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社會概略 · 第一節 賤民階級

一 賤民階級之成立 吾人之鄙視奴隸,稱為賤民,由來已遠;且幾無代無之,不獨唐代為然。《荀子·王霸篇》「雖臧獲不肯與天子易執業」,楊註:臧獲,奴隸賤稱也。 唐代賤民,不限於官私奴隸,即商人亦包括在內。《通鑑》卷二○七云: (則天武后)久視元年……十月……張易之……侍宴禁中,易之引蜀商人宋霸子等數人在座同博,安石跪奏曰:「商賈賤類,不應得預此會。」 《新唐書》卷三亦謂「工商雜類,無預士伍」。然商人以多財善賈,在社會上具有相當地位,有時且反抗官憲命令。《新唐書》卷五五《食貨志》云: 自京師禁飛錢……鹽鐵使王播請許商人於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飛錢,每千錢增給百錢,然商人無至者,復許與商人敵貫而易之…… 名雖為賤類,勢力殊不可侮,故當作別論,不能與官私奴隸相提並敘。唐代社會,所謂「賤民階級」,並非作者標奇立異,實因「良」 「賤」二字,當時已為普通之稱呼,隱然有階級之分。下之記載,即足證明。 奴婢賤人,律皆畜產。(《唐律疏議· 名例六》) 若是賤人,自依官戶及奴法。(同上《名例三》) 放賤為良,給復三年。(同上《名例四》) 凡天下百姓給園宅地者,良口三人以上給一畝,賤口伍人給一畝。(《唐六典》卷三) 其他唐人著作,良賤對舉之記載,尚屬不少。然當時何以稱為「賤人」「賤口」,或簡稱「賤」,而不稱為「賤民」,蓋以避太宗世民之諱也。陸贄謂「齊人(民)編戶,託庇官曹」。(《陸宣公翰苑集》)舍「民」用「人」,本屬牽強,然實不得已而為之。賤民在政治上、經濟上及社會上,皆與良人不同,處處顯出階級之意義。所以本節注重之點,即在闡明其身份地位之特殊情形。 二 賤民階級之來源 唐代奴風之盛,雖上不及漢代,下不比元明,然當時人民:因(一)犯罪,(二)俘獲,(三)拘略,(四)買賣,而淪為賤民者,殊不在少數,茲分別述之如下: (一)犯罪 《周禮·秋官》「司寇」「司厲」條謂:「古者,身有大罪,身既從戮,男女緣坐,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槁。」則犯大罪者之家屬,降為奴婢,自古已然。倘非犯大罪,則本人為奴,家屬無連坐。《論語·微子篇》所謂「箕子為之奴」。《左傳·昭公三年》條所謂「欒、郤、胥、原、狐、續、慶、伯、降在皂隸」,即指此事。唐代官賤民,亦由於犯罪而來。《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都官」條云: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 注云: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沒官,皆謂之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農,十五以上者,以其年長,命遠京邑,配嶺南為城奴。《唐律疏議》卷一七「賊盜」條亦云: 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並沒官。 《新唐書》卷五六《刑法志》謂「謀反者,男女奴隸,沒為官奴婢」,可與此參證。因此吾人不獨知唐代官賤民,由犯罪而來;且知犯何種罪,坐及妻子。《唐六典》之「反逆」二字,即《唐律疏議》「謀反大逆」之簡稱。凡謀危害社稷者,為謀反。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者,為大逆。換言之,即犯上作亂、圖謀不軌之意。違犯之者,不獨身受刑戮,家屬並沒官為奴。再高祖武德四年,規定「自余敢盜鑄者,身死,家口配沒。」(《資治通鑑》卷一八九)大概犯「大逆」、「謀反」及「盜鑄錢」等罪,皆得身被刑戮、妻子為奴之處分。 (二)俘獲 在戰場上,俘獲敵人為奴隸,不獨我國為然,外國亦有之。古代希臘、羅馬盛時,認戰爭俘獲,為合法奴隸。我國古時,據《周禮·秋官》記載,有「蠻隸、閩隸、夷隸及貉隸」等。大約由於戰爭,俘獲南蠻東夷等族而來。唐代官私賤民,由俘獲而來者,恐亦不少。《通鑑》卷一九九「貞觀十九年六月」條云: 上之克遼東也,白岩城請降,既而中悔。上怒其反覆,令軍中曰:「得城當悉以人、物賞戰士」,李世勣見上將受其降,帥甲數十人,請曰:「士卒所以爭冒矢石,不顧其死者,貪虜獲耳。今城垂拔,奈何更受其降,孤戰士之心。」 足知將士奮勇殺賊,目的乃在俘獲敵人為奴隸。所以每逢俘獲,數目實為可驚,下舉數例,可見一斑: 初,攻陷遼東城,其中抗拒王師,應沒為奴隸者一萬四千人,並遣先集幽州,將分賞將士,太宗愍其父母妻子,一朝分散令有司准其直(值),以布帛贖之,赦為百姓。(《舊唐書》卷一九九上《高麗傳》) 昭宗大順二年四月……賜兩軍金帛,贖所略男女,還其家。民年八十以上及疾不能自存者,長吏存恤。(《新唐書》卷一○《昭宗本紀》) ……天子以高昌驕慢,使吾(侯君集)龔行天罰,令襲人於墟墓間,非問罪也。於是鼓而前……所向無敢當,因拔其城,俘獲男女七千,進圍都城。(《新唐書》卷九四《侯君集傳》) 胡賊五萬掠宜春,詔軌討之……大破之,斬首千級,獲男女二萬。(同上卷二○《竇軌傳》) (薛仁貴)率兵擊突厥……突厥相視失色,下馬羅拜,稍稍遁去,仁貴因進擊,大破之,斬首萬級,獲生口三萬,牛馬稱是。(《新唐書》卷一一一《薛仁貴傳》) (貞觀)十五年十一月,薛延陀、真珠、可汗……乃命其子大度設勒諸部兵,合二十萬擊突厥,思摩不能御……十二月,世勣 敗薛延陀於諾真水,捕獲五萬餘,大度設脫走。(《唐會要》卷九四) 似此俘獲,多者五萬人,少亦七千。則終唐之世,二百九十年,征伐四方,干戈時起,東而高麗、百濟,東北而奚、渤海、契丹、北而突厥,西而高昌、龜茲、党項、吐谷渾、吐蕃等,幾於無國無戰,無戰不勝,無勝不俘獲;俘獲之數,真不勝記。 (三)拘略 拘略與俘獲,形雖相似,實則不同,凡在戰場上擄掠敵人為奴隸,謂之俘獲;平時官吏勢家,濫用權威,捕虜平民為奴婢,謂之拘略。《唐律疏議》卷二○「略人略賣人條」云:「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又云:「略人者謂設方略而取之。」拘略之意,已闡明無遺。原來拘略良人為奴婢,大違人道,故歷代法律,皆懸為厲禁。今舉北魏言之,以概其餘。《魏書·刑法志》引《盜律》云:「掠人、掠賣人為奴婢者,皆死。」此所謂「人」,即指良人而言。唐代對於拘略良人或奴婢為奴婢,亦有同樣處罰。《唐律疏議》云: 1.諸略人略賣人不和為略……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卷二○「略人略賣人」條) 2.諸略奴婢者,以強盜論;和誘者,以竊盜論。(卷二○「和誘奴婢」條) 3.諸知略、和誘、和同相賣及略、和誘部曲奴婢而買之者,各減賣者罪一等。(卷二○「和誘和同相賣」條) 依第一項,略良人為奴婢,處以死刑;第二項,略奴婢為奴婢,流三千里;第三項,知略賣奴婢而買之者,亦流三千里。國家為制止拘略事件之發生,而設「死」「流」嚴刑。在理論上,拘略之風,似應絕跡,然事實上,卻不如此。茲各書記載,略舉之如下: (順宗)禁刺史……嶺南、黔中、福建,掠良民為奴婢者……(《新唐書》卷七《順宗紀》,《通鑑》卷一七亦有同樣記載) 昇平公主獻女口。(同上) 郭尚書元振,始為梓州射洪尉,徵求無厭,至掠部人為奴婢者甚眾。(《唐語林》卷二) (郭)代公為通泉縣尉,掠賣千餘人以供過客,天后異之,召見……(《唐摭言》卷四) 王君廓……嘗遺玄道婢,乃良家子,為所掠,遣去不納,由是始隙。(《新唐書》卷一○二《李玄道傳》) 此種拘略罪魁,皆為世家大族。公主乃皇室親貴,郭元振為尚書,王君廓為都督。想當時法律,必無如之何。《新唐書》卷四三《張廷珪傳》所謂「荊、益奴婢多國家戶口,奸豪掠買,一入於官,永無免期」,可以參證。唐代勢家,既如此拘略,則上行下效,各地之土豪劣紳,拘略良人為奴婢,必所難免。《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云: (文宗)太和二年十月敕,嶺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禁斷掠買餉遺良口…… 嶺南諸地,順宗時,曾禁止掠賣人為奴。惟至文宗,此風未改,足知其掠賣風氣之盛。此種奴婢,當時稱為「南口」。南口本身,大約為夷獠種類,漢人略而賣之。同書同項,又有「西北緣邊州縣,不得畜突厥奴 婢」之禁令。依以上類推,此突厥奴婢,大約亦由拘略而來,可名為「西口」;且不獨邊界為然,關內亦有之。《唐大詔令》卷五云:「關畿之內,掠奪頗 多,遂令黔首之徒,或被丹書之辱」,可知略民為奴,邊地關內,莫不皆然。嗟彼賤民!究不知茫茫大地,誰是樂土。 (四)賣買 賣良為奴,主因由於經濟壓迫。我國自井田制度打破之後,即發生人口賣買。唐代雖有貞觀、開元之治,然國民經濟,仍未安定,時受饑荒苛稅之苦,鬻賣兒女。《唐大詔令》卷一○九「禁嶺南貨賣男女敕」云: 嶺外諸州居人,與夷獠同俗,火耕水耨,晝乏暮飢,迫於徵稅,則貨賣男女,奸人乘之,倍討其利,以齒之幼壯,定估之高下,窘急求售,號哭逾時。為吏者,謂南方之俗,夙習為常,適然不怪,因亦自利。遂使居人男女與犀象雜物,俱為貨財。 此乃迫於徵稅,貨賣男女,又《新唐書》卷五二《食貨志》云:「飢歲,室家相棄,乞為奴僕,猶莫之售,或縊死道途。」 窮人偶遇飢歲,欲賣為奴而不可得,竟自經溝壑,情殊可憫。再有以生活壓迫,先以子女典質,過期不贖,淪為奴婢,亦與賣買,殊途同歸。《舊唐書》卷一六○《柳宗元傳》云:(越人)以男女質錢,過期不贖,子本均,則沒為奴婢。《柳宗元文集·童區寄傳》亦云:越人少恩,生男女必貨視之,自毀齒以上,父兄鬻賣以覬其利。雖只指嶺南一帶而言。然據《唐大詔令》記載,此種惡習,各地亦頗流行。 典賣奴婢,如勘問本非賤人,見有骨肉,證驗不虛,其賣主並牙人等,節級科決。其被抑壓之人,便還於本家。(卷五「改元天復赦」) 又《孫樵文集·讀〈開元雜報〉》云: 自關以東,水不敗田則旱敗苗,百姓入常賦不足,至有賣子為豪家役者。 再《昌黎文集》卷四 ○《應所在典貼良人男女等狀》亦云: 右准律不許典貼良人男女作奴婢驅使,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檢袁州界內,得七百三十一人,並是良人男女……袁州至小,尚有七百餘人,天下諸州,其數固當不少。 所謂「典賣」,即先典當,逾期不贖,降為奴隸之意。「如勘問,本非賤人」,可知在此典賣中,必有不少良人,摻雜在內。而所謂「天下諸州,其數固當不少」。則唐代社會,典貼買賣風氣之盛,更溢於言表矣。 唐代賤民來源,除以上所述外,出於投靠者,諒亦不少。蓋唐自均田制破後,加以賦稅煩瑣,人民顛連困苦,不惜投人為奴。《新唐書》卷五二《食貨志》所謂「今富者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依託強家,為其私屬」,又謂「徵稅皆出於下貧,至於依富為奴客」,可為一般之鑑。 三 賤民階級之類別 唐代賤民階級,大體上,可分為官賤民與私賤民兩種,而官賤民又分為官奴婢、官戶、雜戶、工樂及太常音聲人等。私賤民又分為私奴婢、部曲、客女、隨身等,茲表列於後: 此兩種賤民,因隸屬不同,所受待遇,自不一致;即在同一階級中,官奴與官戶,私奴與部曲,身份地位,亦不相同,階級之中有階級,卑賤之下有卑賤,內容複雜,區別為難,非分別述之不可。 (一)官賤民 1.官奴婢 官奴婢,多為犯罪而來。總監之者,為尚書省刑部都官。《唐六典》卷六「都官」條云: 都官郎中、員外郎,掌配沒隸,簿錄俘囚,以給衣糧、藥療,以理訴競、雪免,凡公私良賤,必周知之。 《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亦云:「官戶奴婢有技能者配諸司,婦人入掖庭」,否則入司農寺,太子家令寺,殿中省,惟諸司用奴時,可由司農寺撥給,總其籍者,為都官。都官,為刑部四司之一,總監官賤民。各部需用奴隸,皆由司農寺撥給。《唐六典》卷六「都官」條云: 凡諸行宮與監、牧及諸王、公主應給者,則割司農之戶以配。 然犯罪沒官,不獨在司農寺,即各處亦有之。《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云: 如意元年,四月十七日敕,逆人家奴婢,及緣坐等色入官者,不須充尚食尚藥驅使。 則殿中省之尚食、尚藥局,亦有官奴婢。《唐六典》卷一二《內侍省》「奚官局」條亦云:「奚官局,令掌奚隸工役,宮官品命,丞為之貳」,則奚官局又另有官奴隸。都官總監之官奴婢,每歲仲冬月,即十一月,必將上月諸司送上之奴婢,親自閱貌,《唐六典》卷六「都官」條云: 每歲孟春,本司以類相從而疏其籍以申。每歲仲冬之月,條其生息,閱其老幼而正簿焉。每歲十月,所司自黃口以上並印臂,送都官閱貌。 詳言之,即每年十月,諸司將黃口以上之奴婢,「印臂」送上都官,都官於第二月,即十一月,實行「閱貌」,及第二年正月,則造籍二通,一送尚書,一留本司。此於《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已有明白敘述: 其年(大曆十四年)八月,都官奏,伏准格式,官奴婢,諸司每年正月,造籍二通,一通送尚書,一通留本司,並每年置簿、點身團貌,然後關金倉部給衣糧。 由此可知官奴婢之衣、食、糧、醫藥費,全由公家發給(詳後)。大概太常寺支給藥醫,司農寺支給食糧,太府寺支給衣料。至其工作,則長期勞作,終年無番,後詳論之。 2.官戶 官奴婢被恩免者,則為官戶。《唐六典》卷六「都官」條云:「一免為番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則免之。」注云:諸律令格式有言,官戶者,是番戶之總號,非謂別有一色。《唐律疏議》,對此解釋,尤為詳盡。茲列舉如下: 官戶者亦謂前代以來,配隸相生,或有今朝配沒,州縣無貫,唯屬本司。(卷三《名例三》) 官戶隸屬司農,州縣元無戶貫。(卷六《名例六》) 官戶,亦是配沒官,唯屬諸司,州縣無貫。(卷一二《戶婚一》) 官戶,亦隸屬諸司,不屬州縣,亦當色婚嫁,不得輒娶良人。(卷一四《戶婚三》) 歸納言之,約有以下三點:(1)官戶為沒配入官之罪 人; (2)官戶之籍,隸屬本司,州縣無籍;(3)官戶當色相婚,禁止異色相娶。 至其與官奴婢不同之處,乃在「工作」與「受田」方面。《唐六典》卷六「都官」條云:「凡配官曹,長輸其作;番戶、雜戶則分為番。」注云:番戶一年三番,雜戶二年五番,番皆一月,十六以上,當番請納資者,亦聽之,其官奴婢,長役無番也。 由此可知官奴婢,皆終年工作,長役無番。官戶(番戶)則僅一年三番。換言之, 即每年僅做三月工 作, 倘因故 ,或不 願上番, 亦可納資以代 , 《 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一) 云: 不上番,歲督丁資為錢一千五百;丁婢、中男,五輸其一,侍丁、殘廢半輸。 又《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條雲「凡官戶受田,減百姓口分之半」,其數為二十畝。蓋唐代口分田,一夫受田四十畝。官奴婢因為身羈官府,長役無番,自無受田之必要;同時亦無 所謂 「 以資代番」 。 所以官賤民中 , 官 奴婢之待遇 , 最為苛 刻 。 3.雜戶 官奴婢再免為雜戶,前已言之。據《唐律疏議》,解釋雜戶之意如下: 雜戶者,謂前代以來,配隸諸司職掌課役,不同百姓,依令老免、進丁,受田,依百姓例,各於本司上下。(卷三《名例三》) 雜戶者,前代犯罪沒官,散配諸司驅使,亦附州縣戶貫,賦役不同白丁。(卷一二《戶婚一》) 雜戶配隸諸司,不與良人同類,止可當色相娶,不合與良人為婚。(卷一四《戶婚三》) 歸納言之,可得以下七點:(1)雜戶為配沒入官之罪人;(2)雜戶隸屬諸司;(3)雜戶當色相娶,不能娶良人;(4)雜戶不長役,分番上下;(5)雜戶之籍,附屬州縣;(6)雜戶賦役,不同白丁;(7)雜戶、老免進丁,受田同百姓。 第五與第七項,為雜戶特有性質。其餘第一、二、三項,全與官奴、官戶相同。惟第四項雖與官戶同,而與官奴婢異;不過番上數目,乃二年五番,即每二年有五個月上番,比官戶一年三番,減輕幾分。總之,雜戶為官奴之再免者,籍附縣州,及老免、進丁,則其身份,比諸良民,僅差一間,可稱為準良民,不能與官奴官戶同日而語。 4.工樂 工樂,乃為工樂戶之簡稱。《唐會要》卷三十三「清樂戶」條,曾有「樂戶」名詞,《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條亦有「工樂戶」之語。樂戶之來源,大約由於罪人沒官,《江行雜錄》謂「天寶末,蕃將阿布思伏法,其妻配掖庭,因使隸樂工」,即可類推。《唐律疏議》對於工樂之意,更有明白之記載: 工、樂者,工屬少府,樂屬太常,並不貫州縣。 (卷三 《 名 例三》) 工、樂,謂不屬縣貫,唯隸本司。(卷一七《賊盜一》) 其工、樂、雜戶,官戶依令當色為婚。(卷一四《戶婚三》) 「工」屬少府監之賤民。「樂」屬太常之賤民。蓋少府監為朝廷製造工藝品之官衙。工戶即為其中之勞動者。《唐六典》卷二二「少府監條」云: 少府監之職,掌百工位巧之政令,總中尚、左尚、右尚、織染、掌冶五署之官屬,庀其工徒,謹其繕作,少監為之貳。凡天子之服御,百官之儀制,展采備物,率其屬以供焉。 至於太常寺之職掌,《唐六典》卷一四云: 太常卿之職,掌邦國禮部郊廟社稷之事,以八署分而理焉……四曰太樂,五曰鼓吹……凡國有大禮,則贊相禮儀,有司攝事,則為之亞獻,率太樂之官屬,設樂縣以供其事。燕會亦如之。 此八署之工樂,隸於太樂署鼓吹署,凡在此二署習樂之人,統稱為太常樂工,或太常樂人,《唐會要》所謂「樂戶」大約指太常樂工,或太常樂人之戶口而言。據《新唐書》卷一三《禮樂志》(三)所載,其人數亦不少:太中初,太常樂工五千餘人,俗樂一千五百餘人。 5.太常音聲人 據《唐大詔令》卷八一記載,太常音聲人,本亦犯罪沒官者,後以歷代相承,遂成為官賤民之一。 太常樂人,今因罪謫入營署,習藝伶官,前代以來,轉相承襲,或有衣冠繼緒,公卿子孫,一沾此色,後世不改,婚姻絕於士類,名籍異於編氓 ,大恥深疵,良可哀愍。(《太常樂人蠲除一同民例詔》) 《唐律疏議》記載,尤為翔實。 太常音聲人,謂在太常作樂者。元與工樂不殊,俱是配隸之色,不屬州縣,唯屬太常,義寧以來,得於州縣附貫,依舊太常上下,別名太常音聲人。(卷三《名例三》) 太常音聲人,依令婚同百姓……(卷一四《戶婚三》) 其雜戶、太常音聲人,有縣貫,仍各於本司上下,不從州縣賦役者。(卷一八《賊盜二》) 太常音聲人,原為樂戶,隋末義寧年中,始自太常寺,移籍州縣,成為別色,茲舉其要點如下: (1)太常音聲人,乃犯罪沒官者; (2)太常音聲人,隸屬太常寺; (3)太常音聲人,州縣附籍; (4)太常音聲人,婚同百姓; (5)太常音聲人,賦役不同州縣; (6)太常音聲人,於本司上下。 第一項與其他官賤民全同,第二、四兩項為其特色,第三、五兩項與雜戶同,第六項與官雜戶亦同。所謂「於本司上下」,《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太樂署」條,即其註腳:凡樂人及音聲人,應教習,皆著簿籍,核其名數而分番上下。注云:短番散樂一千人,諸州有定數,長上散樂一百人,太常自訪召。關外諸州者,分六番,關內五番,京兆府四番,並一月上;一千五百里外,兩番並上。六番者,上日教至申時;四番者,上日教至午時。 《明皇雜錄》謂:「玄宗在東洛,大酺於五鳳樓下,命三百里內縣令、刺史,率其聲樂來赴闕……」。恐即為太常音聲 人,上番之實例。倘因親病或不願上番,亦可納資或請旁人 替代。《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太常寺太樂署」條云: 散樂,閏月人出資錢百六十,長上者無復徭役,音聲人納資者歲錢二千。 《唐會要》卷三四《論樂》亦云: 音聲人及樂戶祖父母父母老病應侍者,取家內中男及丁壯好手者充,若無所取中丁,其本司樂署博士及別教子弟應充侍者,先取戶內人及近親充。 至其受田,據《唐律疏議》卷一七《問答上》雲「雜戶及太常音聲人,名附縣貫,受田進丁老免與百姓同」,亦與雜戶相同,惟征徭雜科,悉被免除,《唐會要》卷三三云: 太常樂鼓吹散音聲人,並是諸色供奉,乃祭祀陳設、嚴警鹵簿等,須有矜恤,宜免徵徭雜科。 總之,唐代官賤民,種類既殊,身份亦異,最上者為太常音聲人,最下為官奴婢,茲作簡表如下,以明其階級次第。 (良人)——太常音聲人——雜戶——工樂——官戶——官奴婢 至其身份地位,頗為複雜,除「犯罪沒官」一項相同外,余皆不同。茲為閱者明了起見,列表於後: (二)私賤民 1.私奴婢 私奴婢在軍官勢族方面,多自俘獲拘略而來。在普通平民方面,則由賣買或質當而來。奴婢身為賤民,生育兒子,亦為賤民,仍歸本主所有。《唐律疏議》云: 及生產蕃息者,謂婢產子,馬生駒之類。(卷四《名例四》) 婢產子,謂之生產蕃息,則此子為主家所有,自無疑義。《釋道世法·苑珠林》有「人家生婢子」之語,《漢書·陳勝傳》注顏師古謂「奴產子,猶今(唐)人云家生奴」,更為顯明。觀其「婢」與「馬」,「子」與「駒」,兩兩相舉,則私奴婢身同畜產,又何待言。關於此事,《唐律疏議》屢見不鮮,姑舉數例如下: 其奴婢同於資財,不從緣坐免法。(卷三《名例三》) 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卷六《名例六》) 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卷一四《戶婚三》) 奴婢同資財,故不別言。(卷一七《賊盜一》) ……奴婢比之資財,諸條多不同良人,即非同流家口之例。(卷一八《賊盜二》) 奴婢既同畜產,則其身份,自與其他私賤民不同。同書又云: 奴婢、部曲,身繫於主。(卷一七《賊盜一》) 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卷一四《戶婚三》) 再據《唐六典》上云: 凡賣買奴婢、牛馬,用本司本部公驗以立券。(卷二○《太 府寺》「兩京諸市署」) 又《唐律疏議》卷一二釋文云: 此等(部曲、奴婢)之人,隨主屬貫,又別無戶籍。 由以上觀之,私奴婢之特點有五:(1)律比畜產 ;(2)身系 本主;(3 )當色相婚;(4)有價賣買;(5)附籍本主。 除第二項、第五項與部曲相同外,余皆不同。嚴格言之,私奴婢不是「人」,簡 直是「畜類」。 2.部曲及客女 梁任公《中國文化史稿》「奴婢」篇謂:部曲初由投靠而來,且多從事戰爭。至唐始變為賤民,形同奴隸,此大約根據《唐律疏議》云: 部曲,謂私家所有。(卷六《名例六》) 部曲奴婢,是為家僕,事主須存謹敬。(卷二二《斗訟三》) 部曲,不同資財,故特言之。部曲妻及客女,並與部曲同。奴婢同資財,故不別言。(卷一七《賊盜一》) 然據《新唐書》記載,卻不盡然。 及征還朝廷,部曲散去……懷恩本臣偏將,其下皆臣之部曲……彼皆吾之部曲,緩之自當攜貳。(《郭子儀傳》,《舊唐書》亦有同樣記載) 懷恩將士,皆子儀部曲……部曲以鄉法焚而葬之。(《僕固懷恩傳》) (朱)泚死,休走鳳翔,為其部曲所殺。(《源休傳》) 可知唐代部曲,亦有從事戰爭者。蓋此時部曲,內容複雜,固奴隸而軍隊,軍隊而奴隸者也。至其與奴隸之區別。《唐律疏議》云: 部曲及奴出賣,謂私奴出賣,部曲將轉事人,各於千里之外。(卷一八《賊盜三》) 奴婢有價,部曲轉事無估。(卷二五《詐偽》) 部曲謂私家所有。其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為之。(卷六《名例六》) 部曲娶良人女為妻。(卷一二《戶婚一》) 所謂「奴婢有價,部曲轉事無估」,即部曲奴婢殺人遇赦,為避免復仇,奴婢須出賣於千里之外;部曲不賣,只許轉事他人,惟皆從本色。總而言之,部曲除繫於私家,與私奴婢相同外,約有三個特點:(1)不同畜產;(2)轉事無估;(3)妻娶良女。 至於客女,依《唐律疏議》上云: 客女,謂部曲之女,或有於他處轉得,或放奴為之。(卷一三《戶婚二》) 注云:若此之類,各為部曲,婢經放為良,並出妻者,名為客女(卷二二,王元亮釋文)。同書又云: 此文不言客女者,《名例律》:稱部曲者,客女同,故解同部曲之例。(卷一二《戶婚一》) 由前之說,客女之由來為(一)部曲之女,(二)他處轉得,(三)放婢為之。由後之說,客女於法律上,一同部曲,故其所受待遇,大體亦與部曲無異。 3.隨身 隨身,乃由雇賃而來,有一定期限,《唐律疏議》卷二二釋文云: 部曲、奴婢、客女、隨身此等律有明文,加減並不同良人之例,然時人多不辨此等之目……二面斷約年月,賃人指使,為隨身。 至其地位,在社會上大致比部曲稍高一等。《唐律疏議》卷二〇 《賊盜四》雖云:部曲、奴婢者,隨身、客女亦同。然同書卷二五《詐偽》「詐偽律」條則云: (問曰)妄認良人為隨身,妄認隨身為部曲,合得何罪? (答曰)依別格:隨身與他人相犯,並同部曲法,即是妄認良人為部曲之法。其妄認隨身為部曲者,隨身之與部曲,色目略同,亦同妄認部曲之罪。 隨身與部曲,雖色目略同,但妄認之為部曲,依律徒二年,則其身份自比部曲稍高。然同時又與部曲同為奴兵,頗似今日之衛隊。《新唐書》卷二二四上《李錡傳》云: 錡得志,無所憚,圖久安計,乃益募兵,選善射者為一屯,號「挽硬隨身」,以胡奚雜類虬須者為一將,號「蕃落健兒」,皆綺腹心,廩給十倍,使號錡為假父,故樂為其用。 故由大體上觀之,客女隨身之地位,總與部曲無顯著差異。因此在私賤民中,可大別為私奴與部曲二種。茲將其異同之點,表列於後: 賤民階級之類別,既如上述,賤民中之差異,亦表列如上。惟官私賤民中,究竟有無異同,不能不加以研究,茲先就同點言之。《唐律疏議》上云: 奴婢不限官私,犯反逆者,止坐其身。(卷一七《賊盜一》) 若工樂官戶,不附州縣貫者,與部曲例,止坐其身,更無緣坐。(同上) 毆傷良人者,(注云:官戶與部曲同)加凡人一等。(卷二二《斗訟二》) 依此可知犯反逆罪,止坐其身,官奴與私奴,工樂官戶與部曲,處罰相同,至於「毆傷良人」,官戶與部曲處罰亦同,表列如下: 反逆罪:官奴婢= 私奴賤 在犯法受刑方面,官私賤民,固多相同,惟在(一)免罪,(二)告主,(三)賜田方面,則有顯然之差異。《唐律疏議》卷 二四《斗訟四》 云: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者絞。據此主人謀反,私奴告變,已為法律所允許。又《新唐書》上云: 俄召(來俊臣)為合宮尉,擢洛陽令,進司僕少卿,賜司農奴婢十人。以官戶無面首,聞吐蕃酋阿史那斛瑟羅有婢,善歌舞,令其黨告以謀反,而求其婢。(卷二○九《來俊臣傳》) 侯思止……為渤海高元禮奴,詭很無良。恆州刺史裴貞笞吏,吏積怨,教思止告舒王元名與貞謀反……拜思止游擊將軍。(卷一三四《侯思止傳》) 《資治通鑑》上亦云: 是時告密者,皆誘人奴婢告其主,以求功賞。德妃父孝諶為潤州刺史,有奴妄為妖異以恐德妃母龐氏,龐氏懼,奴請夜祠禱解,因發其事,下監察御史龍門薛季昶按之……(卷二○五《武后紀》) 來俊臣為取吐蕃酋之婢,欲陷害其主,以官戶無面首,乃使其黨告之。此官賤民無告變之例也。侯思止本系私奴,以告舒王元名謀反,而身佩虎符。同書《裴寂傳》亦謂「奴盜寂封邑錢百萬,寂捕急,遂上變」,此私奴有告變之例也。又《唐律疏議》上云: 奴婢賤人,律此畜產,相殺雖合償死,主求免者,聽減。若部曲故殺同主賤人,亦至死罪,主求免死,亦得同減法……若是官奴自犯,不依此律。(卷六《官奴》「部曲」條) 「官奴自犯,不依此例」。則官奴私奴,於免罪方面,所受待遇,自然不同。至於受田方面,《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云: 凡官戶受田,減百姓口分之半……賤口……其口分,永業不與焉。 所謂「賤口」,大約指私賤民而言。蓋奴婢賤人,律比畜產,自無口分田與永業田之分。惟官戶以地位不同,得受口分田。此官私賤民,在私權上所受待遇之不同也。茲將官私賤民異同之點,作簡 表如下,以殿本段: 四 賤民階級之使用狀況 在討論賤民階級使用狀況之前,當先敘及者,即唐代勢家大族使用奴婢之多。當時政府,雖三令五申,限制勢家用奴,《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云: (武后)永昌元年九月,越王貞破,諸家僮勝衣甲者千餘人,於是限制王公以下奴婢有數。 所謂「奴婢有數」,大約如《通考》卷一一上所云: 武后大足元年,限制王公以下,奴婢多者二十人,少者一人。 至玄宗時,亦有同樣且更明白地限制,《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云: 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約,定數驅使,雖王公之家,不得過二十人,其職事官,一品不得過十二人,二品不得過十人,三品不得過八人,四品不得過六人,五品不得過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過二人,八品、九品不得過一人。 然限者自限制,增多者自增多,文武百官,所有奴婢超此而上者,比比皆是。《新唐書》云: 主(太平公主)侍武后久……天下珍滋譎怪,充於家,供帳聲伎與天子等。侍兒曳紈谷者數百,奴伯嫗監千人,隴右牧馬至萬匹。(卷八《諸帝公主傳》) 李謹行,靺鞨人……累遷營州都督,家僮至數千,以貲自雄。(卷八《諸帝公主傳》) 馮盎字明達,高州良德人……羅竇諸洞獠叛,詔盎率眾二萬為先鋒……縱兵乘之,斬首千餘級。帝詔智戴還慰省,賞予不可計,奴婢至萬人。(卷一一○《馮盎傳》) 私家奴婢,多至萬人,可知唐蓄奴風之盛。故名相如郭子儀,尚有家人(《蘇氏演義》卷上雲「俗呼奴為邦,今又以奴為家人也」)三千(《新唐書》卷一三七《郭子儀傳》)。良吏如楊瑒,常曰:「得田十頃,僮婢十人……足矣。」(《新唐書》卷一三○《楊瑒傳》)甚至家徒壁立如崔郊之姑,亦有奴一人(《唐語林》卷四)。私人奴婢之多,既如此,官奴婢之類別又如彼,則使用狀況,必極複雜。除工樂、太常音聲人,名實相符,各有所司,無須縷述,及奴隸操勞家務,耕種田地,人所周知外,似非分項言之不可。 (一)在官衙服役 官奴婢之長役無番,及官戶、雜戶之分番上下,前已言之。然究做何工作,不能不加以說明,《新唐書》卷五六《刑法志》云: 謀反者,男女奴婢,沒為官奴婢,隸司農,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於蔬圃,女子入於廚膳。 隸司農之官賤民,男人入於蔬圃,女子入於廚膳,同書(卷四八) 《百官志》亦云: 官戶奴婢有技能者配諸司,婦人入掖庭,以類相偶,行宮監牧及賜王公、公主皆取之。凡孳生雞彘,以戶奴婢課用。 「課養雞彘」,亦為其工作之一。《唐六典》卷六「都官」條記載亦同,茲不贅。可知官戶奴婢,有技能者入掖庭,無技能者始屬司農諸司。至其在掖庭之工作,主要為縫級,同書《百官志》「內侍」條云: 婦人以罪配沒,工縫巧者隸之。無技能者隸司農。諸司營作須女工者,取於戶婢。 入於掖庭之女,稱為宮女,其為縫級工作,《本事詩》亦云: 沙場征戍客,寒苦若為眠,戰袍經手作,知落阿誰邊,蓄意多添線,含情更著綿,今生已過也,重結後身緣。 宮女為戰士縫袍,作此寄情詩。惟不獨宮女為然,即少府之官賤民,亦多為縫級工作。《新唐書·刑法志》云: 輕罪及十歲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廢疾、侏儒、懷妊皆頌繫以待斷,居作者著鉗若校,京師隸將作,女子隸少府縫作。 官賤民之工作,大概如此。至其生活究系誰供給,須加以說明。所謂「太常寺給醫藥,司農寺給糧食,太府寺給衣料」,前已言之。茲據《唐六典》卷六「都官」條記載,更為明顯詳細。 凡配官曹,長輸其作;番戶、雜戶則分為番。男子入於蔬圃,女子入於膳廚,乃甄為三等之差,以給其衣糧也。 注云:四歲以上為小,十一以上為中,二十以上為丁。春衣每歲一給,冬衣兩歲一給,其糧則季一給。丁奴春頭巾一,布衫袴各一,皮靴一量並氈。官婢春給裙衫各一,絹襌一,鞋二量;冬給襦、復、袴各一,牛皮靴一量並氈。十歲以下,男春給布衫一,鞋一量,女給布衫一,布裙一,鞋一量;冬,男女各給布襦一,鞋靺一量。官戶長上者准此,其糧:丁口日給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六合;諸戶留長上者,丁口日給三升五合,中男給二升。 此種賜予,在司農寺之官賤民,即為長役無番(官奴婢),或分番上下(官戶、雜戶)之日常報酬。茲為簡 明起見,表列如下: 國家發給官賤民生活費表 所謂小、丁奴及官婢,皆為官奴婢。而諸戶,恐為官戶、雜戶之總稱。蓋官奴婢、官戶、雜戶,均隸司農寺,前已言之。再官奴婢有衣而無糧,官戶雜戶有糧而無衣,未免令人懷疑,茲據同書同條云:「諸官奴婢皆給公糧,其官戶上番充役者亦如之。」可知官奴婢,亦有公糧之發給。況官奴婢既無口分田,又長役無番,更非公糧不可。又據《新唐書·百官志》云:「給戶奴婢番戶雜戶資糧衣服」,則番戶、雜戶,國家亦發給衣服。前文所云,不過舉一反三耳。再不獨隸於司農寺之官賤民,衣糧由官發給,即隸於作監少府太子家令寺、內侍省、奚官局之官賤民,及隸於少府太常之工樂與太常音聲人,亦受同一待遇。例如太子家令寺官奴,《唐六典》卷二七曾云: 凡官奴婢及番戶雜戶,皆給其資糧及春冬衣服等,數如司農給付之法…… 再官奴婢,雖是「長役無番」。然每逢節令,或有特別事故,亦可休假。《唐六典》卷六「都官」條云:凡元冬、寒食、喪婚乳免,咸與其假焉。注云:官奴婢元日、冬至、寒食放三日假,產後及父母喪婚,放一月,聞親喪放七日。則每年至少給九日假,倘遇產後及喪婚事,可給一月假。惟此恩惠,奴婢一生,不過一二遇耳。 (二)充作軍隊 用奴為兵,東晉已有之。《晉書》卷七四一《庾翼傳》云: 翼欲率眾北伐……於是並發所統六州奴及車牛驢馬,百姓嗟怨。 此種奴兵,別於部曲。部曲在唐本奴隸而軍隊,軍隊而奴隸,前已言之。唐代用奴為兵,史籍所載,不一而足,《新唐書》卷五〇《兵志》云: 郭子儀之婿端王傅吳仲孺,殖貲累巨萬,以國家有急不自安,請以子率奴馬從軍,德宗喜甚…… 同書卷一三三《郭虔瓘傳》云: 郭虔瓘……遷涼州刺史、河西節度大使,進右威衛大將軍。四年,奏家奴八人有戰功,求為游擊將軍…… 所謂「率奴馬從軍」「家奴八人有戰功」及同書卷八八《裴寂傳》:「寂率家僮破賊」,可知奴兵餘勇可賈,建功疆場,或非國家軍隊可比。《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云: (則天)萬歲通天元年九月敕,士庶僮僕有驍勇者,官酬主直(值),並令討擊契丹。 當時契丹首領李盡忠,攻陷營州,守兵不足防禦,乃敕買私奴,以作抵抗,則奴兵勝於官兵,已成為不可諱之事實。又《全唐文》卷二一一陳子昂云: 臣伏見恩制免天下罪人又募諸色奴充兵討擊者,是捷急之計。 亦以招募奴兵,為「捷急之計」,由此可見當時奴隸參加戰爭,必定不少,再當時有所謂「家僮」,實與今日之衛隊無異。《新唐書》卷一三七《郭子儀傳》云: 朝恩又嘗約子儀修具,元載使人告以軍容將不利公,其下裹甲願從,子儀不聽,但以家僮十數往,朝恩曰:「何車騎之寡。」 「家僮」以下,繼以「車騎」,必非僮僕長隨,實如今日之衛隊。同書《太宗諸子列傳》云:「沖斬以徇,眾懼,遂潰,惟家僮數十從之……」又溫大雅《大唐創業起居注》卷二云:「帝(太祖)乃將世子及燉煌公等,率家僮十數巡營」,亦與此相同。總之,唐代賤民,應用頗廣,出執干戈,入操家務,亦軍隊而奴隸,奴隸而軍隊也。 (三)用作賞賜 唐代奴婢,律比畜產,所以用作賞賜、賣買、贈予等,乃理所當然。茲分官賤民之賞賜與私賤民之贈予二項言之。 1. 官賤民之賞賜 此種事實,僅據《新唐書》記載,為數實屬不少。茲舉例如下: 輔公祐反,寇壽陽,詔孝恭為行軍元帥討之……江南平。璽書褒美,賜甲第一區,女樂二部,奴婢七百口,寶玩不貲。(卷七八《宗室列傳》) 輔公祐據丹陽反,詔孝恭為帥,召靖(李靖)入朝受方略。副孝恭東討……江南平……賜物千段,奴婢百口,馬百匹。(卷九三《李靖傳》) 帝(睿宗)嘉憲(睿宗嫡子)讓,遂許之……以憲為雍州牧、揚州大都督、太子太師,實封至二千戶,賜甲第、物段五千,良馬二十,奴婢十房,上田三十頃。(卷八一《三宗諸子列傳》) (姜確)戰有功,璽書慰勞,還,為金城郡公,賜奴婢七十人,帛百五十段。(卷九一《姜確傳》) 馮盎,字明達,高州良德人……羅、竇諸洞獠叛,詔盎率眾二萬為諸軍先鋒………縱兵乘之,斬首千餘級,帝詔智戴還慰省,賞予不可計,奴婢至萬人。(卷一一〇 《馮盎傳》) 以上之賞賜,多為戰勝酬庸,數目多至萬口,平時賞賜,如萬安公主「有司給奴婢如令」(卷八《諸帝公主傳》),馬周「賜奴婢雜物」(卷九八《馬周傳》),張昌宗有司「給奴婢橐駝馬牛」(卷一〇四《張昌宗傳》),尤數見不鮮。至於賞賜宮人,《舊唐書》亦有記載: 張長遜……徙息國公,加賜宮人,彩千段。(卷五七《張長遜傳》) 姜晈……賜宮女、名馬及諸珍物,不可勝數。(卷五九《姜晈傳》) 所謂「宮女」,即配沒入掖庭之技能婦人,原為官賤民。由此可知唐代朝廷,賞賜賤民,次數之多,及賤民功用之大。 2. 私賤民之贈予 私賤民之贈予,事實較少,為數亦不多,今據《唐語林》卷三云: 裴寬尚書罷郡西歸汴中,日晚維舟,見一人坐樹下,衣服故敞,召與語,大奇之……舉船錢帛奴婢與之。 同書卷四亦謂「鄭太穆郎中為金州刺史,一日忽致書於襄陽於司空頔……賜……奴婢各十人」。再有受朝廷賞賜奴婢,而以之轉贈他人者,《新唐書》卷九九《李大亮傳》云: 李大亮……以功賜奴婢百口……縱遣之。高祖聞,咨美,更賜俚婢二十……復賜奴婢百五十口,悉以遺親戚。 私賤民贈予,最多不過百五十口,比諸官賤民,相差甚巨。此種原因,蓋因物主所有,多少不同,故在使用上,現出豐嗇之差異耳。 五 私奴婢賣買之狀況 前所謂買賣,是本為良人,而賣之為賤民。今所謂買賣,是本為賤民,而當作貨物買賣,唐代買賣奴婢,大約限於私賤民中之私奴婢。蓋「奴婢有價,部曲轉事無估」,前已言之。此種買賣,本為法律所公認。茲分述其買賣手續,買賣市場,及奴婢價格如下: (一)買賣手續 此種手續,約分為二,第一立券,第二過賤。《唐大詔令》卷五「改元天復赦」云: 舊格買賣奴婢,皆須兩京市署出公券,仍經本縣長吏引檢正身,謂之「過賤」,及向父母見在處,分明立文券,並關牒太府寺 。 換言之,凡買賣奴婢,須立契約,交有司查驗,方為有效。不然,應受相當處罰。《唐律疏議》卷二六《雜律》上云: 諸買奴婢馬牛駝騾驢,已過價,不立市券,過三日,笞三十,賣者減一等。 想當時「過賤」(查驗已賣之賤民),必收相當買賣稅,即「奴捐」。不然,何必費此麻煩手續?且唐以前之東晉,唐以後之元,皆有類似「奴捐」之徵收。《通考·田賦考》上云: 晉自過江後至於梁陳,凡貨賣奴婢牛馬田宅,有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 《輟耕錄》上云: 奴婢又有——紅契,買到者,則其原主轉賣於人,立券投稅者是也。 東晉「奴捐」,值百抽四,唐代若干,確數難知,惟據《新唐書》卷一一四《崔從傳》云:「揚州凡交易貲產奴婢,有貫率錢,畜羊有口算。」所謂「貫率錢」即每貫百分抽幾。當時君主,曾視此稅項,大開國庫,設監徵收。《新唐書》卷一一八《張廷珪傳》云: (武后)……詔市河南、河北牛馬,荊益奴婢,置監登萊,以廣軍資(後張廷珪諫止)。 當時登州、萊州,為東口(新羅奴)販賣市場(詳後),「置監」,恐即為徵收「奴捐」起見。 再據《唐六典》卷二〇《太府寺》「兩京諸市署」條記載,奴婢賣買情況,頗為複雜。 凡賣買奴婢、牛馬,用本司本部公驗以立券,凡賣買不和而榷固(榷謂專略其利,固謂障固其市)及更出開閉,共限一價(謂賣物以賤為貴,買物以貴為賤)。若參市而規自入者,並禁之(謂在旁高下其價以相惑亂也)。 《唐律疏議》卷二六《雜律》「賣買不和」條云:「若參市,而規自入者,杖八十。」當時買賣,似有壟斷奴價之商人,及接洽交易之市儈,奴婢販賣,已成為專門商業,盡可批發零賣,收屯居奇,利市三倍,視19世紀歐人販賣黑奴,無以異也。 (二)賣買市場 唐代略賣良人及貨賣奴婢,既極盛行,則販賣市場,勢不可少,最著者為交、廣、泉、荊、益、揚、登、萊等州,茲分別言之如下: 1.交、廣、泉三州 嶺南諸州,貨賣奴婢,前引《唐大詔令》,已經提及。茲據《柳宗元文集·童區寄傳》云: 童區寄,柳州蕘牧兒也。行牧且蕘,二豪賊劫持反接,布囊其口,去逾四十里之虛(墟)所賣之。 《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亦云: (憲宗)元和四年閏三月敕:嶺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 雖處遐俗,莫非吾民……公私掠賣奴婢,宜令所有長吏,切加提搦,並審細勘責,委知非良人百姓,乃許交關,有違犯者,准法處分。 再前引同書同條云:「(文宗)太和二年十月敕,嶺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禁斷掠買餉遺良口」,可知嶺南道之交、廣二州,及江南道之泉州(福建),為奴婢賣買市場所在之地。蓋唐代廣州、泉州及交州之龍編(今河內)商業繁盛,外商雲集,梁任公《中國文化史稿》「都市」章曾言之。奴婢既「律比畜產」,自必求售於市,與百貨同列。前引《唐大詔令》「遂使居人男女,與犀象雜物,俱為貨財」,即足證明。至於黔中道(玄宗時由江南道分出),賣買市場,究在何處,尚待考證。 2.荊、益兩州 依前引《新唐書》卷一一八《張廷珪傳》 云: (武后)……詔市河南、河北牛馬,荊益奴婢,置監登萊, 以廣軍資……廷珪上書曰……荊益奴婢,多國家戶口,奸豪掠買,一入於官。永無免期。 可知益州、荊州,必為奴婢販賣場所。不然,武后何以向之市奴。且以益州而論,當時商業,居天下第二,備極繁盛。《新唐書》卷一○七謂「蜀為兩南一都會」,《大唐創業起居注》卷三亦謂「三蜀奧區,一都之會」。商業既然發達,賣買奴婢,自所難免。 3.揚州 唐代商場,揚州第一,益州第二,《通鑑·唐紀》卷七五「景福元年」條云:先是揚州富甲天下,時人稱揚一益二。《唐會要》卷八六「市」條云:以廣陵當南北大沖,百貨所集。 揚州商業繁盛,梁任公《中國文化史稿》「都市」章言之頗詳,茲不贅。 商業既然繁盛,自為奴婢最好銷售之市場,前引《新唐書》卷一一四《崔從傳》謂「揚州凡交易貲產奴婢,有貫率錢」,想其收入,必定不少。 4.登、萊二州 海盜虜掠新羅人,以登、萊二州為銷賣市場。《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有如下之記載: (穆宗)長慶元年三月,平盧軍節度使薛平奏:應有海賊詃掠新羅良口,將到當登萊州界及緣海諸道,賣為奴婢者……起今以後,緣海諸道,應有上件賊詃賣新羅國良人等,一切斷禁…… 國家下令禁止,恐系官樣文章,並無實效。《新唐書》卷二二〇《東夷傳》云:「遍中國,以新羅人為奴婢。」足見登、萊二州,賣買奴婢,生意之盛。無怪武后竟欲「置監」收稅,以裕國庫也。 唐代奴婢,既同畜產,則當時繁華都市,諒皆有買賣。以上所舉,不過就管見所及耳。 (三)奴婢價格 奴婢價值,清代以年齡大小,決定價格高低,唐代亦然。前引《唐大詔令》云: 嶺南諸州……迫於徵稅,則貨賣男女,奸人乘之,倍討其利,以齒之幼壯,定估之高下…… 此雖指賣良為奴而言,然「以齒之幼壯,定估之高下」,大約良奴皆同,茲據《新唐書》卷一三四《楊慎矜傳》云: 會婢春草有罪,將殺之。敬忠曰:「勿殺,賣之可市十牛,歲耕田十頃」,慎矜從之。 由此可知一婢價值,等於十牛;倘是一奴,或不止此,可惜著者尚未考查出之。茲將其賣買手續、市場及其價格納捐,並列於下,以殿本節: 手續:立券,過賤(查驗)。 市場:交、廣、益、揚、泉、荊、登、萊等州。 價格:一婢等於十牛。 納捐:有貫率錢。 六 賤民階級之身份地位 「奴婢律比畜產」,前已言之。吾人若明了畜產在社會上所處之地位,則奴婢之身份地位,不言可知。所以當時誤認良人為奴婢,必受嚴重處罰。《唐律疏議》云: 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者,以略人論,減一等(流三千里)。(卷二五「妄認良人為奴婢」條) 諸錯認良人為奴婢者,徒二年。(卷二六「錯認良人為奴婢」條) 《唐國史補》卷下亦云: 陸兗公為同州刺史,有家僮遇參軍,不下馬。參軍怒,欲賈其事,鞭背見血,入白兗公曰:「卑吏犯某,請去官。」 公從容謂曰:「奴見官,不下馬,打也得,不打也得,官人打了,去也得,不去也得。」參軍不測而退。 奴見官不下馬,本來「不打也得」,然參軍偏要如此,則賤民身份地位之卑下,想已相習成風矣。茲從婚姻、刑罰及訴訟三方面敘述之: (一)婚姻方面 賤民階級除太常音聲人外,有兩種特別限制,第一「當色相婚」,第二「當色相養」。換言之,即嚴階級之分,賤良不能通婚與相養。不然,必受法律嚴重處罰,《唐律疏議》云: 諸與奴娶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卷一四《戶婚三》) 諸雜戶不得與良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與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戶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戶女者加二等。(卷一四《戶婚三》) 即奴婢私嫁女與良人為妻妾者,准盜論;知情娶者與同罪,各還正之。(卷一四《戶婚三》) 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各還正之。(卷一三《戶婚二》) 若婢生子及經放為良者,聽為妾。(同上) 賤民娶良女為妻,固然禁止。同時良人娶賤民為妻,亦非法律所許。若婢有子,及經放為良,只許為妾,不得為妻。此種婚姻限制,幾乎成為中國民法上傳統之法則。唐以後之《宋刑統》(「戶婚」)、《元史·刑法志》(「戶婚」)及《明律集解》(「婚姻」「婢」)條皆有同樣規定。然法律上,雖禁止良、賤通婚,不過於處罰上多重賤輕良,故婢及客女等,多給主人隨便蹂躪,《開元天寶遺事》云: 楊國忠於冬月,常選婢妾肥大者,行列於前,令遮風,蓋借人之氣相暖,故謂之肉陣。 所謂「肉陣」,簡 直視婢妾如被蓋,侮辱女性,莫此為甚。至於養良人為子,處罰亦頗嚴重,《唐律疏議》律文云: 諸養雜戶男為子孫者,徒一年半,養女杖一百,官戶各加一等,與者亦如之。(卷一二《戶婚一》) 若養部曲及奴為子孫者,杖一百。各還正之。(同上) 疏議:「雜戶養官戶,或官戶養雜戶,依戶令,雜戶、官戶,皆當色為婚,據此即是別戶為準法,不得相養,律既不制罪名,宜依不應為之法,養男從重,養女從輕,若私家部曲、奴、雜戶、官戶男女,依名例律……皆同百姓科罪。」 據此,則不獨賤民,不能養良人為子,即賤民中亦不能互養為子,階級森嚴,有如此也。 (二)刑罰方面 良賤階級,唐代分別極嚴,法律多含有階級性。所以刑罰上,自難得其平。同犯一罪,良賤處罰,截然不同。茲據《唐律疏議》記載,列舉如下: 諸部曲毆良人者(官戶與部戶同),加凡人一等(加者加人於死),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毆良人折跌肢體及瞎其一目者,絞;死者,各斬。(卷二二《斗訟二》) 其良人毆傷殺他人部曲者,減凡一等,奴婢又減一等。若故殺部曲者,絞;奴婢,流三千里。(同上) 諸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一年。(同上) 諸主毆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殺者,加一等。其有愆犯,決罰致死及過失者,各勿論。(同上) 諸部曲、奴婢過失殺主者,絞;傷及詈者,流。(同上) 諸部曲、奴婢詈舊主者,徒二年;毆者,流二千里;傷者,絞;殺者皆斬;過失殺傷者,依凡論。(卷二三《斗訟三》) 在此六條之中,良、賤不平等,約有四點。 (1)部曲、奴婢殺良人死罪,良人殺賤民者減一等,即流三千里; (2)部曲、奴婢過失殺主者絞,良人殺奴婢流三千里; (3)奴婢毆良人折跌肢體者絞,諸主毆部曲至死,徒一年; (4)奴有罪,主殺之,不請於官者,杖一百,倘若請官,即為無罪。 又引文第六條,所謂舊主,即經放奴為良之人,論理已與奴無關係,然處罰仍然不同,足見階級名分之尊嚴,終身不變也。至犯姦淫案,主奴處罰亦各不同,《唐律疏議》律文云: 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雜戶官戶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即奸官私婢者,杖九十(奴奸婢亦同)。(卷二六《雜律一》) 奸他人部曲妻、雜戶官戶婦女者,杖一百。強者,各加一等。折傷者,各加斗折傷罪一等。疏議云:奸己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同上) 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強者,流,折傷者,絞。(同上) 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婦女減一等,強者,斬。(同上) 據此則奴犯奸案,處罰極重約分為三點:(1)奴奸婢杖九十;(2)奴奸良人徒二年半;(3)奴奸主絞。 反之主犯奸案,情形大異,亦分為三點:(1)良人相奸徒一年半;(2)良奸他人部曲等婦女,杖一百;(3)奸己家部曲妻等不坐。 兩相比較,奴奸主則絞,主奸奴妻婢則不坐,一「絞」,一「不坐」,何啻天壤之別。歐洲中古,地主對於農奴妻子,有「初夜權」。唐代法律,如此優待主人,主人縱不有「初夜權」,恐奴妻客女,亦與之莫大便宜也。 諸主無故殺奴,只徒一年,律有明文。所以唐代主家,無故或因細過,殺奴之事,屢見不鮮。 竇軌……戒家奴毋出外,忽遣奴取漿公廚,既而悔焉,曰:「要當借汝頭以明法。」命斬奴,奴稱冤……(《新唐書》卷九五《竇軌傳》) (張)直方至,宣宗……下遷驍衛將軍,奴婢細過輒殺。(同上卷二一二《張直方傳》) 奴私侍兒,詢將戮之,奴懼,結牙將作亂,夜攻詢,滅其家。(同上卷一三二《沈詢傳》) 平心論之,張直方以細故殺奴,猶可說也。竇軌自遣奴出外取漿,反謂為犯法,執而殺之,實屬無道。按律,犯法者,軌也。軌縱不自繩,亦不應處奴以死罪。在法律上,明白規定,奴奸婢者杖九十,何況又為和姦而非強姦,沈詢直欲法外用刑,加以死罪,故無怪其反也。 至於奴殺主,則認為大逆不道,縱遇國家特赦,亦不在赦例。《唐大詔令》云: 武德元年……自五月二十日昧爽以前,罪無輕重……皆赦除之。子殺父,奴殺主,不在赦限。(《神堯即位赦》) 《新唐書》卷八五《竇建德傳》亦云: 滑州刺史王軌為奴所殺,奴以首奔建德,建德曰:「奴殺主,大逆,納之不可不賞,賞逆則廢教,將焉用命?」命斬奴而反軌首。 奴本有功於建德,惟在此主奴階級森嚴之下,反受犧牲,嗟哉賤民。(三)訴訟上 唐代良奴訴訟,雖有明文規定。惟實際上,矛盾多端,茲據《唐律疏議》律文記錄如下: 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疏議雲,「部曲、奴婢, 主不為隱,聽為主隱,非謀逆以上並不坐」。(卷六《名例六》) 按「同居相為隱」,本為唐律原則。惟遇謀反、謀叛、謀大逆三大事,則奴不得為主隱,必訴於官。不然,萬一事發,則同沒入官。然若除此三大事,奴隸訴主,亦受死罪。《唐律疏議》云: 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叛者,皆絞;告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流。(卷二四《斗訟四》) 至於主告奴,且為誣告,該得何罪?同書又云: 其主誣告部曲奴婢者,即同誣告子孫之例,其主不在坐例(同卷同條)。 主誣告奴,既不在坐例,若非誣告,更不用說矣。法律雖如此規定,然奴告主,縱是謀反,謀逆,亦「官官相護」,奴反受罪。《新唐書》卷九七《魏暮傳》記載,即足證明: 大理卿馬曙有犀鎧數十首,懼而瘞之。奴王慶以怨告曙藏甲有異謀,按之無它狀,投曙嶺外,慶免。議者謂奴訴主,法不聽,暮引律固爭,卒論慶死。 奴隸告主,律有明文,惟議者反謂「奴訴主,法不聽」,究不知何所據而云然。可知唐代社會,乃以「入主出奴」為原則,固不斤斤於法律也。 茲為簡便起見,綜合主奴處罰不平等之事項,表列如下: 然賤民身份,雖然卑下,不過遇本主勢盛一時,亦常狐假虎威,欺侮良人,以下記錄,可為一般之鑑: 成安公主奪民園,不酬值,朝隱取主奴杖之。(《新唐書》卷一二九《李朝隱傳》) 時大行將蕆陵事,禁屠殺,尚父郭子儀家奴宰羊。(同書卷一三〇 《裴諝傳》) 張易之家奴,凌暴百姓,橫甚,元忠笞殺之。(同書卷一二二《魏元忠傳》) 不過此舉,總非賤民之幸,蓋憑勢侮良,取得財物,不一定歸為己有,惟發生禍端,則一身承當。所謂「小人得勢,自忘形穢」,可笑亦復可憐也。 七 賤民階級之解放運動 唐代賤民,既如此其多,所受待遇,又如此其苛,然本主中,不乏仁慈;賤民中,亦不少英傑,起而為解放運動。解放運動之方式,約分為被動與自動兩種。被動之解放,又分為(一)國家及本主恩免,(二)主亡及老免兩種。自動之解放,亦分為(一)逃亡,(二)叛變兩種。茲分述之如下: (一)被動之解放 1.國家及本主恩免。此種恩免,只限於官賤民。唐代官賤民之解放,經三個階級,即前所謂「一免為番,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是也。此種制度,至元改為「一免為良人」。按唐太宗初即位,即放宮女三千餘人,後世傳為美談。茲列舉唐代國家恩免之情況,如下: 太宗貞觀二年三月……遣御史大夫杜淹巡關內諸州。出御府金寶,贖男自賣者,還其父母。(《舊唐書· 太宗本紀》) 敬宗……放掖庭內園沒入者。(《新唐書》卷八《敬宗本紀》) 文宗……出宮女三千,省教坊樂工翰林伎術冗員千二百七十人。(同上卷八《文宗本紀》) 文宗……出宮女千人。(同上) 至於本主恩免,例亦不少,爰錄之如下: 羅讓累遷至福建觀察使,兼御史中丞,甚著仁惠,有以女奴遺讓,讓訪其所自曰:本某寺家人兄姊九人,皆為官所鬻,其留者唯老母自,讓慘然焚其書,以歸其母。(《太平御覽》卷五〇〇 《人事部· 奴婢》) 武德五年,安州刺史李大亮以破輔公祐功,賜奴婢百人,大亮曰:「汝輩多衣冠子女,破亡至此,吾亦何忍以汝為賤隸乎。」一一皆放還。(《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 (韓公)請燒棄佛骨,疏入,貶潮州刺史,移袁州刺史,百姓以男女為人隸者,公皆計,傭以償其值而出歸之。(《李翱文集· 故政議大夫行尚書吏侍郎上柱國賜紫金魚袋贈禮部尚書韓公行狀》) 所謂「丹書」,乃官賤民籍,由來已久,《左傳·襄公二十三年》謂「裴豹隸也,著于丹書」。《唐大詔令》卷五「改元天復赦」亦有「丹書之辱」之語。故賤民解放為良,在官奴方面必毀丹書,在私奴方面,必除附籍。唐代私奴,除附籍之手續,《唐律疏議》卷一二《戶婚一》規定如下: 諸放部曲為良,已給放書,而壓為賤者徒二年。若壓為部曲及放奴婢為良,而壓為賤者,各減一等……疏議云:依戶令放奴婢為良及部曲客女者,並聽之,皆由家長手書,長子以下連署,仍經本署申牒除附。 據此則私奴被放為良,須經三道手續,第一家長予手書,第二長子以下連署,第三本署申牒除附,方為合法。倘不依此手續,詐除名者,律有明文,須受處罰。 諸詐自復除者,詐死及詐去工樂雜戶者,徒三年。疏議云:……詐去工樂雜戶等名字者,徒二年,其太常音聲人,州縣有貫,詐去音聲人名者,亦同工樂之罪。(《唐律疏議》卷二五《詐偽》) 足知唐代賤民,無論官私,一「進」一「放」,皆有一定之程序,不可混忽輕視。倘經放為良,不改本行,亦受處罰,《唐律疏議》卷四《名例四》疏議云: 工樂雜戶之類,會赦之後,經責簿帳,即須改正,不改正,亦如本犯之律。 2.主亡及老免 倘遇本主死亡,或本身年老,皆可免為良人。《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云: 武宗即位,廢浮圖法,天下毀寺四千八百,招提蘭若四萬,籍僧尼為民二十六萬五千人,奴婢十五萬人,田數千頃。 此為本主喪亡,解放為良之例,前引《唐六典》卷六「都官」條云: 一免為番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則免之。年六十及廢疾,雖赦令不該,並免為番戶;七十則為良人,任所居樂處而編附之。 此為老免之例。六十及殘疾者免為番戶,七十者免為良人。 至於賤民解放 後之善後辦法,國家亦妥為籌措,據《 新唐書 》卷五一、五 二《食貨志》記載,約分為三項( 文長 不錄)。 (1)奴婢縱為良人,給復三年; (2)浮民、部曲、客女、奴婢,縱為良者,附寬鄉; (3)武宗即位,廢浮圖法……腴田鬻錢送戶部,中下田給寺家奴婢。 蓋賤民於解放前,多系無產階級,一經解放,倘不善為其後,豈不置之於死地,或逼之走險。所以附寬鄉,給田畝及復三年之辦法,自為解決賤民生活必不可少之圖。 (二)自動之解放 1.逃亡 賤民如此受壓迫,稍有志氣者,絕難忍受,倘有機可乘,當然「三十六計,走為上計」。不然,即發生暴動,打倒統治者。茲先敘其逃亡事實如下: 代宗纂業之始……元載專政……及載受戮,而逸奴為平盧軍卒。(《杜陽雜編》卷二) 李宜得本賤人,背主逃,當玄宗起義,與王毛仲等立功,宜得官至武衛將軍,舊主遏諸途,趨而避之,不敢仰視……(《朝野僉載》) 官奴曹達犯罪,(王)勃匿之,既懼事泄,殺達滅口,事覺當誅,會赦除名。(《全唐文》卷一七七「王勃」) 惟法律上,對於賤民逃亡及藏匿之者,處罰頗嚴。《唐律疏議》云: 若得逃亡奴婢,不送官而賣者,以和誘論;藏匿者減一等,坐之。即私奴婢買子孫及乞取者,准盜論,乞賣者,與同罪。(卷二〇 《賊盜四》) 諸官戶官奴婢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部曲私奴婢亦同)。主司不覺亡者,一口笞三十,五口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故縱官戶亡者,與同罪;奴婢,准盜論。即誘導官私奴婢亡者,准盜論,仍令備償。(卷二八《捕亡》) 諸部內容止他界逃亡浮浪者,一人里正笞四十,四人加一等;縣內,五人笞四十,十人加一等。州隨所管縣通計為罪。各罪止徒二年,藏官戶部曲奴婢亦同。(同上) 足見當時奴婢逃亡之多,國家為防微杜漸,乃設此嚴刑,「官戶官奴婢逃亡者, 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至於私賤民方面,則無法律規定,概由本主自由處置,蓋「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本為國法所許。因此私奴逃亡,不幸中途拿獲,處罰較為嚴重。《朝野僉載》上云: 筋斷須續者,取旋覆根絞取汁。以根相對,以汁塗面而封之,即相續如故,蜀兒奴逃走,多刻筋,以此續之,百不一失。 私奴逃走捉回,處罰至於刻筋,亦云慘矣。2.叛變 賤民有機可乘,除逃亡外,必起來革命,稱為「奴變」。古代羅馬奴變之事,時常發生,就中以斯巴達克斯( Spartacus )之變,勢力最大,幾達到解放目的。唐代奴變,《新唐書》卷九 〇《丘行恭傳》有重要之記載,爰錄之如 下: 行恭有勇,善騎射。大業末,與兄師利聚兵萬人保郿城,人多依之,群盜不敢窺境。後原州奴賊圍扶風,太守竇珽堅守。賊食盡,無所掠,眾稍散,歸行恭。行恭遣其酋說賊共迎高祖,乃自率五百人,負糧持牛酒詣賊營,奴帥長揖,行恭手斬之,謂眾曰:「若皆豪傑也,何為事奴乎?使天下號曰『奴賊』。」眾皆伏曰:「願改事公。」 此「奴賊」與明末「奴變」,含有同樣意義,皆為反抗統治者之壓迫,謀自由解放而奮鬥。倘行恭不以小惠——負糧牛酒往——誘之,恐不致如此結局。《大唐創業起居注》卷三亦有奴變之記載: (義寧元年)十二月,隴西金城郡奴賊薛舉等,破賊率唐弼於扶風,自稱天子。初,弼遣使詣帝歸款,投狀扶風郡,而為薛舉所圍,帝遣援兵往扶風,未至,弼黨在郡城外為舉所圖。 薛舉為奴賊領袖,自稱天子,聲勢浩大。倘能守西陲半壁天下,則中國歷史必起一大轉變也。再《新唐書》卷一〇〇《韋弘機傳》亦云: (高宗)太子弘薨,詔蒲州刺史李沖寂治陵,成而玄堂院,不容終具,將更為之。役者過期不遣,眾怨,夜燒營去。 此役者或為番戶雜戶之官賤民。蓋此種人,分番上下,有一定時期,倘及瓜不代,勢必發生暴動,故亦可稱為奴變。唐代之「奴賊」「奴變」,皆被壓迫者要求解放。可惜素少訓練,終歸失敗。 再除逃亡叛變外,「贖身」亦為自動解放之一。《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云: 山南江淮間,寺家奴婢,比來有敕釐革,或有父母贖男女將歸,歲月既深,今雖搜檢,情非違敕,事恐擾人。 即此一端,可想當時父母,為子女贖身,或自己贖身,以求解放者,必定不少。 奴婢既然「律比畜產」,即如今日經濟學所謂「生產手段」。蓋生產手段,約分為三類: (1)啞巴之工具:無生命工具,如斧頭、刀、鋸等; (2)半啞巴之工具:雖有生命,而不能充分發表其感情之生物,即家畜等; (3)能言語之工具:有說話能力之人類工具,即奴隸。 唐代賤民,除工樂、太常音聲人外,即被視為生產手段,則上自國家,下及平民,必視為不可缺少之物。所以當時勢家大族,使用賤民之多,與俘獲掠賣風氣之盛,全為此故。前引《唐律疏議》云: 奴婢賤人,律比畜產,相殺雖合償死,主求免者,聽減。若部曲故殺同主賤人,亦至死罪,主求免死,亦得同減法。(卷六《名例六》) 殺人本當抵命,然賤民相殺,盡可法外施恩,此並不是優待賤民,實乃惠及奴主。蓋一奴被殺於前,一奴受刑於後,奴主之生產工具,損失太大,故統治者(多半屬於奴主),為顧全利益起見,乃定此通融法規。且唐代社會,勞動人少,坐食人多,賤民為勞動之中堅分子,更不可一日無之。《新唐書》卷一四六《李吉甫傳》云: 國家自天寶以來,宿兵常八十餘萬,其去為商販、度為佛老、雜入科役者,率十五以上。天下常以勞苦之人三,奉坐待衣食之人七。 所謂「勞苦之人三,奉坐待衣食之人七」,則唐代二百九十年之天下,端賴賤人維持,不言可喻。惟當時不加以愛護,且施以種種虐待,律比畜產,生殺由人,可慨也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