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墓竹簡 · 金布律
譯文
官府收入銀幣,以一千錢裝為一畚,用其令、丞的印封緘。錢數不滿一千的,也應封緘。錢質好的和不好的,應裝在一起。出錢時,要把印封呈獻令,丞驗視,然後啟封使用。百姓在交易時使用錢幣,質量好壞一起通用,不准選擇。 布長八尺,幅寬二尺五寸。布的質量不好,長寬不合標準的,不得流通。 十一錢折合一布。如出入錢來折合黃金或布,應按法律規定。 市肆中的商買和官家府庫的吏,都不准對錢和布兩種貨幣有所選擇;而列伍長不告發,吏檢查不嚴,都有罪。 有所買賣,應分別系木籤標明價格;小件物品每件值不到一錢的,不必系簽 。 官府輸送物品,應以文書通知其出賬的年份,接受者按收到的時間記帳。如在八月、九月中輸送,估計所運處所的距離,不能趕上所運處的結賬,……改計入下一年帳內,雙方帳目不要矛盾。工匠向官府上繳產品,都應固定按其產年計帳。 都官的有秩吏及其分機構的嗇夫,每人分配做飯的一人,他們的佐、史、他們一起使用;每十人,分配牛車一輛,看牛的一人。都官的佐、史人數多的,每十人分配作飯的一人;每十五人,分配牛車一輛,看牛的一人;不滿十人的,各自與的官長共用做飯的和牛車。都官的佐、史不滿十五人的,七人以上分配牛車和趕車的 ,不滿七人的,三人以上分配做飯的一人;不設嗇夫的小機構,按此標準配予趕車的牛車。牛產仔困難,每天飼給母牛糧谷一斗,至十五天截止,分開餵養以備借出使用。 欠官府債和被判處貲、贖者住在另一縣,應即發文書到所住的縣,由該縣索繳。官府欠百姓債而未償還,也應發文書給百姓所在的縣,由該縣償還。 百姓借用官府器物和負債未還,時間足夠收回,而未加收回,該人死亡,令該官府嗇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為賠償。隸臣妾有丟失官府器物或牲畜的,應從丟失之日起按月扣除隸臣妾的衣食,但不能超過衣食的三分之一,若所丟失數多,算起來隸臣妾整年衣食還不夠全部賠償,應令隸臣妾居作,如果不令居作,該人死亡,令該官府嗇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為賠償。 縣、都官在點驗或會計中有罪而應賠償者,經判處後,有關官府嗇夫即將其應償錢數分攤給其官長和 吏,發給每人一份木券,以便向少內(掖庭主管府藏的官——錄者注)繳納,少內憑券收取。如有盈餘應上繳的,也由官府發給木券,以便上繳。欠債不得超過當年,如超過當年仍不繳納,以及不按法令規定繳納的,均依法論處。 機構的嗇夫免職,以後又任嗇夫,由於前任時間有罪應繳錢財賠償,以及有其他債務,而因貧困無力償還的,應分期扣除其俸祿和口糧作為賠償,不得令他居作;尚未分擔而死去,以及因有罪而被捕,應免去其所分擔的一份。如已分擔而死去,以及為官府經營手工業而負債,或放牧官有牲畜而將牲畜殺死、丟失,尚未償還及居作未完而死去,都可免除,不必責令其妻和同居者賠償。 各縣、都官在七月處理已經無法修理的官有器物,器物上有標識的應加磨除。銅器和 器要上繳作為金屬原料。都官所處理的器物應運交大內,由大內收取變賣,至七月底完事。都官距大內路遠的運交給縣,由縣收取變賣。處理時如有物品不能拖延時間,要求先賣,應以文書將其情況及時報告內史。所處理物品如無法變賣而可以作薪柴和蓋障用的,仍應使用 ;無用的,始得燒毀。 傳車或大車的車輸,可修理其歪斜不正處。皮革或織物製造的物品,壞了可以互相修補。已經不能修理的,始得加以處理。 發放衣服的,夏衣從四月到六月底發給,冬衣從九月到十一月底發給,過期不領的不再發給。冬衣應記在下一年帳上。囚犯寒冷可做褐衣。做(此字為左「巾」右「冢」)布一條,用粗麻三斤。做發放用的褐衣:大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八斤,值六十錢;中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四折,值四十六錢;小褐衣一件,用粗麻十一斤,值三十六錢。發放過衣服以後,剩餘褐衣十件以上,應送交大內,與每年的帳簿同時繳送。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旦不得用。在咸陽服役的,憑券向大內領衣;在其他縣服役的,憑券向所在的縣領衣。縣或大內都按照其所屬機構所發的券,依法律規定發給衣服。 領取衣服的,隸臣、府隸中沒有妻的以及城旦,冬季每人繳一百一十錢,夏季五十五錢;其中屬於小的,冬季七十七錢,夏季四十四錢。春,冬季每人繳五十五錢,夏季四十四錢;其中小的,冬季四十四錢,夏季三十三錢;隸臣妾屬於老、小,不能自備衣服的,按春的標準給衣。逃亡或冒犯主人、官長的臣妾按隸臣的標準給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