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私法債權編 · 第一節 債權之物體

第一款 貨幣 第二款 利息 第一款貨幣 第一則例 刑部覆奏:兩江總督陶澍等議覆給事中孫蘭枝奏紋銀出洋,請明定例第一條。查白銀一項,雖非銅鐵製造軍器者比,惟內地物產,應供內地之用,若私運出洋,則內地轉形支絀,應如該督所議,另立治罪專條:嗣後紋銀出洋一百兩以上,請照偷運米榖一百石以上例,發近邊充軍;一百兩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兩者,杖一百,枷號一個月;為從知情不首之船戶,各減一等問擬。纂入則例,永遠遵行從之。 第二示諭 鎮守福州等處將軍、兼管閩海關事務、統轄福建陸路鎮協各營英為出示曉諭事。案准兵部火稟遞到戶部咨,為欽奉事。軍需總局案呈至本部具奏,前因銀票一項,業經奏明停止,惟直隸省仍復搭成收放,其餘各直省亦未將現存銀票數目送部查銷。竊恐日久滋弊,特於上年三月間,專摺奏請加收停放,酌擬章程五條,行令京外各衙門一體遵辦,並聲明截至六年底作為限滿;如限滿仍有收存銀票,一概作為廢紙等因。欽奉諭旨允准通行。嗣因各該省延不報解,復於上年十月間附片奏催,並於十二月間議駁直隸循舊搭收銀票折內,聲明未收之票如何清結,由臣部另摺奏辦等因各在案。查此項銀兩,自咸豐三年創行起,陸續製造零整各票,共計九百七十八萬一千二百兩,先後頒發在京各衛門及各直省藩庫糧台備用。截至同治六年三月,奏請勒限收票,以前所有未經收回之票約共七百九十萬餘兩。自同治六年三月以後,十二月以前,臣部捐銅局捐輸項下收回銀票八十四萬四千四百三十四兩,捐納房捐輸項下收回銀票五百七十一兩,又員呈繳賠款項下收回銀票二十三萬九千七百九十一兩,在京各衙門繳回銀票一萬七千二百三十一兩,各行省繳回銀票三十萬八千三百四十兩;以上各款共計收回銀票一百四十一萬三百六十七兩;除去先後收回數目,所有未經收回銀票約有六百五十萬餘兩。現在業已限滿,未經收回。伏查銀票一項,自同治元年十一月間即經停放,數年以來,迭經奏准凡捐輸賠款均准搭支,所以為收票計者,時日不為不久,章程不為不寬,乃仍未如數收回,自系外省迭遭兵燹,散在民間之票多有焚毀遺失,勢不能一律收齊,惟有遵照奏案依限停止,以後如再有收藏官票者,一概作為廢紙,不准再交官項,以免轇輵而杜流弊。其各直省藩庫各路糧台,已收在官之票,屢經臣部奏咨飭查,除湖北、安徽、吉林等省已將銀票繳回,陝西、江西、長蘆等處已據咨明收存數目外,其餘各省均未奏咨到部,應請飭下各直省督撫,一面將收存數目項目報部;一面仿照銷毀錢鈔成案,由該省自行銷毀,不准稍有遲延遺漏。至各處收捐搭用臣部頒發銀票,除在京捐輸,業經奏明每票一兩折支實銀一錢外,其河南、廣西、甘肅等省應令該督撫斟酌情形,應如何折收之處,趕緊奏明辦理。至從前搭收銀票,現已改收實銀之捐局,奏報捐項數目,自應令按照實銀核算,毋庸再將銀票折收數目聲敘,俾免牽混。其安徽、陝西等省捐收餉票,系各該省自製之票,與臣部頒發銀票不同,仍令照舊辦理。除分賠、代賠之款呈交銀票由臣部另摺奏明外,所有停止銀票,截清已未收回各數目,奏明辦理緣由。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訓示。謹奏。本日奉旨:『知道了。欽此』。相應恭錄諭旨,抄錄原奏,飛咨福州將軍,並由該將軍轉行各路軍營糧台捐局一體遵照辦理,並將本部原奏刊刻,告示曉諭可也。計粘單等因。准此,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各路軍營糧台捐局委員一體遵照,毋違,特示。 右諭通行 同治七年六月十二日給發滿漿實貼 第三之一賣斷根契字 立賣斷根契人陳向榮,有私置田園壹段,土名坐址下埔心莊尾西勢,大小坵數不計,原丈五分壹毫正。東至呂燦宜園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呂家始祖公園為界;北至港為界,四至明白。今因欲銀使用,自情願出賣。先送房親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托中轉送呂宅始祖公蒸嘗子孫呂定海、錦伯秉、仁利行等前來出首承買。當日眾面言議,出得時值根價員錢銀捌拾參員正,即日立契,兩相交付。其員錢銀同中秤交,親收足訖;其田園同中踏過,即付承人掌管、耕作、收租,永遠為業。其田園系向榮私置之田園,與兄弟、叔侄等無干,並無典當他人,亦無拖欠業主租粟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向榮一力抵當,不干承人之事。此田園系價極甲盡,一賣千休,永無取贖,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人心難信,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用立賣斷根契壹紙,並帶繳連總契壹紙,又帶上手契壹紙,共參紙,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契內員錢銀捌拾參員正完足,立批再照。 代筆人呂拔聖 知見人呂三汲 在見人陳茂勤 為中人呂君操 乾隆拾八年貳月日,立賣斷根契人陳向榮 第三之二賣契字 立賣契人陳有秋,自創有園壹坵,坐落土名潭內,去處並溪底在內。今因別創,情願出賣。先送房親不受,托中招到宗兄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出得時價銀參兩正。其銀即日同中秤收歸用;其園隨交宗兄前去耕種,照莊例納租。此園並無來歷不明;如有,系秋自當,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契壹紙存照。 即日收過契內完足,再照。 計開:東至車路;西至王宅;北至車路;南至魏宅,四址明白。 為中人莊卯 乾隆參年拾貳月日,立賣契人陳有秋 第三之三賣契字 立賣契人曾妹、林龍同創有蔗園貳段:壹段土名沙埤;壹段土名過林仔,內中另帶開岸園四坵,共帶糖租柒擔,並廍中車鐤等物具在內。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出賣。托中引就巫宅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出得時價銀壹百零貳兩參錢番廣。其價即同中秤收交訖;其園隨交買主前去管正,耕種納租,永為己業。中間並無租尾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主抵當,不干買人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契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知見人魏灶 為中並代書人賴仁 族侄林寧 知見人張忠觀 雍正拾參年肆月二十九日,立賣契人曾妹、林龍 第四碑文 嚴禁呆錢碑,在中和街隘門下,高三尺六寸,寬二尺正;書十五行,行二十七字。其辭云: 特授福建台灣南路等處地方協鎮府世襲雲騎尉安,署福建台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丁,遵札嚴禁事。案蒙按察使司兆札,奉上諭通飭嚴禁查拿奸民私販私鑄及攙和行使小錢究辦,並將民間所用呆錢收繳解省銷毀等因。蒙此,案查先蒙憲檄,業經飭差搜拿究辦,並出示嚴遵在案;無如,貪利商民不遵示禁,復敢接濟私鑄鉎鉛呆錢,混行攙用,以致近來小錢仍然日肆流行,大為交易之患。茲蒙飭催前因,除再勒限兵役搜獲拿究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閣邑各鋪戶暨軍民人等知悉:爾等交商貿易,務須一切遵用局制銅錢,不得仍行接濟奸民,復將鉎鉛小錢濫用;自示之後,如再不遵,復敢仍蹈故轍,則是冥頑罔覺,一經兵役查拿破案,除將呆錢充公,並將該鋪戶照例治罪。本參府縣主言出法隨,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永遠示禁,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日,城工總理同各鋪戶勒石。 第五示諭 署恆春縣正堂武為出示嚴禁事。本年正月二十日,據本城鋪戶廣恆泰等稟稱:近有外來無恥之徒,私販小錢到恆,分散街衢,以致物價昂貴,稟請示禁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合屬軍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後,一切買賣統用制錢,限定六八銀二元,換制錢一千零二十文,倘敢攙和小錢,或自他處潛運到恆,希圖取利,一經查出,定即嚴拿究辦,各宜凜遵勿違。特示。 一、出示六張。 光緒十二年正月廿一日正堂武行。 第六札飭 福建遇缺儘先候補道,前台灣府調補福寧府代理台灣府正堂周為轉飭事。本年八月十二日,蒙本道憲張札開,案准按察使司移開,奉前巡撫部院李案驗,光緒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准刑部咨,准江蘇司傳抄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江南道監察御史鄭溥元奏請禁私銷、私鑄等因一折,光緒五年二月十二日,奉上諭:「御史鄭溥元奉請禁私銷、私鑄,本於例禁,近來各省奸商往往銷毀錢文,製造器皿,並敢串通吏役,開爐私鑄,實屬不成事體,著各直省督撫飭令各州縣,嚴行申禁,毋得視為具文。欽此」。抄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行文該撫轉行閩浙總督福州將軍台灣總鎮兵一體遵照,嚴禁可也等因到本部院。准此,行司即便移行各屬一體遵照,嚴行申禁毋遲等因。奉此,除分移轉飭查禁外,移請查照,希即一體飭所屬嚴行申禁等由到道。准此,查此案前奉撫憲行知,業經檄行飭屬嚴禁在案,茲准前由,除行台北府飭屬嚴行申禁外,合就行知,為此行府,希即檄飭所屬嚴行申禁,勿任徇延,切切此行等因。蒙此,查此案先蒙道憲札飭,業經檄飭嚴禁在案,茲蒙前因,除分行各屬遵辦外,合再轉飭。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指飭辦理,勿稍徇延,切切此札。 光緒五年拾月日札。 第二款利息 第一之一訴狀及批 具呈狀人,本城鋪戶漳發號即吳全,為任意騙延,血本無歸事。切全素在城內生理為活,情因於光緒癸未五月初四日,有四溝莊廖動與其弟廖戇九,向全借去母銀三十元,言明每日每元願貼回利錢五十文,迨今母利統被欠去銀一百二十餘元。屢向追討,不限無斯,復又托出吳仲、盧光智,保認求寬。再限本冬收成後一律完楚,不料,迄今向討,依然分文不給。無如勤等顯系任意騙延圖吞,情理可見。虧全血本一旦烏有,心何以甘!勢亟不得已,瀝情呈乞青天大老爺台前,為良作主,恩准飭提廖勤等到案,訊追斷還血本,俾良沾恩。萬叩。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呈。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高批 查例載:錢債收息不得過三分。據呈:廖勤等向該鋪戶借銀三十元,每元月息五十文,自癸未年至今,積欠本利一百二十餘元,實屬顯違定例。惟廖勤既托吳仲等保認,迭次騙限無還,亦有不合。候傳集訊明核奪,爾仍將借券繳驗。切切。十四日。 第一之二飭傳 署恆春縣正堂高為飭傳訊究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據本城鋪戶吳漳發,即吳全呈稱:光緒癸未年五月,有四溝莊廖勤與其弟廖戇九,借去母銀三十元,言明每元月貼利錢五十文,迄今母利共欠去銀一百二十餘元,曾托吳仲、盧光智保認,限至本冬收成一律完清,至今依然分文不給,呈請追究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飭。為此,票仰該役立即往傳被告廖勤、廖戇九;原告吳漳發即吳全各正身,克日稟帶赴縣,以憑訊究。並著吳漳發將借券帶驗,毋稍刻延。切切,須票。 一票差陳清。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廿二日正堂高行。 第一之三飭傳 署恆春縣正堂高為飭傳訊究事。案據本城鋪戶吳漳發即吳全呈控:四溝莊廖勤、廖戇九欠去母利共銀一百二十餘元,向討不還一案。當經差傳,未據報到,茲值開篆,合再票飭。為此,票仰原差陳清立傳被告廖勤、廖戇九;原告吳漳發即吳全各正身,克日稟帶赴縣,以憑訊究。並著吳漳發將借券帶驗,毋稍刻延。切切,須票。 一票原差。 光緒十五年正月廿三日正堂高行。 第一之四呈及批 具稟:治下總理余恆泰、張全等,為懇乞和息,將案註銷事。緣吳全即吳漳發號,赴轅呈控廖戇九等抗欠不還一案。全等在外勸處二比,查得廖戇九、廖勤兄弟前向借全母銀三十元,今喚九備還母利銀五十元,作為清楚。兩造甘願,取具和息切結二紙呈繳,稟叩廉政大老爺台前愛民如子,恩准俯賜將案註銷,俾民等以免訟累,均沾大德,感恩不淺矣!切稟。 計呈:和息甘結二紙。 正堂呂批 廖戇九既將本早聽處備還吳全收入完事,應准如票批銷了案,各結附查。 第二之一訴狀及批 告狀人吳漳發號,二十七歲,住本城街。 具呈狀鋪戶吳漳發,為意圖霸抗騙延無日,懇乞明鏡追究,以儆頑民,而安商弱事。切發素務商活,非事莫作。緣有本街民李輝貳,於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將瓦店一座立字典發為胎,借去六八銀伍拾元,起利算至本年三月止,除還外,該欠利銀九十六元零;迭向取討,豈料李輝貳作何存心,不測狡計,騙限月復一月,分文不吐。試謂其人不思當日典借,其銀契同中交執憑證,詎今日膽敢反心圖吞,實屬不存天良,法應究儆。又本街鋪民黃新春,即阿二、阿東、知高等三人,承父增福,於光緒十二年七月,借去六八銀參拾元,起利算至本年四月止,除還外,該欠利銀七十九元零,又欠貨二十一元零。現在借字賬目炳據,奉單推取諉移,依然俱抗不還,罔應究之。李輝貳等束手延宕,仍被肆橫,明系欺發弱肉易噬,向較莫何。似此,非蒙嚴究,何以足儆效尤!則發數年苦積血本,一旦被僥全虧,誰心奚甘!勢逼瀝情粘單,伏乞仁憲大老爺明察秋毛,恩准嚴提李輝貳並黃新春即阿二、阿東、知高等傳集訊究,檢據照數究還,庶血本有歸,商民有賴,以儆以安,公候奕世。沾叩。 計粘單一紙 光緒十九年六月初三日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陳批 查該民所控:李輝二、黃新春債款,取利四分及三分以上,核與定律不符,候飭本城總理邀同原中,查照一本一利定律,妥為理處覆核。粘單附。六月初五日。 呈開: 李輝貳,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借去母銀伍拾元,言約每元逐月利息四分。算至本年三月止,除還外,尚欠去利銀九十六元六角九瓣。 黃新春即阿東、阿二、知高,光緒十二年七月,借去母銀參拾元,言約每月願貼利息壹元。算至本年四月止,除還外,尚欠去利銀七十九元一角。又欠去貨銀二十一元八角伍瓣。 光緒十九年六月日呈 第二之二呈及批 具稟:治下本城總理劉懋德、林兩合等,為奉諭理處,據情稟復事。緣德等遵即查明吳漳發所控李輝二、黃新春即黃阿二、知高借項,欠賬騙限不還一案。而李輝二所稱:有還利銀,發無登記;又一本一利無力可還。其黃阿二又弟所稱:伊父親在日,與吳漳發交情甚厚,未知有無欠他貨項?虛實如何?現今家內貧苦,一本一利無力清還,只是求減。而發所稱:蒙憲金批,一本一利至少,不肯再減。而他等各執一詞,德等在外不能理處,據實情形,稟乞恩憲大老爺台前察斷施行。 縣正堂陳批 候差傳訊斷。八月十五日。 光緒十九年八月十五日稟叩。 第二之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恆春城內和勝號李喜輝二,自己買受架造瓦店壹間,在恆春城內大街,座北向南。左片恆利店相連;右片兩合店相連;前面街路;後堂茅屋,四至登載契內分明。今因乏銀應用,即向本街漳發號碧官手借出六八佛邊銀伍拾大員,言定每月每元願供利息銀肆占正,利息逐月供納,不敢少欠。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字壹紙,並帶老契壹張,共貳紙,付執為照。 在場人江順興、李玉初 大清光緒拾壹年十一月廿日,立借字人李和勝號、輝榮行二。 第二之四出借銀字 立出借字人,恆春城內新春號黃增福,今因乏銀費用,即向於本街吳漳發號借出陸錢八重佛銀參拾大員,言約每月願納利息六八銀壹元,逐月利息清楚,不敢短欠。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出借字壹紙,付執為照。 為中人徐發 代筆人林瑞芳 大清光緒拾貳年歲次丙戌柒月初壹日,立出借字人新春號黃增福。 第二之五口供 據吳漳發供:李輝二借欠小的母銀五十元,立有借字及房屋契字,交小的作抵。每月貼息銀二元,共收過息銀四十餘元,尚欠息銀八十餘元。近今數年,母利分文不納,有意僥欠。其黃增福借銀三十元,亦有借字為據;另又欠店員錢二十餘千,歷年均有送單。黃阿二伊父在日,已各居一處,伊不曉得亦屬情;惟伊弟黃知高,有經手支取貨物的。借銀系伊父黃增福經手,父債子完,理所當然,求察斷就是。 據李輝二供:小的借欠吳漳發母銀五十元,是有意的。從前納過息銀九十零元。借銀時,立有借字及房屋契字,交伊作抵。因近來連年連災,年冬失收,人欠之項,收討不起,致所欠吳漳發借項,無力清完。現在息銀應令讓減,俟十月冬收成後,約限年內付還清楚。前日,林總理曾處完銀七十元,吳漳發不允;若要多還,小的又還不起,求恩典察斷就是。 據黃阿二供:小的父親黃增福,從前有無借欠吳漳發銀項及欠店帳等,小的分居在外多年,不得知悉。至小的父親沾病已及一年,小的搬回家調理,並未見吳漳發送單來討,小的父親亦未說及。至小的取討,小的用善言安置,俟查詢小的兄弟實在,再行理清;吳漳發不待查問,即行控告。小的兄弟黃知高,補鵝鑾鼻汛兵,在防當差,並未回來,須要辦文與湯老大送訊。伊素在父親面前,帳目諒可知悉。求明察就是。 九月初二日。 第二之六判決文 名單差吳發 計開: 原告吳漳發 被告李輝二限十月內,先還五十。冬月,再還三十,作為清賬。 黃阿二 黃知高當兵不到。 移提黃知高到案再質,契借券參紙存候查銷。此諭。 九月初二日。 第二之七判決文 名單差吳發 計開: 原告吳漳發 被告黃知高 黃知高之父新春,實有契借吳漳發銀洋三十元,並貨錢二十餘千。無如知高弟兄二人均屬寒苦,斷將利銀減免,由知高以家存器具抵還銀四十元,作為清賬,具結完案。此諭。 九月十三日。 第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單字人,台南市外媽祖港街蔡壽山,今因乏銀費用,願將蔡瑞鳳妓女字為胎,向與同市頂粗糠崎街何某,借出銀壹佰員,面約每月願貼利息銀參員,照約清還,不敢挨延拖欠。其母銀不拘年月,備足清還明白,贖回妓女字並原借單字。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單字壹紙,並妓女字,送付銀主收存為據,此照。 即日親收過金壹百員足。再照。 知見人妻蔡林氏 光緒年月日立胎借銀單字人蔡壽山 代書人陳登求 第四借單 憑單借過艋舺舊街永成號來水母龍銀壹百元,面約每幫應繳水利龍銀七元;如順風到港,逐幫理還。口恐無憑,立借水利單一紙,付執存照。 宣統二年十一月初一日,立借水利人金永發船水首王有單。 第五借銀單 立借銀單字人,本港街媽祖宮境李集興號,今因店中乏費,爰向后街境族叔李茂記,借出來母銀六八平陸拾伍員,面約每元每月願貼利息銀貳分五釐正。口恐無憑,合立借單字壹紙,付執為照。 同治八年陸月初一日,立借銀單字人李集興號。 第六借銀字 金員借用,公證限滿,再定限期證書 一、金八百圓也。但,岩從前有向楊珠手內借出金壹千圓,兩比公證,至丙午年舊十二月,限期已滿,母金未得齊全,惟有利金先行交納足數。岩另先辦還母金貳百圓,交楊珠親收;岩尚有未還之母金八百圓,兩相酌議,再定限期:自光緒三十三年二月起至同年陽曆五月十一日,即陰曆三月廿九日止,共貼利金六拾四圓。至期之日,岩當備母利金八百六拾四圓,交還楊珠收返,贖回限字,協同法院公證取消,不得違約。今欲有憑,特立再定限期公證書壹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本年陽曆五月十一日,即陰曆三月二十九日,倘或母利金未得清還,復再加限四個月,利金依舊,貼納六拾四圓。倘再限之外,如無備還母利金,則利金照納之外,每月加罰賠償金百圓,逐月逐算,聲明此照。 竹北一堡新竹街土名北門第八十六番地 光緒三十三年二月九日舊丙午歲十二月廿七日立。 再定限期人陳秀岩 保認人實母許氏英 代書人王溪水 竹北一堡新竹街土名北門八六番地 楊珠殿 第七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鹽水港堡布街李怡忠號,即李烈嫂,因乏銀費用,向與同堡橋南街翁淵官借出六八銀拾元,面約十二月十六日,對佃人昭仔母利一切返還清楚。口恐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九年舊曆四月廿貳日,立借銀字人李怡忠號,即李烈嫂。 翁府淵官升。 第八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嘉義城內文昌閣廟前巷仔內蒲德基,今因染病乏銀,無奈,將承父明買過鄭春記墾耕抄田壹宗,坐落在埔姜林堡鹽館莊,四至界址,上手契內登載明白,托中向與本城布街陳登元借出六八佛銀伍拾大員正,三面言議,願貼利息銀每月捌角正。若基備足母利,贖回原契並借字,銀主人亦不得刁難。此系兩願,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壹紙,並白契壹紙,帶佃批字,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六八佛銀伍拾員完足,再照。 為中人蒲羅氏 光緒二十二年七月日,立胎借銀字人蒲德基 第九胎借銀字 立胎借單字人,鹽水港伽藍廟境謝乞食老,因乏項費用,於壬辰年玖月廿日,再向布街境翁壽期官,再借出六八佛銀參大員,約定利息加三,將每年厝稅玖佰文,付期扣抵。所有修理舊厝銀項若干,登立賬簿,候將來要討厝之日,自當一齊清楚。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單字壹紙,合前壓地字壹紙,借單壹紙,共參紙,付執為照。 光緒拾捌年玖月廿日立單。 再批明:謝乞食立胎借銀單字壹紙,共參紙。 第十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謝文國、謝文部茲因跑弟身故,乏銀喪費,並前年自己費用及理還培初官,將伽藍廟前店屋與長房對半均分,前進一半印契壹紙,托中向與族親豐泰號借出六八佛銀壹佰貳拾大員,面議每月願貼利息銀壹員伍角正,對該份店稅銀收抵利;倘若店無出稅,後日贖字,該利若干,不敢短欠。如店屋損壞,國等自當修理。聽借主備足母利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無銀可贖,依舊就店稅收抵利息,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胎借字壹紙,並繳印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照。 為中人徐就近 知見人妻李氏 光緒拾肆年拾貳月日,立胎借銀字人謝文國、謝文部 代書人董春年 第十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鹽水港堡下中莊謝沽波,今因乏項費用,願將園壹坵,址在龍蛟潭堡、頭竹圍莊,清丈七分八厘參毫五絲,托中人向與鹽水港街,土名伽藍廟街吳欲官,借出六八銀八十元。共利息每年十七元六角,將園稅收抵。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後無憊,合立胎借字壹紙,園契字貳紙,付執為照。 為中人沈萬勝 光緒八年四月日,立胎借銀字人謝沽波 第十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鹽水港后街顏宇,今因乏銀費用,將牛椆仔園契壹宗、田尾園契壹宗,丈單在內,共捌紙,外托中觀音亭莊朱海洋,向與本庄康氏珊瑚借出六八秤銀壹佰大員,言約每月願貼利息銀貳元伍角。其銀候收入手,母利一齊清還,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口恐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並園契、丈單捌紙,計玖紙、付執為照。 光緒貳拾柒年庚子花月拾五日立單。 第十三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陳文得,情因乏銀應用,向於劉捷三手內,借過銀壹千元正。此銀面言每百元每年利息金拾五元,計共全年貼利息銀百五拾元。其利息限至六月中及十月中兩季支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從銀主對算利息作頭而行。其銀自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止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字還;若無銀折還,系保認人負擔,不得異言。口恐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銀壹千元足訖,立批。 在場人劉阿元 保認人劉紫麟 代筆人黃雲蕉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立借銀字人陳文得 第十四借銀字 親立出借銀字人林王,因乏銀費用,托中向本庄林染春手內,借出佛銀貳拾大員,平拾肆兩正。即日同中議定,每拾員銀全年願貼利谷貳石伍斗,全年計共利谷伍石,即對現佃林波,分作兩季均納,不得濕冇,不敢異言。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字內佛銀貳拾員,平拾四兩正,批照。 光緒貳拾年拾貳月,再向林染春借出銀伍拾元柒角正,言約字內利息對佃完納清楚,批照。 現佃林波 光緒拾陸年貳月日,立出借銀字人林王 為中林一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