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經濟常識 · 第四章 近代資本主義的起源
無論在何處,無論所需為何,只要存在以企業方式滿足人類需要之工業,必然存在資本主義。進一步說,合理的資本主義經營即用資本計算之經營,換言之,即可用近代記賬法及借貸對照表進行計算其收益能力的盈利經營,此為荷蘭理論家西蒙·斯蒂文於1608年提出的。
第一節
近代資本主義的意義及前提
無論在何處,無論所需為何,只要存在以企業方式滿足人類需要的工業,必然存在資本主義。進一步說,合理的資本主義經營即用資本計算之經營,換言之,即可用近代記賬法及借貸對照表進行計算其收益能力的盈利經營,此為荷蘭理論家西蒙·斯蒂文(Simon Stevin)於1608年提出的。自然地,在向資本主義發展的過程中,個體經濟可以多種不同形式來經營;一部分經濟供給以資本主義形式進行組織,其他部分則以手工業或莊園形式進行組織。例如在熱那亞很早就用資本主義的方法組織股份公司,以滿足供應戰爭所需的一部分資金。在羅馬國家內,首府居民的糧食供給由官員負責。他們為達其目的,不僅能任免其所屬官吏,而且控制了運輸組織的業務。在今日,我們的日常需要與過去大多不同,但均以資本主義的方式來滿足;不過政治的需要則以徭役義務的履行而解決(如兵役義務、陪審義務等國民義務)。一個時代如果可以被稱為典型的資本主義,那它必須得滿足所需的條件,已經形成非常顯著的資本主義化組織,顯著到好像一旦此種組織消失,整個經濟制度必將消亡的地步。
歷史上的各時代雖然有各種形態的資本主義,但以資本主義方法滿足日常需要的,唯在西方存在,而在西方亦為19世紀後期之事。其他時期如在古代,雖然亦有資本主義的萌芽,但均不過是萌芽的性質,16世紀時出現了資本主義特徵的機構,即使將其全部從經濟生活中除去,也不致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因此,近代資本主義存在的前提需要有合理的資本計算,為滿足日常需要的一切大型企業之規範。這樣的計算包括:(1)一切生產的物質手段(土地、器具、機械、工具等),成為可由自治的私人盈利企業自由處置的財產,這是現代才存在的現象。只有軍隊一事,在各處均為例外。(2)市場之自由,即市場由不合理的流通上之束縛解放了出來。流通上不合理的束縛,可由身份階級的性質,即各種身份階級,預定了特殊生計,消費亦為身份階級所類型化。或者由於身份階級的壟斷,例如市民階級不許有騎士領地,騎士或農民不得經營任何工業,因此不能有自由的勞動市場或自由的財富市場。(3)有合理的計算可能性,包括機械化的技術。這不只適用於生產及商業方面,且可合理地計算生產費用及移動費用。(4)有合理(即可預測)的法律法規。如欲合理地經營資本主義經濟,必須有可以預測的審判及執行。此種保障在希臘的城邦時代、亞洲的世襲制國家或斯圖亞特王朝以前的西方諸國,均未有之。國王的特赦令及濫用恩典,不斷地使經濟生活之預測發生混亂。故「英格蘭銀行只適合於共和制度,與君主制度完全不相容」之觀點,正是說明當時之狀況。(5)自由勞動之存在,不僅在法律上可以自由地在市場上販賣自己的勞動力,而且在經濟上亦需自由勞動者之存在。如無此種出賣自己勞動的自由無產階級,只有不自由的勞動者,那麼與資本主義的本質不相容,資本主義的發展亦不可能。在自由勞動的基礎上,始能進行合理的資本計算。換言之,即須有形式上自由、實際上為饑寒所迫而不能不出賣勞動力的勞動者存在,生產成本能根據工作之定額進行預算,資本之合理的計算始有可能。(6)經濟生活之商業化,指企業之股權與財產權可普遍地使用有價證券。總而言之,必須以市場機會與淨收益的估算為基礎而供給各種需求。商業化是資本主義的特徵,同時,還有至今未提及的要素,即投機之重要性。唯投機須在財產採取可讓渡的有價證券之形式後,始能有此種重要性。
第二節
資本主義發展的外部現實
商業化的意義有:第一是企業股份證券之成立;第二是收益證券特別是國債券及抵押債務的證券之成立。
此種發展,只見於近代的西方。在古代,羅馬納稅農民的股份合資公司亦可被視為其先驅,由他們與公眾共分所獲得的收益。但這是一種偶然現象,與羅馬的生活需求之供給無關;因此,即使此種現象完全不存在,羅馬經濟生活的景象亦不致發生其他的變化。
在近代經濟生活中,有價證券之發行乃合理的獲得資本之手段,其最顯著的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有兩種不同的出發點:
第一,可為預期收益之目的而將股份資本集中起來:政治權力欲控制一定的資本收益,因而由股份公司收買或承受此種收益。熱那亞的聖喬治銀行即為此種金融大規模運用的例證。與之相近者為德國諸城市之收益憑證及佛蘭德斯之國庫券。這種方法的意義在於將多數無利或不能償還、課於有產者的強制公債之原始方法,改為根據參加者之自由意志並有收益的公債。因此,國家所進行的戰爭變為有產階級的一門生意。在古代,高利率的戰時貸款是不為人所知的,在臣民不能提供必要的物資時,國家須依賴外國金融家提供的貸款,以戰利品之分配權作為擔保。如果戰爭失敗,貸出之款項即完全損失。為國家目的或戰爭目的向一般的經濟勢力籌集資金,乃中世紀之產物,特別是城市之產物。
另一種在經濟上更重要的結合形式是商事企業與金融援助的結合。今日最盛行的為經濟盈利目的而進行的聯合形態——股份公司之發展,就是從此種商事金融結合逐漸發展而成的。這樣的組織有兩種形式:其一為超出單個商家之資源力量的跨地區性質的大企業;其二為國外的殖民企業。
對於無法由個體企業者提供資金的國內企業,通過集體融資實為常例,特別是在15、16世紀時城市的經營中。有時,城市本身亦經營國內的商業,唯在經濟史上有更重要的意義者為另一事例,即城市依賴公眾,公眾參與由城市所組織的商業企業。它所實施的規模頗大,如城市訴之於公眾之前,同時強制因此而創立的公司容納任何市民。因此,股份資本額為無限制的。在今日,股份者之責任只限於其所有之股份,然而在當時,則一次性付出的資本常常不夠,而須再付。城市常規定參與股份的最高額,令一切市民均有參與機會。其方式便是將市民依財產稅或財產額分為若干階級,對各階級分配入股金額的一定部分,以規定股份的最高限度。其與現代股份公司不同的地方,即雖然可隨時請求付本,但個人之股份卻不能隨時自由讓渡。故整個企業僅代表一種在萌芽狀態中的股份公司。對於營業的經營,官廳實行監督。此種所謂「被管制的公司」的形式,特別在鐵商施泰爾(Steier)、布商伊格洛(Iglau)間最為常見。自此項公司之上述的結構視之,其實與礦工組織同樣缺乏固定資本。換言之,缺乏今日所謂的資本計算。股東不僅包括商人;凡諸侯、教授、宮廷之人亦有參與,正所謂一般意味的公眾,他們樂於參與,以取得厚利。利益之分配全用非合理的方法,只就毛收益計算,沒有注意到任何種類的儲備金。近代的股份公司只需廢止此種官廳之監督,即可成立。
可視為近代股份公司的另一前身為大殖民公司,其最大者為荷蘭東印度公司與英國東印度公司,它們尚非今日所謂的股份公司。荷蘭東印度公司募集資本時,因受全國各州市民的互相嫉妒,曾將其股份分給城市及各州,因此,不許一個城市壟斷或承受全部資本。政府即聯邦全體,參與業務之執行,尤其因為政府有使用公司之船舶與大炮的權利。在此公司中,亦無近代之資本計算與股份之自由讓渡,雖然後者不久就小規模地發生了。此種宏大而成功的公司,使一般人知道和熟悉了股份公司的形態;由此,歐洲大陸的一切國家均採用公司制度。由國家特許股份公司根據其所得之特權,管控其加入條件與業務經營,同時,國家為其監督者,連業務規程之極小事項亦加以干涉。至18世紀時,始製作每年的借貸對照表,但它被大眾普遍接受,仍須在發生了多次可怕的破產以後。
除由股份公司對國家需要予以金融接濟外,同時由國家自身直接管理國家財政。此以預期的收入為抵押品及債權憑證開始作為強制的公債。在中世紀時,城市曾以收益證券籌集巨大的款項,以其不動產及財政能力為抵押。我們雖可視此為近代整理公債之先驅,但因為此與恩俸或與其他前提相關聯,故只在某種條件下能如此視之。除此種應急手段之外,至17世紀止,曾以種種形式來籌集貨幣。例如利奧波德(Leopold)一世,為了募集所謂的「騎士(義俠)公債」,曾遣其使者向各貴族募借,只不過大抵均得如下之答詞:「請君至富裕之家募借為便。」
我們如欲理解何以至中世紀末期,德國城市尚實行此種方法及一般金融運營方法,則須知道當時尚無有秩序的預算制度。城市領主(與領地所有者相同)正如今日之私人小家庭,每周經營其經濟;因收入有所增減,故須隨時量入為出。為承收租稅制,幫助解除此種無預算之狀況,此種制度能保證政治權力預期每年所得金額之確定性,因而能預定經濟之支出。因此,承收租稅製成為財政合理化的重要手段,歐洲諸國最初出於偶然,後來便永久加以採用了。它也使預先自國家收入中扣除戰爭時所需之戰費成為可能,因此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合理的租稅制度,為義大利各城市失去自由以後的成就之一。義大利的貴族根據當時商人的記賬原理——雖然尚非複式簿記——管理其財政之最初的政治權力。此制度發祥於義大利,經由勃艮第、法國以及哈布斯堡諸邦而傳入德國各州,並普及各地。尤其喚起財政之整理者為納稅者。
第二,為英國的財政審計制,「支票」一詞即其最後的遺留物,能使人憶起此制度。因為缺乏運算上所必要的練習,此制度根據棋盤樣的方式計算國家的應收款項。但通常並非設定總收入與總支出的預算,而系一種為特殊目的而設置的金庫制,即特定的收入確定為特定支出之用,且只確定為此特定支出之用,此種方法之根源實為諸侯與公民權力之鬥爭。後者不信任諸侯,認為這是保護自己、使自己所納稅款不至於為諸侯浪費於個人目的的唯一方法。
16、17世紀時,使諸侯之財政政策合理化的另一種力量出現於諸侯的壟斷政策中。其中諸侯自行壟斷一部分商業,亦有用政治權力強制提供大量報償金的特許商業。例如奧地利卡爾尼奧拉省的伊德里亞水銀礦(汞化銀之製造上所必要的)之採掘,常為哈布斯堡兩派系間爭論的對象,供給德國王室與西班牙王室而產生巨額的收入。腓特烈二世求得對西西里糧食的壟斷,實為諸侯的壟斷特許之第一個例證;其在英國最為廣泛應用,且由斯圖亞特王朝以一種系統的方式使之發達。只不過因英國國會的反對,亦最早被廢止。斯圖亞特王朝的一切新工業及工廠皆與國王之特許相結合,從而獲得壟斷權。由此特權而國王獲得大量的收入,作為與國會鬥爭的資本。只是在國會得勝後,此等純為收入打算的工業壟斷被完全廢止。由此我們可知,以為由諸侯之壟斷政策生出近代西方所獨有的資本主義,實為大謬。
第三節
最初的大投機恐慌
我們已舉出資本主義經營的前提條件,為企業家生產物質手段之專有、市場之自由、合理的技術、合理的法律、自由勞動及經濟生活之商業化。除此等要素外,投機亦為一重要誘因。至財產可用能自由讓渡的有價證券來表現時,投機就有了重要的意義,最初發展的顯著標誌即它所招致的大經濟恐慌。
1637年荷蘭鬱金香泡沫破裂引發歷史上第一次金融危機
雖然常把荷蘭1637年所發生的鬱金香狂潮視為大投機恐慌,但這並非此處的討論範疇。荷蘭因為殖民事業而變成富裕的貴族社會,以鬱金香為奢侈的需要,於是此物突然價格飛漲。民眾因陷於不勞而獲的迷妄中,乃發生了一切欺詐。最後,狂熱以同樣的速度驟然崩潰,影響了許多人的生存。但這一事件對於荷蘭人經濟生活的發展,其實無多大的重要性;以玩物為投機對象,因此而引起恐慌的,各時期都有發生。但至於像約翰·勞(John Law)和同時期的法國大投機及英國對南海的投機,那就完全不同了。
在此等大國的財政運用上,久已實行先發行證券預收其歲入、然後再償還的方法。因西班牙的繼承問題而引發的戰爭,英國與法國的財政需要皆異常增大。英格蘭銀行之成立極有助於英國的財政金融,而在法國,早已負有過重的國債,路易十四崩逝時,幾乎無人知道如何處置此過重的債務。在攝政時期,出現了蘇格蘭人約翰·勞,他自信對英格蘭銀行的成立極有研究,而且對貨幣制度懷有自己獨特的理論。在其看來,通貨膨脹即儘量增加支付手段以助長生產。他的此項理論在英國並不能施用。1716年,約翰·勞曾成立一私立銀行,然而此銀行當時並無特別的性質。它只確定接受以國家信用債券繳納的資本,而該銀行所發行的銀行券,可作繳納租稅之用。但是此銀行以何種方法能得到穩定的收益,能確實動用其資本,則毫無計劃,此與英格蘭銀行完全不同。約翰·勞由此銀行進而創立密西西比公司。對路易斯安那(Lousiana)地域的財政,投資達一千萬法郎;公司承辦等於此項金額的國債證券,獲得開拓地域中的商業壟斷權作為代償。我們若檢視約翰·勞的計劃,則可知路易斯安那如欲以該地的收益償還資本,恐須一百年才行。最初約翰·勞想成立東印度公司那樣的企業,但忽略了路易斯安那與印度的不同,因為後者並非文化古國,而為印第安人所居住的森林荒地。1718年,約翰·勞發現有另一股份公司欲承辦間接稅並進行激烈競爭而對其產生威脅時,他便將密西西比公司合併於印度公司。新公司原為經營東印度與中國的商業組織,只不過亞洲商業已為英國所占,法國缺乏分得一份的政治力量。當時的攝政王又使約翰·勞一手承辦貨幣鑄造及租稅業務,即約翰·勞以三分利率借款給國家,攝政王以此貸款償還未清之債務,在此條件下,將國家之危急存亡交付給約翰·勞。於是民眾開始狂熱地投機。第一年時得到了兩倍的分紅,股票市價從五百暴漲至九千。此種市價之昂貴,因為當時尚無合理的交易所商業,無「賣空盤」的可能才可加以說明。1720年,約翰·勞被任命為財政總監,但他的整個企業不久均歸於崩潰。國家雖然將約翰·勞的票券規定為唯一法幣,但亦無效。為了維持約翰·勞的票券,乃極端限制貴金屬的流通,然而國家因為勢窮力竭,終歸失敗。無論是路易斯安那還是中國及東印度的商業,其所得的利潤皆不足以支付利息,甚至還不能償本,所以他的失敗勢不可免。銀行雖然曾收有存款,但無絲毫準備提款的預備金。結果導致了破產,紙幣價值等於零。因此,法國民眾在長時期內陷入失望迷惘之中。只不過能自由買賣且由所有者負擔的股票,成為民眾所熟知的東西。
在此時期,英國亦發生了類似的現象,只是其過程不像法國那樣狂熱而已。英格蘭銀行成立後,設立一個同樣的機構與之競爭的思想便很流行(1696年)。這就是土地信用銀行之成立的計劃,一如之後德國農業家常主張的提案,欲用土地信用代替銀行證券作匯票之用。因為英國人深知此種企業一定缺乏清算的確定性,故計劃未能實現。然而1711年自由黨政府沒落後,保守黨政府竟先於約翰·勞而實行了此種方法。英國貴族與以清教徒為基礎的英格蘭銀行相對抗,欲自成權力中心,同時欲償還國債,因此設立了一個南海公司(South Sea Company),預付巨金給國家,而獲得南海商業的壟斷權以作為代償。英格蘭銀行對此計劃不能賢明地處之,反而用高價收買創立者的股份,不過因為保守黨人的政治偏見反對它的參與,才拒絕了它的加入。南海公司進行的過程與約翰·勞的機構相同。結果英國因為南海商業亦不能避免破產,無論如何都不能夠支付預付金額的利息。而且與法國完全相同,在股票上實行投機,其結果亦損失了巨大的財產,許多騙子則笑而引退,但國家(雖然不能謂為公平正大的方法)幫助減輕了其利息的負擔。英格蘭銀行依然得以存在,因為它立於合理的兌換折扣之基礎上,乃唯一有正規且充分的清算確定性的財政金融機關。為此前提的,因為兌換所代表的為已經出售的貨物,故非有充分且正規的貨物流通不可,此種流通則只有當時的倫敦有之。
此種投機恐慌,之後雖然亦常發生,但不及上述的那樣的規模。最初合理的投機恐慌發生於百年後「解放戰爭」終了之後,之後幾乎每隔十年,即1815年、1825年、1835年、1847年循環發生。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預言,資本主義崩潰時曾注意到此種恐慌。此種周期性恐慌最初是由於投機之可能性,無經營經驗者均得到加入大企業之可能性。爆發恐慌的原因是投機過度,生產手段(不是生產)較消費財產之需要更急速地增加。1815年,英國撤消對歐洲大陸的封鎖,表面上促進了創辦工廠熱,但戰爭已破壞了歐洲大陸方面的購買能力,故不能繼續銷售英國的產品。在此項恐慌尚未完全克服、歐洲大陸方面的購買能力開始發展時,1825年新的恐慌再次襲來,因為生產資料以從未有過的規模進行投機性生產,而且超出了需求水平。
一般來講,之所以產出大量的生產資料,實因19世紀以來開始了鋼鐵時代。18世紀的機械尚為木製的,但自煉焦法、熔礦爐、起礦機、深入地底的採掘作業等出現後,鐵成為創造生產資料的基礎,因此生產從向來為自然所束縛的基本限制中解放了出來,然而同時恐慌乃成為經濟秩序中的固有成分。長期存在的失業、饑饉、供給過剩的市場以及一切擾亂盈利生活的政治事件,自古以來各處均有。只不過如中國與日本的農民,在窮困時認為時運不濟,上天不保佑,或者以為妖精作怪,造成水旱天災,與認為社會秩序應對即使最窮苦的勞動者負責的人們,其間大有差別。前者的結果系向宗教乞憐,後者則主張人為的社會制度應負責任。故勞動者因此得到「非從根本上改變社會秩序不可」的結論。所以若無恐慌的襲來,恐難以產生合理的社會主義。
第四節
自由躉賣(批發)商業
18世紀,躉賣商人才完全與零售商人分離,形成商人階級中的一種特殊階層。只有漢薩的商人,尚非典型的躉賣商人。
躉賣商人是重要的,首先它產生了各種新的商業形式:其一為競賣。此為使進口商人能儘早加快其商品周轉以履行對外國支付的手段。輸出商業的典型形態,為委託販賣商業同時可作為集市商業的代用制度者。委託販賣商業的特徵,為受託者根據委託者的指示來販賣商品。因此,委託者與受託者與從前的商人不同,不在集市相會,商品完全投機地運到外國。委託販賣商業之積極的先行條件,為該委託販賣地有正規的匯兌行市,不然,委託販賣的風險將不能承受。其不利的先行條件為在尚未以樣品為基礎的商業形成以前,欲購買的商品在交易之前,販賣者要通通過目。委託販賣商業大概均為海外貿易,盛行於躉賣商人與零售商人間無交易關係之處。更進一步的發展除受託者即代理販賣者之外,尚有在遠地不見實物的代理買入者,此種商業的最古老形態為以樣品為基礎,只在樣品商業發生以前曾有隔地出賣。於此,有所謂的商人貨物,它的品質在習慣上是一定的,是否與品質符合則由商人仲裁法庭決定。只不過樣品銷售乃隔地販賣之近代特有的一種形態。它在18世紀末與19世紀,在隔地貿易上有根本性的意義,到後來因為貨品等級標準化的成立,就不用樣品的驗送了。這種新的方法要求商品明確劃分等級。至19世紀類型商業發達後,一般的商品投機與商品的交易所商業才有可能。
倫敦交易所
交易所的前身為集市。兩者的共同點在於專作商人間的貿易。所不同的是對於集市而言,商品須列於市場,其開設為周期性的。交易所與集市的中間制度是所謂的「常設集市」。16世紀至18世紀間,在大商業地帶大抵有被稱為交易所的建築物,只是真正的交易所尚未出現,因為多數出入者均非土著,而是與集市聯絡的外來商人,而且商品須正規地列於市場或根據樣品來交易,而非根據類型或標準。近代的交易所商業最初發展於有價證券與貨幣交易的領域內,並不先在商品交易方面發達,這是因為有價證券與貨幣本身有等級特性。至19世紀時,能精確分成等級的商品始加入此種交易。在已發達的交易所商業中發生如下的新事實:預見低跌的合理投機是在交貨期限以前,預想能以更低的價格買入所訂商品,故先行賣出。前面所述鬱金香熱潮與密西西比公司恐慌的發生,就是因為缺乏上述合理的投機。未有商品而先交易之事,實際上古已有之,故此容易引起購買壟斷,變為消費者的損失,因此大多被禁止。最初進行投機的目的物為貨幣,特別為紙幣、銀行券、國債及殖民地券。於此,關於政治事件的影響及收益,人們可持種種不同的意見,故此等工具成為投機的適當目的物。但是工業股票在舊時市價表中完全沒有。工業股票的交易所投機與鐵道的建設,其實同時開始發展。鐵道發行的有價證券,開始激發了交易所投機的熱情。19世紀中期,商品中開始有穀物與少數殖民地的大量商品加入交易所投機活動中,之後才有其他商品陸續加入。
在此過程中,形成躉賣商業特別是投機躉賣商業之不可缺少的前提,就是有完備的通訊社與商業組織。
作為今日交易所業務之根底的公眾通訊社,至最近始行發達。18世紀時,不僅英國國會中將其議事嚴格保密,交易所也把本身看作一種商人俱樂部。關於它們的新聞資料亦採取保密的政策。它們擔心如果公布他處的行市,將會生惡感,甚至破壞它們的業務。新聞制度亦至極近始供商用。報紙的制度並非資本主義的產物,最初時,報紙登載政治新聞和全世界各處的新奇消息。廣告欄之類乃最近始加入報紙中的,以前並非完全沒有,但當初實為家庭啟事。其以擴張市場為目的的商業廣告,自18世紀末期始成為正常的現象,且首次出現在《泰晤士報》上——此報紙位居世界第一的位置達一個世紀之久,至19世紀時始有正式的公眾價格表,過去所有的交易所均為封閉的俱樂部,在美國直至20世紀時仍保持如此情形。故在18世紀時,業務均賴書信往來。因此,沒有穩定的書信交通,則合理的隔地貿易實無可能。派送書信之事一部分由商人行會,一部分由屠戶、車輛製造人等為之。最後,郵政制度成立,派送書信得以合理化,郵政系統收集書信,並經營交通企業,締結運貸契約。在德國,圖恩(Thurn)與泰克西(Taxis)兩家得到郵政的特許權,在書信交通合理化方面頗有顯著的貢獻。但書信的數量,尤其是業務上的書信交通,當時是極少的。1632年,全英國只有書信百萬封,現在即使在有四千住民的地方,亦已有同量的書信。
在鐵道修建之前,交通組織方面大體在原則上無太多變化。18世紀時,海船亦不像中世紀威尼斯那樣有更大排水量的船舶。只是其數量較前有所增加,戰艦的形式亦有增多。此事隨即刺激商船之增加與增大。在木船時代即有此種刺激,但無多大變化。內地通航雖然因設置閘門而稍有改良,但19世紀以前,仍然維持行會的組織,並無根本性的改革。陸上運輸亦與從前相同。郵政制度在運送貨物方面只有書信與小包的運輸,並無任何變革,尚未涉及對經濟生活有決定性影響的大規模生產。只有道路方面因建造收稅的設施而有顯著的改良。在此方面,法國在蘇利(Sulley)掌管財政時首先採取措施;而英國則使個體企業者承辦道路經營,企業者徵收道路通行費來作為代償。在鐵道修建之前,收費道路的貢獻對於交通生活曾有空前大的變革。關於陸上道路交通之密度,今昔完全不能相比。通過呂內堡小地方的馬匹數,1793年時為七萬匹;而1846年時德國全國實際上只有四萬匹馬來運輸貨物。陸上運貨的費用達到後來鐵道運費的十至二十倍,是當時內地通船運費的三至四倍。那時德國陸上交通運貨的最高限度為每公里五十億噸;但1913年時,只鐵道運輸已達每公里六百七十億噸。
鐵道不僅在交通方面,而且在一般經濟方面,成為歷史上最具革命性的手段。然而鐵路有賴於鋼鐵時代;如無鋼鐵時代,則與其他許多事物一樣,或許將只是諸侯或宮廷的玩物而已。
第五節
16世紀至18世紀的殖民政策
在此,說一下獲得與榨取歐洲以外的大地域對近代資本主義的成立有何意義,甚為得當。不過只能簡單一述舊時殖民政策最具特徵之處。
歐洲諸國獲得殖民地,使得歐洲內部積聚了巨大財富。積聚此種財富的手段,為殖民地產物之壟斷,以及對殖民地的貿易機會之壟斷,換言之,就是向殖民地輸出貨物之壟斷,此外,還有本國與殖民地之間運輸機會之壟斷;1651年英國的《航海法》對最後一次壟斷提供了特別保證。
此種財富之積聚通過暴力來實現,各國均無例外。它的經營可以採取各種不同的形式,或者由國家專賣,從殖民地直接收取利益,也有收取一定的代償而將其委之公司的。於此,可以見到兩種主要的剝削形式:其一為西班牙、葡萄牙對於殖民地之封建的形式;其二為荷蘭、英國對於殖民地之資本主義的形式。
封建的殖民形式之先驅,為威尼斯與熱那亞在地中海中部與聖殿騎士團的殖民地。獲得財富的機會,均通過將掠取地域分配為封邑來保持。
資本主義的殖民地大抵發展為大規模耕作地,由土著居民提供勞動力。曾於亞洲、非洲獲得有利經驗的此種勞動組織,移至大洋的彼岸時,大大地擴大了其利用機會。只因印第安人完全不適於大規模耕作地勞動,才把黑奴輸入西印度群島,此種輸入漸次變成正常的大範圍的商業。壟斷的、支付高價代償的奴隸貿易特權,查理五世於1517年將其賦予了佛蘭德斯人。直至18世紀,奴隸貿易特權在國際條約上都曾扮演重要的角色。在烏得勒支(Utrecht)和約中,英國獲得獨家提供奴隸到南美、西班牙領土的權利,與此相對應的,提供的奴隸有一定的最低數目要求。奴隸貿易的結果確實可觀。
19世紀初,在歐洲人的殖民地中,約有七百萬奴隸。他們的死亡率非常高,在19世紀還達百分之二十五;以前曾是其數倍。1807年至1848年間,另從非洲輸入了五百萬以上的奴隸,由此輸出的奴隸總數,大致等於18世紀時歐洲一流強國的總人口數。
除黑奴外,還有白人的半奴隸(即契約傭工),尤其在英屬北美殖民地中為最多,17世紀時,其數量超過黑奴。其中一部分為被處流刑的罪人,一部分為窮人,想用此方式賺得他們的過洋路費,雖然這僅是一筆小小的錢財。
奴隸勞動的收益很豐厚。18世紀時,英國每年從每個奴隸身上能獲得十五至二十英鎊的收益。奴隸勞動的收益多寡,取決於嚴格的殖民地紀律、對奴隸殘酷的驅使、持續的奴隸輸入(因為奴隸不能自行生殖)和農業經營的好壞。
與維爾納·桑巴特(Werner Sombart)所主張的相反,由殖民地商業所積累的財富,對於近代資本主義的發展無足輕重。雖然殖民地商業使大規模的財富積累成為可能,但並不促進西方的勞動組織在具體形式上的發展,因為殖民地的商業建立在掠奪主義的基礎上,而非立於市場活動的收益原則之基礎上。據我們所知,例如在孟加拉,其守備兵的費用較之該處所販貨物的金錢價值要大五倍。所以在當時的狀況下,殖民地對於本國產業的販賣可能性所助較小,其主要利益乃自運輸業務得來。
對殖民地的資本主義的榨取形式之終止,與奴隸制度的廢除互為表里。這隻有一小部分出於道德的動機。對奴隸制度進行不斷鬥爭的唯一宗派為教友派(Quaker),其他如加爾文派、天主教派及其他一切宗派,均沒有前後一貫地和經久地主張廢除奴隸制度。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北美殖民地的崩潰。即在美國獨立戰爭中,北部殖民地禁止奴隸制度,且完全立於民主政治的根據上,因為一般人均想避免大耕作殖民地之成立與大耕作地殖民貴族之成立。此外,一種宗教的動機也有其作用,即否定一切封建制的清教徒的傳統精神。
1794年,由於人人平等的觀念深入人心,法國議會用冠冕堂皇的詞句宣布廢除奴隸制度。1815年的維也納會議禁止奴隸貿易。英國對於奴隸貿易的關心,亦因英國的主要奴隸消費地,即北美殖民地的喪失而消失。維也納會議的決議,使得英國人既有可能壓制別國的奴隸貿易,也使得其本國人更輕易地從事奴隸貿易走私活動。1807年至1847年間,在英國政府的默許下,英國人用這種方式自非洲運送了五百萬奴隸至英屬殖民地。至1833年國會改革後,英國國內與所有殖民地在英國民主勢力的統治下,才開始真正杜絕了奴隸貿易。
16世紀至18世紀的奴隸制度,對於歐洲經濟組織的重要性,如其對於歐洲內部財富積聚的重要性一樣微不足道。它雖然曾經供養了許多食利者,但對於工業經濟形態及資本主義組織的發展貢獻很小。
第六節
工業經營技術的發展
確定工廠的概念並非易事。提及工廠的概念時,必先聯想到蒸汽機與勞動過程的機械化。然而機械有它的前身,就是所謂的器具,即勞動工具,它與機械同為人類所利用,以前多用水力運轉。器具與機械的區別在於,器具供人類驅使,而機械則相反,即由機械來驅使人類。不過近代工廠真正具有決定性的特徵,並非所應用的工具,亦非勞動過程的樣式,而是工廠、工具、動力資源、原料均為同一個人(即企業主)所專有。此種集中,在18世紀以前,只是偶然發生的事。
在英國的資本主義發展中,我們發現了如下的發展進程。
(一)可得到證實的最古老的用水力運轉的真正工廠,是1719年德比(Derby)附近的德溫特(Derwent)絲織工廠。它是通過剽竊義大利的發明為專利而經營的。在義大利,早已有附加各種財產關係的絲織製造業,但所生產的產品皆供奢侈需要;因為其勞動工具與其他原料均為企業者所專有,故雖然不能稱其為資本主義,亦不能不加以提及。
(二)自發明借水力之助能同時運轉數百錘的器具以來,羊毛製造業(1738年)建立起來了。
(三)半麻生產之發展。
(四)根據斯泰福廈(Staffondshire)的實驗,陶器業進行了有組織的發展。於此,基於水力之應用,用近代的分工來生產陶器,工廠與勞動工具均為企業者所專有。
(五)18世紀以來的造紙業。其長久之基礎為近代文件及新聞紙的使用。
對於勞動的合理化與機械化的實現有決定性作用的,為棉花工廠的命運。17世紀時,英國自歐洲大陸大規模地輸入棉花工業。在英國,這一類棉花工業如過去羊毛工業與麻工業的鬥爭一樣,引起了與自15世紀以來便成為國民生產部門的羊毛工業的激烈鬥爭。因為羊毛製造業者擁有很大的勢力,故對半麻物的生產曾實行嚴格的限制,直至1736年的曼徹斯特條例才將其廢止。當初棉花織物的工廠生產,雖然已改良織機且已擴大規模,但因為紡錘依然如昔,故妨礙仍然甚大。因此,織機缺少必要數量的紡織原料。自1769年以來,紡錘進行技術的改良後,情形乃為之一變。於是可利用水力,應用機械的方法,產出大量紡紗,但仍不能以同樣的速度將所出紗織成布匹。此種缺憾,至1785年卡特賴特(Cartwright)的機械織機被發明後始得彌補。卡特賴特實為與科學結合、考查技術、通過理論的考慮來處理問題的最傑出的發明家。
但假如僅有此種勞動工具的改變,則發展將歸於停止,具有典型特徵的近代資本主義仍將不會出現。對於資本主義的勝利有決定性意義的,為煤與鐵。我們知道,中世紀時,倫敦、盧蒂奇(Luttich)、茲維坎(Zwickan)等處已使用煤來作為消費材料。然而直至18世紀,煉鐵與一切煉鐵工程仍用木炭。英國的山林荒廢即其結果。德國因為在17、18世紀時,資本主義所幸尚未發達,故得以倖免山林之濫伐荒廢。森林之荒廢,阻止了工業進一步的發展。直到用煤後,制鐵業始從植物界有機材料的限制中被解放出來。最初的熔礦爐,雖然在15世紀時已有之,只不過均用木炭,且不作私人之用,只供軍用及一部分海上交通之用。15世紀時,因製造炮身而發明了鐵制錐穿機。同時,已有千磅以上用水力運轉的大鐵錘,故除用錐穿機的鑄鐵業以外,亦已能進行機械的鍛造。至17世紀時,乃出現類似近代的壓延法。在進一步發展之前有兩種困難,即山林荒廢的危險與礦地不斷的水漫。第一個問題更為嚴重;英國的制鐵工業與纖維工業的勃興相反,日漸衰頹,至18世紀初期,制鐵工業已呈消亡之象。然而因為1735年發明了煉焦法,至1740年,熔礦爐採用焦炭,這個問題乃得到解決。至1784年採用新式煉鐵法時,進步更大。蒸汽機的發明解決了礦山業所遇之威脅。未成熟的努力,已證明近代工業所必需的煤炭已能夠被大量開採出來進而促進工業發展。
上述的發展有三方面的意義:(1)由於煤與鐵使技術與生產的可能性從有機材料所固有的束縛中解放出來。自此以後,工業已不復依賴於動力與植物的生長了。用儘量剝取的採礦方法採掘化石燃料——煤,又由煤力採掘鐵礦,由此兩者之力使人們有增進生產的可能性,其增進的程度為前人所未曾料及。故鐵成了資本主義發展中最重要的元素;若無鐵之發展,資本主義與歐洲將呈現怎樣的情形,將非我們所知。(2)用蒸汽機使生產過程機械化,進而使得生產從人力勞動的限制中解放了出來。的確,在採用機械以後,人力勞動並非完全無用,故所謂解放,並非完全解放,但機械化過程總是以解放勞動為目的的。每種新的發明,均在於以少數操縱機械的人員代替大量的手工勞動者。(3)與科學結合使財富的生產從一切傳統的束縛中解放出來。財富的生產處於自由活躍的智力支配之下。18世紀的發明並非用科學方法來完成的,故發明煉焦法時,並不知道它所包含的在化學上的重要性。工業與近代科學的結合,特別是與自尤斯蒂斯·馮·李比希(Justus von Liebig)開始的化學實驗之系統工作的結合,使工業得以有今日之發達,使資本主義有完全的發展。
18世紀以來,發端於英國且將一切生產手段集中於企業家之手的新生產形式上補充勞動力的方法,曾用非常嚴酷且帶間接性質的強制手段為之。其中最著名的是伊麗莎白女王的《濟貧法》及徒弟條例。此種條例之所以有執行的必要,實因農業制度發生變革以後,產生了許多極度貧困的無產者,他們脫離了農村,四處漂泊。因為大田農排除小田農,以及耕地改為牧場(後者有時被過於重視),使得農村所需要的勞動力日益減少,而且生出能服從強制勞動的過剩人口。故凡不能自動得一職業之人,就得被編入有嚴格規定的工廠之內;若無主人或企業者之許可而退出勞動場所者,就被當作遊蕩者來看待。對於任何失業者,除強制其加入工廠外,則無他種保護。工廠方面最初以此種方法獲得了勞動力的補充,只不過人民難以適應此種勞動紀律為一大困難。但有產階級的權力過於強大;他們憑藉治安法官而獲得政治權力的支持,治安法官在沒有明文束縛之處,根據含糊的訓令或者憑個人意志處理一切。至19世紀後半期,治安法官均按照他們自己的意思處理工人,把工人插入新成立的產業中。另外,自18世紀初期以來,開始有根據企業者與勞動者關係的近代勞動狀況管理之先驅。安妮女王與喬治一世頒布了最初的禁止物品工資制的條例。整個中世紀期間,工人均須將自己的勞動產品拿至市場;此項立法則保護了工人,禁止廠主以他人的生產物來付工錢,而須用貨幣付之。
工業革命時期工廠中的女工們
在英國,形成勞動力的另一個來源為小工匠階級,其大部分變成了在工廠勞動的無產階級。對此新生的工業生產物之市場,先出現的是戰爭與奢侈品兩大需求來源。換言之,即軍事部門與王室人員的需要。
軍事部門隨著傭兵制的發展而變成工業的消費者;特別是隨著軍隊教練、武器與戰術之合理化的發展,日益成為有力的消費者。軍隊的制服並非軍隊本身所生產,而制服是維持紀律的一個必要手段,對於紡織工業具有基本的需求。槍炮與彈丸的需要則對制鐵工業有決定性的意義;兵糧之需要對商業亦然。在陸軍之外又出現海軍,軍艦體積之增大實為創造工業市場的要素之一。至18世紀時,商船的大小只有極微的變化,1750年時出入倫敦的船舶一般為一百四十噸;而軍艦在16世紀時就已達一千噸;至18世紀時,則一千噸已為一般標準。海軍之需要與陸軍一樣,因軍艦航行次數之增多及擴張(商船亦然)而日益增大,特別是16世紀以後。截至當時,東方貿易航海的範圍一般以一年為期,實際上船舶已在海上作更長期的航行。而在陸上,陸軍為進行較長距離的遠征,必須大量地籌集兵糧彈藥及其他物資。自17世紀以來,艦船槍炮製造已以非常之速前進。
桑巴特曾有此主張,認為戰爭之大量需要為近代資本主義發展之決定條件。此種主張應縮減至適當的程度。的確,各國每年花費莫大的金額于海陸軍上,例如西班牙曾支出國庫的百分之七十作為軍費,其他國家亦曾支出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的軍費。但我們在西方以外的國家,如中國,亦曾發現(雖然還沒有正式的制服)武裝槍炮的大軍,但這類國家並不曾產生使資本主義發展的推動力。而且即使在西方,軍隊需要漸次增加後,此種需要亦由軍事部門用自己的工廠及武器彈藥工廠等來填充,與資本主義的發展相併而行,即用非資本主義的生產形態來滿足自己的需要。故以為戰爭引起了軍隊之需要,因此謂戰爭能促進近代資本主義之產生,實為錯誤的結論。在歐洲,戰爭誠為促進資本主義的因素,但它對於資本主義的發展並無決定性的意義。否則,國家對於軍隊需要的供給次第增加會再次阻礙資本主義的發展;然而事實上並沒有發生這樣的事。
法國為宮廷及貴族之奢侈需要的典型國家。16世紀時,國王每年曾直接或間接支出一千萬銀幣供奢侈之用。因為王室及上層社會階級的支出曾對一切產業予以強烈的刺激。其最重要的(除了巧克力、咖啡之類的享樂品)為刺繡(16世紀)、精製襯衣以及為整理此等衣物而產生的熨斗(17世紀)、長筒襪(16世紀)、傘(17世紀)、靛青染料(16世紀)、瓷器(18世紀)、羅紗(17世紀)、毛毯(18世紀)等。就需求量而言,此等奢侈品工業中,以後兩者為最大。此為奢侈之民眾化,對於資本主義來說實為決定的轉機。
中國及印度宮廷的奢侈,其規模非歐洲所能及,然而對資本主義並無任何重要性的刺激,並不由此產生資本主義的經營,理由即在於這種需要的滿足均用強制的貢獻制度。此種制度根深蒂固,直至現代,北京郊外的農民還必須如三千年前那樣以同樣的物品納貢宮廷,農民雖然已不知生產此類物品的方法,亦被迫必須向製造者購買後納貢。在中國與印度,軍隊需求亦由徭役與納貢來供給。在歐洲並非全無東方的強制貢獻,只是其形式稍有不同。例如歐洲諸侯將土地給予奢侈品工業中的工人,與之締結年期契約或給以特權,將該勞動者束縛於勞動地位上,使他們間接墮落為強制勞動者。只不過奢侈工業的首要國家法國的情形有所不同,仍舊維持著手工業形式的經營,一部分在委託工作制度之下,一部分在工廠制度之下,因此,工業的技術與經濟組織均無任何根本性的變更。對於轉變為資本主義有決定性的,是消費市場在擴大,而此只在奢侈工業的一小部分上,是由於奢侈品需要的民眾化,特別是由於奢侈品代用品之生產而發生的。這種現象的特徵為價格的競爭,而宮廷的奢侈工業之競爭則根據手工業原則為品質優劣的競爭。國家機構通過政策採取價格競爭的最初實例為15世紀末的英國,曾竭力貶低佛蘭德斯人的羊毛價格,而且為了達此目的,曾禁止大量輸出。
16、17世紀的價格革命,通過廉價生產和降低價格有利地促進了資本主義的逐利傾向之產生。此實因海外的大發現,貴金屬不斷自海外流入所致。價格革命自16世紀30年代起持續至三十年戰爭時,其所造成的影響因經濟生活的各方面而不同。在農業生產物方面,一般為價格微漲而使農業能推移至市場生產。在工業生產物方面,價格的變化完全不同。此種生產物大體上為價格穩定,即使稍有漲幅,亦相對較少,故與農產品價格比起來,反見下降。此種下降通過技術與經濟變革方為可能,並且促使通過更廉價生產來增加利潤。因此發展的過程並非先有資本主義,然後價格下降;而是價格先相對下降,然後出現資本主義。
在17世紀時,為使與生產成本相比時降低價格,產生了技術與經營方法合理化的傾向,出現了發明創造的熱潮。當時的所有發明家都在謀成本低廉的目標;如把持續運動作為能量來源的觀念,為這個普遍運動的諸多目標之一。就發明者而論,那自然可以推溯到更遠的年代,但如我們分析前資本主義時代大發明家達·芬奇的構想——其實驗最初發生於藝術領域而非科學領域——則知他的衝動並非立於降低生產成本的觀點上,而是立於合理地完成技術問題本身的觀點上。前資本主義時代的發明者均憑藉經驗來勞作,他們的發明大抵帶有偶然性質。唯一的例外為礦業,故有意識的技術發展是在礦業問題上展開的。對發明界有積極革新意義的,為1623年時英國頒布的最初的專利法,它已含有近代專利法的一切特徵。至當時為止,對發明的利用視其產生利益的情形給予一種特殊的酬資,至1623年的法令,發明的保護期限僅為十四年,把向原發明者支付恰當的專利使用費當作企業利用發明的條件。若無此專利法的刺激,則對於資本主義的發展有決定性意義的18世紀時紡織工業領域中的各種發明,或許就不可能了。
若將西方資本主義的特性及其起源簡單說來,則下述因素最有決定性的意義。只有西方的資本主義產生出一種在他處從未有過的合理的勞動組織。在各個時代、各個地方均有過商業,甚至可直溯至石器時代,同樣在各個時代及各種文化中,我們均可發現軍事金融、國營分配、承辦租稅、承辦官職等,但從來沒有過合理的勞動組織。此外,我們到處可發現原始的一體化的國內經濟,故在同一部落或同一氏族內沒有任何經濟行動的自由,而對外商業則絕對自由。對內與對外實行雙重標準,對外的金融行動常有不顧道德之事。無論何處均沒有如中國的氏族經濟或印度的種姓階級經濟那樣的嚴密規定,但無論何處亦不能有如印度對外國商人那樣的霸蠻。反之,突破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國內道德與國外道德的差別,將商人的原則引入國內經濟與勞動組織中,此實為西方資本主義的第二個特徵。最後,原始經濟的束縛之廢弛,雖然他處亦有之,但如西方企業的勞動組織,則在各處均未見過。
如果此種發展過程只見於西方,則其根據應該在西方所特有的一般文化發展的特徵中求之。只在西方才有具備法治、專門行政機構及國家公民權之近代國家的特徵。這種制度的萌芽在古代與東方均未能有完全的發展。只在西方有為法學家所制定且經合理地解釋與運用的法典。只在西方有市民的概念,蓋因只在西方才有特定意義上的城市存在。此外,只在西方才有現代意義上的科學。如神學或哲學及關於人生終極問題的思想,中國與印度亦有之,且較歐洲人的更為深遠;但合理的科學與合理的技術,則是他們的文化中所缺乏的。最後,西方的文化有理性的人生哲學,亦與其他一切文化不同。巫術或宗教亦隨處都有,但人生之宗教的基礎,結果必歸於明顯的理性主義,這也是只有西方才有的特色。
第七節
市民階級
在社會史的意義上,「市民階級」一詞有三種不同的概念:第一,市民階級可包括有特殊性質的經濟利害關係的階級所組成的範疇。依照這個定義,市民階級並非統一之物。例如,富裕市民與貧窮市民、企業者與手工業者均可被稱為市民階級。第二,在政治的意味上,市民階級包含享有一定政治權利的所有國家庶民。第三,在身份的意味上,市民階級指官僚階級、無產階級以外「有教養與財產」的社會階層,例如企業者,憑藉財產收益來生活之人,以及有學院教養、有身份地位或有社會上優越地位的人物。
第一種概念,即經濟的概念,為西方所特有。無論何處均曾有手工業者,即企業者,但無論何時何地,他們均未成為統一的社會階級。國家庶民的概念,在古代及中世紀城市中曾有其前身。那個時候曾有享有某種政治權利的市民,然而在西方以外,我們只見到微弱的痕跡,例如在巴比倫的貴族中,在《聖經·舊約》中行使完全權利的城市居民中見其痕跡。愈往東方,其痕跡愈淡薄。例如在伊斯蘭教國家、印度、中國均無國家公民的觀念。最後,把市民作為一種階級,指有財產與教養之人,或有財產之人,或有教養之人,亦完全與資產階級的概念相同,為近代西方獨特的概念。這種階級,一方面與貴族對立,其他方面則與無產階級有別。在古代與中世紀,「市民」為一身份概念,即屬於一定的身份集團者,乃為市民。差異之處在於,市民在此情況下所擁有的特權既有積極意義,亦有消極意義。就積極意義而言,在於特權者被准許經營一定的工業(如在中世紀時的城市);就消極意義而言,在於特權者被否決某項權利,如封邑領有權、練武權、修道權等。
自身份性質上所見的市民,常為一定的城市內之市民,且在此種意味上的城市,只西方有之,其他地方,如在古代的美索不達米亞,只有其萌芽的形態而已。
巴比倫城
城市對於文化各方面的貢獻是很廣泛的。城市產生了政黨與政治家。在歷史上,我們隨處可發現朋黨、貴族黨及獵官運動者之間的鬥爭,只不過在西方的城市以外,從無今日所謂的政黨,更無政黨領袖及求取大臣位置的政治家。而且只有城市產生藝術史上所有的現象。與邁錫尼及羅馬的藝術相對立的希臘藝術,均為城市藝術。城市產生了現代意義上的科學。在希臘的城市文明中,形成了能產生深遠影響的科學思維之訓練的數學,直至近代仍持續發展。與此相同,巴比倫人的城市文化建立了天文學的基礎。城市亦為一定的宗教制度之基礎。不僅不同於猶太教完全為城市之產物——農民不能遵守宗教戒律之規範——就算古代基督教亦與城市有密切的關係,即城市愈大,基督教徒的比例愈多。清教及敬神教亦完全相同。農民能正式成為宗教團體的成員,完全為近代之現象。在古時的基督教中,所謂的異教徒兼指異教徒與村夫,就如放逐時代後,居於城市中的法利賽人蔑視不知法律的農民那樣。因此,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在論述各種身份階級之社會意義及其價值時,對於農民表示極端的藐視。最後,只有城市產生神學思想,另一方面,城市又創造了不為教士所束縛的思想。將「我們應如何使人類成為有為的城市公民」之疑問作為中心思想的柏拉圖,離開城市環境亦不能被理解。
一處地方是否被視為城市,並非以其空間之大小來決定。無論在東方還是西方,自經濟觀點上視為最重要的,城市為工商業所在地,須自外部不斷地輸入生活資料。工商業者自何處輸入生活資料與用何方法負擔生活成本,這是用來區分廣大場所之各種範疇的經濟觀點。不靠自己的農業生產物而生存的廣大地域,可用自己的生產物,特別是工業生產物的產生支付引進貨物的價值,或用商業,或用收益(此可為薪俸或地租),或用恩俸,各種需要均由官吏或軍人的恩俸支付。用何種物資支付引進的生活資料之價值,可用來區分廣大地域的類別。只不過此種狀態普及世界各地,只能說明大場所之特性,並不能用來分辨城市。城市在其他概念上的特徵,為它過去大抵是一個城堡。因此,在極長時間內,城市即城堡,或只有城堡才為城市。在這一方面,此種城市大抵為政治或修道院的行政所在地。西方的「城市」一詞在某些情況下被視為含有主教所在地之意。在中國,城市即駐有官吏的地方,城市之區別以所駐官吏的官階地位而異。在義大利文藝復興時,城市亦以領主的官階作為區別。故在西方以外,亦以城堡或政教行政之處為城市的,從未被當作公共團體的城市。在中世紀時,它的決定性特徵為有自己固有的法律與法庭,在某種範圍內有自治的行政組織。中世紀的市民,因其同處於此種法律下以及參與行政官吏之選舉,才得以成為市民。此種政治團體意義上的城市不存於西方以外的原因,應加以深究。認為基於經濟的原因者,實甚可疑。同時,造成此種團結的亦並非特殊的日耳曼精神,因為中國與印度有較西方國家更強固的團結,但並無城市的團體,因此必須進而探討其根本性的原因。我們不能以中世紀時封建的或政治的特權之給予,或以亞歷山大大帝遠征印度時建設城市,來解釋這種現象。在以城市為政治單位的最初記述中顯示出它具有革命的特質。西方的城市由兄弟會這類古代和中世紀時聯盟的建立而產生。因此,法律上往往與外表有關的形式(在中世紀時,與此相關聯的鬥爭在這種形式下被掩蓋),以及藏於形式背後的事實密不可分。霍亨斯陶芬王朝(Staufer)的反城市制令並未禁止市民權,但是禁止同盟團體,即攻守同盟的武裝兄弟會,包括政權的篡奪。其最初的實例為726年的革命運動,它使義大利脫離東羅馬帝國的支配,其中心則為威尼斯。革命運動起於反抗軍力壓迫下的破壞聖像行為,故宗教雖非唯一的要素,卻為引發革命的契機。在革命發生以前,威尼斯的總督由皇帝任命,而另一方面,豪族階級常世襲地被任命為軍事護民官或地方指揮官。此後,護民官與總督均由服軍役之人即能當騎士之人選任。於是這個運動便開始了。至1143年,經過了四百年,威尼斯自治市出現了。古代的聯盟,例如尼希米(Nehemiah)在耶路撒冷所實行的制度,與地方人民中的一部分締結為管理並防禦城市的誓約團體。我們不能不設想,一切古代城市之成立,其背景均與此完全相同。城市常為聯盟之產物,並非事實上的定居地,而為一種由誓約結成的團體之產物,它有一種共同的聚餐儀式,創設祭祀的儀式團體,規定只有在城市衛城上有墓地及居住於城市中的人才可以加入。
此種發展,之所以只在西方發生,其理由有二。第一,為防禦制度之特色。初期的西方城市,最初為防禦團體,即能自行武裝、自行訓練、在經濟上有防備力的人之集合。軍隊制度是否根據自給的基礎,或由一位軍事領袖來供給馬匹、武器、糧食,這種區別如同經濟生產資料乃工人之財產抑或資本主義企業家之財產的區別,在社會史上同為根本的問題。在西方以外,因諸侯軍隊之成立均在城市之先,故阻礙了城市的發展。在極古老的中國敘事詩中,沒有像荷馬敘事詩中那樣駕乘自己的戰車以挑戰敵人的戰士,只有統率軍隊的士官。亞歷山大大帝在印度所遇到的亦僅有由士官指揮的軍隊。在西方,由將帥提供武裝的軍隊與士兵,與戰爭手段相分離,正如工人與生產手段相分離,同為近代之事。然而在亞洲,此種分離在歷史之初期即已發生。巴比倫與埃及軍隊,均與西方封建軍隊、荷馬時期的民眾軍隊、西方騎兵隊以及古代城邦的城市軍隊不同。此種差異基於這樣的事實:在埃及、西亞、印度及中國的文化演進中,水利問題決定了一切。水利問題對官僚的存在、附屬階層對國王官僚體制運行的依賴和依附者階層的強制性服役有著重要影響。此外,國王通過對軍事的完全控制行使他的權力,這是由亞洲與西方軍事組織的差異所致。在亞洲,皇家的文武官員從一開始便是此種發展過程中的中心人物;而在西方,原來並沒有這兩種人物。宗教組織為戰爭自行裝備的形式,使城市有了成立與存在的可能。的確,在亞洲亦有類似發展的萌芽,我們在印度發現了與建立西方意義的城市相似的關係,即武力自給與合法市民權的結合。例如,一個人若能為軍隊提供一頭象,便可成為自由城市梵加列的正式市民。在古代的美索不達米亞,騎士間也彼此爭戰,而且建立了可自治管理的城市。然而,在這兩種情況下,這些開端隨著以水利制度為基礎的大王國的出現而逐漸消失了。只有在西方,這種發展才能日臻成熟。
在東方,與巫術相關的觀念與制度是阻礙其發展的第二個障礙。在印度,種姓階級無法成為一個禮儀共同體,因而也就不能形成一個城市,因為它們在儀禮上互不相同。同樣的事實也可以說明中世紀猶太人的特殊地位:大教堂和聖餐均象徵著城市的一致性,然而猶太人既不可在教堂祈禱,也不可參加聖餐儀式,所以註定成為背鄉離井聚居的群體。反之,城市在西方的發展之所以那麼順其自然,是因為古代的神職人員有著廣泛的自由,在與神的交流上,神職人員沒有任何壟斷權,不像亞洲的僧侶享有著獨占權。在古代西方,由於不存在像印度那樣各種巫術限制的阻礙,城市官員負責主持宗教儀式,因而城市擁有對屬於主的物品及神職人員的財富的所有權,致使神職人員的職位都通過拍賣要價的方式來進行。
在後來的西方,下述的三大事實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第一,在猶太範圍內破壞了巫術的預言。巫術儘管實際上仍然存在,可已淪為歪門邪道,不再神聖。
第二,在基督教的聖靈降臨日,這種禮儀融入基督精神,是早期基督教熱情廣泛傳播的關鍵因素。
第三,保羅那天在安提阿反對彼得而支持未受割禮的夥伴,這也是最後一個因素。
巫術雖然仍在相當程度上存在於古代城邦,可是部落、氏族以及民族間的巫術障礙卻被這樣消除了,使得西方城市有可能得以建立。
儘管在嚴格的意義上,城市可稱為西方所獨特的制度,可是在此類城市內存在兩個基本差別,首先是古代城市與中世紀城市之間,其次是南歐與北歐之間有著根本的差異。在城市共同體的發展初期,古代城市與中世紀城市是極類似的。無論古代還是中世紀,城市群體的積極成員都僅僅是那些騎士出身的人和過著貴族生活的家族,而其他任何人都只是被迫服從。完全是出於分享商業機會的考慮,這些騎士家庭才居住在城市的。
在義大利成功脫離拜占庭的統治之後,由於里亞托成了與東方貿易往來的中心,所以威尼斯的部分上流社會人士聚集在那裡。儘管威尼斯在政治上已經獨立,但其海上貿易及海戰依舊屬於拜占庭體系。同樣在古代,有錢家族並非直接從事貿易,而是作為船隻所有者或放貸者參與其中。在古代,所有重要城市都位於離海不超過一天行程的地方,這也是一特徵;只有那些因為政治或地理原因而有著特殊貿易機會的地方才會繁榮起來。因此,桑巴特關於地租是城市與商業之母的觀點本質上是不正確的。事實正好相反,城市的定居是貿易用到地租的可能性與意嚮導致的,貿易對城市建立的關鍵影響十分顯著。
中世紀初期時,威尼斯暴發戶之形成過程大致如下:
他們最初的身份是商人,即零售商人;接著他們從上流社會籌集了一筆錢或實物貸款,隨後去海外經商,在地中海東部附近地區做買賣,回來時將所得收益分給放貸者。如獲成功,則數年如獲成功,則數年後即能在威尼斯內購置不動產或船舶。船舶或不動產之所有者,在1297年大會議結束以前便有升為貴族的途徑。以地租及資本利息——兩者均由商業利潤產生——為生的豪族之普遍稱謂,即「高貴的惰民」之意。雖然威尼斯的貴族也有把商業貿易當成職業的,就像在宗教改革時代一樣,破落的貴族亦有為普通商人過市民生活的。但一般來說,完全市民與城市貴族均有土地與商業資本,靠其收益生活,而不自營工商業。
到這個時候,中世紀的發展與古代的發展是一致的,自民主政治成立以來,兩者便互相背離了。自然,最初在這一方面也有相同的地方:公民、平民、人民、市民等語,均表示民主主義的影響;它們是用來指不做騎士的市民大眾。騎士階級以及封邑之占有者被嚴重監視,剝奪其選舉權,並失去其他權利,就如列寧對付俄國資產階級一樣。
每個地方民主化進程的基礎,都完全是軍事性質的;它有賴於長年訓練的步兵,即古代的重裝步兵。一個簡單的事實,便是訓練有素的軍隊比單槍匹馬的個人英雄主義更有優勢,更能贏得勝利。
軍隊的訓練就等於民主主義的勝利,因為它包含讓非騎士的民眾服軍役,給他們以武器,這樣就把政治權力給了他們。同時,無論在古代還是中世紀,金錢皆有它的作用。在實現民主政治方面,亦有一致的地方。
與初起的國家相似,市民也靠代表其利益的獨立同盟的官員與高高在上者進行鬥爭。對抗國王的民主主義的代表,即斯巴達的輔政大臣、羅馬的護民官這類官員。他們的特質,即最初他們都非法律上所認可的官員。義大利諸城市的執政官,在其稱號之前尚有「恩賜」一詞,而人民長官則已經沒有。護民官權力的來源也是非法的;護民官之所以為聖職,正因為他們是非法的官員,故只能由神明的護佑來保護。就前面兩者的目的而論,發展的過程亦相同。占決定性作用的,是身份階級的利害關係,而非經濟階級的利害關係;其主要的問題在於對豪族的防護。市民知道自己是富裕的,曾經與貴族一起參與城市的鬥爭,而且已經勝利了;他們已經武裝起來,感覺被歧視,因而不滿足於此前保有的隸屬階級的身份了。最後,獨立同盟的違法官員所行使的手段,亦有相同之處。無論何處,他們都保有參與平民對豪族的訴訟之權。為此目的,羅馬護民官有承辦權,佛羅倫薩的民政官亦有相同的權力,且通過執行這種權力來破壞私刑的判決。獨立同盟提出要求,城市的法令只有經過平民的同意始生效力,最後確立了這個原則,只有他們所決議的始得成為法律。
羅馬法的根本原則在《佛羅倫薩法典》以及列寧的勞工專政排斥一切非勞動者方面得到了實施。此外,在確立民主主義勢力的統治地位的過程中,強制加入平民階級是其手段之一。在古代,貴族須加入部落;在中世紀時,須加入行會,但其根本的重要性並沒有被認知。最後,各處的官職均急劇增多。獲勝的政黨酬謝其黨徒,於是官僚階級過度膨脹。以上均為古代與中世紀的民主政治之相同處,同時亦有本質上的差別。從一開始,城市所分的部門便有一種根本性的不同。在中世紀時,城市由行會構成;在古代,城市從未有過行會的特色。
我們從此觀點觀察中世紀的行會,可以注意到行會之各種階層如何依次得勢。在佛羅倫薩這一古典的行會城市中,此項階層中最早成為多數職業的集合體與少數職業區別開來。前者包含商人、兌換商、珠寶商以及一般需要大量經營資本的企業者;後者則包含法學家、醫師、藥劑師等,在近代資產階級的意義上,即所謂「有財產與教養的人」。由企業者所組成的行會,我們可以假定至少有一半的會員是目前或不久即將靠收益為生的。這一類有財產與教養的人被稱為惰民,換言之,即所謂「富足」的人,在讚美詩中亦有相同的稱謂。讚美詩就是善良信徒反對靠年金生活的上層階級或對「富足」的人表達憤慨的詩歌,這種上層階級的人物在詩歌中一再被稱為「富足」的人。
小資本家屬於大工藝家團體,而小工藝家團體則包括屠夫、麵包師、織工等。至少在義大利,後者的地位處在勞動階級之邊緣(在德國,他們在某種程度上成為大企業者)。最後,純粹的勞動者則難以占據重要地位,通常只有在貴族與下層階級結合起來對抗中層階級時,他們才得以獲取權力。
中世紀的城市在行會的支配下,曾實行特殊政策,即所謂城市經濟政策。其首要目的為維持傳統的職業機會與生活機會,其次是儘量使周圍農村屈服於城市的利益,通過獨占權及強制使用市場來實現。它還試圖阻止競爭並阻擋大企業的發展。無論如何,雖然有此種限制,仍發生了商業資本與工業行會勞動之對立,因此孕育了家庭工業及近代無產階級之先驅的工人階級。在民主政治支配下的古代,則完全沒有此種現象。的確,在上古或許曾有過這類情形的遺蹟,例如羅馬西弗勒斯(Severus)王軍制度中的工人、手工業者、軍隊鐵匠等,可能均屬此類殘存。在民主政治充分發展的時代,卻未曾找到關於此類事情的任何記錄,直至羅馬時代後期,才逐漸發現若干痕跡。因此可知控制城市的行會與行會政策在古代是沒有的,亦沒有直至中世紀末期才產生的資本與勞動之對立。在古代,雖無此勞資之對立,卻有地主與無土地者之間的對立。「無產階級」一詞並非如蒙森(Mommsen)所言,指只能以生育方式服務國家之人;而是指土地所有者或完全被剝奪繼承權的後代,即有完全資格的公民之後人。古代的一切政策均在防止產生此種無產階級,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故限制因債務而墮於隸屬地位,並緩和債權,古代所謂的對立,大抵為城市債主與農民債戶間的對立。在城市內居住著放貸的貴族,在鄉村內則居住著有借款的窮人。就古代的債法而言,此種關係很容易使債務者喪失土地,變為無產者。由於上述原因,古代城市並無中世紀的生計政策,只有確保一般人所賴以生活兼能使其進行全副武裝士兵的土地之軍事政策。故格拉古兄弟的改革絕非近代所謂的階級鬥爭的方案,它們的目的完全是軍事性質的,是維持市民軍隊、廢止傭兵的最後努力。在中世紀時,貴族的對立者一方面為企業者,另一方面為手工業者;而在古代,則常為農民。與對立關係不同的,為古代城市與中世紀城市之劃分的不同。在中世紀城市中,貴族須加入行會;在古代城市中,須加入村落、部落、地主之轄區——地主與自耕農同受法律的管制。在中世紀時,他們須工人化;在古代則須農民化。古代民主政治的發展過程還有一個特徵,即民主政治內各階層的交替。最初,武士階級掌握權力,能夠自行提供充分的武裝,因而可用作前線戰鬥的人。之後因艦隊政策的結果,古代的某個時期,尤其是在雅典,由於必須全體人民參加才能組成艦隊,無產者階層曾掌握了支配權。雅典的軍國主義使水兵在國民會議中取得了優勢。在羅馬,至西姆布賴人與條頓人入侵時,第一次出現了相似的情況。但它並未使士兵獲得公民權,僅發展成由元帥統領的職業軍隊。
除此種差異外,在古代與中世紀的發展過程中,尚有身份階級上的差異。
中世紀行會城市內之典型的市民為商人或手工業者。如果其是一位住宅的所有者,則為完全的市民。反之,在古代,則地主為典型的完全市民。因此,在行會城市中是先有身份上的不平等。非土地所有者如欲獲得土地,土地所有者必須為自己的管理人。而且他們在訴訟上多處於不利的地位,此種不利地位漸漸趨於平等,但並非到處都已做到。不過中世紀城市的市民,個人有人身自由。根據「城市空氣使一切自由」之原則,在農奴逃跑一年零一天後,領主便無權將其召回。此種原則雖不適用於各處,且因霍亨斯陶芬王朝之立法而受限制,但它與城市市民階級之法律觀念相適應,軍事及稅賦利益使其強制實行此原則。因此,階級之平等化與自由束縛之消失成為中世紀城市發展的一個主要趨勢。反之,在古代的初期,則有與中世紀同樣的階級差別。在古代,不僅貴族與繼武士後成為鄉紳的平民間的差別得到承認,而且奴隸制隸屬關係也得到承認。隨著城市權力與民主政治的發展,身份階級的差別亦日益增大。因為大規模購入奴隸或秘密輸入奴隸,大城市形成日益膨大的下層階級,而那些被解放的奴隸也屬於下層階級。故古代的城市與中世紀的城市相反,身份階級的不平等有漸增的趨勢。此外,古代城市毫無中世紀行會壟斷之痕跡。在雅典的民主政治支配之下,從關於製作雅典鎮守神廟廟柱的文獻中,發現雅典自由人與奴隸在同一自發性團體中一起工作,而且做工頭的奴隸比雅典自由人的位置更高。此種狀態在中世紀因有一個強大的自由工業階級之存在,實為不可思議之事。
總括以上所述,可作如下的結論:古代的城市民主政治實為一種政治的行會。它有一定的被壟斷了的經濟利益,但它受軍事利益所支配;如納貢、戰利品、同盟城市的入會費等只分配於市民之間。故與中世紀末期的手工業者行會完全相同,古代民主的市民行會亦對吸納太多人加入不感興趣。由此出現了對市民人數的限制,實為希臘城邦沒落的原因之一。將所征服的土地及戰利品分配給公民的制度包含在政治行會的壟斷權之內,而糧食配額、劇場費、陪審費及參加宗教儀式之費用均由政治利得進行支付。故自希臘正式市民看來,恆久的戰爭是一種常態。如克里昂(Cleon)那樣蠱惑民心的政治家,也意識到要有理由地煽動戰爭,戰爭能使城市富饒,長時期的和平為市民所不能容忍。凡以和平方法追逐利益者,均得不到此等機會,他們包括被解放的奴隸與外國僑民等。他們雖然沒有土地,但在他們之間,我們首先找到了與近代資產階級相類似的模型。軍事方面的原因可以解釋為什麼古代城市只要保持其慣常形式,便不能產生手工業者行會或與之類似的組織;反之,只有由市民階級形成政治軍事的壟斷,才能發展為一個軍人的行會。古代城市代表當時戰術的最高發展水平,無論何種武力,均不能對抗重甲兵隊或羅馬的步兵騎兵團。這解釋了古代工業形式及其發展趨勢與通過戰爭所得利益或其他以純粹政治方法所獲得利益之間的關係。與市民對立的為賤民;凡今日所謂的和平盈利者一概被列為賤民。但在中世紀初期,戰術之重心移至城市外部的騎士當中。披戴甲冑的騎士軍隊所向披靡,因此,市民行會的軍隊通常只取守勢,而從不敢主動出擊,1302年庫爾特雷(Courtray)戰役為唯一的例外。故中世紀的市民軍隊,不能如古代的重甲兵或步騎兵那樣發揮行會的機能。
在中世紀時,南部城市與北部城市間亦有顯著的差異。在南部,騎士階級大抵居於城市內部;在北部,則情形與此相反,騎士階級只能居住於市外,甚至是被逐到市外的。北部城市的特權階層有拒絕政府官員或騎士長居城市內的規定;同時,北方的騎士階級排斥並輕視城市貴族。產生這種差別的原因在於城市之成立因地域不同且時期有異。義大利的地方自治團體開始興起時,騎士戰術正達於頂峰,故城市不得不僱傭騎士或與騎士結盟。因此,城市堅決主張騎士移居城內,令其在嚴格管理之下;但不願騎士離開城郭而影響街市安全,希望他們能夠保障城市市民的生活。與此種狀況極端對立的為英國的城市,它們與德國或義大利的城市不同,尚未形成城邦,且除了極少數例外情況,從未試圖控制附近村落或將其支配權擴張至農村。它們缺乏取得這類成就的軍事實力,也沒有這樣的想法。英國城市的獨立性基於城市向國王承收租稅,只有負擔城市的租稅者得以成為市民。造成英國城市之特殊地位的原因有二:第一,因自征服者威廉以來,英國政治權力高度集中;第二,因13世紀以來,英國的地方自治團體已參加國會。貴族如欲行反對國王之事,金錢上須依賴地方自治團體,此正如城市須依賴其軍事支持一樣。自城市派代表參與國會以來,消除了城市方面實行政治獨立政策的動機與可能。城市與鄉村的對立早已消失,還接納了很多擁有土地的中小地主為其市民。至最近為止,貴族雖然在形式上掌握領導權,但實際上城市的市民階級已經獲得控制權。
若我們欲知這種關係對於資本主義的發展有何影響,則須觀察古代及中世紀工業上的差異,以及資本主義本身的不同類別。
無論任何地方、任何時代,我們常遇到各種不合理的資本主義。例如承辦租稅的資本主義企業(西方、中國及西亞);為戰爭籌資的資本主義企業(如戰國時代的中國及印度),以及與商人投機有關的資本主義,無論何時均存在商人;再則為乘他人之窮困而貸款以榨取高額利潤的高利貸資本主義。所有這些資本主義形式均以戰利品、租稅、以權謀私、官廳高利貸等為目的(如愷撒向克拉蘇借款,以後通過濫用職權來籌還此金額)或以進貢及現實需求為目標。然而所有這些形式均帶有非合理性而出於偶然的經濟活動之性質,勞動體制之合理制度無法由此發展而來。反之,合理的資本主義則以市場機會,即狹義的經濟機會為目標而進行。資本主義癒合理,它同大量需要的供給關係愈密切。自中世紀末期以來,組織此項資本主義生產活動實為近代西方之事。在古代,唯一的資產階級只有羅馬的騎士階級,他們的理性主義堪與近代資本主義相比擬。當一個希臘城市需要貸款或租賃公有地時,它必須使各地方的資本家相互競爭。反之,羅馬自敘拉古時代以來,即有一個理性的資本家階級扮演著極重要的角色。此階級之資本主義完全以國家及政治機會為目標,換言之,即以公地或征服地及領地之賃租,以及對政治家及戰爭之融資活動為目標。儘管它必須考慮官僚貴族的持續反抗,但有時對羅馬之政治發揮了決定性作用。
古代及中世紀後期的資本主義間的差異——後者已開始以市場機會為目標——對城市失去自由權後的發展亦有影響。於此,古代的發展與中世紀及近代的發展之間亦有根本性的差異。在古代,城市的自由因官僚組織之世界帝國的形成而被徹底清除,在新國家內已無政治資本主義立足之地。最初國王曾依賴騎士階級的金融資本,但我們看到他逐漸把騎士階級排除在承辦租稅之外,把他們排除在有利的財源之外,使得國王逐漸脫離依賴的關係,這正與埃及國王使國家的政治與軍事需要脫離資本權力而獨立、使租稅承收人變為收稅官吏如出一轍。在羅馬帝國時代,各處均因世襲繼承的專有領地之借貸而日益衰頹。基於國家經濟的需要,競爭性契約制漸為貢獻制度與臣民徭役所代替。居民按職業分成各階層,國家需要此等新成立的職業階級承擔連帶責任。此種發展導致古代資本主義的滅亡。徵募的軍隊取代了僱傭軍,而船舶由強制服役所供給。任何有剩餘糧食的地區均將所有收成視各城市的需要而分配,不得進行私人貿易。道路建設的義務及一切比較重要的負擔,大抵由世襲的被拘束於土地或職業的特定階層來負擔。最後,羅馬的城市團體以財產的理由向市長要求富裕的市議員回饋城市,正如村落團體向村落會議要求在外的富裕村民回饋村落一樣,因為住民對國家之納貢及服役負有連帶責任。這種服役遵循著埃及托勒密王朝的原籍制而建立,即臣民強制的義務,只在原籍共同體內實行。此種制度形成以後,資本主義獲取政治利益的機會便斷絕了。在以強制納稅為基礎的羅馬帝國末期,資本主義已毫無容身之處,像以強制勞役為基礎的埃及一樣。
近代城市的命運與此完全不同,它的自治權也逐漸被剝奪。17、18世紀的英國城市是只有金融及社會階級意義的行會集團。同時代的德國城市,除皇家城市外,均為地方城市,不過是一種地理單位而已,一切權利皆由上級賦予。此種發展在法國城市中亦早已出現。西班牙城市被查理五世在公社起義中破壞。義大利城市則落於貴族之手。俄國城市普遍尚未獲得西歐城市所具有的自由。每個城市的軍事權、司法權、工業權都被剝奪。在此情形中,形式上原來的權力雖無變化,但近代城市與古代羅馬統治權的確立完全一樣,徹底奪走了現代城市的自由,所不同的是近代城市常落入在戰爭中取得權力的民族國家的掌握中。此種競爭為近代西方的資本主義創造了極大的機會。各國均須為流通自由的資本而競爭,而此資本則為國家獲得權力的前提。國家迫於需要與資本結合,乃產生現代意義上資產階級的民族市民階級。因此,狹隘的民族國家為資本主義發展提供了機會。只要此種民族國家未讓位於世界帝國,資本主義亦將繼續存在。
第八節
合理的國家
一、國家、法律與官吏
合理的國家只在西方出現過。在古代中國的統治制度中,僅在氏族團體與行會的頑固權力之上有少數所謂的官吏階級。官吏是曾受人文教育的文學之士,他們領受俸祿,但無絲毫行政能力與法律知識,只能吟詩揮毫,精通古文。政治上的貢獻對他們來說並不重要。他們不親自執行行政工作,行政工作由幕僚承擔。為避免官吏盤踞於一個行政區域,故他們絕不能在本鄉任職。他們因不懂其所治州縣的方言,故不能與民眾接觸。保有此種官員的國家,與西方國家是不同的。實際上,在中國,一切均源於一種神秘的觀念,即帝王及官員能有美好的德行,即文學教養上的完備,便可使事物各安其所。一旦發生水旱天災或其他不幸事件,即頒布考試嚴令,或加速審判,以平神靈之怒。中國是一個農業國家,故農業氏族之力量非常強固,國民經濟的十分之九依賴於農民氏族,其餘十分之一為工商業行會,本質上一切均自由放任。官吏平常並不進行管理,只在發生騷亂或意外事故時,才出面干涉。
然而唯一能使近代資本主義發展成功的合理國家則與此大不相同。它是以專門的官僚階級與合理法律為基礎而成立的。
中國曾於7世紀至11世紀間進行改革,由訓練有素的官員取代士大夫處理政事,但這種變革只維持了一時,之後因月食的發生,認為天示異變,於是一切均復舊觀。我們自然不可遽而斷言中國的民族性,不能容納專門的官僚階級。官僚階級之形成(或合理國家之成立)實因不能破除迷信而被阻礙。故在西方,城市與基督教之發展已破壞了氏族團體,而中國的氏族團體之權力依然未經破壞。
受過訓練的官僚階級用來判事的近代西方國家之合理法律,其形式是由羅馬法發展而來的,雖自內容視之並不如此。此官僚階級雖為羅馬城市國家之產物,但在此城市國家中,絕無希臘城市之民主政治與司法。希臘的法庭在審判小型案件時,用同情、哭訴、指責對方以感動裁判官。此種方法在羅馬的政治審判中亦有之,如西塞羅(Cicero)的演講詞。民事訴訟中這些做法行不通。在民事訴訟方面,法官選任一名審判員,嚴格指示關於被告之判決或不予審理的情形。之後,在查士丁尼大帝的統治下,拜占庭的官僚階級開始關心法律,認為成體系和條文明確的法律才便於學習,於是將其整理並編成了體系。羅馬帝國崩潰時,法律即落入義大利公證人之手。公證人以及大學均誠心主張羅馬法之復興。他們保持羅馬法的契約形式,且應時代之需要重新解釋。與此同時,在大學中發展出了一個自成體系的法律學說。然而發展的根本特色在於訴訟手續之合理化。與一切原始訴訟手續相同,古代日耳曼的手續亦為嚴格的形式方法。當事人可能只因在程序中一個單詞發音錯誤而敗訴,原因在於迷信,擔心天降災禍。日耳曼訴訟手續之迷信的形式主義與羅馬法的形式主義混合了起來,同時法國王權創定的律師制度亦有它的影響。律師的職務主要為正確論述法律上特別是與教會法有關的形式。教會之大規模的行政組織對於俗人之修業與教會自身內部之修業,需要具備固定的形式。它與市民階級相同,不能與日耳曼的「神之裁判」相融合。市民階級不能容許他們商業上的權利取決於公開的抗辯,故各地均發生了對這種法律爭執與在「神之審判」中獲得豁免的情況;教會當初雖經躊躇,最終認為這一類訴訟程序為異教的,為不能容忍之事,而且需要建立儘量合理的教會法之訴訟程序。此種世俗與宗教方面的二重合理化竟擴張至西方各國。
在羅馬法的復興中,有人找到了農民階級的沒落及資本主義建立的根據。的確,對羅馬法原則的應用有時不利於農民,例如古代馬爾克團體法關於地役的新解釋,認為馬爾克團體首長為羅馬法中的所有者,由其成員承擔封建捐稅。但在另一方面,法國研修羅馬法的法官卻能使莊園領主不易沒收農民的土地。同樣,羅馬法並非資本主義的建立根據。作為資本主義發源地的英國,從未接受過羅馬法,因為國王的法庭已有保護國家法律制度不受腐敗影響的律師階級之存在。律師階級支配著法律學說的發展,因為法官即由其中產生(今日亦如此)。它阻止英國大學中教授羅馬法,因此,非由他們中間挑選出來的人不能擔任法官。
事實上,近代資本主義所特有的一切制度多自羅馬法以外的其他方面產生。例如收益證券、債權證書或戰時公債,均源自受日耳曼法律思想影響的中世紀法律。同時,股份憑證源自中世紀及近代的法律,古代並不存在。匯票亦如此;阿拉伯、義大利、德國、英國等國的法律均對匯票的發展有所助益。商業公司亦為中世紀的產物,古代只盛行委託企業。用土地登記或典質證書的不動產抵押權及信託同為中世紀的產物,並非出自古代。只在形式的法學思想上,羅馬法之接受乃有決定性的意義。自其結構而言,每種法律系統,或者根據形式法學的原則,或者根據實質的原則。實質原則是指功利的及經濟的打算,如伊斯蘭教判官就依此原則而進行裁判。神權政治或專制主義之司法均以實質為目標,相比之下,官僚政治之司法則流於形式。腓特烈大帝之所以討厭法學家,因為他建立於物質原則基礎上的法令,常為法學家以形式論方法引用於不同目的上。一般而言,羅馬法成為適合於形式法律制度而打倒物質法律制度的手段。
不過此項形式的法律是可依賴的。在中國,出售房屋於他人者,之後窮困時,有向買家請求幫助之權。如買家不顧同胞,據中國古代的習俗,其將深懼為鬼怪所祟;故貧窮的賣者可不付房租而強行搬入原屋居住。此類性質的法律,無論如何不能運用於資本主義經濟。資本主義所必需的為一種如機械般可以依靠的法律。祭祀的、宗教的、迷信的觀念,須一概撤清。此種法律,由近代國家與法學家相結合,要求實現其權力時所制定。16世紀時,國家曾努力與人文主義者相結合,預定在高等學校受教育者有充當國家官吏之資格,因而創設最初的希臘高等學校;因政治鬥爭大部分由交換國家公文而來,故只有曾受拉丁語、希臘語之教育者,始能作此鬥爭。此種幻覺只持續了較短時間。後來,一般人均知在高等學校受培養後並無實際政治能力,於是只有求助於法學家了。受人文教育的官員所支配的中國,皇帝並無供其指揮的法學家,各種哲學派別不斷競爭,皆以能培養最優秀的政治家自命,曾經論爭不休,直至正統學派的儒家最終獲勝。印度也是只有書吏而無專門的法學家。不過西方則有為羅馬的天才所創設的形式上完善的法律,學得此種法律的官員,其行政能力較其他一切人皆為優秀。國家與形式法學之結合,間接地對資本主義有所裨益,故在經濟史上有重大的意義。
二、合理國家的經濟政策
對國家而言,擁有名副其實的經濟政策,即穩定連貫的經濟政策,至近代才漸成立。最早的國家經濟政策,為所謂的重商主義。在形成此種政策以前,曾有兩種流行的商業政策,即國庫財政政策與福利商業政策,後者指維持傳統的生活水準。
在東方,禮儀、種姓及氏族之束縛從根本上阻礙了有計劃的經濟政策之發展。在中國,政治組織曾有重大變化,曾有過高度發達的對外貿易,甚至與很遠的印度通商。但是之後,中國的經濟政策改取閉關主義,一切輸出輸入均掌於十三行之手,且以廣東為唯一商港。國內的政策完全置其目標於宗教,至發生可怕的天災大變時,始考究其缺點。此時常考慮各省之意見,以之為準據。而其主要問題為國家之需要是否以租稅或徭役來滿足。在日本,封建組織產生同樣的影響,結果實行完全的閉關政策。這裡的目的在於階級關係之穩定,一般人均恐因國外貿易而發生財產關係上的變動。在朝鮮,宗教的考慮對閉關主義有決定性的意義。外國人是不潔之人,一旦來到國內,深恐會激怒神靈。中世紀的印度亦發現有希臘、羅馬的商人(亦有羅馬的傭兵)以及猶太人的移民且獲有特權;而此一切可能性均不能發展,因為種姓階級把一切事物都刻板化了,使有計劃的經濟政策根本無法實行。同時,印度教嚴禁出國旅行,亦為一種原因。旅行至外國者歸來之後,非舉行重新加入原來的種姓階級的儀式不可。
在西方,14世紀以前,計劃經濟政策尚不能有大發展,且只能就城鎮而言。在諸侯方面已有政策之萌芽;加洛林王朝時代有評定價格與增進各方面福利之政策。然而此大部分皆為紙上之空文。除查理曼大帝的貨幣改革及度量衡制度外,在那個時代一切均已無跡可尋。他所樂於採取的關於東方商業的貿易政策,因無艦隊,始終不可能實現。
諸侯國家放棄鬥爭時,教會試圖以正義、誠實及教會倫理之最低限度應用於經濟生活上,乃至干涉經濟生活的範圍。其最重要的措施為和平之維持。最初僅限於若干日,後來成為一般原則。大教會財產共同體,尤其是修道院維持著一種非常合理的經濟生活。我們雖然不能稱此種經濟為資本主義經濟,但在當時則為最合理的經濟。後來,因教會復活其原來的禁慾理想,且隨時代而改變其解釋,上述之努力漸次失其信用。就皇帝而言,在腓特烈一世的統治下,亦曾有一些商業政策的萌芽。例如,評定價格以及惠及德國商人而與英國締結的關稅條約。腓特烈二世雖然維持著公眾和平,但大體上只採取對於富商有利的純國庫財政政策,且將各種特權(尤其是關稅豁免權)給予他們。德國皇帝的唯一經濟政策為對萊茵關稅之鬥爭。但此鬥爭,因割據萊茵地區之小領主為數過多,大體上可謂毫無結果。此外便是沒有計劃的經濟政策。至於西格蒙德皇帝對威尼斯的封鎖政策或萊茵地區的封鎖(對科隆的鬥爭)等各種方案,表面上雖似經濟的性質,實際上則為政治的性質。關稅政策掌控於地方諸侯手中,除少數例外,他們均未實行有計劃的經濟振興之政策。他們的主要目的如下:首先,為獎勵本地的商業而反對遠方的商業,尤其鼓勵城市與其近郊農村的交易;輸出關稅常較輸入關稅為高。其次,關稅上使本地商人占有利的地位。因為諸侯希望多使用自己的道路,從而增加國庫的收入,故對交通設置有差別的關稅。為達此目的,他們甚至採取強制使用道路與強制互市法律的系統化。最後,給城市商人以特權,例如巴伐利亞的富豪路易斯以打壓一般鄉村商人而自誇。那時尚未有保護關稅,只有少數例外,如對於義大利的輸入競爭所設定的蒂羅爾葡萄酒關稅。一切關稅政策均立於國庫財政與傳統的生活標準之觀點上。上溯至13世紀,許多關稅條約亦立於同樣的基礎之上,關稅的技術亦發生變化;起初曾實行六十分之一的從價關稅,至14世紀時,因關稅同時發揮了消費稅的功能,曾升至十二分之一。昔時,尚無如保護關稅的近代商業政策,只實行間接的商業禁止;在需要保護國內手工業者與批發商時,往往暫時取消此種禁止。有時,亦只容許批發貿易,禁止零售貿易。
諸侯之合理的經濟政策之痕跡最初見於14世紀的英國,此即亞當·斯密(Adam Smith)所謂的重商主義。
三、重商主義
重商主義的本質在於將資本主義的工業觀點運用到政治方面,國家的行政類似於完全由資本主義的企業者所組成。對外經濟政策以儘量占取對手的便宜為原則,儘量廉價買入,高價賣出。其目的在於使國家的對外支配權強大。故重商主義代表近代權力國家的發展,此權力國家的形成直接源於諸侯歲入的增加;間接方面,則源於人民納稅能力的提高。
亞當·斯密
重商主義政策的前提為儘量開發國內獲得貨幣的資源。如果認為重商主義的理論家與政治家混淆了貴金屬與國家財富,則是錯誤的。他們深知納稅力為財富之根源,因此,為提高納稅力,他們曾盡一切努力在國內保持有消失危險的貨幣。重商主義綱領的第二點——與此制度之獲取權力政策有不可分離的關係——為儘量增加人口並贍養日益增加的人口,儘量保障獲得對外的市場。這尤其適用於那種安置國內最多勞動力的產品,即製成品而非原材料。最後,為使貿易能增進國內的納稅能力,儘量使本國商人開展貿易。在理論方面支持這種制度的是16世紀在英國發展起來的貿易差額論,是一種以進口商品價值大於出口商品價值而使國家貧困化的理論。
英國顯然為重商主義的發祥地,最初實行此制度是在1381年。在軟弱的理察二世的統治下,發生了一次貨幣緊縮,國會曾設置一個調查委員會,以貿易差額概念分析了其基本特徵。當時,委員會只制訂了暫定應變的法案,即設定禁止進口、獎勵出口的規定;當時,英國的一切政策並非皆採取重商主義的方針。一般人常以1440年為真正的轉折點。以前偶爾適用的兩個條文——為解決時弊而頒布的許多僱傭條例,今則採用為原則。第一,規定在英國販賣商品的外國商人,應以其所得的貨幣全部購買英國商品;第二,赴外國的英國商人則最少須以其賣得金額的一部分,以現金形式運回英國。在這兩個原則之下,直至1651年才逐漸建立了取消外國航運之航海條例的整個重商主義制度。
以資本主義的利害關係與國家相連的重商主義曾以兩種形態出現。第一種形態為階級壟斷的重商主義形態。此種重商主義在斯圖亞特王朝及英國教會的政策上,特別是後來被斬首的大主教勞德的政策上,表現出典型的形態。此制度欲於基督教的社會意義上,將一切居民編制為固定的各種階級組織,建立以基督博愛為基礎的社會關係。與視一切窮人為怠惰者或無賴漢的清教主義完全相反,它是深深同情貧困者的。實際上,斯圖亞特王朝的重商主義主要是以謀取國庫財政上的收入為目的而產生的;故一切新創產業須有國王之壟斷特許始能輸入,並且為了謀取財政收益,須受國王永久的支配。法國科爾伯特(Colbert)的政策亦與此相似,雖然沒有一貫如此。對此,他與他反對加以迫害的法國耶穌新教徒的意見一致。在英國,國王與國家教會的政策由於國會內清教徒的長期反對而終歸失敗。在「破除壟斷」的口號下,他們與國王的鬥爭持續了數十年,因為壟斷權多半給予了外國人或廷臣,而殖民地則多歸於國王寵臣之手。其間,小企業者階級——一部分在行會以外,大部分在行會以內,逐漸發展起來——對國王之壟斷經濟加以反對,壟斷者的選舉資格長期被國會所剝奪。英國國民反對托拉斯及壟斷權之堅持不懈的精神,在這種清教徒的鬥爭中完全地體現了出來。
重商主義的第二種形態為國民的重商主義。它不在於壟斷創設的產業,而只在於有組織地保護現存的國民產業。
重商主義所創設的產業至重商主義時代後尚繼續存在的幾乎沒有。斯圖亞特王朝的經濟舉措與歐洲大陸諸國及俄國後期所創設的同趨沒落。因此,國民重商主義並非資本主義發展的出發點;資本主義的發展在英國與重商主義壟斷的國庫財政政策是並行的;且自其發展過程視之,在18世紀斯圖亞特王朝的壟斷國庫財政政策瓦解之後,才得到國會之有組織的保護,通過一個與國家權力無關的企業階級的支持而進行。這是非合理資本主義與合理資本主義的最後一次正面衝突。即以國庫財政、殖民機會與國家壟斷為目標的資本主義,與以商人自動找尋的市場機會為目標的資本主義的衝突。兩者衝突之處,即英格蘭銀行。英格蘭銀行為資本主義的投機分子蘇格蘭人帕特森(Paterson)所成立,他是被斯圖亞特王朝授予的壟斷權鼓動起來的。此外,清教徒商人亦加入了此銀行。英格蘭銀行最後離開趨於投機的資本主義之發展軌跡與南海公司有關。在此當作別論,我們可看出帕特森與其同類的勢力逐漸衰退,直接間接地接受了清教徒的主張,而受清教徒影響的銀行會員則逐漸占據優勢。
此外,重商主義所扮演的角色在經濟史上已經被人熟知。在英國實行自由貿易後,重商主義便結束了。這是反國教的清教徒科布登(Cobden)及布萊特(Bright)與不受重商主義的支持亦能經營的產業利害關係者協力所取得的成就。
第九節
資本主義精神的發展
認為人口增加對西方資本主義的發展有決定性的作用,實為普遍的謬見。馬克思反對此說,認為各經濟時期均有其相應的人口規律。他的說法就一般言之雖非正確,但在此實覺合理。18世紀初至19世紀末,西方人口的增加最為急速。在同時期,中國的人口至少亦與此有同程度的增加,即自六七千萬增至四萬萬——或許有過於誇張處亦未可知——其增加速度可與西方的增加速度相匹敵。然而在中國,資本主義的發展不僅無進步,反而在退步,因為中國人口的增加是在與西方不同的社會階層內。人口的增加只使中國變成小農密集的國家;類似於西方無產階級的人口之增加,只使外國市場利用苦力(苦力原為印度語,乃鄰人或同氏族者之意)成為可能。就一般而言,歐洲的人口增加確有助於資本主義的建立,因為若人口過少,則資本主義或許將無法找到其所必需的勞動力,但它自身並沒有引起資本主義的發展。同樣,我們亦不能認同桑巴特的主張,認為貴金屬的流入為建立資本主義的主要原因。的確,在某種情形下,貴金屬供給之增加可引起價格革命(如1530年後歐洲所發生的)。若此時存在其他有利的條件,比如形成一種固定形式的勞動組織,則因大量金銀之集中於特定的社會階級手中,自能促進其進步。但印度的事例證明僅僅是貴金屬的流入,並不一定能產生資本主義。在羅馬帝國時代,每年約有二千五百萬銀幣流入印度,用來購買貨物。然而此種流入只喚起規模至小的商業資本主義。大部分的貴金屬均藏於王侯的寶庫內,並未變為流通貨幣以創立合理的資本主義企業。由此可知貴金屬的流入將產生哪一種傾向,全視勞動組織的形式而定。發現新大陸後,美國的貴金屬最初流入西班牙,然而西班牙隨著貴金屬的流入,資本主義反為退步。結果,一方面,有城鎮派之沒落及西班牙貴族的商業利益之毀滅;另一方面,則在戰爭中使用貴金屬。因此,貴金屬流經西班牙卻未曾影響它,反而促使15世紀以來已實行勞動關係改革的其他國家變得富裕起來。由此,促進了資本主義的產生。
故人口的增加與貴金屬的流入,均非喚起西方資本主義的主因。資本主義發展的外部條件首先為地理關係。印度與中國因內地交通需巨大的運費,故阻礙了通過貿易賺取利潤且可由商業資本建立資本主義制度的階級之發展。不過西方有地中海作為內海的特質及充分的河流相連,故能使資本主義得到發展。但對這個因素亦不能作過大的評價。如前所述,古代的文化乃沿岸文化,在此時代,因地中海的特性而與有颶風的中國海域相反,對商業機會極為有利,然而古代並未產生資本主義。在近代,佛羅倫薩的資本主義發展亦較熱那亞或威尼斯更完全。西方的資本主義並非產生於海上貿易城市,而是在內地的工業城市中產生的。軍事需要雖然亦促進了資本主義產生,但並非戰爭需要使資本主義形成了獨特的發展,而是西方軍隊上獨特的需要。奢侈品需求雖然亦為資本主義發展的有利因素,但亦非奢侈品需求本身。在許多情形下,奢侈品需求反而產生了非合理化形式,如法國小規模的工廠或德國諸侯宮廷內的工人強制定居地。產生資本主義的最終因素為合理的永久性企業、合理的記賬、合理的技術及合理的法律。然而此並非其全部。除此之外,必要的輔助因素為合理的精神、處世的合理化、合理的經濟倫理。
一切倫理及由倫理所產生經濟關係的開端均為傳統主義,即傳統的神聖性,換言之,即由祖先所傳下來的行為與經濟模式。直至今日,傳統主義依然根深蒂固。對上一代而言,如果想要一位西里西亞農業工人承包割草的工作而增加其二倍的工錢,誘使其更加努力,那是不可能的:他只會減少其一半的勞動量,因為他的一半勞動量就能獲得二倍以上的工資。不願且不能離開已習慣的軌道,此為保持傳統的普遍原因。然而,原始的傳統主義可因兩種情形而變本加厲。第一,物質上的利害與傳統的固執相結合。例如中國,如變更一定的搬運道路或採取合理的搬運手段時,將威脅到某些官員的利益。西方在中世紀與近代鋪設鐵路時,亦有此類現象。這些官吏、地主、商人為維護自身利益阻礙向合理化的方向發展。第二,有更強烈影響的為因迷信而產生的商業刻板化。由於害怕不吉利,故不願在傳統習慣的處世方法上發生任何變化。在這種反對中雖然藏有若干人的經濟利益,但反對是否有效仍須視迷信的程度而定。
盈利衝動本身並未打破此等傳統的障礙,認為理性的資本主義時期的特徵在於比其他時期受更強大的經濟利益驅動的觀念是幼稚的。近代資本主義較東方的商人並不具有更強烈的盈利衝動。沒有任何束縛的盈利衝動,無法產生經濟上的合理結果,如科爾特斯(Cortez)和皮薩羅(Pizarro)等,他們也許是無限制盈利衝動的最有力代表,卻沒有理性主義經濟生活的觀念。假使經濟衝動本身是普遍的,那麼將會出現此問題:在何種情形下,能將盈利衝動加以合法化或合理地創造出資本主義企業性質的制度呢?
開始時,對於盈利有兩種不同的態度。對內有傳統的束縛,即在因宗教關係結合在一起的人群中不進行無限制的盈利,受部落、氏族及家族關係所束縛,此即對內道德;對外視一切他國人為敵人,完全不適用倫理的限制,盈利衝動絕對無限制地發揮,此即對外道德。在傳統團體內部亦須算計,古舊的敬神關係被分解時乃出現新的發展。經營責任制在家族共同體內一旦確立,經濟關係將不再具有完全的共產主義性質,單純的敬神及盈利衝動上的障礙即被排除。此種發展尤為西方的特徵。在對內經濟上實行盈利主義時,亦調整了無限制地追求利益。結果形成了有節制的經濟生活,經濟刺激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
詳細地說,其發展過程是各異的。在巴比倫與中國,對於共產主義經濟或組合經濟的氏族以外的盈利衝動,並無任何客觀上的限制,然而未發展出近代的資本主義。在印度,盈利的限制僅適用於婆羅門與剎帝利兩個階層。婆羅門因身份高貴,故雖能做飲食店的主人,但若放貸收息時,則與剎帝利一樣,將被降低身份。不過商人階級則許可其如此,且在印度的商人階級中,我們發現其在商業上的狡詐是世界上其他地方的人所無法匹敵的。在古代,只有法定利率的限制,保護賣主的條文乃表示羅馬的經濟倫理特徵。然而在此,近代資本主義亦未曾得以發展。
於是發生可作為結論的如下之特殊事實,即近代資本主義的萌芽與東方及古代經濟的理論不同,公開實行於反資本的經濟理論之領域中。
教會之經濟道德態度可在由阿里烏斯教傳來的對商人之見解中:「商人始終不會贏得神的歡心。」至15世紀時,此條文依然存在。之後,佛羅倫薩因經濟關係變遷的壓力,一般人逐漸開始為調整這個條文而進行努力。一切反對資本主義趨勢的天主教倫理與路德派倫理,本質上均基於對資本主義內部之非人格化關係的厭惡。此非人格化關係可將世間某些事情置於教會及其勢力範圍的影響之外,根據它們的倫理觀念進行改造。在倫理上,領主與奴隸的關係可受道德準則的直接管束;然而抵押權者與作抵押品的財物間的關係,或證券與背書人的關係之倫理化,則並非不可能的,但亦為非常困難的。由此所產生的教會意見之結論,基於公平價格的原則,禁止價格過高、討價還價及自由競爭之中世紀經濟倫理,確保所有人生存的機會。
並非如桑巴特所云,破壞此種思想束縛為猶太人之力。中世紀時猶太人的地位自社會學的見地視之,與印度種姓階級的最下級者相似,即他們是一種卑賤的民族。兩者的不同之處在於印度以宗教的來世觀視之,種姓秩序具有永久性。個人雖然能以輪迴的方法往生於樂土,但此只限於種姓秩序的內部。種姓乃是永遠不變的,若有想脫離種姓階級者,即將遭永劫之罪,被打入地獄之中。不過猶太人的來世觀則以為在將來世界中,階級關係將與現況相反。在現世,猶太人或許因其祖先的罪業之報應而背上了卑賤民族的烙印;此種狀況通過一種社會革命始能脫離。中世紀時,猶太人為一外來民族,他們立於市民社會之外,不能加入任何城市市民團體;他們不能參加聖餐典禮,因此不能屬於聯盟。但他們並非唯一的外來民族。除他們之外,基督教商人亦為外來民族,與猶太人同樣經營貨幣交易,與猶太人的地位相同,在諸侯保護之下繳納貢租,享有經營貨幣交易的權利。而猶太人與基督教外來民族的主要區別在於,猶太人不能與基督徒進行貿易及結婚。基督教徒最初曾樂於受猶太人接待,與猶太人交好,但猶太人深恐他們的嘉賓不能參加聖餐儀式。中世紀首次爆發反猶太主義時,基督教的忠實信徒被教會會議告誡不得行為不端,所以拒絕了猶太人的招待,而對於基督教徒的招待,猶太人也嗤之以鼻。尤其自埃斯拉及尼希米以來,即完全不能與基督徒結婚。猶太人居於賤民地位的另一理由是猶太人手工業者的存在;在敘利亞曾有猶太騎士階級,但猶太人中作農民者則完全例外,因為農業的經營與其禮儀的要求格格不入。出於宗教禮儀的考慮,猶太人經濟生活的重心完全置於商業,特別是貨幣的交易上。猶太人的信仰對於法律的知識不啻是一種獎勵,他們不斷地研究法律,因此最容易與貨幣交易結合。除此之外,教會禁止高利,嚴禁貨幣交易,但一方面因為貨幣交易為必不可少之事,另一方面,猶太人不服從教會法的管轄。此外,猶太教中維持著原來的對內道德與對外道德之二元論。它容許向非同胞或非親屬的他國人徵收利息,從這種二元論中,又可發生經濟上非合理的業務,特別是承收租稅及國家的各種政治性籌資。數個世紀以來,猶太人習得了一種使他們成為有用之人的技能。但所有這些皆是賤民資本主義,並非西方所產生的合理資本主義。因此,在近代經濟體制的創立者及大企業者中,幾乎找不出一個猶太人;這一類型屬於基督教,且只在基督教的地盤上始能有之。不過猶太人的製造業為一種近代現象。猶太人之所以對合理資本主義的產生無任何貢獻,原因在於他們處於工業組織之外。如在波蘭,在他們做批發商或製造業者時,可以支配多數無產階級,然而他們不能與行會並存。如《塔木德經》所示,真正的猶太倫理準則為特殊的傳統主義。虔敬的猶太人害怕任何改革,與以巫術信仰確立制度的原始民族成員無太多差別。
在近代經濟中,人文主義的宗教根蒂早已枯萎。今日的職業概念繼續存在於世界上。禁慾的信仰已被一種悲觀的世界觀所取代,儘管其絕非禁慾,正如伯納德·曼德維爾(Bernard Mandeville)的《蜜蜂的寓言》中所說的那樣,在一定條件下,個人的罪惡有時亦被視為符合公眾利益的。各教派之原始的宗教情操均已消失,在經濟思想領域,18世紀末及19世紀初的諸侯、政治家及著作家的指導原則是相信與利益相符的啟蒙運動之樂觀主義取代了新教禁欲主義的位置。經濟倫理是以禁欲主義為背景而出現的,其宗教意義現在已消失。勞動階級只要能給以永遠幸福的承諾,便能安於其命運。此種慰藉一旦消失,在之後快速發展的經濟社會中,緊張與壓力的出現便無法避免了。進入19世紀鋼鐵時代的黎明期,初期的資本主義即宣布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