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復文存 · 「反對家族主義」書後
(1914年5月16日)
反對家族主義及自由戀愛之學理,已略如茲編所述。近見世人味於此種真義,致生種種誤會,頗足為主義之障礙,今當有以解之:世俗無賴,以縱慾漁色為生涯,不知生理與心理為何物。一聞自由戀愛之說,輒欲借為護身之符。而一般社會,亦遂誤認此輩之行為,錫以自由戀愛之徽號。反對者乃愈得所藉口。此最大之誤會也。亦有二三君子,道德厚重,明知家族之害,思有以破除之,而鑒於世人之誤會,不敢持極端之論,遂致強生別解,以為自由戀愛須以道德為強制,或又以為自由戀愛仍當專屬於一人,以期自異於一般之無賴。其結果乃至自由戀愛與自由婚姻實際上幾無區別。所謂「楚則失矣齊亦未為得也」。竊以為自由戀愛其根本之原理,乃在去束縛而取自由。男女之交合,由於生理作用之不得不然;自宜純任自由,而不容有所拘制。惟所謂自由者,乃男女兩人之自由,而非單方之自由也。彼輩恃金錢及種種手段以購買他人之愛情,侮辱他人之身體,視人類為玩物為貨品。(如姘室狎妓狎優誘姦迷奸及其他等等皆是。)在女子一方面,或為勢所迫,或為利誘,或為甘言詭計所炫惑,皆絕對之不自由。在男子一方面,則為侵人自由蔑視人道,實與強姦無異。此正自由之蠹賊。自由戀愛之名,豈此輩所能假借者耶?然苟男女二人互相愛悅,以純粹之愛情,自由結合,而絕無強權金錢騙術等關係與其間,是即為合理之戀愛。而不必問其專一與否,久暫若何。愛情既出於自由,更不必有所謂強制。倘若預懸一格,以為當屬於專一,又必期以長久,甚或侵入道德問題,(婚姻制度之大謬點,即在誤生理問題為道德問題。)此皆與生理學心理學相牴觸,而尤背乎自由之真理者也。至有慮自由戀愛既行,男女之肉慾必益熾,將於衛生有妨害者,此亦不足為慮也。男女之交合,乃由於生理作用之害。男女亦然。交合為生理所必需,而過多亦足以生病。交合過多者世謂之淫,淫非生理所固有,乃由於習慣而生。蓋凡肢體愈習用則愈發展,(如習於行路者足力健,習於拳擊者筋力強。)故習於多食者食慾愈熾,成為饕餮,習於交合者肉慾愈熾,成為淫夫。顧今人之往往習成為淫,其原因亦有二:一則由社會惡劣,可以金錢買交合;一則由婚姻制度,夫婦同居,幾以交合為惟一之義務。交合之機會既多,則人之習為好淫,亦固其所。然若自由戀愛,則二者皆可免除。純以男女二人之愛情為根本,其機會豈能多得?又何至習為好淫?故吾謂自由戀愛之理明,男女之肉慾必較輕,而交合之度數亦必較減,即此故也。惟處於今日之社會,自由戀愛之所以難行者,厥亦有故:即婦人經濟不獨立是也。女子既不能自營生活,無論如何,勢必有所倚賴於男子。如是則愛情之施與,復安有絲毫之自由?嗚呼,此經濟革命之所由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