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 · 職官四八

上佐官 【宋會要】 宋以諸州府長史、司馬、別駕為上佐官。 太祖開寶四年六月,詔廣南偽命官送學士院試書判,取稍優者授上佐、令錄簿尉。 八年四月,教坊使衛得仁乞補外官,中書擬上州司馬。太祖曰:「此輩止宜於樂部中遷轉,上佐官不可輕授。」乃補太常寺太樂局令。 太宗至道元年七月,以峽路渠州教練使范仁辯等十二人並為諸州上佐。蜀盜之起,范仁辯等嘗出私廩以助縣官,又紏合義族以全城邑,轉運使以聞,故有是命。 真宗景德元年三月,詔三班使臣年七十五以上者,借職授支郡上佐,奉職、殿直授節鎮(佐上)[上佐],不願者放歸鄉里。 仁宗天聖二年六月八日,詔:「諸州攝助教樂和等三十三人元是年老經學舉人,先朝閔其衰老無成,特與此名,俾沾賦祿。今其有請,可並除參軍。」 九年六月,上封者言:「近日上佐官多擅離本處,赴闕進狀,妄有披訴及僥望恩澤。」詔自今副使、上佐官、文學、參軍等不得擅離本處,委所在官吏覺察,犯者寘其罪。仍令登聞鼓院不得收接所進文狀。 十年三月五日,詔舉人緣恩澤授上佐、文學、助教、參軍者,聽從便出入。時(鄿)[蘄]州文學戚元成者舉進士授此官,貧凍不能濟,州以詞制散官,不聽他適,與負犯授者一例羈管,州將言其事,特有是詔。 景佑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詔應因公事授上佐、文學、參軍十年已上,無過,願逐便者,逐處以名聞。時洪州別駕劉藏器累經赦宥,乞從逐便,因有是詔。 慶曆二年六月,補新授諸州長史、文學田庭堅等五人為三班奉職,王好言等十八人為借職,劉易等十四人為下班殿侍、三班差使。初,進士諸科特奏名人既授以逐州長史、文學,而願試方略、武藝,乃命翰林學士蘇紳等考其中格者補之紳:原作「納」,據《長編》卷一三五改。。 五年十一月,詔尚書刑部,應貶官人經恩敘授諸處行軍司馬、副使、上佐官、司士、文學、參軍,願不之任者聽之。 皇佑二年十一月五日,詔:「應慶曆六年以前因應舉殿前恩澤授諸州司士、長史、文學、助教,見年六十以下,精神不至昏昧者,並許朝臣三人同罪保明奏舉,赴銓投下文字,試判三道,依言邊事試中人注權入官。其攝助教與注諸州參軍。每官只得同罪奏舉兩人,仍於舉狀內開坐已舉過人數、姓名,重結罪以聞。仍令銓司置簿拘管,候舉主數足,勘會施行。」 《兩朝國史》:諸州有司馬、長史、文學、參軍、助教,士人或有特恩而授,皆不厘務。亦有以負犯人為之者,流外則止除別駕、司馬。 神宗熙寧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中書門下言:「應應舉授試國子、四門助教人,欲令流內銓作長史、文學條例施行。」從之。 淳熙元年十一月七日,詔寧國府長史俞召虎改除明州長史,司馬蘇諤改除明州司馬,各通理前任月日。以皇子魏王愷移鎮四明故也。 二年二月 二十二日,詔直秘閣、明州長史俞召虎除直徽猷閣,以職事修舉故也。 三年十月十九日,詔明州長史莫濟除秘閣修撰,司馬陳延年除直秘閣,以興修東錢湖灌溉民田,協贊有勞故也。四年四月,濟賜紫,延年賜緋。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詔明州司馬陳延年令再任州:原無,據前後諸條所述補。,以皇子魏王愷言延年練達 力故也。明年,詔以贊治有勞,升直徽猷閣。 六月十二日,詔明州長史鞏湘除直敷文閣,以皇子魏王愷言湘贊佐有補故也。 七年二月十二日,詔明州長史蘇諤除大理少卿,司馬陳蒼舒除司封郎官,以皇子魏王愷薨結局故也。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四八 幕職官 幕職官 【宋會要】 國初兩使各置推、判官,節度置掌書記,觀察置支使,余州置判、推官各一人。太平興國六年,詔諸道節度州依舊置支使,資考、俸料同掌書記料:原作「科」,據後「六年十月」條改。,以經學及諸色入仕無出身人充入仕:原作「人任」,據後「六年十月」條改。。書記、支使不並置。國初楊國華為之,廳存子城之南。 【宋會要】 太祖干德二年七月,詔曰:「管記之任,資序頗優,自前藩鎮薦人,多自初官除授。自今歷職兩任已上有文學者,即許節度使、觀察留後奏充。」 三年三月,詔諸州長史,今後或有須藉人代判者,許於幕職內擇公幹者充,不得更任代判。(從之)五代以來,領節旄為郡守者多武臣,皆不知書,所至必自置吏,稱代判,以委州事,因緣不法。初革其弊。 太宗太平興國四年八月,以贊善大夫十五員充諸州節度判官:韋亶鳳翔,唐正白襄州,孔憲滄州,張蔚陳州,張利涉徐州,楊舜舉廬州,呂佑之兗州,武元穎曹州,周巨源鄧州,孟上交壽州,韓國華相州,王化基揚州,鄭歸昌密州,張至邢州,張郢宿州。太宗以宿州戎幕闕官,選朝士補之,俾分理事,且試其才。 六年十月,詔諸道節度州依舊置觀察支使一員,資考、俸料並同掌書記。自今吏部除擬,以經學及諸色入仕無出身人充。凡書記、支使不得並置。 雍熙四年三月,以檢校秘書監黃夷簡為倉部員外郎,充許王府判官;檢校秘書少監慎守禮為膳部員外郎,充諸王府掌書記。二人皆俶偽命官,俶歸朝,累封至許王,因命為屬官。 四月,以水部員外郎耿振為(焚)[楚]州團練使。振先任三司職,心勞得疾,俾從優逸,故有是命。 端拱元年三月,以六宅使何承矩知滄 州節度副使事。時米信在鎮,不知書,為人粗暴,故令承矩領州事。 淳化四年九月十一日,詔諸道州府新除行軍、防、團副使,上佐、文學、參軍及禁錮人等,宜令轉運司自今本州島闕官,仰次補承乏,以責其 ,俾之自新。或勤干有聞,當再與敘用。其行軍副使並先上聞取旨。 五年十二月,太常丞武允成除成都節度副使,仍預公事。允成太平興國元年進士,迨此年七十八,視聽不衰,帝嘉其壯健而已遲(慕)[暮],特命以優之。 真宗咸平二年九月,審官院言,諸處兩使判官闕,於得替通判中依例差充。從之。 三年四月十日,詔諸州行軍司馬,節度、防、團副使,上佐、司士、文學、參軍,非特許簽書者,不得掌事。 十五日,河東轉運使范正辭上言:請自今幕職州縣官到任半年,令長吏、通判具能否以聞。從之。 是月,詔川、峽幕職州縣官並二年注替。 景德元年十月,國子博士張紳、大理評事秘閣校理劉筠分知天雄軍節度筠:原作「均」,據《長編》卷五七改。、觀察判官事。紳受命乘傳督河北軍糧,時參知政事王欽若判天雄軍府,上言奏(辭)[辟],故以命之。 三年七月,令審官院選京官一員知西京留守判官事,以知留守司邊肅請置此官代通判巡行屬縣故也。 大中祥符四年六月,以秘書少監、直秘閣黃夷簡為檢校秘書監,充平江軍節度副使,不簽書公事。夷簡以疾在假者累年,復丁母憂,表乞散秩還鄉,故有是命。 天禧元年六月,以武昌軍節度副使邊肅 知光州,以赦敘也。時刑部言肅元犯,真宗曰:「肅在邢州,時北戎侵擾,屢詔棄城入保,肅能固守,頗著誠效。雖坐贓廢,亦累經赦。」故特有是命。 二年九月,流內銓請以自今軍、監判官更不兼通判。從之。 四年正月,詔桂、廣州幕職自今增注及五員,仍選有吏干勤事者。帝以桂、廣嶺南大藩,而轉運、勸農使多委二州幕職鞠治獄訟、詳公事,故命增員以備差遣。 仁宗天聖二年二月,河北緣邊安撫都監張炎成言:「雄、霸州霸:原作「羈」,據《長編》卷一○二改。、廣信、安肅軍、保州五處最是窮邊,內保州、雄州、廣信軍凡承受北界公牒,演用文字回報,須略言典故。乞自今吏部銓選進士及第有公器者充判官或推官,凡有往來公牒,專令相度回荅。」從之。 四年六月二日,中書門下言:「今後奏舉人及常選人內,經八考已上合入令錄,雖未赴任,特與職事者,乞並除節度、觀察推官。」仁宗問:「舊例如何 」王曾對曰:「自來初等職官俸入太薄,緣已被保舉與兩使推官,則稍似升陟。」從之。 五年十二月,廣南路西轉運司言言:原與下字「高」互倒,據後文所述乙。:「高、融二州欲乞各除推官一員。」流內銓言:「自來高州置司戶參軍一員,兼錄參、司法事;融州置司理、司戶參軍二員,兼錄參、司法事。若置推官,即少得合入之人注擬。今相度,高、融二州請依舊只令司戶參軍兼知逐州推官廳公事。」從之。 六年六月,以無為軍巢縣主簿梅鼎臣權鳳翔府觀察推官,候回日與初等職事官資敘,從知府周寔之舉也。 七年十月,上封者言:「河北緣邊州軍所置幕職多經學出身,不惟公事因循,至書斷案牘紕繆,文理辭語不能曉會。緣多武臣知州軍,若朝廷行下文字,州府關報不能辨白,則或訪問他人;又緣邊州軍承受外地公文或失詳明,便成漏泄。欲望自今逐州軍職官,各取進士出身有舉薦者一人充。」詔吏部銓選注。 八月十四日,詔節度、行軍司馬簽書州事者,位在幕職之上。自今負犯人更不除授。時行軍司馬石待問簽書州事,乞定著位。事下禮院參議,議者以今之行軍司馬皆過犯敘除,不可准於典故,遂有是詔。 《哲宗正史 職官志》:幕職官掌助理郡政,分案治事。其簿書、案牘、文移付受催督之事,皆分掌之。凡郡事與守、倅通簽書。 神宗熙寧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詔諸州軍器物料並置庫,選職官或曹官一員兼監。 九年六月十三日,詔流內銓,河州簽判今後不依名次選差合入職官人充。 元豐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夔州路轉運司言:「南平軍止有通判一員,無職官。本軍兩縣一鎮六寨堡,事務繁多,欲乞依嘉州例置職官一員,兼監鑄錢監。」從之。 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詔陝西路帥臣所在職官,不許監司差出,從知慶州趙請也。 政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荊湖南路轉運司言,桂陽監簽判乞依熙豐法復置,從之。 三年十一月一日,詳定一司敕令所看詳舊幕職州縣官,今後承直郎以下其就任改官之 人,自改官日理任等,除元佑法合行刪去外,今以熙豐舊法參酌修立下條:諸承直郎以下應就任改官者理任,自改官日即願通計前後月日滿三年罷者聽,仍不理為任。從之。 高宗建炎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詔:「(已)降指揮,諸州、軍、府司錄依舊為簽書判官廳公事,諸路除舊有簽判官自合存留司錄改充,余州司錄並令減罷。訪聞舊無簽判處卻存留司錄充簽判,令都省札下吏部,遍牒諸州軍,依元降指揮改正。仍行下轉運司,取會所轄州軍改正減罷員闕類聚申尚書省。如有違戾,按劾以聞。」 紹興十年八月十四日,詔右承務郎邢孝寬添差婺州簽判,任滿更不差人。以皇后親弟故也。 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詔化州簽判任滿賞格,今後依本州島幕職官例,與理不依名次家便差遣一次。 二十一年三月五日,詔南恩、封、新、梅州各置簽書軍事判官一員。 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詔潮州添置軍事判官一員。 三十年十月二日,信陽軍教授陳端彥言:「通化軍系極邊,如遇守臣在假,以次官系選人充軍事判官,難以權郡。乞將通化軍見置軍事判官改差簽判,欲乞差注承務郎以上官。」從之。 十一月八日,臣寮言:「忠州、萬州、渠州、珍州、茂州、開州、梁山軍、懷安軍、石泉軍、大安軍,其間多控蠻獠,既無通判,且不差簽判。以次官儘是選人,乞依通化軍將見置判官改差簽判。除本官俸錢合幫勘,其餘請給增 損不多。儻遇闕守,則以通攝,不必鄰郡差官。」從之。 三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吏部言:「京西南路安撫、轉運、提刑、提舉常平茶鹽司奏:通化軍判官元系兼司法,今來改置簽判,有司法令職事,欲依判官例令簽判帶行兼管。」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十月三十日,四川安撫制置等司奏;「仙井監已復還州額,知州合自朝廷差除,其軍事判官乞依忠州等例,改為簽書判官廳公事。」本部勘當,欲依所乞。從之。 二年二月十日,梅州言:「右宣教郎、梅州簽判黃民瞻乞參照欽、廉州簽判任滿賞格修立施行。」吏部照得梅州簽判系承紹興三十一年指揮創置窠闕,欲乞參照本州島推官等任滿合得賞格,比類與減二年磨勘,占射差遣一次,修立成法施行。從之。 幹道元年二月十五日,潼川府路兵馬鈐轄、轉運、提刑司申:「普州系選人充判官,緣遇守臣有闕,若候選差鄰郡通判權攝,所差官未到間,郡(東)[事]委有妨闕。乞依諸州無通判處改差簽判。」吏部勘當,欲依所申。從之。 三年十二月一日,廣南西路轉運司申:「建武軍、象、梧、潯、柳、貴、化州通判闕,並無京朝官願就,乞注職官資序人一次。」詔令吏部行下本司,將逐州軍簽判闕如無應格人願,令職官兼權。 十六日,權發遣和州胡昉奏:「本州島判官系是江淮宣撫司一時奏辟,即無承受專降復置指揮明文,兼無為、安豐軍判官職事見系錄參兼管,今來欲乞將判官窠闕依 舊省罷,令錄參兼管。」從之。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利州路安撫、提刑、轉運司奏:「據劍州元系軍事州,今上皇帝舊額藩邸,已准推恩升為普安軍,今是節鎮,乞將軍事推官員闕改作普安軍劍州節度推官。」從之。 七年二月十九日,詔龍州見任簽判窠闕改作職官。 十一月二十七日,淮西路安撫、提刑、淮南路轉運司奏:逐州乞復置,和州判官一員兼司法,光州節推一員兼支使。並從之,令吏部使闕。 淳熙元年十二月六日,詔濠州復置軍事推官一員,以淮西諸司言「本州島極邊,自省罷幕職,官闕事廢」故也。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詔邵州許添置軍事判官一員,同推官分管簽廳當直司職事。以守臣丁雄飛言「簽廳止有推官一員,且無司戶,乞依衡、永州例,添差判官或司戶一員」故也。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詔荊南府依舊為江陵府,簽判節度推官以荊南(繁)[系]銜。吏部侍郎周必大言:「選人有兩使職官,如節度推、判官合從軍額,察推及支使則從州府史。姑以行朝言之,寧海是軍名,凡簽判及節推則以寧海軍入銜;臨安是府名,凡察推、支使則以臨安府入銜。此定製也。近有從事郎李敏用歸正恩例添差荊南節度推官,合從軍額,其奏鈔內卻帶『荊南府』三字。其前有差過從政郎郭世華已是如此。蓋緣前後除本府守倅,或作江陵府,或作(金)[荊]南府,而不知荊南是節鎮,江陵卻是府號,差互失於釐正。至淳熙元年,有司又不照兩使職 官自有分別,誤作勘會,稱江陵府幕職州縣官窠闕內有節推一員,系作荊南節度推官(繁)[系]銜。其餘曹、縣官計二十四處,並稱江陵府,遂謂荊南即無軍額,亦無指揮分別,欲作一體稱呼,殊不知荊南不稱軍,猶太原府謂之河東、揚州謂之淮南、襄陽府謂之山南東道、成都潼川府謂之劍南東西川也。當時事下湖北安撫司,本司不知節鎮行移自來多有軍額,遂乞依仿建康等體例,就以荊南府為名。所有節度推官,自來專從軍額,難冠以『府』字,合行改正。」故有是詔。 二十六日,吏部言:「廣南簽判窠闕破格曉示,滿半年以上,如無官願就差,欲具申都省行下逐路運司使闕人。若逐路再滿半年又無定差別官,乞本部再行破格出闕,召官指射。如本部再破格曉示,滿半年又無官願就,卻具申朝廷施行。」從之。以廣南西路轉運司奏,柳、藤、貴州、建武軍、高、化州等簽判,乞破格定差職官資序一次,下部指定,故有此請。 六(月)[年]八月七日,詔蘄州復置推官一員,兼措置鑄錢,從守臣施溫舒請也。 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吏部言:「乞依利州路轉運司所乞,將金州、洋州、蓬州、大安軍簽判闕注第〔二〕任知縣資序次酬獎改官、合入知縣應選、年未六十人。如經使兩季別無應格人就,第三季許破格差注初任知縣資序應選、有舉主、年未六十人。其破格定差官到任、任滿更不推賞。如定差日卻有本等人願就,即先注本 等人。」從之。 十一月十三日,夔州路轉運司言:「忠州簽判闕官半年以上,乞許令本司將上件闕如集注日無本處應格人就,破格定差初任知縣資序次第二任監當資序人,仍銓量差注。如同日有應格人就,先差應格人,仍乞立為定製。如見任人過滿,牓及兩季以上無應格人就,依此破格差注。」從之。 淳熙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四川安撫制置使趙汝愚言:「四川京官簽判員闕,多有闕官去處。照得通判供給錢從條支給八十貫,止是成資解罷;簽判供錢四十貫,卻於三十個月為任。其簽判責重祿薄,又須兩年半方得解罷,比之通判,優劣大不相侔。是致京官曾歷知縣者,便自經營通判軍、監差遣,更不願就簽判窠闕。乞將四川諸州軍無通判、止有京朝官簽判去處,並聽成資為任。」從之。 紹熙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二廣諸州多無通判,其簽判實任通判職事。比年以來,廣西定擬簽判之闕,多有恩科癃老之人。欲乞行下廣西轉運司,應今後定擬諸州簽判,稍加審擇,不許差年六十以上昏眊之人。」從之。 三年四月十一日,詔省罷蘄州推官,從本州島請也。 開禧元年四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乞行下諸路,應簽廳職事不許以勢干請。或未免兼攝者,不得(已)[以]簽廳為名支破俸給。庶幾權有所歸,職有所分,不至重為民病。其或玩習為常,滅視憲度,令提刑司覺察以奏,重賜鐫降,以為不安職守者之 戒。」從之。 嘉定元年八月六日,詔茂州添置推官一員。以知茂州楊思成言:「州舊有教授、司戶各一員,教授兼簽廳職事,與司戶同佐郡政,實賴裨贊。因制置司經畫威、茂兩州歲計,省罷教授員闕,見今在州文吏止有司戶,倉庫、獄訟叢於厥身,雖有精力,亦恐有所不及。乞省並雞宗關同知關一員,添置推官。」故有是命。 二年二月十四日,詔潯州推官、司戶更不注恩科人,並作破格,許初官注授。從守臣之請也。 五月十六日,臣僚言:「監司有干官,州郡有職官,以供簽廳之職。使干官、職官得其人,固自能舉職,或非才不能勝任者,則按刺易置之可也。今乃不然,差兼簽廳者動輒三兩員,或四五員,其為冗費,與添差何異 是朝廷徒有罷添差之名,而無添差之實也。乞將諸路及州郡所差兼簽廳官並行住罷,令回本任,各共乃職。所有復置創置名闕,自今並行免差。」從之。 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詔天水軍添置判官一員,以天水軍軍事判官入銜,令制置司於經任有材幹選入內(奉)[奏]辟。 五年八月十四日,荊湖北路轉運司言:「信陽軍系是極邊小壘,止有信陽、羅山兩邑,戶口無多,獄訟稀少,既有專官司理院一獄系省部差注,而又有軍院,卻無正官,乃以判官兼之。其判官階銜即不帶兼上件獄官,止帶兼司法。且既兼司法,即合檢斷獄事,既自勘鞫而又自檢斷,豈無妨嫌 乞省罷。」吏部勘當,信陽軍判官既兼司法檢 斷,難以又兼軍院鞫勘,委以職事相妨。及本軍錄參自來無此窠闕,其軍院見得不系省額所置,合行省罷。詔信陽軍添置司戶一員兼錄事參軍,堂差一次,以後令吏部依條使闕。 十二月一日,廣西諸司言:「賀州判官、推官,乃簽書之一職爾。曩者正緣郡小力微,省罷通判,改注簽判,少寬郡計。今已有簽判,而推官窠額猶存。如中州之郡,有簽判亦無推官窠闕去處,況此斗大之州,卻復有之,乞賜省並施行。」從之。 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廣東諸司言:「本路梅、新、恩、英、連、封州簽判無官,願乞許運司將職官資序人定差,或許監司辟差。」從之。 七月二十八日,知(州)均州丁昌時言:「乞將本州島節度推官注有出身人,俾兼教官之職,著之令甲,永為定製。」尋將闕籍照得均州職官止有推官一員,勘當上件事理,乞自今後注有出身人,俾兼教官職事,仍牒敕令所修成定法。詔依吏部勘當到事理施行。 閏九月十三日,知(盧)[廬]州李大東言:「本州島流徙復業之後,田疇交錯,訟牒紛然,曹職官止有四員,節推專簽廳,知錄、司理掌獄事,日不暇給。照得揚州見管兩縣,曹職官尚有六員;本州島所管三縣,曹職官僅有其四。欲望特許本州島添置察推一員,復向來省罷窠闕。」從之。 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京西湖北制置司言:「光化軍申,本軍系是極邊,全藉僚佐裨助。舊止有簽判、司理二員,無事之時,常有乏使,況今城壁已立,備御方 嚴,而簽判久無正官,止有司理一員,眾職萃於一身,雖使才力有餘者當之,亦恐乏事。又況增戍既多,則財谷之任非他官所可兼管。竊見比者沿邊諸郡如信陽、安豐、盱眙皆添置司戶以專出納,況本軍止有郡僚二員,乞照信陽軍等處體例,添置司戶一員,從本路運司或本軍選辟一次。通舊所有之官不過三員,亦未至於冗贅。不惟平時出納責任可專,亦使(使)緩急之際得以協濟,實為邊方幸。」從之。 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詔天水軍移就天水縣舊治,置錄事參軍一員,令四川制置司選辟一次。 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詔高郵軍判官改作京官簽判闕,注已作縣任滿人。仍專置軍事推官一員,並堂差一次,日後令吏部使闕。以都省言,兩淮州軍並置通判員闕,獨本軍只置判官一員,其推官又以錄參兼行,慮恐乏事,故有是命。 十二年八月四日,臣僚言:「國家駐驆吳會,置守之重,略仿開封。雖官儀期復於舊京,僚屬難同於往制。但彈壓之所,最為煩劇,服痴分曹,僅與外州郡比,甚非所以壯商邑之極、隆漢輔之威也。乞將簽判官公事、節度推官、觀察推官四闕改作堂除。其簽書判官差曾經作縣有政績人,任滿理通判資序;余推、判官差注有舉主人,任滿無遺闕,比附作縣令例入干官差遣。有能顯著聲績,並量材擢用。仍須見闕,始差下政,以重其選。其見在任人,京官即與近闕屬官,選人即與近 闕堂除一次。已差下人赴部重行注授,優給占射兩年。如見任而情願就部,亦同上項恩例,庶幾幕屬得人。」從之。 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臣僚言:「銓部之法,講若畫一。州郡僚屬所資以協贊者,幕職官若也。今選人初任甫及一考,或因罪罷未幾到選,殘零有闕,皆得注授。若系宗子,類以恩例徑注破格職官。在部則有破格、殘零之分,在郡則均為幕職之寄。彼既罰不傷其毫毛,而反使超躐,兼居官一考,更事幾何,重以罪斥,寧有婉畫以裨郡政乎 欲乞今後選人初官未及二考,或以罪罷,不許徑注破格及殘零職官。」從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四八 縣 令 縣令 【宋會要】 淳熙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吏部乞將夔路見闕縣令辟差一次,從之。以吏部侍郎王藺言:「夔路見闕縣令凡二十處,亦有六七年無正官者,其闕並系本路轉運司定差,應格人少而格法阻礙。乞令本路安撫、轉運司公共選擇經任無贓私過犯人,不以其它拘礙辟差一次。候有辟正去處,仍舊收歸運司差使闕。」故從其請。 同日,吏部乞將二廣見闕縣令辟差一次,任滿與升一年名次。從之。以吏部侍郎王藺言:「二廣見闕縣令三十六處,有十餘年無正官者,或系尚書左選與本選通差窠闕,或系本路轉運司定差窠闕。其間四(方)[分]之三已承指揮破格,並未見有人指射及定差到人。遠惡之地具無賞格,縱有賞格處,亦不過任滿得不依名次家便差遣而已。其間唯宜州忻城、昭州立山、廉州石康、邕州武緣宣化、梅州程鄉、南恩州陽春得循資減年及減舉主,後來亦經朘削,人孰肯就 乞將上件見闕去處,令本路經略、轉運司公共選擇經任無贓私(遇)過犯人,不以其它拘礙,聽從辟差一次。如任滿無遺闕,到部特與升一年名次。其有賞格處,自依見行,候有辟正去處,依舊(遂)[逐]旋收歸本部注擬及轉運司定差。」故從其請。 慶元元年二月二十三日,詔選人任郴州宜章縣令,滿日該磨勘,與減舉主一員。幹道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知潭州張孝祥以宜章深在溪峒,水土惡弱,人不顧就,乞今後如系選人在任彈壓,別無盜賊生髮,即於合磨勘日特減舉主二員,京官與轉一(員)[官]。詔從其請。緣淳熙新格,選人任滿止循一資,至是本路帥司請復舊推賞,故有是命。 淳熙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臣僚言:「昨來臣僚有請,令諸路監司、帥守各於歲終以所部縣令實跡分為臧否七等,次春奏上。此令一行,致使作邑之人不安分守,不修職業,專事經營權要書札,囑託當路,希覬推薦,以圖升進。非惟無補於考察,且私意盛行,是非紊亂,他時難以取信。況縣令能否,自有監司、帥臣舉次之法,不必如是紛擾,徒長奔競之風,誠為未便。乞將臣僚所請已得指揮寢罷施行。」從之。 三年二月二日,詔:「四川今後不得違法抽差知縣、縣令,有敢抽差若經營求抽差,悉重寘典憲。其抽差過月日,並不理為在任。諸司互相糾察,有敢隱蔽,御史台覺察以聞,並與坐罪。仍立為令甲。」以臣僚言:「四蜀縣令、知縣違法抽差甚眾,到官未幾,即謀他徙。大抵非貴游之子孫,即高談之文士,往往憚煩,不肯屑就,迫於合入,姑為一來,委而去之,不過付之佐官而已。佐官既非本職,豈肯竭力盡心 上司違法抽差,亦難以嚴詰峻責,綱運月解悉不能辦,故州郡拖欠總所有至數十萬緡,而本州島官兵月給有拖下累月者,此則縣令扣差之所由致也。」故有是命。 四年四月二 十六日,宰執進呈嚴州分水知縣王斌近遭論罷,寄居王中實等率眾入縣衙,欲歐擊之,圍守三日。上曰:「如此則守臣亦可肆其無禮矣。」京鏜等奏:「此風不可長,欲作訪聞行下懲治。」上曰:「恐相仿效,不可不治。」 十二月四日,知贛州彭演言:「贛之為州,在江西之極南,實與嶺南接境。龍南、安遠二縣瘴癘之氣,視嶺南他州縣殆甚焉。乞將龍南、安遠二縣縣令從鄰縣梅州程鄉及惠州河源縣例,許以舉主二員,改合入官。仍許通用前任舉主及免職司。或前任已有舉主三員,亦並候三年終滿,別無公私過犯,許提刑及守臣照改官狀犯入己贓甘當同罪體式,連銜保奏,亦與改官。蓋前任舉主至於三員以上,即其人才必有可取;而本任之內並無公私過犯,其餘蒞官律己亦有足稱;又令憲司、守臣連銜責其保任,則非出於一人之私意,而其言亦不苟矣。若京朝官以上任知縣者,亦乞仿此優立賞格,庶幾士夫欣慕而來,務修職業,以期榮進。」詔如京朝官願就之人,候三年任滿與轉一官,更減二年磨勘。 嘉定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詔天水軍置天水縣令一員,令制置司於經任有才幹選人內奏辟。先是,四川制置大使安丙言:「天水軍元系秦州成紀縣疆理,紹興初創為天水縣,今改為軍,(徒)[徙]治白環堡以就形勝,去舊縣十餘里,其舊縣治井邑如故。欲隨宜措置,存天水縣之名,俾通判兼領,即 故縣為治所,專管民訟、財賦,以通判天水軍事兼知天水縣事入銜,與理為通判,仍三年為任。其措置撫御顯有勞績之人,任滿許諸司保明,陳乞軍、監差遣。庶幾有志事功之人,不憚極邊,展效才力。其上件窠闕,仍乞專委制置安撫司於改官授告人內公共選辟,其於邊防實為利便。」檢正都司擬到,照得所乞將已改天水縣為天水軍,奏辟初改官人充通判天水軍兼知天水縣事,自來無此條法,難以施行。今欲創置判官、縣令各一員,以天水軍軍事判官及知天水軍天水縣事入銜,仍令制置司於經任有才幹選人內選擇奏辟。故有是命。 五年八月十三日,權發遣靖州陳謙言:靖州有三縣:曰永平,曰會同,曰通道。永平負城之邑,文武通差;會同、通道皆是外邑,多注右選。會同自慶元五年秉義郎石師鈞之後,今已十餘年無人注授;通道自嘉定元年成忠郎盧元吉之後,今亦數年無人注擬。乞下吏部將此二闕,凡武舉出身曾經任人及任子曾試律義經任者,皆許破格注授。任滿之後,特轉一官。」吏部勘當:「會同、通道二闕,今來申請乞作破格差注,止合差武舉出身經任監當資序、有舉主二員、年未六十人。其任滿舊法得減三年磨勘,今乞特轉一官,竊恐太重。欲任滿日與減四年磨勘,將二闕作破格差注。」從之。 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言:「自今以後,凡有武臣資格合入兩淮縣令者,除武舉 人外,其餘並當同文臣任子一例銓試。其在選中,方許注授。兩淮縣令必須先歷武尉一任,庶幾稍通文學,粗諳民事,不至為民病矣。」從之。 七年二月四日,荊湖南路安撫司奏:「郴州桂陽縣昨被峒寇殘破,先差承節郎張志寧權縣令,總管官軍在縣駐札,提督討捕。後來捕獲賊首,其張志寧解罷職事。績同諸司辟差從政郎、前衡州錄事參軍鄭必聞充桂陽縣令,葺理縣治,招集流徒,候任滿與減舉主三員,內職司一員。本官去替止有半年,其下次人雖已差從政郎陳 ,所是賞格未准指定,合(其)[具]申催促,早賜行下遵守。」詔郴州桂陽縣令任滿無盜賊疏虞,與減二年磨勘,選人循一資,付吏部施行。 四月八日,浙東提刑兼知慶元府程覃奏:「四明屬邑大率瀕海,而昌國一縣去州尤遠,幾與高麗接境。是以為邑令者多不奉法,稅租或至於重科,公吏恣行於掊克,細民憚於裹糧,往往陪輸而莫訴。正緣縣令多是選人,未曾關升,或無舉主,或昏繆無能,無所顧籍。欲乞自後專注改官人,庶幾知自愛重,悉心撫字,使海島生齒各安田裡,無有愁孍。」詔令吏部今後專注改官人,其見任人且令終滿,已差下人令赴部別行注授。 九年四月二日,臣僚言:「二廣氣候惡弱,西廣尤甚,今資格之合入縣令者,必不肯深入瘴煙之地。今欲使文臣之為令者,不憚深入,以惠吾民,惟有減舉員以示激勸耳。試 以東廣言之。循州之長樂、興寧,新州之新興,皆許用兩紙常員薦狀改官;梅之程鄉只用一剡;南恩之陽春滿考不用舉狀。今率是文臣之選人注授,往往皆能律己愛民,以希改秩。此已行之明驗也。豈有行之廣東而廣西最僻絕之地,獨不得援此為比乎 (此)[比]二廣守臣亦有以此為裕民五事之獻者,融州守臣趙善淇乞以懷遠邑令比附陽春、河源推賞,柳州守臣鄭肅乞以馬平、柳城、洛容比附東廣諸邑推賞,皆乞量與減員。廣西諸邑合減舉員處頗多,如象之武仙、昭之立山、高之信宜、雷之徐聞、化之石城等邑,皆毒 (務)[霧]熏蒸,民生窶悴,戶口蕭疏,不可不擇人任撫安之寄。若推東廣減員之令以示激勸。於選人恩數不為泛濫,而遐方小民實均被不貲之施。乞令廣西諸司條具諸邑之最惡弱、久闕官去處申上,量與裁減薦員,以為作邑者之勸,庶幾少蘇嶺海無告之民。」從之。 七月四日,臣僚言:「邑令之職,最為近民。古者郎官出宰百里,本朝仁厚,尤所注意。以至紹興之詔旨,寺監丞、簿改官,未歷民事,與堂除知縣。幹道之御筆,非任縣令不許除監察御史。凡此者,皆責任之不輕,故除用之亦異。是時監司、郡守仰識上心,體察邑令,而無上下不相恤之政,故任邑寄者得以行撫摩之志。二十年來,海內寖有不可為之縣。未赴者有償債之憂,已赴者有鑊湯之嘆。臣知其故矣,敢略陳之,如零細窠 名或歲納苗米,舊來就縣納者,今乃取之於州。如批支驛券或寄居祠奉,舊來就州支者,今乃移之於縣。赦文蠲放之賦,復令承認;民戶逃閣之數,不與豁除。酒課無米曲之助,令自那融;起綱無般腳之資,令自措置。積年邑欠,前政已去而尚須帶納;征亭商稅,差官監收而又令補解。官有修造而欲獻助,郡有迎送而欲貼陪。以至一邑之內,有縣官、吏胥之請給,縣兵、遞鋪之衣糧,乃科以不可催之錢,畀以未嘗有之米。此皆強其所無者,至如闔郡官屬,諸司幕客,每於職事,皆有干涉。年例饋遺,但可增添;囑託夫馬,惟當應副。上官到縣排辦之數,多者或至千餘緡;差人下縣需索之費,少者不下數十千。如此之類,日甚一日。當此之際,(疆)[強]敏者無所用其力,才智者無所施其巧,不取於民,將焉取之 於是因訟事而科罰,其初數十千,旋至於數百千;用歲額而豫借,其初一二年,旋至於五六年。科取竹木,多折價錢,已輸稅租,抑令重納。推肌剝髓,以苟目前,朝暮凜凜,但思脫去,豈復於愛人利物之事少垂意哉!乞命大〔臣〕,遴選有風力人,畀以諸路漕寄,使之精加體訪,凡部內屬邑之不可為者,究其不可為之因,皆許邑令條陳利害,復與守臣詳悉評議。其逐縣財賦實可催者,令照條限催理解發;其它白撰窠名,一切罷去。使州縣通融,有同一家,庶幾邑令得以展布,而民力得以少蘇。」從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四八 縣官 縣官 【宋會要】 諸縣事務要劇者,以京朝官或武臣幕職領。以上《國朝會要》。舊會要分知縣及縣令為兩門,今依《神宗正史 職官志》並為一門。 《兩朝國史志》:軍使兼知縣,附令、丞、主簿、尉。令、丞掌字民、治賦、平決訟訴之事,主簿為之佐。尉掌盜賊、傷殺。令參用京官,或試銜幕職及三班使臣,皆謂之知縣事。又有軍使兼知縣者。凡縣各置押司、錄事、錄事史、佐史。諸鄉置里正〔主〕賦役,州縣郭內舊置坊正,主科稅。開寶七年廢鄉分為管,置戶長主納賦,耆長主盜賊、詞訟,諸鎮將、副、鎮都虞候同掌警邏盜賊之事,有典以主文案、所由以役使,皆無定數。元豐改制,具載《職官志》。以上《續國朝會要》。 太祖建隆四年六月,詔曰:「河朔右地,魏為大名,分治劇邑,當用能吏。近多曠敗之政,殊昧撫綏之方,致逋吾民,以失常賦。思慎厘於縣務,特選士於朝行。斷自朕心,以重其事。其以大理正奚嶼知大名府館陶縣,監察御史王佑知魏縣,楊應夢知永濟縣,屯田員外郎於繼征知臨清縣。」朝臣知縣自嶼等始。 真宗咸平四年五月,詔自今三班使臣知縣,不得以諸州衙吏及富民受職者充。 六月,以兵部郎中、史館修撰韓授〔為〕秘書少監、知河南府洛陽縣,從所請也。 景德二年九月,河北轉運使劉綜請令近臣連銜於幕職州縣官內,錄舉堪任京官知縣者各一員,俾知天雄軍、相州管內劇邑。真宗曰:「河朔宰字,尤籍得人,然慮舉官或致稽滯,當俟銓司引對常選人,察其有績效、無罪累者,朕自擇之。」 天禧元年十一月,太常博士、判三司度支勾院韓庶言:「江南州軍五千戶已上縣,望差京朝官知縣。」從之。 二年正月,詔:「應臣僚奏舉幕職州縣改授京朝官與西川知縣者,如未有闕,不得差權知縣,且與監當差遣。」先是,每授京朝官知西川大縣,若未有闕,即差權知近地縣邑,伺候遠闕,或三五月即便移替,往往以不終任考因循,吏緣為奸。兼送迎煩數,重勞於民,故有是詔。 四月,殿中丞黃吉甫言:「京官使臣知大縣及萬戶縣令,欲望不許差出。除本州島諸縣及鄰縣公事,即許更互就便勾當。」從之。 干興元年五月,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詔諸路轉運使自今因事降充監當人,不得差權知縣事。時陝西轉運司差監酒稅、著作佐郎饒奭權知華州蒲城縣,故條約之。 仁宗天聖元年正月,開封府界提點諸縣鎮公事李識言:「畿內京朝官知縣,自今請令大兩省及知開封府同罪保舉。如滿三年無贓私過犯,公事干集,特與升陟差遣。至於諸縣簿、尉,亦許清望官論薦。若考績有聞,等第量與擢用。」詔審官、吏部銓今後選差人充。 十二月十二日,中書門下言:「近年諸處甚有大縣,戶口極多,公事不少, 闕官勾當。審官院少得京朝官差充知縣,深為未便。欲今後於引見(識)[職]事官內,揀選歷任中公過稍少者,於中書引驗,相度年甲、精神,取旨降 ,令帶本官知大縣,乃就多支與俸給。」從之。 三年十月,詔:「自今府界知縣有年滿者,從府司預奏,乞降 下清望官,於見任官朝官內保舉進士出身、曾歷親民者充。」先是,王臻等起請舉府界知縣,至是釐改。 五年九月五年:原無,據《長編》卷一○六補。,監察御史、陝西路體量安撫王沿等言:「乞自今因奏舉改轉京朝官,並差知陝西災傷大縣,候及成資,方得依例四川陝此句文字似有誤。。仍慮京官改轉者少,縣分不治處多,欲乞於本路幕職州縣官內體量,選差官權充。」詔陝西轉運使體量轄下縣令、知縣,有不治處,選其幕職州縣官權替勾當,具姓名聞奏,當議降 指揮。 七年閏二月六日,詔應河北、河東、廣南沿邊幕職州縣官等改轉京朝官者,今後並差充福建知縣。 八月,知開封府王博文言:「府界扶構、中牟中牟:原作「中有」,據《元豐九域志》卷一改。、東明縣,各軍民公事繁多,或地連黃河,路處衝要,全藉心力官員管勾。欲望令審官院,自今不以先後到院資次,於京朝官內選差有主及歷任中顯著勤績官員充知縣。」從之。 八年正月,殿中侍御史張存言:「比部員外郎、知開封縣劉汀,知祥符縣李宗簡,各緣門地,遂廁郎曹,曾乏譽於中才,猥庇身於大邑。乞自今開封兩赤知縣依舊差館職及立朝知名者充,自余常流,不在除授。」詔劉汀、李宗簡候資替。 景佑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乞今後知州赴任,諸縣令、佐更不得離縣入呈牌印。從之。 閏六月七日,審官院言:「在院祗候知縣京朝官不少,欲乞今後有情願乞監當差遣者,勘會近遠差注,與當親民一次。」從之。 慶曆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詔陳留等九縣屯兵縣分知縣,今後差朝臣。候年滿得替,如在任理斷軍民公事別無曠敗,如合入遠,特與之〔近〕地;不合入遠,特先次差遣。 六月,詔天下知縣非鞠獄毋得差出。 八年五月,詔諸道非鞠獄而差知縣、縣令出者,以違制論。其被差官據在外日月,仍不得理為考。時權三司使葉清臣自永興召還,言所部知縣有沿牒他州而經數時不歸者,恐假領之官不能盡心職事,故條約之。 皇佑二年二月,詔雄州歸信、容城知縣,自今罷差京朝官,其令本路轉運司舉武臣有才勇及曉兩地民情者為之。 三年三月,詔天下知縣、縣令若差推勘刑獄及應副軍期,或權繁劇縣,須具奏聞。其閒慢處輒差及差而不奏者,以違制故失論。被差之官亦行責罰,差出日月仍不理為資考。 五年十二月,夔州路轉運使言:請升南州為懷化軍,並三溪入南川縣,以朝臣為軍使,兼知南川縣,置主簿、尉各一員。從之。 至和元年十一月,詔湖南鄰溪洞諸縣,其令本路安撫、轉運司舉官為知縣。歲 滿,京朝官免入遠選人與免選。以上《國朝會要》。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四八 縣令 試銜知縣 縣令試銜知縣 太祖干德二年正月,詔曰:「張官置吏,所以為人,吏或不循,人將受弊。故於近歲,曾降明文曾:原作「增」,據《宋大詔令集》卷一九八改。,如聞比來,多有踰越。奉吾詔以不謹,致斯民之未康。宜示申明,俾令遵守。應諸縣令無事不得下鄉,一準建隆四年五月詔書從事。仍自今令、錄、簿、尉,並委本判官、錄事參軍等常切覺察,如有不因公事因:原作「周」,據《宋大詔令集》卷一九八改。,輒下鄉村,及追領人戶,節級、衙參並宜勘罪以聞堪:原作「刻」,據《宋大詔令集》卷一九八改。。先是,建隆中有詔約束令、尉,立為條制,故詔及之。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正月六日,詔:「令長之任,所以字民,百里之裁製自專,一邑之慘舒攸系。朕深惟致理,用洽小康,而所司掄材,未能稱職。況今封疆,混一縣邑,動皆缺員,歷年未補。銓衡則拘常調而不擬,州郡則緣下吏以為奸。朕思其所長,用立新制,與其限於資級,不若校以行能,俾下位以柬求,令長吏而保舉,且用試可,以觀其材。儻及報政之期,自有陟明之典。宜今諸路轉運司、州郡長吏,於見任判司有清廉明干者奏舉,當傳召赴闕引對,授以知縣,秩滿差其殿最,以定黜陟。」 雍熙三年四月,詔常選人授知縣、令錄者,便以地望為資敘,有犯亦同正官之法。 淳化元年十月,詔知縣、令錄人未有試銜,並與試校書郎。 五年五月,詔曰:「令長之任,風化所出,故有不下堂而一境治,兩換縣而善政行。所宜躬親字人,不可嬰以佗務。應天下縣令,自今轉運司及本州島並不得輒令按讞刑獄、監筦倉庫等事,俾專厥職。」 真宗咸平二年,詔吏部銓凡(注)[注]令佐,一縣之內不得全用流外出身人。 仁宗天聖二年正月,詔諸路州軍自今常留縣令管勾簿書路州:原倒,據《長編》卷一○二乙。,催督稅賦,及理婚田詞訟,不得差出勾當小可公事,及於縣鎮道店場務比較課利。其令佐年滿,雖准銓牒放罷,若一縣全然闕人,未得出給解由,須本縣不至闕人,即許離任。」時諸州軍累言屬縣令佐因年滿放罷,及轉運司差往他處比較課利,有一縣全闕官者,故條約之。 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詔:「諸路轉運使使:原無,據《宋大詔令集》卷一六六補。、副使及知州府軍監「知」下原有「縣」字,據《宋大詔令集》卷一六六刪。、朝臣並武臣崇班以上並:原無,據《宋大詔令集》卷一六六補。,舉部內見任判、司、簿、尉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以上廉勤幹濟、無贓私罪、堪充縣令者,除轉運使、副不拘人數,余各一員,仍須同罪保舉保舉:原無,據《宋大詔令集》卷一六六補。。如未有人,亦許察訪,候有以聞,即不得舉親屬及得替常參官。有兩人奏舉者,送銓司,候縣令闕就移。如在任無贓罪,有公私罪情理稍輕,及能區決刑獄無枉濫,催理稅賦不追擾,本州島、府、軍、監具實以聞,得替參選日與職事官,再令知縣。如有依前顯效,得替引見,特與京官,仍逐任替回免選。或不應得此詔,即候該參選日,且與知縣、縣令,其日前令錄並依資序注擬。判、司、簿、尉內無人舉者,如資考合入令、錄,人材書判稍堪、精神不昏昧、無 贓罪者,並依例注擬。內前任令、錄並初入人(犯)曾犯贓罪及私罪至徒者,銓司相度,與注小處令、錄。如精神昏昧、勾當稍難者,取旨。其已系及初入令、錄人內,雖無人(奉)[奏]舉而歷任無贓私公罪、三度以下情理稍輕及有勞績者,銓司相度人材書判堪預掄選者,引見取旨。已是令、錄七考已上,與職官知縣;不及七考與大縣令。初入令、錄者,且依制與縣令,將來升陟,當議依奏舉人例。內常選人引見日特有恩旨者,自依常例。」 景佑五年二月六日,中書門下言:「諸處(奉)[奏]舉縣令人數頗多,合入闕少,先降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舉令條貫,乞不施行。」從之。 十一月二日,流內銓言舉縣令,乞今後依前詔舉主人數外,其間須得一員見任轉運,或提點刑獄及知州、軍、監官,方許施行。詔今後所舉縣令須舉本部內官,仍於合入遠近路分就移,余從之。 康定元年十二月,詔:「諸路轉運(副使)[使、副]、提點刑獄及知州府軍監朝臣、武臣,今後舉縣令,其舉主兩員內,但一員現任本部,一員見任別路州軍,許令保舉狀逐旋送銓置簿。舉主數足,依奏舉人例申中書,候降下,仰就近移注。」 二年三月,河北體量安撫使賈昌朝言:「流內銓條貫,諸處所舉縣令只差擬十五千及十二千俸錢去處。銓司見有十千縣令員闕甚眾,豈可以縣戶稍少,不擇宰字之官 況今諸處差點到強壯人等,逐年進退丁口,均量差役,須在得人,則民不受弊。乞(令)[今]後所舉縣令如移十千俸錢處,權與十二千;如差常選人,即自依舊數。」從之。 六月七日,中書門下言:「自來舉縣令人,訪(問)[聞]流內銓只是移(住)[注]過滿見闕僻小縣分,欲令今後許指定縣分奏舉。」從之。 十五日,詔:「舉縣令之法,本欲試其治能,而流內銓選注過滿見闕僻小之處,今所部指定煩劇或久不治縣奏舉之。」 慶曆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慶曆:原無,據《長編》卷一五三補。,詔吏部流內銓,進納授官人舉縣令者授:原作「綬」,據《長編》卷一五三改。,須及五考,有所部升朝官三人同罪奏舉,方聽施行。 七年六月,詔天下縣令非鞠獄毋得差出。 皇佑二年六月,詔:「舉官為縣令,自今河北、陝西轉運使、副歲各舉十二人,提點刑獄各六人;河東、京東西、淮南轉運使、副各十人,提點刑獄各五人;兩浙、江南東西、福建、荊湖南北、廣南東西、益、梓、利轉運使、副各八入,提點刑獄各四人;夔州路轉運使四人,提點刑獄三人;江淮發運制置使、副各六人;府界提點各三人;知開封府並諸州、府、軍、監各一人。仍止得舉所部官。」初,同提點京西刑獄張易臨替臨:原作「治」,據《長編》卷一六八改。,並舉十六人為縣令,仁宗謂輔臣曰:「縣令與民最近,故朕設保舉之法。今易所舉猥多,豈無干請之人 」故令裁定之令裁:原作「今歲」,據《長編》卷一六八改。。 三年三月,詔:「天下縣令推勘刑獄、應副軍期、權知繁劇縣,方許差,仍須以聞。」事具知縣。 至和二年八月,詔吏部流內銓,臣僚陳乞子孫 當得試銜知縣者,自今並與注權初等幕職官。以初官不欲臨治縣事也。以上《國朝會要》。 《哲宗正史 職官志》:縣(吏)[令]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決訟獄,有德澤、禁令則宣布於治境。凡戶口、賦役、錢穀、賑給之事皆掌之。以時造戶版及催理二稅,有水旱則受災傷之訴,以分數蠲免。民以水旱流亡,則撫存安集之,無使失業。有孝悌及行義聞於鄉閭者,具事實申於州,激勸以勵風俗。若京朝幕官則為知縣事,有戍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丞掌二令之職,主簿、尉佐理縣務,而主簿專掌稽考簿書,尉(長)[掌]追捕盜賊及檢覆之事。小縣不置丞,或以主簿兼縣尉之職。 治平四年八月,神宗即位未改元。詔今後不許臣僚乞骨肉本處知縣差遣。以殿中侍御史里行張唐英〔言〕:「太子太師致仕張 子璯知許州陽翟縣 :原作「升」,據《宋史》卷三一八《張 傳》改。下同。, 舊家本縣,半是親舊,雖使凡事盡公,人以為疑。」有旨令今任成資與替,卻許就本處監當以便親養,因有是詔。 十一月一日,詔:「今後京朝官知縣被移者,如所移處闕限未滿,見任替人未到,並令且依舊管勾,未得離任。」 十三日,詔:「考課之法,所以練 臣而核名實也。逐路監司與夫郡守之政,既已科別其條具為令矣,至於縣令之職,與民尤近,而未嘗立法,恐非以愛育元元之道。宜令天下州軍各具所轄縣令治狀優劣以聞,以副吾陟罰之意。其條約令考課院詳定以聞。」 神宗熙寧元年十月二十五日,詔開封、祥符二縣令,開封府舉有出身、經一任三考、無贓私罪公罪徒以上、曾有舉主三人者充,從權知開封府呂公著之請也。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詔今後開封府祥符知縣,亦許選無出身人及通判資序人權差。 十一月二十七日,以鄜州司法參軍楊琪為丹州軍事推官、知鄜州直羅縣,今後更不差使臣。從宣撫使韓絳之請也。 四年二月五日,詔:「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四路知縣人,自今連並兩次作硬闕收使者。令審官東院勘會,關報本路,許依七路條貫指定就差。或見任官滿,無人願就,即本院依例硬差。」 七日,詔:「諸路知縣闕,候正入人不就,又無人差移見闕及半月外,過滿闕二十日外,八路見闕過尚及差移五日外,八路委闕無人指射及差移一月外,並許親民、監當無贓罪及公罪徒、私罪情理重者權指射差注,與知縣請受。候在院監當人數少,即別取旨。」 二十三日,詔利州路轉運司,利州三泉知縣,自今且從本司舉官。 元豐元年閏正月二十九日,詔鄆州長壽知縣范規與堂除差遣,以縣水災而率民護城有勞也。 四月二十三日,詔定州望都縣自今罷武臣知縣,差京朝官。 十月二十五日,詔開封府界諸縣知縣,自今差合入親民京朝官。 三年五月二日,御史范鏜言知開封府祥符縣唐彀癃病,職事廢 弛。詔令提舉司體量。 六月九日,上封省言乞精擇守令。上謂輔臣曰:「朝廷惟一好惡,定國是,守令雖眾,沙汰數年,自當得人也。」詳見判知諸州府軍(鹽)[監]門。 九月十五日,詔:「陝西、河東次邊近里州縣,比自興兵之初,守令能於兵夫未還之間,警察盜賊,特為稀少,鎮撫部民,各獲安居,當議旌褒,顯擢職任。」詳見判知諸州府軍監門。 五年正月十七日,詔開封府界提點司,聞知管城縣陸宣職事不修,體量事實以聞。初,提點司不按舉,承詔,即言宣闇慢迂疏、事多逋滯、糾擿稽違事數條以應詔,上批:「陸宣先沖替,仍劾罪。」 二月二日,上曰:「刺史、縣令治民為最近,今之藩郡不過數十,往往多不得人,則縣令可知也。自今更宜精擇。」詳見知府州軍監門。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開封〔府〕界提點司言:「陽武縣尉、權知縣張繹,昨黃河漲水注縣,凡七處水決,繹身先勞苦,率眾用命,救護縣城,公私以濟,乞不依常制權知本縣。」吏部言:張繹以奏舉縣令見待闕,開封府界知縣,法不許借注。詔繹特改合入官,知陽武縣。 四月一日,詔前知鄧州南陽縣曾阜、知穰縣陳知純並勒留在本縣,同見任官催納積欠。以提舉司言,阜任內欠坊場河渡錢五萬緡、常平錢八百千,知純任內欠坊場錢四萬緡、常平九百千也。 六月八日,淮南轉運、提點刑獄司言:「知濠州定遠縣賈棠以體量愚暗不曉事差替,自體量後,親捕獲強竊盜四伙,乞許令滿任,除落差替。」從之。 閏六月十九日,權發遣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范峋上殿言,知雍邱縣向宗愨違法劾奏。上曰:「已逐之矣,諸縣可稱者何人 」峋言:「奉議郎、知考城縣孫載簿案嚴整,稅課辦集;通直郎、知咸平縣朱勛朱滿任而去,民至今思之。」上曰:「朱勛嘗有薦廣西幹當者。」峋言:「趙征安南,嘗奏勛隨行。」上曰:「違慢者既斥逐,有善狀者復收擢,則官吏自然戒勸。」詔孫載、朱勛,中書省記姓名。 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廣南西路轉運司言:「民方逋鹽稅錢、和糴米,其縣令、佐雖得正官交替,乞並住給請受,勒令催理,候足日放罷。」從之,納外欠不滿五分即放罷。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二十九日,戶部言,欲乞巡檢、知縣兼鹽倉場賞罰,並依正監官法。從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吏部言:准 ,尚書、侍郎、內外學士、待制待:原無,據《長編》卷三九一補。、兩省省:原作「員」,據《長編》卷三九一改。、台官、左右司郎官、諸路監司各舉公明廉干、材堪治劇、仍系合入知縣或縣令一員,令吏部不依名次差充重法地分知縣、縣令,次差賊盜多有萬戶以上縣。任滿委監司保明治狀,作三等升賞,有任滿酬獎者聽從重重:原作「之」,據《長編》卷三九一改。,仍令吏部考較等第以聞仍:原作「任」,據《長編》卷三九一改。。今詳立到考較等第,其舊有任滿酬獎者聽累賞。」從之。 三年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累:原作「果」,據《長編》卷四一七改。,而吏部闕少官多,今裁定開封府祥符、咸平、尉氏、陳留、襄邑、雍丘知縣, 並中書省差,太康、東明「東」下原有「廣」字,據《長編》卷四一七刪。、考城、長垣知縣,並吏部差。俸錢依在京分數。」從之。 五年十月十六日,三省言:「通遠軍申「申」上原有「乞」字,據《長編》卷四四九刪。,乞添置倚郭一縣,以隴西為名,差選人充尉,兼令、簿。」從之。 紹聖三年八月十三日,詔開封、祥符知縣今後差通判以上資序人。 四年九月十一日,新知揚州程嗣恭言:「乞今後吏部差注縣令遇有以資考入而無主簿處,不許流外人充尉。」詔都司立法。 徽宗崇寧二年四月十九日,都省言:「八路知縣等闕,雖依條系八路轉運司使闕差人,緣今來前項置官去處並系創添,欲並令吏部依條差官。如一季無人願就,下八路差注。」從之。 四年八月十九日,前權提舉永興軍等路常平等事王谷言:「乞申明禁約,應陝西諸縣知、令除奉朝旨或委系軍期急切外,不得以應副軍期為名,妄有差出者以違制論。」從之。 政和元年四月十二日,梓州路提舉學事鄭宗言:「欲乞今後鄰州接境人,不得注鄰縣令、佐。」吏部勘會:注擬官員差遣,依條本貫開封府不注本縣,諸州不注本州島,即河南、京兆府、鄆、蘇州有產業者,雖非本貫,亦不注親民。今臣僚所請令、佐不得注鄰縣,今看詳令佐事權不同,欲於上條內「不注本州島」字下添入「縣令不注鄰縣」六字。從之。 二年四月三日,詔:「縣令於境內親詣田疇,勸諭勤(隋)[惰],以為力田之倡。述職承宣,虔奉明詔,即出鄉就見(文)[父]老,播告國家務農重谷、惻怛愛民之意。以十二事勸課農桑,宜各遵行,上副朝廷之意。一曰敦本業。謂農桑為衣食之本,工作之類乃是治末,雖獲厚(刊)[利]而無本源,故於本業切宜敬尚。二曰興地利。謂曠地有可以墾闢者,積水有可以疏決者,皆宜耕種,庶使地無遺利。三曰戒游手。謂 飲聚博,放(膺)[鷹]走犬,游墯之事,皆廢農桑。為人父兄,理當戒謹;為人子弟,尤宜遵稟。四曰謹時候。謂農時一違,諸事廢敗,尤在所謹。故耕以時則土膏,種以時則苗秀,斂以時則無禽獸之耗,無盜賊之侵,無霖雨之壞。五曰誡苟簡。謂耕欲熟,欲足,則田土膏腴,禾稼茂實。蓋農事最為勞苦,人易怠墯,多致苟簡,尤宜戒勉。六曰厚蓄積。謂財不妄用,谷不妄費,谷有餘則農事實用有備。七曰備水旱。謂修固池塘以資灌溉,開溝導洫以泄淫雨,則旱澇無患。八曰戒宰牛。謂牛為為耕稼之本,當務孳生,況其功力最大,尤不當殺。九曰置農器。謂農家器用缺一不可,與其廢(用)[財]修飾車服,不若以財廣置農器。十曰廣栽植。謂麻麥粟豆果瓜蔬菜,凡可以為養生之資者,廣務栽種,則自然農足。十有一曰恤佃戶。謂佃客多是貧民,方在耕時,主家有催舊債不已,及秋收時以其租課充折債負,乃復索租,愈見困窮,不辭離即逃走,宜加以寬恤。十有二曰無妄訟。謂非理興訟,致被追呼,在官對定,必費時日, 以妨廢農桑,甚為無益。」 五月九日,臣僚上言:「願特詔諸路監司,告戒所部令、丞,豫於催科之前舉行法令,究所以便民之方,毋失期會,使民艱於輸納,毋繁文移督責以滋吏奸。其有輸入以時,民安而賦足,於課最號為不擾者,歲特取一二尤者以聞,少加褒擢,以示旌勸。若擾民長奸,歲額虧闕,尤無狀者,即劾奏於朝,議加典刑。」詔依所奏,仰尚書省委戶部,限五日檢詳前後條令,立為約束,疾速 行。歲終具升黜官以聞。 十一月十一日,權發遣河北路轉運副使侯臨言:「乞繁難縣令闕官及六年以上,如有人願授者,候任滿無公私過犯,令本州島及轉運司保明,京朝官與轉一官,選人與減舉主二人改官。」詔依。承務郎以上與減二年磨勘,選人比類施行。(從之)三年三月十七日,臣僚上言:「訪聞士大夫之間,皆輕縣令之選,蓋太平盛時,人皆重內而輕外。又縣令之任為最繁重,催科勸率、民訟刑禁,凡朝廷所行之政多在焉。前日吏部兩選知縣窠闕久不注授者甚多,以人皆輕之,不願就故也。願察縣令勢輕之弊,議所以增重激勸之法,使人皆悅慕,各思效職。」詔令尚書省措置。 六月十一日,新提舉利州路常平等事盧知原言:「乞(抄)[縣]令非緣學事及沿邊不拘常制並部領本縣夫役外,余雖拘(拘)常制,並不得差出。」從之。 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尚書省言:「勘會萬戶以上知縣,昨於崇寧三年六月十一日降朝旨講議司措置,並差承務郎以上,至大觀四年七月內沖改。」詔並依崇寧三年六月十一日已得指揮施行,其見任、已差人許終滿今任。 七年正月二十八日,左司員外郎陳揚庭言:「應諸路知縣有闕及一年以上者,令吏部措置差注,庶治縣得人,政事悉舉。」從之。 六月二十八日,詔:「訪聞虔、吉州管一十二縣,見闕正官,權官苟祿,不切任事,民受其弊。仰轉運司限一月依格選那合入資任人差填訖奏。」 九月二十三日,新知宋州宋昭年言:「比年以來,士多求倖免,故諸路縣令例直差注。然考課固有成法,而有司徒為具文,漫不加意。臣謂宜因遣使采民謠,察政事,其治行尤異者不次升擢,去其不任事者,以為勸沮。」詔令尚書省檢詳條令立法,取旨施行。 八年十月十六日,尚書省言:「河南府永安軍使兼知縣事,自來吏部使闕差人,緣應奉陵寢,全籍有風力才幹人管勾,即與其它軍使不同。」詔今後朝廷使闕選差人。 宣和二年十二月廾三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增修到諸繁難縣令闕,本路無官可(考)[差],若轉運、提點刑獄司於罷任待闕官內選年未六十、曾歷縣令、無私罪疾病及見非停替人權,不得差在本貫及有產業、並見寄居者舊曾寄居處。上條合入《政和職制令》,沖改本條不行。」從之。 三年十月十二日,詔:「濱州招安、深州 束鹿縣令佐,許河北轉運副使呂頤浩踏逐有心力人奏差一次。內京朝官替見任人成資闕,選人替年滿闕。」先是,委頤浩拘催州(州)縣學事司田土租賦,頤浩言兩縣田土空閒,無人承佃,在縣令佐協力幹辦,故從其請也。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提舉利州路常平劉鎡言:「切見僻遠縣令多缺正官,類皆權攝,苟且歲月,豐己營私,視公宇如傳舍,奚暇究心職事、勸恤民隱 乞二廣縣令見闕處盡行差注。」從之。 五年十二月五日,利州路轉運判官王敏文等奏:「縣令之職,全要風力強勁,不可以昏老任之。近蒙吏部差注六十以上之人,伏望處分,雖破格不以拘礙,唯縣令乞差年六十以下之人。」從之。 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川陝四路差官之法,令、佐不得並差川陝路人。內地人多不願就,故本路監司不免差官權攝,所差官多是川人,有至三五年不替者,其與破格差注名異實同。欲乞應川峽四路令、佐內無應入人,而限滿無本色人就者,許通注鄰路人,庶使注授稍廣,各得正官,民不受弊。」詔可依所奏,尚書省立法施行。 十一月十九日,詔:「今後監司審擇縣令,並同共審擇,委有治績,連銜保奏。每路不得過三人。召赴都堂審察錄用,如人材卓異,可備除擢,取旨引對。」 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伏見川路縣令多是川人,往往去鄉近便,故舊干托,旦暮不絕。伏望川路縣令不許差注川人,庶幾有以杜絕干托騷擾之弊。」從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竊見福建諸州軍管下諸縣逐時非遇知州到任內,欲入州營私干謁,即以稟公事為名,將帶公吏入州,往來動經數日,委是有妨理民急務。緣公事有疑,依令只合申州與決,即無專許知縣入州稟復之文,欲望下有司立法禁止施行。」詔依所奏立法,余路依此。 欽宗靖康元年四月十八日,知太康縣康國材、知扶溝縣惠厚下、知東明縣宋晟能率眾守御,與改合入官。 五月十八日,詔畿內縣知縣並替成資闕。 六月二十九日,利州路轉運判官張上行言:「本路定差官員並遵守熙豐法,至宣和七年始有不許差本路人為縣令之制。緣川州去鄉遠近不同,且如本(縣)[路]洋州人指射劍州梓橦縣令,則去鄉一十七程,以本路人不該定差;若成都府路綿州人指射,去鄉兩程,卻系別路人合差。況祖宗八路差官法,令、佐不得並差川人。續降旨,令、(佗)[佐]不得差本貫鄰縣人,闕防已備。」(即)[詔]依祖宗八路差官法。 七月六日,詔三省申明舊制,今後不以堂除、吏部人,凡初改官未曾實歷知縣者,不許別除差遣。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四日,江南東西路經制使翁彥國言:「准朝旨增置弓手,小縣二百人,大縣三百人,知縣兼領,不知如何系銜。舊法兼兵知縣有添給 食錢。」詔知縣兼管不須帶入(街)[銜],月給食錢三貫,候創置縣尉到日罷。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知常州周杞言:「防秋之時,沿江令、佐乞不許帥臣、監司差出。雖朝廷除授差遣,並許本州島占留,候來年二月以後方得離任。」詔依,札(札)與帥臣、監司。 紹興元年正月十四日,詔:「今後京朝官知縣闕次,並令三省選擇差除。仍內外侍從官各舉堪充縣令京朝官二員,中書門下省籍記姓名,以次除授。俟有善政,任滿升擢差遣;或犯贓罪,連坐舉官,依保舉法。」 二月八日,詔:「應知縣、縣令今後不以是何官司,並不得差出。雖專畫到許差見任官指揮,亦不許一例指差。仰守臣檢察,如或違戾,按劾以聞。被差及差之者,以違制論。」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詔今後知縣闕官處,只委本州島日下差本州島屬邑丞、簿權外,巡尉場務闕下依舊法。 三年十月十三日,臣僚言:「乞自今令、佐官非出入假故,應通簽而獨行者,官司不得被受。仍乞申嚴典憲,重行黜責,監司、守貳按行覺舉。」詔坐條申嚴行下。今後如遇差出或在假等事故,並於階銜下分明批鑒。 五年閏二月二十一日,詔:「自今見任縣令未經交割離任以前,並不許輒從諸軍辟置,及不得兼帶軍中幹辦職事。專委監司常切覺察,如敢隱蔽,重寘以法。」 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詔:「諸縣非有公事拘留平民,或受訟、輸納,多端乞取,及多收米麥剩耗造酒聚飲等,令諸路帥臣、監司按劾以聞。」 六月七日,詔帥、守、監司:「今後縣令庸懦不才者,依法對移,贓污不法者依法按(刻)[劾]。自余並遵詔令,不得橫肆凌逼。」從右司諫王縉請也。 八月十七日,詔四川知縣有不可倚(杖)[仗]之人,令安撫(使)[制]置大使司依已降指揮先次對移聞奏。 十二月二十四日,詔令諸路監司今後分上下半年,開具所部知縣有無善政顯著及謬懦不職之人申尚書省。 七年二月九日,詔將寺監丞、簿等任滿已改官人未歷民事者,各與選擇堂除知縣一次。 十五日,詔應堂除知縣並借緋章服,供給依簽判例支給。任滿赴都堂審察,如治狀有稱,即與升擢差遣。內監司列薦治狀顯著者,當不次除擢。 九年七月六日,詔吏部日後縣令差文臣。以臣寮奏建炎以來始注武臣,為害甚眾故也。 十四年四月七日,臣寮上言:「縣令之職,比年類多偷墯。每畏事繁,無辭以卻,遂於詞狀前預令人吏朱批有無少欠官物。一有少欠,則非特不為受理,又且從而監系,非理阻抑。緣此一邑之內,豪戶日益恣橫,而 抑之民日益困迫。欲乞今後如有似此違犯之人,許令人戶越訴,仍委監司覺察按(刻)[劾]。」從之。 九月十六日,軍器監趙子厚言:「乞詔諸郡守臣任滿朝見進對,各舉所部縣令一員,命有司核實,親加獎擢。」上曰:「所論甚善。如所舉稱職,特與推賞;其或不當,則 坐以繆舉之罰。」 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詔龍州清川知縣依舊差置武臣,從本路諸司請也。 十七年十月十三日,右正言巫伋言:「近年州縣間上下苟且,凡命令之下,視為具文。欲望申敕州縣,將前後所降指揮編次成冊,置之廳事,守、令常切遵依。如少有違戾,即仰監司覺察按劾。」從之。 十八年六月十三日,上諭輔臣曰:「近布衣上書,多言縣令非理科率。朝廷自和議以來,未嘗有取於民,可申嚴監司、郡守常切覺察,或有違戾,即須按劾。」 十四日,宰執進呈檢坐前後約束縣令指揮,欲令監司、郡守常切覺察。上曰:「自今有作事過當或年老昏謬,可並與宮觀差遣,庶幾不為民害。」 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宰執進呈前知復(劉州時)[州劉時]奏劉時:《建炎要錄》卷一五九記作「劉畸」。:「湖北縣令有久無正官者,差本州島見任及寄居待闕官時暫權攝。臣恐事多曠闕多:原無,據《建炎要錄》卷一五九補。,吏緣為奸,民受其弊。伏望應湖北縣令闕正官去處,路之曲庇此句文字似有脫誤。,無功過之書,彼此相蒙,略無忌憚。」詔申嚴行下,應對具事實申尚書省。 二十六年八月二日,詔:「初改官及應理知縣資序人雖有兩任,如用縣丞作實歷親民者,即依舊法,須滿六年替罷,方許依條關升。其選人任縣令,候滿任無過犯,與占射差遣一次。」 十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欲依臣寮所請,將治縣善最並七條之日刊印成冊,凡縣令授記,即給付一本。並將逐項治民條法鏤板,遍下諸路州軍及監司等處,行下所部縣分正廳,令大字書寫板榜,常切遵奉,毋致違戾。」從之。 二十七年七月五日,詔:「縣令之職,最為近民,累降指揮,治狀顯著之人令監司、郡守保舉升擢,如貪污不職,即行按劾。尚慮未能悉意奉行,循習觀望,或挾情徇私,舉刺失實,可令學士院降詔,嚴行戒飭。」 二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詔:「昭州立山縣知縣破格差注縣令資序人,任滿許依恭城、平樂、昭平縣大觀專法,北人循一資,仍不依名次家便差遣,廣南人循一資酬賞。若有考第、舉主合該磨勘之人,依法減舉主一員外,更與減一員,仍許破格差注。令、錄資序人內,京朝官破格差注人許依正格任滿推賞。如同日卻有本等人願就,即先差本等人。」從本路漕司請也。 六月八日,詔:「沿邊溪洞知縣有系武臣去處,自今降指揮到部日,遇有小使臣指射此等知縣窠闕,並依格注經任親民人,比附處轄馬遞鋪專注識字人,指許諸司及本州島不以有無拘礙選辟能吏。」上曰:「可令吏部具已差下未赴之人催促之任,未差去處疾速出闕,如無人願就,即下所屬辟差。其尤系辟闕,令速行奏辟。」 六月二十三日,上諭輔臣曰:「知縣員多,朝廷難以一一差選,有過亦難盡察,須責之監司、郡守。如治狀可嘉,即與轉官再任,或升擢差遣,庶可激勵。」 二十年十月十六日,詔:「諸守、令遇勸農,不得用妓樂迎送及宴會賓 客,如違徒一年,著為令。」 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宰執進呈郡守、縣令能布宣德澤,實惠及民,有政績者,令監司、守倅保奏升擢。上曰:「或遷官,或升差遣,庶有激勸。如失不保奏,令御史台彈劾。」遂降旨行下。 十二月十七日,司封員外郎王葆言:「郡守、縣令,民之師帥,而縣令則於民為尤親者也。近年以來,監司、郡守多緣好惡之私以更易縣令。在法,命官犯罪,雖有實狀,亦須具奏,方許對移。今或謂有贓污不法而對移者,初未究見罪跡,有不俟奏稟而行者。在法,縣有繁(減)[簡]難易,監司察令之能否,隨宜對換,亦必具奏聽旨。今或謂疲懦不才而兩易者,所易之官未必循良,亦有反為民蠹者。遇有闕令去處,多差寄居待次之人。夫寄居待次,區區馳騖,以丐攝官,必無體國裕民之心,至有竭倉庫以示私恩,從貪殘以滋己欲。一邑之間,公私困弊,物論不容,方為去計。逮其去也,特當揮此處文句似有脫誤。,令當官試書札百字以上,方許依格法差注,其四川、二廣定差辟差沿邊溪洞知縣窠闕,依此施行。 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原無「二十八年」,按《建炎要錄》卷一七八,何溥於紹興二十七年十一月戊辰始任左正言,二十九年二月庚寅改官(見上引書卷一八一),則此處之「七月十四日」,必為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因補。,左正言何溥言:「乞詔大臣擇天下大縣,收其闕以為堂除,公選博採風績顯著之人以居其職,假之服色,優以廩給。俟其滿秩,特與甄升,籍記姓名,以待他日之用。」本部看詳:今來臣僚所請擇天下大縣,收其闕以為堂除,若將上件闕盡歸朝廷,則慮本部有員多闕少之患。欲依祖宗故事,遇朝廷有選知縣,乞下本部點取闕次供申,取旨差除,理作堂除。仍依臣寮所請,與借服色,支破簽判供給。候任滿,如治狀顯著,即與升擢差遣。從之。 二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詔右迪功郎許狀差充均州鄖鄉知縣,以本路監司言狀久諳京西人情狀:原作「杖」,據前述改。,乞不拘常制破格差注故也。 三十年二月五日,詔今後知縣系升朝官即帶兵馬都監,若宣教郎以下即帶兵馬監押,從荊湖北路通判王趯請也。 十二月十一日,宰執進呈因知縣慵懦不職事。上曰:「知縣若非贓私慘酷,自當依祖宗朝兩易其任,不理遺闕,茲為良法,豈可不遵奉 」陳康伯奏曰:「不惟不成法,兼紹興 令所載亦同。」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七月八日,孝宗已即位未改元。詔兩淮知縣除立定賞條外,候任滿無過,從本路監司保明,與減舉主一員。 八月十三日,知沅州秦杲言沅州:原作「元州」,按宋無元州,且下文所述三縣皆屬沅州,因改。:「盧陽、黔陽、麻陽三縣各接猺獠生界,及接廣南系水土惡弱瘴煙之地,縣令任滿循兩資。今乞比照本州島幕職官與改合入官,或止依判司任滿該磨勘,與減舉主二員。」吏部勘當:欲將三縣縣令依見行賞格推賞,如任滿得替應磨勘改官人,任內不曾透漏蠻賊五人以上入界,即與依本州島判司減舉主二人,不願減主者聽與循資。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三月二十三日,吏部言:「〔臣僚〕札子,乞令州郡長吏舉行對移知縣 不理遺闕指揮,將一州內在任官察可為縣者,使之作縣令。看詳,欲將諸州縣分繁簡難易,令本州島長吏察其能否,隨宜對換,各取願狀,具奏聽旨。有不堪為縣者,亦乞依此,各不理遺闕。仍並申監司照會,如對換不實,輒徇私意,仰監司將長吏按劾。」從之。 二年十月五日,廣南西路經略、安撫、都鈐轄、提刑、轉運司言:乞將化州吳川縣西鄉創置石城縣,減吳川縣丞員闕充縣令吳川:原作「吳州」,據前後文及《元豐九域志》卷九改。,並增置簿尉一員,選差小使臣及校尉年未五十人充。縣令注令錄以上經任人。吳川縣舊系京官知縣吳川縣:原作「吳縣縣」,據《元豐九域志》卷九改。,今欲改差選人縣令。」吏部勘當,吳川縣闕欲先差京官以上,如無正格及破格合入京官,即許通差選人。余依逐司所陳。從之。 十二月二十日,詔吏部,縣令窠闕無應格人願就,依已節次申降指揮,許破格差注一次。 幹道元年三月二十二日,詔京官以上任知縣,權以二年為任。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御筆:今後非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御史。宰執洪适奏:「察官陛下親擢,如必要曾經兩任縣令人,恐應格上者少。」問其故,對曰:「有出身人法許差教官,故不歷縣令。欲令有出身初改官人曾任縣令,方許授教官;不曾任縣令,並令先注知縣。」上曰:「極是。庶幾有出身人皆知民間利害,他日差除,不至乏人也。」適等奏曰:「合更下吏部看詳。」從之。 二十五日,上謂宰執曰:「兩任縣令方得為察官,果可行否 」洪适奏曰:「非不可行,但艱於應選。縱有之,恐其才未必可用。」上曰:「若改『兩』字為『曾』字亦可,然號令重於更易,此法既不可破,數年之後不患無人也。」 四月十六日,吏、刑部言:「看詳自今後非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御史,非曾任守臣不得除郎官,乞著入條令,下吏部照會施行。」從之。 二十七日,尚書吏部侍郎、權吏部尚書陳之茂等言:「伏准御筆降下堂除理實歷親民知縣等事,今議定下項:一、除職事官以上系朝廷選用人材外,今後除六院官,須要曾經實歷知縣一任,方得除授。一、今後教官及在京監當、主管尚書六部架閣文字等闕,如系京朝官以上任上件差遣,亦須實歷知縣一任,方許關升通判。或兩任內曾經作縣一任,雖授別差遣,並與授理為兩任,關升通判。宮觀岳廟承務郎以上關升知縣及宗室換授理親民准此,仍自今降指揮日為始。」並從之。 八月十六日,尚書吏部侍郎、權吏部尚書陳之茂等言:「集議指揮內知縣除選人外,其京朝官並以二年為任,立為永法。今四川轉運司檢坐令,諸知縣人川廣並三十個月為任。本部未敢依本司專法,亦未敢依集議指揮。」詔令吏部遵依四川專法施行。 九月十三日,四川安撫制置使司言:「嘉州峨眉、犍為兩縣今後許令本路都鈐轄司同提刑司選辟諳練邊事、合入資序人充逐縣知縣。」吏部 勘當,嘉州峨眉、犍為知縣雖是本路轉運司定差窠闕,緣並系邊縣,欲許令本路諸司選辟。從之。 二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累降指揮,令監司、守臣保明知縣、縣令治狀顯著,具姓名聞奏,未見有一申到。」詔令諸路監司於部內各舉三兩人,不許連銜;守臣於屬邑各舉一二人。具姓名保明申,令中書門下省籍記,取旨甄擢,如無聽闕。 十月十日,試吏部尚書陳俊卿言:「勘會近准御筆集議指揮,入官人理知縣資序,兩任內一任實歷知縣,方得關升通判。內有改官後曾歷兩任內,雖不歷知縣,卻曾任知州軍並監司差遣,(無)[照]得知州軍、監司比之州縣責任尤重,理宜參酌,本部未敢擅便施行。」詔曾任監司、郡守人,依實歷知縣關升。(從之)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臣寮言:「知縣、縣令若從銓部差注,恐不得人,欲乞擇繁難處,並令堂除,稍重其選。」詔令吏部看詳。今看詳,應繁難處雖系部闕,乞令堂除;非繁難處雖系堂除闕,卻乞歸部。從之。 八月八日,詔令四川逐路帥臣、監司審實繁難縣分,保明申尚書省。如本路自今應有見闕知縣,令公共辟差經任無過犯人一次,申朝廷給降付身。從臣寮之請也。 九月二十四日,權尚書吏部侍郎薛良朋言:「本部近承指揮,凡注擬知縣、縣令,令赴都堂審察,其不才及老病者別注差遣,或宮〔觀〕岳廟。本部遵守外,有在外指射並移注及四川、二廣定差奏辟人,欲依舊法令本處知、通精加銓量,保明申部。」從之。 十一月十九日,詔今後京朝官知縣,依舊法以三年為任,從知瓊州李寰之請也。 四年二月八日,吏部言:「勘會四川因事到闕官甚眾,本部節次(升)[申]降指揮 刷四川知縣闕,依格法借注,甚為通流。繼而沖改,謂與四川運司定差窒礙。今來別無見榜不該,又不訴借注,則川士遠來,無合入差遣。今欲借四川轉運司三年以上合入窠闕,榜令注授,(責)[則]可發歸四川,又於定差亦不相妨。」從之。 二月二十二日,荊湖南路安撫使張孝祥言:「臨武、宜章深在溪洞,水土惡弱,人不願去。欲乞今後如系選人在任彈壓,別無盜賊,即於合磨勘(特)[時]特減舉主二員,京官轉一官,庶有所勸。」從之。 八月八日,成都府路轉運司言:「本路一季所出知縣闕次不下三四十處,京官就集不踰五七員,各指射本等窠闕,破格輒無就者。乞將本路京朝官知縣見闕及過滿如已經兩季收使,無本等人就,許依紹興二十三年十月破格注酬獎改官知縣資序未經任人,次第二任監當有舉主人,次通注選人。仍依差注縣令條格,通注奏舉職官及職官知縣、縣令,並常調職官知縣,及應入縣令人,所貴縣邑不致曠員。」從之。 十七日,成都府路轉運司言:「承幹道三年都省札子,四川定差知縣、縣令,依舊法止令本處知、通銓量,保 明申部照會。本司凡遇定差知縣、縣令,依元降指揮,並系本司長官躬親銓量,見行遵依,別無沖改。若別委知、通,不唯有礙元降指揮。兼恐事不歸一。」詔下成都府路轉運司,仍依元降指揮,余路准此。 五年二月五日,權發遣臨安府周淙言:「乞令鹽官知縣帶兼兵馬都監事,如有盜賊,庶有統轄,可以擒制。」從之。 六年正月十七日,成都府路鈐轄、轉運、提刑司言:「已准指揮,仙井監改為隆州。緣熙寧五年內陵州改為監,將貴平縣、籍縣廢為鎮,今復還縣額,乞將井研縣丞、仁壽縣主簿並省,復置縣令兩員。從之。 二月三日,廣西轉運司言:「賓州嶺方、遷江兩縣知縣、簿尉承隆興元年指揮並差武臣,竊慮不曉文墨,百里受弊。欲乞知縣差文臣,簿尉差武臣,庶得利便。」從之。 十一月六日赦:「勘會縣令賢否,系民休戚。今貪贓者,監司、守倅公然蓋庇,民無所訴。在法,所部違犯,監司、知、通失按舉者奏裁。今後更失按舉,當議重行停降。」 八年正月九日,四川宣撫使王炎言:「欲將夔、利兩路京朝官知縣無人願注闕,破格差注令、錄實資序以上及經任有舉主人。如無人,許逐路帥司選辟。」從之。 五月十一日,詔紹興府諸暨縣楓橋鎮改為縣,減本府酒官並贍軍庫官共三員,用添令、丞、簿、尉。本處有義安鄉,以義安為名。從轉運副使沈度之請也。 九月二十二日,吏部言:「見榜知縣二十名闕,目今在部待次知縣資序四十二員,欲借使五年以下闕一次。」從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臨安府錢塘、仁和縣依開封府開封、祥符縣例,並紹興府會稽縣兼掌攢宮,舊皆堂除。」詔三闕依舊堂除,余繁難等縣系堂除者,並權令吏部差注。 九年八月十四日,詔縣令輒因公事敢科罰百姓錢物者敢:原作「被」,據原書職官四七之三七改。,坐私罪放罷。詳見知州門。 二十日,權吏部尚書李彥穎言:「照對幹道二年集議,京朝官知縣以二年為任,次年議者請復以三年。見今合入知縣人並集銓曹,無以發遣,況中外京朝官無非二年,何必獨令知縣守三年之制 欲乞依幹道二年集議指揮施行。」從之。 十二月九日,臣寮言:「幹道二年指揮,實歷知縣一任人方授通判。幹道八年指揮,初磨勘改官人並須入知縣。今有在任承務郎理監當資序,三任通及六考,用舉主關升知縣資序人,更不歷縣,徑干通判干官,或除知軍州,有礙銓法。今後乞令歷縣一任。」詔令吏部看詳申尚書省。 十二月二日,詔龍州清川知縣改差文臣,尉兼簿,改差武臣。清川知縣舊用武臣,不曉習文法,故易之。從本路諸司請也。 淳熙元年三月七日,尚書省言:「沿邊知縣、縣令、縣尉隨格通差文武臣,武臣仍須識字,依文臣法。知縣、縣令先本部銓量,次都堂審察,方許差注。其窠闕並差注格法,令吏部條具申本省。湖廣屢經 盜賊,縣道可以文武臣通差,其窠闕令逐路帥臣、監司同共開具申奏。候到,送吏部處置,申取朝廷指揮。其文武官歲舉武臣升陟,內將二人舉堪充升陟親民任使。到部官有舉主二員、曾歷監當差(遺)[遣]、考第及格人,方許注授知縣、縣令。」從之。 五月六日,權吏部尚書李彥穎言:「昨降指揮,幹道五年待闕職事官已添差任滿之人,可與堂除外任差遣。內有任滿已改官人,令赴部注授。近發下堂除知縣,其任滿初改官人更於部闕通注,理作堂除。本部未承許借服色之文,乞依自來堂除知縣體例,許借服色。」從之。 二年二月八日,詔瓊州澄邁縣令與比附瓊山縣令,任滿循資酬賞,從廣西諸司請也。 十二日,吏部言:「欲將沿邊、次邊知縣,日後遇有本選合出窠闕,依已降指揮通差文武臣。四選同日出榜,召官指射。如同日有四選官願就,即差京朝官,次大使臣,次選人,次小使臣。余依逐選見行條法。」從樞密院請也。 四年十月,臣寮言:「監司、守臣中擇明習憲章、長於蒞事人,歲舉堪任知縣、縣令二員,將有舉主人方許注沿邊、次邊知縣、縣令。如其間有習刑法,願銓試律義或斷案,若合格,不拘內外差注知縣、縣令。候任滿無敗闕,依文臣例與升將副差遣。」從之。 十年十一月,詔:如文武臣指射,先注武舉出身人,從本部長貳銓量訖,申樞密院審察。 十一月二十七日,吏部尚書蔡洸言:「承務郎以上官前任知縣或縣令,已任滿,偶緣替人未到,因改差或避親、丁憂罷任,請依得替罷到部收使升壓名次恩例。」從之。 五年九月十六日,執政言:「先降指揮,極邊、次邊知縣元差文臣處,並通差文武臣。昨來王佐所申武崗軍綏寧知縣窠闕,舊系專差武臣,今亦乞令文武通差。」從之。先是,湖南帥王佐按武崗軍綏寧知縣、敦武郎葉逵騷擾猺人,受贓至千九百餘貫,乞重作施行。上曰:「且放罷,令取勘,何如 」王淮等奏曰:「猺人畏懼官司,若置獄取勘,追逮者眾,或至騷擾生事。葉逵騷擾受贓,為帥臣所劾,自可便與行遣。」上曰:「可降三官放罷。」淮等曰:「此闕舊系帥司辟武臣。」上曰:「武臣多不曉事,記得淮上及四川闕外,諸縣許通差文武臣,卿等可理會將上。」至是故又及之。 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詔贛州瑞金知縣張廣,令吏部依淳熙三年八月七日指揮先授通判,理作堂除。以江西路轉運副使錢佃等言「瑞金與汀州為鄰,兩界之沖,盜賊盤踞,追捕之速則竄入他境。自廣到官,嚴立保伍,(機)[譏]察奸細,群盜屏跡。昨茶寇自興國抵瑞金不能三十里,而先事有備,民賴以安,乞賜旌擢」故也。 七月二十六日,詔吏部將廣南簽判、知縣窠闕破格曉示,滿半年以上無官願就,具申都省,行下逐路運司使闕差人。若逐路再滿半年又無定差 到官,本部再行破格出闕,召官指射。如本部再破格曉示,滿半年又無官願就,具申朝廷施行。從吏部請也。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詔注擬知縣、縣令,並令吏部精加銓量,幹道三年赴都堂審察指揮更不施行。 六月四日,詔郴州宜章知縣雷潀特轉一官,候再任滿日取旨升擢。以吏部侍郎李椿言本縣有召募二百人在縣置寨,恃(疆)[強]難制,潀撫馭有方,故有是命。 十二日,臣僚言:「諸州知縣不宜注授恩榜補官之人。如系極邊知縣、縣令,雖許通差武臣,仍要銓量其人才術幹略,及能兼通法律,方得注擬,其餘次邊知縣,只令專注文臣。」詔吏部措置申尚書省。吏部言:「武臣知縣、縣令,除武舉出身及試中七書義,或已試中斷案人,許依已定(法條)[條法]差注外,其不曾經試中人,見系親民資序,有舉主二員,依小使臣呈試指揮,添試斷案一場。仍止試一道,問目少立條件,比文臣銓題一半。內有能文願隨文臣銓試者,召保官二員,候銓試收試。其四川亦合依此,令赴制置司附試次邊知縣。謂如淮南路揚、泰、真、舒、和、黃、蘄州、高郵、無為軍,京西路房州,湖南路全州,湖北路德安,江陵府復州、荊門軍,利州路興、建州,雖是次邊,即與內地州軍事體頗同,欲依臣僚奏請差注文臣。其恩榜補官人若年五十五歲,不許注授知縣窠闕,雖破格亦不許注授縣令。」上謂輔臣曰:「措置恩科甚當。向來一半文學可以出官,今止三之一耳,若便限以年,則為縣者絕寡矣。」於是詔悉從之。內次邊縣道許通差武臣,仍依極邊武臣知縣格法施行。 十一月三日,詔監司、郡守,自今以往,縣令苟無大過,不得以私意輕易去留。遇有闕官去處,一依甲令,只令以次佐縣兼攝。以臣僚言「今邑宰有為監司、郡守不樂者,諭令請祠尋醫而去,卻委 僚攝事,縣庫席捲而去」故也。 十四日,工部郎官楊獬言:「廣西之盜已殄,乞命選曹遴選縣令,勿注推恩得仕、兩舉權攝正攝補官者。」上謂輔臣曰:「縣令最為近民,(李)[奈]何以攝官為之,可令吏部詳議以聞。」既而吏部言:「在法,知縣、縣令並注已改官及經關升有舉主、考第人。其推恩得仕,比至經任、關升、(往)[注]授,年已六十,近降指揮已不許注授知縣窠闕,即無許差注攝官條法。其廣南東、西路攝官,檢點皇佑、大觀、紹興條格,已是詳備。目今廣東合補正額待次、攝官各二十五人,共一十九處窠闕;廣西正額待次、攝官各三十人,共三十五處窠闕。除海外瓊州樂會、文昌縣,萬安軍萬寧、陵水縣,昌化軍宜倫縣,或是令闕有以主簿兼縣事外,其海北並系場務監當,即無縣令窠闕。今乞下轉運司,照條不得將不是闕官闕次輒差攝官,及不得因所攝之官就委兼權其它職事。如違,許諸司互察,御史台彈奏。」從之。 七年 正月十五日,樞密院具到審察武臣知縣、縣令格目:「一、知縣、縣令令注經任有舉主、關升親民人。一、注年未及六十無疾病人。一、注識字能書曉文義人。一、注不曾犯贓若私罪情重人。一、當官試書判二道,從長出題。一、審察臣各具己見利便札子三兩件投陳。」詔吏部先次銓量,如應得今來立定格目,即具申樞密院審察,余依見行格法。 九月二日,詔四川知縣、縣令候二年闕官,方許辟差。以新知劍州張瑱言四川奏辟知縣、縣令之弊,欲令三年無正官去處,方許奏辟一次。趙雄等奏:「擇縣之優異處辟差,誠為未便。」上曰:「諸司各私其親舊,占了好縣,豈容如此 」故有是詔。 十七日,知南劍州沈維言:「自今知縣須候成資,方許監司列薦。」上謂輔臣曰:「知縣未及二年,功 亦未顯著,難以舉薦,可從之。」 八年六月十八日,臣僚言:「京官曾任知縣,因癃老昏懦遭監司或遭章按罷,即系停罷未成資任。若縣丞與干官等,又系選闕格不應入。幹道九年四月指揮,除建康、荊南、平江、紹興府、明州簽判外,其餘州軍簽判許依格注授。竊詳知縣以癃老昏懦,雖縣丞干官俱不許入,況簽判比之縣丞又為緊切,至如小處簽判,例無通判,尤為優異。乞令本部將曾任知縣因癃老昏懦遭章按罷人,且與注授縣丞一次。候縣丞任滿,別無過犯,方與注授簽判。」詔依舊法差注。 九年正月五日,詔郴州貴陽縣令,本路帥漕(縣令)[銓]量訖,方許赴上。如不堪倚仗,別行奏辟。從新知潭州李椿請也。 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詔賀州富川、昭州立山知縣二闕,行破格定差初入官注判州司簿尉人一次。賀州臨賀、廣州番禺、韶州曲江、廣州南海、連州桂陽知縣五闕,令本路運司(昭)[照]應格法定差應入縣令人一次。英州真陽、欽州靈山、貴州鬱林、柳州洛容縣令見闕,照已降指揮下本路破格定差一次。如同日卻有本等人願就,先差本等人。以臣僚言二廣縣令多攝官,無所顧籍故也。 十一年五月一日,吏部言:「京官在法理知縣資序人,須實一任滿,方合理當實歷。其注文稱,若在任未滿二考,改移或尋醫、侍養,並不許理為一任。即兩考實歷便合理當一任。今來承務郎以上官理知縣資序人授知縣差遣,在任已成二考,偶因丁憂罷任之人,服闋之後再行參部,緣見今知縣以三年為任,本部卻將似此之人作不曾實歷知縣一任,復令止注知縣差遣,顯是礙前項條法。今欲將京官任知縣在任已成二考,不因罪犯,偶因憂罷之人,即照應前項條法與理當實歷知縣一任。」從之。 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臣僚言:「諸縣收支如版帳錢物等,皆知縣自專而丞或不預籤押。其常平倉等通簽河渡等錢,雖縣丞通管,出入之際,易為欺弊。乞自今諸縣應干 收支,必使丞佐等通簽,其縣丞所管財賦則必使知縣檢察。將來如有以贓獲罪,並量輕重責罰。」從之。 七月二日,知贛州趙善佐言,乞將本州島安遠、龍南知縣二闕通差選人。從之。以上《孝宗會要》。 紹熙元年五月二日,知贛州鄭汝諧言:「龍南、安遠兩縣最為煙瘴之地,自裁減賞典之後,無人肯就。照得惠州河源縣令只用舉主兩員改合入官,今龍南、安遠去河源縣界止二三百里,欲乞並與減舉主二員,或職司一員。如注京官知縣,與轉一官,庶早得人管幹縣事。」吏部欲將兩縣如系選人注授,候任滿無過犯,從舊法任內有舉主三員與改合入官。龍南縣如系京官知縣,於新格減二年磨勘,仍占射差遣一次上;安遠縣於新格減三年磨勘,仍占射差遣一次上。乞各更與減一等磨勘。從之。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吏部言:「潼川路逐司審度到渠州大竹鎮乞與興復為縣,於流江縣分丞一員為大竹令,移在城駐泊兼尉,其流江知縣卻改為令,委是利便。本部照得即不聲說有無主簿,及(夫)[大]竹鎮酒稅合與不合改為大竹縣酒稅,乞再行相度。」詔依諸司保奏到事理,主簿一員仍令駐泊兼,其酒稅隨縣名改正。 三年七月七日,宰執進呈吏部勘當到贛州龍南縣難以廢罷。留正奏云:「龍南有瘴,舊來只用兩紙文字,所以有人願就。後來朘削賞典幾盡,故多闕官。」上曰:「豈可有無賞,與盡復(典賞)[賞典]。」以上《光宗會要》。 嘉泰元年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立國之本在民,系民之休戚者最切於州縣。使為州縣而上下相濟,有無相通,均節之利歸於公家,安裕之福及于田里,則王澤得以下宣,無復嘆息愁恨之心矣。今州不息縣,縣不恤民。乞戒飭州縣,毋得循習,交相規奪,以貽民害。俾上有均節之利,下有安裕之福。」從之。以上《寧宗會要》。 淳熙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四川安撫制置使趙汝愚言:「四川知縣、縣令內除合差選人並沿邊縣分通差四選官外,有專注京朝官知縣去處,並系繁劇大邑,久無正官。兼京官員闕所在並以三年為任,惟川蜀獨專法止以三十個月解替,每任之縣較之內地常少半年。照得近降指揮,四川改官止以一十五員為額。本司目即節次放散過選人改官,已挨排積下淳熙十七年、十八年員數。見今四川京官知縣闕多,在部京官合入知縣人絕少,乞將已經本司放散過四川選人改官,從名次專令注授京官須入知縣窠闕一次。仍乞今後京官知縣並以三年為任滿。」從之。 閏五月十二日,權吏部尚書顏師魯言:「知縣近制並以三年為任,今或以二考緣故而罷,若許其參選,與理資任,謂之曾歷親民,何以為作邑者之勸 」吏、刑部看詳,知縣尋醫,多是在任有公私顯過,監司、郡守未欲按治,勒 令尋醫。今滿年到部,卻與三年知縣無過人事體一同,委是不均。合除丁憂人外,余並以三年為滿任。在法應避親者,期親並罷,余依限陳乞對移應入闕。其任知縣人若在任成考以上,親避期以上親者,當日便合解罷,即與其它所謂親戚者不同,仍許理為實歷知縣一任。若在任不成二考,或作緣故陳乞避親者,即不合理為實歷知縣一任。從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近年應改官人須要作邑,不材之人貽害百姓。在法,諸縣有繁簡難易,監司察令之能否,隨宜對換,仍不理遺闕。又敕,諸監司以繁簡難易察換縣令,而私徇者以違制論。乞申明上件指揮,今後所在知縣委實才力不逮者,從本州島具申監司。或監司自能採訪,即行公共商議,不拘縣之小大,擇人兩易。他日到部,並無妨礙。其縣令亦依此施行,則能否各當其任,而民得撫字矣。」從之。 十月三日,詔秀州華亭知縣未有京〔官〕注授,令漕臣同守臣於京官選人內公共選辟一次,理作堂除。於是兩浙漕臣潘景珪選擇承直郎、前江南西路運干楊巘舉主考第今已及格,乞先與改合入官,差充華亭知縣,理作堂除,候任滿別與升擢。從之。 紹熙三年七月七日,吏部言:「江西提刑鄭湜等相度,贛州龍南縣難以廢罷,今欲從諸司所申,照本縣民庶所請,擇地勝處易置縣治。其合得賞祗依舊格,如無人願就,本路監司同本州島守臣選辟。」從之。 二十四日,吏部言:「潼州府路諸司奏,相度到敘州南溪縣新興,移潼關山三里割隸宜賓縣,以便民戶輸送等,委是經久利便。照得近制,緣邊京官知縣並通差選人,南溪縣舊注京官,近改官人多不願就。今若將三里撥隸宜賓之後,若無京官願就,即通差選人。」從之。以上《光宗會要》。 慶元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兩浙路〔轉〕運副使〔趙〕師奏:「管下台州黃巖縣比之台仙居、寧海諸邑地界廣闊,戶口繁伙,幾及一倍,詞訟紛紜,稅賦浩瀚,素號難治。自淳熙十六年之後,吏部止是差注選人。乞下吏部,今後黃岩知縣並注京官。」從之。 三年二月二日,詔:「四川今後不得違法抽差知縣、縣令,有敢抽差若經營求抽差者,悉重寘典憲。其抽差過月日並不理為在任。諸司互相糾察,有敢隱蔽,令御史台覺察以聞,並與坐罪。仍立為令甲。」以臣僚言:「四蜀縣令、知縣違法抽差甚眾,到官未幾,即謀他徙。大抵非貴游之子孫即高談之文士,往往憚煩,不肯屑就,迫於合入,姑為一來,委而去之,不過(附)[付]之佐官而已。佐官既非本職,豈肯竭力盡心 上司違法抽差,亦難以嚴詰峻責,綱運月解悉不能辨,故州郡拖欠總所有至數十萬緡,而本州島官兵月給有拖下累月者,此則縣令抽差之所由致也。」故有是命。 四年正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乞申嚴干 道二年、淳熙元年指揮,令吏部常切遵守,應理知縣資序之人,須要實歷知縣一任,方得注授通判。如不曾實歷知縣者,並止得注知縣。仍令三省凡於堂除之間,須以體國為心,所有京官出官未曾作縣之人,並不得與通判差遣。庶幾法意均平,人知奮勵,仰副陛下愛撫黎元之意。」從之。 九月七日,詔沿邊武臣知縣,今後依銓法差注。以監察御史張岩言:「邊縣事體與內縣不同,內縣所長者民事而已,邊縣自邊防之外,兼主民事,必有通才,乃能稱職。隆興初政,戎馬方息,朝廷欲存撫復業之甿,兼為守衛之計,以防南牧,是以通差武臣,亦時良法也。在法,沿邊注武臣知縣,須關升親民資序,有堪任知縣、縣令舉主二員,赴部選量日,長貳出題試書判二道,試中者申密院。審察之日,又令具己見利便三兩事。惟武舉與試中七書義及斷案人免書判。其立保薦銓量之法嚴密如此,豈容泛進!自後循襲,漸虧法意,大小使臣粗有夤緣,干堂即得邊邑。既聞其端,抱虛者紛至,皆援例而前,以求幸恩,初無練歷之能,輒冒民社之寄。是以數十年來,邊縣未聞政績顯著者,正以保薦銓量之法姑亦文具,而干堂者又得以泛進故也。自今沿邊州縣並令吏部先差文臣,次差武臣,一依銓法差注。其武臣須加嚴保薦選量之法,舉主二員並要於歷任處監司、帥守薦舉,方理為舉主,庶幾熟知其人有(才通)[通才],可任縣寄者。至於銓量之法,亦當審察其才能,毋為文具。自指揮之後,更不堂差武臣縣令,現任者委監司、帥守體量,有不堪其任者即申朝廷與祠祿,理作自陳。如此,則邊縣不至泛用不練歷之人以為民害,而邊防綏御之計亦庶乎得人矣。」故有是命。 十一月十二日,臣僚言:「凡今之為令者,徒知簿書期會之為急,生財修繕之為功,催科政拙者指為愚人,凡事操切者目曰能吏。聽訟之事,置而不問;字民之效,邈焉無聞。乞戒飭監司、守令,今後論薦知縣,如其廷無滯訟,邑無冤民,訟訴不至於上司者,始可剡薦,不得徒以財賦為急。如或徇私行權,淹延民訟,翻異至多者,並從按治施行。」從之。 六年正月十七日,臣僚言:「堂除知縣自來祗是錢塘、仁和、會稽三縣,緣系行都附郭並攢宮去處,事體既重,特加優異。昨來有就部中注擬,卻夤緣理堂除,遂致泛濫,縣啟僥倖,猶是就部注擬之後,方敢陳乞。近來又有大僥倖者,名次未當注擬,徑於朝廷陳乞,下部直差,攙奪他人當得之闕,遂使銓注之法自此而壞,堂除之例自此而創。乞特降指揮,除前三邑依舊堂除外,自余知縣闕並令赴部,依公注擬。仍不許注擬之後乞理作堂除。」從之。 嘉泰元年二月十七日,臣僚言:「廣西一路諸縣,縣令少有正官,若無以次官處,多是於他 州別縣差官權攝,甚至差寄居待闕右選攝官。多者一年,少(月)[者]數月,倏去忽來,志在苟得,職事廢弛,冤枉莫伸。間有貪夫掊 自營,則一意聚斂,席捲而去,恬不顧恤。於是縣益廢壞,至有一二十年無敢注授者。其間有水土惡弱、嵐瘴至重去處,加之經久權攝,事皆廢壞。檢照淳熙令,諸南官得替該職官循資酬賞者,如考第合磨勘,與減主一員;又令,諸廣南縣令任滿該改官應減舉主者,更減一員。竊詳法意,廣南縣令任滿有循資酬賞,改官之人,自合減舉主二員。然比歲以來,廣西一路縣令任滿到部,未聞有用舉主三員得放行磨勘者。乞行下廣西監司、帥臣,刷具本路諸縣有水土惡弱、累年無人願就去處,斟酌輕重,分作三等,同銜結罪保明,具申朝廷。候到,送吏部照福建、廣東西路見行格法,將願授知縣選人隨其地土惡弱、輕重量減舉主,申取朝廷指揮,行下本部照應出(關)[闕]。在任必要實歷三考,方該賞典。」從之。 二年二月十二日,殿中侍御史林采言:「縣令字民之官,於民最近,得其人則百里受福,非其人則百里受禍,不可不擇也。夫作縣者當以十二事為戒,自己不貪財,子弟不與政,官物不預借,公事不科罰,保正不催科,戶長不代納,簿鈔不關銷,稅苗不失割,公人不下鄉,推吏不鬻獄,差役不偏曲,推排不漏濫,凡此謂之十二事。作縣之善,固不止此,然為縣令之至要,若能行此十二事,其縣亦治,其訟亦少。乞委諸路轉運司出給版牓,行下屬縣,各揭於廳事之左,使凡為縣令者朝夕觀省。然後監司、郡守擇本部縣令之能行十二事、不掛民訟者,任滿之日,得以名聞,擇其尤者特加激勸。有一違此,即行按劾,重寘典憲。」從之。 七月十三日,殿中侍御史林采言:「今日之為繁難大縣者,宜有以示勸,乞與□□□遣一次句中所缺三字,似應作「堂除差」。。如有材力最優之人,乞從朝廷擢用,不必問其有無薦書。如不因按劾彈奏,任滿批書見得委有遺闕,從吏部具申,隨輕重責罰。仍乞照舊法,應作縣人除丁憂已成二考,許理為一任外,余並過三考終滿。如有實避親人,即踏逐一般闕次對換。如一月無對換,即到部別注知縣。揍及三考,元經按劾論列人雖已改正,亦不許通理考任,須實歷三考無遺闕,方理為任。如上件作縣不滿及有規避作縣人,內不得為院轄職事以上官,外不得為通判干官之屬。所有日前曾任本州島知縣人,不許堂除本州島通判。如已得通判人。許與一般差遣人兩易,滿一月後與堂除別州一般通判。其在吏部,乞依本法。」從之。 四年三月二十日,前知英德府邵之綱奏:「乞將二廣諸縣久無正官注授者,令吏部四選通差。或四選中又無注授,令監司、帥守審度文武中廉〔潔〕慈惠者奏辟充填,然後考核否臧,嚴加黜陟。」 從之。 二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吏部改官人合注知縣差遣,緣拘年限出闕,是致注授不便。」詔令吏部將應干知縣窠闕不拘年限,並令曉示,從便注授一次。 十月二十八日,臣僚言:「竊惟銓曹之法莫嚴於注擬,注擬之官莫重於知縣,而京官任子皆自兒時奏補,多有虛增年數,冀速出任。纔更一任,憑籍勢力,干圖薦舉,二任即注知縣而去。未嘗更練,不習法令,輕狂妄作,無所不至。殊不知民社所寄,簿書之叢委,獄訟之曲直,財計之登耗,雖巧心敏手處之,猶恐力不暇給,今乃以年少未更事之人遽任劇繁,鮮不敗事。乞自今後京官注擬知縣,一遵祖宗格法,必兩任有舉主而後注授。仍照鹽場窠闕體例,並注年三十以上有舉主人。見在任者且令終滿替回,依曾任縣丞格法注干官、簽判差遣,不許即求通判。已注未上之人,並令赴部,聽別改注。庶幾舊法不廢,而少年者得以養成遠業。」從之。 開禧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今兩淮郡縣驟經創殘,一旦欲使安集以還舊貫,誠為不易。使委任得人,以至誠惻怛之意,思始圖終,勤於朝夕,則成效可必。今見闕縣令去處,須從帥守公選可與共事之人辟置在任。隨縣劇易,專以招集戶口多寡為賞格之高下,或與改秩,或減舉員,或與升擢;稍不勝任者,復許其便宜劾罷。如此,則上下相孚而規摹歸一,臂指相應,而後先不紊,人人爭欲以績效自見。」從之。見任知縣、縣令,令監司、帥守從公審實,內不勝任之人取旨與祠祿,仍一面選辟承替。 嘉定元年閏四月十二日,刑部侍郎、四川宣諭使吳獵奏:「朝廷嚴須入之令,凡改官人必須作邑,所以重民社,抑僥倖,誠良法也。然以四川觀之,知縣之闕有餘而改官之員極寡。每歲所(故)[放]川班不過一十五員,分為四路銓注,逐路不過得三四員。以故知縣常有見闕去處,有司不免破格差注,或奏辟選人及小使臣,或簿尉、監當兼權,或寄居待次官攝事。乞下四川轉運司,許令改官待班人一面注授合入知縣差遣。如有見闕,先與出給,就權赴官,候班到日與降付身。仍將就權月日通理三考之任。」從之。 三年四月十九日,臣僚言:「乞明詔內外,自今治郡有聲者,必須任滿,方許擢用。改官人雖曾受辟,候任回須管依舊作縣。」從之。 四年二月十一日,詔令吏部將應干知縣窠闕不拘年限並行曉示,聽改官人從便注授一次。 六年正月二十九日,都省言:「吏部改官人合注知縣差遣,緣拘年限出闕,是致注授不行。」詔令吏部將應干知縣窠闕不拘年限並行曉示,聽改官人從便注授。 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臣僚言:近歲以來,知縣被罷之人往往即求改正,既得改正,即求通理。彼其被罷之時,若非台諫彈奏,即是監司、郡 守按劾,不曰贓濫則曰暴酷昏謬者也。使其一時所論不能盡實,為之改正,亦合使之更歷三考,以驗其才否,奈何復使通理前任,曾未幾時而遂脫去乎!且其心自知日月不多,更不思為久計,民何望焉 又其通理之人,類皆急於見次,不問繁難久廢之縣,冒昧以前。臣愚以為今後任知縣人,如是以理去官,法許通理,自如舊法外,其餘以罪黜罷之人,縱經改正,不許輒求通理,須管任滿三考,方得改去。雖法許通理之人,亦不許注授繁難見闕去處。庶幾獲戾之人,勉圖後效以自贖。」詔今後作縣以罪罷黜之人,縱經改正,內已及一考以上者,須再滿三考,其已及二考以上者,須再滿二考,方聽理為知縣一任。 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觀文殿學士、知潭州安丙言:「潭州屬縣凡十有二,湘潭、瀏陽、攸縣三邑,財賦、民訟最稱繁伙,而所注乃選人。湘潭、攸縣本是注京官,瀏陽亦是京官選人通差,往往中間人憚繁劇,不樂注擬。尚左因無人願就,遂作破格關侍左並注選人。如湘鄉、湘陰、益陽皆為中邑,見注京官,豈有攸為上邑,湘潭、瀏陽亦中邑,乃一向注授選人!不惟失當來立法之意,且選人資望既淺,同官未必協力,吏民率多玩視。今若得京官注授,庶幾資望稍重,可以復振。兼三邑舊來本是京官窠闕,乞仍舊差注京官外,有善化、寧鄉兩縣近來戶口亦繁,而善化又系附城,亦欲通注京官。如一季無京官願注,卻關侍左通注選人。庶幾事任稍重,不致負聖朝字民之責。」從之。 二月三日,臣僚言:「天聖中,近臣保舉知縣,必(改)[須]三年無贓私過犯,特與升陟。中興以來,隨時因革,而京官縣令率以三年為定製。比來此意寖失,到官未半載,民瘼觕求而未究,教令僅敷而未浹,已多端求為再考避親計。於是朘民膏血,厚自豐植,締交延譽,希進交遷,斯民愁嘆,一不遑恤,安望其盡心摩撫,以副陛下為民設官之意哉!乞考天聖之常憲,遵中興之成式,特降指揮,自今京官知縣必以三年為任,到任已及二年,不在避親之限,或一考半以上以理去官,許陳乞填補二年,著為定製。如有違戾,許御史台按劾。銓曹注擬,常務遵守,如是則人無幸心,各有固志,百里得人而元元被惠矣。」從之。 八日,吏部奏:「廣西經略安撫司言:靜江府古縣令素來無賞,無官願就。今乞將古縣令於銜上帶兼兵馬監押,文臣比附龍南縣令任滿循資減舉主體例,武臣比附邕、欽沿邊都巡檢,鳳州河池知縣,授訖轉官、得替減磨勘升名體例。乞(乞)詳酌立法,今後靜江府古縣令任滿無遺闕,與循一資,占射差遣。如有改官舉主三員。與改合入官。付敕令所,本所照得古縣令系是四選通差窠闕,上件指揮止該載選人酬賞及武臣依所乞比附,所是京官 注授,上件差遣卻未有任滿推賞明文,乞送吏部參酌,比擬合得酬賞。本部照得古縣令任滿推賞,選人循一資,與占射差遣,減改官舉主二員。所有京官昨來照條比擬,將選人循一資,占射差遣一次。唯是選人減舉主二員,京官不用舉主,別無條法可以比擬。今參照賞格,如贛州龍南縣選人縣令循一資,占射差遣一次,減舉主三員;京官知縣轉一官,減二年磨勘。即系共減磨勘六年,除選人循資、占射比折京官三年磨勘外,所有舉主三員約減三年磨勘。今古縣令減舉主二員,若京官比擬龍南縣賞格,合減二年磨勘。緣龍南系風土惡弱去處,比古縣利害不同,欲更與減一年磨勘,共減三年磨勘,仍占射差遣一次。所有占射差遣,京官上所得從條合換次等,減一年磨勘,即系共減四年磨勘,委是輕重適中。」從之。 十二月十七日,詔天水軍移就天水縣舊治,置天水知縣兼本軍判官,兼司法。如系有出身人,即兼教授。令四川制置司選辟一次。 十二年正月七日,臣僚言:「乞明詔吏部,凡知縣以罪罷斥去,許注中、下之縣。雖使詔赦,只許註上、中之邑,其緊望之邑雖無同射之人,亦不許差注。所有通理一節,亦必遵照條例施行。」從之。 九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縣令之職,撫字催科,號為繁劇,而沿邊諸邑亦非內地比。尉曹之官,所資彈壓,而沿邊諸邑亦非內地比,豈容輕畀 乞令吏部左右選,應文官注授沿邊知縣、縣尉差遣,須年六十以下之人,其六十以上並不許差注,庶幾官使得人,事功易集。」從之。 十三年四月十日,臣僚言:「竊見朝廷創(制)[置]衡州酃縣,郴州桂東、資興縣,正欲令佐得人,以安百姓,銷患於未形。近來多是經營差出,或占留諸司簽聽。其本職卻別委官暫權,多是差恩科或右選雜流之人,緩急不可倚仗,殊失創縣置官之意。乞下湖南帥臣、監司,自今為始,新創三縣並不許巧作名色差出,別差權攝。仰御史台覺察。見差權攝人日下還任,庶幾三邑俱有正官。照得三縣令、佐俱要擇人,並乞下吏部,不許注恩科人;巡尉只許注武舉人,不許注右選雜流人。」從之。 七月三日,臣僚言:「當今作吏之難,莫若近民之官。於民尤近者,作縣是也。縣無劇易,限以三考,官卑責重,行志實難,惟求無愧於心心心心:似有誤。按此文多用對句,疑此當作「一心」,以對下句「百謫」。,庶可少寬於百謫。然而才品器局,人固不齊,某廉某貪,某臧某否,清議不可泯滅,官邪所當糾繩,於是按刺之法行焉。間(曹)[遭]罷命,未忍棄捐,庸示寬恩,復許改正,俾勉圖於後效,以自贖於前愆,於是通理之法行焉。而近之通理者,類以了債為言,苟焉揍考之計,於是建議者以為罪罷之人縱經改正,不許輒求通理,內已及一年以上者須再滿三考,其及二考以上者須再滿二考,方聽理為知縣一任。乞 下吏部,任知縣人已歷一考以上為臣僚、監司、郡守論罷,非實因贓濫慘酷、曾經追攝伏辦、情理深重顯著之人,與照赦條除豁,被罷零考許令通理。」從之。 九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臣聞主一邑者有知縣,有縣令,邑之大者付之知縣,邑之小者付之縣令。祖宗之法,自入仕以來已及三考,或得諸司令狀,則許之注擬縣令;已及六考者或舉狀及格,則許之改官作縣。此固一定之法也。然所謂令者,其責重而職勞,(興)[與]知縣實等。幸而一任之內,五削並足,固可脫選,其有兩任之後始能到班,則未免仍受邑寄。使其精力有餘,不以累任親民為難也,猶可黽勉從事。苟其不然,則恐九考作邑,力困於應酬,心勞於治理,其於獄訟、財賦之間,未必不以衰弱而反致闕誤者。則知邑無劇易,均曰繁重,彼既練歷涉履之久,可不思所以憫恤優易之乎!乞下吏部詳酌事宜,變通其法,應兩經作令滿替、實歷九考、有政聲無過犯、舉員及格改官之人,特免再作知縣。其願作縣者聽循舊法,其不願者卻許受簽幕或干官,以當知縣履歷。」從之。 十一月十九日,詔贛州瑞金縣、南安軍南康縣知縣並以兼兵馬監押系銜。先是,江西提刑劉筠言:「南安軍南康縣當林峒之沖,本司昨來申創古城一寨,所以控扼要害,彈壓未萌。贛州瑞金縣接臨汀、石城之交,鹽子出沒其間,則有狗腳巡檢以任警徼追捕之責。然古城一寨,錯居井邑,群勇悍之夫日與百姓為市,既於本縣無所系屬,將來循習,豈無繁擾之慮 瑞金去州為遠,或有盜賊之警,全籍巡尉為之奔走,而狗腳諸卒素無紀律,視縣道之文移恬若無有,甚至頡頏驕橫,敢於犯上,漸不可長。此二寨者,若使其於縣道有所統隸,則禁令自行,階級自肅,緩急之際乃可使令。竊見南安軍南安縣、建昌軍廣昌縣近旨知縣兼兵馬監〔押〕,欲望朝廷札下贛州南安軍見任知縣,並以兼兵馬監押系銜者,永為定製。庶幾軍兵在其境內者,得以鈐束而整齊之。」吏部勘會,乞下江西安撫、轉運、提舉、提刑司,照條連書保奏。至是,逐司審度保明來上,乞將選人承直郎以上、京官宣教郎以下併兼兵馬監押,通直郎以上兼兵馬都監系銜。故有是命。 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臣僚言:「應是右選試中文科換授京官者,如未經任人,照本條止注監當差遣後更須更歷一任,若已經一任人仍須再歷(一)[兩]任,已經兩任人仍須再歷一任,已上凡縣佐、郡幕干官並許通注,回日有升陟舉主二員,方許注授知縣。內已經一任再歷兩任人與減舉主一員。其有宗室到部,須仰書鋪重立罪賞,於射(關)[闕]狀內明注委無妨嫌,方與注授,不許援三日內退闕條法復求換易。二說既行,庶幾宰邑之官可得通練之才,而到部之 官亦無淹郁之患,其於銓法不為無補。照得在法,右選使臣兩考方當一考,即是四考方當一任。近來換授京官者,乃以所歷二考即是一考,便作已經任人注授知縣,不亦太濫。今若使未經任人先注(濫)[監]當一任,後注縣佐等一任,則止是四考;又已經一任人止是實及一考,更歷兩任方成五考;又已經兩任人止是實及兩考,更歷一任方成四考。如此則可得注授知縣,其視有出身人六考、奏補人七考、舉主並皆及格,及尉曹獲賞改官後更歷一任方許作縣,實為優異。」從之。 九月十日明堂赦文:「勘會知縣、縣令放罷後到部,從已降指揮不許差注繁難大縣及選闕知縣、縣令,止許注小縣並中縣、下縣知縣縣令。似此之人如該今赦,令吏部開具元犯申尚書省,酌量事理輕重,除不許注授繁難大縣及選闕外,特許注授見榜上縣並未應出闕中下縣知縣、縣令一次。」 閏十二月五日,右文殿修撰、知靜江府胡槻奏:「本府十縣,民淳事簡,號為樂土。又多有濃賞,系是部闕京官、選人通差,人(事)[爭]願就。從昔不注右選,內惟有陽朔一縣緣諸司吏人室家田產所在,知縣不能誰何,間系靜江府守臣選辟。其它諸縣自來並無奏辟者。近年以來,諸司不知守,守率以私意妄亂辟人。照(行)[得]十縣目今興安、修仁、義寧、古縣系左選,余臨桂、理定、靈川、永福、荔蒲、陽朔六縣盡系右選,內義寧、古縣下政皆已辟右選將到,如此則八縣皆系右選。又簿、尉頃年儘是左選,亦緣諸司間辟右選,後來在部亦打作左右選通差及諸司奏辟,今亦太半右選。靜江系是會府,初非瘴地,不應差武臣為令,虧損事體,虐害善良。乞下吏部,照舊來格法,盡差京官選人,不許諸司仍前委辟右選。所有義寧、古縣下政雖是武臣,今將次到官,欲且存留外,其餘八縣已差辟右選之人,乞令赴部別從注擬。今天下會府並無武臣為令,靜江即非深廣無人肯就,皆是佳邑,是以先欲整救外,諸郡尚餘六十二縣,亦有佳處,自不妨左右選通差,或從諸司薦辟,元不妨右選進身之路。」從之。 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臣僚〔言〕:「天台屬邑五,獨臨海附郡,其簿書期會、牒訟賦租,視他邑繁伙蓋相(陪)[倍]蓰,顧乃使選人為之,秩卑望輕,權不足副,勢要足以陵之,豪(疆)[強]得以侮之,吏胥得以玩之。其間不能自植立者,往往蓄縮避就,幸於苟免而已,尚奚望其以干(辨)[辦]聞哉!乞下吏部,自今臨海許從京官通差,庶幾事權稍重,得以展布。」詔令吏部今後改差京官。 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吏部言:「軍〔器〕少監兼權考功郎官黃涇奏:『立法貴乎中,用法貴乎一。作縣被罷之人, 得通理則過寬,一切沮之則過嚴。舊制,非因贓濫慘酷情重之人照赦除豁,被罷零考許與通理考任許:原作「余」,據前十三年「七月三日」條所述改。,謂是立法得其中。 自嘉定七年議者有請,罪罷之人縱經改正,不許輒求通理,及一考以上須再滿三考,及二考以上須再滿二考,乃聽理為知縣一任。自此照赦通理之制既格而不行,而赦文亦不復載斷,而都司以為待吏之意太薄,抗疏於朝,歷一考以上一時論罷,非因贓濫慘酷、情理深重之人,照赦條被罷零考許令通理條:原作「除」,據下文所述改。,嘉定十三年之請也。方其申請之時,吏部勘當雖有十一年前後之別,皆以照條為言,是照通理之條,非赦條之謂也。及吏部續行指定,於十一年以前則曰照條,以後則曰照赦條,自此例以赦條不載沮之。特不知赦條自七年沖改舊制,故八年以後因仍不復載爾。前乎十一年者例得以照條通理,後乎十一年者乃獨拘於赦條而不得通理,毋乃因法之不一乎!勸沮之道,恐有未明。欲乞照嘉定十三年指揮,應任知縣人歷一考以上,一時按罷,有非實因贓濫慘酷、曾經追攝伏辦情理深重顯著之人,以遇赦為準,不問赦條載與〔不〕載,悉與除豁,被罷零考(考)通理考任。庶幾立法中,用法一,吏奸不得以出入,作縣者爭自濯磨奮厲,以副清朝甄錄之意。』本部照得嘉定五年郊祀赦文內,應任知縣在任已歷一考以上,一時論列或按奏放罷,其間非因贓濫及用刑慘酷、別無情理深重罷任之人,除不理被罷考內月日,余令吏部與通理考任。後承嘉定七年臣僚(寫)[奏]請,是致八年、十一年兩次大禮赦文內不曾載說。續有十三年十一月指揮,即是沖改嘉定七年指揮。本部今看詳,本官奏請正應得(喜)[嘉]定十三年十一月臣僚奏請,委是可行。但以此通理,滿罷之人到部注授,似不可與無過犯三考人一同,要須略與分別。今欲將初任知縣按罷次任許通理滿三考人,且與注簽判或諸司干官一任,候滿方許注授通判。或有遵用今來指揮,通理前任滿三考之後,因交代未到,在任候代,遂致次任自成三考,將來到部,卻合比同無過犯滿三考人,便許注授通判差遣。」從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四八 縣丞 縣丞 【宋會要】 仁宗天聖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詔開封府開封、祥符兩縣各置丞一員,在簿、尉之上,仍於有出身幕職令錄內選充。時兩赤縣簿、尉多差出外勾當,而本縣闕官,祠部員外郎蘇耆以為言,乃命增置。 慶曆八年四月,詔開封府畿、赤縣丞不許他處奏辟。 皇佑三年三月,詔開封府曹官、赤縣丞,自今並除新改京官人,任滿與免遠官。初用選人一年無過遷,蓋歲遷者甚眾,故裁革之。 神宗熙寧元年十月,詔京畿縣丞、簿、尉除舉官外,令審官院、流內銓精加選擇。從權知開封府呂公著之請也。 四年三月五日,編修(申)[中]書條例所言:欲令諸路轉運司具州軍繁劇縣分,主戶二萬戶以上增置縣丞一員,以幕職官或縣令人充。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二日,詔應系因給納常平免役置丞、簿常:原作「當」,據《長編》卷三七五改。,並行省罷。內縣丞如委是事務繁劇,難以省罷處,委轉運司存留,保明以聞。 元符元年,詔縣丞、簿、尉日赴長官廳議事及簽書文檄。 徽宗崇寧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宰臣蔡京言:「熙寧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興山澤之利,皆王政之大者,追述緝熙,當在今日。農田如荒閒可耕鑿,瘠鹵可變膏腴,陸可為水,水可為陸之類;水利如陂塘可修,灌溉可復,積潦可泄,圩堤可興之類;山澤如銅、 鉛、金、銀、鐵、錫、水銀坑冶及林木可養,斤斧可禁,山荒可種植之類。縣並置丞一員以掌其事。」從之。 四月十九日,中書省、尚書省言:「檢會三月二十四日 ,諸路除已置縣丞處外,余並置丞一員。承務郎以上知縣者,即差承務郎以上官,萬戶以上即差令錄人,萬戶以下經任判、司、簿、尉,並許差見闕榜。半年無人願就者,以次通注。今欲承務郎以上知縣去處差置縣丞,並差承務郎以上親民人,次新改官合入知縣人,並與理為實歷知縣資序。次第二任監當有舉主人。萬戶以上差職官縣令及奏舉職官知縣、縣令人,萬戶以下差縣令及奏舉職官知縣、縣令人,(萬戶以下差縣令及奏舉職官知縣縣令人萬戶以下差縣令及奏舉職官知縣縣令)已授差遣待闕人換授。又無,差經任判、司、簿、尉人。」從之。 九月二日,尚書省言:「諸州縣丞除差判、司、簿、尉資序人,已有條不差年六十以上外,其餘應入人未有限隔。」詔應差縣丞並不注年六十以上人。 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詔諸路創置縣丞,見今未差注去處尚多,如兩月以上無本等合入人願就,並未有奏舉別官,並許不拘資序、考第權入,仍支與縣丞請給。 大觀三年八月十四日,詔:「昨增置縣丞內,除系舊額及萬戶以上縣分委是事務繁冗,並雖非萬戶實有山林、川澤、坑冶之利可以興修,不可闕官去處,依舊存留外,余令逐路轉運、提舉常平司同 共相度聞奏。」 四年三月三日,兩浙轉運、提舉常平司言:「杭州錢塘、仁和、臨安縣丞,系熙寧年舊置去處,疆界闊遠,詞訟最多,委是難治,合依舊存置。湖州烏程、歸安、安吉、長興四縣,各系萬戶以上,事繁,舊有縣丞,合行存置。德清、武康縣不系事繁,元舊不曾置縣丞,合行減罷。」從之。 同日,江南西路轉運、提舉常平司言:「照對本路南昌等四十八縣內,除一十二縣舊有縣丞外,洪州分寧等一十九縣各系萬戶以上,委是事務冗繁,實有山林、川澤、坑冶,合行依舊存置。洪州奉新等一十七縣,雖及萬戶以上,事務不至繁冗,亦無山林、川澤、坑冶,合行廢罷。」從之。 宣和六年閏三月十七日,工部尚書郭三益言:「本部自來承行常平司奏到縣丞種植任滿合該推賞之人,止是泛言系官地內或道路傍側之類,即不曾指定著望去處,致難以考驗詣實。欲乞今後保奏狀內開說所種是何官地,如天荒、戶絕、退灘之類。仍具所屬鄉村地段頃畝,至自甚年月日,種植是何名色,以前有無舊來林木及曾經報奏之數,每歲曾無依條按籍點檢。務要聲說詳盡,可以核實,庶幾稍革欺弊。今來申明推賞條貫,別無沖改。」從之。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四日,詔諸縣縣丞如系嘉佑以前員闕並及萬戶處存留一員,余並罷。 十一月二十日,詔諸縣縣丞闕官去處,許令本路提刑司依已降指揮舉辟一次。 紹興三年 十一月初六日:「詔淮東諸縣縣丞專管農田水利等,今來職事至少,可權行減罷。內泗州漣水軍更不裁減。」先是,臣僚言:「淮東諸州縣累經兵火,人戶外移,未全復業,見今事務比之往時實為減省,若仍舊差置官屬人吏,委是猥冗。」故有是命。 五年閏二月二十二日,詔:「自今見任縣丞未經交割離任以前,並不許(轍)[輒]從諸軍辟置,及不得兼帶軍中幹辦職事。專委監司常切覺察,如敢隱蔽,重置以法。」 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詔右從政郎、池州青陽縣丞何稽中特授右文林郎。先是,淮南西路安撫使司言:「稽中於本地分沿江把截捍禦一百餘日,應辦屯駐人馬支遣錢糧,並無疏虞。」故有是命。 十八年三月六日,詔泰州海陵縣置丞一員,從本路諸司請也。 二十年八月十五日,詔肇慶府高要、潮州揭陽、新州新興、德慶府端溪、瀧水縣,各置丞一員。先有詔,縣及萬戶者許置丞,至是本路諸司有請故也。 孝宗幹道六年正月十七日,成都府路鈐轄、轉運、提刑司奏:「隆州貴平、籍鎮復還縣額,乞將井研縣丞一員、仁壽縣主簿一員並省並,就令縣尉兼管,於所復兩縣各置縣令一員,縣尉兼主簿一員。」從之。 七年正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四川承務郎以上縣丞,一依內地承務郎以上縣丞法,以二年為任。」從之。 淳熙五年二月四日,詔諸縣縣丞如均稅事體,置丁稅一司,從臣僚請也。 十二年 二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乞自今諸縣應干收支,必使丞佐等通簽;其縣丞所管財賦,必使知縣檢察。將來如有以贓獲罪,並量輕重責罰。」從之。 嘉泰二年三月八日,監察御史張澤言:「遇縣闕令,並須遵從條法,先差以次官縣丞及選曾歷任良循之人,不許輒差他邑官及初官權攝。」從之。 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權知揚州鄭挺奏:「江都縣所管戶口年來增進,事緒繁伙,闕官協助,欲添置縣丞一員。」從之。 開禧元年十月七日,知建昌軍趙汝礪奏:「本軍新城、廣昌兩縣疆境闊遠,事務繁冗,乞增置二丞,同共協濟縣事。」詔本路轉運、提舉兩司參詳,逐司請從汝礪奏陳,委合公議,經久利便。從之。既而嘉定七年十月,權發遣建昌軍羅勛言:「本軍舊特撫州之支邑,創郡之始,屬邑僅有其二,紹興八年始析南城而為新城,分南豐而為廣昌,則新城、廣昌特南城、南豐之一隅也。自析邑以來,南城、南豐有丞、簿、尉,新城、廣昌則有簿、尉而闕丞。非故闕也,事省力微,簿、尉之職自足以兼之。開禧元年,守臣始請增置二丞,往往徇一時之情而不為經久之計。蓋此二邑非南豐、南城之比,僻陋尤甚,宰是邑者常有匱乏之慮。置丞以來,月糜俸給,縣計益虧。且去郡稍遙,動與令抗,事益不治。乞將二邑丞闕並行省罷,少蘇二邑。」從之。 嘉定元年四月二十四日,詔省罷興元府城固縣丞一員,令主簿兼領,自後永為 定例。從利州路安撫司之請也。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詔金州洵陽、漢陰兩縣丞,候見任人滿日省並,更不差人。從四川制置大使司之請也。 四年十月七日,詔省罷衡州茶陵縣丞、郴州郴縣丞二員,添置郴州桂東縣丞、巡檢各一員。從知潭州曹彥約之請也。 八年七月八日,知興元府許沆奏:「蜀之饒風關,其險聞於天下,東北距金州,西南距洋州。舊例,洋州嘉定三年知州申制置大使司,乞將金州之漢陰縣滶口鎮創為饒風縣,益以洋州真符西鄉、西縣三鄉之田,自此饒風關遂隸金州,故洋州郡計日削。兼饒風去金州為遠,邊民困於遠(邊民困於遠)輸。失險病民,害孰重此!欲將饒風新縣廢罷,依舊為鎮,仍復漢陰縣丞一闕,治於滶口鎮,使之催理稅賦,受接民訟,實為經久之利。」從之。 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江西提刑司奏:「江南西路提刑趙汝 來乞將南安縣丞闕下部省廢,卻以俸給補助新創大傅、石龍兩寨及大傅書院地基並養士劉士聰等戶役官田段等稅賦,未委縣丞俸給每歲若干,大傅、石龍兩寨稅賦若干,可以兩相對補。本司契勘,照得南安邑小事稀,官不必備。若減省縣丞以補民賦,其錢米猶有贏餘,損予縣道以補逃絕失陷之租。如此則荒殘之邑、凋瘵之氓皆得以少抒,誠為兩便。乞將見任人聽令終滿,下政別改注一等差遣。」從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四八 驛丞 驛丞 【宋會要】 真宗咸平六年,詔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淮南諸縣令兼知館驛使,勿得差往他所。 淳熙十二年,詔川陝、廣西漕臣依元降指揮,兼帶提舉綱馬驛程公事系銜,其提點使臣並改作幹辦稱呼。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四八 縣尉 縣尉 【宋會要】 訟,其獄實繁 太祖建隆三年十二月,詔曰:「賊盜「實」,下原有「獄」字,據本書兵一一之一刪。訟公事,仍舊卻屬縣司,委令尉勾當。其萬戶以上縣差弓手五十人,七千戶以上四十人,五千戶以上三十人,三千戶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戶以上二十人,千戶以上十五人,不滿千戶十人。合要節級,即以舊鎮司節級充,余並停歸色役。其弓手亦以舊弓手充。如有賊盜,縣尉躬親部領收捉送本州島。若有群賊,畫時申州及報捉賊使臣,委節度、防禦、團練使、刺史畫時選差清干人員將領廳頭小底兵士管押,及使臣根尋捕逐,務要斷除。其鎮將、都虞候,只許依舊勾當鎮郭煙火賊盜爭競公事。仍委中書門下每縣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俸錄與主簿同。」又詔:「縣尉以在任無寇賊理為上考,非捕賊不得下鄉,其較考並依判司,仍與免選注官。所有捉賊期限、賞罰,並依前制,減一選者超一資,殿一選者折一資。」 ,逮捕多在於鄉閭,聽決合行於令佐。頃因兵革,遂委鎮員,漸屬理平,宜還舊制。其令諸道州府,今後應鄉村賊盜 四年七月,以大名府涇城縣尉張又元為本府元城縣令,賞捕盜之功也。天下縣尉久廢其任,是歲復置賞罰之令,而又元與令段滔首該賞典,以激勸之。 干德六年十一月,詔:「賊盜漸息,逐縣弓手稍多,宜復差減。自今萬戶縣三十人,七千戶二十五人,五千戶二十人,三 千戶一十八人,二千戶一十五人,千戶及不滿千戶並一十人。令、尉如妄占留差遣,許人陳告,重寘之法。」 太宗雍熙三年十一月,詔:「縣尉在任,三限捉獲劫殺賊,並於歷上批書行劫及捉獲日月、斷遣刑名。今後應書較縣尉考第,如在任捉獲劫殺賊人,考帳內分明開折。第一限獲者,准格與折兩次不獲劫殺賊;第二、第三限獲者,並與折一次不獲賊。其三限內捉獲劫殺賊人,開說批書不全者,令後一次獲劫殺賊人批書。不全者比折一次不獲劫殺賊人,即不理為勞績。」 至道元年二月,詔吏部銓,自今西川簿、尉並選年壯可任者,以備緩急。 真宗咸平元年十月,詔天下縣尉司不得置獄。 四年四月十二日,西川安撫使王欽若等上言:「川陝縣五千戶以上,請並置簿、尉,自余仍舊以尉兼簿。」從之。 五年八月,詔置縣尉司弓手營舍。 大中祥符三年四月,太常丞乞伏矩上言:「川界弓手多貧乏,困於久役,州縣拘常制不替,至破壞家產。況第一、第二等戶充耆長、里正,不曾離業,卻有限年;弓手系第三等戶,久不許替,事體不均。今滿三年與替,情願在役者亦聽,其第三等戶例即與第二等戶差充。」從之。 四年十一月,大理寺言:「自今諸縣弓手唯許勾當縣尉一司公事外,不得別有差使。仍以節級、弓手共十人充縣尉當直,供身軀役,不得私使往外處勾當。同本縣令、佐置歷,抄上姓名印押, 半月一易,亦不得有妨緩急捕賊。」從之。 九年四月,詔三京及諸轉運司,除川陝州軍外,並據所管縣分弓手,每五人借弩一枝,其弓箭鎗劍令各自置辦,以簿拘管,遞相交割,委令、尉常切教閱。先是,上降詔河北轉運司,太常博士張希顏言,復州有弓手置弓刀以捕寇者,本州島以私置衣甲器械坐其罪,皆杖脊配隸本城。真宗因令(編)[ ]下諸道。 敵,殺獲劫盜,及十人以上雖不全火,並七人以上雖不傷中,並比類元條酬獎。先是,獲全火十人已上,全火不及十人而傷中者,方得酬獎。帝特寬此條,以勸勤吏。 天禧元年九月,詔自今令、尉親自部領弓手 殺全火賊、資考當入令錄者,授節、察推官。 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詔:「自今縣尉 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劍州言梓潼等縣俱當驛路,望各增置主簿一員,從之。 仁宗天聖二年二月,詔瀘州江安等兩縣(合)[令]佐、縣尉等,自今除元是西川人及流外出身不注外,取選人情願者據資序注授官。如在任別無遺闕,得替即與職事官酬獎,仍與授官曆子分明。 四年七月,詔兩川弓手自今不得僱人代役,犯者許鄰保紏告,重行科罰。時呂夷簡自益州安撫回,言川中豪民咸傭夫以代雜役,多得惰農,每執杖悉不得力,故有約束。 五年八月,流內銓言:「准詔,開封府界闕簿、尉,於選人中揀無遺闕、有出身、書判人材稍優者引見取旨,權超資注擬。今府 界簿、尉有過滿員闕,緣少得有出身人揀選引見,欲望許於見該參選合入判、司、簿、尉人內揀有出身、歷任無贓私罪、或止是公罪三兩度者,並引見取旨,權超資注擬。」從之。 康定二年八月五日,中書門下言:「近令淮南等路添差弓手,與舊同教閱武藝、捕盜。今慮縣尉中有貪濁昏耄,欲令流內銓自今並選無贓罪、年六十已下注授。仍令體量,如貪濫不公,即依理施行。止是年老昏昧、臨事怯弱,即與選人對換。」從之。 慶曆二年四月,詔:「如聞京東、西盜賊充斥,其令轉運司委通判或幕職官,與逐縣令、佐擇鄉民之武勇者,增置弓手。仍令流內銓選歷任無贓罪、年未及六十者為縣尉,以捕擊之。」 八年四月,詔開封畿、赤諸縣簿尉,不許他處奏辟。 皇佑五年二月,詔置南川縣主簿、尉各一員,從夔州路轉運司請也。以川溪併入南川,故有是請。 至和二年十一月,增置開封「開封」下原有「府」字,據《長編》卷一八一刪。、祥符縣尉各一員。 嘉佑五年十月,置婺州義烏、永康、武義、浦江四縣主簿各一員。 神宗熙寧元年十月二十五日,詔京畿縣丞、簿、尉除舉官外,令審官院、流內銓精加選擇。內開封、祥符二縣令開封府舉有出身、經一任三考、無贓私罪公罪徒已上、曾有舉主三人者充。從權知開封府呂公著之請也。 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提舉河北路常平廣惠倉等事王廣廉言:「一縣之事,不以繁簡,唯令、簿、尉三員。又簿、尉所職各異, 苟有謬誤所職事者,雖坐之而莫得救弊。乞今後依舊簿專管勾稽簿書,尉專管捕捉外,其餘縣事並令通管。如此則吏不增員,事能協濟。」從之。 十月二十八日,京西路轉運司言:「州縣人戶昨添差為鄉弓手後,別無捕盜日限,止是歲集縣尉司教閱一月放散,其所置隨身器械入官架閣,而令全免戶下賦役,深為僥倖。」詔京東西、淮南、兩浙、江南、荊湖、福建等路添差弓手並放罷弓:原無,據《長編》卷二一六補。。 十二月一日,詔全、道、郴、潭、邵、永州、桂陽監有溪洞蠻猺處縣分,主簿、縣尉及逐州監銀、銅、鉛、錫坑冶監官,令轉運司依川、廣七路指射員闕就差條貫施行。 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侍御史知雜鄧綰言,請於陝西、河東沿邊城寨稍大處置主簿一員。從之。 九年五月八日,詔應系減放兵級、弓手教閱義勇、保甲地分,縣尉令流內銓選差,仍別立格。 元豐元年閏正月二十二日,廣南西路轉運司言,邕州太常寨乞依陝西沿邊例增主簿一員,從之。 六月十九日,詔滄州清池、莫州任丘、霸州文安、大城、秦州成紀、隴城、清水、延州膚施、延川、慶州安化、合水、全州清湘、灌陽、邵州邵陽、武岡、澧州石門、慈利十八縣,自今委三班院選差使臣為尉。 二年二月十二日,詔增戎州僰道縣主簿一員戎州:原作「戌州」,據《元豐九域志》卷七改。。 四年正月九日,詔開封、祥符縣各省尉一員、弓手二十人。陳留等二十縣弓手亦如之。以復置縣城四面巡檢二員故也。 五年三月二十 八日,提舉河北路保甲司言:「諸縣尉通管縣事外通管縣:原無,據《長編》卷三二四補。,惟主捕縣城及草市內賊盜,鄉村並責巡檢主管,沿邊把截控扼巡檢兵級並依舊。其定州望都、曲陽、北平、唐縣,祁州蒲陰,保州保塞,廣信軍遂城城:原作「成」,據《長編》卷三二四改。,安肅軍安肅,順安軍高陽,永寧軍博野,滄州清池,霸州文安、大成成:原作「城」,據《長編》卷三二四改。,莫州任丘,雄州歸信、容城,逼近邊界,舊以使臣為尉,其職事與內地不同,鄉村盜賊恐難一例專責巡檢,欲並令尉依舊條,惟不干預教閱。」從之。 七月四日,詔重法地縣尉並差使臣。 九月十四日,詔諸縣給納月分,無丞處主簿非檢覆本縣災傷勿差出。遇壅並,權免縣事。 十月十五日,詔罷縣尉司指使,撥與逐縣巡教官充指使。 十二月七日,樞密承旨司言:「開封界諸縣及白馬、胙城、韋城弓手,昨雖裁定縣以二十人為額,其庸錢未經立法。看詳縣尉既不管鄉村賊盜,弓手頓減出入之勞,所支庸錢當依諸路弓手定為一等,一年正支錢三十千,共減錢三千六百二十緡。乞預先會校錢糧,一處封樁。」從之。 六年二月十七日,詔定西城置主簿一員,從李憲請也。 七年十月四日,權開封府界提點范峋等言:「諸縣尉專捕草市賊盜及通管縣務,歲下鄉常以百數。若省縣尉,一主簿不能辦事,乞依舊。」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日,詔京東西、淮南安撫、轉運、提刑司,體量縣尉老疾不任職之人,選官對移,或奏具因依以聞。 八月二十四日,右司諫蘇 轍言:「舊法,縣尉皆用選人,近歲並用武臣。自改法已來,未聞盜賊為之衰息,請復舊法。」詔除沿邊縣尉依舊外,余並差選人。 元符元年正月二十三日,三省言:「吏部侍郎左選諸縣簿、尉相兼處,請不注流外人。」從之。 二月三十日,刑部言:「欲於《編敕》『巡檢、縣尉應承告強盜而故不申徒二年』字下,添入『重法地分繫結集十人已上者,仍不以赦降、去官原減』。」從之。 徽宗崇寧二年七月十五日,詔重法地分縣尉舊差武臣處並歸本選,依元豐法選差。 大觀三年三月十九日,詔:「訪聞諸路縣分有令、丞、簿、尉,令知總縣事,其尉專主盜賊。若令、丞、簿差出事故,縣尉權攝縣事,萬一有賊盜合行掩捕,即恐職事相妨,難以出界襲逐。可立法,每縣常留令或丞、簿一員在縣,不許差出。如非次偶闕,州軍那差官權管勾,所貴不妨縣尉捕盜職事。」立下條:諸縣令、丞、簿雖有條旨許差出,須常留一員在縣,如非次見闕,州郡差官權。從之。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三日,廣南西路經略安撫司言:「近廢龔州隸潯州,依舊存留平南縣;廢白州隸 林軍,存留博白縣。乞各置主簿一員,管認元額賣鹽收稅。」從之。 四年四月八日,集賢殿修撰、知廣州張勵言:「潮州倚郭海陽縣地理最為闊遠,傍臨大海,道路險惡,前後盜賊驚劫不常。本縣止是縣尉一員,責使巡警,顯見力所不逮。今相度,既有知縣,又有縣丞,其主簿兩員委是 責輕事簡,欲將一員改作縣尉,量添弓手,分定地界管認巡捕。」從之。 六年十月八日,吏部言:「秦、鳳等路提舉保甲司申:本路保甲地分無巡檢,系差文臣縣尉,合奏差武臣縣尉窠闕。本司契勘,鳳州河池、兩當縣巡檢系管兩縣,涇州並鳳翔府管界巡檢系管四縣至五縣。已上巡檢合兼巡教一縣保甲外,有其餘州縣分今來合與不合奏差武臣縣尉。檢承政和五年十月十三日詔,大名府館陶、夏津,冀州棗強、武邑、衡水衡:原無,據《元豐九域志》卷二補。、南宮六縣,今後並令本路保甲司依條踏逐試驗,奏差武臣充縣尉。應教保甲地分無巡檢,系差文臣縣尉處,並依此。侍郎右選今勘當,諸縣有巡檢去處,令巡教廨宇所在保甲外,余縣有巡檢不系廨宇所在及無巡檢縣分,欲依前項指揮,並許奏舉武臣充文臣縣尉兼巡檢保甲。侍郎左選勘會,有四縣共巡檢一員,其四縣應干巡檢職事併合管勾,切慮難以止限廨宇駐札去處。緣別路亦有似此去處。」從之。 七年三月十四日,詔沿邊巡尉武臣,並樞密院選曾歷邊任、有方略或戰功人充,任滿無遺闕,與酬獎。 七月二十一日,吏部言:「大名府安撫司乞元城縣復置縣尉一員,仍將見管弓手一百五人分在東西縣尉下主管捕盜。」詔許復置,余依所申。 宣和二年二月十五日,提舉京畿京西路鹽香茶礬事司(廬)[盧]知原言:「私鹽及茶、礬、香盜販,全籍巡捕官不住遍詣巡警,則 私販不致透漏。雖前後立法約束,不能奉行。欲乞應管下縣鎮於逐鄉村置粉壁一座,依巡轄馬遞官法,每月躬詣地頭,於粉壁上親書出巡月日。一月之間,責其一遍,亦不為勞。如不親書及坐罪立法。」尚書省檢會政和 ,諸巡尉下鄉巡捕,應書歷而令人代書及代之者,各杖一百。欲依所請,諸巡檢、縣尉應出巡而不出,或限內不遍及不書粉壁者,各杖一百。從之。 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臣僚上言:「巡檢以巡捕為名迎送,違令罪笞,縣尉亦未有明文。伏望於政和令巡檢不得迎送條內入『縣尉』二字。」從之。 七年八月六日,臣僚上言:「竊見兩浙縣自來系差文臣,昨緣方臘作過,武臣提刑楊應誠乞通差小使臣,系一時指揮,賊平之後,自合依舊。欲望下吏部一面差文臣承替,或令終滿今任。庶官得其人,民不受弊。」詔見今人令終滿今任,今後差文臣。淮南路依此。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七日,提點兩浙刑獄公事高士曈言:「兵戈之後,盜賊時發,皆緣巡尉怯懦,不即撲滅,以致嘯聚。如本路巡尉有不堪倚仗之人,許臣審量放罷,不拘文武官,選擇有材武心力合入之人踏逐。指助教權縣尉去處,多不用心彈壓盜賊,欲乞本路見闕巡尉去處,許令本司踏逐有心力膽勇選人使臣奏差一次。」詔令本路運司限一月差注。如限滿無人願就去處,即令本司具闕關提刑司,許行奏差一次。 九月十八日, 詔沿江已差過第一次武臣縣尉免改正,其再使闕差下替人並罷,今後依格法差人。 二十七日,詔樞密院合差創置諸縣武尉指使,許諸路逐州保明有材武大小使臣申樞密院銓量,取旨差注。 十一月十二日,詔諸縣武臣縣尉不拘大小使臣,如有丁憂之人,權宜給(暇)[假]一十五日,候至盜賊稍平,復依常法。應措置防秋處州縣依此。 紹興元年三月十七日,臣僚言:「福建路巡尉,欲望特降指揮,差訖具名申奏。」從之。 十一月六日,江南西路轉運司言:「乞依淮東提刑司已降指揮,縣尉闕許令提刑司具名奏辟一次。」從之,仍詔諸路准此。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詔縣尉有員闕去處,下吏部限三日速差。其文臣縣尉不差五十以上人充。 三年七月四日,詔今後應犯罪之人不許對移充縣尉。 四年二月十七日,福建路轉運判官魯詹言:「防托把隘,全藉巡尉,乞令安撫、轉運、提刑司公共踏逐有風力材武之人,連銜結罪奏辟。」從之。 五月六日,廣東路提點刑獄公事曾統言:「本路州縣水土惡弱,多是闕官,至有差攝癃老疾病及疲懦不任事之人,令提刑司於本路見任官內選擇,兩易其任,見闕正官處令逐司奏辟。」詔依。如 情移易及奏辟不實者,並依上書詐不實科罪。 七月二十八日,詔常州無錫縣添尉移就洛社置廨舍,彈壓盜賊。 七月十四日,詔諸路添置武尉銜內並帶兼巡 捉私茶鹽,以提舉兩浙東路茶鹽公事蔡向請也。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江淮荊浙都督諸軍事呂頤浩言:「據知常州俞俟札子,本州島邊臨大江及太湖,地分闊遠,全藉巡尉防托。本州島四縣見任巡尉共一十二員,數內有怯懦不可充捕盜官、可以幹辦場務之人,其監當官卻有材武不諳場務職事,欲乞許令本州島兩易,其候過防秋依舊。」從之。 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詔:「諸鄉村巡尉每月地界闊遠處聽巡尉更立分巡。於要會處置粉壁,州給印歷,付保正副掌之。巡尉所至,就粉壁及取歷親書到彼月日、職位、姓名,書字仍與本身歷對行抄轉。本身歷候巡遍齎赴州印押,州縣當日給還。仍仰提舉茶鹽司及主管官逐季點檢,著為令。」從兩浙西路提舉茶鹽公事夏之文請也。 十二月十五日,淮南轉運司言:「乞將淮西諸縣所置武臣縣尉並弓手,雖累降指揮相度廢罷,緣即日尚有見置武尉等去處,其所管添置弓手雖有六十人以上舊額,緣見管人數多是不及六十人,欲將武尉並弓手並行減罷,所有見在弓手撥填文尉下見闕人去處。如有剩數,權於額外收管。」從之。 朝旨,將新弓手撥填舊弓手闕額外,武尉與文尉通管職事。切慮紛爭事權,拘占役使,追耆保,擾鄉民,其弊有不可勝言者。若朝廷未遽罷去,且令終滿今任, 四年五月十九日,左奉議郎周綱言:「昨乞罷諸路武尉並新弓手,續 姑欲全其資考,止可使勿厘務。使其果有材武,緩急可博,遇有盜賊,乞安撫司及本州島臨時指名差使,未為晚也。」從之。 五年正月二十一日,樞密院言:「兩浙、江東西沿江海,見任巡尉多是癃老疾病及疲懦,緩急不可倚仗之人。」詔令逐州守臣逐一銓量,如有似此之人,於本州島見任官內選擇有材武、非老疾疲懦之人兩易其任,不理遺闕。即不得徇情移易,仍具所易官職位、姓名申樞密院,日後令吏部審量差注。 閏二月二十一日,詔:「自今見任簿、尉未經交割離任以前,並不許輒從諸軍辟置,及不得兼帶軍中幹辦職(身)[事]。專委監司常切覺察,如敢隱蔽,重寘以法。」 八月七日,詔:「諸監司妄作緣由,非〔理〕追呼巡尉、弓兵,將帶遠離地分謂出本界。者杖一百,著為令。」 十年四月十一日,臣僚言:「二廣諸縣縣尉,多是恩牓或初出官等人應選。緣今日艱難之際,境內纔有盜賊竊發,率疲懦畏縮而不敢進。且乞一例選擇材武出身小使臣或軍功有勞等人充選,候將來盜賊寧靜日依舊。」詔令本路安撫、提刑司同共相度合差武尉去處申尚書省。 五月六日,臣僚言:「乞申命攸司,稍重巡尉,嚴立禁令,應地分內被盜而本保不以聞官,與巡尉受報不即掩捕,及容縱所領弓兵妄以搜索停藏為名,強取財物,皆重行斷罪。守、令、監司知而不紏,亦量加責罰。」詔令刑部立法。 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成都府路提 刑李授之言:「嘉州峨眉、犍為兩縣正繫緊當邊面,乞將兩縣見任文武縣尉改差武臣,從提刑司選官,具申川陝宣撫使司差注。所有逐縣弓手各不滿六十人,每遇蠻人侵犯,委是闕人防托。乞每縣添置弓手各以一百人為額,責委武臣縣尉專一管轄,教習事藝,以備邊塞防托。」從之。 九月二十七日,詔主簿、縣尉依舊例帶主管學事結銜。 十四年七月十五日,知濠州李觀民言:「沿江諸郡間每遇官員、客旅或諸色綱運,有不逞之徒恣行劫掠,乞下所屬嚴飭巡尉,常令更互往來巡捕。及遇諸處綱運入界,實時關報前路官司,仍護送至界首(首)交割。若有疏虞,其所經由去處並當按治。」詔令逐路提刑司措置施行。 十五年五月三日,詔:「應見任巡尉候任滿,令所屬批書任內有無食菜事(麼)[魔]公事。如有,候結絕了日,方許參部。若任滿失行批書,自參部日與降一年名次。」 七月十二日,詔省黔州彭水縣外尉一員,從本路諸司請也。 八月十一日,詔滁州全椒縣添置主簿一員,楚州山陽、鹽城、寶應、淮陰縣尉兼主簿,今後差注文臣。並從本路諸司請也。 十六年四月七日,詔惠州博羅縣添置主簿一員,從本路諸司請也。 十八年二月十四日,詔恭州壁山縣、涪州樂溫縣、忠州墊江縣、萬州武寧縣、大寧監大昌縣各置主簿一員,從本路諸司請也。 五月二十八日,詔潼州府通泉、飛鳥、射洪、 鹽亭、銅山、東關縣,遂寧府長江、青石、遂寧縣,果州相如縣,合州石照、巴川、銅梁、赤水、漢初縣,昌州大足、昌元、永川縣,普州安居、樂至縣,資州內江、龍水縣,榮州榮德、資官、應靈縣,敘州南溪、慶符縣,廣安軍渠江、岳池縣,榮州威遠縣,敘州宜賓、宣化縣,渠州鄰山、鄰水縣,各添置主簿一員,從本路諸司請也。 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上諭輔臣曰:「福建盜賊漸已消弭,惟海道間有作過者,只緣巡尉不得其人,可令安撫、提刑司覺察,如不可倚(杖)[仗]者,須選官替罷。」 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淮南東路安撫司言:「楚州、盱眙軍並系邊地,盱眙軍管下盱眙、招信兩縣,見今並系武臣縣尉。本司今欲將楚州山陽、淮陰兩縣縣尉依盱眙、招信兩縣體例,並差武臣充。仍乞選差有材武之人。所有見任人發遣歸部,依省罷法別注差遣。」詔並依。內武臣縣尉令吏部選經任有材武、年五十以下人充,仍申樞密院審察。 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給事中楊樁等言:「知涪州程敦書奏:縣無丞者,簿得以貳令,今有任簿之職者,往往常求差出,簿失於銷注,鄉司得以作過。乞下諸路監司,縣無丞者,其主簿不得差出及兼他職,遵依縣丞法施行。」從之。 二十九年三月十九日,淮南路轉運司、提點刑獄司言:「近降指揮,無縣丞處主簿不得差出。緣本路共管二十縣,止有泰州海陵一縣有丞,若主簿不許差出,委是闕官選委,欲 乞許令依舊。」從之。 三十年正月二十九日,知明州象山縣俞光疑言:「本縣管海洋闊遠,接連溫、台州界,其間常有賊船結集。竊見本州島五縣尉司,各管弓手八十餘名,獨本縣額管四十五名,乞依諸縣例添置八十名。」從之。 三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詔真州六合縣主簿依舊存留,自今後如遇知縣排頓,其主簿更不許差出。 紹興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孝宗皇帝即位未改元。詔省淮西光州固始縣主簿一員,從安撫等司之請也。 孝宗隆興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僚言:「縣尉戢奸禁暴,巡警彈壓,一邑之政多任其責。乞詔吏部本選,今後不許差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人充。仍委長貳,凡有差注,依知州知縣法銓量。」從之。 四月十七日,詔廬州倚郭合肥縣、濠州鍾離縣、和州歷陽縣、壽春府壽春縣、無為軍望巢縣屯軍去處,各復置主簿一員。從淮南路運判莫蒙請也。 五月六日,知明州韓仲通言:「契勘明州外邑曰昌國,曰象山,皆居海中。海道盜賊出沒,全籍縣尉隨時擒捕,若差武臣,必能盡力。欲望特降睿旨,兩縣各置武臣縣尉一員,下吏部差注小使臣有材武、年未五十歲人充。」從之。 二十八日,權發遣賓州張昂言:「本州島商稅院及管下獨女鉛場,各系小使臣窠闕,稅額微細,乞改作攝官,卻將本州島嶺方、遷江兩縣尉正作武臣窠闕,令本路轉運司定差,庶不失元額員數。」從之。 幹道 三年六月十一日,起居舍人洪邁言:「諸路州縣巡尉,今後遇監司、知、通初到,許量帶兵級出一程防護。若凡值出巡經歷而在置司五十里內者,許其送迎。過此以外,皆不得出。」從之。 四年二月十四日,宰執進呈知和州胡昉奏:「契勘本路州軍除廬、光、(毫)[亳]、壽春四郡各系武尉,余州亦乞改差武臣。」上曰:「亦不必全用武臣,文武通差可也。若有不職,帥司自可按來,別差人去。」 五年三月十四日,吏部奏:「京西路安撫、轉運司言,房州房陵縣尉昨制置使司奏請省並,緣地分僻遠,全藉巡捕彈壓,條緊切窠闕,不可闕官。欲乞依舊復置。」從之。 四月十二日,戶部言:「知樞密院事、四川宣撫虞允文奏:官員白札子言,近年鄉司作弊,卻將經界出山簿隱藏,官司無所稽考。委自令、丞,無縣丞委主簿,置櫃於縣廳上收掌上件簿書。交替日依場務法委官監交,結罪保明申州,批上印紙,方許放令離任。」從之。 六年正月十七日,吏部言:「乞將隆州新撥貴平縣、籍縣各置縣令一員,縣尉兼主簿一員,仍舊本路轉運司准條使闕。」從之。 六月十六日,吏部言:「乞將淮東沿邊州軍文臣縣尉窠闕,依淮西已得指揮改差武臣。余州軍自今文武臣通差。」從之。 十一月十五日,福建路安撫使、提刑司奏,汀州武平縣尉乞依舊差文臣,從之。 七年正月十五日,詔嘉州峨眉、犍為兩縣各置主簿一員。先以成都路諸司言「兩 縣近邊,地里闊遠,止有文臣知縣一員,武臣縣尉兼主簿,緩急邊界有警,尉出巡邊,如出納官物、銷注簿書之類,並無佐官協力」故也。 七月十二日,詔復置廬州舒城、無為兩縣主簿二員,從權知廬州趙善俊請也。 十一月二十七日,詔和州烏江縣、含山縣,廬州梁縣,無為軍廬江縣,各置主簿一員。從淮南、西諸司請也。 十二月五日,淮西安撫、淮南轉運司言:「安豐軍壽春縣系倚郭,戶口稍眾,兼管大軍錢糧,乞依舊復置主簿一員,從本軍辟差。」從之。 八年三月十一日,吏部〔言〕:「京西路轉運司奏:房州昨乞裁減房陵、竹木兩縣縣丞、主簿共四員,竊緣本州島四縣已省並永清入房陵,上庸入竹山,封疆闊遠,復業人戶益眾,兩邑主、客萬餘戶,縣尉巡邏無虛日,緩急之際,知縣親行,縣道一空。欲乞兩縣依舊各復置主簿一員。」從之。 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荊湖北路安撫、轉運、提刑、提舉司言:「乞將峽州長陽縣舊漢寨依東南縣例,置文官西尉一員。」從之。 淳熙元年三月七日,詔吏部將沿邊縣尉自今隨格通差文武臣,仍須識字,依文臣法。令 令所照應差注格法重別修定,一體施行。修立到條法如後:一、選闕縣尉限五日先注應材武親民人,限滿無人就,方許經任應材武監當人指射。內郴州先注武舉出身人,如無,即依上法。仍試書札百字,試中許差。並不注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在部委長 貳,若在外指射及奏辟定差,即監司、帥司或寄居州軍知、通並精加銓量。一、注闕縣尉,兼縣尉同。右注年未六十、不經體量怯弱弛慢、並非有疾不任捕盜人。諸應注縣尉委長貳精加銓量,在外指射及奏辟定差者,即監司、帥司或寄居州軍知、通准此。幹道四年二月十九日並幹道六年六月十六日 ,淮南東、西路諸州文臣縣尉去處,自今通差文武臣。如同日指射,即先差文臣,次大小使臣。幹道五年九月二日,三省、樞密院言:「將京西路極邊州軍差注武尉,依淮西已降指揮通差文武臣。如同日指射,先差文臣,次大使臣。若無大使臣指射,即差小使臣,余依本選格法。所有廬州梁縣、合肥縣,光州光山、固始、定城縣,安豐軍安豐、六安、霍丘縣,濠州鍾離、定遠縣,盱眙軍天長縣,楚州寶應、鹽城縣,尉通〔差〕文武臣,先差大使臣,次選人,次小使臣。侍郎左選。武岡軍綏寧縣,澧州澧陽、安鄉縣,邕州宣化、武緣縣,信陽軍信陽、羅山縣,廉州合浦縣,辰州沅陵縣,融州融水縣,郢州長壽、京山縣,襄陽府襄陽縣,尉通差文武臣。如同日指射,先差選人,次大小使臣。侍郎右選。勘會除本選自來認定沿邊縣尉專差武臣小使臣窠闕去處,從本部依見行條法已降指揮差注外,今欲將沿邊文臣縣尉窠闕通差文武臣,欲依尚書侍郎左選已措置事理施行。」從之。 三年四月七日,詔武臣縣尉通理及五考,得替到部, 與依權巡檢法一等關升。 八月六日,詔:「諸處弓兵獲到私販茶鹽,如事狀明白,依時給賞。如弓兵縱容私販,巡尉官坐視,致有透漏,並仰所部監司覺察。」以江東提舉趙師揆言弓兵捕獲私販而推賞止及巡尉,乞定弓兵賞罰故也。 四年二月十七日,詔諸路遇縣尉陳乞賊賞,(酒)[須]敵,捉殺賊全火十人以上,合 敵,然後保奏。以吏部侍郎周必大言:「《國朝會要》,天聖七年五月,大理寺申請,凡縣尉躬親 體究是與不是躬親(人)[入]敵,然後保奏。庶幾革去偽冒,有功者勸。」故有是詔。 令、錄人並授京官,仍賜緋章服。至天聖八年,又詔未合入令、錄人止令循資。乃知選人初官,難用賊賞改秩。今見合行條法,非軍功捕盜只得循資,蓋本天聖之遺意。其後奸弊日生,凡縣尉因弓手捕到強盜七人,其奏狀必雲馬前三步親自捉到,以此為軍功捕盜,例得改次等官。幹道七年、八年各五人,九年八人,則是三年之間僅有十八人。逮淳熙元年,一歲已有十八人,二年十六人,三年亦十三人,而取會未圓者尚不在數。使縣尉果有才勇,手格強盜,雖更加擢用,初未為過。其如假借弓級,牽合人數,外則州郡、提刑司胥吏坐受計囑,綴緝文 ,內則棘寺省郎審覆之際,多以賄成,使朝廷坐受欺罔,輕畀爵秩。望詔 令所參考新舊賞格,分別輕重,稍為限制。仍申飭外路,遇縣尉陳乞賊賞,更切體究是與不是躬親 七月二十一日,左司諫蕭燧言:「捕盜官應格改官,將以勸功,而奸生詐起,往往揍足人數,遷就獄情,求合法意,所以捕盜改官者甚多。乞詔 令所改修成法,止與循資。」從之。既而吏部言,未降詔旨以前申奏到部之人,依條合依立功時格法酬賞。詔見在部收使獲盜改官人,與依舊法施行。」 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詔吏部右選,自今遇注縣尉,令赴銓量,讀律成句,或擇易曉一二句問之,略通,方許擬差。 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詔:「自今恩科出官人年六十,依格不注縣尉,雖破格亦不許注。見任人不職弛慢者,令監司、郡守踏逐對換。」從江西提舉陸游請也。 十月四日,右正言葛邲言:「自今選人初官有捕盜酬賞,乞候終任日無過犯,始得升改。」從之。 八年八月二日,詔贛州寧都縣兩尉舊差武臣,自今東尉改差文臣。見任人令滿今任,已差下武臣依省罷法。先是,寧都父老詣縣言:「本縣兩尉舊並差文臣,未嘗闕事,後因臣僚申請差武臣。本縣文臣止有知縣、縣丞、主簿三員,武臣卻有巡檢一,捉殺、兩縣尉共六員。或知縣不測在假及丞、簿差出,無官權縣。又如檢驗,若初、覆檢盡差武臣,恐有失當。」州上其事,故有是命。 十年十一月九日,臣僚言:「萬州南浦縣漁陽鹽井歲收鹽一十四萬六千三百餘斤,從來以南浦縣主簿兼監。鹽井去縣八十餘里,主簿例多恩科老繆之人,不能鈐制奸黠,緣此每年 拖欠不下四五萬斤。乞將漁陽鹽井專差監官一員,而以南浦縣尉兼主簿。」從之。 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詔鄂州蒲圻縣主簿改作西尉,仍兼鄂岳州蒲圻臨湘新店市鎮蓴湖盜賊煙火公事。臣僚言:「鄂州蒲圻縣四十里有市曰新店,民戶夾溪而居,南岸數百家則屬蒲圻,北岸百餘家則屬岳州。臨湘縣去縣甚遠,北有蓴湖,廣數百里,皆盜賊出沒之地。乞以蒲圻縣主簿分領捕賊,而移主簿於新店,為蒲圻縣西尉,兼領兩縣、新店及蓴湖盜賊煙火公事,凡杖七十以下皆聽裁決。且於本縣弓手額內差撥一十名,別增二十五名,充西尉司弓手,令兩州縣應副錢糧。」下本路安撫、提刑司相度,稱經久利便,乃從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紹)[詔]興元府南鄭縣添置縣尉一員,通差文武官。從利州東路安撫、提刑司請也。於縣南九十里地名米倉埧置司,以南鄭縣南尉系銜,兼主管米倉市。 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權戶部侍郎葉翥等言:「近日二浙私鹽公行,略無畏避,巡尉任滿不過宛轉請囑提舉司保明,卻以無透漏推賞。雖曰止得占射差遣一次,然亦不可妄予。乞將提舉司保明巡尉合得無透漏賞,到部之日未得便與放行,須自戶部行下榷貨務,契勘本人在任月日,本州島軍住賣鹽額有無增虧。如住賣鹽額虧,即是巡尉任內必有透漏私鹽,難以與賞。若住賣鹽及額,所合得無透漏,卻與依舊放行。」 從之。 八月十九日,福建路安撫使趙汝愚言:「本路汀州與贛州為鄰,常多寇盜,全在巡尉得人,庶能彈壓。乞令吏部,今後汀、贛兩州縣尉闕不許注恩科出身人。如牓闕(蒲)[滿]一季,無本等人願就者,聽武舉出身人通注。其已差下人候到任,從知、通銓量,如昏謬不能任職,(其)[具]姓名聞奏。」詔權依。 十月十四日,吏部乞將汀、贛二州縣尉非次闕牓五日,專許武舉出身親民人指射,先差大使臣,次小使臣。限滿無人願就,許武舉出身經任監當人指射,長貳精加銓量。」從之。 淳熙十六年十二月九日,江東提刑司言:「寧國府太平縣尉高世楙獲到私鑄銅器六百一十斤,乞行推賞。」詔與轉一官。 紹熙元年四月十八日,詔今後恩科人年及六十,不許注縣尉。 二年五月十一日,詔黃州黃岡縣上巴河添置東尉一員,從前知黃州李揖之請也。 三年四月九日,詔安豐軍六安縣故步鎮添置縣尉一員,從淮西諸司之請也。 六月十六日,利州東路逐司言:大安軍指使三員內,將一員改作大安軍尉。吏部勘當,乞差注年未六十選人。如無選人願就,即注小使臣,先親民,次監當資序,應材武人並銓量定差。從之。 慶元元年正月六日,江西安撫司奏:「吉州永新縣民物繁伙,舊來縣尉例是文階,向因茶寇為梗,遂改差武尉,自此深為民病。乞今後永新縣尉仍舊令左選差注。」從之。 嘉泰元年三月二十四 日,詔婺州東陽縣添置縣尉一員。先是,臣僚言:「東陽為婺州難治之縣,而永寧又為東陽難治之鄉。蓋緣此鄉都分闊遠,跨涉紹興諸邑,風俗慓悍,人戶積年稅賦不輸。官司遣人追逮,則聚集毆擊,巡尉亦望風奔避,前後如此者屢矣。請於永寧鄉增置尉司一處,弓級百人。其創置之詳,乞委自本州島守貳從公相度施行,實為永遠之利。」既而婺州奏:「永寧鄉果是東陽尤僻去處,增置縣尉,實為利便。所添縣尉合以東尉為名。緣建置之始,乞差文官詳練有材力人建立規模。東陽一十四鄉,合分為二扇,兩尉共管九鄉,巡檢管五鄉。」諸司保奏來上,故從之。 十一月十二日,浙東提刑曾 奏:「在法,縣尉闕官,許於寄居待闕官內選差權攝,蓋為警捕盜賊,其任稍重。科舉之年,縣尉有出身人當差充考試,近年以來,專以闕應副人情,於是民之受害始有不可得而言矣。乞特降指揮,立為定製,自今縣尉差充試官,止令丞若簿兼攝,不須於寄居待闕內差。若丞、簿、尉皆有出身,仍須存留一員以備兼攝,不許盡數差出,庶革權官乘時為害之弊。」從之。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詔:「今後如有極邊縣尉窠闕,並注年未五十人。如系兩淮通差闕,即先差小使臣,次選人,不許注授不應材武之人。」 三年五月八日,詔迪功郎、嚴州建德縣尉楊圭特與循兩資。以本路漕臣奏:「嚴州烏龍山虎豹出沒,傷民害旅,圭 能措置驅捕剿絕,乞行激賞。」故有是命。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詔紹興府諸暨縣添置縣尉一員。以守臣辛棄疾奏:「楓橋鎮,浙東一路衝要之地。幹道間嘗升為義安縣,至淳熙初復罷為鎮,止有鎮、稅官各一員,無事力可以彈壓,奸民無忌憚。乞增置縣尉一員,以武舉初任人注授。」故有是詔。 十一月三日,詔今後贛州興國、雩都、寧都三縣尉闕,令吏部注授武舉出身及曾任縣尉無過犯人。從守臣趙時逢奏請也。 諸州縣尉多注恩科及吏職,往往皆年老昏耄,不能嚴於紀律,勤於追捕。乞專委諸州守臣銓量巡尉,如有年老昏耄、不堪任職之人,即與改授祠祿。若年高精力未衰之人,即與管下主簿或監當對易職任。其已注未上之人,與別官兩易差遣。仍今後應恩科、吏職、雜流非材武之人,不許注授。」從之。 開禧二年七月十日,臣僚〔言〕:「伏 嘉定元年四月十八日,詔罷衢州西安縣南銀場監官,添置西安縣西尉一員,以選人充,與東尉分(畀)[界]管幹,兼領銀場、酒稅職事。以守臣孫昭先奏:「西安南接處之遂昌,北抵嚴之遂安,相望三百餘里,止有一尉。惟是管下銀場監官一員拘收課利,兼管酒稅、煙火,後緣廢敗酒課,坐糜俸廩,官為虛設。」故有是命。 九月七日,淮西運判張孝仲奏:「奉旨,本路見任知縣、縣令許諸司審量,有不勝任人,選辟承替。其縣尉、巡檢、監鎮,欲乞一體審量,或有不稱職,許 從辟替。」詔從之。淮東准此。 四年四月十八日,四川制置大使司奏:「天水縣尉因縣改建為軍,遂作軍尉。今仍創縣,乞將天水軍軍尉改充天水軍天水縣尉,兼主簿職事,從本司於左右選內通行選差。」從之。 十月七日,詔郴州添差兵馬監押一員,改入在選為桂東縣尉。 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侍御史徐宏言:「竊惟選人作尉獲賞者,一朝及格,即遂通班,所以重人命而戢盜賊也。今格當作尉者,希覬醲賞,多擬窠闕於濱海州縣。故其到官之初,不務弭盜而願多盜,鍜煉旁及於無辜,牽連湊足於人數。有本非兇惡強盜,而用財買囑故入其罪者;有以任內所(護)[獲]敵者。妄冒成賞,請託保明,初無履歷之素而遂有改秩之榮。乞行下諸路提刑司,自今凡作尉獲賞者,仰於任滿日勘會在任獲賞之後,有無透漏 火盜賊,申聞省部,如有透漏,即前賞不許行用。其有本非強盜,不系全火,蹣跚跛曳,濫希賞格者,仰嚴行覺察,許人陳告得實,卻從省部改正,以為縱盜弛職、僥倖冒濫之戒。」從之。 之盜,積一名、兩名而湊成全火者;亦有蹣跚跛曳,而稱馬前三步躬親 ,萬死一生,以此償之,良不為過。比年以來,此 二十九日,左司諫鄭昭先言:「建隆中,以初罷鎮將,重令、尉之權,首頒捕盜之令,立為賞格,許以捕盜改秩,蓋賞當乎功,寧過於厚。然又慮其干名幸進,相與為欺也,故立為馬前三步之制,謂遇敵格 廣西憲司申奏,梧州司曹 意寖失。固有巡檢捕獲,賞無所用,而宛轉買囑者有之;亦有弓級捕獲,尉初不知,而攘為己功者有之。甚至所獲之盜不過數人,而鍜煉無辜以足其數者;又有全無贓證,率是平民,而囹圄捶楚,抑勒承認者。且強盜、竊盜,刑名不同。臣近(忘)[妄]稱攝尉,逼脅平民,鞫而為盜,前後郡守縱臾成就之。得旨已從鐫降勘鞫。此特因事敗露耳,似此之類,不一而足。乞於刑部俾申嚴馬前三步之制,仍戒 監司、守臣,如或保奏,必須詣實,其有徇情挾私如臣所陳,乞並治其欺罔之罪。庶幾功賞不至冒濫。」從之。 七年八月六日,京西路安撫司奏:「襄陽府屬邑惟南漳最為闊遠,除知縣外止有一尉,巡捕一月不能遍及諸都。其巡檢一員又隸襄陽、宜城、南漳三縣,至本縣百餘里,設有盜賊,委難應援。又況外當邊面之風寒,內歸峽之心腹,揆之事宜,合增置縣尉一員,分任巡邏警捕之責。文武通差,請給並依正官。」從之。 訟滋多,亦不可無官司彈壓。本縣佐官有簿、尉二員,其主簿職事至簡,欲將主簿省罷,並令縣尉兼管,卻於岡門置西尉一#~p 員。仍乞差武舉人,與本縣尉通管海道,庶幾緩急有以相濟。」從之。 十一月二十四日,權知楚州趙伸夫奏:「本州島鹽城縣有岡門堰市,居民日繁,商旅所聚,惡少縱橫, 八年八月十八日,京西湖北制置司奏:「郢州所管長壽、京山兩縣,各止有尉一 員。近年以來,流民猥聚,詞訴亦繁,若所差尉或是武臣,不通文理,難以倚仗。欲將兩尉自後各差注文臣。」從之。 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詔天水軍移就天水縣舊治,其天水縣置縣尉一員,仍兼主簿。令四川制置司選辟一次。 十二年七月二日,樞密院言:「縣尉之職,以警盜為先,不得其人,則害可勝言哉!六合四年前後兩尉,皆出於進納,彼其初以資得之,龍斷之念、駔儈之態蟠結於中,安知官業之為如何 選部以其初筮,不問其地之緊慢,人之賢愚,例以尉授之,而不知利害敻絕。欲乞自今有擬注淮邑尉者,必先問其出身,精加揀擇。有如進納之人,止授之以繁難監當。將見任人令監司精加揀擇,堪任職守人許令終滿。其已差未赴人,令赴部別注授合入差遣。及自今後,雖依條破格,亦不許注授。」從之。 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伏見衢州西安縣知縣、丞、簿之外,元止一尉而已。因前知州孫子直以西安縣疆界廣闊,申乞添置一尉為東、西,卻廢罷本縣南銀場監官,俾西尉兼總其事。西尉乃居城闉,遇有干旋行出鄉,似若優閒。所隸弓手五十名,雖於東尉司撥到二十名外,創立三十名,月支庸錢歲計一千六百二貫,未免均敷於民。以贅員之官,徒為民困,今欲復省而廢之。所隸弓手二十名撥還東尉司外,餘人住罷,及將西安縣每歲增科(沒)[役]錢一千六百二貫,亦行免敷。所有南銀場 人煙稀少,不成井邑,兼在山澤之內,月收課額並令東尉掌管。龍游縣亦系繁劇去處,與西安、江山兩縣事體一同。西安、江山乃有丞、簿、尉三員分領其事,獨龍游縣止有縣丞及縣尉兼主簿二員而已。緣本縣管下一十一鄉四十九都,路當孔道,稅賦繁伙,周回數百餘里,若遇差委或丞、尉有他故,更無別員(司)[可]差。今欲廢罷西安尉,卻於龍游縣置主簿一員,俾職任各得其當。」從之。 九月二十九日,詔沿邊縣尉年六十已上人,並不許差注。詳見知縣門。 十三年四月十日,臣僚言:「竊見曩者郴(冠)[寇]之發,上關朝廷優顧,下而江西、湖南、廣東三路俱受其害。伏自賊平之後,朝廷創置衡州酃縣、郴州桂東縣、資興縣,正欲令佐得人,協力以安百里,銷患於未形。令職撫字,丞、簿佐之,巡尉警捕,俱不闕官。訪聞近來多是經營差出,或占留諸司、本州島簽廳,其本職卻別委官暫權,多是差恩科或右選雜流之人,緩急不可倚仗,殊失朝廷創縣置官之意。乞下湖南諸司及衡州、郴州,自今桂東、資興、酃縣三縣官,並不許巧作名色差出,別差權攝。仰〔御〕史台覺察。其權攝人並日下還任,庶幾三邑俱有正官。仍乞行下吏部,不許注恩科人。其巡尉止許注武舉,不許右選雜流人通注雜:原作「親」,據前文所述改。,庶幾不至生事,引惹邊隙。」從之。 七月二十六日,臣僚言:「竊謂方今改秩之法,惟盜賞為僥倖,牽合附會,上官通融,惟以金錢賂遺吏胥,事蔑 不濟,所〔謂〕馬前捕獲,徒虛語爾。頃者議臣厭其偽濫,欲盡廢磨勘,乞與循資,事竟不行,僥倖如故。凡今尉曹賞改,多在中州,事簡俸優,不涉勞苦,非分之福,甚於邊功。臣嘗親見窮邊一尉,嘗以多事,萬死一生,於戎馬間追逐官軍護餉,或部領民兵守險,或能掩捕田裡剽掠,或能消弭聚亂奸民,曾不得比附僥倖之徒希榮脫選。三邊事體,勞苦一同,或死於虜兵,或死於奔命,了無褒異,疇肯激昂!臣竊見每歲班行酬賞八員,明知僥倖,法難輕廢,且乞歲減二員以處極邊縣尉。軍興以來,凡奮不顧身,宣勞疆埸,人所共知者,本任內前後曾獲兇惡強盜通計七人以上,不拘全火,不必馬前獲,許其陳乞。仰本郡開具已斷獄案,仍述本官才具、在任勞 申聞。帥、憲核實,公共保奏,取旨注籍,比附酬賞班引。西蜀保奏如之,歲放通不過兩員。或保薦未到,許令次年補足。如此則極邊諸縣盡得佳尉,他時邊境需才,緩急可以選用,其與端坐內地、僥倖通籍者,萬萬不侔。臣今所陳,非欲陛下輕改成憲,權宜激勸,邊事定日仍舊。不待勘當,不須體例,聖君所行即是故事。如臣言可采,乞賜睿斷施行。」從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四八 鎮寨官此題據眉批移入。 鎮寨官此題據眉批移入。 淳熙元年十二月五日,詔紹興府諸暨縣楓橋鎮煙火公事專差文臣一員,其武臣主管監稅一員 仍舊。從守臣 錢端禮 請也。 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詔吏部,自今注縣令、尉及監鎮兼煙火公事,再令讀律,長 貳詳加銓量。以吏部侍郎程大昌言:「在法,小使臣授縣令、縣尉及監鎮,元兼煙火公事,須經銓量乃注。而從來銓量止是審驗癃老疾病,未必能通文義。乞自今銓量,並令當面讀律,或擇易曉一二句問之,須通方許擬差。庶幾銓量不為虛文。」故有是命。 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四川安撫制置使留正言:「乞於黎州東南邊大渡河上修築要衝城,移兵屯守。所有知要衝城官,乞下本司作員闕奏差,令成都府路轉運司應副請給。二年為任,與依關外四州極邊體例推賞。」從之。 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臣僚言:「紹興府餘姚縣眉山、三山、廟山諸寨,皆系沿海控扼去處。內安撫司水軍統轄眉山寨駐札一員,三山、廟山寨官各一員,並明州沿海制置司海道幹當使臣三員,並專以捕盜為職,累政相承,皆系諸司辟差,往往夤緣請求,不可倚仗。乞將上件窠闕悉歸吏部。」詔今後令吏部於大小使臣中選差有材武、諳歷海道之人充。 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前邵州瀘溪知寨劉昌齡言:「湖南沿邊防守知城、堡、寨官,除請受在本州島軍支給外,其供給錢逐州軍公使庫例給歷頭,令於本寨自行措置。緣此每遇蠻獠因事赴寨陳詞,例將理虧人科罰錢物充供給錢。」詔今後並就公使庫按月支散,如或科擾,重寘典憲。 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詔黎州盤陀寨依安靜、要衝城等體例施行。四川安撫制置 司言:「黎州三面與蕃蠻接境,先來本司措置,就形勢控扼處建置寨柵,以為經久備御之計。內西南邊置安靜寨,系防吐蕃、青羌路;東南邊置要衝城寨,系防邛部川等蠻路;西邊置盤陀寨,系防五部落路。並繫緊靠邊界瘴煙之地。除要衝城寨官已得旨許理為員(關)[闕],任滿依關外四州官推賞外,余盤陀、安靜兩寨官皆未有推賞格法。內盤陀寨未准指揮理為員闕,所以久無官願就。乞將黎州盤陀寨依要衝、安靜城寨官體例,理作員闕,從運司應副請給。其盤陀、安靜知寨仍乞許從本司選差,具申樞密院給降付身,任滿日並依要衝城寨官體例,比附關外四州官賞格推賞。所貴邊寨體均一,有以激勸。」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八月十八日,詔隨州隨縣唐城市仍舊改為唐城鎮,置監鎮官一員,兼管本鎮煙火公事,仍於文武臣內通行差注。從本路諸司請也。 紹熙元年正月十七日,權發遣黔州黃旦言:「今後差注寨官,必選有材武人,庶幾緩急可以倚(杖)[仗]。」從之。 二年二月一日,四川安撫制置司言:「臣僚奏,照得碉門元置知寨,止為彈壓、訓練,以鎮邊壘。今與收稅,殊失大體,威重不行。欲於知寨外別差稅官一員,專令收稅,勿與寨事。其知寨乞從制置司銓量按試諳熟邊備、精於武事者差充。本司乞於雅州見任厘務指使內省並一員差管碉門寨商稅外,所有碉門知寨,乞自朝廷差注,或 從本司量度人材選差,專一主管煙火、彈壓邊面。」詔其知寨官令制置司選差。 七月十一日,湖北諸司言:「江陵府松滋縣、澧州澧陽縣管界巡檢,乞移就西平市置寨彈壓。」從之。 三年三月四日,福建安撫司言浦城縣查源洞賊平之後措置,欲將左翼軍官兵三十人存留在臨江鎮彈壓,他時朝廷或有調發,亦不妨抽撥。從之。 八月十二日,廣西諸司言:「照得萬安軍調囂知寨兼帶地爛博敖煙火賊盜公事,委與縣官相妨。乞今後差注調囂知寨,許令兼帶統轄博敖地爛忠義民兵結銜。」吏部勘當,欲將調囂知寨兼本路分巡檢窠闕銜內,添入「統轄博敖地爛忠義民兵」。從之。 二十五日,知峽州朱皆請移三州巡檢於土溪置寨,從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四八 鎮將 鎮將 【宋會要】 掌巡警盜竊。唐有品秩,五代已來皆節帥自補親隨,與縣令抗禮,公事專達於州。自建隆二年置縣尉主鄉盜賊,鎮將所主止郭內而已,仍統於縣。副將兼領都虞候。又有鎮典,主文案、所由,供役使,無定數。 太祖建隆四年四月,詔涇、原、邠、慶等州長史不得補蕃人為緣邊鎮將。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詔藩侯不得差親隨為鎮將。自此皆用本州島牙吏為之,亦有宣補者。 真宗景德二年八月,詔益、梓、利、夔路管內鎮將,不得捕鄉村盜賊及受詞訟。 《哲宗正史 職官志》:諸鎮監官掌擎邏盜竊及煙火之禁,兼徵稅榷酤則掌其出納會計。 神宗元豐元年閏正月七日,詔廣南西路沿邊寨寨:原作「塞」,據《長編》卷二八七改。下同。、鎮使臣,自今並依五路舉官條奏舉,權免取願就狀,候交人入貢取旨。以本路經略司言,沿邊寨、鎮使人年滿及見缺無人願就故也。 五年十一月六日,廣南東路轉運判官徐九思申:「東海有島曰香山嶠,佃戶、主、客共五千三百三十人,欲置香山鎮,差監官一員主煙火盜賊。」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十一日,詔諸將兵在鎮寨非將官駐札者,監鎮寨主依知縣法司管公事,著為法。 徽宗大觀元年九月四日,京畿計度轉運使宋喬年奏宋:原作「宗」,據《宋史》卷三五六《宋喬年傳》改。:「乞應京畿下諸鎮已有武臣處,只令專管酒稅外,別差經任文官一員管勾鎮事,仍兼 酒稅。其民旅稠穰、見無監官去處,亦乞依此差官。乞自朝廷差往,或許臣具名奏辟一任。」並從之。 三年六月十四日,詔大觀元年九月內京畿諸鎮添差文臣指揮更不施行。 政和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兩浙轉運司言:湖州安吉縣梅溪鎮監官不管轄監中煙火,居民略無畏憚。今相度,欲令本鎮監官就兼煙火公事。」從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四八 牙職 牙職 【宋會要】 太祖開寶四年十月,知邕州范旻言:「嶺外十州風土甚惡,縣鎮津口稅賦失額,州主、令佐皆是衙前職名及土人補置,因無廩祿,非此色人不易久往。慮言事者或請遍除職官,廣屯兵士,未知嶺外所入則少,朝廷所費則多,制置之時,別有宜便。」詔依舊例差衙前勾當。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以諸州所籍送嘗隸牙校者凡百人,具九十五人補殿前承旨,五人老病遣還。先是,方鎮侯伯得自補子弟為軍中校。既死,其子弟因父兄財力,率豪橫奢縱,民間患之。太宗在晉邸,悉知其事,故即位之始,盡命諸州籍其名部送至闕下,以賤職羈縻之。 八年五月,詔:「諸道州府軍監衙前使院、客司、通引官,多是知州、通判臨替 情,額外添人,驀越遷補。自今並須依次轉補,及不得額外別置名目添人。如日前已有此類。並須改正。如違,許諸色人論,正犯人當行配決,告事人支賞錢二百千,犯事人家財充賞。其干係官吏等並當除名。新官到任後不舉覺,亦連坐之。」 真宗景德四年三月,詔:「開封府職員、孔目官、勾押官至前後行,自來元不定遷轉年限,今後並五年一遷,逐度具功過以聞。」 六月,詔:「諸州軍解奏牙校守職年深乞班行者,自來例補借職。若系藩方者,即人員數多,計其歷職久而方遷,今後可特補奉職。」 大中祥符四年十一月,詔:「開 封府使院職員、前後行等,特因轉補職名,如有見闕,更不轉補。候逐司卻及舊管職名人數內有員闕,即依舊例施行。」 八年正月,詔:「三京及諸道州府軍監衙前使院職員等,有受入己贓,依法不至徒刑勒停、見充散押衙者,今後經恩特與降等收系。或定額已足,即令守闕;如有闕,亦依例遷轉。內有元犯枉法贓並勒充衙前散職,後再犯入己贓,並依舊名目收管,經恩不得收系。應三司、開封府過犯公人,自來赦文該敘理者,除犯入己贓及徒刑外,余並許於刑部投狀,送所屬處勘會元犯因依以聞,當與量所犯等第收敘。」 八月,詔:「開封府應管牙職、將佐、都押衙、左知客、押衙、左番通引官、行首,並壹處遷補,仍具新定資級以聞。」舊例,敘遷至牙職之首即府以聞,補充班行。至是,本府以押衙、知客、權行首各奏歲滿出職,故有是命。 九年九月,開封府言:「定衙吏為三等:左、右都押衙為第一等,以五年出職;客司左右知客、押衙為第二等,六年;通引同左右番行首為第三等,七年。並出職。其職員不立等第,有闕即本司次補。」從之。 天禧二年十月,詔逐路轉運司奏諸州軍都知兵馬使供職年限,看詳有一二年或二〔三〕年一替之處,例各不同,自今並二年一替。 二年十二月二年:《長編》卷九四作「三年」。,詔:「諸路府、州、軍、監,自今都知兵馬使年滿,並先申本路轉運司,委使、副看驗人材書札堪任班行差使札:原無,據《長編》卷九四補。,即得發遣赴闕。如選懦、不習 書札及老疾不任差使者,卻送逐處,與攝長史、司馬。」 五年七月,詔:「廣南州軍都知兵馬使,除廣、邕、桂州每及三年無過即試驗送闕下,自余滿日並試驗,具入仕件析奏裁。」 仁宗天聖元年十一月,詔:「宜州最處邊陲,接西南蕃,南丹州控帶蠻洞,其衙前職員累經差使,甚有勤績。自今都知兵馬使三年滿,依例赴闕與班行,諸處不得援例。」 四年正月,詔:「應諸州軍州院勾押官已下系節級名目者,如犯入己贓,依法不至徒刑、勒停,該赦敘理者,比類使院勾押官已下體例,與衙前散押衙名目,不得隨例遷轉。」 七月,三省言:「夔州路轉運司(運)轄下十二州軍,使院都孔目官、勾押官職滿安排勾當名目,內十一州軍已有舊例,難議改更外,有渝州使院都孔目官年滿渝州:原作「俞州」,據《元豐九域志》卷八改。,取便歸農。自今於本州島守闕教練使安排,更不歸農。」從之。 十月,樞密直學士薛田言:「益州見管職員文帳內,有歸明軍將後行四十餘人,即今只有十餘人,乞與除落『歸明』二字。」從之。 六年七月,開封府言:「在府使院十一案,每日行遣錢穀、稅賦及刑獄諸般文書不少,欲乞添置守闕勾押官壹名,已後為額,與都孔目官同共系書,點檢諸司公事。」從之。 豪民於防、團、刺史以上武臣門館,希求牒帖,補充教練使、衙內指揮使或內知客、子城使,以至押衙回圖軍將者,竊緣並是元隨之人,止可供身驅使。而外道豪 十月,臣僚上言:「伏 民求此名目,凌駕州鄉,兼併縱肆,官吏至有陪接者。欲乞自今武臣品秩合(說)[該]補置牙校者,止得於隨行人內收補,更不得以豪民充。」從之。 八年二月,南京言:「當京自來並無長入衙前轉遷體例,昨自建京後來,牒西京會問留守兩衙守:原作「府」,據《永樂大典》卷二○四七九改。,分析到衙前所管職員:都知兵馬使一人,左、右都押衙二人,都教練使一人,左、右教練使各一人,守闕教練使一人,押衙二人。並三年一轉,至都知兵馬使,三年滿出職,如願在班行,即押赴闕;如不願者,與攝長史、司馬。遷轉之時,如闕職名、人數,將舊管長入軍將從二名排連資序,轉充押衙。守闕都教練使,左、右教練使,都教練使,左、右都押衙,都知兵馬使,乞依此體例。」從之。 四月,知濱州崔有方言:「欲乞應諸州軍年滿得替理正押司錄事,如差充衙前年滿願永充衙前者,並依見在職承引客司等例,據入仕年月次第相對遷轉。所貴願充衙前人見此遷轉職名體例,漸次別為招誘。」從之。 景佑元年二月十五日,權三司使范諷等言:「准敕詳定衙前人,乞除川陝、廣南、福建、兩浙等路且依舊外,余路招召不曾犯徒刑、有戶貫人充。候及三周年不犯徒罪,無官物綰系,願上京充三司軍將,令本州島申三司抽填差使。」詔三司軍將如不至闕人,且仰住招。候招到人額內數足,即更不得抽差鄉縣人充。余從之。 十月九日,詔州府都知兵馬使(令)[今]後年滿,合得奉職者與借職,借職者 與三班差使殿侍。並三年滿,無贓罪轉一資。 五年二月十七日,詔衙前軍將身死,並依客司承引官名闕,許本家骨肉承填。 寶元二年八月十二日,以府州都孔目官、勾當府谷縣折諫為借職。是州境皆党項部落堡,人戶稀少,朝廷但以孔目吏掌縣事,教練使為獄官。時知州折繼宣蒞事不法罷去,諫常依倚為奸,轉運使奏罷縣事,授借職羈縻之。司理院許選牙職不犯徒者充。 皇佑四年十二月,詔諸州衙前在緣邊應役者,止令主管官物,毋使管勾公廚、茶酒、帳設司,違者以違制坐之。 嘉佑三年十一月,詔諸路轉運司、開封府界及府界提點司,體量衙前差配主持買納官物及押綱之類,有害民者條奏之。 五年二月,知雄州曹偕言:「幽州人杜清自來與雄州探刺事宜杜:原作「社」,據《永樂大典》卷二○四七九改。,今事覺,挈家來歸,請補外州一教練使,給良田數頃,仍給月俸。」從之。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寧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定州言:「使院都孔目官乞依太原府都孔目官例,年滿赴闕,與下班殿侍。本州島指使一年轉三班差使。」詔太原府年滿推恩指揮今後更不施行。 哲宗元符三年六月十七日,試尚書兵部侍郎兼權吏部侍郎黃裳等言:「契勘諸路都知兵馬使年滿轉補三班差使借差,在元豐條,到部應副短使,足日收入住程指射差遣。元佑立法,乃許歸本州島或本路管押綱運,仍依召募得替官員支給路費。系短使者即 理短使,系住程者即理在職月日。今看詳,在部人合應副短使一年以上,無闕方許收入住程。若獨許衙職出身之人就便出外管押綱運,理當短使,顯屬僥倖。今欲乞依元豐條格施行借差。」從之。其元佑指揮更不施行。 徽宗政和三年二月八日,中書省言:「契勘今天下諸州軍因仍五代藩鎮之弊,胥徒府史有子城使、教練使、都教練使、左右押衙、左右都押衙、中軍使、兵馬使、都知兵馬使,名稱鄙俗。今董正治官,革去因襲,擬釐改作都史、副史、介史、公皂、衙皂、散皂、上隸、中隸、下隸。」從之。其請給、遷補、出職之類,並依逐州軍見行條法施行。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詔:「應殘破去處,監司、州、縣人吏並減半,不經殘破去處減三分之一。自今移文,務從簡(者)[者]。」 十月一日,臣僚言:「諸縣吏人自有定額,比年以軍興為名,多自添置。百姓因事到官,則群肆乞覓,少不如意則舞文巧詆,無所不至。欲望行下逐路轉運司,諸縣額外人數並限日下罷免,妄作名目占留者,許諸色人越訴。」詔行下諸路,依近降裁定人數施行。 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詔:「應換授班直、親從官差充諸州軍縣指使,依已降指揮(於)[與]令之任,候任滿日更不差人。」 十月二十四日,樞密院言:「諸班直、親從、親事官已降指揮,保義郎已下差諸州軍指使,未曾立定人額。」詔每州各以五員為額,內已過數人任滿日更不差人,仍以先 到任為額。 紹興元年八月六日,戶部言:「吉州申,昨來衙前舊法,系稱都知兵馬使等名目,及本州島人吏系稱都孔目官等名目。後准指揮,衙職改都吏,人吏改典史等。契勘建炎元年六月十六日 ,開封府官並依舊制,諸州軍府准此。竊恐都孔目官等並衙職等名稱,亦合依舊。」詔諸路監司、州縣衙職、人吏,並依舊制稱呼。 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淮南轉運司言:「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赦:應殘破去處人吏並減半,不經殘破去處裁減三分之一。今來文移減少,民訟未多,欲乞淮西州縣已減上更減三分之一。如將來民戶歸業,事務繁冗,許從州縣申請,乞行添置。其州縣如有更願減者,聽其減並。」從之。 八年三月六日,詔:「監司、州、縣等處吏人犯罪,但已曾編配或於法本不合編配而情重法輕,有司酌情特行編配之人,雖會恩或依條放還,或改正過名,並不許收敘,亦不得投充他處名役。從之。」 五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州縣吏人各有定額,中昨三分減一,而官吏循習,務為容庇,往往過數存留。望申嚴法禁,今後專委提舉常平司覺察。」從之。 九月二十一日,詔:「諸路監司、州軍人吏見帶校尉以上名目之人,不自陳解罷,依舊充役者,徒一年。官司容庇,杖一百。」以臣僚言:「州郡舊制,人吏每遇考課,推其年額最高、無罪犯者補攝參軍,號為出職,未有得為品官者。唯節鎮衙前,每歲解發一名 補承信郎。近歲以來,寢失舊制,監司、州郡執役人吏夤緣軍興之際,奏功推賞,竄名其間,例蒙授以品官,一州不下數人,高者至保義郎,下者進武校尉。且以近地數州論之,平江府尤甚,為役史而帶行階官,固非舊制,而又仍舊掌行文案,未嘗罷役參選。」故有是命。 十二年九月八日,臣僚言:「州縣往往擅自增添人數,額外收補充手分、貼司、鄉書手,並存著私名貼寫之類,及收敘犯罪勒罷吏人入役。並有斷配他州者,輒敢不往配所,依前家居,或存留在案,充私名貼司,恣其作過。伏望令戶部檢坐敕條,行下諸路,專責通判先自本州島軍及遍詣管下點檢,將額外增置及斷罷不應充役之人並存著私名貼寫之類,並日下放罷。所有斷配之人,如尚留本家,即收捕依法施行訖,嚴切押往配所交管。其州縣違戾之罪,乞權貸免,自後有犯,論如常法。仍令部使者常切覺察。」詔令戶部檢坐見行條法行下,仰諸路監司按察,如失舉劾,令御史台彈奏。 十三日赦:「勘會監司、州、縣公吏自有裁定人額,後因泛濫收系及令負犯人冒名充役,蠹害百姓,累加約束。近臣僚奏陳,又降指揮,令戶部檢坐條令申嚴,仍委監司按察。尚慮上下容庇,奉行滅裂,限赦到,應負犯及額外收系如私名貼書、家人之類,並放罷。鎮寨、場務依此。當職官失覺察,並行竄責。」 二十六年八月十一日,御史中丞湯鵬舉言:「欲固邦本,在 建炎三年赦文內一項,具載減罷人吏最詳,而一時奉行不虔,至今徒為空文。乞下戶部,委逐路常平官躬親出巡,量立期限,參照見行條令,視州縣繁簡分為上、中、下三等,立定合置吏額,如逐處已是足用,則不須增置;如或過額,則自當裁減。內有曾經編配放停之人,並不許收敘。稍有違戾,於額外收補,委監司、守、令常切覺察。如不遵守,以違制論。」詔依,令逐路常平官參照吏額立定,申尚書省。 寬民力,在省人吏。今之州縣胥徒最冗,為民之害最甚。且如既有正額,又添守闕;既有習學,又收私名。創立事端則謂之專行,分受優輕則謂之兼案,率置一局則三四人共之,貼司又不可勝計。比年以來,朝廷屢行告戒,赦文累有約束,或減省吏額,或禁止冒役,丁寧備至。率皆巧作名目,或雲見行理雪而所屬公文未下,乞先次權案;或雲已經赦宥而敘複合得元名,乞先次收補。於案牘公移則避罪而不系書,於監司巡案則匿名而暫逃避。凡此之類,未易 舉。緣此州縣本無事也,以人吏眾多紛張而生事;居民本無訟也,以人吏奸猾教唆而興訟。追呼逮捕,文移騷然,第見吏日益富,民日益貧。比年守、令、監司恬不加恤,朝廷豈可不為之立法乎 伏 十二月十二日,宰執進呈兩浙東路提舉常平趙公稱奏:一路人吏共四千二百六十一人,減罷二千一百九十三人。上曰:「一路人吏乃有許多,減得極 是。縱容此輩在官,役錢固不足惜,唯是奸猾侵欺,大為民害。二千餘人衣食皆取於民,便是供養二千餘家,民力極不易。」沈該曰:「兼此輩蓋是黠胥,教唆詞訴,尤為民患。」上曰:「若諸路依此措置減罷,不唯州縣省事,百姓亦受賜無窮也。」 紹興二十八年郊祀大禮 :『契勘昨緣州縣、監司公吏猥冗,已降指揮裁減,及犯罪停罷之人。訪聞往往循習積弊,別作名目收系。既無吏祿,則取給百姓,至於教唆詞訟,變亂曲直,擾害公私。並日下罷逐,與免科罪。仍仰提刑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去處,按劾以聞。』切見近日諸州縣、監司吏額之外,略已去矣,獨有諸縣未能恪意奉行,頓革此弊。除吏人定額之外,依前巘置私名,號為貼書 司,其徒尚繁,每一劇邑有至一二百人,少亦不下數十人。縣官利其便於使令,一切不問。朝入縣門,百十為群,散之吏舍,行遣公事,操切百姓,乞取無厭,抵暮無有垂手而歸者。使鄉民日贍一二百人,自然膏血盡矣,何為而不因耶!且有老奸巨蠹,累犯斷停,置身無所,專務刺探縣道,持其短長。苟或不容,則假託姓名,妄興詞訟,官吏畏之,無敢不留。公事一入其手,則舞文弄法,擾害公私,正如詔旨之所謂者,可不逐乎!伏望申嚴行下提刑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去處,即依赦 指揮按劾施行。私名冒役之人,一例依條斷罪。」詔令戶部 三十年八月二十五日,大理評事蔡洸言:「伏 申嚴行下。其昨降指揮令諸路監司參照裁定吏額,至今未見申到去處,仰本部限一月催督。如依前違戾,具監司職位、姓名申尚書省取旨。 十二月七日,臣僚言:「州縣公吏每月請受,從長官給券,按月以支,不許借請,不許以次官書判。乞備坐見行條法及節次承降指揮,下諸路監司並所部州縣,常切遵守。今後公吏借請,一歲通不得過兩月,如過數借請,其借請之人及判狀幫書官吏並計贓斷罪。及乞從戶部不時取索驅磨,交違戾去處按劾施行。」從之。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幹道二年五月十七日,戶部言:「提舉江南東路常平茶鹽公事李庚奏:今後吏人陳理身役,雖有敘法,更令本州島縣保明申常平司,具錄元犯,重行覆實。本部契勘,緣已有見行條法、指揮該載,慮州縣奉行不虔,欲行下諸路常平司,鈐束所部州縣常切遵守,毋致違戾。」從之。 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乞嚴行禁戢監司、州、縣公吏,非因差出,不許借請。令諸路監司互察。」從之。 六年八月二日,試宗正少卿兼戶部侍郎王佐言:「乞令提舉常平司委州之主(官)[管]官,限兩月取索屬縣額內公吏看詳,如委有違條冒役人,即行勒罷勒:原作「勤」,據《永樂大典》卷二○四七九改。。如收敘應法,聽令在役。仍將各縣公吏姓名揭於板榜,其稱再入役者,略具所敘之因,俾民通知,歲終一易。論訴冒役者,必須指其元犯刑名與收敘不當因依。如根究得實,監司、守、令、當職官依 紹興二十六年八月指揮,坐違制之罪。或奸民挾私妄訴,亦科反坐。」從之。 九年閏正月七日,詳定一司 令所言:「契勘諸州衙職解發補官,幹道令稱孔目官每州補一名目:原作「自」,據《永樂大典》卷二○四七九改。,年滿解發赴闕補官。緣政和二年二月九日指揮,都知兵馬使改為都史,昨修書日,照『都史』二字作『都吏』字,改移為孔目官。今看詳,合將上條內『孔目官』三字依舊作『都知兵馬使』為文。」從之。 七月十九日十九:原作「十七」,據《永樂大典》卷二○四七九改。,兩浙西路安撫司言:「本司人吏年勞補進義副尉,存留充主管文字三年。竊緣本司系掌行一路事務,其主管文字實歷三年,應辦委是繁重。乞欲將人吏補受充主管文字三年為任,年滿無遺闕,轉一官離司。」從之。以上《幹道會要》。 淳熙元年十一月七日,詔將吏職副尉職名依舊法隸都官。 二年二月十日,福建提刑葉南仲言:「郡縣獄吏推行重祿,今職級、押錄之下有推司,疑司之下有代書貼司。自推 司以上行重祿,代書貼司無祿也。是以每有獄事,則推疑司主行之,而賕賂公行,則在乎代書貼司也。獄成而無詞訴,則眾分其賂;有詞訴則貼司當之,又相與營救,止抵微罪。乞詔有司立定郡縣獄吏額數,應在獄者並行重祿。如敢額外增置無祿人吏,並以違制論,令監司按察以聞。」從之。 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幹道七年,太府寺丞王全福申請,乞將州縣吏人就提刑司試中,方許補充。近來州軍循習久 例,皆不試補,乞令諸州軍法司習學並知曉法律不系習學人,解赴提刑司,令檢法官依條收試。逐州不限所取人數,將試中人籍記姓名,行下本州島。元習學人外,其餘人數如諸州無合格人,及日後闕少,諸司許指名申提刑司選差。」詔諸路州軍每歲專委通判試補,將試中人籍記,以備差補。 五年四月八日,詔諸路提刑司行下所屬,應州縣承勘人吏,並從上名選差諳曉鞠獄人。從大理評事周邲請也。 法文,應州縣分為等降,許置吏額,皆有定數,近者所至多於額外巧作 紹熙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伏(各)[名]色添置。乞行下監司、守令,照應見行條制,額外一人不許存留,揭示姓名,使民通知。舍是許人越訴,庶幾民不被其侵漁之害。」從之。 慶元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州府吏人資級,自正額手分遞遷都孔目官及點檢文字;其衙前職員資級,自客司客將遞遷押衙等。昨來臨安府陳乞,本府系車駕駐驛之地,事務不一,委是勤勞。竊見兩浙轉運司人吏年滿,已降指揮補承信郎。緣本府與外郡不同,比漕司尤重,乞比附開封府格法上降二等補承信郎。欲乞除兩浙轉運司、臨安府自依見行條法指揮外,今後諸路監司、州軍人吏並衙職等,並不許解發。所有已保明在部之人,亦不許補授,庶免攀援僥濫之弊。仍乞令敕令所(循)[修]立成法。」從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四八 都鈐轄 鈐轄 都鈐轄鈐轄 【宋會要】 朝官及諸司使以上充,或一州,或一路、兩路、三路,亦有無「都」字者。《兩朝國史志》有都鈐轄,以朝官及諸司使以上充。有一州、有一路或兩路者。官高資深充都鈐,官卑資淺稱鈐轄。舊州鈐轄除本州島知州已帶本路帥臣,並本路兵職高及管內安撫使者,依舊稱鈐轄;余知州見帶本州島兵馬鈐轄,其州鈐轄依新制改稱兵馬副鈐轄。 真宗咸平五年四月,以知鎮戎軍李繼和兼涇原儀渭州駐泊兵馬鈐轄。真宗曰:「李繼和累請益兵,朝廷難以應副。本路總管司軍馬之數已是不少,繼和益者,慮至時總管司不為策應。朕細思,莫若就命繼和充四州駐泊鈐轄四州:原作「四川」,據前述文意改。四州即前文「涇、原、儀、渭州」。,其鎮戎軍駐泊兵士卻令總管司通連管轄。」宰臣等以為然,故有是命。 景德元年十月,詔:「川陝四路兵甲賊盜事內,益、利兩路令西川鈐轄司提舉,梓、夔兩路(今)[令]峽路鈐轄司提舉。其逐州都監但主本州島兵甲盜賊事。」先是,咸平四年,詔分川陝為四路。以西川轉運使馬亮為益州路轉運使,總益、綿、漢、彭、邛、蜀、嘉、眉、陵、簡、黎、雅、威、茂、永康凡十五州軍;以知益州宋太初、崇儀使楊懷忠並為益州鈐轄,提轄兵馬捉賊事。峽路轉運副使李防為梓州路轉運使,總梓、遂遂:原作「逐」,據《長編》卷四八改。、果、資、榮、昌、普、渠、合、戎、瀘、懷安、廣安、富順凡十四州軍;以知梓州王渭提轄兵馬捉賊事。西川轉運副使張志 言為利州路轉運使,總利、洋、興、劍、文、集、壁、巴、蓬、龍、閬、興元、劍門、三泉、西縣凡十五州府軍縣;以益州都監王沆知利州,提轄兵馬捉賊事。以峽路轉運使丁謂為夔州路轉運使,總夔、施、忠、萬、開、達、渝、黔、涪、雲安、梁山、大寧凡十二州軍監;以知夔州李漢贇提轄兵馬捉賊事。今復更制,故有是命。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涇原路駐泊都鈐轄兼知渭州曹瑋言:「乞依舊例別差人知渭州,臣止乞一面管勾鈐轄司事。」帝宣示王欽若等曰:「邊防軍馬所屯之地,若別置知州,即各生事體。可降詔以此意諭之。」 十月,詔廣州鈐轄兼提舉在城煙火賊盜事。 天禧三年五月,延州言:「合門使、鄜延路鈐轄高繼勛以私買部民馬抵罪勒停,其軍馬公事乞交與知延州趙湘權管勾。」帝曰:「邊防軍馬公事既已停罷,即合畫時交對,自今當條約之。」 仁宗景佑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樞密院言:「高州蠻獠驚劫人戶獠:原作「僚」,據《長編》卷一一六改。,英州亦有賊盜,雖已差人捉殺,緣朝廷路遠,緩急奏報不及。欲於廣南〔東〕、西路各置鈐轄司,其廣州知州兼充東路鈐轄,並舊鈐轄外,更添駐泊都監一員。桂州差近上臣僚知州兼充,西路鈐轄一員及舊駐泊都監。每路各三員,差指使使臣二人。」從之。 寶元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二年:原作「三年」,據《長編》卷一二四改。,樞密院言:「河東安撫使段少連乞罷陝西、河東兵馬鈐轄等巡邊名目,或欲令兵馬司臣僚察視兵甲、城寨,經度鄰界事由等,即令簡徑 出入,不須張皇。」從之。 慶曆二年四月,詔:「諸路轉運使、副為按察之官,其路分兵馬鈐轄並位其下。提點刑獄朝臣許壓州鈐轄,而與路分鈐轄以官敘之。」 皇佑元年正月二十一日,兩浙轉運司言:「請自今知杭州專管勾一路兵馬鈐轄司事,仍選諸司使、副一員為本路駐泊兵馬都監司管勾鈐轄司事。如本路軍人犯法,許鈐轄司量輕重斷遣。」從之。 至和元年八月二十三日,樞密院言:「今後三路權鈐轄差遣,並實有藝或膽勇出眾有藝或膽勇出眾、堪任戰陣者充:《長編》卷一七六所記文字較略,此處作「選有材武任戰陣者」,據字形、文意,並參《長編》所述,此處似應作「有武藝、膽勇出眾、堪任戰陣者充」。、堪任戰陣者充,候及五年與正鈐轄。如非時特立戰功、朝廷酬獎者,不拘此限。自余更不差權,仍不許陳乞。」從之。 二年五月,罷河北、河東、陝西三路知州軍兼路分鈐轄、都監,其正任團練使以上只為本州島總管,諸司使以上為本州島鈐轄,余管勾本州島駐泊兵馬公事。其員多處將來有闕,更不除。 嘉佑元年十一月,詔武臣為路分鈐轄及六周年者,給添支錢五十千。 二年九月七日,詔內臣為鈐轄、都監者,遂路止置一員。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詔淮南東路揚州、西路廬州、江南東路江寧府、西路洪州、湖南路潭州、福建路福州長吏併兼本路兵馬鈐轄馬:原無,據《長編》卷一八九補。。 神宗治平四年未改元。閏三月,詔今後三路分內臣鈐轄、都監闕,並須選擇。如內臣中未有可選者,即於前班互換選差。 熙寧元年十二月十七日,樞密院言:「自至和年條貫後,凡諸司使知州軍並乞帶鈐轄,蓋是誤用條制。今欲差除武臣知州,除須合兼鈐轄去處外,余並只用兼管勾駐泊軍馬公事,著為定式。如前任資高,今來所差知州軍不是責降,即許理 為資敘。其正任防、團以上知州,自依舊制。」從之。 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樞密院言:「武臣知州未立定合兼鈐轄州軍去處,今定除河北、河東、陝西知州軍帶經略安撫使及都總管外,河北雄、滄二州,河東代、潞二州知州,自今併兼本州島駐泊兵馬鈐轄。除本州島軍兼管勾本州島駐泊軍馬公事,其正任防禦、團練使以上知州,自依舊制。」從之。 六年十二月三日,詔六宅副使邢佐臣充太原府路鈐轄,兼給路分鈐轄添支。自今諸司副使充正路分鈐轄准此。 九年二月十三日,詔改新知廣州、祠部員外郎、史館修撰劉僅知虔州,兼江南西路安撫兵馬鈐轄。其洪州即權罷鈐轄司,候南事平日依舊。 元豐元年八月十八日,詔自今路分兵官與將官互差。 二年正月十七日,以左藏庫使李希一為永興軍路鈐轄李:原作「季」,據《長編》卷二九六改。。希一初授本路都監初:原作「物」,據《長編》卷二九六改。,自陳乞一路分鈐轄。上批:「希一累經外任,恐合升鈐轄,可具資序進呈。」遂命之。 二月十八日,詔:「成都府路鈐轄寄任頗重,與他路不同,其知府處置鈐轄司職事,自今並須參議。於接待儀範,並依蔡延慶未到任以前體例,毋輒裁損輒:原作「轍」,據《長編》卷二九六改。。先詔坐次與本路通判敘官,其罷之。」初,趙抃、馮京以前執政為安撫使,故見鈐轄儀稍殺故也。 三年三月十四〔日〕,上批:「京西路轉運使穆珣乞移梓夔路鈐轄司於資州珣:原作「洵」,又「於」下原有「其」字,並據《長編》卷三○三改、刪。,應接夷事頗為近便。但轉運、鈐轄兩司皆不欲徙,故言者雖眾,議卒 不行。且依珣奏直處分,仍專委轉運使高秉處畫。自今委中書選人知資州,帶主管梓、夔兩路兵馬司事。」 四年十月十四日,英州刺史、步軍都虞候林廣言:「梓夔路鈐轄司欲乞依舊止於遂州安置,如戎、瀘州遇有諜報夷賊事,入急遞飛申轉運、鈐轄司,同議處置。賊勢稍大,即鈐轄領兵往赴往:原無,據《長編》卷三一八補。,就近照應。」從之。 五年四月十九日,詔徙梓夔路鈐轄司於瀘州,遇有邊事,安撫、鈐轄司措置施行,轉運司更不干預。 七月二十九日,詔已置瀘南安撫司,其遂州鈐轄司事並隨安撫司移瀘州。 七年十一月二日,詔增差廣東鈐轄張整為廣西鈐轄,駐桂州。其廣西上供錢、禁軍缺額錢米,並令樁留;其常平免役寬剩、經略司和糴、度僧牒錢,緩急並奏聽支用。從知貴州苖時中請也苖時中:原作「黃時中」,據《長編》卷三五○改。本條下文亦作「苖時中」。。尋又詔整馭軍太急,委苖時中覺察,無致生事。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二十八日,樞密院言:「臣僚奏,梓夔路鈐轄司元在遂州,昨因蠻賊作過,慮報應遙遠,遷往瀘州,今乞依舊在遂州。」詔候邊事寧息,奏聽朝旨。 十一月二日,詔三路、京東鈐轄並只差內臣一員,如未有可選之人,即權於前班內差。 五年九月十三日,詔除三路外,諸路鈐轄司各權添差大使臣兩員,充準備差使。 六年五月十二日,太原府路鈐轄兼第一將、皇城使、康州刺史訾虎罷兼將,依舊寄充本路鈐轄。以帥司藉虎緩急統制諸將,故有是命。 閏八月 六日,給事中兼侍講范百祿言事:原作「侍」,據《長編》卷四六五改。又「范百祿言」,《長編》正文作「范祖禹狀」,文末有小注辨解,可參看。:「梓夔路鈐轄及沿邊安撫兩司專委武臣,既不隸帥府,又無別官同領。當用兵之際,或可從權;於無事之時,則為偏重。乞依祖宗舊制,以鈐轄司移歸遂州,其瀘州止存沿邊安撫司州:原作「河」,據右引改。。詔梓夔路鈐轄、梓州路轉運、提刑司相度,瀘州樂共城差大使臣充知城,更不帶路分都監。以梓夔路都監一員知瀘州,兼管勾瀘南沿邊安撫司公事,移梓夔路鈐轄歸遂州,與遂州共治鈐轄司軍馬,及同議戎、瀘州邊事。其合行更改等事,並條畫以聞。 八日,江南東路鈐轄司言:「本路舊有路分都監二員,緣本司統制江東軍政,乞循舊制差路分一員。」詔東南第五將武端民兼權。 元符三年三月十八日,詔建湟州為都護府,以濰州團練使、熙河藺會路都監、兼本路鈐轄王贍為隴右都護,知湟州、兼隴右都巡檢使;東上合門副使、知湟州、兼隴右沿邊都巡檢使王厚為隴右同都巡檢使。都護職事如沿邊安撫司例施行,仍令經略司以時檢校。 五月七日,詳定一司敕令所言:「臣僚奏,路分兵官駐札處不系將禁軍,不因本司牒差,許與不許巡覷教閱,及點檢軍中差遣;所有不系將禁軍指揮小分,亦未審路分兵官合與不合管轄等事。檢會樞密院札子節文,諸路分鈐轄、都監自置將後來,所管職事、訓練軍馬、系書銜位,皆未有定製,逐路事理不一。除三路、二廣系邊帥統屬,舊成 倫緒,及元置系在控扼去處,如淮南、兩浙、江南東西、荊湖南北、福建路,併合依舊外,其餘諸路今相度到路分兵官合管職務:一、管轄本路不系將屯駐、駐泊就糧禁軍,應駐札處歲首揀選及排連轉補公事,並與知州等同共商量行遣,兼提舉本處所管諸軍教閱。若與鈐轄司共州者,應鈐轄司行遣軍馬公事,並簽書同行;不同州者,亦系銜書其某處。一、路分兵馬兼將者,除管轄本將軍馬外,亦依前項指揮。如因巡教揀選將兵,所至有管轄不系將兵,亦仰巡覷教閱,點檢軍中差遣。一、每年春秋,許安撫、鈐轄司相度有不系將兵兩指揮以上州軍,輪定三兩處,牒差不兼將路分兵官一員前詣,仍與隨處長吏同共商量措置,務在勞逸均平。奉聖旨依,今欲依上件指揮施行。」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正月十八日,永興軍路巡撫、都總管司奏:「逐司久來行遣文字,管下縣鎮將領訓練官司之類,並用札子行下。」詔依所申。詳見總管門。 崇寧二年正月二十六日,中書省言:「四川地遠,軍防不修,乞利州、夔州依成都府例,各置鈐轄,移利州路分於劍門關,兵卒增倍,成都府舊以便宜從事,罷去已久,軍民所巨蠹者,令酌情處斷。四川監司、鈐轄、大州守臣不差蜀人,所轄兵馬東軍與土人參用,如舊法。」從之。 大觀二年九月十四日,詔:「應東南路鈐轄司置簿,每月各具見管開收兵馬文狀,具帳聞奏。」詳見總管 門。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內降札子:「帥府舊無路分鈐轄者,許置一員,無路分都監者,望郡置一員,參總軍政,並選材武、有功人充。東南除舊有路分鈐轄或路分都監去處,依舊差置於帥、望州駐札外,其餘添置路分鈐轄、路分都監,許令終滿今任,更不差人。」 政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詔:「瀘南自克復晏州,疆理益廣,可令帶梓夔路兵馬鈐轄,仍充瀘南安撫使。」 六年十一月七日,詔:「應見理路分鈐轄,路分都監、州鈐轄資序人,並改正。今後如敢奏陳乞理為資序者,以違御筆論。仍委御史台覺察。」 宣和二年四月四日,詔:「近緣諸路州軍多占破有手藝人充白直,更代不時,軍士嗟怨,委廉訪使者據籍點檢。深慮日後經隔歲月,差使依前不均,便行改造新簿,無憑照證。今後諸軍差使簿籍,並限三年一易,仍申鈐轄司照會,違者以違制論。」 二年四月二十日,詔荊湖北路荊南府、歸、峽、安、復州、荊門軍、漢陽軍為荊南路,帶兵馬都鈐轄,治荊南府;鼎、澧、岳、鄂、辰、沅、靖州為鼎澧路,帶兵馬都鈐轄,治鼎州。 五月六日,詔杭、越州、江寧府守臣並帶安撫使、兩浙東西、江東路鈐轄,並依三路法選差。詳見安撫使門。 六年四月十四日,詔潼川府守臣可帶潼川府夔州路兵馬鈐轄,瀘州帶管勾瀘南沿邊安撫司公事,仍差武臣。 九月三日,詔:「近降潼川府守臣帶潼川府夔州路兵馬鈐轄、瀘州止帶管勾瀘 南沿邊安撫司公事、差武臣指揮勿行。」以言者論瀘川控扼南夷,移師潼川地遠不便也。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詔沿江要郡江、宣州,文臣各一員帶兵馬鈐轄,武臣各一員充副鈐轄。 二十八日,詔諸路要郡兵馬鈐轄,以武臣為之副。 八月八日,詔諸路都監改為副鈐轄,其請給、人從、序位等,並依舊定(監)[體]例,仍於要郡駐札。 四年七月八日,詔臨安府依舊帶浙西路兵馬鈐轄。 八月二十五日,知洪州軍州、江南西路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高衛言:「洪州舊來系帶江南西路鈐轄,後緣帶馬步軍都總管,卻令虔州帶江西路鈐轄。今洪州既隸江州路,其江州路安撫大使已帶馬步軍都總管,欲乞卻令洪州守臣帶江州路鈐轄。應本州島駐札及時暫差發到本州島統制、統領兵將官等,並聽節制。」從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詔鄂州置兵馬副鈐轄一員。 紹興元年二月三十日,詔建康府、池、饒、宣、徽、信、撫、太平州、廣德、建昌軍為江南東路,依臨安府例,改作江南東路兵馬鈐轄。 十一月一日,詔諸路諸州鈐轄自今差除兵官,令樞密院更切遵守見行條格,其添差除系隨龍並宗室及歸明、歸朝官外,更不差人。 二年四月十九日,詔逐路分充聽候差使,依條許差撥去處,每司不得過六人,二年一替。其見帶兵馬鈐轄州軍充聽候差使人並罷。 五月十八日,知臨安府兼兩浙西路兵馬 鈐轄宋輝言宋:原作「永」,據《咸淳臨安志》卷四七改。:「臨安府車駕駐蹕,事體愈重,即與要郡兵馬鈐轄州府不同。即今並無屬官,欲乞差置主管文字一員。」從之。 三年三月十七日詔:「要郡、(決)[次]要郡守臣已罷兼帶兵職,其逐路官兵亦合措置。鈐轄改充路分都監,內增置副鈐轄去處,皆系衝要控扼州軍,方今多事之際,未可便罷,副鈐轄依見置員數改作路分都監,權且存留,並候寧息日取旨。仍仰逐路帥司開具見任人申樞密院,將不應格法人別行選差,內見添差人依舊。」 十一月十五日,淮南轉運司言:「諸州禁軍指揮自經兵火之後,例皆缺額,見在兵級不多,除廬州系帥府合存留鈐轄外,其餘州軍鈐轄欲並行減罷。」從之。 七年閏十月十六日,右正言李誼言:「乞樞密院今後選差路分鈐轄及州鈐轄,當以軍功、武藝及累歷邊任之人。」從之。 十年二月十一日,詔淮南東路兵馬鈐轄移就揚州帥府駐札。 十八年七月十日,樞密院言:「諸路鈐轄循例陳乞差破隨行指使,即無專一許差條法指揮。」詔今後更不差破。 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知鎮江府楊揆言:「舊法,一路則有路分鈐轄,一州則有州鈐轄,如常、秀州、平江府皆有之。獨鎮江府無州鈐轄,目今不系將及廂軍緣無總轄之官,甚不整肅,欲乞差置州鈐轄一員。」從之。 二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詔復置淮南西路兵馬鈐轄一員,依舊廬州駐札。 孝宗隆興二年二月八日,臣僚言:「都、副總管至州鈐轄差遣,乞依祖宗六等格法,將 曾立戰功、有履歷人等第除授,庶可杜絕僥倖,整肅軍容。」從之。 幹道元年八月十四日,詔:「今後應文武臣知州軍、諸路厘務總管、副總管、鈐轄、都監見辭,並令上殿,批入料錢文歷。如托避免對,並未得差除舊任,委台諫、監司常切按察,以違制論。」 三年七月四日,樞密院言:「諸路鈐轄到任二年,過滿不候差替成資罷除揀汰應初離軍第一任添差到任人在幹道二年四月十四日指揮之前,並令終滿三年為任。」從之。 八年五月十五日,宰執進呈降下吳挺札子,乞令本司統制王世但離軍添差兩浙西路兵馬鈐轄,平江府駐札。奉御筆批依。虞允文奏曰:「王世但在軍中日已帶江南東路兵馬鈐轄,太平府駐札。今既離軍,自合前赴新任。」上曰:「既有現帶差遣,此札子不必施行。可特添差兩浙西路兵馬鈐轄,平江府駐札,不厘務,請給、人從卻與依正官例支破。」 九年閏正月十七日,上諭宰執:「臨安府既有路分都監一員,而平江府又有一員,何也 可並路分、鈐轄員數,契勘創始之由。」梁克家奏:「初因特添差,後遂因仍作闕。」上曰:「可盡刷諸路所增數,見任人許終滿,後不再差。亦不許指揮於外,但行下樞密院吏房遵守。」 四月四日,宰執進呈賈和仲乞添差副都總管。梁克家等奏曰:「考之格法,觀察使以上方除副都總管,庶官止合除總管,而和仲前三任乃已除副總管。」上曰:「既于格法有礙,且 當守法,可除江南西路正任總管。」 淳熙二年九月十三日,詔:「揚州、廬州、荊南、襄陽、金州、興元府、興州依舊分為七路,每路文臣一人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兵。其逐路都總管職事,且令帥臣依舊帶行,候正官到日交割。」 六年六月八日,詔諸路兵馬鈐轄除訓將兵逐路各留一員,余並省罷,見任並差下人令終任,內浙東路兵馬鈐轄特令依舊。以浙東路鈐轄、紹興府駐札為管幹昭慈永佑陵攢(官)[宮]修造故也。 建炎三年詔書:『自崇寧以來,內侍用事,循習至今,理宜痛革。自今內侍不許與主兵官交通,假貸饋遺,借役禁兵。』當是時,內侍與兵官交通、借役禁兵 八年正月六日,詔添差兩浙西路副總管、提舉德壽宮陳源與在京宮觀,免奉朝請。先是,奉太上皇帝聖旨,以源應奉有勞,特轉兩官,權給事中趙汝愚因論內侍不可參預軍政:「伏自「當是」至「禁兵」,原無,據《宋史全文》卷二七上補。,且猶不可,今乃假以一路總戎之任,恐非太上所以防微杜漸之意。神宗皇帝時,始令王中正、李憲稍預邊事。是時朝廷法度峻整,若無甚害,而卒之夤緣攀引,竟致童貫開邊之禍竟:原作「覺」,據《歷代名臣奏議》卷二九三改。。」上以汝愚之言進呈太上皇帝,繼而又宣諭宰執,凡有似此差遣者,皆改差在京宮觀雲。 九年九月一日,詔:「諸路帥司行下訓練路鈐,每歲一詣州軍按教,分作春秋兩番前去,不許趁赴筵會、收受折送、多帶人從、過〔支〕驛券、差顧夫腳、須索買物並犒設等。仰帥臣、監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按 劾以聞。」以湖南安撫李椿奏諸州被擾故也。 十三年十月二日,上曰:「押行門久在殿陛,出職差遣拘以兩州鈐轄,太狹,可降指揮存留五州。」於是詔建康府、隆興府、福州三處依舊存留總管窠闕,專差轉員後合得恩例人。先是,六年詔諸州總管內留二闕差轉員恩例人外,余闕更不差人,至是復。 十六年閏五月二十三日,樞密院言:「諸路副總管許差破指使一名,別無職事,委是虛破員缺。」詔見任人且令終滿,日後更不差人。 十月二十三日,詔:「今後差諸路訓練路鈐,並要年六十以下、曾經從軍或有材武人充,其已差下人且令依舊。」 紹熙元年四月十五日,詔州鈐轄、將官如系別路無統攝,准令序官;如本路有統攝,依幹道元年三月二十六日已降指揮序職。 九月二十五日,臣僚言:「近年以來,戎職寢雜,其最甚者,國信所人吏是也。昨來國信所通事如聶攸、薛師道之徒,久年祗應,官止州鈐轄、路分都監而已,未聞任路鈐者,今既任路鈐矣,所余者止副總管爾。有王舜臣者,頃以夤緣僥冒而得之,臣僚失於論列。今者孟守忠復除江東副總管,然則止緣王舜臣一人破例,遂皆源源而起。乞罷孟守忠新任,止與前任一般差遣。仍降指揮,今後雜流出身之人不得過路分、州鈐差遣。」從之。 慶元六年四月十八日,樞密院言:「嘉興府申,本府路當津要,歲解朝廷上供錢斛,應辦金國往來使 人,並月支廂、禁、土軍、遞鋪、宗室、岳廟、歸正、忠順、歸朝、大小寄居等官俸給,百色費用,日慮窘乏,即與其它豐余大郡事體不同。本府慶元四年八月內,蒙朝廷特添差武節大夫、浙西兵鈐、仍厘務張卓,續又特添差武節大夫、浙西副總管、(乃)[仍]厘務曹組,並以副將馬立闕差武功大夫、果州團練使、總管程孝廉,以將官修武郎李顯闕特添差武節大夫、浙西副總管壽昌,以忠翊郎張佑闕特差訓武郎、浙西兵鈐董致中。今將替官請給除豁外,張卓五員自到任止今年二月,計增支錢二萬一百一十九貫、米五百七十二石、麥二百八十二石。竊念本府所收財計有限,深慮雜軍揀汰等官經朝廷作闕陳乞注授,在本府實有利害。欲望朝廷日後有分本府路分總管差遣人,須要資格相當,庶幾凋郡稍可扶持。」詔將嘉興府戰功、歸正添差闕,今後更不差總管,余照應逐州軍體例施行。 慶元六年七月九日,樞密院言:「檢會知江陵府、充荊湖北路安撫使楊輔言:『江陵為今重地,財計所入頓虧,所出益廣,今帥司及本府官兵有總管,有路鈐,有州鈐,有正任、添差路分正副將,而入隊禁軍不滿三百人,實無職事可管。欲乞朝廷於除授之際,如差總管則免差路鈐,差州鈐則免差路分。若向上五員之中減兩員,則歲可省五六千緡。』已降指揮依,續據楊輔申,鈐轄江大濟身故,乞省并州鈐一員;並本路副總管吳漢英終滿, 乞不差替官。」從之。 開禧二年五月十二日,臣僚言:「乞行下諸路安撫司,遍牒諸路所管州軍,見任總管、路鈐、鈐轄、路分、將副有昏耄癃疾及七十以上人,許自行陳乞解罷,特與宮觀差遣。(今)[令]所居州軍應副請給,無致失祿。或身居兵職,不能當繁難任使而顧位不去,帥臣、監司按劾以聞,仍疾速催以次官赴上。內有曾從軍者,與存留在任,講究軍事。」詔令逐路安撫司逐一從公(鈐)[銓]量,保明申樞密院。 嘉定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詔張威特差充利州路馬步軍副總管,利州駐札,三年滿日罷,更不作闕。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四八 巡檢 巡檢 【宋會要】 掌巡檢州邑、捕詰盜賊之事,以合門祗候以上至諸司使、將軍或內侍充。自兩州至十州。及沿邊寨或路當險要者,亦因其地為名。亦有同都巡檢使,供奉官以下為者不雲使。沿邊又有巡檢都監之名。巡檢使自一州至九州島軍,有或從道路便宜不限境土。亦有同巡檢使,三班為者不雲使。自二縣至七縣。開封府諸縣有巡檢一員,二縣至三縣有駐泊、巡檢各一員。府界東、西路都巡檢使各一員,京城四面各一員。緣海有刀魚舡、戰棹巡檢,江、河、淮、海亦有捉賊巡檢使,又有駐泊捉賊及巡馬遞鋪、巡河、巡捉私茶鹽之名。 太祖干德五年二月,詔諸處巡檢、監押自今捕得盜賊及犯曲鹽人,並送本屬州府,不得擅行決斷。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十二月,以前登州刺史翟美為濠州刺史,兼江南諸州巡檢使,樞密副承旨潘仁謙副之。 二年正月,以廣南諸州巡檢、唐州刺史曹光實為本州島團練使,依前巡檢。 二年五月,以單州團練使劉延欽為兩浙諸州巡檢。 真宗咸平三年正月十一日,以西京左藏庫使、康州刺史楊允恭為荊湖江浙都巡檢使,內殿崇班楊守遵副之,侍禁、合門祗候焦守節為都監。 景德二年三月,以殿直、知雄州機宜司趙延祚為左侍禁、雄州北闕城巡檢。延祚,本州島之大姓,自 太宗朝常出家財交結虜中豪傑朝:原作「廟」,據《長編》卷五九改。,伺戎人動靜以白州將,因授殿直,令掌其任。至是,以契丹和好,廢機宜司,而有是命。 三年五月十日,置京東五路巡檢司,以應天府、曹、濮州、廣濟軍為一路,淄、齊、青州為一路,登、萊、濰、密州為一路,單、濟、鄆、兗州為一路,沂、徐州、淮陽軍為一路。先是,京東諸郡常有 盜依阻山河,州縣苦之,乃令合門祗候胡守節與京東轉運使張知白等相度所部州軍,分為五路,令便於警捕也。 九月,詔選使臣二員為長城口巡檢,一緣西山,一東抵順安軍,各給兵百人,分道巡邏。以邊民多齎禁物及盜販北界馬故也。 大中祥符元年八月,詔自京至應天府、曹、濟、單、蔡、許、汝、(穎)[潁]、陳、澶、濮、淄、青州、廣濟軍,並增置巡檢兵、捕賊使臣,及令寄班忠佐提振之。 二年八月,令湖州發卒數十人屯洞庭山。初,帝出山圖以示輔臣曰:「此山在水中,四面去岸各十餘里,聞歉歲則寇盜多匿其中。」故命警巡之。 九月,徙文州都巡檢使廨於州東南之海澳,從轉運使所請也。 五年正月,京東都大巡檢胡守節言:「部民王吉知 盜所匿,密以告官,請俟擒獲,以其贓給之。」帝曰:「然則被盜之家不已重傷乎!宜賜官錢三萬,贓物悉歸其主。」 二月,詔三班院擇使臣為諸州都、同巡檢。先是多用補蔭未歷事者,故申明之。 三月,京城都巡檢言:「京城宿鋪兵士,自來官中不曾給與杵棒,只逐旋借代 及自收買。欲乞逐鋪官給三須鈲子各三條,置簿管系,遞相交割,壞即官為易換。」從之。 九月二十八日,淮南轉運使王隨請差使臣一員充(盧)[廬]、壽等州提轄橋道兼巡檢,量給兵士、器械,仍與巡檢添支。從之。 十二月,命吏部員外郎、知延州李及兼管界沿邊都巡檢使,仍給衙隊馬步兵士。如邊境無事,即不得出巡。 六年十一月,分命合門祗候、寄班、三班使臣等為在京新城外駐泊畿縣巡檢,以奉祀故也。俟車駕回,悉如舊。 七年九月,詔選寄班四員充京城四面巡檢寄:原作「可」,據原稿本卷第一三○頁改。,仍優與添給,各差禁軍馬軍五十人、步軍八人,支給器甲。帝以京城四面巡檢疆界闊遠,兵士至少,其使臣復不諳練,故有是命。 十月,以侍禁、合門祗候龔德為慶州沿邊都巡檢使,管勾慶州、華池縣、平戎、鳳川、柔遠、淮安、鄜延州、子午、狗道嶺、義位、達磨、洛河川至保安軍小胡族地分,置廨於華池縣,歲給緡錢五十萬,備牢酒以犒蕃族。帝以慶州管熟戶尤眾,其間有納質夏州者,故特置是職。 十一月,置戎、瀘、資、榮州、富順監都巡檢使一員。時內殿承制、合門祗候馬守遵言:「戎、瀘等州夷獠雜居,本路鈐轄在遂州,緩急不能扞御。」故特置此職。 八年十一月,京東轉運司言:「青、濰等州提舉巡檢捉賊、寄班侍禁劉元晸等到任已來,獲賊殊少,手下軍馬甚多,所至寧無搔擾 況逐州(目)[自]有巡檢使臣,乞廢提舉巡檢捉賊一司,卻移 登、萊等州都巡檢於密州安邱縣廨宇安泊。」從之。 九年五月五日,以東染院使染:原缺,據《長編》卷八七補。、平州刺史、知辰州曹克明為宜、融、桂、昭昭:原作「照」,據《長編》卷八七改。、柳、象、邕、欽、廉廉:原作「廣」,據《宋史》卷二七二《曹克明傳》改。、白等州都巡檢使,兼安撫使兼:原無,據《宋史》卷二七二《曹克明傳》補。,殿直、馬玉為合門祗候,充同巡檢,兼安撫都監,並管勾涯洞事。時蠻人屢入寇,故有是命。仍發潭州駐泊虎翼兵三百人以從,歲給公費錢三十萬。 七月,以入內西頭供奉官楊守珍為東頭供奉官、宜融等州權同巡檢,兼安扶都管勾溪洞公事,乘傳之任。 九月詔:「如聞諸道巡檢兵士老病不任事,宜令該路轉運、提點弄獄司分行點檢,悉以強壯兵卒易之。其衣甲、器械捐贈弊者亦然。」 天禧元年三月,詔徙戎瀘資榮州富順監都巡檢使於江安縣廨。先是,其廨在戎州,去淯並監押將百里,緩急夷寇驚擾,即應授不及故也。 二年正月,詔川峽巡檢、捉賊隨行兵卒無料錢者,月給醬菜錢二百,其見請不及者足其數。初,壽春郡王友張士遜言友:原作「支」,據《宋史》卷三一一《張士遜傳》改。,捕賊食不及時,皆須自市食物,(故)[欲]望加給之,故有是命。 二月徙泗濠州路巡檢廨宇於龜山。先是,僧智悟集鄉里凶黠之人為行者集鄉里凶黠:前四字原缺,又「黠」原作「轄」,據《長編》卷九一補、改。,計千餘人,凌毆平民,恣為不逞恣:原作「恐」;不:原缺。並據《長編》卷九一改、補。。帝遣內侍任守忠取新隸籍者盡逐之者:原無,據《長編》卷九一補。,因命徙巡檢以防察焉。 四月,詔自〔今〕巡檢使臣宜令選腳色有武勇者充。如軍職出身及化外歸朝班行,當更詳酌差遣。 八月,新城內權都巡檢周仁美言:地分巡檢軍士捕亡卒賊盜不獲皆有決罰,而 獲之者無賞,今請獲亡卒一人賞錢二百,賊一人錢五百。從之。 三年九月二日,供備庫使侍其旭言侍:原作「傅」,據《長編》卷九四改。:「廣州多蕃漢大商,無城郭。雖有海上巡檢,又往復不常,或有剽劫,則全乏御備,請徙廣、恩州海上都巡檢一員「恩」上原有「祥」字,據《長編》卷九四刪。,廨於廣州市舶亭南,以便防禦。」從之。 二十九日,令諸路巡檢不得以犯罪配軍卒景跡百姓,於地內緝賊。時京東提點刑獄言,巡檢使臣差軍卒於地分緝賊,所差之人皆犯罪配隸者,恣鄉村擾民,故有條約。 仁宗天聖四年九月,詔:「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知州、知軍等,今後常切提舉覺察巡檢、捉賊使臣,若有盜賊之處,不住催促擒捕。如顯是怯懦,即具狀以聞,仍於部內選有武勇使臣權差替換。候有勞績,則具奏聞。如不切覺察,當行朝典。」 十月,上封者言:「在處水路巡檢使臣每至警巡,船載骨肉隨行,或遇賊驚劫,皆有顧戀,不畫時尋趁捉殺,致令潰散。乞今後不得船載骨肉隨行。」從之。 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同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張君平言:「汴河至泗州千里堤,多盜賊剽劫,雖有縣鎮監押、巡檢,又緣地里遙遠,各有煙火、倉場、庫務所系。欲乞每兩驛添置巡檢使臣一名,卻廢自京至楚州夾河巡檢。」樞密院請於沿汴每兩驛置捉賊使臣一員,選差與人員、兵卒七十人,器甲六分,人船一隻,於空迥處立廨舍,卻省夾河巡檢。從之。 七年八月,開封府界提點諸縣鎮公 事張仲宣言:「府界諸縣頗有賊徒,蓋巡檢使臣只於廨宇端坐,並不用心。望降詔旨(鈴)[鈐]轄府界東西路都同巡檢、駐泊、捉賊使臣等,自今常切於地分內往來,所到縣鎮不得住過三五日,仍令諸縣每遇巡檢、駐泊到彼,卻具到發日時文狀報本府。如有諸縣申報賊盜,令本府畫時勾收巡檢、駐泊印紙歷子批上,候獲銷破。」從之。 八年十月,供奉官、合門祗候康文德(奉)[奏]:「舊制,都、同巡檢及捉賊使臣在任至得替,捉到強劫竊盜及殺人賊分數,磨勘升降施行。其諸州軍縣鎮兼巡檢使臣捉獲賊盜,不該磨勘賞罰之法,事體未均。欲望(目)[自]今依都、同巡檢捉賊使臣例,許令磨勘。」從之。 慶曆三年九月,置開封府諸縣巡檢各一員,分東、西二路,置提舉捉賊各一員。是月,詔諸路轉運、按察使、提點刑獄及諸州長吏,舉所部兵馬都監至監臨場務使臣有材勇、堪任巡檢者以名聞。若捕賊有功,即不次遷擢之。 五年四月五:原缺,據《長編》卷一五五補。,詔保州保:原缺,據《長編》卷一五五補。、廣信、安肅軍巡檢、都監,仍舊每月輪一員出巡邊。 六年正月,詔道州、桂陽監猺賊未息,權置都巡檢使一員。 七年八月,詔以保州沿邊巡檢司隸定州路,雄、(霰)[霸]等州界河隸高陽關路。其兩司守捍之計,委逐路主將處置。仍分屯兵馬,控御賊盜,毋令侵軼。 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以禮賓副使喬銓充廬、壽、光州兼沿淮都巡檢使。 皇佑元年二月六日,涇原路都總管、知謂州夏安期言: 「乞(今)[令]原州等處揀選弓手,分作三等,分屬東、西兩路都巡檢下管系。乞差土人使臣四人充弓箭手巡檢。」從之。 七月二十四日,京西轉司言:「相度滑州韋城,開封府長垣、東明,曹州 句、南華五縣之間,自來多有賊盜,合添置使臣一員充五縣管界巡檢。」從之。 至和二年二月,增置益州外城巡檢一員益州外:原缺,據《長編》卷一七八補。,兼管勾城池事。 八月,置寧化軍東陽、西陽川至天池東西巡檢使臣一員川:原作「州」,據《長編》卷一八○改。,專管勾弓箭手公事。以富弼言寧化軍所招耕禁地弓箭手已千餘人軍所:原缺,據《長編》卷一八○補。,其土人右班殿直高政材勇絕倫,可使為巡檢,因以命之。 嘉佑元年五月,權置京城裡外巡檢,以晝夜大雨。是年七月,罷京師舊城裡所增巡檢師舊:原缺,據《長編》卷一八三補。。 三年十二月,詔:「諸路每一州軍巡檢有至三五員者,又三兩州至八九州島有都、同巡檢或駐泊、捉賊,員教過多,非唯軍馬勢分,兼遇驚劫,罕能獲賊,惟逐縣弓手習知賊所匿藏而捕獲之。其一州軍止留巡檢一員,數州留都、同巡檢一員。其沿邊、沿海及河汴江湖險僻之地湖:原作「潮」,據原稿本卷第一三○頁改。,舊有巡檢處並留之,其增逐縣弓手減散從承符腳力,代以剩員。 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減罷京東西路鄆、齊等七州軍管界巡檢及駐泊兵士,以起居舍人、知制誥劉敞上言,而本路安(府)[撫]、轉運司相度以為便也。 五年三月,詔京城外四面巡檢,自今並選合門祗候以上常經外任親民而無贓私罪者為之。是月,罷滄州路嵐石及高 陽關路保州滄:原作「倉」,據《長編》卷一九一改。、廣信等軍都巡檢司。 六年七月六日,廣南東路轉運司言:「廣州東江水路至東莞縣界,海水至闊,多盜賊,去東南道巡檢至遠,難為防遏。有地名亭頭,千餘家,日有市井,乞添置巡檢一員於亭頭,仍分東南道巡檢水軍二百人防截。」從之。 十月,詔:「京東西、淮南、江浙江浙:原倒,據《長編》卷一九五乙。、荊湖南北路,比年水災,盜賊仍起,其令逐路安撫、轉運、提點刑獄、鈐轄司於控扼之地於:原無,據《長編》卷一九五補。,相度權增置都、同巡檢。候向去豐熟,即復減罷。」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樞密院言:「請自今使臣充替及降監當者,歷任曾經親民、實有武勇、堪捕賊者,元犯情輕,許舉充權巡檢,理監(賞)[當]資序。其入親民差遣、曾犯贓私罪、實有武勇者,亦聽舉差沿邊任使。」從之。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詔界河巡檢三員,自今當以一員屯獨流寨,一員屯信安軍,一員居霸州治本司事。仍一月一出巡,每季番休相代。 三年十月,以泰州團練使郭緒為滄州總管,兼雄、霸州沿界河至海口及滄州界沿海都巡檢使。 國朝以合門祗候以上至諸司使此段文字與本門之首全同,似可刪去。、將軍或內侍充。自兩州至十州,及緣邊寨或路當險要者,亦因其地為名。亦有同都巡檢使,若供奉官以下為之者,即不雲使。緣邊又有巡檢、都監之名。巡檢使自一州至九州島軍,有或從道路便宜,不限境土。亦有同巡檢使,三班為之者亦不雲使。自二縣至七縣,開封府諸縣有巡檢一員, 二縣至三縣有駐泊、巡檢各一員,府界東西路都巡檢各一員,京城四面各一員。緣海有刀魚船、戰棹巡檢,緣江、河、淮、海亦有捉賊巡檢,又有駐泊捉賊及巡馬遞鋪、巡河、巡捉私茶鹽之名。 景德三年,置京東五路巡檢司,以應天府曹、濮州、廣濟軍為一路,單、濟、鄆、兗州為一路,淄、齊、青州為一路,登、萊、濰、密州為一路,沂、徐州、淮陽軍為一路。 大中祥符五年,詔三班院擇使臣為諸州都、同巡檢。 七年,詔選寄班四員充京城四面巡檢。 慶曆三年,置開封府諸縣巡檢各一員,又分東西二路置提舉捉賊各一員。 嘉佑元年,權置京城裡外巡檢,以晝夜大雨。尋罷舊城裡所增巡檢。 三年,詔:「諸路每一州軍巡檢有至三五員者,又兩三州至八九州島有都、同巡檢或駐泊捉賊,員數過多,非唯軍馬勢分,兼遇驚劫,罕能獲賊,惟逐縣弓手習知賊所匿藏而捕獲之。其一州軍止留巡撿一員州:原作「員」,據原稿本卷第一二九頁改。,數州留都、同巡檢一員,其緣邊緣海及河汴江湖險僻之地,舊有巡檢處並留之。」 景德三年德:原作「佑」,據《長編》卷六三改。,上封者言:「諸處巡檢務任武勇、心力強明者,乞不以福建,荊湖、江浙、川峽及衙前、省職文資出身入領其事領:原作「嶺」,據《長編》卷六三改。。真宗謂樞密使王欽若曰:「人之勇怯豈拘南北,若此區別,非任人之道。」 《歸田錄》:太祖時,郭進為西山巡檢,有告其陰通河東劉繼元,將有異志者,太祖大怒,以其誣害忠臣,命縛其人予進,使自處置。進得而不殺,謂曰:「爾能為我取 繼元一城一寨,不止贖爾死,當請賞爾一官。」歲余,其人誘其一城來降,進具其事送之於朝,請賞以官。太祖曰:「爾誣害我忠良,此纔可贖死爾,賞不可得也。」命以其人還進。進復請曰:「使臣失信則不能用人矣。」太祖於是賞以一官。君臣之間蓋如此。 太祖時,李漢超為關南巡檢使。漢超武人,所為多不法。久之,關南百姓詣闕訟漢超貸民錢不還,及掠其女以為妾。太祖召百姓入見便殿,賜以酒食,徐問曰:「自漢超在關南,契丹入寇者幾 」百姓曰:「無也。」太祖曰:「往時契丹入寇,邊將不能御,河北之民歲遭劫虜,汝於此時能保其貲財、婦女乎 今漢超所取,孰與契丹之多 」又問訟女者曰:「汝家幾女 所嫁何人 」百姓具以對,太祖曰:「然則所嫁皆村夫也。若漢超者,吾之貴臣也,以愛汝女則取之,得之必不使失所。與其嫁村夫,敦若處漢超家富貴。」於是百姓皆感悅而去。太祖使人語漢超曰:「汝須錢,何不告我而取於民乎 」乃賜以銀數百兩,曰:「汝自還之,使其感汝也。」漢超感泣,誓以死報。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四八 提舉兵甲巡檢事 提舉兵甲巡檢事 淳熙十五年七月八日,詔夔州守臣兼提舉歸峽州兵甲司公事。以知夔州楊輔言:「夔之與歸,(蜃)[唇]齒相資,今以歸州改隸湖北,則夔之屏蔽單弱,一有緩急,事不相應。乞依江西贛州兼廣東南雄州兵甲公事例,庶幾利害相通,以備不虞。」故有是命。 淳熙元年正月四日,詔永州祁陽縣排山增置巡檢一員。五年, 詔改作衡永州接界巡檢。並從前後守臣之請也。 二年閏九月七日,廣南西路司言:「邕、賓、橫、貴數州之間,有古棘、虛、通諸州境,寇盜往來會集之地,向來有巡檢。今乞依舊置一員,乞以賓橫州同巡檢為名;招置土軍,五十人為額。」從之。 三年三月十三日,成都府路都鈐轄司言:「威州巡檢即無立定滿替賞格,乞依茂州、石泉軍巡檢例,減磨勘三年。」從之。 八年二月二日,知江陵府高夔言:「石首、監利、巘江三縣巡檢見在監利縣置寨,緩急只可照管一縣。其魯家洑在三邑之間,欲移就魯家洑置寨把截,庶可通照三縣地分。」從之。 十一年正月九日,詔 林州博白縣巡檢移就本縣周羅鄉駐札,仍銜御內帶入,從知 林州施埤奏請也。 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權戶部侍郎葉翥等言:「近日二浙私鹽公行,略無畏避。巡尉任滿,不過宛轉請囑提舉司保明,卻以無透漏推賞。雖曰止得占射差遣一次,然亦不可以妄予也。今欲將提舉司保明巡尉合得無透漏賞,到部之日未得便與放行,須自戶部行下榷貨務,契勘本人在任月日,本州島軍住賣鹽額有無增虧。如住賣鹽及額虧,即是巡尉任內必有透漏私鹽,難以與賞;若住賣鹽及額,所合得無透漏賞卻與依舊放行。」從之。 六月二十二日,令諸州縣不得輒令巡檢就寨自行受約,有違戾者,所差及受差官並坐之。 十一月十三日,權發遣黔州蔣介言:「本州島兵官巡檢、駐泊、 捉賊三闕,並系大使臣窠闕。七八年來,久無正官。緣川蜀大使臣極少,並無本等人可以注授。乞下夔路轉運司,凡沿邊大使臣差遣,日後無本等人注擬,通差試中材武小使臣。」從之。 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詔西和州祁山寨巡檢、監押二員內,一員移充威遠鎮巡檢,於威遠鎮置司,兼煙火公事。從本路帥、憲司請也。 十四年二月八日,知福州買選言:「乞今後應沿海巡檢,須系武舉或軍功出身、年五十、諳曉兵機行陣之人,方許差注。」吏部看詳,欲將沿海巡檢窠闕從條先選曾經海道捕賊立功、諳會船水人,次注武舉出身人。如無,即依見行條法差注,止不注流外出身之人。從之。 十五年七月四日,詔成州天水縣巡檢移就黃竹置司,從四川制置司請也。 淳熙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詔施州廢罷同巡檢窠闕一員,今任滿更不差注。將同巡檢下土軍併入管界巡檢司,補填闕額。從本路諸司請也。 紹熙元年九月二十九日,權發遣廬州趙鞏言:「安豐軍花靨鎮巡檢兼監河渡,後來多有不帶兼監。今來創置榷場,全藉巡檢(機)[譏]察私渡,乞於差札內照元降指揮,以『花靨鎮巡檢兼煙火公事酒稅河渡』十四字系銜十四字:原作「四字」,據上文所述計之,正為十四字,因補「十」字。。」從之。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許及之奏:盱眙軍浮山鎮巡檢李漢超已經三任,於本地及北界人情稔熟,與奸為市,因致透漏錢寶。乞別差官承替,只以二年為任。」上曰:「此說極是。大率人情 稔熟,不能無弊。」 四年九月二日,權發遣郢州羅頌言:「京山縣疆界遼遠,不時盜賊竊發,乞省罷添差指使四員,復置巡檢一員。」吏部勘當,乞省罷指使並聽候使喚各二員,日後更不作闕,添置巡檢一員,於永隆市駐札,乞作郢州長壽京山兩縣巡檢系銜。從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樞密院言:「吏部擬注沿海巡檢並諸路押隊差遣,並申樞密院銓量,竊慮行遣迂滯。」詔今後並委本部長貳一面子細銓量差注施行銓:原作「鈴」,據上文所述改。。 嘉泰元年九月十二日,辰州奏:「沅陵縣管下有黑栗堡,與浦口堡相距止十數里,尋常多是黑栗巡檢兼之。其浦口地分不數十里,為巡檢者絕無職事。乞將黑栗、浦口巡檢共為一闕,通管兩處地分事,卻將浦口巡檢闕改作楠木山巡檢,注擬合入闕人。」下湖北諸司相度,公共保明,及吏部勘當,委為經久利便。從之。 開禧二年正月二十九日,知盱眙軍常褚奏:「本軍所管戶口不及江浙一大縣,而都監乃有五員。闔境之內已有五巡檢而外,有沿淮巡檢兩闕,其間一員至無一職可為、赤地可管。乞省罷一都監,一巡檢,卻於天長、盱眙各置主簿。」詔減罷沿淮巡檢一員,更不差人,增置盱眙縣主簿一員。 五月二日,吏部言:「夔路諸司乞從臣僚奏請,將施州建始縣巡檢司移屯南寨,卻廢南寨監押一員,令巡檢兼領,任滿從監押酬賞條格。本部卻欲從所請,將施州建始縣管界巡檢 銜內,系帶『南寨兵馬監押及催綱巡捉私茶鹽礬私鑄銅器』,令本路轉運司認定,永遠使闕,專一定差小使臣。所有建始縣巡檢地分,專責建始縣尉巡捕,並移置巡檢司土兵於南寨屯駐。從之。 七月十日,臣僚言:「乞專委諸州守臣銓量巡尉,如有年老昏耄、不堪任職之人,即與改授祠祿。若年高精力未衰之人,即與管下主簿或監當對易職任。其已注未上之人,與別官兩易差遣。仍今後應恩科、吏職、雜流、非材武之人,不許注授巡尉。」從之。詳見縣尉門。 嘉定元年九月七日,淮西運判張孝仲奏:「本路見任知縣、縣令,許諸司審量,有不勝任人,選辟承替。若縣尉、巡檢、監鎮所管(人煙)[煙火]盜賊,於邊頭利害實有關係,欲乞一體審量。或不稱職,許從辟替。」詔從之。淮東准此。 四年十月七日,詔添置郴州桂東縣縣丞、巡檢各一員,從知潭州曹彥約之請也。詳見州縣升降廢置。 同日,詔郴州英田巡檢隸於酃縣,資興巡檢隸於資興縣。 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詔吳江巡塘以兼權巡檢入銜。以平江府言:「長洲縣尹山小長橋及吳江縣四橋等處一帶,接連太湖,盜賊出沒,措置創蓋鋪屋、寨屋,分差兵士,乞以巡塘兼權巡檢。」故有是命。 十二月一日,廣西諸司奏:「梧州蒼梧一縣,譚甫山則有巡檢,西岸則有同巡檢,在州則有都監、都巡。以郭言之,不過三百餘戶,而有都巡檢使,將安用乎 乞將都巡檢除罷,其都巡司額管一百 二十名土軍內,將五十名撥付譚甫寨招填把截外,餘七十名並付同巡司收管。」從之。 。乞選移兩縣巡檢,置於清溪市防拓。本司相度,合於袁州分宜縣白斜圃創置巡檢為宜,卻以『筠袁州分宜上高縣巡檢』系銜,可以彈壓蒙山、方山、大漿之患。已得旨依。今臨江軍新喻縣尉陳樸厚陳乞,蒙山系上高、分宜、新喻三縣之界,去本縣治九十餘里,地形峭拔,奸滑所聚,三縣均以為病。今者巡檢系銜只以分宜、上高兩縣,則奸徒不容於彼界,必致奔聚於本縣。巡檢於本縣既無統攝,則必置於度外,自此蒙山之民不獲安枕。乞於巡檢銜內增入新喻系銜。本司照得所乞,委涉新喻尉司利害。」從之。 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江西轉運司奏:「筠州申,上高縣銀場土豪請買,招集惡少,采銀山中,又於近山清溪創立市井,貿通有無大小,嗜利無厭,輕命好 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淮東安撫司奏:「滁州之三縣,全椒、來安皆有巡檢,惟清流一縣正介西北之沖,乃獨無之。本縣止有令、尉兩人,勢尤單弱,願置清流巡檢一員,俾立寨於關山,創招土兵五十人。平居可以遏盜,便安行旅,緩急可以助大軍之耳目。仍將本州島添差將官、兵官員闕並行省罷,庶幾減省冗員無益之費,增添巡檢有用之官。」詔滁州清流縣添置管界巡檢一員,令淮東安撫司從公選辟一次。 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湖州奏:「本路歸安縣管下地 名荷葉浦,水面宏闊,寇盜出沒。今於韶村建立寨屋,招募土兵,添造巡船。其安吉縣酒稅官三員,一員系在升慈,專差武臣,今欲省此官,卻置荷葉浦巡檢一員。所是新置巡檢,乞從朝廷選差一次,自後徑作部(關)[闕]。其請給卻從本州島(勘)[斟]酌,量行添增,使之可以養廉,專一巡警。」從之。 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淮西安撫、轉運司奏:「照得滁州申,無為軍盧江縣金牛鎮市有居民二百餘家,本軍酒坊一所,從例系差本軍指使官權攝,兼煙火公事。今乞創差巡檢一員,置在彼處,兼煙火酒務,使之巡視城壁,關防盜賊,庶幾其職稍專。」詔無為軍金牛鎮創置巡檢一員,專一巡視修治城壁、關防盜賊等事。(今)[令]淮西安撫、轉運司公共奏辟一次。其請給等並依本軍指使則例支破,余依。 十二月十七日,詔天水軍移就天水縣舊治,其天水縣巡檢一員,令四川制置司選辟一次。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四八 監當 監當 【宋會要】 淳熙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利州東路安撫諸司言:「利州紹興監監官一員,欲改注應選大使臣,先親民,次監當,並銓量人材注擬。」從之。諸司言其元系本路提舉鑄錢官踏逐武臣申宣撫制置司差辟,昨來撥付轉運司。每季使闕集注,先職官,次從政、修職郎,次迪功郎。緣本監所管人兵並系兇惡免死配隸之徒,以此多是掛闕,無人願就。間有指射,率皆怯懦,不能彈壓。其錢監官吏部四選皆有差注條格,許差文武官,故〔從〕其請。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詔監興元府在城商稅兼合同場二員撥歸利州路轉運司,依見條法差注。以知興元府張堅奏:「本府稅務監官二員,皆兼管合同茶場,頃歲茶馬司或乞專辟,或乞踏逐人才關轉運司通簽奏差。其間累年變革雖不同,大抵皆借茶以為重,而稅務事則恬不顧恤。且被茶司之檄而來者,必有夤緣,興元既在屬部,豈敢誰何 乞撥上件闕歸轉運司,則茶司與本府皆可考其能否。」事下吏部,以為允當,故有是命。 八月十一日,詔光州稅務鹽監一員,依舊歸部差注。 淳熙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戶部尚書葉翥言:「乞撥還犒賞酒庫內監官,及二萬貫以上許置二員,不及二萬貫去處各乞省罷一員。」從之。 紹熙三年閏二月二十三日,湖廣總領 所〔言〕:「鄂州大軍庫經常收支浩瀚,止有監當一員,委是闕官管幹。照得紹興二十三年五月內,得旨許令添置一員,自後未蒙差到。今踏逐文林郎程愈可以任上件職事,其請給、人從、理任、酬賞,並乞依見任監官體例。」從之。已上《光宗會要》。 慶元三年二月四日,詔紹興府添差不厘務支鹽官,今後以十五員為額,見任人許令終滿。以浙東提舉司言:「紹興府諸鹽場官吏及押袋官,並諸處監事官吏食錢,逐時修葺諸處鹽敖、(食)[倉]場、屋宇,收買行遣紙紮、雜物並扛鹽腳錢,從條系將支鹽倉每袋所收客人別納袋息錢四百四十文專一支給,每年約支錢一萬五千餘貫。續蒙省部注下添差不厘務支鹽忠順、歸正官,其添給食錢亦循例於上件窠名錢內幫支。蓋緣別納袋息錢所支數多,逐年所收不償所費,以致支遣不行。照得添差不厘務支鹽官,已於紹興府隨資序每月支破驛料及供給等外,又於支鹽倉逐月添給鹽事食賃錢二十貫文,委是優厚。在幹道、淳熙年,不過一二十員而已,今來節次承准都省注下三十員,每月支錢六百貫,以一年計之,約支錢六千餘貫。蓋緣貪圖前項添給,多有指射上件差遣,致見侵支袋息窠名,深為不便。」故有是命。 八月十七日,詔嚴州復置神泉監,差監官一員,權隸工部。將諸處拘納到銅器並鑄當三錢,俟鑄足十萬貫日,監官取旨,特與優異推賞。仍令嚴州 知、通日下修蓋監屋,其餘事件檢照舊來監例施行。 四年三月十八日,詔潭州衡山縣(瞻)[贍]軍酒庫官改作監橋口鎮按此條首稱「詔」,其末又有「故有是命」一語,則此下文字必為某臣僚或某官司奏狀,詔、奏之間似有脫文。然檢索無從、姑存疑俟考。打公事。頃年常有劫盜入市,剽掠富家財物而去,無可誰何。政緣其地四通八達,水陸無跡,若不措置,恐啟小人窺窬之心。今欲添置文臣監領專管煙火,緣不敢創為此闕,卻契勘得本州島管下衡山縣有 。乃湖南封域下流之地,當長沙、益陽、湘陰三縣界首,商賈往來,多於此貿易,盜賊出沒,亦於此窺伺。市戶二千餘家,地狹不足以居,則於夾江地名暴家歧者,又為一聚落,亦數百家。緣暴家歧卻屬湘陰縣管,去縣六十餘里,其本地分巡捕官司則隸土山巡檢寨,相去又一百一十里,忽有驚急,官兵在遠,難以救應,而橋口巡檢又以非其界分,坐視不顧。其橋口鎮雖有巡檢一員,職兼煙火,專注右選大使臣,往往不堪更練民事,遂致群不逞陽為市人,陰為鼠竊。本官又卻聽長沙、寧鄉兩縣差使,每遇差出,本鎮動是十日半月無人彈壓,及領接日逐相爭(瞻)[贍]軍一員,別無職事,坐糜廩稍。乞將衡山縣(瞻)[贍]軍一員改作監橋口鎮主管煙火公事,就將見任人迪功郎姜必大改差。所有已差下人如願承替,從赴部陳乞換付身,其請給本州島自行支給,于衡山酒務初無妨廢,而於橋口一鎮可以倚仗。所有本鎮巡檢,卻責其專一巡捕盜賊,仍乞以「橋口鎮暴家歧橋江水陸巡檢」入銜。 應暴家歧沿江二十里內,如有強竊盜賊,並仰巡捕,庶幾事任歸一,委是經久利便。故有是命。 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臣僚言:「場務監官趁集課額,乃職分之常事,設有不辦,或遇譴罰,亦法禁之當然。身所自為,彼將安咎 今乃有前政拖下欠數,必欲後官抱認補填,程督移催,急於星火,卑官小吏,惟命是從。前日之額未填,後來之數已闕,因仍展轉,虧欠愈深。或合俸錢,或索印紙,間有追呼受辱,質貸備償,罹此非辜,誠可憐憫。乞戒 州郡,自今場務監官或有虧欠課額,即合將本人任內所虧分數申嚴批書,以為殿罰,不得抑令後政抱認,以貽場務小官久遠之患。」從之。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監登聞檢院吳英雋言:「諸路州軍多以諸軍揀汰養老不厘務使臣差管發賣酒醋、監門、河渡之類,其間多有曾立戰功之人,無力待次,率就養老以(瞻)[贍]其家。朝廷立此窠闕以優其老,今州郡不能體察,多與厘務使臣混同差使。兼其平日舍金鼓之外,素所不習,既不善委曲於人,又不能規為措置,多為吏輩肆欺。或有折欠,悉以俸資陪備,捫心飲恨,無路自明。由是觀之,所謂優之者,乃害之也。乞下諸路州軍,今後不得差養老不厘務使臣管賣酒醋及監門、河渡之類。如或違戾,當職官吏重寘典憲。專委提點刑獄司、總領所覺察奏聞。」從之。 嘉泰元年三月六日,詔鄂州在城酒務撥並,付湖廣總領 所兼都統司承認課額。已差下監官,(領)[令]吏部別行改注。以湖北諸司有請故也。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詔省罷紹興府諸暨縣楓橋鎮稅官,令鎮官兼領,從守臣辛棄〔疾〕之請也。 開禧元年閏八月二十四日,吏部言:「提領建康府酒庫所申,監建康府戶部東西南北中酒庫,五庫各系監官二員,乞將見任監官各省罷一員。見任人許令終滿,已注未上者別行注授。仍乞下吏部,照格法選差使臣五員赴所準備差使,分干諸庫事務,以『提領建康府戶部(瞻)[贍]軍酒庫所準備使喚』結銜。召在部經任識字校尉、小使臣指射,仍從本部銓量差注。」從之。 十月七日,知建昌軍趙汝礪言:「本軍監(瞻)[贍]軍酒庫一員,曩時酒務分局,故有監酒稅二員,復有監(瞻)[贍]軍酒庫一員。今三務合而為一,且酤賣微細,日計息錢不登三數十緡,既有兩酒官,則(瞻)[贍]軍自不必置。又有監太平銀場一員,頃歲銀坑興發,故置官以辦。使臣之俸,月錢百緡,米幾十石,或大使臣以上,其數又不止此,豈不重為州縣之蠹!乞將監(瞻)[贍]軍酒庫、監太平銀場二員省罷。」從之。 嘉定元年三月九日,詔行在贍軍激(賣)[賞]酒庫所、都錢庫監官,令吏部侍左、侍右通行差注,依條使闕。如同日有文武官指射,先差選人。 八月十六日,吏部言:「小使臣任課利場務監官,一時被監司、郡守差檄部綱,不曉法意,不曾給到所屬自陳辭避干照。被差在路。風濤險阻,交納了足,動 涉百日之外。洎至回任,仍舊管幹趁辦課利無虧欠,批成二考,替罷卻將所差日月不許理為在任,往往皆破考任,反以為害。乞將似此小使臣監當被差部綱不曾給到自陳干照,即取索印紙,見得任內課利敷足,即與批書,滿罷權與理為在任月日。」從之。 二年正月二十日,權知開州王煒言:「本州島監稅官一員,系轉運司定差,每一日課額止二十千。又添差一員不厘務之人,坐食耗蠹。清酒務初無正官員闕,日課五十千,止是本州島措置酤賣,每日輪差公吏而已。乞下轉運司減添差監稅,只令正員稅官兼監清酒務,許令文武官通注。」從之。 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知邛州舊管蒲江縣鹽井一監,僻居窮谷之間,民居不滿百家,鹽莢僅供一郡,而監官乃以兩員為額。內一員兼賣引、商稅、煙火,一員兼買茆、支鹽,職小而任不一,事簡而官獨繁。乞省減兼買茆、支鹽監官。從之。 二十八日,詔潭州船料場、造船場、都作院、在城酒稅監官五員,見任人且令終滿,已差下人依省罷(去)[法]。以湖南諸司言,從潭州所請,廢罷所有錢米添助(瞻)[贍]軍支遣故也。 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言:「行在酒所以(瞻)[贍]軍激賞為名,合都城內外列為十有七庫,事煩責重,專在監官得人。曩歲多注文臣,近來庫官除四員注差文臣外,其餘皆右選也。考其出身,往往非盡由科目世家,或自軍伍奮身,或從吏胥出職。其間有不顧廉恥 者,有不知文墨者,則上無以趣辦國課,下無以檢柅吏奸。照得列庫監官其有雙員者,縱不能盡差文臣,而以一文一武相須並任,不惟增重其官,而左選士流希望升改,有所顧藉,必能盡瘁乃職。欲望下三省詳酌施行。」詔將(瞻)[贍]軍諸酒庫雙員監官自今後並以文武官對差,見任人許令終滿,已差下人元系雜出身及流外人,並令赴部別行注授。內堂除人赴尚書省,別行陳乞合入差遣。續勘會已降上件指揮,除見任並已差流內武臣一闕存留外,所有合差文臣闕次,開具下項:南上庫、藩葑庫、南庫、東庫、西庫、北庫、南外庫、北外庫、中庫、餘杭庫。詔十闕並令堂差經任有舉主選人一次。內堂差闕今後仍舊堂差,部闕今後令吏部照應已得指揮差注流內文臣。其藩葑庫內一員,自後令點檢所奏辟流內文臣。 十二月四日,樞密院言:「勘會內諸司等處吏職出官之人,多是出官之後卻差充內諸司等處幹辦、監門等官差遣,既先於本司執役,後趣於監官同職,委是分守無別。其元系吏職出官,卻任在京局務監當差遣,事體亦同。」詔自今後內諸司等處吏職出身之人,並不許差充內諸司等處幹辦、監門等官差遣。其以吏職出官,亦不得任在京局務監當差遣。仍令三省、樞密院常切遵守。 五日,詔賀州稅官一員省罷,以本所官監。及添差稅官一員並監廟二員,不欲盡行省減,監廟於內止 省減一員,與太平錫場監官一員並省罷。象州稅官一員省罷,以本州島官兼。又有添差監廟三員、指使兩員,各存留一員。梧州添差監稅一員省罷。從廣西諸司奏請也。 六年七月八日,都大主管川秦茶馬監牧王鉛言:「本司馬務、錦院最系繁伙去處,皆系使臣兼攝。竊見本司管押茶船官三員,舊來運茶應副陝西博馬,遂有此官。今不過昭化一處用船,余皆茶鋪陸運,全無職事,誠可省並。內二員系成都幫請,一員系漢州幫請,欲乞存留成都府一員外,省罷一員並漢州一員,卻於前件窠闕,許令本司辟差馬務監官一員、錦院監官一員,並以小使臣奏辟,兩年為任。」詔從之。令本司於小使臣內踏逐曾經任、有舉主無過犯人充。 七年八月五日,淮西提舉喬行簡言:「訪聞兩淮州縣榷場,商旅般運物貨過淮,卻打博北界鈔鹽回歸。其弊皆緣州郡利於收稅,更不覺察禁戢,卻將捕到北鹽拘沒入官,置鋪出賣,或分與鹽鋪戶發泄,合行措置。本司近准指揮,今後兩淮榷場監渡官選差見任官兼管,令提舉司常切覺察,遂行下光州、安豐軍,其花靨鎮、中渡兩榷場不得差補攝公吏。去後據安豐軍申,選差本軍花靨鎮巡檢兼管。光州申,中渡系屬光山縣,巡尉亦當任責,遂差本縣縣尉、仙居巡檢、砂窩巡〔檢〕輪流兼管,三月一易。本司已備申朝廷照會訖外,訪聞淮河兩渡非特北鹽過界,近來本界私茶 渡淮而北亦復不少,尤當謹嚴,亦何愛一二差遣,不使之專一管幹 今欲乞將中渡、花靨兩渡監官創置員闕,選差曾經任有舉主人充。應內有(補)[捕]獲到茶鹽,與照巡尉格推賞,其透漏者罰亦如之。庶幾職思其憂,亦可使之巡檢奸細,(機)[譏]察盜賊,體探邊境事宜。」詔從之,增置中渡、花靨兩渡監官各一員,仍令淮西運司選辟經任有(選)舉主選人一次,今後作堂除使闕。 十一月四日,提領建康鎮江府轉般倉〔言〕:「監門職事,自來系差武臣,自(喜)[嘉]定六年內准指揮,專差經任有舉主無過犯選人,永作堂除。照得本倉監官亦系堂除選人,昨因提轄鎮江榷貨務詹阜民陳乞倉官任滿推賞,已蒙行下,任滿與減二年磨勘訖。惟是門官雖系改差文臣,與倉官事均一體,未蒙比附推賞。乞明降指揮。」詔今後建康府、鎮江府轉般倉監門官任滿,如能搜檢、無透漏官物,比倉官與減半推賞施行。 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淮東總領宋鈞言:「諸軍分屯淮甸已多,而揚州為最,月支糧米計一萬七千餘石。本所每歲截撥不下十三四綱,而倉敖不增築,監官不專差,但委之本州島司戶,大率視為他司委送之事,漫不屑意,交納稽時。今欲乞轉置揚州戶部大軍官一員,從本所選辟廉潔有才力一次,使之措置添架倉敖,一意出納。自後歸之部闕,注選人曾經任無過犯者,庶幾職掌專一。」詔令淮東總領於揚州見任縣 官內選辟一員,仍以「兼監戶部大軍倉(擊)[系]銜」,候任滿日於本州島及總領所批書訖,方得離任。任滿合得酬賞,與照條放行。已上《寧宗會要》。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四九 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