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史 · 第五十三節 職 官 概 論
唐代官制,異常複雜,稍後更有「官」與「使」之別,益令初學者難以了解。外官系統較單純,可略而不論,茲只就內官[173]表說其大概。(已見前五節者不復出)
甲、三省
(一)尚書省
吏部尚書——侍郎——吏部等四司。
戶部尚書——侍郎——戶部等四司。
禮部尚書——侍郎——禮部等四司。
兵部尚書——侍郎——兵部等四司。
刑部尚書——侍郎——刑部等四司。
工部尚書——侍郎——工部等四司。
以左、右僕射領省事,其下有左、右丞;左丞管吏、戶、禮三部之十二司,其下設左司。右丞管兵、刑、工三部之十二司,其下設右司。凡司各置郎中、員外郎一或二員。省署在南,故謂之南省。
(二)門下省 下置(1)給事中,掌封駁。(2)左散騎常侍,閒員。(3)左補闕、左拾遺,主諷諫。又附設弘文館,館有學士,掌詳正圖籍。
(三)中書省 下置(1)右散騎常侍,閒員。(2)右補闕、右拾遺,與左者向。附設集賢殿書院,院有學士,主刊輯經籍;史館,掌修國史;秘書省,省設監,掌圖書事;司天台,台設監,掌歷數。
乙、御史台
其長曰大夫,次中丞,職在司憲,有大事推勘,則與中書、門下共訊之,謂之三司。下設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等員。中唐以後,外官理民事者率准其職之高下,帶憲官兼銜[174]。
丙、九寺
寺各設'卿,太常、宗正為正三品,余皆從三品。
(一)太常 掌禮樂、祭祀。所設各署中有太醫署,署置醫、針、按摩等博士。
(二)光祿 掌膳羞。
(三)衛尉 掌兵器。
(四)宗正 掌宗屬。
(五)太僕 掌廄牧。
(六)大理 掌刑獄。
(七)鴻臚 掌賓客。
(八)司農 掌倉儲。所領署中有太倉署。
(九)太府 掌帑藏。
近人論九寺系統,以為宗正隸吏部,司農、太府隸戶部,太常、鴻臚隸禮部,太僕、衛尉隸兵部,大理隸刑部,各承其部而執行,唯光祿不言所承云云。今檢《六典》及《舊書·職官志》所記九寺職掌,都無上承某部之規定,不確者一。如八寺各有所承,應按吏戶禮兵刑工之次第分敘,且不應光祿獨缺,不確者二。唐制如大理注擬官吏,上之刑部,太僕受監牧羊馬所通籍帳,上之駕部以議其官吏考課等等,則猶諸近世兩機關會辦之制度,與隸屬顯有分別。常尋繹九寺所掌,多屬於中央或皇室之繁瑣事項,故特分官以專責成,未得全目為事務重複,議者無非惑於《周禮》六官,以為可包羅一切而已。(參《略論稿》九八—九九頁)
丁、五監
(一)殿中 掌服御。
(二)國子 掌儒學,凡分六學:(1)國子學。(2)太學。(3)四門。(4)律學。(5)書學。(6)算學。
(三)少府 掌百工伎巧,如冶鑄、造弩、鑄錢、互市等事屬之。
(四)將作 掌營繕宮室。
(五)都水 掌舟楫、河渠之事。
說者又謂國子隸禮部,少府、將作隸工部,其誤與謂九寺隸六部同,且殿中、都水何獨無所屬也。
武官不記者非重文輕武之謂,原夫初唐武將,均可出任都督、刺史,安史亂後,方鎮武士之領此職者更多,終李唐一朝,宰相常可臨戎(見前五節),通三公、三師七十一人,起自軍功者二十一,實際上並無文武之殊途,其涇渭顯分者只下級之折衝等而已。
職官未實授之時,則上冠「試」、「攝」、「權」、「判」或「檢校」等字樣以示別,「判」字唯中唐偶一用,通常作「判處」解,又中唐後「檢校」猶之虛銜(「員外置」及「員外同正」亦然),用法與初唐不同。別有「版授」者則以榮寵老人之類,並未入仕。
盛唐時士人喜作清望官(參《舊書》四二),尤以丞、郎為貴,(《國史補》)外官職雖較高,亦目為貶降,可能是受都市繁華之影響。
唐人詩文對官制稱呼,往往應用別號,兩省相呼為閣老,尚書丞郎相呼為曹長,員外、御史、拾遺相呼為院長,上可兼下,下不可兼上,侍御史相呼為端公[175]。(《國史補》)其餘如左貂、右貂即左右散騎常侍,夕拜即給事中,大諫即諫議大夫,右史即起居舍人,小天、小儀、小秋即吏部、禮部、刑部員外郎,中諫或補袞即補闕,曲台即太常博士,侍御即殿中侍御史,若此之類,不可盡記。(《容齋四筆》十五)
內外官之數,難以統計,顯慶二年劉祥道言:「今內外文武官一品以下,九品以上,一萬三千四百六十五員。」(《會要》七四)裴度言:「今天子設官一萬八千。」[176](《語林》三)所差當不遠。入仕之途,除明經、進士、明法、書、算外,有四門學生、流外(不入流內者)、品子(即門資之類)、封爵、勛官、齋郎、屯官等。
唐代官制書存於今者以《六典》為最古,然《六典》施用與否,說者不一。最早而曾與修書之韋述,以為開元「二十六年奏草上,迄今在直院,亦不行用」(《書錄解題》引《集賢記注》),其次,元和初,呂溫代鄭(《四庫提要》誤「陳」)《請刪定施行〈六典〉〈開元禮〉狀》又言,「星周六紀,未有明詔施行」,故宋范祖禹謂「《唐六典》雖修成書,然未嘗行之一日」。(《范太史集》一六)但建中二年盧奏事,引用《六典》,(《會要》五五)元和中劉肅撰《大唐新語》九,稱《六典》「迄今行之」,於是晁公武《郡齋讀書志》七以為「雖不悉行於世,而諸司遵用殆將過半,觀《唐會要》請事者往往援據以為實,韋述以為書雖成而竟不行,過矣」。程大昌又引《會要》升諫議為三品,朝班以尚書省官為首,祠祭當涖以監察,均援用《六典》,何以遂言未嘗頒用。(《雍錄》一)《四庫提要》七九始斷言:「疑當時討論典章,亦相引據,而公私科律,則未嘗事事遵用。」近內藤乾吉撰文,大致采其說,陳寅恪再申其意云:「所可言者,《六典》一書,自大曆後公式文中可以徵引,與現行法令同一效力,觀樂天詩所述陽城奏語,亦此問題例證之一也。」(《元白詩箋證》一八四頁)是三說也,雖大致不誤,仍有補充或修正之必要。
間嘗謂《六典》內容,可畫分為兩部分:
(甲)排比當時施行之令式,後來未有改變,此類占絕大部分,與任何時之現行令式無異。
(乙)再可分為三小類:
1.成書前已改章而《六典》尚記舊制者。如《六典》三著十道,然景雲二年曾析山南為東、西二道,開元廿一年又析為十五道。
2.成書後不久便改章而與《六典》相違者。如《六典》一首著「尚書左右丞相」,然天寶元年即復舊為「左右僕射」(此亦至德後未嘗改修《六典》之的證)。
3.擬加修改而未經明詔施行者。如朝班次序以尚書省官為首,諫議大夫升三品等,故有待於貞元、會昌之奏請或令定(《略論稿》八二頁未注意到此點)。
其中更有彼此不照之處,如開元廿五年已敕鴻臚寺屬之崇玄署改隸宗正,而祠部條仍稱道士等簿籍一本送鴻臚,又如國子監之文成,開元廿年已由廿人減為十人,而考功下仍稱二十員[177],故鄭請先刪定而後施行,吾人更由此曉然於韋述所謂「不行用」,系指「《六典》整體」而言,無容惶惑。近人或解韋、呂所用「行」字為通行之「行」(即其書本少見),非遵行之「行」,觀上證,已足破其謬。劉肅「行之」之義,又概指《六典》內排比之令式,讀者不應咬文嚼字也。抑任土作貢是自古征課之原則,姑無論此一條是否開元前舊令,陽城究不妨援引以支持及證明自己之抗爭為有理,初非如陳說未頒行者「與現行法令同一效力」。任何人苟有陳請,無不望付諸實行,唯其如此,故嘗徵引舊文,以示其可行及非由我創,盧等之引《六典》,猶斯意也。
複次,《中國田制史》言,《通典》記開元廿五年所頒均田制度甚詳備,然其時均田已壞,意系重申舊制以圖恢復大體,決非新創云云(一七六頁),已能揭出其可疑之點,惜仍未知《通典》系鈔自《六典》,《六典》在輯錄舊制的地方,充其量只能說是再度申明舊制之依然有效,《通典》等書誤用「開元二十五年令」字樣,一般人未之細考,遂以為此一年有過許多明令更革,而不知其恰與事實背馳也。
於此可順帶略述唐之法典。開元時計有律十二章,令二十七,格二十四篇(《敦煌掇瑣》三載《金部格》,蘇瓌有《刑部散頒格》,《通典》十著《屯田格》及《倉部格》,又一七○著《開元格》),式三十三篇(敦煌本存《水部式》,羅振玉雲,永徽、垂拱、神龍、開元式凡四修)。永徽四年詔長孫無忌等撰《律疏》三十卷,內分笞刑五(十至五十),杖刑五(六十至一百),徒刑五(由一年起,遞加半年,至三年止),流刑三(二千、二千五百、三千里),死刑二(絞、斬),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贖法。大抵《唐律》所影響,東至日本、高麗,南至安南,北至契丹雲[178]。
自開元至大中,長安每日有條報記朝廷大事,傳於各地(《可之集》十,但是否創自開元,無考),是為後世邸鈔之始,亦即新聞紙之雛形。今考敦煌石室存開天間大事若干條,或署曰「開元天寶殘史書」,王國維謂系「占家所用歷以驗禍福者」(《沙州文錄補》),然日下不定「紀甲子名及所屬五行」,王說非也。試細驗其性質,顯是條報之纂集。大抵當日條報只署月日不署年,又或略有殘缺,後人纂集時隨意隸之,故與史書前後差一載,如是則牴牾之故,極易明白,此一殘冊直是最古新聞紙之鈔本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