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正理論述文記 · 順正理論述文記第九

沙門 元瑜 述 ○釋第十二卷論 無色法中(至)蘊得等性。 述曰:此下明非色非心法。問:前於心所之初,舉四有為結二生下,理應於此結前心所引不相應。何故此中乃於無色結二生一?未詳其旨。解云:由於次上括異名中,兼亦明心不唯心所,故於無色結引可知。於正解中,初標列,次牒解,後簡類。此即標列也。一句總標,三句別列。案薩婆多部諸師,立心不相應行,故亦無定,隨諸論增減不同。今此論主於十四外,許有和合性,故於等中攝之。復有餘師,於得等外,更計度蘊得、界得、處得等,當知此即得之流類。或於非得外,計有不和合及追等,當知即是非得流類。非有異體,故復言類。故今等言,等取異體;類言,類取即體異名。 如是諸法(至)相應而起。 述曰:此釋總名。非如心所與心相應,而體復是行蘊所攝,故言心不相應。即遮心所行言,即遮色心無為,以彼皆非行蘊攝故。 說心言者(至)故復言行。 述曰:此第二,釋言心者。為明得等,而心同是無色之類。而心同類,故說言心。心言,即遮色法一種,以諸心所亦是無色。又所例等,而心同類,而心相應。為簡彼故,言不相應。諸無為法,是無色故,可名為心。無所依□,□不相應。非行蘊攝,或非遷流。為簡彼故,故復言行。 此已總標(至)自相續二滅。 述曰:此下,牒解。隨義相似,相對解釋,總為七節:一、明得非得,二、明同分,三、明無想,四、明二定,五、明壽命,六、明四相,七、明名等。就第一,明得非得中,初明自性,後明差別。明自性中,上兩句對明其體,下兩句總示所依。得是總名,但得初重,說獲成就。 論曰得獲成就(至)不獲聖法。 述曰:初釋頌文,後廣決擇。釋頌文中,此釋上半生二法體。一、得義中,未得、初得,說名為獲;已得、重得,說名成就。總而言之,但是一得、別得二義,名獲、成就。總別初重,門異故爾。此與俱舍釋有少異。俱舍中,以本來未曾得,及得已失,但今初得,即名為獲;第二念已去,相續不失,名為成就。與此相違,名非得者,□□曾失,及重得已,但今初失,名之為不獲;第二念已去,非得相續,名不成就。是則得與非得,皆卞初生。相生一念,名獲、不獲;自□□續,名成就、不成。□此論中,但據本來未得、今得,名獲;即以未得、非得,名不獲。若已曾得,設令因退,今時重得,但名成就;以是重得故,即以己失、非得,名不成就。問:如是便與得、舍、成就、不成就四句相違?解云:得、獲、成就,本唯一物,隨論者意,所用便別。此文與彼,不可一例,其義如何?此明獲、成就,意以異門相對解釋,辨得、非得差別之相,故獲、成就,體各不同。彼四句中,欲以異門莊嚴於義,得即唯據新得,成就即通於新舊,成就攝於得,得不攝於成,思之可解。 於何法中(至)如理應思。 述曰:此釋下半,總示所依。所依有二:有為、無為。且有為中,唯自相續有得、非得。謂有為法,墮自身中,非他相續,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續,無有成就非情法故。無為法中,唯於二滅有得、非得,心所引故,違內起故;非得虛空,非心所引故,不違內起故。問:非情、色等,非擇滅云何?答:亦由是自增上果不生,亦應成就,亦許多人共成,猶如擇滅。應審思之,一切有情皆成非擇滅。具縛異生及具縛者,入見道時,苦法忍位,唯此二人不成擇滅,余皆成就。但言除具縛,理亦應盡。為於凡聖各別分別,故說二門。諸有得者,即有非得理,實得、非得,相翻而立故。為證得義,引本論說色、行二蘊一得等。色行蘊者,謂色及十得,皆為大得所得,故言一得得也。問:余相、所相,為一得耶?為別得耶?若爾,何失?二俱有過。若一得得,諸相應法,便為例難。若別得得,有無窮過。以得有四相,四相復有得,如是展轉,成無窮故。解云:有別得而非無窮,非於一法即成多故。此得有四相,四相名有得。此得設有相,異法相依,多亦何失?既不相礙,有應無過。又解:一得、所得,然諸相應,不可例難。豈以能相、所相同相故,即令心王、心所同相相?即應以同相相者,一得、所得。若以心王、心所共一相應所相應故為例難者,不然。不說四蘊一得得故,有缺滅故,非一切故。應更思之。 經主此中(至)別物名得。 述曰:此下廣決釋。初答門引至教,後徴難立比量。此即初文也。於中先敘俱舍中經主所問。 應答彼言(至)及不善法。 述曰:此論主答,引經中破戒苾芻,及非斷善造五逆等,具足成就善此。 若謂經說(至)有太過失。 述曰:此牒外難。案此等經,便有依非情輪,珠他相續,象馬、兵臣、女寶,有得之過,成太過失。 此難不然(至)名成就故。 述曰:此是論主釋余主經。言成就者,謂自在義,非與此同。 若謂余經(至)亦應爾者。 述曰:此牒外道難,既維輪王,應非別得。 此亦不然(至)說名成就。 述曰:此論主釋。言自在者,謂現在主。於現有能,謂彼七寶,皆是增上果攝,恆現在前。隨彼經王所乘而轉,可名成就。非於過未善不善法,不俱現行。一現行時,於不行者,若無有得,云何成就?過未有體無得,成就尚難,況汝宗中無體,於而成就? 若於未來(至)名成就者。 述曰:此牒前計,現雖無體,□□別得,仍於未來有能生用,即名成就。 理亦不然(至)應是預流果。 述曰:此論主難:若如汝解,便有非□業過失。一得俱至,最後身菩薩定生無漏□即是成就無漏故已,應是聖阿羅漢。最後心是異就,生滅像心,後更不能生於無漏,即是不成就無漏,應是異生。俱世俗忍,見所斷惑既不復生,便為不成就,應是預流果。案此文似入忍位,即得見所斷煩惱,非擇滅不增上忍,應更堪余文。 又若許有(至)有何非理。 述曰:此下徴難立比量。初執宗微過,二外難顯非,三以理雪非,四外舉宗□□廣破所執,六結定是非。此即執以己宗徴□□□過。 如是非理(至)是為非理。 述曰:此第二,外難顯非。古有體法現量所知,如色聲等五識現取,如貪嗔等他心智取,聞現可知。說非現境,須有作用比量安立。如眼耳等所執之得,體用俱無,越於現比。無而言有,是為非理。立比量言,所立之得,必定是無。體用無故,猶如兔角。 此定不然(至)說此為無。 述曰:此第三,論主以理雪非也。義所許得有大作用,謂由得故,已得諸法不失成就,得為幖幟。知此屬彼分別智生,不失生智二因,斯為為大用,更有何用?過此而言,是無此量。言義所許得,定有別體,有大用故,猶如眼等。以有用故,知有自體,顯外所立體用無因,有不成過。 若爾何用(至)智之幖幟。 述曰:此第四,外人舉自宗義,奪前所立。謂經教說如是二用,無勞於得。但所依中有諸種子,煩惱種子未拔生,得善種子未損加,行善種子增長自在,有前二用。 此復云何(至)說名為斷。 述曰:此重釋前義。雖開二門,且就生得釋未損義。謂邪見力,能損身中生得善種,令不能生現行善心,即名為斷。非畢竟害,令其總無,有而無用,故但名損。即不成就,未損名成就。 安由功力(至)名不成就。 述曰:此約加行易釋。增長自在,謂無始來,曾習其先有種子,而不自在,未曾習善。或有言本有者,或有言習生者,皆由起已,種子增長。由彼種子,增長自在,能生現行,說名成就。即與大乘自在成就,義勢相似。若□未起,或智已退,還不自在,名不成就。 不善無記(至)便為無用。 述曰:此釋不善及有覆無記。由見修道,令所依身轉變異本,於彼二道所斷惑中,無復功能令其現起,是名為斷。與此相違,名為未拔。若世間道,伏彼種子,令無功力生於現行,亦名為斷。與此相違,亦名未損。自淨無記,或無功力可生現行,謂工巧等習未明利,與此相違,名為自在。諸如是等,但約所依種子差別,二用便成,無勞知得。故彼二用,非依於得。明論主立有大用因,有不成過。 如是種種(至)名為種子。 述曰:此下第五廣破所執。就中初破種子,後隨法別破。此即初文也。故先總非而所說,以彼所說皆依種子,根植不正枝葉自傾,是以先徴種子體相。 謂名與色(至)轉變差別。 述曰:經部宗中,安立種子,自有二說:一說依名色,一說但依心。隨破二義,文即分二。此即初義述種子也。謂名色中,於生自果,有展轉引功能,或鄰近生功能。由所依身,於後二念功能起故,名為轉變者,即是展轉功能。後漸增長,將生果位功能增減,名為差別,差別即鄰近功能。故由相續有轉變、差別不同,所以功能有展轉、鄰近差別。 名色者何? 述曰:此責名色體。 謂即五蘊。 述曰:此出名色體也。 如何執此(至)以何為種。 述曰:此論主正破汝以五蘊為性,三性因不過三種。若總□五蘊,令方名因,即應是假。若一一蘊別能為因,汝經部宗唯無記,云何無記生二性耶?若自種類善,唯生善者,異性相間,以何為種? 天愛非汝(至)不善性生。 述曰:此第二師立義。還謂論師為天愛者,其人劣弱,為天所矜,意存相蔑,故名天愛也。非諸劣智能解種子。古種子者,由前剎那殊勝思故,熏於後心,令彼後心異功能起。前思差能者,謂現行思有勝作用,是思中之差別,故名思差別。令後心中功能轉異,亦是功能中之差別,即為種子。故如是生三性心功能,一一遍依三性心知。由此種子,令所依心相續轉變,即展轉功能差別,□鄰近功能,故得異性更相引起。 今汝所執(至)為無別體。 述曰:此徴外執種子,與心體為因異。 此無別體。 述曰:此外人答,即心功能,無有別體。 豈不許善(至)處非處智力。 述曰:此下正破。若種與心無別有體,善心如種,能生不善;不善如種,能生不善,皆由與種體不異故。恐彼釋言:於善心中,不善種子能生不善,非即善心。故下難言:狂無心者,可作是念:有心之,終無此語。如與暖,豈別用耶?由無別故,應因減果。立比量言:善心應能感不善果,與不善種體無別故,猶如彼種。既現不善心,不能感愛果,不可於中安善種子。那落迦者,西方二釋:一云:落迦名末,那名不可。不可等故,名那落迦。二云:那落名忌,名為人。造惡之人,顛墜於彼,故名惡人。古代翻譯,以義傍翻,名為地獄等,即等傍生、餓鬼。又現善心,不能感非愛果,不可於中安不善種。末奴沙者,唐言攝意。以劫初時,釋種上祖摩訶三末多王減諸大眾:汝等有情,當攝於意,義當人趣。涅槃經云:人者,能多思義。即其義也。若因欲於善、不善心,安不善、善二種子者,心如種,善便招惡。如來但知善得善果為是處,得不善果為非處,吹更許有善招不善,非佛所知。是即如來味為成就處智,故為謗佛 又應許(至)極為迷謬。 述曰:此中又以無別體故,證種與心同得一果,即同得一果為因,證無漏心能感三有。又應無漏能生煩惱,以無漏心中安煩惱種故。恐彼釋言:無漏兄或親對治故,無漏心中不安或種。故下難言:或聖身中修所功惑,應無種子自然而生。是即今無漏生有漏。若煩惱心安無漏種,應即煩惱能生無漏。恐彼釋言:障次相反,故無漏不依或心。故下難言:聖起惑已,重生無漏,應無種子。恐彼釋言:如苦法忍無種而生,斯亦何失?故下難言:無因而生,爾時應是初無漏攝,名為剎那。是即剎那,非唯一念。如是遍約有學為難,退姓無學,應有三界修或種子。以經部宗無煩惱退,此難不成,故指下文並煩惱退。恐彼釋言:種之與心,雖無別體,而有差別。有差別故,各生異果,依他起故,無有別體。故下難言:曾未見有,言別而同,非智所樂。 又前所起(至)更互相應義。 述曰:此文徴彼前思後心,既不俱有,云何成因果? 此何所疑(至)更互相應。 述曰:此外人釋,因前故有後,無前後不生,因果法爾,此何不或? 若有思時(至)當更思擇。 述曰:此論主破有前思時,後心少有,可言相對,得說相應有無。不但相應,豈有如是之例?後當更說。 然彼所說(至)本無種故。 述曰:此下隨法別破:一、破生得善中非畢意害義,二、破加行善中彼法已智義,三、破諸煩惱中二道所斷義,四、破釋種子中展轉鄰近義。此即初文也。若實有種,害之不盡,可言畢竟害,本無種故;俱應言畢竟不害,無所害故。 又彼所說(至)而作是言。 述曰:此與彼作違教過。經說彼人初智噁心,善心漸隱,惡法生現。更於後時,耶見成就,一切皆斷。經說一切皆斷,而執非畢竟害,不由分別鬼,何用有此亂言。 又善種子(至)能生善故。 述曰:此進退難。若損力聞盡,有之後何用?若損用不盡,應非斷善根。 又彼所言(至)說名成就。 述曰:此第二破加行善中彼法已起義,此即牒彼所說。 此亦非理(至)品類計度。 述曰:此正破汝經部宗無未來法。加行善法,先未曾生,於現心中,理無種子。又如前破,種子不成,無生因故,生義必無。初生尚無,咒有已起。又未來無,於何自在?恐彼責言:何因緣故,而本不生?故下釋言:以生因無故,非有不生因,生因既本無,功力如何有?即由此義,兼破宗計度品類。斷煩惱法,其義云何?品類者,謂九品五類也。如前已破,種子不成,無漏心生,現無諸惑。未來過去,其體是無,有何諸惑?言品類設,種子依何而立?現無漏心非所依故。若依無漏,體不異故,應同一果,應非所斷。如無漏心,如其不依,種現無體,有種令無,是斷惑義。種體既無,亦無所斷,云何可說斷煩惱耶?故攝□論云:無種戒無體,若許為轉依,無彼二無故,轉依不應理。謂轉依者,或彼種體無,名為轉依。非出世心正現前時,有彼可得,云何可說彼無種子?或體斷滅,若以現無,即名為斷,一切皆無心,應即頓斷,云何可得說有品類? 然彼所言(至)名未斷者。 述曰:此第三、破諸煩惱中二道所斷義,此即牒所說也。 此今應說(至)無生用故。 述曰:此徴彼意,二道何別?恐彼責言:二道勛異,如何致疑?下即釋言:由汝俱說,如種被燒無生用等,故應徴向。 若謂如種(至)諸煩惱者。 述曰:此牒彼釋。如種雖損,未是令壞。猶如種子已被閏濕,將欲生牙,忽遇火緣,令還乾燥。雖現不生,名為被損。非永害,故後得生。世道伏惑,亦應如是。雖現不能生於諸果,名之為斷。更於後時,猶有如前生諸行果,即異熟等;及諸煩惱,即等緣果。 如何說言(至)如何名斷。 述曰:此論主破過火種干,是闕生緣,非為損種。去種被損,必不生牙。若能生引,不名為損。或亦如是,云何名斷? 又一心中(至)理不成立。 述曰:此下第四破釋種子中展轉鄰近義。謂以能所不俱破其斷義,違斷義故種子不成。立有種子其過若斯,故彼所言理不成立。 又彼所言(至)生果功能。 述曰:此即□牒。彼釋前展轉鄰近之義。謂相續中,前後轉變,是展轉功能;差別,是鄰近功能。 如是具壽(至)如後當辨。 述曰:此正破汝譬喻。宗唯立現在,過、未是無。現唯剎那,現無相續。前後之異,而言前後,違所許宗,故言異意。過、未無體,而言三世諸行相續,是永理言,故曰異言。後果既無,於何起用?果生之位,因無誰生?而以無間生果為種之號,此亦乖理,故名為異。號者,西方喚頭為命,能轉身故,豈身之最種?生果位勝,故名前。前違於理,故言首異。又釋:彼宗所許,於現剎那功能名種,而所發言,乃雲轉變相續差別。言意相永,故云異意言也。若意若言,違種子性。所以然者,意許唯現,現無差別。言說差別,違二世故。彼皆建立種之法,故言其種亦異也。又釋:此俱戲調之言耳。明彼運心、形言、動首,皆有別。別之過異,異生智言異也。 彼由憎背(至)有何相違。 述曰:此下第六,結定是非。就中,初結過有無,次結宗成壞,後結立破意。此即結過有無也。謂彼皆得,其過眾多,令己不訖。許有得者,有何相違?相違無故,名無過也。 經主於中(至)體用極成 述曰:此結宗成壞。經主所引,種子不成。既無種子,故知二用唯應在得。得有用,前因成立;因無過故,其宗得成。 對法諸師(至)建立己宗 述曰:此結立破意。由彼諸說壞亂正宗,謂譬喻者執心差別生果功能,說為種子。異部諸師或有說彼名隨,界是因義,隨身有故。或有說為薰習者,由依前念熏成習故。或有說為功能者,以有功力能果故。正量部師說為不共,由有此故當果必生,猶如義故。大眾部師說名僧長,前思所長故,能長後心故。如是等執,彼彼部中或有諸師執有別體,如惑業論說。由有此等聖余雜亂,故今決擇令辨正耶。 如是已成(至)非所斷二種。 述曰:此下,辨差別。初明得差別,後明非得差別。得中,初正分別,後重簡擇。此即正分別也。第一句,三世分別;第二句,三性分別;第三、第四句,四系分別;第五句,三學分別;第六句,三斷分別。若論得體,通於三世、三性、四系、三學、三斷。今此文中,就所得說,故有差別。 論曰三世法得(至)後當更辨。 述曰:此釋初門。過去有三中,過去者,或是法前得,或是法後得,或是法俱得。現在、未來,聞是法後。未來法有三中,過去、現在者,皆是法亦得。未來無次第,故不可定。其文後,應更思之。現在法有三等:過去者,唯法前;未來者,唯法後;現在,唯法俱。通據一切,容可如是自有。諸法無三,得於後重簡擇中釋。 又善等法(至)無記三得。 述曰:此第二門,明得、所得同善等性。問:諸得差別,不可一例。有為法得,同法善等耶?解云:有為法得,隨所得法,通於三性。得擇滅得,隨於治道,故亦是善。非擇滅得,隨所依身,界眾同分,是等流性,故是無記。更是余文,亦應思勘。 又有系法(至)唯有不系。 述曰:此釋第三門。非擇滅得通三界者,謂一切法非擇滅得,皆通三界。所以者,問:若於欲界身中得者,皆隨所依,欲界攝故。余可例思。擇滅得者,若隨有漏道,上二界系。欲界無道,得無為故。隨無漏道,即是不系。余皆隨法,以義應思。 又有學法(至)得唯無學。 述曰:此釋第四門。五取蘊得隨法,是有漏。非擇滅得隨依,是有漏。有所證擇滅隨道,是有漏。故皆非學非無學,既可知。問:知聖者於修道位,斷三空已,還煩惱,有漏無漏道,更相得修。無學位中,修有漏道,所得無為,並二道得。釋義云何?解云:彼一無為,二道所證。隨其所空,為聖道證邊得。隨聖道,是學無學。有漏道證邊得。隨有漏道,非學非無學。 又見修所斷(至)謂非所斷。 述曰:此釋第五門,准前可解。 前言三世(至)欲色無前起。 述曰:此重簡釋,余門可見。三世有疑,故別分別。於此頌中,俱舉一切無三世得者,具者不論。 論曰:無覆無記(至)工巧處者。 述曰:此釋上半,明無覆無記中,唯有二通,及變化心。俱生四蘊,雖是無記,皆由勝加行力所引起,故勢力強盛。威儀路者,謂心是威儀所依,故名路。於一分極修習者,如佛威儀飲光,見而心悅;馬勝尊者身子,睹而欽□。如是等例,亦加行成。工巧處者,亦以心是工巧所依,故名處。於中一分極修習者,如毗濕轉羯磨(唐言差別作業,或雲種種作業),天神最善工巧,西方工匠莫不祠事。如是等例,亦加行成。故此等法,有三世得。自餘一切異熟五蘊,變化威儀工巧,五蘊威儀工巧一分,唯法俱得。世斷者,唯一世成就故。剎那斷者,一剎那成就故。威儀路、工巧處,四蘊一分有世得,是正義不?若是,頌中何不說?若非,此中何不破?解云:此是正義。故識身足論云:成就欲界善心、不善心、隱沒無記心,皆雲定成就欲界不隱沒無記心。若在欲界,未入上定,二無記心,無法前得,云何定成耶?頌中不說,不說者非全,故後得心中,當更分別。 雖有無覆(至)法前後得。 述曰:此釋第三句。欲界有覆,不能發業。二定以心,非尋伺同俱,亦不發業。唯初靜慮,三大煩惱,及諂誑憍,發有覆色,不發無表,勢力劣故,唯法得。當知一切有覆四蘊,有三世得。 欲界諸色(至)及後知得。 述曰:此釋第四句。謂欲界善、不善,色通表、無表。有記性故,有法後得;非心俱故,無法前得。當知一切不善四蘊,欲界、無色界善四蘊,色界善五蘊,一切無漏四蘊,五蘊皆有三世得。 如是已辨(至)得法易他舍。 述曰:此下明非得差別。第一句三性分別,第二句三世分別,次三句界系分別,後一句明舍時分。若論非得,體無覆無記性,通三世、三界。今此文中,就所不得法說,故有差別。若准得中,亦合作學三斷分別。俱以初言唯無記性,是非學非無學修所斷,義可知,故不別說。 論曰:性差別者(至)無記性攝。 述曰:此釋初句,明一切三性法非得,皆無覆無記性。以諸非得,皆隨所依非作意智,如界同分等流性攝。 世差別者(至)性相違故。 述曰:此釋第二門。未來不成就法,非得先知,故通三世。過去不成就法,通前後知,故有三世。現在法現成就,故現無非得。諸不成就者,以不應有得,故非得亦無。雖有二說,言異意同。未得之前,有過去非得;後生之徒,有未來非得。雖非得雜,非現知性已有焉。 界差別(至)可名異生性。 述曰:此釋第三門,非得隨依故。一一法非得,皆通三界系。恐有難言:有漏法非有漏三界系,無漏法非得應無漏不系。故以二句釋之。謂本論中,許以聖遂非得為異生性,異生性體必非無漏。此以教證非得之體,不隨所不得法,但隨所依共緣起故。智非擇滅得,不可言其無漏。或有難言:異生不得聖,非得是有漏;聖不得異生,非得應無漏。如是欲界不得色,非得欲界攝;不色得於欲,非得應色攝。如是等難,一切應以隨所依故,而心雲通之。 不獲何聖法(至)苦法智忍。 述曰:此問異生性至所不得法。 有說不護,一切聖法, 述曰:有三師釋,此即初也。異生耳中,一切聖法皆養未得,故約一切名異生性。 若爾,豈不(至)一切聖法故。 述曰:此外人難:若一切聖法非皆是異生性,既無一有情成,一切聖法皆有非得,故應俱是異生。 若有不獲(至)故無有失。 述曰:解者通難:若於身中,於諸聖法,唯有不獲;此純不獲,是異生性,但雜即非,故無上失。 若爾,本論應說純言。 述曰:此難義徴。若純不獲,方是異生性。本論應言:云何異性?謂純不獲聖法。 不爾,雜言(至)不雜余故。 述曰:此解者釋,雖無純言,純義已顯。如說此人食水,明知即不雜余。 有說不獲(至)彼非得故。 述曰:此第二釋,唯望不成苦法智忍。恐彼難言:通比智生,舍初無漏,應是異生。故預遮言:然非如是。以初無漏非得有二:一、依異生身,二、依聖身。依異生身者,必定不與無漏俱智,名異生性,彼已永害。今時雖有依聖身者,與無漏俱,故不名異生性。若有,後以三乘初無漏為問,亦應以純不獲義通之。准前對一切聖法者,義即可解。 經主於此(至)復作是言。 述曰:此下廣決擇故。先牒俱舍中經主引經部釋異生性,謂於未生聖法身相續上分位差別,假立異生性,徴其釋意。 謂異生性,都無實物。 述曰:釋經主意俱由,謂異生性無別實物,故作此釋。 若爾,是誰續分位? 述曰:此徴經主既言是假,依何而立?誰之分位? 謂眼耳等相續分位。 述曰:此釋經主意,是眼等分位。 豈一剎那(至)非實過故。 述曰:此正申難。無別異生性,即眼耳等未生聖法名異生性者,但一剎那應即異生性。若一剎那非異生性,即一剎那應生聖法。既一剎那不生聖法,而言相續位方異生性,此必不然。恐彼釋言色等剎那有相續者,故令遮曰:去言相者,是兩望義。而為剎那,便應是假。剎那非實,違於自宗。以經部說剎那剎那是實法故。 此非唯有(至)可超越故。 述曰:此更出過。非唯相續言違俱一剎那是異生性義,又無別異生性違超異生地經。謂經中說:若有鈍根,因聞他教,能如說行法,隨法行至於苦忍,如是名為隨信行者,乃至廣說。恐言經說異生地,不言異生性,下即解云:此異生地即異生性。復有問言:何緣故知即異生性?下即答言:說得舍故。謂有經說:於世第一滅位之中,舍異生獲得聖性。復有經言:世第一法與異生性成就得俱滅,苦法智忍與異生性非得成就得俱生。既於彼時說得於聖法,說舍異生性,復即此時說入正性超異生地,故知異生地即是異生性。恐彼釋言:如我所說,未得聖法名異生性,爾時超越,於經不違。故下難言:非於爾時於眼耳等少有所舍令可知,如得聖法,眼等如本皆成就故。既無所舍,是即違經。 若謂惡趣(至)應非異生。 述曰:此牒轉計。以惡趣為異生性下,即破。言於忍位中已得惡趣,非擇滅,應非異生。 若謂眼等(至)異生地者。 述曰:此牒轉計,即超越眼等,文顯易知。 理亦不然(至)超越眼等。 述曰:此論主破眼等如本,云何超越? 若言如證(至)超越眼等。 述曰:此牒外救。如有經言:證無學果,超越過一切有漏之法,豈即眼等?非如本眼。 理亦不然(至)故喻不齊。 述曰:此論主破證無學,時據斷結,故名超越。今既具轉,故不成例。 若謂如言(至)超越惡趣。 述曰:此牒外救。如說預流能越惡趣,豈是斷結耶?此亦應爾。 理亦不然(至)超越何眼等。 述曰:此申理破預流果位。於三惡趣,業永不作,於果永不趣,於煩惱永不行,得非擇滅,故名為越。今見道中,眼等具有,云何名越? 若言應有(至)生性等例。 述曰:此下通外難。故牒外難,言離異生身有別異生性,亦應離瓶等別有瓶等性。故牒彼難,非之不然。瓶若不破,不失瓶性,故知無別體。不失眼等,舍異生性,故知有別體。恐彼更以牛馬等性為難,故總例遮。皆以與體俱有無故,知無別體。 若言婆羅門等性,何不爾者? 述曰:此牒外難。如諸世門吠舍,或違羅剎、帝剎行、梵志行,可以或為婆羅門。若婆羅門門行、穢惡行,可以[阿-可+出]為吠舍等。是即婆羅門等性,不與身俱,應有別體,何不有別耶? 如聖異生(至)故無有過。 述曰:此論主通難,聖者於三惡趣,不作不趣不行,異生作趣行,有此定別。知意了法,工巧施為,制止諸惡,堪能行善,如是等事,隨於何性,皆有能者。既無定別,依何立有彼等性耶?設有中因邊方少分差別,當知即依眾同分故,更無別性。 豈不如聖法(至)故名異生。 述曰:此牒人外引聖性為例難。 此例不然(至)是異生性。 述曰:此論主釋:凡無無漏法,無漏成聖性;聖有有漏法,有漏非凡性。恐彼難言:惡趣等既聖無,應是異生性。故下復加遍異生成就簡定。恐彼又以異生同分為難,具二義故,應是異生性。故下第二,復加違聖道得為簡同分。 又若有法(至)是異生性。 述曰:此中應有外人設難:云何知有異生性體?非如色等現量所知,非如眼等有用可比。故今為通此異生性,與諸異生作身生因,是為大用有,故知共有體。 豈不業煩惱(至)何用異生性。 述曰:外人難業,等是身因,何預異生性? 此責非理(至)而可得生。 述曰:此論主答:眼等從業生,必依於大種。如是身生,依異生性,更相待力,豈唯業等? 故有別法(至)有大義趣。 述曰:此總能。由有用故,知別有體。即由越此,名異生地。作此釋,不違經說:若無異生性,成聖教相違。 傍論已了(至)何時當舍。 述曰:此下釋第四,以故前結引徴智。 此法非得(至)類此應思。 述曰:此中初別二種舍時:一、以違得故,得法時即舍;二、以隨身故,易地時即舍。此中先釋得法舍,指事所見,隨得聖法時舍。三界非得者,今三界異生性,得非擇滅,故名舍,非謂一時舍於三界。又解:舍三界中異生性,如言斷三界善根,如是乃至阿羅漢果。時解:解於不時解脫者,中間越於二種種性,故言乃至。又解:兼說學位利鈍根等,故云乃至。余易了。 又此非得,云何名舍? 述曰:此責舍法。 若非得得斷(至)舍於非得。 述曰:此釋舍法,用問非得。既是無記,唯一剎那成就。第二剎那,望前非得。既不成就,即有非得智。是剎那剎那,皆舍非得。云何乃言得法易地,方舍非得?解云:今言舍者,據一類盡,非少分舍非得。得斷,謂更無此類續智。如入聖已去,更無異生性得續智,故名斷非得。非得,據此類非得,總有非得生,非於少分,思之可知。 得與非得(至)必不俱生。 述曰:恐有難言,得又有非得,應成無覆故。今以大小得相得,以遣得上無窮。非得及非非非非,況不俱生纏,即先無無窮之過。所以者何?非得現在,現成就故。於工有得,更無非得。第二剎那,方非得智失得,故以非得非得為得為名。理實應如後念之得,得前念得。雖得於得,仍名得非,即不得故。非得不可以十為名。如一法智,具誰於得?第一剎那有三法,第二剎那有六法,第三剎那十八法。如是非得,初失一法。第一念時,一非得智;第二念時,二非得智;第三念有。以如是是,如理應思。 又從下地(至)非得轉故。 述曰:此釋易地舍,隨依轉故,義亦可見。 如是已辨(至)同分有情等。 述曰:此下大文第二,明同分。同分者,牒章門。有情等者,示體性。謂彼同分,唯以有情等類為性。說有情言,為遮非情等言,即遮非等之類。有情等言,義兼能、所。若即同分,是有情體,是均等性。就同依釋,即有情是等。若所等,是有情等言,顯同分能等故說等,相似故說等。即就依士釋,有情義等,名有情等。若有情,即諸有情等,是相似義,即有情等。然此言下,不自同分,俱舉其果以明其因。 論曰:有別實物(至)名眾同分。 述曰:就論中,初迷正宗,後通外難。述宗中,一、示體,二、二雲名,三、辨用,四、釋名,五、辨依,六、舍位有別。實物是情,展轉類等,三解如前。第二解勝,即示體也。本論說為眾同分,此即念名也。多法相似因,故名眾同分。 一趣等生(至)有差別故。 論云:一趣等生用,謂與一趣、一生、一界、一地、一姓等中,生隨其同,身形大小,安布諸根,所作事用,所飲所食,皆互相似為因,亦與彼類作相業因。若無同分,必相似相,樂之義相,故似及樂,由同分力。恐有難言:由業力故,生於趣等,何預同分?故下釋言:如一有情,在面淨色,先業所感,現心所引,四大所造,具三種因,故身形等,雖同於業,亦由同分。云何知然?現見世間,同業所別,身形量等,而彼諸根,有好醜別,作用有勝劣,飲食有不同,當知皆由同分有異,以業因故。 若謂滿業(至)此差別者。 述曰:此牒外釋。引業同故,身形是等;滿業有異,故根等別,非由同分。 理不應然(至)作用等別。 述曰:此論主難有漏者。假令如是,或唯引業,勢力勝故,名受於果。而引業同,作用等別,豈非由有眾同分耶? 若身形等(至)應不得有。 述曰:此牒外宗以理徴難。現見有人先習一業,後便舍置,更行餘業。若由業滅,應不可及。無現可改,明由同分。故知同分是彼相似相業之因。 此中身形(至)故名同分。 述曰:此釋名也。身業相似名同,同義之分,故名同分。就依士釋,思之可知。 如是同分(至)謂蘊、處、界。 述曰:此辨依也。謂依有情說天等故,乃至廣說。余之三趣,若據實義,同分非一,所謂三界、五趣、四生、四十二住處,或中邊處,男女等身,婆羅門等姓,近事苾芻,學無學等,無量差別。若據法說,隨於蘊等,復有無量,皆依內法,不約無情。依俱舍中,一、法,二、一,有情同分。法同分。有情同分復有二種:一、無差別,謂諸有情,有情同分,一切有名等有故;二、有差別,所謂界等,一類有情各等有故。 異生同分(至)涅槃時舍。 述曰:此舍位也。略舉二種,余可准知。總而言之,離彼類中,舍彼同分。故俱舍中,約死生得舍作四句。有死生無舍,謂是處死,還生是處。如是有舍,得無死生。俱不俱句,思之可解。 豈不異生性即異生性同分。 述曰:此下通外難,即通俱舍中經主所立五重難。此即初難,得初無漏,舍異生性,及異生同分;舍時既同,道有別體。 此不應然(至)舍而不得。 述曰:此論主通難同時,舍作用別故,知有別體作用等,因名同分。舍異生同分,得聖者同分,違成聖道,立異生性。舍異生性,不得聖性,以聖身中有異生計故。以用別故,明知異體。 同分非色(至)無別事類。 述曰:此經主下,第二難。同分非色不可現見,如何知有先無別用?無別事即身形等,無別類即相牙等。俱舍論中雖言無用,上已辨用,故置不論。 由見彼果(至)現證知故。 述曰:此論主通,見無別果,知有同因,即是比量。觀行者知,又是現量,謂有漏道,厭下同分,及觀諦者,緣苦樂心。 何不許有無情同分? 述曰:此第三難,人等相似,既有同分;表等相似,何無同分? 不應如是者(至)篆豆等生。 述曰:此論主通,若責如天等有同分者,亦應如天等有生及趣,成大過失。 又佛世尊(至)別有同分。 述曰:此第二釋。佛既不說,理在絕言。為解佛意,復應思擇:何唯依有情,何緣知實有?下有五重釋:初二釋初,後二釋後,中一雙釋。此即初也。由諸有情,各各欲樂,有平相似,故立同分。等中無,故無同。然俱舍中,經主意以緣法有情,起同類學及言說故,說有同分。諸非情諸緣之亦智,同覺施設,故引非情為難。令此論主既以各智相似為同,故己善通彼難。 又必因有情(至)說有同分。 述曰:此第二重,以因內有外,故約內說。 又因先業,證有實物。 述曰:此第三重,以內有先業感得趣生同分,有勤勇故。引得勤䇿等同分,前等中無,故依內說,即由二因以證果有。問:芬等是非業增上果,及由勤勇種殖生耶?解云:二並依內,非彼自有。又疏遠:設有名無。 又木素漆(至)由此法生。 述曰:此第四重,以像及真形雖多相似,而唯緣一起真實言。故知內法可有物類,為實言依,明知別有。若無別者,色等相似,應俱言實。 又前說故(至)有差別故。 述曰:此第五重,指同上釋。以有異故,知有別體。 是諸同分(至)覺施設耶。 述曰:此第四難同分。既同分,云何得智同覺言耶? 由諸同分(至)而色性成。 述曰:此論主通是同因,故體即是同,如四大種自成色性。此中言覺施設因者,亦應如前於身中智覺施設,更互相似。亦可約所緣,同分一解脫。由前諸別因,外法無同分。 此應顯成(至)同異句義。 述曰:此第五難。汝執有情同分,遍有情故。同勝論宗,大同句義,即第四大有諦。余有差別,一切皆同,□異句義,即第五諦也。 若勝論執(至)不應收采。 述曰:此論主通勝論所執,與此不同。彼執一法遍多法,其體是常,依和合諦,方與法合,如是等異。若無此別,同亦何遇?豈以彼言所見是色,令佛弟子言非色耶?理中為正,何論外道?明人之難,智者所慚。 已辨同分(至)異熟居廣果。 述曰:此下大文第三,明無想:一、明生處,謂無根天中;二、明自體,謂心、心所滅;三、五事分別,謂唯是異熟;四、明居所依,謂廣果天。 論曰:若生無想有情天中。 述曰:此釋生處。於彼天中,多時無想,故名無想。雖亦滅心等,以本修定時,唯厭想故,立無想名。恐濫草木,故言有情。情者,謂識。彼位雖無諸根體,是識所依故。而從類例,說有情言。亦可彼天具有二分:無心之位名無想,有心之位名有情。總舉彼天為其生處。 有法能令(至)如堰江河。 述曰:此釋自體,謂有別法能令心等,暫時不智能令想無,故名無想,從用為名。 此法一向(至)名無想天。 述曰:此釋異熟性,是無想定所感異熟。由彼已下,泛述大宗。修無相者,皆由天眼見彼天身形容殊妙,寂靜無動,有色無心,謂是涅槃,便生欣慕,修無心想定,冀當克證。故彼色蘊並無相事,決定唯用無想定感。以非業故,不能感眾同分命相。入無想前,出無想後,多時有心。四蘊異熟,通用定業,俱感無過。相婆沙云:無想無定,不能造受身處。所以者何?非是業故。業能造受身處,及能得根、命根。無想定得無想,諸餘是彼共根。案婆沙似命色蘊,亦是共根。論者解異,皆許五根通非業感。然於余處,更無此例。但無想定勢力強故,能感五根,非如得業、命根。如上既有延俱,雖非總異熟,而是持身主,故亦唯業感,以說彼天有多心故。恐有難彼無想之名,故以從多通釋名義。 無想有情(至)名無想天。 述曰:此一問答,明俱所依。 彼以業生(至)二種俱有。 述曰:恐有難言:如佛經說:一切有情,皆因食住。彼無想中,四食俱?,云何得住?故今釋言:彼以宿業為思食,由受生心所牽引無間,入無想心為資助。亦可二心皆為牽引資助為識食,又以彼識相應之觸為觸食。故無心位,唯有過去三食,既食即無。請有心位,亦有現食間。無想事體,不從等無間緣生,何故此中說之為食?解云:謂續生心等無間力,引生彼地無想前心,名等無間緣,以彼為食。若無彼者,不生彼天,無想之體,無容得起。亦可以彼出無想等無間緣為食,資助力故。 彼諸有情(至)順後受業。 述曰:此釋彼天由想智故,便謂涅槃非真究竟,便智彼地謗滅耶見,便舍彼壽生於欲界。先業力既更不進修,如箭墜地還生欲界。生彼天中無欲界業故,必應無有修後受業,北俱盧洲定生天故。有生天業,成先所造順後受樂,或即於彼起順生業。定有業義同,非順後相似。 已辨無想(至)非聖得一世。 述曰:此下大文第四,明二定:一、結引,二、別名,三、辨相,四、依身。結引別名,如文可見。辨相中,先明無想定,後明滅盡定。就無想中,一、明自體,即如前心等減;二、明依他,即後靜慮;三、明作意,即求解脫;四、明性攝,即唯是善;五、明招果,即唯順生受;六、明修者,即非聖異生;七、明成就,即初得一世。 論曰:如前所說(至)無想同。 述曰:此釋自體,謂如是系,是例前義。能滅心等,與無想同。 由正成辨(至)而入定故。 述曰:此釋無想定名。此中定言,梵雲三摩缽底,唐言等至。隨言便故,標之以定。謂無想定體,正性相續,能成大用,故名等至。即是等性至大用義。或復等言,顯最極義。謂無初後,聞窮至故,名為等至。即依等至,義說為定。有餘師釋:不謂如理。如理是善正,故名等。隨緣相續行,故名至。心所中定,令心心所,及所依大,平等而行,故名等至。此無想定,能令大種平等而行,故名等至。此法具前義故,得名等至。等至故名定。何故名無想定?補特伽羅身中,無想名無想者,此定是無想者所有。就依士釋,無想之定,名無想定。或即彼定與想相違,即定無想,名無想定,是同依釋。恐有難言:於彼定中,心心所滅,何唯無想?故下釋言:想最粗動,是所厭懷。從於便立名,故但名無想。諸異生等,既受入定,故不厭受。受與想相應,故想滅時,受等亦滅。 此定在何地(至)靜慮非余。 述曰:此釋所依地。 此不應說(至)而修彼因。 述曰:此外人責此定能於無想異熟。前欲說無想居廣果天,後品說廣果在後靜慮。果既已顯,其因定隨,何勞此中說依後靜慮地。 此責不然(至)為無想因。 述曰:此論主破為無想因,曾未說故。 豈不前頌(至)說為無想定果。 述曰:此外人難。前頌釋中,說無想是。無想是定果,即顯此定為無想因,即是已說。 此亦不然(至)今說乃成。 述曰:此論主答:前無頌說,今乃顯成,豈以前釋取後文即?後文即食,後頌中不說。 何故此定名異生定? 述曰:此下釋作意,故引經中說異生定為問徴智。 為求解脫(至)名異生定。 述曰:此釋經文,即解求脫作意。謂諸異生,執無想果,為真滅諦,解脫涅槃。計無想定,為能出離。生既道諦,依依修行,證解脫果,方修此定。聖者不然,故唯異生學,名為異生定。即釋頌中求脫作意,為先而入。 前說無想(至)一向是善。 述曰:此善性攝,恐有難言:前於無想,何不脫為無記性攝?故今釋言:前言異熟,無記自成。 豈不此是(至)五蘊異熟。 述曰:此外人難為異熟因,明知善性,何勞說善? 不爾,頌中(至)誰復能遮。 述曰:此論主答為異熟因,頌中未說,故令說善為因義顯。又不言善說異熟因,雖遮無染無記,有染無記誰復能遮?西方諸師亦有即執此文,言染無記異熟因攝者。今謂不然。色界唯是自業果,故不能招;欲界因果斷地故,無記之法不堅實故。諸論唯說不善、善有漏為異熟因故。竊謂論主此語失宗,亦可由諸煩能閏生故,相從義說為異熟因。故今言善,為欲遮彼。又解曰:次下句順生受言,顯招異熟煩惱閏業。相從亦有順受之義,故應遮遣。於此門中,兼明無想定所感異熟,即無根天五蘊果也。 若爾,此中應言純善。 述曰:此外人難:若但言善,非遮異性;為欲遮故,應說純言。 不爾,離言(至)已顯非余。 述曰:此論主釋,雖不說純,純義已顯。如異生性中,說引食、水、風例。又但言善,有善即說,不言余性,義准知無。 此定既是(至)為順何受。 述曰:此下釋招果,故先徴問。 唯順生受(至)非約成就。 述曰:此論主釋一類法師,言唯生受。我如理釋,通生不定。謂諸外道得此定已,回心入聖。聖道生已,必不更智。約非聖所行,名異生定,非據成就。若入聖道,必不受果,故通不定。俱舍論中,經主不取如是正釋。於前師解智不俱心,言此定退,得說必智。得此定者,必不入聖。於此不信,可謂聰明。 又許此定(至)不樂入故。 述曰:此釋修者,此定通是。此法異生,即佛弟子。外法異生,即諸外道共所修得,非諸聖者。此無想定,既是有漏,聖者觀之,唯生厭患,招生死果。喻之帆然修彼,須求脫想,故非聖者之所修習。此文中言此法異生修,即證前修者得入聖有,順不定受。皆言異生不善聖,即釋修者唯異生。 頌中已說(至)便為無用。 述曰:此是論主彈頌煩身。已言求脫為作意,無勞更說非聖修。 此初得時,為得幾世? 述曰:此下釋成就世寬狹,故先徴問。 此於諸位中(至)非離染得。 述曰:此正釋諸位者,初後位中,皆如欲界別解脫。或得未曾故,於初食時,不得過去。若得過去,非謂未曾。以無心故,不修未來,故唯得一世。第二食等,心未知前,恆有現在,亦成過去,即成二世。出無心已,來舍以前,更無現在,唯成過去。恐有難言:定心引智,何不修未來?故以天眼、耳根為例。通釋:因無心故,不修未來,此是善故。有法後得,無前得故,非離染得。別修成故,唯加行得。 次滅盡定(至)三十四念故。 述曰:此下相明滅定。於中一明自體,謂如前滅心等。二明作意,謂求寂靜住。三明依地,謂依有頂定。四明性攝,謂唯善是性。五明招果,謂通於三種。六明修者,謂聖非異生。七明初得,謂俱由加行。 論曰:如前無想(至)名滅盡定。 述曰:釋中,初釋頌文,後通經義。釋頌文中,亦有亦七分。此釋自體,謂亦然聲為例,如無想能滅心、心所。 如是二定(至)而得證入。 述曰:此釋作意,為顯與前無想定別,故對解釋。前無想定,執果為解脫,唯厭於想。執定為出離道,令滅盡定。求現寂靜住,為現法涅槃。厭於粗動,觀滅盡定。心心所滅,但是止息。由止息故,遠離散動,得寂靜住。寂靜住謂身凝宗,止息謂心等滅。 前無想定(至)有滅盡定。 述曰:此釋依地。所以非想名有頂者,上業所生,有中勝故,名有頂。或最上邊,名為頂。 何緣下地無此定耶? 述曰:此責下地無滅定意。 厭背一切(至)中際心斷 述曰:此論主釋:得此滅定,由具二緣:一、緣一切心,下地不厭上;二、色際,謂斷極上心,下地不能斷上故。 於三性中(至)為寂靜住。 述曰:此釋性攝,謂唯是善。以染及無記,皆是散動。聖聖者厭之,無容更取以為靜住。 前無想定(至)四蘊異熟。 述曰:此釋招果,取正理故。言前無想順生不定,滅定退者,許得受生,故通後受。為顯此等皆受於異熟果說,故言約異熟果。下地盡滿,即全不受。既見別說全不受,知三種但約時說。今此方言異熟不定,亦可此亦不定中收。下分其果,即是簡一,明滅定所感異熟,即非想天中四蘊。 前無想定(至)得滅盡定。 述曰:此釋修者,謂唯聖得,非諸異生。以有頂地見所斷,或是智滅定,自地障礙,異生未斷,故無能入。 有餘師說(至)非諸異生。 述曰:此敘異說。即經主解異生怖斷,所以入現涅槃勝解,方得入此,故聖不怖斷。有涅槃勝解,異生相違,故唯聖得。 彼說非理(至)無差別故。 述曰:此論主難破。經主釋:若異生怖斷,無涅槃勝解,應無無相定。所以者何?二無心定,心皆斷滅。外道亦緣無想以為涅槃,是即涅槃勝解無差別,斷滅之理斯一。由此不修滅滅定例,亦應無無想,故釋非理。 此中有說(至)故不怖斷。 述曰:此敘世親師主、如意論師,同釋前義。入無想者,經滅粗心,猶有上地細心為依,非令斷滅,故不怖斷。 彼亦非理(至)非為正因。 述曰:此論主破失修無想,本為滅心,明不怖斷。既求解脫智,出離想明失,亦用涅槃勝解為方漏入。故彼所言異生怖斷,無涅槃勝解,不成過故,非為正因。 一切聖者(至)滅盡定不。 述曰:此下,釋初得,故先徴問。 應言不得(至)離染得故。 述曰:此論釋加行方智,非離染得,故得有頂時,未即得彼意。 由何而得? 述曰:此責得時。 由加行得(至)亦成過去。 述曰:此論主釋,由加得得,如無想定。 世尊!亦以加行得耶? 述曰:此外人責如來一切德,皆離染得。若言滅定加行得,世尊亦爾耶? 不爾。 述曰:此論主略違。 云何? 述曰:此外責。 成佛時得(至)盡智時得。 述曰:此敘俱舍經主解,謂盡智時得。 豈不盡智(至)亦有過失。 述曰:此中論主彈經主釋,有不中理。去言得者,謂是初獲。初獲即是至生相時。若至現在,名為成熟,不名為得。計成佛時,即是盡智至乎現在。當此之時,盡智亦非得,何況滅定得盡智時?謂金剛定盡智之得,住於生相,爾時名得。盡智起時,但可名曰伍立現行。言佛功德離染得者,謂金剛定名為離染。由彼離染,令佛功[仁-二+(彰-章)]之得,至於生相,名離染得。非成佛時,方始得也。故彼所言,暫起欲樂,皆現在前,此言無過。言成佛時得,此言有過,非全違理。是故說亦亦有過失。 隨宜為彼(至)定成佛故。 述曰:此是論主代經主通難理實,得言在菩薩位。今於近佛成熟事,說遠菩薩初得聲,故於佛位說得無過。又金剛定無間成佛,即名為佛。約彼位中,言成佛得,斯亦無過。 且置斯事(至)俱分解脫。 述曰:此假為向。且止成佛時,名得不名得。論滅定無心,故無未來。修佛盡智時,先未曾起。既不成滅定,何名俱解脫? 永離定障故(至)成俱解脫。 述曰:此論主釋。定障者,謂有漏心上無堪任性,此永離故。未成佛時,於滅盡定應得不得。有未得退,彼不依佛身,成佛時舍,名舍不成就。又解:於滅定有一類不得,依未斷鄣身,彼已永舍,如得聖時舍異生性。聖道非得,無厭有餘,聖道不得,故成佛時有依佛身。滅定非依未斷鄣者,已永斷故,名俱解脫。又雖未得,於得自在立比量言,盡智如來名俱解脫,於起滅定得自在故,如已起位。 西方師說(至)後得菩提。 述曰:此乾地衛國薩婆多師,作如是解。謂彼菩薩,見道圓滿,生無漏心,入滅盡定,方入修道。於盡智時,成過去故,名俱解脫。 迦濕彌羅國(至)後方生盡智。 述曰:此舉能方。毗婆沙釋菩薩學位,不起滅定。 何因此國,知前未起。 述曰:此責北方師前未起因。 何為不責西方起因? 述曰:此北方師語。其不向西方起因意,意欲亦徴,先已起因。 此我迦濕(至)安觸心故。 述曰:北方師釋未起意,謂彼菩薩時入觀時,發願發斯,所作未辦,終不重起,故於中際無起異心。若起即有越斯心過,故知菩薩不入滅定。 理實菩薩(至)無漏聖道。 述曰:此西方師釋。俱舍中云:外國師說,即印度諸國。薩婆多師釋意同,故隨舉皆是。彼說縱入滅定,暫越無漏道,實非越歸心。 若爾,斯心如何不越? 述曰:此北方難智有漏心,即名為越。如何不越? 謂我未得(至)諸事究竟故。 述曰:此西方釋。必定盡漏,故言不越。中間智定,於理何違? 豈不由斯(至)為非前因。 述曰:此北方師難見所斷惑,能為惑因,故名根。或煩惱得名,或於修所不斷,或引以外境,故名怨歒。菩薩要動欲修,修未曾道,狀除諸或。見道滿時,事未究竟,無始已來,為有漏定之誑惑。滅盡定者,既是有漏,即能誑或,世間諸定之類也。與聲聞共,兼之易得。豈容菩薩本[玄*(句-口+匕)]未滿,而能尊彼,稽留大事?若起彼定,即[玄*(句-口+匕)]心。[玄*(句-口+匕)]心既不越故,知喻未起,故以三十四念得菩薩提。故證前未起,其理尊成。 如契經言(至)觸此三觸。 述曰:此下通經義。如摩訶俱瑟秘羅經,作如是問:出滅定時當觸。佛言:具壽,當觸三觸,乃至廣說。何者是三觸體?云何觸彼觸耶? 有說滅定(至)觸於三觸。 述曰:此釋前經問,有三義說。此即初也。三解脫:一、相應觸。如其次第,名三觸。其義云何?我、我所執,掉舉名動。空、無我行,能對治故,能破動故,名為不動。不動相應觸、不動觸,貪心執境,攝為己有,有所執故,名所執故,名三摩地。能斷所有,名所有。余如前說。生死、十相、五境,生、住、滅、界、女、涅槃中,無為無相,無相之定,緣無相故,名為無相。余如前說。此是三觸體。住無心時,無此等觸;出時忽遇,名觸。如闇中行,忽遇壁等。是謂觸三之義。 有餘師說(至)現在前故。 述曰:此第二師解。識處方便,唯觀於識。空處方便,亦唯觀空。無異想故,名為不動。彼相應觸,名不動觸。根本地中,雖通異想,從方便說,皆名不動。無所有處,無先遍識所有。有頂地中,無有想異。無二分明相,故名無相。乃至有頂下,可言無相。故四無色,皆名有想。是謂三觸體智。滅定心通有漏、無漏。若有漏者,若逆次入非想等至,名觸無相觸。若逆超入無所有處,乃無漏逆次第入無所有智,觸無所有觸。若無漏逆超入處,名觸不動觸。雖不得入空處,以二處皆名不動觸,一即具其名。又釋:此師非正宗義,是異部師。許從滅定入空處等,故作是釋。 復有餘師(至)名為無相。 述曰:此第三師解。但取一念無漏無所有處,緣滅諦涅槃心。約體,是無漏非有漏,故名不動;約地,名為無所有;約所緣,名無相。彼相應觸,具三種名:入彼心時,名觸三觸。 雖已說二定(至)滅定,初人中。 述曰:此下第四,明佛身。前辨相中,若自體皆滅,心、心所生,攝俱唯善,初得一世,是謂多同。依地作意,招果修者,兼長行中異熟,是謂多異。今於此中,明依身即二定,俱依欲、色為同;初起即無想,通二滅定初人,是謂有異。 論曰:言二定者(至)是名同相。 述曰:釋論中,初釋頌文,後釋妨難。釋頌中,初釋依身。以衣同相,謂總相說。二定俱依欲色界身。然熟無想中,有三家異說。初言在下三,次言余無想,是自類異釋,亦無妨難。唯第三說,不通色界,亦是自部異師,有違教過。發惠論說:色有,謂色界是五行,謂具五蘊過。知迦葉佛時,名五蘊為五行。論主取彼名而造論,或即五蘊無常名行。彼論中以色有五行,相對四句。第一句者,謂是色有,而非五行。謂生色有有想天中,起他界心,無漏心,入二無心定。及生無想天已,入無想。彼皆是色,非色有五行。第二句者,謂在欲界,入諸靜慮。第三句,生色界,住自界心。第四,除上說。既有生色有,入無相定,故言不入,違自教過。 言異相者(至)唯具三蘊。 述曰:釋初起一,謂無想定。因天眼通,見彼無想有情,謂為涅槃,便即修故。於色界中,有得初起。若滅盡,依說力起。唯於欲界,有佛為說者,有俗為釋者。居惱故,有強加行,故得初起,非於上地。宿習力故,色界復智,非於無色。以諸蘊相依故,無一蘊獨住,心心所必俱。亦無獨三蘊,可有二蘊,謂入無心。亦有四蘊,謂入無色。余皆可易。 何因故知滅定有退? 述曰:此外人責問言:滅定退出色界,云何知耶? 准鄔陀夷(至)色界受生。 述曰:此論主答,雖無正□文,准義可解。謂舍利子,曾於一時,於大眾中,說如是義。有說苾芻,乃至廣說。今解滿足者,謂無漏解,得無學果,名為滿。意成天者,謂諸化生,不由父母,由意所樂,住意即成,名意所成天。說彼義時,鄔陀夷於大眾中,形言相違背,言無是處。舍利嘿然,後至佛邊,乃至廣說。由生色界,知退已失。 如是廣釋(至)有差別故。 述曰:此總結二定別相地,謂後定有頂,有差別故。二、加行有異,出離止息故。三、相續,即前異生聖者。四、異熟,即前長行中說無相有頂,異熟別故。五、順受處有異,無相順生不定,滅定順生後不定。六、初起無想通二界,滅定唯人中。是謂差別六門。文中不說無差別者,有門:一、自體門,二、種攝門,三、得世門,四、依身門。是謂為同。 ○釋第十三卷論 今應思擇(至)滅受想定。 述曰:此下,釋妨難。此總標疑,勸令思擇。所滅是總,立名唯別,何也? 猒逆彼二(至)入滅盡定。 述曰:此論主釋:由方便中,漏、厭此二,見、受所依二淨根故。生死依,依供方便,約二立名。 有餘師主(至)乃至廣說。 述曰:此下釋滅定滅法多少。此是自部異師解理。實言之,心心所法,同生同滅,同得同斷,故滅中一切皆斷。然如來說隨眾生宜,或說滅受想,以過多故;或識滅心,是所依故;或名滅盡心,心所盡故。對法諸師,唯依正理,顯其本意,不執一文。不得聞滅受想,便謂留心;聞言滅心,即謂留所。執一非余,未為通論。舉識不離,已顯兼所舉受及想。言滅意行,明亦滅心。無上菩提,言心不放逸為本,明不亦攝精進,精進亦然。智慧能害煩惱,明知亦攝無常想。欲貪者,欲界貪,乃至廣說。色無色貪等。 譬喻論者(至)互不相離故。 述曰:此敘鳩摩羅多門徒釋。彼宗所執,唯一心王。隨用差別,立種種名。無別心所,但心緣境。第一剎那,初了名識。第二剎那,取像為想。第三剎那,領納名受。第四已去,造作名思。諸餘心所,皆思差別。識、想、受三,唯無記性。思心已去,方始通三。入滅定者,滅想、受心,由此二粗,是所厭故。識心雖非所厭,定中亦不得智,是無記故。於行位中,思之差別,為滅定體。以實言之,即是心。就用言之,是心所。故彼定中,必有心體,但無受、想之位。何以知然?稱滅受、想定故,知無受相。必定無有無心有情。既曰有情,明知心有。又契經中,具壽毗舍佉問佛言:世尊,入滅盡及與命終,為有別不?佛言:有別。去命終者,身行斷,壽命斷,諸根壞,暖、觸滅,識離身。入滅定者,身行斷,語行斷,意行斷,壽命不斷,諸根不壞,暖、觸不滅,識不離身。如是即顯有心故異無心,識不離異於離。又說壽等互不相離,定中有壽、暖,明知亦有識。 此說非理(至)俱生滅故。 述曰:此論主破去有心體,必受想俱。既曰有心,寧無受想? 有何至教,證此義成。 述曰:彼師責心,必受想俱生滅,言憑何至教,取信為實? 如契經說(至)離受想生。 述曰:此論主引經,證必俱義。 又此定中(至)一切皆滅。 述曰:恐彼釋言:識心若起,必受等俱。於此定中,俱有行心,而無識心,故無受等。故今難言:若以識心所依無故,能依受、想亦無,行中心所亦無,所依云何獨起?如是即應一切皆滅。 若謂此俱言(至)此亦應爾。 述曰:此牒釋經。言俱者,前後相鄰,非謂並智。此定中心戒,從前受等入,戒後受等生,亦是俱智,故不違經。引之而例,如久易可解,立比量言。此經言俱,非日並起,說俱聲故,如彼二經。 理必不然(至)非無間起。 述曰:此論主破彼之二經,與此有別,不可一例。曼馱多經,智心與隨,因果不並。又彼經中說:以故聲是第五囀,從於智心生墮落。第五囀聲,多明前後。由此道理,可不同時。不淨覺支,性相違故。同時有過,可前後智。今此所引,同時無過,故必同時。如是江顯所立同喻差別,所立不成之過。 又執俱言(至)顯同時義。 述曰:此引二輕,說以俱言,目同時義。有之云:心經雖不言俱,亦是俱義。恐彼釋言,貪無間起,名有貪心。故即遮言,諸善無記,貪次第起,皆名有貪,成太過失。如是二經,言俱非善。又顯前因,有不定過。 又受想等(至)應不得生。 述曰:此又難彼所許。心心所法,前後而起。心所依心,所名斯立。起時無心,如何得起? 若謂心作(至)當更廣辨。 述曰:恐彼釋言心次第起,名為心所,故牒彼計。下即破言心從心之生,應名心、心所之生。心應是所依,後當更說。 又契經說(至)受想二法。 述曰:此又引經諸意行滅,即應心所皆滅,以識心所皆意行故。彼言雖滅,受想自散相違。 又識相續(至)亦應不滅。 述曰:此又以彼心不滅,故以理徴,令受想二法亦不得滅。 若謂如經(至)聞受等緣。 述曰:此牒外計。俱舍說言,是尊者世友說,亦譬喻師差別也。彼謂經言:受緣受有,受不生受。雖言觸生受,何妨有不生?此師許定中,有觸無受想。 此例不然(至)必有受等。 述曰:此論主難。俱舍中說:尊者瞿沙,亦薩婆多異師也。彼難言:受生於愛。經中自荀言:有不生觸,生於受。由來決定,不可一例。 有餘師(至)而無觸者。 述曰:此第二師釋言:應有受想難,以於定中觸亦無故,受依何生? 未知彼意(至)但有虛言。 述曰:此論主難無觸義,故先徴其觸體。所以問者,薩婆多師:三和生觸。雲三和者,必是觸。觸□因故,亦得名觸。經部宗中,三和即觸。既有三和,理應即觸。今許有識為三和,而言無觸,非知所許。 又滅定中(至)理必應有。 述曰:又以理難,若執滅有心,而經中說諸意行滅,教力證故,亦應無心。若無思便無思慮,以思慮由田可故。思既無故,心亦應無。由此即證無心有情決定應有。故彼所言無無心有情,理逼為虛說。 有命等故(至)色心隨一。 述曰:此彼引異命終難。有命根、根不壞等,在名為異。所以者何?有命故名有情,非由心。以無色界無色,無心位無心,是有情故。命不孤起,隨依一種。 引契經說(至)仍名不離。 述曰:此以現身必起名不離,通前識不離身離。 引壽暖識(至)必無有心。 述曰:此以約少分說,通前三法樂不相離雜,恐他許言無色界有色故。指下,破。上來具顯於滅定中有心有過、無心無失,以此故知決定無心。 然定後心(至)所引發故。 述曰:就彼說者,心本不斷,於生無離。恐彼難言:滅位無心,後云何知?故今釋云:入心為等無間緣。恐又難言:等無間緣無有差別,云何起定?心有遲速。故今釋言:由寶斯力所引發故。 滅盡定體,為假為實。 述曰:此下。明體假實。初總問起,次述正釋,三敘異論,四廣徴破。此即問起也。 應言此定(至)令不生故。 述曰:此述正釋。此滅定力能遮正心有大用故,猶如心等其體實有。 經主於此(至)是有為攝。 述曰:此下敘異論,即俱舍中經主,亦經部中異師釋也。彼說滅定全無有心,由前定心力別,引起一類,與心相違,所依相續,令後余心暫時不轉。由前定心與後余心相違起故,前心能遮非滅定體,有大用因,有不成過。前心所引心不轉者,俱是心無,更無別事。前心之後,後心之前,於此分位,假立定體。恐有難言:依無而立,云何滅定許是有為?下即解云:即此假定,約前後無,似有生滅,假說有為。 或即所依(至)假立為定。 述曰:此亦即彼師徒異釋,即彼所依違心而起,即假說之為滅定體。 若爾,後心從何而起? 述曰:此下廣徴破沙宗。既初入定,心能遮心,故非心生因。現復無心,復從何起? 彼說此依(至)為種別故。 述曰:彼師釋:由前定心,重身成種,即從彼生。無色界沒,從心生色;從滅定起,依色生心。故言展轉互為種子。 何有此理(至)俱時起故。 述曰:此論主難。有根身中,一切心種,皆無缺少,境復現前,應俱時起。 說依前心(至)境識俱起。 述曰:此是論主述以己宗,生緣唯一,無俱起過。 若執不待(至)欲符彼執。 述曰:此重申難。若無別緣,即應俱起,此言便似方便。欲明上座部等,許有多識同時俱起,以有多因,果應俱故。 若言所說(至)不從彼起。 述曰:此牒彼釋。唯從種生,據無心起,在定位故,不可多心;有心位中,從自類智,故無多識同時起過。 此亦非理,無異因故。 述曰:此論主難,有想身中有種義:一、初從彼起,後即不能無異因證。又初起心種俱壞遍,何不多識俱時而起,更無異因證?心初起定無多種。 又有心位(至)生起余心。 述曰:此第二難,無心位身,余心種子,現被損伏,當能生心。有心位中,既不被損,轉應能生。理實言之,現損者應不能生。 若言此位(至)余心生者。 述曰:此牒外釋。於彼身中,雖有少分違心心種,謂入定心種子,能有無量不違心種從彼心生。 有心位中(至)有根身生。 述曰:此論主難,無心位有不違種,既能生心,有心位亦例能,何不生也?應立量言,有心之位,心應依種,有心種故,如無心位。 又如有執(至)聞不嗤笑。 述曰:此引共知,例顯其過。如是意顯,心從前生,於定位中,俱有遮力,無生心力。 又執滅定(至)都無有義。 述曰:此正破彼前師定體。雲言假法雖依於實,以無實故,假法亦無。定位中無,前後何別?俱是無故,不可言有。無義恆故,復非有為。無所依故,亦無假有。 若言假定(至)可說為善。 述曰:此破第二重有所依,以假從實,應無記攝。 是故唯(至)實而非假。 述曰:此續定也。由前道理,初入定心能引後故,無遮顯礙力。滅定之體既是尊性,明不依身,不可無依而立假法。又遮心用不可言無,有大用因還得成立。故知別有實法,名為滅盡定體,唯能遮礙無生心力。 修觀行者(至)還生意識。 述曰:恐有難言:前心能引,後何因斷絕?滅定能遮礙,後何得生?故今釋言:由滅定遮礙,有因而不起,前心引力故,定盡心復生。既以定能遮心有用,故知體實;前心引後唯一,故無多起。問:俱舍論中能明後心起因,別明定體假實,何故此論總今說耶?解云:經主意許:前心有遮力,種子生後心,定中心並滅,滅定體是假。後三義因時,故應別顯。今此論宗,前心能引後種子,如前定中心並滅,滅定體實有,能遮礙於心。意欲以能遮心證其體實,故遮引義於對明。 由此准釋(至)隨其所應。 述曰:此以滅定,例余無心。然於無想,少有差別。所謂不得言入定心,應言趣無想心。不得言安斯力出,應言因勢盡。不得以應無記攝為難,有相符過。但應以能遮心,證其有體。彼所依身,與前因相,前應如後,後應如前。比量所逼,非能遮體。無想定中,大分相似。子細分別,非無亦異。故約此說,隨其所應。 已辨二定(至)能持暖及識。 述曰:此下明命根。上句句雲名,下句因證。命是活義,壽是斯限決定之義。斯限已來,活即為命。故知命者,即壽異名。而壽體相,越諸根境。故以能持暖識作用,比知立比量。言壽體實有大用故,猶如大種。 論曰:命體即壽(至)謂三界壽。 述曰:此下,釋。於中,初釋頌文,後思隨義。此引本論釋上,上雲名本論,即是發智論說。 異名雖爾(至)何法名壽。 述曰:此下釋下句,故先領異名,徴其壽實體。 謂有別法(至)說名為壽。 述曰:此下,答。初述正宗,後破異執。此正引經,證其有用。即釋下句,成前因義。能說三法,能持於身。若捨身時,身便強仆。仰倒為強,仆面為仆,即是倒臥取終之義。故知由壽持於暖識,三法共聚,能持於身,令得久住。此能持因,即是壽體。 若爾,此壽何法能持? 述曰:此外徴二有壽持,誰復持壽? 此壽能持(至)能持暖識。 述曰:此下答為異。經主初言暖識能持於壽,為難所逼,方言業得,故言我說一句是業。為遮彼難,何不許業能持暖識,何用壽耶?如是即顯有大用因不成之過。故今釋言:壽有二義,故為業持:一、唯業異熟,二、常續無斷。暖闕一義,謂雖無斷;有非異熟,謂長養等流。識闕二義,謂有非異熟,謂等漏剎那識;及有間斷時,謂處無心位,雖於無色及惡趣中,不入無心。有第二義,闕初義故,非業所持。所以者何?若唯依業,非異熟者,誰之所轉?間斷位中,業持何法? 非非業滅(至)壽力所持。 述曰:釋以於非業耶?滅識中業,無少用故。非業持識,由有壽故,斷而復起。若無壽者,斷不重生。故壽持識,豈不無業,識亦無耶?不爾,等流非業生故。豈不異熟必依業耶?不爾,從多明類說故。 復如何知,壽能持暖。 述曰:此問壽持暖因。 要有壽者(至)非暖所持。 述曰:此釋有暖必由壽,故知壽持暖。恐有難言:有暖必有壽,應說暖持壽。故下破言:如無色界有壽無暖,故知彼壽非暖所持。 豈不無壽,亦無有暖。 述曰:外難如外暖,無壽暖應非壽持。 雖亦既有(至)俱行暖故。 述曰:此論主通,說內非外,何成例難?若又難言:我亦應說暖俱行壽,應可通同,非俱行者,何能為持?彼若復言外暖無壽,何能持者,應告彼曰:既雲外法,何次說持? 由此故知(至)說之為壽。 述曰:此總結。由前道理,暖之與識,非業所持。既為壽持,顯壽大用。持暖及識,前因復成。 經主於此(至)非別實物。 述曰:此下破異執。一敘計,二徴體,三廣述,四徴破。此即敘計也。即俱舍中經主所引我亦有壽,宗義相符,俱非許有別物為體。 若爾,何法說為壽體? 述曰:此徴體也。 謂三界業(至)住時勢分。 述曰:此廣述也。即經部計,謂三界業隨其所應,引三界果六處並依。依即扶根及心所等。此所引果從始至終,前能引後相續勢分,即此勢分說為壽體。彼勢分有相續決定,由彼相續有定限故,隨應住時爾所時住。如谷種所引芽等,乃至熟時相牽勢分,箭喻例知。是故但於並依六處住時勢分,假說為壽,非別有物。 壽體實有(至)住時勢分 述云:此下徴破成立為有,如前根處。謂彼前言,由有命故,施設諸根及根差別,由此有彼有無彼無。又於眾同分能續能持故,於無色界要有命根,身有所生處決定故,起染等非命終故。由此等用,當知實有。彼言經主說諸大種住勢分名為命根,如復當破,故命枝之。謂無色界無內五處或起余心,又無異熟意更異勢分,於彼既無,說何為壽?若有異熟住時勢分可名命根,此無色界處,此起余心時,既無異熟勢分,說何法為命?所依既無,說何為勢分?此依第一轉明無勢分體。 既無所引(至)復囑於誰 述曰:此明相續決定,本是勢分義。相續決定既無所天,依第六轉,明相續等無所屬主。 既無如是(至)說為壽體。 述曰:此明由有相續決定義故,說隨應住時,爾時所住無相續等。依第三轉,明無所由。此亦無異,說何為壽? 是故經主(至)都無所表。 述曰:此續定也。 又所引喻(至)說名命根。 述曰:此明二喻皆無間斷。於有間斷不成為喻,反顯有間便無勢分。彼義不立,別有義成。 如是命根(至)亦有命根。 述曰:此結命根,不依於二。 若爾,命根依何而轉? 述曰:此問所。 此依先世(至)亦准命根。 述曰:此出命,正依先業,兼依現在眾同分、住眾同分。准命,亦依先業及現命根。 今復應思(至)俱盡故死。 述曰:此下思擇隨所應義。此先思擇身死之因。引施設論,其文易了。俱舍經主第四句中,謂亦應言舍壽行故,其理不然。舍壽行者,引滅業令滅富樂,即是滅壽業盡,故應初句攝。故於第四,不應復言。今以理釋,既引令招富異熟果,受已命終,亦應容在第三句攝。恐有難言:福盡命不盡,實有受若而活;命盡福不盡,必無不死而受。故知俱盡之位,福盡於死。無能只可言壽盡故死,何勞言福盡故?故今釋言:實無功能。俱謂於俱盡位有死,說為俱盡故死。依第七處,說第五轉,思之可知。 發智論說(至)彼言何義。 述曰:此舉發智論文,責其說意。 若所依身(至)非時死故。 述曰:此釋若如身可害,名隨相續。身不可害,名之便住。初顯命根有身,損障而斷。復顯命根無身,損障不斷。即由此義,證有第四抂橫而死,名非時死。然俱舍中經主意許,壽無別體,即所依身。是故隨身轉及恆住,故恆有障等,為婆沙師釋。 經說所得(至)自捨命故。 述曰:此又通釋經中句,此釋初句也。欲界諸天,除地居者,以彼恆若何素落戰,有破傷故。空居諸天,非地所害,俱由發起增上喜受,身心勞弊,便致命眾。賢□師於舊釋外,以義復如舍壽行者,理恐有違,以諸聖者可他害故。亦可論主約正住在邊際定時,非他所害。亦可准約佛舍壽說,以佛必無因於他害而命終故。即同俱舍,又應說佛自涅槃故。 唯可自害(至)損害故。 述曰:此釋第二句。 俱可害者(至)欲界有情。 述曰:此釋第三句,謂除那落迦等,余欲界有情。 俱非害者(至)主處胎時。 述曰:此釋第四句。那落迦者,業力所業,非由害而致命終,北俱盧洲命分定故。王佛者,謂輪王太子。既灌頂已,先應學習古昔仙王所行梵行,故謂王仙。以彼當紹輪王位,故非自他。害佛使者,如時轉迦,舊雲耆婆,或言耆域,並訛略也。唐言命者,能濟諸命,故以標名。或名能活,下針定差,投藥必愈,故以名也。彼由使入火,取有明故,知非所害。佛所記別者,如殊底色迦,舊雲樹提伽,訛也。唐言有明。彼之父母,其家巨富,年邁無子。忽因懷孕,問諸外道,或言是女,而不遐齡。及其問佛,佛記是男,長年具德。外道無識,方便藥中,母喪焚軀,子安無損。即由其為佛所記別,佛令命者入而抱出,委如經說。達弭羅等三人,如經中說,皆由業力,於嬰兒時,或投猛獸,或置曠野,或墜深坑,而不頭逝。長者子耶舍,即昔如來在婆羅痆斯國鹿野苑中轉法輪時,大長子名之耶舍,應感祥夢,走赴如來路,游尼連禪河,不為所溺。蒙佛告慰,善來入道。鳩摩羅時婆,其人是鹿母之子,為大義所眩,遂損之首。在車馬屢踐,不損容儀。頻毗娑羅王因出而見,收而養焉。後遂長大,出家獲果。最後身菩薩,即所住最後身,謂王宮所生也。菩薩在胎時,菩薩福力,母亦無損,輪王例焉。 若爾,何故(至)受生有情。 述曰:此外人難:如前所解,俱非害中所攝乃眾,令於二界、一界少分,何故此經唯言非想? 彼經舉後(至)舉後顯相。 述曰:此下通難,總有三義,此即也。如初靜慮有離生樂,謂之種安,諸地亦有。唯言初者,舉初顯後顯初。 或除有頂(至)從彼處歿。 述曰:此第二釋,下諸無色四靜慮中,皆應攝在第一句攝。以彼亦起□耽定味貪而命終故,而非重貪。故言起於種類煩惱,非即皆如欲界天也。若依此釋,便與前解四句文違,非此論主所存之義。 或余無色(至)俱非所害。 述曰:此第三釋。以非想地自無無漏,名非自害。又無上地近分定害,名無他害。餘地相違,是即應是第三句攝,故第四句唯乎非想。 豈不有頂(至)應名他地。 述曰:此是俱舍經主之難,有頂亦為他地聖道所害,是即應是第三句。 若依此說(至)不名他故。 述曰:此是論主前解者,通經主難。謂如是難,亦可通釋。以世間說勝者為他,謂如怨言今高勝,豈念下流?不見愍言他今次溺,我應濟拔。故知他言唯依勝轉,故今言意顯上地。又諸卑劣,力不制強,而得說言他他力勝,不見勝者言他力劣。故上制下,有自在能,不名他故。是故非想雖有下地,聖道所害,下非他故,不名他害。 然於此中(至)非自他所害。 述曰:此是論主以上道理。破師解:謂佛經中所言害者,皆據因害而致命終。斷或名害,非經本旨。若據斷煩惱,不應言致死。既言致死,明知非約斷煩惱說。而今乃以斷或為害,非當聖言。又若案此那落迦等,皆為他地聖道所害,是亦應是第二句攝,非謂第四。故言斷或為害,便與前釋相違。今謂此中違前釋難,有少難解,其義云何?此第三師釋:若唯以斷或為害,即三無色、四靜慮地第二句攝,欲界一切第二句攝,非想一地第四句攝,闕第一句。若亦兼以煞傷為害,即欲界中非自害者第二句攝,可自害者第三句攝。如是二根,其那落迦皆應許是第二句攝。從與前師義相違者,恐非過難。以第三解,本欲為違前二釋故,是故但應以違經意,一難使屈,無煩後難。亦可經中先有此判,那落迦等第四句攝。論主今言違經前釋,其難即成西方釋義。有言:於此三異根中,□論主意取第二為勝。今解:唯取初釋為勝。云何得知?如前建立行蘊中言,四得自體契經中說,生在非想非非想天,俱非所害,非不一切色無色立,俱非所害。舉後攝初,故作是說。彼文既是論主正釋,明知此中意取第一,良為上地所有煩惱,害含藏,起而微劣,又無外境之所牽逼。上地命根,勝業所引,豈因結或而致命終?故應但以初釋為中。 然彼尊者(至)乃至廣說。 述曰:此中又引彼經後文向教興意,謂彼經世尊分別四得自說,聽俱瞭然。舍利子,我第四句尋復生疑,世尊為通意顯必死,以一切生皆歸死故。若第四句唯維有頂,即彼所言斷煩惱不,俱言自地。若第四句通攝於下,即應隨於一切善起。若有能斷一切煩惱,便般涅槃,不斷殞歿。通於一切俱非害者,下釋經意。恐諸有情聞彼彼類俱非所害,便謂是善,故重問答,明其必死。謂彼諸類雖非可害,然由福命盡故致死。或有一先盡,所以有中夭,非由被害而致命終。西方釋家有言:此文偏依有頂,即顯前文俱非可害。唯非想意,直取文意,似不相當,故非所樂。應更思擇。 命行、壽行(至)壽行差別 述曰:此一問答,解釋命壽差別之相。於中總有五師解釋。總而言之,命是活義、存義、住義,未死即名為命。壽是定義、斯義、限義,近得不名為壽。是故有壽非命,有命非壽,有通命壽。第一解,生不生法,一對分別,得業所引,限皆決定。失緣不生,便無活義。第二解,雖約舍,意與前同。第三解,明所延命,時限無定,故非壽攝。本壽業引,名壽亦命。第四解,明謂智慧,即延命時。無明諸煩惱,即潤生時。所望雖別,意同第三。第五解,以所延命,雖無學得,業所引者,通於一切故。約此分別,意亦同第三。如是五解,皆附正理。所以者何?若案正理,命壽無別。如本論言:云何命根?謂三界壽。若通義說,括前五義,應成四句。壽非命者,謂諸命根,住不生法。命非壽者,謂由定力,延得命根。壽亦命者,謂先業因,生法命根。第四句者,解前諸相, 順正理論述文記第九 永超東域傳燈錄雲,順正理論述文記,元瑜撰,業品已下未成序,神昉撰,西大寺本有二十四卷,元興寺本有二十卷,成辨序雲,或二十卷,或二十四卷。(已上。) 寬政六甲寅年,於洛西久瀨村光福寺講俱舍論之日,得此本於智積院大眾藏,令本誓寫之,惜哉!但第九一冊未見,余後學當弘通全本。 豐山愛染院住沙門林常快道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