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府賦役冊 · 嘉義縣(道光二年刊)
戶口人丁項下
原額:人丁四千一百六十四丁(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外加康熙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等年編審增出人丁共二百六十丁,共人丁四千四百二十四丁,共征銀二千一百五兩八錢二分四厘。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台灣縣人丁四百六十九丁共征銀二百二十三兩二錢四分四厘外,實在人丁三千九百五十五丁,共征銀一千八百八十二兩五錢八分。續於乾隆元年「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旨:『台灣人丁悉照內地之例,每丁征銀二錢,以乾隆元年為始,永為定例。欽遵』;飭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征銀二錢,減免銀一千九十一兩五錢八分,實征銀七百九十一兩。外又「為據實陳奏等事」,乾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行,令將台屬通郡之丁銀勻入通郡之田畝等因;今按該縣實在丁銀、田園數目通勻科算,應加征勻丁銀二百四十四兩一錢三分六厘:二共征銀一千三十五兩一錢三分六厘。內除乾隆十五年被水衝陷田園,奉文自十八年為始,豁免勻征丁口無征銀五兩二錢九分七厘;又除嘉慶十年被水衝陷各則田園,無征勻丁銀四兩一錢九分五厘;又除嘉慶十一年被水衝陷,奉文豁免各則田園無征勻丁銀七兩四錢九分四厘外:實征丁口銀一千一十八兩一錢五分。
民田地畝項下
原額:官民田園四千七百三甲六分八厘四絲九忽一微七纖。內:上則田一十七甲二分四毫五絲七忽,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共征粟一百五十一石四斗二勺。中則田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厘五毫六絲六忽八微,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共征粟六千八百六十一石九升九合九勺。內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田九分,共無征粟六石六斗六升;又除嘉慶九年七月間被水衝陷,奉文自十一年為始,豁免民業舊額中則田二甲五分六厘,共無征供谷一十八石九斗四升四合:實田九百二十三甲七分一厘五毫六絲六忽八微,共征粟六千八百三十五石四斗九升五合九勺。下則田二十六甲五厘五毫九絲三忽八微,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共征粟一百四十三石三斗七合七勺。內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田一甲,共無征粟五石五斗;又除嘉慶九年七月間被水衝陷,奉文自十一年為始,豁免民業舊額下則田六甲八分五厘九毫,共無征供谷三十七石七升四合五勺:實田一十八甲一分九厘六毫九絲三忽八微,共征粟一百石八升三合二勺。上則園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三厘九毫八忽五微,每甲征粟五石,共征粟八千一百七石六斗九升五合四勺。內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園二甲四分二厘三毫,共無征粟一十二石一斗一升五合;又除嘉慶九年七月間被水衝陷,奉文自十一年為始,豁免民業舊額上則園二十七甲二分四厘二絲二忽,共無征供谷一百三十六石二斗一合一勺:實園一千五百九十一甲八分七厘五毫八絲六忽五微,共征粟七千九百五十九石三斗七升九合三勺。中則園一千七百五十甲二分四厘七毫一絲七微,每甲征粟四石,共征粟七千石九斗八升八合四勺。內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園一十六甲八分,共無征粟六十七石二斗;又除嘉慶十年被水衝陷豁免園四甲六分九厘一毫七絲七忽,共無征粟一十八石七斗六升七合一勺;又除嘉慶九年七月間被水衝陷,奉文自十一年為始,豁免民業舊額中則園二甲四分二厘四毫四絲四忽,共無征供谷九石六斗九升七合七勺:實園一千七百二十六甲三分三厘八絲九忽七微,共征粟六千九百五石三斗二升三合六勺。下則園三百六十一甲四分五厘八毫一絲二忽三微七纖,每甲征粟二石四斗,共征粟八百六十七石四斗九升九合五勺。內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園一百三十九甲三分,共無征粟三百三十四石三斗二升;又除嘉慶十年被水衝陷豁免園四十甲九分二厘九毫八絲八忽,共無征粟九十八石二斗三升一合七勺;又除嘉慶九年七月間被水衝陷,奉文自十一年為始,豁免民業舊額下則園八十七甲二分三毫四絲五忽,共無征供谷二百九石二斗八升八合三勺:實園九十四甲二厘四毫七絲九忽三微七纖,共征粟二百二十五石六斗五升九合五勺。
外康熙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並雍正二、三、六、七、九等年召募里民報墾田園一萬二千二十甲八厘六毫五絲三忽八微二纖(每甲征粟不等),共征粟三萬四千二百五十八石九斗六升六合八勺。內除雍正三、九兩年撥歸台灣縣田園並乾隆二年缺額坍陷田園共一千四百五十四甲二分八厘七毫二絲四忽四微一纖,共無征粟六千五十九石二斗六合;乾隆九、十五等年豁免水沖坍陷缺額田園共二百八十九甲二分九厘四毫四絲二忽八微,共無征粟八百一十石三斗四升六合二勺:實田園一萬二百七十六甲五分四毫八絲六忽六微一纖,共征粟二萬七千三百八十九石四斗一升四合六勺。
又雍正九、十三、乾隆十二、十五、十六、十九等年裡民報墾、首墾,應於乾隆五、九、十二、十五、十六、十九等年起科各則田園三十四頃五十五畝二分五厘九毫七絲六忽六微二纖九沙二塵六埃三秒一漠(每畝征粟不等),共征粟五百三十九石四斗一升五合五勺。
又乾隆三十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園二頃三十五畝五分五厘三毫三絲四忽,每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共征銀一十三兩二錢三分三厘;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三十六石七斗五升九合四勺。
又乾隆三十一年裡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園一頃四十一畝九分八毫八絲,每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共征銀七兩九錢七分二厘;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二十二石一斗四升五合七勺。
又乾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四頃八十二畝五分七厘,每畝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共征銀二十七兩七錢七分二厘;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距七十七石一斗四升四合二勺。又下則園一十三頃六畝九分一厘,每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共征銀七十三兩四錢二分二厘;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二百三石九斗五升六勺。
又乾隆三十四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匯題勘實豁免被水衝陷下則園二十二甲四分二厘二毫六絲九忽,每甲折一十一畝,共應園二頃四十六畝六分四厘九毫五絲九忽,每畝無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共無征銀一十三兩八錢五分七厘;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無征粟三十八石四斗九升一合。
又乾隆三十六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園九十一畝三分,每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共征銀五兩一錢二分九厘;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十四石二斗四升七合九勺。
又乾隆四十一年裡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八十二畝一分四毫,每畝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共征銀四兩七錢二分五厘;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十三石一斗二升五合二勺。又下則園一畝六分二毫七絲,每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共征銀九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二斗五升一勺。
又乾隆四十四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園一頃五畝三分八厘,每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共征銀五兩九錢二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十六石四斗四升五合一勺。
又嘉慶十年里民呈報被水衝壓、堪以挑復原田並改田為園,奉文自十一年為始,起科園二十一甲二分九厘一毫六絲五忽,共征粟三石三斗三升八合三勺。
又嘉慶十年里民呈報被水衝陷官莊、民業各則田園實難墾復,奉文自本年為始,准豁田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三厘四毫九絲二忽,共無征粟四百七十六石一斗三升六合三勺。
又嘉慶十年里民呈報被水衝陷抄封會匪楊文麟等名下九芎林莊等處田園水沖沙壓難以墾復,奉文自本年為始,准豁田一百一十五甲九厘六毫六絲五忽八微,共無征粟二十一石六斗四升五合九勺。
乾隆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裡民首報墾復起科額外溢出各則田園共二十二頃五十五畝二分五厘九絲一忽,共征粟二百九十二石五斗八合五勺。又里民呈報水沖沙壓豁免各則田園一百一十四甲二毫九絲三忽,共無征粟九十六石一斗六升九合五勺。
以上官民田園一萬四千一百六十二甲七分八厘八毫四忽九微八纖,又田園八十一頃五十七畝八分三厘九毫五絲一忽六微二纖九沙二塵六埃三秒一漠,共征粟五萬一百五十三石六斗四升四合一勺。內除雍正五、六、七、九年里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征輸,計少征粟二千九百四十八石五斗四升九合四勺外,實征粟四萬七千二百五石九升四合七勺。
附征雜項餉稅項下
番社一十社,共征銀二百一十六兩四錢。
港五所,共征銀三百五十一兩四錢五分九厘。
罾二張,每張征銀四兩二錢,共征銀八兩四錢。
■〈罒上令下〉一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五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二十九兩四錢。
■〈糹袞〉二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糹毫〉八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四十七兩四分。
船四十一隻共載梁頭九百三十八擔,每擔征銀七分七厘,共征銀七十二兩二錢二分六厘。
蔗車一百五十六張,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八百六十六兩二錢九分一厘。
本鹿等四社生番認輸鹿皮折價銀一兩九錢二分。
含棲港魚塭二口,征銀一百兩。
蕭壟檳榔二十四宅,征銀六十兩。
笨港店四百一間,征銀二百兩五錢。
另瓦■〈石屚〉磘五座,征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一所,征銀三兩。
梁頭餉稅溢額銀一百五十四兩四錢四分三厘。
糖廍二張半,共征銀一十四兩。
乾隆四十二年里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四張,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二十二兩四錢。
乾隆四十四年里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五張,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二十八兩。
乾隆五十七年里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一張,應徵餉銀五兩六錢。
乾隆五十九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半張,應徵餉銀二兩八錢。
嘉慶三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二張,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一十一兩二錢。
以上雜餉,共征廍銀二千二百二十五兩二錢一分九厘。內除嘉慶十年冊報被水衝陷各則田園,應於本年為始,豁除無征餉銀四兩一錢;又豁除無征番餉銀五兩八錢二分八厘,又豁除無徵車餉銀一十一兩二錢外,實征雜項餉稅銀二千二百四兩九分一厘。
以上通縣應徵人丁、田園正雜等項截至嘉慶二十四年分奏銷止,總共額徵粟四萬七千二百五石九升四合七勺,共征銀三千二百二十二兩二錢四分一厘。內坐編:
應支存留各款項下
一、應支經費項下銀一千一百六十二兩二錢九分三厘。內:
嘉義縣知縣俸銀四十五兩。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庫子四名、斗級四名、民壯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銀五百七十六兩六錢。
添設笨港縣丞一員,俸銀四十兩。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民壯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又乾隆五十三年奉文添設斗六門縣丞一員,俸銀四十兩。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民壯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新編嘉義縣儒學教諭、訓導二員,原俸並加品俸銀八十兩。齋夫三名、門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
佳里興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
添設斗六門巡檢改駐大武壟巡檢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
一、應支支發項下銀八百六十五兩四錢四分六厘。內:
本縣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春秋二祭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銀一百二十三兩二錢。又加關帝廟祭品銀一十八兩。嘉慶七年,奉文添給文昌祠祭品銀一十二兩。
鄉飲二次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厘。
存恤孤貧衣布、月糧銀二百兩四錢八分八厘。內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為始,均勻派給,比照原額之數應減少衣布銀四十七兩九錢一分八厘,實給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七分。又加給孤貧口糧,除扣支該年小建外,實給銀四十九兩一錢六分八厘。
囚犯月糧銀二十兩。
佳里興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添設斗六門巡檢改駐大武壟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本縣鋪新港、目加溜灣、麻豆、佳里興、茅港尾、大路邊、赤山仔、新■〈日國〉、倒路■〈口國〉、嘉義山、打貓、他里霧、侯悶、柴里、東螺共一十五鋪司兵共四十六名,工食銀三百二十五兩一錢二分八厘。
新中舉人花紅旗匾銀一兩三分三厘。
會試舉人盤纏銀三十兩。
進土花幣旗匾銀二兩。
縣學歲貢生員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
嘉義縣學廩生一十名,廩糧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
嘉慶十六年,奉文添設嘉義縣學廩生五名,應支廩糧銀一十四兩四錢六分七厘。以上總共額編應支存留各款銀二千二十七兩七錢三分九厘。
應徵起運項下
實征人丁、田園正雜等項共銀一千一百九十四兩五錢二厘。
實征粟四萬七千二百零五石九升四合七勺。
外官莊田園實征糖、粟銀一萬八千六百九十五兩二厘。內除乾隆十五年被水衝陷官莊田園,於乾隆二十年十月十八日奉文,自十八年為始,豁免無征銀一百二十一兩九錢七分六厘外,實征銀一萬八千五百七十三兩二分六厘。內除嘉慶十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被水衝陷未升科中、下各則園,共無征白糖銀三百九十六兩七錢三分二厘外,實征官莊田園銀一萬八千一百七十六兩二錢九分四厘。內除嘉慶九年七月間被水衝陷官莊各則田園,奉文自嘉慶十一年為始,豁免無征租粟、租糖、廍餉共銀五百一十兩二錢三分九厘外,實征官莊田園銀一萬七千六百六十六兩五分五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