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正理論述文記 · 順正理論述文記第十八
沙門元瑜述
○釋第二十九卷論
已辯無明(至)四蘊名名。
述曰:此下廣分別中,第二、釋名色支。結引問答,如文易別。色已辯者,謂於上辯色蘊義中,攝十界、十處,一界、處少分有變礙等,故立色名。豈不前文既辯四蘊,雖辯四蘊,未說為名?故於此中應更分別。頌中一句,唯示其體。釋中,初、釋頌以辯體,二、問答以釋義,三、舉難問會通。此中即初也。
何故名名?
述曰:此下,問答以釋義:一、問,二、答。此即問也。既是四蘊,何故稱名?
能表召故(至)種種所緣。
述曰:此下答。初述正說,二破異說。述正說中有四義釋:初中一釋,二難,三通。此即初也。如諸法名能表召法。名者,梵雲那(那個反)摩。梵本三釋:一雲那麻(彌夜反)帝阿泥泥底那摩,是能表召,故名那摩義。夫立名以像法故標名,其法已彰,所以言表。唱名以召體故題名,其體已至,所以言無色四蘊。與彼義同。牽物顯彰,謂意緣了。若心不了,顯義所說,故為心緣。境相必顯,令境彰顯,能表成立。言召者,謂能牽法,令遠至近、外至內。義者,心緣取境,理亦如茲。約境相於心,成內行相;約境義於心,成內解了。由茲二義,能召義成。以與彼名,義極相近。就相鄰釋,故名為名。
若爾,不應(至)無所緣故。
述曰:此難也。於四蘊中,心心所法,能緣境故,表召可成。諸不相應,義將安立?故名應不攝心不相應行。
不爾,表召(至)名攝無失。
述曰:此通也。初法中分色、無色,於無色內有表召能,色聚中無,故亦無失。如釋色義,如文可知。
又微細故(至)現量得故。
述曰:此第二釋。梵本第二釋云:那末南(奴紺反)那(去),摩是歸依,故名那摩業。將釋名者,所謂能隨。能隨者,歸依也。譬如弟子歸依於師,可說名為某師弟子。如是四蘊,以微細故,於彼彼義,隨理立名。且如眼識、色識、諸相色名、人同分等,皆約他法以立其名。言隨理者,理是因義。亦如所以名眼識者,依眼根故,名為眼識。如是託事,故有所因。故四蘊名,隨他以立。非如色等現量所知,五根無表,所因大種,現量所得,其相粗顯,應自立名。故無色蘊有隨他義,約歸依義,說之為名。
又於一切(至)而似此故。
述曰:此第三釋。梵本第三釋云:那末延底那摩,是趣向故,名那摩義。無色四蘊能於三界、九地、五趣、四生趣求生故,謂心、心所能結生故,四蘊遍游一切處故。若爾,無漏不求界等所有四蘊應不攝名。不爾,此難理亦相個。今所言名,唯辨有漏、無漏四蘊,非此所明。然亦是名,是此類故。
又於無色(至)不勞徴詰。
述曰:此第四,釋隨說者意。
上坐意謂(至)順成彼義。
述曰:此二破異說:一、破彼釋義,二、破彼引證,三、破彼決釋。三中各二:舉二破此,即舉彼彼釋義也。上座意以隨順釋名,如人四蘊,順人相續,相續是假,四蘊為實,以實假成,故說為名。
若爾色法(至)無所憑據。
述曰:此破也。以色例難,顯無所依。
豈不佛說(至)皆隨自在行。
述曰:此即舉彼引證也。上座意,以此伽他中所說名者,是無色蘊。既言其勝,不與色同,是故偏說能成相勝。
此中引彼(至)為能成因。
述曰:此下破,初縱總破,二奪別破。縱中先徴也。假設許此四蘊曰名,為說唯名能成相續,為顯名勝引色共成。此徴意者,既說余法隨自在行,明知說名能引色等,而引此頌證唯說名能成相續為不應理。
若謂一切(至)無色為因。
述曰:此牒救也。無色既遍一切有情,而有有情不成就色,故知但說名成有情。
理亦不然(至)便成大過。
述曰:此難也。有無心故,遍義不成。以彼宗說無心定等,猶有細心,故引上文,證心非有。恐彼欲以不相應行,以為無色,成彼有情,故說得等,彼宗非有。如是若在諸無心位,由前道心等必無,據彼所宗,又無得等。彼但有色,四蘊皆無,遍一切言,便不成立。恐彼復說一一有情,於一處生,所有諸蘊,為一相續。無一相續,有色無名,非據一時,故不成難。論主則以一一有情,三界諸蘊,成一相續,故亦無有。無色有情,若異處生,便異相續。即從有色生無色時,色因應失,後還生下,不作應得。又一切處,死此生彼,既異相續,此過皆生。
若一有情(至)色不遍者。
述曰:此牒外救。理實三界是一相續,然一一處分位不同,色不遍故,但說無色。
無色亦同。
述曰:此破約分位。色不遍者,約時分位,無色亦然,無心位中無色無故。
又應審思(至)言依名名。
述曰:此下奪而別破,故先徴也。頌中所說映一切名,為是言依,為是四蘊。
然於此中(至)映十二處。
述曰:此論主為決判,然責異說意。
若謂皆是(至)及相應法。
述曰:此牒外人釋四蘊為名映一切。若謂緣一切,尋即破言應唯意地,意地方能通緣境故。
若謂所余(至)有情相續故。
述曰:此牒外救。頌中正說,意地名名,所余是類,故是名攝。故下,破言引頌無用。頌外更有能成因故,烏知不亦攝於色耶?
又如何說,無過名者?
述曰:此又徴破四蘊攝名。何故說名無過名者?
若謂名中(至)色不過者。
述曰:此牒外計,蘊數多故。
色中施設(至)名豈能過。
述曰:此約界處破。
若謂名通無色有者。
述曰:此牒外救,以通三為多。
諸不通者,應不名名。
述曰:此舉不通,嘆等為難。
若謂不通(至)無斯過者。
述曰:牒外通難,以類相從。
理亦不然(至)與通等故。
述曰:此論主破頌說通者,余即不通,亦應頌說無色,余定有色。又引頌證明其最勝,故偏說名,能成相續。既許名中有非勝者,理應同色,不可攝名,思之可詳。
除所執名(至)皆隨自在行。
述曰:此責除名,何為能從?
若謂此名(至)色隨名轉。
述曰:此牒外計,名隨名行,以展轉依,破其偏義。
若謂名遍色(至)無心有情故。
述曰:此牒外計有色處必有名,有名處非必色。下即破言非情及無心,無四有色故。
亦非名色外(至)更無第三。
述曰:此明離二無名能隨。
又理不應(至)定不應理。
述曰:此總說過,不應四蘊說為一法。設是一法,又無隨行,是故伽他說皆誰相。
上座於此(至)但取余名色。
述曰:此即舉彼決釋也。謂彼自許四蘊為名,故名色言具攝五蘊。又經說識依名色言,所宗過未無有法體,故於一念便別生疑。下自釋言,依余除識。
今詳彼難(至)答皆不應理。
述曰:此破也。異念相望,識可依識,是所共許,故難不成。受等不可與識為依,故彼釋言亦不應理。
今於此中(至)為約俱生。
述曰:此下第三,舉經而會通也。一、通識名色更互為緣經,二、通流轉觀至識轉還經。初中,先問,後通。此即問也。
識緣名色(至)說互為緣。
述曰:此下釋,一述正釋,二破異釋。述正釋中,一正釋,二引證,三通妨。此即正釋也。謂經說二互為緣者,謂說一念識支位中更互相依而得成立,然後位中名色外無別識體,於識支位離識之外有名色支,故名色支通於識位,識支不至後名色支。故名支成立已,後第二心無有識支再生。雖互為緣唯約俱起,然以識後有名色,名色前有識,故識緣名色亦據前後;識前無名色,名色後無識,故名色緣識唯據俱時。然經部師並約前後,以俱生法無因果故。故即以此證俱生因,彈彼所宗唯約前後。
又契經說(至)非佛法宗。
述曰:此下,引證。於中提引二經一喻,合成合證。此即初也。即彼經說如蘆束喻,有體時並,尚不相同;撥二世無,義何所託?
又契經說(至)無障礙故。
述曰:此引第二經證也。既說痴所生染濁作意,又說非理作意為無明因,又此中言能證俱起。
又如燈明(至)俱有極成。
述曰:此第三,引喻為證。謂燈生明理,證因果同時。
而有救言,燈明非異。
述曰:此敘外計,燈即是明,既非異體,何言因果?
此不應理(至)非離燈焰。
述曰:此破也。燈之與明,觸有熱冷,量有小大,色有赤白,處有近遠,用有燒照,種種不同。世間聖教,喻等顯體,故燈與明,俱生體異。
若謂明焰(至)是明因者。
述曰:此牒外救,明不依燈,焰之與明,同從炷起。
亦不應理(至)非一和合生。
述曰:此破也。非一和合,多果生故。
豈不一擊(至)有非一果生。
述曰:此外,難如以鐵擊石,火聲俱生,例之一炷,並生明焰。
理亦不然(至)因體各別。
述曰:此論主破火依少分,聲依多故。又二各別,自類因故。由是明焰異體相依,同時而有,成同法喻。
若識與名色(至)識緣名色。
述曰:此下,通妨也。一舉、二通,此即舉妨也。
互為緣性(至)應知亦爾。
述曰:此下通有三釋,此即初也。雖互為緣,勝故偏說。所言勝者,為心所依故,能持精血故。
又識緣名色(至)無別位故。
述曰:此第二釋,准前可解。
又識緣名色(至)據剎那名色。
述曰:此第三,釋分位即定,所以偏說。剎那展轉,說互為緣。
大德羅摩(至)生有名色。
述曰:此下破異說,先破邏摩,後破上座,此即舉初也。彼說中有末心名色,引無間起結生類識,正結生識即生有時。然生有未生,此識先失無俱名色,生有名色從此引生,是故名為互為緣義。
如是推尋(至)識非緣性。
述曰:此徴責也。初從中有生獨識時,若總為緣,何故唯受?如其除識,何故識非緣?
若謂彼位,無識俱生,
述曰:此牒外救,中有末位,無識俱生,故無俱生,不為緣過。
應結生識(至)獨有識生。
述曰:此難也。獨識無所依,成過生故。心所不應為,心所依故。唯生異類,無道理故。未離色貪,必有色故。由如是理故,應無獨識生。
若謂此時(至)而但說識。
述曰:此牒外計,有色不說。
即應此位(至)生有名色。
述曰:此破也。色既有,名豈無?是故不應言獨識。
又應此獨識(至)出自邪執。
述曰:此責獨識,位非中非,理教相違,故非正說。
又心心所(至)緣余境生。
述曰:此又徴破心心所法前後生義。以理推定,違宗所說,顯彼不成。此即徴也。眼識無間,即有受生。言眼觸所生,顯受與眼識同緣一境。受俱余識,為有為無?無即絕言。若有餘識,為是意識與受同緣?為是余緣別緣異境?
且非意識生(至)眼觸所生。
述曰:此破意識與受同境。眼觸所生受,依於眼根。然依五根,必緣現境。後起意識,若緣前色,必定是緣過去為境。時既別故,無容同境。不可彼受意法為緣,意法為緣,俱生意識,乃至意觸所生受等,不生眼觸所生諸受。
亦非余識(至)得一切境。
述曰:此破異識別緣異境。若異依境,可俱時生。豈直緣境多端,亦乃有互緣義。故應一時一切境,以不並生,不自緣故。
若無諸識(至)違理教故。
述曰:此破無識受等獨生,中間無識後無所依,成過失故。識緣間斷而更續生,說異有宗欲界無有,色無色界許有無心。彼經部宗全不許有,執滅定等識續生故。是故不可眼觸生受非眼識俱,由是諸心必有心所俱時而起,一切心所亦必識俱故。中有末心無無識理,無間無有獨識而生,不爾便違如前理教。
上座於此(至)名色為緣。
述曰:此下,破上座說。此舉計也。彼以緣起次第義中,說識緣名色,又更說名色與識更互為緣。大緣起經:識不依名色,為得住不?故舉前二為相違難。以後即以第三理通,謂識緣名色,據為生緣;展轉為緣者,據為住緣。
此亦不然(至)有相依。
述曰:論主破菩薩觀識緣誰而生,知緣名色,故知名色為識生緣。又如彼說名色,但與名色時識為依住緣。然菩薩觀名色誰生,知是初識。識復誰生,知是名色。是故說識名色生者,即是為緣生名色識。而言後識,與□相違。又大緣起經說識依名色住,不言名色依識住,更互不成。彼宗不許識名色俱,直爾時足,不成展轉,況撥過未,言其無者。
如何俱生有相依義?
述曰:此外反問俱生依義。
若隨?,一一不立故。
述曰:此論主釋相依道理。
又佛於彼(至)理必不成。
述曰:此論主釋大緣起經文意所說,非欲為釋有支次第,說名色緣觸求為得緣故。由是彼說識依名色而得住者,謂以名色為所依緣。意識所依一,謂名所緣通。二種五識,翻此所緣一,謂色所依二。名即等無間,色即自色根。余所依所緣有俱生理者,於中五識所依必二,謂異時、同時。所緣但一,謂同時意識所緣通。此義貫通諸有支位,不可據此釋有支中識與名色互相依義。故彼所說,理必不成。展轉為緣,據生緣故,前釋為善。
然契經說(至)此言何義。
述曰:此下第二通流轉觀至識轉還經。於中初舉以問,後以義答。此即問也。謂世尊說我菩薩時觀緣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