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墓竹簡 · 倉律
譯文
穀物入倉,以一萬石為一積而隔以荊笆,設置倉門。由縣嗇夫或丞和倉、鄉主管人員共同封緘,而給倉嗇夫和鄉主管稟給的倉佐各一門,以便發放糧食,由他們獨自封印,就可以出倉,到倉中沒有剩餘時才再給他們開另一倉門。嗇夫免職,對倉進行核驗的人開倉,驗視共同的封緘,不必稱量,只稱量原由倉主管人員獨自封印的倉。穀物出倉,如果不是原入倉人員來出倉, 要令加稱量,稱量結果與題識符合,即令出倉。此後如有不足數,由出倉者賠償;如有剩餘,則應上繳。共同出倉的人員中途不要更換。穀物入倉不滿萬石而要增積的,由原來入倉的人增積,是可以的;其他人要贈積,增積者必須先稱量原積穀物,與題識符合,然後入倉。此後如有不足數,由後來入倉者單獨賠償;要把入倉增積者的姓名、職務、籍貫記在倉的簿冊上。已滿萬石的積和雖未滿萬石但正在零散出倉的,不准增積。在櫟陽,以二萬石為一積,在咸陽,以十萬石為一積,其出倉、入倉和增積的手續,均同上述律文規定。長吏共同入倉和開倉,如發現有小蟲到了糧堆上,應重加堆積,不要使穀物敗壞。 穀物,芻稾入倉,就要記入倉的薄籍上報內史,芻稾都以萬石一積。在咸陽以二萬石一積。其出倉,入倉、增積和核驗均同上條關於穀物的規定。 一積穀物,芻稾出盡和時候,應向縣遷上報多餘或不足之數。如未出盡而數額已足,應報告縣廷,由縣廷命長吏會同一起將倉封緘,並參預出倉,向縣庭報告所出的數量,如餘數較少可以整個稱量。倉如在都邑,應由……參預共同出倉。 ……不足數,令原任的吏和新任的吏一起將倉出盡。如原任的吏不同意,不要勉強。如沒有原任的吏,則令有秩的吏,令史主管和……共同出倉,出盡後再處理不足數的問題。共同出倉的人員中途不要更換,如更換而出現不足數的情況,要責令令、丞同他們一起賠償。 計量穀子,黍子……要以文書其產年,分別記數,以便發放給人。 算穀子的帳,要把黃、白、青三種區別開來,黏谷不要發放給人。 稻如在穀子之後成熟,應把稻計算在下一年的帳上,收穫後上報產量時,應將秈稻和糯稻區別開來,要把用以釀酒的秈稻和糯稻區別開來,每年單獨貯積,不要增積,用來供給賓客。到十月用牘寫明數量,上報內史。 各縣太倉上報領取口糧人員的名藉和其它費用,就與每年的帳簿同時繳送,都官應在每年結帳時核對領取口糧人員的名藉。 種子,稻、麻每畝用二又三分之二斗,穀子、麥子每畝一斗,黍子、小豆每畝三分之二斗,大豆每畝半斗,如果是良田用不到這樣的數量,也是可以的。田中已有作物,可酌情播種。 各縣留作種子的麥子,應和穀子一樣收藏。 穀子一石又三分之二斗舂成糲米一石,糲米一石舂成鑿米九斗,鑿米九斗舂成毇米八斗。有賞賜的米或向官府領取穀物,到九月底該人尚未領取,不再發給。 稻穀二十斗,舂成米十斗,十斗的粲舂成毇米六又三分之二斗。麥十斗出(此字為「左麥右商」,(注:《說文解字》雲:「『左麥右商』,麥核屑也。」——錄者注)三斗。大豆、小豆、麻以十五斗為一石,領取毇、粺的,以十斗為一石。 宦者,都官的吏或都官的一般人員為朝廷辦事而來督送,令所到縣墊發口糧,應即用文書通知原發這些人糧食的縣,據以扣除他們的糧食。如在原發糧食的縣已經領過了,應以文書通知所到的縣責令賠償。 到軍中或屬縣辦事的,應自帶口糧,不得發符傳向所到的縣借取。 按月領取口糧的人員,糧食已經發給而因公出差,由沿途驛站供給飯食。以及休假到月底仍不歸來的,應停發其口糧,直到回來的時候再行發給,有秩的吏則不停發。 每次駕用傳馬,餵飼二次糧食,回程再餵飼一次糧食,都要八匹馬一起餵。如果連駕九次,不得超過每天飼糧一次。如駕車路遠,馬疲勞了,可再加餵一次。 未到役使年齡而由官府給予衣食的妾,如有百姓要借,可以借給,叫妾到他那裡取得衣服,此後官吏就不再役使。 隸臣妾為官府服役,隸臣每月發糧二石,隸妾一石半。如不服役,不得發給。小城旦或隸臣勞作的,每月發糧一石半,不能勞作的,每月發糧一石。小城旦、隸妾或舂勞作的,每月發糧一石二斗半,不能勞作的,每月發糧一石。沒有母親的嬰兒每人發糧半石,雖有母親而隨其母為官府服役的,也發給糧食,每月半石。隸臣作農業勞動的,從二月起每月發糧二石半,到九月底停發其中加發的半石。舂每月發一石半,隸臣、城旦身高不滿六尺五寸,隸妾、舂身高不滿六尺二寸,都屬於小。身高達到五尺二才,都要勞作 小隸臣成年,在八月登記為大隸臣,從十月起加發口糧。 更隸妾若有緊急差役,集合起來,應按法律規定發給口糧,不急勿需集合。 城旦築牆和作其它與築牆相當的勞作,早飯半斗,晚飯三分之一斗,站崗和作其它事的,早晚飯各三分之一斗。有病的,酌情給予口糧,由吏主管。城旦、舂、舂司寇,白粲作土工,早晚飯各三分之一斗,不作土工,按法律規定給予口糧。 應按天發給城旦口糧,到月底將剩餘的糧食移作九月的口糧,城旦作輕勞作而增加口糧,應按犯令的法律對主管的吏進行論處。舂、城旦服役不滿月,其口糧應予扣除。 免隸臣,隸臣妾築牆和作其他與築牆相當勞作的,給予男子早飯半斗,晚飯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飯各三分之一斗。 給受飢餓懲罰的囚犯每天三分之一斗。 要求以壯年二人贖一個隸臣,可以允許。要求以壯年一人贖一個已當免老的老年隸臣、身高在五尺以下的小隸臣及妻子,可以允許。用來贖的必須是男子,就用贖的人作隸臣。從事文繡女紅和製作衣服的女子不准贖,原籍在邊遠縣的被贖後應將戶籍遷回原籍。 養雞應離開糧倉,用狗的所養的狗以夠用為度。小豬、小雞不需用的應賣掉,單獨記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