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統
全稱《宋建隆重詳定刑統》或《重詳定刑統》,又稱《建隆刑統》。是建隆四年(963) 命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及蘇曉、馮叔向等人制定的宋朝第一部綜合性的刑事法典,也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它是就後周《顯德刑統》稍加修改而成。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很少增損,有將唐律的律疏一併抄錄的。不同之處是: 第一,在體例上,全書共十二篇,三十卷,二百一十三門; 唐律除分篇條之外,未有「門」的分類。所謂「門」,即指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律文。第二,在內容上,收集了自唐代開元二年 (714) 到宋初建隆三年( 962) 近一百五十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律規範,附載在相應的律條之後。如據令敕增入的有「戶絕資產」,據式敕增入的有「死商錢物(諸蕃人及波斯附)」,據雜令敕增入的有「婚田入務」等等,以適應社會新出現的生產關係的需要。第三,在刑制上,創製了「折杖法」,即將原來五刑的各個等級分別代之以輕重不同的臀杖和脊杖,變相地減輕了刑罰。《宋刑統》雖是宋代主要法典,但由於當時各種社會矛盾的複雜化、政治經濟的不斷變化,多用皇帝隨時頒布的敕令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其效力並未因此而削弱。清沈家本說:「《刑統》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後雖用編敕之時多,而終以《刑統》為本。」(沈寄簃先生遺書》)。《宋刑統》原刊本已失傳,現存《嘉業堂叢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