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所有權 · 第一部分 第一節 人和禽獸的道德感
哲學家們往往提出要了解人類的智慧和禽獸的智慧之間存在著什麼確切的界線的問題,並且按照他們一般的習慣,在決定採取他們可能採取的唯一辦法、即觀察以前,說了不少蠢話。後來還是由一位並不以哲學自誇的謙虛的學者用一種簡單的區分來結束那些無窮盡的爭論;這個區分雖然簡單,卻是那些以其本身而論就比一個思想體系的價值還大的輝煌的區分方法之一。這位學者就是弗雷德里克·居維埃①,他把本能和智慧區別開來。
①弗雷德里克·居維埃(1773年生於法國蒙貝利亞爾市,1838年死於斯特拉斯堡)是比較解剖學的創始人,男爵若爾日·居維埃的兄弟;他自己也曾發表過一些關於博物學的研究作品。在本書較前的篇幅中,蒲魯東引證了弗魯倫所著的《弗雷德里克·居維埃的觀察結果的撮要分析》。——原編者
但是誰也沒有提出過這樣的問題:
人類的道德感和禽獸的道德感之間的區別是本質上的不同呢,還僅僅是程度上的不同?
過去,如果有人敢於主張上述問題中的後半段的見解,他的論證就會被認為是誹謗、褻瀆和觸犯道德與宗教的。宗教的和世俗的審判機關就會一致加以譴責。請看人們會用怎樣的語氣來詆毀那個不道德的反論!「良心」,他們會嚷著說,「良心,只有人能夠賦有這種專門屬於人類的光榮;正義與非正義的觀念,功與罪的觀念,是他的高貴的特權;唯有人這種萬物之靈才具有高超的秉賦,能夠通過自由和正義去抗拒他的那些世俗的嗜好,辨別善惡,使自己愈來愈和上帝相像……。不,那個德性的聖像永遠只銘刻在人類的心上。」這些話充滿著情感,但毫無意義。
亞里士多德說過:人是一種有理性的社會動物(Zoonlogikonkaipolitikon)。這個定義高出在它以後提出的一切定義,甚至德·包納德①先生的那條有名的定義也不例外。包納德先生的人是一種得力於器官的智者這條定義具有雙重的缺點:用未知來解釋已知,即用智者來解釋生物;忽視了人類的主要品質、即動物性。
①德·包納德子爵(1754—1840)。——原編者
所以,人是一種過著社會生活的動物。社會意味著各種關係的總和,總之就是體系。可是一切體系只能在某些條件之下才能存在:那麼這些條件是什麼呢?人類社會的定律是什麼呢?
人與人之間的權利是什麼?正義是什麼?
附和各派哲學家說下列這些話是毫無用處的:這是一種神聖的本能,一種不朽的和天賜的心音,一種大自然所賦與的指南,一種給降生到世界上來的一切人啟示的智慧,一種銘刻在我們心上的法律;這是良心的呼聲,理性的箴言,情感的啟發,感覺的傾向;這是愛人如己的感情,正確地理解的私利;或者這是一種先天的觀念,這是起源於純粹理性概念的實用理性的絕對的命令;這是一種熱情的吸引力,等等,等等。這一切可能言之成理,也好像說得很美妙;但這是完全沒有意義的。即使我們把這種祈禱式的語句延長到十頁之多(人們曾經把它們寫在上千卷的書本中),我們離問題的解決還不能更接近一步。
「正義就是公共福利,」亞里士多德說。這話不錯,但這是一種無謂的重複。「公眾幸福應該是立法者的目標,」孔德先生在《立法論》中說,「這是任何良好的理由所不能推翻的原則;但是,當人們把它提出並加以說明之後,人們沒有使立法得到更多的進步,正如人們在說明治癒病人應該是醫師的目標的時候,不會使醫學得到進步一樣。」
讓我們另外去找解釋吧。法權就是支配著社會的那些原理的總稱;人類的正義就是對這些原理的尊重和遵守。實行正義就是服從社會性的本能;完成正義的行為就是做一個社會性的行為。所以,如果我們在不同情況下觀察人對人的行動,我們就不難看出什麼時候他們是在過著社會生活,什麼時候他們不是過著社會生活;我們可以從那結果通過歸納過程而推斷出那條定律。
讓我們從最簡單、最確鑿無疑的事例開始。
冒了自己的生命危險去保護兒子並犧牲一切來撫養他的母親,是和他一起過著社會生活,這是一位好母親;相反,遺棄她的孩子的母親是不忠於社會本能的母親,因為母愛是社會本能的許多特徵之一;這是一個違反天性的母親。
如果我跳到水裡把一個人從死亡的危險中搶救出來,那麼我就是他的弟兄、他的夥伴;如果我不但不幫助他,反而使他沉得更深,那麼我就是他的敵人、他的兇手。
任何從事施捨的人都把窮人當做他的夥伴,固然不是在一切方面和對於一切都把他當做夥伴,而只是就他分給他的那部分財物來說把他當做夥伴;任何強取豪奪非其勞動所生產出來的物品的人毀滅他自己的社會性,這是一個強盜。
那個把跌倒在路中的旅行者扶起、替他裹傷、安慰他並給他錢的撒瑪利亞人①表示出他是那個旅行者的夥伴、他的鄰人;在那同一的旅行者身旁經過而頭也不回的傳教士則不是那個旅行者的夥伴,而是他的敵人。
①撒瑪利亞,古代以色列王國都城,《新約路加福音》第十章中敘述一個好心的撒瑪利亞人怎樣救死扶傷。——譯者
在所有這些事例中,人被一種對於他同類的內在的親近心情、被一種隱秘的同情心所支配,這種同情心使他愛別人、與別人同甘共苦;所以,要想抗拒這種親近的心情,他必須有一種違反天性的意志的力量。
但是,這一切絲毫不能證明在人和禽獸之間存在著任何劃分得很清楚的不同之點。在禽獸方面,當幼小動物的孱弱使它們受母親的愛憐、即使它們結合起來的時期,人們可以看到這些母親用一種類似我們那些為祖國犧牲的英雄的勇氣,在小動物的生命遭到危險時盡力加以保護。某些種類的動物知道團結起來獵取食物、互相尋找、互相招呼、(一個詩人也許會把這種情形說成是互相邀請)來分享它們的獵獲物;有人看到它們在危難中互相救助、互相保衛、互相警告。大象懂得怎樣把它的陷落在坑溝中的同伴挽救出來;母牛會把它們的牛犢放在中間,而它們自己則圍成圓圈,角尖向外來打退狼群的進攻;馬匹和豬在聽見有同伴發出痛苦的叫聲時會擁到發出聲音的地點去。如果談起它們的交配、雄獸對於雌獸的恩情以及它們愛情方面的忠誠,我可以寫出何等生動的描述!但是為了在各方面保持正確起見,讓我們補充說,這些結群友愛的、同類相愛的動人表現並不妨礙它們為了食物和爭向雌獸獻媚而互相爭吵、互相搏鬥、用堅利的牙齒互相撕裂;它們和我們是完全相像的。
在人和禽獸的身上,社會本能是或多或少地存在著的:它的性質是相同的。人更需要團結,團結的用處也比較多;禽獸則似乎更能忍受孤獨的生活。在人的方面,社會生活的需要較為迫切和較為複雜;在禽獸方面,這些需要似乎沒有那麼強烈,變化比較少,也沒有那樣珍惜。總之,在人的方面,群居的目的在於保全族類和個人;在禽獸方面,保全族類的目的性大得多。
到現在為止,我們還沒有發現可以被人說成是他所獨有的東西:社會本能和道德感,是他和禽獸所共有的,當人因為自己做了一些慈善的、正義的和熱忱的舉動而自以為和神相像的時候,他沒有覺察到他不過是服從了一種完全是動物性的衝動。我們是善良的、有情誼的、富於同情心的、有正義感的,同時我們是急躁的、貪婪的、好色的、有報復心的,這就是說我們與禽獸是相似的。我們的最高德性歸根到柢是盲目的、受感情衝動的本能:有什麼值得神化和頌揚的呢!
可是在我們這些兩足動物和其餘的生物之間存在著一種區別;它是什麼呢?
一個學習過一點哲學的小學生就會很快地答覆說:這個區別在於我們自覺到我們的合群能力,而禽獸則不能有這種自覺;在於我們對自己的出於社會本能的活動能夠加以思考和推究,而在禽獸方面,則根本沒有這類的情況。
我可以更進一步說:我們憑藉思考和推理的能力,才能夠懂得,抗拒那個我們稱之為正義的支配著我們的社會本能,首先對於別人其次對於我們自己是有害的。這種思考和推理的能力好像是我們人類特有的稟賦。正是我們的理智在教導我們,當一個自私的人、一個盜賊、一個殺人兇手、一個社會的叛徒明知故犯地作惡時,他就對大自然、對別人和他自己犯了罪,他就成為一個罪人。最後,使我們能夠斷定像我們這樣的生物應該對他們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一方面就是我們的社會感情,另一方面就是我們的理智。這就是悔悟、復仇和刑事裁判的原則。
但是這一切只能在禽獸與人之間造成一種智慧上的不同而決不是一種情感上的不同;因為,雖然我們是通過理智來考慮我們與同類之間的關係的,我們卻同樣也以這種方式來論究我們的最平凡的舉動,比如:喝、吃、選擇妻室、選定住所等等。我們對塵世和天堂的一切事情進行推理;沒有任何事情是我們的推理能力所適用不上的。可是,正像我們對於外界現象所得到的知識並不能影響這些現象的原因和規律一樣,我們的思考作用在啟發我們的本能時,也只是使我們明白感覺的本質,而並不改變這種本質的特徵;這個思考作用使我們了解我們的是非善惡,但並不能改變它,也不能變更它。在犯了錯誤之後我們對自己所感到的不滿,在看到不合乎正義的行為時我們心中所感到的憤怒,應該加以處罰和應該給與酬勞的想法,都是思考作用的效果,而不是本能和情感的直接效果。我不能說智慧是人所獨有的,因為禽獸在做了壞事之後,也會有所感覺,並且在它們之中有一個受到攻擊時,它們也會發怒,但是我們在對於社會義務的理解上,在對於善惡的了解上具有比禽獸無限優越的智慧,然而就道德來說,這並不能證明人和禽獸之間存在著一種本質上的差別。效果。我不能說智慧是人所獨有的,因為禽獸在做了壞事之後,也會有所感覺,並且在它們之中有一個受到攻擊時,它們也會發怒,但是我們在對於社會義務的理解上,在對於善惡的了解上具有比禽獸無限優越的智慧,然而就道德來說,這並不能證明人和禽獸之間存在著一種本質上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