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 · 刑法四

配隸 國朝凡犯罪,流罪決訖配役,如舊條;杖以上情重者,有刺面、不刺面配本州島牢城。仍各分地里近遠,五百里、千里以上及廣南、福建、荊湖之別,京城有配窯務、忠靖六軍等,亦有自南配河北屯田者。如免死者配沙門島、瓊、崖、儋、萬〔安〕州,又有遇赦不還者。國初有配沙門島者,婦女亦有配執針者,後皆罷之。 太祖建隆二年五月一日,詔:「應有配流人及流貶官在邊遠處者,並與移置近地;如見在近地者,不在更移之限。所有移置處所,申奏取裁。應配流人除刺面及曾任職官人別行指揮外,其餘不刺面及配役婦人並放逐便。」其後赦書、德音約此著條。 八月二十六日,詔刑部:應諸道州府有犯鹽曲之人合役配者鹽曲:原作「監者」,據《長編》卷二改。,祗令本州島充役。 三年七月十九日三年:原作「二年」,據《長編》卷三改。,詔搜索內外諸軍不逞者,悉配隸登州沙門島。先是,雲捷軍逃卒李興偽刻侍衛司印,捕得斬之,故有是命。 干德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詔搜索殿前諸軍亡賴者得數十人,悉黥面配通州義豐監。 五年二月十四日,御史台言:「伏見大理寺斷徒罪人非官當罰銅之外「罪」原脫,「官當」原作「當官」,據《長編》卷八補、改。,送將作監役者,其將作監舊兼充內作使,又有左校、右校、中校局中校:原脫,據《長編》卷八補。。比來工役並在此司,今雖有其名,無復役使,或遇祠祭供水火,則有本司供官。欲望令大理寺依法斷遣徒罪人役役:原作「後」,據《長編》卷八改。,並送付作坊應役。」從之。自後命官犯罪當隸者,多於外州編 管,或隸牙校;其坐死特貸者決杖黥面,配遠州牢城。經恩量移,即免軍籍。大凡命官犯罪,多有特旨,或勒停,或令厘務,贓私罪重即有配隸,或處〔以〕散秩。自遠移近者,經恩三四,或放從便。所以禁貪濫而肅諸品也。 四月十六日,閱殿前承旨不逞者百二十六人,往隸鄆、齊、冀、博、滄等州。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詔曰:「先是罪人配西北邊者多亡投塞外,誘羌戎為寇,自今當徙者勿復隸秦州、靈武、通遠軍及沿邊諸郡。」自江南湖廣平後,罪人皆配南(房)[方]。 五年二月四日,溫州言捕獲養貓鬼 詛殺人賊鄧翁並其親族,械繫送闕下腰斬,鄧翁親族悉配隸遠惡處。 七年閏十二月八日,詔曰:「朕宵衣旰食,未嘗暫忘於憂勞;分職設官,豈可不思於勤瘁!況復刑名至重,且州郡實繁,若動取於 裁,則何勝於利祿!雖累行詔諭,而尚慮因循,仍有事宜,更從條約。應諸道州府犯徒、流罪人等,並配隸所在牢城禁錮,不須傳送闕下,仍不得輒以案牘聞奏,稽留刑獄,並所在決遣,違者論其罪。」 雍熙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詔:「應諸道擒獲劫賊獄成,遇赦者隸本城軍,仍廩給之。」先是,江南轉運使許驤上言,劫盜遇赦得原還本鄉,讎告捕者,多行殺害,請以隸軍故也。 淳化元年十一月十八日,詔竊盜、強盜至徒以(止)[上]並劫賊罪在赦前而少壯者,並黥面配本城。 三年四月十四日,詔江南、兩浙、荊湖 等處吏民先犯罪配嶺南,諸禁錮者並還本郡,仍禁錮之。 八月二十八日,詔廣南東西路先是犯罪配隸人皆荷校執役,自今除之。 四年正月二日,詔西川、江南、兩浙、荊湖、廣南、泉、福等路偽命軍校及官吏配隸諸州禁錮者,所在以聞,並給牒許歸故郡。 七月六日,詔凡婦人有罪至流者,免配役。 閏十月四日,詔今後應諸色罪犯人配衙前者,並不得與本貫州府。 真宗咸平元年十二月二十日,詔雜犯至死貸命者,不須配沙門島,並永配諸軍牢城。兇惡情重者,審刑院奏裁。 四年七月五日,詔福建、廣南、江浙、荊湖遠地,應強盜及持杖不至死者,依法決訖,刺配本處五百里外充軍。先是,並其家部送上京,多殞於道途,特有是命。 景德元年正月一日,詔川、廣犯事人解送赴闕配逐處及已逐便者,正身已亡、兒幼小無以存濟者,委逐處勘會,給與公憑,放還鄉里。又所送罪人赴闕,多是與一房老幼同來,拋廢田園,流散道路。自今止得押送本身並妻,(知)[如]骨肉願從者亦聽。 二月,詔御史台:「自今應流配罪人止令逐州轉遞,如合差使臣官吏押送者,即於逐州閒慢勾當並因巡歷使臣及公吏內抽差,押送前去,逐州交割。」 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詔曰:「先是,諸路部送罪人至闕下者,軍頭司引對便坐,即將決遣,或刑名疑誤,則無所准詳。自今委本司召法官一人審定以聞。」 九月二十九日,詔 廣南西路州軍有縱火焚人廬舍情理凶蠹者,依法決訖,刺配五百里外牢城。 十月二十一日,詔:「今後應盜賊合刺配牢城者,並配千里外。其河北、河東州軍並配過黃河南,陝西州軍配潼關東,荊湖南路州軍配嶺南,北路州軍配過漢江,江南、兩浙並配江北,川峽州軍配出川界,廣南州軍近嶺者配嶺北,不近嶺者東西路交互移配,福建路亦配廣南、江浙。其同火人量遠近散配。」 三年六月一日,詔:「川峽民為盜配軍者,如再犯至徒及情理難恕,並部送出川峽界,配諸州軍牢城。」 七月十七日,樞密院言:「諸路部送罪人赴闕者,皆令軍頭司引對,頗為煩細。望止令本司依例降配。」帝曰:「朕慮其間或有枉濫及情理可矜者,令銀台司自今諸處送到罪人,並先取審狀,送樞密院進擬,付軍頭司施行。其情涉屈抑者,不須取狀,即令引見。」 十二月二十九日,廣南西路安撫使邵曄言:「今後犯罪人配隸廣南牢城者,乞委轉運使詳元犯情理兇惡者,以便宜分配,隸所部州軍。」從之。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六日,詔:「左降官配隸諸州衙前者,所在件析以聞。配流徒役人及奴婢、針工並放從便,黥面配隸者具元犯取旨。」以天書降也。 二十五日,詔軍頭引見司:「自今諸處部送罪人至司,先上其數,如近休假,即日以聞。」 十月二十六日,東封赦:「應配罪人先委逐處決配五百里外州軍者,今後秪配本州島,情 理重者配隸鄰近州府。」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詔:「如聞兩京諸路隸忠靖徒役人,刺配者即給衣糧,不刺配者止給囚人日食,各有家眷,或至匱乏,宜令依例給之。」 閏二月七日,詔:「江南、福建路罪人配廣南充軍,至配所逃歸者,自今止委逐處勘罪,差人押送元配州軍,依法決訖收管。」舊條,應配廣南罪人逃歸者,逐州奏裁,工部郎中袁煒以謂系獄淹久,故有是命。 五月,知昇州張詠言:「當州水陸要衝,多有兇惡之輩放火為盜,准詔刺配潭、賀州充軍訖。檢會舊條,累犯惡跡者禁身奏裁。請應自來兇惡之人犯杖罪十次,徒罪七次,或犯徒杖罪作賊違戾父母者五次,及廂界與兇惡通情,搔擾侵凌人者,所犯杖罪三次,及犯侵擾人至徒一次者,並許刺配登、萊、沂、密、福建路州軍充軍。」詔須累犯兇惡合申奏者,及放火、盜財,杖訖刺面,配一千里外牢城。 十二月二十二日,詔沙門島流人量給口糧。初,使至,言其多殍死,請粗給菽粟,樞密副使馬知節曰流人無廩食之理,帝憫之,特有是詔。 五年四月十三日,詔江、淮南諸州不刺面配役人咸釋之,從安撫使李迪等奏請。 十六日,雄州言邊人越入北界賭博者,望准法訣訖,(徒)[徙]隸向南軍籍。從之。 六月二十九日,詔:「諸軍故斷手足指以避征役及圖徙便郡者,自今決訖並隸本軍下名,罪重者從重斷,傷殘甚者決配本鄉五百里外牢城。」從知昇州張 詠之請。 十月一日,帝謂宰臣曰:「天下犯罪配牢城者多非,令總括其數,非盡朝廷配去。蓋外州承准宣 ,犯罪情重不可留於鄉邑者,以故移配稍多。時久承平,所宜(斂)[欽]恤。」遂詔:「法寺取開封府、殿前侍衛軍頭司等處見用宣 ,凡干配隸罪名,悉送樞密院,詳所犯量行寬恤,改易配牢城罪名。內軍人須合配者,並降填以次禁軍,及本城諸色人情重須配者,量所犯輕重,更不刺面配,定官役年限,令本處使役。如遇赦,不以役滿、未滿咸釋之。俟詳定訖進納入內,朕自省審訖付中書門下,與法寺再加詳度,如皆允當,即降指揮。」 閏十月,詔:「京城盜賊該決杖配隸者,免其令眾,即送配所,情理重者奏裁。」 六年正月八日,詔曰:「配隸之人,刑科至重。屬膺善貺,交舉鴻儀,載念黎氓,益懷欽恤。其先降宣 ,罪不致死,配隸逐州五百、千里外牢城及沙門島,憫其稍重其:原作「甚」,據《宋大詔令集》卷二○一改。,特議從寬。宜令審刑院院:原作「部」,據《宋大詔令集》卷二○一改。、私鑄錢、造軍器、市外蕃香藥、帶銅錢、誘漢口出界,至吏貨官物、馬遞卒盜官物、夜聚為妖,皆比舊法咸從輕減。 、大理寺、三司將前後條貫編類以聞。」既而取犯茶鹽礬 二月一日,詔:「廣南、福建、川峽路軍民兇惡為患者,依法斷訖,並家眷械送赴闕;其非兇惡者,令轉運司散隸部內牢城。三司、開封府、殿前侍衛軍頭引見司應配人,除奉宣大刺面外,余並依招軍例小刺。諸處已刺指揮字者,止添所配處。應押赴闕配 隸諸處者,並家眷並給口食。川峽路贓錢斷罪者,以小鐵錢十當一。」 三月十六日,詔:「沙門島罪人除該赦遣赴闕外,自餘量其所犯,輕者徙至近地。」 五月十一日,詔:「諸州凡配隸罪人於鄰州者,皆錄其犯狀移送逐處,置簿謄錄,以防照會。」先是,令揀配軍外隸上軍者,舊例移配第雲「賊某配某所」而隱其狀犯,難於證驗。京西提點刑獄周寔言其事,因請條約之。 七年二月一日,詔:「負犯人刺面者,多大刺文字,毀傷既甚,深可哀矜。自今官吏點檢,如有違越,委所司覺察聞奏,永為定製。」 十二月三日,詔:「諸路部送罪人赴闕及他州者,並所在為券,給以口糧,仍令依程而行,不得非理縶朴,倍道起發。有疾,牒所至州縣醫治,死者雖檢視無他故,即給公憑(赴)[付]部送人。違者,所在官司劾罪以聞。」先是,淄州遣牙校送罪人赴闕,塗中至斃者多,懲其懈慢,因條約之。 八年閏六月八日,詔廣州:「自今不逞之民五犯罪者,依法決杖刺配嶺南州軍牢城。內未滿五次而情理切害者,亦准此。」 八月十九日,知密州孫奭言:「本州島累有強劫賊,結案遇赦或赦後捉獲,准詔配本城。據官吏眾稱,準例配本城者,並配牢城。朝廷以本城、牢城分為輕重,今若一 處斷,慮失詔意,請下法官參議。」詔自今准詔刺配牢城者,並止配本城有軍額指揮,不得例配牢城。 九年正月,詔開封府:「自今應勘到罪人,除顯有條法合行 配遞編管外,其餘並須進呈取旨。」 七月十九日,詔:「強劫賊人罪當死,以德音降從流者,決訖仍隸本城。」初,磁州賊逯憲持杖行劫,德音降,罪免配,州疑刑輕,狀下法寺詳定,而有是詔。 十一月八日,河西軍節度使、知許州石普坐私習天文,妄言日蝕,除名配賀州,詔聽其挈族從行。先是,帝聞普在禁所思幼子,輒泣下,謂宰臣曰:「流人有例攜家否 」王旦等曰:「律令無禁止之文。」乃有是詔。 天禧元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封者言:「江南有因事配軍人,悉兇惡之徒,既不許差出,又無役使。望檢會元犯罪名輕重,(升)[並]隸廂軍。」從之。 八月五日,詔:「諸路為盜而質狀小弱、當配本城者,如所犯情重,並配牢城。」先是,潞州錢惟濟言:「准前詔,今後為盜者刺配本城。臣自到任以來,累捉到穿牆賊,並贓滿五貫已上,身首小弱,准條並配本城永寧指揮。永寧雖本州島,有軍額,請給甚厚,所募之人並少壯任披帶者。今為盜小弱免死之輩參於其中,深未允當,乞行條約。」故有是詔。 九月,詔:「自今軍人、曹司賭錢罪犯,並依法決刺面,配外處牢城。」 二年三月十七日,詔:「諸班殿直、諸軍妻坐奸者,決訖即放,不須隸作坊針工,其見役百五十七人皆釋之。」 閏四月十九日,詔:「諸州該四月二十七日赦文,劫盜至死降(從)[徒]、流,傷人者刺配沙門島,內廣南路配瓊、崖、儋、萬安州「安」字原脫。按瓊、崖、儋、萬安州均在今海南省,萬州則在今重慶市萬縣,於理不合,今補「安」字。《長編》亦脫此字。,益梓路配商、虢、均、金、襄、鄧等州,利夔路配荊湖南路州軍, 並隸牢城,不傷人者刺面配千里外牢城。罪不至死,並刺面配本州島牢城。」先是,赦書強劫盜不殺人者悉奏裁,濱(隸)[棣]巡檢趙繼昌言:「如此等人,朝廷若配本州島,慮不悛革。」故條約之。 九月十八日,詔:「配沙門島人,仰遂州選吏部送,差兵防護,州府遞相交割。」舊有此條,是年泗州亡失配沙門島軍士,故申明之。 二十八日,起居舍人呂夷簡言:「按編 ,配罪人父母妻子不欲同行者,亦聽。其有並一房家累部送赴闕者,未有著令,極有老幼馳走,以至夭歿。望自今當配送者,長吏召問,如不願同行者聽。若不致強梁者,止決配近州;情重與鄉里為患、不可留者,部送京師。」奏可。 三年二月五日,詔:「沙門寨監押不得挾私事非理殺配流人,委提點五島使臣常察舉之,違者具事以聞,重寘其罪。」先是,著作佐郎高清、襄州文學焦邕皆以罪配隸焦:原作「蕉」,據《長編》卷九三改。,監押董遇因事殺之。至是,清長子伐登聞鼓上言,遇責賂不足,誣以構叛。詔詰遇,而清既死,無以證辯,故有是命。 八月九日,詔:「自今京城內犯盜賊人合刺配忠靖者,並配外州軍牢城。其人力偷盜並京城外竊盜贓數合刺配武肅、武和者,分配京東西、淮南州軍。」先是,開封府言:「承前竊盜等第決配忠靖六軍,慮於輦轂聚集稍多,望分配外州牢(臣)[城]。」寇準請止配京東西、淮南州軍,(仍)[乃]下是詔。 十八日,詔:「謀殺、故殺、劫殺人罪至死,用今月三日赦原者,諸州並依強劫 賊例配本城,情重不可宥者部送京師,自今用為定式。」 ,並免極刑。今參詳,罪至死者,請令所在杖脊黥面,配五百里外牢城。」從之。 十月十四日,中書門下言:「准詔,犯銅金[ (月)]石、私酒 四年六月十六日,益州路安撫呂夷簡言:「淳化五年,西川有從草寇刺面充應運雄軍百姓,請擇罪重者分配潼關以東州府牢城。」從之。 十二月,知開封府呂夷簡言:「請今後應賊人竊盜、持杖、穿牆五貫以上,強盜滿三貫及持杖罪不至死者,更不部送赴闕,只委逐處依法決脊杖二十。內身首強壯者刺配五百里外牢城,兇惡難恕者刺配千里外遠惡州軍牢城。若老小疾病久遠、不堪充軍役者,依法施行。」事下法寺,既而言舊條皆押赴闕,今請如夷簡所奏。詔可,仍候斷訖刺「指揮」二字,取轉運使指揮移配。 干興元年七月,永興軍言民王延福累犯巨蠹,已刺麵杖配蔡州牢城。詔今後不得直行刺配,如有此類,依決訖收禁奏裁。 仁宗天聖元年七月,侍衛步軍司、開封府勘斷不刺面配忠靖徒役人,本司只是令本指揮收管,日支口食,差節級監赴八作司徒役,至夜歸營。欲乞今後直送八作司轄下司分收管。從之。 閏九月十一日,陳州言:「近宛丘縣盜牛賊人決訖收禁,申取轉運司移配。禁系四十餘日,方得牒配舒州牢城。伏緣當州去轉運司地里不遠,尚爾稽緩,竊慮諸道似此,轉有淹延。欲望自今只委 知州、通判等依法決訖,酌情輕重,刺面配五百里或千里外牢城。」奏可。 二十一日,詔:「南北作坊見管配到諸軍家口充針工,並裁造院先召到女工,並放逐便原無「便」字,按《長編》卷一○一引此詔作「並放從便」,是「逐」字下當有「便」字,今補。,今後更不配充針工。如有犯此刑名者,依斷訖配窯務及致遠務無家累兵士。」 二年二月,開封府言:「應斷訖賊情重兇惡者,乞字樣稍大,仍於兩面分刺,所貴與招募之人稍異,難為逃走,燒炙塗藥。」詔如委實兇惡巨蠹,只一面刺稍大字樣。 四月,開封府言:「准近詔,應過犯軍士合移配者,並配鄭州賈谷山采造務。今得車營務狀,本務軍士故要配采造,以故多有叫反,以冀移配。請自今後軍人合移配者,依原舊條外,應不吃酒叫反及叫萬歲,並刺配商州坑冶務。」奏可。 八月,開封府言:「醋庫刺面曹司徐政坐逃走,該赦捕獲,按格條即無諸軍刺面、不刺面曹司逃走捉獲之文,今欲依廂軍逃走三年已上,不曾取卻字號,杖一百,刺配千里外牢城。自今應諸軍、諸司庫務刺面曹司不以有無料錢逃走,並依廂軍條。其不刺面曹司亦乞明降條制。」事下法寺,請不刺面曹司不以有無料錢,如逃走三年內捉到者,第一次杖七十,首身杖六十。再犯捉獲、首身,並於逐次上遞加一等,仍舊收管。至第三次及逃走三年已上,決訖刺配五百里外州軍。近軍分首身決訖仍舊,皆以赦後為坐。奏可。 三年四月,詔:「如聞開封府軍巡院見禁罪人內,有已 決配遞外州及側近州府轉送者,動經旬日,尚未監送往彼,暑月虛有淹延。自今並須畫時(時)差人監送所配去處,病患差人醫治,損日押出。如更淹滯,並當嚴斷。」 七月,詔:「自今馬遞鋪軍士受贓、窩盤劫賊、供食、指導、偵探巡捕者,所在具事狀聞奏,當遠配。」時岢嵐軍郵鋪軍士有為賊嚮導者,配沙門島,逢恩不放,因有是命。 八月,臣僚言:「諸州斷強賊,決配遠惡州軍或沙門島,多在路走透。蓋部送之人不切監防,請行條約。」事下樞密院,勘會天聖元年十二月宣,監防遞配強劫賊,須選有行止衙校前去。若受錢縱去,重行斷遣。又按編敕,配送罪人須分明置歷管系,候到配處,畫時具交割月日回報元配之處。若經時未報,即移文根問。若在路走失者,隨處根逐元監送人緊行捕捉。遂詔申明前制,仰逐處據所配罪人約度地里、日數,移文會問,每年終具數聞奏。轉運使每半年一次舉行指揮,常切關防,不得曠慢。 十月,開封府言:「百姓陳文政及妻阿宗坐誘虎翼兵士妻傭雇得錢,法當徒一年半。夫妻皆雙瞽,應原。文政恃瞽為惡,乞送外州編管。自今有恃老疾不任決,故作過犯,情難恕者,勘罪取旨,送外州編管。」奏可。 十一月二日,給事中王隨言:「諸州罪人合該配遞,不送赴闕,直行斷遣者,或有憎愛組織,便行配移,或並妻男女之荒遠,鮮有生還,慮傷至和。望自今令長(史)[吏]已下依公勘鞫, 集廳錄問,依法施行訖錄案,坐條具所配地里上刑部詳覆。」奏可。既而開封府言:「京府准條配罪名件不少,與外州不同,兼於次日具罪由、刑名、配處報糾察司訖,今如隨所奏,更下詳覆,枉費行遣,虛負曠慢,欲具依自來條例。」從之。 二十日,車營務言:「扶駕軍士元額多闕,緣系重役,無人招募。欲望今後雜犯罪人合配南山、賈谷山采造務者,並配本務。」奏可。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知〕益州薛田言:「先准詔,西川犯罪配牢城人如遇赦,委實老病不任征役者放停,許於所配州軍居住,不放歸鄉。今得邛州狀,有系宰牛配軍之人,即非老疾,未敢放停,奏取旨。」帝曰:「遠方細民犯罪,雖不至重,遇赦歸農,亦是寬恩。然田意欲羈縻,又非欽恤之旨。」 二月,開封府言:「檢會條貫,凡作賊三犯徒,軍人不吃酒叫反,吃酒再犯,因與人相爭忿叫萬歲,舊例決訖並刺配商州坑務及配西京南山、鄭州賈谷山采造務。近准詔,並權住配。自今有合配罪人,乞指定去處。」詔合配坑冶務罪人並配廣南遠處牢城。 八月,開封府言:「東窯務軍士儲慶等各不飲酒呼萬歲,准格當配廣南。本務工役最重,又江浙人務求決配家鄉,規免重役。望自今犯者依法杖訖,卻送本務,再犯刺配沙門島。」奏可。 九月,殿前司言:「秦州勘斷駐泊渤海軍士郝斌,杖配白州牢城,州牒發遣妻子付本夫,尋轉遞往彼。續准本處牒,所配軍不到,根 究稱在道病死。欲乞自今犯事配軍,委逐處相度,如所配處路從京師,不至迂遠,即令押就本營,搬取妻男。路遠即問本人,如要妻男,即發遣前去,不要即放逐便。」詔從之。其妻男同往者仍據數給沿路口食。 十月二十六日,戶部副使王博文言:「陝西沿邊蕃族捕送逃軍,頗有因差勾當或遠探伏路,伐木采柴,偶逢蕃賊,拒敵不下,被虜掠前去。蕃部利於賞給,經涉年月,返捕送官。有司勘鞫,但招背漢投蕃之罪,依條處死。請降赦,邊臣不令下司。自今如有蕃部捕到兵士,根勘但如此類,稍有憑據、情理分明者,特與貸命,減死一等,決配遠惡州軍牢城。」詔自今但不是故投蕃部,詳酌稍有證據,根勘分明者,特與貸命,決配外州牢城訖奏。情至輕者奏裁。 十二月,詔今後應在京工巧匠人等犯罪該配流者,具事奏裁。 五年正月十七日,中書門下言:「累據諸處勘到衙前軍人部送配軍在路逃竄,望下諸路,今後應配送罪人內有強惡罪,並須牢固監防,不管走失,仍先具元犯因依移文所配州軍。」從之。 八月六日,詔:「諸路州軍刺犯罪人,仰點檢隨行物色,具數牒交付防送公人管押前去,沿路罪人使用,置歷支給。」 九月八日,汀州言:「兵帳見管雜犯配軍三百五十九人,並是景跡賊盜之輩景:疑當作「累」。後文天聖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條有「累行惡跡」之語,即此。,人數稍多,望權住配。」奏可。凡諸州有奏配軍多,皆如此例。 十九日,臣僚言:「嶺外雜犯配軍至多,皆凶強 頑狡,積惡難改,聚之遠方,黨扇非便。如所犯切害,合配遠惡處外,自余請稍減去,以安遠方。如江淮篙工、水手使過水腳錢之類,但於嶺北重役,皆可移配。望除元條明言配嶺南外,今後毋得擅配往彼,合移配者止於嶺北量地里、有役處,情理切害、須配遠惡以誡眾者奏裁。」從之。 六年正月,勾當汴口康德輿言:「沿汴河清軍士盜伐榆柳,自來杖配西京開山指揮,緣比便河功役憂輕「便」疑當作「汴」,「憂」疑當作「優」。,故要移配,欲望自今後止配汴口廣濟指揮。」奏可。 五月二十三日,京東轉運使蕭貫言:「乞今後流配軍人如有盤纏錢物,於長牒內具數,交與管押之人。如罪人要用,即於牒內批鑿給付,庶免侵盜,以安流竄。」奏可天頭原批:「『奏可』下脫四條,補在末頁」。按此四條見原書刑法四之六八。。 三月二日按此是天聖七年三月二日。,開封府言:「准詔,軍人作賊不以廂、禁軍,逃亡捉獲、曾持杖牆罪皆至流者:奪作「(貢)」,按字當作「」,同「貢」,以頭鑽入也。,並決訖配千里外牢城,犯徒者配五百里外牢城,即不言刺面與否。欲請該上條移配者,悉刺面。」奏可。 五月,文思使、知邕州曹克明言:「近日諸路以雜犯軍人配當州本城、牢城者甚多,並是累犯兇惡,與民為害。當州地連交趾,竊恐別結徒黨,難以鈐束,望自今後住配罪人往邕、欽、廉州。」奏可。 六月,隰州防禦使何俊言:「昨知慶州,竊見京城近上禁軍因過犯配環慶牢城者,多是少壯武藝之人,或有不改前非,投入蕃部,教習武藝,勾引結集,望自今住配。」奏可。 七月四日,知滑州(季)[李]若谷言:「河清軍士盜伐(提)[堤]埽榆 柳,准條凡盜及賣、知情者,贓不滿千錢以違制失論,軍士刺配西京開山軍,諸色人決訖縱之;千錢已上系獄裁如持杖斗敵,以持杖竊盜論。臣所部州多此輩,蓋堤埽重役,故圖徒配。欲望自今河清軍士盜不滿千錢者,決訖仍舊充役;千錢以上及三犯者,決訖刺配廣南遠惡州牢城;諸色人准舊條施行。」事下法寺,請如所奏,凡京東西、河北、淮南瀕河之所,悉如滑州例。從之。 八年四月,法寺言:「請今後陝西犯青鹽罪至加役流者決訖,內少壯堪披帶者配蕃落指揮,給與請受。自來販青鹽經徒罪願充軍者,委自長吏選少壯堪披帶者,亦配蕃落。」事下涇原、環慶、鄜延路相度。既而諸路言:「蕃〔落〕指揮系禁軍招填,皆選人材弓力有勇猛者。今犯鹽百姓皆游惰之輩,既加徒罪,豈惜行止,不惟紊瀆軍法,兼慮間變蕃情。欲乞自今罪至加役流決訖,取少壯堪披帶配近里州軍牢城;犯鹽經徒之人願投軍者,亦不收充蕃落。」奏可。 八月七日,詔:「如聞犯罪配流廣南、福建、荊湖,有帶妻子者,本身道死,妻子無托。自今願回鄉里者,逐處遞送還鄉,仍給口券。如本犯罪於律妻子不合還鄉者,自如律。」 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詔曰:「朕以禋燔潔祀,雷雨推恩,念茲配隸之人,特示矜寬之典。或許歸田裡,或移近鄉園,用推在宥之仁,咸啟自新之路。惟彼均輸之寄,逮於牧守之權,宜盡詳明,庶符委屬。宜令廣南東西、荊 湖南北、江南東西、淮南、兩浙、京東、京西路轉運使副親往本路諸州軍監,取赦前見管雜犯、刺面不刺面配軍,與逐州長吏、兵官同共取索配犯因依,勘會配到後有無違犯,看詳揀選,就近體量移配。其廣東西、荊湖南北、福建並移江浙州軍,江南、兩浙並移配淮南州軍,淮南並移京東,京西亦與量移側近州軍牢城及本城無料錢軍分。元不刺面人不得刺面,亦依此移配。元系廣南、荊湖、福建配江北州軍,即量移往近南州軍,不得移過嶺南及大江。仍相度大小州軍合銷人數均配。其年老病患者,看驗委實不堪醫治充役,予給公憑放停,遞歸本貫州縣知在,系帳編管。元奉(宜)[宣]敕永不放停,及情理巨蠹,累行惡跡,攪擾州縣,豪強欺壓良善,恐嚇錢物,並借詞論訴不忤己事,偽造符印,或持杖驚劫,傷殺人命,及不受尊長教訓、父母陳首人等,不得移配,亦不得以老患為名放停。其餘雜犯人中少壯堪披帶者,即押赴闕,送軍頭司揀選,分配諸軍安排。如不願量移及赴闕者,亦聽從便,仍具分析聞奏,當量遷改軍分。不得將赦後配及經赦已量移人一例揀選。自來選遷至威邊騎射及本城有料錢人,相度本處合銷執役數外,分配於事務多處州軍一般軍分諸雜差使。候了日,具析都數開坐,驛置以聞。」 閏十月八日,三司鹽鐵判官蕭律上言:「廣州每歲押雜犯罪人配嶺北、福建者,其數甚眾,皆 不計赦前後,但杖罪三次,悉不黥面徒配,又不給日食,所過縻以鐵索,求丐口糧。苦痛如此,有惻行路。竊以遠方之民魚鹽自給,縱犯笞杖,未為巨蠹,本因一時奏請,累經赦宥,未滌宿負。望除此 ,以惠遐陬。」詔自今犯徒並赦前二次、犯杖赦後五次者,委本州島審度情理,移配嶺北州軍,或止羈管。 十年六月十二日,詔:「自今鄉書手移減稅務,雖決杖,亦黥面配五百里外本城,犯徒奏裁。」 二十七日,右諫議大夫趙賀請自今配罪奸惡之人,本房老小若病不願行,亦聽從便。」奏可。 七月三日,益州路鈐轄司言:「西川決配充軍之人奏乞停者,自今望下本路閱元犯,保委聞奏,免縱兇惡還鄉,復為搔擾。」從之。 十月十六日,侍御史李紘上言:「前領陝西轉運,沿邊有老病軍士,多是川峽配到,蹇瘦甚多。蓋元配一房,日食不足,深可憫傷。望自今川峽配軍牢城之人,如女年十五以上已定婚,及子婦不欲從,乞放逐便。」從之。 明道二年五月十四日,詔:「劫盜在今年二月丁酉及三月庚寅赦書以前,合刺面隸五百里外州者,有司不須具奏,並按赦文施行。劫盜傷人,仍隸千里外。疏決以前諸罪人,追逮未至,須至具 ,准疏決施行。若疑獄及死罪者,聽奏取指揮。軍籍逃亡能自歸若獲者,更不刺面,許還舊籍。」 十一月三日,龍圖閣直學士狄棐言:「廣州雜犯罪人五犯杖罪,不以赦前赦後,決訖配嶺北州 軍本城。近改更,赦後五犯,方行刺配。欲乞並依元 。」詔五犯杖罪,赦前者送鄰州編管,赦後者即依前降指揮施行。 景佑元年三月十八日,京東轉運使張存言:「點檢兗、沂、萊、密四州見管配役三百餘人,乞今後竊盜犯流人權免配役。」詔見配役人並放還歸農,今後如有情理輕者,特免配役,候豐稔日依舊。 四月二十九日,中書門下言:「諸路州軍明道二年三月赦前配軍人,除十惡、殺人放火、父母陳首及元是軍人作過配到者依舊外,自余雜犯配軍人並放逐便。」 五月二日,中書門下言:「檢會編敕,應配軍該恩放逐便,後有恃憑兇惡,不務農桑,盜竊資財,恐嚇民戶,罪不致死者,並決訖刺配牢城。」詔應合該放停人以此告示,仍責誡勵文狀。 二十二日,提點京東路刑獄崔有方言:「應災傷州軍捉獲強劫賊人,有因飢困與家人共犯,俱合重斷者,乞數內勘會一名元不是行兇惡、情理輕者決放。」詔從之。仍決徒刺配本州島牢城,候豐稔日依舊。 三年七月五日,詔:「諸道新犯罪人內准宣 合配沙門島者,今後止刺面配廣南遠惡軍牢城。如南人即配嶺北。」 九月二十三日,國子博士盧南金言:「今後沙門島罪人日支口食一升,不得妄以病患別致殺害,及本寨船 當切有管。」詔殺害人命,船 嚴加鈐轄,余不行。 康定元年七月六日,中書門下言:「開封府、京東西、河北、淮南應罪人合配千 里、五百里外牢城者,請並配永興軍。仍令本軍自今取為盜貸命並雜犯罪人,候及三二百人,團作指揮,以威捷為額,選軍校教閱,分隸逐路。如遇戰鬥,令於陣前驅使,果能用命立功,保明聞奏,當議酬獎。內貸命劫賊人本以情理可憫及有疑慮貸命者,若至配所更作過犯,罪法至徒,情理兇惡者,處斬訖奏;其餘非貸命配到者,如有過犯,加常法一等斷遣。」詔可。 十月二十三日,權知開封府吳遵路言:「乞今後京城內偷盜犯贓錢十貫以上,並配永興軍或二千里外牢城。」詔京城內偷盜贓錢十貫已上,年五十已下,無病,並決配永興軍牢城;年五十已上,並決配二千里外牢城。 二十五日,詔:「應諸處捉到強劫賊人,依法施行,不得解赴開封府乞降朝旨,卻納中書。其合配五百里、千里外牢城者,刺配永興軍牢城。」 二年八月三日,知儀州、禮賓副使曹僖言:「應開櫃坊停留軍伍樗博之人,乞依法決訖刺配清邊弩手。」從之。 慶曆元年八月二十日,詔:「沿邊弓箭手於近里州軍別置產業以避役者,決配近南州軍本城。」 二年三月十六日,詔軍頭司擇沙門島放還罪人之伉健者,隸近京歸遠壯勇指揮。 五月十八日,陝西轉運使卞咸言:「所部民有累犯罪而其理兇悍者,請籍其姓名,毋令出外。」從之。 十一月十八日,詔:「罪人累犯為盜及諸兇惡,依法決訖,並黥面徒,以逐州遠近差次籍為 役兵。」 三年五月十一日,詔諸路配役人在疏決以前者並釋之。 七月十六日,詔諸犯罪人自今不得配隸河北沿邊州軍。 二十五日,詔廣南轉運司,諸配軍有累犯情涉兇惡者,許便宜處斬以聞。 四年四月二日,詔廣南東西、荊湖南北路轉運司、提刑司:「比者(郡)[群]盜結集,未盡捕滅,其體量逐路配軍及編管人內,有兇惡不可存者,徙配近里州軍。仍令諸路罪人權住配往四路。」 三日,詔:「自今諸處合移配罪人,除不配往川界及沿邊州軍外,余據地里遠近均配逐處,各置簿拘管,不得只配以南州軍。轉運、提刑司常切體量,如配到人多,即具申奏,移於一般軍分地里罪人少處。」 七月十六日,法寺言:「自今差出屯駐、駐泊禁軍,妻口在營及諸處犯奸,各加奸罪二等,軍人改配鄰州一般軍分下名收管,父兄子弟並刺面。諸色人不刺面,配鄰州本城。」從之。 八月七日,詔:「在京犯罪配隸外州軍者,不得因差役上京,在京諸司亦不得指名抽差。」時內東門吏犯贓配黃州,其親戚多內臣,求駕綱上京,而南作坊射為甲匠。權三司度支判官李參奏,以謂恐毋以懲奸,故禁止之。 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審刑院、大理寺言:「參詳,乞諸處不刺面配本城、牢城人願從軍者,當職看驗,如人材少壯,別無疾病,與刺面充之下廂軍,不支例物。如充軍後不犯徒罪,依條遷補,官司不得抑勒充軍。」從之。 六(月)[年]七月 七日,詔:「如聞州郡民若犯輕罪而多行刺配他處,使其有離去鄉里之孍,朕甚憫之。自今非嘗受朝廷指揮,毋得擅於法外施行。」 八年十月九日,上封者言:「決配親從、親事官、輦官,請不得占留當直及令上京,雖有該揀,不得放停。」從之。 皇佑二年十一月六日,詔知制誥曾公亮、李絢看詳諸州軍編配罪人元犯情理輕重以聞。自今每降赦後,即命官看詳如例。 十五日,審刑院、大理寺言:「荊湖南路安撫司奏:『近為潭州不住准逐處推院公文,追呼鄉縣干證,人數頗眾,有妨農業。望自今勘斷公事內有累作過犯之人,並令官司根檢元犯逐度公案照驗入案。若委是毀失公案,檢尋不得,即暫勾元犯罪時干連之人,取責證據,的確不虛,亦許累為度數。如依應得上項編 ,即行刺配。如檢尋元犯公案不得,又無從初干連人照證,即不入連累之數。仍令轉運、提刑常切覺察點撿。如又違犯,其官司從違制分故□定罪所缺一字,原左旁存「古」。此句文字似有誤。。所有(有)軍民、公人犯罪,內有情理兇惡、條法不該刺配,不可存留在彼,即依慶曆六年七月七日朝旨奏裁。所貴別無枉失,追擾平民,有妨農務。』寺司參詳,其累犯該配人已有前項編 外,有似此經來年歲,其間或與州縣官吏通同作弊,偷毀公案,後卻經官司論理,稱刺配不當,蓋是未有釐革條貫,以致引惹詞訟。欲訖應累作過犯罪人依條刺配後,卻稱元初刺配不當者,限一 年內許經逐處理訴。如在一年限外,官司不得受理。」從之。 三年十月十三日,翰林學士曾公亮言:「昨奉敕,以明堂赦後看詳諸道編管配軍人罪犯輕重,逐時具狀貼黃奏訖。伏思自前南郊赦令,雖與今一體,及其奏到罪人犯狀,久不蒙移放。不惟赦令失信,其間甚有州軍妄行編配,遂致一二十年羈囚至死,傷害和氣,眾所共聞。欲乞特降恩旨,今後依此,永為著例。兼詳益、梓、利、夔四路地里至遠,凡取索干證文字,經年未得齊足。況此四路各有鈐轄司,欲乞今後益、梓、利、夔四路編管配軍人,如經大赦,只就本路轉運、鈐轄司同共看詳,據犯狀輕重量移釋放。」詔依奏。其益、梓、利、夔路編配人內情理重及干礙條貫者奏裁。 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切見諸州軍犯罪人送逐處編管,若非不肖之流,即是無圖之輩,不自知非,恐生異意。欲乞今後有編管人,逐州軍及十人以上,即送鄰近州軍編管,仍不許在極邊之處,切慮誘眾糾集作過。」詔今後編管人更不配沿邊州軍。 十一月四日(詔)南郊赦:「應東西兩川配出川界之人永不放還鄉里者,其間有情輕偶被詿誤之人,宜令所在件析以聞。」 十二月二十一日,詔:「川峽人刺配為內地軍者,遇揀停毋得放歸,其令關津常譏察之。」 至和二年七月二十日,詔:「蕃部犯青白鹽坐法當死者,自今並配沙門島;若群黨為民害者,聽奏裁。」 嘉佑三 年十二月六日,京東轉運使王舉元言:「登州沙門島每年約收罪人二三百人,並無衣糧,只在島戶八十餘家傭作,若不逐旋去除,即島戶難為贍養。蓋諸州軍不體認條法,將罪人一例刺面配海島,內亦有情不深重者。如計每年配到三百人,十年約有三千人,內除一分死亡,合有二千人見管,今只及一百八十〔人〕,足見其弊。蓋無衣糧,須致去除,有足傷憫。望嚴戒諸路州軍,除依編 合配海島外,餘罪不得配往。登州年終具收配到沙門島罪人元犯因依州:原無,據《長編》卷一八八補。,開項申奏,委刑部點檢,如不合該刺配往彼者,具事由以聞。」從之。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詔登州改配沙門寨罪人三十二人於諸州牢城改:原無,據《長編》卷一九一補。。 七年九月七日明堂赦:「陝西路北犯青白鹽配逐處充軍者,如經一赦,並押送本路安撫司,以人材壯健者改配原住州軍蕃落或保捷指揮,小弱者止隸本城。經今赦者,且與量移。編管人年七十已上或篤疾者,不以赦數,並放(遂)[逐]便。在京雜犯配軍隸步軍司者,自來不得量移揀放,今並與量移揀放。」 八年五月十三日,詔:「赦前雜犯編管人,除情理兇惡並吏受贓徒以上,川峽人編管在銅錢地分,依嘉佑七年十月十八日指揮不移放外,命官、使臣即具元犯以聞,餘量重輕及赦數移放。」 十月二十八日,詔:「明堂赦後特行編管人,經即位赦未放者,諸路轉運司指揮諸州軍,具元犯以聞。」 治平四年六月二 十五日,神宗即位未改元。登州並沙門寨監押李慶奏,依赦分析罪人二百七人。詔特取三十二人,仍選使臣二人管押赴闕,交付軍頭司,刺面分配淮南路牢城。內一名遇赦不還,改配荊湖南路牢城。余系所犯情重及在彼未久,並仍舊。 神宗熙寧三年正月二十四日,審刑院、大理寺斷通州百姓仇承廣等九人持杖(疆)[強]劫,贓滿合處死,特貸命,決脊杖二十,刺面配廣南東西路逐州牢城。御批:「可分析移配,仍今後應持杖強盜群隊賊人,不要全火置在一路州軍。」於是承廣等分配廣南、陝西、河北諸州軍。 三月四日,詔:「今後強劫賊合該刺配廣南者,如同火五人以上,不得同配一路州軍,並須分擘,兼配河北、河東、陝西邊遠州軍。如系河北等三路賊人,即分配廣南、福建州軍。」 六月二十六日,詔諸路提刑司勘會,逐州軍經略、安撫、鈐轄司,將刺配充軍人元犯因依聞奏。 十一月十六日,詔:「諸路編管人,令提刑司於逐州軍選官,與當職官吏看詳元犯,撿坐條貫詳定,委是州郡法外編管,即放逐便訖,具事理聞奏。雖於法不合編管,情理重害者,奏請朝旨。」 二十六日,京東轉運司言:「准詔揀選雜犯配軍,鄆州揀中兵(事)[士]內朱信等三人元系親從官配到,未敢一例送陝西宣撫司。」樞密院言:「欲令勘會,如不是慶曆八年殿內作過,即依例招填。」上批上批:原無,據《長編》卷二一七補。:「龍猛、龍騎蓋是在京禁旅,於理不便,今止選於極 邊 用。雖是慶曆八年雜犯詿誤人亦不妨,可並令一例揀選。」 四年四月十二日,詔:「慶州叛軍已就戮,其同居骨肉配充奴婢,及年二十以上刺配京西牢城者,令永興軍路安撫司勘會,內有服紀於法不該緣坐者,即放令逐便。內充軍者仍給與公據。所有元系軍人配往湖北牢城者,即今依舊收管,更不改配。」 五年閏七月二十一日,知審刑院崔台符言:「看詳沙門島量移罪人,令先次編排到熙寧元年以前罪人趙能等共九十三人,情理輕者分作兩等。」詔趙能等四十四人並量移過海,相度情理輕重,分配逐路牢城。姚素等依舊收管。先是,知登州李師中言島之流人多,戍兵少,不便,請減徙故也。 六年六月四日,樞密言:「登州沙門寨罪人請以(以)二百為額,額外有二百一人,若移配過海,恐非禁奸之意。自今配沙門島罪並配瓊、崖、儋、萬〔安〕州牢城,其見在人依例隨赦量移。」詔以三百人為額。 七月十八日,知登州李師中言:「近累奏乞移沙門島罪人,今來者未已,不惟事系防虞,兼罪人已無處存泊,更添戍兵,亦無著處。今後許本州島月具沙門島罪人姓名、鄉貫、犯由申樞密院,置簿抄錄,更不下本州島取索額外人數,但據簿量移。如此,則令出惟行,行之可久。」詔除朝旨刺配外,諸處因德音續配到人且於登州收禁,驛奏犯由以聞,仍增兵防守。余從之。 七年六月十八日,籍諸班直並皇城 司親從官配隸諸路州軍充牢城、本城年五十以下,情理輕者,班直改罷配龍騎,親從官配壯勇,仍令刑部立諸班直敘法。先是,衛士以小罪或連坐降配者多,其居南方者,尤不便風土,多死焉。自恃才武,窘於衣食,或亡為盜賊,故命收恤。 十年正月二十九日,詔自淮以南州軍應合配罪人,並配廣源州。 二月四日,中書門下言:「廣南東、西路權住配罪人,今事宜寧息,欲下逐路,復令如故。」從之。 十二月十一日,詔:「應配在衙前並刺面配本城、牢城編管羈管人等,在京委三司、開封府、步軍司,諸路委轉運使副、判官、提點刑獄司,分詣轄下州軍,同當職官取索犯由看詳,依赦移放。」 元豐三年八月十四日,詔知成都府張詵覺察奸盜察:原無,據《長編》卷三○七補。,存撫人戶,務令安靜。應犯罪情涉兇惡、法不至編配者,聽編配出川川:原作「州」,據《長編》卷三○七改。,俟瀘州事平日如故。 九月二十二日,詔:「熙寧十年以前配沙門島罪人,具配到後有無過犯以聞。百姓移鄉十年,不(不)犯徒者,轉運司酌情輕者放逐便。」 五年七月三日,上因論刑,曰:「先王之制,肉刑蓋不可廢。夫人受形於天,以法壞之,故謂之肉刑。揚子曰:『肉刑之刑,刑也。』周穆王訓刑,大則五刑,次則五宥,又次則贖,凡十五等,輕重有倫。至漢文帝罷之。若革秦之弊,欲休養生民,則可矣;如格以先王之法,則不得為無失。三代之時,民有疆井,分別圻域,彰善癉惡,人重遷徙,故以流為重。後世之民遷 徙不常,而流不足治也,故用加役流;又未足懲也懲:原作「征」,據《長編》卷三二八改。,故有刺配;猶未足以待,故又有遠近之別。蓋先王教化明,習俗成,則肉刑不為過也。」 十月二十三日,知蘭州李浩乞諸路雜犯罪刺配人,一二千里者免決,充蘭州本城廂軍,從之。 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種諤言:「自今捕獲侵犯邊界西人,依朝旨施行外,若諸處探子捕獲非作過西界人探子:原作「捕子」,據《長編》卷三三三改。,並乞刺配荊湖或京西本城。」從之。 三月二十六日,上批:「早來擬奏配軍畫一法,內稱『刺充某指揮配軍』,恐於上軍稱呼有嫌,可諭修法官改雲『某指揮雜役』。」時犯罪法應配流者,其罪輕得免配行,盡以隸禁軍營為雜役。然禁卒素憚配法,嘗恥言之。上於人情至微,無不曲盡。 五月十二日,詔降配禁軍營雜役卒,在京可輪月刺配,先殿前司,次馬軍司,次步軍司,周而復始。 閏六月二十三日,詔尚書刑部:「應移鄉人,情理輕者十年,稍重者二十年,遇赦檢舉,放令逐便。令刑部著為令。」 八月七日,兩浙轉運司言:「犯盜徒五百里外州軍無放還法,乞比移鄉人例放。」從之。 八年九月四日,三省、樞密院言:「該配合從本府及軍馬司斷遣者,並依法配行。無軍名者,五百里以上,並配牢城;鄰州、本府,並配本城。強盜或三犯竊盜,因盜配軍,後更犯罪,若謀殺並以刃故傷人,放火,強姦,或人力奸主已成力:原作「刁」,據《長編》卷三五九改。,造畜蠱毒,及教令人並傳習妖教,故沉有人居止舟船,拒捕,已上於 法合配者,並諸軍犯階級及逃亡應配千里以上,並依法配行。無軍額、五百里以上,配牢城;鄰州或本州島,配本城;已系本城,配牢城;已系牢城,配重役。」從之。 十月八日,詔改新配法。初,神宗以流人離去鄉邑,或疾死於道,而護送禁卒失教習,有往來勞費,故仿古法,犯罪應流者加決刺,隨所在配處諸軍重役。至是中丞黃履有言,故令改應配者悉配行,普如舊法。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十四日,詔:「雜役配軍,諸路州軍並配本州島牢城,在京者元犯配廣南,分配東、西窯務,三千里者配車營務,二千里者分配廣固指揮。自今犯杖以下罪,並依元犯配行。」 十二月二十一日,刑部言:「赦書節文,應赦書該載不盡事,所屬看詳,比類條析聞奏。看詳開封府界諸路,向來違犯常平法編配之人,比違犯重祿法事理尤輕。其經今赦,未合放逐便者,欲乞比類推行重祿法編配之人,並具元犯保明聞奏。」從之。 二年六月十七日,開封府言:「續降朝旨,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淮南路、開封府界竊盜贓滿五百文以上,並強盜不該刺配,內杖罪免決,徒減從杖,並給招軍例物,刺填本處或鄰州廂軍。看詳在京犯盜一貫至徒,即無編管,六貫已合刺配。行此重法,尚無畏懼。欲請本府界有犯,更不行減免,並准法斷罪,給例物刺充廂軍。」詔開封府界竊盜贓滿一貫以上,並強盜不該刺配,從所請。 三年二月八日,三省言: 「配軍及逃亡軍人應部送者,遇寒月隨所斷州及所過州權留工役,給請受,至二月乃遣。」詔在京及諸路特展至三月。 二十一日,詔:「應刺面、不刺面配本城、牢城編管,經明堂赦恩不該放人,通今年德音已前年月已及格令,其緣坐編管、羈管人亦通及十年以上,聽依赦移放。」 四月二十一日,監察御史趙屼言:「元豐 ,重法地分劫盜者,妻子編管。元佑新 一切削去,前此編管者宜不少,請令從便。」從之。 四年十月十九日,刑部言:「開封府奏,元降權宜指揮,欲乞將竊盜至徒刺填一節先(往)[次]住罷外,其強盜不(刻)[該]刺配之人,乞依舊存留,刺填廂軍。欲依所奏。」從之。 六年八月十二日,詔:「京城內諸官司向來因推行重祿法行賂並違犯常平法編配之人,並依元佑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指揮移放。」 二十三日,滄州言:「按元佑敕,錢監及重役軍人合配者,除沙門島及遠惡處依本條外,余並勒充本指揮下名,其不可存留者,即配別監及它處重役,則是系以廣南為輕,重役為重,遂不配行。(令)[今]重法地分重役人多是累曾作賊,(劫)[卻]令徒(半)[伴]會於一處,易於復結為盜。其告捕之人見其依舊只在本營或別重役處,相去不遠,懼其讎害,不敢告捕。欲乞於上條『沙門島』字下添入『廣南』二字。」從之。 閏八月十七日,大理寺言:「配軍並不許特行投換,在京已投換者,但犯杖已上罪,並依元犯里數配出。若自首並已 投換充作坊工匠而犯杖以上罪,非犯盜及余犯非情重者,聽免。」從之。 十一月十九日,刑部言:「配沙門島人,強盜親下手,或已殺人放火,計贓及五十貫,因而強姦,親毆人折傷,兩犯至死,或累贓滿三百貫、贓滿二百貫以上,謀殺人造意或加功因而致死,十惡本罪至死,造畜蠱毒藥已殺人,不移配,並遇赦不還。而年六十已上,在島五年,移配廣南牢城;在島十年,依余犯格移配;篤疾或年七十,在島三年已上,移配近鄉州軍牢城。犯狀應移而老疾者同;其永不放還者,各加二年移配。」從之。 紹聖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刑部言:「廣西轉運司奏,海北罪人配過海南,人數稍多,別無功役,今立到朱崖等軍牢城額數。」從之。 元符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詔:「應犯罪合配本州島、鄰州,身手強壯而願免決配、填逐路軍者聽,輒抑勒者依故入人罪法。」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徽宗即位未改元。沅州奏:「本州島牢城軍元置一百人,役使不足,乞依辰州以三百人為額,仍下諸路將罪人合配者,並與免決,刺送本州島牢城。」兵、刑部請如本州島所乞,從之。 九月十六日,陝西轉運司奏:「准刑部符,都省送下保平(章)[軍]奏,勘會陝西州縣多盜賊,內有逃軍者,見今號州賊徒,驚擾一方。皆緣諸路賊人免決配到,工役辛苦,因逃走,恣為不法。伏乞指揮,天下應免決刺配陝西諸路罪人,內有元系犯強盜,情理稍重者並鑄錢之人不 得配陝西州軍。」本部下逐路相度。本司相度,陝西申請委是允當,兼諸司亦相度得穩便,唯鄜延路要兩色人依舊刺配。詔元符元年九月七日犯罪該配免決次配陝西、河東逐路廂軍指揮更不施行。元符元年九月七日指揮,檢末獲。 徽宗崇寧三年三月十四日,尚書省言:「比年強盜累犯,習知案問,皆能巧法求免,或累十犯猶入生議。又配流者盡往東南諸路,歲無慮千計,至配所者則聚為寇掠,中道亡命者復暴橫鄉閭,為良民害。今欲仿《周官 司圜》〔圜〕土之法,令諸州築圜土以居強盜貸死者,晝則役作,夜則拘之。視罪之輕重以為久近之限,許出圜土日充軍,無過者縱釋之。」從之。 五年正月十九日,詔罷圜土。 大觀元年五月二十八日,通判河陽張竦言圜土之法,乞檢會前後所修圜土成法,早賜頒降施行。從之。 七月十五日,池州言:「勘會永豐監除見管兵匠及外州軍差來兵士六百九十□人外,見闕六十四人。 翻鑄御筆大觀通寶小平錢,字精細,系背赤仄,合增添烏磨錢工共二十五萬三千工。今來所闕人工,雖已一面 刷廂軍,和雇百姓,相兼烏磨錢寶,闕少人工數多。今相度,欲乞下諸路,將合配罪人除本犯罪至死貸命刺配併合配遠惡州及沙門島,並強盜殺人合該刺配人各依法(剩)[刺]配外,余犯徒、杖合配之人,並乞免決,配填本州島永豐監。如犯人年五十五以上及瘦 弱不堪工役之人,不許一例刺填。候額足日住配。」從之。江、饒、建(此)[州]並依此。 閏十月二十日,靖州奏:「本州島只管牢城一指揮外,別無廂軍,委是差使不足,竊慮緩急闕人。乞添置宣節一指揮,以五百人為額,依崇寧三年四月九日 命指揮,下諸路州軍,除合配本州島、鄰州及沙門島、廣南西路,並強盜及元犯情理兇惡人外,將(扶)[持]杖竊盜並其餘合配之人免決刺配本州島宣節指揮,候人額足日住配。」從之。 十一月五日,詔:「訪聞配沙門島罪人已踰額數一倍,所配隸皆貸命強惡之人,防托之兵其數甚少,慮不足以制奸惡,可更增二百人。」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都省札子:「勘會圜土法,後來犯罪之人方合配入圜土,其已前已配牢城、本城重役等人自合依舊,更無改入圜土之法。切慮諸路不曉法意,誤將已配之人一例改配入圜土,合申明行下。」從之。 八月十九日,臣僚言:「切見黎賊自去秋結集作過,攻劫諸軍,殺害官吏,致煩朝廷遣官選將捕殺。體訪得海南諸州軍甚有逃背配軍走投黎界,緣海南配軍儘是所犯情理兇惡或免死配流之人,昨東西兩路進兵,逢賊戰鬥,率先迎敵多是大字配軍,滋長賊勢,邊防為患。乞將應今後所犯情理兇惡合刺配海南之人,權且配海北水土惡弱州軍,候將來黎人馴熟,別降指揮施行。」從之。 九月十五日,中書省據廣南西路經略司勾當公事關沅札 子,乞立法,凡有作過流竄之人入本路界,官司實時 報本路監司,差人管押,置行程歷,批上所過。實有疾病,即所至結罪保明,庶不敢違慢朝廷法令。仍乞立法,應編管海南人秖於循、梅、恩、新等處,自系惡弱之地,免致惡黨逃入黎峒,並常與黎人交通。詔編管海南人,依大觀二年八月十六日指揮編管海北水土惡弱州軍,候將來黎人馴熟,別降指揮。余依,仍令刑部立法。 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詔配圜土法並罷,已配圜土之人且依舊法,候銷盡日,其圜土即行去拆。 政和二年二月十二日,尚書刑部侍郎馬防等奏:「契勘昨降指揮,應配沙門島人為溢額權配廣南遠惡處,海南州權配海北。緣遠惡處內海南住配外,海北新、循等九州島前後配過人數不少,深恐未便。乞除合配沙門島並海南人依已降朝旨配海北遠惡處外,將其餘應配遠惡處人權配廣南諸州軍。將來沙門島並海南人配行,即(依)並依舊。」從之。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靖州奏:「本州島運糧兩指揮各五百人為額,見管一百餘人,所闕人兵,欲乞於大觀元年閏十月二十一日指揮,諸路州軍除合配本州島、鄰州及沙門島、廣南東西路並強盜及元犯情理兇惡人外,其餘合配之人免決,刺配靖州運糧兩指揮,候額足申乞住罷。」從之。 二月二十五日,永興軍等路提刑司申:「商、虢兩州界多系山林,素來逃軍盜賊取集作過去處,乞 今後應強盜人更不配填商、虢州外,將其餘合配之人配填施行。」從之。 閏四月五日,權提轄措置陝西路坑冶蔣彝奏:「昨來本路錢監招刺人匠未足,間系諸處降配到罪人充諸監人數。後因減廢錢監,並行住罷。今來乞仍舊下刑部,遍下諸路合配二千里以上、本路千里以上牢城情重人,並乞轉押付本司分擘刺填入監,候將來人匠足日住罷。」並從之。 四年八月十三日,工部奏:「定國軍狀,契勘韓城縣東、西兩錢監人匠見闕,乞下諸路州軍,除犯強盜及合配廣南遠惡、沙門島並殺人放火兇惡之人外,將其餘犯流、徒合配之人,並乞免決,先刺同州韓城縣錢監等,候額足住配。刑部欲依,行下諸路,仍於刺『錢監』字定『東』、『西』一字,候刺填數足日申乞住配。仍以所降指揮年月先後、資次配填施行,所有止犯流、徒不該刺配之人,難議施行。」從之。 五年三月七日,刑部奏:「(府)[京]畿轉運司狀,為拱州復為輔郡,合置牢城指揮,所有人兵乞先次量度配填。欲下諸路州軍,將合配之人量度地里,先次配填本州島施行。」從之。 六年四月三日,大理卿李伯宗奏:「契勘自來合編配之人,如有瘡病未任科決,合編配,所至一面看驗,疾損日科決訖銷籍。緣犯人有送廣南遠惡州軍編配之人,往回萬里,移文取會,若沿路別無失墜,動經半年,方有報應,致久掛事阻,不能結絕。乞今後有合編配瘡病之人,報本路 提點刑獄司,置籍拘催科決施行。」從之。 七年二月十一日,詔:「懷、衛二州界於太行、(太)[大]河之間,奸宄憑恃險阻,倚為淵藪。訪聞諸處間將犯強盜之人配填逐州,至則逋逃,難於緝捕。可依商、虢二州例,更不配填。立法行下。」 六月四日,河東路經略安撫使薛嗣昌奏:「據知平定軍郭價申:『契勘本軍系河東山嶮最幽僻去處,緣此盜賊、逃軍隱藏。昔日李免一卒,動河東北兩路,將兵不能收捉,必至於厚賞招出,即非李免有智謀強勇,止是藏泊于山林幽隱去處所致也。欲乞申明朝廷,乞今後免降配強盜人至本軍,實為利便。』兼臣契勘遼州與平定軍事體一般,乞下諸路州軍及開封府,今後將強盜罪人並免降配平定軍、遼州。」從之。 九月二十五日,手詔:「明堂大赦,加恩 內,應沙門島見禁罪人,雖皆巨蠹,亦既貸死,而晝監夜禁,與死為鄰。天道貴生,在所矜恤。可令本州島當職官檢會元犯,據罪重輕,分為三等,具年月久近,限半月申刑部,取旨移配遠惡州軍,以示生意。仰刑部遍牒京畿諸路,今後罪人除特旨外,權住配流海島,候及額日仍舊。」 八年五月二十三日,陝西河東河北路宣撫使童貫奏:「檢會昨鄜延路經略使賈炎奏:『乞今後城寨官、公使庫官員使臣收買漢蕃弓箭手、廂禁軍、馬遞鋪之類請受文(旁)〔榜〕,興販轉放,違犯之人仍乞朝廷不以入己各依本罪外,不論有無戰功,並不以去官、 赦降原減,一例重行廢斥。內實有膽勇戰功、御邊得力之人,乞委帥臣相度奏留,充本路準備使喚,或充 用,候立到奇功與甄敘。』詔從之。契勘鄜延路第二將張安元系鄜延路蕃弓箭手長行,累立戰功,轉至武功大夫,昨因買文(旁)[榜]事追官,韶州編管。其人委有膽勇,緩急可以驅使,乞依前項賈炎申明,許留自效。」從之。 九月十六日,詔:「開封府今後應斷配盜賊,令本府每名添差防送兵士一名,千里以上添二名,湖南、廣南添兵級三人,海島添兵級五人監防。經歷州縣依此差人交割,監轉前去。內配二千里以上罪人,從府尹量酌所犯,如系情重及兇惡之人,一面下吏部添差小使臣一員、院虞候一名管押,直至配所交割。內院虞候除支口券外,每日給食錢二百文,取配所收管公文報府,保明聞奏,仍置籍勾銷。」 宣和二年十月三日,翰林學士趙野奏:「竊詳犯罪應編配之人,在法皆以本犯情罪輕重立定地分遠近,依令不得過應配地里三百里,蓋欲刑當其罪也。昨大觀元年,因白波輦運司等處申請,將諸路合配千里以上及本路、鄰路合配鄰州五百里罪人並配西京白波窯務及汜水輦運司廣濟重役。其間有增加地里大段不同者,謂如京西鄰路數內,京東路登州犯罪合配鄰州或五百里之人,若配窯務、廣濟,系配及二千里以上,又(加)[如]余路瀘州有合配千里之人,即系配及四千 余里者,委是情法未稱。乞應諸路合配罪人,並以地里相當,依令不得過應配處所三百里,方得配所。所貴遠近得宜,少副陛下恤刑愛民之意。」詔從之。 十二月十八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勘會命官犯罪編配、遇赦應量移者,自來止是刑部以地(理)[里]、赦數量移近鄉州軍,即未有立定紐計地里遠近、隨赦數量移條,至有遠近輕重不倫之弊。除見行條法自合遵依外,今擬修下條:諸命官犯罪編配、遇赦應量移者,以編配地里隨所犯情理輕重,依移放格赦數紐計為分,元編配地里外剩數不計。每赦量移一分。謂如合二赦放,元系三千里,以一千五百里為一分;合三赦放,以千里為一分之類。若所移地里內無州者,移以次近鄉州徙之。元犯編配鄰州或量移已至鄰州,若遇赦未該放逐便,合量移者,即移近鄉州。如不願移者聽,仍理為赦數。以上奏抄內擬定合移地里州軍,並取到刑部狀,稱所修條下別無未盡未便。」從之。 三年二月三日,刑部奏:「均州狀:『為本路舊管禁軍 忠一指揮、勁武牢城廂禁兩指揮,今來 忠全指揮准宣往利州路防戍,計差發卻三百五十一人,本路安撫司只差到一百人補戍,見今闕人彈壓防守。契勘牢城見管兵員二百四十三人,其間一百九十三人並系諸州軍強劫盜賊配到。自來有 忠一指揮數百人彈壓,則容元犯強劫盜一百九十餘人在州,未至可虞。 今既闕少禁軍,州司不敢別有陳請,只乞指揮諸路州軍將強劫盜賊權住配填本州島牢城,候滿三年,別取朝廷指揮。』本部勘會,自來牢城溢額,並依條申本部,乞行住配。今來均州牢城雖不系溢額,緣為本戍闕禁軍彈壓防守,事屬未便。今勘當,欲依本州島所乞事理,權行(在)[住]配施行。」從之。 八月二十日,刑部奏:「嚴州申:『本州島牢城指揮額管廂軍二百人,因方賊燒劫,多被殺傷逃避,見缺一百八十八人。欲乞下諸路州軍,將合配罪人配填。』本部勘會,欲乞下諸路,將所強姦盜除殺人放火及情犯兇惡之人外,契勘應配地里填額施行。」詔依所申,其被賊去處,徽、杭、衢、婺、處等州,依此施行。 十二月二十九日,中書省言:「勘會沙門島罪人,已降指揮,候及五百人,令具奏聽旨。及配海南人,昨來係為黎人作過,權配海北,今來黎人已是馴熟。」詔大觀二年八月十九日、政和二年二月十二日指揮更不施行。 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竊見犯罪編配之人,有量移敘免之法,遇赦則原之,錄犯由二本,一則附遞至所配隸州軍,一則隨罪人前去,此著令也。蓋有所犯之由則知元罪之重輕與歲月之久近,故赦至則看詳奉行,無復淹滯。必二本者,防遺失也。乞申 有司遵奉成法,仍加大字真書。遇有編〔配〕之人,本曹官吏須先錄犯由點對訖,乃得書斷訖到州軍。無犯由、不全者,並申提刑司取會劾治。尚 或違慢,例加顯黜。」從之。 政和 ,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養,家無期親成丁者,犯配沙門島、遠惡州及廣南並配千五百里以上配鄰州,而雜犯移鄉者,初未有損減之法。乞將殺人會赦應移鄉者,如合給丁侍親,許依法犯量移鄰州 五年六月五日,大理少卿聶宇奏:「伏犯:似當作「與」。,庶使配移之人,均不失其養親之心。」從之。 七年五月九日德音:「京東、河北路州縣,應兩路編管、羈管及配到人,並與減三年移改,命官理為一赦。如元犯系杖已下特旨編配,並開具元犯申尚書省,當議特與移放。」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應犯流罪配役人,並放(遂)[逐]便;應刺面、不刺面配軍、編管人等,除謀叛以上緣坐入強盜已殺人外,並特與減三年,理為檢放年限。在京委所屬、開封府、步軍司,在外委諸州當職官,量元犯輕重,依條揀選移放訖,節略犯由,在京申尚書刑部,諸路申提刑司審覆訖,類聚申刑部。其配軍、編管、羈管人系永不移放者,年五十五以上至今及十二年,年六十以上及七十七十:似當作「七年」。,其餘緣坐編管、羈管人至今及七十,並具元犯聞奏,當議量輕重移改,或放逐便。若篤疾並年七十以上,編配及五年,驗實特與放逐便。雖年限未足而祖父母、父母年及八十以上,無兼侍,或篤疾者,具元犯因依奏裁,當議看詳情理罪犯,特與量移。應罪人元犯止系杖罪,因官司奏請,特旨編配、羈管人者,除依條合放與此句似有脫誤,「與」或當作「外」。,諸州當職 官限一季內具元犯申刑部,看詳情理輕重聞奏,當議特與移放。應諸色人因殺傷強竊盜並殺人賊及合捕死罪人,而編管及刺面不刺面在逐州軍者,除赦前依條合放外,余候編配到及三年,具元犯因依聞奏。」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應編配移鄉人永不移放者,並放逐便;沙門島罪人不以年歲遠近,並移近鄉五百里州軍。」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赦:「應犯流罪配役人並放逐便。沙門島人限赦到兩月內,具元犯因依、配到年月日、自到有無過犯,開(拆)[析]聞奏,當議特與量移。」三年四月八日同元年五月一日之制,內情理重者仰所在州軍具元犯申尚書省,取旨移放。 二年六月五日,臣僚言:「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書,內應編配移鄉人(並)[永]不移放者,並放逐便。且如秦州兵士該赦者幾及百人,元系隸牢城指揮,收管鈐制,嚴於它軍,僅免作過。今一旦盡給公據,放令逐便,乃為游手,散處城市,小則剽竊,大或嘯聚,為患不細。欲權勾收公據寄官,依舊月給錢糧,本營居住,仍與優輕窠坐,俟其歸鄉日給據聽行。」從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應刺面不刺面配軍、編管、羈管人等,除謀叛已上緣坐入強盜已殺人外,並特與減三年,三歲理為揀放年限。其系永不移放而祖父母、父母年及八十以上或篤疾者,具元犯因依奏裁。以上情理巨蠹及蕃部溪洞人,具元犯因依及自到後有無過犯 開析奏裁,當議看詳情犯,時量移時:似當作「特與」。。」 紹興元年九月十八日明堂赦、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恩,並同此制。 四年十月二日,臣僚言:「欲乞應州縣吏人緣罪犯配隸它州者,須行驗實,不得輒有停放。如以實病放還者,更不許再敘入役。」詔令尚書省申嚴行下。 十一月十二日,刑部言:「乞應諸路人犯配沙門島,權配海外州軍。謂萬安、昌化、吉陽軍,瓊、郁(州)林州。廣南、福建、江西、湖南北路人應配廣南遠惡及廣南者,並止依本法配行。仍須各及二千里以上州軍,無二千里以上州軍,止於廣南東路、西路從一遠配,候道路通快日依舊。」從之。紹興元年九月十四日,詔政和敕免決刺配靖州運糧等指揮更不施行,皆以虜人入寇、向北道路未通故也。 紹興元年正月一日德音:「應編配、羈管、安置、居住命官並與理為一赦,編配諸色人特與減三年,三歲理為揀放年限。其蔡京、童貫、王黼、朱 、李邦彥、孟昌齡、梁師成、譚(禛)[稹]及其子孫,並系誤國(之)害民之人,並苗傅、劉正彥、王均甫、馬柔吉、王世修、張逵、苗翊、苗瑀、范瓊及其家屬, 皆系反逆之家,更不移放。」 五月二十二日,詔:「今後持杖劫盜並其餘合配之人,並令依法真決,據地里配行。其政和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免決刺配靖州運糧指揮更不施行。」以泉州言「比緣賊馬,路途梗澀,配去之人不到配所,乞今後依法真決配行,候道路通快日依舊」故也。未幾,汀州又言免決刺配池州錢監、靖州運糧等指揮,乞並依法決配,詔依上條。 二年九月四日,詔四川見編配、羈管及因事停降命官,有已遇恩或期限已滿,合該移放及敘復者,令宣撫處置使司依便宜指揮,一面依條施行訖,類聚具奏。 十八日,刑部言:「今年九月一日赦書內一項,應命官、公人、軍人犯罪除名,有特旨斷例並刑部、大理寺合斷刑名外,一時特旨除名、停替、羈管、編配、安置之類,本不合坐罪者,並與除落,仍理元斷月日。本(日)[部]勘會,本不合坐罪,非謂全不合坐罪者,其雖有罪犯而止系杖笞公坐、情理不至深重者,亦合依赦除落,仍理元斷月日。」從之。 三年二月十五日,詔:「部送罪人,所至州軍不差人交替,(如)[知]通並從徒一年科罪。仍差職官一員專一主管。令詳定一司 令所立法申尚書省。」 三月十九日,詔:「今後應差兵級、公人等部送罪人,除合破口券外,每人逐日添支食錢五十文,所至州縣實時批支。仍令監司常切覺察。」 五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竊見邇來編管之人,各賂管押人,往往不達其所 至之地,或止出門,或於半途而遂反。雖有差禁軍部送罪人之法,緣紹興條格並無立賞許告之文,是致防送者尚得以受情而縱釋,使作過之人道亡而歸,萃於行在,肆為奸慝。乞檢舉依在京、開封府、六曹通用 ,許人告捕給賞,庶使防送者不敢擅縱,而過惡者不敢遁還。」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車駕駐蹕臨安府,即與開封府事體無異,若有犯盜合配本府之人,理難止配本府。今欲權行引用在京法,並配近本府州軍。所有臨安府四至州軍有犯罪合配本府之人,亦乞比附罪人不得編配入京條,配臨安府,候車駕迴鑾日依舊。」從之。 三月二十日,大理寺言:「決配指揮,紹興元年正月十四日 :『行在見任官,三省、樞密院、六曹、百司人吏等,並不得於五軍並諸頭項統兵官下兼帶差遣,及諸軍人不得互換相兼。今後有犯被差又差之者,有官人除名勒停,無官人決配。』紹興元年五月二十四日詔:『自今後州縣如有合科催物色,須管明以印榜開坐實數若干,仍具一般印榜申監司。監司因出巡視行按察,不得更似日前先多科其數,然後輕重出入。違者竄嶺表,人吏決配,仍許民戶越訴。』《嘉佑 》一《宣敕》言:當行極斷決配除名之類,本犯輕者並以違制論,仍具案奏聽 裁。《大觀尚書六曹寺監庫務通用 》:諸稱配及編管少言地(理)[里]者,並〔決配〕五百里外。其前立定決配明文此句似有脫誤。,庶使承 用官司有以遵守。」 令所看詳:「犯罪之人情狀輕重不一,本罪刑名自有等差,決配之法不得不異。若謂前項元無立定決配之文,立為定法,恐或罪不稱情。今欲申明,如於逐項指揮有違犯之人,除依法定斷本罪外,取旨量輕重決配施行。」從之。 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勘會流配役人依條會恩則放,訪聞州軍不遵條令,遇赦則尚行拘留,情實可矜。仰限赦到日,須管日下放令逐便。仍仰提刑司覺察,如違奏劾。」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一日明堂赦,並同此例。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竊聞前此朝廷之議,以宣州勘黃大本及(充)[兗]州勘應問二人所犯,候其獄具,中取一人尤甚者,用祖宗舊制真決刺配,以警贓吏。今大本既依法論決,而應問贓罪貫盈,止從編置。自去年九月十二日在秀州准(刺)[敕]編管化州,十七日至平江府,即作在道會赦量移。且應(門)[問]贓罪百倍大本,吳中士庶皆能言之,而經斷五日之內,便用赦量移,何應問之幸而大本之不幸(幸)也!望特降指揮,不許用今赦量移之文,差人管押前去化州編管,庶幾貪贓之吏知不可以計免,或少懲艾。」 從之。 九年正月五日〔赦〕:「新復河南州軍(申),應配及編管、羈管人並特與減三年,三歲理為揀放年限。永不量移或不放還者,若篤廢疾及年七十以上,仰所屬驗實,特與放還。配軍年五十以上,到本處已及十年,年六十以上五年,編管、羈管人情重及五年,稍重及三年,情輕及一年,亦與放還。仰所屬限一月疾速依赦移放施行。若元系緣坐及所犯情理巨蠹、事干邊界蕃部溪洞人,仰所屬開析元犯因依。其配吉陽、昌化、萬安軍、瓊州罪人,雖永不量移或永不放還者,限赦到十日內,所屬各具元犯人到配所有無過犯聞奏,當議量輕重特與移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宮還赦同此。 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階、成、岷、鳳州提刑司言:「在法,罪人不得編配入京及往三路沿邊、川峽路。今來逐州密接北界,委是無處配行。」刑部勘當,欲將階、成、岷、鳳州犯罪合該刺配之人計地里,權行配入川峽路州軍。從之。 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刑部言:「契勘編配、羈管等命官及事干邊界情理重害之人,遇赦依法合系所管州軍勘驗,別無過犯,方許保奏。本部以所犯情理輕重,(接)[按]法具奏鈔擬奏,聽旨移放。訪聞近來州軍往往更不依法具奏,一面引赦移放,深屬不便。欲遍下諸路州軍,各守成法,仍仰提刑司檢察違戾處按劾。」從之。先是,右文林郎周行己計囑本州島一面引赦移放,為衢州人戶告發,故有 是請。 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刑部看詳:「捕獲沿海劫盜,並系持杖兇惡徒眾,理宜措置關防。今欲將合該刺配廣南及三千里之人斷訖,權行刺配鄂州都統制軍下;二千三百里以下之人斷訖,量地里遠近,權行刺配池州、鄂州、建康府都統制軍下,並收管重役使喚。其刺字欲以配州府屯駐軍重役字為文,候盜賊衰息日依舊法。」從之。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有旨:「今後將臨安府已配盜賊逃歸之人,並以合該配地里,分配江州、鄂州軍下重役。」 二十三年四月二十三(年)[日],詔:「編管、羈管人在諸州軍者,於法止許月赴長吏廳呈驗。訪聞比來多不用法,囚禁鎖閉,甚於配隸,可令遵守成憲。」 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詔:「臨安府今後捕獲正犯盜賊,已行斷配,逃走復回,合該展配之人,並以合配地里,依紹興二十三年已降指揮,分配池州、鄂州都統制軍下重役,各以所配州屯駐軍重役刺字,常切監管,毋致走逸。」以知臨安府曹泳有請,從刑部看詳也。先是,紹興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知臨安府曹泳札子:「契勘本府近緣賊盜稍多,雖不住緝捉根勘,斷配往遠惡州軍,其配軍多是不旋踵復到本府作過。緣本府系車駕駐蹕去處,理宜措置禁止。今相度,今後凡遇斷配賊人,欲望許依海賊例,應有合配之人,量遠近分配池州、建康府、鎮江府、鄂州、太平州駐札軍分重役。不唯免至盜賊仍前 歸府作過,兼可補填軍額。」刑部看詳:「欲令臨安府將日後勘斷正犯盜賊依法合配之人,候斷訖量地里遠近,權行刺配諸軍下收管。其合配千里已下之人斷訖,權行分配池州,其合配千里已上之人,權行分配鄂州,並都統制軍分,送將下收管重役。各以所(酬)[配]州屯駐軍重役刺字,常切監管,毋致走逸。(仰)[仍]仰斷遣處差人〔禁〕錮監押前去。余依見行條法施行。」從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詔:「今後臨安府所差使臣管押編配廣南並遠惡州罪人及兩次,押到編配所,別無疏虞,與減一年磨勘;在路有死損人數及兩次,與展一年磨勘。其管押編配千里以(以)上罪人及兩次,押到配所交管,與減半年磨勘;如在路有死損人數及兩次,與展半年磨勘。以上展、減磨勘對行比折外,理數賞罰,並至二年止。余依見行條法施行。」以大理正許興古(古)[有]請,下刑部看詳,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三日,詔諸路州軍如有編管之人願充廂軍者聽。上因宣諭大臣曰:「朕昨在元帥府,見河朔州軍將編管人穿鎖傳送旅店,三五相聯,乞丐於市。蓋緣不(不)支口食,以致於此,誠可憫惻。可申嚴約束行下。」 二十六年閏十月十七日,大理寺丞莫蒙言:「竊見江西及浙東沿海強盜應配者,並分配諸軍重役。蓋以江西之與沿海,乃盜賊素〔出〕之處,故犯盜之強劫者,然後配以重役,而犯竊盜初不與焉。比於紹興二十四年,因臣寮建 請,凡諸路應犯盜合配之人,不分強竊,悉從重役之配。竊謂諸路強盜俾同於江西及沿海去處,增重其配可也,至於竊盜穿窬之徒,其情理豈可與兇惡強悍者同日而語哉!乞更加參詳,使輕重各適其當。」刑部看詳,除正犯強盜之人照應已降指揮,其犯竊盜之人並仰依見行條法。從之。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尚書省言:「勘會諸路州軍斷犯強盜合配廣南並遠惡州軍,已依舊配行外,其餘見配諸軍重役人,緣積以歲月,人數漸多,理合措置。」詔今後並依舊法施行,更不配填諸軍。其逐軍已配到人,令戶部量行增添請受。 三十年五月四日,領殿前都指揮使職事楊存中言:「本司大軍在明州定海縣駐札,逐時收捕海賊,解赴所屬根勘,罪不至死者配。竊慮逃竄,復為盜賊。本司見招人填闕,欲於內選人材及等者刺填龍猛、龍騎指揮闕,支破全分請給,所貴海道安靜。」從之。 八月,刑部看詳:「乞將犯強盜貸命並遇赦及兇惡強盜合該刺配之人,仰元勘州軍除合配海外,及老弱怯懦疾病人依舊配行外,將少壯人斷訖,量地里遠近,押赴本路帥司,躬親審量,如強壯堪充軍役,即刺填本路闕額將兵下等,支破請給。如日後逃走,捉獲,當行軍法。」從之。後刑部言:「諸路州軍有至帥司路遠,竊慮罪人往返走逸,欲與本州島軍長(史)[吏]親行量審,將勘充軍人申本路帥司,待報合刺填某州軍,徑自押 赴,即不得放本州島及鄰州充軍役。」從之。 八月二十三日,詔諸路將犯罪合編管人不得配隸行在傍近五百里內州軍,從知信州徐林之請也。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登極赦:「應編配及移鄉人並永不移放者,並放逐便。」 十四日,臣寮言:「近降指揮,將強盜並持杖劫盜貸命流配之人並押赴屯駐軍,隨等仗依招軍法刺填。竊詳犯人皆是兇惡強橫之徒,若至軍前方行刺配,深慮在路逃竄,無以辯驗。乞(今)[令]元勘州軍從長貳擇健壯堪充軍者,先次刺填龍猛或龍騎指揮,然後差人押赴屯駐軍,庶幾沿路免致逃竄。」從之。 十月二十六日,臣僚言:「防托海道,全藉水軍,乞將海賊貸命人互配諸處水軍,令元斷州郡多差兵級管押。如三人已上,即逐旋發遣。」從之。 隆興元年正月八日,臣僚言:「諸州斷配賊例送廣南遠惡州軍,緣其間瀕海,多有盜船嘯聚,深慮滋長奸惡,乞自今並分撥赴淮上水軍收管。」從之。 二年正月九日,臣僚言:「近日強盜貸命之人,多是配隸二廣,其間州郡往往一例差使,並無關防,遂致逃逸,聚成(郡)[群]盜。乞自今強盜更不配入二廣,止配諸軍重役使喚。其見在諸州配軍,各仰嚴作關防,無令出入。」從之。 八月十四日,臣僚言:「諸軍兵 用亦有犯罪合行刺配之人,在法卻配隸諸州牢城。緣此等元系揀中及有素習武藝者,乞依仿強盜配屯駐軍法,令主兵官鈐擇 強壯,量地里遠近刺填別軍分。」從之。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禮赦:「勘會犯流配役人,依條會恩則放。訪聞州軍不遵條令,遇赦到尚行拘留,情實可矜。仰限赦到,除元犯惡逆及事干邊界外,須管日下放役。仍仰提刑司覺察,如違按劾。」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禮赦,並同此制。 八月十二日,冊皇太子赦:「應配軍、編管、羈管人永不移放者,祖父母、父母年及八十歲以上,無兼侍,或篤疾者,具元犯因依奏裁。」 二年六月三日,淮西總領楊倓言:「近日將強盜罪不致死者,擇其健壯配屯駐諸軍。訪聞諸州多將老弱不堪充軍之人一例分配,深慮虛占軍額,緩急不足倚仗。欲乞申飭諸州,委自長貳一一精加選擇。」從之。 三年十月三日,翰林學士、知制誥劉珙言:「竊見自來強盜貸命配流之人,往往纔至配所,即行竄逸,亦有道殺防卒而歸者。昨降指揮,令擇其壯健刺填充軍,此法甚當。比來諸處多將情重者配遠惡州郡,情輕者分隸諸軍。(不)流遠郡者皆竄逸,隸軍中者少遁逃。欲乞自今應有減死一等之人,其情重者並大字配屯駐軍,情輕者止刺填軍分,庶幾惡少知所警懼。」從之。 十一月二日赦:「應刺面不刺面配軍、編管、羈管人等,除謀叛以上緣坐人及事干邊界或強盜已殺人外,並特與減三年,三歲理為揀放年限。」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 禮赦,並同此制。 四年三月九日,知臨安府周淙言:「近來所至郡縣時有小竊三五為群,剽劫民旅。蓋因諸處斷配人未至配所,中路逃竄;或已至配所,官司縱釋;及有分往諸處屯駐軍軍中,失於拘管,遂至散逸。既無所歸,聚集為盜。乞令諸州知、通及屯駐軍統兵官常切點檢,每一季具所管編配人姓名、有無逃亡,保明申朝廷。仍委諸路帥臣及提點刑獄覺察施行。」從之。 五年八月四日,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廣州觀察使、充鄂州駐札御前諸軍都統制趙撙言:「強盜減死配隸屯駐軍人,近日人數漸多,其間有累犯不悛、相結逃竄者,若不措置收捕,竊慮聚集為害。乞自今如有擒獲似此等人,將為首結連者依軍法處斬,自余徒黨並嚴行斷遣。」詔依從來軍中條法施行。 十日,權刑部侍郎汪大猷言:「近降指揮,江、池州屯駐軍並韶州摧鋒軍緣近年擬配人數已多,各權免二年配填。竊見建康、鎮江、荊南、鄂州與三處事體不同,所有強盜貸命刺配之人,乞更不分隸,並依地里遠近配諸州軍牢城。」從之。 六年閏五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近降指揮,應強盜合配隸屯駐軍人權行住罷,依舊配諸州牢城。竊緣犯強盜者皆是積惡亡命之徒,深慮州郡不能拘制,或有走逸,嘯聚為盜。乞將強壯堪披帶者,依舊配隸屯駐軍。」從之。 九月十七日,詔刑部行下外路駐札諸軍將,諸處犯強盜貸命配到 重役之人,如今後輒敢逃亡,捕獲勘證情犯,本軍可徑依軍法施行。 九年七月一日,樞密院言:「強盜配隸屯駐軍人,多有短(少)[小]癃老及殘疾不堪執役者,虛填軍額,理宜措置。」詔今後合配人免駐屯配軍免駐屯配軍:疑當作「免配屯駐軍」。,各隨所配地里遠近配諸軍州牢城收管。 淳熙元年五月三十日,詔:「自今走失強盜配軍,依犯流已決未役、已役未滿而主守不覺亡罪,杖一百斷遣。或有妄作緣故,放停強盜配軍,比附取配軍充宣借、被差官司輒遣,徒二年斷罪。違戾去處,委本路安撫、提刑司按劾。」以知隆興府龔茂良言斷配罪囚未到配所,中路託病,為之寄留,往往更不發遣,乞立法禁,故有是命。 八月十五日,詔廣州:「自今有正犯強盜、持杖劫盜之人,如人材少壯,並量遠近分配潮、韶兩州摧鋒軍。」以知廣州曾汪言,本州島去鄂州屯駐處隔越嶺嶠,雖差人防押,多致竄逃作過,乞止配隸摧鋒軍,故從〔之〕。 九月十二日,知靜江府張栻言栻:原作「拭」,據《宋史全文》卷二六上改。參《宋史 張栻傳》。:「近來配隸之人,雖有指揮,劫盜罪不致〔死〕,逐州長貳躬親審量少壯之人配屯駐軍,此誠良法。若逃亡出首,又押配元配所,竊慮復致竄逸。欲將首身人審量強壯,刺填軍兵,其餘刺充作院壯城指揮。」從之。 三年六月五日,詔諸路帥、憲司,自今所部州軍有犯罪應配人,更不分隸屯駐諸軍,(諸)依見行條法指揮斷配施行。從樞密院請也。 十月四日,詔犯私鹽除應配及杖以下自依法外,將合科 流罪人相貌強壯、及得等杖堪充征役,並依已降指揮免罪、免追贓,刺填軍額。其元繫舟船內被獲之人,即刺充本路水軍。 十四日,詔:「辰州深接溪洞,與沅、靖一等邊郡,自今諸州軍應配強盜及情理兇惡之人,不得配隸辰州。」從本州島請也。 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應刺面配軍、編管、羈管人等,除謀叛以上緣坐人及事干邊界,或強盜已殺人及貸配重役人外,並特與減三年,理為揀放年限。令諸州當職官量元犯輕重,依條揀選移放訖,節略犯由申提刑司審覆,類〔申〕刑部。內命官具元犯聞奏。其永不移放人,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或篤疾者,保明以聞。情理巨蠹及溪洞蠻人等,並錄元犯並後來有無過犯,開析奏裁。」自後郊赦同。 同日敕:「編管、羈管人如無保識人,鎖閉廂房,別無口食,其間飢餓疾病死亡。自今編管、羈管人無保識者,本州島日支米二升、錢二十文贍養。如有疾病,實時差人醫治,無致死亡。」自(今)[後]郊祀赦同。 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詔廣南東西路重行修葺牢城營,其有闕處,即行創造,盡收管配隸人在營著役。從樞密院請也。 十二月十二日,楚州言:「准 ,犯私鹽科徒、流罪人刺充水軍,緣本路即無屯駐水軍,未審合配是何軍分。」法寺契勘,楚州既無屯駐水軍去處,即合依六路犯私鹽被獲,依已降指揮刺填軍額施行。其它諸路理合一體。從之。 五年二月一日,知廣州周自強言:「 諸路專委通判、簽判,縣專委令,各置籍,遇有傳到配軍,實時注籍,差人押往前路州縣,候取到交領,亦注於籍。有竄逸者,嚴責部送之人根捕。仍令通判常切覺察,每月本州島交傳過人數有無截留走失,申本路帥司撿察。其諸州斷配過人,若計程應至配所而未有報到交收者,實時移文沿路州縣會問。若詢究得有截留役使之人,並申所屬帥司根治施行。」從之。 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詔:「自今大理寺並諸州勘到強盜內有貸命人,並令勘會的實鄉貫,遠行分配,不得相近,庶使其徒相遠,無以啟其奸謀,免致生事。」 七年九月十四日,詔:「私鑄銅器,須並其家屬押赴鑄錢監,則將來不致逃竄。」 八年四月十五日,詔:「自今強盜貸命人,並配隸廣東摧鋒軍、福建左翼軍、湖北神勁軍,湖南、江西、江東安撫司親兵,成都府飛山軍、雄邊軍,及諸路州郡系將、不系將禁軍重役,專聽部轄人役使,刺字以某軍或某州重役為文,仍隨罪犯輕重,酌地里遠近分配。內摧鋒等諸軍軍額每五十人,諸州禁軍軍額每一百人,逐年各與支破諸州牢城長行請給。候及五年無過犯,與免重役;如敢逃走,依軍法施行。其本轄人從杖一百科斷,更降本職名一等。仍責部轄人每月具存在報所屬,備申三省、樞密院。」先是,紹興三十二年六月,詔強盜並持杖竊盜貸命流配之人,令元勘州軍長貳擇壯健堪充軍者,先次刺填 龍猛或龍騎指揮,差人押赴屯駐軍。至幹道五年以後,議者屢以不堪執役為請,嘗廢不行,止隨所配地里遠近配諸州軍牢城。淳熙元年,臣僚或謂配屯駐為便,立為永制,至是復改命焉。 五月十六日,詔:「自今強盜抵死特貸命之人,並為額上刺『強盜』二字,余字分刺兩臉。若額上曾經刺字者,即元系貸命之人,不須更行追會。」以浙西提刑司言,強盜內有逃軍已經貸命斷配之人避免再犯重刑,到官不實通元犯及元配去處,追會有至數四,終不得實,故有是命。 十九日,刑部言:「已降指揮,強盜貸命並配充諸路州軍郡系將、不系將禁軍下重役,尚慮諸州所差部送人或致竄逸及故作住滯,乞自本部排千字文號,每名給行程歷一道,開具前後部送條法指揮,隨斷 行下。候到本州島,將犯(斷)人斷配訖,如法錮身,依條差人防送。所過州軍限一月差人交替,仍批上到發日時,當職官印押訖,催發前去。罪人在路病患,即申官司,州委兵官、縣委巡尉交管醫治,候痊安實時發遣,仍批行程歷。」從之。 十二年三月八日,詔:「應過淮盜馬見今編管人,仰各州軍差人押赴本路帥司,刺充禁軍收管。」沿淮竊馬之人特旨編管諸路州軍者,緣事干邊界,獨無年限移放,因臣僚有請,故有是命。 八月二十五日,廣東經略安撫司言:「殿前司摧鋒軍統制、韶州駐札關璇申,乞將滿及五年重役者,許令揀選 少壯堪披帶(迭)[達]等仗人刺填軍額,放行義兵請受錢米。」詔特與刺填義兵一次,令諸路軍今後照應淳熙八年指揮,不得過數配充本軍重役。 十一月五日詔,泉州駐札殿前司左翼軍前後所收諸州軍刺配強盜重役人,有長大少壯者此下有脫文,下句以下與上文文意不接。又此門標目為「配隸」,而下句以下及嘉泰、開禧二條內容均與配隸無關,細審應是前「勘獄」門之文,蓋錯簡在此。,到官稱本寺何由引用蔭減不遇,只據見任之官約法申上,注擬之際,利害非輕。乞令吏部四選今後合約法之人,須開具四代、官稱,一併行下刑寺,依條約法施行,庶使九品之官被罷免者得以改過自新。吏部勘當,若蒙許從所請,乞行下諸州軍,日後遇有刑獄(秦)[奏]案文字,即開具前項四代姓名、官稱,就案內一併具申刑部施行。從之。 嘉泰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右正言李景和言:「大辟之獄,在縣則先以結解,在郡則申以審勘。罪狀明白,刑法相當,郡申憲司,以聽論決,是謂詳覆。情輕法重,情重法輕,事有疑慮,理可矜憫,憲司具因依繳奏朝廷,將上取旨,率多從貸,是謂奏案,著在令典。二者皆屬憲司之職,初無許令諸司自奏之文。比年以來,詳覆之獄固已絕無而僅有,奏案一事乃委諸郡,冒法自為,漫不復問。其事皆起於提刑失職,縱吏受贓,以致於此。乞行下諸路提刑,悉令條具,故違典憲,嚴為之法,以警其失職之罪。」從之。 開禧元年二月十五日,新權發遣無為軍張穎言:「乞下監司、州郡,應今後有殺人強盜罪案,須管督責獄官從公盡情勘結,即不許 憲司肆意姑息,妄廢祖宗成法,不行詳覆,致令州郡妄指疑慮可憫之類具奏。如或委是疑慮可憫,合行具奏罪案,先從當職官吏、次第守臣契勘得實,因共結罪保明奏上,庶幾論決當理,奸民絕幸。〔須〕管牢固拘管事理重害之人,如有走逃逸,將守倅、當職官吏及監管兵官取旨責罰。」 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按此十五年應是淳熙十五年。,詔湖北神勁軍權住配三年,從本路帥臣之請也。 淳熙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臣僚言:「竊見諸州軍流配二廣、海南罪人,無非故犯法律而得此也,而乃巧生計謀,創為截留之例,遠者不過中路,近者只在七五程之間,或假寅緣,或行賄賂,或求書札,或憑技巧,便得截留,更不到元斷地所。深恐兇惡之人不知所畏,犯者日繁,非刑期無刑之意。乞行下諸路提刑司,將流犯二廣、海南罪人,他州不得仍舊截留,須管押至元斷地所。」詔檢坐見行條法,委諸路提刑司嚴切禁止,將違戾去處按劾以聞。 六月十六日,臣僚言:「近降指揮,就諸路州軍見編配、羈管及移鄉等人,除謀叛並緣坐及事干邊界編配並強盜殺人貸配月具存在外,(人)其餘罪犯即已該登極赦恩,並放自便。夫編配黥徒,隸籍他州,仰給衣糧,平時州郡窘於用度,常若不給,今聞赦放,即便捐除,困弱者懷饑寒之憂,強悍者思飽暖之策,既無資籍,直有相聚為盜耳。乞令所在州軍編配應赦合放罪人,願歸鄉井者給據停放,其無 所歸、不願停放者改刺存留,庶幾依舊仰給衣糧,不致失所。」從之。 七月十九日,詔刑部行下諸路州軍,將該遇赦恩合放逐便之人,當官審問願與不願放停,如不願放停,仍舊存留,支破請給。從臣僚之請也。 八月十五日,檢正諸房公事王回等言:「諸州軍配隸人因該指揮停放之後,除有力可以歸鄉聽其自便,其餘在道失所之人,行下所在州軍出榜,許合就便陳狀,從各州給據,改充廂軍,依條按月支給衣糧。如願再歸元放停去處,亦與關牒回程,州縣量給口券,送至地頭。如其間有奸猾不逞之人,不願充軍,於道路結集作過,乞令所在州軍巡尉官司等捕捉赴官根勘,重作施行。仍多鏤文榜曉示。」從之。 紹熙二年三月八日,詔:「諸路州軍將登極赦以前所配摧鋒等軍並諸州系將、不系將禁軍重役人,自到配所如不曾經逃走被獲、別無過犯,並元犯不系情理深重巨蠹之人,即開具元犯事因,結罪保明,具申樞密院取旨,特免重役。」 二十四日,詔:「諸州軍如有諸色人犯情理兇惡或強盜合配之人,照沅州條法,不得配往靖州。」以靖州守臣姚 言:「本州島接連溪洞蠻徭去處,在沅州二百里之外,前後作過為本州島之患,多因配隸之卒,乞依沅州例,免配本州島。」故有是命。 九月十六日,知瓊州黃揆言:「今中外之奸民以罪抵死而獲貸,必盡投之海外以為兵,是聚千百虎狼而共寘之一 丘也。今其日積者已多,而累累遞送者方來而未已,一旦稔惡積釁,潰裂四出,臣恐偏州之民項背不能帖席而臥也。乞自今凡兇惡貸死而隸於流籍者,許分之沿江諸屯及其它遠惡之地,無專指海外以為凶藪,庶幾陰銷潛削,不至滋蔓,流毒偏方。」從之。 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言:「朝廷立法,犯入己贓公吏並強劫盜等人,配至所在州軍,自有年限年:原無,據《文獻通考》卷一六八補。,方許放停逐便。近年以來,州軍更不照應,一二年間,隨即放停,是致人皆玩法,以配為常以配為常:原作「以配面為」,據《文獻通考》卷一六八改。。或經三五度刺配者,再至所竄州軍,更不悛改,不過易地居處,愈肆其惡,實為民害。乞行下諸路,應犯法刺配人如至本州島,須依條限,方許放停。如限內再有所犯,乞撥入屯駐軍中重役,永不許逐便。」從之。 六月十六日,權知梅州陳友聞奏:「乞將配隸犯強盜人刺填摧鋒軍,免逋逃山谷,嘯聚為盜。」上曰:「如此則免嘯聚山谷,為良善,甚好。恐在軍收之,又不相能。」友聞奏:「此曹皆是亡命之徒,尋常配隸。」 九月二日,詔:「今後諸州軍如有兇惡強盜合配之人,照全州已得指揮,不得配往武岡軍。」以本軍言「本軍在溪洞蠻獠腹心之內,朝廷及諸路州軍將兇惡強盜貸命重役之人斷配本軍,竊恐竄入溪洞嘯聚」故也。 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知溫州孫楙言:「本州島士人胡昶恃勢把持,詐取錢物,究勘皆是實跡。奸贓狼籍,為害一方,偶以祖蔭聽贖,送鄰州編管,尚慮他 日還鄉復讎報怨,為害愈多。乞行下建寧府,將胡昶牢固拘管,雖經赦宥,或年限已滿,不許放還,庶幾永嘉一郡生靈稍獲安居。」詔特不移放。 五年二月三日,樞密院言:「已降指揮,將強盜貸命罪人並配隸摧鋒軍等處並諸路州軍系將、不系將禁軍重役,候及五年無過犯,與免重役。(命)[今]來節次有已免重役人,據所在州軍申乞,改刺軍額收管,並已有改刺充禁軍去處。緣上件重役人(充)犯情理深重,所以配充重役,今既以年限與免重役,便得改刺充禁軍,不惟正禁軍恥與為伍,又且永遠得支給禁軍衣糧及在犯配牢城人上,竊恐輕重失當。」詔將諸軍並諸路州軍已得指揮免重役之人,自今後並與改刺充本州島牢城收管,支破牢城衣糧。內有系韶州摧鋒軍、泉州左翼軍、江陵府神勁軍,潭州、隆興府、建康府安撫司親兵,成都飛山軍、雄邊軍,並改刺元駐札處本州島牢城收管,余依節次已降指揮施行。 慶元元年正月二十六日,詔令刑部鏤版遍下諸路州軍,將犯配偽造會子人,須管責令本營每日酉點,嚴切關防,常令存在,不得差出借事,致令走逸。如有違犯,即將兵官合干人等重行降責。 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臣僚言:「遠方豪民一罹大辟,傾其家貲,請求附會,作疑獄奏,多得減死,幸僥已甚。使到配所,居作如法,不許還鄉,猶雲可也,又復計囑防送,中途縱逸,公私通知,恬不為怪。乞行 下諸道,今後如有疑獄已經奏減者,仰差得力之人防送,具起離日分申刑部。仍令刑部行下所隸州軍,候罪人到日,即便繳申照會。如或遇限不見申到,許刑部檢舉,送本路監司根究,按核以聞,重寘典憲。」從之。 五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乞行下諸路州軍,應貸命配軍罪人,令沿路選差軍兵牢固管押傳遞,取各州交管公文回照,不得容令管押人受囑作弊。如有走透,知、通、兵官各坐以罪。及配隸州軍須管牢固關防,不得作借事公文縱放,違者並坐知、通、當職官之罪。令所在州軍專委巡尉根捉見今逃竄在管下搔擾作過之人,解赴所司,押歸元配去處。所有胥吏犯贓罪至徒之人,永不許放敘,亦令各州縣根刷,如有衷私存留在役,日下逐出,大字具姓名,用版牓揭於州縣之門,不許復入。如有違戾,其州縣容縱官司亦各坐罪。並令監司常切覺察,御史台體訪彈劾。」從之。 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臣僚言:「大辟奏讞,貸以重役,在法再犯,必加(銖)[誅]戮。今此徒既獲貸死,又無官役,至配所未幾,乃委身求托於貪婪士夫之當官者,強所隸之州,給之以放停之據,而遂蓄之於私家,或使之自便。彼無以自養,復嘯聚以害人。乞舉行條法,重役之人州縣不許放停,與之經營給據留於私家,許人告首,重寘典憲。」從之。 嘉泰元年四月二十七日,詔令諸州軍各將見管強劫盜配軍並日後似此配到之人, 約束當職官吏常切鈐束,不得輒行差撥。如違,從監司按劾,重作施行。若因事敗露,其守臣並議責罰。 八月九日,臣僚言:「逃軍非為盜則嘗殺人者也,黥隸之後,或傳送之不專,或拘系之不謹,或寅緣而差出,或計幸而脫放,散處鄉落,長惡不悛。又有富家巨室,囊橐其奸,則自竊而盜,自結集而嘯聚,為民之害蓋不少矣。乞戒飭有司,申嚴條令。縣則責之令尉,嚴立保(五)[伍],有犯同坐;州則責之守臣,明行關報,旬〔具〕存否。凡兇惡強盜,並令牢固拘管。一路刑委提刑司,每遇巡歷,按籍閱視,如有違戾,覺察以聞。」從之。 三年六月十八日,臣僚言:「竊惟人之犯罪,有流配者,罪未至死,故至配所,仍俾著役,猶有自新之路。近緣州郡匱〔乏〕,以黥卒溢額,申聞省部,乞令住配,纔得指揮,初未嘗遍牒諸州軍,每遇他郡罪人押到,則以住配卻之,甚至一二千里之遙,竟以牒回。其間嚴寒極暑,疾患所侵,斃於非命者不一。況已配之人,又復押還,不知本州島軍置之何所。若易他郡,則先以刺定州軍之名,豈容再改刺乎 乞明詔有司,今後諸路州軍有申到配軍溢額去處,先委本路監司差官從實勘會,果系溢額,方許住配,仍疾速遍牒諸州軍照會。或有已配未到之人,所配州軍雖是溢額,具與收管,不得再行傳押回歸。仍乞逐路提刑司常切糾察,毋得違戾。」從之。 七月三日,前知漳州方銓言:「為民之害者,莫甚於猾吏;而 為民害之尤者,又莫甚於已黥之猾吏。今之士大〔夫〕乃有蓄之私家以為鷹犬,收之官府以為爪牙。民之被害者,雖欲執之以聞於官,則彼已黥矣,尚何所顧藉,往往亦逡巡而退卻。乞行下諸路,委自提刑覺察,庶幾奸猾不為民害。」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後世衣食之路日蹙,犯法者既眾,配隸之人中路多逸。及到配所,州郡憚於贍養,往往故縱不捕。此徒雖幸脫免,而其身實無所容於天地間,饑寒切身,若非(郡)[群]眾販賣私商,即是聚為強盜。配隸之人,蓋有二種。其間鄉民一時鬥毆殺傷,及胥吏犯贓貸命流配等人,設使逃逸,未必皆是強勇,能為大過,欲止從徒配本州島牢城重役,立為赦限,限滿給據,復為良民。至於累犯強劫及聚眾販賣私商、曾經殺傷捕獲之人獲:原作「人」,據《文獻通考》卷一六八改。,皆能跳梁山溪,運動兵仗,非村民、胥吏之比,欲並配屯駐軍,立為年限,限滿改刺,從正軍衣糧。此外更有前後逃亡未獲之人,該遇今郊,亦並許出首,投充正軍。不惟人有改過之門,而軍伍之中亦得強壯之助,誠為利便。」從之。 四月十二日,臣僚言:「兩淮編置之人,多因渡淮作過,遂麗三尺,械頸縶足,閉鎖牢城,聽其死而後已,豈不可憫!欲將諸州所收過淮編置罪人,特令分刺屯駐諸軍,各使自 。」詔令諸路安撫司行下逐路州軍,先次密切開具見拘管編置人姓名、元犯,於旬呈日審驗,畫一開具老弱強壯姓名、人數申樞 密院。 開禧元年閏八月十九日,臣僚言:「配隸、羈、編管之條,非奸贓強盜殺人貸命與夫斗殺情重者,不以是罪之。酷虐之吏,曾不是思,創為押出外界之例,稽之《刑統》、《新書》無是法。欲嚴飭中外,自配隸、編、羈管之外,惟他郡作過之人許勒還本貫,其餘悉從本條科罪,不得輒將土著之人並家屬押出外界。」從之。 嘉定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信陽軍申:「信陽最系極邊,今他郡將斷訖兇惡強盜等人編配本軍,未便。」從之。 七年八月五日,知鎮江府史彌堅言:「關防傳送配隸強盜走逸之弊,前後頒降指揮,可謂詳密。然續降申明,頗與舊法牴牾,所合檢坐條法指揮,畫一開具。乞從朝廷更切審訂,分明頒降施行。一、檢准慶元令,諸應部送罪人,逐州軍常切預差禁軍二十人,籍定姓名,在營祗備。遇有押到罪人,依次差撥,實時交替,不得越過。彌堅看詳,此項系舊法,應被差防送軍兵,許令逐州交替。一、檢准慶元隨敕申明,(明)幹道七年八月內, 斷配海賊並兇惡強盜,有配廣南遠惡或海外州軍去處,若只循例逐州傳押前去,竊慮交替稍頻,縱其走透。彌(間)[堅〕看詳,此項申明蓋為海賊並兇惡強盜〔配]廣南遠惡及海外州軍者設,系專差人管押,逐路傳遞,押至路首,州軍交替。一、嘉定四年八月內,臣僚奏請,凡四方極刑來上,情有可憫,悉從原貸,黥隸遠方。必置之廣南惡弱之地者,所以尉謝死者之冤。今 所在州軍押發罪人,名曰長送,往往前途走逸,甚者斃於遠行,沒於無辜。欲乞朝廷遇有貸配,不必使之長送遠役,遇逐州交替即止。除批行程歷外,別具公狀判憑回州照會,以驗至否。倘有走逸,即行根捕,責以必獲。彌堅看詳,此項奏請蓋為矜憐押送軍兵,類因長送,往往至死,故欲將貸配之人使防送軍兵逐州交替,免致無辜斃於遠役。一、嘉定五年正月內,臣僚言守將縱奸,犯盜黥徒或配遐方,(群)[郡]憚所費,付之遞鋪傳押,一得所欲,隨即釋去。所配之郡,守將吝於衣糧,牒至未必受,受則與之空文,無所廩給,率皆竄逃,復出為害。乞申戒郡將,犯有此徒,必專人押往。憲司歲終檢察,或中道而遁,或回牒不至,先追推吏根究。仍申捕亡之令,其逃軍被獲,詰其竄逸之由,或配所不支衣糧,則將守臣重加鐫責。彌堅看詳,此項蓋因州郡守將不切留意防傳,或致縱奸,是致臣僚有此奏陳。彌堅看詳舊法與節次臣僚申明,關防走逸,矜恤無辜,皆有深意,恐難以一時臣僚申請盡行更改,致使州郡引用,未免疑惑。若不畫項指陳,尤恐有違法意,官吏得以用情出入,關係非輕。欲望送有司審計,分別重輕,某罪可以逐州,某罪可以逐路,某罪可以專人押至配所,明賜指定,頒降諸道州軍,使有憑據,恪意奉行,免有疑惑。」從之。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新知南恩州翟田勺言田勺:按字書無此字,恐是「畇」。:「乞應羈管、編配之人,不得仍前巧作 名色借事;非遇恩赦,不得給據放令還鄉。」從之。 十四年九月十日明堂赦:「應有犯罪,除從條合行編管並情理重害及曾經奏斷、特旨施行外,其餘或因州軍一時任意、非法編管人,自今赦到日,仰提刑司取索元犯看詳,如見得情理稍輕,給據放令逐便。」 十二月一日,臣僚言:「民之犯罪至於流放者,其去死刑無幾,蓋欲使天下為惡者有所戒懼。今流放未幾,皆得因緣而返。此輩本非良善,況復刑餘,何所顧藉 一旦得還,寧復安靜 乞行下諸路州郡,自今以往,凡刺配罪人須押致竄所,嚴故縱逋逃之禁,絕借事截留之弊。其已逃亡而歸、復恣睢於閭里者,則申嚴舊制,毋為文具。」從之。 七月二十二日,開封府言:「今後京城內偷盜牛馬馳驢宰殺,為首者並刺配廣南本城。又府司每勘該赦(疆)[強]劫賊,並配武肅、武和指揮,人數已多,今後應罪人配上件軍者,散配遠處本城。」並從之。 八月,知永興軍姜遵言:「關中之民性多剛愎,鮮勤耕鑿。村落之間,貧者恃強攘竊,敗獲止是決杖縱去,(匈)[凶]頑不畏刑責。請應陝西捉獲強盜賊贓及一貫已上,永配牢城;一貫已下再犯及竊盜,不計赦前後,但經三犯,並配軍。庶令悛改,肅清關輔。」奏可。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屯田郎中崔立言:「編 ,應配遞罪人有父母妻子不願隨者,亦聽。本處多不審問,一例起遣,經過州府又不接狀,老幼流離,多至損失。望 諸道,所過州郡子細取問,不願隨者逐旋放還。」從之。 閏二月一日,荊湖南路轉運使言:「諸州雜犯配軍,比來多轉送全、邵、郴、道州,皆無重役。本路惟潭州水運牽挽,又造船、冶鐵工役尤眾,望傳諭諸州,自今應配當路者悉送潭州。」奏可此後原批:「以上四條補本卷第十五頁前半十一行『奏可』下。」。 刑法 宋會要輯稿 刑法四 斷 獄 斷獄 太宗雍熙三年五月,刑部言:「果州、達州、密州、徐州官吏枉斷死罪,雖已駁舉,而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非少峻條貫,何以責其明慎!按《斷獄律》,從徒罪失入死罪者減三等,當徒二年半,公罪分四等。望自今斷奏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減贖,檢法官削一任,更贖銅十斤,本州島判官削一任,本吏並勒見任。」從之。 真宗景德二年七月五日,上封者言封:原作「刑」,據《長編》卷六○改。:「刑部舉駁外州官吏失入死罪,准《斷獄律》,從流失入死罪者減三等等:原作「年」,據《長編》卷六○改。,徒二年半。公罪分四等定斷,官減外徒二年,為首者追官,餘三等徒罪,並止罰銅銅:原作「錮」,據《長編》卷六○改。。伏以法之至重者死,人之所保者生,儻官司不能盡心,則刑辟乃有失入。蓋幕職、州縣官初歷宦途,未諳吏事,長吏明知從坐,因循不自詳究。雍熙三年七月敕,權判刑部張佖起請,失入死罪不許以官當贖,知州、通判勒停。咸平二年編 之時,輒從刪去。臣以為若依格法舊條,似虧懲勸;或准張佖起請,又未酌中酌:原作「酬」,據《長編》卷六○改。。欲望自今失入死罪至追官者,斷官沖替,候放選日注僻遠小處官,系書幕職、州縣官注小處官,京朝官任知州京:原作「景」,據《長編》卷六○改。、通判知令錄,幕職授遠處監當,其官高及武臣臣:原作「品」,據《長編》卷六○改。、內職奏裁。」詔可。 大中祥符七年九月十二日,權知開封府王(曉)[曙]洎判官等坐斷獄失誤罰金洎:原作「泊」,《長編卷》八三改。。初,法寺准詔,長吏為部民所訟所:原無,據《長編卷》八三補。,罰訖代之,帝以京府事繁,與外郡異,止命增贖銅十斤而復 其任。 八年八月二日,開封府判官國子博士韓允、殿中丞權大理少卿閻允恭並除名,允授岳州文學,允恭授復州文學。百姓崔白杖脊配崖州牢城,白子端決杖配江州本城。白家於京師,素無賴,凌脅 小,取材以致富。先有滿子路,強狠任俠,名聞都下。又有趙諫,以豪橫伏法。白謂人曰:「滿子路,吾之流輩也;趙諫,吾門人爾。余不足算也。」百姓梁文尉與白鄰居,白素欲強買其舍,文蔚未之許,屢加詬辱。會文蔚死,妻張與二子皆幼,白日夕遣人投瓦石以駭之。張不得已徙去,即以其舍求質錢百三十萬,白固以九十萬,因市之。張訴於京府,白遂增錢三十萬,因巘減賃課,以己仆為證,詣府訟張,且厚賂胥吏。白素與允恭善,遂祈允恭達其事於允祈:原作「從」,據《長編》卷八五改。,坐張妄增屋課,杖之。白因大言,衒其事於 閭。皇城司廉知以聞,詔捕白付御史台,鞠問得實,故並及罪責。 九年三月八日,免給事中慎從吉,削一任,翰林學士、給事中、知制誥錢惟演罷職守本官。初,咸平縣民張贇妻盧訴侄質被酒詬悖。張,豪族也。質本養子而證左明白,質納賄胥吏,從吉子大理寺丞銳時督運石塘河,往來咸平,為請求縣宰,本縣斷復質劉姓,而弟令與盧同居。質洎盧迭為訟,縣聞於府,會從吉權知府事,命戶曹參軍呂楷就縣推問。盧之從叔(號)[虢]略尉昭一納白金三百兩於楷,楷久而不決,且以俟追劉族為名,即還府。盧兄太子 中舍文質又因進士吳及納錢七十萬於從吉長子大理寺丞鈞,以其事白父,而隱其受賄之狀。盧又詣府列訴,即下右軍巡院。昭一兄澄嘗以手書達惟演,雲寄語從吉,事連鈞、銳,請緩之。時及已亡命,軍巡請搜捕,且曰:「未得及,則獄不具。」從吉亟召軍巡判官祝坦至聽事後廡詢之,毀所請狀,又令銳密問坦獄情若何,頗自疑懼,因密作奏,請付御史台,未報。糾察刑獄王曾、趙稹詣便殿以聞,且言事涉從吉,慮軍巡顧避。稹方知雜,請不以付台,乃命殿中侍御史王奇,三司戶部判官、著作郎、直史館梁固鞫治,仍遣中使譚元吉監之,逮捕者百餘人。獄成,奪楷、均二官,配隸衡、郢州;銳、坦、文質皆奪一官,坦貶(豪)[濠]州司戶參軍。盧澄本陳留縣大豪也,常入粟得曹州助教,殖貨射利,侵牟細民,頗結貴要,以是益橫。劉綜知府日,常犯法,綜憤其豪縱,重繩之,奪官配郢州,仍請後有過不以贖論,詔可其奏。至是,與昭一併決杖,澄配隸江州,昭一特除名。從吉、惟演並坐責,餘責罰有差,情重者配隸外州軍。 二十一日,右諫議大夫慎從吉追一任官,著作佐郎高清杖脊、黥面,配沙門島。清知太康縣,民有詣府訴家產者,清納其賄。時已罷任已:原作「以」,據《長編》卷八六改。,即逃避所知家。慎從吉請對,言其子銳先假清白金七十兩,望傳詔捕系,仍別置獄,遂命駕部員外郎劉宗言宗言:原作「宗古」,據《長編》卷八六及《宋史》卷二七七《慎從吉傳》改。下同。、監察御史江仲甫推劾。清匿於進士丁禹家,禹白官捕得之,且搜 其家,獲財貨甚眾,衣服有侈靡違禁者,因揭榜許民戶告首,並得他贓狀。獄具,法寺以其所受贓不分枉直,改命屯田員外郎丁慎修覆按。清枉法當死,帝命貸之。清,庫部郎中士宏之子,景德中進士,宰相寇準以弟之女妻之。寇死,故相李沆家復取為婿。歷官以賄聞,頗恃 援,以是欺蠹小民,務自奢縱,被服如公侯家。初,慎銳就清假貸,清以多納賕賄事將敗,遂諾之,求其為助。時方鞫盧氏獄,從吉發此事,欲以自解。銳素狡獪,始假清銀,欲為庇護,及聞有訟,即以還之。前以盧氏事奪一任,至是又坐請求削衛尉寺丞。從吉坐首露在已發後後:原無,據《長編》卷八六補。,又奏報不實,用官減當罰金,詔以從吉累犯憲章犯:原作「奉」,據《長編》卷八六改。,合當黜竄,特追右諫議大夫,免其安置。銳配單州。自余決罰配隸者數十人。宗言、仲甫以鞫獄失實,並黜監物務。府界提點虞部員外郎姚潤之、內殿崇班合門祗候王承謹坐不能察舉謹:原作「僅」,據《長編》卷八六改。,復保任清,並免所居官。 ,巡邏者白官,乃持公驗,顯是未嘗行用,失入死罪。望下轉運使選官詳案牘,具當否聞奏。」從之。 仁宗天聖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刑部言:「漣水軍鞫僧處照偽為公驗抵死,省司詳覆,按處照始與人 十年五月十一日,審刑院言虞部員外郎、知睦州劉宗諒坐誤以犯杖囚杖脊配軍人決杖釋放,法應罰銅二十斤,特絀遠處監當。 明道二年十二月六日,刑部言:「潭州四月旬禁狀內,弓手雷遂因根捉賊 人,摑打婦人阿劉身死,該赦合移鄉千里,不合刺配漳州牢城。」詔改配潭州本城,其檢斷官吏免勘特放。 景佑三年正月七日,中書門下言:「今據臣僚進狀,洗雪罪犯,尋送別司定奪,屢有改正元斷罪名,顯是前來斷奏及定奪官不切審詳,或有 私,是致定斷不得盡公。欲令審刑院、大理寺、刑部今後命官使臣披雪犯罪,經別定奪顯是不當者,元奏斷、定奪、簽書官員不以赦前赦後,並具姓名聞奏。」從之。 四月九日,法寺奏斷泉州錄事參軍張尋失吳皓死罪,徒二年半公罪定斷,合追一任勒停;支使施收罰銅三十斤勒停,通判張大沖二十斤,知州蘇壽十斤,各與監當;權司法呂喬卿權南安主簿,准條去官,詔特沖替。 八月十五日,知蘄州、虞部負外郎王蒙正責洪州別駕,坐故入林宗言死罪,合追三官勒停,特有是命。判官尹奉天、司理參軍劉渙並坐隨順,奉天追兩任官,渙曾有議狀,免追官監酒。借職崔克明將酸黃酒入己,特免除名,追官勒停。通判張士宗隨順蒙正,虛妄申奏,追見任官。黃州通判潘衢不依指揮再勘林宗言翻訴事,罰銅三十斤,特勒停。權蘄(州)水主簿鄭照搜求宗言事,罰銅九斤;蘄春知縣蘇諲錄問不當,罰銅十斤,並特沖替。宗言將官麻入己,罰銅八斤,特勒停。殿直皇甫振借銀與蒙正,合罰銅七斤。錄事參軍尹化南、司法參軍胡揆不駁公案,各罰銅五斤。轉運使蔣堂堂:原作「當」,據《長編》卷一一九改。、 吳遵路以勾當發運勞績免勘,優與知州。提刑徐越、趙日宣為勾提到蒙正,特免勘,越近便知州,日宣近從便合入差遣。 十一月十日,梓州路提刑司言:「法司人吏失出入徒罪二人以上及二人以下再犯,乞求不差充法司求:似當作「永」。。」詔可。 寶元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就(徒)[徙]知廬州、祠部郎中、集賢校理王質監舒州靈仙觀,前通判、比部員外郎陳執方通判潭州,並坐失入囚死罪。自余幕官、曹掾連坐五人。先是,執方已去官不坐,又例當知州,帝覽其案,曰:「執方雖去官,乃知樞密院執中之兄也,外方不知者,見其獨免,謂朝廷因執中而私之,可且更令通判大郡一任,亦非降也,但欲均其罰爾,兼與執中免多言之謗。」宰臣以處斷詳允,皆常意所不及,乃奉詔施行。 二十五日,屯田郎中、知閬州張保之言:「縣司解送公事,若犯死罪只作徒以上或本犯徒卻作死罪解送赴州,州司勘正,縣司官吏乞申明合與不合成故失入罪論。」事下法寺,眾官看詳:諸縣申解公事,州與縣解罪名差互不同者,縣司官吏依令文更不問罪;或解徒以上,到州推勘,卻至杖罪及平人,即從違制失定□;如挾私故意增減,即以故入人罪論。從之。 至和二年二月五日,廣州司理參軍陳仲約特勒停。仲約任廣州司理參軍,鞫囚失入死罪,從公坐贖銅放。帝謂知院張揆曰帝:原作「常」,據《長編》卷一一八改。:「死者不可復生,而獄吏它日猶得敘用,豈可不重其罰 也!」乃特勒停勒停:原無,據《長編》卷一一八補。,仍遇恩未得敘用。 嘉佑六年十月十八日,詔:「磨勘選人歷任內曾失入死罪未決者未:原無,據本書職官一一之一五補。,俟再任舉主應格聽引見舉主:原作「與王」,據本書職官一一之一五改。,已決者三次乃許之。若失入二人以上者,雖得旨改官,仍與次等京朝官。」 治平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英)[神]宗已即位,未改元。詔新判大理寺、太常少卿祝諮依舊與提刑差遣。右司諫劉庠言:「諮同任少卿斷銀沙獄,失入大辟七八十人,賴朝廷疑其冤,覆於御史台,皆得減等。諮之用法不詳,見於已試,豈可復主天下之平 」故罷之。 神宗熙寧二年九月七日,詔審刑院、大理寺元簽書檢斷蘇州百姓張朝法官,並命御史台取勘奏聞。以張朝因堂兄張念六以槍殺朝父死以槍:原作「行搶」,據《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改。,後走卻,被朝(提)[遇]見,打死張念六。審刑院、大理寺用法斷朝犯十惡不睦當死奏案,而參知政事王安石引律奏,朝父為房兄所殺,則於法不得與之私和,則無緣責其不睦,合依條得加役流罪,會赦合原。上得是奏,乃詔依安石所議施行。其審刑院等法官以用法不當,故有劾也。 十二月十一日,詔:「今後失入死罪,已決三名,為首者手分刺配千里外牢城,命官除名編管,第二從除名,〔第三〕、第四從追官勒停;二名,為首者手分遠惡處編管,命官除名,第二從追官勒停,第三、第四從勒停;一名,為首者手分千里外編管,命官追官勒停,第二從勒停,第三、第四從 沖替。以上赦降、去官不免,後合磨勘、酬獎、轉官,取旨。未決者,比數遞減一等,赦降、去官又遞減一等。內使相、宣徽使、前兩府,取旨;大卿監、合門使以上,(以)[比]類上條降官、(降官)落職、分司或移差遣;其武臣知州軍、自來不習刑名者,取旨施行。」 三年六月十八日,詔審刑院、大理寺官坐失入秦州百姓曹政死罪未決,判審刑院韓維、齊恢已去官,及會熙寧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德音,勿論;〔詳〕斷官李逵、胡澤,並沖替;權大理少卿蔡(寇)[冠]卿,與小處差遣;權判大理寺許遵,〔詳〕官朱大簡、韓晉卿、趙文昌、馮安之,並與移一般差遣。 四年四月十二日,詔開封府、河東轉運使取勘太原府及經略司、審刑院、大理寺勘斷王育等刑名不當以聞。刑房申:「太原太谷縣尉王育權本縣,斷高福行奸,因謀合人白雅並妻阿程隱庇不通,捶拷至死。本府官吏以阿程為有罪之人,將王育為失減。法寺又引律稱所拷數不過,合無罪,並依比(司)[同]殺傷論至死加役流,今王育合於加役流上定斷。會降徒三年追一官,更罰銅十二斤,勒停。所有太原府應干官吏、河東經略司、審刑院、大理寺主判官,並各有上項減誤斷罪名不當。」 攝判去官勿論外,只將令手分族寫獄子申報及拆粘公案,從不應為重杖八十私罪,贖銅八斤。今詳阿程系與夫同犯,於法止坐尊長及不合隱庇,既阿程身死,顯是官司於法不應捶拷。准律, 故也。 五年十一月五日,詳定編敕所、開封府言,定奪沂州軍賊李則合依條於斬刑上從按問,欲舉自首減二等。詔依。其沂州官吏失入李則死罪,審刑院、大理寺、御史台定奪不當官,並取勘以聞。 十年六月十六日,詔刑部、審刑院、大理寺歲終比較刑法官,內有失入罪及失錯、稽違多者,具名以聞,當量輕重,特與施行。 元豐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詔權判南京國子監、尚書駕部郎中鄭宗礪罰銅十斤致仕,坐前知眉州失入人死〔罪〕,會(舍)赦而宗礪年已七十餘故也。 哲宗元佑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尚書省言:「左司狀,失入死罪未決並流徒罪已決,雖經去官及赦降原減,舊中書例各有特旨。昨於熙寧中,始將失入死罪修入海行 ,其失入流流:原作「死」,據《長編》卷三九三改。、徒罪例為比死罪稍輕死:原作「元」,據《長編》卷三九三改。,以此不曾入 ,只系朝廷行使。近准朝旨,於 內刪去死罪例一項「例一項」及下句「其徒流」,原缺,據《長編》卷三九三補。,其徒、流罪例在刑房者依舊不廢,即是重者不降特旨不降特旨:原缺,據《長編》卷三九三補。,反異於輕者,於理未便。本房再詳,徒罪已決例既不可廢,即死罪未決例仍合存留,乞依舊存留元豐編 全條。」從之。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詔:「諸路斷流配罪已當,若本案內徒以下罪有出入者,奏裁。其出入笞杖及半年徒,從刑部下所屬改正。」 六年八月十六日,樞密院言:「中書省以知岷州康識前任知鄜州日失入死罪死:原無,據《長編》卷四六四補。,有詔特差替。緣識久在熙河,見系本路鈐轄、知岷州,今防秋是時。」詔識展磨勘二年,罷差替 謫命。 七年八月五日,臣僚言:「伏見法寺斷大辟,失入一人有罰,失出百人無罪;斷徒、流罪,失入五人則責及之,失出雖百人不書過。常人之情,能自擇利害,誰出公心為朝廷正法者「出」下原有「入」字,據《長編》卷四七六刪。!乞令於條內添入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死:原無,據《長編》卷四七六補。,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從之。 紹聖四年四月十五日,刑部言:「前臨江軍判官李适在任失入三人死罪,合追兩官勒停,兩遇大禮,合該原免。」詔李适依斷特免勒停,與小遠處差遣。 元符三年五月二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臣僚言:「大理寺讞斷天下奏案,元豐舊法無失出之罪罰,後因臣僚建言,增修失出比較。逮紹聖立法法:原缺,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補。,遂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則一歲之中偶失出死罪三人者,便被重譴,甚可惑也。夫失出者夫失出:原缺,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補。,臣下之小過;好生者,聖人之大德人:原無,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補。。請罷理官失出之罰請罷理官:原缺,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補。。」詔紹聖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揮勿行。 徽宗宣和三年閏五月五日,詔朝奉郎汪希旦特降一官。刑部、大理寺言希旦前任齊州士掾,鞫獄失出劫盜趙俊死罪,失入申進、王弼死罪,會赦當原,特有是命。 十二月五日,臣僚言:「伏見大理寺斷袁州百姓李彥聰令人力何大打楊聰致死公事,其大理寺以元勘官作威力斷罪可憫,寺正、丞、評並無論難,因少卿聶宇看詳駁難,稱是李彥聰止合杖罪定斷,其寺丞與評事亦從而改作杖罪。案上刑部,看詳疏難,稱大理寺不將李彥聰作威力,使今毆(系)[擊]致死斷罪未當,欲 令改作斬罪。其寺正、評事議論反覆,少卿聶宇執守前斷,供報省部。本部遂申朝廷,稱大理寺所斷刑名未當,已疑難不改,若再問,必又依前固執,枉有留滯,伏乞特賜詳酌。既而大理寺檢到元豐斷例,刑部方始依前斷杖罪施行。訪聞寺正、評事其初皆以聶宇之言為非,兼刑部駁難及申朝廷詳酌則以斬罪為是,杖罪為非。若聶宇依隨刑部改斷,則刑部以駁正論功,聶宇失出之罪將何所逃 直至尋出元豐斷例,刑部方始釋然無疑,使李彥聰者偶得保其(守)[首]領,則杖者為是,斬者乃非矣。伏望聖慈取付三省,辨正是非,明正出入之罪。兼看詳法寺案□□□□宿尤無執守所缺四字據後文所述,似應作「周懿文高」。,其議李彥聰案,遂持兩□□□□望並賜黜責施行。」詔高宿降一官,周懿文罰銅十斤。 高宗紹興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刑部尚書胡直孺言胡:原作「朝」,據《建炎要錄》卷四六改。:「大理寺自去年七月以後到今,略舉出入刑名死罪十四件,流罪以下一百餘件,並系郎官王綱親行疏較改正,除徒、流及出入死罪不計數外,其失入死罪五名,皆死中獲生。若不附之推恩,則無以激勸尚公之吏。」詔朝請郎、守大理少卿王綱特(受)[授]朝奉大夫。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詔大理寺當斷靖州鄭誼作不應為重杖罪差錯官,左奉議郎、評事黃邦俊,右朝奉郎、行丞路彬,各罰銅十斤。 三年四月四日,駕部員外郎韓膺胄言:「凡獄官失入死罪者,乞終身廢之,雖經赦宥不原, 如祖宗法。」上曰:「此仁宗之事也,其仁民詳刑如此。」 六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中軍統領官張識冒請逃亡軍人米,刑寺元斷公罪,待致朝廷疏問,卻將盜米贓罪杖斷作贓罪流,顯見前斷不當。」其刑部、大理寺事屬失職,寺丞胥介、評事許絳、權刑部郎官劉藻各特降一官,章誼、元袞各罰銅十斤,仍令李與權將元勘不當人吏疾速根勘施行。續有旨,張識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特送筠州編管。 四年二月七日,都省言:「大□□□百姓孫昱等案,內孫昱所殺人系屍□□□作疑慮奏裁,其刑寺並不引用。比緣朝廷疏問,方乞添入,顯屬鹵莽。」詔大理寺當職丞、評各(將)[得]罰銅十斤,刑部人吏各罰銅五斤。 三月十四日,詔大理寺當職丞、評事各得罰銅二十斤,刑部郎官罰銅十斤,刑部人吏從杖一百科斷。以宣州奏勘到有蔭人檀偕及佃客阮授、阮捷毆縛葉全三等五人至死佃:原作「地」;阮:原作「院」。並據《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改。,內三人系因執盜而殺外,有陳伴弟等三人系故殺平人,眾證分明,止因屍不驗,作疑慮奏裁,有司不駁正,為臣僚所論,再送御史台看詳定斷,故有是行遣。 五年三月十六日,御史台言:「准詔,委台屬憲臣常切檢察,月具所平(及)[反]過刑獄以聞,三省歲終鉤考,當議殿最。契勘本台官吏奉詔條平反刑獄,職當檢察,緣上件鉤考殿最之法,本台循習舊□□時取摘案 點檢,不無希賞之嫌。令後歲□□本台並諸路提刑司 檢察名件,以出入徒以上與杖以下罪為再者,取旨施行,所貴官吏以得舉職。」從之。 四月九日,給事中陳與義言義:原脫,據《建炎要錄》卷八八補。:「臣聞魏相條奏,多采賈誼、晁錯之言;龔勝上言,實本王陽、貢禹之意。本朝道德名臣議論至到,莫如司馬光者。曹州嘗奏強盜趙倩等二人案,作情可憫,乞從寬貸。光則上奏曰:『如趙倩等所犯皆得免死,則盜賊加盛,良民無以自存,殆非懲惡勸善之道非懲:原缺,據《長編》卷三五八補。。乞自今後天下州軍勘到強盜「強盜」及下句「情」,原缺,據《建炎要錄》卷八八補。,情理無可愍,刑名無可慮,輒敢奏聞者,並令刑部舉駁,重行典憲。』泰寧軍勘到姜齊,懷州勘到魏簡,輝州(堪)[勘]到張志松,皆為毆殺人而妄作情理可愍、刑名疑慮奏裁。光則上奏曰:『於殺人者雖荷寬恩,其被殺者何所告訴 非所以禁制凶暴、保安良善也。乞今後應奏大辟,刑部於奏鈔後別用貼黃聲說,情理如何可憫,刑名如何疑慮,今擬如何施行。門下省審,如何委得允當,如有不當及用例破條破:原無,據《建炎要錄》卷八八補。,即奏行取勘。』以道德名臣議論如此,豈其樂殺人也哉!乃所以禁奸暴,申冤枉,期於庶獄之中允,而措一世於無刑也。大批獄之庇無他大批獄之庇無他:此句似有誤。,有所出入則不得其平。陛下哀矜庶獄,患中外之吏容心毀法,乃紹興三年正月,沛然下詔,以訓以戒,天下皆知推廣好生之德,獨州郡妄奏以出人之罪者尚多有之。乞採用司馬光之言,申嚴立法。」從之。 六年六月五日,刑部審覆:「大理寺看詳到宋迭元勘林德珍等不系失入死 罪分明,其已斷本官作失入公罪徒、特差替指揮刑名合與改正。」從之。先是,迭以左迪功郎為明州司理,勘到林德珍等公事翻異,提刑司再差官重勘,奏迭作失入死罪行遣,迭進狀訟究,(一)[至]是改正。 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知泉州富直柔因本州島奏勘殺人海劫黃□□,州院官吏將合斷配陳翁進作陳進哥,領□□□重杖處死,卻將陳進哥作翁進解押上州。既而直柔將錯誤官吏送司理院取勘外,上章(白)[自]劾,得旨令直柔根勘官吏,具案以聞。臣以謂上件錯誤系本州島事而復令本州島勘,恐未肯盡情究治,欲乞令本路監司取勘,候案上取旨,重賜施行。臣契勘直柔身為前執政而不親郡事,致僚屬弛慢如此。直柔知其失職,遂力請奉祠,今雖已得宮觀,亦當具正典刑。竊見近撫州官吏誤殺陳四閒,其知州已下雖去官,猶坐罪有差。若罪同而罰異,不唯無以厭服人心,且使後來者莫知所戒懼焉。」詔令本路提刑司取勘,具案取旨。 七月十六日,刑部(詳看)[看詳]臣僚所論諸州獄官誤殺不應死罪人,及巡尉希賞、強執平人以為寇等:「契勘紹興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詔,自今大辟罪人赴刑日,令長吏遣當職官引囚,親行審問鄉貫、年甲、姓名、來歷,別無不同,即依法施行。若巡尉捕盜,意在希賞,便將平民執以為寇,系律官司入人罪。若入全罪以全罪論,從輕入重以所剩論,合從故入人罪法科斷。 欲乞朝廷申嚴行下。」從之。 十八年閏八月七日,大理寺丞石邦哲言丞:原作「臣」,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改。紹興令,決大辟皆於市先給酒食 :「伏決:原作「史」,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改。,聽親戚辭訣訣:原作「決」,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改。,示以犯狀,不得窒塞口耳、蒙蔽面目及喧呼奔逼。而有司不以舉行,殆為文具,無辜之民至有強置之法。如近年撫州獄案已成「近」:原作「枉」,「已成」原缺,並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改補。,陳四閒合斷放,陳四合依軍法。又如泉州獄案已成獄已成:原缺,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補。,陳翁進合決配,陳進哥合決重杖。姓名略同而罪犯迥別,臨決遣之日,乃誤以陳四閒為陳四「誤」下原有「設」字,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刪。,以陳翁進為陳進哥翁:原作「公」;陳進哥:原無「陳」字,並據《文獻通考》卷一六七改、補。,皆已決而事方發露。使不窒塞蒙蔽其面目口耳,而舉行給酒辭訣之令,則是二人者,豈不能呼冤以警官吏之失哉 欲望申嚴法禁,如有司更不遵守,以違制論。」從之。 二十八年二月二日,殿中侍御史葉義問言:「嘗具奏,殿前馬步軍司差人招軍,而吐渾押官潘勝者強作輦官,得旨行下根究。今刑部將元捉人定斷杖一百,公論殊為不平。臣聞竊路馬芻有誅,以天之子所乘馬也。況夫輦官,最為親近,孰謂強捉充軍、擬行改刺而可以輕刑處之!刑部官吏不取奏裁而擅行處分,望賜行遣。」詔刑部官各罰銅十斤,當行人從杖八十科斷。 孝宗幹道六年八月六日,權刑部侍郎王秬言:「比來犯罪人或經赦宥,刑寺例皆擬以情重,所得之罪往往過舊遠甚。如赦前所犯贓盜,於法當徒,經赦之後反置之死配。乞自今凡經赦宥情重法輕之人,有司擬斷,毋得過本罪。」從之。 九年五月 二十六日,兩浙東路提點刑獄公事鄭興裔言:「獄者所以合異同之辭,差官勘鞫,正欲得其實情。今之勘官往往出入情罪,上下其手。或捶楚煅煉,文致其罪;或衷私容情,陰與脫免。雖在法有故出故入、失出失入之罪,幾為文具。欲望明詔有司,俾之遵守。」〔詔刑〕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二年:按前已述及幹道九年事,此前似當補「淳熙」二字。,臣僚言:「獄者,愚民犯法,固其自取,然亦有遷延枝蔓而情實可憫者。竊見春夏之交,疫癘方作,囚系淹抑,最易傳染。一人得疾,馴至滿獄,州縣謂之獄殟。乞明詔諸路監司、守臣,遵守成憲,入夏之初,躬親或差官慮囚。如犯大辟,立限催促勘結,不得遷延枝蔓。其餘罪輕者,實時斷遣。見坐獄人或遇疾病,亦須支破官錢,為醫藥饘粥之費,具已斷遣人數及有無疾病以聞。仲夏復命憲臣斷行疏決,無致後時,務令囚系得脫疫癘炎暑之酷。」從之。 刑法 宋會要輯稿 刑法四 獄 空 獄空 凡諸州獄空,舊制皆(除)[降]詔 獎諭。若州司、司理院獄空及三日以上者,隨處起建道場,所用齎供之物並給官錢,節鎮五貫,諸州三貫,不得輒擾民吏。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八月十五日,兩浙路轉運使高冕言:「部內諸州繫囚甚多,蓋知州、通判慢公,不即決遣,致成淹延。或虛奏獄空,隱落罪人數目,以避朝廷按問。望自今虛奏獄空及見禁人狀內落下人數、隱縮入禁月日者,許本州島官吏互相申糾,重行朝典。」從之。 淳化三年四月十二日,詔:「諸州須司理院、州司、倚郭縣俱無禁系,方得奏為獄空。如逐司官吏自勤發遣致獄空者,仰長吏勘會詣實,批書印歷,更不降詔獎諭,並依編敕施行。」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四月十二日,詔諸州雖封部閒靜,獄空及季者亦賜詔獎之。 五月八日,銀台司言:「降詔書獎諭饒、歙州獄空,看詳皆是州司、司理院互有獄空,不應得編 條貫。今後乞先委刑部將旬奏禁狀點勘不謬,即具奏降詔。刑部點勘如依得編 ,即具以聞。」 十一月一日,權判刑部慎從吉言言:原無,據《長編》卷七二補。:「伏見提點刑獄司所奏獄空狀伏:原作「復」,據《長編》卷七二改。,本部比對,多不應編 。外州妄覬獎語,沽市虛名。近據邠、滄二州勘鞠大辟罪囚干詿數人,纔一夕即行斬決。況前代京師決獄,尚須覆奏,蓋欲慎重大避,豈宜一日之內,便決死刑便:原作「使」,據《長編》卷七二改。!朝廷比務審詳廷:原作「庭」;務:原作「要」。並據《長編》卷七二改。,恐有冤濫,即非求急速,如此則不體朝旨,邀為己功為:原無,據《長編》卷七二補。,但務獄空,必無所益。欲望依准前詔,不得獎諭。今後專委提點刑獄專:原作「轉」,據《長編》卷七二改。、轉運司將州府軍監以公事多少分三等,第一等公事多處五日,第二等十日,第三等二十日,須州司、司理院、倚郭縣全無責保寄店之類,方為獄空。所以知州、通判勘會詣實,各與批上歷子,直俟得替赴闕,具狀開(祈)[析]保明以聞。」奏可。 神宗元豐五年四月一日,知開封府王安禮言三院獄空,詔送史館,安禮遷一官,推官許懋、胡宗愈、劉摯、劉仲熊並賜章服。軍巡判官畢之才以下十四人為三等,第一等遷官,第二等減磨勘二年,第三等一年,吏史轉資。仍賜絹千匹賜:原作「次」,據《長編》卷三二五改。、銀一百五十兩、錢五百千。 七日,大理卿崔台符言本寺獄空,詔送史館,台符減磨勘二年減:原無,據《長編》卷三二五補。,少卿韓晉卿、楊汲一年。 九月十三日,大理卿楊汲等言獄空汲:原作「伋」,據《長編》卷三二九改。,詔付史館。 十月六日,詔大理寺獄空,官吏量與支賜。 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龍圖閣直學士、朝奉郎、權知開封府王存言三院獄空,詔開封府官吏並依元豐五年推恩。 十月十三日,朝奉郎、試大理卿楊汲言大理寺斷絕獄空卿楊:原缺,據《長編》卷三四○補。,詔付史館,以汲試刑部侍郎。 七年正月十八日,知開封府王存言司錄司、左右軍巡院獄空,乞付史館。詔王存遷 官,官吏令第勞上司勛。 二月十一日,以開封府獄空,賜知府王存獎諭 書、銀絹百匹兩,推判官胡宗愈等銀絹三十匹兩。初,存等奏獄空空:原作「宗」,據《長編》卷三四三改。,命如故事遷官,而門下省以謂前此存等以獄空遷官,或賜章服,才半歲,今推賞不可,上乃命止賜詔及銀絹而已。 四月十九日,大理卿王孝先言本寺獄空,詔降 獎諭。自今有司上獄空,令御史台、刑部按實。上以開封府、大理寺比歲務為獄空,恐希賞不實也。 八年四月四日,大理卿王孝先等言獄空,詔付秘書省,仍令學士院降詔獎諭。 哲宗元佑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開封府獄空,詔付史館,權知府錢勰轉一官,推官賜章服。 九月十七日,龍圖閣待制、權知開封府錢勰知越州,朝奉大夫、倉部郎中范子諒知蘄州,朝奉大夫、新差提點河北西路刑獄林邵知光州邵:原作「郡」,據《長編》卷四一四改。,仍各贖銅二十斤。內勰展三年磨勘,邵展二年磨勘。坐奏獄空不實也。 紹聖二年正月十六日,龍圖閣直學士、權知開封府王震言:「司錄司、左右軍巡院狀,並無見勘公事及門留知在人請官。」詔送史館,賜銀絹章服、減磨勘年有〔差〕。 二十八日,前副都指揮使、保康軍節度使苖授言殿前司獄空,詔賜銀絹有差。 徽宗崇寧四年閏二月六日,詔開封府獄空,王寧特轉兩官。兩經獄空,推官晏幾道、何述、李注,推官轉管勾使院賈炎,並轉一官,仍賜章服;法曹曾諤轉一官,減二年磨勘;倉曹楊允、戶曹劉湜、兵曹陸偕、士曹張元膺,各減三年磨勘;軍巡判官賀項、張華、孫況、張必,檢法使臣李宗謹、程諒,各轉一官,減二年磨勘。一經獄空,推官曹調賜金紫,工曹王良弼轉一官;司錄李士高減二年磨勘,候敘用了日收使;檢法(司)[使]臣劉禹臣特與轉一官,減二年磨勘。 開封府第一次獄空,申乞支破雜供庫錢管設官吏,依立春祈神例,用衙前樂祗應。二獄空,蒙下戶部支降錢二百貫文。欲望朝 九月十三日,大理寺札子:「勘會本寺今月七日獄空,已具奏聞去訖。伏(庭)[廷]特依近例,支賜錢下寺排設。」詔依例支賜錢二百貫文。 五年十月三日,開封尹時彥奏開封府一歲內四次獄空,乞宣付史館。從之。 大觀元年九月二十九日, 檢會大觀元年八月刑部、大理寺斷絕(天)獄空,(夫)[未]曾推恩。取到大理寺狀,勘會七月二十五日起首稱辦,到二十九日終斷罪盡絕,八月一日申奏。今具到斷絕官職位、姓名,數內王(衣)[依]、周澤、商守拙、林淵並自七月二十六日中書差。〔詔〕依崇寧四年例減半推恩,內周澤、商守拙各與減二年磨勘,王依、林淵比類施行,大理寺卿馬防、少卿任良弼各轉一官。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中書省勘會大理寺今年四月二十七日獄空,詔〔依〕崇寧五年六月三日例推恩,朝請大夫、大理卿曹調,朝議大夫、大理少卿任 良弼,各與轉行一官。 九月十四日,開封府尹宋喬年奏:「勘會今年五月十七日本府獄空,嘗面奏乞不推恩,而訓戒丁寧,不許辭免,且有勸能之語。臣仰承眷獎,不敢牢辭。今曾缺旬,囹圄再空,其管設官吏之類,已得指揮依例施行外,若更獎賚,顯屬僥倖。欲望慈聖特降睿旨,更不施行。」詔府尹令學士院降詔,余官降 書獎諭,人吏依例支賜。 三年二月十四日,前淮南東路提點刑獄公事吳慈奏,前任本路管下州縣申到自大觀元年至二年六月終獄空月日、次數,又陝州奏大觀元年二月州院、司理院、平陸等縣獄空月日。詔淮東提刑並陝州知州並降 書獎諭,平陸縣知佐、通判、司理院當職各指射差遣一次,通判陝州、州院、(亭)[高]郵軍軍院、海州司理院當職官各支賜絹二十匹。 四年五月四日,文武百僚、尚書左僕射何執中等言:「(復)[伏]見開封府左治獄空,並斷絕上表,乞宣付史館。」從之。 政和元年十二月十一日,朝散大夫、知解州上官行奏:「臣昨任京東西路提刑,准大觀元年八月七日御筆手詔,京師犴獄屢空,四方郡縣又系不決,令監司慮囚決獄缺囹圄之空,遍及天下。臣受奉聖訓,躬督州縣,本年終一路州縣並經獄空,京東近郡缺闔境澄清,悉資神化。臣嘗具全路獄空應詔以聞,乞宣付史館,以彰聖德。臣備員使事,無補涓塵,本年獄空,已曾兩被敕書獎諭,州縣獄官亦蒙朝(庭)[廷]漸加激勸。契勘京東舊系重法地分,素號獄訟煩冗。昨來全路獄空,與一州一縣獄空事體不同,皆聖化旁達,民知不犯。考之編簡,前此未聞。小臣區區,不避僭越,伏望特降睿旨,付之信史。」從之。 二年五月十八日,刑部奏:「知密州曹量奏,竊見諸路州縣凡有獄空,自來未嘗奏聞,欲乞今後令逐路提刑司據州縣申到獄空去處,每月類聚奏聞,庶使無留刑禁,罪辜獲免淹系。刑部欲依本官奏乞事理行下。」從之。 三年九月十二日,詔大理寺、開封府自今不得奏獄空,其推恩支賜並罷。 四年十一月二日,刑部奏:「淮南東路提點刑獄司申,據高郵知縣狀,具到獄空次數。本部看詳,州縣獄空,理當立法,令申提刑司類聚,月終奏聞。詔依。今據修下條:諸州縣獄空並申提點刑獄司類聚,月終以聞。」 五年三月,詔:「已降處分,開封府限三日結絕公事。今兩獄奏空,其官吏究心公事,依應批旨,即日奏上,頗見宣力,可依昨獄空例推恩。開封府尹盛章、少尹陳彥修、李孝端、左司錄事李傳正、右司錄事王行可並轉一官,余有官人減三年磨勘,無官人等第支賜。」 本寺本月二十一日兩推獄空,已具表稱賀奏聞。」詔大理卿李百宗、少卿李傳正及正、丞各特轉行一官,捉事使臣各支賜絹五匹,杖直 六年二月二十日,大理卿李百宗奏:「伏 節級、長行、通引官、捉事人、專知官各支賜絹三匹,表奏司各支賜絹二匹,余並依崇寧四年十月八日指揮推恩。 四月十五日,中書省言:「奉詔,開封兩獄並四廂赤縣並獄空,可取索官吏推獄等職次、姓名,擬定取旨推恩。除〔四〕廂兩縣官別作施行外,詔六曹官吏推獄等依兩獄已得指揮推恩。尹王革、少尹張徽言、王規、司錄趙靖、孟楊各轉一官,內張徽言回授本宗有官有服親,王規、趙靖依條施行;左右獄掾官陳翼等四人,議刑掾官范榛等二人,檢法官梁立等四人,催促推勘公事並廳司使臣戚廉等六人,缺司使臣陳宗道等二人,左右獄推級葛思等二人,雜務掾官王直方等二人,奏報〔使〕臣戚友直、監門使臣沈皆、催促使臣趙鼎等三人,四廂官滕陶等四人,捉事使臣韓應等十一人,各減磨勘三年;開封(府)、祥符兩縣官許大年等九人,各減磨勘二年;左右獄推級賈乂等,各等第支賜。」 九月十七日,開封尹王革等奏:「契勘七月初十日,本府六曹兩獄、四廂十六縣獄空,已具表稱賀訖。今保明到合推恩官吏下項。第一等三十一員按下文僅二十五員,疑有誤。以下總數與實數亦多不合。:尹一員乞不推恩,少尹二員、司錄二員、刑曹三員、左右獄掾令四員、議刑掾二員、檢法使臣四員、催督並監勘公事聽司使臣四員、吏人一名、催督並監勘公事準備差遣使臣二員。第二等一十九員:士曹官二員、議曹官一員、兵曹官二員、工曹官二員、舊新左廂官二員、東明鄢陵酸棗扶溝知縣四員、催促公事官並使臣四員、書狀兼奏報使臣一員、進武副尉一名。第三等三十五員:舊新右廂官二員、陳留中牟雍丘祥符長垣開封咸平陽武知縣八員、雜務掾官二員、催督監勘公事準備差遣使臣一員、捉事使臣十七員、進義副尉一名、監大門使臣二員、提轄使臣二員。人吏,第一等四十三人:左右獄職級二人、推司一十三人、刑曹〔職〕級一名、典書一十人、戶曹職級二人、典書二人、法司手分八人。第二等六十五人:左右獄推司二十人、士曹職級二人、典史四人、戶曹典書六人、儀曹職級一名、典書五人、兵曹職級二人、典書一十人、刑曹典書五人、工曹職級一名、典書五人、催捉待報公事職級二人。第三等一百八十七人:士曹典書五人、戶曹典書一十四人、兵曹典書二人、刑曹典書一名、工曹典書一名、奏司職級一名、典書一名、監讀案典書四人、左右獄副典書八人、六曹副典書二十人、左右獄獄子五十人、六曹獄子三十七人、刑獄案職級七人、典書一十九人、副典書四人。」詔第一等官員各轉一官,人吏有官資人各轉一官資,無官資人各支賜絹一十匹。第二等官並有官人吏減三年磨勘,無官人吏各支賜絹七匹。第三等官並有官人吏各減二年磨勘,無官人吏各支賜絹七匹。第三等官 並有官人吏各減二年磨勘,無官人吏各支賜絹五匹此二句與上二句重複,惟賜絹數不同,疑有誤。。左右獄獄子各支賜絹三匹,六曹獄子各支賜絹二匹。提刑錢歸善等轉一官,屬官減三年磨勘。內王序、錢歸善轉行,余礙止法人依條回授,年限不同人依條施行。 開封尹王革奏,奉詔,開封府見禁公事稀少,仰催促結絕,冬祀前奏獄空。十月二十九日,據左右獄等處公事並已斷絕,即日獄空。」詔許稱賀。 十二月六日,太師、魯國公臣蔡京言:「伏 七年四月三日,王革又奏:「奉詔,開封府見禁公事稀少,可催促奏獄空。據本府左右獄、六曹四廂並鄢陵縣狀,見禁公事並已斷絕,即日獄空,乞宣付史館。」詔送秘書省,仍拜表稱賀。 重和元年十二月五日,詔開封府獄空,已降指揮等第推恩,並依政和六年九月例施行。盛章轉一官;張徽言、王吉甫、李中正、梁立、戚廉、龐思轉一官,並回(後)[授]本宗有官有服親;孟彥弼、范榛依條減四年磨勘;秦燾更不推恩。 宣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缺陽元紹直言:「本州島兩獄並無見禁公事,各是獄空。」奉詔特許支破系省錢,賜宴犒設官吏。 高宗紹興六年六月四日,大理寺奏左右推見禁公事勘斷盡絕,即目獄空,省(紀)[記]得在京日本寺官上表稱賀。詔免上表,令學士院降詔獎諭。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大理少卿朱斐等、二十二年五月一日大理卿許大英等、二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大理少卿章燾等、二十九年正月一日大理少卿金安節等,及三十年四月十八日、三十一年五月八日大理寺並奏獄空,各詔免上表稱賀,令學士院降詔獎諭。 十三年正月十五日,臨安府奏左右司理府院禁勘公事並已結斷了當,即目獄空。詔令學士院降詔獎諭。是年五月二十八日,臨安府奏左右司理府院並管下錢塘等九縣,內外一十二處,並皆獄空,降詔如前。 十九年三月十四日,上諭宰臣曰:「諸州申奏獄空,〔皆〕是將見禁罪人於縣獄或(相)[廂]界藏寄,此風不可滋長。今後如奏獄空,可令監司驗實,或有妄誕,即行按劾,仍令御史台覺察彈奏。若不懲戒,則奏甘露芝草之類,崇虛誕謾,無所不至矣。」 三十一年五月十二日,宰執進呈大理寺獄空,上曰:「今大理寺及臨安府近在闕下,雖未敢謂刑錯,然獄訟清簡,冤抑得伸,亦庶幾矣。惟是諸路憲臣或不得人,則吏強官弱,民無所訴。深恐此弊未革,卿等更宜商量措置。」 孝皇隆興元年五月,知盱眙軍周琮言本軍獄空。十二月二十六日,大理卿李洪言大理獄空,乞上表稱賀,不允,令學士院降詔獎諭,推級等於贓罰錢內等第支給食錢。 二年五月,知荊門軍胡儔言本軍獄空。同月,荊湖北路提點刑獄公事富元衡言本路獄空。十月,福建路提點刑獄公事任盡言〔言〕本路獄空。 幹道二年正月,知興化軍張允蹈言本軍獄空。三月二十一日,知揚州周琮言本州島獄空。 四年八月十六日,大理卿韓元吉言大理獄空,乞上表稱賀,不允,令學士院降詔獎諭,推級等於贓罰錢內等第支給食錢。 十九日,權發遣臨安府周琮言本府獄空,降詔獎諭,推級等本府量行犒設。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知揚州莫蒙言本州島獄空。六月四日,大理卿沈度言大理獄空,降詔獎諭,推級等於贓罰錢內等第支給食錢。同日,知廬州郭振言本州島獄空。 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皇太子領臨安尹惇言本府直司三院獄空,上表稱賀,令學士院降詔獎諭,推級等本府量行犒設。 八年正月,知荊門軍胡儔言本軍獄空。二月,知贛州洪邁言本州島獄空。 九月十一日,大理少卿馬希言大理獄空,免上表,令學士院降詔獎諭,推級等於贓罰錢內等第支給食錢。 十一月,知贛州洪邁言本州島獄空。 九年閏正月二十二日,皇太子領臨安尹惇言本府獄空,詔免上表稱賀,推級等本府量行犒設。二月六日,皇子判寧國府魏王愷言本府獄空,令學士院降詔獎諭。同日,知荊門軍胡儔言本軍獄空。七日,知贛州洪邁言本州島獄空。十二月,知成都府薛良朋言本府獄空。 淳熙十六年閏五月二十三日,大理少卿陳倚等言大理獄空,乞上表稱賀,詔免上表,令學士院降詔獎諭。 紹熙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理寺丞周曄言:「舊例奏獄空,犒賞胥吏,凡所經由,等第支給,至數千緡。寺庫既不能辦,獄雖無繫囚,但申省部,不敢陳奏,遂至賒作獄空,常欠利債。且屢空屢奏,盡善盡美,豈可以犒吏之故有隱於君父乎 臣又見獄空有奉表稱賀之禮,有降詔獎諭之文。陛下謙沖,抑稱賀而不許;人臣何德,受獎諭而不辭!且職事無曠,分所當然。乞明詔寺臣,凡遇獄空,悉以聞奏,無用犒吏,降詔獎諭亦乞特免。」從之。 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知臨安府袁說友言本府獄空,詔學士院降詔獎諭。 嘉泰二年正月十五日,司農少卿兼知臨安府丁常任言本府獄空,詔令學士院降詔獎諭。詔曰:「天府素號浩穰,比加繕治,庶務尤劇。卿通明詳練,輔以儒雅,從容裁剸,弗弛弗苛,用能數月之間,下安其政,庭無留訟,狴犴空虛。朕以好生為德,期於無刑,首京師以示四方,卿之功茂矣。載覽封章,良深嘉孍。」 四年七月七日,試太府卿兼知臨安府王輔之言本府獄空,詔令學士院降詔獎諭。詔曰:「京師眾大之區,獄事繁多,刑書填委,惟剸裁無滯,始足以表倡四方。卿本以公平,加之潤飾,從容剖決,務得其情,迄無械繫之民,卒至圄空之 。厥功茂矣,良用孍嘉。繼自今以往,期於無刑,以廣朕好生之德,顧不美哉!」 開禧元年正月二 十三日,權工部尚書兼知臨安府趙師言本府獄空,詔令學士院降詔獎諭。詔曰:「犴獄之留,大《易》所戒。粵我國家哀民之愚,罹罪者眾,每詔郡國,亡得淹系,至仁之念,蓋與天通。卿屬籍之英,法從之老,日繇才選,再領京邑,惟其強濟開敏,平決如流,又能本之忠愛,以無冤者,圜扉之內,論讞用殫,朕甚嘉之。夫使上之德意志慮無壅,而民被惻隱之實惠,茲朕所望於承流宣化之臣也,顧可靳一札之褒,不使四方知勸而慕乎!」 二月二十五日,大理卿(無)[兼]刪修 令官曾 等言:「本寺數月之間,獄凡再空。昨嘗陳請,欲循故事上表,未蒙朝廷賜報。照得頃年特以犒吏薄費乞行請免,因此成例,恐非所以彰聖世無窮之休。欲望許令上表稱賀,宣付史館,以明帝王錯刑之極功。所有依例合支犒設,本寺自於見追贓罰籍沒錢內那融支遣,取自朝(庭)[廷]指揮施行。」詔免上表稱賀,令學士院降詔獎諭。詔曰:「蓋聞刑者所以輔治,而非所以致治也。今律令煩多,吏或深文,使吾元元,罹於非辜,朕甚痛之。故凡天下具獄,悉上廷尉,庶幾哀矜審克,期於無刑。間者數月之間,圄空不試,至於一再再:原作「載」,據《咸淳臨安志》卷六改。,非卿等持法平恕、蔽斷詳明之效歟!《書》不云乎:『俾予從欲以治,惟乃之休。』此舜之所以美 陶也。覽奏來上,嘆嘉不忘。與免上表稱賀。」 二年二月十二日,直寶謨閣、權發遣臨安軍府事趙善防言本府獄空,詔令學士院降詔獎諭。詔曰:「夫刑,所以輔治也。惟教之未孚,民不幸而入於刑,非吾有司蔽斷不留、審克亡濫,則刑者乃將以厲民,豈輔治之意哉!卿履潔抱公,化流京邑,憫茲有眾,或底罪辜,能(單)[殫]厥心,濟以民恕,俾狴犴毋(瘦)[瘐]死之苦,而國家廣好生之仁,任吾攸守之事者,不當如是乎!覽奏孍嘉,曷維其已。」 嘉定二年七月八日,大理寺言:「本寺獄空,欲遵累降指揮免上表稱賀,仍免降詔獎諭外,有犒吏一節,欲於本寺贓罰錢內減半支給。」從之。 六年正月二十四日,直煥章閣、兼知臨安府趙時侃言本府獄空,詔令學士院降詔獎諭。詔(元)[曰]:「惟眾大之區,五方之民聚焉,故其俗錯雜而麗於辟者眾,欲犴獄之清難矣。卿儒雅而齊以通,強敏而行以恕,於茲累月,克底圄空者。廣漢神於擿奸,不聞其能止奸;延篤明於聽訟,不能使之無訟。載披卿奏,良用孍嘉。《詩》不云乎:『商邑翼翼,四方之極。』使朕好生之德達於天下,端自茲始,何惜璽褒,不以示勸!」 九年五月十二日,大理卿錢仲彪言:「本寺獄空實及一年,即與時暫獄空不同,欲遵典故,乞令上表稱賀,宣付史館。所有犒設吏人,即照舊例於本寺贓罰錢內減半支給。」詔依,令學士院降詔獎諭。詔(元)[曰]:「朕觀至治之世,時和歲豐而禮遜之俗興,家給人足而爭奪之風息。是以刑錯不試,囹圄屢空,朕 甚慕之。比歲(早)[旱]蝗,近延郊甸,每慮饑寒之民冒法抵罪,麗於廷尉者眾也。而期月以來,獄無頌繫,實惟汝等明刑弼教,風動四方,以稱朕期於無刑之意。省覽來奏,嘉孍不忘。所請上表宜免。」 十一年正月十六日,直徽猷閣、兼知臨安府程覃言本府獄空,詔令學士院降詔獎諭。詔曰:「爾以材被選,典領神 ,馭吏愛民,恩威相濟,詰奸禁暴,犴獄用虛。使朕庶幾成、康錯刑之風,爾尚繼趙、張尹京之政。載披來奏,嘉孍不忘。」 十六年六月六日,太府卿、兼權戶部侍郎兼、知臨安府袁韶言本府獄空,詔令學士院降詔獎諭。詔曰:「朕為京師首善之地,布德流化,當自近始。德化不洽,刑獄滋煩,何以示四方萬里哉!爾以通儒尹畿甸,明恕勤敏,百廢具興,嚴威不施,隱然彈壓之望。刑清獄簡,用奏圄空,斯可為承流者勸矣。批覽來章,不忘嘉孍。」 刑法 宋會要輯稿 刑法四 冤 獄 冤獄 太祖建隆二年九月,詔:「幕職、州縣官、檢法官因引問檢法雪活得人命乞酬獎者,自今須躬親覆推,方得敘為功勞。余准唐長興四年、晉開運二年 施行。若引問檢法雪活者,不在敘勞之限。自後凡雪活,須元推勘官枉死已結案,除知州、系書官駁正本職不為雪活外,若檢法官或轉運,但他司經歷官舉駁別勘,因此駁議,從死得生,即理為雪活。若從初止作疑似,不指事狀,或因罪人翻異別勘雪活者,即覆推官理為雪活,仍勘元推官一案斷遣。或逢赦,亦須招罪狀。其雪活得人者,替罷日刑部給與優牒,許非時參選。若雪活一人者,幕職循一資;州縣官、幕職二人以上加章服;已有章服,加檢校官;檢校至五品以上及合賜章服,並京朝官雪活,並許比附奏裁。或覆推官妄欲變移,希冀酬獎,卻為元推勘官對眾憑者,其元駁議及覆推官各以出入人罪論。」 真宗咸平六年十二月, :「應自今敘雪活及捉賊勞績,文武官等合與不合該酬獎者,並令審刑院詳覆聞奏。」 景德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詔自今後雪活得人性命者理為勞績。先是,著作佐郎曹定奏長吏雪活,乃其職分,不當更論課最。至是,判刑部慎從吉復上言,以為長吏誤失用刑,率皆受責,雪活冤獄,曾不沾恩,懲勸之間,未協於理。故有是詔。 仁宗天聖四年八月八日,前權知石州判官馮元吉辨雪得百姓李海等兩人不該極典,帝曰:「特與超授一資,仍賜緋章服。」 景佑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審刑院定奪太常博士陳希亮雪活合得酬獎,詔賜緋。 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大理寺言:「據詳斷官楊務本、焦好問狀,昨蘄州太常博士林宗言為盜官物該極典,尋疏駁覆勘,雪活得宗言死罪,乞賜酬獎。」詔各賜銀絹三。 寶元元年二月二十九日,刑部言虞部員外郎鄭知白雪活得徐德一名性命,合該酬獎,詔賜金紫。 八月九日,刑部言:「據前右軍巡判官、大理寺丞馮振狀,雪活得許從善一名,乞酬獎。看詳不應編 酬獎。」詔候依例合移入川通判,與當一任通判。今後正該雪活條貫,即與酬獎。 康定二年三月七日,審刑院、大理寺言廣濟軍錄事參軍麻永肩任和州錄事參軍日,雪活得賊人於誠、陳益死罪,合該 酬獎。詔與兩使職官,賜緋。 神宗熙寧四年九月十六日,太子中允、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李承之以駁正法寺大辟四人及刑部失覆大辟一人,特遷太常丞。 高宗紹興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惠州言:從政郎、前司士曹事兼管左推勘公事孟師尹入議狀,駁正黃四等七名作凌遲處斬,錄問駁正,無罪釋放。詔孟師尹特與改合入官。 四年十月四日,詔右宣教郎、新知道州營道縣 孟師尹與轉一官,以師尹前任惠州司士曹,入議狀駁正前勘官吏呂克勘入無罪人廖九等六人斬罪事,作無罪釋放訖故也。 五年二月十七日,詔左朝奉大夫、知河州鄭強躬親鞫正汀州(永)[寧]化縣冤獄大辟十人,與轉兩官。其知寧化縣楊耆年勘斷不當,候案到,令刑部於案後聲說。汀州寧化縣以大辟十人(其)[具]獄上郡,強躬臨審問,親加鞫治,又遣縣官按驗得實,皆非其罪,十人冤獄並獲平反。刑部侍郎胡交修乞寵以增秩之賞,及乞將耆年勘斷不當重加譴黜,故有是命。 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漳州言:司理參軍、右迪功郎林聘明辨流、死罪刑名五件,計一十人,欲望推賞。刑部勘當,林聘明辨裁決公事五件,已得允當,其元勘不當去處,合下本處依條施行。詔林聘與減一年勘磨,余依。 七年十月九日,知信州永豐縣事李景山上書:「〔伏〕見黃岡強盜初無事發之(回)[日],復無被盜之人,彼警捕之官貪功妄作,悉系平民二十有五人,違法鍛練,致誣服者十有三人。有司觀望,肆其慘毒,卒成其罪。審問之吏,屬之武人,既不能辨其冤濫;議法之官,公事誕慢,又不能條其可否。而奸吏得以舞文,不俟聞而誅戮、實而流竄,斯民抱冤茹苦,籲天莫聞。朝廷移送九江辨正,其事昭然,殊無盜跡。既得其情,悉以上聞,朝廷以九江所推與黃岡不同,移鄰路別勘,委監司親鞫,果(背)[皆]平人而釋之。然黃岡冤濫以漁為業,以船為居,遽為捕人盡驅而系之,所居八舟與夫舟中生生之具、衣物錢米之屬,悉拘納於公帑。臣願黃岡盡以元舟錢米衣物歸之,可乎 一時追捕者十有三人,而家屬無慮十數人十數人:似當作「數十人」。,閱歲之久,必有流離轉徙,或適他人、或為奴婢者,願下元勘鞫郡尋訪家屬盡歸之,可乎 黃岡既誣以為兇惡,洗外凌遲者二人洗外:似當作「法外」。,臣願下黃岡訪其親屬,官給錢米以存撫之,可乎 凡此數端,實幽明之急務。」從之。 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秘書省正字張孝祥言:「乞將去歲郊祀以前官吏犯贓私罪,除州縣監臨之官因民論訴,監司按劾,即依條看詳審實外,如系取怒故相,並緣文致,有司觀望鍜煉成罪之人,乞免審實,便與改正。」上宣諭曰:「近來如此雪正者甚〔多〕,已令刑部施行。」 刑法 宋會要輯稿 刑法四 斷死罪 斷死罪 淳熙四年五月二日,詔迪功郎、建康府右司理史光祖特改承事郎,仍減三年磨勘,以駁正死罪李慶等三十人推賞也。 刑法 宋會要輯稿 刑法四 出入罪 出入罪 淳熙元年六月四日,敕令所言:「大辟翻異,後來勘得縣獄失實,乞止依幹道敕條科罪;如系故增減情狀,合從出入法施行。」從之。幹道敕增立縣以杖笞及無罪人作徒、流罪,或以徒、流罪作死罪送州,杖一百;若以杖笞及無罪人作死罪送州者,科徒一年刑名。先是,臣僚言縣獄失實,當將官吏一等推坐出入之罪。刑寺謂縣獄與州獄刑禁不同,故是看詳之故是:似當作「故令」。。 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詔:「命官犯贓至死,後因理雪,特與減降,而元勘鞫官吏應坐失入死罪者,止從犯人所得流罪理為失入施行。」 刑法 宋會要輯稿 刑法五 親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