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 · 第三冊
在我們討論各種政府形式之前,我們還是來弄清楚這個字眼的準確含義,它還沒有被清楚地討論過。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一章
政府總論
我要提醒讀者,這一章要仔細地閱讀,否則,我無力進一步說明我的觀點。
任何自由的行動一定要擁有兩個同時發生的因素,一個是決定行動的主觀意念,另一個是執行意念的客觀力量。如果我想走向一個目標,首要的條件是我要有此意願,其次是我要有行走的能力。一個想走的癱瘓病人或是不想走的健康人都只會原地不動。政體的行為也有同樣的兩個因素,也可以對它做出這種同樣的力量和意志之劃分,後者稱為立法權力而前者是行政權力。政體的任何行動沒有此兩者同時的作用都是不能進行的。
我們已經看到立法權力必須也只能屬於人民。從我已建立的原則,顯然行政權力不能象立法者或主權者一樣具有集體的特性,因為其權力是局限於特殊行為的,因此它超出了法律的範疇,更超出了主權者的範疇,後者的行為必然是法律。
因此公權力需要自己的機構,在一般意志的指導下,統一地付諸行動,在國家和主權者之間駕起通訊的橋樑;就像靈魂和肉體結合成為個人那樣,把國家和主權者結合成一個集體的法人。國家之有政府,根本原因在此。有時政府被錯誤地指認為主權者,但它應只是主權者的代理人而已。
那麼,什麼是政府呢?它是主權者和臣民之間相互通訊的中介媒體,其責任是執行法律和維護公民的和政治的自由。
政府的成員稱為官員(magistrates)或國王(kings),也就是,管理者(governers),而總體稱為統治者(prince)【原注!」】。有人堅信人民服從統治者的行為不是一種契約,這是相當正確的。它不過是一種任命一種僱傭而已。統治者不過是主權者的代理人,以主權者的名義行使主權者賦予的權力。主權者能夠在任何適當的時候限制、改變、或否決這種權力;這種否決權利的放棄是和社會機體的本質不相容的,它違背了社會協約的目的。
我因此把行政權力的合法實施稱為政府或最高行政當局,把此最高行政當局中負責的個體或集體稱為統治者或官員。
在政府內部,存在著中間媒介的力量,它們的關係構成了總體對總體的關係,或說主權者和國家的關係。這後一種關係可被視為介於連續比例的兩極,而政府是其幾何平均【譯註!」】。政府從主權者接受它發向人民的命令,如果國家處於正常的平衡,考慮到所有因素,政府本身拿走的產品和權力就一定要和公民拿到的產品和權力相等,因為公民一方面是主權者,而另一方面是臣民。
再者,上述三方的關係只要有一個改變,就必然破壞了比例關係。如果主權者要直接統治,或者官員要立法,或者臣民拒不從命,秩序就瓦解而成為混亂,力量和意志不再和諧,國家從而解體,不是沉淪於專制政府就是無政府狀態。最後,正如在兩個數字間只能有一個幾何平均值,一個國家也只能有一個好的政府。但是紛紜的事務時時在改變人民間的關係,不同的人民就會有不同的政府形態,就是人民在不同的時期,也會有不同的政府。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在兩極間能夠存在的各種關係,我就舉人民的人口數字為例,因為它的關係很易表達。
我們假定一個國家擁有一萬公民。主權者只能被考慮為一個整體,但每個人,作為臣民,要被考慮成一個個體。因此主權者比於個人是一萬比一;就是說,每個國家一員只分享一萬分之一的主權權威,儘管他是完全從屬於主權者的。如果人民數目增到十萬,臣民的狀態不變,他們還是要完全在法律的主宰下,只是每人只有十萬分之一的表決權,也就是十倍少的去影響法律的內容。既然臣民總是作為單一個體,他和主權者的比例也就隨著公民總數的增加而增加。因此說,國家越大,自由越少。
當我說比例升高,我是指它更加遠離平等。因此,把「比例」作為數學上的概念並把「關係」作為普通意義理解,可以說,隨著比例升高,關係在減少。比例在此是一個數值可由數值的商來表達,而關係被看成相似可以由相似性來判斷。
個體意志和一般意志之間,也就是道德和法律之間的相似越少,強制的力量就得越大。因此,如果政府要保持良好,隨著公民人數的增加,它就得相應變強。
另一方面,既然國家的擴張給以公權力的掌握者更大的濫權的誘惑和方法,政府對人民的控制越強力,主權者對政府的控制也一定要越強力。在此我講的不是絕對的力量,而是國家不同部分間的相對力量。
從此雙重比例中,在主權者、統治者、人民間的連續比例並不是一個任意的概念,而是政體本身性質的必然結果。還可以說既然連續比例的一端是作為臣民的人民,它的值是固定的一,一旦雙重比例增加或減少,單比例同樣的增加或減少,結果中間項就要變化。這說明,沒有一個絕對的單一的政府形式,而是隨著國家大小的不同,會有許多不同的政府形式。
要嘲笑此體系,有人會說,根據我的說法,為找幾何平均來形成政府實體,只要做一個人口的平方根就行了。我的回答是我只是用數值作為一個例子;我所說的比例不只要看人口,一般的說,還要看由眾多原因產生的行為數量;再者,如果我一時藉助幾何術語以精煉地說明我的觀點,我當然是知道幾何的精確並不適合於道德的參數。
包含於政體中的政府是政體的小型化。它是擁有某些功能的團體法人;它主動時如主權者,被動時如國家,可以被解構成同樣的其他關係。從這些關係中會產生新的比例關係,其內還可以依官員的官階再依樣劃分,直到我們達到不可分的中間項,也就是,單一的統治者或最高官員,他在這逐級演進中作為在這一系列分數和一系列整數的第一位。
為免我們在這些項目中攪擾不清,我們就簡單地把政府看作是國家內部的新的實體,一個不同於主權者不同於人民的兩者之間的中間體。
在這兩個實體間有如下重要的差別:國家可以自存,而政府通過主權者而存在。因此政府的主導意志是,或說應該只是一般意志,或法律,它的權力只是集中起來的公權力;一旦它試圖擅權進行絕對獨立的行動,聯結整體的紐帶就鬆散了。如果政府的個體意志最終比主權者的意志還活躍主導,並用攫取的公權力強制對其特殊意志的服從,結果就有了兩個主權者,就是說,一個是法律上的,一個是事實上的,社會紐帶立刻消亡,政體也就瓦解了。
然而,如果政府實體要能存在,擁有一個不同於國家實體的真正的生命,如果它的成員要能夠統一行動達到它應有的目的,它就必須擁有一個其特定的自我,其成員間的共識,其權力,其保障自身存在的意志。這種特殊的存在需要的是集會、委員會、考量和決定權、權利、官階、政府專有的特權和其與官員的艱辛對應的榮譽地位。困難的是如何安排這個從屬於更大的整體的實體,以保證它不要為了加強自身而破壞總體結構,以保障它總是清楚地區分它為保存自身的特殊權力和為保存國家的公權力,總之,以保障它總是可以為了人民而犧牲政府而不是為了政府而犧牲人民。
政府的法人實體雖然是另一個法人實體的結果,只擁有可稱之為借來的從屬的生命,它還是能夠或多或少地同樣地行動,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保持健康。最後,不是直接遠離它的正當的目標,依其結構方式,它能夠在某種程度上有所偏離。
因為這些原因,隨國家改變所依賴的偶然和特定關係,政府和國家實體就有著很多不同的關係。如果其關係不能隨著它所屬的政體的缺陷而變更,本身良好的政府往往成為最糟的政府。---------【原注!」】因此,就是在威尼斯總督不在的時候,其統治實體也用『最尊貴的殿下』稱呼。【譯註!」】連續比例a:b∷b:c。這裡,a和c是人民作為主權者和臣民兩種不同的角度,而b是主權者與臣民間的媒介。因為a和c是同一事物的兩方面,從a接受的任何東西,就最終要完全的回到c。因此有a/b=b/c。連續比例和幾何平均兩詞現代都很少使用,後者是平方根的意思,即,b=√ac。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二章
各種政府形式的構成原則
為了說明這些差別的一般原因,我在此必須如我區分國家和主權者一樣的區分統治者和政府。
官員實體可以包含或多或少一定數目的成員。我們己經說過主權者和臣民的比例隨著臣民的數目增加而增長,依相似的類比,我們可以說同樣的比例也存在於政府和官員之間。
既然政府的全部權力總是國家的權力,它是一個恆量。因此,政府對自己成員使用越多的權力,它為整個人民所剩的權力就越少。
因此,官員越多,政府越弱。因為這是一個基本格言,我們不妨把它先研究清楚。
我們可以在每個官員的身上分出三種完全不同的意志。第一種是他自己的個體意志,總是導向他的私利。第二種是官員的整體意志,和統治者的利益有關,可以稱之為團體意志;對政府而言它是一般的,對政府從屬的國家而言它是特殊的。第三種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權者意志;它不論是對於整體上講的國家還是對於只是整體之一部分的政府都是一般的。
在完善的法律系統下,特殊的或個人意志不起作用,政府的團體意志是極端從屬性的,結果,一般意志或主權者意志總是主導的,並唯一地指導其他的一切。
然而,在自然規律中,這些不同的意志在更集中的條件下會變得更活躍。因此,一般意志總是最弱的,團體意志強些,而個體意志總是第一位的,結果在政府中,每個成員他首先是他自己,然後才是官員,最後才是公民。這一次序和社會秩序所要求的正好相反。
弄清楚這一點,我們來假定政府是在一個單一的個人手裡。此時個人意志和團體意志完全地統一,結果是團體意志有著可能的最強烈的力度。既然權力的實施依賴於意志的力度,而政府的絕對權力是一個恆量,結論是最強有力的政府形式是一個人的政府。
我們來考慮另一種情況,政府和立法權威結為一體,主權者就是統治者,每一個公民都是官員。此時團體意志和一般意志結合起來,兩者一般地不比對方強大,而個人意志因之維持其原來的力度。政府此時雖然還有著同樣絕對的權力,卻處於相對力量或活力的最低點。
這些條件是久經考驗的,它們可為其他考察進一步證實。顯然,官員在政府中的行為要比公民在國家中的行為要有效得多,個人意志對政府行為的影響也就比其對主權者的影響更多更大,這是因為官員總是有一些政府職能,而單個的公民對主權者卻無此功能。再者,國家越擴展,它的的實力也越增加,雖然不是和大小成比例;然而,當國家大小不再變化時,政府不能再依靠增加其成員來增加自己的實力,因為它的實力來自國家,是恆定的。於是,政府的相對力量或活力下降,而實力或絕對的力量不再增加。
當更多人參與負責時,公共事務的處理肯定也大為減慢;他們強調審慎而不要冒險,讓機會白白溜走,過久的考量往往反而失去了考量的成果。
我剛證明了政府隨成員增加而效率下降,以前我還證明過人口越多,就需要更多強制的力量。從此,我們得出結論,官員和政府的比例要和臣民和主權者的比例相反;就是說,國家越大,政府就要越小,所以,官員人數的減少要比例於臣民人口增加。
我所講的是政府的相對權力而非絕對權力,因為反過來說,官員人數越多,團體意志就越接近一般意志,而在單個官員下,如我已述,團體意志成了只是個人意志。於是,我們在一個方向上會失去我們在另一方向所得的東西,制憲人的藝術就是要尋求如何統籌政府的互成反比的力量和意志,使其最有利於國家。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三章
政府分類
在前一章我們已經看到為什麼各種政府形式要根據其構成的成員人數劃分;在這一章,我們會看到如何作此劃分。
首先,主權者可以把政府放在全體人民,或大多數人手中,結果公民官員多於普通的公民。這種政府形式稱之為民主制。
其次,主權者可以把政府放在一小部分人手裡,結果普通公民要多於官員數目,這種形式稱之為貴族制。
最後,主權者可以把整個政府集權於一個官員手裡,其他官員從他手裡分得權力。這第三種形式是最常見的,稱之為君主制,或皇室制。
應該注意,所有這些形式,至少是前兩種,可以存在很寬數值上的浮動。民主製程度可以從全體人民到半數人民;貴族製程度可以從半數人民到極少數人;就是君主制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分享。斯巴達依憲法總是有兩個國王,羅馬帝國有時同時有八個皇帝而不會破壞統一。於是,在某一點上一種政府形式轉變成下一種政府形式,雖然我們只有三種定義,政府的不同形式可以多如國家擁有公民的數目。
再者,既然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細分成不同的部門,每一部門依不同方法進行管理,這三種政府形式的各種混合就可產生很多種混合形式,每種混合形式又可以被混以任何單一的形式。
縱觀歷史,人們常爭論什麼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卻忘了每種特定形式都是在一定條件下最好而在另一些條件下最壞。
如果在一個國家中最高官員的數額應該反比於公民的人數,由此可以導出,就一般而言,民主制應最適合城邦,貴族制適合中等國家,而君主制適合於大國。這一法則直接來自我們已建立的原則;但是我們如何才能考察眾多條件下可能出現的例外呢?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四章
民主制度
立法者比任何人都更知道如何執法和釋法。於是乎最好的國家組織形式應該是執法權力和立法權力的結合。但是,正是這種結合使這種政府在某些方面不利,因為本應分離的權力被統一了起來,既然統治者和主權者合一,他們形成了一種,比方說,沒有政府的政府【譯註!」】。
由立法者來執法,或者人民作為整體不是集中精力於一般性的對象而是面對具體的目標對象,這並不合適。再沒有比私人利益對公眾事務的影響更危險的事了,由政府對法律的濫用與其說是一種邪惡不如說立法者的墮落,而此墮落是追求特殊對象的必然結果。當這樣的墮落存在時,國家的基礎就在瓦解之中,任何改造都無計於事。從未濫用政府權力的人民永遠不會濫用其獨立;一個總是統治得體的人民也不需要被統治。
從最嚴格的意義上,真正的民主制從未存在過,也永遠不會存在。大多數人統治少數人是違反自然規律的。人民要不斷集會來處理公眾事務也難於想像,為此目的建立任何機構也就改變了管理方式。
我確信這是一條公理:當政府機能被分配給若干機構,那些人數少的機構慢慢地會獲得最大的權威,這是因為他們處理事務的能力的自然結果。
再者,一個民主制政府會有很多事難於統一。首先,需要小國寡民,人們易於集會而公民彼此認識。次之,習俗和道德的極大簡化,以防出現過多的公眾事務和棘手的討論。第三,高度平等的社會等級和財產,否則權威權利上的平等勢難持久。最後,少於奢侈,因為奢侈或者是財富的結果或者使財富成為必需;它對富人窮人有著同樣的腐蝕:前者面對吝嗇,後者面對貪心;它把國家出賣給了懶惰和虛榮;它使一些人成為他人的奴隸,而所有人成為公眾輿論的奴隸,從而使公民喪失了國家。
這就是為什麼一個著名作家【譯註2】把美德作為共和國的基本原則;因為所有其他的東西無美德就無以存在。但因為他沒做必要的區分,那個偉大的天才常常疏於精確,有時甚至不清晰,他沒有看到既然主權權威要處處一致,同樣的原則便應該在每個構成良好的國家都適用,儘管或多或少,還要取決於政府的形式。
我們還要補充,民主制政府,或群眾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現內戰或動亂,因為它比其他形式有著更經常和強烈的傾向改變自己的形式,或需求同樣的警覺和勇氣維持現有的形式。總之,在民主制里,公民要把自己武裝以力量和堅定,他要發自內心地,終其一生地,每天重複德高望眾的帕拉汀【原注!」】在他波蘭食譜中說的:「我寧要危險中的自由,不做平安中的奴隸。」
如果曾有神氏的子民,它會民主地統治自己。這樣完美的政府並不適於人類。--------【原注!」】PalatineOfPoznan,波蘭國王大公Lorraine之父。【譯註!」】這裡的民主制僅指直接民主制,在古希臘雅典盛行。這和今天的民主制方式完全不同。【譯註2】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認為民主制的統治原則是美德。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五章
貴族制度
我們有兩個相當不同的法人,政府和主權者,結果就有兩個一般意志,一個對全體公民是一般的,另一個對行政當局的成員是一般的。於是,儘管政府可以酌情對自己的內部事務做出規定,它對人民必須以主權者的名義,也就是以人民自己的名義。這一點必須切記。
第一個社會形態(家庭)是貴族制的。一家之主們自行考量公眾事務。年輕人總是讓步於經驗的權威。於是,有了「祭司」、「長者」、「元老」、「老人統治」等詞彙。北美的土著還在以此方式統治著自己,他們的統治相當不錯。
但是,當人為的不平等開始流行而取代了天然的不平等時,財富和權力【原注!」】取代了年齡開始為人看重,貴族制走向選舉制。最後,當父親不僅把財產還把權力遺留給後人,某些家庭就成了貴族;這使得政府變成世襲制,有時會出現二十歲的元老。
因此,有三種貴族制:自然的,選舉的,和世襲的。第一種只適於簡單的家庭,第三種是所有政府形式中最糟糕的。第二種是最好的:它是真正意義的貴族制【譯註!」】。
除了兩權分離的好處,它還有著成員選舉的好處。在民主制下,所有公民生而為官員,但是貴族制卻把官員局限於少數人,他們只能通過選舉獲得職位【原注2】,從而使正直、開明、經驗及其他受公眾喜愛尊重的品質成為明智政府的保障。
再者,集會易於舉行,公務得到良好的討論並處理得井井有條,在國外國家聲望由德高望眾的元老而非無名之輩或被人鄙視的群眾維持。
一句話,如果能夠確定精英是為了國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統治了話,精英來統治群眾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這樣就不再需要無用的多重司法,或者僱傭兩萬人去干一百個被選舉的人就可以幹得更好的事。但必須注意,團體利益在此開始使公權力較少地吻合一般意志的約束,並有一種從法律中衍申一部分行政權力的趨勢。
至於特殊的要求,國家不應太小,或人民不能太單純直接,法律的執行要如好的直接民主制一樣直接來自公眾意志。民族也不能太大,為了統治的方便遠遠分開的官員可能在他的轄下替代主權者的角色,使自身獨立,以至最後成為主人。
貴族制雖然並不要求如民主制所必須的同樣的所有美德,它有著其他的特殊要求,比如富人的節制和窮人的滿足,【譯註2】因為嚴格的平等似乎不合乎貴族制;在斯巴達,它根本不曾存在。
然而,如果這種政府形式包含了一定財富上的不均,這是因為公務的管理可以寄托在那些能夠貢獻充裕時間的人手裡,而不是如亞里斯多德相信的,富人理應得到青睞。恰相反,有必要把不富的人時時選舉出來,以教育整個人民,優良品質是比財富更成熟的偏好理由。--------【原注!」】非常清楚,在古代,optimates一詞表示最強有力,而非最好的意思。【原注2】把官員選舉的形式用法律規定下來是極為重要的;如果把它留給統治者自裁,就一定難免落入世襲貴族制,如威尼斯和波恩共和國所發生的一切。前者國家早已解體,而後者國家還在由元老們的超人的智慧來維持,這是一個可尊敬但非常危險的例外。【譯註!」】這裡的貴族制,在古羅馬共和國盛行。選舉貴族制就是我們今天所稱的民主-不妨稱之為精英代議制。【譯註2】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認為貴族制的統治原則是妥協節制。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六章
君主制度
至此,我們已經討論了統治者作為法人集體的情形,這一法人由法律的力量統一起來,被賦予國家行政權力。現在,我們要考慮大權集中於一個真正的自然人手裡的情形,他由法律唯一地授權而支配權力。這個人被稱之為君主,或國王。
不同於其他由法人代表個人的政府形式,在此個人代表了一個法人,結果就是構成統治者的法人同時也是一個具體的人,所有由法律如此努力統一起來的那些功能,在此自然地統一在一起。
於是,人民的意志、統治者的意志、國家公權力、和政府的特殊權力,統統對一個主要驅動者負責;機器所有的控制都在一個人手中,一切工作都朝著一個目標,而無相互矛盾破壞的運動。不可能再想像任何其他機構可以由如此小的努力而完成如此大的效果。對我而言,阿基米德靜坐岸邊而輕易拉動一條大的浮船,象徵著有為的君主依賴他的研究統治著一個大國,驅動一切,而自身不動。
沒有其他政府比君主政體更加有活力了,但是,也沒有其他政府個人意志比它更主導而輕易地控制了其他意志。一切雖然都朝著一個目標,但這個目標並不是人民的幸福,也正是這種行政力量在不斷地成為國家的損害。
國王們都想成為絕對的統治者,百姓向他們遙遠地訴求,說百姓的愛是達此目的的最好方法。這格言不錯,在某些方面,還相當真實。不幸的是在法庭上這只是一個笑柄。權力如果來自人民的熱愛當然是最強大的,但是那是危險而有條件的,國王們不會滿足於此。就是最好的國王也想保有隨心行惡的可能而不要失去權力。政治說教家只有徒勞地遊說主子,說既然他們的力量和人民的力量是一樣的,他們的最大利益就是百姓富強、人口興旺、英勇堅強;國王們知道這不是事實。他們的個人利益主要地是要使人民虛弱貧困,從而永遠不能抗拒他們。我相信如果國王的臣民總是完全地服從,臣民的強大,也就是國王的強大,可以使他更能抵抗其鄰國;但這是第二位的從屬的利益,因為力量和徹底服從不能兼有,國王自然地總是偏好那些對他們最直接而有用的指導原則。撒姆爾對希伯萊人曾有過有力的表達,馬基維利【譯註!」】清楚地證明了它。藉口指導國王,馬基維利實際上在向人民宣講這偉大的課題。他的《王國論》是共和主義者的手冊【原注!」】。
在檢驗一般原則時我們已經看到,君主制只適用於大國,而檢驗君主制本身也得到同一結果。公務管理人數越多,在統治者和臣民間的比例就越少而使兩者趨向相等,結果在民主制下,此比成為一比一,就是準確相等。這一比例隨政府變小而增加,當政府集權於一人時達到最大。統治者和人民間的距離過大,國家缺少附著力,只有用如親王、督撫、貴族等中間職位的建立來彌補其缺陷。所有這一切都不適合小國,它只會因這層層官僚而毀滅。
但是如果大國難以治理,由一人來治理大國就更困難了,每個人都知道國王一旦指定代理人會發生什麼事情。
君主政府有一重要的不可避免的缺陷,這使它總是劣於共和政府。在共和制下,人民的聲音幾乎總是可以把開明的幹才送上最高崗位,給他以榮譽來完成他們的責任,而在君主制下,得勢的往往是造事者、惡棍、陰謀家,他們憑小聰明得利於宮庭,而一旦置之高位就會向公眾證明自己的無能。國王比人民更容易使高級職位任人不賢,在皇室大臣中真正優秀的人才幾乎和共和制首腦中的傻瓜一樣少見。所以,一旦有些天才因偶然的幸運而在幾乎被投機大臣破壞了君主國里主持公務,每個人都會震驚於他能挖掘出的資源,而他的崛起政壇就是國家歷史上劃時代的事件。
為了君主國治理良好,治理者的才幹就必須比例於人口和幅員的大小。顯然,征服易於治理。如果他有足夠長的槓桿,任何人都能以一指攪動天下,但要想維持它,他可得有赫爾克利斯的肩膀【譯註2】。不論國家多麼小,於國家而言國王幾乎總是太小了。然而,如果在罕見的情形下國家對國王太小,國家還是會治理不善,因為他為了推行他的偉大理想,往往會忘記人民的利益,結果他會濫用他過分的才智,反而只使他的子民如受治於庸人一般的不幸。可以說,統治者應該按屆依君主之所能而擴張或縮小;但對於元老院,它的能力更加恆定,國家可以維持固定的大小而不受行政當局的損害。
一人政府的最可怕的缺陷是繼承的連續性,其他兩種政府形式對此有著不破的紐帶。一旦國王去世,新主就得產生;選舉會留下危險的間隔;除非公民能夠比君主制下通常產生的子民們對此更公正或更正直,陰謀和腐敗會使這一間隔充滿了風暴。當國家被出賣給個人,極可能他還會把國家再次出賣,用對弱者的收刮來彌補他不得不出支給強者的錢財。或早或晚,在此行政當局的治下一切都成了唯利是圖,國王治下的和平還不如權力真空時的動盪。
如何才能防止這樣的邪惡?把王位在某幾個家族間變成世襲,建立好繼承的次序以阻止王位的爭奪。也就是說,用攝政王的缺陷來代替選舉的缺陷,表面的安定比賢明的治理優先,哪怕是孩子怪物智障來當政,也不要選擇賢王的衝突。當我接受了這種方案,被忽視的是,運氣總是絕對於我們不利。小迪昂尼休斯【譯註3】聰明地回答其父對他惡行的責備「我為你做過如此榜樣嗎?」「沒有呀,」兒子回答,「但你的父親不是國王呀!」【原注2】
當一個人被撫育長大以為人君時,所有因素加和起來使得他失去正義和理性。有人告訴我們,曾花了大力來教導年輕的王子以統治的藝術;這種訓練好象並不奏效。教他們如何臣服會更有效一些。歷史上的名君並不是被養大了來稱王的,統治是一種藝術,教得太多反而學不到手,去臣服而非命令才是學習它的手段。「決定什麼是好壞的最好最快的方法是把自己放在別人而非自己為國王的情境中來決定自己最需要或不需要什麼。」【原注2】
皇室政府缺乏連續性的一個結果就是不穩定性。朝令昔改,取決於統治君主或其手下的脾性,政府不能長期堅持一個固定的目標,或自恰的政策。這種浮動,使得國家總是從一個政策移到另一個政策,一個項目到另一項目,這在其他政府形式下因其統治者總是不變而不會發生。於是,我們看到,一般而言,在宮廷中多的是狡詐,在元老院多的是智慧,共和政體用更穩定不變的計劃達到它的目標,而皇室每一次變更都帶來國家的變化,因為所有的臣子和大部分的國王都一如規矩地把其前任的所有一切翻轉過來。
這種同樣的缺乏連續駁斥了保皇派政治理論家的常用詭辯。它不僅包括那個我們已反駁過的謬誤,即把公民政府比擬於家庭政府,把國王比擬於一家之主,還包括認為所有國王都理所當然地擁有他們所應該具備的美德,並假定他總是他應該的那個模樣。在此假定下,君主政府顯然要比其他政府形式都好,因為它不可否認的是最強大的政府,只要使其團體意志更吻合一般意志,它還是最好的制度。
但是,如果象帕拉圖在《國家公務員》中說的,天生的國王非常罕見,自然和命運要多久才能結合起來造就出此等明君?如果皇室的教育只會腐化受教育者,我們又能從那些世襲的君主那裡期待些什麼呢?因此,把君主政府和一個明君下的政府相混淆是一種自欺欺人而已。要觀察君主政府到底如何,我們一定要把它放在最無能最邪惡的君主手裡,就是他們在登基時還沒有如此,他們也會在位上變得無能而邪惡。
我們的理論家是知道這些困難的,但他們並不在意。他們告訴我們,解決的方法就是默默地服從。上帝在牽怒於我們才降下了惡君,他們定要作為神的懲罰被我們忍受。無疑,這是相當有啟發性的說教,但我相信,把它放在教堂里而不是政治理論論文裡好象更加合適。如果醫生總是信誓他的奇蹟,而其全部本領就是說服病人耐心,我們又能說些什麼呢?每個人都知道如果我們已有一個壞政府我們只得忍受它,問題是如何找到一個好的政府。--------【原注!」】馬基維利是個正直的人和良好的公民;但因其從屬Medici宮廷,他被迫在他的祖國深受壓迫時掩飾他對自由的愛。他對其可憎恨的英雄的選擇,CaesarBorgia清楚地顯示了他的內心:他在《王國論》中的教導和其他著作《DiscoursesonLivy》、《佛羅倫薩歷史》的自相矛盾顯示這個深刻的政治思想家至今都只擁有膚淺墮落的讀者。羅馬宮庭嚴格地禁止了他的作品。我對此非常理解,因為其作品是對這個宮庭最清晰的描述。【原注2】Tacitus,《歷史》第一冊。【譯註!」】NiccoloMachiavelli(!」469-!」527),義大利政治理論家,著有《Prince》(!」5!」3)。馬基維利認為政治沒有道德,為了維護權力,藝術或欺騙都是可行的。【譯註2】Hercules,希臘神話中的半人半神的英雄,宙斯之子。曾以一臂替人扛天。【譯註3】DionysiustheYounger(公元前395-343),撒拉科尤斯暴君,因其君主專制統治被放逐。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七章
混合政府形式
嚴格的講,政府不會以單一的形式存在。一個單一的統治者一定會有從屬的官僚;民主也要有一個領袖。因此,在行政權力的分配下,就有一個從大到小的級別,有時大的要依賴小的,有時小的會依賴大的。
有時,權力分配是均等的,或者因為有關兩者互助依賴,如英國政府,或每一部門的權力雖獨立但不完善,如在波蘭。後一種情形是不好的,因為在政府里沒有統一,而國家缺乏親和力。
混合還是單一的政府形式,哪個好?政治理論家們常常熱烈爭論這個問題,我的回答和我早些時論述所有政府形式時的答案是相同的。
就本身講,單一的政府形式比較好,因其簡單。但當行政權力不完全依賴立法權力,也就是說,當統治者和主權者的比例大於人民和統治者的比例,這種失衡的比例必須由政府的分割來彌補。所有部門這樣一來就都對臣民擁有了同樣的權力,但這樣的分割使他們總體上不如主權者強大。
這種失衡的比例還可以由設立中間官員來修正,這種中間官員可以平衡兩個權力並維持兩者的各自權利,從而使政府不被分割。此時的政府不是混合的形式,而是協同的形式。
同樣的方法還可被用來修正相反的失衡比例:當政府太鬆散,可以建立機構來把權力集中。所有民主制都有這一機構。在前一情形下,政府被分割使其消弱;在第二種情形下,權力被加強。最大的力量和最大的弱點在單一形式的政府里同時存在,而混合形式的政府導致比較平均的力量。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八章
任何政府形式都不能適合所有國家
自由不是一個所有氣候下都能長成的果實,它並不是任何人民都可以獲得的。孟德斯鳩建立了這一準則,對它越是深究,其真理也就越明顯;對它越是反駁,就有更多的機會以新的證據證明它的準確。
世界上任一政府,其公務人員都是只消耗而不能生產。那麼這些消耗的來源是什麼?是成員的勞動。公眾需求是由個人的過剩來支持的。從這一點看,只有當人們生產多於他們的所需時,才能夠維持公民國家。
這種過剩在世界各地並不一樣。有些地方多一些,有些地方少些,而在另一些地方生產剛好對等消耗,有時甚至是不足以消耗。這一因素決定於地方的肥沃,土壤所需的勞作,出產的種類,居民的體力,他們需要消耗的數量,和總的關係所包含的其他同樣的因素。
另一方面,每一個政府並不都是同一特性的;有些比其他的要更加貪得無厭,其差異是基於另一個原則,就是,稅收離其來源越遠,它的負擔越大。這裡,負擔不應用稅收量來度量,而是稅收從來源收取又回到來源所要覆蓋的距離。當此循環進行迅速而建制良好時,賦稅多少都是沒有關係的:人民會總是富有而國家財政總是處於成熟狀態。相反的情況下,不管人民拿出多少都沒有什麼回饋,其源泉終歸要在不斷的榨取下乾涸;此時國家永遠不富而人民總是貧困。
既然稅收負擔正比於人民和政府間的距離,在民主制下人民的稅收負擔最輕,貴族制下重一些,在君主制下最重。君主制因此只適用於富足的國家,貴族制適合於中等富庶和大小的國家,而民主制於貧窮的小國。
在這一方面我們越是思考這個問題,我們就會在自由國家和君主國家之間發現更多的不同:前者一切都用於公共事業;而後者公共資源和私人資源成反比,一個增加另一個就得減少。最後,君主專制政府不會為了臣民的幸福而統治,相反,它是要迫使其人民貧苦以便統治。
在每個地區,我們可以根據自然條件來決定最適宜於其氣候的政府形式,甚至於它應有的居民特點。
貧瘠的地區土地出產需要比出產所值更多的勞動,它應該或者不被開墾居住或者由未開化的野蠻人占有。勞動所獲不多於民生需要的地區應由野蠻人居住;這種地方不可能有政治社會。勞動出產比生活必需有相當超出過剩的地區,適宜於自由的人民;那些擁有富饒肥沃的土地,因其不需太多勞動就所得豐碩,應該由君主制統治,使臣民的過剩為統治者的奢侈所消耗,因為由個人來消費不如由政府吸收。我知道這有例外,但它們恰恰證明了這一法則,遲早他們會引起動盪而使一切回復自然的安排。
我們一定要區分一般法則和特殊原因造成的影響。即便整個南方都是共和國的天下而整個北方都是君主專制政府,僅僅考慮氣候的因素,還會有這樣的事實:君主專制制度適宜於熱帶,野蠻人適宜於寒帶,而良好的政治屬於溫帶。我知道這一原則雖會為人接受但它的應用會為人詬病:有人會說寒帶有肥沃的土地而熱帶也有貧瘠的國家。但這只是那些未通盤考察的人才會有的困難。如我所說,一定要考察諸如勞動、力量、消費各個因素。
假定同樣大小的兩塊疆土,一個出產有五個單位,而另一個十個單位。前者消耗四個單位而後者九個單位,前者的過剩就是五分之一,而後者是十分之一。兩者的過剩既然是反比於出產,只出產五個單位的疆土的過剩就多出於出產十單位的疆土一倍。
但這裡並沒有雙倍產量的問題,我不認為一般而言任何人會把寒帶國家的出產等同於熱帶國家的產量。無論如何,我們不妨假定這種相等,比方說,英國等於西西里,波蘭等於埃及。再南邊一點,我們有非洲和印度;再北邊一點,我們一無所有。農業生產方式會對生產的產量造成什麼影響?在西西里,只要刮刮地皮就行了,而英國就得花氣力耕作!當需要更多的人力以出產等量的產品,它的過剩必然要小。
我們還要考慮在熱帶國家給定人口消耗相對很少的事實。因為氣候,人必須少吃以保持健康。歐洲人如果在熱帶國家要象在家一樣的飲食,就會死於痢疾和不消化。查丁(Chardin)寫到,「相比於亞洲人,我們是食肉獸和狼。有人認為波斯人的節省是因為其墾殖不良,但我相信他們土地之出產不豐是因為其人口所需不多。如果他們的節約是由於稀有,只有窮人才會吃得少,但一般而言,每個人都少吃;從一省到另一省,人們的食量依土地肥沃而變化,結果,整個王國人們都非常節約。他們安於自己的生活方式,說只要看一看他們的膚色就可以知道他們的生活方式比基督徒的方式好多少。波斯人確實擁有平滑的皮膚;他們皮膚誘人精緻而富於光澤,他們的領地屬民依歐洲人方式生活的亞美尼亞人,卻有著粗糙斑斑的皮膚和肥粗的身軀。」
人民離赤道越近就吃得越少。他們幾乎不吃肉;而好食大米、玉米、couscous、小米和manioc。在印度成百萬的人每天所耗不到一索。就是在歐洲的人胃口也是南北迥異。德國人的一頓晚飯可以讓西班牙人吃上一星期。在人民狼吞虎咽的國家,奢侈是由他們消耗的東西來表現。在英國是一桌肉食,在義大利是糖和花朵的款待。
衣著上的奢侈也有著同樣的傾向。在季節變化突然的地區人民有簡單耐用的長袍;在衣服只是裝飾的地區,他們更介意外表而不是實用,衣裳本身就是奢侈。在拿波里的泊西里泊地方每天都有人穿著鑲金的西裝而赤足。建築也是如此:當人們不用擔心氣候時,輝煌就是他們唯一的講究。在巴黎和倫敦,人們想的是如何溫暖而舒適。在馬德里他們有著豪華的畫室,但窗戶大開,臥室類似鼠巢。
食品在熱帶國家更美味營養;這是第三種因素,它也必然影響上述第二種因素。為什麼義大利大量消費蔬菜?因其營養滋味兼佳。在法國這些蔬菜有的大多是水分而無多少營養,在餐桌上幾乎沒什麼價值。但它們還是要占有同樣的土地至少是同樣的勞動力來種植。可證的一個事實是,不太好的野麥可以比法國小麥出產更多的麵粉,而法國小麥又比更北一些的小麥出得多一些。從這我們可以導出,一般而言,從赤道到極地有一個逐漸的過渡。從同樣的出產中卻拿到較少的食品,這一不利不是太明顯了嘛?
不止於所有這些差別,我還可以加上另一條,它來自上述各項而反過來強化了它們:比之於寒帶國家,熱帶國家不需要太多居民而能夠供養更多的人口;這產生了一個雙倍的過剩,而有利於專制政府。給定人口的人民占據的地方越大,他們的反抗就越發困難,因為他們不能迅速地秘密籌劃,政府總是可以輕易地發現其密謀而切斷其通信。人民人口越是集中,政府越難以侵奪主權者;人民領袖可以如官員身處內閣中一樣安全地在家中策劃;人群也可以如士兵在軍營中一樣在廣場快速地集中。於是乎長程距離於暴君有相當的好處。每個政府為自己提供的這樣的強勢就如槓桿的支點【原注!」】,使它的統治力量隨距離增加而強化。然而,人民的力量只有集中時才有效,一旦分散它就煙消雲散了,如同散在地上火藥一粒粒地燃燒。人口最稀疏的國度也最適合暴政的獨裁;殘暴的野獸只能在荒野中稱王。--------【原注!」】這並不和我前面說的(第二冊第九章)大國不利相矛盾,我在那裡論述了政府對其成員的權威,而在此我在考察政府對臣民的力量。其政府分散的成員如同一個槓桿支點,通過它作用於邊遠的百姓,但它並沒有一個對其成員自身的槓桿支點。槓桿的長度在一種情形下是弱點而在另一種情形下是優點。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九章
德政的標誌
如果在絕對的意義上問「什麼是最好的政府?」,或者它難以決定,或者隨著人民絕對和相對的處境它有許多種答案,這個問題是沒有答案的。
但如果我們問我們如何判別人民治理的好壞,那是另外的問題;它是可以依事實回答的。
然而,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因人而異的。有的臣民要求公共安全,就會有公民要個人自由;有人要財產安全,就會有人要人身安全;有人認為政府要儘量地嚴厲,就會有人要政府儘量地寬容;有人要提倡懲罰犯罪,就會有人提倡防止犯罪;有人喜歡自己的國家被鄰國懼怕,就有人喜歡自己的國家被鄰國冷淡;有人高興於資金周轉,其他人就會要求人民豐衣足食。但就算我們在上述和其他同樣的問題上都有共識,問題就真的接近答案了嗎?就算我們都接受了一個共同的尺度,我們又如何能接受其應用呢?道德是不能精確度量的。
對我而言,我總是驚訝,為何一個那麼簡單的尺度或者沒人認同或者被不認真地拒絕。政治集團的目的是什麼?其成員的存在和興旺。他們存在和興旺的最確定的標誌是什麼?他們的人口和生長率。我們不必再尋找其他有爭議的尺度了。當所有其他方面相同,最好的政府無疑是那個在其治下不需歸化和殖民等外來手段而公民增加最多最快的政府。最壞的政府是其治下使人民減少的政府。計算師們,現在是你們的任務了,計數、測量、比較。【原注!」】--------【原注!」】依同樣的原則,可以判斷哪個世紀最有利於人類的興旺發達。人們傾向過分地尊崇藝術文學的繁榮世紀,而非洞察其文化的秘密對象或考察其有害的結果。「無知者把奴隸制的東西稱為『人道』。」(塔西圖:《Agricola》)難道我們不應該在書中的格言裡看到使書的作者開口說話的粗糙的自私自利嗎?不應該,不論他們說的是什麼,當一個世紀徒有輝煌而喪失其人口,一切完好就只會是神話;詩人縱有十多(殘缺一行)考慮整個民族的特別是人口最為稠密的國家的興旺。冰雹可能毀滅幾個地區,但它很難造成饑荒。叛亂和內戰可以讓統治者驚慌,但它們不會造成人民真正的不幸,人們反而享受著領袖們爭權奪利無暇他顧而造成的喘息機會。是他們永久的條件導致了他們的興旺或災難;當一切都在枷鎖下粉碎時,那一切都要成為徒然浪費,此時領袖們才能輕易將他們破壞。「在他們造就廢墟的地方,他們稱之為和平。」(塔西圖:《Agricola》)當高官的爭執衝擊著法蘭西王國,巴黎的副主教懷揣匕首走向議會的時候,這並沒有阻止人民幸福、人口繁盛、生活自由和誠實富庶。在古代,希臘在最殘酷的戰爭中發展起來;血流成河,國家反而人丁遍地。馬基維利說,「看起來,在謀殺內戰公權掠奪中,我們的共和國卻變得更為強大;其公民的品德、道德和獨立對國家的加強比所有糾紛對國家的消弱也更為有效。」些許動盪給靈魂以彈性,使物種真正繁茂的更多的是自由而不是和平。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十章
政府濫權和腐敗趨勢
正如特殊意志總是不斷的對抗一般意志,政府也總是會盡力違背主權。這樣的努力越大,國家結構就越衰敗,因為這裡沒有其他對立於統治者的團體意志來制衡它,遲遲早早統治者會不可避免地壓迫主權者而破壞社會契約。從政體誕生起,這一內在的必然缺陷就在不斷地使之走向消亡,誠如老齡和死亡在破壞人的機體。
政府腐敗有兩個一般方式:收縮或國家解體。
當政府從多數人過渡到少數人,這是收縮,如從民主制到貴族制,從貴族制到君主制。這是一個自然趨勢【原注!」】。如果它從少數人到多數人過渡,可以說它是擴展,但這一方向上的發展是不可能的。
除非政府能量耗盡使它弱到不能保持現狀,政府永遠不會採取新的形式。擴展只能使它更形虛弱,它的力量會減少為零,從而更難保障自身。它一定得上緊發條來保證它不再衰落;否則它支持的國家就會沒落消亡。
國家的解體可以用兩種方式發生。
首先,它可以是統治者不再依法對國家進行行政管理,而是篡奪了主權權力。它伴隨著明顯的變化:不是政府在收縮,而是國家在收縮;我的意思是,國家作為整體解體了,而另一個國家在原有基礎上形成,它只包含政府的成員。對餘下的人民,新的國家只是一個徹頭徹尾的主人或暴君。於是,一旦政府顛覆了主權,社會公約立刻破滅,所有原有的公民也就理所當然地拿回了他們的天然權利,他們只是出於被迫,而無服從的義務。
同樣的情形還發生在當政府成員分別地篡奪了他們本應作為一體實現的權力。這同樣是違法的,但會產生更大的動亂。不妨說,統治者的數目是和官僚的數目一樣多,如此解體了的國家或是消亡或是改變形式。
當國家解體,不論政府濫權出於何種形式,可以用無政府統稱之。更精確的說,民主制消失成暴民統治(mobrule),貴族製成為寡頭政治(oligarchy),我還可以加上一條,君主制褪化為暴政(tyranny),只是這個詞的語意需要解釋清楚。
在普通的意義上,暴君是指統治殘暴無視正義法律的國王。在精確的含義上,暴君是一個本無任何權利而攫取了君主權威的個人。這是希臘人的暴君含義。他們不加區分地把它用於非法登基的國王,而不論其善惡【原注2】。因此,暴君和篡位者是同義詞。
為用不同的名稱稱呼不同的事物,我用「暴君」一詞稱呼君主權威的篡位者,而用「專制君主」(despot)稱呼主權權力的篡權者。暴君雖非法登位但依法而治,專制君主可是把自己放在法律之上。因此,暴君不一定是專制君主,但專制的君主一定是暴君。--------【原注!」】水城威尼斯共和國的緩慢形成和發展為這一過程提供了著名的例證;驚人的是,以一千二百年的歷史,威尼斯人好象依然處於由!」!」98年的SerrardiConsiglio開始的第二階段。至於那些他們譴責的古代大公們,不論《SquitiniodellaLibertaVeneta》怎麼說,可以證明他們不是主權者。
肯定有人會提出羅馬共和國作為對我的反駁,說他們經歷了相反的過程,從君主制過渡到貴族制,從貴族制過渡到民主制。我看事情遠非如此。
羅慕洛建立的第一個政府是混合政府,它很快墮落成為專制政府。因為某種特殊原因,國家幼年夭折。塔克文的放逐標誌著羅馬共和國的真正再生。但一開始,它沒有採取穩定的形式,廢除貴族等級的失敗意味著工程只進行了一半。因為合法行政機構中最糟糕的世襲貴族制與民主制時時衝突,如馬基維利所證明的,政府形式也不確定而多多變化,直到保民官制度的建立;從那時起,才有了真正的政府,真正的民主制,因為人民不僅是主權者,還是官員和法官,元老院只是一個從屬的機構,來制約或集中政府的權力,執政官雖然身為貴族、主管官員、戰爭中的絕對指揮官,在羅馬他只是人民領袖。
正是在這一時期,政府開始依其自然趨勢走向貴族制。當貴族們自己廢除了自身等級,貴族制不再象日內瓦和威尼斯那樣局限在貴族等級的實體中,而是在包括了貴族和平民的元老院實體裡,甚至是在篡奪了實際權力時的保民官實體裡;因為文字並不能對事情有何作用,當人民有了統治他們的領袖,他們形成了貴族制政體,不論他們有著什麼樣的名稱。
貴族制的濫權導致了三方內戰。蘇拉、凱撒和奧古斯塔成為事實上的君主制,最後,國家終於在Tiberius專制政府下解體。羅馬歷史因此沒有否定我的原則,而是證明了它。【原注2】「在習慣了自由的國家中,所有那些保有永久權力的人都被叫做和認為是暴君。」(Corneliusnepos:《Mitiades》)亞里斯多德在他的《NichomacheanEthics》第八冊第十章中曾把分辨暴君和國王的關鍵定為前者統治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後者是為了其臣民的利益;除了一般而言所有的希臘作家都使用完全不同的「暴君」定義這一事實外,如Xenophon的《Hiero》清楚顯示的,從亞里斯多德的區分中只能導出自古以來世上從無一個國王。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十一章
政體的消亡
這,就是哪怕最好的政府形式也無法挽回的自然趨勢。如果斯巴達和羅馬都會消亡,哪個國家能期望永恆呢?那麼如果我們想形成一個持久的國家,就不要夢想什麼永恆罷。為了成功,千萬要避免嘗試不可能的事,去愚昧地相信我們可以給我們的工作以永恆,人擁有的一切都不是永恆的。
政體,誠如人的肉體,在它出生的時候也就開始了死亡的過程,它內部有著它最終消亡的原因。但肉體和政體也都有著或強或弱的結構以使它保留或長或久的時間。人體結構來自天然,而國家結構是一種藝術。人不能延長他自身的生命,但他可以通過給以國家最好的結構使其儘量久的存在下去。最佳結構的國家最後還是要消亡,如果它不是在幼年被偶然的因素摧毀,它的存在要長於其他的國家。
政治生命的關鍵是主權權威。立法權力是國家的心臟;行政權力是驅動一切部門的大腦。大腦癱瘓了人還可以繼續存活。雖然是白痴,但還是活著。然而,一旦心臟停止了功能,它的身體也就死亡了。
國家並不是依靠法律而生存的,而是依靠立法權力。昨天之法不能禁錮今天,但沉默就是一種默許,如果主權者在它能廢除任何法律時而不予行動,就構成了主權者對所有法律地不斷認可。除非主權者否決了它過去的申明,它過去所聲明的意志就還是它現在的意志。
那為什麼舊的法律還是受人尊重呢?這正是因為它是舊的法律,我們可以認為法律的持久正說明它的優秀:如果主權者不總是認為它非常成熟,它早就把它廢除了。因此,結構良好的國家的法律不會削弱反而會不斷增加新的力量;它的古舊的聲望使它日益受人尊重。而當法律隨年代而削弱,這表明立法權力變得功能不再,國家也就去死不遠了。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十二章
主權權威的自身保障
主權者除了立法權力外沒有任何其他力量,它只能通過法律起作用,既然法律只不過是一般意志的真正表達,主權者也只有在人民集會的時候才能體現。「人民集會?」有人會說,「多蠢的幻想!」它雖是今天的幻想,卻是兩千年前的現實。難道人的本性改變了嗎?
道德範疇的可能極限並不象我們想像的一般狹小。是我們自己的軟弱、邪惡和偏見局限了它們。低劣的靈魂不相信偉大的人,極可憐的奴隸會嘲笑「自由」這個字眼。
讓我們借古人之風來看看今日之所能為。我不想說古希臘的共和國,但是羅馬共和國,在我來看,是一個大國了,羅馬市是個大型城市。城市的最後一次人口普查顯示有四十萬武裝公民,羅馬帝國的最後一次普查報有多於四百萬的公民,還不記臣民、外國人、婦女、兒童和奴隸。
很易想像時時舉行首都和市郊眾多人民集會的困難所在。有時羅馬市民幾星期都不集會,而有時一星期它有數次集會。人民不僅執行主權的權利,還執行一些政府功能。一些商務得以往來,一些案件得到判決,在此公眾集會中,整個人民如履行其公民職能般頻繁地履行作為官員的職能。
上溯到最早的民族歷史,我們看到大部分的古代政府,哪怕是君主政府,比如瑪西東和法蘭克,都有著同樣的委員會。無論如何,這一鐵的事實駁回了所有的反對。在我看來,從事實中導出的可能性有著相當成熟的理性。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十三章
主權權威的自身保障(續)
僅僅一次人民集會通過對法律的認可而決定國家的構成還是不夠的;建立了永久的政府或對官員的選舉制定了特定的監督也是不夠的。除了那些因意外因素必須的特殊集會外,還一定要有定期的不能取消或推遲的集會,在這一天,人民為法律召集在一起而不必其他的正式通知。
除了這些依法定日期舉行的合法集會外,任何其他人民集會,如果沒有經過預定的手續由有此權力的官員召集,都應該是被認為非法的,而所有其決議都歸無效,因為,集會的命令是依法產生的。
至於合法集會的頻率,其所依因素太多而無一定準則。我們只能說,一般而言,政府越是強大,主權者就要越發頻繁地表達自己。
有人會說,這對一個單一城鎮還不錯,但如果國家包括若干城市,又應如何處理?是把主權權威分散?還是把它集中於特定一個城鎮,而使其他城鎮從屬於它?
我的回答是兩者都不行。首先,主權權威是單一整體,一旦分散也就消亡了。其次,城鎮如同民族,每個都不應屈從於另一個,因為政體的關鍵是服從和自由的統一,「臣民」和「主權者」兩詞是完全相應的,兩者的含義統一成一個字「公民」。
我還要回答,把若干城市組成一個國家總是不好,任何作此想者不要使自己忘記了他逃避不了這一缺點。大國的泛濫不能被用來反對只喜歡小國的人們。但是,小國如何才能擁有足夠的力量來抗拒大國,如古希臘城邦反抗外國國王,或更近的,荷蘭瑞士反抗奧地利王室?
如果,國家不能保證在一定大小,還有一種可能就是,不立首都,政府在各個城市輪作,國家財產也在各城輪流循環。
使國土平均的為人口占有,使同樣的權利延伸到每個角落,使財富和生命無處不在,國家就會有最大可能的力量和最明智的治理。記住,城牆也不過是用鄉村房舍的殘磚敗瓦構築的。每當我看到首都興建起了宮殿,我就覺得看見整個農村的家庭都在成為廢墟。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十四章
主權權威的自身保障(續)
人民一旦依法作為主權者而集結,政府的司法功能就要停止,行政權力也得暫時停頓,就是最卑賤的人也和首席官員一樣神聖而不可侵犯,因為被代表者面前是不需要什麼代表的。發生在羅馬公民集會上大部分的騷動都出於對此一準則的無知或忽視。執政官僅僅是人民領袖,保民官只是發言者【原注!」】,而元老什麼也不是。
這些停頓的間隙,其間統治者要面對或應該面對更高的權威,總是使政府擔驚受怕;這種人民集會,作為政體的盾牌和政府的韁繩,總是時時使統治者恐怖:使其不遺餘力地提出反對、製造困難、信誓旦旦以使人民對之放棄。當公民貪婪倦怠膽怯,或喜愛安寧而非自由時,他們不會過久地抵制政府方面的雙重努力。於是,當對立的力量不斷增加,主權權威將最後消失,大部分的共和國都是過早地衰亡的。
但是,在主權權威和任意政府之間,有時會有中間的權力,我們必須現在對它加以討論。--------【原注!」】在英國議會上這一詞彙有著幾乎同樣的含義。這些功能上的相似會使執政官和保民官發生對立,哪怕所有的司法都已暫停。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十五章
代表或代理人
一旦公眾服務不再是公民的主要關心對象,他們會想用自己的錢包來提供服務而不是親身介入,此時國家就已幾近瓦解了。如果戰爭需要兵士,公民會出錢僱傭而非自己出戰;如果公民集會,公民會派遣代表而非自己出席。懶惰和花錢的結果是,他們最後要僱傭兵士來奴化和僱傭代理人來出賣這個國家。
是商業藝術的促進,加之對利潤的追求、軟弱和樂於安逸,使親身服務變成了金錢。公民放棄一部分收入以便有更多時間增加財富。花錢,不久你會落入鎖鏈。「財政」一詞意味著奴隸;它在共和國中絕無地位。在真正自由的國家,公民是用自己的手而非錢來做所有的事。不是為了逃避責任而花費,而是親自履行其義務。我的想法和世俗接受的觀點相當不同;我相信稅收比強制勞動還要不自由。
國家越是結構良好,公共事務就越會在公民頭腦中優先於私人事務。實際上,私人事務會較不重要,而公共福利會占個人福利的較大部分,如此他也就不必用個人手段來謀此福利了。在治理良好的共和國,人們會踴躍參加公民集會,而在壞政府的治下,他們一步也不想邁出,因為沒人對集會的召開感興趣,每個人都相信一般意志絕不會在集會中產生,最後,他們完全投入了自己的家務私事。好的法律使更好的法律得以形成,壞的法律帶來更壞的法律的制定。一旦有人針對國家大事說「這與我何干?」,這個國家就可被認為是迷失了。
對自己國家愛的減少、對私利的熱烈追求、國家的幅員遼闊、戰爭征服和政府濫權,導致了把代理人送去參加民族集會的發明。有些國家竟把這說成「第三等級」的代表,於是把第一和第二優先給予了兩個階級的私利,把公眾利益放在了第三位。
正如主權是不能放棄的,它也不能被人代表。它的關鍵是一般意志,一個意志是不能被人代表的:它要麼是自己,要麼不是自己,沒有中間的可能。人民代表因此不是也不能是人民的代理人,他們只是人民的使節,不能最後定奪一切。任何法律不經人民親自認可都是無效的;它不能成為法律。英國人認為自己是自由的;他們大錯特錯了,因為他們只是在選舉議會成員時才自由,而在兩期選舉之間他們是在奴役中,他們什麼都不是。在他們自由的短暫時間裡,英國人的自由方式使他們該當失去這種自由。
代理人是一個相當現代的觀念:它來自那個使人類敗壞、使人這個名字蒙羞、邪惡荒唐的封建政府。在共和制,甚至於古代的君主制下,人民從無代表,這個詞根本不存在。在保民官非常神聖的羅馬,幾乎沒有人會想到他們可能篡奪人民的職能,而在盛大的群眾集會中,他們也從未試圖把群眾專政轉化成自己的權威。群眾集會的規模有時所引起的困難由格拉奇時代可見一斑,許多群眾要從屋頂上扔下他們的投票。
當法律和自由就是一切,困難就不算什麼。這些聰明的民族從不讓任何人超出它應有的範疇:他們的法西斯權杖衛士【譯註!」】可以做他們的保民官不敢做的事;他們不怕他們的權杖衛士會把自己代表。
為了解保民官為什麼有時可以代表他們,我們只要理解為什麼政府可以代表主權者。既然法律是一般意志的表達,顯然,人民在行使立法權力時是不能為人代表的;但是,當它在行使法律賦予的行政權力時,它可以也應該由人代表。這表明,如果深入審視,世上很少有幾個民族擁有法律。儘管如此,可以肯定,不具有任何行政權力的保民官並不是憑著他們的官職來代表人民,而是要超越元老院的權力才能代表人民。
在希臘,一切人民必做的事它都自己來做;它不斷地在戶外舉行集會。希臘人生活於溫暖的氣候,他們並不貪財,一切工作都有奴隸完成,自由是他們唯一關心的對象。沒有這同樣有利的條件,同樣的權利如何能夠保持?我們的惡劣氣候增加了我們的需求【原注!」】,我們戶外的公共場地一年有六個月不能使用,我們失聲的語言在開擴的空氣中無法為人聽見。我們花了更多的氣力於利潤而不是自由,我們更怕貧困而不是奴役。
什麼?自由難道只有由奴役的支持才能維持?也許吧。兩個極端在此相互銜接。一切不屬於自然的東西都有其不利,公民社會比其他一切更甚。那種一個人的自由必須由另一人的自由為代價的情形,只有奴隸極端的服從公民才能完全的自由的情形是非常不幸的。斯巴達就是這樣。至於你們現代人,你們沒有奴隸,但你們自己就是奴隸;你們用自身償付了你們自由的代價。你可以吹噓你們的偏好,但我在其中只看到更多的膽怯而不是人道。
我並不是說奴隸制是必須的,或蓄奴權是合法的,因我已證明了相反的結論。我只是要說明為什麼古代人不需要代理人而自認為更加自由的現代人卻需要代理人。無論如何,一旦人民為自己找到代理人,它就不再自由;不再存在。
考慮了以上種種,在現代世界上,除小的共和國以外,我看不出主權者如何還能行使其權利。但如果一個共和國很小,它會不會被顛覆?不會。我會在以後論述【原注2】如何能夠把小國的易於管理與良好秩序和大族人民的外部力量結合起來。-------【原注!」】為適應寒冷的國家,東方人的奢侈和柔軟使他們期望給自己以鎖鏈,並比東方人自己更不可避免地順從鎖鏈。【原注2】我想在此書的後繼著作中討論這一問題,在處理外部關係時我想到了聯邦的課題。這一課題相當新穎,其原則還未曾闡明。【譯註!」】lictor,古羅馬公共場合下在官員前手持法西斯權杖(fasces)的小官。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十六章
政府組成不是契約
立法權力一旦建立起來,下一步就是建立行政權力,後者要通過特殊行為運作,因而是和前者完全不同自然分開的。如果主權者能夠擁有行政權力,法律和實際就會互相混淆,也就無人能夠區分什麼是法什麼不是法,如此墮落的政體,很快就會成為它所要防止的暴力的受害者。
依社會契約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所有人都可以提出大家應該做什麼,但沒有人有權要求別人去做自己不要做的事。正是這一給予政體生命和行動的權利,主權者在組成政府時將之授予了統治者。
有些作家聲稱構成政府的行為是人民和所選擇的領袖間形成的契約,規定了一方的責任是命令而另一方的責任是服從。我確信這是一種非常奇怪的契約方式。就讓我們來看一看這種觀點是否站得住腳。
首先,最高權威正如它不能放棄也不能被改變;對它的限制也就是對它的毀滅。主權者把一個更高權威放在自己之上是荒謬而自相矛盾的;假定這種對主子的服從義務,人民也就恢復了自己原有的天然自由。
次之,顯然這種人民和某些個人間的契約是特殊的行為。從這可以導出,這種契約不可能是法律或主權的行為,結果,它只會是非法的。
還可以看出,契約各方彼此只是處於自然法則下,相互間沒有任何承諾,這完全違背於公民社會。因為擁有一切權力,它就可以隨心所欲,如此的「契約」一詞可以同樣用於一個人對另一人的申明:「我把一切都給予你,條件是你想給回我多少就是多少。」
國家中只有一個契約:結成社會的公約,它是完全排他的。不能想像還會有其他公約的存在而不破壞原有的約定。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十七章
政府的組成
那麼,我們應該以什麼方式認可政府組成的行動?我得先指出這一行為是複雜的,它由另外兩者構成:法律的建立和法律的執行。
就前者看,主權者決議應該有一個這樣或那樣形式的統治實體;顯然,這一決議是法律。
就後者看,人民任命官員來負責建立起來的政府。這種任命是特殊行為,因而不是第二個法律,只不過是第一個法律的結果,是政府的行為。
困難的是如何理解在沒有政府存在前就有了政府的行為,和作為主權者和臣民的人民如何能夠在某些情況下成為統治者和官員。
在此,我們又一次看到政體的一個驚人性質,通過此一性質政體把兩個看似矛盾的運作結合起來。這種運作由主權突然變為民主制而完成,從而不必任何可見的變化,僅僅由一種新的整體對整體的關係,公民成為了官員,把一般行為轉變成特殊行為,把法律付諸實現。
這種關係的變化不是沒有實例的理論細節。它在英國議會時時發生,下院有時會把自己變成「議會委員會」以更好的討論某些事務,於是它停止了其主權者法庭的功能而成為只是一個調查委員會;然後,它會向作為下院的自己報告「議會委員會」的決議,在彼一名義下重新考慮它用此名義作出的決定。
這是民主制政府的特有的優勢:它只要一般意志的單一行為就可以得以存在。隨後,這種臨時政府或者繼續存在下去,如果此一政府形式得到選擇了話;或者以主權者的名義依法律要求建立政府,從而一切都走上軌道。要保持我前所建立的原則,不可能再有其他建立合法政府的方式了。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權的方式
從上所述,並根據第十六章,可以說組成政府的行為不是契約的,而是法律的行為;行政權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員;人民可以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其任命或罷免;他們只是被要求服從而不是達成契約;在他們擔負起國家的責任時,他們不過是履行公民的責任而無權過問其中的條件。
因此,當人民組織起一個世襲政府,不管是出自一個家族的君主還是在一定階層中的貴族,人民都不承擔任何義務:它只是選擇了行政的臨時方式,直到它做出另外的選擇。
這樣的變化當然總是相當危險的,除非現政府不能保障公眾福祉,它應該不被更動;但這種慎重只是政治的規則,而不是法律的規定,就象國家不會把軍事權威放在特定將軍的手裡,國家也無義務把公共權威放在任何特定官員的手中。
當然,在此情形下人也不可能一切循規蹈距,來區分正當合法的行為還是煽動性的鼓吹,來分辨整個人民的意志或是部分人的喧嚷。統而言之,對危險訴求的衡量在此不能超出法律的嚴格限制。這一原則非常有利於那些希望違背人民意願而存在的政府,以逃避可能的篡權的指控,因為政府可以打著履行其權利的旗幟而擴展其權利,在維護公共安全的藉口下,它可能阻止為修正政府濫權而設計的公眾集會。如此強制的沉默於是會被用以證明那些不敢說話的人的支持,由此引起的騷動又成為制裁敢於抗議者的表面原因。羅馬十人委員會本是選舉為一年的,然後又一年年的延續,試圖用阻止羅馬公民集會的方式保持其永久權威;世界上所有的政府,在公權力一旦到手之後,都會用此簡單的方法,或遲或早地篡奪主權權威。
我前些時所說的周期性的集會是阻抗或推遲這種罪惡的最佳方式,特別是因為此類集會不需要正式招集,於是政府也就不能加以阻止,否則,它就公開申明了自己是違法者和國家公敵。
這些集會,它的唯一目的是維護社會契約,應該總是由兩個問題的表決而開始。每個問題都要獨立地表決,兩者都不能省略。
第一個問題是:「主權者是否希望保持現有政府形式?」
第二個問題是:「人民是否願意現任官員繼續保有行政權?」
我想我已把我的話說明白了,也就是,國家中任何基本法律都是可以被否決的,這甚至包含社會公約在內,因為如果全體公民集會並一致同意結束社會公約,無疑這個公約也就合法地取消了。葛羅休斯甚至相信任何人都可以放棄其國家成員的身份,離開這個國家以恢復其天然的自由和財產【原注!」】。如果一個人可以這樣做,否定所有公民同樣的集體決議就是荒謬的。--------【原注!」】當然它的條件是人不是為了逃避責任或在需要時避免為國服務而離開國家。那樣,逃亡是一種犯罪並應受罰,那不是退避,而是背叛。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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