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居存稿 · 南朝的屯、邸、別墅及山澤占領

唐長孺 《山居存稿》
一 屯邸的解釋 我在討論三國時期江南宗部和孫吳建國的問題時,曾經說明孫吳領兵制度與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之關係。《世說新語》上卷之下《政事篇》: 賀太傅作吳郡,初不出門,吳中諸強族輕之……於是至諸屯邸,檢校諸顧、陸役使官兵及藏逋亡,悉以事言上,罪者甚眾。陸抗時為江陵都督,故下請孫皓,然後得釋。 這一條提出了孫吳時期屯邸組織的特殊意義,它是以「官兵」及「逋亡」為其組織基礎的,因此上面指出「役使官兵」及「藏逋亡」兩條罪狀。而諸顧陸之所以與屯邸發生關係,即因孫吳大族都擁有部曲之故。 屯的意義本來只是屯聚,屯聚在一起的軍隊就是屯兵,屯聚在一起耕種就是屯田。孫吳的屯即是軍士耕戰的組織,這一點可以無須說明。西晉初年將曹魏的屯田制度廢止,但這決不是說完全放棄政府所有的土地。《晉書》卷二六《食貨志》咸寧元年(275年)十二月詔:「今以鄴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種稻,奴婢各五十人為一屯,屯置司馬,使皆如屯田法。」這是以奴婢代替田兵的措置,而其組織仍沿襲屯田法,這樣就使奴婢變成農奴。但田兵並非完全被代替。同書卷四七《傅玄傳》,泰始四年(268年)玄上便宜五事,其一云:「舊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與官中分。施行來久,眾心安之,今一朝減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無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歡樂,臣愚以為宜佃兵持官牛者與四分,持私牛者與官中分。」足以說明西晉的軍士屯田始終未廢。近人多有誤會傅玄所言為普遍施行徭役地租者,實際上這種高額地租僅施行於軍屯,不能與一般田租混淆。 東晉以後,軍府及州郡都有「公田」,以軍吏耕種,也就是屯田,關於這個問題牽涉到徭役制度,這裡不能詳述。我們現在所要討論的乃是和一般屯田有所不同的「屯」。 大概自宋以後歷史上所見的「屯」並非單指屯田,而另有其內容,上述屯田有時徑稱為「田」;例如《宋書》卷二《武帝紀》中義熙八年(412年)十一月,至江陵下令: 州郡縣屯、田、池、塞諸非軍國所資,利入守宰者,今一切除之。 將屯與田並舉,可證有所區別。大體宋以後的「屯」往往指開發山林的組織。同書卷四七《劉敬宣傳》: 宣城多山縣,郡舊立屯以供府郡費用。前人多發調工巧,造作器物。敬宣到郡,悉罷私屯,唯伐竹木,治府舍而已。亡叛多首出,遂得三千餘戶。 這裡首先提出「宣城多山縣」,下面又說「伐竹木」,可見立屯不是為了耕田,而是開發山林,此外「屯」的任務還有「造作器物」與「治府舍」,那麼又包括了手工業。這是地方守宰所設立的,由於供守宰費用而非如劉裕所規定的「軍國所資」,因此稱為私屯。《南齊書》卷二《高帝紀》下建元元年(479年)四月詔: 二宮諸王悉不得營立屯邸,封略山湖,太官池籞,宜停稅入,優量省置。 這一條也是將立屯、邸與封略山湖相連。《梁書》卷二《武帝紀》中天監七年(508年)九月詔: 藪澤山林,毓材是出,斧斤之用,比屋所資,而頃世相承,並加封固,豈所謂與民同利,惠茲黔首,凡公家諸屯戍見封熂者,可悉開常禁。 又卷三《武帝紀》下大同七年(541年)十二月詔也說「公家創內,止不得輒自立屯」,至於「百姓樵採」和「采捕」都不得禁止。同書卷五二《顧憲之傳》稱: 司徒竟陵王於宣城、臨成、定陵三縣界立屯,封山澤數百里,禁民樵採,憲之固陳不可……即命無禁。 這還是齊時事。由上引各條觀察,可知自宋以後公家的和私家的立屯都很盛行,就組織而言仍是軍吏及逋亡的墾荒組織,但卻在山林而非平地,其經營也不是耕田,而是斫伐竹木,種植果樹(見下),造作器物,等等。山林的開發最後必然會將可能耕種的山地變成耕地,雖然這要經過一個較長時期。 如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屯的意義在南朝不盡與過去相同。 現在我們再討論邸的意義。 邸的演變較「屯」為複雜。《漢書》卷三四《盧綰傳》:「高后時,綰妻與其子亡降,會高后病,不能見,舍燕邸。」顏師古註:「舍,止也,諸侯王及諸郡朝宿之館在京師者謂之邸。」同書卷六四上《朱買臣傳》稱買臣「常從會稽守邸者寄居飯食」。卷七〇《陳湯傳》:「斬郅支首及名王以下,宜縣頭槀街蠻夷邸間。」顏註:「邸若今鴻臚客館也。」如上所引諸例,西漢之邸乃是郡國及「蠻夷」在長安設置的入朝寄宿之所。鄉人之在長安者有的也可以寄食邸中。到了東漢時,邸的名稱更推廣了。《禮記·王制》:「市廛而不稅。」鄭玄註:「廛市物邸舍,稅其舍,不稅其物。」那麼至遲在東漢末年市上的廛舍也被稱為邸。朝宿之館為寄宿之所,同時大概也儲藏物資,如郡國貢物之類,這就和市廛有相似之處,而且如朱買臣之類既然可以寄食邸中,那麼漢代這些「交通王侯,力過吏勢」的大商人可能也有寄宿或寄存貨物在邸中的,因此而以朝宿之館的名稱加於市廛是不難理解的。 邸的別一意義乃是糧倉。《三國志·蜀書》卷三《後主傳》建興十一年(233年)稱諸葛亮「使諸軍運米集於斜谷口,治斜谷邸閣」。《晉書》卷二《文帝紀》:「帝曰:『姜維攻羌,收其質任,聚谷作邸閣訖,而復轉行至此,正欲了塞外諸羌,為後年之資耳。』」所以稱為邸閣,即因其為儲藏物資之所,而建築的形式為閣狀。 不論是哪一種邸,總之具有邸的名稱者,主要是作存儲物資及寄宿之用。到了唐代,邸的意義具見於《唐律疏議》卷四,《名例篇四》雲「居物之處為邸,沽賣之所為店」;但在唐以前糧食及朝宿之館都有邸稱。 孫吳大族領兵屯田,屯田所獲之穀物應即儲於糧倉,《世說新語·政事篇》所說之邸即是邸閣,《太平廣記》卷二五三「賀循」條亦記此事,「於是至諸屯邸」一句作「於是至諸屯及邸閣」,明白以邸為邸閣。《廣記》此條脫去出處,明鈔本作出《世說》,而且前後二條皆引《世說》,當是《世說》原本如此。這樣屯與邸就聯繫起來了。這種存儲軍糧之邸的活動也與市場上的邸具有同樣性質,因為它不是單純的倉庫,同時也是從事商業活動的機構。《三國志·吳書》卷三《孫休傳》永安二年(259年)三月詔:「自頃年以來,州郡吏民及諸營兵……皆浮船長江,賈作上下,良田漸廢,見穀日少。」由此可見孫吳末期諸將都使所領兵士從事商販。商販的物資當然可以儲在邸中,而事實上所販商貨亦即是「屯」所生產與「邸」所儲積的物資,於是兵屯之邸與市廛之邸已無很大區別,其差異僅在於兵屯之邸不必在市上而已。 南北朝時期的邸店有一些是市上的房產經營,例如《隋書》卷四二《李德林傳》稱「高阿那肱……枉取民地,造店賃之」,這雖是北齊事,南朝想亦有之。所以《梁書》卷二五《徐勉傳》所載勉誡子書,將興立邸店和貨殖聚斂分列兩項。其直接經營的與立屯一樣,亦有皇室、地方守宰及私家設置三類。《南齊書》卷四《鬱林王紀》: 御府諸署,池、田、邸、冶興廢沿事,本施一時,於今無用者,詳所罷省,公宜權禁,一以還民。 同書卷二二《豫章王嶷傳》: 伏見以諸王舉貨,屢降嚴旨;少拙營生,已應上簡。府州郡邸舍非臣私有,今巨細所資皆是公潤。臣私累不少,未知將來罷州之後,或當不能不試學營覓以自贍。 《梁書》卷三《武帝紀》下大同十一年(545年)三月詔: 四方所立屯、傳、邸、冶、市埭、桁渡、津稅、田園,新舊守宰、游軍戍邏,有不便於民者,尚書州郡各速條上。 由此可見,皇室州郡都有邸的設置,如蕭嶷所言,則邸的利益也是作為地方守宰私收入。私家設立之邸見於記載者多為皇族,但並不限於皇族。《宋書》卷五七《蔡廓附子興宗傳》: 會土全實,民物殷阜,王公妃主,邸舍相望,橈亂在所,大為民患。子息滋長,督責無窮。興宗悉啟罷省,又陳原諸逋負,解遣雜役後。並見從。 同書卷八二《沈懷文傳》: 子尚諸皇子皆置邸舍,逐十一之利,為患遍天下,懷文又言之曰:「列肆販賣,古人所非,故卜式明不雨之由,弘羊受致旱之責,若以用度不充,頓止為難者,故宜量加減省。」不聽。 《南史》卷五一《臨川王宏傳》: 宏都下有數十邸,出懸錢立券,每以田宅邸店懸上文券期訖,便驅券主,奪其宅。都下、東土百姓失業非一。帝後知,制懸券不得復驅奪。自此後,貧庶不復失居業。 以上三條,立邸者均是皇室家庭成員,結合上引蕭嶷所言,「罷州之後,或當不能不試學營覓以自贍」,可知宋、齊、梁三代皇族立邸之普遍。這一種組織如《蔡興宗傳》及《臨川王宏傳》所述,其經營範圍似以高利貸為主。然邸中又有雜役,《蔡興宗傳》以之與「逋負」並舉,應該都是受邸主剝削的形態。難道這些雜役即是因負債而作人身典質的麼?《宋書》卷九一《孝義原平傳》稱「世道自賣十夫,以供眾費」;《南齊書》卷五五《孝義公孫僧遠傳》說他兄弟死後,「身販貼與鄰里,供斂送之費」,又自賣以供兄弟婚配之費;《宋書》卷六四《何承天傳》稱尹嘉之母熊氏「以身貼錢,為嘉償責」,可見由於負債而貼賣自身在當時是很普遍的。 從上引諸例中,我們可以看出這種邸舍大都設在會稽,《臨川王宏傳》雖雲他「都下有數十邸」,但下面卻說「都下、東土百姓失業非一」,可見一部分邸舍是在東土,亦即會稽。《梁書》卷五二《顧憲之傳》: 山陰人呂文度有寵於齊武帝,於餘姚立邸,頗縱橫,憲之至郡,即表除之。 餘姚亦會稽屬縣。上引《蔡興宗傳》諸王妃主在會稽「邸舍相望」,我想必非都在會稽郡城,而且有一些可能並不在市上。我們知道南朝在錢塘江與浦陽江(今曹娥江)設立徵收商稅的機構,《南齊書》卷四六《顧憲之傳》稱「浦陽南北津及柳浦四埭,乞為官領攝,一年格外長四百許萬」,可見商旅往來之頻繁。呂文度在餘姚所立之邸自然在那裡操縱商業,但這與那裡一帶的山澤開發有關。《宋書》卷五四《孔季恭附弟靈符傳》云: 山陰縣土境褊狹,民多田少,靈符表徙無資之家於餘姚、鄞、三縣界墾起湖田。 餘姚在當時還是可以移民墾殖,未開發之地應該不少,在那裡立邸,正因為山澤產物之豐富。《隋書》卷三一《地理志》揚州後序云:「宣城、毗陵、吳郡、會稽、餘杭、東陽其俗亦同。然數郡川澤沃衍,有海陸之饒,珍異所聚,故商賈並湊。」如《隋書》所述,此數郡商業之盛,乃是由於有「海陸之饒,珍異所聚」,在那裡立邸必然以壟斷這類山澤所出的物資為務。 既然如此,邸也就和屯一樣和山澤開發發生了關係。《梁書》卷三《武帝紀》下大同七年(541年)十二月詔: 又復公私傳、屯、邸、冶,爰至僧尼,當其地界,止應依限守視,乃至廣加封固,越界分斷水陸采捕及以樵蘇,遂致細民措手無所。 按傳是傳舍,與邸有時為互稱。《文選》卷二八陸機《飲馬長城窟行》「受爵槀街傳」句,李善注引《漢書·陳湯傳》晉灼注云:「邸、謂傳舍也。」(1)南朝在各州郡有「台傳」的設置。《隋書》卷二四《食貨志》云:「自余諸州郡台傳,亦各有倉……州郡縣祿米絹布絲綿,當處輸台傳倉庫。」所謂台即尚書台之台,台傳即是中央政府在各地設立的傳舍,其中也有倉庫,一部分賦稅直接繳入台傳。但事實上並非如《食貨志》所云各地均有此設置。《梁書》卷一七《張齊傳》:「又立台傳,興冶鑄以應贍南梁。」張齊此時為巴西太守,大概其地本無此項設置。設傳可以「應贍南梁」,說明這不是單純的傳舍,而是貿利的機構,和邸的性質相同。冶為冶鑄之所,不須解釋。而就上引大同七年詔書看來,「傳、屯、邸、冶」四項都是「廣加封固」,占領山澤的機構。屯與冶應在山中,傳與邸可能不是直接占領山澤,而是壟斷山澤物資,與屯及下面所述的別墅相輔而行。 如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南朝的屯與邸都與開發山澤有關。屯不限於屯田,邸亦不限於市中邸舍。 二 別墅或田園的性質 屯邸有公有私,別墅或田園之名則都用於私家。東漢以後的田園及南朝別墅近人已多考證,這裡不再詳述。現在只略引西晉以來關於此一問題的一些資料以證別墅或田園與山澤占領的關係。《世說新語》中卷之下《品藻篇》注引石崇《金谷詩》敘云: 有別廬在河南縣界金谷澗中(去城十里),或高或下,有清泉、茂林、眾果、竹、柏、藥草之屬。(金田十頃,羊二百口,雞、豬、鵝、鴨之類)莫不畢備。又有水碓、魚池、土窟,其為娛目歡心之物備矣。(2) 《太平御覽》卷九六四引《金谷詩序》云:「雜果幾乎萬株」,亦《世說》注所略。按金谷園中包括田畝、畜牧、竹、木、果樹、水碓、魚池,決非單純為了「娛目歡心」。《文選》卷一六潘安仁《閒居賦》云: 築室種樹,逍遙自得,池沼足以漁釣,舂稅足以代耕,灌園粥蔬,以供朝夕之膳;牧羊酤酪,以俟伏臘之費。 賦中又提到了來自各地的果樹,說是「靡不畢植」,此外又有各類蔬菜。安仁的園亦在洛陽附近,其中有牧畜、魚池、果樹蔬菜;所云「舂稅足以代耕」,即指水碓的收入;大體上與金谷園的規模相似。 這一種園基本上是一個自給自足的經濟組織,但有時也出賣其生產品。《晉書》卷四三《王戎傳》稱「家有好李,常出貨之,恐人得種,恆鑽其核」,而我們知道王戎是擁有不少田園的。同書卷五六《江統傳》惠帝初,統諫太子五事,其四云: 秦漢以來,風俗轉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園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漸冉相放,莫以為恥,乘以古道,誠可愧也。今西園賣葵菜、藍子、雞、面之屬,虧敗國體,貶損令問。 西園是太子之園,其園中產物都用以貿利,其他田園當亦如是。《宋書》卷七七《柳元景傳》: 南岸有數十畝菜園,守園人賣得錢二萬,送還宅。元景曰:「我立此園種菜,以供家中啖爾,乃復賣菜以取錢,奪百姓之利邪!」以錢乞守園人。 像柳元景這樣的人已不多見,所以史傳要特別記上一筆。雖然如此,田園性質基本上是自給自足的經濟組織,當作商品出賣的產物只是自給之餘,因而也是次要的。 田園之中既然羅列各種產物,其中如竹、木、果樹之栽培,家畜的飼養放牧,漁釣水碓的設置是不一定要在平地上的,把山林湖泊變成耕地不是太簡單的事,但利用山水以從事農耕以外的生產活動卻不太困難,甚至更為合適。東晉以後的別墅就往往結合山澤的占領。《宋書》卷五四《孔靈符傳》: 靈符家本豐,產業甚廣,又於永興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陸地二百六十五頃,含帶二山,又有果園九處,為有司所糾。詔原之,而靈符答對不實,坐以免官。 果園九處大概即在所占的山上,這樣包含水陸的大塊土地當然不是全部用以耕種,一部分是用以牧畜漁獵與栽培果樹、竹、木的。 關於別墅內容敘述較詳的還有《宋書》卷六七《謝靈運傳》所載的《山居賦》。本傳稱「靈運父祖並葬始寧縣,並有故宅及墅,遂移籍會稽,修營別業」。他的《山居賦》注稱其祖車騎(謝玄)「經始山川,實基於此」,則占領此山,當始於謝玄。《水經》卷四〇《漸江水注》云:「浦陽江自山東北,逕太康湖,車騎將軍謝玄田居所在。」《太平寰宇記》卷九六:「越州餘姚縣有懋林山,雲謝靈運作《山居賦》於此。」關於他的別墅所在地,《嵊縣誌》上有一篇丁謙的《山居賦箋》,歷歷指出賦中山水所在,我們現在不必多說。總之今上虞嵊縣間在當時是有開發餘地的。這篇賦中說: 田連岡而盈疇,嶺枕水而通阡。阡陌縱橫,塍埒交經,道渠引流,脈散溝並,蔚蔚豐秫,苾苾香秔,送夏蚤秀,迎秋晚成。兼有陵陸,麻麥粟菽,候時覘節,遞蓺遞熟,供粒食與漿飲,謝工商與衡牧。 這裡有水田旱田,即因兼包山水之故。靈運自註:「若少私寡慾,充命則足,但非田無以立耳。」這些大族名士仿佛極為高尚,靈運自稱不作工商衡牧的活動,其隱居生活「非田無以立」,建築在土地剝削上面。在賦中他又描寫了竹木蔬菜魚鳥之類,而果園分布最廣。賦稱: 北山二園,南山三苑,百果備列,乍近乍遠……杏壇、園、橘林、栗圃,桃李多品,梨棗殊所,枇杷林檎,帶谷映渚,椹梅流芬於回巒,椑柿被實於長浦。 這正可與孔靈符的果園九處相參觀。 謝靈運的別墅包含南北二山,有田畝、竹林、果園、菜圃,當時別墅規模雖有大小,基本形態大略相似。 在賦注中又提到一些鄰近的別墅精舍。(一)義熙中王穆之居大巫湖,經始處所猶在。(二)五奧者,曇濟道人、蔡氏、郗氏、謝氏、陳氏各有一奧,皆相犄角,並是奇地。(三)漫石在唐嵫下,郗景興經始精舍,亦是名山之流。(四)謂白爍尖者最高,下有良田,王敬弘經始精舍。(五)曇濟道人住孟山,名曰孟埭,芉署之疁田,(3)清溪秀竹,回開巨石,有趣之極。 如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在謝氏別墅附近已有不少北來大族及名僧的資業,可為別墅與山澤占領相關的例證。此外僅就會稽而論,見於記載的如謝混有田業在會稽,王羲之、謝方明並曾居會稽,想亦有別墅。《太平寰宇記》卷九六越州會稽縣有尚書塢,雲是宋尚書孔稚珪之山園;又餘姚縣太平山雲是謝敷隱居之所,蕭山縣許玄度岩,雲是許詢隱居之所。這些岩棲山宿的高士實際上很多即是占領山澤的地主。會稽是北方大族聚居之處,見於記載的較多,其他各地的別墅田園大概亦多在山水之區,這決非是單純由於欣賞自然景物。 南朝士族以別墅之名占領山澤是一個普遍狀態,我們現在還可以找到很多地名某墅的村鎮,有一些還可以推溯到命名的由來。 屯與別墅之不同不單是官私之別,因為也有私屯,我想恐怕只是屯為開發之始,墅為定居之終,因而也具有觀賞目的,以及在勞動力的組織上或有不同而已。 最後我附帶提到一點,即這些田園別墅都種植巨量果樹;孔靈符有果園九處,謝靈運有五處,西晉石崇的金谷園有成萬株的果林,已見上述。此外《晉書》卷九四《隱逸·郭文傳》說王道的西園中「果木成林」;王羲之雜帖有一封信特別說明「青李、來禽、櫻桃、日給籐子皆囊盛為佳,函封多不生」,而且還說「吾篤喜種果,今在田裡,惟以此為事」。在下一節中我們即可看到占有山嶺多半是栽種果樹的。 這些鮮果首先是自己享用及送人,但也並非不出賣,例如西晉王戎便出賣李子。《宋書》卷八《明帝紀》泰始三年(467年)八月詔: 頃商販逐末,競早爭新,折未實之果,收豪家之利;籠未膳之翼,為戲童之資……自今鱗介羽毛,餚核眾品,非時月可采,器味所須,可一皆禁斷。 可見販賣時新鮮果是很賺錢的,這些鮮果大抵部分即種在豪家的園中,商販購自豪家而又賣與缺乏果園的豪家。 三 南朝的山澤占領制度 山林川澤在古代一向不承認私人有占領的權利。日耳曼人在氏族社會末期時「以前公有的耕地和草地,就按人所共知的方式,在新形成的單個農戶之間實行分配,這一分配起初是暫時的,後來便成為永久的,至於森林、牧場和沼地依然是公共的」。(4)在中國似乎維持山澤公有更久,直到出現了國家以後,便算作天子所有,私家還不能占領。秦漢時期山澤屬於皇室總務官少府所管理,《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澤之稅,以給供養。」《史記》卷三〇《平準書》:「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屬少府,陛下不私,以屬大農。」可見從法令上說來,山澤之利只能歸於天子。漢初禁令較寬,鹽鐵商人以此致富,然而並未准許他們占有鹽鐵所出的山澤。武帝頒鹽鐵官賣之法,奪取商人利益,即因天子有獨占山澤的權利。西漢以後,隨著皇權的消長與禁令的寬嚴,對於山澤的控制雖不能常常十分嚴格,但山澤王有的法律根據卻始終保存,因此除了少數特例之外一般始終沒有準許私人公開的占領。東漢時皇帝常常以出租的形式將山澤開放,《後漢書》卷四《和帝紀》永元五年(93年)稱「其官有陂池,令得採取,勿收假稅二歲」,九年、十一年都有類似的記載。同書卷六七《黨錮劉祐傳》:「時中常侍蘇康、管霸用事於內,遂固天下良田美業,山林湖澤,民庶窮困,州郡累氣。祐移書所在,依科品沒入之。」關於山林湖澤的科品必然還根據王有的舊制。 晉末劉裕當國,曾經兩次禁止封錮山水,義熙七年這一次已見上引,這只是對於利人守宰的屯田池塞而言。義熙九年(413年)二月又曾下令,《宋書》卷二《武帝紀》中云: 先是山湖川澤皆為豪強所專,小民薪采漁釣,皆責稅直,至是禁斷之。 這裡所說是封錮山水,向小民徵稅的辦法。本來從東漢以來所謂假與平民即是徵收假稅,魏晉也如此,例如《晉書》卷七〇《甘卓傳》雲「州境所有魚池,先恆責稅,卓不收其利,皆給貧民」;《太平御覽》卷八三四王胡之與庾安(西)箋雲「此間萬頃江湖,撓之不濁,澄之不清,而百姓投一綸、下一筌者皆奪其魚器,不輸十匹,則不得放」;可知在晉代公家封錮大抵只是單純的收稅。而如上所引則豪強也在那裡私自封錮徵稅。這一類的封錮除了剝削小民,減損生產以外別無其他作用。以後宋文帝元嘉十七年(440年)十一月詔又提到「山澤之利,猶或禁斷」;孝武帝即位後下詔稱「江海田池公家規固者,詳所開弛,貴戚競利,悉皆禁絕」;大明七年(463年)七月又下詔稱「前詔江海田池與民共利,歷歲未久,浸以弛替,名山大川,往往占固,有司嚴加檢糾,申明舊制」。政府累次下令,即說明法令之無效,但是私家不能公開占有山澤的舊制,在形式上卻仍然保存。 然而過不了幾時,這條從古以來的制度就不能不放棄了,私家占有山澤在歷史上第一次給予法律上的承認。《宋書》卷五四《羊玄保附兄子希傳》: 時揚州刺史西陽王子尚上言:山湖之禁,雖有舊科,民俗相因,替而不奉,熂山封水,保為家利。自頃以來,頹弛日甚,富強者兼嶺而占,貧弱者薪蘇無托,至漁采之地,亦又如茲,斯實害治之深弊,為政所宜去絕,損益舊條,更申恆制。有司檢壬辰詔書:占山護澤,強盜律論,贓一丈以上皆棄市。希(羊希)以壬辰之制,其禁嚴刻,事既難遵,理與時弛,而占山封水,漸染復滋,更相因仍,便成先業,一朝頓去,易致嗟怨。今更刊革,立制五條,凡是山澤,先常熂爈,種養竹木雜果為林芿,及陂湖江海魚梁場,常加功修作者,聽不追奪。官品第一第二聽占山三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第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及百姓一頃;皆依定格,條上資簿。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闕少,依限占足。若非前條舊業,一不得禁,有犯者水上(按《南史》作水土)一尺以上並計贓,依常盜律論。停除咸康二年(336年)壬辰之科。從之。 咸康是東晉成帝年號,可見當時封錮山澤之禁,形式上仍遵兩漢舊制,甚為嚴格。在羊希立法之前,關於禁止私占山澤的法律如羊希所說乃是按照強盜律處理的,計贓合成絹一丈以上的價值就處死刑,那就是說絕對不容許私人占有。羊希立法的精神首先是承認私人的所有權,對於既成事實予以追認,其次才是略予限止。他說「常加功修作者聽勿追奪」,既然如此,舊已占領的私家就可憑藉此條,依法保持其「先業」。不但如此,新制規定「先占闕少,依限占足」,即是使未占少占的各級貴族官僚也得以享受這個利益。這樣就得以緩和統治階級間爭奪土地的矛盾。至於百姓亦得占領一頃,這裡的百姓決非一般人民,因為貧弱百姓決不能和豪家爭奪。 羊希立法反映了魏晉以來大族經濟之發展與皇權之削弱,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從平地擴展到了山林川澤。中古自然經濟的特徵當統一帝國瓦解以後更明顯地暴露出來了。我們如果將依品占有山澤的制度和西晉依品占田制度相比較,就可明了占田制的性質並非什麼均田制或與徭役地租相關的土地分配,而只是基於封建社會特性而按照等級分配土地。 我們從新制中看來,南朝私家封錮山水並非單純的徵稅,而具有開發山林,種植竹木雜果與修建漁場的經營方式,這裡也可以說明屯、邸、別墅的組織在開發山澤上所起的一定作用。 從此以後,封錮山水就得以公開,政府只有限止而不能禁止。《宋書》卷五七《蔡廓附子興宗傳》: 會稽多諸豪右,不遵王憲,又幸臣近習,參半宮省,封略山湖,妨民害治。興宗皆以法繩之。 按其事在宋明帝初,已在羊希立法之後,所謂依法繩之必然是根據新制加以限止而已。上引《孔靈符傳》說他在永興所立之墅包含兩座山,當然即是封錮山水。他的被糾應在孝武帝末年,亦在羊希立法之後,其占領面積一定遠遠超過新制的規定額。他有果園九處,符合於不追奪之條,所以被糾或因新立之故。可是也只是免官,沒有加以沒收,可見即使大明年間的限額也不能遵守。孔氏為會稽大族,正如《蔡興宗傳》所云封略山湖的豪右。到了梁代大概繼續承用宋制,但仍然無效。《梁書》卷三《武帝紀》下大同七年(541年)十二月詔: 又復公私傳、屯、邸、冶,爰至僧尼,當其地界,止應依限守視,乃至廣加封固,越界分斷水陸采捕及以樵蘇,遂致細民措手無所。凡自今有越界禁斷者,禁斷之身皆以軍法從事;若是公家創內止不得輒自立屯,與公競作,以收私利。至百姓樵採以供煙爨者,悉不得禁,及以采捕,亦勿訶問,若不遵承,皆以死罪結正。 在上面我們已經引證此條,說明屯、傳、邸、冶的性質在封錮山水這一點上之相同。現在引證此條則是為了證明梁代基本上承認私家封錮山水之合法,只是應該按照所規定的界限,所以說「止應依限守視」,而不准「越界分斷」。然而由此也可以看出這僅有的限止也只是空文。 四 結 論 屯、邸、別墅是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的組織形態,在南朝用以占領山澤並組織勞動者以從事山澤物資的開採。 東晉南朝貴族官僚的土地所有形態有兩個特點。第一是田園的分散,例如《宋書》卷五八《謝弘微傳》稱謝混土地分布於會稽、琅邪、吳興三郡,田園有十餘處。第二個特點則屯、邸、別墅都與山林湖泊之占領有關,從皇室以至寺院都從事於封錮山澤。 這兩個特點反映了東晉以後三吳區域在土地分割上的特殊條件,因而使封建地主的土地欲望以此獲得滿足。 當晉室東渡時,北方大族南來者大抵集中在揚州,即今江蘇南部與浙江。這些大族當然希望在江南重新建立他們的田園,但是他們卻必然遇到一些困難。我們知道三吳區域的大族在孫吳統治時期已有很大的發展,他們擁有大量的土地與勞動人手,並且有的已經在向山澤發展。《抱朴子·外篇》卷三四《吳失篇》說到吳國的大族已是「僮僕成軍,閉門為市,牛羊掩原隰,田池布千里」。吳亡之後,他們所受的損失並不大,有些大族甚至還保留其世傳的部曲,如《晉書》卷五八《周處附孫勰傳》云:「時中國亡官失守之士避亂來者多居顯位,駕御吳人,吳人頗怨。勰因之欲起兵,潛結吳興郡功曹徐馥,馥家有部曲,勰使馥矯稱叔父札命以合眾。」我們知道孫吳的部曲是與土地所有制相配合的,部曲尚存,就說明其土地未被減削。徐馥不算大族,像周氏以及其他大族必然有更多的土地與更多的部曲。晉室東渡既然首先要爭取南方大族的支持,那麼必須承認其既得權益,因此北方大族重建田園的欲望不免受到限止。我們只要看當晉室東遷之始南北大族間的矛盾,便可了解要取得合作便決不能侵犯南方大族的利益。 這樣,剩下來可供北方大族掠取的土地就很有限了。《宋書》卷五四史臣論曰: 會土帶海傍湖,良疇亦數十萬頃,膏腴上地,畝直一金,鄠杜之間,不能比也。 這裡所稱會土實包吳會而言,等於揚州。土地價格之高固然與其地之生產發展有關,此外也由於求田者之多。《顏氏家訓》卷四《涉務篇》云: 江南朝士因晉中興南渡江,卒為羈旅,至今八九世,未有力田,悉資俸祿而食耳。假令有者,皆信僮僕為之,未嘗目觀起一墢土,耘一株苗。 按顏之推之說當然並不包括所有的僑人「朝士」,但很多「朝士」直到南朝後期還未能獲得土地,應是事實。《法書要錄》卷一〇載王羲之帖,有云:「吳中終是所歸,中軍往以還田,一頃烏澤田,二頃吳興,想弟可還以與吾。」羲之所求田只有三頃,而且分布兩郡,可見求田不大容易。 在這樣情況下,已耕熟田既然大部集中在南方大族手中,北方大族重建田園的願望就不能盡如其意。我們知道東晉南朝的領域內未開墾的和廢棄的曠土並不少,然而如湘贛以南是太遠了;淮河南岸從三國以來便十分荒蕪,可是地當南北戰爭要衝,不是安居之所,所以雖也有人在那裡開墾荒田,(5)卻不能吸引那些嬌貴的士族。如果要在三吳區域求田問舍,就只有在過去未開墾的或土地使用價值較低的地區去找。《梁書》卷二五《徐勉傳》載勉誡子書云:「聞汝所買姑孰田地,甚為舄鹵,彌復何安,所以如此,非物競故也,雖事異寢丘,聊可仿佛。」(6)姑熟即今之當塗,在當時是長江南岸的重要軍事據點,《南齊書》卷一四《州郡志》上「豫州」條載義熙二年(406年)劉毅復鎮姑熟時上表云:「忝任此州,地不為曠,西界荒余,密邇寇虜,北垂蕭條,土氣強獷;民不識義,唯戰是習,逋逃不逞,不謀日會。」可見其地雖在南岸,卻與淮南相似,也是不大安靜。雖然如此,姑熟的農業還是相當發達的,《陳書》卷五《宣帝紀》太建四年(572年)閏十月詔:「姑熟饒曠,荊河斯擬……良疇美柘,畦畎相望,連宇高甍,阡陌如繡。」足見並非沒有良田,然而梁代徐勉的兒子卻只能獲得舄鹵之地,可證在建康附近求田之難。稍遠一點的吳興,僑人也有在那裡置田宅的如謝混即是,王羲之所求之田有二頃也在吳興。吳興在當時是號稱貧瘠的。《南齊書》卷四六《陸慧曉附顧憲之傳》載憲之在齊永明中議雲,「會稽舊稱沃壤,今猶如此;吳興本是瘠土,事在可知」,僑人在那裡獲得的田大概也像姑熟一樣不能要求肥美。再遠一點便是會稽。會稽郡城山陰附近土地是很肥的,然而已墾之田必已被當地大族虞、魏、孔、賀諸族所占,再加上北來士族插足其間,以後要發展田園就很困難。《宋書》卷五四《孔季恭附弟靈符傳》: 山陰縣土境褊狹,民多田少,靈符表徙無資之家於餘姚、鄞、三縣界墾起湖田。上使公卿博議。太宰江夏王義恭議曰:「尋山陰豪族富室,頃畝不少,貧者肆力,非為無處,耕起空荒,無救災歉。又緣湖居民,魚鴨為業,及有居肆,理無樂徙。」……上違議從其徙民,並成良業。 從這一條的記載中我們可以看出由於南北大族同在山陰爭奪土地,因此土地集中的現象特別顯著;但是同屬於會稽的濱海諸縣卻還有未墾湖田,需要勞動力去「耕起空荒」。《全晉文》卷一〇三陸雲《答車茂安書》稱縣風土特徵云:「遏長川以為陂,燔茂草以為田,火耕水種,不煩人力,決泄任意,高下在心」;又稱「為君甚簡,為民亦易,季冬之月,□牧既畢……因民所欲,順時遊獵」,完全描寫出一個耕種技術低下,土地空曠,民風簡樸的山縣來。餘姚、鄞縣、上虞各縣大抵亦相似。這些地方直到宋代仍然可以「耕起空荒」,而開發之後便可成為良業,這樣自然就容易吸引北方大族的注意,因此屯、邸、別墅在各地結合山澤占領而建立之時,會稽一地卻更為發展。《晉書》卷八〇《王羲之傳》載羲之與謝萬書云:「比當與安石東遊山海,並行田,視地利,頤養閒暇。」東遊即指游會稽,而將游山海與行田、視地利合在一起談,就可知其意不專在「頤養閒暇」,而在獲得土地。 如上所述,屯、邸、別墅所以在山澤之地發展的原因,是由於北來僑人(包括皇室、士族、軍人等)在南方獲得已墾熟田之不易,其土地欲望不能不以占領山澤方法獲得滿足,而南方大族的發展也因北來僑人的擠入而走向山澤。這正和孫吳時期將山民遷下平地來的措施相反。 我們現在再討論屯、邸、別墅的勞動力來源問題。 孫吳時期屯、邸占有的勞動人口是兵與逋亡,這已在上面提到,東晉南朝仍然如此。這種逋亡以隱戶、私屬、部曲、義故等名稱公開地或是隱蔽地在屯、邸、別墅的組織下勞動,開採山澤(當然也有平地)物資並使荒地逐漸變成耕地。公家的兵與吏及公私奴隸也參加了勞動,但是很多的兵與吏以及奴隸為了逃避苦役也變成逋亡,往往在最後也成為私家的各種名義的私屬。上引《劉敬宣傳》說罷私屯之後,「亡叛多首出,得五千餘戶」,這是因為守宰私設之屯要「發調工巧」,並且很可能徵發人民為「吏」,一經充當了「吏」,那就終身要為官府服役,所以要逃亡。與此相反,私人所立之屯、邸、別墅卻正可吸引這些逃亡人民作為他們的部曲、私屬等。因為私家的部曲、私屬等在豪強庇護下是可以免除或逃避徭役的。關於徭役及逋亡問題這裡不能詳述,現在只略引幾個例子以說明逋亡與開發山澤的關係。《世說新語》上卷之下《政事篇》謝安條注引《續晉陽秋》: 自中原喪亂,民離本域,江左造創,豪族併兼,或客寓流離,名籍不立。太元中,外御強氐,蒐簡民實,三吳頗加澄檢,正其里伍,其中時有山湖遁逸,往來都邑者。 這一條說明東晉初年豪族占有勞動人手與人口流亡的情況,下面特別提出「山湖遁逸」,可見逃亡者即遁入山湖。《宋書》卷六《孝武帝紀》大明二年(458年)六月詔: 往因師旅,多有逋亡,或連山染逆,懼致軍憲,或辭役憚勞,苟免刑罰,雖約法從簡,務思弘宥,恩令驟下,而逃伏猶多。 這裡也提出逃亡人口是「或連山染逆」,即是遁入山間,夥同「叛逆」。《南齊書》卷四一《周顒傳》: 滂民之困,困實極矣,役命有常,只應轉竭,蹙迫驅催,莫安其所,險者或竄避山湖,困者自經溝瀆爾。 同樣指出困於徭役的滂民,(7)也以逃入山湖為避役之計。固然逃入山湖的人民不一定都為豪強所役使,可能有獨立謀生的。例如《晉書》卷八一《毛寶附孫璩傳》: 海陵縣界,地名青蒲,四面湖澤,皆是菇葑,逃亡所聚,威令不能及。璩建議率千人討之。時大旱,璩因放火,菇葑盡然,亡戶窘迫,悉出詣璩自首,近有萬戶,皆以補兵。朝廷嘉之。 像這類的事,三國以後常常見到,今不贅引,總之這些逃亡人民既未依託豪家或將帥,所以就成為政府攻擊的對象。一般逃亡人民絕大多數是投到豪家或將帥手中以求得庇護的。《南齊書》卷三四《虞玩之傳》載玩之上表云: 又四鎮戍將,有名寡實,隨才部曲,無辨勇懦,署位借給,巫媼比肩。彌山滿海,皆是私役。行貨求位,其塗甚易。募役卑劇,何為投補,坊吏之所以盡,百里之所以單也。 玩之答覆「台坊軍吏」(台軍之吏)召募不足的問題。他的意見是由於戍將的吸引,政府軍吏是一種募役,身份卑賤而又勞苦,所以無人投充,而彌山滿海都成為私役藏身之區。我們應該注意,這裡「彌山滿海」四字並非空洞的極言其多,正是指出了屯、邸、別墅之開發山澤乃是掌握了逃亡人民為私家服役的證明。《梁書》卷三八《賀琛傳》,載琛所上表云: 百姓不能堪命,各事流移,或依於大姓,或聚於屯封,蓋不獲已而竄亡,非樂之也。 賀琛所云屯封自即立屯封錮之簡稱。他將「依於大姓」和「聚於屯封」並列,因為「屯封」不一定為大姓所立,很多是皇族將帥幸臣所置,而大姓的田園別墅不稱為「屯」之故,但依託大姓的流亡人民實際上很多亦是在開發山澤,與「聚於屯封」者相同。 如上所述,我們可以相信屯、邸、別墅所占有之勞動人口絕大部分出於避役逃亡,因而喪失其土地,淪為私屬的人民。 人民從政府手中轉移到私家手中,這只能表示皇權被削弱以後,地方封建分裂的勢力擴大,因而使皇帝及其政府不能保持其對於農民的人身控制,農民便從皇帝及其政府的封建領域中,轉移到分裂的地方性的封建領域中。東晉以後屢行無效的土斷、檢查戶籍、招攜流亡等措置,正說明削弱了的皇權與封建大地主的鬥爭,這種鬥爭從曹魏屯田制度開始,貫串於數百年的歷史中。 作為國家編戶的農民在當時由於賦役的繁重,特別是徭役,使其進一步破產,因之被迫放棄其土地(這些土地不是被政府沒收即為豪強掠奪),放棄其平民身份而託庇於大族將帥、寺院,忍受其剝削。逃亡了一批,剩下沒有逃亡的便只有承擔起一切負擔,這樣就不得不也隨之逃亡,輾轉相生,到了梁代「天下戶口幾亡其半」(8)「大半之人並為部曲」,(9)封建大地主取得了勝利。 可是我們並不能將皇帝及其政府與封建大地主完全對立起來,因為政府加於人民的賦役負擔即是為封建大族所分享的或是為其服務的。我們的理解是封建大族一方面利用政府的力量加緊掠奪人民,使之破產;而另一方面又作為與皇權相對立的勢力儘可能地將勞動者吸收到自己的領域中以便擴大財富。 為了吸收人民,他們就必須給予一些利益,即解除其為官府服役的義務。為官府服役與為私人服役誠然是同樣的受剝削,但是前者不但無法生活,而且幾乎無法生產,後者卻還可以從事生產。 屯、邸、別墅組織了廣大勞動者。在對勞動者的剝削過程中使山林川澤未開墾的土地獲得開墾,山田與湖田都增加了。同時在包羅萬象的屯、邸、別墅領域中自然物資如竹、木、坑冶的采發,水利的利用,和農業部門中如果樹的栽培,畜牧漁業蔬菜的生產以及修建房屋,製造器物等都有一定程度的發展,這裡表明江南封建經濟的發展。 如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北方大族——大地主,在逃往南方之後,就想盡辦法繼續其封建剝削,占據了山林川澤的廣大土地,用屯、邸、別墅等形式,把逃亡的農民重新附著於土地之上,從而吸取勞動者所創造的財富,以供其享用;廣大勞動人民,為著生活,在重重壓迫和剝削下,開墾了南方廣大的山林川澤的土地,對江南農業的發展起了相當的積極作用。 (原載1954年《歷史研究》第3期) ———————————————————— (1) 今《漢書》卷七〇《陳湯傳》注無此語。 (2) (去城十里)及「金田」以下十四字,《世說》注無,依《全晉文》卷三三補,嚴氏當有所據,但未注出處。 (3) 「芉署」不知何解,殿本作「芋薯」,疑是。 (4)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138頁,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 《梁書》卷二八《裴邃附兄子之橫傳》:「遂與僮僕數百人於芍陂大營田墅,遂致殷積。」 (6) 「彌復何安」之「何」疑當作「可」。徐凝之意是說田地不好,無人爭競,可以安穩。他用孫叔敖封寢丘的故事,明見此意。 (7) 「滂民」可能是為官府採伐材木與水產品等的服役戶,《淮南子》卷五《時則訓》有「滂人入材葦」句,滂民命名,即用此義。 (8) 《南史》卷七〇《循吏郭祖深傳》,梁武帝時上書。 (9) 《文苑英華》卷七五四何之元《梁典高祖事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