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 · 職官三一

司天監 【宋會要】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三月,召司天台學生鄭昭晏、石昌裔、徐旦、史序、束守吉等五人試於殿前,並授司天台主簿。 八年三月,命判國子監陳鄂權〔司〕天台事(台事)。 端拱元年九月,以秋官正苗守信為太子中允、判司天監,以監丞丁文景為冬官正副之,以判司天監、太常博士馬韶為德安州應城縣令,以同判監春官正楚芝蘭為蔡州遂平縣令。 至道元年十一月,以殿中丞、同判司天監苗守信權知司天少監、判監事,立於本品之下。 十一月十八日,詔司天監五官正磨勘,非次(至)改官至殿中丞(正)[止],以後只加檢校官。 二年九月,以直秘閣、崇文院檢討杜鎬,直史館、判三司勾院曾致堯,秘閣校理戚綸同共條貫司天台職及諸色人。先是,致堯考試凡百有六人,命止取五人,故復命同議優劣。 真宗景德元年正月,詔:「司天監、翰林天文院職官學生諸色人,自今不得出入臣庶家課算休咎,傳寫細行星曆及諸般陰陽文字。如違,並當嚴斷。許人陳告,厚與酬獎。其學生已下令三人為一保,互相覺察。同保有犯,連坐之。保內陳告,亦與酬獎。」 八月,詔:「司天監官求試親屬本業,須南郊慶澤,方得以聞。」 二年六月,詔曰:「靈台列職,歷代選能,宜設等差,用伸甄別。今後司天監考試合格人,詳比優劣,賜監生及出身。其歷筭學所賜出身,素來優異,須本業該熟,方應茲選。宜委本監精加考較其所試通否,保明以聞。其所試監生及出身人,候三年祗應,本業增廣,別無違闕,則取旨。所置監生,仍在學生之上,月終俸緡。」 八月三日,詔:「司天知星與氣朔三式、《周易》等學,各專其業,承前有事,都令集議,列名雖眾,於理無益。自今後皆據所習藝業,同共定議。仍令常勤學業,務在精通。」 二十三日,諭樞密院曰:「河朔屯軍處所差占候司天官,訪(問)[聞]每先與州縣官議奏聞事。今後每有占候,如合令邊臣知者,即實封申報。如所占不在地分,合申奏者,即實封以聞。此外更不得別有供報。」 四年六月,以進士祝庶幾為司天靈台郎。庶幾蘇州人,累赴鄉舉,不中第。頗通象緯之學,至是求試所習,故有是命。 九月,司天監言:「殿前刻漏報時雞唱,唐朝舊皆有詞。朱梁以來,因而廢棄。今止唱《和音歌》,望特詔別制新詞習唱。自今每大禮,御殿登樓,入合內宴,晝改時、夜改更,則用之;常時改刻改點,則不用。」詔付兩制詳定。學士晁迥等言:「按《周禮》有雞人之職,始惟呼旦,取象司晨。此有經據,實可收采。其所進雞唱舊詞,已加詳正,望付本監習用。」從之。 十一月,以益州習天文人楊 為司天靈台郎。時巡撫使聞其藝,薦之,召赴司天監,試歷術而命焉。 大中祥符三年閏二月, 司天冬官正韓顯符造銅候儀成,詔顯符選學生中可教者,傳授其業。 九月,詔司天監官丁憂仍不持服,自今仰本監具名以聞。 五年八月,詔:「今後倉場庫務門,令司天監差官輪次具名申中書。若差押衣襖者,當一次差遣。」 七年七月,詔:「司天學生不得更注外官。其本監職官出官者,不得帶陰陽天文書出外。學生如陳本業陰陽星辰歷筭,並不得直進文狀,須經本監委判監官看詳,實有藝業,即具狀以聞,當差官看驗。若事該天象,別有異見,即許實封以聞。如開封不是天象文字,以違制坐之。」 八月,詔:「司天監先差職官二員,於鍾鼓樓下專掌漏刻時辰,每月支食錢三千。自今須晝夜輪一員在樓下,專管時辰,不得差互。」 天禧三年二月,詔司天監具析保章(政)[正]、靈台郎、主簿轉(管)[官]年月,及自來有無過犯以聞。 干興元年仁宗已即位,未改元。九月,司天監丞徐起等言:「御樓及登寶位兩次覃恩,乞依京朝官例改轉。」詔罷之,仍告示:「今後司天監及諸伎術官等,並不得依京朝官例磨勘,(如)[加]階轉官。」蓋抑雜類而別流品也。 十二月,詔:「今後司天監五官正不得依京朝官例差監庫務。見監當者,候滿日差替。」先是,中官正杜貽範、丁慎言皆依京朝官例監當庫務,至是罷之。 天聖元年五月,禮院言:「司天監選四季祠祭畫日,先上禮儀院呈進,候降指揮,本監再具申奏,事涉繁紊。自今止委本監依例選定。」從之。 七月,權判司天監宋行古言:「於在監子弟內揀試有行止、無過犯、年十七已上,約四十二人,並補守闕。候三年有闕,補正名。」從之。 三年九月,詔司天監自今後每詳定公事,須依經據,不得臨時旋有移改,仍取知委狀以聞。時有妄陳災異,互有異同者,故戒之。 五年三月,詔司天監:「近日多有閒人僧道於監中出入止宿,私習干象。又街市小術之人,妄談天道災祥,動惑人民。令開封府密切捉捕,嚴行止絕。」 景佑元年五月一日,新授江南東路轉運使蔣堂言:「竊見司天監所置官屬,所以觀習天文,占候風氣。今訪聞日官之輩,不思慎密,乞嚴行戒勵。」仁宗令下提舉司天監官取戒勵,今後不得漏泄軍令文狀。 寶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司天監主簿元軫累言星變,慮兵寇在河東分野,乞設警備,因其自陳,遷司天監丞。 (定康)[康定]二年十二月二日,權知司天少監、判監事楊惟德以災異有中,及修定萬年曆成,詔除司天少監。 慶曆五年六月一日,詔司天監保章正至五官正,自今聽十年一遷官。 至和元年十二月,詔:司天監天文筭術官,自今毋得出入臣僚之家。景德初已有此詔。 二年正月,以威武軍節度推官劉抃為司天監丞,以判流內銓賈黯言其「多挾陰陽卜術,以游權貴之門」也。抃累自 求免,許之。 嘉佑五年七月,權判司天監周琮言:「正月一日,大流星出畢昴,色如火,宜備胡虜。」後以交趾寇廣南,為預言之應,詔:「琮本言胡虜,今盜起南方,即非驗。自今無得妄引災福,僥求恩澤。」 英宗治平三年五月,詔:「司天監官自今不差監諸倉門。監丞已下,月俸皆給見錢。常以九員給事河東等路總管及麟府軍馬,二歲一代。又歲差一員,押賜衣襖。」 十月,馬軍副都指揮使賈逵言:請三路經略司司天監官不得與諸色祗應人往還。詔並令逐處發遣赴闕,與在京差遣。 十二月,詔:「今後司天監差大兩省一員提舉,仍下提舉所取索前後條貫,看詳遵守。內有未便事,即具奏請。凡系占候公事,各令屬官依久例自奏外,其餘公事,並取提舉指揮。應五官正已上,許升廳參見;監丞已下,並令庭參。月給食錢十千,合用印令鑄造。」 又太史局舊名司天監,元豐官制行,改今名。《兩朝國史志》:司天監監丞、主簿、春官正、夏官正、中官正、秋官正、冬官正、靈台郎、保章正、挈壺正。監及少監闕,則置判監事二人,以五官正以上充。禮生五人,歷生一人五人、一人:《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作「四人」、「四人」。。丞、主簿及五官正以下,皆守其職。掌察天文祥異、鍾 刻漏、寫造曆書、供諸壇祀祭告神名位版、畫日。天文院掌渾儀台,晝夜測驗辰象,以白於監。測驗註記二人,刻擇官八人。監生無定員,押更十五人,學生三十人。鍾鼓院掌鍾鼓刻漏、進牌之事,節級三人,直官三人,雞唱三人,學生三十六人。《神宗正史 職官志》:太史局掌占天文及風雲氣候,祭祀,冠婚喪葬,則擇所用日。其官有令、有正,有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有丞、有直長、有靈台郎、有保章正,而選五官正以上、業優考深者二人為判及同判局。保章正五年,直長至令十年一選,惟靈台郎試中乃遷,而挈壺正無遷法。其別局,有天文院、鍾鼓院、測驗渾儀刻漏所、印歷所,皆主占驗曆法。 熙寧二年二月,提舉司天監司馬光言:「前代以來,流星或如杯斗,或有光燭地,或有聲如雷,動人耳目者,方記於文館,以為災異。宋朝舊制,司天監天文院、翰林天文院、測驗渾儀所每夜專差學生數人,台立四面,瞻望流星,逐次以聞,及關報史館。緣流星每夜有之,不可勝數,本不系國家休咎。雖令瞻望,豈又能盡記 虛費人工,別無所益。況測驗渾儀近置刻漏,及專用渾儀考察七政,以課諸歷 密,委實無暇更瞻望流星雲氣。欲乞今後流星雲氣跡狀或異,及於占書有占驗者,委兩天文院具休咎以聞。跡狀關報史館外,其測驗渾儀所更不令瞻望流星雲氣。」從之。 六月,提舉所言:「乞今後應司天監官員、監生、學生諸色人等,除有朝廷指揮,或本監差遣外,並不得擅入皇親宮院,其皇親亦不得擅勾喚。如違,並當嚴斷。若犯別條刑名者,自從 重法。」從之。 閏十一月十七日,詔提舉所:「今後每歲春秋,委提舉官與判監及測驗官夜於渾儀台上指問逐人在天星宿。若問士不識五以上者,降充額外學生。今後每遇兩天文院及渾儀所正名學生有闕,先於額外監生、學生內揀試。點識周天星座取及八分以上最精熟者,不以上名下次補充。其因過犯降充在額外者,若經三年以上,別無過犯,並許揀試。其因疾患,及不識天星,降在額外者,若經一年以上,所患痊癒及習識精熟者,亦許揀試。若額外監生、學生無可揀選,許於守闕學生內依此揀試,補充逐處正名學生。仍候補入兩月以上祗應,本屬官員保明,方支本處請給。若自補充二處正色以後,五周年以上,習筭天文三或經書精熟,許乞試,試中補充監生,仍舊秪應。其取經試中在天星宿者,不許應天文科。應翰林天文院並鍾鼓院學生闕人,並須以本監依子孫補充習。曾兩犯私罪者,亦不得補充。若已在翰林天文院並鍾鼓院,今後兩犯私罪,並勒出,於本監額外收管。今後節級雖年限滿,別無私罪,元不得試中三科者,並試量試一科藝業,十道內及四道以上者,方得轉充保章正,仍在逐年本科額內。不中者,更候一周年已上,再許就試。」 熙寧三年十二月,詔:「司天監每有占候,須依經,具吉凶以聞。如隱情不言善惡,有人駁難,蒙昧朝廷,判監已下並(刻)[劾]罪以聞。」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詔:「民間毋得私印造曆日,令司天監選官,官自印賣。其所得之息,均給在監官屬。」以近罷差本監官在京庫務及倉場監門也。 元豐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舉司天監所言:「先被旨意,應館閣所藏及私家所有陰陽之書,並錄本校定,置庫收掌。今編成七百一十九卷,乞上殿進呈。」從之。 三年二月十一日,詔:「自今歲降大小曆本,付川、廣、福建、江淛、荊湖路轉運司印賣,不得抑配。其錢歲終市輕齎物,附綱送曆日所。余路聽商人指定路分賣。」 六月十三日,詔:權判司天監丁洵、權同主管司天監周琮各補一子若孫充額外學生。洵二十九年不磨勘,琮領監事二十六年,未常為子孫乞恩,故皆及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詔翰林侍讀學士、朝奉大夫、知審官東院錢藻兼提舉司天監。 五年六月十六日,詔司天監歷筭、天文、三式三科,令、丞、主簿並減罷。以冬官正王賡言:因減罷司天監官監倉草場門,故增置三令、丞、主簿,於職事無補故也。 六年七月十八日,太史局保章正馮士安等言:「大內南景靈宮建神御殿,西創尚書省,緣大內為陽宅,景靈宮為陰宅,依經,刑在西方,禍在南方,福在北方,德在東方。二宅經犯北則報南,修東則治西。今犯刑禍,宜急治東北則吉。」詔送秘書省,(勤)[勒]太史局眾官定士安等所言 修造及私宅法。既而本局官言:「今國家建神御殿、尚書省,經國體、相地宜、擇時日而後治功,其報治法不可用。」詔士安各降一資。 徽宗崇寧四年十二月五日,〔詔〕:太史局瞻望學生並鍾鼓院、翰林天文局浮漏下學士、工匠等,自今後年及七十,並六十歲以上眼昏腳疾之人,並與帶舊請給額外養老收管。」 政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居注李彌遜奏:「太史局天文院、崇文台渾儀所隸秘書省。今後頒朔布政,既建府設官,則太史局等處慮合撥定明堂頒朔布政府,庶幾體統相成,治以類舉。」從之。 宣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奉大夫、提舉襲慶府仙源縣景靈宮太極觀魏伯修奏:「聖朝建官設局,陰陽經書,著於太史,(過)[遇]有選卜,必有避國帝拘忌之日。如甲日為受氣,庚日、辛日 姓,乙未火墓,乙丑小墓等日,皆不可用。非特國家,至於士庶,亦從五姓名推五行而避之。況今禮樂法度,加惠四方,車書混同,華英共貫,獨陰陽考卜之法,未及天下,致太史經書內禁忌之日,公然選用。天下之地,莫非王土,豈容中外有別乎 伏乞立法,應官司考卜,遇甲、庚、辛及乙未、乙丑日,具飲應選之日,委本局開具,依此添入。不許選用,著於甲令,頒之天下。」取到太史局狀:「契勘應本路州軍並是國家事,凡用日時,隨其事宜,合行選擇,迴避皇帝年命及國音 姓、受氣、大小墓無妨礙外,其餘方可隨事選擇所宜所忌用事吉日。」從之。 九月,詔太史局測驗渾儀刻漏所合台節級與卒伍同例,自今後改作司辰。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判太史局周彤奏:「乞今後應諸路轉運司每年收到曆日淨利錢,並限次年四月一日已前依條起發上京,送納盡絕。如違,令本路轉運司取索點檢,究治施行。」詔違限如上供法。 靖康元年七月十七日,詔太史局:「自今後應諸處勾喚,並取索事干天文文字等,先具奏聞,聽旨前去。」 閏十一月二十一日,詔:「天文局、翰林天文官系屬應奉御前天文休咎之人,並不許諸官司踏逐,指名抽差。雖被到不拘常制特旨等許差指揮,並不發遣。太史局同。」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六日,詔:「今後如有太陽、太陰、五星纏度凌犯,或非泛星雲氣候等,所主休咎災福,令太史局、翰林天文局依經書實具奏聞。如敢隱蔽,當從軍法。」 二年二月二日,詔天文局、太史局自今後除奏報御前外,並不許報諸處。 六月二十六日,詔:「翰林院天文局瞻望學生見闕頗多,可於太史局等處逐急指名抽差,補填見闕。到局依條合得例物,令行在左藏庫等處限一日支給。所有逐局已取窠闕,仰太史局卻於額外人內踏逐補填,候迴鑾日依舊試補。」 三年三月二日,詔:「《紀元歷經》等文字,如人戶收到並習學之家,特與放罪,赴行在太史局送 納,當議優與推恩。」行在太史局言:合要《紀元歷經本立成》二冊,《宣明歷經本立成》二冊,《崇天曆經本立成》二冊,《太衍歷經本立成》二冊,《大宋天文書》並目錄一十六冊,《景佑干象占》三十冊,《乙巳占》一十冊,《乙巳略例》一十二冊,《古今通占》三十冊,圖一本,《六壬遁甲太一》一十三冊,《天文總論》一十二冊,《握掌占》一十冊,《風角集》二冊,《地理新書》一十冊,《四季萬年曆》四冊,編造下來年庚戌歲頒賜兵民《庶曆本草降》六冊,《運氣纂》一冊,《洪範政鑒》一十三冊,《祥累》三冊。故有是命。 四月十三日,詔翰林天文局並歸太史局。 五月十四日,詔太史局天文官吳師顏、郭中泰、呂璨自今後許將帶學生內中止宿,祇備宣問天象。 紹興元年三月十八日,詔:「《干象通鑑》與舊書參用差訛,並依經改正。」太史局言:「准入內內侍省東頭供奉官、幹辦御藥院邵諤付下天文官吳師顏等奏:『臣等承御前降到《干象通鑑》一百卷,謹校勘到差訛去處,略舉數事,開具下項:一,鎮星居心,本是大人有喜,卻作有憂。一,鎮星犯房,本是兵憂,卻作近慶。一,歲星占內漏南方之宿所主一周天星座內虎賁一占。一、軍南門星,合為奎宿度內,卻作婁宿度內,並雜坐星入宿,度數並差。一、月占內大縮(子)[字],卻作大漏字。一,右旗本是九星,卻作十星。一、二星合後漏彗孛二占。一,太尊虎賁軍門,並是黃星,進賢系黑星,並作赤星。一,晉元帝應驗王敦舉兵逼京師,本是禍及忠賢,卻作福字。』已上開具外,其餘即與本局見行《干象占書》所主災福頗同,所定是實。」故有是命。 二年六月十四日,詔:「西安進士陳元助製造到刻漏一座,已送尚書省。元助男特令太史局量試,補充額內局生,依條支破請給。」從宰臣呂頤浩請也。 七月四日,詔:「太史局生李繼宗、宋公庠、趙祺為演求《紀元》立成法,推步氣朔七政,可以頒朔,特並補保章正,差充太史局同知筭造。」 三年正月二十三日,詔:「今後曆日,須管於十月上旬頒降了當。仍以四本作兩次入遞,其賣到錢赴行在榷貨務送納。」提點廣南東路轉運判官章傑言:「國家歲頒曆日,以賜群臣,外暨監司郡守,唯嶺外遐遠,郵傳稽壅,每歲賜歷及降下曆日樣,常是春深方到,歲初數日,莫知晦朔之辨。」故有是命。 七月六日,詔:「曆日所合書天文等事,令太史局依舊每月實封供申。」 九月十一日,詔太史局依舊每月具天文祥異實封供申中書門下後省。從起居郎曾統請也。 十一月二十九日,詔太史局額外學生,並依本局試補子第舊法,許召募草澤投試。 十二月一日,詔太史局額外學生以十人為額。舊法各以三十人為額,分兩番祇應,至是省之。 五年閏二月十日,詔:「太史局重造新曆,布衣陳得一支破保義郎券一道,月給廚 食錢二十貫文。親隨一名,支破進武副尉券一道,日支食錢二百文。太史局判局輪過局一名,日支食錢五百文。筭造官每人各日支錢四百文。司辰局學生、人吏每人各於見今食錢上,每日貼支食錢三百文,並不理為名色次數。內陳得一併親隨,下戶部出給券歷,並本所合用攢造曆書紙札油炭之類,並逐時聚議犒設。合用雜支錢,每月批勘錢一百貫文。」從秘書少監朱震請也。 九年五月六日,詔:「太史局禮生頭名滿五年,通到局及二十年,與補進義副尉。」秘書省申明:「太史局禮生乞依翰林天文局、醫官局人吏出職條法。禮部勘會,欲將太史局禮生補至頭名及五年,通到局及二十年,與補進義副尉,下與指射差遣。 令所勘詳元豐法,禮生系頭名及三年,通入仕一十五年,補進義副尉。所攀天文醫官局系前行滿三年,通到局及十年,與補進義副尉,仍指射優輕差遣一次。又緣太史局與天文局系一般官司,兼天文局手分止是一名為額,易得出職,太史局卻系六人為額,以禮歷生(逅)[遞]遷至頭名,方許出職。雖無干照,其禮生亦令立定出職條法。」故有是命。 十年八月十日,詔:「太史局額外學生,依本局所申,權行收試一次。候召募試補了當,如日後再有闕,即依自來試法。」先是,太史局言:「本局額外學生,權以十人為額。紹興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揮,並依本局試補子弟舊法,召募草澤人投試。自降指揮,到今八年,外人懼見試法,兼請受微薄,無人投試。今來欲權召募草澤之人。歷筭者,於《宣明》、《大衍》、《崇天》三經大曆內能習一經氣節一年。三式者,試驗《六壬大經》、《五行法》、《四課》、《三傳》,決斷神將所主災福。天文者,試驗在天二十八宿,及質問天星。如試驗得中,補額外學生,填舊額人數,庶得不致闕誤。」故有是命。 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詔:「太史局額外學生通見額,權以二十五人為額。仍召募草澤,遵依紹興十年八月十日已降指揮,再行試補一次。」 十一月七日,詔四院司辰請給,令戶部措置增添。戶部看詳,「今據糧料院申,太史天文局、鍾鼓院、渾儀刻漏所見管司辰等,所請不一。在京舊請並昨自車駕巡幸,各人添破日支食錢二百一十文,月支贍家錢三貫文外,今欲將太史局額外學生每月增錢五貫文,司辰局學生每月增錢四貫文。陰陽官、刻漏所局學生,天文局司辰、太史〔局〕生、玉漏學生,鍾鼓院局學生,舊法學生每月增錢三貫文,太史局禮歷生、守闕禮生每月增錢二貫文。並於見請贍家錢內增添,並作一色。仍自今降指揮日為始。」從之。 同日,詔太史局額外學生人額依舊制。秘書少監秦 言:「額外學生,熙、豐舊法以五十人為額。紹興三年十一月,權以十人為額,分布不行。」故有是命。 十二 月二十七日,詔「太史局除子弟依條合行附試全經,仍許召募草澤,遵依紹興十年八月十日已降指揮,再行補試一次」,從本局請也。 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詔降賜曆日,自紹興十四年為始,依舊例申樞密院,降宣附局,入遞頒賜在外知州、府、軍、監及監司臣僚。軍興以來,久不舉行,至是因廣西漕臣李紹祖之請,從之。 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詔:「翰林天文局瞻望天象學生,依法太史局額內學生內試填。其太史局添數不多,可(持)[特]於太史局天文院額外學生內指差,填見闕權名祇應。依鍾鼓院守闕權名學生例,添破請給,候試補到正人發遣。今後准此。」 二十年七月五日,詔武經郎吳師顏可罷判太史局,送吏部,與江西監當差遣。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太史局待守闕禮生三名減罷。候額內有闕日,依名次撥填。太史局行遣文字禮歷生三名,歷生一名,守闕禮生二名,共六名為額。至是以裁吏額,故有是命。 五月(是)[四]日,詔:「太史局見管額外局學生,自今後遇有事故不赴及試充額內之人,所有退下名闕,從本局關報所屬,開落名糧,更不招收試補。自後止遵依敕令所修到格法,以十人為定數。若將來額外學生依額法有闕日,即依條試補施行。」從本局請也。 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詔太史局官瞻視鹵莽,奏彗星不見,各降一官。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初即位,未改元。六月十三日,詔太史局每人輪差主管文德殿鍾鼓院官一員人:疑誤。,司辰直官局學生內通輪二人,赴德壽宮祇應。 隆興元年七月十二日,詔判太史局李繼宗特降一官。以臣僚言近日天出變異,繼宗不即奏聞,故有是命。 十三日,詔:「天文局官王伯祚以天象之見,不即奏聞,緣臣僚奏陳,方始具奏,特降一官。」從殿中侍御史周操請也。 八月十七日,太史局言:「依指揮,條具並省吏額。本局天文院司辰額內瞻望局學生各十人,各減二人。額外局學生三十人,減六人。並以試補到司月日從下裁減。司歷歷生六人,減一人。行遣文字人吏禮歷生四人,即無可減。」從之。 十月十二日,詔:「太史局靈台郎楊覺民、祖世賢、李彥通、張仲該遇覃恩轉官,合轉直長,有礙本局試法。候試補直長了日收使。」 幹道四年五月十三日,禮部言:「太史局每歲箋注到曆日,(丞)[承]指揮下兩浙轉運司雕造訖,將板送秘書省印造,頒賜交趾國及內外臣僚外,板即無用。昨秘書省申請到將運司板送榷貨務印造。乞(降)[除]去『臣』字,每本立價三百文出賣。專委提轄檢察,不得盜印。」從之。 十一月三日,秘書少監汪大猷等言:「契勘近得旨,令秘書省根究來(立)[年]己丑歲太陰九道宿度箋注御覽詣實。本省累集太史局官赴省參考,各執己見,互有不同。伏見朝廷考定新舊曆法, 曾差單時曾:原作「曾曾」,衍一「曾」字,徑刪。、禮部程大昌、李燾同往太史局測驗,備知 密詳悉。今欲兼差單時等三人,就御史台或本省同共監集局官參筭,早見詣實。」詔差單時、程大昌、李燾就御史台同共集局官參筭。 六年二月十一日,禮部言:「太史局昨降指揮,權用幹道歷推筭幹道六年庚寅歲頒賜曆日。所有幹道七年辛卯歲曆日,未審合用是何歷推筭。」詔更用幹道歷推筭(十)[一]年。 八月二十六日,禮部言:「亦准指揮,權用幹道歷推筭幹道八年頒賜曆日。所有幹道九年癸巳歲曆日,未審合用是何曆書推筭。」詔更權用幹道歷推筭一年。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三一 測驗渾儀刻漏所 測驗渾儀刻漏所 高宗紹興二年九月七日,太史局令丁師仁等言:「依元降渾儀法式製造渾儀,所有《法要》九冊,見在天文局權掌。欲乞關借,參照使用。」詔依,仍限一月製造了畢。 三年十二月一日,詔測驗渾儀刻漏所學生以十人為額。舊法以三十人為額十;原無,據下《鍾鼓院》條補。,分兩番祇應,至是省之。 二十七年正月九日,詔渾儀刻漏所手分一名,緣本所系與太史局袞同祇應,可減罷,今後更不差置。以裁定吏額也。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十七日,本所言:司辰額內瞻望局學生十人,乞減二人,從之。以減吏額故也。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三二 〔殿前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