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私法物權編 · 第四節宗教

第一 執照 第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三 轉典契字 第四 轉典契字 第五 獻空地為祀業契字 第六 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 第七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八 盡根絕契字 第九 轉典契字 第一○ 典契字 第一一 賣盡杜絕根契字 第一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一三 丈單 第一四 丈單 第一五 條規 第一六 章程 第一七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一八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第一九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第二○ 丈單 第二一 丈單 第二三 丈單 第二三 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 第二四 大賣永遠斷根店契字 第二五 合約管業契字 第二六 條規 第二七 鬮書字 第二八 賣歸公會份盡根字 第二九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第三○ 杜賣盡根水田字 第三一 杜賣盡根水田字 第一執照 福建台灣噶瑪蘭管理民番糧埔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給發遵照事。案據金振昌呈稱:查有奇立丹底百葉浦埔港澳一所,東至大港,西至奇立丹番田並二十九甲界;南至其武蘭港;北至抵美簡番田並升科界,經昌請給,蒙准差協番總理查勘,果與民番無涉,具圖稟復。蒙批:既系民番無爭水港,候飭傳請升之金振昌具結領照,酌定年限起科。遵照該處澳口接連大港,海水回潮,涌浪滔滔,必須沿邊商築堤岸,以截涌潮;又須多設斗門,以通澳內,溪水方可蓄養采捕魚蝦,其沿邊湳地庶可涸出。開墾塭田工本浩大,成功必須數載,俟應限至二十六年起限,歷年采捕魚蝦,酌徵稅銀十二元;其沿邊涸池可開塭田,每甲酌納租谷一石等情。據此,案查先據該戶具呈,業經飭差協同番總理林興邦查覆去後,旋據林興邦等稟稱:該戶指請四至界內果系港澳,與民番並無干礙等情,當經批准飭傳,具限領照在案。茲據前情,查水道港■〈氵義〉,蘭地未有辦過升科之案,並查此外鮮有別處水利可以匯同升科。現在建設神祗壇,招僧住持,即以此項撥充香燈,其租息俟五年屆限,酌定榜示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該戶金振昌即便遵照四至界址管業,趕緊興工砌築堤岸,開墾采捕,以副屆限定則,完納香燈租谷,毋得逾限以及越界侵占民番田地,致干查究,毋違,須照。 右照給墾戶金振昌准此。 嘉慶二十一年十二月日給分府。 第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郡城內赤坎樓王潭,有承先父明買過黃將自致曠厝地一所,在大銃街山埔頭,東至陳路,西至路,南至路,北至陳家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賣與三山國王廟為公地,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一十二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曠厝地隨即將上手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聽其自然,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厝曠地果系是潭先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寶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潭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上手契二隻,共三紙,付執為照。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十二大元足,再照。 光緒十三年月日。 為中人陳成記 知見人妻黃氏 代書人陳棟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王潭 第三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下太子境王在記,有明典過張文生中則園三坵,過丈共六分七厘五毫零八微正,年納新租錢糧銀一兩一錢二分三厘五毫。土名坐落柴頭園仔,其東西四至載在上手大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龍王廟阮才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佛銀一百六十八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課。其園不限年月,聽在備足契面銀一齊清還,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無銀取贖,仍付銀主依舊掌管,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園果系是在明典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者,在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連一宗上手印白契六紙,共計七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一百六十八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年三月日。 知見人子王水 為中人鄭佐 代筆人(自筆) 立轉典契字人王在記 光緒二十二丙申年,阮才記即黃招治檢出典受下太子境王在記田園契一宗,敬獻與西華佛祖作油香,並為日後開發黃招治忌神之祭費。此業宜永遠長存,則後人亦斷不可變賣他人,批明契後,存照。 第四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依仁里港仔墘社李蘇氏,有承夫鬮分應份之業下則田園毗連一所,大小共三坵,年納課粟二石四斗。戶名蔡八,坐落文賢里,土名車路墘社頭,東至曾家園並至鄭家田,西、南俱至曾家田園,北至張家園並至墓埔,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園帶粟冬托中引就,轉典與曾枰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平六八佛銀一百十大元正。其田園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訖;田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換佃耕種,收成納課,不敢阻擋。限至九年終對月為滿,原帶粟冬聽民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依舊掌管,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園果系是氏承夫鬮分應份物業,與房親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等情;如有不明,氏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字契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三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一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二年七月日。 知見人媳婦李張氏 胞侄孫丕 胞侄建孫 為中人李文滔 代書人堂侄邦基 立轉典契字人李蘇氏 大清光緒十八年四月,阮才記即黃招治有明買過車路別社張■〈土愛〉園田一宗,敬獻與西華堂佛祖作油香,永遠長存,日後之人斷不得變棄,批明存照。 第五獻空地為祀業契字 立獻空地為祀業契字人台南市觀音亭街五十四番戶盧永、陳馬受。今因二人公建家屋一座,其家屋被風搧倒,其料經受拆賣,現存空地一所,長五丈一尺,闊四丈二尺六寸,址在廣慈庵街第三番戶。今受等欲進神位入慎德堂,望祈永遠禋祀,願將此空地台帳丁圖五七七號,充為慎德堂永遠物業,聽堂圍築,抑或栽種,聽由其便,日後盧永、陳馬受不得言及贖回。就此一獻,各無異言。保此空地系受等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受當出首抵擋,不干慎德堂之事。此系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合立獻空地契字一紙,並台帳謄本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進慎德堂神位,望享禋祀千秋,此批,再照。 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十一日。 舊曆乙巳年七月十一日。 立獻空地為祀業契字人盧永、陳馬受 第六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人黃怡記,即德常,有明買過陳家仁和街瓦店二座。契內抽出北畔一座,坐西向東,內一廳一房,帶全樓,後一欄坪後埕公用,並帶水井公用,門窗、戶扇並帶浮沈、磚石俱全,南北兩片大壁盡行公用。東至街路,西至黃家壁,南至公店,北至李家,四至明白為界。今因懸柩在堂,乏項喪費,願將此瓦店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劉烏鼻官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六八足平契面銀一百一十八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瓦店一座隨交烏鼻官掌管居住,永為己業,日後子孫不得言贖,又不得言找。保此業果系怡記明買,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怡記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足平契面銀一百一十八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每年店租收銀十八元,應配每年忌辰、祭墓及三節,上流下接,不能變易,批明再照。 一、批明:忌辰開費銀三元,又祭墓開費銀三元,並三節每節開費銀一元五角。此店每年風雨損壞,應開墾二元五角貼工資。此六款應配開費銀共十三大元,余剩稅銀五元,作為油香應用,合批,再照。 此契系劉烏鼻老獻入德化堂作油香,並自己忌辰祭祀之費,他人不得交加,此照。 光緒十五年二月日。 為中人蔡炳嫂 知見侄孫黃植棠、黃植竹 代書人王成 立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人黃怡記、(即德常)、黃江水 第七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陳媽預,同胞嫂陳李氏,有承先父明買過吳觀禮遺置園地一所,內添蓋小瓦厝一座三間,水井一口在園中,並帶竹木、雜樹、花叢、果子俱全,址在郡城內東安上坊,土名覆鐤金,東至廣慈庵口陳家為界,西至觀音亭街陳衙林家、許家、方家、曾家等為界,南至廣慈庵前水溝路墘為界,北至漳鎮中營公廳車路溝墘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杜賣與慎德堂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平銀五百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園地並瓦厝、水井暨花欉、果子、竹木、雜樹各等物,隨即踏明界址,點明欉數,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聽其改換基址,興蓋齋堂,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以及翻增契尾,折採花木。保此園厝果系預等明承先父遺置之物,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各情,預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抑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除原失外計印白契二十六紙,共二十七紙,送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平銀五百二十大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年八月日。 為中人高大老(即雨田)、謝得官、李招官 楊友先生 知見人侄陳上、陳願 胞嫂陳李氏 代書人盧成記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陳媽預 第八盡根絕契字 立盡根絕契字人張聰明、張聰經,有承祖父明買馬恆記瓦厝一座,前後三棟,址在五帝廟鄭家祠堂後,東至後牆門口,西至前牆門口,南至自己通巷,北至自己通巷,四至明白為界。又後棟北畔空厝地一所,水井公用。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厝托中引就,賣與報恩堂董事鄭良謀出頭承買,改作佛堂,議定七三時價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其銀即日收過;其厝一齊搬空,所有門窗、戶扇、浮沈、磚石、地基及帶北畔厝地、水井、前埕、樹木、果子,交付買主掌管居住。保此厝是兄弟承祖父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明、經兄弟自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滋事生端。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盡根絕契一紙,帶上手紅契一紙,並白契三紙,合共五紙,送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價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再照。 一、批明:光緒二十一年搬移別處,失落上手契十八紙,日後出頭,作為廢紙,批明,再照。 一、批明:北畔空厝地有舊破牆地基在內,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月舊曆己亥九月。 為中人吳伯塤、溫炳忠、曾江漢 知證人何陳氏 代書人林拱祿 立盡根絕契字人張聰明、張聰經 第九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葉勝記,有親典過洪天恩、洪樹煌等瓦店一座,址在西定下保道口西轅門街,年納地租一間,其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字內。上至厝蓋,下及地基,浮沈、磚石、門窗、戶扇俱各齊全,明白為界,契面銀一百元。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願將此店一座,托中引就與報恩堂出頭承典,出面言議時價番銀一百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店隨即搬空,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保此店果系勝記承典,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勝記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面限一十二年為滿,聽勝記備足契銀一百元,並帶坐修理銀取贖,過期自己不得取贖;如有上手欲取贖者,不拘年月,依銀額承坐,聽其取贖,銀主不得刁難。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其店交付,後日再被風雨損壞,地震傾頹,修理費用,三年內典主坐賬,三年外銀主與典主對半均分;若銀主先出銀修理,取贖之日,照數清還。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印契白紙八紙,合共九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元足,再照。 光緒一十四年二月日。 知見人母葉吳氏、呂氏、林氏 為中人王玉芳 代書人吳成美 立轉典契字人葉勝記 一、批明:該瓦店自同治十三年承典洪天恩、洪樹煌起,至光緒十四年止,計有千五年,中間所有大小修理土木工料銀共九十餘足,系是葉勝記之手費用。依契約三年內外核算應坐銀額,今收報恩堂應先代修理工料銀六十六足,如上手欲取贖者,照此銀數清還,此再照。 第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城內東安上坊黃龍,承黃有娘應得先祖父遺下瓦店一間,坐落地號名東安上坊做針街,坐南向北,東至吳家公壁,西至溝墘,南至滴水,北至街路,上至天,下至地,四至明白為界。年帶內地租半間,戶各邵永成。今因有娘身故,乏銀喪費,龍將此店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西華堂出首承典,時三百議定價銀光龍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租。保此店系龍應得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果有此情;龍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藉端滋事。恐口說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契面光龍銀五十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內挾司單一張。一、批明:上手帶借字一紙遺失。 光緒二十七(辛丑)年正月日。 知見人妻林氏 為中人林報 代筆人李自明 立典契人黃龍 第一一賣盡杜絕根契字 立賣盡杜絕根契字人黃預治、外孫謝乞,有承祖父遺下瓦屋一座,計共六間,坐落土名舊城隍廟邊,坐南朝北,東至本家園,西至井腳,南至竹圍與畢家交界在內,北至牆園及上下浮沈、磚石、竹木帶地在內。又曠地園一小坵,坐落本家大厝後,四至明白,載在上手契內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雇問叔兄弟侄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西華堂阮清漢、張幼臣、葉豆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十八秤佛銀一百一十大元,內黃能得銀四十大元,姑母黃預治得銀三十大元,外孫謝乞得銀四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厝及曠園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物業果系是能等承先份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能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杜絕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一紙,計共二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秤佛銀一百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二月日中歷戊戌年正月。 為中人林報恩 知見人謝深輝 姑母黃預治 外孫謝乞 代書王錫三 立賣盡杜絕根契字人黃能 第一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劉泉生,有承祖父鬮分應得郡城內東安上坊空地一所,在督撫標公館邊內破瓦厝一所,並竹圍、樹木在內,東至黃家界,西至冢埔界,南至朱家界,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雇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再翁志道找盡,三面言議找絕佛銀共五十大元,並前賣契面銀在內。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亦不得言贖。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保此業果系泉承祖父鬮分物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內二次共佛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契券被火燒焚,合應批明,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 為中人陳陽心 代書人陳陽 當場本坊地保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劉泉生 第一三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今台灣縣丈報昃字第八百、八百零一號,業主王在(即西華堂),在坐落文賢里□□莊中則園二坵:□甲二分一厘七毫四絲零八微;四分五厘七毫六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堆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五年正月十二日給右給本縣業主王在收執 台灣布政使司 台字第二萬一千零七十四號 第一四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今台灣縣丈報昃字第二百九十正號業主阮江淮(即西華堂),坐落文賢里□□莊中則園二坵:□甲四分零厘二毫一絲一忽二微;四分二厘一毫六絲三忽二微。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九日給 右給本縣業主阮江淮收執 台灣布政使司 台字第一萬八千六百八十五號 第一五條規 竊維我塹於道光間,建造聖母廟宇及聖母靈像,恭奉有年即名曰長和宮。自開塹以來,百有餘年,甚然靈感,顯赫無邊。俎豆馨香,為本邑之生色;梯舫長慶,實諸人之瞻依。緣我等同心協力,鳩集良緣,結社會友,商議條規,三思聖母禋祀是以編立規模,為代代之相承;造作範圍,庶世世之勿替。爰即邀集諸同人買得田業一所,庶幾哉歷年九屆聖誕之期,免得措手無資,諸費有賴,所一諸同人端力劻扶,承先守後,則倖幸矣!是為之序。 光緒二十三年三月日中抽分社諸同人公訂 計開: 一、公議:聖誕之日,社內人務須肅靜衣冠,到宮拈香,以壯觀瞻,不可玩懼不前,致失尊敬之禮,此照。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向佃人支取租谷六十石,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二十日,聽爐主自專向佃經理人參議;倘佃人抗拒不前,傳單公議,此照。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須向經理人參議,或租谷自己運回,或由佃人依時結價,俱皆兩可;倘有谷價多寡,此皆爐主造化,不能將應用之物增多減少,此照。 一、公議:社內之人共有三十餘人,倘有生理休業者,要移他處居住,須向值東之處報明,免致放單,臨時周章;若無報明,屆時單傳不到,此皆自誤,此照。 一、公議:社內之戲須當日夜兩抬,不能減少;倘有違議,公罰,此照。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須當將簿印交付新爐主收存,不可將簿印私自隱匿;若是隱匿者,查知公罰,此照。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至聖誕之日,須辦正燕汗席四桌,不能減少,此照。 一、公議:契券交在振合號,永遠收執,不論何人不能私向取出,此照。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至除夕之日,應備花蚋燭二對,到宮交住持人,以祝元旦佳節;若有玩誤不備者,查知革出,此照。 一、公議:舊公簿卻,爐主乙末年盡皆失落,至丁酉年再行建置,此照。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至聖誕之日,應備油香二大元,交住持人以為聖母之香貲,勿得需延,此照。 第一六章程 蓋自山嶽鍾靈,前聖著文明之象;英材薈萃,後人遵典則之規,所以黍稷馨香,春秋祀典,統官紳而一致,合遠近而皆孚也。友聲社創設自道光年間,先達諸君,醵金入會,崇祀文昌帝君,建立樂器,置買田租,以為祭祀之費,每年仲秋,由爐主值東,備辦禮物致祭。初設至今歷五十載,而凡值東之人偏獲吉利,亦足見神之福庇為可憑也。乃滄海桑田,幾經變易,雖頻年祭祀,而音樂不修,衣冠不振,昔為躋躋蹌蹌之日,今反為滔滔擾擾之秋,觸景興懷,輒增感慨。王君朝文繼承前緒,時恐隕墜,用是率由舊章,重新整頓,再募諸友入會,集捐金額,修葺樂器,永垂久遠。從此祭祀以時式禮莫愆,庶幾來格來饗,而神受其歆,而人蒙其澤,群黎百姓且遍為爾德,尤願董斯事者誠意憯孚,恪恭匪懈,乃能世世勿替也。謹就新舊社友姓名,並舉會中章程,逐一列明於左: 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社友姓名錄記: 王朝文張元榮王棟樑陳杰昌施磬聲張建光黃毓元陳家駒吳世臣何文蔚陳修文林大元王國俊張詠松許紫鏡高蕃薯李以文林玉昆石望泉黃達雲莊伯容張濟美蔣少卿蔡冠三王浩如王子璋陳煥其魏博文張雲谷郭錦如張仙戴雲奇黃錫材陳克培林寬敏蘇育奇林柳青陳國華葉瑞階陳章祺吳封謝龔決然徐石卿陳哲臣陳石溪 友聲社規則 第一條:本社繼承前緒,重修丕謨,希欲崇聖教、興文物,啟仁讓之風,存禮樂之制,為典祀綿長之主旨。 第二條:本社創始自清代道光年間,先達諸君,醵金入會,創置祀田樂器。延至光緒廿一年間,適兵燹之災,樂器廢墜無餘,僅存祀田。寥寥無幾,若照年例致祭,需用不敷。議自光緒三十一年起,祀田所收租谷由幹事變價收存在賬,以資社長查核施為。 第三條:本社逐年原就祀田所收谷項,以為祭費。祗緣歷年屢遭荒歉,以致值東之人常形拮据。茲社員協議,募集有志之人捐金入會,按就醵金生放每年利子金,以補費之缺。自光緒三十一年起,每年按定龍銀四十元,付值東備辦祭費一切事務。 第四條:本社自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不論新舊社員,概由社長贈給締盤狀執憑,以杜局外之人冒名頂替之弊;若本社員之子孫可以承繼執存。 第五條:今後凡有入會之人,宜將住所、姓名、年齡、身份報明社,查察可否合式,然後准其入會。醵金務須登時交納,由幹事值東請社長給發締盟狀,付本人領執外,應將社員錄添記姓名。 第六條:本社社長、幹事系由諸社員協議推戴,而值東系逐年憑筶輪換。社長主理社中事務,幹事監理祀田及基本金收支事務,值東辦理年例致祭事務。但本社應完之錢糧、大租,舊約系值東辦理,今改歸幹事一手經辦。本社所有之田契、丈單、租單及謄本,議交陣修文保管。其基本金出借之單據,公議隨爐流交值東之人保存,一年一換,庶事有分掌,不至被人埋沒;倘遇災異遺失,宜將事實通知社友,隨時稟報地方官。 第七條:本社年例,每年以舊曆八月初十日,值東例應準備辦帖,分送邀請諸位社員涓定。是月十二日,開局演習樂器;至十五日辰刻,致祭聖神。諸社員屆期,宜自備辦衣冠,親臨拈香;如遇社員之子孫年少,不諳禮儀,值東之人宜從旁訓導,勿致失儀,以昭誠敬。 第八條:本社基本田產一宗,分兩處,坐落嘉義西堡北社尾莊、薑母寮莊。此二處合契一宗,價銀一百八十四元,年贌租谷十石,又十五石,合計二十五石。又鳩集基本金台票一百元生放利息,以為將來擴張本社事業。此後,凡有本社請借基本金者,宜將產業為質方可;然必須邀集社友公同協議,而後可以施行。 一、祀田因光緒二十九年□□月間土地調查,列在嘉義西堡竹圍仔莊。地番三四八號,畑九分零九毫五絲;地番四三七號,田一厘二毫五絲;嘉義西堡北社尾莊,地番四二○號,畑六分三厘四毫五絲,但謄本填業主文昌帝君管理人美街陳修文。 第九條:所有社內基本金及田產,系自光緒三十年八月十五日,交付幹事掌管;該幹事應盡力收租,糶谷生放利息,以擴張社務。至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為一年,乃有利息金可交值東辦理祭祀。除祭費以外,有餘剩須留存下年生息,所以第三條內敘明自三十八年起。 第十條:本社幹事若滿年,須將其一年內收支賬項,於祭祀宴會之日,分布諸社友以備察核;若滿二年,則由眾社友再行選舉。 不敷。議自光緒三十一年起,祀田所收租谷由幹事變價收存在賬,以資社長查核施為。 第三條:本社逐年原就祀田所收谷項,以為祭費。祗緣歷年屢遭荒歉,以致值東之人常形拮据。茲社員協議,募集有志之人捐金入會,按就醵金生放每年利子金,以補費之缺。自光緒三十一年起,每年按定龍銀四十元,付值東備辦祭費一切事務。 第四條:本社自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不論新舊社員,概由社長贈給締盤狀執憑,以杜局外之人冒名頂替之弊;若本社員之子孫可以承繼執存。 第五條:今後凡有入會之人,宜將住所、姓名、年齡、身份報明社,查察可否合式,然後准其入會。醵金務須登時交納,由幹事值東請社長給發締盟狀,付本人領執外,應將社員錄添記姓名。 第六條:本社社長、幹事系由諸社員協議推戴,而值東系逐年憑筶輪換。社長主理社中事務,幹事監理祀田及基本金收支事務,值東辦理年例致祭事務。但本社應完之錢糧、大租,舊約系值東辦理,今改歸幹事一手經辦。本社所有之田契、丈單、租單及謄本,議交陣修文保管。其基本金出借之單據,公議隨爐流交值東之人保存,一年一換,庶事有分掌,不至被人埋沒;倘遇災異遺失,宜將事實通知社友,隨時稟報地方官。 第七條:本社年例,每年以舊曆八月初十日,值東例應準備辦帖,分送邀請諸位社員涓定。是月十二日,開局演習樂器;至十五日辰刻,致祭聖神。諸社員屆期,宜自備辦衣冠,親臨拈香;如遇社員之子孫年少,不諳禮儀,值東之人宜從旁訓導,勿致失儀,以昭誠敬。 第八條:本社基本田產一宗,分兩處,坐落嘉義西堡北社尾莊、薑母寮莊。此二處合契一宗,價銀一百八十四元,年贌小租谷十石,又十五石,合計二十五石。又鳩集基本金台票一百元生放利息,以為將來擴張本社事業。此後,凡有本社請借基本金者,宜將產業為質方可;然必須邀集社友公同協議,而後可以施行。 一、祀田因光緒二十九年□□月間土地調查,列在嘉義西堡竹圍仔莊。地番三四八號,畑九分零九毫五絲;地番四三七號,田一厘二毫五絲;嘉義西堡北社尾莊,地番四二○號,畑分三厘四毫五絲,但謄本填業主文昌帝君管理人美街陳修文。 第九條:所有社內基本金及田產,系自光緒三十年八月十五日,交付幹事掌管;該幹事應盡力收租,糶谷生放利息,以擴張社務。至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為一年,乃有利息金可交值東辦理祭祀。除祭費以外,有餘剩須留存下年生息,所以第三條內敘明自三十八年起。 第十條:本社幹事若滿年,須將其一年內收支賬項,於祭祀宴會之日,分布諸社友以備察核;若滿二年,則由眾社友再行選舉。 第十一條:本社會員自入社後,各宜言歸於好,以守箴規,切勿畛域攸分,視同秦越。 第十二條:本社昔時創始,系在奎閣致祭。延至光緒二十一年新政以來。奎閣為官借用,行儀祭品無處陳設,是以改就值東處所致祭,便宜行事。倘官無借用之時,仍歸故址,率由舊章,使禮樂嚴肅,祭典隆盛,式禮有嘉,是所願望焉! 第一七杜賣盡根店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楊江游、楊江亨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業瓦店一坎、瓦店二落、草店一落,並過水,坐北向南,址在桃園街福德祠前。第二坎東至楊家合壁透車路為界,西至李家合壁為界,南至車街路中為界,北至佛祖廟埕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帶樓坊、門窗、戶扇、楹屐、樑柱、木料、水井、深井、庭仔腳及浮沈、石器一併在內,年納業主地基租銀四錢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應份瓦店、草店等項出賣與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賣與金漳安開漳聖王主事陳江波、蕭正道、吳振生、簡國安等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照時值杜賣盡根店價銀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江游、江亨等親收足訖;隨即同中將此店踏明四至界址,及店中所帶物件,一併盡行交付與承買主金漳安掌管,收稅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寸土無留,葛藤永斷,江游、江亨及子孫日後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保此店系江游、江亨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質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亦無地基租不清等情;如有此情,系江游、江亨出首抵擋,不干承買主之事。此系現銀明買,出自甘願,並無抑勒,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店契一紙,帶印契連司單一紙,鬮書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江游、江享等同中收過契內杜賣盡根店價銀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契券、鬮約等字經巳遺失,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照。 再批明:契內添注「內」字,批照。 同治四年(乙丑歲)正月日。 代筆人黃紹源 為中人黃水深、陳沃生 在場知見胞叔金標 立杜賣盡根店契人楊江游 楊江享 第一八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范楊清,先年承祖父遺下應得有合約內水田一段,址在霄里廣福莊門首第十一份,東至陂壆為界,西至崁下為界,南至周家田為界,北至黃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食大陂圳水,照汴均分,應得左汴水二寸五分,右汴水二寸五分,並一切泉源、陰溝、水圳通流灌溉,並帶埔地等項,周年配納大租谷二石正。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將此田業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福仁季首事林本源、李廷標、邱乃辛十八份等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價銀四百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約兩相交付清親收足訖;其水田並水分埔地等項,亦即同中踏明界址,四至內盡交付與買主掌管出贌,收租納課,永遠為業。保此業系清承祖父遺下應得合約內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清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永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等情。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並帶合約字一紙,又上印契一紙,計共三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清同中親收過契內盡根價銀四百大元正足訖,批照。 同治元年十二月日。 業主吳振順(收租記) 代筆人江上峰 為中人古史榮 知見族親新發、成業 在場男水田 立杜賣盡水田契字人范楊清 第一九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黃香德、黃石旦同兄弟等,有自置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廣福莊犁份半張。其界址東至凹底坵灣岸黃家毗連為界,西至崁眉分水為界,南至車路直透嵌眉為界,北至福仁季田毗連圳溝中直透至崁眉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食五份頭湳溝水,透落到西尾大公汴,分水一十五份半,德應得一份。又帶私陂一口,有圳路通流灌溉。又帶竹圍,余埔、雜物等項,周年配納大租谷三石正。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將此水田物業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福仁季首事李延標、江排呈同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極價佛面銀四百六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明白;其水田、雜物等項,亦即同中踏明界址,四至內俱交付福仁季經理人李廷標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遠為業。保此業系德兄弟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德兄弟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永不得言贖,亦不得言找等情。此系現銀明買,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一紙,又帶買契一紙,並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鬮書一紙,合共四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德親收過契內盡根極價佛面銀四百六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日。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黃香德、黃石旦 第二○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光緒四年董媽意、陳朝來杜賣,奏明清丈升科。今淡水縣丈報梧字第□□□號業主文昌祠,坐落桃澗堡大檜溪莊下下則田四甲四分七厘八毫八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七月 日。 給右 給縣主文昌祠收執 台灣布政使司□□字第三千一百三十二號 第二一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同治二十一年范揚清、黃香德杜賣,奏明清丈升科。今淡水縣丈報紫字第□□□號業主福仁季,坐落桃澗堡南興莊下則田園四甲一分一厘五毫四絲□忽□微,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月 日 給。 右給淡水縣業主福仁季收執 台灣布政使司淡字第一千二百三十號 第二二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院劉,同治五年徐長興杜賣,奏明清丈升科。今淡水縣丈報優字第□□□號業主金漳安,坐落桃澗堡頭前莊下下則田□甲六分四厘三毫三絲一忽二微,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六月 日給。右給縣主金漳安收執 台灣布政使司□□字第□□□號 第二三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人郡城內二房張牛、張虎,長房張馬、張鴻昌,四房張分、張鴻泰等,有承祖父遺下瓦店一座二進,並帶後截伙食間一所,另水井與東畔公用,址在鎮北坊竹仔街頭北畔第五間,內浮沈、磚石、壁路、厝蓋、楹桷,以及門窗、戶扇俱各齊全。上至厝蓋,下及地基,東西四至俱載印照字內明白為界。其上手系是魏、陳兩姓契券,因被盜失落,經向邑前主於呈請給發信照為據,將來魏、陳二契如出頭,均不得行用。茲因乏銀別置,即將店照先盡問內外親疏人等不承受,外特公同托中,引就向與布郊金義興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六八契價銀五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界外,過銀主金義興前去掌管,聽其別稅,任從其便,牛等不敢阻擋。保此店系是張牛等承先人遺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牛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兩願,日後子子孫孫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藉口滋生事端。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一紙,並繳於邑主給發縣照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六八佛五百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張家之三房,原系早經沒故,致無聯名,合應聲明,又照。 內添「一、所、另」三字。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清記、陳清愷 知見人張陳氏、張許氏 代書人劉坤記 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人張虎、張牛、張分、張馬、張鴻昌、張鴻泰 第二四大賣永遠斷根店契字 立大賣永遠斷根店契人李■〈口英〉,買有張麗茅屋一座,前面起蓋瓦店一座二間,坐落土名在鎮北坊大銃街境西畔,東至街路,西至苦盤腳,南至三山國王廟壁,北至溝仔墘,四至分明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受,托中引就義安公所董事出頭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價六八佛銀一百七十大元。其銀即日交收足訖;此店隨即踏明界址,付與買主前去掌管,折卸蓋建出稅,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找言贖,亦無內外人等爭阻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口英〉自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大賣永遠斷根無贖契付執,並付上手契五紙,共六紙,為據。 行明四至,東至街路,西至若盤腳,南至國王廟,北至溝仔墘。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一日。 中人林旺 代書鄭祥 立大賣無贖店契字人李■〈口英〉 第二五合約管業契字 同立合約管業契字人李火德、李金興、李炳生、廖廷穩、呂蕃調、林本源、簡亨政、江排呈、李邱趙、邱乃辛、李金興、簡長源、陳漳合、呂衍治、廖士要、李火德等,同因眾等共同出銀六十一元,承買廖穩埔地一所。又眾等共同出銀七元,承買游富等埔地園屋一所。共二所,坐落土名海山保大嵙八張犁店仔街伯公廟背,東至車路對竹圍外透東直至坑仔溝為界,西至大河底為界,南至鄒旺園為界,北至鍾宅竹圍外崁眉為界。茲因眾等共同出銀承買埔業,起蓋行店,當日斷根契券公同一紙,難以分執管業,爰是邀集公同面議,將承公契歸存一人收貯外,同立合約管業契券一樣共十七紙,各執一紙,永執為業。並議規款一一開列於左: 一、議:眾等共同出銀,承買廖穩埔契一紙,並上契一紙。又承買游富等埔契一紙,並上契一紙。共四紙,是日當眾鬮拈,在亨政收貯,日後出銀共契承買人要公契照用,憑所取出,存契之人不得霸執異言,公議,照。 一、議:界內店地基或屋地各處埔唇,是十七人出銀共買公契,日後有人要買地基起蓋行店房屋,公舉李炳生、李火德、簡亨政、江排呈、陳漳合、廖士要等六人出名立契出賣,日後共契之人不得阻執。其價亦是生等六人收入公存登簿;若銀出入,亦宜登簿註明,亦可會算,不得胡塗。公議已定,日後共契之人不得異言,批照。 一、議:公置埔業,各人各出工本起蓋行店屋宇,或瓦或茅;倘異日要移別處,創大基業,要將店屋退賣他人,須要漳人承頂,不得另賣別州別府等人。此系公議定規,不得移易,批照。 一、眾等公議:抽出店地基二間與林伯元先生。又公議:抽出店地基一間與陳三台官。又公議:抽出店基一間與維吉先生。又公議:抽出店地基一間與江興在。計共五間。此眾等公踏付送,各自起蓋行店,水遠為業,立照。 一、公議:置一所公埔,原帶屯租銀一元零毫零正,遞年共納,照依店額均攤,不得推託,批照。 嘉慶十八年二月日。 同立合約管業契字人李金興、呂蕃調、簡亨政、邱乃辛、李火德、呂衍治 李炳生、李金興、林本源、簡長源 江排呈、廖士要、廖廷穩、陳漳合、李邱趙、李火德 第二六條規 嘗思:祖嘗之名不一,有前人遺業者,有後人津拈者。茲崇文一典從何來也?因干隆五十五年,有蕉嶺人者呈請潮屬開粵往台港口,予等一室捐贈有銀數十餘元,後因其事不竣除用外,仍收回有銀十餘元。斯時也,眾叔侄咸曰:此銀不若交麟江收放,倘得微利,就可鼓勵崇文典可也。至今嘉慶九年間,麟江共交出有母利四百六十二元。噫此蠅頭之銀而得巨利,前所謂鼓勵崇文者,其典不竟有所望乎!今而後願叔侄毋生覬覦,毋圖己,各要勞其心志,以共厥美,俾後生負笈從游時,切焚膏繼晷,雪案雲窗,樂效匡壁董帷,將由儒業而登黌宮,月桂之班由書室而為明堂,清廟之選,蛟騰鳳起,虎步龍驤,此鼓勵有方,斯文日盛,庶無負前人之厚望,後生之勤修也。是為序。 道光七年十月初八日,江南村居住叔侄往來台灣寄居,思念崇文資典,前倡置內埔莊水田一處並伙房一所,茲叔侄前來酌議,此典出息原系鍾毓文才之舉,有志上進者必要設立膏伙、花紅等項,今將規條開列於左: 一、議:文武進庠者無論內外,每年崇文典內撥出膏伙谷六十石,作兩季交於進序者均收,立規。 一、議:補稟者內膏伙谷六十石,庠生交一年於補稟人收,俟次年仍歸庠稟生均收,立規。 一、議:稟貢生典內膏伙谷六十石,庠稟生交一年與稟貢人收,俟次年仍歸於庠廩生均收,稟貢人以下免議,立規。 一、議:廩貢生中舉者不得再議向領膏伙谷石,僅領花紅銀四元,立規。 一、議:家鄉移居各處,倘有上進不得向領膏伙、花紅等項,立規。 一、議:捐納無論大小職銜,每次領花紅銀四元,立規。 一、議:單功無論品級,實領部照,領花紅銀四元;至委牌功牌不得向領,立規。 一、議:在家春秋兩季祈福津拈銀錢甚屬艱難,在台叔侄商酌每年寄回銀二十二元,均作兩季祈福應用,依照煙戶份內,立規。 一、議:祈福日,無論男婦,年至七十者,依照煙戶外,預先分內一份,永為定例,立規。 第二七鬮書字 立鬮書字文達嘗三十二份人等,情因干隆年間,各祖父共斂文達嘗七十二份,陸續建置東柵門首、埔頭仔、埔尾仔三處田業,帶有嘗屋兩座。迨道光年間,尚存三十二份。至今連年爭訟,於光緒十年三月間,蒙朱縣令憲斷,令分作兩嘗,劉秉先管理二十份,應得實租二百三十石,東柵門實租二百石,埔仔尾實租三十石。其莊內嘗屋除鬮分東川嘗外,俱歸二十份,劉廷駿管理十二份,應得實租一百四十石,埔頭仔實租一百一十石,埔尾仔實租三十石。其莊內西片嘗田屋盡歸十二份,現在埔尾仔共有實租六十石,系兩嘗半分之額,合請房族到場憑鬮分管,今欲有憑,立鬮書字二紙一樣,分執為照。 第一鬮:田在北片一段,東至大河為界,西至水頭坵田騰為界,南至小圳直下尖角坵田騰直透東為界,北至吳家田為界。此鬮系十二份人拈得,應歸管理,至於埔頭、埔尾之田契概交給二份收執,立批。 第二鬮:田在南片一段,東至大河為界,西至陰溝帶北段水頭二坵為界,南至牛角溝為界,北至小圳直下自己尖角坵田騰透東為界。此鬮系二十份人拈得,應歸管理,立批。 光緒十年六月日。 在場見人劉定山、劉慶梅 依口代筆人劉鑾奎 立鬮書字人劉秉光、劉延駿 第二八賣歸公會份盡根字 立賣歸公會份盡根字人林老朴,有承先父林為政應份與林獅鈴公會份,父子相商願將此應份出賣與人,外托中向與林獅鈴公管理出首承歸,三面言定時值賣盡根會份七錢價銀六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收字立,兩相足訖;朴等隨即應額會份,任從註銷歸公掌管,其會內所有祀業田厝並春秋祭祀,朴等不敢與及滋事。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朴等子孫不敢言及生端。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歸公盡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朴親收過賣歸盡根字內七錢銀六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三十(甲辰)年梅月日。 代筆並為中人林嬰 在場知見人林連(即林清) 立賣歸公盡根會份字人林老朴(即林信) 第二九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文達公十二份人等,情因承父遺下合置有田業一所,坐落土名嘉盛莊埔頭仔,東至水圳與吳家毗連為界,西至陰溝為界,南至圳為界,北至陰溝透圳與湯家堂毗連為界。又帶莊內茅屋一座。其田園東至石路,西至大堋,南至石堋,北至屋後為界。各處界址面踏分明,經憲丈明田甲三甲九分,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溉。今因公眾借欠人上債務,無可措還,叔侄商議,願將此田出賣與人,爰托中引就於劉日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七兌銀二千一百五十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明白,其中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弊。自賣以後,即將此契內田踏交於買主永遠掌管,日後祀內人等不得言贖,亦不得言增。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此系二比允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一紙,又帶丈單一紙,又帶印契一紙,共三紙,付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契內田價七兌銀二千一百五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十月日。 在場見人族劉俊初、戚何乾衣 說合中人劉捷三、劉維新 依口代筆劉德昌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劉兆福、劉河昌、劉河水、劉雙慶、劉增房、劉河發 劉河辛、劉河添、劉道福、劉福和、劉琳石 劉隆慶、劉大滿、劉清河 第三○杜賣盡根水田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詹昭現,有自置水田一處,坐土在罩蘭老莊溪仔■〈土唇〉,經丈明甲聲一分三厘五絲正,東至賴祿兄田為界,西至葉炳兄學傳公田為界,南至溪■〈土唇〉為界,北至劉番兄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埤圳水通流灌足。茲因乏銀別創,情願將此田出賣,先問至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後托中引就於孝子會內三十二份人等出首承頂,當日經中三面言定出得依時值三佃水田價銀三百一十四元一角正,又磧地銀十大元正。即日經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同中踏明界址,交於承業人前去管業,收租納課。保此業委系現自承自置之業,與至親人等無涉,中間並無重張典當別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情弊不明,系現自己一力抵擋,不干承業人之事。此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一賣千休,永斷瓜葛,日後子孫永不敢言贖言贈等弊。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賣盡根水田字一紙,並帶上手老約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現親收過字內盡根價佛銀三百一十四元一角正,又收到磧地銀三大元正足訖,批照。 大清同治歲次乙亥年二月日。 依口代筆族叔禎祥 為中人族叔壽元 在場族長文炳 同收田價銀男德旺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詹昭現 第三一杜賣盡根水田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孝子會管理人江相漢,有會內人等共置三佃水田一處,坐落土名罩蘭莊老莊溪仔■〈土唇〉,東至賴阿來田,西至詹學傳嘗田,南至溪仔■〈土唇〉,北至劉世才及葉氏阿來田各為界。經業戶丈明甲數一分三厘五絲正,舊丈明二甲一分六厘四毫八絲正,新調查丈明地番五六八番甲數一甲九厘五絲正,及五七四番甲數三分五厘五絲正,原帶埤圳水通流灌足。今因孝子會完滿,尚有欠人債項,理應清還,是以集會內人等商定,願將此田出賣與人,故托中引就會內人葉松興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定出得依時值盡根田價龍銀八百十四元正。即日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亦即踏歸與葉松興子孫前去管業。保此田系孝子會人等共置之業,與他人無涉,其中並無重張契字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大租錢糧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相漢及會內人等共當,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界內寸土不留,永不得言贈找贖等情。此乃契明價足,各相喜悅,異日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特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一紙,及老約一紙,舊丈單一紙,計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相漢及會內人等經實收到字內盡根水田價龍銀八百十四元正,各照會份均分足訖,批照。 又批明:上手老約三紙,因管理人變換,不知遺失何處,倘異日拾出,作為廢紙,不堪行用,批照。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筆詹德感 為中人黃阿昂 場見陳阿矮、葉日興、詹福元、陳阿包、羅海貢、葉萬盛、黃阿港、詹天送 會內關係人詹名捷、廖阿論、詹昭財 李阿安、詹阿才、詹清男、陳明石、詹水發、陳順發、蔡阿積 黃阿昂、葉五香、劉阿寶、詹娘興、黃財旺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孝子會管理人江相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