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氏皇朝經世文續編 · 卷六十二 禮政二大典上
讀宋史記禮志論郊配
葉裕仁
帝王功德必與天合撰。然後享配天之祭。非世世可以配天也。祭法國語。皆有夏後氏郊鯀商人郊冥之文。而鄭康成注祭法。謂夏後氏宜郊顓頊。殷人宜郊契。疏謂康成之意。正其姓代先後之次。夏後氏不當先雲郊鯀。後雲祖顓頊。殷人不當先雲郊冥。後雲祖契。然鯀之不可以郊配。契之合應郊配。亦寓乎其間。後世帝王之德。去三代聖人遠甚。則配天之禮止。可不論德而論功。則惟建邦啟土肇造區夏者方可配天。其餘則否。觀宋史記禮志。方丘及神州地祇。建隆以來。奉僖順翼宣四祖崇配。太平興國以後。以宣祖太祖更配。真宗時乃以太宗配方丘。宣祖配神州地祇。神宗元豐六年。祀昊天上帝。唯以太祖配。余則仍以太宗配。祈谷大雩。初以宣祖配。太宗時以宣祖配祈谷。太祖配雩祀。真宗時。以太祖配祈谷。太宗配雩祀。仁宗詔二祀以太宗配。熙末。光宗受禪。奉高宗配。按圜丘方丘神州地祇祈谷大雩。皆當以祖升配。而不及於宗。准周禮以后稷郊配。則宋以僖祖為始祖。雖無后稷之功德。而以報本追遠之意。非僖祖不足以當之。若夫建邦啟土肇造區夏如太祖。固亦無可疑者。雖太宗之功同於開創。而非受命之主。高宗雖中興。偏安南服。尤不得與漢之光武比。愚故謂二宗之升配。皆非禮也。至於宗祀明堂之議。錢公輔司馬光呂誨皆達於經義。其說實為千古不刊之論。而當時猶狃於嚴父配天之語。終宋之世。沿為定製。雖徽宗之亡國辱身。亦奉以躋配。方自以為大孝尊親。而不知誤解孝經之旨也。故曰。帝王功德。必與天合撰。然後可以配天。其次則建邦啟土開創受命之主。方可配天。如前漢之高祖。後漢之光武是也。雖文景明章。並稱令辟。未嘗與升配之數。最為合禮。由唐及宋。竟至世世配天。豈不謬哉。裕仁嘗伏讀 成皇帝遺詔無庸郊配一條。遠軼唐宋君臣之上。與三代聖人尊祖配天之意。先後同揆。曾文正遵議大禮一疏。能仰體 先皇帝之微旨。苦心將順。持論堅確。後世議及升配者。慎毋惑於淺儒之論。以蹈唐宋之失哉。
遵議大禮疏道光三十年
禮部侍郎曾國藩
奏為遵 旨敬謹詳議事。正月十六日。 皇上以 大行皇帝朱諭遺命四條內無庸 郊配 廟祔二條。令臣工詳議具奏。臣等謹於二十七日集議。諸臣皆以 大行皇帝功德懿鑠。 郊配既斷不可易。 廟祔尤在所必行。直道不泯。此天下之公論也。臣國藩亦欲隨從眾議。退而細思 大行皇帝諄諄誥誡。必有精意存乎其中。臣下鑽仰 高深。苟窺見萬分之一。亦當各獻其說。備 聖主之博採。竊以為 遺命無庸 廟祔一條。考古准今。萬難遵從。無庸 郊配一條。則不敢從者有二。不敢違者有三焉。所謂無庸 廟祔一條萬難遵從者。何也。古者祧廟之說。乃為七廟親盡言之。間有親盡而仍不祧者。則必有德之主。世世宗祀。不在七廟之數。若殷之三宗周之文武是也。 大行皇帝於 皇上為 禰廟。本非七廟親盡可比。而論 功德之彌綸。又當與 列祖 列宗。同為百世不祧之室。豈其弓劍未忘。而烝嘗遽別。且諸侯大夫尚有廟祭。況以 天子之尊。敢廢 升祔之典。此其萬難遵從者也。所謂無庸 郊配一條有不敢從者二。何也。古聖制禮。亦本事實之既至。而情文因之而生。 大行皇帝仁愛之德。同符大造。偶遇偏災。立頒帑項。年年賑貸。薄海含哺。粒我烝民。后稷所以配天也。 御宇三十年。無一日之暇逸。無須臾之不敬。純亦不已。文王所以配上帝也。既已具合撰之實。而欲辭 升配之文。則普天臣民之心。終覺不安。此其不敢從者一也。歷考 列聖升配。惟 世祖章皇帝系由御史周季琬奏請。外此皆繼統之 聖人特旨舉行。良由上孚 昊眷。下愜民情。毫無疑義也。行之既久。遂為成例。如 大行皇帝德盛化神。即使無例可循。臣下猶應奏請。況乎成憲昭昭。曷敢踰越。傳曰君行意。臣行制。在 大行皇帝自懷謙讓之盛意。在大小臣工宜守 國家之舊制。此其不敢從者二也。所謂無庸 郊配一條有不敢違者三。何也。 壇壝規模。尺寸有定。乾隆十四年重加繕修。一一石。皆考律呂之正義。按九五之陽數。增之不能。改之不可。 七廟配位。各設青幄。當初幄制闊大。乾隆三年。量加收改。今則每幄之內。僅容豆籩。七幄之外。幾乏餘地。我 大行皇帝慮及億萬年後。或議增廣乎壇壝。或議裁狹乎幄制。故定為限制。以身作則。俾世世可以遵循。今論者或謂西三幄之南。尚可添置一案。暫為目前之計。不必久遠之圖。豈知人異世而同心。事相沿而愈久。今日所不敢言者。亦萬世臣子所不敢言者也。今日所不忍言者。亦萬世臣子所不忍言者也。經此次 朱諭之嚴切。盈廷之集議。尚不裁決遵行。則後之人又孰冒天下之不韙乎。將來必至修改基址。輕變舊章。此其不敢違者一也。古來祀典。興廢不常。或無其祭而舉之。或有其禮而罷之。史冊所書。不一而足。
唐垂拱年間。郊祀以高祖太宗高宗並配。後開元十一年。從張說議。罷太宗高宗配位。宋景佑年間。郊祀以藝祖太宗真宗並配。後嘉佑七年。從楊畋議。罷太宗真宗配位。我 朝順治十七年。合祀 天地日月星辰山川於 大享殿。奉 太祖 太宗以配。厥後亦罷其禮。祀典改議。乃古今所常有。我 大行皇帝慮億萬年後愚儒無知。或有援唐宋罷祀之例。妄行陳奏者。不可不預為之防。故 朱諭有曰。非天子不議禮。以為一經斷定。則巍然七幄。與 天長存。後世增配之議。尚且不許。罷祀之議。更何自而興。所以禁後世者愈嚴。則所以尊 列祖者愈久。此其計慮之周。非三代制禮之聖人。而能如是乎。 大行皇帝以制禮之聖人自居。臣下何敢以尋常之識淺為窺測。有尊崇之虛文。無謀事之遠慮。此其不敢違者二也。我 朝以孝治天下。而 遺命在所尤重。康熙二十六年。 孝莊文皇后遺命雲。願於遵化州孝陵近地擇吉安厝。當時臣工。皆謂遵化去 太宗昭陵千有餘里。不合祔葬之例。我 聖祖仁皇帝不敢違 遺命。而又不敢違成例。故於 孝陵旁近。建 暫安奉殿。三十餘年。未敢竟安 地宮。至雍正初。始敬謹蕆事。嘉慶四年。 高宗純皇帝遺命雲。廟號無庸稱祖。我 仁宗睿皇帝謹遵 遺命。故雖乾隆中之豐功大烈。而 廟號未得祖稱。載在會典。先後同揆矣。此次大行皇帝遺命。惟第一條森嚴可畏。若不遵行。則與我 朝家法不符。且 朱諭反覆申明。無非自處於卑屈。而處 列祖於崇高。此乃大孝大讓。古之盛德也。與其以尊崇之微忱屬之臣子。孰若以莫大之盛德歸之 君父。此其不敢違者三也。臣竊計 皇上仁孝之心。兩者均有所歉。然不奉 升配。僅有典禮未備之歉。遽奉 升配。既有違 命之歉。又有將來之慮。是多一歉也。一經大智之權衡。無難立判乎輕重。 聖父制禮而 聖子行之。必有默契於精微。不待臣僚擬議而後定者。臣職在秩宗。誠恐不詳不慎。 皇上他日 郊祀之時。上顧 成命。下顧萬世。或者怵然難安。則禮臣無所辭其咎。是以專折具奏。干瀆 宸嚴。不勝惶悚戰慄之至。
敬陳從權守經疏咸豐十一年
董元章
竊以事貴從權。理宜守經。何為從權。現值天下多事之秋。 皇帝陛下以沖齡踐祚。所賴一切政務。 皇太后宵旰思慮。斟酌盡善。此誠 國家之福也。臣以為即宜明降 諭旨。宣示中外。使海內咸知 皇上聖躬雖幼。 皇太后暫時權理朝政。左右不能干預。庶人心益知敬畏。而文武臣工俱不敢稍肆其蒙蔽之術。俟數年後 皇上能親裁庶務。再躬理萬幾。以天下養。不亦善乎。雖我 朝向無 太后垂簾之儀。而審時度勢。不得不為此通權達變之舉。此所謂事貴從權也。何為守經。自古帝王。莫不以親親尊賢為急務。此千古不易之經也。現時贊襄政務。雖有王大臣軍機大臣諸人。臣以為當更於親王中。 簡派一二人。令其同心輔。一切事務。俾各盡心籌劃。再求 皇太后 皇上裁斷施行。庶親賢並用。既無專擅之患。亦無偏任之嫌。至朝夕納誨。輔翼 聖德。則當於大臣中。擇其治理素優者一二人。俾充師傅之任。逐日進講經典。以擴充 聖聰。庶於古今治亂興衰之道。可以詳悉。而 聖德日增其高深。此所謂理宜守經也。至行政多端。首在用人。外而封疆大吏。則潔已率屬。責在督撫。督撫賢。則一省賴以安全矣。軍務地方。則訓卒練兵。責在將帥。將帥良。則一方賴以捍禦矣。臣以為宜 嚴旨曉諭。令各洗心滌慮。勿得仍蹈因循欺飾之獘。如大吏中有貪黷營私。不能廉正自持。察吏安民者。及將帥中有退縮不前。不能申明紀律。運籌決勝者。均即從重治罪。以示警戒。庶人人惕厲。而寰宇可望肅清矣。臣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 聖鑒施行。
政權操之自上疏咸豐十一年
賈楨
奏為事關 國家大計。政權請操之自上。以振綱紀而防流獘事。伏惟我 朝 聖聖相承。從無 皇太后垂簾聽政之典。前因御史董元章條奏。特降 諭旨甚晰。臣等復有何異詞。惟是權不可下移。移則日替。禮不可稍渝。渝則獘生。我 皇上沖齡踐祚。欽奉 先帝遺命。派怡親王載垣等八人。贊襄政務。兩月以來。用人行政。皆經該王大臣等擬定 諭旨。每有明發。均用 御賞同道堂圖章。共見共聞。內外皆相欽奉。然臣等詳慎思之。似尚非久遠萬全之策。不敢保日後之決無流獘也。尋繹贊襄二字之義。乃佐助而非主持也。若事無巨細。皆憑該王大臣之意。先行定議。然後進呈 皇上一覽而行。是名為佐助而實則主持。日久相因。中外能無疑慮乎。今日之贊襄大臣。即昔日之軍機大臣。向來軍機大臣則事事先面奉 諭旨。准駁可否。悉經 欽定。始行擬 旨進呈。其有不合 聖意者。每奉 朱筆改正。此太阿之柄。不可假人之義也。為今計之。正宜 皇太后敷中宮之德化。操出治之威權。使臣工有所稟承。命令有所咨決。不居垂簾之虛名。而收聽政之實效。准法前朝。憲章後代。不難折衷至當也。伏查漢之和熹鄧皇后。順烈梁皇后。晉之康獻褚皇后。遼之睿智蕭皇后。皆以太后臨朝。史冊稱美。至宋朝之章獻劉太后。有今世任姒之稱。宣仁高太后。有女中堯舜之譽。明世穆宗皇后。神宗嫡母。上尊號曰仁聖皇太后。穆宗貴。神宗生母。上尊號曰慈聖皇太后。維時神宗十歲。政事皆由兩宮決擇。命大臣施行。亦未嘗居垂簾之名也。我 皇上聰明天亶。正宜涵泳詩書。不數年即可親政。而此數年間。外而賊匪未平。內而夷人偪處。何以拯時艱。何以飭法紀。固結人心。最為緊要。儻大權無所專屬。以致人心驚疑。是則目前大可憂者。至 皇太后召見臣工禮節。及一切辦事章程。仍循向來軍機大臣承 旨舊制。或應量為變通。敬祈 飭下廷臣會議具奏。請 旨酌定。以示遵守。庶行政可免流獘。而中外人心。益深悅服矣。臣等意見相同。謹合詞具奏。是否有當。伏乞 皇上聖鑒。
請親理大政疏咸豐十一年
內閣學士勝保
奏為政柄下移。無以服眾。應請 皇太后親理大政。並另簡近支親王輔政。以正 國體而順人心。恭折仰祈 聖鑒事。竊惟朝廷政柄。操之自上。非臣下所得而專。我 朝君臣之分極嚴。尤非前朝之比。自 文宗顯皇帝龍馭上升。 皇上嗣位。聰明天亶。尚在沖齡。全在輔政得人。同民好惡。方足以資佐理。如怡親王載垣鄭親王端華等。非不宣力有年。然而赫赫師尹。民具爾瞻。今竟以之當秉政巨任。攬 君國大權。以臣僕而代 綸音。挾 至尊以令天下。實無以副寄託之重。而饜四海之心。在該王等不過以承寫 朱諭為詞。居之不疑。不知我 皇上以宗子纘承大統。天與人歸。原不以朱諭之有無為定。至贊襄政務一節。則當以親親尊賢為斷。不得專以承寫為憑。何也。 先皇帝彌留之際。近支親王多不在側。仰窺 顧命苦衷。所以未留 親筆朱諭者。未必非以輔政難得其人。以待我 皇上自擇而任之。以成未竟之志也。今 嗣聖既未親政。 皇太后又不臨朝。是政柄盡付之該王等數人。而所擬 諭旨。又非盡出自 宸衷。其托諸掣籤簡放。請鈐用符信圖章。在該王等原欲以此取信於人。無如人皆不能相信。民可畏。天下難欺。縱可勉強一時。不能行諸日久。如御史董元章條陳四事。極有關係。應准應駁惟當斷自 聖裁。廣集廷議。以定行止。該王等果知以 國事為重。亦當推賢虛己。免蹈危疑。乃徑行擬 旨駁斥。已開矯竊之端。大失臣民之望。 命下之日。中外譁然。自古天無二日。民無二王。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凡統兵將帥暨各省疆臣。皆受 先皇帝特簡。雖當勢處萬難。無不思竭力圖報者。亦以統於所尊。故能一誠不貳。今一旦政柄下移。疑莫釋。道路之人見 詔旨。皆曰此非吾 君之言也。此非吾 母后 聖母之意也。一切發號施令。真偽難分。眾情洶洶。咸懷不服。不獨天下人心日形解體。且恐外國聞知。亦覺與理不順。又將從而生心。所關甚大。夫天下者。 宣宗成皇帝之天下。傳之 文宗顯皇帝。以付之我 皇上踐祚者也。昔周之世。武王崩。成王立。周公相之。 本朝攝政王之輔 世祖。亦猶周公之相成王。疏不間親。典冊具在。以周公禮聖。尚不免管蔡流言。迨風雷示警於金縢。而忠棐益見。現在近支諸王中。能知大體。邁於載垣端華。尚不乏人。一切離間之言。應請毋庸過慮。又知垂簾聽政之制。宋宣仁太后稱為女中堯舜。情歡洽。國本無傷。我 文皇后當國初年。雖無垂簾明文。而有聽政實用。因時制宜。惟期允當不易。為今之計。非 皇太后親理萬幾。召對臣。無以通下情而正 國體。非另簡近支親王佐理庶務。盡心匡。不足以振綱紀而順人心。
惟有吁懇 皇上俯納芻蕘。即奉 皇太后權宜聽政。 二聖並崇。而於近支親王中擇賢而任。仍秉 命而行。以待我 皇上親政。以前一切用人行政大端。不致變更紊亂。以承郅治於無窮。 宗社幸甚。臣民幸甚。如此。庶於親親尊賢之大經。既不相悖。且於該王等亦可保全終始。受福良多。此皆中外臣工所欲言而未發者。臣先為言之。臣忝為大臣。受 國厚恩。屢奉 先皇帝手詔嘉勉。雲朕所望於該大臣者至大至遠。又奉有忠勇性成赤心報國等諭。每誦 天語。感激涕零。今外患固宜亟平。而內憂尤當早慮。臣天良所迫。何忍不言。何敢不言。伏願 皇上乾綱獨斷。迅賜施行。並請將此折發交惠親王惇親王醇郡王等。公同閱看。如有尚未盡善之處。應令大學士九卿科道集議以聞。庶大局可全。而人心可定。謹不揣冒昧。披瀝上陳。無任激切待 命之至。
遵議垂簾聽政事宜疏咸豐十一年 王大臣
咸豐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內閣奉 上諭。本日據賈楨周祖培沈兆霖趙光奏政權請操之自上並 皇太后召見臣工禮節及一切辦事章程請飭廷臣會議並據勝保奏請 皇太后親理大政並另簡近支親王輔政各一折著王大臣大學士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將應如何酌古准今折衷定議之處即行妥議以聞欽此。又經翰林院侍講學士楊秉璋御史林壽圖條奏 皇太后垂簾聽政各事宜。臣等公同詳閱。欽惟 皇上聰明天亶。尚在沖齡。正宜涵泳詩書。培養聖德。不數年即可親政。而此數年間。端賴 皇太后親裁庶政。整飭紀綱。 皇上得專誦讀之功。早裕聖賢之學。承 兩宮之慈訓。丕纘鴻圖。紹 列聖之詒謀。聿昭駿業。萬幾無曠。俾政事之交修。百爾同欽。欣稟承之有自。臣等悉心參酌。謹將 兩宮皇太后召見臣工禮節。及一切辦事章程。公同妥議條款。敬繕清單。恭呈 御覽。伏候 欽定。嗣後如有應行變通添改之處。容臣等隨時酌議。奏明辦理。所有臣等會議緣由。謹合詞恭摺奏聞。伏乞 皇上聖鑒。
一 郊 壇大祀。擬請 遣王恭代。 皇上於宮內齋戒。俟數年後。奏請 親詣行禮。
一 太廟祭享。擬請 遣王恭代。 皇上於宮內齋戒。祭期前一日。 親詣行禮。俟數年後。奏請於祭日 親詣行禮。
一謁 陵 御門 經筵 耕耤。均擬請暫緩舉行。
一遇元旦 萬壽傳臚等大典禮。 皇上升殿。均擬請照常舉行。
一 召見內外臣工擬請 兩宮皇太后 皇上同御養心殿。 皇太后前垂簾。於議政王 御前大臣內輪派一人。將 召見人員。帶領進 見。
一京外官員引 見。擬請 兩宮皇太后 皇上同御養心殿明殿。議政王 御前大臣帶領 御前干清門侍等。照例排班站立。 皇太后前垂簾設案。進各員名單一分。並將應擬 諭旨。分別註明。 皇上前設案。帶領之堂官。照例進綠頭簽。議政王 御前大臣捧進案上。引 見如常儀。其如何 簡用。 皇太后於名單內欽定。鈐用御印。交議政王傳 旨發下。堂官照例述 旨。宗室親郡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襲爵襲職。年終大考王公子弟應封授職。在京四品以上五六品京堂翰詹科道。在外道府以上。武職在京年終進譜五等世爵。在外副將以上。以及新進士授職庶吉士散館拔貢 朝考孝廉方正教習期滿京察人員截取道府各部院保送京堂保送監督稅差蔭生授職遵 旨保舉勞績保舉獲盜卓異送部各項查辦差滿回京親老回京邊缺俸滿終養服滿病痊開復捐復等。應行引 見各員。並奉有 特旨交部帶領引 見人員。以及凡應請 旨分別錄用文武人員。均擬請照例帶領引 見。
其 陵寢盛京吉林黑龍江各項缺出。由在京各衙門保送人員。文武會試提調新疆等處辦事司員。糧餉章京等差在京各衙門保送直隸州以下人員。俸滿截取應分別內用外用各員。揀發人員。各省理事同知通判。均擬請由各該衙門進單恭候 簡用。凡由考試應行引 見記名。如御史內閣中書國子監學正學錄軍機章京。考列一等幼官等項人員。均擬請於考試後由考官開單進呈。恭請將應行 記名人員 鈐印發下。交議政王軍機大臣繕 旨。考試試差人員。擬請暫停引 見。各部院衙門五品以下擬陪人員。京外文武五品以下。武職三品以下。照例補缺人員。月選分發揀補期滿俸滿奏留送部押運舉人大挑截取調簡改簡改教長史護等項人員。以及凡照例送部引 見文武人員。均擬請 欽派王大臣驗放。驗放除封印期內不計外。擬請每月驗放六次。以逢五逢十為率。遇月杪改至下月初一日。先期由各衙門將應行驗放人員。咨報內閣。屆期。內閣將應派驗放王大臣開單。奏請 欽派四人。即日赴內閣公同驗看奏聞。
一 除授大員。 簡放各項差使。擬請將應補應升應放各員開單。由議政王軍機大臣於 召見時呈遞。恭候 欽定。將 除授簡放之員。 鈐印發下繕 旨。
一順天鄉試會試。以及凡在貢院考試。 系 欽命詩文各題。均擬援照外省鄉試之例。請由考官出題。其 朝考以及各項 殿廷考試題目。均擬定各衙科甲出身大臣。屆日聽宣。恭候 欽派擬題進呈。封交 派出監試王大臣至考試處所宣示。
一 殿試策題。擬照舊章由讀卷大臣恭擬。 殿試武舉。擬請 欽派王大臣閱視。照文貢士 殿試例。擬定名次。帶領引 見。
一慶賀表章。均照定例辦理。其請 安折。擬請令內外臣工謹繕三分。敬於 母后皇太后 聖母皇太后 皇上前恭進。
一 皇上入學讀書。未便令師傅跪授。亦未便久令侍立。擬請援漢桓榮授業之儀。於 御座書案之右。為師傅旁設一坐。以便授讀。
晉書賀循傳書後
沈垚
自天子至於士。經所陳昭穆之數。皆據父昭子穆。繼世之恆而言。非父子而相繼。昭穆之同異。經無明文。於是禮家有兄弟不相為後之說。是說也。甚便於人君之私。而合之廟制。必越乎昭穆常數之外。其甚者且亂君臣之分焉。蓋廟數之或七或五或三。制之一定者也。非父子而相繼。則事之隨變所值而至無定者也。以事從制。則制定而事有準。以制徇事。則制不一而事益紛。考之公羊穀梁及左氏外傳。斷當從服虔兄弟異昭穆之義。不得如何休隱桓與閔僖同北面西上之說。夫禮家之所以謂兄弟無相後義者。泥於為人後者之必為之子也。使知為後而非子行。雖服重服而不稱子。則兄弟無嫌於相後矣。即非兄弟。亦無嫌於相後矣。晉武帝定郊廟禮。用王肅說。潁川京兆與宣景文三帝為高祖以下四親廟。征西豫章為六世五世無服之祖之廟。其時太祖虛位。景與文以兄弟同為一世。故六世之祭。上及征西。而廟數適七。是則創製之初。已苟取充數。而不為一定之制矣。嗣是武帝崩而征西遷。惠帝崩而豫章遷。至懷帝入廟而潁川又當毀。毀則上祭不及六世。不毀則廟數又復過七。於是初從刁協議。以兄弟為世數。而遷潁川。繼又從賀循議。以兄弟不為世數。而復潁川。且復豫章於昭穆之位。已廢之祀。重複修舉。已遷之主。忽又入廟。而惠懷愍三帝。又以元帝上繼武帝。議別為廟祀。此其失禮。又何待言。其故總繇初制不定。子孫無所依據。至遷復紛紛也。使武帝定製。景文即各自為世。而以豫章為六世之祖。其有見神盈八之事乎。惠懷雖無後。然故親廟也。豫章潁川雖上世。然故遠祖也。留遠祖於廟中。而欲別出親廟之神於廟外。是謂當毀不毀。當祭不祭。古者致親而祧遠。今則事遠而祧親。其可謂禮乎。且夫元帝之踐位也與漢光武異。光武復故物於已失之後。元帝見推戴於方失之時。其繼統也當繼愍帝。而不當繼武帝。然而當時諸臣。皆以元帝為宜繼世祖。用光武繼孝元故事者。何也。則以元帝於惠懷為從祖昆弟。於愍帝又屬居族父。嫌其不可為後故也。夫天子以繼統為世次。廟制又以天子而定為三昭三穆。豈如家人父子族屬論行輩哉。不為天子則不入世數。雖周平王太子泄為桓王之父。桓必以平為親廟。而泄但祭於壇。不得入廟也。既為天子。則必入世數。周孝王以叔父繼懿王。不得以穆王為親廟。而必以懿。夷王以從孫繼孝王。不得以懿王為親廟。而必以孝也。豈不顧天生親屬之稱謂而為此顛倒哉。蓋必如此。而後七廟之數不越。先後之次不逆。祧毀之事不既遷又復。而君臣之分不亂耳。使武帝以豫章為六世之祖。元帝竟後愍帝。則愍帝入廟。而宣帝得正太祖之位矣。元帝入廟。而景帝又得別為百世不遷之廟矣。如是則雖康帝以弟繼成帝。哀帝以從兄繼穆帝。而數不加也。海西廢而簡文立。雖以從祖後從孫。而廟數亦不加也。何至豫章潁川京兆諸主。婁遷婁復。如奕不定哉。豈非賀循之議。但知家人親屬之稱謂。不知天子以繼統為世次哉。
夫持兄弟不相後之說。至於宗廟之主。婁遷婁復。則兄弟斷當異昭穆。不得如何休范寧之言矣。然則為人後者為之子。為昭穆相當者言也。非相當。則據禮之如子言也。非即稱為子也。曲禮曰。內事曰孝王某。溫嶠曰。非子者。可直曰皇帝敢告某皇帝。是也。明乎為子之義。而後為後之義盡。明乎非子行不稱子之義。而後為後之塗廣。明乎不稱子而仍為後之義。而後人君之禮無家人稱謂之陋。明乎為後不得顧私親之義。而後宗廟之次順。君臣之位正。朝野上下莫不得所矣。是故元帝建廟之議。刁協是而賀循非。哀帝纂承之議。江是而王述謝奉皆非。安平穆王薨。以母弟敦為後。博士張靖謂敦宜服三年。依魯僖服閔禮。是矣。而孫毓宋昌以穆王不臣敦為難。是但知兄弟之親。不知受重者必服尊服之禮也。康獻褚皇后崩。於孝武為從嫂。博土徐藻議謂資父事君而敬同。夫屬父道。妻皆母道。則夫屬君道。妻皆後道。服後宜以資母之義。善矣。而不服三年。第謂應服齊衰期。是又明於受重服尊之禮。而偏忘父沒得伸之節也。夫至變者事也。不變者禮也。繼統之事。至簡文以從祖後從孫而變極矣。而以義斷之。當仍用為人後之禮。以哀帝為親廟。夫簡文尚當以哀帝為親廟。則安得有魏孝莊明世宗尊私親而亂大統之事哉。又安得有張璁桂萼席書霍韜之邪說得乘時取寵哉。
宋明兩大疑案論
李祖陶
據宋史濮安懿王傳。濮安懿王允讓。慶曆四年。封汝南邵王。嘉佑四年薨。追封濮王。諡安懿。仁宗在位。久無子。乃以王第十三子宗實為皇子。仁宗崩。皇子即位。是為英宗。治平元年。宰相韓琦等奏請下有司議濮安懿王及譙國夫人王氏襄國夫人韓氏仙遊縣君任氏合行典禮。詔須大祥後議之。二年。乃詔禮官與待制以上議。翰林學士王珪等奏曰。謹案儀禮喪服為人後者。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為所後者之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謂皆如親子也。又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傳曰。何以期。不二斬。持重於大宗。降其小宗也。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傳曰。何以大功。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先王之禮。尊無二大。若恭敬之心分於彼。則不得專於此故也。是以秦漢以來。有自旁支入承大統者。人或推尊其父母為帝後。皆見譏當時。取議後世。臣等不敢引為聖朝法。況前代入繼者。多宮車晏駕之後。援立之策。或出臣下。非如仁宗皇帝年齡未衰。深維宗廟之重。祗承天地之意。於宗室眾多之中。簡推聖明。授以大業。陛下親為先帝之子。繼體承祧。光有天下。所以端冕凝旒。富有四海。子子孫孫萬世相承。皆先帝之德也。臣等竊以為濮王宜與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尊以高官大國。譙國襄國仙遊並稱太夫人。考之古今為宜稱。於是中書奏王珪等議未見詳盡。濮安懿王當稱何親。名與不名。珪等議濮王於仁宗為親兄。於皇帝宜稱皇伯而不名。中書又奏禮與令及五服年月敕。出繼之子。於所繼所生。皆稱父母。又宣帝光武皆稱父為皇考。今珪等議稱濮王為皇伯。於典禮未有明據。請下尚書省集三省御史台議奏。方議。而皇太后手詔詰責執政。於是詔曰。如聞集議不一。權宜罷議。令禮官講求典故以聞。禮官范鎮等奏宜如前議。自是御史呂誨彈奏歐陽修首建邪說。韓琦曾公亮趙概附會不正之罪。因請如王珪等議。既而皇太后手詔曰。聞臣議奏皇帝追宗濮安懿王。至今尚未舉行。吾載閱前史。自有故事。濮安懿王譙國夫人王氏襄國夫人韓氏仙遊縣君任氏可令皇帝稱親。濮安懿王稱皇。王氏韓氏任氏並稱後。事方施行。而英宗即日手詔曰。稱親之禮。謹遵慈訓。追宗之禮。豈易克當。且欲以塋為園。即園立廟。俾王子孫主奉祠事。翌日誨等以所論列彈奏。未見聽用。繳納御史誥敕。家居待罪。而濮議亦寢。此宋濮安懿王追尊而究未追尊之本末也。又按明史世宗本紀。世宗皇帝。憲宗孫也。父興獻王佑杭。國安陸。正德十四年薨。十六年三月武宗崩。無嗣。慈壽皇太后與大學士楊廷和定策。以遺詔迎興獻王興邸。即皇帝位。戊申命禮臣集議興獻王封號。秋七月壬子。進士張璁言繼統不繼嗣。請追崇所生。立興獻王廟於京師。初禮臣議考孝宗。改稱興獻王叔父。援程頤議濮王禮以進。不允。至是下張璁奏。命廷臣集議。楊廷和等抗疏力爭。皆不聽。
冬十月己卯朔。追崇父興獻王為興獻帝。祖母獻宗貴邵氏封為皇太后。為興獻後。嘉靖元年正月。清寍宮後殿災。命稱孝宗皇考。慈壽皇太后聖母。興獻帝後為本生父母。三月。上興獻後為興國太后。嘉靖三年正月。南京主事桂萼請改稱孝宗皇伯考。下廷臣議。夏四月。上興獻太后尊號曰本生聖母章聖皇太后。五年四月。追崇興獻帝為本生皇考恭穆獻皇帝。編修鄒守益請罷獻皇帝稱考立廟。下錦衣獄。五月。蔣冕致仕。修撰呂言大禮未正。下錦衣獄。遣使迎獻皇帝神主於安陸。六月。御史段續陳相請正席書桂萼罪。吏部侍郎薛蕙上為人後解。鴻臚寺少卿胡詩言張璁等議禮之失。詔下獄。七月。更定章聖皇太后尊號。去所生之稱。臣伏闕哭爭。下員外郎馬理等一百四十五人錦衣獄。尋杖馬理等於廷。死者十有六人。甲申。奉獻皇帝神主於觀德殿。己巳。毛紀致仕。辛卯。杖修撰楊慎檢討王元給事中劉際安盤張原等於廷。原死。慎等謫戍有差。九月丙寅。定稱孝宗為皇伯考。昭慎皇太后為皇伯母。獻皇帝為皇考。章聖皇太后為聖母。四年五月。作世廟。祀獻皇帝。七年。明倫大典成。頒示天下。定議禮諸臣罪。追削楊廷和等籍。七月。追尊孝惠皇太后為太皇太后。恭穆獻皇帝為恭睿淵仁穆純聖獻皇帝。十五年。更定世廟為獻皇帝廟。十七年。定明堂大饗禮。九月。上太宗廟號成祖。獻皇帝廟號睿宗。神主祔大廟。躋武宗上。辛卯大享上帝於元極寶殿。以睿宗配。此明世宗追崇興獻王之本末也。閒嘗搉而論之。禮者。人心之堤防也。稍或不謹。則決裂將無所不至。情者。又典禮之樞機也。稍或過執。則拘泥亦無以自行。惟人主必欲伸情。而大臣則以禮裁之。人主不能守禮。而大臣亦略以情通之。庶權衡至當。而其事可以通行。蓋議禮必准於古。而事或不盡同於古。且古之處此者亦或有遺憾。如之何其可。執古以御今也。如宋濮王之議。王珪等本司馬溫公為人後者為之子不得顧私親之說。其論韙矣。前幅據儀禮為人後者傳本於經。後幅言陛下親為仁宗皇帝之子動以情。故歐陽公別為異議。人皆以邪說目之。然細玩歐陽公為人後議。其說亦未可厚非也。其意謂古人於所生之親。降而不絕。引禮為人後者降其所生父母三年之服為期而不絕其父母之名以為證。諸公皆無以難之。趙瞻則謂詞窮直書。豈足援以斷大義。黃氏日鈔亦謂所生父母者。蓋本其初而名之。非有兩父母也。未為人後之時。以所生為父母。既為人後之時。以所命者為父母。立言者於既命之後。而追本生之稱。自宜因其舊以父母稱。未必其人一時稱兩父母也。其說辨矣。然五禮通考中載方尚書觀承之說。則曰濮議諸人皆君子也。但所見各有偏處。一時遂如水火。溫公專重承統之義。而未嘗謂宜薄其所生。歐公雖據禮經之文。而未嘗謂宜亂其所統。但以皇伯考之稱無據。故欲正其名耳。趙瞻謂禮文詞窮直書。不可援以斷大義。然既曰詞窮。可知理屈。既雲直書。何容曲諱哉。愚意英宗賢君。不同明世宗之剛愎自用。苟斟酌盡當。無不允行。惜程子大賢。其代彭思永奏。亦欲改稱皇伯考。卒至王陶擊韓琦。蔣之奇擊歐公。而濮王亦歸於兩無所稱。
自今觀之。其於仁宗稱考稱子。亦如父子相繼之常。固為定典。彼此原無別議。而於濮王則當稱本生考濮國大王而不稱皇。自稱降服子皇帝某而書名。則既不蔑所生。而亦不亂所統。豈不恩義兩全。名實俱正。而可為萬世為人後者至公至正之常法乎。尚書蓋助侍郎輯通考者。侍郎力主司馬光彭思永兩奏。而以歐陽公為非。尚書則謂濮議皆君子。但各有所偏。因斟酌折衷而為此說。可以為此事之斷案矣。至於明之世宗。雖亦以旁支入承大統。而以遺詔行之。與英宗親為仁宗子者不同。又其屬於武宗為兄弟。而不為子行。故遺詔言皇考敬皇帝親弟。與獻王長子某倫序當立。遵奉祖訓兄終弟及之文。告於宗廟。請於慈壽皇太后迎嗣皇帝位。則其立與英宗不同。而追崇興獻之禮。自宜與濮王略異。乃當詔議時。楊廷和檢漢定陶王宋濮王故事。授尚書毛澄曰是足為據。宜尊孝宗為皇考。興獻為叔考興國大王。母為皇叔母興國大。自稱侄皇帝名。別立益王次子崇仁王為興王。奉獻王祀。有異議者。即奸邪當斬。是祇知定陶議出於師丹。濮議出於司馬公程子。為兩代大賢名儒。其說為不可悖。而不知定陶王實成帝在時即征立為太子。與仁宗之撫英宗為太子者同。而世宗並與之不類。故張璁桂萼等遂得窺見帝旨。為繼統不繼嗣之說以中之。夫禮為大宗立後者。重其統也。重其統不可絕。乃為之立後。至於小宗不為之後者。統可以絕。則嗣可以不絕。是則以繼統故繼嗣。繼嗣。正所以繼統也。故禮為人後。言繼嗣也。後大宗。言繼統也。統與嗣非有二也。薛蕙撰為人後辨。固足折璁萼等之邪說矣。然世宗為興獻王之子。生於孝宗崩後二年。一旦征為天子。遂不父其父而父他人。此固禮之不得不然。而於所生竟若未生己者。則亦難乎其為情矣。故張璁桂萼等之說。較冷褒段猶為更巧。而楊廷和蔣冕毛紀等之爭。實較司馬光范純仁呂誨等更鈍。無怪其冰炭之不相入也。使當時斟酌情理。如方尚書之說而稍通之。稱興獻王為本生考興國大王。自稱降服子皇帝某而書名。並許其立一別廟於奉先殿側。以遂其瞻慕之私。則可以平世宗剛愎之性。而張桂等亦無以售其奸矣。至其後改稱孝宗為伯考。而興獻王至入廟稱宗。躋其主於武宗之上。則繼統之君。等於創業。世宗實為千古罪人。然亦始議過執。有以激而成之。故倒行逆施。雖拂天下後世之公論。而亦不惜也。夫秦漢以上。父死子繼。兄終弟及無所為私親也。至漢則一見於宣帝。以武帝曾孫繼昭帝。有所後祖無所後父。故魏相奏悼園宜稱皇考。而即園立廟。再見於哀帝。以定陶共王為成帝後。即位之年。即追尊共王為共皇帝。立廟京師。序昭穆。三見於平帝。以中山孝王子為哀帝後。於本生無所追尊。至後漢光武以布衣崛起而中興。於父子之次。於成帝為兄弟。於哀帝為叔父。於平帝為祖父。皆不可為之後。雖祖高祖。而為皇考南頓君以上立四親廟。無不可者。然卒從張純之議。承大統而不顧私親。其後安帝以清河王子後殤帝。質帝以渤海王子後沖帝。桓帝以蠡吾侯子後質帝。靈帝以解瀆亭侯子後桓帝。雖雲追尊父為皇。而不稱帝。亦不立廟。
至魏明帝乃特下詔曰。禮王后無嗣。擇建支子以繼大宗。則當纂承正統以奉公義。何得復顧私親哉。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世為戒。後嗣萬一有諸侯入奉大統。則當明為人後之義。敢為邪說導諛。妄建非正之號。謂考為皇。謂妣為後。則股肱大臣誅之無赦。故其後高貴常道援立。皆不外尊。可謂卓然。據其所言。皆禁其稱皇稱後。而不禁其稱考稱妣。以稱皇則干大統。不稱父母則無以達私情也。英宗宋之賢君。嘗曰。朕自數歲即養於宮中。豈可稱濮考。然皇太后手詔。則已許其稱親矣。即剛愎如世宗。亦曰。朕起親藩承宗祀。豈敢踰越。然本考寢園。遠在安陸。於卿等安乎。味其所言。則後之入廟稱宗。亦非本意。但生長藩邸。一旦為天子而忘之。實不能恝。故私情較英宗為更摯耳。故愚得臆斷於此。濮議祗可爭其稱皇。而不必爭其稱親。歐陽公之說固未為過。興獻王但當爭其入廟稱宗。而不當爭其稱皇稱考。即張桂之言豈可厚非。蓋父固不可有二。而別之以本生則無嫌。皇固不可漫加。而吝之以帝名則有閒。且漢宣帝於悼園。已有皇考之號矣。豈必如通考之說。皇為美大之稱。而非如後世之稱皇乎。宋之失在人臣過於執禮。不容一毫過情。故其後濮園竟無所稱。如歐陽公所云未嘗生己之說。所謂拘泥而不能行也。明之失在人主必欲伸情。而人臣又以難從之禮激之。故其後興獻竟至入廟稱宗。較哀帝僅僅立廟於京師為更甚。所謂決裂遂無所不至也。愚故反覆通考之文。而有取於方敏恪公之說。以為可標之以斷濮議。即可推之以定興獻之議。蓋明事與宋事微不同。固不可執古以御今也。後之覽者。其或有取於斯言。
又按興獻之議。至今爭者未已。毛西河李穆堂段若膺諸先生。皆各持一說不相下。明史楊廷和蔣冕諸人傳論。則直曰諸公第見先賢名儒成說可據。不敢得罪於天下後世。而不知天性之親之不可割也。於張桂等傳論。則曰諸人第藉以干進。而非實欲以明禮。兩邊都見。可以為此事之斷案矣。方尚書曰。濮議皆君子。則興獻議之不皆君子可知。言以人重。詎不信哉。自記
明大禮說
朱琦
明大禮議。如楊廷和毛澄及杖謫諸臣之說具矣。皆欲考孝宗。兄武宗。而疑於以弟後其兄。考之禮。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故為人後者為之子。先儒謂所後其人不定。凡孫後祖。弟後兄者皆是。春秋時。兄弟為後有二。一魯僖。一嬰齊。僖公。閔公之兄也。而為閔後。文二年八月。有事太廟。躋僖公。左氏以為逆祀。謂子不可先父。是以閔僖為父子也。夏父弗忌為宗烝。將躋僖公。而曰明者為昭。次為穆。公羊亦曰升僖公。是先禰而後祖也。穀梁曰躋升也。故曰逆祀。此皆謂閔於文為祖。僖於文為禰也。故又曰繼之如君父也者。受國焉耳。嬰齊。歸父之弟也。而後歸父。傳曰。仲嬰齊者。公孫嬰齊也。公孫嬰齊曷為謂之仲嬰齊。為兄後也。為兄後。則曷為謂之仲嬰齊。為人後者為之子也。其稱仲何。孫以王父字為氏也。說者曰。不稱孫者。不沒其實也。又曰嬰齊。公子遂之子也。不後遂而後歸父。遂有弒子赤之罪焉。故廢之而後歸父。是以弟後兄者也。明世宗之於武宗也。猶僖之於閔嬰齊之于歸父也。其可為之後無疑也。然則當何服。曰。受重者如親子然。服皆三年。天子諸侯以同姓支子為之子。本臣也而為之子。如親子然。故曰臣子一例。按閔以二年秋八月薨。僖二年除服。晉張靖之言曰。僖公為閔服三年。此兄為弟後服三年之證也。然則祀當何稱。古者稱曰先君。曰先王。曰先帝。廟號曰某皇帝。如宋穆公稱宣公為先君。漢文稱孝惠皇帝。皆弟稱兄。其於廟但稱諡。如是。則世宗於武宗之主。宜書曰武宗毅皇帝。於孝宗之主。宜書曰孝宗敬皇帝。其自稱曰孝皇帝。曲禮所謂內事曰孝王某是也。記曰入廟則全乎臣全乎子。祭祀且然。何況嗣統。然則世宗之於興獻。稱考乎。抑降其禮乎。經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傳曰不貳斬也。何以不貳斬。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如是興獻之不當稱興獻。宜也。此為人後者之禮也。自張璁桂萼倡為繼統不繼嗣之說。方獻夫霍韜輩從而煽之。世皆以尤璁萼。而不知廷和與澄亦有以予之隙。廷和不後武宗而後孝宗。夫武宗既可不後。則孝宗亦可不後。於是世宗快其猖狂自恣之行。而不憚考興獻。帝興獻。入之太廟。而之帝之間。興獻本臣也而帝之。孝宗武宗本帝也而廢之。未嘗廢孝宗武宗也。而不為之後。則是不廢而廢也。璁萼之說階亂。而亦廷和之廢其一世。有以兆之也。夫統繫於嗣。不嗣則統何所附。廷和不知嗣武宗而統絕。總萼並不欲嗣孝宗而統再絕。何以謂之繼統不繼嗣哉。璁萼又謂非漢定陶宋濮王比。此又非也。禮重太宗。故為人後不得顧私親。彼漢哀宋英孝。固養之宮中矣。然沒而定議立之。與生前養之而立之。其為人後則一。其為之子則一。非生前則謂之繼嗣。死後則謂之繼統也。請更以漢以後征之。孝宣追尊所生。但曰悼考悼後而已。未敢不後昭帝。
光武中興。同於創革。疑若可以帝其先世者。其立廟用張純朱浮之議。既並建三宗矣。而以平哀成元為四親廟。代今親廟。別為南頓君立考廟。上至春陵節侯。尊大統而抑私親。為萬世法。又魏明帝太和二年。詔曰。諸藩入繼大統。當明為人後之義。毋敢妄建非正之號。謂考為皇。妣為後。此亦最正。可據以折璁萼之失。而並可正澄與廷和不後武宗之失。近儒徐氏讀禮通考。謂王侯之家。當其生也。以諸父昆弟為臣。其沒豈不可以諸父昆弟為子。且兄終弟及。殷禮也。史記紀仲丁至陽甲九世。太伯至壽夢十九世。幽王至敬王十四世。皆合兄弟祖孫而論。何謂倫序相當不相當哉。是故段氏玉裁為之說曰。聖人之道。有經有權。非權則經不可久。傳子。經也。非傳子則天下必爭。為人後。權也。非有為人後之法。則其爭必大。無子而於同宗為之子焉。權也。為之子而昭穆不相當。則兄弟可相後也。亦權也。此春秋之義也。所以濟傳子之窮者也。不知春秋。則處變事不知其權。必至若世宗自陷於不臣不子。而並陷興獻於不臣不子。不參觀漢以後之制。則不知漢之猶為近古。雖如孝宣光武。而不敢隆其私親。而況帝興獻。考興獻。如明世宗之紛紛乎。或曰。武宗淫縱不當立後。然准以春秋。自為萬世之禮定案。不為武宗。或謂如全氏紹衣但持為後之服而不稱子。此亦一說。然廟中稱諡不稱考。段氏固言之。惟於濮議是歐陽而非溫公。乃其所蔽。歐陽之說曰。服制。外物也。故可降。不知禮重者服。服降則名亦降。如曰服可外。名獨非外乎。禮為其父母雲者。從其初之詞也。泥。其詞而於所後者而人之。可乎。且本為父母而降其父母之服。與稱為大宗。屈也。服降而名猶襲焉。是無別也。是不統於所尊也。此雖庶人之家不可。況受統而帝者乎。惜乎溫公不能據此以爭。而至今疑其禮。然雖博達如段氏。且有所蔽。要其大者。段氏所得為多矣。段氏著論凡十篇。其言綦詳。余為撮其要。附以己意。而折衷諸家。以知禮者考焉。
讀段集明世宗非禮論
黃式三
為人後者為之子。正禮也。而後世之君。或以兄繼弟。以從父繼從子。此禮遂不能行。為之臣者。又為兄弟同昭穆之說以惑之。而禮之晦甚矣。明世宗之伯孝宗。父興獻。其失固人所能知也。為人後者為之子。以次當嗣武宗。當時楊廷和毛澄尚未及議此。自非段大令博核經典。據儀禮喪服經傳春秋經左氏公羊穀梁傳。又引史記漢書魏書。以證明其事。安能斷此疑義。使人憭然於心也乎。國家議大典禮。不有博洽精核之儒。而忠藎之論。不能關諂諛之口。以奪其氣。士類之愛戮由之。國家元氣之喪亦由之。如明大禮之議其一也。然則好古博學精於考核如段氏者。可少乎哉。或曰。兄弟之昭穆異同。漢儒注說已互相矛盾。而左傳孔疏周禮賈疏。復分辨之。段氏說安必可行乎。曰。此非段氏一人之說也。唐彥思輯伊川雜錄。富公問程子曰。兄弟可為昭穆否。程子曰。國家以弟繼兄。則是繼位。可為昭穆。朱子禘祫議。周九廟圖。宣王時穆懿夷三昭。共孝厲三穆。孝王。共王之弟。懿王之叔父也。而其定為昭穆如此。朱子祧廟議雲。第七世欽宗為穆。第八世高宗為昭。高宗。欽宗之弟也。而其定為昭穆又如此。在朱子豈不知兄弟同昭穆之說。而妄為此議哉。兄弟同昭穆之說。用之於兄弟相繼。猶曰同堂異室。故大新小也。若以從父繼從子。而亦曰兄弟同昭穆。則新大故小。正如夏父弗忌之說矣。不特此也。凡繼先君之位者。其始必為之臣。當其為臣也。北面而朝。拜揖如禮。既死而受其位。大權在握。而不願繼其嗣。則是臣子二體。生死異心也。且世宗欲不繼嗣。曷不先辭位。使擇一能繼嗣者立之乎。藉曰武宗之後俟世宗之子為之嗣。則今之庶人無虛懸待繼之理。而獨以是施之天子。豈可信哉。
繼統論上
方宗誠
天子者。代天理物者也。三皇謂之皇。五帝謂之帝。三王謂之王。亦稱天子。亦稱天王。自秦以後稱皇帝。皆上主天地宗廟社稷百神之祀。而下以臨御百官總理萬幾養育教化億兆黎民者也。五帝以上官天下。三王以下家天下。官天下傳諸賢。家天下傳諸子。傳賢之世。亦有傳子者。子賢。傳子即傳賢也。世世傳子自禹始。禹非私天下也。啟賢能敬承繼禹之道。而其時又無堯舜禹之大聖勛德足以服民者。可以傳之。禹治水之功。敷於四海。明德遠矣。天命佑之。人心歸之。禹雖嘗欲傳之益。及禹崩。天下朝覲訟獄謳歌者。不之益而之啟。啟惡得而不起以承父之統。逮啟之終。益無聖賢可傳。由是世世相承。遂為萬世不易之典矣。韓子曰。傳之人。則爭未前定也。傳之子。則不爭前定也。前定雖不當賢猶可守法。不前定而不遇賢則爭且亂。與其傳不得聖人而爭且亂。孰若傳之子雖不得賢猶可守法。故曰堯舜之利民也大。禹之慮民也深。何者。天子者。代天理物者也。必其上能主天地宗廟社稷百神之祀。下能臨御百官總理萬幾養育教化億兆黎民。而後可以為天子。聖帝明王。傳賢傳子。其心皆以為民而已矣。傳不當而啟爭端以害於民。傳子固私。傳之人亦私。三代而降。人心不如皇古矣。傳之人則釁端多。傳之子則釁端少。是故傳子者。萬世之常經。百王之大法。傳子者。傳統也。何謂統。統如絲然。縑總絡。而無斷可續也。故謂之統紀。亦謂之統緒。天子者。生則踐祚。死則入廟。故生為帝統。死為廟統。生得統於帝。而後死得統於廟。生不得統於帝。則死不得統於廟。是故開刱者謂之刱業垂統。繼體守文者謂之繼統。非刱業垂統者。不得稱為皇帝。非繼統者。不得稱為皇帝。非刱業垂統者之祖父。不得追尊為皇帝。是故舜格於文祖而為天子。承堯之統也。其於父生則以天下養。死則宗廟饗之。而未聞追尊瞽瞍為帝。禹受命於神宗而為天子。承舜之統也。於其親雖曰致孝乎鬼神。而未聞追尊伯鯀為王。惟湯亦然。書曰奉先思孝。然未嘗聞其追尊祖若父為王也。古之人至誠配天。至孝不誣其祖。祖若父未為帝王而稱之為帝王。是亂帝王之統。誣其祖而以不誠欺天也。然則契何以稱玄王。曰。契相堯舜敷教明倫。開萬世五常之宗。天之佑商以有天下。功德實自契始。是商刱業垂統之祖也。故商頌稱玄王。而湯之祖若父。則不敢以追王為孝。此所謂惟聖人為能饗帝。為其以誠事帝。惟孝子為能饗親。為其以誠事親也。所謂夏尚忠殷尚質者此也。至於武王滅商。始追尊文考為文王。周公成文武之德。始追王太王王季。所以然者。以三後雖未及身為王。而王業之興。自三後始。書曰。太王肇基王。王季其勤王家。我文考文王克成厥勛。誕膺天命。以撫方夏。大邦畏其力。小邦懷其德。惟九年大統未集。余小子其成厥志。孟子論太王之事曰。君子刱業垂統。為可繼也。是亦以太王為周室刱業垂統之君。不然。武王周公雖達孝。必不敢以王爵為尊。而以不誠事其祖考。故曰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
後世開刱之君追尊祖考為皇帝。實自武王周公追王始。而非開刱之君。斷不敢以此為例。何者。開刱之君。與前朝雖正統相承。而改姓易廟。前朝之統已絕。故可溯其有天下之由。而追尊其先為皇帝。自立太廟。並不亂歷代相承之帝統廟統也。漢世祖光武帝。當漢統中絕。崛起南陽。討滅盜。以踐帝祚。雖曰中興。而功實同於開刱。自立七廟。追尊南頓君以上為皇帝。無不可者。然而不行此禮。何也。蓋以漢世帝統。實刱垂於高帝。中篡於王莽。已討賊而平之。以繼其統。不得自比於開刱之君。若自立七廟。追尊南頓君以上為帝。則是自成一朝興王之業。而絕高帝以下相傳之統。且南頓君以上。本無周三王肇基之實。而以子爵父。以孫爵祖。微特以不誠事其親。抑亦以不敬事其親。不敢以不誠不敬事其親。尊親之至也。故先起高廟於洛陽。四時合祀高祖太宗世宗。繼立四親廟於洛陽。祀父南頓君以上至舂陵節侯。固亦可謂中禮矣。繼又自以昭穆次第。當為元帝後。尊孝宣為中宗。祠元帝以上於太廟。成帝以下於長安。徙四親廟於章陵。於禮似謙讓太過。然不敢紊帝統與廟統之心。則固不悖於前王。而可為後世法。不獨此也。太丁者。殷湯元子。太子泄父者。周桓王之父。未立而死。則在殷周帝紀與殷周廟位中。皆以太甲繼仲壬。桓王繼平王。而太丁泄父不得預。此豈太甲不念父。桓王好禰祖哉。生未得統於帝。死未得統於廟。禮道然也。明乎此而後知天子之統不可以妄干。非刱業垂統者。不得稱皇帝。非繼統者。不得稱皇帝。非刱業垂統之帝之祖父。不得追尊為皇為帝。皇帝者天子之尊號也。生未嘗代天理物。上承天地宗廟社稷百神之祀。而下以臨御百官教養生。則雖天子之父。尚不敢尊之為帝。以亂歷代相傳之統。而況其它乎。是故漢宣帝以武帝曾孫。昌邑王廢。霍光奏請太后詔入以嗣昭帝後。承祖宗。子萬姓。宣帝立。止追諡戾太子戾夫人悼孝悼後。置園邑。其後又追尊悼考為皇考。立寢廟。而未敢追尊為皇帝。何者。承昭帝之統。固不敢追尊本生。以亂帝王之統。而陷祖父於不義也。然則帝王傳統不亦重哉。或曰。傳子者。傳統也。不幸而無子可傳。帝統不幾絕乎。曰。古之傳統。有傳子。有傳弟。夏周傳子。傳子之窮。然後傳弟。如周匡王無子。立弟定王是也。殷商傳弟。傳弟之窮。然後傳子。如中丁傳弟外壬。外壬傳弟河亶甲。至河亶甲無弟。然後傳子祖乙是也。傳子者。適長子為正。傳弟者。母弟為正。無則傳同父之弟。是以禮運曰。大人世及以為禮。世者父子相繼為一世。及者兄終弟及。公羊傳曰。一生一及。生即世也。至漢成帝無子。立定陶王欣為皇太子。帝崩。太子即位。是為哀帝。宋仁宗無子。以濮王子宗實育宮中。後立為皇子。帝崩。皇子即位。是為英宗。明武宗無子。皇太后以遺詔遣官迎興世子厚熜入嗣皇帝位。是為世宗。是三帝者。無子可世。亦無弟可及。漢成預定兄弟之子為太子。宋仁預立兄弟之子為皇子。及崩而太子即位。皇子即位。名正言順。則與傳子無殊。
明武未預立嗣子。亦無兄弟之子可立。由是通無子之窮而立弟。又通無弟之窮而立同曾祖之弟。是亦與兄終弟及無殊。雖無預立為皇子之文。而皇太后以遺詔入。即君命也。入嗣皇帝位。即嗣孝宗武宗之帝統廟統也。以武宗於世係為世宗兄。不得以世宗繼嗣。故楊廷和曰。當考孝宗。此亦名正而言順也。然則世宗者。奉皇太后以遺詔入嗣皇帝位。自當繼孝宗之嗣。以繼武宗之統。始合於天之經地之義。乃其始入也。曰遺詔以我嗣皇帝位。非皇子也。興獻後聞朝議考孝宗。恚曰。安得以我子為他人子。是豈知大義之言哉。夫世宗於孝宗。所謂兄弟之子猶子也。以兄弟之子入嗣大統。繼統即應繼嗣。非繼嗣不得繼統。世宗於武宗。君臣也。即興獻王之於孝宗武宗。皆有君臣之義。臣子之身。聽之君父。君取其子入嗣大統。而可曰安得以我子為他人子邪。不考孝宗而考興獻。由是邪佞之徒。乘間而入。帝統廟統。因之以亂。以為開刱乎。則世宗非開刱之君也。以為嗣皇帝位乎。則殷太甲以適孫繼統。而不敢追尊其父為王。漢宣以皇曾孫繼統。而不敢追尊其祖若父為帝。即世祖中興。本非繼元帝之嗣。而猶以高祖以來正統相承。不敢追尊四親為皇帝。以亂高帝相傳之統。夫太甲宣帝世祖。皆賢君也。天下後世。未嘗以不追尊所生為不孝也。蓋孝在以義事親。以誠事親。親非皇帝而稱為皇帝。則是不誠。親非刱業垂統之君。又非繼統之君。而稱皇帝以亂大統。是為不義。陷親於不義。不孝之大者也。孔子曰。生事之以禮。死葬祭之以禮。可謂孝矣。而況大統可紊亂乎。夫天子者。代天理物者也。入嗣大統。當以能承天地宗廟社稷之祀。臨馭百官。教育萬民為孝。不當以非禮追尊所生為孝。漢哀帝不聽師丹之言。天下並不聞以哀帝為聖主。宋英宗謙讓不敢尊其親為皇為後。天下後世多以英宗為明君。蓋舜之大孝。首在德為聖人。武周之達孝。惟在善繼善述。不在隆以虛文也。又況非禮之稱乎。曰。入嗣大統。於其本生之祀如之何。曰。昔漢定陶恭王為成帝庶弟。宋濮安懿王為仁宗庶兄。成帝取恭王子入立為太子。而恭王無別子。乃立楚孝王孫景嗣恭王為定陶後。仁宗取安懿王子入立為皇子。而安懿王自有王子。即以王子宗朴嗣安懿王為濮後。是固仁至而義盡也。哀帝欲隆私親。師丹疏引禮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其屍服以士。子無爵父之義。尊父母也。為人後者為之子。故為所後服斬衰三年。而降其父母服期。明尊祖而重正統也。陛下既繼體先帝。持重大宗。承天地宗廟社稷之祀。義不得復奉定陶共皇祀。正名定分。聖人復起。豈能易哉。何者。統承先帝而復隆本生。是絕先帝之統系也。宋英宗詔議崇奉濮王典禮。司馬光奏以為人後者為之子。不得顧私親。仁宗皇帝深惟宗廟之重。於宗室中簡推聖明。授以大業。陛下親為先帝之子。然後繼體承祧。立有天下。濮安懿王雖於陛下有天性之親。顧復之恩。然陛下所以負扆端冕。子孫萬世相承。皆先帝德也。臣等竊以濮王宜准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尊以高官大國。
考之古今為宜稱。中書議以濮王當稱何親。名與不名。王珪等議以濮王於仁宗為兄。於皇帝宜稱皇伯父而不名。是亦名正言順。聖人復起。豈能易哉。韓琦歐陽修以為不然。修引喪服大記。以為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服三年為期。而不沒其父母之名。以見服可降。而名不可沒。若本生之親。改稱皇伯。歷考前世。皆無典據。進封大國。則又禮無加爵之道。竊以修之言似是。而實不合經義也。天之生物。使之一本。國無二統。人無二本。是以公羊傳曰。為人後者為之子。為之子則必稱所後者為父母矣。禮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服三年為期。所後者何人。後大宗也。古者大宗無子。必立其兄弟之子以承大宗之祀。故為所後者服斬衰三年。同父母之服也。而降其父母服期。同伯叔父之服也。既降同伯叔父之服。自應改同伯叔父之名。記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期。乃記禮者窮於辭。不得不曰為其父母。若曰為其伯叔父母。則辭旨不明。非謂為人後者仍稱其父母為父母也。仍稱其父母為父母。則不得降同伯叔父母之服。既稱所後者為父母。又稱其降服者為父母。非二本乎。既可以二本。又何為降服。夫古之聖人。非令人薄其所生也。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家無二尊。父母雖尊。不能尊於祖。故後大宗。則為所後者服斬衰三年。而降其所生之父母服期。厭於祖也。又況旁支入繼大統。天無二日。民無二王。尊無二上。所生之父母。乃所後者之臣子也。是惡得而不降其服易其名。仁宗既立英宗為皇子。英宗自必稱仁宗為皇父。仁宗崩。自必稱為皇考。濮王於義。自不得與仁宗並稱為皇父皇考也。稱皇伯父而不名。雖於前世無據。而實得古聖人制禮之精義。王珪之議。出於伊川程子。此程子所以為傳道之儒與。時韓琦在中書。上言請明詔中外。以皇伯無稽。決不可稱。今所欲定者正名號耳。至於立廟京師。干亂統紀之事。皆非朝廷本意。既而皇太后手詔中書。宜尊濮王為皇。夫人為後。皇帝稱親。帝下詔謙讓。不受尊號。但稱親。即園立廟。以王子為濮國公。奉祠事。仍令臣民避王諱。嗚呼。是亦可謂擇乎中庸。權衡至當也已。至明世宗之事。所不同者。在未預立為孝宗子。然皇太后以遺詔遣官迎入嗣皇帝位。嗣位即嗣統也。非以之繼嗣。烏得曰嗣皇帝位。楊廷和等議以宜如定陶王故事。以益王子厚火豈主後興國。其稱號宜如宋英宗濮安懿王故事。稱孝宗曰皇考。興獻王曰皇叔父。亦正論也。世宗大慍。以為父母之名。不可互易。由是張璁遂上疏。請尊崇所生。立興獻王廟於京師。繼且追尊為興獻帝後矣。又繼尊興獻後為興國太后矣。如此亦可以止矣。乃繼則桂萼進邪說。請改孝宗為皇伯考。又繼則稱本生皇考恭穆獻皇帝。本生聖母章聖皇太后矣。又繼則更定大禮。稱孝宗為皇伯考。昭聖皇太后為皇伯母。獻皇帝為皇考。章聖皇太后為聖母。去本生字。又繼則立世廟。章聖皇太后有事於太廟世廟。於是張璁桂萼之徒皆大用。削楊廷和籍。凡爭大禮者。或死或貶。善類為空。在諸臣雖亦有執之太過之處。然止別立興獻廟於京師。尊為興獻帝興獻後。如漢定陶恭皇定陶共皇后。稱本生如宋英宗之稱親。猶或可也。乃稱孝宗為皇伯。則所謂嗣皇帝位者。嗣誰之位乎。
去本生而尊興獻為皇帝。是亂帝統矣。先議入太廟。後立世廟。是亂廟統矣。遺詔迎入嗣皇帝位。原以嗣孝宗武宗之統也。如此。則是奪皇帝之位。而絕孝宗武宗之統矣。不惟身犯不義。抑且致其親於不義。是可以為孝乎。夫商太甲漢宣帝漢世祖宋英宗不越禮以尊其親。天下皆稱守成之賢君。中興之令主。享國久長。天眷不絕。漢哀帝明世宗自以為尊親至孝矣。而實皆季世之君。衰亂之政。不三數傳。而國祚遂亡。後世繼統者可不以為鑑哉。或曰。期之喪。達乎大夫。三年之喪。達乎天子。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期。公卿大夫以下可也。天子絕期服。然則宗親入嗣大統者。於其本生父母雖期服。不將終歸於無服乎。曰。不然。天子絕期服。絕旁親之期服也。至於本生父母之期服。乃由三年之喪而降。當仍以三年之喪為例。三年之喪無貴賤一。則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服三年為期。亦無貴賤一。降為期者。所以繼帝王之正統。降為期而不與他期服同絕者。所以安大孝之心。聖人制禮之精。其仁至而義盡也夫。或曰。公卿以下。皆得請以其官爵封贈其親。入嗣大統者。反不得追尊其本生之親。可乎。曰。公卿以下得以其官爵請封贈其親者。天子之命也。天子可以封贈其臣。而不可以子爵其父。君封贈其臣。臣之榮也。子爵父。非所以尊本生父也。且封贈其臣。無偪上之嫌。天子而隆其私親。追尊其本生父母。則紊亂繼統之義。豈聖君大孝所敢出此哉。
繼統論下
方宗誠
我 朝自 太祖 太宗刱業垂統於朔方。 世祖 聖祖纘 太祖 太宗之緒。復刱業垂統於中夏。嗣後 聖聖相承。父作子述。深仁厚澤。誕敷中外。好生之德。洽於民心。正統相傳。至於我 穆宗毅皇帝。歷世十。歷年三百。自古帝王仁民之德。未有如我 朝之厚者也。自古帝王受天之命。亦未有如我 朝之篤者也。我 穆宗毅皇帝以沖齡即位。仰承 兩宮皇太后之懿訓。任賢無貳。去邪無疑。命將出師。戡平十餘省之禍亂。振生民於水火之中。登四海於仁壽之域。天下大定。 龍馭上賓。德成而不有。功成而不居。自古中興大業。未有如我 穆宗皇帝之恢宏者也。自古中興令辟。亦未有如我 穆宗皇帝棄臣民之速。令薄海內外悲思不忘者也。時 兩宮皇太后以我 穆宗皇帝未有儲貳。降 懿旨以醇親王子承繼 文宗皇帝為子。入承大統。為 嗣皇帝。俟 嗣皇帝生有皇子。即承繼 穆宗皇帝為嗣。我 兩宮皇太后當大故猝乘。不震不驚。通經達權。知明處當。執兩用中。措天下於泰山之安。所謂協於義而協。則禮雖先王未之有。可以義起。非聖哲之資。神明於古帝王制禮之精義。烏能權不違經變不失正如此哉。蓋禮有世統。有廟統。世統者。生倫之序也。廟統者。人君歷數相授之次第也。國語曰。工史書世。則取生倫之序而書之。如虢仲虢叔王季之穆。魯毛文王之昭之類是也。又曰。宗祝書昭穆。則一以人君入廟之先後為次第。如桓王繼平王。則祖為昭而孫為穆。定王繼匡王。則兄為昭而弟為穆。孝王繼懿王。則兄子為昭而叔父為穆。夷王繼孝王。則從孫為昭而從祖為穆。一昭一穆。無敢紊亂。若是者何也。則以古者天子七廟。三昭三穆。無論兄弟從。倫次不齊。而一限以四親兩祧之世數。 穆宗皇帝承 文宗皇帝之大統十有三年。以繼體之君。為中興之主。而未有儲貳。 兩宮皇太后矯明世之失。明降 懿旨。以 嗣皇帝承繼 文宗顯皇帝為子。入承大統。蓋以生倫之序。當繼 文宗之世統。以人君歷數相授之次第。當入承 穆宗之廟統。俟 嗣皇帝生有皇子。即承繼 穆宗皇帝為嗣。蓋以生倫之序。當繼 穆宗之世統。以人君歷數相授之次第。當承 嗣皇帝之廟統。古無有繼嗣繼統之分。非繼嗣者不得繼統。非繼統者不得為繼嗣。天子之繼嗣與公卿大夫士庶人殊。公卿大夫士庶人繼嗣者。主其祀也。天子則惟繼。統者得主其祀苟非繼統又何取乎繼嗣。 嗣皇帝今承繼 文宗皇帝為子。以承 穆宗皇帝之統。將來皇子生承 穆宗之嗣者。即承 嗣皇帝之統。承 嗣皇帝之統者。即承 穆宗之嗣。 嗣皇帝以一身而承嗣即承統。將來皇子自必亦以一身而承嗣即承統。 兩宮皇太后之懿旨。固如日月經天。江河行地。亘萬世而不能變易者也。
伏讀邸鈔。光緒五年吏部稽勛司主事前河南道監察御史吳可讀。以一死泣請 懿旨預定大統之歸。其憂深慮遠杜漸防微之心。可謂忠且篤矣。惜其於歷代傳授之典故。多未考明。而誤會我 兩宮皇太后前此之懿旨也。自古天子無立嗣之事。立嗣者。皆為承天地宗廟之統。而代天理物者也。 懿旨以 嗣皇帝承繼 文宗為子。入承大統。承 穆宗之統。非承 文宗之統也。雖 穆宗之統。即 文宗傳授之統。然 文宗之統。已有 穆宗承之矣。 嗣皇帝入承大統。特以倫次當繼 文宗。不得曰大統受之於 文宗也。若以為承 文宗之統。則 穆宗皇帝十三年之大統。前何所受。後何所承乎。此吳可讀之誤會 懿旨。所宜申明者一也。 懿旨俟 嗣皇帝生有皇子。即承繼 穆宗皇帝為嗣。承嗣者。承統也。非有二也。然承 穆宗之嗣者。當承 嗣皇帝之統。不得曰承 穆宗之統。 穆宗之統。已有 嗣皇帝承之矣。若曰承 穆宗之統。則 嗣皇帝所承今日之大統。又將何所承乎。夫 嗣皇帝今日之大統。承 穆宗之大統也。將來皇子繼 穆宗之嗣者。即繼 嗣皇帝之大統者也。是為天經地義。不待言而明者也。此吳可讀之誤會 懿旨。所宜申明者二也。我 朝世世相承。皆不預立儲貳。 懿旨但言俟 嗣皇帝生有皇子。即承繼 穆宗皇帝為嗣。而不言大統之歸者。守 歷聖相傳不預立之法也。然自古天子之子。有不承大統者矣。天子所嗣之子。未有不承大統者。是又不待言而明也。此吳可讀之誤會 懿旨。所宜申明者三也。我 朝最重法祖。 列聖皆不預立儲貳。此萬世不可變之大法也。前者 兩宮皇太后懿旨。俟 嗣皇帝生有皇子。即承繼 穆宗皇帝為嗣。此亦萬世不可變之 懿旨也。我 朝 聖聖相承。皆子以及子。 嗣皇帝生有皇子。承繼 穆宗皇帝為嗣。將來即承 嗣皇帝之統。 嗣皇帝之統。承於 穆宗皇帝。承 嗣皇帝之統。即承 文宗 穆宗以來相傳之統。子以及子。孫以及孫。亦萬世不變之大法。不待重言而明者也。吳可讀乃以死泣請。非誤會前此之 懿旨乎。雖然。憂深慮遠。杜漸防微。不愛其身而愛 君國。洵可謂忠篤也哉。洵可謂忠篤也哉。
請預定大統遺疏光緒五年
吏部主事前任監察御史吳可讀
奏為以一死泣請 懿旨預定大統之歸。以畢今生忠愛事。竊罪臣聞治國不諱亂。安國不忘危。危亂而可諱可忘。則進苦口於堯舜。為無疾之呻吟。陳隱患於 聖明。為不祥之舉動。罪臣前因言事忿激。自甘或斬或囚。經王大臣會議奏請傳臣質訊。乃蒙 先皇帝曲賜矜全。既免臣於以斬而死。復免臣於以囚而死。又復免臣於以傳訊而觸忌觸怒而死。凡犯三死而未死。不求生而再生。則今日罪臣未盡之餘年。皆我 先皇帝數年前所賜也。乃天崩地拆。忽遭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之變。即日欽奉 兩宮皇太后懿旨。 大行皇帝龍馭上賓未有儲貳不得已以醇親王之子承繼 文宗顯皇帝為子入承大統為 嗣皇帝俟 嗣皇帝生有皇子即承繼 大行皇帝為嗣特諭。罪臣涕泣跪誦。反覆思維。竊以為 兩宮皇太后一誤再誤。為 文宗顯皇帝立子。不為我 大行皇帝立嗣。既不為我 大行皇帝立嗣。則今日 嗣皇帝所承大統。乃奉我兩宮皇太后之命。受之於 文宗顯皇帝。非受之於我 大行皇帝也。而將來大統之承。亦奉有明文。必歸之承繼之子。即謂 懿旨內既有承繼為嗣一語。則大統之仍歸繼子。自不待言。罪臣竊以為未然。自古擁立推戴之際。為臣子所難言。我 朝二百餘年。 祖宗家法。子以傳子。骨肉之間。萬世應無間然。況醇親王公忠體國。中外翕然稱為賢王。觀王當時一奏。令人忠義奮發之氣。勃然而生。言為心聲。豈能偽為。罪臣讀之。至於歌哭不能已已。儻王聞臣有此奏。未必不怒臣之妄而憐臣之愚。必不以臣言為開離間之端。而我 皇上仁孝性成。承我 兩宮皇太后授以寶位。將來千秋萬歲時。均能以我 兩宮皇太后今日之心為心。而在 廷之忠佞不齊。即眾論之異同不一。以宋初宰相趙普之賢。猶有首背杜太后之事。以前明大學士王直之為國家舊人。猶以黃請立景帝太子一疏。出於蠻夷。而不出於我輩為愧。賢者如此。遑問不肖。舊人如此。奚責新進。名位已定者如此。況在未定。不得已於一誤再誤中。而求一歸於不誤之策。惟有仰乞我 兩宮皇太后再行明白降一諭旨。將來大統仍歸承繼 大行皇帝嗣子。 嗣皇帝雖百斯男。中外及左右臣工。均不得以異言進。正名定分。預絕紛紜。如此。則猶是 本朝 祖宗來子以傳子之家法。而我 大行皇帝未有子而有子。即我 兩宮皇太后未有孫而有孫。異日繩繩緝緝。相引於萬代者。皆我 兩宮皇太后所自出。而不可移易者也。罪臣所謂一誤再誤。而終歸於不誤者此也。彼時罪臣即以此意擬成一折。由都察院轉進。呈底奏底。俱已就草。伏思罪臣業已降調。不得越職言事。且此何等事。此何等言。出之親臣重臣大臣。則為深謀遠慮。出之疏臣遠臣小臣。則為干進希名。又思在廷諸臣中忠直最著者。未必即以此事為可緩。言亦無益而置之。故罪臣且留以有待。
洎罪臣以查辦廢員內。蒙 恩圈出引見。奉 旨以主事特用。仍複選授吏部。邇來又已五六年矣。此五六年中。環顧在廷。仍未有念及此者。今逢我 大行皇帝永遠奉安山陵。恐遂漸久漸忘。則罪臣昔日所留以有待者。今則迫不及待矣。仰 鼎湖之仙駕。瞻戀 九重。望 弓劍於橋山。魂依尺帛。謹以我 先皇帝所賜餘年。為我 先皇帝上乞 懿旨數行。於我 兩宮皇太后之前。惟是臨命之身。神志瞀亂。折中詞意。未克詳明。引用率多遺忘。不及未上一折一二。繕寫又不能莊正。罪臣本無古人學問。豈能似古人從容。昔有赴死而行不復成步者。人曰子懼乎。曰懼。曰既懼何不歸。曰懼。吾私也。死。吾公也。罪臣今日亦猶是。鳥之將死。其鳴也哀。人之將死。其言也善。罪臣豈敢比曾參之賢。即死其言亦未必善。惟望我 兩宮皇太后我 皇上憐其哀鳴。勿以為無疾之呻吟。不祥之舉動。則罪臣雖死無憾。宋臣有言。凡事言於未然。誠為太過。及其已然。則又無所及。言之何益。可使 朝廷受未然之言。不可使臣等有無及之悔。今罪臣誠願異日臣言之不驗。使天下後世笑臣愚。不願異日臣言之或驗。使天下後世謂臣明。等杜牧之罪言。雖逾職分。效史之尸諫。祗盡愚忠。罪臣尤願我 兩宮皇太后我 皇上體 聖祖 世宗之心。調劑寬猛。養忠厚和平之福。任用老成。毋爭外國之所獨爭。為中華留不盡。毋創 祖宗之所未創。為子孫留有餘。罪臣言畢於斯。願畢於斯。命畢於斯。再罪臣曾任御史。故敢昧死以陳。具折又以今職不能專達。懇由臣部堂官代為上進。罪臣前以臣衙門所派隨同行禮司員內。未經派及罪臣。是以罪臣再四面求臣部堂官大學士寶鋆。始添派而來。罪臣之死。為寶鋆所不及料。想寶鋆並無不應派而誤派之咎。時當 盛世。豈容有疑於古來殉葬不情之事。特以我 先皇帝龍馭永歸天上。普天同泣。故不禁哀痛迫切。謹以大統所系。冒陳縷縷。自稱罪臣以聞。
遵議預定大統疏王大臣
光緒五年閏三月十七日。內閣奉 上諭。欽奉 慈安端裕康慶昭和莊敬皇太后 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吏部奏主事吳可讀服毒自盡遺有密折代為呈遞折內所稱請明降懿旨豫定將來大統之歸等語前於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降旨俟嗣皇帝生有皇子即承繼大行皇帝為嗣此次吳可讀所奏前降旨時即是此意著王大臣大學士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將吳可讀原折會同妥議具奏欽此。臣等遵於本月初一日。齊赴內閣。將吳可讀奏摺公同閱看。據原奏內。有仰乞我 皇太后再降諭旨。將來大統仍歸承繼 大行皇帝嗣子等語。臣等恭查雍正七年 上諭。有曰。建儲關係 宗社蒼生豈可易言我朝 聖聖相承皆未由先正青宮而後踐天位乃開萬世無疆之基業是我朝之國本有至深厚者愚人固不能知也欽此。跪誦之下。仰見我 世宗憲皇帝詒謀之善。超亘古而訓來茲。 聖諭森嚴。所宜永遠懍遵。伏思繼統與建儲。文義似殊。而事體則一。建儲大典。非臣子所敢參議。則大統所歸。豈臣下所得擅請。我 皇上纘承大位。 天眷誕膺。以 文宗之統為重。自必以 穆宗之統為心。將來神器所歸。必能斟酌盡善。守 列聖之成憲。示天下以無私。此固海內所共欽。而非此時所能豫擬者也。況我 皇太后鞠育恩深。 宗社慮遠。前者 穆宗龍馭上賓時。業經明降 諭旨。俟 嗣皇帝生有皇子。即承繼 大行皇帝為嗣。 懿訓煌煌。周詳慎重。是 穆宗毅皇帝將來繼統之義。已早賅於 皇太后前降懿旨之中。何待臣下奏請。吳可讀以大統所歸。請 旨豫定。似於我 朝家法未能深知。而於 皇太后前次所降之旨。亦尚未能細心仰體。臣等公同酌擬。應請毋庸置議。
遵議預定大統疏
禮部尚書徐桐
奏為闡明 聖意。恪遵 祖訓事。閏三月十七日。發下主事吳可讀一折。 命王大臣等妥議。臣等謹於四月初一日齊赴內閣公同集議。竊思吳可讀所陳豫定大統。此窒礙不可行者也。我 朝家法不建儲貳。此萬世當敬守者也。臣等恭繹同治十三年十二月 懿旨。於皇子承嗣一節。所以為統緒計者。至深且遠。 聖諭煌煌。原無待再三推闡。今吳可讀既有此奏。而 懿旨中復有即是此意之諭。特命廷臣集議具奏。若不將 聖意明白宣示。恐天下臣庶。轉未能深喻 慈衷。臣等以為誠宜申明 列聖不建儲之彝訓。將來 皇嗣蕃昌。默定大計。以 祖宗之法為法。即以 祖宗之心為心。總之紹膺大寶之元良。即為承繼 穆宗毅皇帝之聖子。揆諸 前諭則合。准諸家法則符。使薄海內外。咸曉然於 聖意之所在。則 詒謀久遠。億萬世無疆之休。實基於此矣。
另議預定大統疏
國子監司業張之洞
欽奉 兩宮皇太后懿旨。以吏部主事吳可讀遺有密折。請預定大統之歸。前降旨時。即是此意。命諸臣妥議具奏。竊謂為 穆宗毅皇帝立嗣。繼嗣即是繼統。此出於 兩宮皇太后之意。合乎天下臣民之心。而即為我 皇上之所深願。乃萬古不磨之義。將來必踐之言。臣敬吳可讀之至忠至烈。然謂其於不必慮者而過慮。於所當慮者而未及慮也。恭查為 穆宗繼嗣之語。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光緒元年正月十七日。及本年閏三月十七日。三奉 懿旨。炳如日星。從來人君子孫。凡言繼嗣者。即指纘承大統而言。天子諸侯。並同一理。蓋人君以國為體。諸侯不得祖天子。公廟不設於私家。苟不承統。何以嗣為。下至三代之世卿大夫。漢魏以至 本朝之世爵世職。但云以某為嗣。即是紹封襲蔭。故繼統毫無分別。稽經諸史。從無異說。其分繼統繼嗣為兩事者。乃前明張璁桂萼之怪妄謬說。 高宗純皇帝欽定儀禮義疏。早已辭而辟之矣。今 懿旨申命至於再三。金匱寶籙。何待他求。設有迷妄小人。舞文翻案。則廷臣中凡讀書識字者。皆得執簡而爭。所謂不必慮者一也。前代人君授受之際。事變誠多。然就該主事所舉二事論之。宋太宗背太祖而害其侄魏王德昭。非太宗子也。明景帝背英宗而廢其侄太子見深。非景帝子也。若 皇上以皇子嗣 穆宗。名曰 先朝之繼體。實則今日之麟振。有何嫌疑。有何吝惜。以 皇上仁孝之聖質。受 兩宮皇太后高厚之殊恩。起自宗支。付之 神器。不忍負 皇太后。必不忍負 穆宗。且夫遵 慈命。孝也。篤 天顯。友也。使皇子廣孝思於不匱。慈也。躬膺寶祚而使大統名分歸之於 先帝。讓也。無損於實。而四美具焉。中主亦能勉為之。況 聖主乎。所。謂不必慮。者二也。該主事所慮趙普黃之輩。誠難保其必無。然忠佞不齊。數年前曾有請頒鐵券之廣安矣。大小臣工。豈遂絕無激發。明世宗紊大統而昵私親者。以興獻王已沒。故得藉口親恩。恣為越禮。臣不能抗也。假使興獻王在。必尚能以禮自處。少加裁製。今醇親王天性最厚。忠直恪恭。該主事既知其賢。萬一果如所慮。他日有人妄進異言。醇親王受 累朝之厚恩。必能出一言以救正。所謂不必慮者三也。然而竟如該主事所請。明降 懿旨。將來大統。仍歸 穆宗之嗣子。意則無以易矣。詞則未盡善也。緣前奉 懿旨。謂生有皇子即承繼 穆宗為嗣。今若參以該主事之說。是一生而已定為後之義。即一生而已定大寶之傳。合併為一。將類建儲。我朝 列聖。以立儲為大戒。 高宗九降綸音。萬分剴切。今若建之。有違家法。所謂未及慮者一也。前代儲貳。讒構奪嫡。流獘已多。今被以紹統之高名。重以承繼之形。較之尋常主器。尤易生嫌。所謂未及慮者二也。
然此尚非其獘之最甚者也。 天位授受。簡在 帝心。所以慎重付託。為 宗社計也。帝堯多男。非止一索。 聖意所屬。知在何人。此時早定。豈不太驟。所謂未及慮者三也。今者承 命集議。伏讀此次 懿旨即是此意四字。言簡意賅。至堅至確。天下萬世。誰敢不遵。無可移易者。獨是 聖意宜遵。家法亦宜守。今日之事。約有二說。淺之為 穆宗計者。則但如諸臣之議。並請一渾涵 懿旨。略謂屢次 懿旨。俱已賅括。 皇上孝友性成。必能處置盡善。似乎無所妨矣。然而生即承繼。即是此意一語。字字當遵。托諸文辭。則可避建儲之名。見諸實事。則儼成一建儲之局。他日誕皇子。 命承繼。廷臣中為公為私不可知。皆必將援 祖訓以爭之。則承繼之事中止。此日以恐類建儲而承統之說不能定。異日又以恐類建儲而承繼之 旨不能宣。是令 皇上轉多難處矣。然則深之為 穆宗計。而即為 宗社計。惟有因承統者以為承嗣一法。皇子眾多。不必遽指定何人承繼。將來纘承大統者。即承繼 穆宗為嗣。此則本乎 聖意。合乎家法。而 皇上處此。亦不至於礙難。伏請 兩宮聖裁。即以此意明降 懿旨。 皇上親政之初。循覽 慈訓。感惻 天懷。自必仰體 聖意。再頒 諭旨。祗告 郊 廟。宣示萬方。則固已昭於天壤。堅於金石矣。如此約有五利。守 彝訓。一也。待 宸斷。二也。無嫌疑。三也。無更變。四。也。精擇賢。五也。至於精擇賢。則其利宏矣。在 兩宮慈愛之念。惟期於繼嗣繼統。久遠遵行。豈必亟亟焉指定一承繼之人而後慰。即 穆宗在天之靈。當亦願後嗣聖德。永綏洪祚。又豈必斤斤焉早標一嗣子之目而後安。此固為我 國家億萬年之至計。即使專為 穆宗嗣子策之。似亦無善於此者矣。或謂禮制精深。動關名義。由此以承統為承嗣之說。安保日後無泥古聚訟者。則臣請得條舉其說而豫辨之。一曰。禮為人後者為之子。三代人君。繼先君之統者。即為先君之後。雖無父子之名。而用父子之禮。 皇上承 穆宗之統矣。何以又別立後。不知父子之說。漢唐來久已不行。且 皇上承繼 文宗顯皇帝為子。已有明文。 文宗有子。則 穆宗無子矣。豈有 御宇十三年。功德溥四海之 先帝。而不為立後者。其不足辨一也。一曰。禮嫡子不得後大宗。不知此為臣庶言之。非為 天家言之也。古來擇取親屬入承大統。則本宗不敢私其嫡子。尊尊也。若嗣君為先君立嗣。則嗣君亦不得私其嫡子。蓋嗣君與先君。當日固有君臣之分者也。亦尊尊也。然入承大統者。既承 累朝之大宗。則本支應自為繼別之宗。並不得以小宗論。於禮於法。當立別嗣者也。嗣君既為大宗。則雖以子為先君後。於禮於法。不能別立嗣者也。然則就今日事勢論之。將來皇子雖為 穆宗之嗣子。仍無妨為 皇上之嫡子。尊尊亦親親也。 皇朝律令。對承繼之文。則曰本生父母。他日稱謂區別。 聖心自有權衡。 兩宮以聖而行權。 皇上以聖而制禮。一舉而忠孝慈友之人倫備焉。尊尊親親之禮意賅焉。義協而禮起。何為不可。其不足辨二也。
一曰。春秋傳雲君子大居正。故兄弟叔侄。輾轉授受。每難貼然。不知從父從子。乃生釁隙。若 皇上承統 先朝。但存名義。豈判親疏。其不足辨三也。凡此皆經之精言。而實不切於今日之情事。設有迂儒引之以撓夫國是。佞夫藉之以支其莠言。 大智聰明。豈能惑哉。今者往事已矣。 惠陵永閟。 帝 後同歸。既無委裘遺腹之男。復鮮慰情勝無之女。傷心千古。夫復何言。承嗣承統之說。不過於禮制典冊之中。存此數字空文。俾 穆宗在天之靈爽。雖遠而不遠。幾忘而不忘。庶可稍慰 兩宮鬻閔之恩。且伸 皇上友於之愛。夫吳可讀區區一貶謫小臣耳。尚且昌言以發其端。致命以期其許。何況子道弟道兼盡之 聖主哉。昔漢景帝欲悅竇太后之意。至有千秋萬歲後傳梁王之語。梁王非有應嗣之分者也。宋高宗以太宗之後。乃閔太祖子孫零落。而以太祖七世孫孝宗為嗣。孝宗非有承統之約者也。 皇上聖明。遠在二君之上。竊謂今日者。惟在責成 毓慶宮侍學諸臣。盡心輔導。培養 天性。開陳至道。 皇上孝弟之心。油然而自生。尊尊親親之等。秩然而不紊。任賢去佞。內修外攘。則所以仰體 兩宮。上慰 穆宗者。固不僅在繼嗣承統一端而已也。即以此一端而論。其沃心正本之方。亦在彼而不在此。伏維 皇太后與 皇上名分已定。恩誼日篤。 皇太后視 皇上所生皇子。無論承繼 穆宗與否。同為己孫。 皇上視所生皇子。無論承嗣 穆宗與否。同為己子。君臣一德。共濟艱難。此 宗社之福。而臣民之願也。臣恭繹 懿旨中即是此意妥議具奏二語文義。是者。是其將來大統宜歸嗣子之意。議者。議夫繼嗣繼統並行不悖之方。臣工應命陳言。豈敢以依違兩可之游詞。貽 廟堂他日之籌慮。是以謹竭愚悃。專折具陳。無任悚惕屏營之至。
另議預定大統疏
寶廷
竊閏三月十七日。吏部代奏故主事吳可讀遺折。請 皇太后明降懿旨。預定將來大統之歸。奉 懿旨。此次吳可讀所奏前降旨時即是此意王大臣大學士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將吳可讀原折會同妥議具奏等因欽此。仰見 皇太后慎重統緒。博採言至意。臣竊以為大統之歸。固已早定。本無異議。無須再降 懿旨詔命。 皇上惟當引伸前旨。以喻天下臣民。恭繹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 懿旨之意。蓋言 穆宗毅皇帝未有儲貳。無可承繼。將來即以 皇上所生之皇子。承繼 穆宗毅皇帝為嗣。非言生皇子實時承繼也。言緒而統賅焉矣。引伸之。蓋言將來即以 皇上傳統之皇子。承繼 穆宗毅皇帝為嗣也。因 皇上甫承大統。故渾涵其詞。含意未伸。留待 皇上親政日自下明詔。此 皇太后不忍歧視之慈心。欲以孝悌仁讓之休歸之 皇上也。而惜乎天下臣民不能盡喻也。廣安不能喻。故生爭於前。吳可讀不能喻。故死爭於後。即可讀遺折意亦如此。而詞意未克詳明。可讀不自雲。臨命之身神智瞀亂乎。不然。我 朝夙不建儲。可讀豈未之知邪。臣竊痛可讀死殉之忠。而又惜其遺折之言不盡意也。可讀未喻 懿旨言外之意。而其遺折未達之意。 皇太后早鑒及之。故曰前降旨時。即是此意也。且 皇太后之意。亦即 皇上之意也。就令無當日 懿旨。 皇上親政日。必首降將來傳統之皇子承繼 穆宗毅皇帝為嗣之諭。況明有 懿旨在前乎。 皇上天生聖人。入承大統。豈忍負 皇太后撫育深恩。 穆宗毅皇帝付託之重。而自私神器哉。遺折以忠佞不齊異同不一為慮。此固可讀之忠心。而實過慮者也。宋太宗背杜太后。明景帝廢太子見深。雖因臣下妄進邪說。究由二君有私天下之心。故諂佞之言。得乘之而入。伏讀 高宗純皇帝御批通鑑輯覽。謂太宗傳子私念。不待趙普贊成。而早定於胸中。見深之立。旨由太后。至於廢黜之際。則不復請命東朝。是蔑視其母。 聖智深遠。燭見隱微。推而論之。明世宗之於興獻。忘所後而重本生。任私恩而棄大義。亦不得專咎張桂諸臣也。我 朝 聖聖相承。迥邁前代。縱有趙普黃之輩。 皇上仰遵 祖宗彝訓。遠鑒宋明。不惟其言不能入。且必重加之罪。況 兩宮懿旨。懸之於上。孤臣遺疏。存之於下。傳之九州島。載之國史。 皇上若竟信佞臣諂媚之語。違背 慈訓。棄置忠言。何以示天下後世。背義自私之事。鄉黨自好者不為。而謂 聖人為之乎。此固可讀之忠心。而實過慮也。此次廷臣議上。 皇太后降旨時。但請將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 懿旨之意。詳為引伸。俾天下臣民。永無疑義。我 皇上孝悌仁讓。必能以 皇太后之心為心。無須諄諄申命。並請將前後 懿旨。與廣安吳可讀及此次與議諸臣奏議。存之 毓慶宮。俟 皇上親政日。由 毓慶宮諸臣。會同軍機大臣恭呈 御覽。自必明降 朱諭。宣示中外。將來傳統之皇子。承繼 穆宗毅皇帝為嗣。俾天下後世。
咸知我 朝家法。遠越宋明。 皇太后至慈。 皇上至孝至悌至仁至讓。且以見 穆宗毅皇帝至聖至明。付託得人也。豈不懿歟。如是則綱紀正。名分定。天理順。人情安。倫常骨肉。無嫌無疑。又何至違我 朝家法。蹈前代覆轍。遺憾於母子兄弟君臣之間哉。本月初一日。恭赴內閣會議。因意見微有不合。事關重大。未敢遷就。謹另折具陳。以備採擇。再王大臣等所議。亦非不得體。惜未盡妥。前降 懿旨。因詞意渾涵。致有吳可讀之請。此事不議則已。既下廷議。豈可仍復渾涵其詞。廷議謂將來 穆宗毅皇帝繼統之義。已早賅於 皇太后前降 懿旨之中。將來神器所歸。 皇上自能斟酌盡善。固也。然 懿旨意深詞簡。意存言外。苟泥於其詞。難免害意。不及此時引伸明晰。異日 皇上生有皇子。將即承繼 穆宗為嗣乎。抑不即承繼乎。不即承繼。則似違 懿旨。若即承繼。又嫌近建儲。就令僅言繼嗣。不標繼統之名。而天下臣民。亦隱然以儲貳視之。是不建之建也。而此皇子賢也。固 宗社之福。如其不賢。將來仍傳統乎。抑舍而別傳乎。別傳之皇子。仍繼 穆宗。是亦不廢立之廢立也。豈太平盛事乎。至此時即欲 皇上斟酌盡善。不亦難乎。廷議之意。或以 皇上親政。皇子應尚未生。不難豫酌一盡善之規。然國君十五而生子。設皇子誕育。如在撤簾之前。又何以處之乎。與其留此兩難之局。以待 皇上。何如及今斟酌盡善乎。且 皇太后懿旨。非 皇上所當擅改。此時不引伸明晰。將來 皇上雖能斟酌盡善。敢自為變通乎。竊謂諸臣既奉 命會議。當將前降 懿旨之意。引伸明晰。預定擬一盡善之規。以備異日 皇上御覽。即以釋今日天下臣民之疑。若乃渾涵其詞。何取此盈廷一議乎。此未妥者一也。廷議又謂繼統與建儲。文義似殊而事體則一。似也。然 列聖垂訓。原言嗣統之常。今則事屬創局。可讀意在存 穆宗之統。與無故擅請建儲者有閒。文義之殊。不待言矣。乃廷議不分別詞意。漫謂於我 朝家法未能深知。則日前 懿旨即是此意之謂何。天下聞之。不更滋疑。四海九州島。莫不觀聽。立言似未盡得體。此未妥者又一也。臣非有心立異。因廷議實有未能詳明允協者。不顧煩瀆。附片陳。
遵議 升祔典禮疏光緒三年
李鴻章
竊臣承准軍機大臣字寄。六月十四日。欽奉 慈安端裕康慶昭和莊敬皇太后 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本日據禮親王世鐸等奏遵議穆宗毅皇帝孝哲毅皇后神牌升祔位次一折又據醇親王奕詹事府少詹事文治鴻臚寺卿徐樹銘內閣侍讀學士鍾佩賢鴻臚寺少卿文碩國子監司業寶廷另行陳奏各折片已明降諭旨令惇親王奕恭親王奕欣醇親王奕御前大臣軍機大臣大學士侍郎翁同龢夏同善禮部太常寺將王大臣等所奏各折片詳細閱看再行妥議具奏矣 廟制關係巨典必須考核精詳方足以昭慎重著再派李鴻章悉心妥議具奏禮親王世鐸等折一件醇親王奕等折片九件並侍郎袁保恆等說帖五件均著抄給閱看將此諭令知之。仰見 皇太后慎重巨典聿求厥中之至意。臣查禮親王等議增龕座。志在斟酌時宜。諸臣請改廟制。志在考求古禮。要皆出於尊崇 祖宗之忱。未易折衷定論。以臣所聞。禮文殘闕。古制難詳。七廟五廟之文。漢世已無定說。都宮別殿。與同堂異室。昔人亦互有是非。即朱子宗廟圖議。馬端臨邱浚等皆病其過拘。臣考周官匠人營圖。世室明堂。皆止五世。鄭注五室並在一堂。據此。則朱子所圖世室親廟。以次而南。似亦未必盡合古制。至於特建寢殿。增修方殿等說。更為古制所無。禮親王等奏稱侍講張佩綸請建世室。事涉更張。應毋庸議等因。 宗廟事重。未便輕議改作。該親王等所奏。不為無見。我 朝 廟制定於 國初。 祖宗神靈。協會一室。已二百餘年。一旦遷改。神明必有不安。 太廟重垣。周二百九十一丈。 殿陛庭墀。各有定式。皆一成而不可變。今欲就增數室。位置必難得宜。又 升祔吉期。禮不宜誤。戴記所稱不忍一日未有所歸者也。准古酌今。改廟實有難行。禮緣人情。可以義起。因時立制。自以仿照 奉先殿成案增修龕座為宜。議者或以簡略為嫌。臣考古禮祔廟迭遷。亦止改塗易檐。並不大更舊廟。今之龕座。略如晉宋以來之坎室。晉太常華垣建議。廟室以容主為限。無拘常數。厥後王導溫嶠等往復商搉。議增坎室。宋增八室。蔡襄為圖。此皆達禮君子度時之宜。以成一代之典。彼豈未聞世室親廟之說。亦謂禮樂不相沿襲。事異殷周。禮從而變也。今之增龕。實其比例。或又謂 奉先殿乃古原廟之制。與太廟事體不同。
查會典所載。雍正十一年奏准 奉先殿神牌供奉。與 太廟理應畫一。是 太廟如 奉先殿制。久有成憲可循。不得謂 奉先殿可以增龕。獨不可仿行於 太廟也。仰維 列聖家法。皆躬行節儉。以先天下。今日援案增龕之議。事屬權宜。意從儉樸。未必不當於 列聖降鑒之心。廷議既已允諧。似應無煩疑慮。至祧遷之禮。雖古之常制。而藏主之室。則禮無明文。鄭康成禮經大師。其言周制祧主藏於太廟。及文武世室。是已祧之主。與不遷之祖。同處一廟。故廟亦名祧。晉代之制。藏於西儲夾室。當時已疑其非禮。後世竟沿為故事。儒家每謂祧於夾室為古制。殆臆度之辭。廟既與古不同。祧亦未宜輕議。惟 太廟規制有定。 國家統緒無窮。醇親王議請 明降諭旨。曉示天下。自今以往。親盡則祧。並請以後 殿東西二稍間。永藏祧主。此則導 皇上以太讓。酌廟制以從宜。禮貴因時。讓為美德。非天子不議禮。應否 允行。自應一秉 聖裁。非臣下所敢妄擬矣。
答吳摯甫論祔祧書
方宗誠
承示大箸祔祧議。此非愚賤所敢與聞也。唯就文論之。尊意主增龕之議。極合時措從宜之道。而文中立言。則似尚有未盡當者。蓋上古清廟一宮。乃聖王制度未備之時也。至虞夏商周。以貴賤為等差。以親疏為隆殺。刱五廟七廟之制。與禘祫祔祧之禮。則於尊祖隆親。天理人情。洵為仁至而義盡。始祖不祧。自二世以下至七世親盡則祧。子孫隆於所生。仁也。服制父重於祖。祖重於曾高。五世以上無服。則升新主於七廟之中。而以親盡之祖。祧於太祖廟之夾室。義也。且以祧主入太廟夾室。是以子孫祔於祖父之廟。非棄之也。亦仁至而義盡也。又七廟之制。各自為廟。雖祧七世以前之祖入太廟夾室。而太祖之於祧主。仍是世世相承。即七廟未祧之主。亦是世世相承。不形其為缺少。不見其為間斷。於尊親敬祖之道。無一不盡。若東漢以後。同堂異室之制。近於簡質。雖若舍七廟之繁華。遵一宮之遠旨。如晉臣所云。然實不如三代文質得中禮義咸備也。何者。七廟之制。各自為廟。太廟居中。廟以左右分昭穆。則尊卑有倫。男女有別。禘祫時享之祭。以及新主入廟。遠祖遷祧。則又疏數有序。親疏有倫。天子之尊豈得同於士庶。雖極尊崇之度。不得以為繁華。若同堂合室。於禮多所未盡。何得以為周室七廟。不如魏晉一宮之為善乎。立言似當未也。惟後世廟制。既不同三代。則祧禮自不必泥古。今者 穆宗毅皇帝升祔大典。因議者以太廟神龕。已滿九世。或欲別立 穆宗之廟。則是不以 穆宗入太廟也。萬無可行之理。或請刱立世室。祧 太宗文皇帝入世室。則必如三代七廟九廟之制。然後可行。今同堂合室。而忽祧一代則是間去一代也。將來龕滿。又將何祧。祧 世宗乎。不似中間少一代 先帝乎。且古者七廟九廟分享。雖祧一代於太祖夾室。仍從太祖之祀。臣子之心。無不安者。今同堂合室之制已久。春秋時享。久合食於太廟之中。忽然祧去一代於世室。恐非神靈之所安也。神靈不安。而臣子之心可安乎。況三代之制。刱自祖宗。殷制刱於成湯。周制刱於周公。成文武之德以制斯禮。七代親盡。後王遵始祖之制。以祧親盡之祖。非子孫之意也。亦非臣子之議也。成康昭穆在日。早知有七世以後親盡則祧之禮。於神靈無所不安。況成康昭穆。於後世為祖宗。於文武則子孫也。子孫從先祖之制。禮無不順也。今則同堂合室已久。 章皇帝 仁皇帝並未制有祧禮。而二百餘年以後之子孫臣子。忽議祧 文皇帝入世室。則是子孫臣子。援古制以裁製 祖宗之祭祀。於禮不順。於心何安。 文皇帝生前不知有此制。 章皇帝 仁皇帝生前亦不知有此制。而忽於八世之後。去 文皇帝。豈得謂非僭妄乎。今閣下主增龕之議。意思深遠。極為至當。但文中止宜就事論事。言今制不同於古。不可泥古而不宜於今。不當尊魏晉之制。以為勝於三代。君子立言。似不可不慎也。惟閣下察之。
預杜妄論疏光緒元年 醇親王
奏為披瀝愚見。預杜僉壬妄論。恭折具奏。仰祈 慈鑒事。臣嘗見歷代繼承大統之君。推崇本生父母者。備載史書。其中有適得至當者焉。宋孝宗之不改子稱秀王之封是也。有大亂之道焉。宋英宗之濮議。明世宗之議禮是也。張璁桂萼之儔。無足論矣。忠如韓琦。乃與司馬光議論抵啎其故何歟。蓋非常之事出。立論者勢必紛沓擾攘。雖乃心王室。不無其人。而以此為梯榮之具。迫其主以不得不視為莊論者。正復不少。恭維 皇清受 天之命。 列聖相承。十朝一脈。至隆極盛。曠古罕覯。詎 穆宗毅皇帝春秋正盛。遽棄臣民。 皇太后以 宗廟社稷為重。特命 皇帝入承大統。復推恩及臣。以親王世襲罔替。渥叨異數。感懼難名。原不須更生過慮。惟思此時 垂簾聽政。簡用賢良。廷議既屬執中。邪說自必潛匿。儻將來親政後。或有草茅新進之徒。趨六年拜相快捷方式。以危言故事聳動 宸聰。不幸稍一夷猶。則 朝廷徒滋多事矣。合無仰懇 皇太后將臣此折。留之宮中。俟 皇帝親政時。宣示廷臣世賞之由。及臣寅畏本意。千秋萬載。勿再更張。如有以治平嘉靖等朝之說進者。務目之為奸邪小人。立加屏斥。果蒙 慈命嚴切。 皇帝敢不欽遵。是不但微臣名節得以保全。而關乎君子小人消長之機者。實為至大且要。所有微臣披瀝愚見。預杜僉壬妄論緣由。謹恭折具奏。伏乞 皇太后聖明洞鑒。
光緒十五年二月初四日欽奉
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本日據吳大澄奏請飭尊崇醇親王典禮一折 文宗顯皇帝寅承大統醇親王奕謙卑謹慎翼翼小心十餘年來深宮派辦事宜靡不殫竭心力恪恭盡職每遇優加異數皆再四涕泣懇辭前賞杏黃轎至今不敢乘坐其秉心忠赤嚴畏殊常非徒深宮知之最深實天下臣民所共諒自光緒元年正月初八日醇親王即有預杜妄論一奏內稱歷代繼統之君推崇本生父母者以宋孝宗不改子稱秀王之封為至當慮皇帝親政後僉壬幸進援引治平嘉靖之說肆其奸邪豫具封章請俟親政時宣示天下俾千秋萬載勿再更張其披瀝之誠自古純臣居心何以過此深宮不能不嘉許感嘆勉從所請者也茲當歸政伊始吳大澄果有此奏若不將醇親王原奏及時宣示則後此邪說競進妄希議禮梯榮其患何堪設想用特明白曉諭並將醇親王原奏發抄俾中外臣民咸知我朝隆軌超越古今即賢王心事亦從此可以共白嗣後闞名希寵之徒更何所容其覬覦乎將此通諭中外知之欽此
遵議 醇親王飾終典禮疏王大臣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內閣奉 上諭。朕欽奉 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壽恭欽獻皇太后懿旨自古帝王以孝治天下必推本於所生而禮有經權尤必折衷至當方足以昭示來茲恭讀 高宗純皇帝御製濮議辨援引禮經殊為定論稱所生曰皇帝本生父歿則稱本生考立廟於其邸第為不祧之廟祀以天子之禮合乎父為士子為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之義則尊親之誼交盡而於公義私恩兩無遺憾 聖訓煌煌昭垂萬世洵協於天理人情之至皇帝入嗣 文宗顯皇帝誕承大統光緒元年正月醇親王奕密陳豫杜妄論一疏內稱歷代繼統之君推崇本生父母者以宋孝宗不改子偁秀王之封為至當將來如有以治平嘉靖之說進者務目之為奸邪小人力加屏斥等語持論正大光明敬征 高宗純皇帝御論正相合其志慮之忠誠防維之深切方之古純臣何以加茲上年二月初二日因吳大澄之奏特降懿旨將王之密疏宣示中外俾天下臣民咸知我朝隆軌超軼前代而醇親王寅畏之本心從此昭然若揭詎意天不假年遽爾溘逝痛惜之極悲感彌深醇親王著定稱號曰皇帝本生考所有一切飾終典禮自宜懍遵 祖訓詳定彝章用遂皇帝恩義交盡之忱兼表賢王終始不渝之志著派御前大臣軍機大臣翁同龢孫家鼐會同禮部妥議以聞欽此。欽遵鈔出前來。臣等伏查禮經齊衰杖期章。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服。又通禮內載齊衰不杖期。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是為本生父母。應服齊衰期也。今 醇親王薨逝。恭奉 懿旨。命臣等將一切飾終葬祭典禮。會同妥議。臣等公同商搉。謹遵 懿旨醇親王著定稱號曰皇帝本生考之義。擬請 皇上持服期年。服制既定。一切典禮。擬即准此次第詳定。臣等悉心參酌。謹將飾終各典禮。分別條款。開單進呈。伏候 皇上恭請 懿旨遵行。此外未盡事宜。仍由臣等隨時酌擬。奏明請 旨。所有臣等遵議緣由。是否有當。伏乞 聖鑒。
二十三日奉
上諭朕欽奉 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壽恭欽獻皇太后懿旨本日御前大臣軍機大臣翁同龢孫家鼐會同禮部奏遵議醇親王飾終典禮分別條款請旨遵行一折皇帝服制即著定為持服期年御縞素十一日輟朝十一日期年內除請安暨聽政召見外御便殿時仍用素服 壇 廟大祀皇帝親詣行禮中祀均遣官恭代元旦詣 堂子行禮仍御禮服詣慈寍宮行禮御禮服作樂其太和殿朝賀御禮服升殿不宣表樂設而不作蒙古朝正來京王公例賜筵宴照舊舉行宗親廷臣筵宴均著停止其祭文碑文均書皇帝名嗣後臣工奏疏凡遇醇親王字樣均用雙抬書寫余著照所議行該衙門知道單並發欽此
同日奉
上諭朕欽奉 皇太后懿旨皇帝本生考醇親王薨逝業經降旨加恩用昭隆禮因念飾終之典首重易名醇親王親賢重望中外交孚茂績宏猷增光史冊允宜特加諡號昭示來茲醇親王著賜諡曰賢以彰勛德而垂久遠欽此
國恤私議
楊象濟
咸豐辛酉。象濟避寇。流寓湖北。七月二十七日。 大行皇帝賓天。邸報先傳。臣民哀慟。其時 法駕西幸熱河。官禮猶在京師。一應典禮。例由諸臣具議奏。行在所距京師數百里。往返需時日。是時畿輔山東。尚未肅清。汴皖之間。道途亦梗。故事 詔書當按驛行日九十里。以此閱兩月 綸音未至。九月朔日。先得禮部行文。遵舊典雲。 詔書到日。該省官吏素服跪迎。舉哀二十七日。蓄髮百日釋服。其餘軍民人等。以 宮中大事之日為始。百日不薙頭作樂婚嫁。軍營在事文武官員。聞 詔至成服哭迎。三日釋服。於是官吏皆先素服。俟 詔至舉哀成禮。或問象濟曰。今道路梗滯。設 詔書至在百日之外。當何如。曰。於部文到後。素服不薙頭。如至百日。則先薙頭。仍素服以俟 哀詔。詔至則舉哀出迎。如軍營之例。三日而釋服。不獨此也。邊徼荒外。凡在三年之內。皆可緣此以為斷。曰。此於古有徵乎。曰。有之。然則何以不著於律令。曰。律但言其常耳。禮未葬不釋服。凡在三年之內。固可執以此斷也。軍營之內。三日釋服。則本古墨衰之義。軍中故無喪禮也。情有伸而無屈。即在二十七月之後。猶可用之。故禮有追服。而今律職官丁憂。亦有以聞訃之日為始之文。而禮不達於天子者。以家國事異。王者之禮。不能下同乎庶人。越綍行事。在卿大夫家猶然。誠以典禮不能曠。故天子絕期。惟施於後。而臣子不能引以為例也。至言喪畢聞 詔。而猶成服舉哀。事固不至此。但極言其變耳。古者師敗凶荒。皆素服而哭。而改葬亦服緦。則變服不皆因喪也明矣。由是言之。雖律文止言 詔至舉哀。不及部文。蓋 詔書重於部文。不應部文至而 詔書不至也。部文亦奉 詔旨。部文到日。逆知 詔書之不能即至。何獨不可舉哀。但按令格。祗應跪迎 詔書。不當跪迎部文。其當舉哀則一也。於部文到日。先行成服舉哀。恭候 詔書之至。率屬跪迎。如尚在百日之內。仍可遵行二十七日之典。明臣方孝孺所云凡事為古禮所無。而今人加隆者。吾從其厚。亦為得其實焉。夫未可與權。不足以為禮。曾子問所載變禮。論者以為得聖人時中之妙。亡於禮者之禮。正所以為禮之至也。
書宋志真宗永定陵事後
俞正燮
宋真宗陵。禮志雲。山陵按行使藍繼宗言。據司天監定永安縣東北六里曰臥龍岡。堪充山陵。詔雷允恭覆按以聞。皇堂之制。深八十一尺。方百四十尺。制陵。名曰永定。自干興元年四月十六始事。至十月十三掩皇堂。中有變革。志多遺漏。仁宗紀雲。干興元年二月己未。真宗崩。庚申。命丁謂為山陵使。六月己酉。命王曾按視山陵皇堂。庚申。雷允恭坐擅移皇堂伏誅。丁謂罷。甲子。改命馮拯為山陵使。七月丁卯。貶丁謂九月己卯。命以天書從葬。十月己酉。葬永定陵。丁謂。傳雲。為山陵使。雷允恭邢中和擅易皇堂地。既而咸請復用舊地。王曾復視。遂誅允恭。乃降謂。雷允恭傳雲。為山陵都監。馳至陵下。邢中和言。今山陵上百步。法宜子孫。類秦王墳。恐下有石與水。允恭曰。上無他子。若如秦王墳。何不可。中和曰。山陵事重。踏行覆按。動經日月。恐不及七月之期。允恭曰。第移就上穴。我走馬入見太后言之。既而上穴果有石。石盡水出。允恭賜死。王曾傳。不言覆按事。馮拯傳。言為山陵使。不言復定何處。蓋仍用臥龍岡下穴。然亦有水。又不宜子孫。故仁宗深仁厚澤在位長久而無子。又孝宗攢宮。禮志雲。於永思陵下宮之西。修奉攢宮。上陵名曰永阜。朱子傳雲。趙彥逾按視。言會稽土肉淺薄。下有水石。孫逢吉覆按。請別求吉兆。有旨集議。疏言當博訪名山。不宜偏信台史。委之水泉沙礫之中。檢朱子文集。言趙彥逾稱舊定神穴。開深五尺。下有水石。台史荊大聲稱。宋制趙姓。納音宜丙山壬向。新定東頭之穴。比先定神穴。高一尺一寸五分。開深九尺。即無水石。穴鑿已多。地氣發泄。近年地理之學。江西福建尤盛。請下帥臣監司搜訪令相視。然紹熙五年十月初九日得旨集議。十一月乙卯即行攢事。在寍宗時。寍宗亦無子。明孝宗陵。亦實有地水。九朝野記雲。初建泰陵。都下盛傳其地有水。吏部主事楊子器言之。時督工太監李興持之。遂下楊錦衣獄。有起復知縣邱泰上言。萬一梓宮葬後。欲開則泄氣。今視水有無。其疑可釋。乃遣太監蕭敬押楊往視。回奏無水。眾謂楊必死。太皇太后曰。無水則已。何必罪之。無用閒談雲。泰陵金井內。有水孔如巨杯。水仰噴不止。楊名父見之。疏請易地。工部尚書李鐩謂楊多言害成功。令人塞其孔。以楊誣謗。奏命錦衣官校押楊往驗。無之。楊有詩云。議已公須首實。眾言不發但心知。其後王衡亦有詩云。千泰陵抔土濕。登台北望一沾裳。其事史紀志不言。散見日下舊聞。其後孝宗子武宗亦無子。又嘉靖時。錦衣指揮趙俊視承天顯陵元宮有水。卒不改。以太后祔葬。豈以顯陵發祥。不礙見水邪。萬曆時。李植江東之言。大峪有石。龐尚鴻言。大峪開時。元宮有水。工臣用火灸干。不使上知。此神宗定陵也。其後荒矣。日下舊聞。又言龔佳允稱思陵壙開地甚濕。其中衣被諸物多黑每黑。按田貴妃以崇禎十七年正月二十三日葬。四月初四開。物已黑每變。其葬骨不安可知。以此見術不可不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