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史 · 第二節 改地方三級制為變通的兩級制

岑仲勉 《隋唐史》
——中央集權之中心工作 秦始皇廢封建,設郡四十,以郡統縣,是為兩級制。漢武帝元封五年,「初置刺史以察郡國,秩不過六百石。其後議者謂以卑臨尊,輕重不相准,故漢成帝時遂更為牧,秩二千石,則嘗一變矣。始時州牧奏劾二千石長吏者,皆下三公,遣吏驗實,然後退黜。及光武即位,不復委任三府,故權在州牧,廢置自由,則又一變矣。其始以六條詔察,過是者罷免,其後又興賦政、治民之舉,則又一變也。始則傳車周流,後乃更改為重鎮,爭據土地,則又一變也。愈變愈重,至於東漢之末,方鎮之形已成,而劉焉建論,猶請重其權任,郡守之權,悉歸牧鎮而不知朝廷,袁紹、董卓首亂而爭權,蘇峻、桓溫效尤而跋扈,自晉至陳,擅伐之際,多由於此。」(元朱禮《漢唐事箋》四)方鎮之禍,至唐而臻於極點。 「晉自中原喪亂,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並謂之僑人(民),皆取舊壤之名,僑立州縣。」(《隋書》二四)蓋「司、冀、雝、梁、青、並、兗、豫、幽、平諸州一時淪沒,遺民南渡,並僑置牧司,非舊土也。」(《宋書》三五《州郡志》)近世歐人殖民地之New York,New Antwerp,New Brunswick等稱,實同斯義。我國上古之「地理層化」,一部分亦因此而產生。始不過安置難民,後乃假為誇大,南北東西,相承一轍,「一郡分為四五,一縣割成兩三。」(《宋書》一一《律志》序)閻若璩云:「據《魏志》,朔州陷後,寄治并州界,領大安、廣寧、神武、太平、附化五郡。閻若璩考之,則所謂朔州洎大安、廣寧、神武、太平四郡,皆在今壽陽縣境,東西距只一百三十里,南北百五十里,而所容若此,其僑置誇誕,大可笑雲。」(《尚書古文疏證》六下)今試就《魏書·地形志》專論之,既有汾、營、青矣,復有南汾、南營、南青以駢之;既有兗、徐、豫矣,復有西兗、南兗、東徐、北徐、東豫、北豫以參之,州名之易混也。各州所轄之郡名,重見疊出,淆惑觀聽,莫斯為甚。南營五郡,全與營同;汾州四郡,同於南汾者三,猶是楚州也;而稱沛郡者二,猶是南廣也;而稱襄城者二,猶是南郢也;而稱永安者二。新蔡凡八,尚有東新蔡;汝南、襄城各七,尚有西汝南;陳留、沛各六,前者有北陳留、南陳留,後者有北沛、西沛,郡名之易混也。沙州二郡二縣,湘州三郡三縣,顯州四郡四縣,南朔、北江皆六郡六縣。雙頭郡縣中,有二郡共一縣者,更有設郡無縣者。平均每郡不足三縣,三縣者占全郡數百分之五十五有奇,領兩縣以下者幾及半數,郡制之破碎支離,無有若是之甚者。又如梁天監郡三百五十,縣千二十二;北齊天保郡一百六十,縣三百六十五;周大象郡五百八,縣一千一百二十四,每郡平均亦不及三縣。陳州四十二,郡一百九;大象州二百一十一,郡五百八,每州平均不及三郡。天保州九十七,郡一百六十,且不足兩郡(以上各數,均見《隋書·地理志》)。分劃細碎,不適合於當日社會之實況,誠王應麟所謂地轉狹而州益多者矣。 天保七年十一月詔:「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戶之民,空張郡目。」因省州三,郡一百五十三,縣五百八十九,(《北齊書》四)是開精簡之先河。隋文受禪,楊尚希上表云:「當今郡縣,倍多於古,或地無百里,數縣並置,或戶不滿千,二郡分領,具寮以眾,資費日多,史卒又倍,租調歲減,清干良才,百分無二,動須數萬,如何可覓?所謂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琴有更張之義,瑟無膠柱之理。今存要去閒,並小為大,國家則不虧粟帛,選舉則易得賢才。」(《隋書》四六《尚希傳》)帝覽而善之,遂於開皇三年十二月,廢諸郡五百餘,掃六百餘年州郡縣三級之制,以州刺史治民,名則因循,事同郡守,是為郡縣制一大變革。 尋以戶口滋增,重行析置,計開皇、仁壽間原北朝域內增州五十六,廢州十三,兩者相比,尚贏四十三,合諸平陳後所置五十七州(廢玉、洭、韶三州不計),共數三百。劉炫所謂「今州三百」,(《隋書》七五《炫傳》)其總允符。迨大業三年,改州為郡,刺史為太守,益事並省,名雖同於隋前之郡,實則無異開皇之州。而以郡統縣,表面又略類乎秦制。總計當日存郡百九十,三分省一;縣一千二百五十五,平均每郡領六縣以上,其轄境視文帝時擴大,是為隋代之第二次改革。 說明:《地理志》雲,「郡一百九十,縣一千二百五十五」,上表只得一千二百五十三縣,比志少二數。又隋世並非行九州之制,修史者泥於《禹貢》九州,遂將各郡強行分配,以致背於現實,讀隋史者應毋泥視之。 劉秩云:「隋氏罷中正,舉選不本鄉曲,故里閭無豪族,井邑無衣冠。」(《通典》一七)又「舊周、齊州郡縣職,自州都、郡縣正已下,皆州郡將、縣令至而調用,理時事。至是,不知時事,直謂之鄉官,別置品官,皆吏部除授。」(《隋書》二八,開皇三年)至十五年,並罷州縣鄉官。(同上)換言之,「六品以下官吏,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內一命以上之官,州縣無復辟署矣。」(《通典》一四)此又隋代中央集權之施於用人者。 官制為政治運用之工具,茲並類及之。 北周官制復古,名不盡傳。隋廢周之六官,制名多依前代之法。政權攬於尚書省,置令及左、右僕射各一人,總吏部、禮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六曹事,每曹設尚書一人,合左、右僕射,是為八座。次於僕射者為門下省(即秦、漢之侍中)之納言(二人),內史省(漢為中書,周改內史)之令(二人)。開皇三年,改度支為民(非戶)部,都官為刑部。 開皇三年,制刺史、縣令三年一遷,佐官四年。十五年十二月,詔文、武官以四考交代。 官階凡九品,品各有正、從,祿給皆以春秋二季,京官、外官各不同。 京官:凡食封官不判事,及九品皆不給祿,余分為十六級: 1.以百石為差者七級。正一品九百至正四品三百石。 2.以五十石為差者四級。從四品二百五十至正六品一百石。 3.以十石為差者五級。從六品九十至從八品五十石。 外官:唯刺史、二佐(長史、司馬)及縣令給祿,依當州、當縣戶數為九等之差。 京官、外官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錢以給公用,惟禁出舉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