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史 · 第四節 貞 觀 之 治
貞觀之相,盛推房(玄齡)杜(如晦),然「求所以致之之績,逮不可見」。(《新唐書·房杜列傳贊》)考如晦作相,前後未及二載(貞觀二、三年)。貞觀二年,太宗謂房、杜曰,公為僕射,當為朕求訪賢哲,比聞聽受辭訟,日有數百,安能有暇求賢哉?因敕尚書省細務皆付左右丞。(《貞觀政要》三)三年,謂侍臣曰,中書、門下,機要之司,詔敕如有不穩便,皆須執論,比來唯覺阿旨順情,若僅署詔敕,人誰不堪?自今有不便處,必須執言,無得畏默。(同上一)又八年,責玄齡等干問北門營造之事,玄齡拜謝,為魏徵所糾。(同上二)凡此數事,皆可反映房、杜相業之程度如何。唐柳芳有言:「帝定禍亂,而房、杜不言功」,又《新書·長孫後傳》載後曰:「玄齡久侍陛下,預奇計秘謀」,近人謂奇計秘謀指奪嫡,大約房、杜二人之得名,當指太宗在藩日參謀帷幄也。
貞觀之治,有人以為太宗系用相對減輕對農民的剝削和壓迫的方法,以求鞏固統治權;簡言之,就是「為君之道,必須先存百姓」,立論固無不合。然試檢閱我國全部封建歷史,凡手自創業或稍知民間疾苦之君主,未嘗不多少注意到「民為邦本,本固邦寧」之格言,民重君輕,只是一個大原則,究其如何能達到此目的,自有詳細的條件,例如:
(一)從諫如流 論守天下難易曰:「任賢能、受諫諍即可。」(《政要》一)又曰:「人慾自照,必須明鏡,主欲知過,必藉忠臣。」(同上四)又曰:「人之意見,每或不同,有所是非,本為公事,或有護己之短,忌聞其失,有是有非,銜以為怨。或有苟避私隙,相惜顏面,……難違一官之小情,頓為萬民之大弊。」(同上一,參《廿二史劄記》一九)質言之,即能夠接受批評,輔助的不是一兩個宰相而是許多人物。
(二)量材器使 「前代明王,用人如器。」(《政要》三)
(三)居安思危 「治國與養病無異,……天下稍安,尤須矜慎。」(同上一)
(四)審慎法令 「法令數變,則吏得為奸,宜詳慎而行之。」(《通鑑》貞觀十)
(五)不以察察為明 論隋文云:「性至察而心不明,夫心暗則照有不通,至察則多疑於物。」(《政要》一)
(六)不主嚴刑而治 「去奢省費,輕徭薄賦,選用廉吏,使民衣食有餘,則自不為盜,安用重法。」(《通鑑》武德九)同時又不主輕縱奸惡,嘗謂侍臣曰:「古語有之,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夫養稂莠者害嘉穀,赦有罪者賊良民,故朕即位以來,不欲數赦,恐小人恃之,輕犯憲章故也。」(南宋葛洪《涉史隨筆》)
其自我檢討之五事:一不疾勝己之善,二能棄短取長,三敬賢而憐不肖,四不惡正直之士,五愛外國人如本國人,(《通鑑》貞觀二十一)尚有自知之明,欲觀其全,則吳兢之《政要》具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