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私法債權編 · 第三節消費借貸
第一出借銀字
立出借銀字人,下橫后街允了號,即林雍,今有向過謝春記借來銀貳百大元,平壹佰參拾陸兩足,即日經已取過,面議每月願貼利息銀四元。其銀言約為暫借,不拘年月,聽春不日討用,雍自當隨即備足該項清還,贖回原單,決不敢言緩。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不憑,今欲有憑,願立借字壹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年二月初十日立出借銀字人允了號即林雍
第二借銀字
立借字人,龜山莊王梁,因欠公項,乏銀完納,托中與黃敬叔借出佛頭銀伍拾大員,其銀每員每月貼利參分,限至明年陸月冬收成,備母利銀清還;又前借過佛頭銀壹佰貳拾大員,其利銀亦是參分,合共借過銀壹百柒拾大圓,至明年陸月冬收成,一齊母利照數清還明白,取回原字,不敢少欠分文。恐口無憑,立借字一紙,付執為照。
為中人王斌官
乾隆伍拾參年拾貳月日立借字人王梁
第三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大肚上堡西勢莊陳甲,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同堡社口莊楊乙老手內,借出佛銀貳佰大具。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言約每年每員願貼利息穀七升,行共利息穀拾四石,至六月季收成,付銀主經收利息,不敢短欠升合。其銀不拘年限,當以十月中為期,聽借主備齊銀項清還,贖回原字,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銀字內佛銀貳佰大員完足,再照。
同治拾年拾月日立借銀字人陳甲
第四借銀字
同立借銀字人李灶、李火、李旺,同侄金榜等,存自己建置瓦茅店壹座,址在大墩街,坐南向北。其界址:東至藍家店界;西至林家店界;南至北路;北至街路。四至界址明白,逐年店稅銀參拾捌大員正。因光緒庚辰年,有向林健老借出佛銀柒拾大員,迨至光緒庚寅年,林健老迫討銀項,乏銀清還,叔侄相商,情願轉向馮宇順老手內借出佛銀壹百參拾陸大員,庫平足重其銀全年每員銀願貼利息銀貳角伍點正,計共全年該利息銀參拾四大員正,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訖;其店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稅抵利。其銀限借四全年:自庚寅年十月起至甲午拾月滿止;即滿之日,銀還字還;若無銀可還,仍照字內掌管居住,其利息銀願再貼每員加三所行,不得刁難。保此店系灶等自置之業,與別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灶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出借銀字壹紙,並帶上手借銀字壹紙,付銀主執照。
即日灶叔侄等當中實收過借字內借項銀壹佰參拾陸員,庫平足重足訖,批照。
再批明:風雨不順,水火無情,此瓦茅店逐年有礙,便要修理,俱系店主出首修理,所批是實,照。
再批明:中人代筆花紅銀共四元,系銀主先代出,無利;異日要取贖,店主自當備還銀主清楚。同場批明,照。
再批:光緒二十四年九月間,就賬奉單,灶等再借去佛銀壹百九拾貳員玖角正,總合字內,兩共借去佛銀參百參拾貳員玖角正。即日面議:銀無利,店無稅,將此字內茅瓦店永遠居住,抵利充足,不得刁難。同場批明,再照。
為中人林振明
在場人姨李氏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十月日同立出借銀字人李火、李灶、李旺
胞侄金潭、金榜
代筆人張有東
第五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彰化半線堡中街仔許源隆,因乏銀費用,托中向與北門口街張福官身邊,借出佛銀伍拾大員,平參拾五兩正足訖,三面言定,每員銀每月願貼利息銀貳點,全年共利息銀壹拾貳大員正,逐月對本店支取利息,不敢短欠。面限壹年為滿,聽隆備齊借字內佛銀取回原借字,兩無刁難;倘至期無銀可還,依舊逐月納利。此系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銀字內佛銀伍拾大員正,平參拾伍兩正完足,再照。
代筆人周廷章
為中人周瑞模
光緒十八年三月日立借銀字人許源隆
第六借銀字(保認人附)
立借銀字人,鹿港低厝仔街王郭氏,同親生長男王文得,胎借過本港清輝老來母銀參拾大員,庫平貳拾壹兩正,言約每月每拾員願貼利息銀貳角伍點正。此系王郭氏乏銀費用,無奈,托乞叔代借,願將王郭氏店一半稅與乞叔,將店稅一半每月應得銀柒角伍點,交還清輝老收抵利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知見人女婿詹長泮、王郭氏
光緒貳拾年貳月拾五日立借銀人長男王文得
保認人王福乞
第七借銀字
(一)借主益合號(二)銀主聯益號(三)借銀額六十元(四)利率月二分(五)借用期間滿一個年
立借銀字人,鹿港堡埔頭街益合號,因乏銀別用,向與鹿港泉州街聯益號借出來母銀陸拾元,庫平四.二○(十兩)正,面約每月願貼利息七○錢佛一.二○(元),正限一年為滿,聽備母利銀清還,贖回借單,兩不得刁難。恐口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廿四日立借字人益合號
第八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林進魁,乏銀需用,托中向張在維手內,借過佛母銀龍清貳百大元,平庫壹百肆拾伍兩陸錢,面約定每元銀每年願貼利息銀加壹伍行,計全年該利息龍銀共參拾元,分作兩季向張長材店內支取清楚。其銀不拘年限,銀還字還。口恐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批明:要還拾壹月。
經手人張長材
光緒二十五年正月日立借銀字人林進魁
第九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劉三養,情因前來現下乏銀應用,向得佃人羅慶鳳手內,借過平重銀伍拾大元正,又借龍銀壹拾大元正,計共陸拾大元正。每年每員願貼早谷六升,在三養自己早租谷對佃扣清。其銀十月中備還。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又批明:實收領到平重銀五拾大元,龍銀壹拾大元正,計共陸拾大元足訖,立批。
又批明:倘有還銀之日系十月中,不得過期限,銀還字還,立批。
光緒二十七年月日立借銀字人劉三養
第十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劉定山,情因乏銀應用,向得劉阿元兄手內,借過金五百圓。此金面言每百圓每年利息金拾五圓,全年計共利息金七拾伍圓。其利息期限舊六月及拾月兩季繳納,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從銀主對算。其金隨便完明,倘金主要用之日,隨即付還,不敢有誤。口恐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實收到內金五百圓足訖,立批。
在場人劉紫秀
光緒三十三年月日立借銀字人劉定山
代筆人陳天香
第十一借銀字(中保人附)
立借銀字人,嘉義城內西門外街林標,茲因乏項,托中向高德霖兄手內,借出銀七五秤壹佰元正,與中人三面言議,每月按壹分五厘行息。此限約定貳年為期,本利清還,如有拖欠,惟中保人是問。後日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據。
即日同中收過七五銀壹佰元正完足,再照。
中保人吳孝信
為中人葉龍基
年月日立借銀字人林標自筆
第十二借銀字
立借字人,本港街雙順號,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本港街畲生借出六八佛銀伍拾大員,言約每員每月願貼利息銀二五占,限逐月清還利息,不得拖欠。如銀主日後要銀費用,雙順號自當隨時備足母銀伍拾員,贖回借字,不敢延緩。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借字一紙,付執為照。
為中人黃在
知見人母親
同治肆年五月初九日立借銀字人雙順號
代書人江畏
第十三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打貓北堡頂萊園莊郭知高,今因乏項,以應耕農工資之需,向與同廳同堡大莆林街鄭番借出六八銀參佰元正,每佰元每月願貼息利六八平銀貳元五角正。該項面約現年甘蔗硤糖依時行情結價,抵還母利清楚,決不食言。口恐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借銀字內六八銀參佰元正,再照。
光緒三十一年六月乙巳年蒲月十六日立借用銀字人郭如高
第十四借銀字
立許賣砂糖五拾件,言約本年拾壹月拾五日內,配出東港清楚。其砂糖價格,依寶號內買入大盤行情時價,約五百斤願退貳角,不敢異言。即借來龍銀壹百五拾大元,右領收候也。
但銀每百元每月利息銀貳員,立字為證。
港東上里潮州莊第九番戶
光緒三十一年舊曆十月十一日砂糖製造人王忠和
代筆勒就昌
鹿港街長順行
張達啟
第十五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斗六廳尖山堡三姓藔莊林阿獅,為經營商務有欠銀項,茲向同廳北港街李大目觀借出六八銀伍拾大元,言約每年貼利六八銀壹拾貳大元,全年尾完納清楚,不敢拖欠。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借銀字壹紙,付執永存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六八銀五拾大元正,再照。
代書人簡阿昧
為中人林乞食
光緒伍年十一月日立借銀字人林阿獅
第十六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嘉義西堡嘉義街,土名內教場第五番地陳智基,今因乏銀應用,茲托中引就與同堡同街土名南門內蘇萬德借出六八重銀壹佰元正,三面議約:每月每元願貼利息貳分,逐月完納清楚,不得延欠。限不拘年月,聽智基備足銀項贖回原借字,亦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仁義交接,不用擔保物為胎。此原二比甘願,各不反悔,恐口無憑,同立胎銀字壹紙為照。
即日收過借字內六八重銀壹佰元正,照。
代筆人林孝三
為中人蘇和尚
光緒二十二年拾貳月日立借銀字人陳智基
第十七轉借銀字
立轉借銀字人金聯安,今因王士孔于于嘉慶貳拾年間,向林朱氏之夫林裕春借銀壹佰元,未還;迨道光拾壹年間,林朱氏向金聯安轉借去銀壹佰元,亦未還。茲聯安托中向高指一官借銀壹佰元,每月貼利銀貳元伍角,照王士孔所約,就東興莊業戶高指一值年應納王士孔之祖嬸王胡氏伙食粟內扣低,仍候母銀清還,取回借字。口恐無憑,合立轉借銀字壹紙,並繳王士孔、林朱氏原借字貳紙,共參紙,付執為照。
即日借收番銀壹佰元足訖,再照。
為中人陳且漣、莊子榮、張斗南
道光拾柒年貳月日立轉借銀字人金聯安
代筆人何長鑒
第十八借銀字(保認人附)
立借銀字人陳文得,情因乏銀應用,向於劉捷三手內借過銀壹千元正;此銀面言每百元每年利息金拾伍元,計共全年貼利息銀百五拾元。其利息限至六月中及十月中兩季支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從銀主對算,利息作頭而行。其銀自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止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字還;若無銀折還,系保認人負擔,不得異言。口恐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銀壹千元足訖,立批。
在場人劉阿元
保認人劉紫麟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立借銀字人陳文得
代筆人黃雲蕉
第十九借銀單(保認人附)
憑單向
林水生借來母銀壹佰玖拾陸元,平一.四七○(百兩),面約每百元每月應貼利息銀貳元,不拘年限,聽記備齊母利取贖,不得短欠,此照。
保認人吳汝平
光緒二十五歲舊曆己亥九月廿九日立借單人吳昌記
第二十借銀單
憑單會借過
許府大字榮財官來山母銀貳佰伍拾大員正,言議每月每一百元該納利息貳大員正,限不拘月,備足母利銀一齊清還。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紅單一紙,送執為照。
光緒貳拾貳年正月初一日立紅單人林應坤
第二十一借銀單
憑單契借過本街
林盈星號,借出來佛銀肆拾大員,庫平貳拾捌兩正,言約全年願貼利息穀捌石滿,分作早、晚兩季完納,利息不敢少欠;若拖欠者,願將水田付銀主掌管,起耕招佃,出贌收租抵利,不敢阻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帶上手田契五紙,合共陸紙,付執為照。
光緒拾四年拾貳月廿參日立借銀字邱鎰源號
第二十二借銀單
憑單借過
林本源寶號來山母銀佛肆千元正,言約每千元全年應貼利息佛銀陸拾元,計全年利息銀貳佰四拾元;如要還之日,母利一盡清完,決不敢失約。恐口無憑,立借銀單一紙,付執存照。
光緒貳拾年九月清還,取銷存底。保認人永成
光緒拾捌年九月初一日立借銀單字人泰成
第二十三借銀單
憑單借過
林本源寶號來山母佛銀陸仟員正,面約每仟員每月應納利息銀六拾員,共全年利息銀參佰六拾員。其銀不限年月,或取或還,聽從其便,各無刁難。口恐無憑,立借銀單字壹紙,付執存據。
光緒十八年二月,母利清還,取銷。
光緒拾六年參月十五日立借銀單人金吉成
第二十四借銀單
憑單借過
怡成寶號來山母佛銀貳佰元,言約每月每佰元貼利息佛銀貳元,限至肆個月,備出母利銀額清還明白,贖回原借單,不敢短欠。今欲有憑,合立借單壹紙,付執為照。
道光拾陸年陸月初壹日立借單啟豐
第二十五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打貓西堡新南港街吳玉書,有買過西勢潭莊江壽園壹坵。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園胎借,托中引向笨港二媽金合順借出六八銀伍拾大元正,面議全年貼利息銀拾貳元正,對佃至期收抵利息。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壹紙,並帶契壹宗五紙,合共六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五拾大元正完足,再照。
代筆人男其志
為中人何婦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拾月拾九日立胎借銀字人吳玉書
第二十六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證字人,嘉義西堡嘉義街,土名大街二三九之一番地王家興,有承亡祖父遺下建物敷地瓦店一棟,址在嘉義市街,土名大街,地番二三九番之一,甲數壹厘六毫。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建物敷地出借,托中引就向與同堡同街,土名大街四番地謝保身,借出六八母銀壹佰貳拾大員正,三面同中議定:每百元每月願貼納利息銀壹員伍角,其利逐月對稅店人林桶支取,收抵利息,店稅銀壹員八角,不敢短欠分文;倘有拖欠利息,聽從銀主就利為母,業主不得翻異。面限不拘年月,聽憑藉業主備足母利銀贖回原謄本並胎借證,銀主不得刁難。其利不得拖欠過母;如若拖欠,聽憑銀主將店出稅抵利,業主不敢異言。但此店契券,光緒二十九年報失落在案,無從為胎,此乃憑謄本借用。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借用銀證書字一紙,帶謄本一紙,付執為據。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字內六八母銀壹佰貳拾大員交收完足,再照。
代筆人闕汝清
為中人張寧
光緒三十二年舊曆二月日立胎借用銀證書字人王家興
第二十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嘉義東堡中埔莊曾阿豬,有先人遺下田壹坵,坐落嘉義東堡中埔前洋,四至界址,明載上手契內明白。阿豬今因乏銀別創,托中引就向嘉義城內東門內合成號,即莊德順,借出六八銀壹佰元,願將此田契券為胎,三面議定每佰元每月願貼利息貳元,完納清楚,不得拖欠。限兩年為滿,聽阿豬備銀母利清還,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此系兩相樂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壹紙,並繳連印契貳紙,合共三紙,付送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六八銀壹佰元正足訖,再照。
代筆人李基來
為中人簡阿庚
光緒陸年拾壹月日立胎借銀字人曾阿豬
第二十八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胎人,鹽水港廳藔仔廍莊第卅七番戶陳賽,有自置園地,坐址甲數均在謄本台賬內。今因乏資經營糖廍,托中引向安平海興公司胎借出六八銀肆百五拾元,所有彼此面議契約條規列左:
一、議:向安平海興公司借出七五銀肆百五拾元,即日同中如數收訖矣。
一、議:向安平海興公司所借之項,每千元每月願貼利息七五銀貳拾元也。
一、議:所借之項,每百元願許兌上斗青糖參拾簍;計借四百五拾元,應許兌青糖百三十五簍也。
一、議:許兌青糖,就賽現冬年內平所有頭二鬮所借之額,隨檢隨報海興公司依時結價,每簍退貳角,照數運交,收抵借項,不得將糖私自轉售他人,查出每簍願甘坐罰金貳元,以為貪利負約者戒。
一、議:許兌青糖,如彼此行情比接不能和辦,或貨敗劣不收,應由糖主將糖轉兌他人,惟每簍糖主應坐海興公司八九抽仲,以為銀主借項利益。
一、議:所借銀項,即就運交青糖價值之銀陸續扣抵,限至光緒三十年十二月終一律完清,贖回謄本;如果屆期不能照數還清,准由海興公司就謄本管業,任從變賣抵款,不敷再由賽設法歸還,以清款項,而免拖累。以上契約均系彼此面議兩願,各無反悔,合立胎借契約一紙,並台帳謄本五紙,送執為照。
鹽水港保藔仔廍莊三十七番地
光緒三十一年十月廿六日,即乙巳年九月廿九日立胎借字人陳賽
為中保證人李琴、李寅
安平海興公司御中
一、批:借項之利,現扣去三個月,七五銀二十七元。
一、批:許兌糖一三五百件退價,現扣去七五銀二十七元。
一、批:前之契約與王國相連,該單作為廢紙,合應批明。
第二十九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鳳山里鹽水港街洪能,有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坐落土名及坵數,登在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將此田托中向與埤下橫街丁文度借出六八銀壹百貳拾大員,每年願貼利粟貳拾石,分做二冬交納,不敢少欠;如有少欠,願將此田付銀主起耕掌管,收谷完課抵利,不敢阻擋。保此田系能應得物業,與別房無干,亦無諸事不明等情;如有能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限至對月利息清楚,聽借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字壹紙,並繳上手大契一宗參紙,丈單一紙,合共伍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借來契面銀壹百貳拾大員完足,再照。
知見人洪鳳朝
同治貳年十月日立胎借字人洪能
為中人洪振
第三十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鳳山小竹里翁公園莊陳光仔,有自己明買過林和尚園壹坵,坐落土名在打鐵店溪底;又買過小竹里前莊陳光有承祖父開墾抽出溪埔園壹坵,坐落土名在本庄新廍下;其兩宗園坐址東、西、南、北四至,俱各登載在上手印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二宗園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埤城內草店尾街簡裕成號借出六八平重佛銀壹佰貳拾大員正,三面言議,每年願貼利息糖天秤加貳五糧重陸佰筋,著年完納清楚,不敢短欠,願將此二宗園聽銀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完課。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並帶上手印契貳宗參紙,合共肆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內六八佛銀壹佰貳拾大員正足,再照。
為中人林武
知見人子宗
光緒玖年拾月日立胎借銀字人陳光仔自筆
第三十一胎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彰邑內西門街黃傳欽兄弟等,有承分祖母黃陳氏鳳涼承買陳瓦、陳榮等水田一段,址在眉寶潭洋,東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載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葉財官出首承借佛銀貳百六元,庫平重壹佰肆拾兩。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三面議定,言約每員每年約貼利息穀壹斗壹升,合計共該利息穀貳拾貳石,分早、晚季對半完納,不論歲之豐歉,經風扇淨,不得濕冇。其年冬不順,完納利息不足,對二佃曾城、曾坑完納清楚,不敢短欠,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其銀面限自光緒二十三年至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收成後止,傳備齊契字內原母銀,贖回契字,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仁儀交接,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上年契券及羅家贖回字柒紙,合共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銀貳百大員,庫平重壹百肆拾兩完足,再照。
批明:丈單贖契時,羅家繳在線東局,未領回,再照。
為中人葉標
現佃人曾城
在場知見人姑母陳黃氏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立胎借銀字人黃傳、黃欽
代筆人陳臨
第三十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興隆里廓后庄卓圈,有承祖父蚵埕堤壹口,坐落在竹仔腳莊,土名前萬丹仔港嘴內,年帶納港餉銀六八壹元,東西四至俱載在大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蚵埕壹口出借,外托中引就,向與本里左營莊陳順德號借出六八銀貳拾參元四角五占。其銀即日同中收訖,三面言約,每年願貼利息穀四石六斗九升,分作兩季完納,每季該完貳石參斗四升五合,不敢短欠;如有短欠,願將此蚵埕壹口,聽付銀主掌管,出稅收抵利,不敢阻擋,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字壹紙,並帶上手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貳拾參元四角五占完足,再照。
為中人曾圳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七月日立胎借字人卓圈
知見人妻陳氏
代書人陳存心
第三十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興隆外里左營莊第九百九十四番地餘江,有承祖父明買過陳家水田三段,大小共陸坵,坐落土名菜公莊新莊仔洋。其田一段貳坵,東至余家田,西至埤,南、北俱至余家田;又壹段壹坵,東、西、南俱至余家田,北至柳家田;又壹段三坵,東、西、南俱至下埤埔墘,北至李家田。參段六坵,受種五分,帶埤水及圳水同灌溉,四至俱載明白為界。前清丈下則田捌分貳厘柒毛三絲,現今奉日丈台帳謄本共三紙:六等則共一紙,地番八五六番,甲數貳分貳厘零五絲;又一紙地番八六二番,甲數貳分柒厘四毛;又一紙地番九一二番,甲數六分一厘八毛;三紙計共壹甲壹分壹厘貳毛伍絲。六等則地租金柒圓柒拾柒錢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出借,外托中引就,向與同里同莊第九百九十三番地許存意出首承胎借,三面言議,借出六八銀貳佰貳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訖,言約每全年願貼利息粟壹拾柒石六斗正,分為兩季對半交納,不敢短欠;如有短欠,願將此田聽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江承祖父明員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礙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江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印契一紙,清丈單一紙,日丈台帳謄本三紙,共六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胎字面六八銀貳佰貳拾大員,再照。
為中人
光緒二十三年月日立胎借字人餘江
第三十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馬芝堡莊田洋陳媽球,有承母薜氏明典過許清官水田一甲二分,址在馬芝堡中莊北勢田洋,東西四至及契價,俱各載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用,乃奉母命,托中向與鹿街陳宗記官借出番佛銀伍拾大員,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三面議貼利息銀每拾員每月貳角半,限至四個月為滿,備足母利清還;屆期如無母銀可還,利銀務必逐期清楚,其還其贖,二比俱不得互相刁難。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並繳上手契字參紙為胎,計共四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母銀五拾大員足訖,再照。
為中人梁團厚
知見人母親薜氏
道光貳拾捌年參月廿貳日立胎借銀字人陳媽球
第三十五胎借旱田契字
立胎借旱田契字人,大哮山腳莊簡媽益等,為承先父鬮分應份內湖旱田參分五厘,又帶井仔湖長房上節麻竹、相思樹木在內;其大租、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無處可借,願將此旱田胎借,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能承借;外托中引進向草鞋墩李安睢觀出首,借出佛銀參拾員,秤重貳拾壹兩正。其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當日三面議定,每員銀全年願貼利息粟貳斗正,合共全年利息粟陸石正,分作早、晚二季對佃完納清楚,不敢少欠升合利粟;如有少欠利粟,作母行。明約不拘年限,聽從業主備齊銀項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銀項未齊,將原業付銀主收抵利息。保此業系益承父鬮分應份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上手重掛他人財物,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益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晦,恐口無憑,立胎借銀字壹紙,又帶上手買契鬮書找洗共陸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胎借佛銀參拾員秤重貳拾壹兩正完足再照。
代筆人莊志綱
為中並知見人胞兄媽根
光緒拾年貳月甲申日立胎借旱田契人簡媽益
第三十六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肚上堡牛罵頭街王丙,有承先父遺下田業一段,址在同堡西勢莊。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出為胎借,外托中引就,向與同堡同街蔡丁老手內借出佛銀參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言約每年每員願貼利息穀六升行,共利息穀拾捌石,至六月季收成,對現佃人收量不得短欠升合;如是利息穀短欠,其田付銀主起耕,別贌他人,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其銀不拘年限,當以十月中為期,聽借主備齊銀項清還,贖回原字,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胎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內,龍銀參百大員完足,再照。
代筆人
為中並現佃人
同治元年拾月日立胎借銀字人王丙
第三十七轉胎借銀字
立轉借銀字人,大肚上堡牛罵頭街蔡丁,今因乏銀費用,因王丙前年有胎借佛銀參百大員,托中引就,向與同堡同街陳茂,轉借出佛銀參佰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利息穀及清還期限,俱載上手胎借字內明白,依舊所行。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轉借銀字壹紙,並繳胎借銀字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借銀字內佛銀參佰大員完足,再照。
代筆人
為中人
同治五年拾月日立轉胎借銀字人蔡丁
第三十八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謝紫麟、謝秋麟,情因少銀使用,兄弟商議,願將承祖遺下之田,坐落土名維祥莊:東與徐三春毗連為界;西至郭來登田圳頭塋毗連為界;南至徐春二田毗連為界;北至徐秋房田唇為界;計共大小四十坵為胎,前來向得陳秋甫兄手內借過金壹千五百員。其金面約每年每員貼利息穀五升,計共全年貼利息穀七拾五石,限至六月對佃人楊珍三倉內量清,不敢冇濕抵塞。其銀自辛未年十月起,至辛巳年十月止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字還,兩不得刁難;倘無銀折還,將此所寫之業,交與銀主業算管業,借人兄弟不敢異言。恐口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實收字內銀一千五百員。
又批明:原帶上年老紅契一紙付照。
依口代筆人陳圓
在場人劉苑掌
光緒貳年十月日立借銀人謝紫麟、謝秋麟
第三十九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廖金華,有承先人應份朴仔離包首埤股一份,因水源不順,開費甚巨,應攤出銀貳佰壹拾肆員,無力移墊,托中向吳洽記借來番銀貳佰員,平壹佰肆拾兩,言約每年願貼利息滿斗參拾貳石,經風扇淨,分為早、晚兩季交完,不敢短欠;如有短欠,聽吳洽記將本股內應收水谷一概收抵掌管。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並埤股字一紙,共貳紙,付執為照。
為中保認人廖涼
光緒三年捌月初壹日廖金華立單
代筆廖涼
第四十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銀人,北門口外李慶雲,有瓦屋壹座三進,址在祖廟街,坐北朝南,並大櫃、椅、棹全付及架仔參座。雲乏銀費用,願將此瓦屋及大櫃等件出為胎借,托中引向與新中街林朝光官借出佛銀壹佰陸拾大員正,平足重。三面言約:其屋及大櫃等件無稅,其銀無利,面約三年為滿,自光緒八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一年正月終止,聽雲備齊原銀贖回原借字,各無刁難。如限未滿,銀未備,依舊付銀主居住,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字內銀壹佰陸拾大元正,平足重完足,再照。
一、批明:此厝若被風雨火水不虞,乃係店主造化,其銀要備足付還,不敢藉端生事,又照。
一、批明:此厝若漏修理之費,應銀主自理,不干店主之事;如厝內之器具若被損壞,銀取贖之日,銀主當修理原全付還,不敢刁難,又照。
代筆人林芳亭
為中人李裕昆
知見人李林氏
光緒八年正月日立胎借銀字人李慶雲
第四十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半線堡祖廟街周瑞,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柴坑莊仔,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向與新中街林萬福官身邊借出佛銀貳佰大員正,平壹佰四拾兩正完訖。同中三面言議,每員銀全年利七升,共拾四石正,對現佃早晚兩季七三完納,勿論年豐歲歉,要宜經風搧淨,不敢濕冇短欠升合,以及錢糧大租諸事等費,瑞一力承擋,不干銀主之事。面限三年為滿:自光緒拾貳年十一月起,至光緒十五年十一月終止,聽瑞備齊胎借字內佛銀,贖回原借銀字,銀主不得刁難;如銀未備,限未滿,依舊付銀主收租抵利,不敢異言生端。此系瑞明承之業,與外人無干,亦無不明交加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瑞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並繳上手契參紙,共四張,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銀貳佰大員正,平壹佰四拾兩正完足,再照。
代筆人林繼祖
為中人周傳瑞
現佃人許廷芳
知見人妻周黃氏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立胎借銀人周瑞
第四十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王客婆、王青番,有承父鬮分應得厝地壹份,址在益母藔下莊,拈得第四鬮。北畔戶小廳瓦屋貳間及茅屋四間;又南畔屐頭外口瓦屋一間;又北畔庭尾茅屋一間,並前後公廳五份得一份,連門窗戶扇禾埕菜園廁池竹木等項在內。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厝出借,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庄宗親崇德號手內胎借佛銀參拾五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託;其厝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崇德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其厝自辛卯年春起,限至庚子年終止,面限十年滿,聽客婆等備齊胎借字內銀清還,取贖原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無銀可贖,依舊照借字內所行。其厝倘日後被風雨損害,自當支理;而銀主先備多少銀項修理,取贖之日,應當照數相坐,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壹紙,並繳盡根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壹紙,共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銀三十五大員,庫平二十四兩五錢正完足,再照。
代筆人楊琢成
為中人宗親成仁、仕契
在場母親王陳氏
光緒十六年十二月日立胎借銀字人王客婆、王青番
第四十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西門街葛二爺娘,有承母親黃氏明買過陳阿瓦、陳阿榮田壹段;其田四分,坐落眉寶潭湖,東西四至界址載在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南門羅伍官借出母銀貳百大員,庫平壹佰肆拾兩正,時三面議定,每年每員願貼利息粟壹斗壹升,合共貳拾六石,分早、晚兩季對佃林斌經風皷收清,不敢挨延短欠;如有挨延短欠,任憑銀主起耕,另贌他佃。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司單丈單六張,合共柒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內佛銀貳百大員,庫平壹百肆十兩正足,再照。
為中人葉鐵
代筆人林資新
現耕佃人陳和
光緒拾玖年拾貳月日立胎借銀字人葛二爺娘
第四十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台灣縣大肚上堡牛埔莊楊圖,有承祖父遺業下鬮分水田一段,原丈三甲貳分,址在同堡槺榔莊,四至界址載明鬮分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胎借,外托中向與同縣大肚中堡梧棲港街楊同益手內,借出佛銀壹仟陸佰大員,庫平壹仟壹佰貳拾兩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面議每年每員應貼利息穀捌升,全年合計利谷壹佰貳拾捌石,對現佃人槺榔莊李淵收取,不許短欠升合;如有拖欠絲粒,聽銀主起耕,換佃收租抵利。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鬮分字一紙,共貳紙,付執為照。
批明:胎借銀字內佛銀壹仟六百大員,庫平壹仟壹佰貳拾兩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要還母銀,以拾月十五日為期,合應聲明,再照。
光緒十九年十月十五日立胎借銀字人楊圖
第四十五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吳昌記,有向鹿港大街振源堂借來銀柒兌貳佰大元,議定每百元每月貼利貳元,不得短欠,面限至拾月終備母利清還,不得延緩。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並繳承買捒東堡大租業契肆紙壹宗,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付中人帶去契券四紙壹宗,交汝能兄收存,再照。
中保人吳汝平、吳汝能、吳開東
光緒二十五年奮歷已亥捌月二十一日立胎借銀字人吳昌記
第四十六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何秋雨,有承鬮分應份水田一段,原丈坐落土庫莊東南勢洋;再又在後壟仔莊,地番三七六番,田八分九厘九毛五絲,平厝莊地番一六,田四厘參毫,年贌小租谷四拾六石;其田四至界址俱載在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出為胎借,托中向與何永忠手內借出票銀六百大員正,即日同中銀交字立,兩相收訖,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每員願貼正八五道斗計息穀六升,合計每全年利息穀參拾陸石,按作早、晚兩季對現佃各半收貯完納,余租谷仍交田主收回,但年有豐凶,利無減少。該納利息穀但要經風扇淨,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等弊;如有等弊,任從銀主就佃起耕,結價抵利,不敢異言。倘有風雨不順、莊中捐題科派抽分、測丈納賦、原租、大租、番租、官府造路傷田及來歷不明並損害諸事,俱系田主自理明白,與銀主無干。其銀不拘年限,母利備足清還,而後取回字據;若田價下降,願從時價納利而行。此二比仁義交接,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出胎借銀字一紙,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現手印契連契尾壹紙、丈單壹紙、鬮書壹紙、土地台帳謄本貳紙,共柒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銀字內票銀陸佰大員足訖,再照。
批明:銀主先備出花紅包銀陸大員,後日田主自清還,再照行。
為中並代筆人何汝千
認納現佃人蔣蒼樹、陳番
在場見人母親黃氏
光緒二十九年癸卯舊曆十一月日立出胎借銀字人何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