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私法債權編 · 第三節債權之擔保

第一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許同發、王合春,今因乏銀別用,向於王益官借出銀貳百大元,言約每月每百元利息銀壹元五角,不關年月,聽討聽還。恐口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九年五月初五日,合同借銀人許同發、王合春 第二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陳俊臣、楊燕觀,向與吳昌才君手內,借龍銀五十七元。其銀限至拾貳月終還清。口言無憑,立借單存照。 保證人陳光泉 光緒參拾年五月廿七日,合同借銀字人陳俊臣、楊燕觀 第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麻荳堡麻荳莊草店尾角林墩五,移居頂街;今因乏銀納租,托中向麻荳莊蚊港厝角陳海,借出來柒四銀壹百元,言約每年每百元應貼銀主利息七四銀貳拾元。若是年終月滿,自當備足母利銀清還明白,不敢挨延短欠;倘或借短月者,聽借主備母利照算送還,贖回原單,銀主不敢刁難。口恐無憑,立胎借銀單一紙,並調查驗苓仔林園收單帶一紙,共貳紙,付執為照。 一批:調查過驗園收單內寫紅、白契貳紙,丈單一紙,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捌月廿日,立胎借銀字人林敦五 保認人王連盛 代書人郭朝官 第四信借銀字 立信借銀字人,福建省候官縣龕柄鄉陳寶炎,住在台北廳城內書院街壹丁目四番戶,開張福升春香港雜貨商為業,今因乏銀經營,托連帶保證人楊宗端,偕向艋舺蓮花街參拾九番戶關金城處,借出現金貳百大員正。其金當場點交借主親收足訖;其銀按月行利息,三面議定:每百圓每月頭,借主應納銀主利金貳圓五角,逐月計納利息金五大圓正。逐月俱要繳清,不得拖欠短少;如有拖欠,皆向連帶處支取,不敢異言推諉。此項當場議定,還、借不拘年、月、日期:如逢銀主急需,約先壹個月送達該借主,預備足數金額交還銀主,取贖字據,不可故意拖延;倘其銀主別無緊用,該項仍聽借主經營生利。但他年倘遇景況桑滄,借主力不能還此債,皆向連帶保證人福昌隆號楊宗端處支取。此系該連帶楊宗端當場自願擔承,異日倘有風雲不測等事,不敢推諉責任。仁義交關,銀主毫無抑勒。異日恐口無憑,特立借金字壹紙,交與銀主為執照。 即日當場借主親收字內現金貳百圓正,足訖。 連帶責任保證人福隆昌號戶主楊宗端 在場並連帶人長男陳長奎 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廿三日,立借金字人福升春號陳寶炎 知見人妻陳楊氏梅棠 代筆人王少山 第五保認單 立保認單人王和利,因盧寶鼎有侵欠利源棧賬項金壹百五拾員正,當日三面議定,限至本年十月終清還;至限,寶鼎如無清還,敝當代為填還清款,不敢異言,二比喜悅。口恐無憑,合立保認單壹紙,付執為照。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七日,立保認單人王和利 第六借銀字 同立借銀單字,白須公潭堡樹仔腳莊郭華、郭德、郭香等,茲因公事乏銀費用,兄弟相議,托族親郭守向鹽水港后街李茂記,借出六八佛銀壹百伍拾元,明約二莊子前大墓邊園壹坵,每年稅銀貳拾肆員,以尾牙為期,奉抵利息,不敢延緩;若此園典過別人,無稅可收抵利息,每員願貼利息銀貳角半。此系二比甘願,三面言議,各無抑勒。其銀隨即同堂收訖;其園契帶在別業,不得繳連為胎照。 即日同族親郭守收過六八佛銀壹百五拾員,足訖,照。但房份太多,稅銀仍向郭守支取,再照。又約至尾牙,華等若無稅銀,其園聽茂記另贌他佃,照。 光緒三年參月日,立借銀單字人郭東、郭華、郭德、郭萬 保認人郭守 代書人梁春琳 第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金字人蔣添貴,有自置水田壹段,第四九番田四分壹厘參毫,址在大加蚋堡三張犁莊,四至界址載在大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田保存濟出為胎借。托中引向與陳氏緞借出金四百大員正,交與蔣添貴親收足訖,言約每年每百圓行利貳拾圓,四百圓計共利息金捌拾大圓正。年款年清,不得短欠。如銀主要用,須當備齊母利金清還,不得爽約。此系二比喜悅,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金字壹紙,並繳登記買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保收過胎借字內金四百大圓正完足,照。 一、批明:胎借字內母利將來如無清楚,向周復白是問,再照。 一、批明:該金限借六個月,再照。 代筆並保利息人周復白 光緒三十四年月日,立胎借金字人蔣添貴 第八招耕承耕合約字 同立招耕、承耕合約字業主李元春、佃人王朝,今因業主有新竹廳管下竹北一堡雙溪莊,土名雙溪水田埔園山場合一所;四至界址,明踏分明,原帶陂塘水泉溪圳水通流灌溉,並帶佃屋壹座、瓦室二十間、茅蘆三十間,門窗、戶扇、風圍、竹木、稻埕、牛欄、糞窟,一齊在內。而佃人王朝乏地耕種,親身托保證人鄭如蘭,向本城北門街陵茂號內業主李元春手內,贌出右載該莊之業,議定每年六月夏季,佃人應納業主早租粟三千九百石;又每年十月冬季,佃人應納業主晚租粟二千六百石;計每年應納早晚租粟計共六千五百石正,又應納園稅龍銀五千五百大元正。佃人自備無利磧地龍銀壹千壹百五拾大圓正,交付業主收用,然後到地竭力守分耕作。其租粟園稅,不論年歲豐歉,至期收成,佃人須當曝干煽淨,收貯在倉,俟業主發糶之時,乃量足照約如數繳納,不得以濕冇榖粒混雜,亦不得以晚粟抵塞早粟,及短欠多少。苟或雨水失宜,天時旱害,佃人亦不得藉言減租;倘敢違約,不論已到限或未到限,佃人須將田業等項,由業主起耕,別贌他人;如有欠租諸事,將磧地銀由業主扣抵、賠償,如是不足,保證人自當賠補足數。至於莊中派費,以及家屋稅暨地方雜項稅及種子、牛隻、農器等物,欠人自理,不得向業主要求。其田園限贌五年:自光緒三十四年冬起至同三十九年冬止;限滿之日,佃人應當將田業等項交還業主,另招別佃耕作。該佃即領回磧地銀額,不得任意控耕,損壞樹木等物。今欲有憑,同立招耕、承耕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為照。 光緒三十四年拾月拾五日保證人王大鼻 同立招耕合約字業主李元春 承耕 陰曆戊申年九月廿一日佃人王朝 該佃人前有招耕、承耕字據,從此起一概廢消。本合約字到屆限亦當加批,另約蓋印。除此至限外,不得為憑。而每年納租之時,不論糶出他人或佃人自己糶返業主,均給單付佃人執憑。該佃不可無單將租濫交,亦不能以此合約字借貸質押及彼此交接輪流。 天字第壹號合同 第九招耕字 立招耕字鄭准記,緣前有置買田莊後金草份水田壹所,目前贌佃耕種迭限以滿,而再立招字,招得原佃人洪永好,自備工本種子,當日同保認人言,約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佛銀捌拾大員正,色現交業主收訖。又面約每年應納小租早谷捌拾陸石正。其谷每年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務要在埕灑干煽淨,付業主量清,或收入倉亦當足數。俟業主或糶結價,聽從其便,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窩藏匪類等弊;如有此情,不論年限,付業主起耕別贌,將磧地扣抵;如是不足,保認人賠補足數。倘遇年冬豐歉,均系造化,兩無加減。其田限贌三年為滿,自辛丑年冬起至甲辰年冬止。限滿之日,銀田兩交還清,不得刁難等弊。此系乃業佃相依,口筆有憑,合立招耕字壹紙,付執為照。 批明:收過無利磧地佛銀八拾大員正,足訖,又照。 擔耕保認人彭游賞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歲次辛丑年十月,立招耕字人鄭准記 代筆人葉淵如 五穀豐登 第十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洪永好,茲因乏田耕作,工本、農器、牛隻、種子俱備,托保認人向得業主鄭准記贌出田莊後水田一所,當日同保認人三面議定:佃人好應備無利磧地佛銀八拾大員正,色現交業主收訖;又約定每年應納小租早谷八拾貳石正,其谷每年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灑干,經風煽淨,付業主足數運回,或收入倉亦當足數。俟業主或糶或結價,聽從其便,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倘遇年冬豐歉,均系造化,兩無加減。其田限贌三年為滿,自辛丑年冬起至甲辰年冬止。限滿之日,聽業主起耕別贌。起耕之時,若有少欠租谷等弊,將無利磧地銀扣抵。如是不敷,認耕人應當賠補足數,不敢異言推諉。如無少欠等弊,銀田兩相交清,不得刁難。此乃業主、佃人相依,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業主收執為照。 擔耕保認人彭游賞 光緒二十七年拾貳月歲次辛丑年十月,立贌耕字人洪永好 代筆人葉淵如 五穀豐登 第十一贌耕茶園合約字 同立贌耕茶園合約字人唐德木,茲因乏茶園耕作,托得保認人向業主許文基贌過茶園參段,坐落竹北二堡頭湖莊。各段四界面踏分明。佃人即備出定銀貳員,交業主收訖。文基將參段茶園交付德木,自備工本前去裁種耕作。其茶園租三面言定:每年每壹萬茶欉應大小園租銀拾員正;計共點算壹萬貳千欉,每年供納園租銀拾貳員正,分春、秋兩季均納清款,向給完單執照,不得拖欠等情;如有拖欠,任從業主起耕別贌。又帶茶贌六間,及禾埕菜地風圍竹木在內,其茶園風圍竹木,聽從佃人砍伐;及限滿尾五年,風圍竹木當留抵風,不得砍伐。贌限自光緒三十年冬起至民國十三年冬止,計貳拾年為期。限滿之年,佃人所贌茶園、屋宇及風圍竹木,一概交還業主別贌;業主將定銀交還佃人收回。此乃二比允悅,兩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贌耕合約字貳紙,各執壹紙為照。 批明:即日基實收過字內定銀貳員足訖,立照。 又批明:日後諸佃若有加伸租,德木應照眾佃規例而行批明。 又批明:每年家屋稅系佃人自納;若歸業主完納,佃人應幫貼業主,批照。 茂盛合約保認人王華斌 在場人唐德玉 光緒三十年十月日,同立贌耕茶園合約字人唐德木 代筆人許運道 第十二招耕合約字 同立招耕合約字業主王美記、佃人曹興雲等,緣有圳田壹小段,址在芝蘭一堡雙溪口水空仔莊;其東西四至界址,載在圳約字內明白。原耕圳田當修圳路,其圳田系有田畝灌溉,此水者同得之業。茲因欲舊佃缺乏顧圳工人,雲備設筵席,邀同眾業主及眾佃戶人等,議准水尾業主美記出贌。於是雲即向記贌出,此處圳田原帶陡門費銀四元,雲先備佛銀貳元,交記收入為定。同堂明約,逐年雲自應修理圳路,補塞圳底,俾圳水通流灌田。即將所耕圳田收租,以抵顧圳工資;至或圳路崩壞,大者眾業主理,小者佃人自理。時舊佃墾耕一年不得了局,邀請公親潘五老爺定限,年來仍歸舊佃耕作修理圳路,俟於本年冬起,撤起舊佃,付雲耕作,仍照前約所行。至總草時,再備佛銀貳元交記收入,湊足陡門費銀四元交還舊佃,各不得推諉。其田限贌自戊子年冬起至庚子年冬止,限滿之期須於中秋節前,先送定銀貳元,余候新佃總草時,湊足陡門費銀四元交雲收回,隨付業主起耕別贌,不敢異言。如是圳路無修,以致圳水不足,無論屆限未屆,徒門費銀收足,即聽業主起耕別贌,亦不敢異言生端。今欲有憑,預先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記於中秋節前,經收過字內佃人云定銀貳元,批照。 萬寶吉成認佃曹興泰 業主吳源齡 光緒拾參年丁亥拾壹月日,同招贌耕合約字業主王美記 佃人曹興雲 代筆人邱壽甫 第十三甘願拆夥退船股字 順風得利 立甘願折伙退船股字人增順號,茲年與淡水永成、裕合號合夥置造烏艚壹只,船名金吉成,給領象山縣牌照。原此船作三股:增順號得壹股,永成、裕合號各得壹股。經往各處貿易,此幫回閩,所有船面本銀及得利等數,俱各算清領回。增順號近有別圖,隨將船身在閩省就與淡水永成、裕合號承買,三面議妥船價銀台伏壹萬貳千元,增順號三份應得壹份,船價應收台伏肆千元正。其船價銀本日如數收足,賬目亦會算清楚,隨將船股歸與永成、裕合號承管,永遠為業,聽其各處貿易。他日發財萬金,系是裕合、永成號造化,與增順號無干。自歸結之後,價足心愿,永斷葛藤,不敢別生技節。其船中人欠欠人數目,歸船支理,與增順號無干。此繫心甘意願,各無反悔異言。因恐口無憑,今欲有憑,故立退股船字壹紙,付執存照。 中保人葉郁文、柯昆源 代書人莊采芹 光緒貳拾年六月日,立折伙退股船字人增順號 第十四親押約字 立親押約字人薛榮耀,即薛獅記,茲因舊東捷記號停罷截止薪金,獅現家務伙食浩繁,曾托王蘭哥、石福泉兄二君,誘薦利路。幸蒙東家裕昌謝老爺景我翁全諾提拔,雇理內外買賣,並代出官訊案各事。獅當竭力向前當理,不敢推諉。議明每月薪金六八銀五元,逐月照給,不得多侵。蒙先賜六八銀五拾元,別還前款,實叨德深。獅宜認真勉力營為,以圖報效,毋敢怠慢,倘有越心,由交關諸人私借銀物等弊,即向保薦人是問。恐口無憑,今欲有憑,親押約字壹紙,送執為照。 保薦人王蘭、石福泉 光緒十八年十月日,親立約字人薛榮耀即薛獅記 代書人親筆 第十五保儎字 立保儎字人,艋舺永成號,茲有清國船金榮順,欲裝糙米五拾石,當即照信分交,勿介。此據。晉源寶號照戊五月二十二日單 第十六之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洪安然,有承祖父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吞霄背第三磚;四至界址,載明印契內明白。今因來塹城乏項經營,奈人地兩疏,無從告借,幸得好友鄭慶蘭兄弟稱伊乏項,願出覓借,同為分用。然思乏項維艱,所以聽從此業印契交與鄭慶蘭,向林和成手內借出洋銀一百大元,同中交付然等親收足訖。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每年願貼利息銀貳拾肆大員正。其銀約借一年為滿,至期若無母利還清,可向認借鄭慶蘭兄弟催討,應當措足母利銀完清,不敢短欠分文。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迫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契連司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然同為中保認,親收胎借銀字內洋銀壹佰大元正足訖,照。 再批明:然素與林和成不相識,此次向借銀元,深信鄭慶蘭引到,並為保認,其印契敢以繳交為質。然恐其為商外出年久,至期若無母利可清,聽鄭慶蘭兄弟借出母利完清,贖回胎借字據並交印契,林和成不得刁難,任從鄭慶蘭兄弟就契管業起耕贌田,立批再照。 代筆人鄭德全 為中人鄭慶會 認保人鄭慶蘭 光緒五年十一月日,立胎銀字人洪安然 第十六之二判決文 提訊名單承呂祥差張清 計開: 原告民婦林黃氏 抱告林和成 被告耽保鄭慶蘭 驗得林和成堂呈契字,批明由鄭慶蘭擔保,如借主母利不清,應由中保坐還等語。茲借主洪安然抗欠多年,經林黃氏赴撫憲行轅呈控,奉批:該民老而且瞽,贍銀被吞,應令全數追還,惟中人是問等因發縣。查鄭慶蘭代借代還,非尋常中保可比,斷令備出母銀壹百元,限五日交清給林黃氏收領。利銀從寬免還,其洪安然契業,應歸鄭慶蘭承受。兩比具結完案,契暫存。此諭。 拾貳月二十一日訊 第十七之一訴狀及批 具呈:本城鋪戶林騰郊,為局謀售賣,恃強毆打,乞恩追究斷還事。切郊素做火炭生理,禍因李反築籌燒炭,到店所說:一切火食向郊支取,燒好火炭歸郊售賣。郊不肯許諾,後又邀瑤琴、李就到來擔認,李反如有少欠,惟伊二人是問。陸續支有火食錢一百餘千,除對來火炭,仍欠六十餘千。李反約本月初八日湊付火炭一萬觔,歸郊售賣;不料有陳四點,與李反商謀,強將火炭歸四點發售。郊至期出炭一無所有。現潭仔埔出便四五千觔火炭,李反所說系陳四點之炭。郊即投明瑤琴、李就,不敢出言;與陳四點理論,反被毆打二次,衫褲扯破,眾人可證。忖思李反所燒之炭,火食系向郊支取,火炭又為四點強行擋去,郊血本無歸,心奚以甘!不得已,叩乞大老爺台前恩准飭差提陳四點、李反二人到案究辦,追還火炭歸郊出售,則感德靡涯矣!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蔡批 李反向爾支借火食錢文,既已言明將炭抵還,何以交付未清?又復與陳四點發售 ?候諭飭本城總理黃增福,協同擔認之瑤琴、李就查明理處覆奪。 光緒九年九月十三日叩 第十七之二諭飭 署恆春縣正堂蔡諭飭理處覆奪事。本年九月十三日據本城鋪戶林騰郊呈稱:切郊素做火炭生理,禍因李反築窖燒炭,到店所說,一切火食向郊支取,火炭歸郊售賣。郊不肯許諾,後又邀瑤琴、李就二人到來擔認,李反如有少欠,惟伊二人是問。陸續支有火食一百餘千,除對來火炭,仍欠有六十餘千。李反約本月初八日,湊付火炭一萬觔歸郊售賣;不料有陳四點與李反商謀,強將火炭歸陳四點發售。郊至期出炭一無所有。現潭仔埔出便四五千觔火炭,李反所說系陳四點之炭。郊即投明瑤琴、李就,一無所言;與陳四點理論,反被毆打二次,衫褲扯破,眾人可證,叩乞追究等情。據此,除批示云云掛發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總理克日馳往該處,協同擔認之瑤琴、李就二人,速為理處清楚,仍將處辦情形稟復察奪。該總理毋得玩延,切切特諭。 一諭仰黃福增 光緒九年九月十七日 正堂蔡行 第十七之三呈及批 具稟:本城總理黃增福為稟復事。竊福蒙諭飭,協同擔認之瑤琴、李就二人,調處本城鋪戶林騰郊告陳四點謀賣火炭一案。福遵即馳往該處,查得李反系向林騰郊支取伙食,除對外,尚欠六十餘千。既已承認,惟瑤琴、李就二人僅擔認二十餘千之數,並非概行擔認等語。至陳四點所賣火炭,據說;李反欠伊錢文,李反將火炭抵還等語。今瑤琴、李就二人願將此二十餘千之數承認,尚欠之數,李反無可歸還,所以不能清楚。理合將情形稟復大老爺察核,飭差傳訊究斷。切叩。 正當蔡批 候飭差傳訊察奪 光緒九年九月廿五日叩 第十七之四訴狀及批 具催呈人林騰郊,為恃強欺吞,乞恩究斷事。切郊前控李反與陳四點局謀售賣火炭一案,蒙批飭總理調處。無如,李反一味恃強不允處辦;瑤琴、李就系擔認之人,自應出力相勸而且袒護李反。潭仔埔出便四五千觔火炭,已被瑤琴、陳四點付船售賣,並炭窯四座賣錢二十餘千,藔中斧頭、物件可抵錢十餘千,俱被瑤琴收去。郊聞之向討,不肯抵還,而且惡言辱罵,難以聽聞。似此李反無錢可還,所存火炭、炭窯、斧頭等項所賣之錢,又被瑤琴收去,則郊所放火食之血本不成付諸流水矣!況當日郊恐李反不能相信,故要人擔認。夫擔認人者,即擔認錢也;李反如不能還,擔認之人亦應代還清楚。今瑤琴將李反之火炭、炭窖、斧頭等項賣有錢數十千,抵還自己昔年賬目,殊非公允之道。且潭仔埔炭窯數十座,向郊支火食者有其半,使李反所欠之數不蒙憲台究斷清楚,則恐燒炭者有所效尤矣!不得已,伏乞大老爺台前恩准斷還清楚,血本無虧,感戴二天。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蔡批 案經票差傳訊,如何情形,俟差集稟到提同質訊斷。 光緒九年十月初八日叩 第十七之五口供 據林騰郊供:年三十五歲。父母故,兄弟無。妻吳氏,未生子。潮州府人,現在本城開店生理。李反在潭仔築窖燒炭,因缺少資本,來向小的先借支伙食,俟燒出炭,即將炭抵歸小的售賣。當時小的不肯,李反遂托出李瑤琴、李就二人前來,各擔認錢十千文,共二十千文,小的始行許允。嗣後李反陸續借支,計共欠去錢一百餘千,除來火炭抵返以外,尚欠去六十餘千。豈料李反忽行起意僥欠,將燒出之火炭令陳四點雇牛車全行運去售賣,小的向阻,反被陳四點毆打。今蒙訊明:李反所欠小的貨賬錢六十餘千,除李就、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仍欠四十餘千,斷令李反酌返小的錢二十千,並李就、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各限一個月繳給小的承領,彼此不得爭執。小的甘願遵斷就是。 據李反供:年二十七歲。兄弟五人。未有娶妻。潮州府人,現在轄下潭仔地方築窖燒炭。小的因缺少資本,當向林騰郊借支伙食;初時林騰郊不肯,小的經托李就、李瑤琴二人代為擔認錢二十千文。嗣後小的陸續向林騰郊借支,共有錢一百餘千,除將出去火炭抵返外,尚欠伊錢六十餘千。現在小的燒炭虧本,無力歸返。小的上日燒炭,曾借欠陳四點錢文,此次伊來向小的出去多少火炭,以抵欠項。今蒙訊明:小的燒炭虧本,所欠林騰郊貨賬六十餘千,除李就、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仍欠伊錢四十餘千,斷令小的酌返林騰郊錢二十千文,限一個月繳給林騰郊承領。小的甘願遵斷就是。 據陳四點供:年二十一歲。兄弟四人。未有娶妻。潮州府人,來恆多年。李反上年在潭仔築窖燒炭生理,因自己缺少資本,曾向小的借去錢文,後來李反生意虧本,所借小的之錢未有歸返。此次小的見其燒有火炭,遂雇牛車往向李反出多少火炭售賣,以抵欠項,與林騰郊毫無干涉。今蒙訊明:李反此次燒炭虧本,所欠林騰郊錢六十餘千,除李就、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仍欠四十餘千,斷令李反酌返林騰郊錢二十千,各限一個月繳給林騰郊承領。明斷就是。 據李就供:年三十三歲。父母在,兄弟三人。娶妻未生子。李反在潭仔燒炭,因缺少資本,要向林騰郊借支伙食,林騰郊不肯;後來小的與李瑤琴二人各向擔認錢十千文,俟李反燒出炭,即將火炭抵歸售賣;其餘系李反自向借支,與小的及李瑤琴二人無干。今蒙訊明:李反因燒炭虧本,所欠林騰郊錢六十餘千,無力歸返清楚,除小的與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千外,尚欠四十餘千,斷令李反酌返二十千,並小的與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均限一個月繳給林騰郊承領。小的遵斷就是。 據李瑤琴供:與上同。 十月日 第十七之六判決文 名單 計開: 原告林騰郊 被告陳四點 應訊瑤琴、李就 審得林騰郊控李反欠賬不還一案,據李反供認:與林騰郊交易,欠伊錢六十餘千文,現在炭窖生理虧本,不能清還等語。質之林騰郊所稱:當日有李就、李瑤琴,各代擔認錢十千文。提訊李就等供認屬實。惟李反燒炭虧本,刻下貧苦異常,無力清還亦屬實情,除李就、李瑤琴二人代認錢二十千文以外,尚欠林騰郊錢四十餘千文。當堂斷李反還林騰郊錢二十千,各限一月繳交林騰郊承領,以清賬款。兩造遵依具結完案。此諭。 十月十一日訊 第十八之一訴狀及批 具稟:德和里龍泉水莊總理張生,為抗欠不還,懇乞恩准追還事。緣生素本守分奉公,耕農為業,毫無過犯禍。因光緒拾六年參月拾參日,被大埔莊吳力、對頭溝張允鹿經手,借去洋銀貳拾元,平重拾四兩四錢,時明約利息每元每年願貼利銀參角算,至本年參月拾參日止,計四年,應該利息銀貳拾四元。屢次迫討,迭限賣牛抵還,至今日久,母利分文不吐。切思此等棍噁心存僥吞,無奈他何!不得不懇乞青天大老爺恩准飭差追還母利,庶免虧生血本無歸。沾恩上叩。 署理台南府恆春縣正堂陳批 候傳吳力到案訊追。即日 光緒貳拾年五月初十日具稟總理張生叩 第十八之二口供 據張生供:緣因張允鹿欠小的銀貳拾元,小的向討,對由吳力清還;吳力認完後屢討騙延。至廖勤借欠吳力銀項,小的先曾處辦不清,嗣吳力與朱烏最等互爭園業,控經高大老爺訊明:契內並無吳力名字,毫無憑據,廖勤又已身故,無從質訊,當將園業照契斷歸朱烏最等管業。吳力欠項不能向廖昂九取討,已經官斷有案,何能將認完小的銀項扣抵。吳力所供:小的付過定銀貳元,並無此事,尚有在場公人李建生可以查問。求追還就是。 據吳力供:廖勤借欠小的母銀參給七元,經張生等處還母利九拾元,當過定銀貳元。嗣因張允鹿次張生銀貳拾元,張生向討,張允鹿托小的借出,認完張生清楚,當時三面會對有之。祗因張生處還廖動之項無還小的將認完伊銀貳拾元扣抵屬實。求明察就是。 六月 第十八之三判決文 名單差陳達 計開: 原告張生 被告吳力 訊得吳力實代張允鹿認還張生六八洋貳拾元,可以已死之廖勤借項張生作過中人廖戇狗控,經高任斷,無藉口不還。今斷前案已結,其代認還張生之貳拾元,限取保壹個月內如數清還張生,不得惟延。具結完案。此諭。 六月初一日 第十九之一訴狀 據李阿生供:年五十六歲。潮州府普寧縣人,來恆春城內做賣米生理。本年上月間,王金目同王英二人來向小的買豬一隻,值銀七元,當時系王英擔認,限至十二月二十四支清,至期僅來銀四元。二十八日,小的復向王英討取,據說:王金目已回家去了,要明年他來,始有好完。小的不願,將他扭見總理,因此口角打架。小的躲在張良生家,被總理拿送。求明察。 據王英供:年二十五歲。鳳山縣人,來此向張良生租店做生理。父母俱故,有妻子。上月間,因王金目向李阿生買豬一隻,值銀七元,系小的擔認銀錢。至十二月二十四日,李阿生前來向討,王金目完他四元,王金目即回家去了。至二十八日,又來迫討,小的無銀可墊,他遂發怒,叫四、五人來拿小的要見總理等情。幸張良生前來相救,未曾被他打傷。求明察。 十二月二十九日單 第十九之二判決文 名單值承值役 計開: 李阿生、王英、張良生、張沙、張來生 審得王金目欠李阿生銀七元,王英既為擔認;現在王金目逃走,李阿生向王英索討,斷難藉詞推諉。兩造糾集多人,彼此相毆,各有應得之罪。張良生事非干己,何能幫同王英滋事,實屬目無法紀,著責四百。李阿生、王英各重責五百,以示儆戒。王英保認之項,除還外,尚欠銀三元,限三日繳交李阿生承領可也。此諭。 十二月廿九日單 第二十合股字 同立合約字人謝景我、林兩儀、謝瑞璘,蓋聞猗陶致富經營,不乏芳規;鮑管知心貿易,自有成約。茲我同人芝蘭夙契,膠漆相孚,爰居今則古;既合券以聯財,自宜宏茲大業,固厥新基:匾曰「榮裕」,合共參股,得利就母均分,計本銀陸仟員。既葉鼎足而三之慶;允符獲利倍蓰之占,所賴大振宏規,更圖久遠,則不朽之盛業在茲矣!自宜各守條規,勿違照約;庶幾管鮑之休風、猗陶之勝概,再見於今日,亦後人之取法焉!爰立合約字壹樣參紙,各執為信。股分條目標明於後: 一、公同議:舉林遜記當事,在店總理各事。公議得利拾元抽壹元,以作全年辛勤謝勞。 一、議:本店生理必須在架充足,方准開支。得利閒時,不得預支;須待年終結算明白,照股分支。各宜自守規約。 一、議:本店股伙不得薦人,恐不受喚用,多生情弊。 一、議:各股伙如欲抽本別圖生理,不得私向外人承坐,預須先期通知當事及諸股伙;許抽方抽,毋得自便。 一、議:股伙不得向店內暫移銀錢借用;如有急需,必須別處移挪。 一、議:店內逐月銷號首飾、衣物,在股及當事店伙不得擅行抽摘,以致故衣難賣。 一、議:店內日清簿尾結存銀錢,總須實存。賬目如有虛存浮記,惟該當事是問賠補。 一、股伙公議:本店不出支單、期票。或至二、三、四個月間生理興旺,措手不及,由當事先邀齊各股伙面商,均無閒款借與公司外,再由當事向他處暫借,不得擅專。 一、店內所用伙記,均系當事選用,如有舞弊賬目以及贓架失號,惟當事向保人是問賠還。 一、店內各伙記辛金,由當事秉公議定,逐月宜向當事取用,不得自行擅專。 列在股本銀,開列於左: 林兩儀在本銀貳仟伍佰員 謝景我在本銀貳仟參佰員 謝瑞璘在本銀壹仟貳佰員 共參人,合陸股,計在本銀陸仟大員正。 另當事壹紙,共肆紙,合執為照。 光緒拾年三月日同立合約字謝景我、林兩儀、謝瑞璘 第二十一合股字 同立合股契約字人謝友我、陳維茂、謝群我、吳清德、活泉公司,竊以經營殊致咸求什一之沾;而財物互通原有子母之例;況地成都邑,不少阮氏之囊;裘有肅霜,即濟相如之困。故濁酒不時尚欣有婦,則金錢往返尤足便民,因合資以共儲,使將無而易有。至蠅頭之聚,不得預知;而峻業之營,固所同願也。爰是我諸人共相酌議,各備資本合股,伙開質鋪生理:在台南市打鐵街廿番戶,匾曰大源號。統計五人,在出本金三千二百圓,作為三十二分股額。公舉謝友我、許榮記為當事,經營辦理,以圖財源廣大,駿業興隆也。緣謝友我因事務浩繁,不得參辦,特將店中生理事務,一概委任許營記專行掌辦,以冀永遠綿長。所有利權應何設法,及雇用夥伴司理等事,均聽許榮記調度主裁,俾得盡心營謀,以振厥業。凡每年結賬,除開各費而外,有實得利,先以十抽一給賞當事許榮記,以為酬勞;其餘俟典質架號充足,除還借項盈餘,方可集議開支;毋得以強欺弱,吵索先支,該當事亦不得徇情涉私,又不得借母銀而付開支得利,致有虧本不敷。倘後生理,因時變計,或有緊要事件,當請股東邀同議妥舉行,俾得和衷共濟,利獲三倍也。諸君咸宜信守條規,勿忘初合之志也。則管鮑遺風,晏子善敬,再見於今矣!立合約字一樣五紙,各執一紙為照。 並將諸股芳名、股本及訂議條約規矩列明於後: 一、聯財合夥諸人務照約書股額,各備在足數本金;不得虛蔭股額,致誤資本短缺。 一、倘本店生理興旺,缺需資本,須由聯財中諸人照股分撥,配借本店,應需典質之濟。 一、本店內凡有銷號品物,如在股之人及當事店伙等不得行抽摘;倘有欠要抽一、二號之物,須與當事言明,照故衣打賣之價,增加一利抽銷。若是金器銷號者,必依照時價公平估的,務以現銀交易,不得違約。 一、在架號頭,經派店伙司管,關係甚重,各當守分謹慎無失;倘有號失,惟認司管之人賠出,不得妄扯,累及他人。 一、店中庫房、銀器房及號房,惟司管之人得以出入辦事。銀櫃惟管者得以收取。若非司管之人,不得妄入庫房、銀器房等,以涉嫌疑。其應管之人,當行阻擋跟究;倘有遺失,定向司管之人是賠。 一、股伙凡有資項付借本店,每圓每個月行利壹分五厘,屆年終清償利金,不得先支。 一、股伙凡向本店借項,每圓每個月利貳分,依屆年終清利;延期不納,以利加利照算,各無異言。 一、凡有資項付借本店,若要取回,須先通知當事人預早籌措,切勿臨期莫及之難。 一、股伙或付借本店,或向本店支借,均不拘年限,聽可隨母還利,各從其便,毋得刁難。 一、股伙中如有欲抽出別圖生理者,必先問股內之人;不承受外,方可與他人承坐,違者將股分充公。 一、店中夥伴由當事人僱請,妥當司理;而夥伴切當遵守店規,不得偷閒託故,倘有不宜及弄端作弊等事,聽當事人改雇,斥革追究,股東不得徇私偏秘阻擋。 一、股中諸人不得互相薦伙,在店空冒虛名,蔭領辛金,致生理多費不敷。 一、店中伙辛水,宜向當事支給。及股伙之人,俱不得私授浮借,侵漁絲毫,各宜遵約。 一、店中夥伴能秉公辦事,全無曖昧私侵,若系久年店伙,倘家中有要事缺項,於辛金外多加借用者,在股諸人俱當承坐,不得推諉。 一、在股芳名列明於左: 一、謝友我在出本金壹千二百元 一、謝群我同陸佰元 一、陳維茂同肆佰元 一、吳清德同肆佰元 一、活泉號同陸佰元 計在出本金參仟貳佰圓,作參拾貳分。 第二十二合股字 同立合約字鄒開記、蔡泰記、李品三、杜順德、鄒登記、陳深記、林添記、林克記、王金慶,蓋聞猗陶致富經營,不乏芳規;鮑管知心貿易,自有成約。茲我同人芝蘭夙契,膠漆相孚,爰居今而則古;既合券以聯財,自宜宏茲大業,固厥新基:匾曰「德源」,合共七股,得利就母均分,計本銀七仟員。既協同有九人之慶,允符獲利三倍之占,所賴大振宏規,更圖久遠,則不朽之盛業在茲矣!自宜各守條規,勿忘照約;庶幾管鮑之休風、猗陶之勝概,再見於今日,亦後人之所取法焉!爰立合約字一樣九紙,各執為信。股分條目標明於後: 一、公議:舉王遷記當事,在店總理各事。公議:得利拾元抽一元,以作全年辛勤謝勞。 一、議:本店生理必須在架充足,方准開支;得利閒時不得預支,須待年終結算明白,照股分支,各宜自守規約。 一、議:本店股伙不能薦人,恐不能受喚用,多生情弊花費。 二、議:各股伙如欲抽本別圖生理,不得私退外人承坐;務先期通知當事及諸股伙,許抽方抽,毋得自便。 一、議:股伙不得向店內暫移銀錢借用;如有急需,必須別處移挪。 一、議:店內逐月銷號首飾、衣物,在股及當事店伙不得擅行抽摘,不致故衣難賣。 一、議:店內日清簿尾結存銀錢,總須實存。賬目如有虛存浮記,惟該當事是問賠補。 一、股伙公議:本店不出支單、期票。或至二、三四月間生理興旺,措手不及,由當事先邀齊各股伙面商,均無閒款借與公司外,再由當事向他處暫借,不得擅專。 一、店內所用夥計,均系當事選用,如有舞弊賬目以及贓架失號,惟當事向保認人是問賠還。 一、店內各夥計辛金,由當事秉公議定,逐月宜向當事取用,不得自行擅專。 列在股本銀開列於左: 鄒登記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鄒開記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蔡泰記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李品三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陳深記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林添記在本銀伍佰員再添本銀貳佰員 林克記在本銀伍佰員再添本銀貳佰員 杜順德在本銀伍佰員再添本銀貳佰員 王金慶在本銀伍佰員再添本銀貳佰員 共九人,合柒股正,本銀七仟大員正。 另當事壹紙,共拾紙,各執為照。 柒股共再添本銀貳仟八佰員,合前在本銀,計共銀玖仟八佰員,再照。 合約合符 同治七年參月日同立合約字李品三、鄒登記、杜順德、林添記、鄒開記 蔡泰記、林克記、陳深記、王金慶 第二十三當店組合規約 當店組合規約:第一條本組合乃台南廳管內本島人當店營業者結合,號曰「台南當店組合」,設置事務所,稟報台南廳焉!第二條組合事務所須設備簿冊: 一、組合營業者名簿。 二、金錢出入簿。 三、雜綴。 四、盜贓要查原簿。 五、組合重要記錄綴。 六、諸達綴(即官報所出入;如有關當店事項者,須萃撮也)。第三條組合須設置正、副總理各一名,幹事二名。第四條總理及幹事由組合員互選,任期在一年。其姓名各稟報。第五條總理乃處理組合諸事務。副總理乃正總理之補佐也。其或正總理有事時,副總 理亦必須出而代理。第六條幹事者,與總理協議金錢出入、細常監查、並監視組合員所為,而悉通報總理 焉!又查役員勤怠;如有不信任者,即召集組合員,開設會議,其役員即行改 選。第七條組合總會每逢一月、七月,貳回開設,決議緊要事項兼金錢出入事;前期份內要件,一概報告。但欲開設臨時會者,組合員五名以上,即可請求。第八條組合員於組合決議事項,各遵守懍蹈決議。組合經費由組合員處負擔。第九條役員無辛金;但設置臨時書記,須以適宜辛金與之。第十條新營業者,其有關組合營業願屆書類,皆要總理聯署。第十一條本組合經費,由組合員抽出,每月每人簽金二十錢。其金限每月三日內,向 組合事務所納清。第十二條其利息定額,或高或超,不由組合員自裁: 一、貸金十錢以上,壹圓未滿,月八分以下。 一、貸金壹圓以上,五圓未滿,月六分以下。 一、貸金五圓以下,十五圓未滿,月五分以下。 一、貸金十五圓以上,三十圓未滿,月四分以下。 一、貸金三十圓以上,月二分以下。 但利息一日,即可算作一月;而過月即可算作兩個月也。第十三條當物限期,即限以二十四個月滿。第十四條罹天災盜賊,致使當物失去無蹤者,當主不得向營業者強討原物;而營業者 亦不得向當主求取原銀。 第十五條倘遇腐朽、蟲咬、鼠咬等,其任不干營業者事;但營業者不著意,致使當物 損壞,其時營業者須早通知當主,當面相談,照價賠償,不得強壓。第十六條總理接官命要查賊贓時,總理即將副本付送組合處,使組合員對照細查其有 無;倘查有是物,事不容緩,務宜速報警官,以免後累。第十七條組合事務所另紙記載要項,作一定書類,交付組合員。將受交付之書,掛在 當目之處,使當主易見。第十八條有違背此規約者,須開臨時總會,議以多扶為決,即懲過怠一圓以上、七圓 以下,以充組合支費。第十九條組合過半數(即十人之內,六人同心者)集決會議,欲將本規約變更者,其 時入稟,以俟台南廳認可。第二十條第十八條規約過怠金,須申告當廳轄處,俟其認可,而後徵收。倘該管轄廳 不認可,即行再議。第廿一條過怠金既受通報,限以五日內納清。第廿二條過怠金徵收既受通知,而十日內尚不納付者,不要問總會,由總理處除其名 籍。第廿三條既受除名通報,自廢業以待;若至此而心猶懷不服者,即續行前規,不要開總會,由總理處懲罰如前,同一過怠金懲收。第廿四條過怠金之懲收,不因廢業而遂可寬宥。 附則:第廿五條本規約由該廳認可,而後實行。第廿六條組合員於本規約已認識,即添名冊捺印。 第二十四大票 綺壹佰柒玖 第二十五大票 尹仟伍佰貳捌 第二十六小票 第二十七大票 第二十八小票 第二十九小票父一五一一 第三十之一大票氣一七五六 第三十之二質札規則 質札規則: 一、此物蛀壞、蟲蛀、鼠咬,物主造化,不干質屋之事。 一、初五內,減收一個月利;貳拾起,由後月算利。 一、取贖,認票不認人。屆期不取贖,聽質屋發賣。 一、大札,每員每月利子貳錢五厘。 一、物主如有當票遺失,必告知年、月、日,由保認人證明,方准為據。 第三十一小票 號原物件借去銀 錢 月日 第三十二小票 第三十三之一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許某,茲因乏銀別用,向王某兄借出銀壹千大員,每月願貼利息銀拾五元,面約借三個月,至光緒三十四年九月清還。口恐無憑,立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年月日立借銀字人許某 第三十三之二轉借銀字 立轉借銀字人王某,今因乏銀別創,即將許某所借之項壹仟元正,向過黃轉借,就利息每月對店稅支收抵利,不能短少。如到限之時,若要收贖,母利一概歸黃收入,不得異議。口恐無憑,立轉借銀字一紙,並繳前借銀字一紙,共貳紙,付執為據。 年月日立轉借銀字人王某 第三十四轉借銀字 立轉借銀字人,鳳山廳大竹里鳳山街○○○,今因生理乏項,將此前○○借項壹百元,向與○○轉借出金壹百元,每年每百元願貼利息銀拾八元,至六月清楚。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並前借項銀字壹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為中人○○○ 光緒三十二年四月立借銀字人○○○ 代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