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所有權 · 第一篇論文(1840) 序言

「對於敵人,要求是永恆的」。 (Adversushostemternaauctoritasesto) ——十二銅表法 序言 蒲魯東在寫作他的那篇《關於星期日的講話》時,已經看到一個關於探討和研究的整個計劃呈現在他面前。問題正是要去「發見並證實那些為了維持地位之間的平等而限制所有權和分配勞動的經濟法則」。如果要締造平等,首先就必須打倒所有權。他就立即著手進行這個工作。1839年12月間,在他寫給他的一個朋友的信中,他就隱約地談到他這項裝的工作。1840年2月,他正處在熱中於編著的高潮中。他給貝爾格曼指明了什麼是他未來的工作計劃和方法: 「請看我工作的簡要進程:全部著作的主題:確定正義的觀念、它的原理、它的性質和它的公式。 「方法。確定所有權中的正義觀念;並且1.關於占用權,我通過分析證實了哲學家、法學家等等所想像的一切理論都不言而喻地把平等當作是必要的。平等是必然的定律,絕對的形式;在一切關於所有權的學說中,所有的人,甚至在背離它的時候,都不知不覺地在服從著它。 「2.確定以勞動為基礎的所有權中合乎正義的東西。我用同樣的分析方法證明,經濟學家們所談的勞動權,無論他們對它具有何種方式的理解,並且按照他們自己的論據,它的結果是平等。但是現在平等並不存在,甚至有人主張它是不可能的。我卻證明不可能的是所有權本身;它的不可能不是因為它被濫用了(perabusumrei),而是由於它的本質(inse);我證明所有權是荒謬的、毫無價值的,它在它的名詞中包含著矛盾,它導致無數的形上學的胡說和不可能的事;總之,它是事實上的,但它是不可能的。 「這裡是:按照以上所獲得的一切真理,關於社會性、平等、自由、正義和法權的原理所作的陳述。 「隨後是:通過那種方法而得到的形上學的定律或公式在政治經濟學、民法、政治學上的應用以及對這些科學的批判。 「最後是:對歷史哲學和人類進程的研究。 「第一次在哲學上採用了一種真實的方法並且用一種適當的的分析法真實地說明了用直覺或摸索所永遠找不到的事理,因為直覺和摸索是什麼也不能證明的。 「總之,在這一切之中,我一點也沒有把屬於我的東西放進去;我尋覓,並且為了尋覓得更好,我給我自己造成了一個工具,給我自己製造了一個嚮導,在我將深入到它裡面去的迷宮的門上,我繫上了一根線。然後,我絕不爭論,我對誰也不加駁斥,我認可一切的見解,我但求找到這些見解中所含有的東西。而在所有這些見解中所必然都含有的東西,對我來說,就是一個真實的原理、一個定理;我就在一個生理上的或者自然界的事實中去確實地找出這個原理的理由,然後我就從這個原理出發,以我起先曾經為了確定那個原理而從事歸納時的同樣嚴格精神,從事推理來進行我的科學研究。 「……至於這本著作的寫作方式,雖然我絕對抽象地(inabstra-cto)來推論一切事物,可是我希望文體和理論的發揮既不至於缺乏生氣,也不至於失去獨特性。這一切,在一個為大家所熱烈討論的問題上,必然會造成一本奇特的著作。」① ①1840年2月9日的信,《通信集》第1卷第177頁。——原編者 幾天以後,他給阿蓋爾曼寫信說: 「今天我寫完了構成全部作品十分之一的第一章…… 「著作的文體將是粗獷的、激烈的;這種文體將使人感到過多的譏諷和憤怒;這是無可救藥的毛病。當獅子餓的時候,它是會吼叫的。此外,我要儘可能避免掉到雄辯和文雅的文體中去;我推論、我總結、我區別、我駁斥:我不必再求助於修辭學,主題本身必然會引起一切人的興趣,即使是萬事不關心的人也會如此,不管他們願意與否。在哲學上,毫不存在像我這樣的著作。但願所有權遭到不幸!遭殃吧! 「……在一場激烈的決鬥中,我必須消滅不平等和所有權。如果我不是瞎了眼,我相信所有權在我快要給它的打擊之下,一定會一蹶不振,永遠也起不來了。」② ②1840年2月12日的信,《通信集》第1卷第183頁。——原編者 我們在這幾句話里可以聽到一種浪漫的、馬靴後跟上的刺鐵的鏗鏘聲;這說明最獨特的思想家也不能完全避免他們那個時代的影響,而且他當時正在全力以赴地寫作,所以寫信的措辭比較隨便,這也是一個原因。蒲魯東急於要把他認為已經體會的真理向全世界呼喊出來,他拚命趕寫。那本手稿只用了六個月就寫成了。5月3日,他好像一個快樂的夥伴似的把那束花朵高插在屋頂上,用他自己的話來說,他得意萬分。 「我的著作已經完成並且我坦白說,我對它感到滿意…… 「你在看到我這樣非常的自信時,你大概會發笑吧。我的朋友,這是因為我覺得,在科學上,從來沒有一個發現,能夠產生像讀了我的著作所產生的那種效果。我並不是說只要它能被人領會,我僅是說只要它被人閱讀,舊社會就從此完蛋……」① ①1840年5月3日給貝爾格曼的信,《通信集》第1卷第213頁。——原編者 6月底,他就分送了只印了二百本的那一版的最初的印本。蒲魯東猜測他的書會不會使他成名,會不會不被注意或者會不會使他受到檢察機關的起訴。它使他贏得少數的讀者,其中很少是友好的,很多是敵對的。在後者中間,應該把他的母校貝桑松學院列在第一位。 為了甘言討好學院還是為了給它開玩笑——我們不大清楚,姑且說兩者都有,這也不過是多一個矛盾罷了——蒲魯東用一封刊載在前言的前一部分的信寫明他那篇論文是呈獻給那個學院的。這種使資產階級和那省立學院的重要官員受到牽累的做法惹起了他們的惱怒並促使他們通過了一些嚴厲的決議。他們聲明同那本著作毫無關係並要求在以後的版本中取消那封信上的題辭。我們將要在第二版的前言中看到蒲魯東是以怎樣傲慢的態度答覆他們的。但是還不止此;學院的一部分人員建議停止繼續給他獎學金。學院要求他解釋理由,於是蒲魯東就寄去了一封信,這是一篇答辯和一次解釋,同時也是一種還擊和恐嚇。我們可以在附件中看到那篇原文。 可是,在巴黎,在內閣會議上,人們討論要不要命令沒收這本著作並對作者進行起訴。這一次,他得到了經濟學家布朗基①的拯救;後者不僅向道德和政治科學學院提出了一個報告,承認那篇論文具有科學研究的性質,並且還在司法部大臣維弗揚面前進行說項,勸他免予追究。像在1841年7月19日的信中可以看到的那樣,他還曾向商業部大臣庫能-格里台訥進行說項;在蒲魯東方面,他寫信給內政部大臣杜夏台爾②,希望「當局了解他,不去為難他」。從1840年8月到1841年7月,差不多有一年工夫,他是在威脅之下度過的,並且冒著很嚴重的危險。 ①見本書第31頁原書編者的注釋。——譯者 ②見本書第220頁原書編者的注釋。——編者 蒲魯東的每本著作,尤其是開始的部分,對於還沒有習慣的讀者來說,總是極為複雜的,因為他不但沒有簡化他的提綱和為了明晰起見而犧牲多餘的部分,他反而採納了類推、演繹和那些對立面所能使他插進去的一切東西。具有異常稟賦的蒲魯東標榜他是十分輕視文學這個職業的,他不允許對文藝工作者來說是應有的那些刪節。他要把他所想到的一切都放到他的著作中去,不怕重複,甚至不怕矛盾。 在這第一篇論文中,這點特別顯著;這篇文章具有很多年輕作品的特徵。在發表《關於星期日的講話》以前,人們曾經責備這位初出茅廬的作家的文字有點「累贅」,並且他曾經「自加譴責」。這一次,批評家沒有對他提出意見。但是我們不必對此有所抱憾;雖然讀者在這裡不得不比平常稍稍多費一些勞累,但他們可以從書中那些卓越而豐富多彩的插曲以及論戰的激昂中得到補償。這是一種荷馬史詩式的戰鬥,其中不乏對於敵方的訓誡,甚至謾罵。 但是閱讀第一篇論文的主要困難在內容過多方面還是比較小的,更大的困難是由於我們通用的語言中的一些名詞如所有權、占有、租金等等,在書中都改變了它們尋常的意義而著者卻沒有在適當的時候把一些相當精確的定義告訴我們。 「所有權就是盜竊;——所有權是不能存在的;——它是殺人的行為;——如果它存在,社會就將自趨滅亡;——在消費它的收益時,它喪失了它們;在把它們儲蓄起來時,它消滅了它們;在把它們用作資本時,它使它們轉過來反對生產……」當人們讀了這些顯然透露出要使資產階級感到驚愕和恐懼的願望的用語時,就會引起人們想離開一個喜歡吵鬧和講前後矛盾的怪論的狂熱分子的意圖。坦白說吧,這本書的編寫並不是為了爭取膽小的讀者的。 但是,蒲魯東曾經對一些人寫道:「我的姓名像你們的一樣,是真理的追求者」;人們如果是在這些人中間的話,那麼只要跟著他走幾步路,就不能再離開他了。人們就被卷了進去,並且不能立即覺察到,在這個思想意識的爭論中,他們是脫離了實際的;他們必須使自己甦醒過來,才能注意到,在他被戰鬥中飛揚起來的塵土迷糊了視覺,在他被他的沸騰的狂熱所激動的時候,他也會把他的那些朋友狠狠地打幾下的,並且也會用他的武器使他自己受傷的。〔例如,〕他確信有一些應該由理智去發現的社會規律存在著並以此作為他的行動基礎,可是他卻毫不遲疑地指出:「人類只有在努力觀察之下才會變得能幹……在思考時,他會有錯覺;在推理時,他會弄錯而自以為是對的……」他又說:「我不應該隱瞞這樣的事實:在私有制或共產制〔這是他無論如何不願意要的〕以外,誰也沒有認為可能有其他的社會……」矛盾?這好像是難以否認的,雖然不是無法加以解釋。但是自相矛盾是那些以這樣多的真誠和同樣多的熱情去追求真理的人的命運。米蓋爾·德·烏納穆諾①在談到帕斯卡②時注意到有這種情況,同時也影射到蒲魯東:「……他的邏輯(這是指帕斯卡的)不是一種辯證法,而是一種爭論;他在正題和反題之間不去找出一個合題來;他是像蒲魯東那樣處於矛盾之中;後者是一個具有他自己的風格的帕斯卡派。」③可是,為了從矛盾中解脫出來,蒲魯東有一種方法:鬥爭,為了求得真理而戰鬥,既不對休息的需要讓步,也不對懷疑讓步,懷疑是具有聰明頭腦的人會在它上面安睡的、柔軟的枕頭。蒲魯東的這種態度使得人們在閱讀他的著作時感到興趣盎然並且可以有所收穫;但它們卻不能使這種閱讀變得容易理解。在這裡,我們願意給那些對於泄露秘密的嚮導人並不抱有不可克服的厭惡成見的讀者指出幾點標記,以便讓他們更快地、並不那麼疲勞地到達終點;當然這種嚮導可以節省讀者的時間,但是他也會妨礙他們自由地領會遊覽過程中的一切奇遇;總之,我們願意為他們服務,如同在幾年以前,貝爾多先生的那本著作給我們服務一樣①。 ①米蓋爾·德·烏納穆諾(1864—1936),西班牙作家、哲學家和政論家。——譯者 ②帕斯卡(1623—1662),法國哲學家及物理學家。——譯者 ③見米蓋爾·德·烏納穆諾:《垂死的基督教》,第117頁。巴黎里台書店1925年版。——艾米爾·法蓋[1]在那部《十九世紀的政治學家和道德學家》的第三輯(第164頁)中寫道:「在蒲魯東的思想上,各種觀念的搬弄是這樣的誘人,所以互相對立在他說來是一種娛樂、一種劇烈的並且稍許有點粗魯的歡樂、一種狂熱的魔術家的陶醉。」這裡面也許有些是真實的,但是蒲魯東具有這樣的一種真誠,所以德·烏納穆諾先生的註解就顯得更加深刻了。如果把蒲魯東看成是一個賣弄學問的人,那就是沒有了解他。——原編者 [1]艾米爾·法蓋(1847—1916),法國文藝批評家。——譯者 ①見愛美·貝爾多:《比埃爾·約瑟夫·蒲魯東和所有權。一種對農民的社會主義》,巴黎奇阿爾和勃里埃爾書店1910年版。——貝爾多先生把說明蒲魯東關於所有權的觀念的進展過程作為他的任務,他曾經設法把後期的作品來解釋起初的幾篇論文;如果孤立地閱讀一本初期的著作的話,就會對蒲魯東思想中含糊或錯誤的地方更加感到明顯,這個蒲魯東思想只是通過不斷的努力才慢慢地得到開展和明確起來的。所以在著手研究蒲魯東關於所有權的許多著作以前,閱讀貝爾多先生的那本書是一定會有益處的。——原編者 蒲魯東的著作是沒有教條性的。由於他的愛好戰鬥的性格,他寫作時差不多總是針對著某一個人的。在這第一篇論文中,他所攻擊的是那些保衛私人財產基本原理的理論家。也有幾頁、幾句惡言是反對聖西門②派和傅立葉③派的社會主義者的。但是因為他們受到的抨擊,主要是在第二篇論文中,所以這裡我們只談那些對於保守分子的鬥爭。 ②聖西門(1760—1825),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譯者 ③傅立葉(1772—1837),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譯者 作為平等的保衛者和擁護者,蒲魯東曾經看到擺在他面前的所有權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他曾研究那些法學家和經濟學家過去怎樣以為可以證明所有權是正當的。他在他們的著作中所發現的東西不無理由地使他感到憤怒;於是他就以一種天真的熱情——照經濟學家布朗基說就是「以一種可怕的戇直」——對他們的學說發動進攻。 所以,第一篇論文主要給我們說明的,就是蒲魯東反對了保衛所有權的理論家。但是為了和他們作戰,他自然就不得不來到他們的場地上,並且這就說明了這種才氣橫溢的在形式上往往是很有趣的論戰主要是給我們提供了一種歷史性的興趣。 最早的經濟學家、十九世紀三十年代的法學家未曾給所有權一個很嚴格的批評。對他們來說,所有權是他們那個時代的社會基礎,他們還曾給它杜撰了一些稱號而未曾想到這些稱號會遭到物議。像蒲魯東所寫的那樣,他們理應受到那種對任意制定的法律過於順從的責備。而且他們對於法律有一種完全抽象的看法。他們把它當做絕對的、概括的和一成不變的。總之他們還是同大革命時代的立法者和《民法法典》的編纂者很相近;這些立法者和編纂者欣然地認為他們是為了所有的時代和所有的人類而從事立法的。 在大革命後渴望著休息和社會安定的資產階級為了歌頌所有權曾經採用了一些辭句;要使我們對這些辭句得到一個概念,如果去翻閱他們所寫的冊數眾多的巨著,那是不可能的。一篇轉載的文件就夠我們看的了。在達爾布里埃奇先生的《試論所有權》①中,就可以找到一張滿載著摘句的一覽表。這些摘句說明了在第一帝國和王室復辟時期①那些把脖子縮在他們圍成三道的領帶中的法國人昏庸到怎樣的地步。當時,關於所有權,人們至少可以說的是它具有「神聖」的性質。可是對於德莫隆布來說,這還不夠:它是「出自神授」的。巴斯夏②以一種動人的天真寫道:「那些富有和閒散的人呀……人們叫你們交出財產來,而使你們更加恐懼的,那就是替你們申辯的辯護者們含蓄地承認,霸占是顯然的,但它是必要的。至於我,我卻說:不,你們並沒有掠取上帝所賜予的東西。也許你們只是為了自己著想,但是你們的個人利益本身就是那無限先知和無限明智的天意的一種手段……」對於拉布賴③來說,也是「所有權是神的制度」。還有,對埃羅④來說,「所有權的觀念是這樣的光輝燦爛,所以它像太陽一樣,照耀著那些辱罵它的光明的人。」 ①達爾布里埃奇:《試論所有權》,第2章,巴黎奇阿爾和勃里埃爾書店1904年版。——原編者 ①第一帝國指拿破崙稱帝至退位這段時期(1804—1815),王室復辟時期則指拿破崙退位後至大革命前統治法國的波旁王朝復辟這段時期(1815—1848)。——譯者 ②巴斯夏(1801—1850),法國經濟學家。——譯者 ③拉布賴(1811—1883),法國法學家。——譯者 ④埃羅(1828—1885),法國哲學家和文藝批評家。——譯者 所以,甚至不許可加以討論。國民公會在1793年3月16—22日已經發布過命令:「凡提出土地改革法或提出其他一切推翻土地的、商業的和工業的所有權的法案的均處死刑。」出版法曾經重複了相同的禁令,埃羅贊成這個不准討論的禁律。「當立法者認為一個原則是根本原理時,他就應當使它不受到爭論並用刑事制裁來保障它,他沒有比這更加合法的權力和更加神聖的責任了……反對所有權的學說是犯罪的並且是屬於刑法範圍的。」 因為蒲魯東敢於使所有這些不同的證言都受到一次科學的分析,回答他的是一片憤然不平的譴責聲。梯也爾①為了要上升到最高座位上去曾不得不把蒲魯東的那本關於所有權的著作作為他自己的踏腳石,他譴責說:「這些謬誤是人類智慧的永恆的羞恥。」德莫隆布宣稱:「在歷史面前,對於近來法國社會墮落在精神錯亂中的狀態,沒有再比我們剛才所見到的那些醜惡的爭論可以證實得更好的了。」對於埃羅來說,「精神錯亂」還嫌不夠,他寫道:「在它的任何一個思想上的謬誤中,有智慧而自由的人類還從來沒有給自己蒙上過這樣深重的恥辱。」 ①路易·阿道夫·梯也爾(1797—1877),法國政治家、歷史家,他在1871年血腥鎮壓了巴黎公社後擔任法蘭西第三共和國的第一任總統。——譯者 這裡可以看到蒲魯東的敵手是怎樣的一些人。從他們的概念的薄弱、他們的論據的空洞無物和他們的以神秘主義為假象的功利主義,就可以知道並且諒解——如果願意這樣說的話——為什麼蒲魯東的幾本論文會具有那樣嚴格的邏輯和激烈的語調。我們現在容易認為,為了拆穿這些外強中乾的草包,只須挖苦幾句也就夠了。實則因為我們很難想像到和蒲魯東肉搏的人當時享有怎樣大的權威。他們是律師、法學院教授、哲學家、學院院士。他們的確是代表當時那個社會發言的,但是一個非常博學的普通工人②就使他們醜態畢露了。 ②指蒲魯東。——譯者 此外,我們自己也要謙虛一點,我們可以回想一下,那些歷史觀點深入到法學家的思想中去的時間還並不很長;我曾經是一個省立法學院的學生,這個學院的院長是當時民法學的教授,當人們在他跟前談論羅馬法的演變時,他還帶有嘲諷式的微笑呢。法制史的課程完全是現在才新開的課。在幾年中,我們對法律的觀點有了不少的改變。像馬克西姆·勒魯阿先生所指出的那樣,「現在立法者趨向於制定一些法規,而聲明其中大部分僅僅是暫時性的;他把制定公共行政法令的權力授與行政機關;這些法令可以變更他的命令;他不肯輕易決定一種適用於一切場合的、不變的法規,一種一成不變的教條;他尋找一種有伸縮性的方式,這種方式由於獲得應用而隨時隨地發生變動,這樣他就可以預先糾正他所制定的、權力範圍已被縮減的法規;他給他的錯誤開了一個方便之門,在他的原則後面安上一個像也許那樣的保留。」①如果說得不客氣一些,我們幾乎可以說議會是以短期放帳的方式在從事立法。法律變成某種可以變更的流動性的東西、一些隨風飄蕩的字句了。 ①馬克西姆·勒魯阿:《法律,試論民主制度下的法權的學說》,巴黎奇阿爾和勃里埃爾書店1908年版。——原編者 特別是關於所有權,我們曾經看到那種自由遊牧制——土地的共產主義的最後形式和強制的公有狀態的消失,這就使人們可以說私有制變得更為嚴格了。但是,相反地,對於所有權的絕對制度所施加的限制則更為嚴重,更為常見了。關於濫用權利的學說、鄰居的起訴權、賠償責任的擴大、危險的分擔,尤其是公用徵收、戰爭時期的禁律和徵稅、關於房屋租金的立法等等已經把《民法法典》對所有權所規定的定義縮減到只成為一種形式上的原則規定了。①我們早已沒有習慣把所有人的權利當作一種隨意使用和濫用的絕對權利,以致於我們在今天看來,蒲魯東有時好像是和空氣甚至好像是和風車在作鬥爭擬的了。②我們不要忘記他寫作的時期是在1840年,也不要忘記對於現代的法律觀點的形成上,他也確有貢獻。雖然他不是頭一個,也不單單是他一個人把所有權僅是一種相對的、受限制的和受控制的觀念灌輸到世人的頭腦中,但無可爭議,他是引導我們去以所有權的目的來辯明所有權是正當的那些人之一——像在他死後所發表的那部《所有權的學說》中所說的那樣——,即要用所有權對於社會的功用來證明它是正當的,按照較為現代化的說法,就是要考慮到所有權對於公共利益所作的貢獻使我們不得不忍受它的流弊並促使我們去糾正這些流弊。1858年,在他的那部《正義》的第一冊中,他寫道:「當法理還沒有注入到所有權中去的期間,當正義還沒有使所有權受到尊重的時期,它是一種模糊的矛盾的、能夠不分彼此地做一些好事或一些壞事的事實。」這種觀點自然就會使他去探求那些可以改善所有權、可以用一些保障把它包圍起來、可以用一些抗衡力和像齒輪那樣的聯動制度把它「平衡」起來的方法。在1840年,他的工作主要是批評。在建設以前,他要進行破壞。這就是從頭做起,並且也就是從最容易的地方著手。 ①參閱約瑟夫·夏爾蒙:《民法的變革》,巴黎高蘭書店1912年版。——原編者 ②這裡指蒲魯東好像是唐吉訶德式的人物。——譯者 第一部分,就是理論上的破壞工作,是以一種生氣勃勃的精神來完成的,這種精神連很多的敵手也曾加以承認。所有權的根源,即辯明所有權是正當的理由既不是來自法律的創造,也不是由於那個完全假設的所謂「大家的公認」,既不存在於先占人以經常不斷的方式合法地占領土地的事實中,也不是由於勞動,因為即使不再勞動的人也依然是所有人。而且,在這種理論中,沒有一個可以證明分配的不平等是合理的;不僅如此,這些理論全都使我們不得不肯定這樣一個原則:每個人對於財產都有平等的權利,所有其他的人在必要時都須給這個人擠出地位來。 至於把所有權當做歷史上的隨著經濟和技術的情況而變化的偶然的事實來考慮,通過立法機關根據這些情況而加以改變或當所有人掌握了立法權時加以維持來反對窮人,關於這個觀點,除了聖西門主義者以外,蒲魯東並不比他同時代的人知道得更多,或者毋寧說這是他所不願採取的觀點。對他來說,有關的是建立一種學說而不是去解釋一些事實。他說,「對我們來說,研究古老民族的所有權的歷史,只是一種增加學識和滿足好奇心的工作。事實不能產生權利,這是法學上的一個法則;要知道所有權也不能離開這個法則;所以普遍承認所有權的事實並不能使所有權合法化。像對氣象變化的原因……犯過錯誤那樣,人類對社會的構成、權利的性質和正義的應用也曾經犯有錯誤;……印度人被劃分為四個等級;……對於我們有什麼關係呢?……特權形式的多樣性不能使非正義成為正義;……」 就是這種主張抽象權利的哲學家的立場給我們說明了蒲魯東對於所有權所提出的批評的本質。他說,所有權是「不能存在的」。我們要明白他這種說法首先是針對那些巧言令色的人的一次有力的反擊,這些人承認地位平等是他們很希望有的,然而緊跟著就說它不幸是不可能的。平等不可能!這真是閉眼說瞎話,不可能的正是所有權!蒲魯東當頭一棒就把所有人的這位選手將了軍,他對於這一記打擊感到非常得意,因此他無意中就迴轉身來向著觀眾,等待著鼓掌:「那麼您,本書的讀者,對於這個反駁,您以為如何?」讀者卻感到有些為難了:為了說明他的警語,他作了一些數學上的例證、一些定理、一些論題以及對這些東西的推論和附錄,但在這個說明中讀者不會看不出所有權不是在「物理上和數學上」不可能;那些不可能性更多是屬於以尊重正義和平等為基礎的道義方面的。 但是如果要聽懂那個討論,讀者就尤其不應當忘記,對於蒲魯東來說,「所有權」具有一種特殊的意義:這是「所有人對於蓋上了他的印鑑的物件所歸屬給他自己的那種收益權。」①照現在的說法,我們可以說它是一種不勞動而可以取得利益的權利。並且就是因為這個,僅僅因為這個而說它是盜竊。作為給布朗基的來信的答覆,在這本書的前言中人們可以讀到:「布朗基先生承認在所有權的行使上存在著很多流弊,而且是一些可恨的流弊;在我這方面,我卻專門把所有權稱作這些流弊的總和。」人們立即會提出抗議說,在一個正式的討論中,歪曲文字的慣用意義是不許可的,如果按照特殊的意義來談事物,就必須找尋一些別的名詞來代表它們,並且,只研究一種制度的謬誤和流弊而保存著這個制度的屬性名詞,那就是隨意引起混亂。人類的一切事業都是有好有壞的,如果僅就它壞的方面來加以說明,那麼任何事業都是經不起批評的。我們能夠解釋:收益權就是盜竊。要主張所有權就是收益權,那就不大恰當了;但是,按照正確的邏輯,不應該不立即聲明所謂所有權僅僅就是指不勞動而可以取得一種收入這一所有權的後果而言,因此就把盜竊和所有權等同起來。 ①我們在這裡把蒲魯東在這段引文後立刻給予的解釋重新抄錄下來,不是沒有益處的:「按照產生收益權的東西的不同,這種權利具有一些不同的名稱:對於土地是地租;對於房屋和動產是租金;對於永久性的存款是年金;對於金錢是利息;在商業上是盈利、紅利、利潤(不可以把這三種收益與工資或勞動的合法代價混同起來)。 「收益就是一種租稅,是具體的和可供消費的收入,它根據所有人名義上的和抽象的占用而依法歸他所有:東西已蓋上了他的印鑑;這就足以使任何人不得到他的許可就不能使用這個東西。 「所有人可以把這個使用許可權毫無代價地授與別人,通常他是把它出賣的」(第4章)。——原編者 另外,因為總是不難找到蒲魯東自相矛盾的地方,所以不必等他完成他的思想發展,就可以在他的第一篇論文中找到一些像這樣的按語:「在一個財產分散而擁有小型工業的國家中,各人的權利和要求起著互相抗衡的作用,侵吞的力量就互相抵銷了。在那裡,老實說,所有權是不存在的,因為收益權幾乎是無法行使的。」①這就等於說:當所有權離開那個武斷地給它下的定義時,它就被當作無足輕重的不存在的東西了。 ①第4章第5個論題的末段。——原編者 另一方面,人們可以注意,在整個第一篇論文中,所有權是指土地的所有權而說的。所討論的,僅是這一點。可是,不能不令人感到驚訝的是,在距離以上所引證的按語不多幾行的地方,人們可以讀到:「所有權的吞噬作用主要是發生在工業上的。我們通常說商業恐慌而不說農業恐慌;因為農民是慢慢地被收益權所侵蝕的,而工業生產者卻是被一口吞下的。」 矛盾?這是無可爭辯的。怎樣來解釋這些矛盾呢?關於這一點,蒲魯東在他寫給維洛默的信中,自己曾經說明過;這封信必須看全文,但是現在至少應當知道下列幾行: 「……從1839到1852年,我的研究工作純粹是爭辯,這就是說,我只去研究那些觀念就它們本身來說曾經是些什麼,曾經有過什麼樣的價值,它們曾經具有什麼樣的意義和範圍,它們曾經向哪方面發展,它們沒有向哪些方面發展;總之,我曾設法使我對那些原理、制度和體系得到正確和全面的看法。 「……所以我曾開始或遇到新的困難時重新開始一種對事實、觀念和制度的一般認識的探討工作,不抱成見,並且除了邏輯本身之外不用別的評價原則。 「這個工作並不總是被諒解的,在這裡面,一定存在著我的錯誤。在討論一些主要涉及道德和正義的問題時,我總是不能保持冷靜和有涵養的置身事外的態度,尤其是當我遇到一些有利害關係的和抱有惡意的反對者的時候。因此,雖然我只想做評論家,我卻被當做專事抨擊的小冊子的作家;當我所要求的僅僅是正義時,我卻被當做搗亂分子;當我的憤怒只是去反對一些沒有根據的主張時,我卻被當做抱有偏見和仇恨的人;最後因為我迅速而毫不容情地同樣指出在那些自命為我的朋友的人們身上存在著的矛盾和在我的敵人身上存在著的矛盾,我就被當作反覆無常的作家。」① ①1856年1月24日的信,《通信集》第7卷第8頁。——原編者 所以,要想看到一種比對於事實的精確觀察多得多的對於觀念和制度的批評,就應當到蒲魯東關於所有權的初期著作中去找尋。可是不能說其中完全缺乏建設性的意見。貝爾多先生曾經很好地指出,在蒲魯東關於所有權的全部思想中,存在著積極的一面,這種積極的方面無疑是被他的那種評論家的聲名掩蓋得看不見了。但是在他工作的這一階段,蒲魯東僅僅指出,在推翻了別人的理論之後,他想到什麼地方去找尋重新建設的方法。 他把所有權與占有區別開來。前者是萬惡之源,後者則是無可譴責的。我們說無可譴責,是因為他是完全按照他個人的方式來描寫占有的特徵的,是因為他給占有描繪了一幅畫像,其中畫家的風格多於模特兒的特點。 對於法學家來說,所有權與占有之間存在著這樣的區別,就是前者是一種完整的、絕對的、永久的、可以移轉的權利,而後者則是一種事實現象,即離開所有權本身而獨立行使所有權的行為。所有權和占有可以混合在一起,但在理論上它們是被區別得很清楚的。一個所有人可以保留他的所有權而把權利的行使或占有出讓給別人。這時,在公眾看來,那個占有人就以所有人的面貌出現,並且在法律上,直到提出反證為止,他都可被認為是所有人,反證應由向占有人要求恢復所有權的本人提出。甚至只要占有人保持占有滿三十年並在這個期間沒有承認所有人的權利,就可以使這個權利趨於消滅,使它因時效而消失。因此,事實上,占有人具有一種強有力的地位;舉證的責任應由對占有人提出爭議的人們負擔。哪怕占有人是出於惡意,雖然他明知他沒有任何所有權的證件,他可以由於時間的效果而成為所有人;只要他證明在三十年中他曾繼續不斷地、公然地、和平地是事實上的占有人並且沒有承認過一個所有人就夠了。在習慣上,經常是用一紙契約來證明存在於所有人和那當時就被認為是善意占有人之間的區別的。這個占有人作為別人讓他占有這一事實的代價,付給所有人一些被蒲魯東指稱為收益的東西。所以如果把占有與所有權加以比較,就可以說占有是存在於別人的東西之上的一種相對的、暫時的權利;這種權利在不得毀損這件東西並保存它的本質的條件下容許去享受這件東西。 在蒲魯東的過於匆促的法學研究的過程中,使他對於占有發生好感的,一定就是這兩個特徵:有限的期間和占有人在使用託付給他的東西時不得濫用的義務。但是把占有和所有權這兩個名稱對立起來,那就使讀者陷於混亂,只有閱讀後來的那些著作,才能幫助讀者從這些混亂中解脫出來。當讀者只看到第一篇論文時,他們難以了解為什麼在道德、正義和平等上,占有比所有權較為高尚。占有,像所有權那樣,是專屬的,它從那些除了具有工作的願望以外一無所有的人那裡奪去自由享受勞動手段的權利,它容許占有人剝削一無所有的人,它不能消除工資制,它並不能實現公有財物的平分,它不是以正義為基礎,它並不強制占有人對公共利益有任何尊重,而只是強制他遵守對所有人所負的義務。 為了真正了解蒲魯東的思想,就必須十分注意他著作中的兩三段話,但這些話並不像我們所希望的那樣明明白白。占有人從所有人那裡得到占有權,所有人可以限制這個占有權,可以監督它,在遇到使用不當的場合,可以宣告收回占有;我們必須了解,蒲魯東心目中的這個所有人就是「社會」。「我所耕種的土地,」他在第2章第3節中說,「我可以這樣地加以占有:1.以先占人的名義;2.以勞動者的名義;3.根據在分割時把這塊土地分配給我的社會契約。但是所有這些名義的任何一種都沒有給我所有權……社會怎麼會去承認一種於它本身有害的權利呢?社會在許可占有時,怎麼會賦與所有權呢?」還有,在幾頁之後:「人從社會的手中得到他的用益權,只有社會可以永久地占有。」 可是,既然蒲魯東是贊成遺產制的,既然他承認「社會」只能從犯罪或不勞動的占有人手中把占有撤回,實際上占有就因此是永久的和可以移轉的,所以還不如依舊把它叫做所有權,但它是由「社會」來限制、監督和分配的所有權,這樣可能比較清楚些。 由於所使用的辭句含糊不清,也更加使得那個建設性體系欠缺精密性,這個體系的計劃和大綱在第一篇論文中只是稍稍被提到一些。如果繼承人不能同時繼承幾筆遺產,那麼遺囑自由權將變成什麼樣了呢?蒲魯東說,在繼承人已經規定可以得到幾筆遺產的繼承權的場合,他必須進行選擇;不應當一併接受;不然的話,分配中的不平等很快就會重新出現。姑且認為平等可以因此而得到保障。但是立遺囑人的自由就受到了限制。他不能隨意指定繼承人。並且,就動產而言,這個不許一併接受的規定將如何遵守呢? 對於從事分配占有的「社會」,應當作何理解呢?是國家麼?是不是整個的人類呢?他沒有給與精確的回答。在第3章第4節中,他曾經指出,國家和個人是一樣的:它們是使用者和勞動者。「使用權和濫用權既不屬於個人也不屬於國家;將來總有一天,為了制止一個國家濫用土地而發動的戰爭要被看成是一種神聖的戰爭。」這無疑是說,一個人口過多的國家有權向它的鄰邦要求生存的地位,並且它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權利。 假如承認占有制或那種由「社會」來限制、監督和分配的所有權能夠在人們之間維持平等,那麼,為了重建那個已被破壞的平等,還必須找到一個體系。必須找到一種過渡的體制。在這一點上,我們得不到任何答覆。 對於那些被他的批評所震動的、用憂慮的口氣向蒲魯東叩問:怎麼辦?到哪裡去?的人,他在第一篇論文中僅僅指出一些方向、一些誘人的途徑的端倪,但是對於為了達到目的而必須加以克服的那些阻礙的情況和艱巨性,他並沒有加以說明。 這一點,他自己在第5章第1部分中表示得很清楚,在這一部分中,他給正義下了一些定義:「支配著我們的社會本能」,「承認別人具有一種和我們平等的人格」,他並且在這一部分中宣稱「社會正義和平等是三個相等的名詞。」他說:「我的工作應當到此為止。我已證明了窮人的權利,我已指出了富人的霸占行為。我要求審判;判決的執行與我無關。」並且,在第二版前言的末段中,他又承認了這一點:「據我看來,這樣巨大的工作需要二十個孟德斯鳩同心協力才能完成;可是,如果說這不能單獨由一個人來完成的話,他還是可以著手進行的。他必須經歷的道路足以指出最終的目標並保證獲得成果。」 所以僅在人們就將加以閱讀的這本著作中揭發一些實際上不可能的事,那是一種很容易的遊戲,並且在這個遊戲中,每一次都可能贏得阿諛逢迎的觀眾的掌聲。一位學院院士、最高法院檢察官在幾年前曾經這樣做過。①他抱了不求了解、只想譴責的態度,按照寧願保證有勢力者的自由而不願使全體都得到正義的保障的人的意見,寫了一部書來控訴蒲魯東。他以一種細緻的熱忱舉出了蒲魯東思想中的矛盾。他未曾加以解釋。他不願意去注意,的確有一種發生在對自由的愛好和對平等的熱情之間的衝突折磨著那位極端渴望發現真理的人。閱讀蒲魯東的著作,那就是和他一起處身於矛盾的憂慮不安中。 ①阿爾都爾·台夏爾登:《比埃爾·約瑟夫·蒲魯東,他的一生、他的著作、他的學說》,上下兩冊,巴黎貝蘭書店1896年版。——原編者 米歇爾·奧奇埃-拉里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