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拾毗尼義鈔輔要記 · 四分律拾毗尼義鈔輔要記卷第五
天台沙門釋允堪述
單者,異前兼舍也。提存乎略,梵也。具雲波逸提,義翻為墮。十誦雲墮在燒煮,覆障地獄故也。四分:僧有百二十種,分取三十,在前名舍;余之九十,單悔別人。若據罪體,同一品懺。
女下與女宿。共未受具人宿。強敷坐。脫腳床。覆屋過三節。與非親尼作衣。獨與尼屏坐。施一食處。過受別眾食。過受歸婦賈客食。非時食。食殘不受食。與外道食。食家強坐。屏與女坐。與女露坐。過四月受請。觀軍。軍中過限宿。觀軍合戰。食酒。水中戲。擊攊。半月浴。著白色三衣。隨舉隨擯。打比丘。摶比丘。突入王宮。已上頌束三十一戒,皆身成犯。
故下,即故妄語、毀呰、兩舌、與未受具人同誦、向非具人說、粗罪、實得道、向說、與女人說法。美,合作異字,即異語戒。戒疏云:口業綺者,名作異語。若作美,即索美食戒。在下,自口作業,假他身犯中收。嫌,即嫌罵僧、知事、輒教尼、譏教、說法、至暮、恐怖比丘、疑惱他比丘、發起四諍、說欲、不障道、拒觀、毀毗尼、同羯磨、後悔、與欲已後悔、無根僧殘、謗、共束。三十一戒屬語家行,合雲二十一戒。今言二十一毗尼者,舉能詮以成韻。若戒疏中作二十一語,特此則舉持行以韻之。
昔下,簡非顯是。昔雲和尚是口業者,非。況和尚點坐,眾中未曾有語,何在口業?今律結提,是身之默坐,假他羯磨師口語成業。
掘下,即掘地壞生、率他出僧房、用蟲水勸足食、露地然火、藏衣缽、飲蟲水、煞畜生、驅他出聚、與非親尼衣、足遺落寶。高床下七戒,謂高腳床、兜羅綿、骨、牙、角、作針筒、過量坐具、覆瘡衣、雨浴衣、七與佛衣等量,並前十二戒,共成十九戒也。俱謂俱成上業。頌中高床宜去高字,足下字應雲床下七戒,俱則攝從床已下七戒矣。
假自他身者,要假自身及他身也。
屏下,即屏處敷僧物及露敷僧物。
四期:一與尼期行,二與尼期同乘一船,三與賊期行,四與女期行索美食。以此照前美合作異字者明矣。
贊下,耶尼,讚嘆食,不受諫,屏聽四諍,不攝耳聽法,減年,已上五戒。
違下,若論口拒,合屬自口作業中。今且就自身不受,假他諫口以判也,故曰一相。論解,戒疏作諸解,應是。以下,既引十誦,則不專於論也。根本以意為業本,言論中且就根本推犯,非不通餘業也。亦爾,謂母論亦同上伽論。
善下,示通餘業,然論中不論口業,是亦末了。
見聞下,是鈔主語意。謂善見說身,此亦通收;見聞二根,末即成犯。要由心口二業,方成其犯;若闕餘二,則不成也。故曰:若口發露,本自無罪。
由下,顯三業之通也。
見聞屬身業,不發露是口業,覆藏即意業。
覆下,即覆他粗罪,背前向後,家足食,非時入聚落,不囑同利,行詣余家,真實淨,不與欲,起去,共七戒。
餘下,離今十二戒外,指余諸戒也。又以下十戒,教人為己犯提,不為己者吉。今不問為己、不為己皆提,以過釁中損害深故。
雖下,釋上於身無潤。
得小罪者,以不合教人,故須結吉。
屏露即二敷,次下從高床七戒已上,次前三成,共成十也。
若教下,即此十戒,若教人為己作高床等者,須犯提,以於身有潤故。
此下,難前科義,何止十二自他同犯,故大師以打、搏等義決通也,何獨前約無根、謗等自他同犯?
性惡者,戒疏云:性與理違,悔犯事淨,集業未遣,要傾我倒,苦根方止。餘六十戒,但有事違,不無譏丑,故違教網,是曰遮也。
故下,即故妄、毀呰、兩舌、說粗罪、異語、惱僧、嫌罵、知事強敷、牽他出房、用蟲水、譏訶、教尼不受諫、驅他出聚、恐怖比丘、覆藏比丘罪、疑惱比丘、故殺畜生命、飲蟲用水、發四諍事、說欲不障道、隨擯沙彌、拒勸學、毀毗尼、同羯磨、後悔與欲、後悔不與欲、屏聽四諍、打比丘、摶比丘、無根僧殘謗。已上共三十戒,皆屬性惡。問:常塗多云:對有情上犯名性,非情上犯曰遮。今頌但收三十戒者,且如與女說法、為尼說法、至暮等戒,對彼有情,何屬遮耶?答:約情等分,其實粗淺。今但取損惱彼情,又無論佛制,違理感苦,名為性惡。故戒疏云:業結三塗,從本惡以標,名禁性惡,故名性戒。又凡曰粗丑,招世譏者,屬遮戒。故大師云:威儀粗丑,招世譏謗,故名遮也。且如輒教、日暮譏、教尼三戒,前二屬遮,後一屬性,豈非約惱損招譏,以分遮性耶?如此以求,涇渭分矣。
由得下,是第一階。如律云:爾時舍利弗為眾所差,在王眾中及諸人民中說調達過。調所作者,莫言是佛、法、僧,當知是調達所作。舍利弗聞已,便生畏慎心。諸比丘白佛,佛言:僧差無犯。故戒本雲除僧羯磨也。教尼。佛在舍衛。大愛道尼來請教授,佛令白二差往。
受下,是第二階,以夏竟受迦絺衣,開五月利;背請別眾,是五利中舉二也,由得此衣方開故。
囑下,第三、由有囑授法故,得非時入聚食,前後入他家。
作下,第四、以是足食、勸足二戒,皆開作餘食法。
七下,第五、由作七日並盡形二法故,例無殘宿、不受食罪。
淨下,第六、以真實淨施,語主已取著,無犯。
如下第七律中,一說戒,一羯磨,下至營僧、塔、寺事等,聽與欲,已上七階中,前五階各收二罪,成十戒;第六、第七單收一罪,並前成十二戒。皆有法開,具雙持犯。
若據下文,略應加雲若據順教,止事邊名止持,卻接作事等文,此亦准上相翻而成業。
思體一者,謂止口不作法,則成於止犯。如止口不加法,受七日藥,則成於不受殘宿之罪。此罪成時,因前止故,止作同成一戒之犯,則身口業思,暢遂在一,故曰體一。
止法下,戒疏指為古人義。古人意謂止約不為,作約造為,二體別故。若今師止中有作,收作歸止,則一體矣。廣如大鈔持犯中。又戒疏於前古義後接云:今解不然。持犯約教,隨戒彰相,具二持犯。如有羯磨說粗罪是作持,不違教說名止持;無教輒說是作犯,抑教不求名止犯。據此為相,可不然耶?
合非時食者,謂七日不加受,本無時與非時,因加口法故,七日內日時限滿,外曰非時。今若不加,通名非時,隨受隨食,則非咎矣。今第八日非時不許食,因前法謝故罪生,何得言防名作持耶?
覆下,示古之非我。非下,顯有囑法,則成順教。非時與時,前入村無別,以有法故。及斥覆藏本無教開覆,如何同列俱名作持?今下,結成上義,止可十二,具二持犯。問答如文。
謂下,依教發露,及攝耳聽戒,名作持;不發不攝,成止犯。
餘下,即故毀等戒,止則成持,作則成犯。
如上,即中卷中分作持等九句是也。
有下,合雲分三品,有九句,以品總句別故。識法,識知新衣作三種壞色,後加對首法受也。
識犯,識知衣不加受,犯吉也。
不犯下,望止不犯持新衣之提,及二枝條罪邊,名上品持。律文中愚痴,即收下無知,文似重也。又上標上品一句,科末不應重牒。
仿下,應雲名為上品,恐後妄添疑犯,言衣成不受,為提為吉,疑闇不了也。
不識犯,言三衣不加受,本無犯也,或輕重全迷等。有四無知者,合有八枝條、二提、六吉,文略四不學,故曰四無知。八罪,合雲十六罪,即四提、十二吉也。今亦倒上略不學,故曰八罪九句。若順下解,應通標雲止犯八、九。
此翻下,凡論止犯,不越三種:一、事上止犯,於諸善事不造修是;二、事上法家止犯,衣不說淨,房不乞處分是;三、教行止犯,即不學三藏教法是,若進趣修學三藏教法,即是作持。今翻此,即成止犯。鈔中當第三止犯。古德意云:既不學,無由有識,所以除下品一句,但成八也。
翻解,謂教行若解了,則存識法識犯一句。今翻上解,即成不解之止犯,由不解故,無識法識犯一句。翻修,如衣成須造修加法,今止不加,有根本止犯,無妨自於法犯俱識,故無枝條止犯,是故須立下品,以成九階。解而不作者,解即顯識法識犯,不作即收根本不作,一罪亦同。上約結無知為言,例略不學也。若據戒疏,中品四句,各有二罪,故合八也。二罪亦略也。戒疏云:上位有四句,各四罪,兼於學迷,故十六也。
以下何以犯中上品四句,持中上品一句者?將鈔答通九十中者,且舉僧單提戒也;若尼,則自有一百七十八戒,屬單提篇。
下尼律者,以尼律在大僧戒本之後,故曰下也。彼律與僧同者,但單列戒本,辨相同僧,今恐文煩,故不數也。
有無者,僧有尼無也,此有三戒,謂輒教等。
次第下,因教生暮,由暮生譏,尼非師位,教僧即無,故與僧反。
作下,即使非親尼作衣,持兜羅綿作床褥屏,與尼坐,與尼期行,與尼期同一舡,與女期行,受尼贊食,勸足食,索美食,骨牙角作針筒過量,尼師壇覆瘡衣與佛衣等量。已上十三中,除索美食尼犯提舍尼外,余皆尼吉僧提。
如律,即大僧戒本及尼律中。
背下,尼背請、足食二戒合制也。故彼戒本云:先受請,若足食已,後更食者,提。僧則緣異。如背請,則開食粥及多食、小食,後至請家食不得,故制。足食,則聽食病殘,又貪餮食不止,招譏,因制。對此緣異,故開二戒。外道尼,因䟦難陁有二沙彌,一罷道,一入外道眾。時六群尼持食與白衣,入外道者,提。僧則開與白衣。小年尼,開十八童女二歲學戒及六法,滿二十得受;又十歲曾嫁,與二歲戒,滿十二與受等。僧則開算胎閏,獨限二十。
雨衣尼開四事,覆形洗浴,所謂水岸曲回處、樹蔭覆處、水覆處、衣鄣處。又尼防淫女所誘,僧因婢子之疑,故佉母請開,斯皆緣異也。
有三,即三戒,於前三種中,增輕重不同戒也。
同犯皆提也。
僧吉,以僧三時分房,夏入已定,牽出,惱微故吉。尼則反此,惱重故提。二眾尼毀呰大僧及本眾,俱提。僧呰尼眾,但吉。同尼僧,尼同覆,僧殘皆提。若尼覆,初篇結重夷,僧但得提也。若然,則輕重不同,非止前十三戒耳。加此三戒,足前成十六戒也。
別章。戒疏別立一門,彼云:十誦九十一墮,無此不受諫戒;別立不敬說法人戒,及說戒時輕僧浪語戒,似此觸惱;而彼自有不隨問答戒。又五分中有九十一墮,僧祇九十二墮,解脫律九十墮,互有同異,廣如疏引。
即前下,指上第二教人門中掘壞等二十二戒是也,但今翻上教他作任運義。
露處下,舉二敷戒。若露處敷僧物,出門即墮,何止後成任運?故曰全非。若屏處敷者,或有任運,或無任運,非全有全無,故言半也。若敷已不舉,作永去心,出界即墮,故無任運。或作暫去卻還,以律云:二宿在界外,第三宿明相未出,不自往,不遣使掌護者,犯墮。准此,初出界時是沙彌,至二宿時受戒畢,因不還界,明現得犯,則任運成矣。此依光統師初作義疏九條相,以總束九十戒。據今托相,不無此義,故今引而伸之。故即故意,戲即獻笑。重目提,輕目吉。妄既通於輕重,下藏他衣缽中,下至戲笑亦提,何耶?
情過,謂出家之士,言須稱實,語無虛謬;今違心背想,於情有過,故犯提。戲笑非實誑,是故但結吉。前人即被藏者,心謂是失,惱義是齊,故俱犯墮。
問:下若雲妄非惱境,故戲笑輕者,且如下毀呰兩舌,惱境則重,應可毀兩下眾俱結提耶?
答:下雖惱之是一,而損境不無深淺。如同類因毀兩故起諍,由諍故僧義不和,由不和故障同布薩。是故毀兩,同類方重,異類即下眾。
毀破即兩舌,律雲信他彼此語,親友自破壞是也。
階降,如謗夷得殘,謗殘得提等。
增微,以夷謗則情惱增,治罰重故;下聚反此,故輕。若毀呰又無治罰,獨對惱情邊制,所以不分。
若下,若雲謗就損惱增微有階降者,今呰彼夷即惱增,呰下聚則惱微,亦應階降,何不然乎?
有二,即善法、惡法。四分:惡法罵者,言汝是犯過人等;善法罵者,言汝是練若乃至坐禪人等。各通望結提、吉也。謗中既無善法謗,是故約篇聚重輕,分罪階降。
若下呰中,既約善惡分輕重,即是階降,何不更就惡法中,約篇聚重輕以分階降耶?
一、為下。由謗彼罪輕重,故至損惱之增微也。又隨謗重輕,而容遭治罰之優降也。又具緣中,乃至對一比丘前謗即犯。既爾,故結罪有降殺也。毀呰但有第一,闕後二義,故直就受惱邊結。問:毀呰何闕第三?答:犯緣中不言對人也。以律中六相分三品罵:言面罵者,目對而說也;言喻罵者,比類而激也;言比罵者,我非汝是也。故不同謗說須對他人,對所謗人則不成也。
二眾,即僧、尼也。戒疏簡下三眾,謗惱情微,不廢修行;又所犯名輕,能謗罪重故也。
如下,躡上正難也。
同類,以犯緣中但言言一是比丘,故十誦五分毀下四眾,皆吉。
尊卑下。僧呰尼,則尊有訓卑之義,故輕;尼呰僧,則卑失敬尊之道,故重。
尼罵下,約眾為言,顯上約罵別人也。此中意謂尼罵僧眾稀故,可言結吉;僧罵尼眾,亦容訓下義數,理可結提耶?
(此為一問)若下,又若言尼罵僧眾,稀故結吉,亦可尼謗僧眾,應同結吉耶?(此為一問)答文不次。
以別人相惱數故者,答次問也。意云:若約義稀,尼謗僧眾例呰,同合結吉。只由謗別人,容有治罰情情義故,謗僧境又尊故。又多論云:令梵行者安樂修道故。所以不分僧、別,通皆結墮。罵既無治罰義,故得就義稀數,以分僧、別輕重也。
大僧下,答初問。謂大僧知法,非敢輒罵尼眾,義亦稀也;尼罵大僧,威德之重,義亦稀也。所以相望,彼此俱吉。戒著,指妄語戒中廣解文也。
彼云:於大眾中知而妄語,波逸提。余罵兩舌,何不著耶?
答下,以對七眾俱犯提,故著大眾也。
毀兩反此,故不須著。
問:下何以與女同室宿戒?道俗二女合制下坐等戒,所以離者,如第二十六制與尼坐,四十五制與女坐。
又期同道行及乘舡戒,何意分耶?
答下,此據相翻有異,故須離也。如僧對三女晝坐,有教、不教別;尼對二男俱無。若約宿論,僧無同宿教二女,尼無同宿教二男,翻對非離,故宿合也。
一、難者,謂行途多難,疑恐怖處,憑僧為伴,是一開多伴;行途迥遠,招譏過重,縱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伴,方名不犯,是二開。俗女反此,故離也。
宿下,二女同宿,俱防譏丑,義齊故合。
招譏損重者,戒疏中與尼同舡,就譏過中制是也。
不下,准疏,問云:所以不制俗女同舡者?答:必有舡公,為第三人,故不須制。
答:下是古義,戒疏曰:昔雲男犯非女犯,以制隨宿罪,義無三夜開故。
伽論下,古人妄引以證己義。若據彼論正文,自云:頗有比丘,共未受具戒人過二夜宿已,得二波逸提。
答:有二夜共沙彌宿已,第三夜共女人宿(已上正文),故知古師妄引也。今解正符論意也。此問亦因伽論結二墮而起。
天男,律云:若天男、阿修羅、乾闥婆男、夜叉男、餓鬼男及畜生男,過二宿、三宿,犯。且不言女,何言與女?亦有過三夜得結二罪耶?又成四分與伽論相反。
答:下異前戒者,為前女宿戒雲若天女、阿修羅女等,今與上互分其異,故此言男不言女也。
若言下,引例難通。若言與未具人宿,唯約男犯,女不犯者,且如與未受具人同誦戒,亦言天子、阿修羅子等,既不說女,何言與女同誦亦犯?何以知然?如上與未具人宿中廣解云:未受戒人者,除比丘、比丘尼,余未受大戒人。是上宿中釋未受具既然,下同誦中未具人亦爾。除中既通二眾,驗知所取通餘五眾,以下五眾通收男、女故。以此二戒相會,豈非與女同誦亦須結犯?例今雖曰天男、天女,亦須通犯。既許通犯,論結二墮,復有何過?初禁。律中,六群與長者共止宿,因制云:與未受大戒人共宿,波逸提。
後開下,因羅雲被驅,乃至立開雲過二宿至三宿者,波逸提。以後之開,沒前初制,合為一戒。何故觀軍初禁,後有因緣,聽軍中二、三宿,不以後沒前復分二戒者,何耶?
答:下以宿可收宿,故以後統前;以觀非是宿,故後非收上。
二蘭俱是上品也。名輕,望上二篇也;業重,生淪一劫也。
犯提,律中差身子說調達過,便生畏慎,佛言:除僧羯磨,波逸提。及廣解中,但言粗惡罪者,四波羅夷、僧伽婆屍沙,不言偷蘭者,何耶?
答:下以蘭分三品故,又通正從。故大鈔雲或次僧殘後者,由是戒分所收罪名重也;或在提舍尼下,則威儀所攝罪名輕也。今若說蘭犯提,要是上品,復是戒分故。或廣解中敘蘭,謂言余中下二品說約犯提,止此之濫,故略而不敘輕重。謗夷何殘?謗殘何提耶?
深淺,初篇滅擯,二篇別住。又惱有輕重故,所以結犯亦隨降殺。說則無於深淺,治罰但有自壞,壞他又壞,俗信處齊,故罪同提也。
賓頭,即為樹提長者現神足是也。故別傳云:佛涅槃後,迦葉結集時,乃至白四羯磨,罰賓頭盧罪。即是吉也。意云:實得道,向未受具人說犯提;今賓頭實得道,現通,何故但吉?若言身、口別者,以身表口,業成大妄故。
答:下妄語本是口業,今假身現相以表口業。故多論云:身造口業,發口無作,故須結重。此中雖答身表口妄,然未顯賓頭不犯提義,今為通之。賓頭取缽,現通對長者請施緣故吉,實得成乎自伐,抑又為護大妄故提。王舍城人,即樹提伽,以居王舍故。彼長者入海後,還以旃檀作缽,置絡囊中,懸高杙上,言沙門、婆羅門能不以梯橙得者,便取賓頭入定,伸手取缽,乃至少欲知足,訶言何得於未具人前現過人法等,此即身表口業,亦應得夷,何故但罰吉罪耶?
答:如文。
問下,且如凡夫中,雖未證修得通,亦有業得通者,應知有濫,理亦須輕。
答意可曉,此問全同大鈔,釋相中文義可了。
增上慢。律云:比丘心自謂得道,後勤精進,證增上果,生疑白佛,便言:增上慢人為不犯,何以大妄戒中有,此戒中無者?
答:下緣起時,無故不著。雖然,以開通中雲不犯者,若增上慢等多有分出者,即於枝幹上互有分出生長之相,律中枝節等種,求之可見。
假名命者,虛假五陰,以成妄軀,相續連持,強目為命。命既是一,損犯亦一。
又下,畜生屬性,草木是遮。若望業道,則遮輕而性重;若論制意,則遮重而性輕。如多論制壞生有三益:一、不惱害眾生,二、為止誹謗,三、大護佛法故。佛不制者,一切國土當使比丘種種作役,事務紛動,廢修正業。由佛制故,國王息心,比丘修道,發智斷惑,修成出益,豈非大護煞、畜?無此一義,故制意輕。
餘三即妄語、兩舌、惡口也。
要待僧制者,即觸惱白也。未白隨作,犯吉;白制後犯,違制故提。相違,心、境、語三,互有相違故。如眼見某境,及彼問時,反言聞等。又比喻等,詈彼實非此境,今心想亦非,而反言是。此類等損惱,如誑妄則令他起信,詈辱則令彼受恥,兩舌則令彼失和,皆為損境,惱情之深也。綺語反上,故局僧制。
一切,即四違諫等。更作,以律雲白已作者,波逸提,故知白竟不作,則非犯矣。
轉僧物,即回僧物入己戒。
三種者:一、是已許僧。(謂通明施僧,而未分僧別二異,此?犯舍也。)二、為僧故,作未許僧。(謂俗家為僧作床褥器具供僧之物,此?得吉羅也。)三、已與僧者,已許僧,已舍與僧。(此決施於僧,不許別屬?犯棄。)今問意云:上?僧物戒中,列此三種,釋僧物義。又彼戒下文說:物許比丘僧,轉與比丘尼僧者,突吉羅。及今敷僧物戒中,複列上三種,未審結犯對何位僧,復有何異耶?
許僧,即第一種僧物。
敷下,通標二種。
唯下,是雙釋。據理,唯取已舍與僧,是釋上敷具文,應有釋互用文,合取第一已許僧一句,恐文脫爾。大鈔中亦自注釋結吉云:並謂未決定,若決別施,隨前犯,可以意思。
俱下,所以前後戒中各列者,以俱是僧物,故通而序之,及論所犯,故須對戒辦示同異。
惱他,即強敷坐戒,作惱彼意也。
答:下謂前戒,約在俗舍,故曰處也。
親友無強者,以強敷中,開通云:若親舊人教言但敷,我自語主。以此推之,則對親非強敷也。既雲俗舍,故曰非僧住處,則不揀持戒淨境、破戒穢境,但使強敷,皆犯。
著覆,以列緣中雲不離見聞處方犯,則知有看覆義,而無自覆義者。
答:下以律雲不犯者,如上指授,離遠者開三節,多論雲作房三品,上、中、下覆,各自有限。若中、下房,用上法覆,以鎮重故犯,又雲此房是十三中大房,三十萬錢,作成即崩是也。
亦下,以急相列也。准戒疏中,復有一義云:或可從緣起說,由使作故,因即制戒。
一下,以八中第六令半月請法,是問僧故。
二下,如愛道首遵八敬,方感於戒是也。見論云:所以不聽女人出家者,為敬法故。反此能行,方開受度。若請佛者,有失敬僧之義。
反前二失者,以請僧故,反二失成二是也。
更求佛者,律云:爾時大愛道往至世尊所,頭面禮足已,白世尊言:唯願世尊聽諸比丘與比丘尼教戒說法。乃至佛告阿難:自今已去,聽隨次差上座大比丘教誡等。何故有此重請文耶?答:如文。
不通末代者,佛在可教,滅後無故。戒疏中凡有三過:一、狹過,不通三洲;二、少過,止佛一人;三、短過,不通萬代。比丘作者,翻成三益。
此問,因律云:若僧不差,或非教授日,而往與說八不可違法者,吉;若僧不差,而往與說法者,提。何以說敬不同犯提耶?文定古,謂體相非增減故,過微無容濫說故,是以但吉。
說下,以說法通於滋廣,容以邪法化彼,故須揀差以往,無差輒往故提。
日下,若非教誡,日往說法及敬者,約義俱得吉羅。以律中但約不差分輕重,不言日非分輕重,故知理在同吉。
二、名互顯者,戒本云:教授者提。律自釋云:教授者八,不可違法。及下廣解云:不差與說法者提。故知教授、說法,義乃一也,但前後互顯爾。若此以求,則知律文之意,不差日非而說法。
八敬者,俱結二罪:一者不差,二者非日。
而下,是難。若爾,律雲不差,或非教授日,而往與說八不可違法者,突吉羅,此言何屬?
此下,是釋。
不下,再難。律既雲不差,或非教授日而往,何獨下結日非吉羅,而不結不差者?
戒下,是釋。以戒本雲僧不差教授比丘尼者,波逸提,故知前已結竟,後廣解,但結日非也。
問:何名日非?僧祇:前三(在經說戒日十五日,後三日)、後二(去布薩日二日),此日去者,名為日非。
後戒即教尼日暮戒。
亦應俱提者,以律雲僧中白二羯磨所差教授,乃至日暮者,提,反顯非差是吉。今若准上教誡,差與不差,日非俱吉;今可差與不差,日暮俱提耶?
過由我微者,尼去既無罪,於我過亦微也。
俱提下,以提但一品,不含輕重,故差說日暮提,不差日暮吉,理須分於異名,以收犯相。若日非中,差與不差俱結吉者,以吉含輕重故。應知差故,日非而往得重吉;不差故,日非而往得輕吉。雖曰輕重,吉名是一,既有階降,與上日暮差、不差分輕重相似,亦無礙也。
問:下以律云:食者,從旦至中得食,咽咽提。除此食已,教化得余襯體衣、燈油、塗足油,一切吉羅。何以食重而余輕者?答意可曉。
大僧下,此釋尼受僧嘆犯吉義。
若下,若雲衣、油受義稀故結吉者,何以過受食中衣、油亦輕?據理,過受義應是數,理須結提,今律但結吉者。
體壞,以熟食可食故,體非存也,惱深故提。
然施主下,此說堂舍衣物供僧受用,非別屬者,則體還屬施主,非有壞也。
唯開下,此約古戒本中,無作衣時一緣,故但說二緣也。
答:下作衣自恣竟,無迦衣一月,有衣五月,乃至作一馬齒縫,是道舡皆至半由旬來去,是大會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乃至百人長一為患,豐時則約,儉故開之。
於身有益者,律明開緣僧次一種功益,自他病等諸緣,但能自益,又無損施惱主之義故。
豐饒簡上,儉時長貪,恐擇厚供而往故;惱他惱前,請主心故;又損彼所辨食具故。
沙門在此沙門釋子外諸出家者,及彼從外道出家者,是彼為彼,即指別眾食戒。
今下,即指展轉食戒。
佛弟子,即在家歸信佛者。
而為下,今展轉中施衣者,有二義故:一、為濟比丘,待形須立,施時不取,後須難得故;二、為益施主,衣食多利,俱得反報故。
准下,即食前後至他家戒,彼亦開病時、作衣時、施衣時。從不受衣下,至衣者來,是律釋施衣時文。既言除此已余時,驗知時外亦通。故戒疏云:昔解時中假施法開,今不有此施衣所及,通時、非時。
以是下,反釋時中本自是開,故曰勿問等。
若下,若不假病、施等緣時中自開者,何以戒本中但牒病時、施衣時,而不牒迦提時耶?
下有時文者,即律廣解中雲施衣者,自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衣五月故。
即下,若雲戒本無故,即疑不開時者,亦可擬舍請,戒亦無文,但廣解中有文,亦應不開舍請耶?彼此對照,可以通求。
答:下以食具已辨,不往則徒設,又食無久延義,故曰境壞也。衣設不往受,無即壞義,損非及也。
如下,似二家各請比丘安居,預辦糧粟,背前向後安居,但犯違信之吉,以食未作,非可壞故,例衣可曉。若背請一日,即犯提者,蓋對熟食為言。
須知知或作加。
三說者,僧祇云:比丘清旦當作施食法:今日得食,施某甲於我,不計我當食。如是三說。本律要實對一比丘舍也,故文雲長老!我應往彼,今布施汝是也。今問,意謂祇中問作念舍,六念之中,獨此第二加三說,餘五但一說者。
第四念,即憶持三衣,及不受作淨施者,上即作念防背請,此可作念防不說淨耶?
答:下衣是己有,局故名別,屬不得用。作念即當說淨食,則非專己有,復在施家;己若不往,彼則可給餘人,故曰味通。
若下,若約食味通故,作念開背者,且如第五念中念別眾食,亦可作念畢防別眾耶?
破僧者,以別眾食一戒,正為制難調人,自結別眾,家家乞食,為破僧之因。今若許致念防別者,是開破僧之門也。
又下,以前戒佛許作念舍故,又舍竟不復自往,是義通也。不同別眾,晨起作念不別,後卻別,即義塞也。食不通給味,又塞也。是故防有開閉爾。已上對祇律申此問。爾若本律,則不須足,即犯下足食戒。
蒲闍尼,此雲正食,即五正也,謂麨、飯、乾飯、魚、肉也。
逆請,逆迎也。又非先時曾請,今逆作次第故。食第三家不得罪者,未結提也;不無,吉羅。待至第二家食時,次第之逆方滿,同望背初家一主邊,共結一提。例如盜戒盜地中引。善見云:標一舉時,偷蘭;舉二標時,重文中言。論云:皆指明了。
解云:指真諦疏,又皆言無犯者,准本律是正而少故,若正而多者,不無足食罪也。
婆沙,彼具題雲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彼論云:若比丘,若白衣為檀越,別請四人已上一處食,犯提。
又下,彼論又雲凡是別眾食,儘是檀越食是也。
何下,推釋所以。言在家人可有貯積飲食義,出家反此,故曰不爾。
故下,大師引律為證,既雲愍於白衣,驗知以俗為施主也。
又下,此說內外二沙門不成施主犯提義也,故後復引善見雲不犯,以比丘不成施主故。
首下,此義亦出婆論,彼云:若僧祇食一切盡,無別眾過,但不如法食僧祇食,食不清淨,得盜僧罪。故須約俗為施主,方犯別眾提。為揀僧食,自犯盜故,曰為揀此也。
二解束上二論,為寬急二解也。
就急,即多論初解,以通道俗為施主故。
故下,引律為證,則通比丘為施主,則應上多論初解為急明矣。
從多,以白衣多施故。
從緣律中,佛訶調達云:我以無數方便,利益慈愍諸白衣家,云何痴人與五人家家乞食?
雖然下,揀所別人也。如法及時來方犯,非法及時不犯。
安居,引安居揵度,分房舍、臥具文證。
等師,等取法師、律師也。
不能,即非上等人,還得應僧次請不?如五分,彼云:僧次請者,凡夫、聖人,坐禪、誦經,勸佐眾事,並為解脫出家者,得入僧次。唯除惡戒人,先雖別請,今若無揀,那成僧次也?故事鈔科此文雲先明別請,即是僧次是也。
又下,凡言禪師,即簡經師、律師,故不名僧。次善生中,以羅漢法請人,不稱名字,猶名別請,為佛所呵故。
善見下,彼有四句,今指第二句。何故者,是彼論自詰也。故彼云:法師曰:何以故?為一時受食故。四句中,唯第三句不犯。
(即一時受請,各去、各受、各食是也。)別下,亦有四句,亦第三句不犯,如事鈔所出,論文語略。
各去下,示,初別請句。
及別下,示次別乞,文應論中二種別眾,故彼雲別眾食有二種:一者、請,二者、乞是也。
雜眾,以僧次通凡聖故,又禪律等師俱得應故。
異計不同,調達結黨別乞之義故。
亦下,以情無局限,一切無遮,是故不犯,反此亦犯。故事鈔云:僧次一種,唯局不集結罪;乞食、別請,若集不集俱結。
非正者,即五種佉闍尼(此雲不正),謂枝、葉、花、果,細末磨食,僧祇大小?、麥、米、豆作餅,蘇、油、歡喜丸,一切作餅,除肉,余者非別,眾處處滿足食等。
不淨,即殘宿、惡觸等食。
非羯磨,即非法羯磨,如和僧、媒嫁等是,又七非羯磨是也。
非時下,引例反證。彼非時食頭,唯專自犯,不假同情。
異計尚約不淨亦犯,況此容生別計,何揀非淨不犯耶?故知不可。余如文。
律雲下,出調達行乞事也,佛因立制散乞,非同一家。
故律下必前後各自受分者,得由自食己食也。
有物,物,食物也。
俱盧舍。多論雖曰道行俱盧舍中,不得別食,然彼不出大小之量。此論釋十誦業疏,引十誦量云:長五百弓,弓長四肘,則七尺二寸。如是率之,則六百步,計成二里也。
善見下,以彼論中同法沙門、外道沙門,得食不犯,故能施、所受,二俱無過。
二論以多善宗別,不可取而會通也。
問:下大鈔中嘗引此文,今不煩解,大要簡辨,凡有四句:一、食處是一無過;二、食一處二,同味不犯;三、食別處一,如此所問;四、食處俱別,互須請送,不者俱墮。
問:下意謂僧作法時,沙彌不足僧數,設不集,亦無別眾過,應可僧次請一沙彌入,應不免四比丘過,以沙彌不足僧數故。
若下,若別,大僧、法、食,容成二破故;沙彌反此,故別無過。
福田以同為解脫出家,故得入僧次。
四人者,以法食處成眾故。雜心云:四人名僧,非三人故。由大聖鑒物,知三人已下,辨法未盡;四人已上,作法成濟。
以下,申四、所以。廣誦作法,無越一百三十四法,此收能被法也。復統所被,故又曰僧事。法下,以法例食。能集之處,唯多益善,故曰轉好。
豐儉:豐時則閉,儉故開之。又所別:人少則閉,多則開。
如下,引論證,儉時開也。
倍供,言不可互請送也。
若食下,證豐時不開,此皆引論大眾集文也。
四分下,重證儉時。文云:爾時,眾多比丘從拘薩羅國遊行,詣一小村。諸居士念言:眾僧多而村落小,我等可與眾僧作食,勿令疲苦。即來請之。比丘報言:但請三人,我等不得別眾。乃至白佛。佛言:聽大眾集時別眾食。又須約儉時也。不爾皆犯者,證豐時也。
其下,正示所別,下至一人等皆犯,故律雲食足四人,長一為患是也。
作法別者亦爾,故曰各一作法,法通眾別也。
輕者,吉也。
非正眾者,以非四人故,俱重即犯蘭,以互成破羯磨僧故。
三人,彼此三人雖正而足,亦不犯;彼此滿四,要正而足也,各結別眾,故曰俱提。
或正而不足,二眾俱吉;不正而足,亦吉。不正不足,理應非犯。
以法資身遠者,謂羯磨等法,別有所被,資彼不集之身遠也。設不集彼,惱情非重,故但結吉。食則不爾,同資義切,故曰近也。
若作下,如彼三人作於對首,今作眾法,不集於彼,望彼眾非滿,故但吉。四人若滿,彼此成眾,互為能別、所別,俱犯破羯磨蘭,望虧同法之利,故曰不得益也。
事有局限,故約共食為資;理既虛通,故用送心為表。
彼此獲益者,僧無別眾之罪,己遂病等之緣,故開送心,各得事辦。
劈,普擊反,裂也,破也。
以無別惱僧義者,戒疏云:自救不閒,終無異計。
難下,䟽云:身抱患惱,若不開別,無由濟命。
應量尺六八寸已上衣也。
亦福施主者,彼得衣、食二福報故。
昨日下,至不犯來,出十誦解道船行文。雖曰道行時開別眾,然彼律約停住即犯,故曰昨日來、今日食等;若行即不犯,故曰即日行等。
半由旬,二十里也,此即下由旬耳。以智論,由旬三別:大者八十里,中者六十里,下者四十里。
婆下,彼具云:若即日行,即日道中食,若到所至處食,無犯,以俱屬行時緣故。
多難,如律為賊所劫,因開。謂四下,此引古義。意云:四人中以一人為長,故三人即不犯。若然,則第四人為三人之別患也。故戒疏云:有人言:食處四中,長一添眾故,非謂外人,由是三人隨意食也。
乃至百人長一人為患者,應雲九十七人為患,但以長名義同,故云一也。如和先六十,同名一供養人。
七人不爾者,以七人已下,名為小眾,食雖難得,容有兼濟。如多論中,三人已下犯,知不開之,故云長一為患。
又解下,有人釋云:四人已上,名為大眾,不望彼四也。如東家四人,西家一人,施心若定,互不相容,乞復難得。若不開者,西家一人與四為患,故開非犯。百人長一亦爾。今師取此義為正,故大鈔中局引此解是也。又戒疏云:鈔如後解,故牒舊疏,須開慧解耳。
一切下,准論有外道字義,雲即大師,約義斷也。既受彼請,可投正法而易邪心,豈非益乎?
復俗,准論,謂先作外道沙門請,請已復俗,作白衣持食與比丘,比丘食者,犯提。
五眾大師,義加也,理亦同上,犯提。
若下,或作白衣時,請比丘已,入外道眾,出家作沙門,持食與比丘食者,亦提。准此,要須請時、持食時,俱是外道沙門,方不犯也。
此二,若沙門時請為一,若白衣時請為二,以始終非外道故,犯提。
先是下,亦大師義加,據論無文。
受請吉者,以請時是白衣故,後是外道,故食不犯。
上問九緣,今但釋七者,且依四分,故戒疏云:律列七緣,衣、僧二開,五分多論也。
闍王信心者,以受提婆之教故。施主愛重比丘者,結五人家家乞食,施無拒故。若不制者,俱隨逐助破緣也,是故不開。
外道下,以彼自執其計,卒來同風,故助破義稀也。且開受食,容有所利,故曰小益。
問:意謂九緣中,何者通時,何者非時犯耶?
作衣,律雲無衣一月,有衣五月故。
衣時,即迦提時一月,功德衣時五月,皆開五利,內有別眾食利是也。
時外,即非時也,以施衣通時、非時,如上所引。
彼此有益者,受者得資身之益,施者獲多福之益。此舉受持之時者,別舉作衣受持之短時也。故戒疏云:據本受意有長短也。文雲下至一縫者,極短也。意謂受意長者,一月、五月也。
受意短者,作衣一縫也。雖長則本是開緣,而短乃因事再放;或長中有短,則又盡善盡美,無短就長,於理自成不犯。釋他意者,謂釋彼疑心也。
若不白入,謂我僧次無緣之徒,隨我濫入,故白簡之。又無緣直出所以白者,護施主意故;有緣直入而須白者,護內比丘故。
非下言白,非是所防,故非時入聚,不白正是所防,故曰不同此也。
若下,如律八事失夜法中,第三有緣自出界不白,則失一宿,今不白亦非所防;若結吉者,亦不應失宿耶?
答:下謂病等緣,正為防治別眾之過,故須白也,本不防於白故。行覆等白亦爾,正為防對失宿,故亦不防於白,何得將失宿對治來難於白?非對治也,斯實非類。
愍白衣者,不許四人一家受乞,故惱僧;容生異計破僧,故隨業結,即隨身業咽咽結提也。
讚嘆,即尼贊食。
過一,即施一食處過受。
二戒,即足食、勸足也。
須下,文倒合雲鬚作殘法,僧祇雲作殘食法,前六即贊食至索美食也。凡作余法者,為治貪足;此既未足,既犯,理何所對?故非能治藥也。
後三即非時不受殘宿。
然下,說非時食,謂非時中,豈開作法而食耶?
食下,謂不受食、殘宿食,其體不淨,亦不開作,故多論雲不淨食不成作,前人即所對作法人,以須為食一二口故,則犯非時食及食不淨食罪也。
已下,結本罪外,復加不學、無知也。
六緣者,即作衣、施衣、道舡、大會、沙門施食時,此足食中不開,何耶?
答下,彼即指別眾戒,此即當戒也。
俗人文云:若比丘淨人前作法,成餘食法,突吉羅。
足食人,指比丘也。律云:若知他足食已,作餘食法,不成餘食法,突吉羅。
明了,此證足食人前作成故。彼論作殘食法有十種,第十使比丘所作,亦無簡足之。據彼律文,故知理通。
僧祇證從俗人邊得成中,要須淨人將食與未足比丘,食一口已,持來授與犯足比丘也。故彼文云:比丘於彼缽中食一口已,作如是言:我手中、器中所有食,一切不須,作殘食與汝。淨人持來授與比丘,比丘得食。若更有餘已足比丘須者,亦得共食。(已上正文。)又彼律:諸比丘俱食足者,若眾中有大沙彌,將至戒場,與受具足,教作殘食法已,前後當食。故知對犯足比丘,祇中決定不成作法。
律無者,以律中但云足食,足食想提(是正而足也),若足食疑吉。
不言足非足想者,何耶?
答:下以不犯故不出。然釋犯文中雖不出,不犯之中自有文,故律雲不犯者,食作非食想是也。
數戒,如上列贊食等九戒,並足食成數十戒也。
答下,此戒指足食戒也。以開作餘食法,故容有喜作勸足也。
日下,示勸所以也。
好惡者,強勸令彼犯戒者,噁心也;反此,好心也。以雖曰好心,多逐世情,不敬佛制,二俱犯提。
不例者,且如非時食戒,准十律中,自食與勸食俱犯提,應可例此。足食、勸足二戒,亦合開為二耶?今何不然(煞生等戒,仿上而作)?通三性者,好心勸屬善,相報勸是惡,愚教勸是無記性,以心非善惡故。
南提,此洲之名也。或名剡浮洲,此從樹為名;或曰閻浮提,此從金為名。謂此樹生於南洲之北,枝臨大海,海底有金,金名閻浮,光浮水上,故此洲名從金樹受名。釋迦譜云:唐譯閻浮者,上勝金也;提者,洲也。蓋言上勝金洲爾。
三方,即東、西、北三洲也。
俱耶尼,亦云瞿陀尼,即西牛貨洲也。以彼多牛,用牛市易。今謂此方得通者,往西洲用此方時食,無過中罪。餘三方各至此土,用彼方時食,亦無犯也。以日輪繞妙高山轉,日中正照一方,傍照於二,一方當夜半故。雖曰互往時過,然依本處時限也。以至到於諸天,天時雖過,依本住方為足,故皆非犯。
答中。若住,即比丘往彼住也。望余方,雖曰非時,在己處自名時攝,故非犯爾。若在,即南提等,比丘暫往在北洲也。彼雖夜半用南洲時,食無過此。又望單越,雖號非時,於我本住自名時攝。餘三例爾。
言單越者,具雲郁單越,此雲勝,謂勝餘三洲,故西域記雲拘盧為正。舊雲單越,或雲鳩樓,並訛也。
乃至略彼律殘宿、觸、食等文也。
受法者,即下了論中具戒比丘。彼十律:問云:受法比丘從不受法比丘邊受食,可食不?答言:得食。不受法比丘從受法比丘受食,亦得食。問:不受法比丘屬何人也?答:未具戒法者,是即戒疏中名字比丘也。善見云:此是總名,通邪正及未具也。
明了下,此說受法自得互受食,真諦解云:能受者,清淨持戒無毀故。
言住自性,欲求欲食,名為求得。此處受食,即度與其餘比丘,不須更受,即名此比丘為能受也。鈔中自性下,略論文求得在此處一句。
伽下,即無我所,心取不犯。五百問中,如郁單越法取食者,得與伽中頗類。文中,從十誦餘三方下相,仍辨殘宿不受食義。戒疏中,非時食戒後,亦云余殘宿不受。例此至彼,便略與此探明義同也。
犯輕即吉,犯重即提。若多論中,但是外道,不問在家、出家,裸形有衣,悉波逸提。
婆下,引彼論不犯文,彼具云:若外道、外道女病,若親里,若求出家時與,不犯。出家時者,四月試時與食,並無犯。以須假法、食二緣,以為陶誘。
四下,證須四月試也,長含則不爾。
問:意謂佛法中道士,為在九十六道數內,為在外耶?
不言七者,反顯若在外者,應雲九十七種出家人也,以比丘互通交貿故。文中言似是內者,義亦猶豫。嘗檢祇律,彼亦似異。故彼文云:若比丘還共比丘市買博易,作不淨語,買者無罪。一切九十六種出家人邊,作淨不淨語,買者無罪。(已上正文)既上言比丘,下舉外道,內外之義,條然已分。但由俱無罪,故與內道不殊。今師且取下段文,以作疑似,故作此說。故復引婆論,決通在外不疑。正釋此戒者,即婆論釋與外道食戒文。
販賣戒下,亦婆論釋文。
六師教十五弟子者,謂一師下,各教十五弟子,一異見也。既一師有十五,計成九十,並本六師,成九十六種也。
尼下,以律中尼等吉羅者,蓋結尼之方便罪耳。若據戒疏雲尼犯亦提,又為作僧尼異戒,故曰不同。
四月者,即律中夏四月與藥,過受戒故,輕即吉,重即提也。
別人,即一人至三人,非眾作法諫也。以闡陀欲犯戒,比丘諫言莫作,律云:若自知我所作,非犯根本,不從語者,波逸提。初不從語時但吉,故知事成方提。與上四違諫不同者。拒勸學闡陀,不學戒,余比丘如法諫也,諫竟即犯。與此不同者?答:如文。
怖佛為緣者,律中:佛在波羅梨毗國,那迦波羅侍佛左右。諸佛常法,若經行時,供養人在經行道頭立,彼初、中、後夜白佛令還,便反披拘執,怖佛明旦集僧,因制。
答:下佛既非怖,例余比丘等不怖,亦須犯也,故知不約前人有怖方結。
若爾下,且如調達舉石壓佛,佛不可煞,今亦須犯煞夷耶?
凡人,即勿力伽受僱殺;諸修不淨觀者,以非聖位故名凡。
因下,若調達殺佛,非是正制戒緣,因辨破僧業故,而明殺佛。故戒疏雲因明破僧,遂明殺佛,不即以此而為戒緣,故曰非將殺佛等。
何下,以此戒中通敘雲與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衣,不問主輒著故。
二種淨法,即真實淨、展轉淨。善見云:展轉者,五眾中隨得一人作施主;真實者,至一比丘所。既含二淨,展轉又通,故戒本中通敘五眾也。
又下,雖舉僧尼,傍收下眾,故戒云:為明五眾俱有犯相,雖輕重異,淨施義同,故通列名;至於作法,各對本眾。
就惱他意者,律雲令須臾間不樂,則知己發意之如是也。
初二,以律中覆粗戒云:粗罪者,四波羅夷、僧伽婆屍沙。何以十三?二、謗戒獨指夷罪。方殘者,壞眾義。
齊者,以二篇過粗是一,若覆同壞淨眾,故曰齊也。
答:下名輕則吉。
治重,作罪外更覆者,治情須重。
覆他反此,戒疏雲覆他名重而治輕是也。
有本者,自戒不壞故。
二逆出血,破僧也。
對首即下品蘭,彼論蘭下復有覆下三篇得突吉羅文,方應上標雲覆罪有三,鈔文脫略。
理應犯殘者,義同助破故。
首師約深防中結也。若依四分中解覆,但云除粗罪,覆餘罪者,吉羅,亦不言覆逆得殘。既非正文,故曰理應。
大集下,指彼第十九文也。意謂太子雖滿二十,以未紹王位故,不得入宮;沙彌雖滿二十,以未受具,設使得道,不得入眾。
問:下以律中若知年未滿,若疑年未滿,和尚犯提,眾僧犯吉,據理疑應輕,何以與知而同提耶?
疑前,即疑前人為我作處分房法;不成,即疑可問於作法者,今帶疑而造,理應犯殘耶?
根本以戒為萬善之根本,一受尚難,豈容虛濫?房是聽開,但濟劣機,故事非重,又非上行,故非根本不成,無多過也。
疑亦如是者,亦開數胎閏等算,以息疑也。
今下,今師約俗年不滿者,開算成數。若俗年滿者,何須算之?大約跨涉二十年者,並不假算。古師須算,以月不滿故。
又下,再標古義。戒疏破云:勘余歷術,日余、閏余,別自推算,三十二三月方有一閏,何限三年?如是云云,但意言耳。
得度二字,准戒疏中,亦含今古兩義。古云:必是受後生疑,方開算之,名得度。今師不爾,非謂算出方名得戒。此戒業體,乃壇上白,四時生。故知胎閏若足,冥然自具,縱在後算,但息疑爾。今若先算,與戒無損,名為得度。
總下,謂總計實年實月,方年十八畸二日,沙彌約此用下四位算成,猶長五月一日。
二百七十數者,凡人在胎,七日一變,經三十八個七日,計二百六十六日,自此已前,與母同氣,爾後四日,將欲趣產,與母彆氣,將此四日添前,成二百七十日,以三十日為月,得九月,月有五大四小,抽得四日,成九月四日,將此添十八歲二日沙彌,成十八歲九月六日也。
十九為章者,謂十九年為一大段故。
以七為閏者,即十九年中有七閏月,三年一閏有三,五年再閏有四,故有七也。
計下。謂計前十八歲九月六日沙彌,但得六個月畸二十七日閏也。何者?且如一年中,每月每日有三十二分,前後兩日常定,中間二十八日,以日行疾,故每日余半分,則一月餘二十八個半分,合成十四分。於一年中得一百六十八分,用三十二分為一日,作得五日,餘八分在(即四分度之一)。每年各餘五日四分度之一。又一年中半小,得六日,添前成十一日四分度之一。十年得一百一十日,又八年得八十八日,用一百八十日作六個月,餘十八日在。又每年有四分度之一,四年得一日,十八年得四日半,添前十八日成二十二日半(已上約十八年中算得六月二十二日半也)。更有九月,於中每月出得十四分,共得一百二十六分。又六日出得三分,添前成一百二十九分。將三十二分為日,計用一百二十八分為四日,更餘一分在。將此四日添前二十二日,成二十六日。更將一分添前半日,且都為一日。將此一日添前成六月二十七日也。足上十八年九月六日,成十九年畸四月三日沙彌也。
言頻大者,三月並大,名為頻大。常途多約二大一小,今既三月俱大,於中可抽一日。
總破,則先破開前。
十九年四月,為二百三十二月。
三日即前畸三日也。以四十九月為一章,凡得四章(計一百九十六個月),餘三十六月在。每一章抽得三日,從一為頭,數至十五六七月,此三並大抽得一日。又從十八數至十五六七月,又得一日。復從十八為首,數至十三四五月,又得一日(初兩頻大皆至十七月,後一頻大但至十五月,以一章月盡故。已上一章既得三日,四章則得一十二日),余有三十六月在。又抽得二日,添前成十四日。將此十四日足上十九年四月三日,成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沙彌十八日者,謂一年無閏,十二月中前半得十二日,後半中六大六小,大月得六日,共十八日。計十年中得一百八十日,九年得一百六十二日(共成三百四十二日)。又於前四月中四白半得四日,四黑半中二大得二日,成六日。添前大數,成三百四十八日。若據前零十七日,合抽一日,今鈔不算。
用下以二十八日例為一月,則用三百三十六日為一年,餘十二日在貼下指上,剩十七日也(謂頻大中十四日,又前胎閏中分三日,在十七日數)。將此十二日足上十七日,成二十九日,用二十八日為月,又畸一日,故曰成一月一日。
通下將布薩中一年,添上十九沙彌,成二十歲。復將向所合一月一日,添上四月,成五月一日。以上四位,添前十八歲二日沙彌,正滿二十,猶長五月一日。
假下,欲退上五月一日含虛,故且先立沙彌年限。借使臘月三十日生,至年十九,至八月十二日受戒者,亦得。但將上五月一日接之,成二十矣。然此五月皆被抽減,以法成月,據實則虛。今欲填補,如何作法?
縮下,是釋。
減七日者,於五月中,白半還五日,黑半還二日也。
弱五日者,弱謂劣得之稱。且如閏數,一月中有二十八年分,合成十四分,是弱半日(由三十二分為日故)。今又但將二十八個半分便當一日,故五月得五日,皆是弱得也。
半日者,以頻大四十九月成章,從一至十五六七三月,並大得一日。若中分者,則八個月得半日。今方五月,故曰弱半日也。
十三日約實,方十二日半,又將弱半日復當一日,故曰弱十三日也。將此十三日於前五月一日內約實退減,但成四月十八日在,卻於前二十虛年內退四月十八日,得以今數補之,正滿二十。是以臘月盡日生者,至後八月十二日可預受也。
八月十二日實論,是七月畸十二日,以十二日屬在第八月故。
乃至略白佛與集僧文也。
答:即比丘答佛言:童子迦葉得初果也。
不名白四,即不名白四羯磨受人,以證初果,是名如法受具。
沙門年,即童子迦葉是。以須陀洹是四沙門果,故斯乃以德位代年耳,不可與凡同日也。
上受具者,彼云云何上受具?有人盡一切漏,未滿二十,已受具足是也。
十四、二十,即五分中不說十四日布薩一位,足滿二十也。
三法,即胎中閏月,沙門已為開也。若母論於前三法中加十四日布薩,文義非虛矣,頗與四分數一切十四日布薩義同。悉名滿者,文略。據彼律中後四句,前三名滿二十,第四句雲後安居時生,後安居竟受具足,是名滿二十兩故。
若不滿下,推第四句,結犯義也。
半謂滿下,彼云:時人半謂滿,半謂不滿。
謂不滿者,越毗尼。(彼約實滿二十兩,謂言不滿,故言結吉。)今改雲提者,大師約實不滿二十兩,謂言不滿,敁結提。此則法彼律前段云:此人減二十時,人半謂減,半謂滿。謂減者,波夜提;謂滿者,無罪。今既標云:若不滿二十兩,則與減二十義同,故得結提。若謂滿者,則無罪可結。沙彌得戒解下。按此文者,指向所引者。既約滿兩以分,則滿二十兩方名應法,是得具限。縱滿二十年,減二十兩,是名不滿。故上文者,指彼律前段標立文也。鈔向引者,是釋文也。
不滿二十兩五字,當貫下滿過二句上讀之,義方顯也。
皆名不滿者,通結上三句也。將此段標收上祇律至皆不名滿來釋文也。
若下,將若滿二十兩五字,復貫於滿過二句上讀之,皆名滿句,亦通結三句也。此一段,標收鈔若冬至下至悉名滿來釋文。凡言兩者,要須後安居時生,至第二十年後安居竟受,方得兩名。謂僧、俗兩歲俱滿故,又前後兩時相等故。縱春時生、春時受,時雖兩等,僧、俗、臘非等故。又春時生、安居竟受,僧、俗、臘雖等,時不等故。是故八句中,獨後一句得兩名也。
廣下,指第十九卷中明。
或忘,即不憶,年不滿也。此三,皆約答滿僧信受者語,故得戒,三師、七僧無罪。
乃下,雖實年滿,因答不滿,故不得戒;若但答不知,及疑不答。
不滿者,理在得限,但結僧不詳審問彼之吉也,前雲不安詳細問是也。問既知滿,反答不滿者,按多論解有二:一、若誤忘者,得戒;二、意不欲受,師強與,故說不滿,此人不得戒。
又下,對前曾引,故言又也。彼云:爾時,瓶沙王作五歲一閏,外道沙門等皆悉依承,而諸比丘獨不肯用。臣民譏訶,乃至佛言:聽三足、一少布薩。此約兩個月論:一月大,一月小。大月俱是十五日,是二足;小月前半是一足,共成三足;後半但十四日,是一少。一年中抽得六日,謂六大、六小也。故五年得三十日,積三十日成一月,故五年而致閏焉。縱十誦六年,約五年抽滿,屬第六年故。
四分律拾毗尼義鈔輔要記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