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拾毗尼義鈔輔要記 · 四分律拾毗尼義鈔輔要記卷第三

天台沙門釋允堪述 波羅夷者,僧祇義當極惡,三意釋之:一者,退沒,由犯此戒,道果無分故;二者,不共住,非失道而已,更不入二種僧數;三者,墯落,舍此身已,墯在阿鼻地獄故。四分: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此從喻也。又雲無餘,從眾法絕分為名。此篇異尼八重,故曰四也。 毒謂三毒,業即三業,利己為樂,唯自適故。又此一戒,無始染本,其患彌重也。三事即三毒,雖起因三毒,然成必在貪。 境交,言外形相交,內情順暢。戒疏云:境交內順,非貪不辨,故曰暢思事決。決即辦也,非貪是何?又痴屬迷惑,嗔是違忿,故兩不成。 損益。如煞盜得利入己名益,反此是損。 以下言亦因三毒起,亦在三毒成。 廣下,彼云:若為己身及諸眷屬而取他物,是名從貪;若盜怨物,是名從嗔;劫奪下姓,是名從痴。 及論雜心云:父母老病,謂煞無罪。成論:依王舊法,約罪煞人,自謂無罪,皆是痴成。人具瞋、貪行煞,可以例知。 摩摩帝,即經營。人蓋不知教相,痴心中犯貪。痴因利故妄是貪,迷無因果屬痴。又痴為貪嗔母,故得不相離。 設下,戒疏云:大妄語戒,本為利己,貪痴起成,兼瞋何爽?故善生云:若為財利,自受樂故名貪,懷怨名嗔,畏此名痴。據理,貪妄得利為重,痴妄畏死為輕,瞋為中也。 煞盜下。此二、身口互造。對自作、教他,兩得相成。然身為根本,口為枝末。所以然者?損財害命,身自獨成,不待語助,故知身本。口語教死,言了未成,待前斷命等,方得重罪。由彼之身,助我口犯,故知枝末。 淫戒教他,樂非自適,又不犯重,故非此例。咄!煞人,如項羽咜婁煩之類也。 深河上應先難云:若須身業助者,如深河誑淺,口造身業,彼依而死,何必身壯?今釋此義,亦同前答,要由彼身渡河,死方成犯,可以類知。 業性別者,以三業體性各別故;又若許通助一業,自非究竟故。 言下,示不竟義。以口雖說了,要假身故,則口業非自究意。如上即咒法、過關等和利經,亦成論自引也。 那羅陀,具雲那羅於陀羅國。大論云:大仙瞋時,能令大國磨滅望煞。本是身業,今意造故,是互也。 嘿妄本是口業,今意造成。 答:下成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又云:是意業力故,起身、口惡等。 亦有下,如有人施物,告眾言是聖人者起;有比丘懷利而起,是大妄收。則身末口本,判成口家之妄人也。下應加若教人者四字方足。 大妄下,若教人稱己聖,依利有潤,亦重。 自造身至彼境也。 他造,彼就自境也。自造,弱脊比丘是也。 三犯皆波羅夷也。 餘二,他盜己,自盜自也。 境差本期,盜彼自物來差,故結蘭也。 自施取例。自施於己,既不成施;自盜於自,豈成盜也?戒疏云:自慳則成慳,自物保惜故;自施不成施,自貪增自故。 十下,彼云:頗有殺人不犯夷耶?謂自殺也。 順正即順正理論。 今下,戒疏云:有人解云:不立進趣。若然,非本部正文也。 縱下,今謂縱立進趣,義亦無過,以調部有結蘭義故。疏又云:如律自殺不死蘭,緣差不成,戒在故結。若死有因,同前進趣。凡言進趣,以因趣果,不懈絕為名。今既自害,心稱於境,則進趣之義也。但是命斷戒謝,不結夷罪,不無前進趣因罪也。 自打謗義稀,非犯。 自覆,律有覆他粗罪得提,今自覆雖得吉,望不犯提名無犯,不可難言戒在故不犯提也。 妄三自妄,他正結重。他妄自,於己非犯;自妄自,招利義稀,故亦非過。 皆下,即心境不相當,差殊乖繆之義。 錯下,如現緣二境相別顯然,及至造趣事容舛錯,即名眾鏡交涉為錯。 誤下,若論誤者,心通前後,不可雙緣,如前心謂此境,後心謂彼境,心想繆妄,故謂之誤。 勿下,以淫戒不通境想,但使男女正道,罪皆極品。 雖心下,示誤。 雖境下,示錯。若順前標,錯義合先。 無寄,言無所寄託於一境也,則漫義成矣。 三、趣人非畜也 得前偷蘭,望前心未轉,異境來差,但結方便蘭也。對後異境,元無盜心,於彼境上,無罪可結;後若知者,理須還彼,不還之時,心境相稱,得重何疑? 錯即無犯者:如克心害張,不欲害王,現境歷然,心緣亦別;及以殺具害張之時,而彼王人忽然與我刀輪相應,王命雖斷,由非心故,錯則不犯。 且緣下,釋誤成犯也。本欲害張,張去王來,緣王、張解,如害者犯。以人想不差,煞緣具故,雖誤犯重,不同盜戒,本主不稱,錯誤不犯。 故下,論判不同。 非母即餘人,彼云:欲煞母而煞他,欲煞餘人而煞母,偷蘭。 又云:欲煞羅漢而煞凡夫,欲殺母而煞父等,皆蘭。 答:下意謂彼名錯為誤,以誤為錯,故見相反。戒疏云:此諸律名,不足以定持犯,取其事義,方分錯誤。故祇疏分犯有異,蓋立名互爾。 即下,今家取彼律事義以顯,則錯誤之互彰矣。 錯犯,以二境俱現,錯向彼說,容誑得利故。 犯誤約迷心,故說不犯三、四禪,以是根本禪故,一切無漏禪定從此而起。 無克:凡論克者,對此犯,彼不犯。今既不簡,故不論克。有克:如本期煞人,並盜人物,今非畜來差,望本無心,異境非犯。 餘人約煞論,及財約盜論。 前言即指上煞、盜二戒,有克成犯文。 別章戒疏中廣之。 何下,何以初篇但立四戒耶? 前二即淫、盜也。以多因貪起立一,瞋起煞,痴起妄,是故皆由三毒而起七支。故成實云:先行後三中,後行前七中。 內外:淫屬內色,是情;盜屬外境,是非情。故對此以立二也。瞋對煞,雖通內外,罪非一品,故曰不等。如壞生種,但得提罪是也。 局一,以妄對非情,則吉亦非犯,故但一品。 孔雀,即孔雀冠婆羅門也。問阿難:汝世尊何故為諸比丘制增戒學? 為下,是答。 問中意云:戒但防非,何能除貪等惑結?答文可領。 後四即觸,八覆隨。 頻婆,或雲瓶沙,此雲顏色端正,亦云色像殊妙,此則凡聖二王同立為本。 准下,盜戒問王,餘三不問者,是略無。 王材,即國中要材,僧祇盜飛梯是也。 二下,即隨國所斷,多少不定,止如此方,雖盜百千,亦未至死,故須問以國法也。 妄下,前文王言妄語,亦名不活,則是治法,今論不同者?答:王則通論妄語,論則唯據大妄,國民無稱上人法之義,故曰國不治罰。又律、論部別,未可一致。 同下,即同上本律盜戒中文也。前言問王,今言問大臣者,亦律、論不同。彼論說云:有一舊臣,知王舊法,出家為道,於是世尊即問舊臣比丘也。 乃下,順既起貪則先,故攝淫、盜;違則瞋起,故有次煞;貪、瞋不了,方復痴生,故立第四,又順三毒之次第也。 弄下,取例,謂弄失精、畜長衣、小妄語,皆是喜為,列在篇首也。 二十年者,彼論說:佛成道十二年後,須提出家,在他國八年學道,八年後還迦蘭陀村。是則佛成道已二十年,方有還村犯戒之制。 僧祇下,引制之次第,亦淫在初等。 冬第五半,即今十月二十七日。下三可以例知。 人影,此說步身影為度,以分早晚。或雲腳影,通慧雲是商矩法,如指歸中。鹿杖外道,佛在毗舍離,比丘患久,看者心厭病,言:若能殺我者善。看者言:世尊制戒,不得病。言:為我求持刀者。看病往來,鹿杖外道行殺,故制。已上年次不同者,蓋部別爾。 沙下,即沙彌十戒,煞戒在初,與僧四重中淫。初有異者,俗戒即五、八中數也,自妻以在家戒,但制邪淫故。 人同方便者,下三眾皆是吉故。又十戒對具足名少分,智學未廣亦名少分,不可全擬大僧也。戒疏云:行道、少分,似同而別。又云:小學未通教,非極制所禁者,從俗無過。 淫下,即對淫修不淨觀,對盜修少欲知足,對殺修慈悲,對妄修真實也。觀法如別所解。 善生下。凡言任運者,謂自造惡,方便未就,後更造善,時先惡有,任運成犯義也。然經律出相,不定有立無者,故引經以明之。 受齋,八支齋也。 先來語是能授戒人,先遮諸惡是所受戒人,謂先令斷惡,方可受故。惡若不斷,戒非成就,何以經文自相矛楯耶?答中,長惡禁短善故,此不發戒;短惡不禁善故,前說得戒。各有其致,非相違也。 邪勝善劣者,望正起大邪心時,善護則弱故也。 然:論指雜心也。 四舍即作法形,終二形邪見。 不遮,不遮止令住也。 不悔,不中道起。悔,往也。 種成在沙彌位時,罪種子成。至受戒後,前事又竟。則攬前因,自成後果,知任運之義不失矣。 信成,遣信令作事成就也。 三事,即殺、盜、妄。 無作,由彼異緣成我身無作業故。此約沙彌時。 教成在受具後,故得三重。 不下,於不善中可作四戒,成根本義。無記、無心,善性不作,故非根本。此約一念,見前論故塞。若前後起業,三性則通,任運邊罪,已成殺、盜等業,故障戒不起。 以善下,釋罪、戒俱得義也。 日夜。智論云:汝當一日一夜,如諸佛持八戒。又云:受一日戒法是也。大戒可作十戒,以十戒尚制,大戒可知。 何下,意云:十戒等不說制他妻者,五戒已制故。 梵下,以淫等夷殘,正是梵難體,今恐犯此,故開犯下篇。如夏中有二難,聽破安居去,初夷即淫戒,反顯下殺妄,亦不可也。豈可殺彼誑彼,而自詮己命耶?以下,謂怨逼之時,雖開境合,要無心者不犯,故律中三時無樂是也。 逼燒證損他物,故須犯別處。 通開,如大鈔持犯。 別開,如釋相中。 或下,此第一師義。本依王舍結戒,今須准彼國法何錢結重。論雲一切國法禮義,以王舍城為正故。雖然,且未詳王舍當時用何錢,是亦通漫,斯為不定。又下,第二師義。但取五數是同,隨國滿五皆重,不定錢體也。 又下,第三師。此師體數俱不定,既隨王舍,滿五成重;今隨有佛法處,准國盜幾至死為限。 律師,即論主也。彼以後義為正,今家取第二為準。故戒疏云:初解本錢,何由可曉?後解隨國現斷入死,言亦泛濫,難可依承。可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錢,准五為限,則諍論息,自八十文以十六小錢當一大錢也。 隨下,以十六小錢若當一大錢及用之時,為約何錢以判?經論無文,是於持犯之行亦難知了故。 成罪下,大師約理通會,此謂判罪宜通,攝護須急也。 三天下,除北洲,以無我所心故;餘三洲,皆以此五錢斷重。多論云:拘耶尼用牛馬市買,賣牛得錢,錢滿得罪;弗婆提用衣市買,其法亦爾。 鼻下,若據十誦,取虎殘犯吉,由不斷望故;師子殘不犯;多論一切鳥獸食殘,取者吉,亦部別異爾。 今下,由四分無結非人罪文,故古人妄判輕重云云。今師取他部為定,故大鈔云:若有護者,望護主結。五分:取他神廟中衣,他所護物,他心未舍,直五犯重。多論:取非人物,五錢已上,重蘭;四錢已下,輕蘭。是知若望本、護二主,理須結重;但望非人,只結蘭也。 解下,准上論意,雙結二罪,若於殺父上得逆蘭、殺夷二罪,義不虛矣。 此理實異,故曰定別,不同此問。 盜、殺二戒,第三句境想,何以盜不犯,殺犯耶? 答:下以盜緣非罪境,故言無犯;殺緣有罪境,故下說有吉。 不同於煞戒者,以殺戒作非人想,其實無非人境。須結後心吉者,今不處分作處分想,實亦非處分境,云何一向無罪耶?此中一問,辭近意遠,照映下文,方曉厥旨。答:下處分本迷,又對非罪境,故一向不結。作非人想,不妨有心,義同明自,故須結吉。下亦云起想當非人邊,有心無境是也。 問:下處分本迷,又屬非罪境,不結吉者,何以掘地、非地想亦是本迷,復說有吉者? 又下,正掘時作非生想,則無罪可結;後忽轉作生想,故結吉也。 問下,正問。前非人想,可學吉也。此問能反應前文,復生下難,密意在此。答如文。 問意云:若不從非人結者,何以律雲非人想,蘭? 答:下謂轉想望非人,實無蘭罪,因轉作非人想故,律名為非人想蘭。 四事,即人、非人、畜生、父母。故善見雲初有?羊在樹下,後欲加害,以心漫緣,隨有父、人、鬼、畜來替半處,以心漫故,亦結逆等,則四事明矣。並二逆:一、違恩養,二、損福田。又下,指涅槃三十三文。善見:太子幽閉父王頻婆娑羅七日已,父王命終,太子生悔。大臣惡邪,謂言無罪。耆婆復言:大王當知,如是業者,罪兼二重。以頻婆證初果,故曰煞須陀洹也。 五下,彼律但結一罪,亦同俱舍云:煞父羅漢得一無間,依止一故。問:如上涅槃,如何通會?答:戒疏云:謂顯無間二因而成。命既是一,何得二罪?直以逆名標此業重,故言二逆,其實無也。廣如彼疏。 若爾,下打既於父,比丘不犯提,亦應殺尼,於父無逆,罪可如打,故不就位,顯逆從恩,違邊結也。 一向不可殺者,謂若通身變成可殺畜,同上結提;或變成不可殺畜,但犯境強簡,以殺不得故,但攬前殺父,因不至果,後境復強,邊結蘭爾。 但下,如知。彼以通力變杌木作沙彌,縱殺亦無罪,以知變化實非情境。例今暫變為畜,須從本結,以實非畜故。又知變化故,所以結夷逆也。一、往觀文義,似純起本。其遠意為上論殺父是五逆數,而出血破僧亦屬逆位,而不論法者,故有此文。今准戒疏,應先問云:三寶皆福田,由損佛破僧,得論逆者,何故不言破法逆也? 將此下,釋。 如下,取例也。 義下,彼云:菩薩道破佛法,此間卻盡,復至他泥梨,受無量罪。又云:破法人輩,從一大地獄至一大地獄,若火劫起時,復至他方大地獄中,如是遍於十方地獄等。則知破法罪過於五逆,故不入逆數也。 犯吉,顯逆須犯蘭,何言得吉? 答下,前破小法得蘭,是欲破除令滅故,如調達是也。今言吉者,是一期呵毀呰罵,非全除滅,是故輕爾。 初下,釋不得重義;後下,釋犯重義也。化人、畜,變化人殺者,得蘭。律中殺畜犯提,取不能變化者,反驗可知。 一下,謂聖人修道德滿證真斯極,除斷虛偽妄倒斯盡,出觀陳說言必稱實,義無欺負起誑妄過,此身證也。 二下,謂聖人。定前方便,理觀事察,自然聞彼異域奇相。如調部云:大目連告諸比丘言:我入空慧定,聞伊羅婆尼象王入難陀水聲。諸比丘言:汝入空慧定而聞音聲,無有是處。虛稱上人法,得婆羅夷。又諸比丘疑故問佛,佛言:有是定而不清淨,目連無犯。即是定前方便中聞,而目連將為定體。故十誦云:目連善取入定相,不取出定相。從三昧起,聞阿修羅城中伎樂。聞已,疾疾入定,作如是言:我在定中聞。乃至佛語諸比丘:目連但見前事,不見後事。如來能見前後,乃是隨心思說。故聖無犯。 如來下。淨名云:有佛世尊,常在三昧,禪志不虧,悉見諸國佛,不自稱說等。又無量義經大莊嚴贊佛云:意滅識亡心亦寂,永斷夢妄思想念。故知大聖人則無想心語也。 亦下,如向人說身證苦樂,不妨迷妄違境而說是也。 想下,凡夫想心,非同聖人理解緣念之想。以凡夫未斷妄偽之心,後違想說,即結妄犯,有斯別故,不同聖也。凡夫妄語,隨緣無量,若用罪定,名不出五位,謂夷至吉也。 為二,約世、出世以分也。 然下,示夷蘭。意謂對人用謀名利故重,非人反此故輕。其罪雖殊,皆出世法。 餘三,即殘、提、吉也。戒疏云:良以嗔謗,凡情易起,實無三根,橫構虛狀。以余重罪,誑僧見犯,欲令治殯,永處眾外,情尤重,故得僧殘。又以二篇所犯之罪,誑僧聞見,謗相既輕,故得提罪;戲笑不實,乖越威儀,情過為微,故得吉羅。 廣下,彼云:我於四果退失,未得者,蘭。是說聖而得輕也。又云:我無貪慾、瞋恚、愚痴,得夷。此即說凡而犯重也。如是互通,方達持犯。 初二,即約出世對夷蘭辨也。 四句:一、心境俱虛,二、心境俱實,三、心虛境實,四、境虛心實。於此四中,初句犯夷,二、三皆墮,以實得道向人說,及心虛違想說故。第四句,增上慢也。由心實故,開前大妄;由境虛故,開後得道,故非犯也。餘下,即約世法,對殘、提、吉辨也。戒疏云:以境雖是事,通於內外,加謗得殘。己三根為內,他三根為外。亦可意有見、想為內,見、聞、覺、知為外,皆非聖法。不據前境,但使心虛,皆成妄語。故文云:彼人不清淨,不見彼犯,雖復著實,不那心虛。結殘可知。 若爾下,古人自難,且如在俗家偏心授食戒中,豈可受相難知?相既易知,何不同妄從知結而從言了? 即結者,以古人慾要偏授,從言了結故,將此以詰,又是妄戒種類故。 答:下戒疏云:尼以偏私曲情,公於眾中越次指授,以成私染,故曰系他,即緣中六群尼索飯與六群是也;又謗白衣,故曰俗也。 首下,正符戒疏今義也。以妄語但取言了,不必從知從信。 如下,亦互造義。古人受偏心授食,尼言了即結;今不用彼,受時方犯,以是口造身業故。自言,即戒本雲彼於異時,若問若不問,欲自清淨,故作是說等。 語,大妄戒中著,余小妄、小謗、覆罪三戒,何不著耶?據戒有五位,大妄、大謗,戒本所列自言,小妄、小謗,戒本不出,彼文略覆罪,故下文云:大覆、小覆,雖曰大小,以九十中但立一覆戒,故共成餘三戒也。加大妄、大謗,方成戒疏五位,今文略大謗,以謗戒列自言,故但問餘三也。壞眾且約妄論,若通論者,二篇粗重,俱名壞眾,故戒䟽云:上二罪重,有壞眾義,俱僧治罰。今則反前者,謂小妄等三,反前壞眾及僧治也。 以下,三、對首治罪,故曰自行,合雲共行,以非對眾,故通言自爾;又屬小妄、小謗,故非壞眾。 如下,引證。壞眾故著,如僧覆粗在九十中,非壞眾故不著;尼覆粗在八夷數,是壞眾故著。故尼覆粗戒雲後作是言我先知有如是罪是也。 若初二篇俱是壞眾,何以殺、盜、淫三戒,及僧殘中除二謗外,余漏失等十一戒,不著自言耶? 答下。計其義意。壞眾既同,二篇俱著,但由結集之時,取壞眾中相隱難知者著,余殺等相顯易知,故不著也。又重者方著,輕者且略,如大妄重則著,小妄輕故略等,義可通明。 當時有者,以緣有故敘;於戒本中,提中指小妄等戒,以緣無故不敘。 如下,取例以證。初戒即淫戒,亦應開夢,但當時無,故戒本闕,敘文雲指戒本也。 以戒本雲若問若不問,不問自言,既約有緣,問自言無緣,何須敘之?答中,為除疑故,是須雙出;余戒無不問自言,問自言無對,故不須出,大有理也。 僧殘中七戒,即漏失、摩觸、粗語、嘆身、媒嫁二房,因雖三毒,成必貪心。 二戒,即無根謗、假根謗。若准戒疏,此二亦通三毒;今據的論,故曰因瞋起也。 害賢曰嫉。 二戒即破,僧助破。 次下,即污家惡性。 欲生,即貪慾心生。 毀下,舉九十中戒出。 即驅出邪下,成實云:若實有法而生無心,是名邪見;若說諸法斷常,是名邊見。 等取,身見及二取也。成論:問曰:是邪見云何生?答:以痴故生是也。准此,可攝於破僧。助破以從痴心生故,羅漢以無故心犯也。又見、思惑盡故,三毒非有。此中 身、口二業,皆以初句為總配,次文為別記。 如身者下,是總配;漏下,是別配。 自餘下,是總;亦有下,是別。且初身心成者,漏則方便動轉是身,標心究竟屬心;觸則從發至足名身,有愛染污曰心。 九戒,即二、粗、媒、謗,四、違、諫也。 亦下,大師云:如後四諫,縱設不言,隨滿便結,何待口也? 意下,若據意地,本通諸戒。 由皆有心,方說為犯;雖然,亦有不取心及問心義,故須別配。 僧下,引證別配。 互染。如能教有染重,所教無染輕;所教有染反重,能教無染反輕。 媒下,此引古義,若准戒疏,不問利非利俱同。 犯殘,如白二遣人媒合眾同犯,以是染之愛分故。 次下,即二謗,以損、暢是同,能、所俱殘。 善下,示不同義。慈地得殘,能教人也;尼得吉,所教人也,以慈地令妹尼對僧重謗故。 義下,古義。謂古師因上善見結有輕重,故立義雲不同犯也。若准今師,理要同犯。故戒疏云:作業是重,未可同於外部。(即指善見。)四、諫意云:若僧未設諫,教令不舍,但吉;初諫已,教莫舍,故蘭。 此問:因後六戒上起意云:如漏失摩觸,若教彼已成,此則結蘭,未成但吉。如何四諫作未成便結蘭者? 解下,彼即漏、觸。 違白下,示分齊。戒疏又云:有僧殘可趣,能教之人無果可趣,隨語違命,故但偷蘭。 初下,謂九戒。遣人為己作者,同於自犯,如漏失、摩觸於己身之類也。若四諫,無有遣人為己違諫,故所不論。據戒疏中,教、遣兩義,分於親疏。何者?彼云:教者,離己義疏;遣者,向己義親。故此中雖標教、遣,而局就遣義以明也。 余無離前七外曰余,如四諫等是也。類上可思,故無任運。 初五即漏失、摩觸、粗語、嘆身、媒嫁。 十五:一、輒教,二、至暮,三、譏教,四、與尼衣,五、作衣,六、與尼屏坐,七、與尼期行,八、與尼同舡,九、食尼嘆食,十、與女期。並上五戒,合成十五。若准本部,強安坐合為一戒,應於露坐上加屏與女坐,亦成十五戒。初、後,即初從非親尼取食,第四蘭若受女食。 高眄視。十律有高視戒,彼說佛入舍衛,人民於樓閣上瞻佛,六群仰看,言某女白黑等,因制。 畜下六戒,是三十中。 藏下三戒,指九十中第三,即學家過受草。 淨水,即生草上及淨水中。大小便戒,容有損主,故屬盜類。十律六群於菜上便利,即同草制是也。 憍奢耶,即絲中微者,蠶綿戒是也。 博即搏比丘。 打,謂瞋打比丘。 初戒即取非親尼食戒,前約因交致染,屬於淫類;今約本緣花色,飢乏掩泥,故配煞類。 淨草水即便利,戒望殺草,損蟲邊,名殺類。 第二即俗家偏心受食。 一切,即騎乘不為說法等二十一戒也。已上略配,縱有不盡,可例而知。 不越四類,婆沙云:二百五十戒,以類而言,有四種類;以罪而言,有五差也。 二房下,古就事、法,共成二持犯;今師約事、法邊,各具二持犯;餘十一戒,但是單持犯。 罪下,以止作名雖有別,而僧殘罪體一而無異。 各別者,古說端坐不作房是止持體,對僧乞法是作持體,是故名體各異。今師不爾,持犯所生,皆從法起,違順教相,故有犯持。故戒疏斥古云:安有端坐不修為持?如煞、盜等,隨境制御,識達業相,方成戒行,號曰止持。豈可臥地我不煞生,便於生境能發隨戒? 此下,據理。既斥古義事法共論,今須於此就事法上各示雙持犯相文之存略,故單以句法略顯一作持行。恐後學尚昧其旨,今為引戒疏明之。彼云:就房事明持犯者,依教不越名止持,驗教知量名作持;出於教量名作犯,不順教故名止犯。此則量其度量,顯其違順,止作持犯,名體各別。(已上就事。)次據法論。恐犯教制,如法無違名止持,從僧乞法名作持;故違不乞名作犯,即此違教名止犯。此亦名體各別。止據無違,作據順教,極分明也。 識法須乞白二也,識犯知犯殘也。 隨下,釋作持義。 識下,結上品義。二罪法犯俱識,則無不學、無知二罪,名上品持。律以根本、枝條俱不犯故,得法得宜作乞,望從僧乞法邊號作持。 各下,由於法犯疑及不識,故有六吉、二提,皆是枝條。望不犯根本及法犯上有四識句無罪,比上之無罪,比下之罪多,故名中品。持律識法如上。 疑犯,謂疑不乞,為犯殘耶?蘭耶?不識犯,謂言不乞,但犯蘭等。 疑法,疑乞法為白二、白四等。不識法,謂言但乞單白也。下品法犯俱迷,結四提、十二吉,合十六枝條,名罪多也。望乞法無違邊,猶名下品。作持,於法上作持。一行既爾,余法上止持,並事上二持,及事法上兩犯,皆可准而作之。 婆論下,彼凡有三義:一、為令二眾有差別故;二、女人煩惱深重,難拘難制,若與制重,則罪惱眾生;第三,如鈔所引。以此義故,但結提也。 尼重即夷,據重境為言,即從腋已下,膝以上,反余輕境但蘭;二粗中,尼但犯蘭,故曰輕也。 二房,以僧多利,孤游造房,事數故重;尼則反前,故蘭。 獨宿。僧多獨宿,尼制有伴,設造成時,應無過量。多論云:二人共造,不獨宿故。人無房量,縱有過者,輕而不重,故曰尼則不爾。 媒下,除前六戒外,餘七僧尼同犯殘也。 三性:若夢禮誦,是善性;若夢煞生、偷盜等,是不善性;夢青、黃、赤、白,為無記性。既通善惡等性,必有感報,如成實夢中成業。今四分言除夢中者。 答:下四分約總報不受,故開殘成見;二論據別報須受,故說成業,亦不相違。 五吉。對五過故:一、惡夢,二、諸天不護,三、心不入法,四、不思明相,五、喜出精。五分:得五吉。以夢故,不犯殘也。僧祇云:夢者,虛妄不實。若有實者,於我法中修梵行者,無有解脫;以不實故,得盡苦際。是故開夢。 道俗分者,即九十中尼女屏、露二坐各制故,何以彼坐則分,此摩觸尼女而得合制? 隱師即高齊曇隱律師,嘗撰鈔四卷,依慧光學者是。 若下,示結罪之便。意云:若約比丘摩觸,對道俗二女俱殘;論尼摩觸,對道俗二男俱重。結罪既便,故不離也。 輕重不同者,尼與比丘屏坐,尼犯吉;與俗男屏坐,得提。結罪既差,是故須離五衣。三衣外加祇支、覆肩衣,僧祇加覆肩、水浴衣為五。今問:尼離五衣雖別,結提是同,可如僧戒制坐;對二女雖別,結提亦同? 僧下,比丘離三衣犯提,是重;餘二衣離,但得吉,是輕。既輕重有殊,與尼對道俗二男坐無別也。何以此衣戒合,制彼坐戒離耶?受法以僧離五衣,輕重雖別,然加受是同,故須合也。 屏下,然屏、露二女分者,直是事中之譏有別故。如僧對尼坐,居士共嫌;鴛鴦為喻,與女坐,比丘譏嫌。以對緣譏別,故分爾。戒疏云:僧對二女晝坐,有教、不教別;尼對二男俱無,故離不同。衣有聖法,對法以明同,故離衣不分戒。 即下,二、期行戒也。 俗女無者,即僧無援女之義,所以不合。又戒疏云:尼行必假多伴,為除譏丑;俗女但有第三,無濫過故。所以分之,觸無相續。 成重義者,謂再觸非大淫,何能成極重?再盜有續義,故說成大盜。 如下,引證盜續成重。戒疏又一義云:內外起心異,故分因果別。問意云:房、衣、食、藥,是中、下所依;糞、乞、樹、腐,是上行所依。何以四制之依,不行而不犯;四開之依,房舍有違結殘,衣等有違但提耶?自分房等為中、下之分也。 但下,釋重;餘下,釋輕。 五過者:一、須人經營,妨修道業;二、長己貪結,壞少欲知足;三、處處乞覓,惱人非人;四、專任自由,不乞處分,容障僧事;五、或自損行,違其慈道。有斯五過,房乃結殘,衣等反是,故但犯提。 初後即無主,有主房。 答:下以房相雖同,而前屬無主,後屬有主。又乞法雖同,無主制量,有主不制量,合則難分,故須開也。若雲乞法與過量各故分者,且前無主房中,何以量法合制而不分耶? 答:下若據各得殘罪邊,理合須分,良由皆是生死之緣,故合四罪,加妨、難二罪成四。 又下文略,戒疏具云:又顯過量、不過量,俱有不乞罪;處分、不處分,俱有過量罪。又雲下,若據過量、不乞,二戒實異。今於初過量戒後,便列次戒不乞文者,蓋結集人意爾。 如下,引例。如律於大煞戒末云:畜生不能變形,若殺,波逸提。明知結集人通攝其境,乘前戒經家義勢結也。 迦留是後犯小殺者,意云:妨難之處,作處分法,為得成不? 若下,古人反詰云:若妨難處得加法者,何故律雲有妨難不應與處分? 本下,是古自釋,意謂乞處分者,本不防於妨難,但防專任之過。 故下,引證。既但結二吉,故昔曰得成。 首下,從首師來,即今義,故戒疏雲今解不成,彼又雲毗尼因緣,三求無過,則成持也。 此戒緣者,正為妨難也。戒本所列,還分妨難,及後廣解,妨難逾彰,故律互有不成,何況俱者?必有作者與正法違,眼看妨難,卓然而雲無有妨難,大可笑也。故知羯磨須離七非,今事不如,何可加也? 而下,應先難云:前言二吉,此豈凡心?將而言下,釋之。 答:下以房非道之本故。 余處,戒疏凡有三義:一、妨難可待無;二、可避余處;三、不可避者,容全不作。今舉中一義也。 受下,與上三義反之:一、青黃三角,不可待無;二、即身自有,不可余避;三、若小遮不開大受,未成通化,故不類也。文亦舉中義。 問下,此因前雲處分先成,妨難後起,以法先成不壞故,所以躡前而問。 答:下不同離衣,以要心有期,病差必違前法,故有失也。 如下證,處分不失。 命下,證離衣須失。 若下,若雲離衣病差法失者,亦可以法被狂,狂差法失,云何狂止?須僧法解。 答下,原其狂者得法,本不由心,又無期限故。 病差法在,既在須解得。 難生者,顯不防故。 必無長過者,顯能防故。抑又乞法本防自專之過,說淨正防犯長之過,故不可類不稱人名,但云於此四方相內結作大界故;不爾,正牒造房比丘名故。 問意云:先處分某地作房,及至造時,侵著不處分地,望不處分地,還犯不乞法罪,不小犯但吉? 然下,斥第二解。既曰一殘,知無不處分罪也。此約分有過越,可如律文不結。必若全在別地作者,重結無疑。多論云:處分處得作,余處不得。今師且據分越,斷古成非成。不云何者,猶言後用再乞,不須乞耶?僧委,以僧委知沙彌時已乞故。 具下,但滿分戒別爾,先乞法已自成故。 互過,戒疏云:然此互過是兩口房,廣長俱過是一口也。俱是一業,終是一殘,可知。 此下,今師別義。戒疏云:今准別論,雙、單俱得。元情專謗無妄心,約心唯可結一罪;若兼誑、謗兩種心,須結殘、提。前人,即被謗者。互隨,即隨順被舉戒。若尼隨比丘得夷,僧隨尼者但吉。若爾,何故互謗皆殘?又僧打尼,但同下眾結吉者,就位,尼位卑故結吉。 謗下,以枉治彼,廢於正修,故結殘也。戒疏雲打據位卑,謗約修行是也。問:鈔中但答謗重打輕之難,未審互隨僧夷尼吉,輕重不等,何耶?答:戒疏云:尼隨有教可倚,故夷;僧則反前,故吉。 緣起,即沓婆是聖故。若謗此境故,可言一向入獄,何故律雲彼人不清淨,加謗犯殘耶? 答:下律言謗不淨得殘,且望犯下四篇為言;望未犯上篇,猶名為淨。 又下,彼實不淨,想心謂淨,若違相謗,亦經殘罪。 眾法下,取例以證。且如羯磨眾法,彼雖有犯,今但取見聞中淨得應法事,此亦例然。 今下,彼雖實犯,心謂之淨,違心言穢。又下,應難云:謗取見聞中淨犯殘者,打亦應取見聞中淨,何以打破戒而同犯提耶? 將又解下,答:就位持破雖殊,同大僧位。故大集云:若道俗等打破戒、無戒比丘,罪重出萬億佛身血。何以故?以能示人出要道乃至涅槃故。謗則不爾,恐淨者枉遭治罰,是故須簡。 問下,正立難辭。 謂所下,再騰難意以顯相也。 若言下,是立難。 但下,是覆示難意。 又復下,是逆難。實淨反前實不淨,作不淨反前謂是淨,實是人反前是非人,作杌木反前作人想望,此則夷、殘俱不結。今將此逆難前,云何以前實不淨心謂是淨結究竟殘,實非人心作人想煞不犯究竟耶?況煞、謗心境俱違,何故此俱不結?前分輕重,如何通會心虛?以謗全取心虛成犯,殺則要取心境俱實,是故非人人想不成究竟。如下,證心境虛也。 過業果就者,以沓婆往昔業緣,受今謗也。又慈地得惡食,亦先業力故,起謗於沓婆也。以斯義故,不證彼先無過也。 答:下論其舉罪,假以見聞而用舉之,即此見聞能為舉本,故名為根。 若下意云:既非見聞,乃成謗者,亦應立之為謗根耶? 答:下凡根以生長為義,今由嗔故生謗,謗用嗔為根,故謗不得名根也。若雲謗由嗔起,以嗔為根者,今舉由心起,應可心為舉根耶? 解下,據理。以心為舉根,義亦應通,但由心近而根遠。由先有見聞,方起心舉故,是以但取遠者為根爾。 此下,指謗戒。必由先有嗔心,後加於謗,故得以嗔為根。 若以先有為根,謗是無根而起,應可以無根為謗根?答:下既曰必不因無根起謗,反顯須從嗔故起謗。 彼下,若是舉罪,必因見聞故起,不可同例也。 自有見而非舉罪者,如無善伴,舉必非時之類。既爾,亦可有見聞等根具,而非舉根耶? 解下,若有見等根,故佛制舉,即見等為舉根;若無根者,聖不許謗,故無根不得為謗根也,故曰不相成例。 唯表下意云:見、聞、觸、知四種,何獨表明前二耶? 答:下為觸。就合中知離,則元無有。楞嚴云:觸以所觸明,無所不明觸。可得謗言嗅嘗彼犯耶?是故無觸根。 若知下,辨知有通別。若見聞後知,此知即落在見聞收故。又若觸後起知,無謗義故,豈謗雲嗅嘗?彼犯而知,故曰准上取解。 若直下,由不從見聞起故,又犯非意緣知,此知不成謗證,境是弱故有順。順以不逆為義,由見聞不逆故,即是順義。此即順後有知,何不立順知耶?答:如文有知,彼戒雲知而妄語是也。 答:下但使違內想心,不論外緣虛實也。律雲見聞觸知違想說,皆是妄語,故知不專外境。 是下,反證。謗境既非,別屬法塵,則顯知根不為能對也。 通五塵者,如見女人出入林舍,生疑;或隔壁聞與女人語,生疑;或聞比丘體有女人妝粉氣;或比丘邊得食,有不淨酒肉等味;或闇中取與,疑觸女手。因此五事不分明,故名疑根。此亦反證上謗境,不收法塵,義可明矣。 又下,謂聞根及聞上生疑,具通四重,故曰各有四事。 但下,除見根外,獨說見疑,故言但也。 以下,謂盜相微隱,非見、疑所了,故戒疏雲盜非見、疑了,文中亦不說是也。若約見根,則通盜兼前淫、煞成三,故曰見根唯三等。 若下,意謂若見根不通妄者,何故小謗中雲見根者,或見與淫女粗惡語,或見自嘆譽等,此則見根通語,何雲不得言見妄語耶? 此下,是釋。 問下,此中連問三事:一、問:何以但說從見、聞後生疑?二、問:何不說從見、疑後生聞?三、問:何不從聞、疑後生見耶? 答中亦有三從。 雖同下,答初問;然聞本下,答次問;又見下,答後問。律雲者,指謗戒中文。本有望彼,先見是本有,因見故說,由說故聞,故得從聞、說、見也。生則不爾,所謂從根後起屬生。 又聞下,如從彼聞說色香味觸等,故得從聞說見。又不下上,若許從聞說見,何以不得從見說聞耶? 見下,是釋,意謂見是局色境,不同於聞,說通諸塵。 又下,聲塵正屬聞,色等五塵不得並起,如前即聞,本對於聲見,疑非是聲,等不同謗,初篇得殘,二篇得提。 枉滅,枉曲滅擯也。 護心義一者,俱屬戒分。故見論云:夷、殘是戒,下是威儀。壞眾:一、壞清眾,二、壞眾法。戒疏云:販於眾法,過是不輕。又云:下三篇非壞眾。反顯上二壞眾不殊。 謗得三者,即謗夷之殘,謗殘之提,下三之吉也。 得二者,覆上二得提,下三得吉,何不同耶?又毀呰、疑惱、不受諫戒,亦通上下篇聚,而同結提者。 解下,恐受枉治,損彼是重,故分三罪;覆但壞眾,損彼是輕,故但二罪泛惱,不專對犯也。戒疏雲如罵車木師,可是對犯也。 逆謂二逆,即出血、破僧,三殺已在前收,故疏亦云次明二逆十三難是也。 淨人,即所謗是淨境,故得殘;望僧虛解,復得提罪。 然下,若於十三難中實有,則無覆說過,以帶難不發戒,非比丘故。 問:下何以覆他過重得提,自覆過輕但吉者?有本目於本戒也。戒疏云:覆他有本,重製令露,以戒自淨故;自覆本壞,不須重製也。 自說上,應先問云:自說何吉,說他何提? 將自下,答。 若下,引律再詰。 答:文可領。 理行二教者,如舍八正,學余道,是於理倚傍也。說五邪,亂四依,是於行倚傍也。又四戒各有倚傍,如破僧則傍四依八正,助破則倚有善斯從,擯謗則濫同犯已誨,拒諫則無德不須前九。既無此濫,故不立諫也。 二戒,即破僧及助破,意謂何以破中立二,余污家等但立一者? 餘二即污家惡性。 利吒,即九十中利吒說欲不障道違諫,亦是於理教有違,應用犯殘耶? 傍倚相濫,如向所解。 前二正破助破也,後二污家惡性也。但破羯磨令僧不和故,不同前二羯磨法輪俱破故。又非下,說污家有驅不驅之別故。 恃己下,說惡性恃己陵物,便言佛是我家佛,法是我家法等。 理教有違者,倚傍淫慾,即是道義,而不達大乘。淫慾性空,而妄言不障,還是有違。又但口說欲,而實未犯根本夷也。此一科義,今家所取。 若下,意云:若約隨事重輕以分者,調達可重,四伴應輕,何同是殘?又尼雖有二破,據理稱佛非因,但是破之方便,事義是輕,何亦犯殘? 又屏處違一人諫者,但犯提。以所諫通七聚,何故不分事之輕重而同犯提耶?以此推之,不約諫事有輕重也。 如破僧下五法,即盡壽乞食、糞衣、露坐等五。 初句者,破僧犍度中凡有四句,初句云:若比丘非法言法,堅持此法破和合僧,彼自知非法想破,便作非法想說,乃至如此破者,一切泥犁中受苦。 (此句心虛故重。)第四、心實輕者,彼第四句云:若比丘非法說法,堅持此事,破和合僧,彼法想破,法想說,乃至此人不墮地獄。(證心實也。)此破僧既論心有虛實,得罪輕重,反驗僧別兩諫,俱有虛實,同分輕重。但由僧諫違命是重,故罪非輕。 不可下二句,牒上義也。 若爾下,正斥。 如下,彼論具云:利吒比丘先是外道弟子,邪師遣入佛法中,倒亂其人聰明利根,不經多時,通達三藏,即便倒說云:行障道法,不能障道。准此,既曰利根遣入,則心虛矣。 逆與說,欲言破僧是逆故,而與說不障道,亦不同爾。 初解,即約濫輕重解。 不同,即殘、提一例,合俱犯殘。 以下,釋成輕重義。 經中,即略戒經。 戒本,即廣戒本。 答:下以略戒初制,故曰因時。言與廣本雖似有違,考其旨趣,同歸於善也。以彼諫我,非我以略教止之,斯亦善也;彼若諫我,是我用廣教成之,斯亦善也。 但以下,會通廣略也。彼論凡有六種不同:一、前人有愛憎;二、鈍根無智;三、若少聞見;四、若為利養名聞;五、為現法樂,但欲自攝;六、若為新出家者愛戀妻子(鈔闕後二,故曰等也)。已上六種,宜用略教。 若為下,次第反上:慈心反第一,利根反第二,廣聞反第三。利他具云:若利安眾生,闡揚佛法,反第四。文亦略後二,故又言等。今足云:若欲以化益,使天下同己,反第五;若久染佛法,力能兼人,反第六。如是六種,則宜用廣。 律下,即瞻波說戒時,比丘盜金蓮葉於腋下,乃至目連驅出,佛言待其自言是也。既爾,何以戒本雲強與波利婆沙者? 答:下鈔云:僧殘不爾,罪是有餘,雖先無心得強法,蓋鄰重罪,速令淨也。 而下,前言不得強逼者,為說戒眾法,心和事同,有罪即懺,停廢說戒。若自言發露已,即堪預聽,說意推問,隨輕重治。故大鈔雲若有犯過,依過陳之,為逼說戒;後如法懺,便依次為說是也。 中卷,即懺法中。 四分律拾毗尼義鈔輔要記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