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貫珠集 · 卷一 太陽篇上 太陽正治法第一

太陽病脈證三條 太陽之為病。脈浮。頭項強痛而惡寒。 人身十二經絡。本相聯貫。而各有畔界。是以邪氣之中。必各有所見之證與可據之脈。仲景首定太陽脈證曰脈浮頭項強痛惡寒。蓋太陽居三陽之表。而其脈上額交巔。入絡腦。還出別下項。故其初病。無論中風傷寒。其脈證皆如是也。後陽明篇雲、陽明之為病。胃家實也。少陽篇雲、少陽之為病。口苦咽干目眩也。三陰篇雲、太陰之為病。腹滿而吐。食不下。自利益甚。時腹自痛。少陰之為病。 脈微細。但欲寐。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衝心。心中疼熱。飢而不欲食。食即吐蛔。 暨本文共六條。遞舉六經受病之脈證。故柯氏目為六經之綱領。而此則為太陽之綱領也。然陽明條下無口乾惡熱之文。少陽證中無往來寒熱之目。少陰欲寐。僅舉一端。太陰厥陰。多言髒病。 學人當參合他條。毋徒執一可也。 太陽病。發熱。汗出。惡風。脈緩者。名為中風。 此太陽中風之的脈的證也。太陽篇中。原有傷寒、中風、風溫、溫病、中濕、風濕、濕溫、痙等證。仲景蓋以諸病皆有發熱。皆能傳變。與傷寒同。其實所受之邪則不同。故特列而辨之。 所以清傷寒之源也。王叔和氏分出痙、濕、三種。以為與傷寒相似。宜應別論。其中風、風溫等病。仍匯太陽篇中。要之中風、風溫、溫病。雖並得稱傷寒。而其病發之狀。與治之之法。實與傷寒不同。叔和匯列於此者。又以正中風、風溫、溫病之始也。然詳仲景篇中。每多風寒互舉之處。 似有不容分別而出之者。豈非以風寒之氣恆相兼。與陰陽之致可互參耶。余故以中風傷寒。並列於此。而風溫、溫病則隸於類病法下。遵先聖之旨也。至於汗出脈緩之理。成氏暨諸賢所謂風性解緩。 而衛不外固者韙矣。茲不復贅。 太陽病。或已發熱。或未發熱。必惡寒。體痛。嘔逆。脈陰陽俱緊者。名曰傷寒。 此太陽傷寒之的脈的證也。與前中風條參之自別。蓋風為陽邪。寒為陰邪。陽氣疾。陰氣徐。 故中風身熱。而傷寒不即熱也。風性解緩。寒性勁切。故中風汗出脈緩。而傷寒無汗脈緊也。惡寒者。 傷於寒則惡寒。猶傷於風則惡風。傷於食則惡食也。體痛嘔逆者。寒傷於形則痛。胃氣得寒則逆也。然竊嘗考諸條。中濕、風濕。併兼體痛。中風中。俱有惡寒。風邪上壅。多作乾嘔。濕家下早。 亦成噦逆。故論太陽傷寒者。當以脈緊無汗。身不即熱為主。猶中風以脈緩多汗身熱為主也。其惡寒、體痛、嘔逆。則以之合證焉可耳。不言無汗者。以脈緊該之也。此二條乃太陽病之條目也。 桂枝湯脈證七條 太陽中風。陽浮而陰弱。陽浮者熱自發。陰弱者汗自出。嗇嗇惡寒。淅淅惡風。翕翕發熱。鼻鳴乾嘔者。桂枝湯主之。 太陽中風者。陽受風氣而未及乎陰也。故其脈陽浮而陰弱。陽浮者。不待閉郁而熱自發。 陰弱者。不必攻發而汗自出。所以然者。風為陽邪而上行。衛為陽氣而主外。以陽從陽。其氣必浮。故熱自發。陽得風而自強。陰無邪而反弱。以弱從強。其氣必餒。故汗自出。嗇嗇惡寒。淅淅惡風者。肌腠疏緩。衛氣不諧。雖無寒而若不能御。雖無風而常覺洒淅也。翕、越也。動也。盛也。言其熱時動而盛。不似傷寒之一熱至極也。鼻鳴乾嘔。不特風氣上壅。亦邪氣暴加。里氣上爭之象。是宜桂枝湯助正以逐邪。抑攘外以安內也。 桂枝湯方 桂枝(三兩去皮)甘草(二兩炙)芍藥(三兩)生薑(三兩切)大棗(十二枚擘) 上五味咀。以水七升。微火煮取三升。去滓。適寒溫。服一升。服已須臾。啜熱稀粥一升余。以助藥力。溫覆令一時許。遍身。微似有汗者益佳。不可令如水流漓病。必不除。若一服汗出病瘥。停後服。不必盡劑。若不汗。重服。根據前法。又不汗。後服小促。半日許。令三服盡。若病重者。一日一夜服。周時觀之。服一劑盡。病證猶在者。更作服。若汗不出者。乃服至二三劑。禁生冷、粘滑、肉麵、五辛、酒酪、臭惡等物。 按風之為氣。能動陽氣而泄津液。所以發熱汗自出。與傷寒之發熱無汗不同。此方用桂枝發散邪氣。即以芍藥攝養津氣。炙甘草合桂枝之辛。足以攘外。合芍藥之酸。足以安內。生薑、大棗。甘辛相合。補益營衛。亦助正氣去邪氣之用也。蓋以其汗出而邪不出。故不用麻黃之發表。 而以桂枝助陽以為表。以其表病而里無熱。故不用石膏之清里。而用芍藥斂陰以為里。此桂枝湯之所以異於麻黃、大青龍也。服已須臾。啜稀粥一升余。所以助胃氣。即所以助藥力。蓋藥力必藉胃氣以行也。 溫覆令微汗。不使流漓如水者。所謂汗出少者為自和。汗出多者為太過也。一服汗出病瘥停後服者。中病即止。不使過之以傷其正也。若不汗。後服小促。及服至二三劑者。期在必克。以汗出為和而止也。仲景示人以法中之法如此。 太陽病。頭痛發熱。汗出惡風者。桂枝湯主之。 太陽受邪。無論中風傷寒。俱有頭痛。俱有發熱。但傷於寒。則表實無汗。傷於風。則表疏自汗。是頭痛發熱者。傷寒所同。而汗出惡風者。中風所獨也。中風必以風劑治之。雲桂枝湯主之者。 見非他藥所得而更者耳。 太陽病。外證未解。脈浮弱者。當以汗解。宜桂枝湯。 太陽外證。即頭痛、發熱、惡風寒之屬。外證未解。宜從汗解。然必審其脈之強弱而施治。若脈浮弱。則是中風陽浮陰弱之候。治宜桂枝湯。助正以逐邪。 太陽病。外證未解者。不可下也。下之為逆。欲解外者。宜桂枝湯主之。 傷寒在表者宜汗。在里者宜下。此大法也。是以外證未解者不可下。下之是病在表而攻其里也。故曰逆。本論雲、本發汗而復下之。此為逆也。若先發汗。治不為逆。此之謂也。而欲解外。 則桂枝成法。不可易矣。仲景於當汗之證。隨示不可下之戒如此。 病常自汗出者。此為營氣和。營氣和者外不諧。以衛氣不共營氣和諧故耳。以營行脈中。衛行脈外。復發其汗。營衛和則愈。宜桂枝湯。 此即前條陰弱者汗自出之意而發明之。謂營未病而和。則汗液自通。衛中風而不諧。則陰氣失護。宜其汗常自出也。夫營與衛。常相和諧者也。營行脈中。為衛之守。衛行脈外。為營之護。 何有發熱惡寒之證哉。惟衛得風而自強。營無邪而反弱。邪正不同。強弱異等。雖欲和諧。不可得矣。故曰營氣和者外不諧。不諧則豈特衛病而已哉。故欲營之安。必和其衛。欲衛之和。必逐其風。是宜桂枝湯助陽取汗。汗出則邪去而衛和。衛和則營不受擾而愈。 病患髒無他病。時發熱。自汗出。而不愈者。此衛氣不和也。先其時發汗則愈。宜桂枝湯主之。 人之一身。經絡綱維於外。臟腑傳化於中。而其為病。從外之內者有之。從內之外者有之。 髒無他病。里無病也。時發熱自汗。則有時不發熱無汗可知。而不愈者。是其病不在里而在表。 不在營而在衛矣。先其時發汗則愈者。於不熱無汗之時。而先用藥取汗。則邪去衛和而愈。不然。 汗液方泄而復發之。寧無如水淋漓之患耶。 太陽病。發熱汗出者。此為營弱衛強。故使汗出。欲救邪風者。宜桂枝湯。 此即前條衛不諧營自和之意。而申其說。救邪風者。救衛氣之為風邪所擾也。然仲景營弱衛強之說。不過發明所以發熱汗出之故。後人不察。遂有風並於衛。衛實而營虛。寒中於營。營實而衛虛之說。不知邪氣之來自皮毛而入肌肉。無論中風傷寒,未有不及於衛者。其甚者。乃並傷於營耳。郭白雲所謂涉衛中營者是也。是以寒之淺者。僅傷於衛。風而甚者。並及於營。衛之實者。風亦難泄。 衛而虛者。寒猶不固。無汗必發其汗。麻黃湯所以去表實而發邪氣。有汗不可更發汗。桂枝湯所以助表氣而逐邪氣。學人但當分病證之有汗無汗。以嚴麻黃桂枝之辨。不必執營衛之孰虛孰實。以證傷寒中風之殊。 且無汗為表實。何雲衛虛。麻黃之去實。寧獨遺衛。能不膠於俗說者。斯為豪傑之士。 桂枝湯禁三條 桂枝本為解肌。若其人脈浮緊。發熱汗不出者。不可與也。當須識此。勿令誤也。 仲景既詳桂枝之用。後申桂枝之禁。曰桂枝、本為解肌。而不可用以發汗。解肌者。解散肌表之邪。與麻黃之發汗不同。故惟中風發熱。脈浮緩。自汗出者為宜。若其人脈浮緊。發熱汗不出。 則是太陽麻黃湯證。設誤與桂枝。必致汗不出而煩躁。甚則斑黃狂亂。無所不至矣。此桂枝湯之大禁也。故曰、不可與也。當須識此。勿令誤也。仲景叮嚀之意至矣。 若酒客病。不可與桂枝湯。得湯則嘔。以酒客不喜甘故也。 本草雲、酒性熱而善上。又忌諸甜物飲酒之人。甘味積中而熱氣時上。故雖有桂枝證。不得服桂枝湯。得之則嘔。以酒客不喜甘。而桂枝湯味甘。能增滿而致嘔。亦一大禁也。 凡服桂枝湯吐者。其後必吐膿血也。 凡服桂枝湯吐者。不必儘是酒客。此其脾胃素有濕熱蘊蓄。可知桂枝湯其甘足以釀濕。其溫足以助熱。設誤服之而致吐。其濕熱之積。上攻肺中。與表之邪風相得。蒸郁不解。發為肺癰。 咳吐膿血。勢有必至者矣。仲景因酒客。復申其說如此。 麻黃湯脈證七條 太陽病。頭痛發熱。身疼腰痛。骨節疼痛。惡風無汗而喘者。麻黃湯主之。 足之太陽。其脈上際巔頂。而下連腰足。而寒之為氣。足以外閉衛陽。而內郁營血。故其為病。 有頭痛發熱。身疼腰痛。骨節疼痛。惡風無汗而喘之證。然惟骨痛、脈緊、無汗。為麻黃湯的證。 其餘則太陽中風亦得有之。學人若不以骨痛、脈緊、無汗為主。而但拘頭痛、發熱等證。必致發非所當發矣。雖本文不言脈緊。然可從無汗而推。猶太陽傷寒條。不言無汗。而以脈緊該之也。 麻黃湯方 麻黃(三兩去節)桂枝(三兩去皮)甘草(一兩炙)杏仁(七十個去皮尖) 上四味。以水九升。先煮麻黃減二升。去上沫。納諸藥。煮取二升半。去滓。溫服八合。覆取微似汗。不須啜粥。余如桂枝法將息。 人之傷於寒也。陽氣鬱而成熱。皮膚閉而成實。麻黃輕以去實。辛以散寒。溫以行陽。杏仁佐麻黃。達肺氣、泄皮毛、止喘急。王好古謂其治衛實之藥是也。然泄而不收。升而不降。桂枝、甘草。雖曰佐之。實以監之耳。 脈浮者。病在表。可發汗。宜麻黃湯。 脈浮而數者。可發汗。宜麻黃湯。 二條憑脈以言治。而不及證。且但舉浮與數。而不言緊。而雲可與麻黃湯發汗。殊為未備。 然仲景自有太陽傷寒條與麻黃湯證。在學人當會通全書而求之。不可拘於一文一字間也。 太陽病。脈浮緊。無汗發熱。身疼痛八九日不解。表證仍在。此當發其汗。服藥已。微除。其人發煩目瞑。劇者必衄。衄乃解。所以然者。陽氣重故也。麻黃湯主之。 脈浮緊。無汗發熱。身疼痛。太陽麻黃湯證也。至八九日之久而不解。表證仍在者。仍宜以麻黃湯發之。所謂治傷寒不可拘於日數。但見表證脈浮者。雖數日猶宜汗之是也。乃服藥已。病雖微除。而其人發煩目瞑者。衛中之邪得解。而營中之熱未除也。劇者血為熱搏。勢必成衄。衄則營中之熱亦除。而病乃解。所以然者。陽氣太重。營衛俱實。故須汗血並出。而後邪氣乃解耳。 陽氣、陽中之邪氣也。郭白云云、麻黃湯主之五字。當在此當發其汗下。是。 傷寒脈浮緊。不發汗。因致衄者。麻黃湯主之。 太陽病。脈浮緊。發熱。身無汗。自衄者愈。 傷寒脈浮緊者。邪氣在表。法當汗解。而不發汗。則邪無從達泄。內搏於血。必致衄也。衄則其邪當去。而猶以麻黃湯主之者。此亦營衛並實。如上條所云陽氣重之證。上條衛已解而營未和。故雖已發汗。猶須得衄而解。此條營雖通而衛尚塞。故既已自衄。而仍與麻黃湯發汗而愈。 然必欲衄而血不流。雖衄而熱不解者。乃為合法。不然。靡有不竭其陰者。於是仲景復著奪血無汗之例曰。脈浮緊。 發熱。身無汗。自衄者愈。謂陽氣重者。須汗血並出。以泄其邪。其稍輕者。設得衄血。邪必自解。身雖無汗。固不必更以麻黃湯發之也。 太陽病。十日已去。脈浮細而嗜臥者。外已解也。設胸滿脅痛者。與小柴胡湯。脈但浮者。 與麻黃湯。 太陽病。至十餘日之久。脈浮不緊而細。人不躁煩而嗜臥。所謂緊去人安。其病為已解也,下二段是就未解時說。謂脈浮細不嗜臥。而胸滿脅痛者。邪已入少陽。為未解也。則當與小柴胡湯。若脈但浮而不細。不嗜臥者。邪猶在太陽而未解也。仍當與麻黃湯。非外已解而猶和之發之之謂也。 合病證治六條 太陽與陽明合病。喘而胸滿者。不可下。宜麻黃湯主之。 胸中為陽之位。喘而胸滿者。病發於陽而盛於陽也。邪在陽則可汗。在陰則可下。此以陽邪盛於陽位。故不可下之以虛其里。里虛則邪且陷矣。而宜麻黃湯汗之以疏其表。表疏則邪自解矣。 合病者。兩經同病。邪氣盛者。其傷必多。甚則遍及三陽也。 太陽與陽明合病者。必自下利。葛根湯主之。太陽與陽明合病。不下利。但嘔者。葛根加半夏湯主之。 傷寒之邪。在上則為喘滿。入里則為下利。兩陽合病。邪氣盛大。不特充斥於上。抑且浸淫於里。故曰必自下利。其不下利者。則必上逆而嘔。晰而言之。合病下利者。里氣得熱而下行也。不下利但嘔者。里氣得熱而上行也。夫邪盛於外而之內者。仍當先治其邪。葛根湯合用桂枝麻黃而加葛根。 所以解經中兩陽相合之邪。其不下利而但嘔者。則加半夏以下逆氣。而葛根解外。法所不易矣。 葛根湯方 葛根(四兩)生薑(三兩切)甘草(二兩炙)芍藥(二兩)桂枝(二兩去皮) 麻黃(三兩去節湯炮去黃汁焙乾稱)大棗(十二枚擘) 上七味。以水一斗。先煮葛根、麻黃減二升。去上沫。納諸藥。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覆取微似汗。不須啜粥。余如桂枝法將息及禁忌。 葛根加半夏湯方 於葛根湯內加半夏半升。洗。 太陽與少陽合病。自下利者。與黃芩湯。若嘔者。黃芩加半夏生薑湯主之。 少陽居表里之間。視陽明為較深。其熱氣尤易內侵。是以太陽與少陽合病。亦自下利。而治法則不同矣。太陽陽明合病者。其邪近外。驅之使從外出為易。太陽少陽合病者。其邪近里。 治之使從里和為易。故彼用葛根。而此與黃芩也。夫熱氣內淫。黃芩之苦。可以清之。腸胃得熱而不固。芍藥之酸。甘草之甘。可以固之。若嘔者。熱上逆也。故加半夏、生薑。以散逆氣。而黃芩之清里。 亦法所不易矣。 黃芩湯方 黃芩(三兩)甘草(二兩炙)芍藥(二兩)大棗(十二枚擘) 上四味。以水一斗。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日再。夜一服。 黃芩加半夏生薑湯方 於黃芩湯內加半夏半升。生薑三兩。余根據前法。 三陽合病。腹滿身重。難以轉側。口不仁而面垢。譫語遺尿。發汗則譫語。下之則額上生汗。 手足逆冷。若自汗出者。白虎湯主之。此條叔和隸陽明篇中。 三陽合病。脈浮大。上關上。但欲眠睡。目合則汗。此條隸少陽篇中。 三陽合病。視諸合病邪氣為較大矣。而太陽之腑膀胱。陽明之腑胃。少陽之腑膽。熱邪盛滿自經入腑。故腹滿身重。口不仁而面垢。譫語遺尿。及但欲眠睡。目合則汗。皆為里為熱之徵也。夫里而不表。故不可汗。汗之則津亡。胃燥而譫語。熱而不實。復不可下。下之則中傷氣竭。而額上生汗。手足逆冷。若自汗出句。頂腹滿身重四句來。謂有腹滿身重等證而自汗出者。則雖三陽合病。而邪聚於陽明者較太陽為多。故宜白虎湯清而解之。若不自汗出者。則太陽為多。白虎不可與矣。脈浮大。上關上者。病盛於陽經。故脈亦盛於陽位也。但欲眠睡者。熱勝而神昏也。目合則汗者。膽熱則液泄也。此條蓋補上條之所未備。而熱之聚於少陽者。視太陽陽明較多矣。設求治法。豈白虎湯所能盡哉。 白虎湯方 石膏(一斤)知母(六兩)甘草(二兩)粳米(六合) 上先煮石膏數十沸。再投藥米。米熟湯成。溫服。 辨傷寒受病陰陽不同一條 病有發熱惡寒者。發於陽也。無熱惡寒者。發於陰也。發於陽者七日愈。發於陰者六日愈。 以陽數七。陰數六故也。 此條特舉陽經陰經受邪之異。而辨其病狀。及其愈期。發於陽者。病在陽之經也。以寒加陽。 陽氣被郁。故發熱而惡寒。發於陰者。病在陰之經也。以陰加陰。無陽可郁。故無熱而但惡寒耳。 夫陽受邪者。必陽氣充而邪乃解。陰受病者。必陰氣盛而病始退。七日為陽氣來復之日。六日為陰氣盛滿之候。故其病當愈耳。然六日七日。亦是概言陰陽病癒之法。大都如此。學人勿泥可也。 太陽病癒時日及欲解之候與傳經之證六條 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太陽病頭痛。所謂病發於陽也。法當七日愈。雲以上者。該常與變而言之也。行其經盡者。邪行諸經。盡而當解也。設不解。則將從太陽而復入陽明。所謂作再經也。故針足陽明。以引邪外出。邪出則經不傳而愈矣。蓋傷寒之邪。有在經在腑在髒之異。行其經盡者。邪行諸經而未入臟腑之謂。而經脈陰陽相貫。如環無端。是以行陰極而復行陽者有之。若入厥陰之髒。則病深熱極而死耳。其或幸而不死者。則從髒出腑而愈。未聞有作經再傳者也。此條諸注釋俱誤。蓋於經腑臟未審耳。 再按內經雲、傷寒一日。巨陽受之云云。又雲、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云云。蓋傷寒之邪。有離太陽。而入陽明者。有遍傳諸經而猶未離太陽者。此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正與內經之旨相合。蓋六日邪遍六經。至七日而太陽先受者。當先解耳。則是所謂行其經盡者。不但未入腑臟。亦並未離太陽。所以當有頭痛。所謂作再經者。七日不愈。而欲至十四日也。針足陽明者。以其經多氣多血。可以任受針石。且離太陽未遠。尤易逐邪外出耳。 太陽病欲解時。從巳至未止。 太陽經為諸陽之長。巳午未時為陽中之陽。太陽病解。必從巳至未。所謂陽受病者。必陽氣充而邪乃解也。與發於陽者七日愈同意。 風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 風家表解。邪退而正安矣。而猶不能霍然無患者。邪去未盡故也。十二日。經氣已周。余邪畢達。故必自愈。欲自解者。必當先煩。乃有汗而解。何以知之。脈浮。故知汗出解也。 邪氣欲解之候。必先見之於證與脈。若其人自煩而脈浮者。知其邪必將從汗而解。蓋自煩為邪正相爭之候。而脈浮為邪氣外達之徵也。設脈不浮而沉。則雖煩豈能作汗。即汗亦豈得解哉。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若躁煩。脈數急者。為傳也。 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者。為不傳也。 寒氣外入。先中皮膚太陽之經。居三陽之表。故受邪為最先。而邪有微甚。證有緩急。體有強弱。病有傳與不傳之異。邪微者。不能撓乎正。其脈多靜。邪甚者。得與正相爭。其脈則數急。其人則躁煩而頗欲吐。 蓋寒邪稍深。即變而成熱。胃氣惡邪。則逆而欲吐也。然邪既傳經。則必遞見他經之證。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受病之時。而不見有身熱、惡熱、口苦、咽干、目眩等證。則邪氣止在太陽。而不更傳陽明少陽可知。仲景示人以推測病情之法如此。