書災多矣。」書災「,此不誤」天變「。 《傳》十八年「復命於介」疏「皆有復命之法」。「法」此不誤「禮」。 成公 《經》二年注「公與」至「君故」疏「計亦應貶」。此不誤「乃稱公子」,惟「計亦」二字稍模糊。又「凡會且盟者」。「且盟」此不誤「盟觀」。注「齊在」至「惡也」疏「故《春秋》亦未以存例也」。「亦未」此不誤「抑秦」。又「以處草莽」。此不誤「以居俗裔」。又「及武王熊達」。「達」此不誤「違」。 《傳》二年「無能為役」注「不中為之役使」。「不中」此不誤「無能」。 《傳》「士燮佐上軍」。「佐」此不誤「將」。注「媚人」至「所得」疏「又取其珍寶」。「珍」此不誤「國」。「蕭同」至「類也乎」疏「且告語諸侯雲」。「語」此不誤「吾」。「哭於」至「以葬」疏「相者受命曰」。「相」此不誤「楹」。「宣公使求好於楚」注「在宣十八年」。「宣」此不誤「位」。 《傳》三年注「此傳」至「四字」疏「《釋例》曰,《傳》雲」。「雲」此不誤「文」。注「春秋」至「小國」疏「子產論晉曰」。「論」此不誤「語」。 《經》八年注「昬聘」至「之父」疏「諸侯不可求媒於他國」。「他」此不誤「其」,惟脫「人」旁。注「諸侯」至「通稱」疏「稱王者六」。「六」,此不誤「八」。 《傳》九年《傳》「堅彊以御之」。「彊」此不誤「疆」。注「泠人樂官」疏「泠州鳩非之」。「非」此不誤「其」。注「浹辰十二日也」疏「浹,為周幣也」。「幣」此不誤「匝」。「無棄菅蒯」疏「肕宜為索」。「肕」此不誤「肋」,下同。 《傳》十三年《傳》「虔劉我邊垂」。「垂」此不誤「陲」。又「而我昬姻也」。「我」下此不衍「之」字。 《傳》十四年「婉而成章」注「謂曲屈其辭」。「曲屈」此不誤「屈曲」。案:「曲屈」,各本皆同。家藏小字宋本亦同。《記》反據修版以「曲屈」以誤倒,非也。 襄公 《經》四年注「定諡」至「葬速」疏「於例,赴同稱薨也」。「赴」此不誤「亦」。 《傳》四年「晉侯享之」注「周禮以鍾鼓奏《九夏》」。「鍾」此不作「鍾」。 《傳》七年注「郊祀」至「殖者」疏「此《傳》專言郊祀后稷」。「後」此不誤「社」。 《經》十年「遂滅偪陽」注「福陽妘姓國」。「福」此不作「偪」,與《釋文》徐音甫目反合。 《傳》十一年注「肆列」至「二枚」疏「單為半也」。「也」此不誤「此」。 《傳》十二年「妾婦之子」注「言非適也」。「適」下此不衍「世」字。「及姑姊妹」疏「父之姊妹為姑」。「為」此不作「曰」。又「蓋父之姊為姑姊」。「蓋」此不誤「若」。又「入火取其兄子」。「取其」此不誤「而救」。 《傳》十九年「見衛」至「乃登」疏「何故下文方雲」。「雲」此不作「曰」。案:《記》稱此本「雲」字模糊,依宋本補,是當補「雲」字也。重刊本乃從閩、監、毛本補「曰」字,非。重刊本補字多此類,後不悉出,以其與《記》違異,顯然可見也。 《經》二十四年「秋七」至「之既」疏「既不復相掩故也」。「復」下此不衍「其」字。 《傳》二十九年注「頌者」至「神明」疏「以其成功告於神明者也」。「者」此不誤「可」。「曰至」至「同也」疏「猜疑在下」。「猜」此不誤「倩」。 《傳》三十一年「庭燎」疏「由齊桓公始也」。「桓」此不誤「相」,《記》雲,作「相」,避諱也。案:宋人諱「桓」改字為「威」,以音相近,作「相」無理。此本僅闕末筆,足證修版作「相」非由避諱。淳熙本亦多作「相」,皆可決知為誤耳。 昭公 《傳》元年注「穮耘」至「為蓘疏」后稷始圳田」。「圳」此不誤「畊」。注」設君「至」陳也「疏」即名宮門之衛以為離衛。「名」此不誤「明」。「趙孟賦小宛」注「天命一去」。「天」此不誤「大」。「趙孟欲一獻」注「知欲一獻」。「欲」此不誤「其」。注「朝聘」至「五獻」疏「皆獻同饔餼之數也」。「同」上此不衍「數不」二字,原空二格。「於文皿蟲為蠱」注「器受蟲害者為蠱」。「蠱害」此不誤「蠱書」。「謂之郟敖」注「郟敖楚子麇」。「麇」此不誤「麋」。 《傳》二年注「易象」至「說之」疏「似同鄭說也」。「似」此不誤「以」。 《傳》四年注「陸道」至「藏之」疏「謂夏之十二月也」。「謂」此不誤「為」。 《傳》七年「王臣」至「臣台」疏「夫之言扶也」。「夫」字,此不脫。「官職不則」注「治官居職非一法」。「法」下此不衍「則」字。 《傳》八年「使穿封戌」注「戌,楚大夫」。「楚」下此不衍「之」字。 《傳》十二年「以為大吉」疏「筮遇此爻」。「此」此不誤「比」。 《傳》十四年《傳》「司徒老祁、慮癸來歸費」。「祁」此不誤「■〈礻卩〉」。《記》雲,閩本、監本「■〈礻卩〉」作「祁」,非也。案:宋本、岳本並作「祁」,從邑,《說文》有「祁」無「■〈礻卩〉」,《記》似誤。 《傳》十八年「楚左尹」節注「許自夷還居葉」。「還」此不誤「遷」,與家藏小字宋本、淳熙本、岳本並同。修版本誤「遷」,《記》失校。注「十三」至「居葉」疏「楚之滅蔡也」。「楚」下此不衍「師」字,亦無空缺。蓋修版此行標題上脫「注」字,故下有空格,或又填一「以」字,家藏修版本如此,閩本改「以」為「師」,監、毛本皆因之。《記》雲,亦衍文,是也。重刊本乃從閩、監、毛本增入「師」字,誤甚。又「其實自荊還也」。《記》雲,監本、毛本「還」作「遷」是也。重刊本竟改「遷」。案:《正義》雲,注不言自荊還葉者,蓋以許遷於夷見《經》,故據以為言,其實自荊還也。是此句正與上文不言自荊還葉相應,亦即注「自夷還居葉」之還也。 《傳》十九年「楚子之在蔡也」注「蓋為大夫時往聘蔡」。「為」此不誤「亦」。「息民五年」疏「國家和平乃樂生」。「乃」此不誤「則」。 《經》二十年注「嘗有」至「曹邑」疏「今贊又雲」。「贊」此不作「賈」,正德十二年修版同。 《傳》二十年《傳》「以烹魚肉」。《記》雲,《石經》宋本「烹」作「亨」,與《釋文》合。《石經》「亨」字下有四灬,系補刊,必王堯惠輩所為也。今案,淳熙本、岳本並作「烹」,家藏小字本多從《石經》,此字亦作「烹」,恐非明人所補。「六律」疏「內庳外高」。「庳」此不誤「痺」。 《傳》二十五年注「宮商角徵羽」疏「其本不由五行而來也」。「不」此不誤「末」。注「言無」至「取飲」疏「賈逵雲,冰,犢丸蓋也」。又「或謂之犢丸,則犢丸是盛弓者也。此或說犢丸是箭筩」。四「犢」字,此皆不作「櫝」,《記》失校,重刊本並誤為「櫝蓋」,皆未見原本也。《傳》「宋元公將為公故如晉」。「宋」下此不衍「公」字。《記》所出與此同。注云,閩本、監本「宋」下衍「公」字。明所見本不衍「公」字也。重刊本即出阮本,乃衍「公」字,豈《記》有誤邪? 《傳》二十七年注「猶言」至「託光」疏「彭中博雲」。「博」此不誤「傳」。《傳》「出蔡侯朱」。「朱」此不誤「宋」又「邇無極也」。「極」此不誤「及」。上二條《記》失校,重刊本亦未補正。「今又殺三不辜」注「郤氏、陽氏、晉陳氏」「陽」此不誤「陳」。注「比公」至「坐也」疏「彼是請賓使自安」。「賓」此不誤「客」。「十二月」節注「《經》所以不書戍周」。「戍」此不誤「成」。 《傳》二十八年「使公復於」節注「逆,著乾侯也」。「著」此不誤「者」。「生女黰黑」疏「《詩》雲,摽發如雲」。「雲」此不誤「絲」。注「卿之」至「餘子」疏「宦卿之適以為公族,又宦其餘子」。二「宦」字此皆不誤「官」。 《傳》二十九年注「泯滅也坻止也」疏「若滅棄其官百官不理」。「其官百」此不作「所掌職」,但模糊耳。修版「其官」作墨丁,亦與阮本不合。 定公 《經》元年注「公之」至「月故」疏「因以此年為元年也」。「此」、「元」二字此不誤倒。 《傳》四年注「燒火」至「卻之」疏「執而牽向吳師,乃放之」。「牽」此不誤「率」。《傳》「爐金初宦於子期氏」。「宦」此不誤「官」。「君其取分焉」注「與吳共分楚地」。「楚」此不誤「其」。 《傳》五年「王之」至「脾泄」疏「國內無主」。「主」此不誤「王」。「城不」至「何知」疏「城之而不知」。此不誤「能之而不知」。 《傳》六年「尤人」至「非禮」疏「尤其非而復效之」。「非」,此不誤「罪」。又「則公叔文子知此出入衛門,是陽虎之計」。「門」此不作「明」。《記》雲,「門」、宋本作「明」是也。案:衛門,即《傳》所云東門、南門。似宋本誤。注「賤魯」至「備書」疏「令行兩事」。「令」此不作「今」。《記》雲,宋本「令」作「今」,是也。案:此說文十八年事,不應稱「今」,重刊本據改,亦誤。 《傳》九年「君子」至「可也」疏「當議其罪狀」。「議」此不誤「明」。「詩邶」至「所執」疏「篇有三章」。「篇」,此不闕,與《記》據宋本所補合。重刊本乃從閩、監、毛本補「詩」字,殊謬。又「記妃妾善惡進御之法」。「進御」,此不闕,重刊本從閩、監、毛本補「彤管」,亦謬。注「詩鄘」至「存身」疏「孑孑干旟,在浚之都」。「旟」,此不誤「旄」。注「今熒」至「非也」疏「有臣瓚者」。「瓚」,此不誤「費」。注「城為」至「郭書」疏「而郤缺為將」。「為」此不誤「將」。 《傳》十年注「楊水」至「有命」疏「《唐》詩《楊之水》」又「其三章雲《楊之水》」「楊」此皆不作「揚」,與《石經》初刻合。 《傳》十三年「晉趙鞅謂邯鄲午」注「今欲徙著晉陽」。「著」淳熙本、岳本並同,與《釋文》「著,丁略反」合。毛本作「置」,非也。《記》謂淳熙本、岳本作「置」,亦誤。 哀公 《傳》元年注「夫猶」至「守蔡」疏「屑言晝夜」。案:屑,猶言豈屑也,謂兵之夜守,本屬常事。《傳》豈屑以晝夜言之。各本作「何」,恐未必是。注「澆寒」至「斟灌」疏「故因殺夏後相也」。「因」此不誤「曰」。 《傳》二年「今日我上也」注「功為上」。「功」上,此不衍「我」字。 《經》八年「齊人歸讙及闡」注「無■〈亠上日下〉(旨)使也」。「■〈亠上日下〉」,此不誤「官」。 《傳》八年「間於叔孫輒」注「問可伐不」。「不」此不作「否」。疏「兵敗奔齊,於後自齊奔吳」。「齊於」二字此不闕。阮氏據宋本所補,正與此合。閩、監、毛本誤倒為「於齊」,《記》已明斥其非,重刊本反從之,誤甚。 《傳》「囚請樓台」。「請」淳熙本、岳本家藏小字宋本皆作「諸」,是也。《記》失校。 《傳》十一年注「邱賦」至「田賦」疏「並共一馬、三牛」。「並」此不誤「井」。 《傳》十二年注「孔子」至「節制」疏「大夫之吊服弁絰」。「弁」此不誤「牟」。 《傳》十五年《傳》「是公孫也」。「也」字,此不脫。 《傳》十六年《傳》「得祏於橐中」。「橐」與《記》所出同。重刊本誤「橐」。 《傳》二十一年「唯其儒書」注「言魯據周禮」。「周」此不誤「用」。 《傳》二十四年「以寡君之在行」注「在軍行」。「軍」此不誤「車」。「行」下不衍「間」字。修版本「行」下作墨丁,重刊本乃從閩、監、毛本增「間」字,非也。 《傳》二十五年「衛侯出奔宋」疏「蓋衛侯出近宋竟」。「竟」此不作「境」。 《傳》二十六年「宋樂茷」疏「宋司城子潞」。「潞」此不誤「納」。「以城至為此」疏「乃還城鉏」。「乃」此不作「退」。 《傳》二十七年「言及子贛」注「思子贛」。三字此不脫。重刊本補「贛」誤「貢」。「余及死乎」注「問己可得以壽死不」。「己」字、「以」字此不脫。「不」此不作「否」。「因孫於邾」。「於」此不作「於」。「將門」注「攻鄭門」。「攻」上此不衍「將」字。「何以為子」注「簡子廢嫡子伯魯而立襄子」。「廢」上此不衍「奔」字。「嫡」此不作「敵」。「伯魯」,此不脫。又「何故立以為子?」「何」下此不脫「故」字。「立以」不倒為「以立」。 △附釋音春秋左傳註疏三十卷(宋刊本) 此明代修版本也。版心有「正德十二年」字,或稱正德十六年,或但稱正德年,或為黑口,或全葉重刊,或剜改數字,或連行皆作墨丁,即所存原刻,亦多模糊,筆畫欹斜,迥非前所錄明以前印本可比。然以阮校所據本核之,則此本修版尚少。即如《春秋序正義》,阮本「此序大略」,「略」作「略」:「明義以春秋」,「明」誤「名」:「先儒錯謬之意」,「謬」作「繆」;及「《毛詩》、《逸禮》、《春秋》」,「詩」誤「氏」;而此本皆不誤。此類不勝枚舉,視阮本直遠過之。而修版中亦頗多互異,如卷三第四葉版心有「正德年」三字,《正義》,「舍奠於墓左」之「墓」字不書:「葬然則由不赴」之「葬然」二字,「二事既然則由不袝」之「則由」二字,此本皆作墨丁,而阮《校》皆不言闕。阮《校》「出故不言葬也」,此作「書」,不誤「言」:「至於《書經》」宅本作「至書於經」。「於書」二字,此作墨丁,而阮氏無校。「順經之先後為文也」,「經」字,此誤「已」,不誤「記」。即此半葉,而其不同已如此。蓋其初因原板漫漶,闕而未刻,後復補闕,而任意剜嵌。故凡原本模糊,此本猶多作墨丁,而阮有字,必多舛錯。阮氏所謂遞有修補者,其跡顯然可見也。又昭十九年《傳》注「蓋為大夫時往聘蔡」,阮校雲,初刻「為」誤「亦」。案:所謂「初刻」,即此初修版本,原版實作「為」。此本「亦」字未改,而版心有「正德十二年」字,不知重改「為」字,又在何時?蓋其版至明末猶存,故印本多前後互殊,此猶是修版本中最初之本,存之以備參證焉。 △春秋公羊經傳解詁十二卷(宋刊本) 卷第一,首行題:「《春秋公羊經傳解詁隱公》第一。」次行下數格題:「何休學。」餘卷並同此式。前有漢司空掾任城樊何休序。序後有餘氏題識云:《公羊》、《穀梁》二書,書肆苦無善本,謹以家藏監本及江、浙諸處官本參校,頗加釐正。惟是陸氏《釋音》字或與正文字不同,如此序「釀嘲」,陸氏「釀」作「讓」;隱元年「嫡子」作「適」,「歸含」作「唅」,「召公」作「邵」,桓四年「曰蒐」作「廋」,若此者眾,皆不敢以臆見更定,姑兩存之,以俟知者。紹熙辛亥孟冬朔日建安余仁仲敬書。凡六行。每半葉十一行,行大字十九,惟序行十八字。小字廿七。「殷」、「匡」、「貞」、「桓」、「完」、「慎」皆闕筆。《經》下即接《傳》文,不加「傳」字。注雙行。《釋文》分附註後。每卷末,俱有《經》、《傳》及《注》及《音義》字數。卷一末有「余氏刊於萬卷堂」一行,卷二末曰「余仁仲刊於家塾」。卷三,字數三條,刊置格闌外。自卷四以下,或曰「仁仲比校訖」,或曰「余仁仲刊於家塾」。阮氏《校勘記》稱:鄂州官書《經》注本最為精美。今考此本,足以考訂鄂本者頗多:如桓十年,《傳》「內不言戰」節注「當戮力拒之」,《記》以鄂本作「戮」為是,謂《釋文》「戮力」字多作「戮」。然《釋文》雲,「戮」字亦作「戮」。則《釋文》正作「戮」也。十有八年,《經》「公夫人姜氏遂如齊」,《記》以鄂本「公」下有「與」字為是。謂《左》、《穀》皆有「與」。然莊元年注及疏引此《經》皆作「公夫人」。孔檢討廣森《公羊通義》亦謂通檢前後《經》例,但有「暨」及「更」,無「與」文。知此直言「公夫人」是也。莊八年,「師次於郎」《傳》注「陳蔡稱人者略以外國辭稱人微之」,《記》以鄂本「人」作「知」為是,謂當獨「知微之」三字為句,然僖二年「盟於貫澤」《傳》注亦云「知以遠國辭稱人」,則作「人」者是也。僖三十有一年,「取濟西田」《傳》注「班者,布遍還之辭」,鄂本空「遍」字,然《釋文》出「布遍」,則鄂本脫也。《記》謂《經》注本蓋作「布還」,此合併為一,此謂十行本。此語未詳其意。案:「布」字當句,班,布也,見於《周禮》「宮伯」注,《左》襄廿六年「班荊」注可證。《釋文》摘字為音,不盡如句讀。但此雲「布,遍,音遍,下文同」,尋下文,更無「遍」字,而有二「還」字,疑此本作「遍還」。「還」亦有音,「下文同」者,謂「還」音,而今本脫之也。文三年,「雨螽於宋」《傳》注「朝廷久空」,《記》以鄂本作「久虛」為是。然此下八年,「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傳》注亦言「朝廷久空」,與此文同。宣十年,「齊人歸我濟西田」《傳》注「據有俄道」,《記》以鄂本「俄」作「我」為是;然此據桓二年《傳》「俄而可以為其有矣」為問,故云,「俄道」,解引彼注云「俄者,須臾之間,製得之頃也」,則作「我」者「誤」也。昭二十有六年,「天王入於成周」《傳》注「不言京師者,起正居在成周」,《記》以鄂本作「王居」為是,然此下三十有二年「城成周」《傳》注亦云「言成周者,起正居」,蓋以天子不居王城,嫌非正,故言成周以起之,而西周之非正亦明矣。若作「王居」,則天子所居皆是,王居何所起乎?諸條似皆此本為長。觀《記》中別載數條,並言有闕葉兩處,此本不闕。似獲見此本,不知何以未經備錄?且引據各本,《目錄》中亦不載及,殊不可解。揚州間禮堂汪氏近有翻本,款式相同,惟一經傳刻,不無訛脫。其句讀圈法,失去大半,斯固無關宏旨。而訛字未經訂正,且復轉據他本多所刊改,是正固多,沿訛亦不少。用悉校錄於後,並略加辨正,俾覽者無惑焉。 隱公元年「大鄭伯之惡也」注「以弗克納,大郤缺之善」。「郤」誤「卻」。○上宋本,下汪本,後仿此。《釋文》「郤缺去逆反」,同上○案:《說文》:郤,晉大夫叔虎邑也,從邑,谷聲。卻,節慾也。從卩、谷聲。文義俱別。然此本下亦俱誤「卻」,惟此正耳。「母欲立之」注「段無弟文」,「段」誤「叚」。「仲子微也」注「王者據上」,「上」改「土」,非。「所見異辭」節《釋文》「《說文》大也」。「大」誤「式」,行末誤增。 五年「始僭諸公」節注「故從末言,初可知」。「末」誤「未」。 六年「隱公獲焉」注「為鄭所獲」。「獲」誤「壤」。 八年「辛亥宿男卒」注「宿本小國」。「本」誤「卒」。「無駭卒」注「嫌上貶主起入為滅」。「主」誤「王」。 九年「俠卒」《釋文》「《穀梁》雲所俠」。「雲」誤「六」。 十有一年《傳》末《釋文》「去、起居反」。「去」誤「夫」。 桓公元年「魯朝宿之邑也」注「四年,又使大夫小聘」。「夫」誤「大」。 二年「宋始以不義取之」注「宋始以不義取之,不應得,故正之,謂之郜鼎。」脫「不應得故正之」六字。○此行於「謂之郜鼎」止。「俄而可以為其有矣」注「諸侯土地」。「土」誤「士」。 三年「春正月」注「未無王也」。「未」誤「末」。「九月」注「姑姊妹不出門。」「姊妹」誤「媡姝」。 五年「離不言會也」注「至所聞之世」。「世」誤「出」。「葬陳桓公」注「知君父有疾」。「疾」誤「族」。 十有五年「奪正也」注「故復於此名者其奪正」。「者」改「著」。 莊公四年「緣恩疾者,可也」注「不當取有有」。上「有」改「而」。 七年「一災不書」注「明君子不以一過責人」。「責」誤「貴」。 八年「託不得已也」注「同心人國遠」。「人」誤「乂」。○案:他本「人」作「又」,蓋改從他本而誤「乂」也。 九年○八月脫上「○」。「曷為不與公復讎」。「讎」下衍「辭」字。 十有二年「秋八月」《釋文》「復,扶又反,年末同」。「末」誤「未」。「手劍而叱之」注「叱罵之」。「之」誤「乏」。「冬十月」。注末衍「○」。 十有四年「冬」。下衍「○」。 十有六年「邾婁子克卒」。注末衍「○」。 十有七年「書甚佞也」注「伯當遠之而已」。「伯」改「但」。 十有八年「此未有言伐者」。「伐」誤「我」。「大其為中國追也」注「知為中國追也」。「知」誤「如」。 二十有四年「腶修云乎」注「見女姑以暇修為贄」。「暇」改「腶」。《釋文》「鍛脯加薑桂曰脩」。「鍛」改「腶」,非。○案:此當從「金」。 二十有五年「夏五月」《釋文》「故去,起呂反」。「去」誤「夫」。「以朱絲營社」《釋文》「營社,一傾反」。「一」誤「二」。 二十有七年「大歸曰來歸」注「婦人有七棄」。「婦」誤「歸」。「世有刑人不娶」。「世」誤「出」。《釋文》「長女,丁丈反。」「丁丈」誤「下文」。 三十有二年「公子慶父如齊」《釋文》「暴,步卜反」。「卜」誤「下」。 閔公元年「齊無仲孫」《釋文》○「子女,子音汝」。脫一圈五字。 二年「立僖公而城魯」注「美大齊桓繼絕於魯」。「於」誤「干」。 僖公元年「諸侯之義」注「此道大平制」。「平」誤「乎」。「桓公召而縊殺之」注「疾夫人淫二叔」。「二」誤「三」。 三年「其言來盟者何」注「白事於王」。「於」誤「干」。 四年「春王正月」《釋文》「下惡其專並」。「下」誤「丁」。「有俟也」注「不頓兵血刃」,「刃」誤「刀」。「喜服楚也」注「辭之復」。「辭」誤「亂」。「後此者有事矣」注「謂城緣陵是也」。「是」誤「見」。「其辟君之道奈何」。「奈」改「柰」是也,然當作「奈」,此書通例,從《石經》也。「桓公曰諾」注「漸洳曰澤」「漸」誤「斬」。「葬許繆公」注「得卒葬於所傳聞世者」。「傳」誤「虙」。《釋文》「傳,丈專反」。「丈」誤「大」。 八年「先王命也」注「銜王命會諸侯,諸侯當北面受之」。「命」誤「者」,「面」誤「而」。 九年「為襄公諱也」注「使若非背殯也」。「背」誤「皆」也。 十有一年《釋文》「■〈不上十下〉,普悲反」。「普」誤「曾」。 十有四年「曷為不言徐莒脅之」《釋文》「並注臣為同」。「注」誤「遂」。 十有六年「霣石」注「故曰劣及是月也」。「及」誤「乃」。 十有七年「代英氏」注「伐國而舍氏言之者」。「舍」誤「含」。 二十有一年「為襄公諱也」注「宋幾亡其國」。「宋」誤「未」。「為公子目夷諱也」注「有解圍存國免主之功」。「有」誤「子」。「十有二月」注「不序者」。「者」誤「老」。 二十有五年「宋盪伯姬為逆婦」注「盪氏,宋世大夫」。「世」誤「出」。「宋三世無大夫」注「三世,謂慈父、王臣、處臼也」。「臼」誤「白」。又「疾其末」。「末」誤「未」。「兩之也」注「微者不別遂但別兩耳」。「兩」下剜增「稱」字,非。 二十有六年「曷為重師」注「據泓之戰不重師」。「泓」脫水旁。「秋楚人滅隗」《釋文》「二傳作夔」「二」誤「一」。 二十七年「十」下剜增「有」字。 二十有八年「楚殺其大夫得臣」注「子玉得臣楚之驕蹇臣」。「玉」誤「王」。「為叔武諱也」《釋文》「及注而為深,為皆同。」「及」誤「反」。 三十有一年「曷為或言免牲」注「魯卜郊不吉免之」。「吉」誤「言」。 文公元年「冬十月」注「又責臣子當討賊也」。「當」誤「常」。「公孫敖如齊」注「吉凶不相干」。「干」誤「於」。 二年「故以災書注」「此祿去公室」。「祿」誤「錄」。「其逆祀奈何」注「隱、桓與閔、僖」,「桓」誤「相」,下「隱桓及閔僖」,誤同。 三年「雨螽於宋」《釋文》「而隊,直類反」。「隊」誤「■〈阝錄〉」。 六年「陽處父諫曰」《釋文》「不說,音悅。下同」。「下」誤「不」。 七年「何以不言師敗績」注「據秦師敗績」。「秦」誤「蔡」,「績」誤「緝」。「公失序也」《釋文》「眣,音舜」。「音」誤「者」。 九年「緣孝子之心」注「以聽冢宰三年」。「冢」誤「家」。「何以書記異也」注「四方叛德」。「德」誤「得」。「葬曹共公」《釋文》「○共,音恭」。脫一圈、三字。 十年「夏秦伐晉」注「晉先眛以師奔秦」。「眛」誤「昧」。 十有三年「欲天下之一乎周也」注「命使遙供養」。「供」誤「俱」。又「所以一天下之心於周室」。「之」誤「人」。 十有四年「公至自晉」《釋文》「為臣,於偽反。」「於」誤「千」。「齊侯潘卒」《釋文》「潘,普干反」。「干」誤「千」。「有星孛入於北斗」《傳》注「吳楚更謀」。「吳」誤「具」。「貜且也長」注「既兩不得正性」。「兩」誤「雨」。「不得專廢置君也」注「本當言卻婁接菑」。「卻」改「邾」。 十有五年「筍將而來也」注「故取其屍置編輿中」。「故」誤「放」。「日有食之」注「宋人弒其君處臼」。「臼」誤「曰」。 十有六年「然則曷為不言公無疾不視朔」。此下增「有無疾不視朔」六字,非。「公子遂及齊侯盟於犀邱」《釋文》「左工作郪邱」。「邱」誤「立」。 宣公元年「三年待放」注「刳胎焚夭」。「夭」誤「天」。又「《易》曰,系用徽墨」。「墨」改「纆」。 六年「使諸大夫皆內朝」注「雖有富貴者以齒」。脫「有」字。○案:此衍「富」字,當去。去「有」字,非也。「有人荷畚」《釋文》「荷,胡可反,又音河」。「河」誤「同」。「遂刎頸而死」注「明約儉之衛也」。「明」誤「用」。 八年「有疾也」《釋文》「難辭,乃旦反」。「旦」誤「且」。「日有食之既」注「屈服彊楚之應」。「彊」誤「疆」。 十年「飢何以書」注「開倉廩贍振乏」。「乏」改「之」。又《釋文》「贍,常艷反。」「贍」誤「膽」。 十有二年「君之不令臣」注「言君之不善臣」。「君」誤「吾」。「莊王親自手旌」注「緇廣充幅長尋曰旐」。「充」誤「允」。「廝役扈養死者數百人」注「炊亨者曰養」。「亨」改「烹」,非。「要其人而不要其土」注「不顧杅皮」。「杅」誤「杆」。 十有五年「平者在下也」注「等不物貶」。「物」改「勿」。「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注「瓜果種疆畔」。「疆」誤「彊」。 十有八年「自是走之齊」注「逐弒君本當絕」。「逐」改「遂」。又「又不當逐」。「又」改「父」,非。 成公三年「宣宮則曷為謂之新宮」注「易其西北角」。「北」誤「比」。 四年「鄭伯堅卒」。「堅」從《釋文》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