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 · 職官四九
監押
【宋會要】
以合門祗候以上充,三班為者名監押。諸州、府、軍、監皆有之。領本城及屯駐兵,掌屯戍、邊防、訓練之令,以肅清所部。有至二員者,或為同監押。禁兵駐泊則增(至)[置]一員,不領本城兵。邊州有至三員者,亦有一路兩路三路者,其關、城、縣、鎮、寨、津、堡亦有置者。縣或知縣兼充。朝官為都監,京官幕職為監押,畿縣則雲簽書兵馬司公事。國初以諸州都監或雜用文臣為之,其後遂罷,止以武臣為之。《兩朝國史志》:都監有路分,有州、府、軍、監,有縣、鎮,有城、寨、關、堡,並以合門祗候以上充,然(以)[亦]參用三班使臣,凡監押則專用使臣焉。都監、監押悉充在城巡檢監押:原無「監」字,而旁批一「都」字。按本條所述全為都監、監押事,並無「都押」之名目,當是原校者筆誤,因改。,自都監而上至路分,大率皆置一員,亦有一州一路數員者。其知縣監鎮,朝官即兼都監,京官即兼監押,畿縣則雲同簽書兵馬司公事,掌屯戍、邊要、訓練之政令,以肅所部。以上《續國朝會要》。
太祖干德三年五月,詔差起居舍人劉兼通判泗州,兼兵馬都監。
七月,以尚食奉御劉儀充西路兵馬都監。
十二月,詔西川管內監軍、巡檢使不得與州縣公事與:原作「御」,據《長編》卷六改。。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五月,以客省使翟守素為兩浙諸州兵馬都監,莊宅使花光進、酒坊副使弭德超並充監押。
五年十一月,以太子中允董頎充唐州方城縣兵馬都監,兼監商稅。
真宗咸平六年十月,長樂郡主高氏為其弟殿直處約求亳州兵馬監押,真宗曰:「護戎之任,實司軍旅,處約未歷事,不可從也。」
景德元年七月,以水部郎中、三門發運使許玄豹兼河陰都監,知縣事。河陰領汴口,每歲均節水勢,以濟江、淮漕運。玄豹上書自言習知利害,願兼領以自效故也。
是月,又詔西路沿邊有都監、監押處,罷駐泊都監。
三年六月,詔以六宅使康繼英、如京使苗忠、右領軍衛將軍潘璘、右司御率府率劉文質充升、洪、杭、福逐州駐泊都監,各提舉本路諸州軍兵馬巡檢公事。仍於泗州各選置都監、巡檢使,量益駐泊兵甲。時司天言星文災異主吳越之分,帝曰:「西北兵民雖漸息肩,而東南久安,當深慮之。」近臣曰:「數歲前,司天亦言吳越有災,宜過為備,陛下分遣使命,周恤黎民、釋逋租,選良吏,雖小有險歉而終保謐寧。今郡邑豐穰過前遠矣,復何患也!」帝曰:「居安思危,有備無患,古之善教也。」故有是詔。
三年八月,以禁衛步騎兵分屯河、揚、澶州,各三千人;曹、滑、徐、許州、陝府、白波,各二千人;陳、汝、懷、虢州,各千人,仍選使臣充監押,命御前忠佐同管轄之。
九月,詔三班院,自今使臣年及三十、累經勾當者,乃得選差充監押、巡檢。先是,宿、泗州巡檢王文用受賊父賂而釋其賊,復慮敗露,即謀剽劫,伏法。帝
案,見文用裁二十歲,未嘗歷事,因有是詔。
四年八月,令環慶路都監二員,每歲一巡沿邊戍寨,更迭而往。時上封者〔言〕環慶諸軍多分屯淮安、洪德寨,時總管未嘗按視,戎事弛慢故也。
十二月,詔川陝節度州及衝要兵多處,監押用侍禁已上為之。時興元府言,有小校對護軍無禮,其人乃三班奉職,以秩輕故也。
大中祥符元年八月,以車駕巡幸,東京、陝西淮南路諸州地當衝要者,權增屯兵,命諸司使已下為駐泊都監。又以內殿崇班劉文質為齊州駐泊都監,兼都巡檢,以泰山北面有路抵齊州,故增警備也。
二年六月,詔西北諸路駐泊司事,並與知州同管勾,以事多違戾故也。
八月,以合門祗候康訓同管勾峽路駐泊公事峽:原作「浹」,據《長編》卷七二改。。時峽路侯延賞有疾侯:原作「俟」,據《長編》卷七二改。,帝以蠻寇未寧,發兵招遏,慮施、黔、夔、峽夷人擾懼,故擇訓 事,仍令慰撫之。
三年四月八日,詔京東西、河北、河東有屯兵處河東:原無「河」字,據《長編》卷七三補。,並選諸司使、副及御前忠佐為都監駐泊,令以時訓練。
五年二月,詔:「開對府諸縣軍民相毆訟者,令知縣、都監同議裁斷。」以上封者言縣與本軍各庇所部,多致枉抑故也。
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前荊湖北路轉運使陳世卿上言:「新立澧州澧川、武口等寨,其監押尤須得人。請自今歲滿,即委本路轉運使、本州島知州保舉使臣授之,俟其任滿有勞,特與酬獎。」從之。
七年十二月,陝西轉運使請增置慶州柔遠寨、鳳川、柳泉等鎮、環州合道鎮監押各一員,從之。
八年五月,詔江淮、兩浙駐泊及巡檢兵士兩:原作「西」,據《長編》卷八四改。,並遣習水者往。以舊兵不習船水,難於捕寇故也。
六月,供備庫使劉知訓言:「廣州人煙闊遠,軍營最多,其兵馬都監、監押廨宇並在(古)[右]廂,請徙一員廨宇於左廂。從之。
八月十四日,增置忻州駐泊都監一員,從河東安撫司之請也。
十七日,新知永興軍李迪言軍:原作「知府」,據《長編》卷八五改。:「永興所部慮非時寇賊,望令駐泊使臣量領兵捉搦」。帝曰:「大段寇劫,即令駐泊使臣與巡檢捕捉;如小可賊盜,勿令差出。」
十月,益州路轉運使薛田言:「綿州路當要衝,見管戍兵甚眾,請依彭州例增置駐泊都監一員。」從之。
十一月,權涇原路鈐轄兼知渭州郝榮言:「涇州戍兵甚眾,請用合門祗候一員充都監。」從之。
天禧四年六月,三班院言:「自今內地駐泊捉賊使臣,請以合任遠地監押、巡檢,殿直以上習戎事者充。仍支監押添給,代還日復任遠地。」從之。
五年四月,知秦州陳堯咨上言:「慶州監押以奉職,而所屯軍校多軍廂主、忠佐都虞候,並系統攝,事體非便。」詔三班院自今差陝西沿邊州軍兵馬監押,須慎擇曾經邊防任使、少壯有武勇、殿直以上使臣充。
干興元年十一月,仁宗已即位未改元。爭公事,並仰與縣司同共施行。 詔開封府諸縣兵馬都監,自今應系縣郭煙火賊盜、軍人與百姓
二年十月三日二年:按干興無二年,此當作「天聖二年」。,三門白波
發運使張方言:「望差京朝官充河陰知縣,仍乞依鞏縣例,同僉書兵馬司事。」詔白波發運判官文泊兼知河陰縣文泊:似當作「文洎」,即宋名臣文彥博之父也。然諸書多有作「泊」者,故存其舊而附識於此焉。,同僉書兵馬司公事。
天聖三年八月,河北緣邊安撫司言:「近以奉職張可久充廣信軍兵馬監押,竊緣本軍最處窮邊,屯兵不少,其張可久新自舉人得官,不惟未諳邊事,兼恐職卑,難為彈壓管勾。欲望於殿直以上別選曾歷邊任監押者充。」從之。
四年二月,同管勾河東緣邊安撫司王世文言:「代州界寶興軍寨主李繼忠見任右班殿直,其新差到本寨監押王格乃是左班殿直,職序非便,恐致不和。望下三班院,自今凡監押職位須在寨主之下。」從之。格仍移他任。
七年六月,鳳州防禦使何俊上言:「環、慶州沿邊鎮寨,借職、本職充寨主、監押、巡檢者,其間有年高不諳武藝之人。又緣鎮寨及巡檢下各有禁軍,或軍主、都虞候在彼駐泊,慮官卑不為畏懼,欲望自今並以殿直以上充。」從之。
九月,上封者言:「河北沿邊州軍兵馬監押,多是近里州軍小處監當一任後,便即差充,全未知邊任事體。欲望自今於曾任監押、巡檢及曾任沿邊指使使臣內差充。」從之。
景佑三年八月,置廣南西路駐泊兵馬都監一員。
寶元二年六月九日,益州路轉運司言:「威州是蕃部出入要路,乞選使臣一員充兵馬監押。」從之。威州舊曰維州,控制吐蕃之要害,地形絕險。唐天寶後陷於吐蕃,宣宗朝收復,景佑中改州名。
康定元年六月,涇原路總管司言:「諸堡寨有寨主、監押二員者,請月遣一人行邊邊:原作「遣」,據《長編》卷一二七改。。若斥候不謹者,劾其罪。」從之。
慶曆六年五月,置青、鄆州路分都監,以知登州、吉州刺史劉渙兼青州路兵馬都監,內殿崇班竇舜卿為鄆州路兵馬都監。以上封者言,京東武衛、宣毅軍皆土人,兇悍者眾,請選置青、鄆州路分都監各一員,以時訓練之。
七年十二月,詔陳留、雍丘、襄邑、尉氏、咸平、陽武等六縣兵馬都監,自今開封府及府界提點司更舉合門祗候以上、曾經外任者為之。
皇佑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秦鳳路經略司言:「竊見本路都監崔懿文在當路諸事周知,欲乞就差再任。」從之。
嘉佑二年八月,詔內臣為鈐轄、都監押,逐路止置一員。
九月,樞密院言:「河北、陝西、河東路分都監,自轉崇班以上「轉」下原有「運」字,據《長編》卷一八六刪。,更三任親民,有本路安撫經略、轉運、前兩府五人同辭奏舉者,方得差。其京東減親民一任、舉主二人。若有戰功者勿拘。」從之。
三年正月十八日,詔:「開封府陳留、襄邑、尉氏縣兵馬都監,自今差諸司副使以上司:原作「使」,據《長編》卷一八七改。,三年一代之,與減磨勘一年。」
閏十二月十九日,大名府路駐泊兵馬都監、鈐轄潘若沖言:「三路州軍所差駐泊都監、本城都監、監押,朝廷於歷任中分別高下以定資序。自來多是本城都監、監押為見駐泊司差
占當直兵士數多,要近上禁軍當直,或抽禁軍手藝人占役,卻於所轄處乞兼同管駐泊軍馬公事,事體不便。欲乞本城都監、監押除在帥臣手下自來例差管將分軍馬外,其餘州軍不得擅差同管駐泊公事。其駐泊臣僚如有不職及闕官,於鄰近處選差,往彼填替。所貴各司其局,免致相侵。如違,乞重寘之法。其見同管勾駐泊軍馬去處,令勾收所差文字,各守本職。」從之。
八年十月,詔自今陝西四路極邊城寨主、都監、監押、巡檢,令帥臣舉官。以上《國朝會要》。
《哲宗正史 職官志》:路分都〔監〕掌本路禁旅、屯戍、邊防、訓練之政令,州府以下都監皆掌其本城屯駐兵甲訓練、差役之事,資淺者為監押。
治平四年六月,神宗已即位未改元。詔知欽州、宜州候見任官年滿差官日,更不兼安撫都監。
熙寧元年七月二日,詔(泰)[秦]州大甘谷口寨新築城,可名甘谷城,仍置知城監押。從陝西經略使韓琦請也。
二年閏十一月,京東轉運司言:「乞今後應系本路都監、監押,並與選差曾經任都監、監押任使(精)[經]歷之人,所(責)[貴]軍政得人。況所養禁軍乃是準備河北戰(士)[事],軍政當與三路一同,主兵之官資選即與三路不等,亦乞今後並與河北兵官一體選任。」從之。
三年七月三日,詔增開封府陳留兵馬監押一員,從本府請也。
十三日,樞密院言:「夔州兵馬都監只兼管勾訓練本州島駐札本路兵馬,所有路分兵甲公事即不得管勾。」從之。
是月,詔減衛州駐泊兵馬都監一員,從權河北監牧使周革之請也。
九月,鄜延路走馬承受公事歐育言:「沿邊監押官高高:原無,據《長編》卷二一五補。,即寨主卻為監押所壓,人情不能相下,由是罕得和同。乞自今選心力武干者充寨主,不以官資,並在監押之右。」從之。
十月,詔諸路見闕兵馬都監處,如未有本等合入人人:原無,據《長編》卷二一六補。,即於選差一州駐泊都監內,差管勾本路都監公事差:原無,據《長編》卷二一六補。。
十一月,詔減同、陝二州駐泊都監各一員。上以西陲用兵多在邊,內地官冗故也。
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詔府界諸縣兵馬都監,今後樞密院選人。
五年五月三日,詔河北、陝西、河東、京東路都監,自轉大使臣後歷三任親民,內一任邊任,有舉主五人者充,第二任親民者與權,第一任親民者與權發遣。其京西等路自轉崇班後經親民一任及曾經邊任方許差。其因戰功升擢者,雖未成一任亦與權。並不許陳乞。
元豐元年八月十八日,詔自今路分官與將官互差。
三年三月十四日,上批:「近差梓夔路都監王宣,雖後累曾薄立戰功,然皆就本路升擢,未嘗一至京師,朝廷得以親審其材否。聞宣人品椎鈍,全少識略,常須得人指蹤,或且稍堪驅策。今若委以處置職任,不惟於邊事無補,亦恐緩急別致乖方,貽朝廷憂,可別選一稍可思慮者代宣選:原作「邊」,據《長編》卷三○三改。。」遂以左藏副
使高遵治兼合門通事舍人代之。
五年二月十三日,詔熙河經略、都總管司至路分都監,並加「蘭會」二字。
六年五月十七日,熙河蘭會路制置司言:王愍已至本司,乞依舊充本路都監。詔賜愍裝錢二百千,速發赴鄜延本任。
哲宗元佑元年十一月二日,詔三路、京東路都監並只差內臣一員。如未有可選之人,即權於前班內差。
六年閏八月六日,給事中兼侍講范百祿言:「乞依祖宗舊制,以鈐轄司移歸遂州,其瀘州止存沿邊安撫司。」詔瀘州樂共城差大使臣充知城,更不帶路分都監;以梓夔路都監一員知瀘州,兼管勾瀘南沿邊安撫司公事;移梓夔路鈐轄歸州。
紹聖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詔供備庫副使劉永安,令尚書吏部添差充揚州駐泊都監。永安以先朝隨龍人有請也。
元符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定州路安撫司言安:原無,據《長編》卷五一○補。:「深州系次邊州,欲乞城外更差兵馬監押。」從之。
三年二月四日,中書省勘會「中書」上原有一「安」字,當是原抄者誤將上條脫字補於此,徑刪。:「本省吏房元豐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刺)[赦]覃恩,文臣除在京職事官,武臣樞密都副承旨、帶御器械、合門通事舍人、合門祗候,內臣都知、押班之類職任,各除逐項聲說外,其餘差遣依例並權不帶。所有見充兵馬監押處,因今來轉官合升為都監者,即令吏部於申狀內勘當聲說,一就行下。今來本房見行(單)[覃]恩轉官人,欲乞〔依〕元豐八年故例施行。」從之。
徽宗大觀二年四十六日,吏部狀:「勘會元降指揮,帥府、望郡通判、幕職、兵官並朝廷選差。慮上件指揮內『兵官』字止為駐泊都監、兵馬都監及監押,兼後(剌)[ ]杭、越等州都巡檢使,令本部擬注,申三省審察差人,致未敢施行。」詔東南帥府、望郡駐泊都監、兵馬都監、監押及杭越等州創添都監、巡檢,並朝廷差。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詔帥府舊無路分鈐轄者,許置一員;無路分都監者,望郡置一員,參總軍政。並選材武有功人充。東路除舊有路分鈐轄或路分都監去處,依舊差置於帥、望州駐札外,其餘添置路分鈐轄、路分都監,許令終滿今任,更不差人。
政和六年十一月七日,詔:「應見理路分鈐轄、路分都監、州鈐轄資序人,並改正。今後如敢奏陳,乞理為資序者,以違御筆論。仍委御史台覺察。
七年七月五日,真定府路安撫使趙遹奏:「昨乞差武義大夫吳子厚充本路兵馬都監,奉御筆依奏。近承降到宣命,就差權鼎澧路都監。契勘子厚系太原人,累任河北沿邊差遣,於北方利害素來諳練,出官所立戰功奇功悉系三路,備見得力。若蒙聖慈許令再留本路,緩急以備驅使,不致闕事。」詔依舊充真定府路兵馬都監。
宣和二年四月六日,詔:「虔州地接廣東,江山險阻,私鑄盜販,習以成俗,嘯聚出沒,民被其害。可於江南西路、廣南東路添置路分都監各一員。」
十月二十三日,樞密院言:「臣僚奏:國家養兵訓卒,分屯州縣,因其大小而立多寡之數,掌兵之官則又隨其多寡而定員額,此舊制也。並邊極塞藩府節鎮屯軍稍眾,自有將帥統轄外,其餘路分州鈐轄、都監、監押各有常數。至如東南列郡及非邊州,舊來不過一二人而已。比歲正額之外,添差兵官有及數倍。臣略行取會,如湖州舊額一員,今乃添七人;平江舊額三員,今乃添五人;江寧、信德、襄陽、慶源府等處,見任各六七人;下至宣、蔡小壘,亦皆五人,悉有添差之數。若此之類,未易 舉,是非以兵多而增官也,殆以州郡供給優厚而溢員爾。增官溢員,豈特卒伍有將迎之勞,至於占破人從,逐州往往差使不足,其害百出,閱習武藝則又未聞也。太過之弊,遂至於此。臣契勘昨降處分已罷添差,後來減省溢冗員額,肅清銓曹,差注頗便。宸翰申敕,使之遵守,舉而行之,不應增溢如是之多也。若額管兵官一員處,宜不可暫闕,今獨不然,有至七年而不補者,榮州是也;四年而不補者,孚州是也。見今全闕亦踰十數郡。至於城外巡檢,專以警捕為職,若間有盜賊竊發,要在畫時掩捕,今有累歲闕官不差者,其利害得失與東南兵官豈可同日而語哉!朝廷之上,運化變通,顧不難也。伏望聖慈詳酌,減罷添差人數,其諸州見闕兵官及巡檢去處,即乞睿旨速賜差注,庶無一偏不舉之弊。」詔額外人並放罷,見闕官仰樞密院限三日差填員足,將上奏知。及令尚書省吏部勘會闕官去處,系樞密院窠闕,申樞密院差人補。繼而十一月十三日,樞密院言:「勘會除將額外人依所降旨揮先次放罷外,本院即未審依條許添差宗室並歸明蠻官,尤當遴選。比來所除諸路鈐轄、都監、諸州鈐轄,一州之間多至三四員,或是貴戚子弟,或是胥吏出身,或是臣僚(子)[之]家給賜恩澤,不惟坐糜厚俸,兼諸州士卒不多,僅能充其徒從,無復教閱,甚失祖宗建置兵官之意。乞詔樞密院,今後專用武藝出身、累立戰功、資序應入之人,其添差窠闕除隨龍人及宗室外,余減罷。」詔差除兵官,令樞密院更切遵守本院見行條格,其添差除系隨龍並宗室及歸明、歸朝官外,今後更不差人。
三年三月四日,中書舍人趙思誠言:「祖宗朝,兵馬都監、監押大州不過三員,小州止一員,今一州之中至有六七人,職事不修。猺人使臣系與不系依今來旨揮減罷,兼契勘軍班換授之人,逐時降旨揮許添差三路都總管司教押軍隊,即別無正額。及昨蒙旨揮,為李奎冒用階官換武臣,奉御筆許添差都監、監押,本院已添差訖,今來即未審依今降旨揮一例減罷,亦未審合依舊存留在任,有此疑惑,未敢擅便施行。」詔並系合添差。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紹興元年
十月九日,內侍楊公恕以巘邸舊人乞差遣,三省欲與都監。上曰:「若以巘邸之恩與一都監,亦不為僥倖,但其為人難使之近民,可別與一差遣。」
十一月一日,臣僚言:「方今用武之時,諸處掌兵之數多騷擾,乞降睿旨,今後惟忠義勳勞之後、朝廷特加優恤者許添差外,余更不添差。」詔吏部,除宗室外,具諸路添差過員數並元差因依申尚書省。
三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詔武翼大夫兼合門宣贊舍人李唐義添差兩浙東路兵馬都監,台州駐札;武節大夫李珍添差兩浙東路兵馬副都監,衢州駐札。並厘務。唐義等以隨龍恩自陳,故有是命。以上《中興會要》。
揚州已申乞將揚州官任滿賞,依舒州、無為軍例,內選人許到部一併收使。今乞比類揚州、舒州、無為、高郵軍例施行。」吏部勘會,無為軍、舒州系是次邊,昨緣逐州敘陳與極邊州軍事體一同,已降指揮並依光州減半推賞。揚州、真州亦次邊,並許依舒州、無為軍推賞。今欲依本州島所乞。從之。 孝宗隆興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真州申:「據本州島兵馬都監胡永等狀,真州正當水陸衝要,累經兵火,自隆興元年應辦軍期糧草,即無闕誤。伏
幹道元年三月二十五日,三省、樞密院奏:「近降旨揮,諸路州軍禁軍闕額已行招填,專任武將,各統一路之兵,循環教閱。內一項,逐州都監令吏部依格注授,內厘務都監除煙火公事、捉捕盜賊外,不得預雜務。」從之。
四月二十四日,詔成忠郎、鎮江府駐札御前前軍第二將正將魏方添差鎮江府兵馬監押,不厘務,請給、人從並依正官例支破。候三年滿罷,更不差人。從故節度使魏勝妻乞侄照恤孤遺,故有是命。
五月六日,詔今後差州都監、監押,雖應格法,並令吏部長貳躬親銓量,人材堪充兵官許擬差,如精力衰弱、不能治軍,及病患不堪職任之人,並不得差注。
十二月十日,詔前軍第一副將魏均添差常州兵馬監押,不厘務,候三年滿日罷,更不差人。以鎮江府駐札御前諸軍都統制郭振申都:原作「者」,據本書食貨三之一三改。,據故齊安郡夫人于氏狀:亡夫贈寧國軍節度使魏勝昨在楚州淮陰縣戮力鏖戰,死於陣前,蒙朝廷追贈節鉞,加諡建廟,令子郊襲父元官。今男魏郊年尚幼小,未能就祿,雖有賜到田土,系在常州宜興縣界,無人管當。今有侄魏均見充前軍第一副將,欲乞家便差遣,庶得專令照管莊產。」故有是命。
二年九月十八日,詔:「今後諸路厘務總管、鈐轄、都監已授未赴任人,依監司、郡守已降旨揮,闕到前半年赴闕上(朕)[殿]訖之任。」
三年三月十九日,樞密院札子奏:「檢會建炎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已降旨揮,今後應堂除並權替二年為任。」有旨,諸路分副都監、州鈐轄以上,已到任二年過滿之人,不候差下替人,合照上件旨揮成資
滿罷。
十月五日,宰執進呈使臣張鑒差遣,魏杞奏曰:「張鑒監資序,若除兵馬都監恐太高。」上曰:「可與副都監。其人亦能文,(達)[遠]方召來,須有以處之。」
四年九月十一日,詔武翼郎曹添差明州兵馬都監,兼在城巡檢,不厘務。以系慈聖光獻皇后親侄孫,陳乞故也。
八年六月一日,吏部狀:「准江淮等路提點鑄錢江璆申,乞立定都監、巡檢、縣尉任滿獲私錢推賞格法,其在城都監任內批書失覺察其獲私鑄錢因依。今勘當,依所乞,都監任內添入批書逐項因依,與巡尉一體施行。」從之。
九年閏正月十七日,宰〔執〕進呈先得旨,臨安府既有路分都監一員,而平江府又有一員,可並路分鈐轄員數,契勘創始之由。梁克家奏曰:「初皆添差,後遂因而作闕。」上曰:「可盡刷諸路初增數,見任人許終滿,後不再差,亦不須降旨揮,行下密院吏房遵守。」
淳熙元年五月二十八日,詔兩浙東路移處州路分副都監一員於婺州駐札,浙西路移常州路分副都監一員於江陰軍駐札,江南東路移池州路分都監一員於廣德軍駐札,江西路移江州路分都監一員於臨江軍駐札,淮南東路移揚州路分都監一員於秦州駐札,荊湖北路移岳州路分副都監一員於鄂州駐札。見任人且令終滿,已差下人權依今來改移駐札州軍之任。以樞密院言:「諸軍所管禁軍有人數多而全無兵官駐札、訓練、總領者,有禁軍數少而兵官多者,今欲以諸州軍禁軍多寡參酌均定。」故有是詔。〔以〕上《國朝會要》。
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揀汰離軍曾經立功、應修武郎以上見在部、系親民資序、應材武格法、年六十以上,令吏部長貳銓量人材,精力不衰,堪充兵官,與免呈試,許指射淳熙三年六月終以前見榜破格都監、巡檢闕一次。」其後六年、九年明堂赦亦如之。
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詔成都府路兵馬都監仍舊於三都統下兵將官內,選擇素諳戰陣、年尚強壯之人,具職次取旨差官。從知成都府留正請也正:原作「其」據《宋史》卷三九一《留正傳》改。。以上《孝宗會要》。
淳熙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四川制置司言:「欲將珍州遵義、麗 兩寨監押二員省罷,卻存留遵義、高富兩寨巡檢一員,于思義寨駐札。」從之。
紹熙元年四月二十九日,臣僚言:「外郡禁軍唯藉兵馬都監日逐監視教閱,間有宗室戚里奏薦子弟,未諳從事,一旦責以訓練,懵然不曉。乞令吏部將逐州兵馬都監、監押合差員數之內,專以一闕注授曾從軍、有材武及軍班換授曉習行陣之人,庶可倚仗。」
吏部看詳,今後乞將諸軍兵馬都監系獨員去處,專注應材武(次)[及]曾任主兵官之人。內有合差都監二員以上及都監、監押共差兩員以上去處,並乞通融注授一員應材武、曾任主兵官之人。從之。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
赦:「勘會揀汰離軍曾經立功、應修武郎以上見在部、系親民資序、應材武格法、年六十以上人,可令吏部長貳銓量人材精力未衰、堪充兵官者,與免呈試,許指射紹熙二年六月終以前見榜破格親民都監、巡檢闕一次。」
嘉定二年十一月五日,荊湖北路轉運司言:「岳之為郡,盜賊出沒。紹興初,劇賊楊(公)[麼]嘯聚,朝廷特遣大將以平之。其州雖有廂禁兵,然三都監權輕職卑,不可倚仗。乞省都監一員,復置路分。」從之。
五年十二月一日,廣西諸司言:「賀州有添差不厘務兵馬監押一員,委實冗贅,乞下所屬銷豁。又柳州已有正任監押,又有添差監押,並無職事管幹。又象州合城內外不過二百餘家,軍籍不滿二百,既有兵馬監押,又有添差,是誠為贅。見任之人乞聽其終滿,自後並乞住差。」從之。
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詔利州更與差置兵馬監押一員,仍厘務。以四川宣撫司言:「據利路轉運司申,利州地臨劍外,正系蜀漢往來衝要去處,總所倉庫之聚,戎司軍馬之屯。嘉定而後,始以漕臣兼之,今止有兵馬都監一員,獨力管幹。乞仿興元府例,更置兵馬監押一員,仍厘務。其差注格例,照興元府見差小使臣親民資序人。竊見目即正任添差指使數內,多是癃老,虛廢帑廩,無補公家,所當減汰。乞將見任指使三員候終滿日,並乞廢罷,卻以此俸補助支給。」故有是命。以上《寧宗會要》。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五○ 遣使巡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