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 · 選舉三一
辟舉
【宋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十一月六日,詔應巡檢、縣尉、刑獄官闕,許令提刑司具名奏辟一次。
《文獻通考》:高宗建炎初,兵革方殷,詔河北招撫使、河東經制使及安撫等使,皆得辟置將佐官屬,行在五軍並御營司將領,亦辟大小使臣。於是負才略武勇者,或以簪笏從戎,或以布衣授官入幕,不可勝數,而諸道郡縣,自戎馬侵軼、盜賊殘擾之餘,官吏解散,諸司誘人填闕,皆先領職而後奏給付身。於是江浙州郡,守將皆假軍興之名,換易官屬,占使窠闕。又有罪籍未該敘復、守選未合參部者競趍焉,朝論患之,乃下吏部,盡令改正,使歸部依格注擬。除陝西五路、兩河、兩淮、京東等路經略安撫司屬官聽舉辟,余路皆罷,諸道巡檢、縣尉、刑獄官闕,許(復)[提]刑司具名奏辟。
十二月十五日,中書省言:「昨降赦文,許諸路監司、郡守辟官。今辟過員數已多,有妨吏部差注。」詔除陝西、河東路帥臣許依元得指揮及依條令舉辟外,諸路監司、郡守依赦辟官並罷。其諸路合使窠闕,除四川外,權歸吏部。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詔:「內外官司合差辟人幹辦事務者,止得於閒居待次官內選差。其見任官被諸處官司差辟,不依常制,輒承受而離任者,科以棄城逃違,或擅去官守之罪。」
三年六月一日,詔今後如系吏部窠闕及非奏辟去處,並不許奏辟。以臣僚言:「監司州縣將吏部窠闕指名奏辟,見在任者,則以不可倚仗罪去,從請求者,則以委有材幹為稱,滋長奔競,沮抑寒素。乞悉改正歸部,依格注擬。」故有是詔。
四年五月十五日,權知信州陳機言:「魔賊嘯聚上饒等縣,巡檢劉昌、醹口巡檢羅圻奮不顧身,戮力戰死。兩塞土軍闕官部轄,劉昌有親侄承信郎義,羅圻有子承節郎鎮,各
未有差遣,已依便宜差權兩寨巡檢,今乞差填正任。」從之。
二十二日,詔:「京畿、湖北、淮南、京東、京西州軍並分為鎮,應管內外州縣官,並許辟置。內知、通令帥臣具名辟奏,朝廷審量除授。」
《文獻通考》:四年,臣僚上言:「南渡以來,土宇未復,宦遊之所睥睨者,江、浙、閩、廣(婁)[數]路而已。朝廷既侵用吏部闕員,而提領安撫司又奏辟其親舊,貴遊子弟稍有黨援,則足不至銓部,輒得便地,占善闕,凌邁超越,無復資格,長奔競之風,塞寒俊之路。臣謂大郡守、倅及軍旅之事,或須擇人任使者,自從朝廷除授。其餘員闕與諸司辟舉,一皆付之銓曹,使有司以法授之。如郡縣嘗經兵毀,吏部榜闕無願就者,即許權行辟舉。」從之。起居郎朱震言:「方今經營荊楚,控制上流,遠方之民,理宜綏撫。如聞峽州四縣多用軍功或胥吏補知縣,攔吏補監務,民被其害。願取各州官闕,委安撫奏辟。」從之。
紹興元年五月十六日,臣僚言:「淮南新經殘破,州縣官多不願赴。而中原南渡士大夫僅脫兵火者,流寓江、浙、湖、廣間,今歲米價增貴,飢而殍者十八九。乞令自一命以上願注淮南差遣者,許於逐路宣撫司自陳,量材受職,先次赴官,具名申給付身。」從之。
七月三日,詔:「應授堂除及辟差人赴任日,令本州島取索腳色勘驗,如礙本貫,不得放上。」
十二月二十日,詔:「江南東路殘破州縣鎮酒稅務,多是權官,類皆苟簡,可從轉運司奏辟監官一次。」
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詔:「諸路官司近將不理選限官作應出官人,蒙昧朝廷,舉辟差遣,或一面差攝職任。令吏部行下諸路並罷。如有應奏辟官,並仰取索出身以來文字照驗,詣實保明。違者,三省取旨,重行黜責。」
六月二十八日,福建、兩浙、淮東沿海制置使仇(愈)[迭]乞差官屬。詔於見任
得替待闕已未參部文武官內辟差,與理資任月日。將來結局,許還任赴官。
《文獻通考》:紹興二年,呂頤浩以左僕射都督諸軍,請辟參謀官以下文武七十七人,戶部尚書李彌大、秘書少監傅崧卿預焉。而李彌大言於上曰:「東晉王導、謝安為都督,未嘗離朝廷。今邊圉幸無他,頤浩不宜輕動。且臣為天子侍從,非頤浩可辟。請於諸軍悉置軍正,如漢朝故〔事〕事:原脫,據《文獻通考》卷三九補。,以察官郎為之。陛下必欲遣臣,請與崧卿別為一司,專伺其過失以聞。」彌大遂改命。呂頤浩又言:「督府屬官不限員數,徒以開請謁,縻祿廩,請以準備差遣辟文資,以準備差使辟武資。臣各以十五人為限。」詔可。七月,議者言:「比年帥守、監司辟官,攙奪部注,朝廷不能奪,銓曹不能違,又多畀以添差不厘務之闕,上自監司倅貳以下至掾屬給使,一郡之中兵官八九員,一務之中監當六七員,較祖宗朝殆三四倍。存無事之官,食至重之祿,生民安得不重困乎 請 有司,裁省其闕,不得已則以宮廟之祿畀之。」奏可。自今已就辟差理資任者,毋得據舊闕,以妨下次。
三年正月二十五日,詔:「諸路安撫大使、鎮撫使、安撫使司舉辟官屬,令逐司就便取索所辟官出身以來文字、歷任等,照驗詣實,一面審量。乞於狀內開說已審量文字名(伴)[件]「乞」字疑誤,或當作「並」字。,結罪保明奏辟。」先是,官爵濫冒,朝廷曾降審量指揮。或者慮其迂迴,故有是命。
二月六日,詔:「饒州去江至近,及所臨鄱陽湖為要津,特許差辟幹辦公事、準備差使各一員幹辦防守。」
六月十七日,詔:「昨降指揮,浙西安撫大使司許將準備差遣差使不限文武,通融奏辟。其江西安撫大使司並江東浙西安撫司準備差遣差使,並依此。」
十月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四川帥臣、監司、知州軍及武臣知州、通判,自來並系堂除。其餘窠闕,各系逐路轉運司擬注,及安撫、茶馬等司奏辟。近緣宣撫處置使司盡以便宜辟差,有違舊制,致使寒士久不得祿。」詔帥臣、監司每遇有闕,
令宣撫處置使司每一闕具奏兩三人,聽旨除授。其餘堂除及安撫、茶馬等司奏辟窠闕,依已降指揮選差。其元系逐路轉運司擬注窠闕,仰轉運司依舊法施行。如遇軍興緩急,州縣官有不堪倚仗之人,仍許宣撫處置使司差官對移,各不理遺闕。
十一月六日,吏部侍郎陳與義言:「諸路監司、郡守,昨緣州縣闕官數多,各申請許行辟官指揮。吏部即不曉闕差注,若經隔歲月,奏辟不到,則虛占窠闕。兼本部待次選人數多,理宜措置。今欲將荊湖兩路見闕及過滿去處,並已差人,違限不赴窠闕,便從本部依條差注。其餘應申請指揮許行辟官去處,已過往來程限外,更限兩月,如仍前奏辟不到或雖曾奏辟而不應格法,亦從本部差注。內帥司及專降旨揮統兵置司差辟屬官,或準備差遣、主管書寫機宜文字之類並鎮撫使辟官,並不在此限。其限內辟到官,令進奏院實時具所辟窠名,申本部照會,更不使闕。若出限,並不許奏辟,庶(畿)[幾]不留滯待次選人。」從之。
《文獻通考》:三年, :「不曾經吏部注授參選,及雖有請受歷之類,而別無省部手照文字人,明 諸路監司、郡守並不許奏辟差遣。」
四年三月二日,詔:「諸路帥臣、監司、郡守,今後奏辟官屬,並令所舉官錄白付身印紙,各委本州島通判取真本覆實,結罪保明,繳連申奏。如應參部之人,方行給降付身,以絕偽濫之弊。」
四月十三日,知澧州孫世顯言:「本州島累遭殘破,州縣闕官,乞許辟差一次,以二年為任。任滿無遺闕,與轉一官。選人比類施行。在任官如有應辟,
乞與通理權過月日,庶幾有人願就,可以選使。」從之。
五年二月十六日,詔:「諸帥所辟屬官,如才行顯著,能協力裨贊,仰三省、樞密院具職位姓名取旨升擢。」
三月八日,中書門下省言:「川、陝諸路監司、守貳以下除授差遣,昨緣道路阻梗,並聽宣撫司差辟。今道路稍通,理合悉循舊制。」詔川陝監司知、通去替一年,令轉運司具狀申尚書省,余並依八路舊法差注。
六月十日,起居郎朱震言:「方今經營荊楚,控制上流,遠方之民,理宜綏撫。如峽州四縣夷陵、遠安、宜都、長陽,兵火之後,多用軍功或胥吏攝知縣,攔頭補監稅,剝膚椎髓,民無告訴。乞取峽州、荊陵府、荊門軍、公安軍州縣官闕,令吏部破格差注,或委安撫司奏辟一次。庶幾荊湖之人,得免塗炭。」吏部措置:「峽州、江陵府、荊門、公安軍州縣窠闕,除知、通依先降指揮,令帥臣具名奏辟,朝廷審量除授外,其餘窠闕,乞令本路安撫司舉辟一次。其曾充胥吏、攔頭等人,雖已補官,不得舉辟及權攝差遣。如違,各科以違制之罪。」從之。
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江南西路安撫制置大使李綱言:「江西一路,去歲旱暵,及虔、吉州盜賊連年作過,全賴州縣官撫摩討捕。其州縣官有事故闕員去處,乞許差辟一次。其老疾疲懦不職之人,乞許就本路擇能吏兩易其任,各通理前任月日。其虔、吉州知縣,乞依省罷法,許別行奏辟。」從之。
三月七日天頭原批:「『三月』條,移『六月』條上。」今仍其舊。,詔:「新授吉州軍
事判官、權虔州龍南縣事唐稷治事有方,於民無擾,可與正差。」從知州事韓昭請也。
《文獻通考》:六年,詔:「諸道宣撫司屬官,許本司奏辟。內京官以二年為任,願留再任者取旨。」自兵興,所辟官有更十年不退者,故條約焉。
七年二月十三日,詔:「今後應諸處辟官差遣,並令中書門下省籍記所辟人姓名,如任內犯入己贓徒以上罪,其奏辟官取旨行遣。」
九年四月四日,詔:「廣南西路提舉買馬司準備差遣一十二員,元系差大小使臣,內特許辟差文臣四員。」從本司請也。
六月四日,太尉、武勝定國軍節度使、湖北京西路安撫使岳飛言:「湖北、京西路先為累經殘破,其州縣官無人願就,蒙朝廷許臣辟差。今已復河南,其兩路並系內地,自復差官,欲乞從朝廷差注。」從之。
十二年五月四日,權工部尚書莫將等言:「監六部門,依已降指揮,六部長貳奏辟。切見左朝請大夫程元允委有材幹,可以倚仗,乞充上件差遣。」從之。
六月一日,成都府路安撫使張燾言:「成都僻在一隅,去行在萬里,所辟官屬,少有願就之人。乞依四川都轉運使李迨例,各與轉一官,仍與支賜。」從之。
十三年四月五日,詔:「應非合舉辟窠闕,而輒行舉辟,或已行舉辟而不即具奏者,以違制論。其被舉之官,不候得報而輒行赴上者,請給回納。」從吏部請也。
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詔:「應四川命官,如未經換給付身,並不許奏辟並令權攝差遣。」初詔宣撫司便宜補轉,未經換給之人,不許定差。至是往往干請奏辟,或一時權攝,自戾前旨。都大提舉茶馬韓球乞加禁約,故有是命。
二十六年閏十月二十六日,詔見任及已注下知縣、縣令人,今後不許諸處奏辟。
十二月十二日,大理卿張杓言:「乞將四川見奏辟縣令去處,盡歸銓選,按格法差注。」從之。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夔州路安撫使周執羔言:「夔州路城堡屯駐兵馬,控制諸蠻,並無正官。已降指揮,令逐路帥臣依條選辟,少有應格之人。乞從本司不論資序,選年未六十,付身圓備,(曹)[曾]歷邊任,或經依條權攝一年以上替罷,別無透漏,及應材(或)[武]無過犯、曉諳夷情大小使臣,具名奏辟。」詔依,仍不得奏舉出職吏人並初任人。
二十九年閏六月七日,吏部侍郎沈介言:「諸路帥、監司及諸州縣應合辟差小使臣校尉去處,往往將付身不圓及有過犯、不合參部之人權攝,虛占窠闕。今欲除沿邊主兵官許依舊外,(具)[其]余取到窠闕,共四十員,乞依見行條法差人。其見任並已差下人,曾正授朝廷付身,許終滿今任。如有違礙,即行改正。」從之。
十一月二十九日,知金州王彥言:「管下六縣,系是極邊。其縣令並系選人,往往憚於遠涉,無人願就,乞不限文武官選擇辟差一次。」從之。
三十年五月二十七日,吏部尚書周麟之言:「依條,八路定差權注見闕,而勘當應差者所權月日聽理為任,舉主仍許收使。系奏舉官,雖不應注,而各已成資者,亦許理為資任。續承紹興二十七年六月十日旨揮,系都大提舉茶馬司奏辟員闕及
本司一時就權之人,在任雖成資,亦不許理為資任。其間卻有轉運司同茶馬司奏辟去處,若在任成資,如系轉運司合使員闕,乞許理為資任。」從之。
十一月七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司言,乞辟置韶州岑水場幹辦公事一員。從之。
三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詔建康府特許添辟通判一員。從判府事張浚之請也。
七月四日,知化州廖顒言:「二廣諸縣,多是尉兼主簿。間有闕正官處,多是差攝官權。切詳簿、尉各有專職,闕一不可。今乞將二廣諸縣無主簿處,添置主簿一員,卻於本州島(咸)[減]指使一員。內雷、化、高、容、廉等州有盜賊去處,其縣尉窠闕,乞差有材武使臣。或無正官,令帥、憲司同選使臣差權,即不得差攝官。又化州管內有零淥、茂暉兩場,各系產鹽地分,一歲鹽額凡八百餘萬斤。兩場自來無正監官,止令廣西轉運司同提舉鹽事司辟差,或差官權攝,但苟利祿,不肯留意職事。今乞將化州零淥、茂暉兩場鹽官,令吏部差注使臣。如出闕兩季,無人願就,即送下廣西轉運司,依格定差。」詔令吏部看詳,申尚書省。
八月六日,詔四川宣撫司添置主管機宜文字一員,從本司選差,候事簡日罷。舊主管機宜文字,宣撫司四員,制置司二員。自李璆為使日減罷。至是,宣撫使王剛中以文字繁伙,乞復置一員,故有是命。
紹興三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張浚言:「兩淮兵火之後,闕官處多,欲望許令宣司辟奏一次。」從之。
隆興
元年三月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行在戶部贍軍諸酒庫監官,欲令點檢贍軍酒庫所依舊辟差。總領四川財賦軍馬錢糧所、四川安撫制置司、利州東西路安撫司、金房開達州安撫司官屬,欲令逐司辟差。應內外諸處有專法指揮辟闕,欲令依舊。」從之。
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德音赦:「楚、滁、〔濠〕濠:原闕,據職官五九之二二補。、廬、光州、盱眙、光化軍管內並揚、成、西和州、襄陽、德安府、信陽、高郵軍。勘會逐州軍因被檄及移治離任官吏,已降指揮,限五日還任。今來人馬已退,民戶漸次歸業,全籍官吏招集撫存。尚慮稽違,可令本路監司催促回任。有不職之人,令守臣銓量〔踏〕逐公廉能吏,不以有無拘礙,許辟差一次。」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應四川、二廣奏辟定差通判以下差遣,先次就權之人,任內開破過應在官物,及趁辦經總制無額上供酒稅茶息錢,已及賞格,如不該差注,更不推賞。緣已用心趁辦,切慮無以激勸,因而失陷官物,可並與依正減半推賞。」
二年三月十三日,詔:「今後二廣縣令闕正官一年去處,許本路諸司奏辟,不得差官權攝。」
九月十三日,四川安撫制置使司言:「嘉州峨眉、犍為兩縣,今後於本路都(銓)[鈐]轄司同提刑司選辟諳練邊事、合入資序人充知縣。」吏部勘會嘉州峨眉、犍為知縣,雖是本路運司定差窠闕,緣並系邊縣,欲許令本路諸司選辟。從之。
三年八月八日,詔令四川逐路帥臣、監司審實繁難縣
分,保明申尚書省,於本路目今應有見闕知縣,令公共辟差經任無過犯人一次,申朝廷給降付身。從臣僚之請也。
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新權發遣容州楊堯弼言:「乞將廣西闕正官州縣,特破格差注一任。仍許本路三司公議奏辟,惟不辟贓私罪犯。若三司辟書到吏部已差注,即將奏辟圓備之人代省部已差下人。」從之。
六年七月十六日,工、吏部狀:「准批下許子中申,勘會舒州同安監鼓鑄鐵錢,所用鐵炭浩瀚,乞置官屬兩員,專一往來尋踏苗脈、興發及點檢起置事件。今勘當欲依所乞,差置一員,從本所踏逐文武官內辟差。」從之。
八年正月九日,樞密使、四川宣撫使王炎言:「欲將夔、利兩路合注京朝官知縣,兩季無人願注窠闕,依元旨破格差注令(綠)[錄]資序以上,及經任有舉主、無過犯人。如再經一季以上無人注,即許逐路帥司公選經任無過犯人辟差,庶川遠縣邑得人濟辦。」從之。
三月三日,詔復置滁州司法、泰州海陵縣主簿、真州楊子六合縣主簿、通州金沙餘慶鹽場巡檢,並令逐州申監司保明辟差一次。
九月二日,紹興府言:「近申明諸暨縣楓橋鎮改立為義安縣,乞辟差縣令、丞、主簿兼縣尉,卻將本府監都酒比較務雙員各減一員,並減贍軍酒庫監官一員,主簿兼縣尉許辟差選人一任外,知縣、丞乞於見任待闕京朝官、選人,不以有無資格拘礙,辟差一任,日後從吏部使
闕。」從之。
九年正月二十八日,知揚州、淮南路安撫使王之奇言:「淮西帥司省罷官屬,乞依葉衡知荊南已得指揮,許別行辟差。」從之。
八月二十六日,權發遣蘄州提領鑄錢韓 言:「奉旨令分舒州同安監,歲鑄鐵錢一十萬貫,申乞差知監官一員。准旨揮就差蘄春知縣兼管。契勘所置監系在蘄口鎮,自州城往來,即須三日,蘄春知縣難以兼領,伏望詳酌,許令選差一員奏辟。」從之。
十一月十九日,詔:「自今諸路官非有著令及有原降指揮者,不得創行辟差。其合辟差者,並須悉應條法,方許放行。間有見闕,須是委無差下替人,方得舉填。即不得將已差下人替所辟人闕。其妄有申請者,委御史台察舉,重加懲治。」
【宋會要】
選舉 宋會要輯稿 選舉三一 召試
召試
太祖干德二年正月十日,秘書郎直史館張去華上章訴居官久次,且言祠部郎中、知制誥張澹及祠部員外郎、知制誥盧多遜、殿中侍御史師頏等文學膚淺,願與校其優劣。帝臨軒策試,命翰林院學士承旨陶谷、學士竇儀、吏部尚書張昭、知制誥趙逢、高錫考其程試。以澹所對不應策問,責授左司員外郎,擢去華為右補闕,賜襲衣、銀帶、鞍馬。
開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前揚州高郵縣主簿郟穎獻所業文,召試學士院,授右贊善大夫。
七年五月七日,布衣齊得一以密州上言「能講五經,喜教授鄉里,士大夫子弟皆就而肄業,布衣蔬食,不樂仕進」,召試舍人院,策入等,命為齊州章邱縣主簿。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正月十四日,元帥府長史元象宗上章求試,詔學士院召試內外製數篇,命為衛尉少卿。象宗,錢俶之婿。
淳化元年七月二日,殿中丞尹畋上表獻所著詩賦雜文五十軸,令學士院召試《用何道使民知禮節論》,命為太常博士。
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著作佐郎李建中,令學士院試詩賦,命為殿中丞。
真宗咸平三年五月十五日,右神武大將軍錢惟演獻所著文及《咸平聖政錄》,召試學士院,命為太僕少卿。
七月六日,秘書郎陳彭年,學士院試論,詞理中上等,命為秘書丞。
六年正月十六日,河陽節度判官張知白上疏言事,召
試舍人院,命為右正言。
景德元年二月六日,同進士出身柳察獻所著擬白居易策問七十五篇,目為《贊聖策林》,並續《丹扆箴》五篇,召試策、論凡三千字,授楚州團練推官。察前以獻文得試學士院,賜出身,至是再有所獻,故以命之。
八月十五日,饒州浮梁縣主簿李慶孫上書自陳日能為十賦,命中書召試之,雖至晡成文,而荒淺無取,帝猶獎其敏,以為南康軍判官。
景德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太常寺太祝宋綬、奉禮郎邵煥並召試中書,命為大理寺評事。綬年十五,煥年十八。前一日內出姓名,付中書,帝嘉其敏贍,並命遷秩,仍令綬讀書於秘閣。
二十六日,童子出身重軻獻所業,召(見)[試]詩賦,命為秘書省正字。
三年八月十七日,前隰州溫泉縣尉楊操上書求試,命中書省召試詩、賦各一首,稍有可采,特免選升兩貲。
四年八月十六日,神勇指揮使李綰男習進士玠獻所業文賦,帝覽其文理頗有(其)可采者,送樞密院考試以聞。翌日,以所進呈粗合程序,帝曰:「將校之子,當補殿侍。觀其修學,若勤而不止,必有所成,可諭之,令依例赴舉。」
大中祥符元年五月七日,殿侍三班使臣侯魯進《大中祥符頌》,詔樞密院試,補三班借職。魯累上封章,以誕妄擯於外郡。帝以其辯而知書,錄為殿侍。至是復進文字,頗亦近理,詔樞密院試以時務而命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京兆府草澤李遂良以本
路上言存心文學,不求聞達,召試中書,命為試秘書省校書郎、復州軍事推官。
五年正月十三日,舒州錄事參軍劉滋獻文求試,召試於中書,命為著作佐郎。
五月四日,以前彰武軍節度推官解旦為著作佐郎,均(軍)[州]參軍許洞為和州烏江縣主簿,越州餘姚縣主簿李孜為臨江軍判官。祀汾陰歲,邀車駕獻文者甚眾,命近臣考第之。以旦等詞學可采,詔試中書,而有是命。
天禧元年九月十一日,屯田員外郎杜詹召試學士院,賦平詩稍優,秘書丞黃總賦、詩俱平,詔詹為都官員外郎,並總並升陟差遣。
十一月二十一日,前江州瑞昌縣主簿劉若衝進所業,命試舍人院,以策、論稍優,特升兩資。先是,若沖建言自今召試者,並請試策。至是,用其議而命之。
四年六月十三日,進士姚嗣復獻其父舒州團練副使鉉所纂《文粹》百卷,召試舍人院,命為亳州永城縣主簿。
天聖元年七月二十八日,大理寺丞李溥召試學士院,策頌並平,命為殿中丞。
五年二月二日,衛尉寺丞李安石召試學士院,策頌並平,詔依舊充館閣校勘。
七月十二日,前泰州軍事推官滕宗諒召試學士院,策稍堪、論稍優,詔為大理寺丞,依前知太平州當塗縣。
九月十二日,太常博士李昭述召試學士院,策稍優、論稍堪,命為屯田員外郎。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大理寺丞王素
召試學士院,賦、詩平,太常寺奉禮郎錢彥遠賦平詩落韻,詔素升陟差遣。
八年八月六日,秘書丞張逵召試學士院,賦、詩平,詔升陟差遣。
十年六月二十六日,秘書丞、監左藏庫鄭驤獻文,召試學士院,賦平、詩稍堪,命為太常博士。
明道二年六月五日,鄂州進士李宗孟年十二,上書自言,詔舍人院試所能。帝嘉其幼且才,命為試秘書省校書郎。
景佑元年八月十五日,太常博士施昌言召試學士院,賦三下、詩四上,命為屯田員外郎。
二年七月三日,屯田員外郎王素以判許州張士遜薦有文藝,命學士院召試,賦三下、詩三上,詔與優便差遣,仍賜緋。
十二月二十七日,權常州團練判官閔從周召試舍人院,詩賦並四上,詔循二資。
寶元二年十月五日,大理評事徐師閔獻所業,命學士院召試,賦三下、詩四下,詔特與親民差遣。
康定元年四月九日,大理寺丞譚嘉震召試舍人院,策四上,詔換內殿崇班。
十五日,草澤盧覬召試學士院,策三下,詔為防州軍事推官,權寧州判官。
九月四日,翰林學士晁宗愨等言,大理評事蘇舜賓敏學有文,集歷代諫諍奏議之事,成《獻納大典》一百卷上之。詔學〔士〕院召試,未有召試而卒。
二年二月四日,學士院試郊社齋郎邱良孫,策三下;應茂材異等科邵亢,策三上;舍人院試永興軍布衣宋昭,策三下。詔良孫、亢並陝西初等職官,昭陝西簿尉。
七月九日,學士院試茂材異等科龔懋、進士華直溫,策三上,進士
張問,策三下。詔懋、直溫陝西初等職官,問試將作監主簿。
八月七日,殿中丞苗振召試學士院,賦四下、詩五上,詔升知軍差遣。
慶曆二年二月六日,光祿寺丞錢曈召試學士院,賦四上、詩三下,詔與親民差遣。
九月二日,泰州司戶參軍李肩白召試舍人院,策三上,詔與初等職官。
三年五月六日,屯田員外郎凌景陽召試學士院,賦、詩四下,詔知和州。
十一月七日,舍人院試草澤黃通,策三下,張定方策四上,姚光弼、張紘策四下。詔通試大理評事,定方試秘書省正字,光弼、紘試將作監主簿。
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舍人院試進士趙仁修、蔡若拙,策四上。詔若拙為司士參軍,仁修三班借職。
十一月五日,太常博士尹源召試學士院,論七首,四上三下,詔與堂除知州。
五年六月九日,澤州進士劉羲叟召試舍人院,策入等,命為試大理評事。
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權知威勝軍沁源縣薛恕召試舍人院,策三下,詔除節度掌書記。
七年六月十一日,布衣劉絳以翰林學士張方平等薦,仍上所著《皇極論》,召試舍人院,策中等,命為試秘書省校書郎。
皇佑五年四月十三日,學士院試供備庫副使李評,賦、詩、論並四上,殿中丞宋敏修賦、詩三上,將作監主簿楊慥賦詩四下、論四上。詔評換殿中丞,敏修太常博士,不隔磨勘,慥太常寺太祝。評以魏國大長公主遺恩,敏修以兩制上所著《春秋
列國類纂》,慥以上父偕家集,並命試。
嘉佑二年九月十六日,霸州防禦推官劉純以宰臣文彥博薦召試舍人院,賦四上、詩論四下,詔與循一資。
五年八月十七日,秘書丞田洸召試學士院,賦三下、詩四下,詔轉太常博士,不隔磨勘,優與堂除在京差遣。
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理寺丞羅愷召試學士院,賦落韻犯不考式,詔與知軍差遣,更候一年轉官。
英宗治平四年十月十一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進士黃君俞召試舍人院,策、論入等,詔為撫州司戶參軍,充國子監直講。翰林學士王珪等薦君俞「博通經藝,為諸生景仰,累被開封府優薦,老於場屋,兼據新及第進士許安世等百五十人狀,及知舉官司馬光三人累有論薦,欲望依李覯例,除一太學或國子四門助教,令就蓋說書就蓋:「蓋」字疑誤。,庶幾激勸學者」,遂召試而命之。
十二月三日,布衣鄧子喬召試舍人院,方略中等,詔補三班奉職。
神宗熙寧元年七月七日,詔布衣王安國賜進士及第,仍注初等職官。先是手詔:「安國,翰林學士安石之弟,久聞其行義學術為士人推尚。近閱所著《序言》十卷,文辭優贍,理道該明,可令舍人院召試。」試入第三等下,故命之也。
八月二十六日天頭原批:「『八月二十六日』以下七十九字重文。」
,詔自今試館職,並試策、論,罷詩、賦。
熙寧二年十一月一日,尚書刑部郎中兼侍御史知雜事陳襄言:「近蒙授侍御史知雜事,仍候知制誥有闕
與試,乞罷與試指揮。」從之。
三年七月五日,賜大理寺丞王欽臣進士及第,秘書省正字唐垌進士出身。欽臣以文彥博薦,垌上書言事,召對,並試學士院,而有是命。
十月二十五日,詔潁州進士常立試於舍人院。以侍御史知雜事謝景溫言立「行義修潔,昨預敦遣,以疾不及試」故也。
八年閏四月十三日,雄州進士焦渥召試舍人院,策入等,詔與試銜判司簿尉。察訪使曾(好)[孝]寬言渥陳邊議可采,召試中等,特有是命。
十月十三日,詔武學上捨生員曹安國依得解人例,赴秘閣再試。以武學言安國材略可用故也。
九年六月九日,賜布衣馮正符同進士出身,與試銜大郡判司或縣主簿尉。以御史中丞鄧綰奏舉於舍人院,試中等也。
二十八日,詔進士權武學傳授楊仍為越州山陰縣尉。以仍獻《兵說》可采,令權傳授,候一年與試。至是舍人院試策,復中等故也。
哲宗紹聖元年五月十三日,左司諫翟思言:「熙寧初,除諸路學官,與更置太學博士、正、錄。雖有朝廷特除,然類令國子監長貳薦舉,索所業考第高下,以次除授。復立試法,以核材實。其進士發解、省試、廷試在十五人內,太學上舍、內舍職事者,並令召試,不在此例,許投所業,國子監考覆,方預召命。雖取之甚難,然一時所得,皆公義之所與。元佑以來,罷去試法,特行除授。請自今除學官依舊法召試,更不令自投所業,在內許國子監
長貳、台諫官,外則監司,皆得薦舉,上副陛下教養之意。」三省言:「尚書、侍郎、學士、待制及兩省官、御史台諫官監察御史以上、國子祭酒、司業,每歲許奏舉堪充諸路學官一員,須進士或制科出身、年三十以上、無私罪重及非沖替人。其奏舉到學官,除元系制科及進士及第上五人、省試上三人、國子監開封府廣文館發解第一人,或太學生捨生該出官免省試人,更不試外,余並召赴闕,附吏部春秋參選人試。凡試兩經大義各一道,以通曉經術、文理優長為合格。其舉試到學官,中書省籍記姓名,遇有闕,三省同選差。」從之。
徽宗大觀四年六月十三日,詔江州進士王易簡召赴中書省,試策一道。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十三日,詔中書省召試布衣。先是,赦書許臣僚薦舉草茅材德之士,至是令試策一道。潭州進士胡昭系第三等中,與補登仕郎,何烈系第四等下,江州進士王彥系第五等上,撫州進士詹呈系第五等下,並補將仕郎。內何烈策有數處稱臣,緣系 遠寒士,不知體式,特與一體推恩。續因臣僚言,改補下州文學。
四年九月四日,詔御史台主簿韓璜令中書後省召試策一道。
紹興元年五月二十五日,翰林學士汪藻言:「准尚書省札子,召試館職。其本院條令案牘,昨因渡江燒毀殆盡。今省記到合行事件:一、試時務策一道;一、試人合避祖宗廟諱,預行告示;一、試前一日,進所試題,
試官鎖宿;一、試前五日,關內侍省差內臣一員,至日監門搜撿;一、告示赴試官,預行納家狀、試卷草紙;一、關儀鸞司預行排辦帳設;一、試訖,實封諮報,送尚書省施行;一、合依例差點檢、錄事、手分共四人行遣;一、有省記未盡,乞比附中書門下後省見行召試等條例施行。」從之。
七月三日,詔成忠郎楊球令中書門下後省召試策一道,與換文資。
九月九日,侍御史沈與求言:「伏見陛下追復祖宗故事,間詔四方賢雋之士,令中書省策以當世之務,觀其所長。或用之台省,或儲之館閣,皆極一時之達。若球者系蔡京使臣楊哲之子,今為 令所檢閱文字,蓋吏職也。考之眾論,初不聞其有才。夫以使臣而為吏職,乃得四方賢雋之士並試於中書,他日或有異能之士,陛下即欲召之,其肯至哉 乞罷球歸於右選,自此以後,精加審擇。」從之。
二年閏四月二十九日,詔樞密院編修官舒清國、御史台檢法官晏敦復並召試館職。
五月十二日,敦復言去場屋逾二十年,加以年齒寖衰,舊學荒廢,乞罷召試。詔別與差遣。
十一月八日,詔虞澐除校書郎,沈長卿、李綱已辟差遣,令赴任,石公揆別與差遣。
是日,上謂輔臣呂頤浩曰:「試館職人,當取寔有文學議論。若召試備禮,非祖宗取人之意。近日三人試卷,朕嘗親覽,如沈長卿策,尚懷朋附,又不指陳寔事,朕不欲令供析。」頤浩曰:「沈長卿於題外別敘四事,
皆是自外準備。石公揆文詞荒略,惟虞澐答所問,欲除校書郎,其餘不可與選。」上然之。
五年閏二月二十八日,詔右承奉郎徐度,令中書舍人試策一道。以汪藻等應詔薦舉故也。
六年三月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秘書省見闕校書郎一員,而勾龍如淵系紹興五年正月二十四日降指揮召試館職,今已試訖。」詔除秘書省校書郎。
十二月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樞密院都督府 士累陳利害,備著忠勤,占籍日久,理宜旌別。」詔:「應見今行在所及行宮樞密院都督府 士,並令附來年春試,選人類試所試時務策一道,分優平兩等考校,具合格姓名申尚書省。其試中優等人,再令學士院召(院)[試],訪以時務,文理優異者,取旨推恩。」
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詔進士鄧酢上書陳獻利害,文理可采,令中書後省召試時務策一道。
八月二十四日,詔進士閻夏所進六論,議論優長。及召試中書後省,文辭可采,特與補右迪功郎,令合門引見上殿。
八年十一月四日,中書門下省言建州進士劉勉之已赴都堂審察訖,詔令中書後省召試策一道。
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詔吳璘子援,令川陝宣撫司召試策一道,保明取旨,與換文資。
紹興二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詔左宣教郎、新差充〔無〕為軍教授任質言改差充諸王宮大小學教授。質言先被旨召試館職,引疾辭免,故有是命。
三十年三月二日,詔:「
今後除館職並召試學官,依格選除,更不召試。」先是,臣僚言:「比來館職選用頗輕,士有僥覬之心,乞行召試。」令禮部討論典故,故有是詔。
七月十七日,詔左(軍)[宣]教郎太學博士朱熙載、左宣教郎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劉(鳳儀)[儀鳳]召試館職。熙載、儀鳳各以久去場屋,乞免召試。從之。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九月四日,詔左迪功郎方翥召試館職。
七日,詔右從政郎曾熹,令中書後省召試時務策一道。
十一日,詔左從政郎、太學(政)[正]戴先達、左迪功郎新國子正張宋卿、左儒林郎太學博士何捻並召試館職。
隆興元年二月十一日,詔左文林郎劉夙、左從政郎鄭伯熊、左修職郎莫沖並召試館職。
九月十四日,中書門下省奏:「左承議郎莫濟以中詞科第一名,諸王宮大小(教)學〔教〕授省罷。」詔候館職有闕日召試。
召試館職。 十月三日,詔左文林郎王
十二月十二日,詔左從事郎唐仲友召試館職。
二年閏十一月十三日,太學博士鄭升之札子:「伏准尚書省札子,秘書省正字,欲望朝廷依例召試。」樞密院編修官范成大札子:「先准指揮,候館職有闕詔試。今忽被除目,未敢安職。乞檢會召試指揮,容成大就試待命。」詔鄭升之、范成大並令引試。
幹道元年正月二十四日,詔左迪功郎施師點召試館職。
二月十七日,詔左宣教郎張恪召試館職。
五月二十四日,詔左從事郎胡元質召試館職。
八月
二十二日,中書門下省奏:「左宣教郎、新除秘書省正字梁介狀:除授館職,例先召試,乞敷奏,許令先次就試。」詔依。
二年二月一日,詔左文林郎施元之召試館職。
三月十九日,詔左通直郎黃鈞召試館職。
九月十二日,詔左從事郎李遠召試館職。
十一月四日,詔左從事郎關耆孫、左宣教郎范端臣並召試館職。
三年六月五日,寄理左迪功郎員興宗、左從事郎詹亢宗、左宣議郎劉焞並召試館職。
四年十一月八日,詔左修職郎陳騤、楊興宗並召試館職。
十二月四日,詔左宣議郎蕭國梁、趙汝愚並召試館職。
五年六月十九日,詔左承事郎林光朝召試館職。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詔左文林郎馮田召試館職。
閏五月二十二日,詔左宣教郎丁時發召試館職。
八月二十六日,詔左修職郎王希呂召試館職。
七年七月十九日,詔右宣教郎呂祖謙、左宣教郎蔡戡並召試館職。
十二月四日,詔左宣教郎史彌大召試館職。
八年十一月七日,詔左迪功郎陳自修、左奉議郎蔣繼周並詔試館職。
十一月十三日,詔左文林郎崔敦詩召試館職。
九年閏正月五日,詔左宣教郎林枅召試館職。
七年二月七日天頭原批:「『七年二月七日』條,移前「七年七月十九日」條上。」今仍其舊。,詔左承議郎張纊召試館職。
【宋會要】
選舉 宋會要輯稿 選舉三一 召試除職
召試除職
太宗端拱元年正月八日,中書召試大理評事羅處約、王禹捻。帝自命題,雲詔直館更和所進《賀雪詩稱賞序》一首、《履春水》一首,帝覽其文,詔禹捻為右拾遺,處約為著作郎,並直史館,賜緋魚袋。
六月二十日,中書召試殿中丞夏侯嘉正《辨官論》,詔為右正言、直史館兼直秘閣,賜緋魚袋。
二年四月十六日,學士院試秘書省校書郎李宗諤詩頌,詔充集賢校理。以獻所業,故命試。
淳化元年三月十九日,學士院試監察御史尹黃裳頌,詔為左正言、直史館。以獻詩賦雜文,故命試。
二年十月二日,學(院)[士]院試殿中丞郭延澤、贊善大夫董元亨《唐書》《漢書》問目十道,各通七,詔並充史館檢討。
真宗咸平元年九月七日,舍人院試秘書丞孫冕雜文,詔直史館。冕監三白渠,上書言事,召入,賜緋魚袋,且令知制誥王禹捻試文,命之。
二年七月四日,學士院試都官郎中劉蒙叟《作樂崇德頌》,詔(真)[直]史館。先是,蒙叟上言曰:「陛下已周諒闇,方勤萬務,伏望愈崇儉德,謹守前規,無自矜能,無作奢縱。厚三軍之賜,輕萬姓之徭,使化育被於生靈,聲教加於夷夏。且萬國已觀其始,惟陛下謹守其終。思鮮克之言,戒性習之漸,日謹一日,雖休勿休,則天下幸甚。」帝嘉納之,召試而有是命。
《審樂知政 十七日,舍人院試比部員外郎洪湛《皇帝孝德頌》、秘書丞劉
補潭州從事,遇帝領本州島節制,因得謁見,贄文被嘉賞,至是復獻編著,故並試而命之。 直集賢院。湛前直館,言事落職,至是求牽復; 頌》,詔湛直史館、
九月三日,舍人院試秘書丞劉鍇,詔直史館。鍇,右諫議大夫蟠之子,以門資授官,舉進士登第。至是,帝中夜觀書,因得鍇所獻《幸太學頌》,嘉賞之,且孍其幼孤能自立,因出所獻文示輔臣,召試而有是命。
六年二月三日,命吏部侍郎陳恕、左司諫知制誥楊億試流內銓,選中崇文院校御書官、前秀州軍事推官馮翊等一十五人。內大名府主簿劉筠等六人,詞學稍優,並於崇文院校勘,依前官給月俸,其職錢及太官供膳,依直館例。先是,命三館秘閣取四庫書正本繕寫入內,僅數萬卷。館閣官校勘不逮,乃命銓管選進士及第、無贓污者具以聞,仍試可方預此選,士人榮之。余不合格者,並送銓依常調。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六日,學士院試光祿寺丞晏殊,賦稍優、詩平,詔充集賢校理。以獻所業命試。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學士院試秘書丞夏竦,賦優、詩稍優,詔直集賢院。先是,詔令兩制試,而有是命。
七月四日,中書試著作佐郎李垂、前泗州軍事判官秦唐佐、前河中府龍門縣令王夷簡、前許州郾城縣尉劉爽、前秦州興化縣主簿韓羲論各一首,詔垂守本官,唐佐為著作郎,余並為大理評事,仍並充秘閣校理。垂等先奉詔重修《天下圖經》,既
成,命試而有是命。
五年正月十三日,中書試主客員外郎丘雍,詔直集賢院。以獻文命試。
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中書試監察御史李仲容,詔為左司諫、直史館。仲容條對御題稱旨,召試中書,而有是命。
天禧元年九月十一日,學士院試光祿寺丞王舉正,賦稍優、詩平,大理評事丁度賦、詩稍優,詔舉正館閣校勘,度太子中允、直集賢院。以獻所業命試。
四年三月十三日,學士院試秘書省校書郎李淑,賦、詩優,詔為守校書郎、館閣校勘。以獻文命試。
五年正月九日,學士院試職方員外郎章得象、秘書丞程琳,詔得象直史館,琳直集賢院。前詔兩制舉詞學清素之士,翰林學士劉筠等以得象、琳名聞,故召試而命焉。
二月十七日,以光祿寺丞謝絳為秘閣校理,大理寺丞王質、大理評事石居簡、李丕諒、大常寺奉理郎石昭遘並充館閣校勘。初,兩制列狀薦絳等四人,丕諒即三司使(七)[士]衡之子。士衡上言願預讎校之職,遂命諫議大夫李行簡、知制誥宋(緩)[綬]試於國子監,而有是命。
十月四日,以屯田員外郎潘洞充集賢校理,殿中丞潘汝士為太常博士、直集賢院,殿中丞洪鼎、大理評事蕭貫為太子中允,並直史館。洞、貫獻文求試,汝士、鼎從文學清素之舉。
仁宗天聖元年二月五日,學士院試太常丞張觀,策頌稍優,秘書郎王整策稍優、頌平,大理寺丞柳植策平、頌稍優,大理評事薛紳策稍優、頌
平,詔觀右正言、直史館,整太常丞,植著作郎,並直集賢院,紳館閣校勘。並以獻所業命試。
七月二十八日,學士院試大理寺丞向傳式,策平、頌稍優,詔充館閣校勘。以獻所業命試。
十二月四日,學士院試前鳳州團練推官彭乘,策頌並稍優,詔充館閣校勘。以獻所業命試。
三年正月三日,學士院試殿中丞吳遵路,策、論並稍優,詔充秘閣校理。遵路僉書江寧府判官,以宰臣王欽若自江寧入相,薦才命試。
九月十六日,學士院試屯田員外郎鄭向,策稍堪、論稍優,詔直集賢院。以獻《五代開皇紀》命試。
十一月六日,學士院試太常博士王 ,策稍優、論優,前揚州江都縣主簿王琪策優、論稍優,詔 直集賢院,琪為大理評事、館閣校勘。先是,琪上言時務十餘事,曰:複製科、禁錦綺珠具、置營田、立義倉、罷榷酤和糴、行鄉飲籍田之禮、公卿子弟入國學、天下卅郡設郡學以貢士、罷鬻爵、令進士專習經籍及(直)[置]五經博士、減度僧尼、行閱武之法。帝嘉之,召試而有是命。
五年七月十二日,學士院試大理評事宋郊,策稍優、頌優,詔為太子中允、直史館。
六年二月六日,學士院試太常博士高餗,策稍優,詔直史館。以上所業命試。
七月十六日,學士院試奉禮郎葉清臣、鄭戩,策、頌稍優,並詔為光祿寺丞,充集賢校理。以上所業命試。
十二月四日,學士院試大理寺丞范仲淹,策稍堪、論優,詔充秘閣校
理。以御史中丞晏殊薦命試。
七年閏二月七日,學士院試將作監丞、館閣讀書張友直,詩、賦稍優,詔充秘閣校理。刑部尚書、知江寧府士遜之子。士遜前奏入館閣讀書,至是表求兼職侍行,召試命之。
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學士院試將作監丞王堯臣,詩、賦並稍優,趙 賦稍堪、詩平,詔堯臣為著作佐郎、直集賢院, 為著作郎、集賢校理。以上所業命試。
十年二月十九日,學士院試大理寺丞、館閣對讀書籍呂公綽,賦稍優、詩稍堪,光祿寺丞、館閣對讀書籍張子思賦堪、詩低次,詔公綽充集賢校理,子思充秘閣校理。公綽、子思皆以在館二年,特詔命試。
七月二十八日,學士院試著作佐郎趙良規,賦、詩稍優,詔充集賢校理。以資政殿學士王曉薦命試。
明道元年十二月十八日,學士院試殿中丞宋祁,賦優、詩稍堪,太子中允韓琦詩、賦稍優,太常博士楊偉、郭稹並試賦稍堪、詩稍優,大理評事石延年賦平、詩稍堪,趙宗道賦稍堪、詩平,江寧府上元縣主簿吳嗣復、廬州合肥縣主簿胡宿(普)賦稍堪、詩平,詔祁本官直史館,琦太常丞、直集賢院,偉、稹本官充集賢校理,延年、宗道、嗣復、宿館閣校勘。琦獻所業,宗道以父諫議大夫知永興軍賀陳乞,祁等特旨命試。
二年八月三日,學士院試太〔常〕丞劉沆常:原脫,據《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一三、《宋史》卷二八五《劉沆傳》補。、著作佐郎孫抃,各賦稍優、詩平,詔並直集賢院,抃仍轉太常丞。以獻所業命試。
十一月三日,舍
人院試校書郎、知崇州靜海縣張宗古,賦稍優、詩稍堪,詔為大理寺丞、館閣校堪。以參知政事王隨薦命試。
景佑元年閏六月二十八日,舍人院試前西京留守推官歐陽修,賦優、詩稍堪,詔為鎮南軍節度掌書記,充館閣校勘。以樞密使王曉薦命試。
九月十九日,舍人院試山南東道節度掌書記尹洙,賦三上、詩三下,詔充館閣校勘。以樞密使王曉薦命試。
二年二月五日,舍人院試都官員外郎充崇政殿說書賈昌朝,賦三上、詩三下,詔直集賢院。以上《春秋要論》命試。
六月七日,學士院試秘書丞盛申甫,賦三上、詩三下,詔充集賢校理。申甫先在館閣校勘書籍,有詔候及三年。至是歲滿,命試。
八月五日,學士院試太常博士范宗傑,賦三上、詩三下,詔充秘閣校理。以父戶部侍郎、知永興軍雍陳乞,故命試。
九月二十七日,學士院試將作監丞王拱辰,賦、詩並三上,詔為著作郎、直集賢院。以獻所業命試。
三年四月十三日,學士院試太子中允嵇潁,賦、詩並三上,詔充集賢校理。以知應天府夏竦、御史中丞杜衍薦命試。
十月三日,學士院試秘書丞、館閣對讀書籍張充,賦三上、詩三下,詔充集賢校理。充,宰相李迪 ,自陳對讀書籍已二年,詔更候一年。至是歲滿,命試。
十二月九日,舍人院試鎮安軍節度掌書記楊儀,賦三上、詩三下,詔充館閣校勘。
四年二月二十九日,學士院試將作
監丞楊察,賦、詩並三上,詔為著作郎、直集賢院。以獻所業命試。
閏四月十五日,學士院試大理寺丞王繹,賦三上、詩四上,詔充秘閣校理。以獻《集賢殿秋宴百僚頌》命試。
五月二十三日,學士院試祠部員外(蘇)蘇紳,策、論並三上,將作監丞富弼策三上、論三下,詔紳為刑部員外郎、直史館,弼為太子中(充)[允]、直集賢院。紳上《時政書》五卷,弼獻所業,命試。
寶元二年五月十一日,學士院試大理寺丞刁約,賦三下、詩三上,詔充館閣校勘。以判天雄軍呂夷簡薦命試。
康定元年九月五日,學士院試著作佐郎蔡襄,賦三下、詩四上,大理評事陳經賦、詩各三上,詔並充館閣校勘。經以宰臣張士遜,襄以禮部尚書、知河南府宋綬薦,命試。
二年七日此條所系月日有誤。,學士院試大理評事陳博古,賦三上、詩三下,詔充館閣校勘。
二年二月四日,學士院試殿中丞何中立,賦、詩並三上,詔充集賢校理。以知陳州晏殊薦,有詔候再任替回命試。
三月二十二日,舍人院試殿中丞韓綜,賦、詩並三上,詔充集賢校理。以宰臣呂夷簡薦命試。
五月十一日,學士院試太常博士李惇裕,賦、詩並三下,詔以惇裕是李至侄男,曾應拔萃入等,特除秘閣校理。以獻所業命試。
八月七日,學士院試屯田員外郎曾公亮,試詩三上,詔充集賢校理。公亮獻所業,有詔候及一年。至是歲滿,命試。
十月二十七日,學士院試將作監丞呂(湊)[溱],賦、詩
三上,詔為著作郎、直集賢院。以獻所業命試。
慶曆二年二月六日,學士院試大理評事李絢,賦、詩三上,詔為太子中允、直集賢院。以獻所業命試。
九月一日,學士院試太常博士孫甫、秘書丞楊孜,並賦三上、詩三下,詔並充秘閣校理。甫以樞密副使杜衍、孜以宰臣呂夷簡薦命試。
三年九月二日,學士院試著作佐郎、國子監直講朱痴,賦、詩三上,詔充集賢校理。以樞密副使王堯臣薦命試。
四年二月八日,學士院試秘書丞孫錫、大理評事蘇舜欽,賦、詩並三上,詔充集賢校理。以參知政事范仲淹薦命試。
三月十一日,學〔士〕院院試兵部員外郎掌禹錫、秘書丞張掞,賦、詩並三上,詔充集賢校理。
禹錫以樞密副使(任)[杜]衍、掞以宣徽南院使夏竦薦命試。
五月一日,學士院試殿中丞王益柔,論三上,詔充集賢校理。以參知政事范仲淹薦命試。
八月六日,學士院試太常丞章岷,論三上,殿中丞晁仲衍,賦、詩三下,詔岷充集賢校理,仲衍充秘閣校理。岷以參知政事范仲淹薦,仲(淹)[衍]獻所業,並命試。
五年五月七日,學士院試大理寺丞充國子監直講范鎮,賦三上、詩三下,詔充館閣校勘。以資政殿學士王舉正薦命試。
十一月二十五日,學士院試大理寺丞、國子監直講邵必、大理寺丞李中師,賦、詩各三上,詔並充集賢校理。必以刑部尚書晏殊、中師以宰相陳執中薦命試。
六年十月七日,學士
院試大理評事王珪,賦、詩三上,詔為太子中允、直集賢院。以獻所業命試。
七年二月十四日,學士院試太常博士林 ,賦、詩三上,詔充集賢校理。翰林丞旨丁度等上 著《史論》、《辨國語》命試。
二十七日,學士院試屯田員外郎陸廣、秘書丞田諒,詩三下、賦二上,詔充集賢校理。廣以參知政事丁度、諒以判大名府夏竦薦命試。
七月二十二日,學士院試大理評事賈章,賦、詩三上,詔充館閣校勘。
八月二十五日,學士院試太子中允韓絳,賦、詩三上,詔為太常丞、直集賢院。以獻所業命試。
八年三月二日,學士院試大理寺丞、國子監直講吳充,賦、詩三上,詔充集賢校理。以獻《政本書》十卷命試。
七月七日,學士院試殿中丞王起、將作監主簿鞠真卿,賦、詩並四上,詔充館閣校勘。以宰臣文彥博薦恩州城下勤勞命試。
十四日,舍人院試殿中丞李大臨,賦三下、詩三上,大理寺丞沈康賦三上、詩三上,詔並充秘閣校勘。大臨以宰臣文彥博、康以判大名府賈昌朝薦,並命試。
九月二十一日,學士院試光祿寺丁諷,賦、詩三下,詔充館閣校勘。以父度罷參知政事恩陳乞,故命試。
十一月十七日,學士院試大理寺丞、國子監直講司馬光,賦、詩三下,詔充館閣校勘,候二年,除校理。以(知)[參]知政事龐籍薦命試。
皇佑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學士院試太常博士馮浩,賦、詩三上,詔充集賢校理。以宰臣文彥博
薦命試。
四月十二日,學士院試屯田員外郎柳澥,賦、詩三上,詔充集賢校理、通判鄭州。以判鄭州賈昌朝薦命試。
八月十三日,學士院試將作監丞賈黯、大理評事謝仲弓,賦、詩並三上,詔黯為著作郎,仲弓為太子中允,並直集賢院。以獻所業命試。
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學士院試職方員外郎王疇,賦、詩三上,詔充集賢校理。以宰〔臣〕宋庠薦命試。
四月二十六日,學士院試大理評事劉敞,賦、詩三上,詔為太子中允、直集賢院。以上所業召試。
九月二十一日,學士院試屯田員外郎張師中、太子中允陸詵,賦、詩三上,詔師中充秘閣校理,詵充集賢校理。師中以某人薦、詵以判大名府賈昌朝薦命試。
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學士院試太常博士胡俛,賦、詩三上,詔充集賢校理。以參知政事高若訥薦命試。
五年八月七日,學士院〔試〕秘書郎馮京,賦三上、詩三下,著作佐郎沈遘賦、詩三上,詔並為太常丞,京直集賢院,遘充集賢校理。以上所業命試。
十月二十一日,學士院試著作佐郎錢公輔,賦三上、詩三下,詔為太常丞、充集賢校理。以上所業命試。
至和元年五月二十七日,學士院試屯田員外郎韓宗彥,賦三上、詩三下,詔充集賢校理。以宰臣陳執中薦命試。
七月八日,學士院試大理寺丞蘇頌,賦、詩上,詔充館閣校勘。翰林學士楊偉等上頌父紳家集,命試。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學士院試職
方員外郎李及之、北京留守判官周豫,賦三上、詩四下,詔及之充集賢校理,豫充館閣校勘。及之獻《君臣龜鑑》,豫以宰臣陳執中薦命試。
三月二十六日,學士院試太常〔博〕士王權,賦、詩三上,詔充集賢校理。以宰臣執中薦命試。
五月二十九日,學士院試太常博士王哲,賦、詩三上,詔充集賢校理。以上《春秋通義異義解》、《皇綱論》、《談論》四十九卷命試。
三年五月六日,學士院試殿中丞李綖,賦、詩三下,詔充秘閣校理。以宰臣文彥博薦命試。嘉佑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學士院試殿中丞張洞,賦、詩三下,詔充秘閣校理。以觀文殿大學士晏殊薦命試。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學士院試職方員外郎林億、光祿寺丞劉瑾,賦、詩三下,詔億充秘閣校理,瑾充館閣校勘。億,樞密使高若訥 ,以罷政府恩陳乞;瑾,宰臣沆之子。先是,沆監護溫成皇后園陵畢,固辭恩賚,而為瑾陳乞,有詔候二年。至是,並命試。
十月七日,學士院試秘書丞陳襄,賦、詩三下,詔充秘閣校理。以宰臣富弼薦命試。
十一月十四日,舍人院試前西京留守推官陳繹,賦三上、詩三下,詔充館閣校勘。以樞密副史梁適薦命試。
十二月二十三日,學士院試太常博士吳及,詩、賦三下,詔充秘閣校理。以觀文殿大學士劉沆薦命試。
三年五月十五日,學士院試大理評事滕甫,賦、詩三下,詔為太子中允、集賢校理。以獻所業命試。
十一月二日,
學士院試將作監丞鄭獬,賦、詩三上,太常博士蔡抗賦、詩三下,〔詔〕獬為著作郎、直集賢院,抗本官充秘閣校理。獬獻所業,抗以樞密副使孫(污)[沔]薦命試。
閏十二月二十六日,學士院試大理評事楊繪,賦三下、詩三上,詔為太子中允、集賢校理。以獻《書意》、《詩旨》、《春秋辨要》十卷命試。
四年五月十七日,學士院試太常丞文同、秘書丞陳薦,賦三下、詩四上,詔並充秘閣校理。同獻所業,薦以樞密使韓琦薦命試。
九月三日,學士院試屯田員外郎徐綬,賦三下、詩四上,詔充集賢校理。以翰林學士承旨孫抃
等薦命試。
八日,舍人院試太常博士裴煜,賦三下、詩三上,詔充秘閣校理。以觀文殿大學士劉沆薦命試。
五年二月一日,學士院試太常博士張瑗,賦四上、詩三下,詔充秘閣校理。以獻所業命試。
三月十八日,學士院試都官員外郎王異,賦、詩四上,詔充秘閣校理。以獻所業命試。
八月十七日,學士院試殿中丞孫坦,賦三下、詩四上,詔充秘閣校理。以獻《周易析蘊》十卷命試。
六年四月八日,學士院試大理寺丞竇卞,賦三上、詩三下,詔為太子中允、充集賢校理。以獻所業命試。
十一月二十一日,學士院試秘書郎章衡,賦三上、詩三下,詔為太常丞、直集賢院。以獻所業命試。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學士院試秘書丞李育,賦、詩三下,詔充秘閣校理。以獻所業命試。
英宗治平三年二月四日,學士院試殿中丞蘇軾,策優,詔直史館。以制科特旨命試。
九月十三日,學士院試太常
博士鄭雍,賦、詩三下,詔充秘閣校理。以獻所業命試。
十一月六日,召權提點陝西刑獄、尚書度支員外郎蔡延慶等十人就試館職。初,帝謂輔臣曰:「館閣所以育雋才,比欲選數人出使,無可者。公等為朕各舉才行兼善者數人,雖親戚世家勿避,朕當親閱可否。」於是韓琦、曾公亮、歐陽修、趙 所舉二十人,皆令召試。宰臣以為人多難之,帝曰:「既委公等舉,苟賢,豈患多也!」時被薦者蔡延慶、夏倚、王汾、葉均、劉攽、章惇、胡宗愈、王存、李常、張公裕、王介、蘇梲、安燾、(莆)[蒲]宗孟、陳侗、陳睦睦:原作「侗」,抹去,據選舉三一之三七補。、李清臣、朱初平、黃履、劉摯二十人,令先召延慶等十人,余須後試。以上《國朝會要》。
治平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學士院試祠部郎中陳汝羲,詩、賦中等,詔充集賢校理。
閏三月十一日,御史吳申言:「竊見先召十人試館職,而陳汝羲亦預,漸至冗濫。兼所試止於詩賦,非經國治民之急。欲乞兼兩制薦舉,仍罷詩賦,試策三道,問經、史、時務,每道問十事以上,通否定高下去留。其先召試人,亦乞用新法考試。」詔兩制詳定以聞。其後翰林學士承旨王珪等言「宜罷詩賦,如申言」,於是詔自今館職試論一首,策一道。
二十八日,學士院試著作佐郎胡宗愈、太常丞張公裕、殿中丞李常、屯田員外郎劉攽、著作郎王存,詩賦入等,詔宗愈充集賢校理,公裕、常並充館閣校理,攽、存並充館閣校勘。宗愈等皆以先朝得旨召試故也。
九月
六日,學士院試屯田員外郎王汾,賦、詩中等,詔充秘閣校理。汾以先朝得旨召試故也。
十一月二日,學士院試秘書丞韓忠彥,賦、詩入等,詔充秘閣校理。忠彥以父琦罷相恩命試。
神宗熙寧元年八月二十六日天頭原批:「『神宗熙寧元年』以下廿七字,復文。」,詔:「今後試館職,只試策、論,更不試詩、賦。」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學士院試職方員外郎王介、太常博士安(壽)[燾],策、論稍優,著作郎蒲宗孟、陳侗、光祿寺丞朱初平策、論稍堪,介、燾充秘閣校理,余充館閣校勘。介等皆先朝得旨召試故也。
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學士院試虞部員外郎蘇梲、秘書丞陳睦、秘書郎李清臣、江寧府推官劉摯,策、論優,詔梲、睦、清臣並充集賢校理,摯充秘閣校勘。梲等皆先朝得旨召試故也。
四年四月二日,學士院試太常丞許將,策、論入等,詔充集賢校理。以獻所業命試。
五年十月八日,學士院試光祿寺丞黃履,策、論入等,詔充秘閣校勘。履以先朝得旨召試,丁憂,服闋,始命試之。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十四日,詔:「應試中館職者,內選人除正字改官請俸,並依太學博士法。」
十二月六日,朝奉郎畢仲游、趙挺之並為集賢校理,承議郎行軍器監丞孫朴、承議郎行太學博士梅灝、奉議郎張舜民、奉議郎禮部編修貢籍趙叡並為秘閣校理,宣德郎詳定役法所管勾文字李吁、承議郎盛次仲並為秘書省校書郎,試太學錄張耒、試太學正晁補之、河南府左軍巡判官
禮部編修貢籍劉安世、和州防禦推官知常州晉陵縣丞李昭 、宣德郎陳察並為秘書省正字。仍今後除校理已上職,並出告。以學士院召試充選也。
二年二月八日,朝奉郎孔平仲為集賢校理,奉議郎劉唐老為秘閣校理。以召試學士院,皆中格也。
三年七月十八日,詔:「應大臣(奉)[奏]舉館職,並依條召試除授。其朝廷特除,不用此令。」以上《續國朝會要》。
選舉 宋會要輯稿 選舉三二 宗室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