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經稗疏 · 提要
《詩經稗疏》四卷,國朝王夫之撰。夫之有《周易稗疏》,已著錄。是書皆辨正名物訓詁,以補《傳》《箋》諸說之遺。如《詩譜》謂「得聖人之化者謂之《周南》,得賢人之化者謂之《召南》」,此則據《史記》謂「洛陽為周南」之語,「以陝州為中線而南分之,則周南者周公所治之南國也。」證之地理,亦可以備一解。至於鳥,則辨「睢鳩」之為山禽,而非水鳥;「雀角」之「角」為「咮」,《詩》意言雀實有角,鼠實有牙。於獸,則辨「九十其犉」之語,當引《爾雅》「七尺曰犉」之文釋之,不當以「黃牛黑唇」釋之;「騂剛」之「剛」為「犅」,則以牛脊言之。於草,則辨「蔞」為 、葦之屬,而非蔞蒿;「薇」自為可食之菜,而非不可食之蕨。於木,則辨《詩》言《朴》者實今之柞,言《柞》者實今之櫟;「榛楛」之「榛」即《詩》之所謂《栵》,而非榛栗之榛。於蟲,則辨「斯螽」「莎雞」「蟋蟀」之各類,而非隨時異名之物;果蠃負螟蛉以食其子,而非取以為子。於魚,則辨鱣之即鯉,而《集傳》誤以為黃魚;鮪之似鯉,而《集傳》誤以為鱘魚。於器用,則辨《集傳》訓「重校」為兩 上出軾者之未諳車制,及《毛詩傳》訓「楘」為歷錄,為紡車交縈之名,而《集傳》增一「然」字之差。於禮制,則辨公堂稱觥為飲酒於序,而非如《集傳》所云豳公之堂;祼將之訓為灌,與奠一義,而力詆《白虎通》灌地降神之謬。皆確有依據,不為臆斷。
其謂《猗嗟》為作於魯莊如齊觀社之時,指莊公娶哀姜而言,則據《爾雅》「姊妹之夫曰甥」以釋「甥」字;謂《無衣》為作於秦哀公,則指楚之僭號以釋「王」字。義亦可通。
惟以「葛屨五兩」之「五」通「伍」,為行列之義;「木瓜」「木桃」「木李」為刻木之物;「堇荼」之「荼」通「塗」,為穰草和泥;「奉璋」之「璋」為牙璋,連下文「六師」以為言。未免近鑿。
至於《生民》一篇,謂姜嫄為帝摯妃,平林為帝摯時諸侯之國。推至見棄之由,則疑為諸侯廢摯立堯之故,即以「不康」「不寧」為當日情事。無論史冊無明文,抑與《祭法》帝嚳郊稷之說異矣。
四卷之末,附以《考異》一篇,雖未賅備,亦足資考證;又《叶韻辨》一篇,持論明通,足解諸家之 。惟贅以《詩譯》數條,體近詩話,殆猶竟陵鍾惺批評國風之餘習,未免自穢其書,雖不作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