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史講義 · 第一節 大唐帝國的創建
一、唐政權的建立和群雄割據局面的結束
1.李淵的起兵及其建立政權
從隋文帝統一了全部中國之後,就在揚州(江都)、荊州(江陵)、益州(成都)和并州(太原)設置了四大總管,委派其最親信的皇子或大臣駐守其地,作為從事於對內鎮壓的軍事基地。其中的并州一地,則還兼有對待北方塞外落後部族的任務。由於并州地方「士健馬多」,故從北周末年即號為「天下精兵處」(見《通鑑》卷一七四)。隋代在并州的倉庫中更貯存了數以千萬計的布帛(見《通典·食貨典》(七)中丁篇注)。這樣的人力物力,到隋代末年便成為李淵起事的重要憑藉之一了。
李淵是在615年冬天受楊廣委派作太原道安撫大使的,凡在河東一帶的兵馬,他都有權徵發。李淵當時所接受的任務是:一方面要「討捕」這一地區的起義軍民,一方面要「北備邊朔」。
616年冬天,楊廣更把李淵提升為太原留守。這時候,各地農民之參加反隋鬥爭的已經是「十室而九」,歷山飛魏刀兒的別將甄翟兒帥領了上十萬的農民軍由河北西進到太原附近,「巧於攻城,勇於力戰」,「所向無前」。李淵集合了河東太原的兵馬,在雀鼠谷口(在今介休縣境內)把甄翟兒的軍隊打垮,收編了甄軍殘部,其部隊實力乃更強大起來。一些為了逃避遼東征役而亡命的落魄地主士紳,也有很多人到太原去投靠李淵。這般人看到各地的起義軍首領「稱帝圖王,專城據郡」,料定隋的統治必將垮台,遂也想利用時機,奪取隋的政權。到617年五月,在馬邑(今朔縣)的劉武周已經起而自稱天子之後,李淵便以防禦劉武周為名,徵發軍民,募集兵馬鎧仗,一方面派人去與突厥聯繫,請其以兵馬相助,另一方面則因為逐漸認識到農民起義軍的力量之偉大,便由鎮壓起義軍一變而為希圖利用起義軍,遂多方聯繫關中地區內的各個反隋的武裝力量。到七月初,便取名為「義師」,離太原向長安進發了。
這時候,潼關以東的起義軍李密的一支已經占領了興洛倉和回洛倉,正在黃河以南與隋政府派駐洛陽的軍隊鏖戰,不能進軍關中,而且由於「顧戀倉粟」,根本就沒有要進軍關中的意圖;竇建德的一支則正在黃河以北與隋軍鏖戰,根據地還沒有很鞏固,還只轉戰於河間一帶。故李淵於龍門縣界渡河之後,即派李建成、劉文靜等率數萬人把守住華陰的永豐倉以供軍食,把守住潼關以阻遏關東起義軍的向西發展。李世民則率領主力去進取長安。
在攻城陷陣的過程當中,奴隸立功也都依格受賞;經行之地,不論「鄉村堡塢,賢愚貴賤」都儘量招納,編制其丁壯於軍中,對於散處關中各地的起義軍,一律招致收容;於是馮翊(今陝西大荔縣)的孫華、眉縣的李仲文、盩厔的何潘仁、向善志、宜君的劉炅等人的部隊,先後都歸入李世民的部署之下。到十月間進圍長安時候,李淵父子所統領的軍隊已經有二十萬人,遂得很快地把長安攻下了(1)。
李淵進入長安之後,也仿效劉邦初到咸陽時候的榜樣,與民約法十二條,把隋代的苛禁一律廢除。李淵雖則是到618年的五月才正式即皇帝之位的,但從他進入長安之日起,已經是長安政府中實際的最高統治者了。
2.群雄割據局面之結束
唐政權在長安正式建立之後,立即開始了消滅當時割據於各地的群雄的工作,而這些工作的大部分,是由李世民去完成的。
唐既建都於長安,為求安定其後方,為求使此新建的政權不至遭受到軍事的威脅,首先必須要把關隴地區整個兒歸屬於它的控制之下。當時薛舉稱帝於金城(蘭州),李軌保據於河西(武威),他們要想向外發展,必定都以政治中心所在的長安為其首要目標,因而也是唐政府必須首先解除的一種後顧之憂。於是在618年六月,因薛舉進攻涇州(甘肅涇川縣),唐廷派李世民帥師給以反擊。雙方相持了幾十天之後,這一個薛氏政權便被李世民給滅掉了。
是年,占據幽州的羅藝,以漁陽、上谷等郡降唐。
619年,唐的統治集團拉攏了李軌轄境之內的豪族安氏,使其在內部發動兵變,在這年五月襲殺了在河西稱涼王的李軌,河西之地入於唐。
是年,剽掠於漢淮之間的朱桀,為淮安土豪所敗,降唐。
王世充的驍將程知節(咬金)、秦叔寶(瓊)、田留安等,皆背世充帥眾降唐。
620年,原在馬邑的劉武周憑靠突厥的幫助而攻占了太原,且在繼續南下,李元吉從河東逃跑,李世民乃又舉關中之兵擊破劉武周、宋金剛於河東,劉武周等奔突厥,其前後所據州縣盡入於唐。
621年,李世民督諸軍出潼關擊王世充,竇建德親帥所部援世充。五月,唐軍大破竇建德於汜水,建德被俘。王世充降唐。
是年,唐將李靖擊破占據江陵一帶的蕭銑,蕭銑降唐。占據淮南江東廣大地區的杜伏威亦於是年歸附於唐。
622年,李世民擊破了在竇建德失敗之後又在漳南起兵的劉黑闥,黑闥奔突厥。
623年,占據嶺南的酋帥馮盎以其所領二十州之地歸附於唐。於是嶺南悉平。唐政府遂於洛、荊、交、並、幽五州設五大總管府。
在616年起事於江西的林士弘,其勢力曾一度發展得很盛大,所能控制的地區也很廣。其後他的部將多有以地歸降於唐的,士弘亦為唐兵擊敗,於623年逃竄身死,其眾皆散。
624年,輔公祏於上年反於淮南,稱帝于丹陽。本年為唐兵擊敗被殺。
二、唐初的賦役制度和均田制度
1.唐初所定的章程
李淵於618年建立了唐政權,到第二年的春間就宣布了關於人民向政府交納租稅的一項規定:
每丁租二石、絹二丈、綿三兩。自茲以外,不得橫有調斂。
到624年,唐政府又宣布了一項均田令,對於賦役制度也作了新的規定。其屬於均田方面的令文是:
凡天下丁男給田一頃。篤疾廢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畝。
所受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余以為口分。
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戶者受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
其對於賦役的新規定是:
租——每丁歲入粟二石。
調——隨鄉土所產,綾絹溗各二丈,布加五之一。輸綾絹溗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庸——凡丁每歲服徭役二旬。如無徭役,則每日折收絹帛三尺,稱為庸。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與正役相加,每年不得超過五十日。(2)
唐政府在624年把租庸調的徵收辦法隨同均田令而一併公布,這很容易使人誤認租庸調法是和均田制度分不開的,事實卻並不然,這隻看唐政府在619年不曾宣布均田令而先宣布了交納租調的辦法,就可證明了。
2.論均田
624年唐政府雖然宣布了均田制度,但我們在唐代的各種史書當中,卻都找不出其推行這一政令的任何具體事實。《冊府元龜》卷一一三《帝王部·巡幸》條載:「(貞觀)十八年(644)二月己酉,幸靈口(在當時的京兆昭應縣,即今臨潼縣境),村落逼側。問其受田,丁三十畝。遂夜分而寢,憂其不給。詔雍州錄尤少田者並給復,移之於寬鄉。」這可以說明,在太宗時候,雖在關輔之地也並未依制授田。則在全國各地必更未能依制實行。另從敦煌發現的唐玄宗開元、天寶期內一些戶籍丁籍遺文看來,從唐代人民之只希望把丁壯期限縮短,而不是希望其延長等事看來,也都可以反證唐初對於均田制度是並沒有普遍推行過的。
但是唐政府既然曾把均田令制定公布,則在其時必有某些地區具備了可以推行這種辦法的條件,因而在公布均田令的最初的某些年份內,均田令斷然不只是一種「具文」。大概是在隋末殘暴統治所造成的「天下死於役而家傷於財」的情況之後,在其時普遍各地連續數年的戰爭亂離之後,在潼關以東黃河南北的大平原以及淮河流域全都有了大片的荒地,凡是願意到這一地區去墾闢耕種的,地方政府即按照均田令所定辦法辦理。668年唐滅高麗,把所俘獲的二萬八千多戶移徙於江淮及山南京西空曠之地。對西方用兵時所俘獲的人口,也都安置在青徐之間(見《舊唐書》卷九三《王晙傳》),直到749年(天寶八年)唐政府在關中、隴右、河東、河北等地的屯田收穫尚近一百九十一萬四千石,可見唐政府在其初年是擁有極大數量的荒地,可以隨時分配給某些勞動人民墾種的。魏徵說唐太宗的利民之政是「安諸黎元,各有生業」(《貞觀政要》卷三),應即指這類事實而言。
又在均田令之外,自唐初以來,還有允許地主富室「借荒」的規定。這也說明唐初政府是以種種方式叫人去開墾荒地藉以增加其租稅收入,均田制度也只是許多方式中之一種而已。
所以,唐代的均田制度,只是在唐政權建立初期的若干年內,在政府握有荒地的區域,曾以不同的程度而見之施行,它既絲毫不觸犯土地私有制度,不觸犯地主階級的權益,而且也不是屢授屢還,延續不已,經久推行的一種土地政策。
3.論租庸調
每丁每歲入粟二石,納絹二丈,服役二旬,這是比較隋文帝時所定的制度更輕一些的(隋文帝時規定納粟三石)。隋文帝在統一全國之後,曾規定百姓年五十者可以輸庸停役,而唐初則把以庸代役視作最正常的辦法,因而把庸與租調並列,這雖然可以理解為唐政府之希圖增加現物稅收的一種具體表示,但徭役的負擔對於一般勞動人民來說是最感苦累的,故隋文帝僅曾一度允許年五十者可以輸庸代役,已經自視為一種「德政」,則唐代把以庸代役作為一般的規定,對於一般勞動人民確實是為害較少的一種辦法。
依照唐初所定租庸調的制度,其征取辦法只是以丁口作為對象,而不是依照每一丁口所受土地或私有土地之多少而將應交租調數目有所增減的。這由下列事例中可以證明:
例一,巴黎圖書館藏敦煌戶籍殘卷中有一條是:
戶主王萬壽 年伍拾壹歲
白丁 神龍元年全家沒落開元九年帳後奉其 課戶見輸
年九月九日格衛士沒落放出 下中戶
女 尚品 年貳拾壹歲 中女
計租二石
十畝□□
壹拾壹畝已受〔後缺〕
此為開元年中「計帳」殘卷。此戶有丁男中女各一,合應受田百一畝,而已受僅十一畝,其所應輸納之租則仍為二石,足證納租是不依實際所有的田畝多少計算的。
例二,《舊唐書·韋嗣立傳》載嗣立上疏論「食封之家」為數過多,謂有六十萬丁歸於「食封之家」,每丁向「食封之家」交納庸調絹兩匹(唐代每匹絹的長度規定為四十尺。每丁每年應交戶調絹二丈;應服徭役二十日,不役則每日折納「庸」絹三尺,共為六十尺;「庸」「調」相加共為八十尺,即二匹),其總數即是一百二十萬匹。
例三,杜佑在《通典》卷六所載天寶年中「天下計帳」,其推算租庸調數量,亦謂每丁納租兩石;其庸調輸絹者每丁兩匹,輸布者每丁兩端又一丈五尺。
這兩例又足證明,不論一個丁口所有土地的多少,每一年是必須按照規定交納庸調絹兩匹的。
過去的人多半認為,在隋唐實行均田制度時,只有從政府分配到百畝之田的人才向政府如數繳納租庸調,遂即以為唐代人民的負擔,在整個封建時代中是比較輕的。事實既然並不如此,既然凡是登在唐政府的戶口帳上的丁夫,不論其曾否從政府分受到土地,也不論其所有土地的多少,每一年都須按照政府規定的數量繳納,則對於一般只有少量土地的人民來說,租庸調的定額實在還是一種極重的剝削。
雖是如此,只要唐政府自身能夠遵守它所宣布的這些規定,不在額定的剝削數量之外再向民戶增加一些橫徵暴斂,則租庸調的數額對一般只有少量土地的農民雖是一種過重的負擔,而對於富裕農民和中小地主說來,則還都是在他們所能夠負荷的限度以內的。唐政府在其最初的五六十年內,一般說來是並沒有破壞它自己所定的制度的。
唐初政府對於徭役,確實是在極力要使之輕簡,且多採用「和雇」辦法募集民夫從役,則知對於人民無償勞動的榨取,在唐初也還是能遵守其所定的限制的。因而唐政府定的租庸調製度,和唐初政府不破壞它自己的這種立法的作風,是符合了當時的一般中小地主和富裕農民的利益的。
4.戶稅和地稅
在租庸調之外,唐政府還向人民征取戶稅和地稅兩種。
623年,唐政府下令把「天下戶量其資產定為三等」,到626年,又認為「戶定三等,未盡升降」,遂改分為九等。第九等戶每年向政府納稅二百二十二文,八等戶四百五十二文(此均為《通典》所載唐玄宗時戶稅之數,唐初戶稅定額不見記載,想或與此不甚相遠)。供軍國傳驛郵遞和地方官吏的薪俸等項支用。
《唐六典》卷三十:京畿及天下諸縣令之職……所管之戶,量其資產,類其強弱,定為九等。其戶皆三年一定,以入籍帳。若五九(謂十九、四十九、五十九、七十九、八十九)、三疾(謂殘疾、廢疾、篤疾)及中丁多少,貧富強弱,蟲霜旱澇,年收耗實,過貌形狀及差科簿,皆親自註定,務均齊焉。
地稅是依照每戶人家實際所有的土地頃畝之數而抽取的。這是從隋代徵收社倉米粟的辦法沿襲來的。社倉本為準備救濟各地災荒之用的,隋煬帝時卻變作政府的一項固定稅收,唐政府在627年遂也規定「王公以下墾田畝納二升」,粟麥粳稻各依地土所產。名義上雖也說是「貯之州縣,以備凶年」,但從武則天當國時起,一遇公私困迫,便挪用此項積貯,此後的地稅遂亦變為政府的一項正式稅收。故《通典》中記載唐玄宗時代的各項租賦,「諸色資課及勾剝所獲」全不列入,而地稅一項卻是列舉在內的。
三、唐帝國的擴張
1.擊破北突厥
突厥在隋代分裂為東西二部之後,其東部(即北突厥)雖因實力的衰弱而暫時就範於隋,作了隋的屬國。但到隋代末年,突厥始畢可汗的部眾已漸強盛,其對待隋朝的態度也大有改變。到615年秋天,隋煬帝出巡塞北時候,始畢可汗竟率領了幾十萬人馬圍隋煬帝及兵民十五萬口於雁門,雁門附近的四十一城,除雁門與崞縣兩城之外,其他三十九城全被突厥兵馬攻占。其後雖因義成公主誑誘始畢可汗使其解圍而去,然而突厥的力量卻又從此壯大起來了。這時中原正陷入極端混亂的局勢當中,突厥乃得以乘機對其鄰近各部族加強其控制,而中國北部人民為逃避徭役戰亂而逃往突厥區域內的為數也很不少。於是東起契丹、室韋,西盡吐谷渾、高昌(吐魯番),以及北邊的鐵勒、回鶻等又全部成為北突厥的屬部,其控弦之士達百餘萬。舊史說在隋代之前曾經出現於中國北部塞外的落後種族,從來沒有能像這時北突厥這樣強盛的。故隋末先後起事於北方各地的群雄,如竇建德、薛舉、劉武周、李淵等人,大都先與突厥取得聯繫,希圖得到它的兵馬的助力。
李淵在太原準備起事之前,派遣劉文靜到突厥去求援,不但向突厥稱臣(《舊唐書·李靖傳》),而且李淵親自作書與之相約:「如能相助進入長安,則民眾土地歸於唐,財帛金寶歸突厥。」其後突厥便派了兩千名騎兵相助,另外又送了一千匹馬給李淵。
619年,即唐政權正式建立的第二年,突厥與梁師都連兵入侵延州諸地。從此以後,唐帝國的北邊,由幽州到隴州各地,幾乎無一年無一季不遭受到北突厥的侵襲(每次大都有梁師都、苑君璋、高開道等與之聯合)。唐的首都長安也遂經常地居處在突厥軍事侵襲的威脅之下。其間竟曾有人向李淵建議,要把長安燒掉,遷都樊、鄧以避突厥之禍。
626年秋間,李世民演出了玄武門之變,殺掉了建成、元吉,受李淵之禪而即帝位。突厥認為唐室的內訌是一個可利用的大好機會,於是頡利、突利二可汗合兵十餘萬騎直向長安進發,經涇州、武功而進至渭水便橋之北。從李世民所說的「突厥傾國而來,直抵郊甸」,以及長安宣布戒嚴一事看來,可以知道這次突厥的來勢之猛和唐政府處境之危險。這時在長安的兵只有幾萬人,李世民便故作鎮靜,輕裝簡從,親自到渭水上去和頡利談判,傾府庫中所貯積的財貨以賂突厥,突厥遂退。
突厥未能利用唐室內訌的機會,李世民卻要利用突厥內部所存在的矛盾了。
從隋末以來,北突厥雖然非常強盛,北方和西北方的許多部族雖都在它的統屬之下,但作為一個國家來看,它卻仍然「只是一些各有各的語言和生活方式的部落和部族的集合體」,仍然只是一個「不鞏固的軍事行政的聯合」,故其內部的矛盾是經常存在著的。在頡利可汗作了北突厥的大可汗之後,更極不善於處理其各個屬部的事,在其統治區內,「兵革歲動,重斂諸部」,而又連年遭逢餓饉,民多凍餒,雜畜多死,其前此所統屬的薛延陀、回紇、拔野古等部落,並都相繼背叛了突厥。東邊的奚、霫等部也多降唐。這些事件加深了突厥本族各酋長間的矛盾,於是建牙於幽州之北的突利可汗也向唐政府表示願意歸附,不肯再聽從頡利的支配了。唐政府遂一方面接受了突利可汗的歸降,一方面又去聯合居地在突厥之北的薛延陀部,到629年冬間,唐政府便以李靖、李世、柴紹、薛萬徹等任行軍總管,分道去打擊北突厥了。630年春間,唐兵大破頡利可汗之眾於河套外的陰山之地,俘獲男女十五萬餘口,雜畜數十萬,最後連頡利可汗也俘獲了。北突厥所統屬的部落,或北附於薛延陀,或西奔西域,其歸降於唐者尚十萬口。唐帝國的版圖從此擴展到陰山以北,直到大沙漠為止。
「一個國家,只有聯合而為統一的集權國家,才有機會談到真正的文化經濟上的進步,也才有機會談到本身獨立地位的確保」,也才可以「保證國家能及時準備進行積極的防禦」。因此,在第六、七世紀之間長期遭受著突厥軍事掠奪之苦的中國北方人民,對唐初的統一政府所寄的殷切期望之一,就是希望它能夠及時地發動和組織軍事力量,給予邊外的落後種族以致命的打擊,把北部中國人民從他們的軍事掠奪威脅之下解脫出來,給予中國本部高度發展了的農業社會文化以繼續發展的保障。唐太宗出兵粉碎了北突厥的實力,正是完全符合了人民大眾的這一殷切願望的。只有在首先勝利完成了這一任務之後,才使中國內部社會經濟的向上發展得到了保障。
北突厥被擊破,大唐帝國的聲威隨之而大為提高,北方和西北方面的一些鄰國和部族,全都震驚於唐的威力之壯大,其君長遂都推尊唐太宗為天可汗。
2.擊破吐谷渾
自漢通西域以後,歷代封建王朝的貴族們,對於來自西域的珍寶大都極為愛賞,裴矩順隨著隋煬帝窮奢極欲的作風,就曾專在煬帝面前盛夸西域諸國「多諸珍寶」,並且說:西域的商人都「密送誠款」,只因突厥和吐谷渾分領了西域諸國,阻礙了他們朝貢的道路,故他們「引領翹首」以企待隋朝去為他們打開與中國通商的道路。隋煬帝遂決定經略西域,並首先用兵於吐谷渾。吐谷渾的伏允可汗為隋所敗,出奔党項。到隋末,中國內部到處發生了戰亂,伏允便又回到他的故地(今青海)。及唐太宗即位之後,吐谷渾對唐朝西部邊境上的鄯州(今青海樂都縣)、涼州(今甘肅武威)等地,常有掠奪侵襲的事。到635年,唐政府乃下詔大舉討吐谷渾,以李靖、侯君集等人為行軍總管,分路合擊。是年夏間,深入吐谷渾的腹地,連續打敗其軍隊,擒獲其名王,最後更襲破伏允可汗的牙帳,得雜畜二十餘萬,伏允為其左右所殺,吐谷渾舉國降唐。
3.擊破高昌
從隋代以來,自敦煌而西通中亞各國,凡有三道:北道經伊吾(今哈密)等地而至拂林國(東羅馬帝國);中道經高昌(吐魯番)、焉耆、龜茲等地而至波斯(今伊朗);南道經鄯善、于闐等地度蔥嶺而至北婆羅門(今北印度)。其時高昌的統治者為麴氏。唐太宗即位之初,高昌王曾親到長安朝貢。但因其處於交通要道,其後對於西域的焉耆等國與唐朝的交通,時常出而阻撓,掠奪過境來唐朝的商胡,截斷西域諸國對唐朝的貢獻。伊吾的內附於唐,高昌且與西突厥共同去打擊伊吾。到640年,唐太宗派遣侯君集和薛萬均為正副行軍總管,領兵出擊高昌。在這年八月,高昌王窮蹙歸降。侯君集分兵略地,下其二十餘城,地東西八百里,南北五百里。唐政府即以其地改置西州,並置安西都護府於交河城(今吐魯番以西)。
在滅掉高昌之後,大唐帝國的版圖,東極于海,西至焉耆,南至今中南半島南部,北抵大漠。凡東西九千五百一十里,南北一萬九百一十八里。
四、「貞觀之治」
1.土地占有形態比較分散而不是集中、中小地主和富裕農民在社會經濟方面占有較大的比重
在我國從秦漢以來的封建社會歷史當中,凡在土地的占有形態比較分散而不甚集中的時代,也就是社會生產力能夠有較好發展的時代;反之,凡在土地大量集中於少數人手中的時代,也就必是社會生產趨於萎縮衰退的時代。
從第六世紀七十年代之末,到唐政權的建立之前,在這四十年內,首先有北周政府對寺廟大地主展開的鬥爭和勝利的後果,其次又有隋政府先後不止一次的以「大索貌閱」和「輸籍之法」向豪族大地主展開的鬥爭和勝利的後果,這是都會使得土地由高度集中的狀況而再趨於相對分散的狀況的。到隋代末年,由於統治階級的殘暴而引起的農民大起義,更給予豪族大地主階級以沉重打擊,削弱了他們在社會上的支配力量。到唐代初年,除掉沿襲隋代的制度,經常地由地方守令對民戶「貌閱」以外,有時且特別下令檢括天下浮游無籍者令其附籍(3),這仍是對大姓豪族繼續給以打擊。此外則又以均田制度的局部施行而多少解決一些沒有土地的貧僱農民的問題。這種種就使得小土地所有者和中小地主,在唐初社會經濟方面的比重加大。這樣的一些中小地主和富裕自耕農民們,在唐代初年統治集團所制定的一些讓步政策之下,都有可能去加意經營其所占有的土地;唐初的統治集團又能注意到一般民戶的利益和疾苦,故地方官吏也多能注意到農田水利的興修,如李襲稱在揚州便曾興修陂塘,而使八百多頃的土地得到灌溉之利。既有這樣的一些條件,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算是「人盡其力,地盡其利」,社會生產事業遂也獲得一定程度的發展了。
2.有助於社會經濟向上發展的諸條件
一、唐初的中央政府,沿襲了隋代所確立起來的三省並立的制度,這已經足以使中央政府的行政權能相當擴大和提高,而在唐太宗即位之後,他處處把隋煬帝的敗亡作為前車之鑑。鑒於隋煬帝的獨裁專權,好自矜誇,護短拒諫,以致上下壅蔽,故唐太宗的作風,在專制帝王當中乃成為一個比較開明的人:能容受他的臣僚的諫諍,能夠集思廣益。《李翱文集》卷十《再請停率修寺觀錢狀》:「伏見朝廷故事,一人所見或不足以定是非者,即下都省眾議,則物情獲申,眾務皆理。」至少在唐代初年是能夠做到這樣地步的。這也就能使唐初的統治集團中人個個都想對於這一政權的鞏固盡些力量,而這一政權的行政權遂能更得擴大和提高。
二、唐初沿襲了隋代所確立起來的科舉制度,使出身於地主階級各個階層的優秀分子,全得以有機會聚攏到這一政權中來。其中既包括了大量的中小地主階層中人,他們為維護本階層的利益而對強宗豪族的橫暴要求加以限制,這就加強了唐初政府打擊世家大族這一政策的力量。
有了以上兩種條件,遂使唐初的吏治能比較清明,凡是有貪污的官吏、有枉法受財的人,就可能會受到檢舉,受到嚴厲的制裁,「由是官吏多自清謹」。
有了以上兩種條件,遂使唐初的政治力量,對於統治集團和封建貴族與地主階級的上層份子能夠加以限制,不至過分地橫行肆虐。故《貞觀政要》雖把「制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跡,無敢侵欺細民」等事,都列作唐太宗的政績,其實這種情況之造成,都是有賴於當時整個統治集團的力量,而非唐太宗一個人之所能為力的。
三、唐初沿襲了隋代所曾加以改革過的府兵制度,使其依照「番上」之制輪流拱衛京城。戍守邊防的三年一替,在唐初戍邊兵卒數量尚不太大。遇有對外的戰爭,則臨時徵募,凡由唐廷發動者,大多是在農閒之時,且極少延續到經年累月之久的。而在每次爭戰既罷之後,立即「兵歸於農」,回復到本鄉本業,所以「農民無失業之苦」,「將帥無握兵之重」,國家也無養兵之費。大量的勞動力既都得以投入到農業生產中去,而唐初政府又能經常注意到「不奪農時」的原則,例如在631年,唐太宗為恐「追兵備儀注」會妨礙農事,便把皇太子應在二月舉行的冠禮改在十月。在其他的一些事件上,唐初的統治者也能注意到「省徭役,不奪其時,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貞觀政要》卷八論務農篇),又能在較長的一個時期當中,對自身所定租庸調的制度不加破壞。這種種,都使得一般農民不至感受到剝削的重累,都會提高其對於生產的興趣,其結果自然會使社會經濟趨於繁榮了。
3.「貞觀之治」的具體內容
在唐太宗即位之始(626),因為正遭逢到霜旱之災,米谷昂貴,再加突厥的侵擾,遂至「州縣騷然」。這時候,從京師西至隴右,東至河東河南,饑饉的情況都非常嚴重。糧食之貴,竟至一匹絹才得一斗米。關中民戶東西逐食。到629年,關中豐熟,這些出外就食的民戶便都又歸還關中,「曾無一戶逃亡,一人怨苦」(《貞觀政要》卷十魏徵疏中語)。
到630年,全國判死罪的只有二十九人,史稱「幾致刑措」,可見這時勞動人民大都能夠安居度日,無須因生活問題而去觸犯統治階級所設的刑綱了。
到631年,唐太宗向他的臣僚所說的情況,就已經是「當今遠夷率服,百穀豐稔,盜賊不作,內外寧靜」(《貞觀政要》卷十慎終篇)了。
就從這時開始,出現了如《貞觀政要》等書所載的一些包有若干粉飾誇張成分的太平景象:
商旅野次,無復盜賊。囹圄常空。馬牛布野。外戶不閉。
又頻致豐稔,米斗三四錢。
行旅自京師至於嶺表,自山東至於滄海,皆不齎糧,取給於路。入山東村落,行客經過者,必厚加供待,或發時有贈遺。此皆古昔未有也(《貞觀政要》卷一)。
在630年以後,雖還仍有遭遇水旱之災的地區,但在農業生產方面,穀物的產量,一般說來總都是很好的。故在641年,天下的谷價,大致總是每斗值五文錢,其最賤的地方則每斗只值三錢。
五、對上述事實應有的幾點認識
一、所謂「貞觀之治」這一個為中國歷史上所艷稱的良好時代的出現,是在嚴重打擊了北方邊塞外的落後種族,使中國北方從他們的軍事掠奪的威脅下解脫出來之後,才得到了先決的保障條件的;是其時的地主階級各階層的優秀份子積極努力於鞏固這一政權的一項直接後果;是廣大勞動人民努力於生產事業的一項直接後果;然而對於發揮這等偉大作用的一些偉大力量,加以組織和引導的,則是唐太宗李世民。因而,對於他所起的作用,我們應當予以充分的估計。
二、「貞觀之治」這一比較良好的時代之所以能夠出現,乃是唐初的統治者推行了一些向農民讓步的政策的直接後果,而這等政策之所以制定,則是由於唐初的統治者,特別是李淵、李世民、魏徵等人,親眼看到隋末起義農民的力量之偉大,親眼看到一個既富且強的隋朝,由於過分殘暴,而至於為起義農民所推翻,才處處把隋末作為前車之鑑,而制定出那樣一些政策來的。因此,我們便必須把「貞觀之治」視為隋末農民大起義的一項直接產物。
三、唐初的統治階級,對於其時的中國人民,只有稍稍作了一些有步驟、有計劃的安排、組織與領導,便使得像突厥那樣強大的軍事力量,也在他們的鐵拳捶擊之下而被粉碎了,這就充分證明,中國人民是具有可以戰勝任何外來侵略勢力的潛在力量的。
四、唐初的統治者只是施行了限制性極大的對農民讓步的政策,只是使農民的力量得到極有限度的發揮,而其時的農民就能夠發揮其力量,創建了一個在中國古代史上少見的光輝文明的帝國,和一個繁榮安定的良好時代,這又充分證明,中國勞動人民是蘊藏著極其雄厚壯大的潛在力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