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方法導論 · 附錄二:國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國立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通則第二條之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歷史語言研究所暫設下列各組。
一、史料;
二、漢語;
三、文籍考訂;
四、民間文藝;
五、漢字;
六、考古;
七、人類學及民物學;
八、敦煌材料研究。
第三條 歷史語言研究所設所長一人,綜理全所事務秘書一人,執行所中事務。
所長及秘書必須為專任研究員。
第四條 歷史語言研究所所務會議由所長、秘書、各組主任及專任研究員組織之。
第五條 所務會議以所長為主席,秘書為書記。
第六條 所務會議職權如下:
一 審議本所基金之籌集保管方法及其他財政事項。
二 審查本所預算及決算。
三 審議本所各項規則。
四 議決本所工作進行計劃。
五 議決本所圖書設備事項。
六 議決著作品出版及獎勵事項。
七 議決本所與國內外學術機關聯絡事項。
八 審查研究工作之成績。
九 審議研究員、助理員及其他人員任免事項。
十 審議其他中央研究院院長或本所所長交議事項。
十一 所務會議於必要時得設置各項特殊委員會。
第七條 因各組不設一處,所務會議得以傳函簽注之法舉行之。
所長因事實之需要及急切得為便宜之處置,但必須於一個月內向所務會議請求追認,如所務會議五分之三以上否決時,此項便宜處置無效。
第八條 所長秘書之下設圖書員一人至三人、工程員一人至三人、庶務員一人、書記若干人、技術若干人。
第九條 秘書為事務之總負責者。
秘書考核職員之規則另定之。
第十條 每組設主任一人,由專任研究員任之。
第十一條 各組均須定有一預算。
第十二條 凡不屬於各組之集合工作及研究員之工作由秘書綜其事務。
第十三條 研究員得於組外作研究,其工作之性質雖屬於某一組,然若不願以此工作加入該組時,得向所務會議聲明理由。
第十四條 研究員分專任、兼任、特約三類。
專任研究員應常時在研究所從事研究。
兼任研究員應於特定時間內到所工作。
特約研究員於有特殊調查或研究事項時臨時委託到所或在外工作。
第十五條 專任及兼任研究員任期一年期滿經續聘得連任。
第十六條 本所得酌設編輯員分專任、兼任、特約三種。
此三類之責任與待遇准用第十四條關於各研究員之規定。
第十七條 本所於必要時得置通信員其章程另定之。
第十八條 歷史語言研究所任用助理員若干人,助理員之任用依國立中央研究院設置助理員章程行之。
第十九條 歷史語言研究所得設研究生,其資格及選拔方法依國立中央研究院設置研究生章程之所定。
第二十條 歷史語言研究所得依所務會議之議決及院長之核准設置額外研究所。
第廿一條 本章程得由所務會議提議經國立中央研究院核准修改之。
第廿二條 本章程由院長核准之日施行。
(收入《國立中央研究院十七年度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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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編者註:本報告系存於中研院檔案,與正式發表的《國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十七年度報告》在文字上有所差異,故附錄於此,以備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